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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依靠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虽然名目繁多,但本质大多相同,一般来讲,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众筹,P2P,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一般来讲,互联网金融大多以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高收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意味着高风险。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中重中之重的就是信用风险,而近年来P2P相关平台的大量成立与也使得民众对于P2P行业具有极大的好奇心,本文于是选择从P2P行业入手着重分析其信用风险。
(一)P2P行业概况
截止到2016年8月底,P2P平台数量为2235家,累计平台数量超过了4000家。其中较为知名的有拍拍贷,人人贷,宜信,有利网等。P2P行业整体形式依旧良好,贷款总余额增长至6803.32亿元,相较于7月底增加了3.59%,相比于去年同一时期增长了164%。投资人数为351.80万人,环比7月上升了1.04%。收益率从15年9月份的12.63下降到16年8月份的10.08。截至2016年8月底,累计的问题平台近2000家,仅8月一个月额的停业及问题平台就近百家,同时,成交规模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二)P2P的信用风险
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P2P的交易关系中利益涉及的有三方,分别是借款人,P2P平台以及投资者。在理想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作为单纯的信息中介,与交易双方保持独立。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大量平台淡化了纯中介的角色,开始更多的涉足整个交易过程,甚至不少P2P平台也充当着借款人的角色。
根据从业者的经验来看P2P的信用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无法按时偿还本息使得出借人和平台的经济利益出现损失的风险。另一类则是网络平台信用风险,平台的信用风险来自于平台自身的违约,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实际上是有契约关系的。从2006年起,P2P网络借贷就在我国逐步发展,遗憾的是配套的监管措施没有能及时出现,监管不严导致市场混乱,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一些隐患。2016年的e租宝成交额近750亿元,投资千万级别的超300人。网络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一般多为下列原因:首先P2P网络平台虽然单笔金额较少,但是其参与人数之多,覆盖范围之广,总交易金额之大,需要交易平台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然而部分网站资本实力不足难以支撑.其次网站的收益主要是借贷成功后的手续费,为了吸引投资者,不少网站产用低手续费的方式,这时如果网站收益不能覆盖其运营成本,导致无法运营关站,就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产生了威胁。最后,部分网站运营的目的就不良,利用目前监管不完善的漏洞刻意骗取投资人钱财,对投资人以及行业从业者造成极大伤害.
二.降低信用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进入P2P行业的平台进行资格审查,也就是事前监管。监管部门要做到认真的应对,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审核体系,加强监管的力度,最大程度的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还要建立起对于平台申请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减少或者削弱P2P网贷市场风险。事实上,2016年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元年”,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共出台19项。
(二)完善法律体系
由于P2P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广泛,使监管部门间形成了灰色地带,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管制,同时也因其发展时间短导致法律上界定不完善。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更要出台相应的司法文件,营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时代,控制网络平台不向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转化。同时也要球P2P平台尽量做到公开透明,这些利于投资者按照自己的喜好和能力去选择平台合理投资。
(三)完善个人信息系统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个人信息得不到真实的保障,针对这点,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的数据以供参考.鉴于现有信用平台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更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完善信用机制,完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不同企业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也可以适当共享,构建数据库,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信用评价客观公正。
三、总结
虽然本文着重分析P2P行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建议,但是整个互联网金融都有相同之处,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都可以借鉴参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未来可能成为国家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规范其发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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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
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
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
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
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
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
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
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
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
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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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各类智能化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载体,实现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相互融合,创新金融业态、构建金融业务新模式的过程。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余额宝的火爆上线引领其高速起步进而全方位渗透。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等)、网络融资(如P2P网贷、电商小贷、众筹等)、网络投资理财(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和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等。《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联网普及率达50.3%。中国企业计算机使用比例、互联网使用比例与固定宽带接入比例,同比分别上升了4.8个、10.3个和8.9个百分点,达到95.2%、89.0%和86.3%。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及其技术的不断完善得到了飞速发展。
在“十三五”期间,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将出现如下三大趋势:1.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将愈加规范。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将更加具体、规范。2.在金融业对内对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当前跨行业投资规模正日益扩大,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未来将呈现更多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模式。3.互联网金融大众化带动业务模式不断分散化、小额化。我国网民和手机网民用户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将全面促进全民交易、投融资和理财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既没有改变互联网的本质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包括互联网层面上的操作安全等风险,也包含传统金融风险。在此双重风险表现形式下,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多元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五花八门且不断创新发展,风险来源广泛且多样;二是复杂性。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量大且庞杂,在当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其风险相互交织,愈加复杂;三是连锁传染性。互联网金融将个人、企业资产与活跃的金融交易串联起来,一旦一方资金遭遇风险,全链条的安全性都将受到威胁。而且在应用互联网支持的技术服务下,网络网点的微小错误都可能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并造成瘫痪。
根据前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性,如果不能够及时识别其风险来源、种类及规模并进行监控和管理,有可能造成多米诺骨牌现象,直接冲击甚至威胁整个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安全和稳固。以下是笔者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各项风险的分析:
(一)信用风险
狭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货币资金借贷交易中交易对方还款违约的风险,即有关主体在享有债权时,因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还本付息,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所有交易中交易对方背信弃义、违反约定的风险。传统金融中,通常通过完备的债务人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实地调查与标准化分析判断,评定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情况,并据此发放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交易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和交易对象限制,这虽然带来了很多机遇,但由于缺乏有效全面的征信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违约成本较低,相关信用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尤其是在当前P2P网贷模式中,一方面无能力还款的借款方跑路的情况频频出现,另一方面在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下,P2P平台倒闭也时常发生。
(二)操作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是指企业员工或金融消费者不熟悉计算机网路操作系统或未按内控制度操作引发的金融风险或产生的金融损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未能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未能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就会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风险。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操作主体大多数是客户,这就极可能出现操作不按照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的情况,引起资金损失。在现如今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中,消费者已经被四面八方的网络所覆盖,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他们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随时随地接通互联网的需求,建立假冒的Wi-Fi热点,当消费者连接上这些热点以后,输入的银行账号、密码或是其他的一些个人信息就都暴露在不法分子的视线中,在不法分子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轻松地对消费者的资金进行各种操作。此外,也有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登录某些网站,从而操作、盗取消费者资金。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引领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各项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均存储于互联网系统中,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客户的信息使用情况并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客户信息的安全性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一方面,信息的泄露可能对个人和企业的私生活和日常经营造成不便或骚扰,而且一旦信息被恶意使用,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泄漏或者被篡改会影响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的进行,进而加剧信用风险的危害。
(四)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监管规则以及道德规章等,导致盈利水平或者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的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难以适用,导致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二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适用于这一新生事物的需要,比如电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网上证据的采集等,并不完善,当参与各方利益受损、陷入纠纷时,处理起来会非常棘手;三是存在监管缺位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十分广泛,与现有的监管体制并不能完全重合,负责管辖的部门模糊不清,出现责任互相推诿。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督对策
(一)建立全面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十分重要。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的机制建设,建立起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将风险控制在其发生的源头;其次,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以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数据为依据,以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数据为补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统一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将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引入进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传统金融机构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通过与它们的合作,打通信用评级渠道,来更好地服务平台和自身的用户。
(二)多层面、多角度控制操作风险
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随意把自己的私人信息、银行卡密码等暴露在各种网站上,较高的安全意识是必可少的防范利器。其次,从互联网企业及企业员工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最后,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公安机关也应从不同角度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如金融机构应完善对业务的风险和常见欺诈行为的警示、完善事中和事后的风险防控机制,电信运营商应该完善通信号码买卖管理规范、对通信软件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具有普遍意义的资金欺诈行为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通告教育消费者。
(三)大力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整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要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及时、全面的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最后,要建立惩罚机制,对虚假披露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⒖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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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流通快,交易手续便捷
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P2P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流通速度不仅快,而且它在全网的覆盖面都是比较广泛的,一有金融的相关消息,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就可以立刻出去,既可以让人们及时了解更新信息的内容,又能够及时得到广大网友的反馈。因此方便快捷,信息流通快是P2P互联网金融传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而我们传统的金融交易的程序是比较繁琐的,但是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手续却非常便捷,借款方和贷款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了解双方的信用状况,身份情况以及其它情况等等,而且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只需要按双方的规定填好信息就可以完成贷款程序,借款方和贷款方在了解彼此的信息之后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他们可以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客户进行合作和交易。
2、涉及金额小,借款期限短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涉及的都是比较小量的金额,它的运作模式只是作为现实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补充,因此是小额贷款的模式,小额贷款有利于缓解贷款人的短期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使借贷机构能够及时收回所借出去的小额资金数目,更加有利于规避风险。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所涉及的金额小,其借款期限也比较短,因为P2P互联网金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因此在没有一个完整机构的前提下,短期的借款期限有利于控制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快其运营模式和工作效率。
3、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相对于现实的金融贷款机构而言,贷款门槛低,并且覆盖面比较广,有很多在金融贷款机构碰到闭门羹的客户,通常会转向P2P互联网金融贷款,因为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贷款人只需要根据要求填写好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激活自己的会员账户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去申请贷款,互联网的运作模式本身就是面向全球,因此它贷款的覆盖面非常广,最主要是面向那些刚开始出来工作不久的年轻人,而发放贷款的则是那些有一定资金实力而资金又无处安放资金的高收入人群。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劣势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优势,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P2P互联网金融是小额借贷,因此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机会,实现了资金双方的供求融通;其次,P2P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非常高,这就加大了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力度和控制力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了较好的保障;然后,P2P互联网金融的资源是开放的,它能够使资源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实现资源共享;最后,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节能成本,有效的进行资金配置。当然,随着P2P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首先,在P2P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不严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混乱的状态,比如说有的人资用别人的身份开户,以从中骗取资金,并且,在无准入门槛的阶段,金融服务的品质就会下降,其次,在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下,很多用户的信息容易被泄露,这就使得用户的资金安全存在着威胁;最后,P2P互联网金融在对微小企业进行贷款时,很难把握微小企业所需的真实的融资需求,并且它在吸收存款这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互联网毕竟只是虚拟化的一个平台,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彼此都不了解,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这个平台的运行下,必定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调查,我做了以下几点风险的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就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上,在互联网虚拟平台下进行P2P金融贷款其实是非常不真实的,因为借款人不需要签字画押,也不需要抵押任何东西只需要填写好规定的信息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了解借款方的还贷能力,很可能就会造成一些违约情况,而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由于资金波动的周期性也会影响经济波动的周期信用风险。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这个平台的可靠程度,但是由于借款人的贪婪,他会一个人注册多个账户而骗取钱财,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肯定是脱不了干系,势必就会指向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信用风险上,而且互联网借贷的资金流转一般要通过中介的服务,但是在中介不行的情况下互联网只能依托其他方式或是自己这个平台管理,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归结于互联网平台的信用。
2、制度风险
P2P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的监管,因此相关监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对P2P互联网金融的判定无从下手,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衍生很多不合法的网站。在处于一种无准入机制的条件下,就会发生制度风险,严重的还会引发有关金融借贷的大事件。而那些不合法的P2P互联网金融就会乘机进入从而扰乱P2P互联网金融市场。
3、操作风险
由于监管不严,因此P2P互联网金融的操作就不那么严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另一方面就是借款人通过借新债来还旧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首先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虚拟的前提下,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虚构自己的身份,虚构自己的资金状况来进行合同的签订,而一旦受到借款的资金,诈骗人就会逃跑。P2P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颇多,而且信息传播的比较快,因此借款人可以在这个平台借款去还上一次他在另外一个平台上所借的资金,但是当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能力时,所累积的借款资金过多过广泛,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同时还会给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由于网络的不真实,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业务的管理尤为重要,可是在借贷的过程中还是会发生诸多业务管理上的风险。首先,在进行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名制身份证验证,可是当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就会有很大的麻烦,这就是业务对借款人信息管理不当而发生的问题;其次,在互联网平台对贷款人审核的过程中,由于审核的方式和技术存在着问题,因此很难了解借款人的状况而随意发放贷款带来的风险;然后就是有关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这方面的业务还不太熟悉所导致的业务管理风险。
四、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对策
1、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与监管主体
互联网平台下的P2P金融借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它是一个比较虚拟的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也是在彼此没有碰面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因此要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多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范借贷活动。当然,对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明确监管主体,充分调动多方的监管,比如说保监会,工信部等,一起进行监管。
2、规范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
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营模式,因为运营的规范会影响它的整个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并且有利于这个平台健康持久的发展。在公司职责方面,要根据公司每个人工作的内容,进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违反公司法规的必须加以严惩。要想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运营模式,各个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进行工作内部的调整和控制。
3、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评估,限制高额贷款
很多客户的信息并不是自己本身的,他们有的是借用或盗用别人的信息而进行资料的填写,说明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的,还有的就是虚报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就要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调查以及评估,以免借款人资金短缺而长期亏欠或是不还贷款而逃跑的现象,造成对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不必要的损失。当然也要限制高额贷款,有的人故意用别人的信息来进行高额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当贷款发放下来,他便会远走高飞,而被盗用信息的人却要承受一定的损失,当然,限制高额贷款有利于借款人在规定的时期内还款,从而促使资金的有效流通。
4、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调整
在P2P互联网平台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关注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变动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它会提及到很多的信息,及时了解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市场的动态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借贷更新相关的金融信息,调整自己的运作方向,同时规避更多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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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来源:专业互联网金融数据中心,零壹研究院。
{4}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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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仍需要借助硬件设施完成各项操作,若硬件设备的维护或保存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另外,互联网金融信息若在传输过程中被盗窃,同样也会引发多种危险;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中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不完善,一旦被不法分子攻击,将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以远程支付宝为例,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钓鱼、欺诈的风险。2013年9月,网上银行木马病毒“弼马温”就曾对网银数据进行劫持,造成50多万的网银用户感染病毒,部分客户还遭受资金损失。
(二)法律风险。首先,监管法律确实会带来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较少,存在很多法律监管漏洞,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其次,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套现风险;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电商平台的个人隐私泄露风险都会给给互联网金融客户带来风险。最后,跨境司法管辖权法律风险。不同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具有无国界的特点,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在管辖权方面的风险。在跨国交易中,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司法管辖权的争议就会不可避免。
(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主要包括来自资金需求方的信用风险和来自资金供应方的信用风险。
(四)洗钱风险。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过金融领域洗钱是常见的一种方法,但在传统金融领域,我国已经有健全的反洗钱监管体制,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成为新的洗钱渠道。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技术防御能力。开发有高技术含量,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降低因使用国外技术而引发的信息不稳或信息泄露问题,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加大对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在防病毒和防攻击技术的研发上,更要加大研发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力度;软件方面,可通过限制登陆的方式进行,减少或消除非法登陆;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统一信息标准,增强体系的协调性以及对外风险的预防能力。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市场准入机制方面可设立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根据商品类别划分行业风险;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方面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风险的日常监测,明确市场退出的监管主体,各监管机构之间要互相配合;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其次,完善风险监管主体法律法规。确定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系统规划监管模式的设立,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技术监管标准,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再次,完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完善客户确认机制、合同约束机制、证据保存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互联网证券业务方面的相关机制,包括交易主体认证、交易信息披露等问题。规范电子支付立法相关机制;制定约束P2P网贷平台的法规,对市场准入、退出和业务交易进行监管。最后,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定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对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负责处理相关金融投诉纠纷。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建立征信系统。通过将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的借款人信息放到行业内的信息记录系统,可以使同行业的企业更快速高效的审核借款人信息。尽快与央行征信系统实行对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信息还未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如果能实现征信记录共享,在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还款能力时将会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对接,一旦借款人违约将会有更多的机构能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
(四)构建反洗钱防御体系。首先,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任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相关立法力度;明确反洗钱的监管主体,理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有关涉及洗钱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反洗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其次,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实施严格的身份验证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加强内部管理流程的监管,防范客户利用虚假信息开立账户,从源头上规避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测手段,设置网上交易金额限制,对超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加大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洗钱-行为的识别度,为打击金融犯罪创造一个先进的技术环境。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同时也隐藏极大的风险,客观认识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需要企业、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以此构建健康的发展环境,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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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诞生了。在这家银行里,没有营业网点,没有柜台,没有ATM机,看不到现金……它完全依赖于互联网。自此以后,网络银行业务在全球开始蓬勃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的也很迅速,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仅仅为金融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助银行“把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以网上银行、金融、证券为代表,互联网与金融还未真正结合,因此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还未曾出现。1997年,招商银行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接着一些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云平台等优势技术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了金融领域,形成了第二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互联网对金融的“协助”表现在开始不断地从技术领域渗透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突出事件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第三方发放支付牌照。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发展至今。很多人把2012年评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因为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一年。P2P网络借贷平台爆炸式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既有传统金融的风险,也有其独特的风险。
(一)传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于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贷款时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种信用风险也不例外,尤其是P2P平台的网贷,一旦发生贷款业务,能否确保带出去的钱顺利收回。第二种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就是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中最主要的就是技术资产结构是否匹配。例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的无缝对接里就存在着流动性风险,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异常事件,引发货币市场基金大规模赎回的资产变现现象,流动性危机就产生了。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以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当互联网收到黑客袭击,计算机病毒入侵等一系列行为时,互联网就会出现漏洞和问题,从而引发技术风险。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与保存时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而计算机病毒的出现与扩散,使得数据的传输缺乏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当今的互联网技术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还不是很完善,技术还达不到很先进和成熟的程度。此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的软硬件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很多地方都要依赖国外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构成了风险。
(三)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但也仍然无法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则可以让金融市场处于一种“失真”的状态,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业务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额的供给方大多是非传统的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例如现在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铺天盖地,打的宣传旗号都是高利率,高回报,但却对潜在的风险提示不足,未引起客户的重视,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客户只能望洋兴叹,自认倒霉;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信用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劣质驱逐良质”的现象,即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取代了质量高的机构。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遵守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还不完善。近年来,虽然相继有一些此方面的法律出台,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而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风险和弊病的凸显。
(五)权益保护风险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无法面对面的进行,都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因此不能准确地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就有可能存在消费者的账号信息,资金信息,身份信息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同时,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网络融资资金被挪用、占用;交易商暗中操纵交易价格等等,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的经济损失,这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分析后,应及时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是指市场准入监管,即严格审批将要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其目的有二个:一是对一些生存能力差,不符合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禁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更合理,为互联网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中监管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即加强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动态的了解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情况,产品质量以及资本流动性等等。事后监管是指市场退出监管,即对严重违规操作或即将破产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的市场退出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冲击人们的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产品销售者刻意对客户隐瞒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导致后面纠纷不断。这主要由二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财产品都是由银行供给的,产品品种比较单调,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股票、理财产品、债券,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二是,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因此,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明确每一款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其次,在产品的运营方面,也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让投资人对于产品本身的原理、特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让投资者到企业实地考察和参观,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从而让业务开展的更加透明。
(三)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明确权责,加强监测,及时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出现问题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首先监管机构要强化全面监管的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其次监管机构要有包容创新的理念,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监管的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其有源源不断的活力;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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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and Prevention i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a Case Study of Yuebao
DENG Tianyu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promotes the reform of the modern financial model A financial management model which takes the Internet as the theme has firmed. However, there is a certain risk which has certain influence on property security . Analyzing Yuebao, the researcher found that its risks i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in clude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market risk, liquidity risk and legal risk.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ystem, build th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of payment institution, enhance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of customer information, and improve the computer security management measures with the help of big data and various cooperation mechanisms, so as to improve the safety, reduce risks, and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Key words: Yuebao,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risk, prevention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传统的银行储蓄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财产保值要求了。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推出了一款主要服务于个人用户的金融产品这就是余额宝,用户通过向余额宝中转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就可以像购买基金产品一样从中获得收益。于此同时在用户需要使用资金的时候又可以将余额宝中资金转出用于其他消费,并且中间转出过程非常简单并不涉及到转出手续费的问题。由于支付宝本身具有很大的用户资源,所以在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宝已经逐渐吸收了很多的优秀资源。余额宝平台成功搭建吸引了很多的中小理财需求客户需求,不仅能够有效利用资源还能够在短时间内更好收集客户资源。
一、余额宝概述
(一)余额宝定义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互联网上支付环节,阿里公司成功搭建了支付宝平台用于用户网上购物时的资金支付。但是,最近在支付宝平台上有根据个人用户理财需求推出了一个余额增值业务也就是我们从常说的余额宝。用户只需要将支付宝中的闲余资金转入到余额宝中不仅可以获得周期性的收益,还能够在购物或者需要资金时候没有任何手续费限制将资金从余额宝中取出。接下来我们对余额宝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更为详细分析。余额宝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充当的是货币基金的载体,并且其业务本质也是货币基金分销渠道,也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货币基金的销售。
(二)余额宝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余额宝本身定义有着详细了解,但是余额宝本身作为一种货币基金载体其本身也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的。接下来我们就对这些风险进行详细介绍。首先,作为一种货币基金载体我们不得不需要考虑其本身的收益波动风险。由于余额宝是一个货币基金平台所以其货币基金属性决定了其本身收益波动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就是需要考虑余额宝中资金流动性风险。由于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所以就决定了其本身使用的用户数量巨大,所以一定要对用户大规模进行集中资金兑换进行考虑。如果本身没有足够的准备金一旦出现大规模用户集中兑现资金的情况就会使整个平台瘫痪。
再有就是余额宝本身是一个金融产品,而金融产品本身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策影响,所以余额宝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对国家政策进行充分考虑,因为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会对金融产品的经济收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会对余额宝用户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需要考虑的就是技术风险,余额宝本身与传统金融产品最大不同在于其是一个互联网电子产品,所以我们应该警惕出现余额宝用户相关资金以及信息安全被黑客盗取的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及在人们生活中应用,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步深入到人们生活生产中去了,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融合的一种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搭载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最为接近金融市场的服务模式。当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技术融合到一起就会产生前所未有的潜力,来更好刺激金融机构、各种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
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这三种重要的经济形势成为了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首先,用户可以使用自身互联网资源进行网络银行访问,客户通过登陆互联网主页进行相关银行信息查询,这个技术实际上是将通信设备与现代电子技术相互结合,向消费者提供人性化服务以及详细资料。网络信贷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个人对个人贷款的中介服务。而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功能能够有效完成对企业以及消费者本社资金的合理规划。通过银行和第三方独立机构签约成为合作伙伴,然后进行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
以上我们对三种主要的网络金融形式进行了详细介绍,接下来我们需要对网络金融的特点进行详细介绍。首先,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搭载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所以其本身不需要传播媒介,无中介交易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中主要的宗旨,通过使用互联网资源对本身金融机构进行相关优化配置。期间没有任何实体机构参与,用户只需要使用手机就可以完成对金融产品上的随时随地控制。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以及较为高的收益,封闭式资金与此相比不具备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灵活性。在交易过程中客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金提取,并不需要支付任何手续费用。投资者可以使用通信设备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办理,自由申请和赎回资金,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低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三、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平台上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兴模式也就是互联网金融。围绕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个环节产生了很多创新的商业模式,这些新兴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信贷小额模式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虚拟电子货币模式等。
就目前而言这些互联网模式中最有发展潜力的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步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已经逐步发展为能够与传统金融相互竞争的全新模式。这主要是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在为用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同时也作为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为用户提供相关信息支持以及反馈。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能够达到密切关注客户使用体验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不受固定业务办理网点和等候时间限定,这是其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最大的优势。通过对日常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梳理,能够更好的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集中资金开展理财服务、投资业务提供较好的数据支持。除此之外还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数据分析、用户信用分析、金融产品营销分析等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第三方支付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出现了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一系列第三方支付典型代表。
就余额宝本身而言其使用的商业模式属于以下两种形式。一方面,能够将支付宝本身余额用于货币基金投资。客户在使用支付宝的过程中能够将支付宝中的碎片化资金应用于余额宝本身的投资活动中。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是因为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通过将小部分资金转入余额宝中能够实现货币基金投入,由于这种货币基金收益以及管理方法和活期存款类似,所以其本身并没有任何区别。只是企业在使用货币基金获得收益时还需要额外对软件平台维护提供资金。由于支付宝本身有巨大客户资源,所以余额宝能够很容易达到积少成多的目的,可以在短期内融集到大量资金。相关网络金融机构在获得资金之后,通过购买货币基金形式,将企业小额资金定期存入银行中,客户存入资金由小额增幅为大额资金。在这种操作模式下,第三方金融机构不但能够明显降低客户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够让客户得到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
另一方面余额宝可能成为新时代的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通过将支付宝与货币基金机构进行绑定,能够保证用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相当可观经济收入,通过使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能够开拓一个新的消费模式进而呈现给客户一个完全不同的新体验。
四、余额宝发展模式面临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使用余额宝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关注,主要是因为余额宝基金收益率长期高预市场平均收益率。投资者在进行资金投资之前必须要对整个投资的信用风险进行详细考虑评估。如果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出现借款方违约,从而导致相关资金无法按时归还,这个时候就会对银行以及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余额宝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对其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把握。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将整个金融机构融入到互联网中进行操作的,所以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相关投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从业者的操作能力以及专业能力,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虽然较传统金融行业而言有很多便捷,但是对于很多人而言互联网金融操作难度也比较大。总体上来看操作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是时时刻刻存在的,同时也是无法避免的,通常情况下经常会因为相关人员操作风险造成损失比信用风险还要严重。
(三)市场风险
余额宝本身是一个货币基金形式,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市场风险,也就是说余额宝中的收益率会随着货币基金市场变化而进行相应变动。如果市场整体情形不是很好就很可能造成余额宝收益率下降等问题。当下我国使用的市场化经济体制,也就是说市场利率在不断的市场化,加上银行开放存款利率等条件影响,很可能会造成余额宝用户严重流失现象。
(四)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本身一个优势就是其既可以像货币基金一样获得收益,一方面也能像活期存款一样让用户进行随时的取出。所以整体看来余额宝内部资jie金赎回时间以及数量都有很大不确定性。这样就对余额宝内部资金流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要想保证余额宝内部资金流动需求,就必须与银行签订大额协议存款,以便于机构有足够利息来对用户的使用进行支付。但是,余额宝本身客户正在快速增加,所以一旦机构本身或者银行方面出现问题将难以保证资金的流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五)法律风险
余额宝本身只是一个提供资金支付渠道本身并不参与基金买卖,所以余额宝协议中并没有对基金亏损有着任何责任。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以实现基金买卖为基础的一个平台,但是我国法律在互联网基金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严重不足以及缺陷,这些问题存在将对用户投资产生严重威胁。一旦因为经济亏损发生余额宝与用户之间的争执,将无法使用法律进行有效纠纷调解。
五、避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基础建设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我们本身互联网技术与世界上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我们现在使用的技术大多是很多先进国家已经淘汰的技术。互联网技术落后导致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上存在严重阻碍,所以为了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我们应该首先完善我国自身的互联网技术。通过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基础建设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性减少相关风险。
(二)构建支付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
虽然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有很多不同,但是就其本质而言终究是一个金融业务。所以我们在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基础建设之前应该着手建立一个完整的支付机构风险管理体系。支付机构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有效避免因为各种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考虑到互联网支付机构中大多是计算机专业人员缺少专业金融人员,所以为了能够弥补存在金融漏洞,我们需要聘请专业队伍加强内部构建。
(三)增强客户信息的保护措施
企业能否在当下竞争激烈环境中良好生存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信誉高低,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信息给企业带来了巨大利益,但同时也给广大用户自身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企业在进行金融管理过程中应该将客户信息严格保护起来,提升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客户信息泄露的问题。
(四)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以上我们分析了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存在因为操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为了能够保证金融体系安全尽可能降低操作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需要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由于互联网金融系统是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很多工作人员都存在有专业不全面的问题,在这些工作人员中既有计算机人才也有金融人才。但是这些人并不是全部精通,所以在构建金融体系过程中应该聘请专业人员。
(五)借助大数据与多方面合作机制降低流动性风险
目前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已经广泛的被应用到社会实际生产以及生活中去了,以上技术为数据整理收集提供了很多技术支持。一站式理财产品购买服务,快速到账以及实现快速赎回查看收益,这些服务都要求基金公司能够密切跟踪每一笔资金,这些服务对技术有着很高要求。
结束语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业务出现让人们的金融观念发生了严重变化,从中也看到了余额宝等金融业务在传统金融业务上的创新。当下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获得良好发展机遇。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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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组合体,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传统的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汇聚、支付、转移、投资和理财等功能。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基础上,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工具可以免去到金融机构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只要懂得如何在网上进行操作,客户就能够足不出户解决绝大多数的业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能够节省金融企业的办公成本和用人成本,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以及金融互联网门户等。
2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软件是依托于网络的,当然就是存在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即使是再坚固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也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可能,遭到有心人的恶意攻击即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除此之外,计算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设备,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认为的破坏,导致信息的篡改和丢失。二是客户的身份存在伪造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身份被伪造以至于资金产生损失。客户身份被伪造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客户自身的不小心导致身份信息被泄露,可能是金融机构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被泄露,还有可能是被诈骗机构恶意盗取身份信息。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这种情况下,黑客和病毒程序,比如针对网银的木马程序,直接对网上银行发起攻击,攻击成功后就直接盗取客户的信息,威胁客户的资金安全。
2.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指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后依然没有履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款项进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导致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企业中,对于客户的信用评估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信用评估的结果也较为符合现实情况,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中,虽然也有一定的信用评估程序,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较为简单,程序少,通过率高,行用风险较大。拿支付宝的花呗举个例子,只要你在支付宝上的芝麻积分达到600分就可以开通花呗,而芝麻积分只要你在淘宝上进行交易就能够轻松获得,总体上来看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没有特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或者是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导致不良法律后果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自然也不能排除在法律之外。但是现有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有很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
2.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人员操作不当或者是操作流程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操作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交易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可能会无法控制,因此要注重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机构自身内部的操作程序存在缺陷;二是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不够到位,在操作中存在人为的失误;三是突然紧急发生的、我们没有提前预料的事情,却又无法做出及时的回应。这些原因其实主要还是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2.5资金安全风险
传统的金融行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管控,由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同时,规定了与金融企业或机构规模相对应的存款准备金作为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中,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不能完全控制。如果非法投资者将这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不正当交易,产生的风险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出现巨大的损失。
2.6洗钱犯罪风险
洗钱犯罪主要就是指将来源不合理的收益,经过一系列程序使其合法化,通过金融行业是进行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相对严谨的程序来控制洗钱犯罪,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监管,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其独有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已经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方式。除此以外,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犯罪缺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很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上的洗钱犯罪活动。例如最近由于勒索病毒而名声大噪、身价暴涨的比特币,就为反洗钱的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与阻碍。
3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确保公平有效地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化,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退出都要获得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日常业务工作的进行要受到他们的监督,工作人员进入这个行业也要获得他们合法的相关资格认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监管信息无法完全集中、业务种类复杂、监管方面多,存在监管重叠的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监管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3.2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执法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交叉领域,专业性程度高,这样的复杂程度迫切需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日常业务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可是,在现存的监管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机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现存的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由哪个机构进行。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存在了要不没有人管,要不都来插上一脚的乱象。
3.3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科技手段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就是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理自己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程度加深,互联网金融中所需要的科技也越来越先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和手段与当前在金融行业中的科技水平并不匹配,存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
3.4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对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但是这些政策制定出来以后改变的机会就很少,一般都会持续好长一段时间。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又是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业务、新的设备、新的技术投入到使用中,这就会导致监管政策和措施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地带,危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4.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明确原则可以为监管指明方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第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第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些原则的提出,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
4.2尽快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建立信用黑名单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和跨时空性,所以这就要求交易双方的信用良好,以此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旦有一方恶意违约或者实施诈骗行为,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资金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追讨资金不像传统金融中那样方便和有迹可循,互联网金融中进行追讨非常艰难,绝大多数是无法全额追回的。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同时建立信用黑名单,在信用黑名单中的客户可能会无法进行贷款或者贷款需要相对较高的利率。
4.3培养同时掌握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需要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培养同时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融合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时迅速地发觉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所有风险点,利用自身的知识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知识体系更新快,互联网技术变化频率高,所以即使是已经同时掌握两个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也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自身知识的更新。
4.4加强投资教育,树立谨慎投资理念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都是虚拟产品,产品形式多样且专业程度高,如果客户的自身认识和投资素质太低的话,会比较容易被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推销所说服,从而在不是十分了解产品内容、明确收益效果的情况下盲目进行了投资。所以,我们可以为客户进行基础的投资教育,传授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减少客户被忽悠的情况,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5结语
在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品,是金融行业进行改革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透彻地分析和研究,完善监管,保障大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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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从2006年开始萌芽,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制的特定行业发展背景下,伴随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强劲东风,各种P2P网贷平台蜂拥而起,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P2P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598家,月成交规模达1196.49亿元。与此同时,陷入提现困难、停业困境和跑路的问题平台达到1089家,占比为30.3%。这表明伴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也日益凸显。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运作和系统化监管的新阶段。面对当前网贷平台发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示其风险隐患,剖析其产生风险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提升网贷平台风险抵御和防范能力,促使网贷平台规发展、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络信贷风险分析
(一)资金安全的不确定性
当前业务发展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业务进程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一方违约给其他交易方带来的损失。
首先,金融机构在P2P网络信贷中,扮演着中介机构一职,因此可以避免连带赔偿责任,而出借人对出借资金这一行为所有的了解都来自于P2P平台,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风险巨大。同时,由于我国网络信贷平台未被允许调用征信管理系统的个人征信信息,网络平台本身也很难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再加上,各个网贷平台之间各自为政,并没有对用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共享,而信用审核成本高且难度大,因此网贷平台本身对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身份信息以及还款能力并不能准确掌握,即使借款人伪造个人信息以获取高额融资款项,也不易被发现。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款等违约情况,网贷平台很难进行追讨。
(二)资金真实投向的不可控性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资金尚未建立完善的资金追踪制度,以P2P网络平台表现突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不会对资金实施追踪程序或是资金投向测试,同时由于没有健全的外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频繁发生的资金挪用的情况通常会给金融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P2P网络平台的透明性表现为为出借人提供出借资金的使用信息,但这一透明性的成立前提是借款人的忠实履行,如果借款人在寻求借款的时候刻意隐瞒真实的借款目的,或是将借款挪作他用,比如投资股票等高风险市场,难以及时变现的房地产市场,或是转借给其他人获取高额利息等,由于P2P网贷平台对出借资金后的监管乏力,大部分借款也没有任何抵押物,一旦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就难以得到保证,大面积的挪用资金,使得资金大量涌入高风险投资市场,也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效果。
(三)个人信息安全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互联网技术,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中,计算机技术的水平良莠不齐,一旦出现网络故障或是黑客攻击,客户个人信息,系统自身的信息以及客户资金都岌岌可危。
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有的甚至要求填写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作为担保,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比如拍拍贷,宜信等,都各自持有数十万的注册用户,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这些信息形成了一笔价值相当可观的隐形财富,系统漏洞或黑客入侵等原因造成的这些信息被窃取或是被泄露,将会给网贷平台及其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必然引起人们对P2P网贷平台的信任危机,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困难。
(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态势普遍向好,而现有的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尽管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P2P 信贷有关风险提示》的相继出台,但都是临时管理办法或是风险提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方身份审核,资金监管等具体事项的法律体系。
目前,面对P2P网络信贷,除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主要目的在于向商业银行警示网贷平台风险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网贷平台风险》,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规范网络信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因此,也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能够要求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从而导致P2P 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是良莠不齐。
(五)监管缺位
尽管互联网金融国内的发展态势看起来一片大好,但是其监管方面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领域的趋势日益明显,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制下,可以说是一个监管边缘地带,很难确定具体的执法部门或监管部门。
对于P2P网络信贷来说,无论是处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一个监管主体都是必要的。一方面,P2P网络信贷准入门槛比较低,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运营,其后期的运营和发展都是自发无序的。工商部门可以对网络信贷进行对口监管,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也应该进行监管或协管,但既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持,其本身又缺少金融监管技能和经验。另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手段针对的都是传统的金融业, 而 P2P 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等和传统金融有着很大的区别,现有监管手段并不适用。
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络信贷风险应对
(一)推动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共享
以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导向,推动征信系统建设,是当前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第一要务。全面审查借款人身份信息,通过信用卡使用情况、贷款还款情况、交通违章等历史征信信息,对借款人进行系统的信用评价,并将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统计数据。
为了应对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首先,将一些持有相关资质,有着适当内部控制举措以及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的P2P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信息采集系统,让这些P2P网贷平台提供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情况和信用状况,与人行共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真实、全面、系统的征信系统,共享用户的信用信息。这样一来,就可以引导投资者将资金投向较为有保障的P2P网贷平台,也有利于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强其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控制管理,提高自身对客户资金的保护能力,从而提高P2P网贷平台整体的服务质量。其次,设立借款保证金也是可行的,每借出一笔资金,P2P网贷平台就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出借人资金进行全额的担保。这样让P2P网贷平台本身对出借人资金进行担保,有利于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大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查力度,维护出借人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资金追踪制度,构建出借人保护机制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迫切的需要建立资金追踪制度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完善的资金追踪制度能够增强资金投向的透明度,减少投资者风险,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避免投资者盲目的追求更高的收益率而将资金投向信息不对称的欺骗性项目。而第三方存管制度则是防范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危及客户财产安全,甚至携款潜逃。
目前P2P网贷平台对于借出资金之后的追踪制度还是一片空白,P2P网贷平台本身也很难控制资金借出后的流向,也很难确定资金投向是否危害出借人资金安全,因此,建立健全资金追踪制度就变得迫在眉睫。首先,P2P网贷平台可以根据评估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借款人设置适当的抵押,这有利于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维护P2P网贷平台本身的声誉;其次P2P网贷平台可以采用“一次批准,分批放款”的放贷策略,一旦发现资金流向有异常,及时停止发放借款,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借款,这一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借款人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及时止损。
(三)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强化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钥,数据加密技术以及智能卡技术等安全防护功能,建立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对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同时要积极研究和开发先进的科技手段,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使得系统实现高效稳定的运转。
在P2P网贷平台中,为了避免不法分子恶意破坏网站,或是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客户信息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况发生,首先,P2P网贷平台应该积极加大科研力度,确保客户信息数据库的稳定与安全,建立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系统漏洞盗走客户资金或是客户的个人信息。除此以外,授权管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将客户较为隐私较为重要的信息只授予小部分有必要了解客户相关信息的人查看的权力,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分配授权,不得滥用授权,且应当遵守保密协定。
(四)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加大力度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度,就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以适应实际生活中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法律纠纷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完善现行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如何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量刑力度,如何明确交易主体责任等方面做出增补和修正。
鉴于P2P网贷平台的特殊性及其发展态势,明确规定P2P网贷业务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必要的核心数据公示、业务范围等方面,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变得迫在眉睫。P2P网贷平台的立法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首先,清晰界定出借人、借款人、P2P网贷平台,等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法律责任;其次是明确监管主体,银监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应该多方协作,共同监管;第三是引导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自律协会自发的形成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准备金制度,以应对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趋明显,产品与业务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和市场。这种情况下,打破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公安系统以及工信部对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协作,明确监管职责和范围,对于增强资金流动性,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英国将 P2P 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之下,美国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业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2P网贷平台的准入进行监管。针对我国目前P2P网贷平台监管缺位的问题,首先,不妨根据P2P业务内容,分配其监管,比如第三方资金存管交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资金结算交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而证监会对P2P网贷平台的高级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鉴于法律和监管的逐步建立可能旷日弥久,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透明度,也是P2P网贷平台应对资信风险,获取社会信任的直接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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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科技的概念由来。金融科技(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的概念来自美国,用来指利用科技手段更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所组成的行业。金融科技被视为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具体指的是互联网公司或者高科技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依靠软件开展的低门槛金融服务。2015年下半年金融科技的概念在我国开始被广泛提及,2016年这一提法就成为金融领域最热的概念。
2. 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全球金融科技公司每年吸纳的资金增量整整增长了20倍。全球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每年资金投入量由2008年9.3亿美元激增到2014年120亿美元,并在2015年再创新高,达到191亿美元,增速可谓迅猛。在美国,Lending Club等互联网公司正迅速抢夺在金融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在欧洲,2014年金融科技公司的资金投入达到15亿美元,交易量也快速上升。在亚太地区,资本对金融科技公司更是疯狂追捧。埃森哲的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第三季度亚太地区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资总额已达35亿美元,而2014年这一数字仅为8.8亿美元,足足飙升4倍,爆发力之大、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在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也十分迅速有力。互联网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支付宝的诞生,包括之后陆续出现的许多支付平台,其主要作用都是为实物交易提供便利,降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直到2013年余额宝诞生,支付宝凭借积累的大量用户和资金开始进入货币市场基金业务,预示着支付宝开始将提供金融服务作为其发展方向。随后,天天基金活期宝、百度的理财B和百赚、苏宁的零钱包、腾讯的理财通和?蚪鸨Α⒕┒?的小金库等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市场,更能说明互联网科技公司普遍开始通过向积累的消费群体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正式进入金融业务领域。在存款市场领域,互联网科技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P2P平台及众筹平台等正时时刻刻争夺着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在贷款市场领域,阿里小贷、腾讯微粒贷、百度小贷、京东的京保贝等都纷纷加入贷款抢夺大战中。2015年,淘宝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唯品花等的推出,给予了消费者赊购的便利,这实际是这些互联网科技公司推出的消费信贷产品。互联网公司正逐步扩大金融业务范围,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正越来越快。
三、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很大影响,可以从银行业务、银行信用职能、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竞争格局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商业银行三大业务受到冲击。商业银行有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得以运营的基础,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则关系着银行的盈利能力。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三大业务都产生了影响:(1)存款业务规模下降。正当金融科技如火如荼发展之时,2014年第三季度我国银行业存款总额为112.7万亿元,减少了9 500亿元,为1999年以来15年中首次出现下降。其中,16家上市银行环比下降1.5万亿元,跌幅达1.97%,其中13家银行存款总额下降。存款的大量迅速流失造成了“钱荒”,致使银行可放贷金额下降,直接损害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增加了银行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2014年3月,三大行联合抵制余额宝,许多银行设置了资金转出限额,足以看出金融科技发展给商业银行造成的巨大恐慌。(2)贷款业务受挫。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相比于存款业务,受金融科技的直接冲击较小,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现已发展的贷款业务种类不多、范围也不广。但是,商业银行存款规模的缩减必然会导致贷款规模的下调,故金融科技对贷款业务的间接冲击较大。(3)中间业务受到挤压。国内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模较小,种类也不够丰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低。这种业务结构使得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科技冲击造成存款金额锐减的情况时,银行的盈利能力必然也受到影响。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已经拥有了成熟的支付结算平台,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易趣的PayPal、腾讯的财付通、百度的百付宝、99bill的快钱等,手机移动终端即可完成支付。第三方支付凭借其便利性、快捷性和低成本已经渗透到人民生活中。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低门槛、高收益为卖点推出理财产品,受到广大人民的追捧。
2. 商业银行信用中介职能正在弱化。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十分蓬勃,依托于强大的互联网基础,金融科技的发展也是强劲而迅猛。一方面,互联网公司通过其平台上的数据推测顾客的信用,这是互联网公司得以开展金融业务的基础。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入与扩展,顾客的金融行为也可以成为推测顾客信用的基础,购买行为与金融行为的结合使得推测更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这又会促进互联网公司实体业务与金融业务的共同发展。各互联网公司正追求实现这一闭合的正循环,因此各互联网公司会在自己的“领地”使用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金融业务,绕开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数据。自2013年余额宝诞生,金融科技经过三年的发展,一方面资金的供给方可以直接绕开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可贷资金,另一方面资金的需求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绕开商业银行直接与资金供给方对接,我国出现了金融脱媒的现象,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的职能正在弱化。这一趋势的推延,将使得资金在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配比时对信用中介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若互联网金融平台能进一步解决个人与项目的信用风险分析与信用风险控制问题,顾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任度将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脱媒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资金流不经过商业银行而在各互联网公司与顾客之间流动从而形成闭环,商业银行便很难从中盈利,其经营状况将会堪忧。可见,金融科技依靠平台积累的大数据进行顾客信用风险分析,从而脱离了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评价体系,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职能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3. 商业银行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金融科技的发展给商业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带来了变化。第一,金融科技的推进正在改变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与消费习惯,并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影响。当今的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进入门槛的预期较低,对灵活性与便利性的预期则较高。许多银行不得不被动地下调理财产品的门槛,来抵御金融科技的冲击。第二,金融领域的竞争格局由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的传统竞争格局转变为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双重竞争的新型竞争格局。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将趋于激烈。认识竞争态势的转变,有助于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把握更多的主动性。
四、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关系
1.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特征分析。目前,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层面将持续扩大,金融服务的效率将持续提高,金融科技仍然会成为金融界与科技界的最大关注热点。表1总结了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时在监管力度、经营成本、推广速度、顾客互动、应变能力、地域限制、信用基础、购买门槛方面八个不同点。金融科技公司在众多方面都更具有低成本、低门槛、灵活开放、社区化的优点,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在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相同与相似金融业务上,商业银行往往遭受着金融科技的冲击。
目前,金融科技仅涉及金融服务的一部分领域,并没有渗透到金融服务的方方面面,商业银行仍占据重要地位。另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具有主动控制能力,因此商业银行仍具有一定优势。
2.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关系分析。基于对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在诸多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商业银行不会完全被金融科技公司取代的判断。我国间接融资占比高,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仍占据重要地位,金融科技在整体金融市场中所占比例仍较低。即使在直接金融占比高的发达国家,金融科技占整体金融市场的比例也比较低。2015年通过Lending Club平台的融资额仅为美国商业银行信用卡总额的1%。2016年5月,穆迪公司的报告《Fintech(金融科技公司)正在改变竞争格局但它们未必能取代银行的中心地位》中也阐述了这一论断。金融科技的线上金融服务不可能完全涵盖到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存在着线下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因此商业银行不会被金融科技取代。
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有各自的优劣势,双方之间存在协作的可能性。金融科技具有超越时空、经济性、信息对称的特点,是传统商业银行依托大量区域网点的经营模式所不具?涞摹P矶嗔闵?、小额、碎片化的客户,商业银行出于成本收益分析不会建设营业网点来吸纳这部分资金,而这一市场空白被互联网科技公司捕捉到,依靠低成本的优势便能照顾到这一积小成多的较为可观的市场需求。相比于金融科技公司,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拥有更多经验,平稳的增长模式也给予商业银行良好条件来控制风险,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学习风险管理的经验。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 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给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一定冲击,商业银行应需制定应对策略以适应未来发展趋势。
1. 拥抱互联网,拓宽现有经营模式。金融科技依托互联网平台具有的门槛低、方便快捷的优势获得迅猛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将不断向低门槛和便捷的方向转变。商业银行应尽快认清竞争环境的变化,积极拥抱互联网,与金融科技公司抢夺金融消费者。在低门槛方面,2013年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推出后,在2014年许多商业银行纷纷主动将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由5万元下调至1万元。2015年,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更是打出了“1元理财”的招牌,商业银行进一步降低了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在便捷性方面,在各种“宝宝”们开启余额理财时代的帷幕时,北京银行、民生银行等迅速纷纷推出在线直销银行,以顺应余额理财为特点的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建设银行则自建电商平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中小银行搭建网上商城,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始积累交易数据。这些都是传统商业银行应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经营,拓宽了现有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的这些应对措施起到一定作用,但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因此商业银行应提高对未来竞争态势判断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经营业务。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以推动网上银行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实现获客功能,增强便捷性。还可以发展移动金融,由传统网上银行向手机银行转变,对实体网点进行智能升级,将适合线上开展的线下业务线上化等。
2. 建立竞争优势,做好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长久以来专注于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与庞大客户群体。商业银行的本质是经营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管理的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是一把双刃剑,风险在短时间内积聚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应对金融科技冲击时,要着重凸显并扩大其比较优势,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并使其成为核心竞争力,向金融消费者展现资金安全、风险控制良好方面的优势。具体来说,商业银行需要凭借掌控的更多实名与账户信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环节注入更多资源,严格控制风险源头,完善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预警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尽可能将所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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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1、交易成本低
传统的金融机构,一般都包含较多的经营网点,拥有专职的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节省了传统的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等,使其交易成本大幅降低。而且互联网金融弱化了金融的中介作用,在金融监管严格的中国,金融创新显得非常重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取代传统的融资手段,成为中小企业获取融资和收入的重要来源,降低融资成本。
2、利用大数据控制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大数据,大数据金融就是将海量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收集,通过分析这些海量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将尽可能多的用户信息提供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搜集与处理分析能力,针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易记录等材料,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由于数据充分,事前风险量化较为准确,可以大幅降低风险。同时利用大数据还可以克服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信息公开化。
3、效率高、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大大提高信贷效率。而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直接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便捷,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结合策略分析
1、不断优化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实体经济稳步推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不仅是金融良性健康运行的内在需求,也是实体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了让互联网金融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引导和监管,不断优化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环境。首先,建设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其次,在我国传统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模式和实体经济的适应性,在政策环境方面应鼓励推动金融结构转换与实体经济相协调。最后,制定科学互联网金融的国家发展战略与产业政策,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使其符合经济发展阶段要求,进一步促进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与创新发展。
2、引导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其主要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却很少。比如我国小微企业占到经济总量六成以上,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到我国就业总人数的八成,上交利润占我国上交利润总额的四成,然而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却只占总量的两成,融资难问题非常严重。要使互联网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就要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通过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相结合,优先考虑实体经济需求,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从而覆盖传统金融业的服务盲区,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的更加充分、合理。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技术、平台等还不够成熟,使得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风险,还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外溢性等特有的一些风险。在服务实体经济时,一旦发生金融危机,不仅影响金融机构自身,也会迅速影响到其他市场主体。所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在保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同时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标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有序发展
4、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对现有的金融体系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而建设金融市场体系要牢牢把握市场导向和服务实体经济需求这一根本,首先要保证资金供给,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供给体系。提高金融市场的有效性,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金融市场创新,适当弱化传统金融在资金供给方面的支配地位,更多地依靠市场来集聚和配置金融资源,使金融资源能够顺畅地流向实体经济的不同层次,实现金融和实体经济的高效对接,弥补我国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短板。
三、小结
没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撑的互联网金融是不能长久的,这样的发展只能是空中楼阁,而金融最重要的功能也是服务实体经济。基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和实体经济发展困难的现状,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融合,不仅对提高经济效率,刺激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助于实现国家普惠金融的政策,建立完善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我们要时刻关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发展,解决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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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企业会计;内部控制
伴随网络时代的运行及发展,腾讯、阿里等网络运行模式呈现出创新性的发展模式,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行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会呈现出不完善的运行结构,使金融行业呈现出无序化、市场混乱化的运行状态,为互联网的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制约。因此,在现阶段企业运行及发展的背景下,应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同时,进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合理控制,从而为社会经济的运行及创新发展提供稳定的支持,实现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一、企业内部控制要素分析
(一)管理控制的要素分析
在企业运行及财务风险控制的背景下,企业需要通过对资金运行的风险分析,进行管理制度的优化。因此,在现阶段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优化确立的基础上,需要认识到企业资金流动背景下的财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控制及管理的科学性。
(二)企业财务风险与管理的控制要素
伴随企业管理职能的优化确立,企业经营者需要明确项目决策的基本成果。由于人类的主观性相对较强,使企业在运行的背景下出现会计管理职能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采购管理。对于采购管理而言,其不确定性的因素主要体现在采购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质量等内容的选择中。第二,生产管理,在生产管理不确定因素确定的背景下,其内容主要体现在生产规模、生产成本以及产品的质量之中。第三,营销管理,在营销管理背景下,其制度体系的确定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基本需求,导致新技术的引进在技术改造中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因素。第四,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中的不确定因素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质量不达标、质量实施检测较弱等问题。第五,财务管理。在财务管理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其主要的不确定因素会体现在项目的筹资、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运行之中。因此,在现阶段企业运行的状态下,需要通过对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分析,进行变动因素的确定,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现象的发生。
二、互联网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因素分析的过程中,其基本风险源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要是指没有经过许可充实金融业务的项目活动;其次,虽然通过了项目的许可,但是,其经营业务逐渐超出了项目活动的范围及程序。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其作为一种全新的服务体系,在网络实体经济网络化、信息化以及经营项目确立的背景下,存在着界限模糊的问题,导致项目交易容易碰触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管底线,导致企业内部财务的运行风险增加。
(二)信息风险
伴随电商及互联网企业的运行及创新,企业借助大数据、搜索引擎、云服务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创新,深化了企业运行环境下的具体实践项目,因此,在现阶段企业运行的背景下也就逐渐重视对潜在消费资源的开发。同时,在强大数据挖掘以及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信息的收集及整理效率,并在此基础上缓解融资者及投资者之间信息资源获取不对称的现象。但是,在互联网开放互动的平台之下,其开放性互联网平台设计中群体的利益信息呈现出公开、透明的安全运行机制,从而存在着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
(三)信用风险
金融产业是互联网运行背景下较为核心的内容,同时也是企业利用虚拟平台进行交易互动开放的基础,但是,在互联网的交互平台中,并不能使人们获得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以及较为可信的证据内容。而且,在交易背景下,大部分的交易内容也是通过电子合同签订的,对于这些合同内容而言,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对于企业的运行机制而言,如果贷款无法回收,当资金链断裂时,网络衍生背景下的理财工具就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其投资的项目也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四)支付风险
伴随互联网支付平台的构建,除了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外,各家金融机构也纷纷涉入其中,在互联网在线支付及交流平台设计的过程中,呈现出网络化的项目交易环节,但是,在网络电子商务中心环节设计中,仍然存在着潜在性的风险因素。因此,在风险因素确定及分析中,需要认识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程序项目的设计存在着不完美的现象,数据保密存在风险,其中隐藏的漏洞会为黑客提供犯罪动机,或以及涉嫌冼钱行为;第二,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信息传输的方式会呈现出音频、视频的转化形式,容易导致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出现了信息重复及覆盖的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内部控制与风险控制
(一)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现阶段企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确立应该充分满足企业的运行理念,树立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的项目理念,有效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风险的防范制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风险。同时,在企业运行及发展背景下,也需要慎重、稳健的进行企业管理工作的合理经营,当企业出现资金流动与高利润冲突的问题时,应该将安全制度作为基础,构建科学化的指导体系,全面促进企业的合法运行,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全面建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二)促进企业互联网金融理念下人才整合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及金融机制的结合体,在这种背景下,需要金融人才以及互联网人才进行紧密配合,通过共同发展目标的构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在企业人才整合的理念下,也需要通过合作机制的确立,实现互联网人才的专业培养,使人才培养满足时展的需求,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下,企业内部人才整合及培养的稳定创新。而且,在企业互联网金融理念下,人才整合制度构建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需要与企业人员做好及时性的信息沟通。由于企业运行中,经济、技术以及信息等各个因素呈现出相互依存的关系,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完善性的管理体系,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形式,因此,在企业运行中需要构建完善性的外部联系及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各级人才的有效沟通,激发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员工反馈意见的分析,保证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完善构建,从而为企业会计内容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专业性的支持。
(三)建立完善性的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及防范机制,在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及确立的过程中,需要制定明确化的风险识别、计量以及监测管理机制,通过风险控制制度、程序以及方法的合理优化,实现对业务流程的科学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者也应该及时发现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对企业运行职能的分析,构建系统性的规范标准,降低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有效识别企业流程中的风险控制因素。并对企业中人员、程序、系统等风险的分析,构建全面化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风险管理及经营目标的合理实现。第二,实现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以及财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在企业运行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为了降低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风险,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基本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也需要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审批制度,通过相互制约、自主经营模式的设计,实现财务处理与业务操作中的风险分析,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稳定构建。第三,构建专业化的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预案,定期对项目内容进行预测分析。在现阶段企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通过风险应急预案的建立,可以在企业内部员工发生舞弊、系统侵袭等风险时,及时进行防治项目的确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突发案件内容的分析,确立应急内容,全面提升企业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理能力。同时,在企业危机事件发生之后,也可以尽快地恢复企业的运行秩序,并做好工作项目的总结及评价工作。在风险防范应应急管理制度构建的背景下,也需要企业建立科学化的应急纠正防范措施,主要是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的过程中,一些突发事件是较难预测的,因此,需要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内容的及时总结,通过对企业内部运行现状的分析,进行应急方案的有效预测,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企业中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积极性的总结,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定运行。
(四)完善企业内部营运及项目盈利的制度
首先,在营运方面分析的过程中,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并没有形成一种具体的定论项目,所以,企业在运行及发展中,为了加大资金的总周转率,应该实现产品质量的合理设计,增加项目产品的销售额以及周转次数,同时,企业在运行中也应该寻找全新的创新机制,通过产品、项目设计的项目创新,加大产品的营销力度,实现财务资金的科学管理。企业会计在内部控制制度构建中,也需要降低闲置设备以及设备过渡损耗对企业资金运行带来的影响,通过盘活固定资产以及外部零售等项目的构建,提升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增加企业的资金收入,企业在这种背景下,也需要合理安排自身的负债比例,有效降低企业运行中成本支出,降低企业风险。其次,在企业盈利能力分析的过程中,企业应该通过对自身实际状况的分析,进行项目内容的设计。伴随社会经济以及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企业需要制定激励性的销售方案,强化企业财务控制项目的管理机制,并将开发新技术作为基础,促进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在企业会计内部管理工作构建的过程中,也应该将提高企业主营业率作为核心,选择项目以及附加值相对较高的业务形式,构建精细化、安全性的资金管理机制,通过对企业产业的科学化调整,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实现企业现代化、多元化的工作创新,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四、结束语
总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逐渐成为企业运行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一定的优势性,但是,在运行的背景下,仍然面临着很多风险因素,因此,网络环境中财务管理的不确定因素也就随之增加,所以,企业在制度管理项目设计中,需要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现状的综合分析,构建创新性的运行机制,针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漏洞问题的合理分析,从而为企业现代化的运行及金融项目的合理设计提供良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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