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对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2008年美国蓄积已久的“次贷危机”一触即发,由于世界金融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这场危机所带来的“蝴蝶效应”率先波及北欧的一些国家(诸如冰岛,芬兰),进而快速蔓延至全球,造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金融危机。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的财政当权者依然不遗余力的掩饰自身在这场金融浩劫中的失职与制度构建的缺失。美国前任美联储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将这场危机归结为“典型的盲目乐观的泡沫”(classic euphoric bubble)和“百年一遇的洪灾”(hundred year blood)在各国诸多财政官员口中,这场灾难是偏离了正常轨道的“意外事件”或是“完美风暴”,是诸多事件“恰如其分”的进行了组合,并且同时发生,最终不幸的造成了全球金融系统被摧毁这样一个结果。时任美国财政部长的盖特纳的一席话也印证了高层对于“意外事件说”的看法:如果我们能做的更好,我们绝对会毫无保留的做到更好。相反,我们别无选择。这就是最根本的教训。
当然,如果将一场波及如此之广,破坏力如此之大的危机说成是一场巧合的叠加,这显然是颇具宿命论味道的痴人说梦。在《金融守护人》一书中,三位美国作者:詹姆斯・巴斯、小杰罗德・卡普里奥、罗斯・列文,同样并不认同这种偶然性的起因。在本书中,三位作者通过走访国际清算银行、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爱尔兰中央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收集第一线分析数据与经验成果,最终以监管制度供给缺失为切入点,梳理了一系列导致本次危机的理念性和制度性原因。当然,这本书的研究范围并不仅限于这场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在全书的最后一个章节,作者仍然以批判的视角审视了被社会各界视作美国金融“救世主”――《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书中直陈这部美国有史以来最冗长的金融法案的种种弊病,并对未来可行的制度做了构想,其大概的思路是:设计一个由民众选举产生的,能够保证其制度制定基于公众利益考量而非政治团体利益的金融监管机构――人民卫士,这也就是本书命名的由来。
当然,08年这场金融危机现在看来已经渐行渐远,世界经济也在井然有序的走向复苏。这是不是说我们现在再来审视这场危机发生的原因就失去意义了呢?当然不是这样。如何对抗危机是一码事,而如何预防危机又是另一码事,在危机过后,我们似乎可以对危机应对的探讨暂时松一口气,但是对于危机的预防我们却不能不加以考量。正所谓防患于未然,如果在“亡羊”之前,我们先去补好制度的“牢”,那么我们完全有能力避免危机的发生,而非像盖特纳当年以无法预见作为监管不利的遮羞布。
二、金融危机缘起背后监管理念的管窥
正如前文所说,金融危机绝不是一连串巧合的叠加,在偶然的背后隐藏的是危机事件发生的必然性。本书主要从监管制度缺失、官员道德风险、政治集团左右等几个方面论证了这一“必然性”。文章的开篇并未像其他论述危机原因的著作和文章一样,手就从制度层面谈起,而是从理论层面起笔,梳理了监管制度背后的三大主流理念: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 faire)、公众利益主义(public interest view)、私人利益主义(private interest views)。
(一)自由放任主义
其中自由放任主义理念基于完全市场假设。在完全市场的逻辑下,市场有足够的能力自我消化交易当中的摩擦与相关成本,所有的合同可以无迟延的履行,公众不需要消费者保护措施或反欺诈措施,这种监管逻辑的经济学原理是公众在进行金融消费时掌握的信息与金融机构是等量的,因此可以准确的把握合同的细节与风险,因此施以额外保护这一干扰效率的手段就显得颇为多余,这也构成了早期的监管理念。作者为了驳斥这种横行于金融领域的自由主义理念,辨析了两种监管行为在完全市场和非完全市场中的表现,从而得出结论:在完全市场下,最终的风险也会由部分投资者承担,更何况,两者之间的信息天生就是不对称的。
(二)私人利益主义
再来看私人利益主义理念下的监管制度。私人利益者认为尽管存在市场失灵和法律体系失灵,但是政府往往缺少激励和能力去矫正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私人利益者往往承认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存在,亦认为善意,全知的政府能够通过实施金融监管措施,来减少法律体系不完备所造成的连锁反应,因此区别于自由放任主义。同时,私人利益主义认为监管中存在政府失灵,这一点又不同于公众利益主义。私人利益者理论基于对人的本质的反思,这一理论认为人生来就是追求私利的,正如商人会追求经济利益,政府官员也会追求个人的利益,但是官员可以通过实现社会公益的手段来满足个人利益,比如在选举制下的民主国家,政府官员会通过满足社会利益宿求的方式谋求连任,在这样的逻辑思路的推理下,“私人利益主义”似乎为官员道德性缺失所带来的风险加上了一层保障,毕竟他们会以实现社会利益作为自己的进身之道,相应而来的制度体现就是缺少了对官员决策行为的监管,按照本书作者的说法:这场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受到私人利益主义的影响而纵容了权力寻租,加剧了一系列的金融“倾向性政策”。在现实中,私人利益主义一个最明显的表征便是金融机构负责人与金融政策制定者之间的“旋转门”,包括艾伦・格林斯潘在内的诸多美国财政高管都曾在大型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人,当然,如果按照“私人利益主义”的角度来看,他们有理由在入职之后恪尽职守做出公允的监管决策,但是事情的发展并不如预期那样尽善尽美。他们在入职之后的一系列为金融机构自由化铺平道路、为金融机构加杠杆松绑、为金融产品无节制创新解禁的政策似乎并不能被认为是排除了既有利益干扰的理性决定。因此,作者认为,私人利益主义对于金融监管制度而言也存在着巨大的弊端。
(三)公众利益主义
公众利益主义认同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并且认为政府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解决当前市场失灵的问题。按照本书作者的表述,公众利益主义为以下两类金融监管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限制金融机构投资的监管措施以及强制金融机构持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的措施。这是因为金融监管的动机源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为上述两种规模的经济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规模,开发复杂的金融产品,外部性的存在则意味着规模庞大、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蔓延到更多的领域,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着重对上述领域进行金融监管。但是,公众利益主义之所以信赖政府的调控是“万能的”,前提是政府有通畅的信息渠道。当银行破产将会产生负外部性,而债权人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左右银行的风险行为,那么拥有足够信息的政府就应当出面帮助债权人选出他们认为合适的金融机构负责人。但是,问题随之而产生。政府是否果真拥有那么完备的信息储备可以及时发现当前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政府通过法律手段调控的滞后性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如果按照这一主义的观点,仅依赖于信息充足的政府,那么迟滞反应所带来的灾害就不能第一时间被发现,我们就要任由在危机肇事以后才能做出缓慢的反应。因此,笔者认为,在公众利益主义倡导政府调节的主力地位之余也要重视行业内部进行的自我监管与约束,因为内部监管的时间差要远小于信息传导至政府部门的时间。
三、对于“人民卫士”制度的商榷
(一)“人民卫士”制度的构想
在《金融守护人》一书中,作者在总结了既往监管制度的不足以后,提出了一种新的监管思路:成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作者称之为“人民卫士”),给予“人民卫士”一定的权力:随时获取有助于其评估金融监管状况的信息;随时从金融监管部门获取有用的信息;任何隐瞒、妨碍或阻挠信息提供的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丧失就业的机会。获取的所有信息都将公之于众(除非涉及隐私的信息保密,但保密的力度要低于原有监管部门的保密程度)。同时“人民卫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每年向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提交报告,评估金融监管部门当年在促进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方面的表现。该机构没有对中央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控制权,换言之,就是不能干涉央行或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力或职责,亦没有任何监管权,只负责对金融服务业的各个领域进行评估。人民卫士机构有三大特征:政治独立性(最高层管理者需由总统任命并参议员确认)、独立于金融市场(该机构高层在卸任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受雇于金融服务行业)、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获取渠道。
(二)“人民卫士”的积极影响
“人民卫士”的构想对于全世界范围内既存的监管机制而言是前所未有的新奇设想。因为它是一个具有强力信息索取权、披露权但是又不具有对金融机构控制权的机构。那么它的存在封锁了从原有的私人利益主义出发而形成的“旋转门”,从而让大型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与监管机构不能自由的流动,减小了政策制定的偏失可能。
在机构在金融监管体系的位置上看,它超然于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甚至也不属于监管部门,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好信息的传导与披露。这样的独立性决定了它可以不必受政治力量的干扰,也不用谄媚于金融行业,拥有能够进行综合评价的必要资源。因此,它的公正性值得人们信赖,同时由于其独立性,它也可以从旁观视角对于目前的金融监管政策做以评判,从而使金融政策经受更广泛的讨论。
(三)对于“人民卫士”构想存在问题的探讨
“人民卫士”的构想在笔者看来有些理想主义而忽略了实践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权力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在作者的构想当中,“人民卫士”对于信息的索取权不可谓不大,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制定规定的方式来确定它有这样的权力,但是在现实运行中,如何让“人民卫士”所获取的信息就是真实的有保障的,这还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一来是“人民卫士”的组成人员要有足够的专业素养,可以通过提供的数据来初步甄别,二来,也要有一个技术性的监管机制,通过监测该机构的日常营业状况来验证数据的真伪。
另外就是团队激励制度的问题。上文已经说过,为了维持“人民卫士”能够正常的开展金融业的评估活动,就要拥有一个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团队。这也就决定了这支团队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官僚队伍,因此,随着专业能力的差异,“人民卫士”的专职团队成员的薪酬也要相应的提高。而且应该高于同类金融机构行业岗位的薪酬,如若不然,必然发生因为激励机制不佳而产生的负效应,诸如团队成员离职等等。但是如果要将这一机构的人员薪酬提高至高水平,因为选民(纳税人)并不希望其薪酬水平达到使其有效运转的水平,因为在普通纳税人的视角来看,一个公务部门有这样极高的薪酬是并不正常的。所以,实行如何的激励制度来留住团队的专业人才也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最后,就是基于私人利益主义来审视“人民卫士”成员道德性的问题。每个人都有内生的私益倾向,当然,这一机构的官员也同样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尽管我们封锁了“旋转门”,但是这并不能根本上使官员恪尽职守,不与金融服务业发生节外生枝的来往。正如林达所言:在立法的思维中,官员的道德是靠不住的。因此,同样地,与“人民卫士”的高管的腐败做斗争又成为了我们要慎重审视这一制度的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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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金融监管行政法。作为经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它监督和调控着金融市场,平衡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自身特点,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一)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要求监管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增加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实践证明,金融安全是经济安个的核心。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虽然整体上运行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隐患,如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运作不够规范,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诈骗比较突出。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者的权威,赋予其更大权力。这使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要求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弹性,以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上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交易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迅猛增长,1995年其日均交易量已高达2万多亿美元,新的金融交易品种不断出现,金融创新的浪潮势不可挡。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不断急剧变化着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国人世之后,国内金融市场将逐步开放,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有效监管是针对市场缺陷发挥预防性、弥补性作用,而不是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作用,不能影响或抑制金融业正常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人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灵活性,其规定不宜太过具体,应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管效率,这就必然降低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确定性。
篇3
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为的监管行为,能够对那些不公平的金融行为进行很好的管理控制,进而为金融行业提供一个公平、健康的秩序,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金融行业的发展变化与国家经济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换句话讲,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能够尽量避免国家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的发展进步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二、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有很大的不足,阻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执行,下面简要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几点不足之处。
2.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是对所有金融行为的监督管理,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是所有的金融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金融行为没有明确的规范,甚至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金融行为,都没有很好的条文规定。例如,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的规范很不明确,致使金融监管机构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度,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另外,金融行业也是在不断发展的,但我国的法律规范却没能和金融发展很好的同步。现在,电子商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金融交易中的比例越来越重要,但法律法规还没有更好的完善对于这些新兴的金融行为的条文规定。
2.2、金融监管机构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沟通不够。各个机构的分工形式非常不错,机构间也有沟通会议,但是对于会议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的沟通是不够的,阻碍了解我国金融行业的情况,不利于各个机构工作的良好开展。其次,金融监管机构理念仍然是传统理念,导致对于金融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现在,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监管机构面临的情况是瞬息万变。但由于监管理念的落后,导致了监管机构不能很好的发现金融行业内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风险。可以说,这样的金融监管是不到位的。
2.3、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没有好的从业人员,再好的政策也不能被很好的实施。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很多监管人员对于业务的熟练程度不够,整体的专业素质不高。目前,我国的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储备量、金融风险的认识判断水平不能满足对于金融监管的要求。而且,很多监管人员从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同样不小。另外,随着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形。而我国很多的监管人员不能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脚步,业务水平呈现出大幅度的落后。显然,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阻碍了金融监管的良好执行。
三、金融监管机构不足的调整策略
3.1、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文。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完善,才能促进金融监管的执行。首先,对于一些没有法律规定的金融行为,或者随着时展而产生的新兴的金融行为,必须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而对于一些有规范的金融行为,也应该随着金融行业发展,不断的去修改完善其中的法律条文细节,使规范更加细致准确。同时,对于那些市场影响巨大的金融行为,必须要不断的去加强其法律规范,务求考虑到这些金融行为的所有情况,从而保证金融不会出现大范围的波动,影响经济的发展。
3.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机制。首先,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此,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条文规范,规定在金融机构开展机构会议时,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规定它们应该分析报告金融行业的哪些方面,从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全面沟通,实现不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同时,还要改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加大对于金融监管的力度。从而对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进行及时的监督管理,尽可能的去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另外,也要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部门构造,数据收集、数据分析、风险监管等各个部门分工要明确,职能要分配清楚,这样能够很大程度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3.3、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刻不容缓的。首先,要改善监管人员对于金融监管的理念,让他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重要性,这样他们就会更有责任感的去工作。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对于金融风险的分析判断更加准确及时,从而提高其处理金融风险能力。也要促使其不断的更新金融监管知识,对于新的金融行为有很好的分析了解。另外,可以实行老人带新人的制度,在保证金融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提高新人的实践能力,保证高能力金融监管人员的连续性。当然了,应该鼓励监管人员自主学习,不断的充实自己,掌握更多的知识。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的金融监管人员应该能够掌握新技术的应用方法,尽量做到对新科技的熟练应用。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尽可能的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四、总结
国家要意识到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看清楚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构机制问题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策略去解决问题,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工作的正常执行,这样才能保证金融发展的健康稳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能产生很积极的效应。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工作不仅仅需要国家安全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常工作,也需要多方面对于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金融行业。(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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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晔.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面临的职能定位困境及其对策分析[D].湖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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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的发达国家进行金融监管的改革
1、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思路就逐渐的发生转变。美国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的3月份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第一次提出如何抑制系统性的风险,并且提出从严监管的思路;随后在2010年的7月份生效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文件涉及的广度以及深度在美国历史上绝对是空前所有的,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监管、信用评级业以及系统性的金融防范等,主要内容为:①赋予美联合众国更大的监管权力;②实行限制高风险的“沃尔克法则”;③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④成立金融稳定监督文员会,由他们负责检测和处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⑤建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
2、英国:经过金融危机给英国带来重创后,英国有关机构认识到由中央银行之外的机构来统一行使金融监管职责所带来的弊端,在2010年五月份,英国大选之后,英国政府就提出了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如下:①由英格兰银行来行驶金融监管职责;②撤销金融服务局。在下一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新的文件,在文件中强调又金融政策委员会以及审慎监管局来负责防范系统风险。
3、德国:在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联邦金融监管是最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的监管。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德国改变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由德国央行直接全面负责银行的监管,尊重央行的独立性,并且德国央行有权利监管其他的银行。
4、法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法国并没有像其他的发达国家一样,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文件以及方案,只是通过相关的监管机构的法令以及在议会过程中通过的相关法律草案。例如,在2008年时实行的《经济现代法》中明确规定了由中央银行统一管理证券、保险以及银行业务,其他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监管机构都隶属于中央银行下的审慎监管局。
二、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走向
1、加强了国际监管的合作。美国是最早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但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就波及到了全球,使全球都陷入到了金融危机之下,因此应该加强国际间的监管,从而减轻市场风险的跨国传递。然而国际监管的合作都需要借助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G20峰会等这些国际组织的力量。加强国际间的经济合作。
2、金融监管机制的多样化。在金融危机发生前,主要是单一的外部强制性的监管,等到金融危机发生后,已经由单一的外部强制监管转变为外部监强制管与内部自律性监管相结合。巴塞尔银行的监管机制在这方面得到了最大的体现,改变了原来单一的外部强制性监管,实现两种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这样一来,就为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提供了稳定的监管环境,促进各国金融业的发展。
3、监管的标准越来越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禁止高风险的衍生品的交易,或者是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产品的交易;②规范金融创新,例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中规定:银行只能拿百分之三的一级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③对可能产生系统性的冲击的大型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预防风险。
4、建立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受到经融危机的重创后,一些发达国家认识到对特定微观机构的审慎不能够满足当下的发展要求了,必须建立一个宏观的审慎监管体系,从而加强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5、监管的范围越来越广。原来没有对高风险的衍生品进行监督,现在把高风险的衍生品纳入到了监管的行列,之前没有监管的盲区现在慢慢的纳入到了监管机构之下,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欧盟委员会新实施的监管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对冲基金必须进行注册,定期公布金融信息,使信息透明化。
6、在监管理念上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金融危机发生之前,监管人员只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检查,从而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政府对金融体系实行救助,但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却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所以,许多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例如:美国最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独立的监管权,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改革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启示
通过发达国家不断改革自己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吸取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我国也必须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建立起以中国央行为中心,各银行监管机构协调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①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②赋予中央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③建立由中国银行主导的金融监管管理机制。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不断的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进过这系列改革后,世界的金融监管体系必然进入到一个新的格局。(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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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我国的金融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金融国际化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基础差、压力大、问题多等问题也表现的越加明显,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不仅面临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同样国内的压力也逐渐加大。采取有效的方针政策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解决金融业所面临的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寻求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建设需要完善的、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根本保障。我国金融立法在很多重要领域都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以及不断加快步伐的金融全球化,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是以传统的有型金融作为调整对象而建立的,这就给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带来的相当大的挑战。而本身我国一直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自上而下的,一般都是以计划、行政命令,外加适度的经济处罚等手段作为金融业的管理手段,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的金融法律手段显的异常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偏低
金融管理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要求较高,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能够充分的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金融风险的能力,还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审批的能力。但是我国目前很大一部分的金融监管人员都是由传统的政府财政人员专制而来的,不仅在金融监管知识和经验上极其缺乏,而且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快速的发展步伐。近年来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金融业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以及网上银行也得到了快速的普及,在这种形式下,金融监管人员需要不断的补充健全原有的知识体系,更要提高英语和计算机的水平,以更好的适应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三)金融监管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不足
金融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充分、协调效率低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这很大程度上与部门利益、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及素质等一系列的非体制因素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也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包括个人道德素质,又包括政治体制的因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在这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机构之间就显得不够协调,有点相互矛盾。特别是在房地产的市场调控下,就显得尤为突出,已经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及改革进度。
(四)金融监管内容及形式单一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形式上的单一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1、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存在着很大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优点在于可以细致的发现金融机构所公开的财务报表以及业务资料中不容易发现的隐蔽性问题。缺点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可能造成监管不足,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需要较大的人力进行监管等。因此,采取非现场监管以弥补现场监管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然而现有的监管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对现场进行了较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忽视了非现场的监管营造,这不利于远程监督管理的实施和质量保证的有效性得到落实,因而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改善。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金融业市场准入、资本状况、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为主要监管内容,但是在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的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然而事实上很多金融事故是出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上,这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业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和事故发生的潜伏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在执法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还应注意对金融风险性方面的防御和调控。然而现有的监管制度并为对风险性监督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对相关管理的加强。这很有可能会造成新一波金融危机的来袭和市场经济的极大损失。
3、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
现在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准入上限制较严格,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规定中不够详实。这一点所存在的弊端就是金融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具有了目的性和自主随意性。金融机构在经历各个标准的考验后进入市场,此时的内部管理较之前的层次把关来说较为轻松,因此个别金融机构就可以实施自己的特殊目的。对于金融全体来说,进入市场的目的是把握金融的发展动向,并从中有机获利,然而,个别以纯获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在重入轻出的标准下就可以在市场上不顾他人利益大捞一笔后快速推出,这会给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凭证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成效。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完善金融监管相应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有关金融机构日常管理、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防止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还需要规范金融机构的相应审核制度。第二,对自律监管机制加强完善,以便发挥其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有着很大的优势,不仅效率高、空间大,而且专业性强、成本低。将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能力,更好的为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创建自由安全的环境。
(二)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
现在金融业发展迅速,监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适应金融环境。在具体的措施上,需要掌握更加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现代监管理念、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可以通过举办讲座、专业座谈会、或者开展培训班的形式来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技能以及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同时还可以从社会上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入监管队伍,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来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员素质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监管队伍的职业水平
(三)提高金融监管各机构间的协调性
我国现有的监管机制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这与以美联储为中心的美国的“伞形”监管框架有着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之处。两者共同存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监管效率较低。在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要充分深刻的认识到这次经济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综合经营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积极的进行解决。在今后应建立起协调的、动态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以更好的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促成金融管理的技术部门、人员部门和信息反馈等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与协作,以保证一旦发现金融方面的潜在问题或已浮出的问题端倪就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在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中,我国需要充分发挥积极性,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扩大监管范围,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各方面实施全面的监管。还需要不断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外币风险的评估与跟踪体系,密切跟踪“热线”,避免外资为了避免风险而大量的涌入或者涌出我国金融市场,从而对我国经济造成重大的冲击。在金融创新行为上,监管机构需要进行慎重的引导,并对于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备案,并给与积极的关注,以最大程度上提防金融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我国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需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在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和缺陷这一问题的现实。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监管经验的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大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保证金融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从而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繁荣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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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晶.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方向[J].华章,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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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英国的金融监管属于分久必合、高度集中的状态。英国的金融体系非常庞大,也相对复杂。整个英国的金融体系名义上是由英国财政部负责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则由英格兰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具体执行。从四个改革方案中,英国较为倾向监管的集中化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化。由于巴林银行倒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等事件,英国根据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在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中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旨在识别金融危机,协调金融风险预案,使金融体系稳步发展。并且强化以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为核心的国际监管体系构建。
(三)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欧盟一直以来都在世界经济中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欧盟一直是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积极倡导者。在地区内部,欧盟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监管规则和体系的改革,致力于建立“高标准”的金融监管体制。欧盟主要是从监管主体集中化和监管手段变革化入手,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法案,建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用以监控系统风险。为了强化微观金融和协调整个机制,还建立了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并且全面升级了原欧洲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委员会,统一合并权力为欧盟监管局(ESA)。
(四)巴西金融监管改革在巴西,金融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家货币理事会(CMN),受财政部直接支配。主要负责金融机构的发展,协调财政预算以及相关债务等。下设以巴西中央银行(BCB)为主,监管大部分金融机构。另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私营保险监管局(PIS)、补充养老金秘书处(CPS),尤其对保险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养老金管理机构予以监督。在巴西,其金融监管改革主要集中在监管手段的变革化和国际监管国际化。监管当局不断地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商业活动、资金状况、公司内部的治理问题进行审计分析,并通过改革监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各级金融机构的信息达到一定的透明化。
(五)俄罗斯金融监管改革根据俄罗斯《宪法》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目前,俄罗斯的主要金融监管职能都在俄罗斯银行手中,直接向俄罗斯联邦杜马负责,俄罗斯银行已经成为包含经济综合部、信贷机构许可部、银行监管部、信贷机构检查部、市场操作部在内的23个部门的中央金融管理机构。俄罗斯金融监管改革主要体现在监管手段的变革化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化方面。加速银行向中小型企业服务,由于俄罗斯银行是整个国家的监管核心,所以俄罗斯的改革主要依靠银行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包括加大对客户的抵押以及销售贷款。对整个的法律框架结构也进行了改制,不允许授权予任何信贷机构或客户,以防止经营风险,减少非法筹集资金带来的金融风险犯罪。每家银行还要尽量缩减银行运营成本开支,减少不合理费用。为了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俄罗斯迄今为止已经与14个国家及机构签署关于银行领域的合作协议,后续准备签署合作备忘录。
(六)印度金融监管改革印度的监管分别从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两方面入手进行总体监控。印度储备银行(RBI)来负责整体银行的监控。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则用作监控证券、债券保险、或金融担保等业务的实施。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从监管的扩大化和监管的改革化入手。把整个金融体系的监控扩大到加强资本充足率的数量,以及加大对大型银行和私人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的控制,特别是与那些跨国监理机构加强合作。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也成为重中之重。而金融衍生工具中会计准则的复杂性,理应受到高标准化的控制,为了防止财务报表中某些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错误估算。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从我国的三大金融行业来分析。根据国内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当前国内金融业所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管理模式,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彼此之间没有太大的关联性与制约性,互不兼营。1992年成立的证监会,从属性上来讲,其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其职责在于对国内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并且统一对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评估标准。1998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全国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负责拟定保险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则,起草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及法规。监管整个保险公司及保险市场中的中介机构。
三、当前国内金融监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方面是监管组织结构、职权划分等方面的问题与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监管理念和实施环境问题,相关制度不配套,被监管对象的内部控制功能,监管方法、程序等,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当前国内金融市场来看,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在于金融监管体系仍按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设置,即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等机构,各自分工,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负其责。据调查显示,上述机构之间不乏相互扯皮现象,甚至出现较为严重的职责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大大降低了监管水平和效率。由于各个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因此,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地分散,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有效监管产生不利影响。
(二)金融监管理念相对比较落后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国内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风险管理作用认知不清等现象,存在着较大的片面性,普遍认为所谓的金融风险只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金融监管并非万能的,通过监管活动的落实也不能完全保证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从理论上来讲,若想确保金融监管效率,一定要有持续的良性经济政策、市场约束机制以及完善的金融设施和安全网。同时,对当前的金融市场规范化要有正确的认知。一般而言,市场会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出现一定的波动,并发挥着对资金优化配置之功能。然而,当前国内金融市场相对比较落后,扭曲的市场现象也非常严重。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当前国内的金融企业财会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等仍为空白。
(四)国内商业银行内控问题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出现了严重的重叠现象,这导致总行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约束力明显下降。商业银行内控方式和方法明显乏力,并且对各项规章的落实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部分银行内部审查部门形同虚设,甚至有些专门负责检查的机构难以发挥作用。
(五)监管手段和方法相对落后从当前国内金融市场来看,现场检查表现出一定的低程序化特点,缺乏规范性,而监管体系又不够完善和健全,尤其是缺乏专业信息搜集、加工和研究部门,因此,导致风险预警功效难以有效地发挥。同时,当前的金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很多情况下仍沿袭着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自动化程度比较低。
(六)一些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在实践中,有很多银行监管人员对金融审慎监管重要性的认知不清,甚至仍停留在传统的合规性模式下,尤其对银行资产以及中间负债业务等,缺乏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对监管指标之间的联系没有清楚的认识,缺乏综合分析能力。
四、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有效策略
近年来,整个经济环境随着金融体系大步迈向国际化而呈现出来比较繁荣的景象。由于次贷危机的出现,再一次证明了我们的金融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缺乏强大的危机管理机制,无法迅速对市场的失灵做出反应。因此,对我国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善金融市场经营管理的法律环境,构建完善的中国金融法律机制可以从建立和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方面入手。应该坚持《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其他一些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并且从组织结构、责任机制、会计规划以及资产实际控制,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管理体制,审计评价制度。
(二)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应由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等各大机构共同参加,建立宏观金融预警系统,负责预警国内、国际范围内的金融风险问题,将风险对策及时传达到各政府部门,包括监测固定资产投资率、股票价格指数、国内存款真实利率之差、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流动性比率、自有资金比率、对外债务率、对短期性资本的依赖程度、出口额增长率、外汇储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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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即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的危机。这种贷款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次级按揭贷款人没有足够的收入、还款能力证明,信用条件较差,相对于信用条件较好的“优惠级”按揭贷款。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高2%-3%。美国次级按揭贷款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假设之上。在房市火爆时,金融机构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收入,当房市低迷,利率上升,借款人的负担逐步加重,不再支付贷款,造成大量坏账。此时,次贷危机就产生了。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
1.联邦利率水平不断提高,导致次级贷款的违约率上升。2001年美国经济放缓,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直至2004年中期,美国的利率被降至46年来最低水平,低利率的政策使得美国经济持续繁荣,居民收入大幅上升,拉动了住宅需求量,刺激了房地产价格。但是2004年6月以来,美国连续17次上调联邦利率到5.25%。美国的次级贷款是以浮动利率贷款为主,同时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周期性很强的行业,对利率的变化非常敏感。
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大量房贷衍生产品,在分散了单个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同时也使风险得到扩散。美国金融体系不断创新的结果是金融链条的不断延伸,其任何一个环节都被看作是利润来源的环节。与次级贷款业务并行发展的,就是资产证券化。由于美国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在次贷基础上,次债等金融衍生产品相继被开发出来。
纵观以上美国次贷危机演变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监管当局的职责不到位使创新变得如此之泛滥,以至于酿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笔者认为后次贷危机的背景下研究我国监管成为必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仍存在权责不清与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监管中的“真空”,相互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体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
(二)金融监管观念落后,监管手段陈旧
对市场规范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市场根据价格信号的变化与传播,灵活地发挥着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功能和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功能。有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利率管制等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三)金融监管效率有效性不足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目标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1.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通用于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分析):设I代表被监管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完全合规经营)的收入,从机会成本角度考虑,也可视为合规经营的成本,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从广义上讲,违规经营也可视为金融创新)程度,,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相对应的风险,显然,为与相对应的的风险,市场中有n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规定被查出的罚金倍数为3。
为监管当局的监管程度(用审慎和宽松来描述),,表示完全宽松,表示高度谨慎,监管程度为E,相对来讲,监管程度的松紧就是被监管对象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可能性的大小,因此也代表了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概率,M为监管者正常监管的收益,r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收益所形成的社会成本在监管部门那里的折算系数,。
2.被监管金融机构支付函数的确定:
其中: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被查出所要支付的罚款,为其违规没有被查出所要承担的风险。
监管当局支付函数的确定:,其中为直接监管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为监管的程度。
3.监管当局与被监管金融机构博弈分析
现假定监管部门只有两种监管程度(完全审慎,完全放松),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也只有两种(完全合规,完全创新),那么分别为0和1,分别为0和1,则根据上述支付函数可得:
综合以上结果,我们可以得出:首先,监管无协调同于监管机构不存在。其次,监管协调程度提高可以提高监管整体水平和效率。再次,监管当局各行为主体利益达到帕累托最优来源于监管当局的协调且界限分明,而非冲突、模糊。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认识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的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按照机构监管为主的功能监管为辅的原则,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适当调整;特别要明确和加强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率。
(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众所周知,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次贷危机给我们的警示之一就是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监管当局要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金融产品对经济会带来的风险,有选择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分散相关金融风险。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监管当局应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对衍生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形成做出适时的解释,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法制,构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促进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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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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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篇10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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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3]Dombrowski,Peter(1998)'Haute finance and high theory:recent scholarship on global financial relations,'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42(1):1-28.
[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J].世界经济,2002(4).
[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篇11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
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从金融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极为丰富,金融管理体制日趋完善,这一切都为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但也使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央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三条措施,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目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有所突破,如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允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招募股本金,银行与证券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混业运作等等。业务的创新和业务分业经营的突破,表明我国金融业有着内在的混业经营的冲动。
尽管如此,我国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是因为,我国规范化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都很不健全,我国的金融运行还没有真正走上依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现阶段的分业监管是为更高阶段的混业监管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驾马车”的监管格局,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只能通过“三方”的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相互、业务创新的措施来协调。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如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调整和理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大集中监管力度,改进金融监管的组织和监管的方式,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篇12
1.缺乏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行政法规三部分组成。其中较为重要的两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其《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农村金融的持续性仅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无法很好地监管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较难准确把握监管尺度,操作性较弱,监管工作工作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约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2.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政府主导作用及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使得监管环境无法深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仅仅停留在村、户的建设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未充分认识金融环境的重要性,缺乏统一监管的认识。导致大部分执行部门仅仅做一些日常业务,而忽视了金融监管。另外,农村企业及居民的信息意识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监管意识。
3.民间金融监管缺失。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民间金融监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民间金融监管缺失,农村民间金融无人监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没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较多人群通过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中,进而增加了民间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难度。
4.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就当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如形同虚设,并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上监管内容不科学,使得农村金融难以快速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得到降低,相应扩大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册资金的降低使得进入金融机构的门槛得到降低,导致更多没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机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范围面得到扩大。但我国金融监管制、监管人有限,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机构与储蓄者利益不能协调统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这种不利因素。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协调金融机构与储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农村资金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相比较,新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资产规模、员工素质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别,它不仅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社区银行法》的监管范围,并且其设立、经营都会受到银监会所设立的原则性规定的约束。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等一些列农村金融法规。以期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情况,让具有明显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约束,但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的内容,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退市机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体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会三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银监会与中央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的监管者,由于保险业在农村的发展缓慢,监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监管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地配合,导致监管死角出现,这样不仅拉升了监管的成本,还阻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不能及时进行信息的互换和共享,导致监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响协调机制的建立;三是监管机构的基层组织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适应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需要。而各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减少“一行三会”在监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机构相互配合,并有所侧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全面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导、“一行三会”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考虑到农村金融组织与国有银行相比缺乏国家信誉担保,主要以服务农村地区中小经济体为主,为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国家还要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的权利,适度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动员当地大规模企业和农民等参与金融活动,给予这些金融组织拓展业务、壮大自身实力的机会,以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个体,增加农民就业与创业的机会,逐步建立起企业与个人信用制度,并紧跟全国信用制度建设步伐。
3.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科学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与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身原因和所处环境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对信息的收集效率低、传递速度慢,导致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严重影响着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规避。为了有效地推进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其主要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这不仅方便了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和管理,还为支农效果的测评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国外金融制度建设发展经验表明:作为在行业内部进行协调及监管的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能有效地对行业实施保护。在2005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对象。同时,要尽快进行论证和确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吸收为会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农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职能部门统筹合作,依托于同业自律公约,对同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5.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金融关系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活动。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因素大多复杂。所以说,单依靠官方机构,难以进行全面周详的监管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该建立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由广大社会公众、社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这样不仅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又避免了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6.建立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
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内控系统既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要素,使金融机构能及时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规模小,人员少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内控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内控机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状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系统。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内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程序要规范;为了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威慑性,要奖罚分明,加强违规惩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为长效风险管理体制的发展创造条件。
篇13
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以不同方式拯救经济。到2009年第二季度底,全球经济基本止住了下滑的态势,有企稳的特征。此时,各国政府,经济理论界开始从深层次角度研究这次经济危机发生的各种原因。目前各国公认的是金融创新失衡,金融监管缺位,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是由住房按揭贷款衍生品中的问题引起的,深层次原因则是金融业严重缺乏监管,内部管理机制失误造成的。
因此从2009年初的G8会议、4月份的G20峰会,7月份举行的首届中美经济战略对话,都对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改革,完善各国金融监管体系达成了一些共识。本文试图从当前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思路、方案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金融监管的现实,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美国的金融危机原因分析及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美国金融系统,无论是发达程度、透明度、监管力度,还是融资规模、金融产品多样化等都堪称世界之最,暴发这种严重的金融危机的原因有:
(一)金融监管放松,缺位及衍生品的滥用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开始放松了金融监管。同时美国各金融机构推出了许多金融衍生产品,这对繁荣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衍生产品太多,加大了投机风险而与此有关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防范措施却未能跟上,从而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美国本轮金融风暴是次贷危机进一步延伸的结果,而次贷危机则与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有关。
(二)金融大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美国诞生了一大批金融银行控股公司,同时进行投行,商业银行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已经不仅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更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在美国的监管体系漏洞下,大量金融机构均使用高杠杆,高风险衍生品,所产生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生成了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生态中的问题,也助长了金融危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金融生态本质上反映的是金融内外部各要素之间有机的价值关系,美国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问题,次贷危机中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恶化、监管缺失、市场混乱、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正是金融生态出现问题的重要表现。
针对以上,2009年6月17日美国启动了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以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监管大型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及弥补在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漏洞三个主要内容。第一项内容,将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风险的机构。美联储将对这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如高盛公司)、保险公司(如AIG)等实施监管。美联储有权利要求他们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风险投资、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学界和市场普遍将该项提议视作确立美联储为SRR(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方案。第二项改革内容是计划新成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对按揭贷款、信用卡等消费信贷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对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者信贷产品进行监管,有权设立新的标准、行业规则,并对违章银行实施惩罚。第三项改革内容,着眼于弥补监管漏洞,主要是强化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表明改革的框架。虽然并没有对金融生态改良方面,评级机构改革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二、G20峰会,欧盟及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G20伦敦峰会在2009年4月20日公告中表示,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业的重大衰退和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监管者没有及时识别风险、金融体系中一些重要环节游离于监管之外,是美国次贷危机蔓延、深化的重要原因。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监管合作平台成为应对危机之策。根据G20伦敦峰会的公报,G20峰会中诞生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下称FSB)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
欧盟委员会2009年4月也出台改革方案,试图设立一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改变目前成员国条块分割的局面。这套改革方案由宏观和微观两大“支柱”组成。在宏观层面上,改革方案建议设立一个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采取何种措施。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强化现3个专门委员会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这3个委员会均由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协调。
作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场的英国,在10年前开始了一场引起全球广泛注意的金融监管改革,成为全球首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监管官方对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分析认为:第一,大型投行在信贷证券化发展下承担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角色,而监管对与这种新形式的信贷业务未能跟上。第二,投行和从事一些投行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在进行自有交易时,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和资本约束。并且通过各种表外业务绕过监管。
在英国,英国金融监管局是超级监管者,集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者角色于一身,其优势就是针对某一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体监管其风险,针对这次金融危机,作为监管者的英国金融监管局,在以下三方面加强了监管。
第一,对于商业银行的自有交易行为规模和对应的资金储备,直接加以限制和要求。以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达标,尤其是进行自有交易行为的银行,保证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服务的角色不变,而不是变为专门的市场交易者。
第二,在跨境监管金融机构方面,提高国际合作,加强监管者之间更多交流,得出整体结论。地区层面关注当地银行的资本充足与流动性水平。对大型跨境银行总体上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些银行相对于地区性银行,其复杂性以及可能遭遇问题的几率都更大。
第三,在宏观思路上,通过和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共同分析合作,英国金融监管局可以提供对个体机构的了解,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合作得出整体思路,即在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问题,如何反周期的提出资本金要求,在局面失控之前刹车,做出前瞻性监管要求。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
自从我国确立“一行三会”分业监管金融监管体制以来,各监管机构在应对相关业务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化解各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基本原则是严格的审慎监管。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我国的金融机构没受到大的冲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有限。
但我们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我国以前相对封闭,相对低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基础上形成的。经过近几年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特别是经过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现有的监管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从现实出发,前瞻性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完善。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
以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表面上的金融安全实际上是以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为代价。所以我们要转变思路,在监管部门可控的前提下,即宏观审慎监管,微观上逐步渐进地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水平,来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混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大体适合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虽然随着全球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趋势,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开始出现,但规模和比例目前都比较小,较快转入混业监管体制也不符合现实。
从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看,现实的方案是改造央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强化央行的金融稳定局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监管。更好发挥央行在货币政策调控,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作用。
(三)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强化资本约束的普遍性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形势看,2009年上半年,为了配合保增长,4万亿的刺激内需计划,我国银行业贷款规模迅速扩张,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了重要作用,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造成部分资产泡沫。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要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提高和收紧,特别是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做法更要收紧,从而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因此,收紧商业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监管措施是为了减轻商业银行对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依赖性,亦缓解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四)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
国际间金融监管部门配合,首先可加强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经济状况和本部信息进行交流。其次能够加强与G20峰会中诞生的FSB沟通与协调。FSB将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还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重点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
参考文献:
1、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李增新.美国金融监管:革命还是改良[J].财经,2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