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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强化内部管理,采取诸如税收筹划等方面的措施来减少资金流出,通过一些业务技巧合理避税以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一)合理组建组织形式。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改变自身组织形式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集团形式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平衡分、子公司整体税负,根据各个分、子公司的注册地和汇算清缴形式来完成税收筹划,并以此来协调和平衡集团内部各个分、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如转移内部交易定价等等来降低整个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组建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工作常常会对一些费用区分不清,无形中增加了所得税汇算的难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障碍。会计涉税科目设置不合理很可能造成列支的费用大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们不仅仅节约开支,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来调整费用的归属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税法已经明确对企业会议费进行了规定,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进行可靠、真实原始凭证的提供,那么,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汇算之前将会议费进行全部扣除。
(三)合理确认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结算金额的大小不但影响缴纳营业税、教育费、城建税的金额,而且还影响到其利润总额进而影响所得税汇算。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可以根据完工工作量和工程进度来确认计量,原因是施工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将相关工程结算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延迟纳税期间,无息使用税金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设立地点、产业结构等方面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筹划。⑴合理选择新建企业的设立地点。对设立地点的选址也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例如:在西部地区设立的企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在经济特区、自治区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还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等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⑵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避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充当建筑材料,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废旧物资再利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⑴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超过限额的工资薪酬、对外捐赠、招待费不能在税前列支,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限额。⑵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在存货计量中我们可以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以及个别计价等方法。遇见物价持续上涨,企业应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存货,减低库存存货成本,增加销售成本,进而降低所得税税额来降低税负。反之,遇见物价持续下降,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近些年来,建筑材料水泥、钢材等物价持续上涨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来降低企业税负是值得建筑施工企业重视的问题。
(三)资产减值损失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反映和应用,而税法对资产的减值损失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了坏账准备可以按应收款项总额的0.5%税前扣除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规定,如果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减损,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确认资产损失,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过期不报将不准税前扣除,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应当引起重视的。
(四)合同的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而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大,因此对合同条款的应税分析也成为筹划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应重视影响税负的各个因素,如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异同、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等,应将这类合同中的细节理顺清楚,避免拟定合同失误造成税收支出的不合理。
(五)承包方式和设备安装的筹划。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安装工程作业中,如以安装设备衡量作业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购买原材料和安装费收入,使其产值中不包含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各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政策非常熟悉了解,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在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牟利。同时,还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有利于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使税收筹划工作方案能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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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
1.1 税收筹划的含义和特征 税收筹划的含义是指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在不违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事先筹划经营、财务活动和投资等相关事项的经济方式,以此来达到减轻或延缓企业税负的目的,从而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不断的提高经济效益,最后获得税后最大化的利润,这同有些企业逃税或漏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是与国家政策和税法原则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企业税收筹划也有其自身特点,其不违反法律就是最大的特点,它不是在找法律的漏洞或是缺陷,从而进行避税,更不是不合法的经济行为。另一个特点就是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纳税人事先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投资等进行有正对性的安排,就是通过一系列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1.2 税收筹划的原则
1.2.1 合法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就是说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去考虑减少或避免税款,为企业增加利润。
1.2.2 稳健性原则 对于企业来说,大都是节约税负越大,利润就越大,但是相应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各种减税、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例如市场风险、税制风险、利率风险等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在风险和利益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从而保证企业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1.2.3 财务最大化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润得到最大化,也是就使企业财务利润最大化。纳税人不仅仅只考虑为企业节税,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
1.2.4 节约资源原则 企业资源的节约不仅仅指物资的节约,同时包括人力资源的节约。但是在建筑施工行业里,有些单位不时会出现一些偷工减料、扣发职工工资的行为,这些是不属于节约资源的范围。我们所指的节约资源原则是建立在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基础上的,是合法的行为。例如在节约物资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招待费即间接费用的过大开支,按照能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能免的毫不留情的免掉,从而减少资金的浪费。在节约人力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重对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
2 一般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企业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由于处在不同的税收背景,所进行的税收筹划策略是不尽相同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投资和财务实际状况进行选择。首先需要选择有利的投资区域。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甚至差别较大。我国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区域经济,实行了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对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开放区级中西部开发区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实行产业倾斜政策,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措施,选择有利的投资行业和区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这也为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可能。
为企业能够实现合理经营,应当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所谓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是指:任何企业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都将面临着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一旦设立,将是独立的经济法人,拥有自主的财务管理权,将进行单独纳税,亏损不计入总公司。但是分公司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财务管理和业务活动由总公司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将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最终决定时成立分公司和是成立子公司。
一些企业税收筹划策略是从会计核算税额的因素入手的,企业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存货计价法等等不同的发放进行核算,于此同时利用可列支费用,扣除额、和损失的等来减少税基,从而降低税负。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当在合法的条件下尽量采用延期纳税的节税方式进行延期缴纳税款,这样企业相当于无形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为生产争得了更多的资金。
3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3.1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回避工程结算 我国现行税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内部施工队伍结算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企业内部结算工程价款的,无论之前是否编制工程预算或工程价款是否包括营业税都应当对其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内部工程最好做到不进行工程结算。
3.2 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 我国营业税条例中有关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人如果将承揽工程转包或是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要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企业如果同业主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无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参与施工,都要按“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对工程负责协调,则施工单位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例如某个建筑单位甲对外发包一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单位乙协助丙承揽下了这个项目,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在此过程中乙未与甲签订合同,只是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并支付乙服务费100万元,则乙应当缴纳营业税5万元。但是如果乙直接同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0万元,乙再将工程转包给丙分包额为1000万元,则乙需要缴纳营业税为3万元,乙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税收开支2万元。
3.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筹划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果做好合同签订方式的筹划可以减少税务开支,例如:某施工企业甲购买一块价值800万的土地,但是由于手续没有完善,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此之后某建筑施工企业乙想购买甲此块土地,甲乙之间签订了转让协议,总价款为1000万元,预付款为300万元。由于半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经过筹划计将土地转让给了建筑单位丙,在合同条款中同丙约定,乙同甲的协议中止,丙同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同时约定丙将300万元预付款支付给乙,并且甲向丙开具委托付款协议,明确将300万元预付款转让给乙,这样乙通过筹划比直接给丙签订转让合同节约了50万元。
3.4 减少建筑施工营业额的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纳税营业额应该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及动力的价款总和。所以,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改变原材料的购买,降低营业额的方法,来实现节税的目的。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当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在营业额中必须包括设备的费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用时,应当尽量不用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使其营业额中不包含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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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以及税收筹划的简单介绍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为减少企业重复纳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从2011年开始进行试点改革,直到现在,已经覆盖几乎所有领域,对各行各业产生深远影响,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增值税立法。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将要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前进行筹划和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明确的目的性。这项活动有利于企业有效率的对经济行为进行选择,对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强国家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增加国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一)抵扣链条不完整
营改增实行后,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就面临税负不降反增这样的困境,很大原因就在于抵扣链条的不完善。对于交通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合作的供应商或分包方(施工队)还存在许多是自然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供应商或分包方成本中本身可取得进项抵扣的材料、设备就实现不了抵扣,从而使整个上下游抵扣链条不完整、不充分,客观上导致了税负的增加。此外,建筑施工行业许多作业环节机械化程度低,人工、地材占比高,也对企业的税收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增加了税收负担。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重复纳税环节,减轻企业税负,但是就目前阶段来看,这项改革的实施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说并没有达到目的,企业税负反而有所增加。这是由于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国家在对市场票据管理上又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部分建筑企业虽然实行了营改增,但是没有全面掌握该政策,不能很好的实现快速转变,改革不彻底,管理上出现了困难,甚至采取“鸵鸟政策”,没有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对分包挂靠的影响
建筑企业管理普遍存在“以包代管”模式,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分包结算严重滞后,甚至工程接近完工还未签订合同。这就会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总包方需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同时还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而对于挂靠经营,双方从表面上看是利益共同体,但是在实际活动中,挂靠方实际属于各自经营的状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往往存在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的现象,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审计风险。
(四)对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需要增加发票管理岗位,购进税控装置等,管理成本大幅提高。此外会计核算科目明显增加,核算的方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对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核算体系等建设亟待完善,企业在纳税管理工作方面的的重点也应有所转换。
三、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合理选择与培育供应商,上下游抱团发展,共同降低税负
一是建议建立供应商(包括分包方,下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供应商成立法人主体,对于有法人主体或一般纳税人的要予以倾斜,建立尽量不与自然人合作,一般纳税人优先的制度。目前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很大一个原因在于合作的伙伴还是自然人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一方面应该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另一方面要引导自然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可以代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尽可能多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帮助企业减轻营改增初期的税收负担。
二是要积极鼓励供应商成为一般纳税人,要鼓励供应商进行规范管理,取得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营改增从其本质原理上来说是可以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但实际效果出现偏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简易计税的存在,导致简易计税企业取得的进项未能很好的进入抵扣链条中。所以只有鼓励施工企业上下游都成为一般纳税人,使抵扣链条真正打通,实现充分抵扣,才能实现税负的整体下降。
(二)提升施工企业基础管理能力,避免“以包代管”
对于施工企业今后必须得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施工能力,而不能继续走以前的挂靠收取管理费的老路。挂靠行为实质上为“以包代管”,不仅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行业风险与经济责任风险,从税务角度来说也是容易导致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高危区域。此外,施工企业还要加大机械设备投入,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实行“机器换人”,从而增加抵扣,增加利润。
(三)按单项目做好税收筹划,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单项目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一方面是避免税收损失,控制税负;另一方面是基于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预防增值税发票的虚开。对于目前项目成本预算已经做得不错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做好项目的税负测算相对来说会简单很多,只要进行相应的价税分离即可。但对于原先预算基础薄弱的施工企业来说,急需要补齐这块短板,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比如一开始未重视税务管理,临近工程项目结束了,发现税负过高,于是铤而走险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以包代管”项目由实际施工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
(四)规范合同管理,进行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合同管理,而我们进行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主要抓手也是合同管理。我们财务人员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合同的前期谈判中去,一定要在合同中有专门的发票条款。同时对合同要进行全生命周期的流程管理,也即从合同的谈判、签订、执行、结算、审计、终止,一路都要有增值税管理的思路在里面,比如严格坚持先拿发票后付款的原则等。
(五)使用好信息化手段,加强财务集中管控,建设财务共享中心
面对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粗放式管理的情况下,一定要加强信息化手段的使用,一是实现票据集中管理,资金支付集中审核,从而实现对项目交易真实性的全程把控,严格做到“四流一致”;二是要对进项、销项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控,进而实现纳税申报半自动化,也便于进行进销项平衡;三是有条件的企业要建设财务共享中心,便于对财务账务、税务的集中管控,从而有利于税收的统一筹划。
四、结束语
从现阶段短期来看,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会给企业带来税负增加、税收管理风险增大等负面影响,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是建筑企业一个发展的新契机,企业可以借助这个机会更新管理模式,革新思想观念,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管理机制。建筑企业只有在这个改革的节点上,做好税收筹划,未雨绸缪,帮助企业平稳度过营改增初期,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永芹.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财务审计,2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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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政策即是减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营改增全面推广后,年度减税将超过三亿,虽然有一些行业表示自己并没有感受到营改增所带来的减税的影响,可是根据上海、北京所统计的粗略信息可得知营改增的确产生了减税效应。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解决了建筑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目前我国营业税存在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便是重复征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分工变得更加复杂,专业化程度也得到了提高,经历的环节也就越多,这种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的情况屡屡发生,显然对企业的发展不利。但是,增值税却不会发生此种情况,因为增值税是对流转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因此营改增解决了建筑企业重复增税的问题。
(二)营改增给建筑企业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税收筹划空间
增值税对每一个纳税主体的某一环节或者某一产品均有优惠政策,所以,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便会拥有更多的税收筹划空间。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四种:其一是,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筹划,从税率该方面出发,末级企业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供货成本这一方面考虑,则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也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其二是,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筹划,在同一集团内部可以选择撤并子公司以项目分公司汇总纳税从而有助于进项税抵扣,也可以选择撤并分公司成立机械租赁、运输等专业化子公司从而有助于提供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三是,经营方式的选择筹划,对以集团的名义进行中标项目的管理,既可以选择由集团组织统一管理,也可以选择委托子公司进行管理,可以选择自建架子进行施工也可以选择专业分包施工,可以选择劳务清包也可以选择专业分包的扩大;其四是,物资设备采购的选择筹划,对物资资料的采购既可以是自购也可以是外购,既可以是集中采购也可以是分散采购,既可以选择是一般纳税的供应商也可以选择是小规模纳税的供应商,发票的类型可以选择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其他票据,在合同签订方式方面可以是统一签订也可以是分散签订,材料成本既可以包括运输费用也可以不包括,可以是统一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采购数量是考虑到折扣而定,也可以是考虑到经济订货模型而定,是租赁设备还是外购设备。
总之,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更大,企业可以依据内外部情况,积极灵活地进行税收筹划。
(三)营改增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得知固定资产的费用得以降低,这就有利于企业对设备进行更新。此外,依据建筑业营改增的试点方案,可得知建筑业的人工成本不在增值税的范畴之内,企业产生人工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显然有利于企业努力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增加科研投入,从而使得人工费用得以减少。总之,“营改增”一方面使得企业的技术得以改造,设备得以更新,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营改增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增值税通过发票将买卖双方连为一个有机的纳税链条,在该链条中,倘若有某一环节少缴纳税款,那么,接下来的环节将会缴纳更多的税款。所以,增值税发票使得买卖双方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从而有利于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以及错记税款现象的发生,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要想降低自身的税负,需要合法合规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企业管理而体现在决策过程当中,促使供应商规范经营,从而使得建筑企业拥有一个健康的税务管理环境,税务风险也得以降低。
(五)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
理论上讲,“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水平,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而以前年度购置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作为资本或资产原值,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税负有较大上升。同时因建筑行业特点,企业可抵扣成本中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量部分现代服务业支出抵扣率为6%,低于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税率11%。多家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论也均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存在不降反增的可能性。这使建筑业在税务管理上面临更大的挑战。
三、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建议
进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范围得以扩大,建筑企业能够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来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以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应当制定允许应税劳务结算制度,同时告诉业务部门要与供应商保持密切的联系,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应税劳务专用发票。业务部门要利用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财务部门应当保障增值税抵扣凭证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如果供应商由于各种情况实在不能够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则应当要求他们依据进项税税率进项结算折让。而那些需要税收缴款凭证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防止相关资料的丢失,以保证资料的完备。
(二)调整内部单位之间提供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内部单位产生冲突时,可以运用应税劳务定价机制以平息冲突。比如,建筑企业内部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承运货物,运费价格是每吨200元,营改增后,甲公司的税负从三元上升到每吨七元(不考虑税金以及附加),抵扣以每吨三元来计算,200/(1+11%)*11%-3,乙公司的税负从每吨七元上升到每吨十元,200/(1+11%)*11%,经过计算可得出,税负降低了,那么,便可以将运费合理地提高,当然不能超过税负下降的幅度,从而合理地使税负实现转移,设立双方都同意的价格运行机制。
(三)企业或部门划分,降低税负
建筑企业部门之间存在混合销售的,应当按业务合理地拆分经营,而对于那些进行兼营行为的建筑企业,应当依据兼营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分成若干个子公司,使得纳税人的角色得以改变,最大可能地适用税法的有关规定,摆脱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从而使得税负得以降低,但在环节中注意印花税以及随主税征收税种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重复缴纳的影响。
(四)合理利用税率差异
建筑业税率为为11%,一般物资税率为17%,在合理的原则下,可充分利用该税率差异使企业税负降低。
(五)争取延迟纳税
考虑尽快取得进项税发票,尽量延迟开出销售发票。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较多,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面临的税务环境、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条例的熟知程度等情况,灵活进行税收筹划,如与环保有关的产品或劳务很可能享受相关增值税下的优惠政策。
除以上建议外,建筑企业还应当适时地对报价作出调整,防止产生贯彻政策后,税负没有得到降低,反而得到增加的现象。此外,企业应当合理地调整自身的发展目标,从而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企业应当及时意识到营改增对自身所带来的影响,并制定科学合理税收筹划,以使自身在营改增政策大环境下税负得以降低,效益得到提高,从而获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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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变、调整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集团式,就可以采用平衡各个子公司或分公司税负的办法,按照各个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汇算清缴形式与注册地来实现税后筹划,从而平衡、协调集团内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利益。例如,采用转移内部交易定价,就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税负。
2、企业收入确认是否合理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不仅对营业税、城建税等金额有着影响,还对建筑施工企业利润总额有着影响,进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汇算。相关规定指出,可以根据工程进度与完工工作量来确认计量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有着较长的周期,在不违背税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科学地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延迟纳税期间,无息使用税金,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3、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理
日常财务处理经常会遇到一些区分不清的费用,这些费用提高了所得税汇算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合理设置企业涉税科目,将会导致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小于列支费用,无形中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要防止发生这种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不但需要节约开支,还必须合理设置会计科目,科学地调整费用归属,实现依法避税的目的。例如,税法规定只要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凭证,就可以将会议费在所得税之前全部扣除。
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类型认识
1、经营管理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最大化地列支损失和成本费用以降低税基,减少税负。因为超过限额的招待费、对外捐赠、工资薪酬等不可以在税前列支,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限额控制。另一方面,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采用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计量存货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用个别计价、后进先出、先进后出、移动加权平均、加权平均等方法。如果物价持续上涨,建筑施工企业计量存货时就应当采用后进先出法,增加销售成本,降低库存存货成本,从而降低所得税税额以减少税负。如果物件持续下降,建筑施工企业计量存货时就可以采用先进先去法。由于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和成本不断增加,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减少企业税负显得尤为重要。
2、合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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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难点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度大小,取决于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其最核心的难点是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其次是如何确定征税的类型和税率。
1、地方政府放慢改革步伐。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是阻挠税改的因素之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建筑施工行业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试运行期间,需要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稳定,税款收入仍归原试点地区分别入库,财政减收额度由地方和中央共同分担。但是地方政府受到税收减少的影响,税改退缩心理有翘头趋势,放慢了营改增的改革步伐。
2、建筑施工企业征税类型的确定。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包含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用何种类型一直是争论地方。如果采取收入型的增值税,不符合简便征管的原则,如果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税率无论是17%还是13%都会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若采用消费性的增值税,对于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将是很大的负担。
3、建筑施工企业征收税率的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税率的确定是改革当中的难点,是另行规定税率,还是与生产企业统一征收一直没有确定的说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建议
所谓税收筹划,既是在合法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节税,是企业通过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通过理财、投资以及经营等活动减轻企业税负的合法经济行为。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综合性、选择性、合法性以及收益性等特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有悖于税法宗旨,而税收筹划合乎税法宗旨。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为了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需要制定多套纳税方案,并在其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进行纳税。站在法律角度,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是依法纳税也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积极主动在企业内部树立税收筹划意识,顺应“营改增”的大潮流,采用合法手段获取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
1、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筹划范围得以扩大,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允许应税劳务结算制度。与此同时,需要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保证其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部门应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另外,施工企业财务应当防止资料丢失,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2、调整施工企业内部之间提供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内部之间出现冲突时,应当有相关机制予以平息,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同属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承担甲公司货物运输任务,运费按照每吨200元,但是实施“营改增”后,在不考虑税金以及附加的基础上,乙公司税负每吨上涨四元,涨至七元每吨,扣除每吨三元的税负,乙公司税负降低了,如此一来,在不超过税负下降幅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运费,设立双方都能够同意的价格运行机制,实现税负科学、合理的转移。
3、建筑施工企业合理划分部门。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业务重叠现象,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当合理拆分运行,另外,对于那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兼营行为,应当将其分成若干个子公司,并且依据兼营项目进行逐一核算,将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最大可能利用,使得纳税人的角色得以改变,降低施工企业税负,从而摆脱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重复缴纳的影响,例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以及印花税等。
4、充分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减税政策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面临的税务环境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条例的熟知程度,灵活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方面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对报价做出适当调整,防止出现执行政策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自身的发展目标,施工企业应当做到与时俱进,进行实时动态调整,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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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的地位得到不断提高,其作用已不容忽视。作为企业的外部成本,税收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最终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税收筹划,分析研究相关的税收政策,从而将企业的税负降低到最佳状态。于此同时,出于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认真研究和分析国家政策导向和税收法律,综合考虑建筑行业的特点,最大限度地节税增收,在企业财务管理、组织形式等方面积极进行筹划,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和资金的良性循环。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为了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合理利用法律授予自己的权利和优惠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目前,在很多西方国家,税收筹划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但是在我国,很多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一定局限性,经常把税收筹划和偷税行为混为一谈。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税收筹划是不违法的,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的,形式上完全合法。
并且税收筹划具有目的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的特点。第一,税收筹划具有目的性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就是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实现最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在多个税收方案中选择税负最少的进行纳税,其二是依据资金的时间价值,在几个纳税总额上下差不多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最晚的进行纳税,企业获得的税收收益会随着纳税时间的后置而增多;第二,因为税收存在多种税基,并且它们之间不是互相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的,本期税负的减少可能会带来以后几个纳税期税负的增加,一种税基的减少可能会致使另一种税基的增加,所以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重视某一种税负的减少,应该进行综合的考虑,要着眼于纳税主体的整体税负;第三,税收的前瞻性是指纳税人对其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进行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税收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的话,必须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以说税收具有前瞻性特点。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开展税收筹划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其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就是对税法的充分理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明白依法纳税是其法定义务,企业拥有的经济权利是合法节税(即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施工企业需要遵守税法的规定,正确区分合法节税与违法偷税的界限,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法促使企业自觉主动地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达到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的效果。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企业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为企业带来持续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以说是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其纳税形象是企业社会形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第三,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水平的提高。所谓企业经营决策是指:解决企业应该做什么、在什么地方做、何时做、如何做以及由谁来做等问题。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正是一个系统决策的过程,搞好税收筹划能够不断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成功的税收筹划也是成功的经营策。
第四,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对企业而言,税负与其利润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税负是一项不能获得任何补偿的经营成本,同时,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以及法律的强制性。企业如果能够在实现同等经营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开展税收筹划降低税负,企业就可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利用税负转嫁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集团内部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购买股份所得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多数都是以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形式存在,因此,科学合理利用税负转嫁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费支出。作为一个集团,在市场上物资价格经常变动的情况下,内部企业之间往往相互融资、投资关系频繁,这就为企业集团进行税负转嫁创造了有力的条件,企业集团选择贷款方式进行投资时就可以降低税费支出。
对经济合同的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其中较多条款都会对企业的税负有较大影响,因此,经济合同在签订前,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注意筹划技巧。尤其需要特别注意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总分包合同中价格的确定、合作建房合同以及代建合同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费和建筑材料费的区别等,从而可以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税收支出。
(三)重视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受成本费用列支的直接影响,因此,施工企业应当重视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应当及时入账核销那些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将正常损耗的部分列为费用,及时调查那些存货的盘盈盘亏原因,及时将已经发生的呆账坏账列为费用;第二,施工企业应该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将那些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以及损失列入费用,比如,可以将职工未发放的到期工资,按照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和未发放的月份进行工资总额的列支;第三,对于列支、损失费用应当适当缩短摊销期。比如,根据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递延纳税时间,可以进行年限的选择,利用会计制度和税法在递延资产的摊销上,给予的选择空间,增大前几个会计年度的费用。
(四)准备金的税务筹划
对于坏账损失的处理,在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一方面允许企业计提少量坏账准备,予以税前抵扣,另一方面,需要遵循税法的原则,要求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可以税前抵扣。然而在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任何未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企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企业只能在坏账实际发生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利用提取坏账准备金进行筹划的空间己经缩小,但是需要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将已经发生的坏账进行认定,实现损失税前扣除,从而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借款及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及因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或经营、生产资金不足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使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结束语: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施工企业应当做一个主动的纳税人,认真学习掌握并研究国家宏观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于此同时,受施工企业自身特点的影响,其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广阔,应该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税负水平的相关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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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一个企业的外部成本,其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成本,直接影响了企业最大化利益的效果,所以加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利用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使企业的效益保持最佳状态,是一个非常有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税收筹划的注意事项
1、合法、守法原则。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前提的,这是与偷税漏税最重要的区别。所以企业任何的税收筹划手段,都必须是合法的,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使企业的远大目标和理想得以实现。
2、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获取最大化的利益,税收筹划也是出于此目的;另一方面,税款的缴纳固然重要,但应以企业的正常发展为前提,盲目的设定税收目标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所以筹划也是出于此目的。
3、权衡利益和风险的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也是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同时重视节税收益和节税风险,科学地权衡两者的利弊轻重,在税收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4、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变化,瞬息万变,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和地方的一些税收规定都在为经济走向而时刻变化着,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纳税人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方案要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随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修正筹划方案,使得方案达到最佳,并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桥梁、公路、房屋等土木工程施工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投资数额较大,纳税金额较多,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很必要;此类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项目建设投资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科学的税收筹划很关键;此类企业异地施工现象普遍,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此类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产品具有唯一性,计价方法特殊等为筹划提供了空间。建筑企业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其直接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1、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目前,国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会计科目混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自动化水平差。这样以来,企业内很容易出现费用叠加、混淆、与实际应税额不符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例如:建筑施工企业把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折旧费用都列入工程施工;发生的会议费等都列入业务招待费。对这些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有规定的,一旦混淆了这些规定,就会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影响。解决此类问题,除了节约开支之外,还可以通过对所归属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来加以避免。例如,对于会议费,税法规定,只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凭证,会议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新产品的设计费、设备的调整费、半成品的试制费等都可以纳入技术开发费项目。
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方案。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形式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可建立集团公司,适当地选择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组织形式、集团公司的汇算清缴方式以及注册地址等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更利于协调和平衡企业内各纳税主体利益。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的号召,多建设税收上优惠的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来得到政策的优惠与扶持。第三,建筑施工企业可多收购一些业外亏损企业或业内的亏损企业,从而得到税法规定的五年内亏损抵补盈利的优惠政策。
3、合同的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而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大,因此对合同条款的应税分析也成为筹划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应重视影响税负的各个因素,如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异同、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等,应将这类合同中的细节理顺清楚,避免拟定合同失误造成税收支出的不合理。
4、承包方式和设备安装的筹划。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安装工程作业中,如以安装设备衡量作业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购买原材料和安装费收入,使其产值中不包含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各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一项系统工程,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将纳税筹划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赢得最大效益。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最后,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要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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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过经济合同实现税收筹划
经济合同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包括的种类也比较广泛,例如有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等。合同类型不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就会涉及不同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建筑施工单位对于各种合同在签订之后的税负影响一定要考虑清楚,应该同现行的税法保持一致,防止付出一些根本没有必要的税款。例如要区别工程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等。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那么企业获得的营业额的算法则为建筑工程的全部承包款额减去要给分包单位支付的款项获得的最后余额。建筑工程的承包公司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无论它自身是否参与工程的施工建设。另外,税法中还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公司和负责建筑施工的企业无需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建筑工程的组织协调任务,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性质。
二、 通过计税依据实现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条例说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额一般都包括工程所有使用的建筑材料、其他物资以及动力价款,在建筑、装修装饰行业中都不例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安装作业的时候,如果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价值包括在安装工程产值之内的,那么这些设备的价款也算在营业额中。
对于包工包料工程,或者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来说,在对营业额进行计税的时候,都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相关物资以及动力价款。在进行税款计算的时候,要尽量降低对原材成本的投入,它是这三个因素中最容易控制的一项,建设单位通常是直接从市场中买进原材料,进价比较高。建筑施工企业同材料供应商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所以在购进建筑材料的时候价格都比较低,通过这样的方式就可以大大减低了计税的依据,节约了税款。
三、 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实现税收筹划
通常情况下,合作建房的双方有一方要提供土地使用权,另外一方要提供建房需要的资金,最后完成建设的目的。现行税法中,规定了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合作的双方将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提供了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倘若实行的是转让使用权的形式,则要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因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转让无形财产的一种方式;倘若实行的是出租的形式,则要依据税法中对租赁业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另一种方式是合作的双方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合股的方式,共同成立合营的企业来进行合作建房,当房屋建成之后,合作双方的资金分配方式是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配利润。现行税法中规定,通过无形资产入股的,并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同时承担同样风险的,对其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合资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的一方,被看成是以投资的方式入股的,不用缴纳营业税,仅仅对合营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收取销售不动产税。合作建房的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各自分得的利润也不进行缴税。
四、 通过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实现税收筹划
建筑工程的纳税时间是依据现行税法而定的,企业履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的款项当天,或者是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建筑施工单位的纳税义务时间比较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签订完施工合同,将工程的价款一次性付清,则施工企业与发包商进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就是应该纳税的时间。第二,如果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不是一次性付清的,而是采用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结算的方式,则纳税的时间就是在月末结算或者是竣工结算的当天。第三,如果依照工程形象进度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价款结算阶段,则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要确定在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第四,如果采用的是其他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纳税的时间还是要在结算的当天。可见,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受到预付材料款或者工程款的时候不是纳税的时间,只有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时候纳税即可,这样就为前期的建设积累了更多的项目建设资金,获得了更大的资金周转空间,为施工进度与质量的控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剧了企业之间竞争的激烈化,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就要不断降低生产投资的成本,通过有效途径筹划企业的税收款项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要切实把握好企业的各种合同的税负,遵循计税的依据,同时运用合作建房的方式,规划好纳税的时间段,就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J].广西电业,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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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营改增,就是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管理层应该对此予以重视,根据其影响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影响
1.1 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营改增之前,需要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而建筑施工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过程中购买原材料、小型机具、周转材料、机器设备等缴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只能列入工程成本,又计入营业额全额纳税,导致企业需要重复纳税。营改增后,企业只需针对增值部分缴纳税费,如果项目微利或亏损,可能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同时,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而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租赁机器设备等一般适用17%的税率,进项税率高于销项税率,有利于降低税负。另外,增值税的减少,将降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缴纳,根据营业税征收的一些地方基金(比如价格调整基金、水利建设基金)也将随之取消,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1.2 促进财务核算和优化经营管理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比营业税复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核算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确保能够规范、有序、精细地完成核算工作,将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或引进一些高素质的复合型财务人才,确保税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同时为增加进项税抵扣,建筑施工企业将优化经营管理,选择正规单位进行专业或劳务分包,也将加强供应商管理,有效防止工程分包及外购材料等不索要发票的不合规行为。
1.3 促进设备升级和技术创新
营改增后,购进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的更新速度将会加快,并减少设备租赁,有效提高企业项目施工的机械化程度,优化产业结构,企业的经营规模也将不断扩大,同时也可能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另外,企业将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全面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施工生产能力。
2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消极影响
2.1 增加企业税务管理成本和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通常分布在全国各地,所以建筑施工材料的采购地域也较为分散,且材料种类繁多、需求量大,导致采购发票数量较大。营改增后,这些专用发票均需要由各项目收集、核对、验证、整理后传递到公司所在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而且认证对专票的开具要求高、程序复杂、工作量大,导致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税务人员来负责专用发票的管理、税款申报,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可能成立税务管理部门,导致企业税务管理成本和风险增加。
2.2 企业税负可能增加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地域偏远、项目分散、所需建筑材料种类繁多、来源广泛,增加了不规范供应商存在的几率,例如提供砂石料的供应商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取得3%的专用发票。在存在甲供材的情况下,这部分材料也无法取得专票进行抵扣,项目在工程施工中支付的临时占地费、拆迁补偿费、直接人工费(约占工程合同成本的30%)、大部分项目管理费用等均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营改增之前采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也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税负可能增加。
2.3 资金周转困难及产值减少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主要依据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进度开具发票,同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且在开票前就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的税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进度款尚未到账的情况下垫付增值税税款,在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甚至长时间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出现资金困难的局面。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导致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产值完成额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策略
3.1 调整组织架构及业务模式
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特殊情况,集团内部普遍存在资质共享问题,比如分公司代管以总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中标项目。营改增后,存在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进项、销项不匹配,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而且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调整组织架构及业务模式,减少管理层级,母子公司之间以总分包模式进行管理,并以合理商业目的和独立交易原则为前提,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注销无资质或资质较少的子公司及分公司,分公司项目纳入总公司集中管理,实现公司扁平化和专业化的架构和管理模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3.2 加强对供应商、分承包商的管理,减轻税负
企I为取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应加强供应商、分承包商的管理,慎重选择供应商、分承包商,建立健全供应商、分承包商信息管理台账或信息系统,提高议价能力,包括纳税人身份、提供发票类型、适用税率等,明确日常更新及维护制度,对大宗采购的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采取“统谈、分签、分付”模式,即总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对零星采购,主要通过比较材料价格及运输成本等因素确定供应商。以便在降低采购价格的同时能取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减轻企业税负。同时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并通过合同进行明确,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3.3 提高财税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发票及核算管理
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都更为复杂,具有更多的纳税筹划空间,这也就对财税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采用多种形式对在职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或招聘相关高素质人才,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提高会计核算的精确性及税务管理水平,以满足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的需要。制定或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现金进行管理,严格审核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具的合规性,重视专用发票的收集、保管、传递及认证工作,确保进项税能够有效抵扣,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3.4 加强合同及项目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合同管理,根据增值税法规修订现有的合同范本和管理制度,完善各种承包模式,实行依法分包,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控,对项目管理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及分享,运用合适的管理手段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成本等相互协调,推进项目管理的精细化。并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提高机械设备的自动化水平,降低人工费支出,加大研发投入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逐步实现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本密集型转变,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施工生产能力。
3.5 加强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工作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开辟了新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政策,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行业特点等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符合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保证筹划方案符合国家增值税法规和政策,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税收筹划为企业开辟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可能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助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4 结语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调节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现代化。但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和决定性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营改增为契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专业团队的建设,全面推进企业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税管理制度,加强税收筹划,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和逐步完善企业财税管理,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廖敏霞.“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企业经济,2016,(8).
[2] 贾少平.“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J].当代经济,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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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在“营改增”政策颁布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税制统计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市场以及国家财政对于施工企业的要求
一、“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
(一)对统一税收政策的不适应
“营改增”政策本质是税费收缴方式与调整企业税收结构的政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改良与创新,一方面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精准程度,另一方面,也为企业顺应“营改增”政策的基本要求创造有利条件。另外,新税收政策下,企业税费的统计难度也有所增加。传统的税费核算体系中,企业只需要将全年总收入乘以5%既可得到税费总额。然而新税收政策下企业的增值税率总共有6%、11%、13%、17%四个档次,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规模不同、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不同,所处在的增值税率档次也不同,增值税率档次的确定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自身的财务情况进行综合且全面的考核。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很难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模式进行准确的分类,使得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无法正确地选择合适的税率,造成企业在核算财务税额的时候出现偏差。
(二)对现有业务的冲击
当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已经开始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行,相关企业也正在通过各种方式来改革税费核算方式以适用新税收政策的各项要求。许多企业也相对应地调整了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并且为自己制定了适当的降税减税方案,这种作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尽量降低新税收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现有业务所造成的冲击。新税收政策下,企业原来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生产活动的收入所得产生一定的挤压,需要对以往的经营方式进行调整,以降低某一项业务所需要上缴的税费,这种避税方式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企业权对自己的业务模式与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无论企业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税负作用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减少纳税成本,增加现金流动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发票管理方式缺乏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下,企业发票管理方式发展了明显的变化,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将企业以往的旧税种直接去除掉,利用新的会计核算方式来确定纳税总金额。通过情况下,增值税与营业税都是流转税制,但它们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核算形式。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的一种,其处理方式为进项税抵扣法,这种处理方式以企业对外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然而房地产企业无法取得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需要用普遍发票来替代增值税发票,企业需要自行对这些普遍发票进行分类和记录,以便以日后的税费核算提供依据,这就生产了许多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风险点的转变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点发生的明显的变化,财务管理工作需要根据企业风险点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深入学习新税收政策下的会计核算方式,丰富自身的专业技能。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财务管理措施
(一)强化财务人员培训及财务核算能力
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账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加,财务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有关于“营改增”政策的学习,深入理解营改增政策的基本原理。财务管理部门要积极联系国家税务部门,关注税收政策的新动向,转变传统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税务知识技能培训的方式来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核算能力。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讲解“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基本要领和具体要求。另外,企业要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工作的考核机制,通过改良评估方案的方式来调动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的运行效率。
(二)关注税收政策合理筹划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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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十二五”规划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税改项目提了出来。此次税改以健全我国现代服务行业、削减重复纳税、税制要素的合理设置为主要目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12年1月在上海进行,试点先在一些生产行业进行,再逐步进行推广至其他领域。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税改趋势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各个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影响
1.有利影响
1.1企业税收负担减轻。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能缺乏塔吊、挖土机等大型施工机械。这样固定资产对企业有着重要影响,其价值的变动将会给企业资产内部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引起相关的累计折旧、应缴税费、资产原值等项目的改变。税制改革前,全国范围内已将固定资产购买费用作为进项税费来处理,但缴纳营业税而不能进行抵扣。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以对购进施工机械、水泥、钢材等和生产相关固定资产都可取得相应增值税的发票,由进项的税费进行抵扣,这样就促使一些需要扩大规模的施工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加大科学技术的研发力度、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增值税价值链的形成[1]。税制改革实行后,企业转让、购买专利将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这样就加快了建筑施工企业更新科学技术及自主研发的进程。
一般情况下,建筑材料的费用会占到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的一半以上。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建筑材料增值税部分也被纳入项目成本,无法进行抵扣。税制改革后,如果供货商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材料时获得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可进行相应的抵扣,建筑施工企业成本得到降低、企业负担大大减轻。
1.2纳税重复现象减少。目前,我国营业税、增值税并存的税制制度,导致了一些税负欠均的不良现象的产生。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税制改革消除了重复纳税弊端、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在目前的17%标准税率、13%低档税率基础之上,另增6%、11%两种较低档次的税率[2]。这样依照目前17%的增值税率来计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因进项的税费进行抵扣,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降到4%左右,远远低于目前营业税的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在中标以后往往会将部分施工项目承包于其属下子公司或分包商。发包商由于没有义务代替分包商缴纳税收,税费应由承包商来自行缴纳。但一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总额中分包额计算分离清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的重复。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为价外税,征税依据为开出与收到发票差额,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重复的问题。
1.3规范会计核算。增值税目前为世界上最广泛的税收种类,其处理方法已得以逐步成熟和规范化。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根本上使代扣代缴税费的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走向规范化、国际化。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将可能会渗入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每一笔发票中。企业要想获取税制改革带来利益的最大化,应充分运用现代科学信息技术、会计系统等对会计信息进行准确的统计、核算。
2.不利影响
2.1进项税费抵扣方面。增值税往往运用购进扣税法来缴纳,这样就会促使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关注、充分重视进项税费抵扣的问题。同时,由于供货企业规模不均、所需建筑材料种类多价格差异明显等原因,部分供货企业不能开出可抵扣的增值税税费合法专用发票。这样就严重影响了进项税费抵扣,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的不必要增加。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期一般长达半年,这样就形成部分完成项目因整体未竣工无法决算的问题。拖欠的项目款不能得到及时收回,只有销项税费没有进项税费,从而不能实现进项税费的抵扣。
2.2财务核算方面。一方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会计核算只是在计提、缴纳营业税时才进行,核算处理的过程相对比较简单。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会计核算融入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开展的人工成本预算、材料购进、材料发出、甲方验工计价、分包商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进项税的发票验证、纳税申报等工作比以前的单纯计算营业税繁琐、复杂的多。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财务管理人员缴纳增值税工作经验比较缺乏,防伪税收控制系统、纳税申报等一系列新知识、新技能需重新学习。如果业务不熟练的话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甚至造成税务筹划失误、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应对措施
1.提高专业水平。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专业水平、适应能力比较强优秀人才的采用是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3]。因此应在引进优秀人才的同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原有人员的培训,促进其业务水平和适应能力的提升。另外,还应充分调动建筑施工企业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为企业更好的生存发展尽献力量。
2.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对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重视价外税、已税收入还原未税收入等一系列问题。积极地对财务管理税收进行筹划,有利于企业合法合理地减少税收成本和负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加强发票管理。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消耗大,在材料运输的需求大的情况下应设立运输子公司;如果需求较小可选择具有开增值税的合法专用发票能力的运输企业,以便于进项税费抵扣[4]。增值税的发票抵扣要求及时有效,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交流、及时关注进项发票抵扣时间的问题,不要因为进项发票收到不够及时而使税费抵扣受到影响,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加重税收的负担。
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前,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在项目竣工开出完税的发票后依固定比率分次进行营业税的缴纳,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开展各个环节的每笔发票都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因此应做好各个环节每个领域的会计核算工作,积极获取税制改革带来的利益。建筑施工企业应特别关注进项税费抵扣问题,加大发票管理工作的力度。在与采购商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对对方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因素进行考虑。尽量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来获取进项税费抵扣、增加竞争实力。若供货商分包商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是否能开出增值税合法专用发票、可抵扣的比例等增值税方面的一些具体内容,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合理进行转嫁。若供货商分包商缺乏开具合法专用发票的能力,应适当压低其提出价格后再详细进行比较。
四、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已经进行实践的尝试试点阶段,建筑施工企业要保持国家税制改革动向的敏感性、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变动及时进行适当调整,趋利避害,成为此次税改真正受益者。
参考文献:
[1]杨娟.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利弊分析[J].财经界,2011(0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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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项工作的好坏,与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财务人员的水平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说,要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必须要依靠财务人员。对于企业来说,人员精干、业务精通、工作高效的财务人员队伍是理想状态。但是,在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中,财务人员臃肿、人员分层多、较低的工作效率是普遍现象,加之一部分财务人员专业知识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对财务人员知识水平的要求,这就使得目前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要求,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财务管理缺乏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来说,财务工作是企业的命脉,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不容忽视。但是,在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方面,出现了权责分离的现象,即有权无责的人,会对工作效果产生不良影响;有责无权的人,则在工作的开展方面存在难度。同时,在监管上的漏洞,产生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不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财务控制薄弱
在建筑施工企业,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企业财务相对控制薄弱。比如,有的企业缺乏到位的应收账管理,应收款无法及时收回;没有对赊销对象进行严密的信用考察,从而导致企业存在呆账、坏账。有的企业在存货管理制度上具有缺陷性,比如,企业的存货占据了大量资金,甚至数倍于成本,这就造成了企业资金流转不畅。还有的企业对现金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合理的现金持有量。
二、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性研究
1.构建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从目前来看,构建合理的企业财务预警机制势在必行。合理、有效的财务预警机制,可以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使企业及时作出反应,及时、恰当地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补救。而要想达到构建的预警机制合理、有效,就必须坚持从企业的自身实际出发,加强对企业现金流量指标的运用。纵观过往的成功例子,我们可以总结出,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财务预警机制,就必须从企业自身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生搬硬套别人的内容。还要做好相关的后续管理工作,以更好地应对危机,并为日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2.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加大执行力度
在预算管理以及执行力度方面,我国还没有成熟,需要在紧密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大对我国商业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的创新性,使制定出的预算目标体系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施工组织预控、成本预测以及财务预算是建筑施工企业预算的三个方面,这三者相辅相成,要想建立起有效地管理控制体系,就必须在全面预算管理中,提供预算的编制预警控制、预算追踪和预算分析,进而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在预算管理的轨道之内。
3.创新财务分析体系,提高正确性
在宏观和微观上,都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地分析、研究,使虚报、谎报现象得到遏制。除此之外,还要以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分析构建原理为基础,创新企业财务分析体系。
4.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应用税收筹划
企业要做到合理的纳税筹划活动,就需要对节税意识有正确认识,充分明确如何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应用税收筹划。而要实现这个目的,需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强化意识,正确认识、重视税收筹划;第二,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如何应用税收筹划,要坚持科学、合理的分析原则。实践证明,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永久立足于激烈的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创新财务管理理念、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加强财务基础管理是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