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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农保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配套措施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了老年社会,而且老年人口将以每年3.3%的速度增加。据预测,2020-2030年中国将迎来老龄化高峰,届时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4.46%。建立农保制度机不可失,时不可待。如果我们不抓紧着手建立农保制度,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难以实现,而且将很难承受老龄化高峰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压力。
(二)建立农保制度,是确保中国现代化、城镇化顺利推进的必然选择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二元结构明显的发展中大国,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与农业协调发展,城市与农村共同繁荣的现代化道路。目前,中国进城务工农民约1亿人,乡镇企业职工1.38亿人,还有被征地农民4000多万人,农民工收入低、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多数难以正规就业,他们面对诸多的社会风险,又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相当多的人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土地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例下降,务农农民的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功能在弱化,相当多的农村老年人成为特殊的困难群体。
(三)建立农保制度,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缓和社会矛盾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
当前中国城乡收入差别过大是一个突出问题,仅仅通过税收对收入进行再分配还不够,必须AAx4ZGZkMjAxMzExMjk56K665Y+C5LiO5Z6L5pS/5rK75paH5YyW5a+55oiR5Zu95paw5Yac5p2R5bu66K6+55qE5oSP5LmJOeiuuuWPguS4juWei+aUv+ayu+aWh+WMluWvueaIkeWbveaWsOWGnOadkeW7uuiuvueahOaEj+S5iWQCCQ9kFgJmDxUEAAx4ZGZkMjAxMzExMzAw5paw5pe25pyf5Lit6IGM5a2m5qCh5YWa5bu65bim5Zui5bu65bel5L2c5Yid5o6iMOaWsOaXtuacn+S4reiBjOWtpuagoeWFmuW7uuW4puWbouW7uuW3peS9nOWIneaOomQCBA9kFgRmDxUBEuS8geS4muaUv+ayu+W3peS9nGQCAQ8WAh8BAgoWFGY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xHueUqOKAnOW/g+KAneW8lemihue7hOe7h+W3peS9nB7nlKjigJzlv4PigJ3lvJXpoobnu4Tnu4flt6XkvZxkAgE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yS+WAn+KAnOWGjemAoOWFsOW3nuKAneaImOeVpeS4nOmjjuS/g+i/m+aIkemZouWLmOWvn+iuvuiuoeS6i+S4mui3qOi2iuWPkeWxlUvlgJ/igJzlho3pgKDlhbDlt57igJ3miJjnlaXkuJzpo47kv4Pov5vmiJHpmaLli5jlr5/orr7orqHkuovkuJrot6jotorlj5HlsZVkAgI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zG+a1heaekOS8geS4mueahOiBjOW3peWfueiurRvmtYXmnpDkvIHkuJrnmoTogYzlt6Xln7norq1kAgM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0M+W3p+aKk+S8geS4muaWh+WMluW7uuiuvu+8jOaOqOi/m+aUv+W3peW3peS9nOW8gOWxlTPlt6fmipPkvIHkuJrmlofljJblu7rorr7vvIzmjqjov5vmlL/lt6Xlt6XkvZzlvIDlsZVkAgQ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1NuaWsOW9ouWKv+S4i+WBmuWlveS8geS4muWKnuWFrOWupOW3peS9nOeahOWHoOeCueaAneiAgzbmlrDlvaLlir/kuIvlgZrlpb3kvIHkuJrlip7lhazlrqTlt6XkvZznmoTlh6DngrnmgJ3ogINkAgU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2P+a1t+WkluayueawlOS4muWKoei3qOWbveS8geS4muKAnOWbm+mAmumBk+KAneS6uuaJjeaImOeVpeWIneaOoj/mtbflpJbmsrnmsJTkuJrliqHot6jlm73kvIHkuJrigJzlm5vpgJrpgZPigJ3kurrmiY3miJjnlaXliJ3mjqJkAgY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3LeWIm+W7uuS7peKAnOivmuS/oeKAneS4uuaguOW/g+eahOS8geS4muaWh+WMli3liJvlu7rku6XigJzor5rkv6HigJ3kuLrmoLjlv4PnmoTkvIHkuJrmlofljJZkAgc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4J+aOouaekOS8geS4muWFmuW7uuW3peS9nOeahOWIm+aWsOaWueazlSfmjqLmnpDkvIHkuJrlhZrlu7rlt6XkvZznmoTliJvmlrDmlrnms5VkAgg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M5LeeUqOeOsOS7o+S8geS4mueQhuW/teWIm+W7uuWtpuS5oOWei+iuvuiuoemZoi3nlKjnjrDku6PkvIHkuJrnkIblv7XliJvlu7rlrabkuaDlnovorr7orqHpmaJkAgk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wQ+S7peWIm+W7uueyvuelnuaWh+aYjuWNleS9jeS4uuWlkeacuiDlhajpnaLmjqjliqjkvIHkuJrlkozosJDlj5HlsZVD5Lul5Yib5bu657K+56We5paH5piO5Y2V5L2N5Li65aWR5py6IOWFqOmdouaOqOWKqOS8geS4muWSjOiwkOWPkeWxlWQCBQ9kFgRmDxUBDOazleWItuinhueCuWQCAQ8WAh8BAhQWKGY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xFeS/nemanOS6uuadg+eahOWunueOsBXkv53pmpzkurrmnYPnmoTlrp7njrBkAgE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yM+iuuuS4reWwj+iCoeS4nOadg+ebiuS/neaKpOS4reazleW+i+iwiOWIpOeahOS9nOeUqDPorrrkuK3lsI/ogqHkuJzmnYPnm4rkv53miqTkuK3ms5XlvovosIjliKTnmoTkvZznlKhkAgI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zMOS7juWAuuS4jui0o+S7u+inkuW6pueci+WAuueahOebuOWvueaAp+eahOeqgeegtDDku47lgLrkuI7otKPku7vop5LluqbnnIvlgLrnmoTnm7jlr7nmgKfnmoTnqoHnoLRkAgM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0M+WcqOe6v+S6pOaYk+S4rea2iOi0ueiAheadg+ebiuS/neaKpOeahOWPuOazleaVkea1jjPlnKjnur/kuqTmmJPkuK3mtojotLnogIXmnYPnm4rkv53miqTnmoTlj7jms5XmlZHmtY5kAgQ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1LeiuuuS5puS/oeS4iueahOiRl+S9nOadg+OAgeeJqeadg+S4jumakOengeadgy3orrrkuabkv6HkuIrnmoTokZfkvZzmnYPjgIHnianmnYPkuI7pmpDnp4HmnYNkAgU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2MOWNl+S6rOWbveawkeaXtuacn+aWh+WumOiAg+ivleazleW+i+WItuW6pui/sOivhDDljZfkuqzlm73msJHml7bmnJ/mloflrpjogIPor5Xms5XlvovliLbluqbov7Dor4RkAgY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3Kua1heaekOaIkeWbveajgOWvn+acuuWFs+aSpOWbnui1t+ivieWItuW6pirmtYXmnpDmiJHlm73mo4Dlr5/mnLrlhbPmkqTlm57otbfor4nliLbluqZkAgc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4GOa1heiuuuacquaIkOW5tOS6uueKr+e9qhjmtYXorrrmnKrmiJDlubTkurrniq/nvapkAgg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Q5Nua1heiwiOWPkeeUteS8geS4mumihOmYsuiBjOWKoeeKr+e9queahOaAneiAg+S4juWvueetljbmtYXosIjlj5HnlLXkvIHkuJrpooTpmLLogYzliqHniq/nvarnmoTmgJ3ogIPkuI7lr7nnrZZkAgk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UwIea1heaekOazleW+i+WOn+WImeeahOmAgueUqOadoeS7tiHmtYXmnpDms5Xlvovljp/liJnnmoTpgILnlKjmnaHku7ZkAgoPZBYCZg8VBAAMeGRmZDIwMTMxMTUxKuWQjOaAp+aBi+S5i+WpmuWnu+WutuW6readg+ebiuS/neaKpOeglOeptirlkIzmgKfmgYvkuYvlqZrlp7vlrrbluq3mnYPnm4rkv53miqTnoJTnqbZkAgsPZBYCZg8辉擞蒙缁岜U洗胧├唇杏行У氐鹘凇8莨示椋比司DP达到1000美元左右时,城乡居民收入比例应为1.7:1左右,而中国为3.24:1。目前中国城乡人均社会保障资金比例为24:1,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如果考虑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等因素,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约为6:1。这种差距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全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农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中国有9亿农民,满足最广大群众的利益始终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村的重点难点在于建立健全农保制度。农保制度不仅是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还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安全体系。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因保障人数最广、保障时间最长、所需资金最多、占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最大,而被市场经济国家高度重视。因此,建立农保制度,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制度保证。
二、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走进一段艰难的历程,目前依然面临许多的困难和问题。
首先,有关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至今还在有没有必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农民有土地,养老靠儿女,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这个责任为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也有人认为目前城市还保不过来,农村更没有能力去搞这个制度。即便是主张在农村有必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也在“目前能不能搞”和“怎样搞好”这项制度上意见不能统一。
其次,必要的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难以落实。作为一项涉及人口最多、保障时间最长、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制度,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民政部1992年制定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已经试行了十多年,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政策法规层次。
再次,基金安全增值难度大。在基金运行机制上,由于过去一段时间,中国金融资本市场不够规范,适应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模式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仍然是用管理统筹资金的方式管理个人账户的资金,不仅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还面临较大的风险。
还有,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顺。虽然1998年农村养老保险这部分职能转移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是省、地、县、乡,还有相当多还没有转过来。特别是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多数乡镇没有推广。而农村养老保险的服务主要靠乡镇村组去做工作。在农村目前形成了“三驾马车、五龙治水”的现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负责经济、低保和优抚,还有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生对象的奖励扶持,扶贫部门也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等。
参考文献:
[1]张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调研世界,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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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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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1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村社会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对策研究”(114572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杜胜利(1970-),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农村社会发展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区日益分化,这给村庄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只有不断创新村庄治理机制,探索村庄治理新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科学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
一、农村社区分化及其特点
1.农村社区的界定。社区是相对独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地域性社会,是由一定数量、具有共同意识、相同习俗和规范的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有着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系统和服务设施。在我国,对农村社区的定位较为复杂,理论界还存在分歧,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行政村或自然村,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村庄、乡、集镇或乡镇、县城等。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实践操作,不论是江西、青岛,还是湖北秭归,都将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看来不论如何争论,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是最有实践操作性的。因为,中国农村的自然村落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子,是村民聚居的一个基本单元,是村民在以共同拥有土地的基础上一起生产、生活而形成的拥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群体。这种形成过程具有自然和历史的特征,并非是一个人为地、机械地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的团体,它的这种特征经历了几千年历史的考验和熏陶。所以,农村社区,是“村落——以大的自然村为单位或者以中心自然村带周围零星的小村庄”。[1]
2.农村社区分化的特点。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由于受资源、环境、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来同构性的农村社区逐渐分化,这种分化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农村社区类型日益多样化。从同构性农村社区分离出的多种类型的村庄,形成了水平和模式不同的多类村庄并存和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格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刘慧根据5大类31个指标,采用多层次空间聚类对全国农村地区进行地域类型划分,将全国农村社区分为6大类型:现代化农村、发达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较快农村、中等发达农村、欠发达农村、不发达农村。[2]北京大学社会分化课题组根据各地乡村工业化水平及社区集体化程度把农村社区分为4种类型,即高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低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和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江丽根据劳动力就业结构、村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把农村社区分为经济发达的工业村、商业村、稳速前进的外出务工村和经济落后的资源依赖村4种类型。[3]卢福营以非农化的方式和水平为标准进行分类,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庄主要有城村、镇村、工业村和农业村。[4]二是农村社区差距逐步拉大。南京大学师生2006年5月的社会调查报告表明:我国的农村已经不是一个同质化极高的整体,而是出现了明显的村庄分化,其程度并不亚于城乡分化。按人均年收入,调查组将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分成“三个世界”——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即“第一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为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即“第二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村庄,被划为“第三世界”。在这项调查中,2005年人均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20元,而陕西省的南泥湾仅为1526元,二者相差了近12倍,[5]由此可见,农村社区差距正在逐步拉大。
二、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村庄治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具有双重影响。判断社区分化是否有利于村庄治理,进而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其关键在于社区分化过程中,村庄治理模式是否越来越制度化、科学
化,落后社区的比重是否越来越小。应当说,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相互竞争的压力,从而弥补了在工业主义发展相对不足的前提下进行政治治理的动力。但是,另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分化的状况来看,分化速度越来越快,分化程度越来越大,已使村庄治理面临巨大困境。
1.村庄差距的扩大造成社会流动失序,加大了治理难度。村庄分化使人口流动呈现单向性特征,即主要是由不发达村庄流向发达村庄。这种单向的人口流动是一种失序的社会流动,容易滋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村庄治理带来困难。一方面,对落后村庄而言,一是随着农村人口持续流出,乡村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造成了村庄治理的困难。农村迁出的主体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村庄中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样的乡村社会结构变化不但造成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效,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老人赡养、儿童教育等问题。二是单向的人口流动造成落后村庄人才流失严重,使得原本人才就很短缺的落后村庄人才更加匮乏。这种情况不利于落后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拉大了落后村庄与发达村庄的差距。三是单向流动造成了村庄自治弱化。由于大量党员外出务工,村党员对村党支部的监督更加弱化,支部的运作及对村级事务的管理主要取决于少数几个支部委员;村民外流对村委会的产生和运作也产生了类似的消极影响。此外,由于外出村民多为年轻力壮、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留在家里的劳动力既要处理琐碎家务,又要负责农活,无暇关注、参与和监督村庄公共事务,致使村庄自治名存实亡。四是人地分离导致村治权力的运作难以达致治理对象。由于户口在家乡,流动的农民仍然属于家乡的村治对象。而农民流动使得家乡村治权力难以发挥作用,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困难。如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由于缺人、缺钱、协调不易等原因实施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对富裕村庄而言,大量的人口流入,给村庄治理带来了极大压力。如流入人口的住房、就业、子女教育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由于人口流动的非理性化、盲目性、随意性,很多流动人口没有明确的目标,这不可避免地造成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的不适应。又由于一些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法纪观念淡薄,当通过正当途径难以谋生时,他们中的一部分思想道德低下者易铤而走险,走上危害社会治安乃至犯罪的道路,从而成为社会秩序的一大隐患,加大了治理难度。化会影响村庄稳定,增大社会风险。其一,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会导致落后村庄不稳定。农村社区过度分化会使落后村庄产生相对被剥夺感。社会心理学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人们没有获得他们认为应得之物的心理状态。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因人们不是与某一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因此是相对的,这个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有时,即使某一群体本身的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的程度低于其他参照群体的改善程度,相对剥夺感也会产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在现实中,贫富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是引起低收入村庄“相对剥夺感”的重要原因。一些村庄在改革开放中脱贫致富,而一些村庄发展却相当迟缓,落后的经济、文化生活与富裕村庄相比差距明显,这必然会导致落后村庄人口的大量外流,致使土地无人耕种,矿产无人开采,治安无人管理,人心不稳,并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引起社会不稳定,从而加大村庄治理难度。其二,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导致村庄之间隔阂。村庄间的非均衡发展虽可以成为村庄发展的动力,但当村庄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邻村之间的差距过于明显时,先进村庄就会产生优越感,落后村庄则极端消极低沉,从而直接加深富裕村庄与贫穷村庄的隔阂。特别是富裕村庄生活参照系的绝对优势使落后村庄农民内心逐渐产生并积聚起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当落后村庄面对巨大的地区差距而感到无能为力时,发展动力就会异化为对富裕村庄的嫉恨。不管是富裕村庄对贫穷村庄的鄙视,还是贫穷村庄由于产生“相对剥夺感”而对富裕村庄的仇视,都会加剧人们对贫富分化现实的不满,进而会影响社区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模式创新提出了挑战。一是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的村庄治理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为政府农村治理制度创新设置了难度。农村社区分化表明村庄自主意识增强,民主觉悟不断提高,其对国家制度的选择更加积极和挑剔,要求有更完善的农村治理制度设计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就对国家的村庄治理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农村社区的过度分化导致村庄之间相互适应性越来越小,新生治理制度难以适合如此之“地情”,使得新生治理制度整体性特征缺失而难以推广。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对政府的农村政治整合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社区分化在本质上表现为利益分化,而利益分化又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对于国家政治发展来说,农村社区分化就是一个利益整合的过程。所以,国家在如何既能使各分化主体的权力和利益得到保证,又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2012年5月8日,河南濮阳庆祖镇西辛庄村要建“村级市”,[6]希望能够得到与其经济实力相称的政治权力。因此,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政治整合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二是农村社区分化使乡镇政府的村庄治理面临新的矛盾。随着农村社区分化,村庄治理模式也在由权力集中逐步向“乡政村治”模式转变。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的基层代表,对村庄治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力。但是,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失去了对人、财、物的统一调控权,进而使其统一指挥失效,导致乡镇行政能力不足,并逐渐失去了对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使村庄独立自主能力逐渐增强,民主意识不断强化,村庄自治越来越深入人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乡镇政府对村庄治理的控制力,对乡镇政府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了冲击。而乡镇政府也会在农村社区急剧分化的时候,出于对自身行动合法性基础的考虑,对村庄治理的控制逐渐减弱。鉴此,乡镇政府既要退出领导权,站在法律规定的位置上,又要在动员力和影响力弱化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的村庄治理,保持农村社会的有序性,这就构成了乡镇政府村庄治理的矛盾。
三是农村社区分化成为乡村自治的障碍。尽管村庄自治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从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来看,各农村社区分化现象明显,政治体制环境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等特征决定了自治模式具体实施上的复杂性。自治本身是一个过程,需要各个方面的条件支持,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国家政治统治的情形,更多的则是地方或者社区本身的客观现实,比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观念习俗等。而我国的乡村社会现实情况十分复杂,当国家试图以统一标准规划治理结构或者是落后地区不顾本身的客观现实而将自己的治理选择建立在“理想国”上时,原本理想的治理模式反而起不到预期效果。以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例,一个村庄实施自治,其本身必须能够提供自治所需要的物质与文化条件,而中国绝大多数的乡村社区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村庄自治受到了前提条件的制约。
三、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路径选择
我国农村社区分化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村庄治理路径的选择也必须符合这样的现实,既要强调国家宏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又要重视农村微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只有加强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农村社区的合理分化与有效治理,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1.国家要从宏观上引导农村社区合理分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原因形成了较大的村庄差距。因此,我国既不能像当今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发展后的公平型战略,也不能像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那样实行效率型战略,国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要遵循有限平衡原则,既强调公平,又不能忽略效率。为此,政府要从宏观上把握和控制农村社区分化问题,引导农村社区充分、有序、合理分化。一是注重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区发展差异问题。加大区域经济支持力度,对外出务工村、商品性农业村等发展较慢的村庄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缩小村庄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对贫困农村的帮扶力度,通过技术培训、结对帮扶等方式,帮助贫困村庄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缩小村庄之间的贫富差距。二是正确协调流动人口,改善村治水平。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机制,形成一个公平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不断调整政策,促进流动农民的政治参与,重视流动人口的
社会资本,鼓励农民精英参与村庄的治理。还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防止土地荒芜,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庄内部治理制度的创新。对村庄治理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必须考虑宪法选择原则、村庄操作规则与村庄集体选择规则的综合运用,促进村庄治理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组织和村庄自治组织要以科学的治理理念,形成普遍认同的治理目标,通过协商与合作,实施对村庄的共同治理。要保障村庄治理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参与、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等权力的实施,并使村庄治理者之间的治理权力适当分离,互相约束,互相制衡。各村庄治理者都应是独立、平等的主体,是平等、自愿与合作的关系。要保障每一个村庄治理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实现它们之间的正常沟通与协调,形成科学、合理、和谐、发展的村庄治理理念与治理制度体系。一是培育多元村庄治理主体。积极培育村庄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加强政府部门与村庄自治组织、村民的合作。二是构建多元互动的网络型政府权力运作方式。改革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方式,建立政府、村庄正式组织、民间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多元互动运作模式。以村庄共识和认同为基础,形成充分调动村庄能动性和自主性的治理机制。三是为村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健全村庄管理制度与组织体制,为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提供制度途径。四是在治理结构上,改变传统的治理结构,使村庄内的公共治理和主要资源向村庄集中,突出村庄的主体作用。五是在治理主体上,村委会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治理,村庄中的其他自治组织和普通村民也将参与治理。各治理主体要不断更新治理观念,在治理方式上由强化村庄管理转变为以服务村庄为主,更加注重通过契约和法律手段来履行权利和义务,实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各村庄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六是在治理内容上,划清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庄治理中的权责关系,明确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村庄治理功能。[7]
3.不断探索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新模式。村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整个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因此,村民治理模式的选择要结合各个村庄的传统和实际情况,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地区差异性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不应强求同一。
一是先进村庄采取自治型治理模式。先进村庄从整体而言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内部利益结构分化和组织分化越来越充分,农民自治意识和素质不断提高,这都为农村自治提供了先决条件。村庄自治组织要真正成为村庄治理的主体,真正成为承担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自治性组织。政府与村庄自治组织共同为村庄提供资源,共同提高村庄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随着村庄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村庄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逐渐成为在法律保障下的民主选举、民主治理以及民主决策。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整个村庄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组织体系,在该体系内各种组织组成的资源不断进行互补同时信息互通。政府通过法律、制度为村庄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是中间村庄采取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由于中间村庄自治能力相对较强,村庄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和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村庄的民主政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能力,所以,中间村庄可以实行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是国家政权力量与村庄自我治理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体系,共同治理村庄的一种模式。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村庄进行宏观和间接的干预,由政府、地方、村庄自治组织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村庄治理机构,村庄以自治为主。政府从宏观上负责对村庄事务和治理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确保村庄治理方向的正确及治理理念和制度的先进性。政府通过授权把权力移转给村庄自治组织,由其履行原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对于村庄治理资源的投入,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村庄各自治组织投入为辅,同时鼓励村民不断增加对村庄治理资源的自我投入。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的实施是符合中间村庄实际情况的,“这种模式的治理主体由二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转变为多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
区组织、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辖区单位、农村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变为民主协商,治理体系由垂直结构转变为横向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逐步转变为信任与互惠关系。”[7]
三是落后村庄采取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基层政权组织是村庄治理的主体,承担治理的主要责任;行政手段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基层政权充分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并通过有效控制村庄治理资源达到村庄合理治理与村庄和谐发展的目的。同时国家主导还可使科学、有效、合理的村庄治理模式迅速推广,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校正与创新。落后村庄的经济发展相对迟缓,自主能力相对不足,民主政治发展相对滞后。在这样的地区,如果没有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力量的介入,要想获得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发展,并缩小与发达村庄的差距,是非常困难的。为此,此类村庄治理过程中,要强调行政的主动性发挥与村庄自身的能动性创造。另外,落后村庄由于社会结构简单,人口同质性强,其治理还要依靠风俗、习惯、道德、社会舆论等非正式社会控制,如乡规民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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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独树一帜,这对于我国的国家地位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看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却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郊区和乡村粗放型经济的影响,这就给乡村水土保持,环境防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功能与目的
乡村是我国社会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乡村与城市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城市中主要进行着工商业基本活动,而乡村则是以农林畜牧为主要活动,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厂矿企业逐渐搬离了城市,来到乡村选址落户,这极易打破乡村脆弱的生态平衡。加之,乡村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重一时的经济效益,忽略乡村生态的保持,这使得乡村的生态环境一方面受到脆弱的生态平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受到经济发展的压力。因此探索乡村环境治理的特殊模式和路径,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指,“为了充分发挥水土等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固地制宜地布设综合治理措施,治理与开发相结台。对流域水土等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1】乡村林业治理就是这样一种特殊路径。林业治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首先,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治理。林业资源是生态资源的一部分,林业资源本身就能够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通过绿化环境,保持水土来减少水土流失。其次,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社会发展。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的组成部分,林业治理一方面能够有效的实现小流域治理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也能给乡村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即通过林业治理实现生态效果与经济效果的共同发展。因此,从以上功能出发,乡村林业治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并且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基本路径
(一)统筹规划乡村林业,促进小流域治理
乡村小流域治理时一个系统工程,即是指通过对小流域单元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之上,合理规划,科学治理,运用生态的,工程技术的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对其进行综合的治理。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中生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林业治理也需要针对小流域单元内的农林畜牧业以及河流,土地资源综合考虑基础之上进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林业治理的基本目的就是让林业规划服务于综合治理的全局目标,尽最大可能的利用林业治理的效能以及给乡村小流域单元内的农副业生产带来积极的效果。具体见下图:
(二)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补助力度
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单单依靠小流域范围内的政府投入和群众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比较全国各地在小流域治理方面的投入来看,吉林省仅2011年,全市投入治理资金1288万元,对22条小流域进行治理,完成治理面积10.1万亩。而山东省莒县借助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等项目进行水土流失治理。4年来,累计投资达6761万元,通过对芦家河、大山、万子山等3条重点流域进行了清洁生态型集中连片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8.62平方公里,先后治理小流域38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86平方公里。小流域单元不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其生态,水土环境直接影响到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小流域区域的群众参与治理的力量是有限的,并且是薄弱的,因此必须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政府财产补助力度。因为小流域治理不仅对现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更是一件利在千秋的大项目。
(三)提升乡村林业发展加工水平
小流域治理是对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性,补救性质的治理。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乡村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成本。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经济需要不断的发展,这就需要在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的基础之上,探索一条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又不影响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道路。通过林业治理乡村小流域作为一条重要路径,那么则可以通过提升乡村林业加工发展水平,摒弃粗放式的林业加工模式,增加乡村林业加工发展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将乡村小流域的林业治理与乡村林业发展相结合。让林业资源一方面为小流域的生态环境服务,另一方面也为乡村的经济效益服务。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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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文学科领域,一个很大麻烦是学者们使用的概念系统常常不一致,以致论者自言自语,彼此难以交流。为避免这种情形,笔者需要对本文使用的主要概念作一说明。
首先,传统乡村社会是指没有积累、生产方式简单、习俗对公共事务有绝对支配力的社会。这种社会自然以农业经济为主,居民大体按血缘关系聚居并形成村落。支配公共关系的力量主要是宗法、宗教代表人物。习俗和教义压制了农业居民的自由,居民们没有其他选择的自由。
其次,中国大部分乡村社会已不是传统乡村社会。进一步看,中国相当一部分乡村社会已经变成了城市社会,只是缺乏城市社会的基础设施。例如,珠三角地区很多被称为“农村”的地区,其实已经和农村不相干,对这样的地区大谈“乡村治理”实在不妥。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说中国的乡村社会已经完成了向现代乡村社会的转变。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乡村社会”并不存在。一些发达国家把低于一定人口密度的大范围地区定义为乡村,仅仅在人口分布的描述上有意义,在社会结构上没有意义。现代农业的主体是专业农户,他们在社会权利上与城市居民没有区别,其身份仅仅有职业意义。他们住在城市外面,可叫做“城外市民”。
第四,“乡民”并不是一个内涵十分确定的概念,本文所指乡民是传统社会的农业居民。当今中国,严格意义上的“乡民”也不是农民的主体,因为他们或多或少卷入了市场化过程。
最后,“公民”的内涵也不是十分确定。摆脱了传统乡村社会、进入市场化社会的民主国家的居民,可称作公民。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指一个民主社会的合法居民。传统乡村社会是接近“原子态”的社会,居民没有国家概念,而多有宗法概念或王(皇)权概念。中国北方居民的皇权概念比较强,南方居民则宗法概念比较强;宗法概念似乎与关于“国家”的语境不大一致,但实际上却与公民概念比较接近。
【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传统乡村社会解体、乡民转变为公民,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由市场化过程引起的公共领域的扩大决定的。在传统乡村社会,生产方式基本没有变化,相应地其公共生活也比较简单,通常按惯例习俗处理公共事务,所以,“一致同意”事实上成了公共事务决策的通行原则。只是这种“一致同意”并不真正和谐美妙,因为居民通常以牺牲自由来服从习俗的繁文缛节。
但这种传统合理性只是暂时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和谐性。所谓乡民转变为公民,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变化以后,人们在公共领域的行动规则发生适应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首长和立法代表遴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制,二是在社会范围里尽可能地将包括合理习惯在内的公共准则转变为法律,形成对法律的“一致遵守”准则。只要法律不禁止,任何人可自由行动。
【乡民转变为公民是“惊险一跳”】
乡民转变为公民,是一整套制度的变化,也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大调整。这个过程可以充满血雨腥风,也可以波澜不惊。究竟有什么结果,与一个国家的历史遗产有关系,例如,中国社会转型的命运就操持在我们这几代人手上,特别与当代核心政治家的决策与行动能力有关。
笔者以为把乡民转化为公民,是具有多种侧面的过程,其政治身份的转化,的确要慎重,来不得浪漫主义。但这个转化还有经济的方面,有发展条件的转化,要保持局面的波澜不惊,就要把握好转变的节奏,不要急于求成,当然更不能不思进取。必须在下面几个条件逐步发育的过程中,有节奏地促进中国社会全面转型:
中产阶级必须获得充分发育,并在经济上拥有独立性,不依赖特殊的政治资源。眼下国家推动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有利于这个条件的形成。顺便说,我以为中国百姓70%可以有自己的独栋住房,为此要有一个思想解放的民生战略和方案。其次是贫困人口的比重要足够低,保障其基本的生存资源,如此则激进政治家会丧失土壤,不容易发生暴民政治。三是要发展适度的富人政治,使政治家离开政治舞台也能保持一定水准的生存资源。此外,政务员岗位应有序地向成功商人和社会贤达开放。此举会有一石数鸟功效。四是国家基础设施先进,市场高度一体化,区域封闭应被打破,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区域封闭的打破。五是全社会广泛达成民族文化认同。这是塑造的基础工程,也是民族国家稳固的基础工程。
而要让乡民转化为公民,就是要让传统乡村社会解体。提出这个说法会让具有很深乡村情结的人们难以接受。抛开长远的政治转化不说,在未来一二十年里,我们要达到这样几个目标:
第一,在全国范围里消除社会治理的二元机制,将所谓乡村治理转化为城市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的一元化。
第二,农村大量人口一部分进入现有各类城市,一部分进入新兴城市,其余转变为专业农户,分散在300万个左右的小型居民点中,使农村真正成为农民的工作与生活区域,且农民仅仅有职业身份甄别的意义,其余社会身份和城市居民完全一样。小型农村居民点将不再需要设立独立的公共组织,它们的公共事务归并于小型城市或其他类型城市的郊区政府。
第三,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仅仅需要大约5000万各类农户,这个数量的农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收入水平可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农户可进入中产阶级行列。
以上社会景观的出现,将意味着传统乡村社会的消失,传统乡村社会将成为一个“传说”。
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必须重新思考。乡村社会越发达,其实蜕变为城市社会的机会越大;其农业变成了城市化分工体系的一个分支,专业农户也卷入城市经济系统,变成了“城外市民”。当我们说发达的乡村社会才有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时,其实是指城市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换句话说,届时“发展乡村民主政治”其实应该表述为“发展城市民主政治”。一个区域,一旦它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就意味着它已经是城市化的社会。也许我们仍然按习惯把一个地区称为乡村社会,其实它在本质上已经具备城市型社会结构。
我们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看到,那里的村庄已高度非农化,尽管行政建制上仍把它们看做乡村,并且使用“乡村治理”这样的政治术语来指称此类工作,但在工作内容上看,已经和农业关系不大。这里当然也存在“表述的滞后”对实际工作的消极影响,甚至可以说这种影响还很大。正因如此,才有必要通过理论认识的深化,及时转变政治用语,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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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空心化的治理是实现社会稳定、政治民主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础。其可以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就近、就地解决农民转移、就业,减少农村人口盲目流失,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恢复农村经济的活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田园城市的理论
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的基于“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思想的田园城市理论,对我国现阶段下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也是遏制农村空心化趋势,建设“田园型农村社区”的重要理论依据。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提出的背景是在英国工业革命后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空心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农村因缺少劳动力面临发展停滞,而城市不断扩张,城市病(如交通、环境等)问题突出,与我国当前的农村发展状况比较相似。霍华德指出,理想的田园城市应当既体现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城乡融合的自然之美,又能反映机会均等、充分就业、无贫民窟的社会公正。他的这一主张实质上强调了要以城乡发展的互动与和谐取代彼此的孤立与分离。田园城市实质上是城和乡的结合体,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霍华德在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中,把城市规模控制在6000英亩(约24平方公里),其中心城市面积1000英亩(约4.06平方公里),农业用地5000英亩(约20平方公里),人口32000人,其中30000人住在城市,2000人散居在乡间;市中心建有中央花园和公共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市政机构、学校、商场、医院等),由6条林阴大道把城市分为6个部分,并通向乡村;居住区建有环形铁路,临近铁路建有工厂、牧牛场、市场等,农田中间有小块宅地由经营农田的农户居住,田园城市的土地及其收益归全体居民集体所有,居民生活并工作在田园城市。英国新田园城市理念,融入“社区参与、有机增长和自给自足”三要素,更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空心化治理的实践
霍华德的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最适合我国农村小乡镇建设,构建“田园型乡村社区”,为治理农村空心化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实践。首先,科学规划农村空间布局,治理农宅闲置和农田抛荒。农村“空心化”从空间上表现为许多旧村老宅空置,尤其在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因无人耕种的农田,长年荒芜。应按照产业区、生活区和农业区分明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空间布局,将小的自然村和大的行政村进行有规划的合并,建立适合3万人左右生活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完善学校、医院、银行、图书馆、农贸市场、商业街、休闲娱乐设施和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还应设立工商、卫生、交管等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其次,建设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很多农民退出农业生产。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的再生产能力,需要构建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由村集体将土地实行统一流转,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途径进行集体经营管理,在农业区建设高效农业示范区,政府提供农业项目启动资金,补助特色养殖业发展。村集体可成立“苗木公司”,将原来的林地进行集约化经营,苗木公司每年获得的效益由全体村民共同受益。村民每亩土地每年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流转费,农民可就地转化为苗木公司的“工人”,扩大了农民就业渠道,苗木基地本身则成为绿色防护林和社区的“绿肺”。在产业区建设村办企业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同时拿出一部分非耕地(比如原来的旧村落),建设工业园区,统一建造生产厂房,鼓励村民兴办企业,就地解决村民就业。第三,提高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对由乡镇改建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保制度,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社区,村民实现集中居住和福利保障,耕地实现集体流转,劳动力就地实现就业,农民不再外出打工,合家团聚,空心化趋势下出现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自然解决,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发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实现农村传统社会中的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
荣获“2013年全国十大美丽乡村之一”称号的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就是典型实例,人们在“田园型乡村社区”――永和社区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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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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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治理体系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现实和实践,面临着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科技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结构分化和整合等给治理带来的挑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难题和挑战就更明显,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显得更为紧迫。
变迁中的乡村治理困境
相比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的难题不仅在于区域大、差异明显,而且在于体系更不健全、能力更为薄弱,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基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过去三十多年,是中国乡村社会变化最激烈的时期。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改革前的中国乡村,从比较中才能看出这种激烈的变化。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国家发动合作社运动乃至后面的运动,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彻底的结构性改造和重构: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传统的士绅阶层和地主阶层基本上被消灭了;广大农民被编入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的政经合一体制,传统的家庭、家族等以血缘为组织原则的结构大为弱化;政治动员、行政管理取代乡规民约,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运行机制;户籍制度将城乡分割为两个不能自由交流、交换和流动的封闭性社会。在这种结构性环境中,个人的自主性、自由度、选择性非常之少,相比传统时代,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处于强整合状态,社会结构更为单一,政治身份替代经济地位、传统声望和文化资本成为社会等级的唯一因素,自主、自治的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这对于乡村社会秩序而言不仅不构成任何挑战,反而是坚强的基石。如果说当时乡村治理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没有活力以及政治运动的破坏性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情况就大为不同,既没有回到革命之前的传统时代,又缺少时代的强制性超稳定,乡村社会结构和基础处于急剧变迁之中。中国的经济改革起步于农村,即农村实现。这一改革诱发农村社会的全面变迁。首先,实现后,生产单位从生产队回归到家庭,家庭不仅是消费、生育养育、教化的生活单位,而且也是生产单位,生产功能得到重新肯定和发展,家庭有权安排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引发家庭的多种经营模式。与此相关的是,村落内部的经济联系在削弱。虽然中央一直提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实际上,农村“统”的体制机制非常微弱,在很多村庄几乎不存在了,农村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政府没有钱、集体经济瓦解、村庄联系纽带削弱等而得不到维护和建设。相应地,农村体制演变为乡政村治体制,特别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乡村实现了村民自治,政府与村庄的联系远不如以前密切,税费和计划生育成为政府干预乡村社会的最主要手段,但是也是最容易造成与村民冲突和紧张的节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负担过重和严厉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发农村干群关系极度紧张,一度曾在不少地方出现干群冲突事件。这个时期(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乡村的治理困境至少有三:一是村庄公共事务缺乏供给主体;二是干群关系紧张;三是新的治理制度建构缓慢。
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改革确立以后,对乡村治理构成最大挑战的还是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一是人口结构维度。自从实现改革后,农民不仅获得了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权,而且获得了劳动就业选择权,由此,原来被束缚在农村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得以大量释放,在随后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对外开放进程中,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形成了“民工潮”。如果说80年代只是剩余劳动力外出,那么进入90年代,外出的不仅仅是剩余劳动力,连农村和农业所需要的劳动力都在外出,因为农业劳动无法增加农民的收益,甚至成为负担,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由此,中国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离开,出现农村人口迅速老龄化以及大量留守儿童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呈现“386199”(妇女、儿童、老人)三留守现象,大批村庄“空心化”、“老龄化”、“空壳化”,我们曾用“农村很散、农民很老、农业很弱”来描述新三农,这就是新的乡村治理困境。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农村治理首先遇到的一个困境就是缺乏治理人才;不仅如此,一些农村地区,连基本的治安都难以维护;更大的挑战就是农村养老问题,农村养老不但缺钱,更缺人力。人口结构变迁背景下乡村还存在许多其他治理问题,比如村庄公共事务难以正常开展,民主自治无法正常运行,乡村现代化更是困难重重,新技术、新观念难以推行,更谈不上社会创新。
第二个维度就是乡村社会分化。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社会分化提供了契机,乡村社会分化与城市社会分化都非常快、非常明显。一方面社会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相比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社会分化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不同能力的人提供了各显神通的机会,从而使不同的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获得不同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不合理、权力寻租和市场行为不当不法(如假冒伪劣)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社会分化存在着严重的不公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分化又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和左右下一步的分化。具体到乡村,不论是收入分化还是阶层分化等,都是相当明显的。农村收入差距扩大成为事实。与收入差距相关的就是乡村社会阶层的分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社会虽然也有所谓的“地富反坏右”,但是这更多的是政治符号,当时主要只有两个阶层:干部与社员。而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分化成至少有8个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乡镇干部阶层、乡镇企业家阶层、农村个体工商户阶层、农村雇工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乡镇企业工人阶层、农村私营企业家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更有不同的利益取向、需求和行为。在这样的阶层格局下,乡村治理显然比以前更复杂、更具挑战性。最大的挑战就是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合理地体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和需求,既要防止上层阶层对中下层阶层的剥夺,又要避免中下层对上层的对抗,阶层之间的社会团结成为乡村治理的头等课题。乡村社会阶层分化,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和目标,如果能实现阶层的社会团结,那么乡村的治理和发展将不再是难事。
第三个维度就是村庄类型多样化。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位置、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不同村庄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表现很不同,呈现出多样性态势,不再像之前那样绝大多数农村都是一种产业形态、相同的管理模式和社会构成等。中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几百万个自然村,每个村庄都有其个性。有的人将当前的村庄划分为“城中村”、“空心村”、“新型社区”、“超级村庄”等。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可以有不同类型的村庄分类,比如根据人口进入和外出情况,也可以分为三类村庄:外来人口多的村庄、外出人口多的村庄、没有外出和进来的村庄;还可以按地形划分:平原村、丘陵村、山村、高寒村、高原村等等。虽然有些类型是自然形成的,如按地形形成的不同类型村庄,但是这种自然因素也会影响村庄的社会经济,从而影响村庄治理。比如中国目前最穷的连片特困农村大多位于高寒偏远、沙漠戈壁等地理条件和环境非常恶劣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村庄由于贫困或者不发达,它们面临的治理问题显然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村庄。村庄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表明村庄治理应该是多样性的、个性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固守于一种治理模式,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和实现村庄的团结、发展。
迈向多元自主的乡村治理
在过去三十多年,乡村社会在变化,而乡村治理也没有停滞,问题在于乡村治理的调整变化跟不上乡村社会的整体变化,因此乡村治理的困境和挑战由此而生。乡村治理的调整和变化基本上按照这样的轨迹进行:从国家与乡村的关系上,乡村治理更多的向着自治方向演变,但是出现自治与行政化摇摆不停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乡村经济基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的集体化治理机制已经不再有效,由此国家将村民自治机制和制度引进乡村。但是另一方面乡村依然承担着农业生产、支持城市、工业发展的重任,于是国家对乡村既有巨大的政治需求,但是又无力承担乡村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既希望于让渡权力让村庄自治,由村庄自身解决一些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发展问题,与此同时,又不能不向乡村汲取更多的资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服务,因此又得强化对乡村的行政控制、管理和动员。村民自治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样两种有着明显张力的需求而设计的。在自治层面,由于不同村庄的人口结构、经济条件、历史传统不同,有不同的表现,尽管有少数村庄在自治过程中不仅能完成政府的任务、有效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增进村民的福祉和村民团结,但是大多数乡村自治并不尽人意。
虽然不同村庄特别是不同类型的村庄面临的治理问题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具体而言,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着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第一,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城乡存在着明显的公共服务差异。虽然这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投入,但是,公共服务质量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第二,既有的公共服务存在传递不足问题,不能很好地抵达村民那里,这里的约束因素是公共服务人才缺乏以及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村公共服务存在有事没人干,或者有人干不了,比如农村由于缺乏高质量的村医,因此农村医疗健康服务包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无法得到很好的传递。在村庄,由于没有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因此村委会就担当着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些职责,但是村委会不但人手不够,而且由于不具备政府功能,因此难以胜任公共服务的传递,反而损害了其担当村庄民主自治功能。第三,村庄公共事务有事没人做、有事没人愿意做、有事没钱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里的原因很多:一是大量人口外出,村里只剩下老人;二是村庄合并,行政村下面有很多自然村,村民对自然村的公共事务可能感兴趣,但是对行政村公共事务冷漠;三是村庄原子化、个体化日趋严重,认为公共事务是政府的事或是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第四,村庄的社会团结出现问题。一方面也是由于原子化和个体化问题,人们更加追逐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公共事务中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不透明问题,影响到村庄的社会公正,从而导致许多不满、纠纷乃至冲突等,直接影响到村庄团结。第五,传统的村规民约和团结文化在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和科层化中遭受损害和破坏,村民变得更加自我和个体化。同时不同村庄也有自己一些特殊的治理问题,比如超级村庄存在外来人与本村人的分割以及村干部的贪污问题;城中村存在着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环境卫生问题等;欠发达村庄存在贫困、空心化等问题。
总括起来说,当前乡村治理存在机制不健全不合理、能力不足、供需错位、村民参与不足和团结不高、共同体衰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要的还是要求政府发挥更大、更合理的作用。具体地说,政府应在公共资源投入与机制改革两个方面发力: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支持力度,目前的力度还不足以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全面承担和提供,特别是在欠发达农村,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公共服务投入责任。在公共服务方面,不仅要注重生活性公共服务投入,还要增加对生产性公共服务投入,包括道路交通、饮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教育、医疗卫生、信息设施、技术服务等。其次,政府在资源投入和运作机制上进行创新改革,资源投入和运作应以培养治理能力、激发村民参与和合作、满足需求为目标,不能仅仅为了投入而投入。在机制上,国家应该还村委会以自治本来面目,让其真正从事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而在村庄层面建立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时,一方面要强化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另一方面将公共服务更好地与村民需求对接。这里的前提在于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现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服务人才待遇问题,或者不注重这个问题解决,更不注重加大农村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吸引不了人才,即使引进的人才也想办法逃离,严重地影响到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国家在一些贫困地方实施特岗教师政策,吸引了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到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不仅解决了农村学校师资短缺问题,而且大大地提高教师质量,明显地改善了当地的教育条件。这个实践经验可以应用于乡村其他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上。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拿出一些公共资源,改变配置方式,诱发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上,比如实施以奖代补的财政配置机制,加大向村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不管怎样,国家资源配置机制改革应该以激发村民参与、合作为先决条件。只要每个村庄有更好的自治机制、自主参与机制和合作机制,那么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村庄治理中出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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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组织是以公共事务治理为目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等作用,并以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主要特征的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各类专业协会、生产互M织、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等。农村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表面看似乎带来了农民生存状态、组织方式以及政府、社会组织关系的转变,使农民社会参与方式变得多样化、社会治理主体有多种选择。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组织化水平还不能适应转型期乡村治理的需要,组织活力尚未激活,无法在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制中发挥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参与意识淡漠,缺少组织化的行为习惯。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惯性作用下,农民小农意识、封闭意识和小富即安意识的烙印深刻。此外,由于现代社会转型的冲击,农村原有社会结构被打破,农民的自我意识、功利意识逐渐增强,但对政治的冷漠和事不关己的态度制约着农民的利益诉求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使农村社会缺少组织化的制度空间与行为习惯。
二是个别乡镇政府越权管理,农民组织缺少发展空间。相对村级组织而言,个别乡镇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个别乡镇政府“领导”村委会有余,“指导”村委会不足。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村民管理村级公共事务,而村级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自身的权责界定不清,甚至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导致村级党支部常常干涉村委会日常事务,村委会自治功能大大弱化,成立农民自治组织举步维艰。
三是政策法规滞后,农村社会组织缺乏有力保护。整体而言,当前我国引导、发展和规范农民组织的政策法规的出台仍滞后于实践。实践中,农民组织“名不正则言不顺”,有些文件虽然制定优惠政策对农民组织的发展予以支持,但由于具体操作性不强和运作失范,导致很难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进程。
社会资本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关系
社会资本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和社会资源,是个人、群体、社会等主体在社会网络、规范、信任、道德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共识,进而通过合作行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合度。社会资本理论强调了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认为社会资本的发育是使民主得以运转的关键因素,它促进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善治。
社会资本的生成有赖于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社会组织凝结着社会资本的网络和社会资本发展的表征。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治理,主要是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来治理,社会组织是公共治理的中介和桥梁。随着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资本的存量,对于集体行动和有效治理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同时,通过善治实现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又能反过来促进社会资本的生成。
我国农民人口数量庞大,要想让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景实现,必须要充分发挥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税的取消,农村社会结构和农民行动逻辑发生转变,高度同质性的社会平衡被打破,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等方面也呈现出异质化的特征。农村由原来的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转变,农民之间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农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存量呈现下降趋势,这严重影响了农民间的团结关系,对社会善治的实现造成了巨大影响。因此,积极激活社会资本活力,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及实现农村善治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资本视域下农村社会组织培育的路径
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指在共同体中,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认同和维护共同体价值、公共规范和公共原则。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公共精神与治理的质量正相关,公共精神是社会资本之源。公共精神体现着公民参与组织生活的活跃程度,对社区事务的关心程度,非基于个人利益的政治参与积极性等。公共精神弱的地方难以生成社会资本,公共秩序陷入管理混乱的困境较难破解。鉴于我国农民群体的现状,必须大力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和农村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引导农民参与各种社会政治生活。
对此,一方面要引导村民从公共精神出发,追求更大的共同利益,摒弃将公共领域作为仅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战场,实现农村社会组织内部的平等和信任,促进社会资本的生成。另一方面,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要贴近农民群众、农民生活、农村实际。当前我国农民现代化意识薄弱,农民整体受教育水平与其经济能力不匹配。因此,要广泛培育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提升的各类组织的发展,如农业科技组织、农民职业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和公共治安维护组织等,拓宽农民组织化的领域。此外,要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民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优化农村社会组织结构。改变乡镇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将农民可以自我管理的事务逐步“还政于民”,更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更主动地参与公共生活。在法律政策的保护下,使互惠变得更加可期待及可实现,信任得以形成并促进合作,以此促进社会资本的生成。
强化他治与自治的互动,实现农村基层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自治是社会资本形成的基础,农村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是农村社会组织培育的前提。哈佛大学教授帕特南曾指出:中世纪开始形成的北部城镇的自治传统,带来了各类活跃的社团,这些社会组织都是非政治性的,以大众为基础的、自治的。因此,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应当注重保持自治性,减少行政干预,使其自主形成参与者规范,培养信任与合作等社会资本。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突出村委会的自治功能,减少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的干涉;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通过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程序,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村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引导、规范和发展农村“非官方”社会组织,发展社会自治能力。因为农村非官方组织是由农民自愿发起成立的,是适应人们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需要而兴起的,是完全的自治组织,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可以集中反映成员的意愿,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优化农村社会组织的结构。从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现状来看,目前农民组织化水平还很低,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治理的需求。一方面是农村社会组织种类少、规范性差、分布不均衡;另一方面是农村社会组织内部以及农村社会组织与村级事务管理的互动和合作极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差。帕特南教授指出,互动与合作才是社会资本的基本组成部分,才能更好地促进公民的参与和信任,促进社会资本的产生和维持。因此,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在注重数量和规模扩大的同时,更要注重引导农村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参与合作与竞争,促成社会资本的生成,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同时,在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中也要注意避免小圈子、小团体的形成,以免影响社会资本的生成。
(作者为新乡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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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广大普通农业型村庄,集体经济空壳化,人财物持续流出村庄,村官的位置对富人并没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村干部老龄化现象严重,年富力强的村庄精英分子都流向了城市,他们生活的重心不再放在农村,选举虽然很规范,但却无法选出好的当家人,村级治理陷入半瘫痪的维持状态。在这一类型的农村,“富人治村”更多地意味着奉献,或者说追求社会和精神层面而非经济层面的收益。
不管是追求社会价值还是经济利益,富人之所以能参与到村庄政治中来,并受到广泛关注,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富人治村现象背后的深层解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渗透,财富成为村庄社会中衡量一个人价值的基本尺度,笔者在河南农村调查时了解到,村干部尤其是主职干部必须要有一个致富项目,否则,群众就会看不起你,做工作没有说服力,你自己都很穷,怎么能带领群众致富?为此,当地政府提出了“双强干部”,即工作能力强和致富能力强,不光要个人致富能力强,还要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双强干部”成为村干部的一个自觉追求。
在很多农业型村庄,由于村干部的待遇较低,家庭条件较差的村干部自愿退出。比如河南农村,主职干部即支书、主任的工资为240元/月,副职干部的工资为180元/月,这样一个工资水平,如果没有较强的致富能力,村干部会越来越穷,成为村里的困难户,并且村干部退下来之后缺乏保障,还要靠儿女养老。也正是因为此,村干部中途辞职不干的现象非常普遍,村干部职位对年轻人无法产生吸引力,村干部后继无人,后备干部的培养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富人治村具有积极意义。
因而,“富人治村”是乡村治理模式转换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现象,是乡村社会对村级组织弱化的自主适应和应对,并且对基层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将富人群体纳入到基层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来
要发挥“富人治村”的积极效应,避免其消极效应,就要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建设。村委会选举为富人群体提供了一个参与村庄政治的舞台,但选举并不是村级民主的唯一内容,仅有选举还无法达到乡村治理的善治,必须完善选举的配套措施,真正将富人群体纳入到基层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来,以制度建设促进村级民主,而不是将村级民主的前途寄希望于富人的良心和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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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2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对城市化的定义,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中国有城镇人口69,079万人,城镇人口首超农村;截至2013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3,11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29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3.73%。城镇化人口的过半表明中国经历了史上最为壮观的城市化进程,目前这一进程开始呈现一种从增速到减速的过渡状态。不能否认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人口集聚、财富集聚、技术集聚和服务集聚的路径,也是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职业结构、消费行为及价值观念转变的助推器,导致了社会进步、经济高涨,城市改观和理念重塑。然而,在人口、生产要素和产业加速向城市聚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来各方面的矛盾与冲突,首当其冲的是广为诟病的“伪城市化”――人员的流动并没有实现权利和福利的同步流动,即涌入城市的乡村人口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相对于城市的高速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户籍、住房、教育、医疗、保障等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其次与城市化伴生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公共资源的匮乏、收入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在广阔的农村天地,受城市化浪潮的巨大冲击,存在了几千年的乡土中国,经历着小农经济体制的建构、文化制度的变迁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如何化解当前乡村社会的转型之殇?乡土中国的生命如何得以延续?
一、乡土社会的嬗变
先生曾指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就世界范围来说,工业化、城市化是社会前进的必然选择,经历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后,乡土中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一)乡村空心化日渐加剧。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外流”,涌入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农村人口显著减少,不少远离城市的村庄普遍出现人走房空现象,由此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大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常年无人居住,甚至坍塌损毁,这些小而分散的宅基地已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整治的“顽疾”。由于青壮年外出务工或经商,耕作方便的田地由朋友亲戚代种,一些离家远、耕作不便的田地只能任其荒芜。大量耕地抛荒造成宝贵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农村每年撂荒耕地近3,000万亩,存在了几千年的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开始解体,为国家粮食安全埋下隐患。近几年我国交通体系尤其是高速、高铁的明显改善,城乡人员互动增多,信息网络覆盖面逐渐扩大到城郊地区,先进的外来强势文化日益渗透到乡村社会,家庭意识日渐淡薄,恋土情节趋于弱化,延续几千年的乡土文化日益边缘化甚至有逐渐消失的危险。城市化导致乡村人口空心化,进而逐渐演化为人口、土地、产业和基础设施联动空心化,最终形成乡村的“空心化”。
(二)留守之殇。目前,每年大约有1,800万来自农村地区的人口进入城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背井离乡到城市打拼,导致乡村人口年龄和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尹延庆认为,当前农村留守人员呈现“四化”特点:留守劳动力女性化、留守家庭老龄化、留守情感淡漠化、留守环境复杂化。据2013年全国妇联《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结构发生变化,学龄前儿童规模快速膨胀。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0~5岁)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38.37%。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6~14岁)学龄阶段儿童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48.31%。据2011年统计数据,中国农村留守老人达4,000万,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作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的弱势群体,三留守人员的身心健康令人堪忧。就留守儿童而言,父、母或双方常年在外,处于“准单亲”或“准孤儿”状态的留守儿童交由老人或亲朋好友代管,缺乏有效监护,长此以往与父母感情疏离,容易孤独与无助;学习之外留守儿童还要承担家务劳动,照料祖辈和弟弟妹妹;一些儿童由于教师关注度不够和学习压力大等原因,性格孤僻抑郁,缺乏安全感,普遍存在自卑感和逆反心理。总体而言,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学业失教、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与留守儿童相依为伴的留守老人也面临着沉重的生活负担,负责家庭生活供养、农业生产投入、看病就医等支出,田间劳作之余抚养孙辈,学识有限导致隔代教育问题突出。子女常年在外,空巢老人缺乏及时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其中不乏孤独离世无人知晓和“小病忍、大病拖”的悲剧。
(三)乡村社会失序。乡村社会秩序亦即村庄内生秩序,主要是指村庄在自身所处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背景下,经过长期实践与沉淀所自发形成的能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的日常行为准则和状态。乡村秩序是指乡村的社会结构要素之间平稳有序的互动,乡村社会处于均衡与稳定的状态。村民是当代乡村社会的主体,客观上需要与外界进行物质、文化、精神交流活动来保持自身生存与发展,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倚借于稳定而和谐的乡村社会秩序,即乡村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环境和谐,村民生活幸福,身心愉悦。梁漱溟先生认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伦理本位下的关系社会,儒家伦理道德是构成乡村社会关系的核心理念,社会利益关系从属于伦理道德。受工业化、城市化浪潮的冲击,处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的伦理社会转型到市场社会,即原有的伦理本位逐渐被利益本位所取代,市场交易和谋求利益成为人们构建乡村社会关系的基础,乡村社会集体意识悄然崩塌,价值理性和传统理性让位于工具理性,延续几千年的传统信任关系正被不公和不法所瓦解,勤俭持家的观念被短视的消费文化所刺激,人与人的关系正在变得紧张而缺乏温情,乡村的伦理秩序悄然发生异化,不少乡村地区频现伦理危机。具有“空巢之乡”的河南夏邑县业庙乡陈庄村10余名留守老人连续遭受达3年之久,这不仅是社会的耻辱,道德的沦丧,也折射出留守之殇。无独有偶,留守女童也成为一个容易遭受的“重灾区”。山东东平女生“浮出水面”,这仅仅是众多留守女童悲剧的“冰山一角”,此前早有资料显示,在过去三年里,广东就有逾2,500名女童被,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而且女童者65.74%是熟人,被侵犯的留守儿童则占到半数。广东一省已是如此,如果把视野再拓宽到外出务工者众多的其他省份,被的留守女童一定会是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岁男童晓辉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涉事同学均不满14周岁。据了解晓辉6岁即遭母亲遗弃,父亲在外打工,平时在校内屡遭高年级同学欺负。晓辉的悲惨遭遇不过是留守儿童群体的缩影,孩子们为城市化进程付出了沉重而惨痛的代价。施暴的同学闲来无事在村内找人打着玩儿说明了这帮少年的无知与暴力至上,打人犯法、对文明规则的尊崇、对生命教育的敬畏似乎从来不曾存在于他们心中。道德的沦丧、良知的泯失、法律的无视加剧了中国基层乡村社会的秩序混乱。
近年来,由于征地、土地流转、拆迁引发的基层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官民纠纷成为当前困扰中国乡村社会的痼疾,并有激化和失控的趋势。仇官情绪、拆迁血案、官民对抗等群体性暴力事件无疑是对传统行政体制和权力制度的挑战,严重危害到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滚滚向前的城市化步伐,不能继续以牺牲乡村的土地、褫夺乡民的权益为代价,更不能用人伦道德、法纪纲常、乡民行为方式和家族观念为赌注。
(四)新生代群体――混混的横行。曾一度销声匿迹的特殊群体――“混混”,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加速的城市化进程在乡土生活中得以复兴。这些“吃喝玩乐样样精通,田里农活一窍不通”的年轻农民不读书、不务农、不经商、也不打工,整天游荡玩耍,小偷小摸,成群结伙,打架肇事。日益成为乡村社会主导力量的这些农村新贵,其出现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一方面他们脱胎于第一代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缺乏对子女的管教,亲情疏离导致留守儿童情感淡漠,我行我素,放荡不羁,由于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和知识,游手好闲,逐渐误入歧途;另一方面村庄的“空心化”导致老幼妇孺留守家中,他们缺乏基本的人身保护常识以及抵御外界风险的能力,即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客观上为黑恶势力滋生了发展空间。在一些地方,地痞恶霸横行乡里、鱼肉乡民,甚至对基层权力组织形成一定的控制,出现“组织真空”,村民自治和基层行政治理体系遭遇双重破坏,乡村社会陷于失序状态,生活在乡村底层的弱势群体,自然沦为混混掠夺和侵害的对象。
二、对策
城市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对乡土中国的影响与冲击应理性分析,积极应对。
(一)破解乡村空心化。乡村空心化表面上是由大规模的农村人员向城市的迁移引发,实质上是相对于其他产业农业的竞争吸引力弱,农业和农村投入产出率低,农民种地赚不到钱,谷贱伤农,大大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宁愿到外地务工也不愿回家种地,宁愿良田被征用也不要守候家园。种地增产不增收,更加剧了人员外流,让农民回到土地上难,在土地上赚钱难上加难,由此形成一个不良循环。治理乡村空心化,首先从优化土地利用规划入手,探索农村土地整治技术体系与政策体系,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培育新型农业,加快农业传统生产功能向观赏、科普、休闲、度假、体验功能转变,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辅以完善的资金扶持、技术引导、政策优惠,提高农民的务农积极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水平,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当前,农村劳动力的断层集中表现为农村留守人员的老龄化和农业素质不高,这也是良田抛荒、农业凋敝的原因之一。当下应在乡村开展全面培训,提高务农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留守人员农业职业素质显著高于迁移人口素质,遏制农业劳动力结构失衡,确保农村土地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增收、农业增产。
(二)关爱呵护留守人员。作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留守人员的生存困境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爱留守人员需要社会、政府、学校和家庭各方共同发力,齐抓共管,营造一个和谐而温情、平等而友爱的大家庭。
一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障留守人员各项权益。
二是健全管理体系。建立由基层政府主导、各级指导、部门联动、村民参与多位一体的基层管护体系和涵盖治安、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在内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乡村的管理水平。
三是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成立服务型社区。加大对体育、娱乐、文化、保健等服务项目的扶持力度,改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由心理辅导老师组建留守儿童成长中心,定期开展心理教育;引导留守妇女参与各种文艺团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升幸福感;定期走访空巢老人,给予精神慰藉和生活服务。
四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区医疗服务设施,改善就医条件,加大乡村医疗救助补贴,为留守老人提供健全的就医、托管和护理服务。
(三)乡村社会失序。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中指出,乡村建设是中国的唯一出路。关爱留守人员,保障各项权益及身心安全必须完善乡村各项建设。
1、文化建设。在乡村社会重建一个符合现代价值的文化伦理,用最朴素最原始的人伦纲常建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价值体系、道德标准、行为规范,着力提升乡民共有的人文情怀。乡民做到自我约束、彼此约束,学会怜悯、学会敬畏生命、敬畏存在。乡民之间互助友爱、共同抵制道德滑坡、良知沦丧等事件,守护心灵净土,共建精神家园。
2、基层法治建设。利用各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培育乡民的法律意识,乡民不仅知法、懂法、守法和遵法,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强化基层组织的法律权威,法治严明,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乡民的公共安全。否则乡村社会难免深陷“强人治村”或“地痞治村”的泥潭,乡民因受制于自成气候的“南霸天”或“混混”,最终会生活在一片没有文化和法治的“无人区”,黑恶势力胡作非为的后果只能由乡民买单。
3、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等方面的投资建设进程,努力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及农民生活环境,打造便利快捷、环境优美、安居乐业的社区,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回家乡创业置业。
4、乡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医疗、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改善留守人员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建立对特定区域、特定人员的救助帮扶机制,切实有效地提升留守人员生活质量。
5、乡村内生机制建设。加快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步伐,扩大就业渠道,培育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共同致力于发展本地经济,实现“重返家园、情归故里、福泽乡野”的美好愿景。
三、结语
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其带来的社会进步和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要正视其伴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其引发的乡村社会的嬗变,更要理性分析,科学决策,多方共同发力、多措并举,确保乡村社会在城市化进程中得以顺利、平稳转型。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秋余.空心化农村如何“养活中国”[N].人民日报,2012.3.20.
[2]尹延庆.正视农村留守人员“四化”特点,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中国西部科技,2006.30.
篇1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esearch on rural governance was in the ascendant. From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the academics studied the connotation, mechanism, mode and path of rural governance,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village governance, and obtained some valuable results. But there were also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lack of systematic and holistic research, the research of rur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rural governance model need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In the research metho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research studied mostly below normal. From the trend, not onl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oretical study villages, but also to focus on rural governance practices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research methods should be diversified, especially in the use of mathematical models and advanced technical means to carry out empirical research.
Key words: rural governance; theory; summary
自20世纪20年代起,研究农村问题的专著在我国陆续面世。1998年,在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华中师范大学学者提出“乡村治理”的概念。随着该理论在乡村管理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学术研究也愈来愈深入,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权力配置方式、治理目的以及治理过程等4个方面[1]。
1 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观点
1.1 乡村治理内涵
在治理主体方面,赵树凯[2]认为,乡村治理中多种主体参与,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来解决分歧,实现共同治理。郭正林[3]提出,乡村治理的主体应该是乡镇的党委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以及村委会等村级组织和各种民间团体。在乡村治理目标上,贺雪峰[1]认为“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其中“有序发展”也就是公共利益所在。徐勇指出进行现代化乡村建设是治理的目标。
1.2 乡村治理机制
由于公共信息不透明等原因,腐败问题日益严重。陈力予等[4]提出户代表会议制度,以户为单位,成立村民小组会议,协商、监督村务。王朋琦等[5]指出新农村建设在操作机制上要走出传统误区,禁用“指标摊派”的方法,慎用“试点推广”的方式,避免“典型激励”的惯性,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难方面,张恒利[6]提出要重建农村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应机制[6]。针对当前村民选举非理性投票过多,精英政治受到阻碍的现象,盛义龙[7]提出选举机制要与乡村治理保持整体一致性,特别需要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相结合。
1.3 乡村治理模式
陈洪生[8]以村民自治实施效果为出发点,通过对影响社会自主性的发育与发展的4个基础性条件――经济发展、利益分化、公民素质以及政府控制和主导社会力量的程度的分析,提出了自觉自治乡村治理模式。龙立军[9]以广东珠海幸福村建设为例,提出构建可运转的乡村治理模式。将治理融入幸福村居建设之中,并使其机制化,使得乡村的发展更加人性化和可持续化。王海侠等[10]通过对江西分宜的乡村治理模式进行考察,提出从“党建+村民自治”的角度来进行治理探索,以党建强化乡村治理的思路的分宜模式,运用“党建+”理念,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民自治水平。阎占定等[11]提出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结合的产物,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之中。郐艳丽[12]以巴林左旗后兴隆地村为例,提出了“农民置上”的本原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始终作为受益和实施建设的主体,其政策效果具有扩散效应。
1.4 乡村治理路径
张继兰[13]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协商互动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等路径来解决乡村社会自主性缺乏、乡村组织不健全、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周朗生[14]择取较有代表性的云南乡村治理为考察对象,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完善乡村的治理结构和切实解决乡镇财政困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路径开展乡村治理。唐绍洪等[15]提出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各决策主体进行权力关系界定,走多元化主体治理的科学发展道路。赵艳霞等[16]在调查唐山农村新民居建设后,提出乡村治理的成功路径是开展新民居建设。兰海洋[17]认为当前要实现中国乡村善治,有三大治理路径:一是优化治理结构,政治生态和谐化;二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三是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
2 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基层民主建设滞后
因乡镇基层民主建设的滞后性导致很难有效推进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进程。在王华[18]看来,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腐败现象严重。贿选、不合理决策与管理现象屡有发生。高宝琴[19]提出当前村民自治组织长期缺乏有效组织形态,是治理危机出现的重要因素之一。欧阳雪梅等[20]认为基层政府缺少民主素质教育,致使村民主人翁意识不强,从而导致村民自治能力不强。
2.2 乡村治理主体混乱,机构权利分工不明
欧阳雪梅等[20]认为由于治理权力配置不明,一方面导致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在权力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增加政府与村民在管理上的冲突,影响了治理目标的实现。郑红娥等[21]提出,国家行政权和村庄自治权的冲突是目前乡村治理困局的主要原因。在钟涨宝[22]眼里,缺乏合理有效的机构、人员改革是乡村治理面对的困境之一。
2.3 乡村债务问题突出,农民生活不够宽裕
在李文政[23]看来,乡村治理面对的困难不仅是管理及文化教育上的缺陷,经济发展落后与农民积贫积弱问题同样严重。赵艳霞等[24]提出乡村治理的制约条件包括民主化的现实制约、法律制约和经济制约。袁金辉[25]认为目前乡村仍受到小农经济的束缚,收入低,债务多。钟宜[26]提出因财政经费短缺,乡镇为发展只得过度干预村庄事务。同时基层政权缺少财政来源,村、乡两级财政缺口过大,故造成当今治理困境。
2.4 其他方面
刘勇[27]认为由于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村民政治素质不齐。当利益受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及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时,越级上访、申诉或暴力对抗等就容易成为他们维权的工具,这严重破坏了乡村治理的政治环境。陈柏峰等[28]认为灰色势力是治理乡村的一个恶疾。
3 完善乡村治理的对策
3.1 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
李文政[23]觉得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组建公共服务体系,重视村民自治,发挥村委会作用是治理乡村的路径之一。张志英[29]认为进行新农村建设需加强村民自治、大力发展创新村民组织。李莉等[30]提出乡村治理的关键是两个尊重:一是尊重村民意愿,二是尊重村民自主性。
3.2 加强乡镇制度建设,加快服务型步伐
在马宝成[31]看来,完善乡村治理一方面需要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现代化村庄。韩冰[32]提出解决当前问题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乡镇体制改革,完善管理模式,规范和完善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大力发展村民组织,建设现代化乡村。陈双鹏[33]认为减少治理危机出现的方法有改革基层组织,特别是乡镇政府;建立村民参与政治的合理机制,动员建立村民组织。
3.3 提高村民民主素质,加强政治文化学习
张晓忠等[34]认为要在尊重村民权利和自由、保障村民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村民的组织化水平。刘勇[27]认为村民非理性化的利益诉求方式影响了和谐的政治环境。因此需要对村民开展政治参与培训,推动村民合法合理参与政治生活,为乡村政治和谐化发展提供有效保障。欧阳雪梅等[20]认为开展村民意识教育是完善乡村治理的对策之一。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乡村治理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不少学者研究了乡村治理的内涵、机制、模式、路径,分析了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乡村治理机制和乡村治理模式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等。从研究方法看,定性研究居多而定量研究偏少,实证研究更是鲜见。从趋势看,不但要重视乡村的理论研究,更要注重对乡村治理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尤其是对个案经验的总结;研究方法应当多样化,尤其是运用数理模型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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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一、问题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农村城市化的进程是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进入21世纪,中国城市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农村的不断发展。但总体上看,农村发展仍然相当滞后,人民群众对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追求有更高的期望。因此,促进农村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极为紧迫和现实的重大课题。我国农村发展既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农村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中,不完善、不科学的社会治理体制已成为一切问题的核心。加强乡镇社会治理体制研究,强化党的坚强领导核心地位,不断发展经济社会事业,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安逸富足的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长治久安。
二、中国乡镇社会治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机构设置不科学,乡镇政府服务职能难以发挥
公共机构设置不科学,乡镇内设机构不合理,服务效率不高。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依法治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是中国政权体系实现统一领导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形势的变化,一些行政职能权限相继从乡镇体制中剥离,实行了垂直管理。但一些行政职能责任和义务却没有随之剥离,使乡镇常常面临有责无权、有事难管的窘境。乡镇职能正在被弱化,乡镇政府成了“有限的权力无限的责任”政府。乡镇内设机构遵循与上级机构、部门对等对口的设置模式,通常每个乡镇有15--30个“站、办、所”,既有省、市、县直机关向下延伸管辖的站办所,又有归乡镇政府管辖的站办所。延伸的站办所虽在乡镇,但人财物权仍由上级单位掌管,造成指挥调度不灵,责、权、利难以相互统一,机构运转效率不高。缺少足够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民服务、为民办事。基层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存在“”问题,责任意识不强,大局观念淡薄,宗旨和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低下,乡镇政府服务职能难以发挥。
(二)公共财政资源短缺,难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乡镇设置内设机构财政所。由于大多数乡镇不具备区域位置优势,基础设施条件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导致乡镇财政资源极其有限。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中央与地方存在“中央钱多地方钱少”的现象。乡镇政府财力不足,难以保障公共事业的发展。以上级转移支付方式满足公共产品的供给、分配带有很大随意性,出现跑“部”“钱”进现象,滋生权力寻租问题。财政收入逐级上移,责任逐级下移。“土财政体制”的存在,乡镇需上缴部分财税供上级政府使用。乡镇自行承担自身运转所有经费,财政严重入不敷出。有些乡镇举借大量债务,财政收不抵支,无力偿债,“面临破产的可能性”。财政供养人员未统筹安排,存在人情财政情况。涉及人民群众最直接利益的人口计生、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就业等项目支出,无财力安排。缺乏有效的财政财务监管,乱收乱支现象有时极为普遍。
(三)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进程
乡镇体制不合理,权力和责任不对等,乡镇权力被缩小、职能被收缩,责任并未减少。“全能政府”的模式未根本转变,部分乡镇工作还在靠传统的行政体系和行政手段,工作上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政事不分,村委会的自治权利被弱化,政社不分,村级职能政府化。考核乡镇政绩指标体系不够合理,导致乡镇由被迫玩“数字游戏”。考核机制存在缺陷,干部队伍素质不高,乡镇干部的工作围绕上级安排,难以围绕农村工作。乡镇政府履行职能主要依靠行政推动,难以依法履行职责。公共服务职能薄弱,行政管理与命令难以有效满足社会需要,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乡镇干部观念转换不到位,缺乏组织资源和人力资源,工作自主性差,为民服务意识淡薄,农村公共产品不足,农村社会保障日益困难,农村文化教育缺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增多,乡镇职能转变缓慢,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