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税务实用13篇

出口退税税务

篇1

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 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货: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货:银行存款

90000

(7)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8)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9)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10)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篇2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x(17%-9%)-0=3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00x17%-(68-32)-17=-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400x9%-0=36(万元)

按规定,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额: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6-2=3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货物进项税)

3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

借:应收补贴款

20000

贷:应交税金――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00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年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50万元。上月末留抵额10万元。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x(17%-13%)=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x(17%-13%)-4

=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x17%-(17-2)-10=-8(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50x13%-100x13%=6.5(万元)

按规定,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6.5-6.5=0

8月末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8-6.5=1.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货物进项税)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借:应收补贴款

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月末余额1.5万元,下月继续抵扣。

二、“先征后退”的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物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商品的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例3]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6%。2005年8月出口收购的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内销货物总额为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购进货物一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2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相关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出口货物征税率=300x13%=39(万元)

出口货物退税率=300x6%=18(万元)

应计入企业成本的税额=39-18=21(万元)

借:应收账款

33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90000

借:应收补贴款

1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篇3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未锻轧锌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篇4

(一)出口退税的内涵及表现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税收政策,其实施的主要目的是让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更好的提高商品竞争力,从而避免商品在出口时出现重复征税行为。出口退税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出口,货物只有在出口后才能申请退税,在进行货物退税时必须出示出口凭证;其次是退,要确保出口货物是已经纳税的货物,只有纳税的货物才能进行退税,不同货物的退税有不同的标准,在退税过程中要参考退税率进行货物退税;最后一方面是税,一般货物缴纳的税种较多,常见的税种有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等,出口货物所退还的税种是货物在国内已经缴纳的流转税。

(二)出口退税的特点

出口退税有四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出口货物退税体现的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第二个特点是出口货物退税可以调节出口职能的单一性;第三个特点是出口货物退税可以保证货物免征间接税;第四个特点是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比较频繁。出口退税作为国家总体税制的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循税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中公平原则包括公平贸易原则、公平税负原则,除此之外,出口退税还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

二、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业务的影响

(一)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商品的出口,优化了出口产业结构,使得产品的出口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使得产品从生产到外销整个过程中成本逐渐减少,使得我国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上获得了低成本高利润的优势,从而扩大了产品的出口规模。为了推动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对于国家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和一些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适当的进行调高,对于一般性产品和一些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降低,还取消了国家限制的出口退税率,从而使得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出口产品结构在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下会发生变化,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会使得出口货物的加工深度增加。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对一些资源消耗量大的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也进一步减少,加大了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出口支持力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调整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提升了棉纺织品的竞争力度,对于一般机电产品的竞争力也有效增加,但是对轻工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降低了轻纺类产品和矿业产品的出口比重,不利于轻纺类产品的发展。

(二)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国家近期对出口退税的调整尤其是出口退税的申报调整对企业的影响较大。传统的退税申报要求企业在申报之前首先要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才可以进行申报。在预审过程中企业对其不够重视,外加审核系统中导入的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信息时间较晚,就会导致对退税申报的数据正确性很难准确掌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候会发现存在较多的错误数据,又要通知企业重新修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调整后的申报政策可以让企业通过网络来完成出口退税的预审核,不但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核效率,还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口退税申报政策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推迟了申报时间,但是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时间还是不变。

(三)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1.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出口贸易总量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率的上升就会使得出口贸易总量增加,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就会使出口贸易量减少,两者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出口规模的调整通常是通过控制出口商品的成本影响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其出口规模的变化。我国出口贸易总量的增长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低速增长阶段(1995~1998年),高速增长阶段(1999~2003年).新政策的改革使得出口退税率整体下调,使得出口企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有利用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使得短期的外贸出口量逐渐增大。

篇5

当前,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出口退税并免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3种形式。在以上有关税收政策的3种状况中,只有当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到有关退税计算的问题。有关退税计算的方法,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一种是“先征后退”方法,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另一种是“免、抵、退”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一)“先征后退”的税务处理

“先征后退”的税务处理方法是指对于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在收购货物出口时,在其出口销售的环节免征增值税;而对于出口收购货物时所支付的有关生产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的税额退还给外贸企业,征、管、退税之差计入外贸企业成本。

(二)“免、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在“免、抵、退”税管理方法中,“免”税是指免征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实行“免、抵、退”税的税务处理方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首先,是为了方便管理的需要。在实施出口货物的管理时,相对于出口商而言,供应商比较多且管理分散,若在供货环节实行免税制度,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这一制度的实施很难操作;其次,是实现公平税负的需要。

比如某一企业本月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100万元,出口货物本月应退进项税80万元,则本月抵减内销货物应交税金100万元中的80万元,只需交20万元。假设本月应退进项税200万元,抵减内销货物应交的增值税100万元后应退回100万元。依据流转税的属地原则,凡在境内的产品都应负担税收,由此可见,只有在产品报关离境后才能实施退税。若在供货环节免税,则税务局就必须对出口货物的收购、运输、仓储至最后环节实施监管。监管的线路越长,偷漏税的概率就会越高。但是在产品出口后退税,税务局只需监管最后环节,监管力度集中且监管效率提高。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步骤及实例分析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无免税材料

当出口企业的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无免税材料时,计算步骤基本分为以下五步:

第1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2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缴税额)

当期应缴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行税额-第一部计算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3步: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将第二、三步的税额相比较,谁小按谁退)

第5步:确定免抵税额

第3步算尺度的免抵退税额与第四步比较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当期的免抵税额。

例1:甲企业是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0年9月的生产经营状况如下。已知该企业适用的退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

2010年9月甲企业经营状况:甲企业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6 000万元,增值税额1020万元;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3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6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 0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2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 800万元。

计算:采用“免、抵、退”税法计算甲企业9月份应缴纳(应退)的增值税。

增加税进项税额=1 020+255×(1-30%)+51+(6+12)×17%=1 250.76(万元)

出口退税的计算:

第1步: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4 800×(17%-10%)=336(万元)

第2步: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3 000×17%-1 250.76

= -740.76(万元)

第三步: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4 800×10%=480(万元)

第四步:比较

第2步大于第3步,由此可知,当期应退税额为480万元。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为0。

(二)有免税材料

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时,与无免税材料的“免、抵、退”计算方法相比,仅在第一、三步需要予以调整,其余步骤计算公式不存在差异。

第1步:剔税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2步:计算公式同上

第3步:尺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4步:同上

第5步:同上

例2:A企业是自营出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知该企业使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15%)该企业在2010年6月的生产经营状况为:A企业免税进口一批原材料,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该料件已验收入库;并支付国外买价3 000万元,其中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及装卸费用5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 000万元;内销货物6 0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 000件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上期留抵税额为359.6万元。

试计算:采用“免、抵、退”税法计算A企业6月份应缴纳(应退)的增值税。

A企业免税进口料件价格=(3 000+500)×(1+20%)=4 200(万元)

出口退税的计算:

第1步: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6 000-4 200)×(17%-15%)=36(万元)

第2步: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

=1 404÷1.17×17%+2 000×(1 404÷1.17÷6 000)×17%-(0-36)-359.6=-51.6(万元)

第3步:尺度

免抵退税额=(6 000-4 200)×15%=270(万元)

第4步:比较

第3步大于第2步,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51.6万元

第5步:确定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270-51.6=218.4(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1]夏杰长,汪敏,陈昌盛.出口退税新政:潜在问题与解决对策.税务研究,2004(10).

[2]李国忠.国外出口退税制度的比较.税务研究,2005(10).

篇6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例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 .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 .6-2 .7)=-1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 .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11 .75=8. 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 6

贷:银行存款210. 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

贷:商品采购210 .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 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8 .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 .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 .7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 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 6-2 7)=-3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 .75-20 .25=-11. 5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20. 2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 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 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 5+30 .6-2 7)=-20. 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20. 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 .1+34-1 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 .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 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 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 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 .6)=10 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 .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篇7

(一)政策制定反复不定,退税率不断调整。提高退税率就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若降低退税率,就会给企业带来成本的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已成为国家和出口企业之间矛盾的焦点。退税率高国家就会对企业形成一项隐性负债,退税率低会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利润,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出口退税时间,退税局无限期拖欠企业退税款问题十分普遍。退税制度的多次修改治标不治本,也不利于企业做长期规划,不但加大了生产成本,同时也不利于税务人员牢固掌握退税知识新政策,增大了工作量,导致在出口退税实施过程中出现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财力不足等现象。

(二)出口退税办法不统一,且手续繁杂,效率低下。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适用范围不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出口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导致出现各出口企业实际税负并不公平的现象。如,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其税负始终比外贸企业重,造成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贸生产企业的发展。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极其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管局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整个退税进程都要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等问题。

(三)对出口退税缺乏系统管理,以致于出现漏洞,导致出口骗税现象时有发生。征税和退税分管,征、退、免衔接不紧密,缺乏联系和协作,监督力度不够,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正是由于认证的抵扣信息滞后导致交叉稽核信息时常出现错误,给财务人员带来一定压力,若不能及时退回款项会给企业造成资金异常紧张,抑制发展,从认证抵扣票开始,信息到退税局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才能进行比对,产生交叉信息,有了信息才能通过机审,接下来才能办理退税手续,直到退税款到企业账户,整个期间至少需要半年多的时间,由于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企业应退税金严重挤压,拖欠的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周转困难,使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提高,从而会形成新的债务链,同时信息滞后为不法分子和企业不良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至出现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四)出口退税政策不同导致外贸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之间的矛盾。由于在计算退税时的使用方法不同,导致外贸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整体税负不同,生产企业计算退税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而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方法,先进货后出口,从长远来看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此外,国家强调对大型企业的出口支持,忽略了中小型企业的出口退税,有悖于WTO国民待遇原则,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更加依赖,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的严峻性,由此造成两种企业之间的矛盾。

三、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建议

(一)根据WTO规则,退税范围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还包括印花税和营业税等税种,所以应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同时,也可以把附加税种列入退税范围,使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到退税优惠。

(二)统一出口退税管理。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公平税负,使出口企业无论大型还是中小型,也无论是外贸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有同等资格享受到国家的优惠待遇。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密切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大量的拖欠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征退管理脱节有关,所以应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对出口退税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简化退税环节和程序,提高退税效率。一方面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管,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信息及时放量,便于退税款及时退到企业;另一方面对征退税机关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考核指标,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海关、银行、外管局与退税机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尽量保证在本职范围内杜绝或尽可能减少工作漏洞,形成多方合力。

篇8

第二次是2013年,进料加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从“购进法”变为“实耗法”,此业务转变的关键是,所有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公司对未核销的手册作一次清算,在这个清算过程中发现了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第一,很多企业涉及进口料件用于成品内销、不良品国内废弃、边角料内销等,却未在手册核销时对进口料件作相应财务数据的冲减,此结果造成了很多企虚增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少了免抵额,引起地方税收流失,但很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存在,由于税务部门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因此无法对这部分数据进行有效控制。此次全面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较多企业自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以来,从未对进口料件转内销部分进行过冲减,结果在此次改革中补交了大量的税金,给企业造成资金困扰,造成企业成本的突增,也给企业的信誉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以我们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为例,企业年销售额20亿人民币,进口料件采购8亿人民币,退税率是17%,进口料件用于成品内销和边角料内销为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税负率为12%,在海关手册核销的同时,不进行财务相关数据冲减,这样每年的地方税收会减少5000*17%*12%=102万元,如范围扩大到全省乃至全国的话,则数据就非常庞大,损失无法计量。如果此公司亏损,那么情况则相反,但此种现象发生概率不大,因此亏损企业正常情况下无法长期生存。这个问题表明,如果各个进料加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出口退税业务内容足够熟悉和精通,各个政府部门能做到联网监管并达到数据共享,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能实施监管并防止税收流失。

第二,此次变革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计划分配率的预测,因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进料加工业务量大,日常操作规范,故被税务部门列为制造型企业的测试范例。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我们锁定了数据来源帮助税务部门确定了计划分配率的计算依据,公司自行测算的计划分配率,与次年汇算清缴时的实际分配率基本相符,通过这些工作内容,我们充分意识到,如果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内外购比例),分配率将发生变化,由此会影响企业成本及资金运营。从2016年起最新规定,为了减小计划分配率和实际分配率之间的差距,可以由企业自行判断按照日常进出口比例来调整计划分配率,规避了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纳税义务与业务不相符问题。现假设以下条件,说明计划分配率预测的重要影响:一是年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二是进项抵减销项税金后的留抵金50万元;三是征退税率是17%。

事例1:计划分配率

6.24万元,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所得地方税收为2.16万元,应该退回4.08万元。

事例2: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60%,实际分配率40%,则免抵退税额68万元,应退税额50万元,免抵税额为68-50=18万元,地方税收18*12%=2.16万元,手册核销时按实际分配率计算所得地方税收为6.24万元,应该补缴4.08万元。

以上事例1表明,如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则需补缴地方税收。事例2表明,如果计划和实际分配率差异很大,且进料加工业务量也很大的企业,则影响巨大。所以在预测计划分配率时,应尽量减小与实际分配率的差异,否则有可能对企业造成资金周转不灵或对当期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企业在预算每月免抵退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一是实时了解物流信息,掌握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二是如发现实际分配率和计划分配率差异很大,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和财务每月计提准备金。

以上是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在出口退税业务中的一些经验,免、抵、退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很多从事此工作的财务人员只注重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此政策的精髓。由于各企业实际业务千变万化,而税务部门也无法一一掌控,所以在实务工作中难免会产生偏差,如果企业业务量大,其造成的影响则难以估量。这就要求国家税务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税法及实施细则。从另外方面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现在企业缺少的不是财务会计,而是管理会计。

篇9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篇10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 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 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 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篇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专人对江西省涉及的供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篇12

关于落实《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重点任务的报告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县对外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县外贸发展,推动和增强出口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经济杠杆。我局根据重点任务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将加快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时效的措施汇报如下:

持续优化退税流程。一是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持续扩大一二类企业规模,加强日常跟踪动态评定,符合条件立即纳入。二是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一二类企业实现全面无纸化,其他类别企业符合条件的也要实行无纸化办理。力争实现无纸化办理全覆盖。三是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做好重点企业辅导工作。立足省重点企交流平台,及时将企业反馈的情况上传省税务局。并做好每月的重点企业调查问卷的发放,掌握重点企业的出口情况,方便重点施策。督促出口企业健全和规范财务核算,联合其它部门开展专项辅导。健全贯穿风险防控、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的出口退税全流程防范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退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争取让更多的企业纳入省重点出口企业名单。

加强国贸单一窗口、电子退库系统的应用。与人行、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长期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动态,及时解决业务问题。此外,开发信息共享系统,不再采用“海关—总局—省局”逐级下发报关单信息方式,实现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快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速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且完善信息错误反馈功能,对发现的错误信息能够反馈并及时处理,确保不因电子信息缺失影响企业出口业务的办理速度。

篇13

一、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1项规定,取消商品代码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2项规定,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代码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二条第11项规定,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具体商品代码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财税[2007]90号附件2“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税或实行免税的商品并做如下调整:

(一)将序号为58、商品代码为2906的“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

(二)将序号为297、商品代码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称调整为“第39章除税号3909301000外”。

(三)将序号为812、商品代码为“85444219”的“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三、财税[2007]90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中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和“建材”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二)“设备”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码为“2523”项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门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码为“3917”至“3918”项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墙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砖、套管、瓦、陶瓷卫生用具等;第73章的钢铁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码为“7604”至“7605”项下的铝型材、铝丝。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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