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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机改后的__县局经过8个月的运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说明现行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符合该县的实际情况。但监管机构少、人员少、执法力量薄弱、办公条件设施和执法装备差、监管还有盲区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监管能力建设与《国家药品安全“__”规划》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__”规划》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和制约着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呼吁要更加重视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1、公用经费。目前,__县局人员(不含工勤控制编, 工勤控制编人员无公用经费)的公用经费按机关5000元/人·年、监管所(中队)6000元/人·年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由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监管所(中队)又分散在各乡镇,距离远,日常开支大。目前__县局的公用经费实际支出远远超过预算。建议将__县局的公用经费参照政法系统的公用经费纳入预算。
2、专项经费。(1)食品药品检验经费。20__年,县财政下达给__县局的检验经费为6万元。仅市政府下达该县的民生工程(食品药品检验任务)为267批次,其中需县财政承担的食品检验任务就有98个批次,经测算需检验费用40万元。截止8月,__县局仅完成40个批次的食品检验任务,因检验费用缺口太大,还未支付检验费用。如果按照县财政年初下达的检验经费预算来看,尚不能完成所有的民生工程(食品药品检验任务)。建议增加食品药品检验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2)食品安全协管员补助。目前全县设立57个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聘请乡镇卫生院院长及村(社区)主任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共640名。这些协管员均为兼职,属于义务性质,没有报酬。建议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工作补助,具体标准参照市内其他县区并纳入财政预算。(3)工勤控制编人员包干经费。__县局的__名工勤控制编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万元包干拨付。但实际上__县局向工勤控制编人员发放工资、社会保险、奖金、出差补贴等,每人每年至少为3万元,缺口为每人每年1万元以上。__县局所有的经费都是财政拨付,并无其他收入来源。这就给经费本来就很紧张的县局,造成更大压力。建议适当提高工勤控制编人员的经费。
__县局设立11个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所,各设所长1名。县内的各派出所长、司法所长、工商所长都是副科级,县外的青川、旺苍已明确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为副科级。建议将__县的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按副科级配备。
篇2
放射性核素、枪支弹药、这三样物品在上海世博会期间被列入管控的范围。枪支弹药、我们往往会在电视内、电影上了解被知识,而放射性核素的知识却很少被提及。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辐射泄漏的事件,使我们在当时又关注起核相关的知识。放射性药物基于其放射性的关系,一直以来是多方关注的焦点,环保、卫监、公安等部门定期检查、巡回督察,把其视为洪水猛兽,就怕其出差错、事故。其实在医学领域的放射性药物应用中,放射性核素使用量的大小相比工业上的应用要少很多,选用的核素也较安全。
在国外,放射性药物的制作成本降低,销售价格不断下跌。而国内却因为国家管控增强,供求关系紧张,价格不断上涨。通过分析现在医用放射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使用中的一些实际情况,提出对放射性药物的一些新的监控方法。提出适时、适量、适当放开放射性药品的监管,或者对放射性药品生产行业进行补贴,这样可以对核医学的发展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也可以降低病人做核医学检查的支出。
1 现有管理模式下法律法规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号令《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依据国食药监安[2006]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规定只要持有第IV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研制12种规定的正电子药物并自行使用的。这两项规定推出后正电子类放射性药物的研制使用已经适当放开。正电子类药物用于PET显像,单光子类用于SPECT显像,无论从医院普及率、检查方便程度、公众认知度,SPECT显像都优于PET显像。但我国对于单光子类药物的研制使用确依旧有着紧箍咒,不如单光子类药物使用便捷[1-2]。
2 现有医疗机构中放射性药品分类
在现有医疗机构中放射性药物的使用可以简单分为:体外诊断用各种含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采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自行配制的体内诊断及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当然我们有时简单以放免、显像、治疗这三大块来分类。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求医人数的增长,放免、显像、治疗这三块的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逐渐增加,但是核素治疗是利用放射性药物β射线,而一般放免或SPECT显像是利用放射性药物的γ射线。β射线射程短,穿透力也弱;γ射线射程长,穿透力也强,γ射线防护比较重要。
3 辐射能、照射量及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活度的单位是贝克[勒尔],在平时工作中我们常用放射性活度的值来代表使用放射性药品的量。比如SPECT骨显像使用9.25*108Bq的99Tcm-MDP药物,PET全身显像使用3.7*108Bq的18F-FDG药物。单从数量上看,做SPECT骨显像使用的药品的量比PET全身显像时用的量多。但两者的辐射能不同(18F主要能量是在633.5keV,99Tcm主要能量是在142.7keV),照射量也不同[3]。一次PET全身显像对人全身的辐射吸收剂量为3.33mGy要高于一次SPECT骨显像的2.59mGy[4-5]。
4 医用放射性核素的来源
简单来说,长半衰期核素是反应堆的产物,短半衰期核素是加速器的产物,SPECT使用的核素是医用发生器的产物,PET使用的核素是医用直线加速器的产物。以99Tcm为例,最常用的是凝胶型堆照99Tcm发生器,这类发生器一般一次可以洗脱大约1Ci的99Tcm植酸盐,如果要保证99Tcm浓度,一天可以淋洗2次。治疗直线加速器生产18F离子也很方便,如果需要一次也可以生产1Ci以上的18F离子,一天也可以生产2-3次。在中国的大城市中99Tcm植酸盐一般由医药公司配送(称为“奶站”供药),小城市中99Tcm植酸盐是医院通过发生器生产(发生器从医药公司购买配送),而无论大小城市18F离子则是医用直线加速器生产(大医院一般配有医用直线加速器),这样可以充分确保药物的数量与质量[6-7]。
5 放射性核素与医学
核医学科的发展离不开放射性核素的使用,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医用放射性核素还是管制很严厉的,有许多种核素被禁用,又有很多种化合物因为没有药证而停用。国家是以管控放射性核素的目的来限制医用放射性核素,避免核素泄漏、盗取等问题[8],但这也影响核医学的发展。国内能使用的放射性核素与其合成物,明显少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2,9]。在国内的国家级期刊上,在国际期刊的文献上,可以看到中国的核医学同行们也在研究核医学新药,只是数量相比国外很少,这就是国家的限制。
6 医用放射性核素使用与国际接轨
现在大家都在说与国际接轨。医用放射性核素使用何时能与国际接轨?国家对PET显像所用的正电子药物是设当放开的,PET检查在中国也作为一个高端检查项目,在体检或肿瘤筛查中用到。但不容忽视的是PET全身检查的辐射量大,PET所用药物18F能量高,辐射不容易被阻挡。特别是在药物运输的过程中单个18F的铅罐重量达15kg,特别不方便。而国家严格控制的SPECT显像所用的99Tcm,辐射能小,防护较容易。SPECT检查成本只有PET的十分之一不到,这应该得到国家普及和支持,适用于对肿瘤的筛查等。可以向美国等国家学习,普遍性检查进入医疗保险,并降低医疗服务的价格;特别高端的、稀有的检查项目价格昂贵,需要自费。
国家允许的PET显像所用的核素有11C、13N、15O、18F,而能用于SPECT显像仅有99Tcm、131I、18F,其中18F是正电子药物,32P已经只能用于敷贴,上世纪时67Ga、143Xe、111In等10多种核素均因为没有药证而停产。
再看看国外,放射性核素的品种多,放射性药物的品种更多[2,3,9],核医学能更好的服务于临床。如果尽快放开对单光子药物的研制使用,并引入123I、177Lu等核素。增加核素的品种与数量也能解决现在因供求失衡引起的价格上涨。
7 普通公众对核医学辐射的理解
受X线类摄影的传统影响,认为仪器会产生辐射,检查时间越长,辐射越大。事实上核医学SPECT仪器并不产生辐射。甚至很多人会误解,认为核磁共振成像属于核医学显像。核医学显像的基本原理是,把放射性药物引入受检者体内,仪器负责接收辐射信号。在把放射性药物引入受检者体内后,受检者就是一个新的放射体。产生各种歧义的原因是:由于辐射是看不见、听不见、摸不着,公众对未知的东西产生恐惧影响,所以把辐射当做“洪水猛兽”。
在实际情况中,病人在医院就诊的过程中,往往有家属陪同。现有预约制度的不合理,导致病人与家属会在短时间内聚齐在一起,而且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改进[10]。做核医学检查的受检者家属,往往会受到受检者对他的辐射,我们称为临床核医学外照射。外照射到底有多少,外照射的对象是儿童又如何防护,值得我们探究。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医院辐射相关基本调查,这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与规范的制定。
8 临床核医学药物的辐射安全
随着近几年核医学的发展,核医学科在硬件与软件上逐步完善,人们的防范意识不断提高,随着教育的增加,人员水平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各种安全事故鲜有发生。但是核医学工作中放射性核素的监管是处于外紧内送的,简单的说外面人员“骗取、偷盗、抢劫”放射性药物的事情可能不会发生,但是医务人员“私自携带、丢失、挪用”确非常简单[8]。在前文医用放射性核素的来源中提到,医院能很方便地生产1Ci左右的放射性药物,多余的放射性核素是否正常处理,全凭相关人员个人意识。在临床使用中,放射性核素出现剩余,也是普遍存在,比如遇到病人检查改期[10]。据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2012年普查数据,45.56%(226/496)的单位以自己制备非正电子药物,26.29%(46/175)的单位自己制备正电子药物。全国共有6898人从事核医学工作,但放化师仅66人,物理师仅41人。持有核医学大型设备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占相应人员比例的36%[11]。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或遇到医疗人员情绪失控,放射性核素是否处理得当,人员本身资质就不到位,追溯将很困难,此时再监管就会出现难题。
放射性药物的注射应该在注射室完成,因为一些医疗检查的需求,注射可能会改在轮椅边、床边进行。核医学科的候诊室属于控制区监督区,但是核医学科机房、候诊室等区域属于监督区[12],短时间内会达到相同的辐射水平的区域,在环保监管上处于不同的控制级别,这是我们管理上、制度上的不当。特别指出中国疾病预防中心等曾经对正在使用的铅屏风等防护材料进行检测,部分被检测品已经在国家标准以下仍在使用,部分地方辐射安全防护不到位[13-15],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标准对防护用品检测的方法复杂,标准品难以找到,国家也没有提供强制检验等。
此外放射性残留物的处置,现阶段是累积到一段时间或一定量后,由地方环保局回收的方法。但是环保局是否完全回收了所有废弃物,这个废弃物量的控制全在医院。放过一定半衰期以后的放射性废物其放射性水平接近本底,或已经达到本底水平,通过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置,也完全符合旧规。
总的来说,医用放射性核素处于内松外紧的监管,相关规范制度不少,但是漏洞也不少,一些制度略有不合理,在一些相关措施上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需要在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后完善放射性核素的安全管理制度,以更好地应用于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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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渊恺,张光明,袁杰,等.核医学科候诊室合理化布局与紧急事件防护.医药前沿,2012,02(07):375-376.
篇3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鉴于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相对薄弱的实际,我市各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要紧密围绕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要务,进一步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镇乡(街道)干部聘任为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在各村、社区选择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的干部聘任为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切实做好"两员"业务培训工作,实行年终考核评定淘汰制。建立镇乡(街道)、村两级食品安全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确保人员、资金、场所到位和制度上墙,完善工作台帐,建立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监督,采取媒体曝光、征询消费者意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监督明示公约》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加强食品安全责任网建设。要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食品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每年都要自上而下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职能部门分别与各自的监管及服务对象签订责任书,乡村基层组织与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济单位和餐饮户签订责任书。市农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健全"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末考核"的督查考核体系,对照责任目标,进行量化打分,严格兑现奖罚。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以及食品行业协会要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和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下乡服务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传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做到合理施肥、科学用药,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质量监测监控。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质量监测监控点,进一步提高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要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行跨系统跨行业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互认,构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测资源、信息的共享和检测计划的统一,以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六)加强食品安全认证认可。积极推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工作,加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质量认证力度。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八)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九)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标签标识管理。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十)加强和改进食品企业日常监管措施。做好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规范和整顿,坚决取缔和规范无证照摊畈和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把食品安全关。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在种养殖、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消费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和诚信档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加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召回和食品企业红黑榜制度,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自律意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建立农村红白事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凡是50人以上的家庭聚餐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并填写《农村红白事聚餐备案登记表》,再由村委会报镇乡(街道)卫生监督中队审核批准,并派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指导,做好食品卫生管理,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把印制漫画形式的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操作流程图,发放到群众手中,以通俗易懂、直观明了的形式指导做好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工作。
(十三)开展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要完善屠宰管理和执法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实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建立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保障机制,促进"放心肉"工程实施。
(十四)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的扩面、提质、增效。提高农村食品放心店的统一配送率。抓好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饮用水、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小餐馆和旅游景区餐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集中定点采购等制度,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成果。
(十五)巩固提升食品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形成一个高效、快速、通畅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多向、多部门收集和传输,以及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体系。
(十六)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完善市以及镇乡、街道应急管理体系和各部门协作的快速反应联动,完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处理系统。
二、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用药安全问题解决好、维护好、保障好。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网络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等社会监督力量为辅的农村药品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将农村药品安全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继续保证对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经费和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经费投入。
(二)强化监管网络建设,保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建立药品安全监管站,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药品安全监管站要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参与有关监管部门融合农村公共安全协管人员队伍,进一步推进"多员合一"工作,落实药品安全协管员责任,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提高药品协管人员药品安全意识和开展社会监督的能力。探索建立农村药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分区负责、分片包干制度,细化分解监管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主动加强与药品协管人员联系,保持正常沟通,加强业务指导,保证药品监管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四)强化进货渠道监管,保证药品供应规范方便。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渠道的监管,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清晰、稳定",加强药品质量的源头管理。鼓励具有一定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参与配送和乡镇卫生院以"代购分发"形式向村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解决山区药品"配送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支持企业在"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零售药店)设立零售药店或乙类非处方药药柜,开展各种符合实际、形式合法、操作规范的药学服务,解决山区群众"购药难",提高药品供应覆盖率。
(五)规范药品销售方式,健全药品保管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六)规范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对村级卫生所药房改造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机构,由药监、卫生部门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药房改造全过程进行帮促指导与监督。统一规范标准,严格参照GSP标准和诚信药房考评标准实施药房改造,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统一检查评比,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统一人员培训,加强对村卫生所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七)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要结合"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小诊所"药品质量整治与规范力度,保证药品存储设施等达到基本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培训,保证使用药品质量,提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市场"一连三线五制度"的长效监管模式。"一连"就是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采用宽严相济、靠前服务、依法行政等措施,积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三线"就是药品贮存温湿度、零售企业药师在岗、药品经营品种流向三种监管难点问题实施网上在线监控;"五制"就是推行"监管建议书"、"涉药单位约谈"、"日常监管情况通报"、"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明示"等五项创新制度。达到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和谐监管、全程监管。
(八)实行医疗器械监管"四定一报"制度。"四定"指定人、定区域、定检点、定检查频次;"一报"指质量可疑产品、不良事件、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要实行医疗器械定人管理。药监部门要确定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作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要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分工并经常参加各类业务学习。要实行医疗器械企业单位定区域管理,药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监管片区,明确各片区监管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都有监管人员负责。监管责任人与责任片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逐家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要确定需重点检查的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药监部门每年年初下文确定区域内年度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监管检点为:上一年度被评为警示、失信的企业;国家、省重点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无菌器械、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企业。年底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进行增减。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药品监管信息化工程,促进药监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和优化已开发使用的药品生产监管、批发企业监管、特殊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药品稽查等信息系统,启动药品GMP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网上直报系统、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系统建设。建立假劣药械信息、抽样检验信息、稽查应急信息、案件处置情况等信息共录共享机制,真正体现电子监管的科学高效。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开发药品监管行政监察系统,完善与政府电子监察网络的对接功能,做到实时监控、在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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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为抓手,全面推进药械监管工作
以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为抓手,落实各镇(区)、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结合日常监管,突出工作重心,争取政府更有力支撑,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管,完善县、镇、村三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确保不发生重大源头药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是狠抓药品生产源头监管。督促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加大宣传贯彻新版GMP力度,组织好新版GMP实施的准备工作,完善GMP管理的台帐和记录,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加强生产企业基本药物中标品种在省内省外的动态监管,对新增中标品种协助核查处方工艺,实现全品种电子监管;开展委托生产、委托加工和委托检查的专项检查,及时掌握企业重要质量管理情况的变动,为监管决策提供有力支持。重视制剂许可证换证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规范配制及质量管理培训,推动医疗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技术、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中宝制药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企业全年监管检查不少于1次。
二是提高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指导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洁净区环境、工艺用水、注塑设备和空调系统等进行验证,规范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行为。加强对康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厂区建成投产指导,督促实施医疗器械GMP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帮助企业顺利投产,实现两年倍增目标。康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全年监管检查不少于2次,其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年监管检查不少于1次。
三是规范药械经营市场秩序。一是强化证前管理。按照省市的行政许可标准严把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准入关,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开办换证的初审指导,加强资质审查,合理引导布局,提前化解矛盾,为后期监管提供保障。加大GSP认证前指导力度,对不按照GSP管理要求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证照。药品GSP认证按序时进度完成。二是强化药品监管。严格执行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落实含可待因、麻黄碱复方制剂、罗格列酮、地芬诺酯、曲马多、安定等药品的购销管理规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规范企业冷链管理,严格落实《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保证药品在贮存过程中的质量。三是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加快医疗器械远程监控网络建设,加大购销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角膜接触镜和体验式家庭治疗仪市场大检查,重点打击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特药批发企业每季度监管检查1次,药械经营企业全年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四是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考核细则,把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与各镇(区)和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二是推行示范引路。选择1-2个镇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对照验收标准,上门指导服务,完善台帐记录,加强硬件投入,推动示范点创建成功,起到示范引路作用。三是迎接“两网”复查。进一步夯实创建基础,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创建成果,稳定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开展“两员”培训,及时办理举报投诉工作,保障县、镇、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运转常态化、信息化和联动化,迎接六月底市局组织的省级农村药品“两网”示范县工作复查。四是规范药品使用环节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执行《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加大基本药物品种抽查,规范购销行为,组织“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回头看,提高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水平。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一级)检查覆盖率100%,社区卫生服务站抽查覆盖率10%以上。
三、大力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开展以药械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检查。(1)开展中药饮片和隐形眼镜专项检查。主动掌握市场动态走向,跟进信息反馈,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检查,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2)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原辅料购进销售渠道、生产全过程以及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和配送企业购销渠道、票据管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配送质量、保障供应能力以及电子核注核销情况的检查,督促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和医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保证用药安全。(3)批发企业电子远程监管专项检查。重点对“四大类药品”和基本药物入网核注核销情况的检查,及时掌握批发企业与省局系统远程监管对接情况,努力实现实时上传进、销、存及仓库温湿度等数据。(4)医疗器械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区环境控制、工艺用水制备、灭菌、电气安全、涉血(药)原辅材料采购控制等重点环节和高风险品种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开展以合理用药用械为重点的专项检查。继续开展二类、含可待因麻黄碱复方制剂、地芬诺酯、曲马多、安定、克仑特罗等特殊药品、冷藏药品及疫苗专项检查,配合开展抗菌药物联合整治行动,加大对零售药店挂靠经营、违规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等内容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械市场流通秩序。
三是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集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收集和分析,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与疾病预防中心的合作机制,做到信息准确、联络通畅。积极开展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及早发现群发、严重疫苗不良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处置。扩大医疗器械监测报告覆盖面,明确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有明显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数不低于650份,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占总数不低于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总数不低于80份,实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绩效化。
四、切实加强药械监管及专业的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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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个县(市)的调查,农村药品市场供应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供应渠道、一个是非法供应渠道。合法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乡镇卫生院;二是药店(两县共有16个乡镇,有药店乡镇12个);三是村级卫生所和个体诊所。非法渠道有四个:一是有的商贩在集贸市场,暗地销售;二是游医药贩走街串巷,上门兜售;三是农村商店、小卖店偷摸销售;四是偏远村屯在家隐藏销售。目前,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生存困难,在利益驱动的心态之下,也从药贩手中采购药品,非法药贩正以各种手段侵入农村用药的合法供应渠道。穆棱市通过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非法药品供应以价格低、服务快的优势逐步占据广大农村药品市场。它们的到来,造成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着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三多”.即:假劣药品多、过期失效药品多、游医药贩多。两个县(市)80%经销假劣药品案件发生在农村;90%农村医疗机构存在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现象;农村游医药贩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胁。
为什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打击,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通过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市场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药品供应往往品种少、价格高、不方便;而药贩子价格相对较低、送货及时,这些从客观上为非法供应渠道提供了机会和市场。二是打击难度大。这些非法经营药品行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效果差。三是农村药品质量不高。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打击,把目标从城镇转移至农村,加之农村群众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较差,造成农村假、劣药品泛滥。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药品供应渠道不畅、没有充分占领农村药品市场;同时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供应渠道混乱,给假劣药品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单纯依靠行政监督的手段是远远不够,必须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规范和疏通药品供应渠道。
二、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杠杆作用,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其行政杠杆的调节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济,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药品市场的好转,是农村药品综合治理有效途径。我局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在总结穆棱、海林两个县(市)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农村药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1、增强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法律咨询服务、举办假劣药品展览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一方面,宣传合法供药单位药品质量相对可靠,提倡老百姓从合法供药单位购买药品;另一方面,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自觉拒绝假劣药品。
2、加大对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以打击农村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尤其对合法单位从无证单位采购药品的,进行重点打击。一年来,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检查管理相对人290多家,打击游医药贩15人次,查处取缔无证销售药品“黑点”51家,共没收药品106种,标值12万元,共收缴罚款32.4万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购销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3、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从贯彻和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入手,首先是强制推行建立“双记录”(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制度。要求管理相对人真实准确地填写记录,做到药品(医疗器械)记录和进货发票相吻合。经过穆棱、海林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一年的实践证明,真实、可靠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是规范进药渠道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对人档案。把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填表入档,做到心中有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各股、队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部记录在案。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和问题较重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4、强化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乡镇为基本单位,有计划地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事法规、药品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努力改变乡镇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管理相对人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深刻的了解,为今后药品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创造必要条件。
5、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的网络建设。积极探索既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又方便农村用药的药品供应体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积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镇和农村的延伸,形成以县级药品批发企业为依托,统一进货、统一结算、统一价格的连锁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药品质量;支持边远或交通不便区域实行“药品代购”,确保了农村药品优质有效供给。
三、针对农村药品市场特点,建立价低、快捷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我们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结合”。本着“监管到位就是服务到位,以大服务促进大发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过程中,我们发现非法药品供应渠道的主要优势是在价格低、服务优,而这些单纯靠打击、规范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不解决好农村合法药品供应单位的价格和服务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药品管理的局面。必须用行政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双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支持和鼓励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和非法渠道抢占农村市场,才能使农村用药渠道疏畅、药品质量得到保障。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从价格、服务二个方面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帮助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建立了快捷的供应网络。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时的药品供应才能满足农村药品需求。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经营企业划分南北两面片,以八面通、穆棱两个批发企业为中心,乡镇药店为落脚点,下乡联络员负责沟通,每3天一个巡回,将医疗院(所)需要的药品快速送到。这样做既满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药贩子无缝可钻。
二是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价格低廉是药贩子的最大优势,只要价格相对合理,合法药品供应单位在农村有广阔的市场。穆棱市药品经营企业在2000年9月价格综合下调36.68%的基础上,2002年5月又对240种常用药品的价格下调了17%,前后两次合计下调了53.68%,前后两次药品价格下调幅度之大、品种之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合法经营企业也从薄利多销中偿到了甜头,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通过规范整顿药品市场,不仅人民群众受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广大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方便。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适当降低农村开办药店“门槛”,鼓励在农村开办药店。在较大村屯、人员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药店,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商商之间、商卫之间的良性竞争局面,达到提高农村的供药水平、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促进农村医药市场不断规范,使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对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管理的设想和建议
通过一年的实践,虽然在农村药品市场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有效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经过对农村用药管理的探索,我们有以下的设想和建议:
1、加快乙类非处方药的实施步伐。现在农村商店、小卖店非法销售药品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药品市场有这样的“需求”。乙类非处方药网点的在农村设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广大农村的药品供应;二是使地下“黑点”变为地上“明点”,方便对其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农民群众“吃得起药”,又使药贩无利可图,一定程度上也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来形成县、乡、村三级卫生保障体制的供药渠道。现在农村用药的主要渠道仍是乡以下卫生院(所),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医疗院(所)药房管理规范》,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在规范它们的用药行为同时,能否实行乡镇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药品的试点。对于没有设立药品批发网点的乡镇卫生所、个体诊所所需的药品,由符合条件、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的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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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计量认证的实质是对实验室的一种法定认可活动,也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通过计量认证是各级药检所开展法定检验业务的基本门槛。实验室认可是对实验室从事特定检测或校准能力进行评价和承认,认可意味着认可机构承认实验室有从事特定的校准或检验活动的能力。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2月29日,我国已有50个药品检验所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其中有23个省级药检所。
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基本目的均为规范实验室的管理,保证实验室检验能力及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确保出具的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二者实施的主要依据均为《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在确保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的前提下,强调以科学的组织形式,明确程序及执行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并确保检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供应,实现管理和技术上的统一。
实践证明,药品检验所实施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目标分解到各个层级和个人;明确和细化了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促进了检验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确保了实验室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配置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利于检验机构全体人员切实转变观念,增强质量意识,自觉执行文件,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有利于促进检验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使质量管理活动进入良性循环,有效的规范管理。
二、我国药企检验实验室现状
药品GMP实施20年间,尽管药企检验实验室的硬件配置和软件管理水平得到相当程度的提高,但是管理水平仍不容乐观。在GMP认证时,药企检验实验室普遍存在缺陷。据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对近两年258家广东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过程中的2532条缺陷项目进行统计,其中有215个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存在缺陷,涉及厂家占调查厂家总数的83.3%。而且,药企检验实验室存在的缺陷集中体现在对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具有一定普遍性。如:人员素质不高,职责不清;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到位;未执行某些重要程序,如分析方法未验证,未建立和遵守实验室操作变更控制系统,检验仪器未验证和未进行偏差调查等;对检验设施、设备、试剂、标准物质、滴定液等要素的管理不规范等等。在近年发生的一些药害事件中,也暴露出药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漏洞,如齐二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即在于企业对原辅料的检验管理不规范所致。
1、缺乏药企检验实验室管理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的缺乏直接导致企业在对药品检验室实行规范管理时“无据可依”,药品监管人员检查时也颇感“无章可循”。
2、药品GMP对实验室管理的规定不系统、不具体
我国现行药品GMP对检验实验室管理的重视不够,检验实验室在药品GMP所处的地位与其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所占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药品GMP(1998年版)共14章88条,其中第十章为《质量管理》,仅有3条11款。据此GMP制定的《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共有225条,但其中涉及药品检验室的条款只有14项,仅占6.2%;在14项药品检验室条款中,硬件和设备8项,涉及管理的仅6项,存在重硬件轻管理的现象。
药品GMP中对实验室管理的规定缺乏系统性。与ISO/IEC17025相比,药品GMP把重点放在对检验程序及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上,而忽略了对实验室质量体系、组织形式、检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管理,缺乏相关要素的支持和监督,无法确保对检验程序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药品GMP尚未纳入部分对规范实验室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内容。如实验室管理、分析方法的验证、取样程序、留样要求、稳定性实验的应用范围、稳定性实验的留样要求等。
3、药品GMP现场检查对检验实验室的检查深度不够
药品GMP现场检查对实验室的检查缺乏针对性。没有专门针对实验室的检查要求,对实验室的检查包含在对质量管理部门的检查之中,导致实际分配至实验室检查过程中的检查员资源和检查时间显著不足。作为质量控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验室,其运行是否合理、提供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难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得到准确的判定。
此外,药品GMP中实验室部分的检查条款可操作性不够强,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掌握尺度。
三、规范药企检验实验室管理建议
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现状,迫切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药企检验实验室的规范管理。建议借鉴国外GMP先进经验,参照我国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管理模式,参考ISO/IEC 17025的具体要求,采取系列措施,强化药企检验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
1、参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的基本要求,制订《药品生产企业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ISO/IEC 17025是代表国际水平的实验室管理规定,也是我国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主要依据。以ISO/IEC 17025为蓝本,可从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个方面对药企检验实验室做出明确规定,全面规范药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推进其管理和技术进步;同时,可促使药企检验实验室实现与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管理模式的对接,有助于双方进行有效沟通;此外,还有助于药企检验实验室的国际交流,推进药企的国际化进程。
2、依据《药品生产企业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制定标准化、可操作性强的药企检验实验室评价标准
3、建立配套的药企检验实验室监督管理规定,如建立针对药企检验实验室的专项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组的人员专业构成、检查方法、检查内容,确保现场检查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世界卫生组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编.药品GMP和检查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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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州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围绕“十三五”规划认真开展,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治理,强化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有效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截止2016年11月,我州持有效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为x户,检查食品经营者x户次(其中农村地区x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x个次,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x件,捣毁售假窝点1个,罚没金额x万元,移送案件4件。
(一)有序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换证及合规性检查
一是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前准备工作。按省局要求对实施机关、配置设备、协同推进落实情况及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情况及时报送,确保系统正式实施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6月1日首日宁南县颁发我州首张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严格按照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省局制定的《xx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截止12月31日,我州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x户(食品销售者x户、餐饮服务经营者x户、单位食堂x户),变更x户,补证x户,换证x户,注销x户。三是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监督检查,指导县市逐级开展培训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同时在全州认真开展许可合规性检查,共检查许可办证材料x户,检查许可对象x户,检查发现实施机关自查问题67个,未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经营者户数x户。西昌市及时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档案管理的通知》,对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档案进行清理、归档。
(二)扎实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治理
一是开展鲜活水产品非法添加物专项清查工作,以辖区内鲜活水产品批发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为检点,以多宝鱼、鲈鱼等鱼类为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检,抽检水产鱼类x批次,合格率x%;共检查水产品市场经营单位81户、餐饮单位x户, 现场责令整改5户。二是开展“总局通告42批次白酒不合格样品”流通环节清查工作,检查大中型商超37户、批发商56户、白酒经营户x户,未发现不合格白酒。三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检查“回头看”,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 x户次,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x户,专项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5批次。四是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无合法来源、无“两证两章”和腐败变质猪肉、病死猪肉行为,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235台次,检查批发、农贸市场x个(次),冻库51个,猪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8户次,猪肉经营户x户次,餐饮服务单位x户次,查处无证照经营冻库案件1件。五是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全州17县(市)局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西昌市将此项工作与“双安双创”有机结合;德昌县精准摸底,强化现场核查工作,重点取缔非法“黑作坊”、“黑窝点”;宁南县建立动态监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并对本地特色食品“米花”、白酒、茶叶、米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同时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强化风险防控;会东县提出了“分类、分级”彻底清除“雷”患的对策,整合力量深入农村基层共同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会理县主体调查基础资料为抓手,发挥乡镇、村级食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职责,划分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木里县采用“小局大所”模式,股所两级联动将城区及乡镇片区划为四个监管区域,有效监管;昭觉县结合服务群众,免费统一为食品经营户定公示栏等方式,即有效开展工作又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喜德县采取分时段、分阶段、分片区集中监管力量各个突破,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截至10月底,全州共检查食品生产单位x户/次、其中食品生产小作坊x户/次;检查食品销售者x户/次、其中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x户/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x户/次,其中学校食堂x户/次;监督抽检食品总数x批/次,快检42批/次,其中不合格x批/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x个/次,捣毁食品“黑窝点”1个,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户x户,无照经营户x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x份,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x户次,查处不合格食品案件x件,案值x万元,罚没款x万元,查扣不合格食品x公斤,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六是认真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对全州辖区内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进行重点检查,共检查配制酒生产企业1户、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经营单位x户、相关类型小食品经营店x户,责令整改并下达《监督意见书》6份。七是自9月起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近一年半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推进,目前专项行动正按州局既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
(三)稳步推进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一是根据总局出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管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下架退市等各项自律制度;二是把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与同级农牧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机制,做好准出与准入的有效衔接;三是在流通环节试点建立重点品种追溯体系,2016年西昌市局按政府招标采购395套票证一体机用于开展猪肉追溯体系建设,在全市38个农贸市场中推广使用,同时选取设施较为完备、人员流动量较大的28个农贸市场和大型连锁超市建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四是选取我州部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建设单位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和实施追溯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农贸市场示范创建,通过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一手抓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依法监管,严格落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下架退市以及重大肉类疫情、疫病报告等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五是落实专项资金,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能力建设。2015年划拨的专项资金5万元分别用于我州3个县局购买快检试剂;2016年省局划拨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我州第一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xx宏林农产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和西昌市金泰水果批发市场)重点建设。
(四)不断规范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区域负责、人员定岗、责任到人”的原则,要求各县市局日常监督检查按风险等级划分,每户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巡查,每户巡查一次以上,同时认真填写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详细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做到巡查有计划、现场有笔录、发现问题有处理意见、处理事项有结果、检查笔录有签字,实现日常监管“全程留痕、随时查控”。
(五)继续全面加强业务培训
一是继续开展面向食品经营者的普及修订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分级分类做好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对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集中培训,分别组织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组织17县(市)农贸市场负责人到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现场观摩;二是按计划开展以食品经营许可、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内容的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组织食用农产品抽检快检培训、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改革后)培训、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培训各1次。
二、夯实基础,抓住重点,从严做好新形势下食品流通监管工作
2017年全州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按照总局和省局、州局的总体安排和统一部署,以体现“四个最严”为遵循,以强化“四有两责”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力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规范引导,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1.强监管,严格落实食品销售主体责任。一是指导县市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销售主体严格依法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有效保障购进和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可溯,质量可靠,避免因贮藏、运输、销售等经营条件不合规、温度控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和腐败,及时清理库存,及时召回和有效处置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二是将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纳入目标考核,制定细化量化的考核指标并开展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适时通报考核结果。三是要落实网络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指导各县市局加大网络食品经营检查力度,落实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管理,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现场核查把关,禁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食品销售者入网经营等工作。
2.抓关键,全力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一是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承担管理责任;二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市场开办方建立自检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等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三是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制度。
3.严规范,持续推进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xx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要求,我州正逐步建立多层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要持续完善农贸市场示范创建,进一步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农贸市场规范工作,各县市应引导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建立电子追溯体系,并在1至2个农贸市场初步建立以索证索票、台账等传统方式为主的食品安全重点品种追溯体系;二要加快建立健全批发(农贸)市场、超市快速检验检测室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质量安全公示制度,依法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促进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优化升级,培养一批“放心肉菜示范市场、超市”,以点带面,发挥食品供应主渠道带动作用;三要监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加强日常监管,把好源头采购关、市场进货关、销售关,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持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针对农村食品市场问题多发、潜在风险大,长期性、复杂性和顽固性的特点,在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扫雷”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突出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重点查处无证经营、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突出重点场所,以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场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依法规范经营;三是突出重点品种,以肉及肉制品、食用油、节日性和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2.继续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州局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强化畜禽水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3.深入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进一步进行清理整治,建立完善经营者主体档案,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对销售来源不明、标识不清、非法添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食品的要严管重罚;同时加强与教育、公安、城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群防群治,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工作。
4.强化保健食品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一是要求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名称、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品,严格防止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严禁夸大和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和作用;二是严格按照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等5部门下发的《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有效遏制保健食品非法营销和虚假宣传行为。
5.加强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州局适时组织开展流通环节环节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宣贯等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力度。
(三)突出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流通环节日常监管
1.落实痕迹化日常监管。一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由“网格化”监管人员实施,确保监管覆盖面达到100%,按照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对辖区内一般风险食品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较高风险单位每年检查2次,高风险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及时、依法处置监督和风险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做好清查、下架退市及销毁工作,排查食品安全除患,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存在于市场或再次入市销售;州局不定期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对象为批发市场和大中型商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各项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腌腊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食品,食品流通聚集区、食品问题多发区、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区域,春节、国庆等节日的监管力度,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及时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三是加强对食品仓储及食品经营冷链等环节日常监管,按总局研究制定的食品仓储及食品经营冷链管理制度开展监督管理。
2.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一是指导各县市局依法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开展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无证经营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分类施治的办法,解决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问题。二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主体档案安排专人管理,并及时充实、完善档案信息和内容,使食品经营主体档案真正成为食品经营主体的出生证明、成长记录和信用档案。四是按照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证核发和网上申报及电子许可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把好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口。市区、县城、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者办证率达100%。
3.强化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县市按照《xx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即落实全覆盖监管的要求,又督促引导其改善经营条件,提升经营能力。
(四)推进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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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种形式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为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可靠和价格合理,保证农民健康,让农民得到实惠,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规范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要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要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的建设,遵循市场机制,发展连锁、配送等现代物流方式,积极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延伸,扩大连锁门店或服务点在农村的覆盖面,增强对农村用药的配送能力,也可因地制宜,采取委托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方式,并逐步建立面向农村的药品配送中心。要加强对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建设的管理,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购进药品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储藏药品要符合条件,保证储运过程中的药品质量。购销药品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确保农村卫生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行为规范、渠道合法。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用药
规范农村用药,是实现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的重要保障。要把规范农村用药与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切实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制度。
乡村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法定名称,并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验、配。要积极利用现有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药品供应中的作用。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农民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外配药品的做法,保证农民能够方便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监管部门要调动社会积极性,健全农村药品质量监督体系,认真总结推广设立药品质量监督乡镇协管员、村信息员形成乡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的经验,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打击;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当人药使用清查的力度;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规范合法;要严厉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严禁将受国家保护的濒危动、植物品种作为中药材进入集贸市场销售。
卫生、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在农村中进行的医疗、药品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工商部门对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物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严禁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损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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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
农村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地区,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保证条件。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执业医师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依法行政,严格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农村药品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农村中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农村药品的购销行为与渠道规范,确保农村药品质量,严格控制农村药品价格。
二、多种形式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农村药品供应必须注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规范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可靠和价格合理,保证农民健康,让农民得到实惠。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机构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也可采取跟标等方式参加县级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采购。加强对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建设的管理。购进药品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储藏药品要符合条件,保证储运过程中的药品质量。购销药品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确保农村卫生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行为规范、渠道合法。
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面向农村的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用药
规范农村药用,是实现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的重要保障。要把规范农村用药与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切实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目录。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乡村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法定名称,并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验、配。要积极利用现有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药品供应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农民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外配药品的做法,保证农民能够方便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监管部门要调动社会积极性,健全农村药品质量监督体系,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地区设立药品质量监督乡协管员、村信息员形成乡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的经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同步实现药品监督网络在农村覆盖到位。
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打击;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当人药使用清查的力度;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规范合法;要严厉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严禁将受国家保护的濒危动、植物品种作为中药材进入集贸市场销售;取缔各种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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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原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移交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后,统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为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原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移交给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到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范贤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尽快完成职能移交工作,不得因为职能移交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职能移交工作自发文之日起由接收单位开始履行。
各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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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管理;成本核算;药品收入
1引言
作为医院重要的流动资产———药品,是医生为病人有效治疗的手段之一,同时,药品收入是医院医疗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成本也是医院经营成本的重大组成部分,加强对其管理与核算,对医院的医疗安全、资产安全、成本控制及降低病人负担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严格药品管理,加强药品成本控制对于促进医院技术水平、提高医院管理能力、提升医院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着重大意义。
2医院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指引下,我国各医院经过多年不断发展,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药品管理也逐步规范,但当前我国部分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和核算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2.1医院药品管理组织不健全、结构不合理
一些医院药品管理组织架构体系不健全、不合理,造成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导致职能交叉缺失或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改进措施:建立医院药品四级管理组织结构,第一,在医院领导下成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分管院长、药剂科成员、临床各科主任、纪检、审计、财务人员组成,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批准医院药品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医院药品使用目录,审议医院药品新品的引入,以及药品管理的其他重大事务;第二,分管院长主要负责药品采购计划的审批,临床急需药品引入的批准,药品部门财务报表的审批,以及临床用药的管理;第三,药剂科成员由药剂科主任、采购员、药品会计(由财务科派驻)、临床药师、药库管理员构成,主要负责日常药品的计划、采购、入库、核算、指导临床用药等工作;第四,门诊、住院药房,成员由各药房主任和发药员组成,负责日常药品的调拨和住院病人处方、医嘱的审核、发药。
2.2医院药品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力,形同虚设
第一,建立医院常规药品使用目录,完善药品新品种引入机制和流程,明确各机构职责。目前部分医院药品在用品规范混乱,引进药品新品随意性较大,一方面造成满足不了病人治疗需要,另一方面造成药品部分品种多余、滞销、积压浪费,不必要地增加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差错的概率,提高了医院药品的经营成本,甚至为不良产商临床促销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改进措施: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国家和地方基本药物目录,由医院临床各科室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治疗需要,提交本科室药品使用品规,交由药剂科汇总,药剂科对各科室提交的药品品规,对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形成医院药品使用目录初稿,交由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同意后再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对药品目录初稿中的各品规要严格审查,重点审核药品各品规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审核通过交由委员会主任批准执行,形成本院的药品使用目录。另医院每年可定期根据此流程,调整完善药品使用目录,以满足医院业务发展及病人治疗的需要。药品目录出台后,医院药品的采购、使用必须严格在目录品种范围内。对于不在目录范围内的品种,病人确实治疗急需,由医生填写药品临时采购报告,详细说明病人信息、使用品种、剂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交由药剂科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意采购。第二,调整完善医院药品流通流程,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工作制度。部分医院药品采购流程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经常造成部分药品断货,直接影响临床治疗用药,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另外部分品种滞销积压,造成报费损失,提高药品经营成本。改进措施: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各医院可根据业务需要,仓库储存条件,每月形成2~3次批量采购计划,由仓库管理员根据前期药品消耗量,结合医院药品现有库存量,另考虑到医院病人季节性、周期性等特点,出具药品采购计划稿,交由采购员整理,采购员对计划采购稿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医院采购目录制作采购计划表,按各采购公司详细列明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形成的计划表交由药剂科主任审核,药剂科主任重点对医院的急救品种采购数量结合库存量进行考量,并对其他品种采购量根据有关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最后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采购。另可建立对医药公司供货情况的考核机制度,避免医药公司供货不及时、故意不供货等行为。第三,调整完善药品入库入账流程,引入先进的药品管理核算信息系统。现今部分医院管理核算信息系统设计不合理、不完善,造成内部控制不到位,出现监管漏洞,时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情况出现。改进措施:根据医院药品工作制度、流通流程,引入先进的药品管理核算信息系统,形成药品三级账管理核算方法,财务科负责药品总账的核算管理,药剂科(药品会计)负责药品明细账的核算管理,仓库管理员负责实物账的核算管理。药品采购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根据到货清单对药品进行挂账入库后通知采购员进行审核确认,采购员根据验收记录,详细核对每个品种品名、规格、产地、价格、数量,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上确认,完成药品的挂账入库,增加药品的实物库存,药品会计根据采购员、审计审核合格的发票,在挂账入库的记录中对药品进行冲正入账,同时重点核对药品的价格。第四,制定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制度。部分医院存在药品价格管理混乱,调整随意,责任不明确。改进措施:制定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制度,完善调整流程。采购员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地方招标采购目录或询价记录(询价流程由纪检、审计人员参与)制作药品价格调整目录,由纪检、审计人员、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同意后交由药品会计人员在药品管理核算信息系统中执行调整。第五,调整规范药品核算方法。部分医院存在药品核算方法混乱,有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不能正确地反映药品经营成本。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的医院新会计制度,取消药品进销差价,药品改按进价核算,建议医院实行实进实出会计核算方法,这样能够正确核算反映药品的经营成本。第六,明确药品实物负责人,建立药品定期盘点制度。部分医院药品仓库、药房或多或少存在账实不符,药品质量保管不当等情况。改进措施:由医院指定药品库房的实物负责人,仓库为仓库管理员,各药房为各药房主任,负责本科室药品的日常核算管理,同时,医院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库房药品进行清查盘点,对出现的账实不符、报损情况查明原因,上报院领导,如系人为因素,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由药品会计根据盘点结果调整药品明细账,财务科根据药剂科月终上报的药品盘存报表调整总账。
3结论
医院药品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医院医疗安全、经济效益和健康发展。同时,医院药品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是本人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提出的一点建议。因此,医院要建立起考核机制,提高各部门、各成员对药品管理和药品成本意识,一起努力,共同做好严格管理药品,共同促进医院的良性有续发展,要全方位、全过程地控制、管理药品,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者:张敏 单位:安徽省望江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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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建伟教授继续介绍说:“在广西南宁,警方近日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药、假冒保健食品案;其中710个品种的高仿假冒药被查处,涉及金额高达4620万元。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些假药制售者已经将目光瞄准了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这些假药大多在县级以下的药房出现。在海南,警方日前破获一起假冒保健食品案,查获了5个制假窝点,涉案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产品销售到了全国13个省市。经检测,犯罪分子在27个品种里面添加了西地那非――也就是俗称的‘伟哥’成分。如果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滥服,很可能引发伤害,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网络的普及,同样也为假药的销售提供了令人担忧的“便利”,使其危害性百倍、千倍地放大。连建伟教授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充满忧虑地说:“据我了解,现在拿到网络售药资格的,全国只有24家企业,而且允许销售的药品也只能是非处方药。但是,网上或明或暗地在卖药的网点何止千家百家!这些不法分子出售的药品也早已突破了非处方药的范畴,甚至价格数千上万、号称治疗重症难症的‘进口药’,也都可以在网店里轻而易举地买到。我举一个例子: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微整形注射产品仅四五种,但市场上实际使用的却有上百种。再比如:去年3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说,有人打美容针,一针居然要价10万元!尽管要价这么高,但消费者也难以用上真正有效果的针药。那次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肉毒素针’、‘韩国除皱因子针’等8种药品,居然都是假药。这个案子是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典型案件,涉案的假药不但达不到美容目的,还极有可能会造成毁容的严重后果。经药监部门调查,这些涉案假药和无注册医疗器械,均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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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标价与最高零售价之差率虚高
我们从某医疗机构执行的中标药品价格中随机摘录10个品种就相关价格作比软,仅简单地算术平均,差价率竟然翻倍。
(三)原辅材料成本与完全成本及自销价之差率虚高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是药品成分的核心,其成本一般应占据完全成本乃至药价的大头,可实际上不尽然。我们随机抽查了一家医院今年自制的51种药品,从自报的数据发现大部分药品的原辅材料成本未占完全成本的一半,完全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气费、试剂费、管理费等却占了很大比重。一瓶0.3g×60粒的寿星胶囊,原辅材料1.99元仅占完全成本15.45元的12.9%,占自销价17元的11.7%。
(四)同一药品在同一时间、同一城区执行的零售价高低悬殊。
二、药价虚高的原因
(一)药价管理办法有待完善
出厂价、批发价未列入管理范围;成本与价格的预审、监审、备案制度欠缺,等等。
(二)医药体制和药品采购制度不完善
一是医、药分离进程缓慢。二是药品市场数量少、规模小,竞争不充分。三是定点医院、药店和非定点医院、药店在价格、招投标等管理上没有体现区别。定点医院、药店因多_项基本医保消费收入,也应该多一份责任和义务。四是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未形成经常化、制度化或法制化。
(三)监督体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对大处方、密码处方等问题缺乏法纪上的管理;对民营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的行为没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指导;医院、药店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根本不做价格台账,让有关部门不能深入检查;对回扣及牵涉贿赂等性质的惩治首先在司法解释上需要进一
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能研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还不够。另外,监督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还有一些新的课题:同一化学名或主要成分相同的药品,有的有多个商品名称,如“阿奇霉素”就有“多培欣”、“开奇”等近30个商品名,一个厂家一个,一字之差的商品名、化学名不计其数。
三、建议
(一)切实把出厂价列入管理范畴。药品出厂价是源头价,是形成批发价和零售价的基础价。可是,现行列入药品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形式的是最高零售价,也就是说,对出厂价及其生产成本的预审、监审无管理措施,出厂价的合理性、科学性就得不到有效监管。对出厂价的监管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实行生产企业定调出厂价报备制度;另一种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审核后确定最高出厂价。
(二)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的差价率要从紧安排,若据此计算超过最高零售价,则按最高零售价执行,即实行差价率和最高零售价双重控制。对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也要实行差价率控制,但应从宽一点安排,或以反暴利的形式管理。
(三)区别控制最高零售价。目前执行最高零售价,不仅大多数药价没有突破上限,而且各地苦乐不均。这一最高零售价不是全国一价就是全省一价,没有体现市场的特殊性和地区差别。一般地讲,地产(本市、本省)药品的零售价应该从低安排,反之则从高安排;大、中、小城市市场因流转费用不同,应该分别按从低到高安排。如此安排和执行,使用地产药品的患者和大城市患者就可享受到较低的零售价带来的利益。
(四)建立竞争充分的药品营销市场
大胆地培育和大规模地建立药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专业药品市场,培育营销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药品营销网点进大街小巷、进超市、进社区,形成多体制、多层面的竞争格局,从而形成低价竞销局面。
(五)把药品价格招投标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