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本质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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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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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防对策

2.1 坚持持续发展战略,重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优良的农业环境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针对全球性的环境与发展问题,世界各国已组织实施新的持续发展战略,其实质就是要求人类在生产上尽可能少投入,多产出;在消费时多利用少排放。纠正过去单纯依靠增加投入、加大消耗,掠夺式发展和破坏环境而增加产出的错误生产方式,要在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生产,协调平衡,确保持续发展。发展蔬菜生产亦是如此,要坚持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因此,蔬菜生产基地应严格杜绝工业“三废”排放,新建基地应避免工业污染,老菜地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同时,在发展蔬菜生产过程中,严格注意不破坏环境,减少和防止一切污染,并建设配套的“三废”净化处理设施。

2.2 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蔬菜

绿色食品技术是我国于l990年率先倡导的开发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要求其中不含对人体有毒的物质,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和细菌含量须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而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一定量对人体无害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如化肥、非高毒性农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等。有机食品是以对环境和食品少污染、无污染的安全性要求为目的,生产过程要求应用有机农业技术,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易水溶肥料、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贮藏保鲜剂等,并经IFOAM认可授予有机产品标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目前国内和国际食品生产的方向。

2.3 建立专业化基地,实施规模生产

建立规范化的无污染蔬菜生产基地,是确保蔬菜安全生产的基础。除对现有菜地的工业污染源依法清理、改造与监控外,还要建设专业化无污染的蔬菜生产基地,或无污染的绿色食品蔬菜、有机食品蔬菜生产基地。基地建设要求选择大气、土壤和水质无污染的地域;位置远离工矿区和住宅区;生态环境有利于天敌繁衍;地势平坦;灌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等。“绿色食品”蔬菜生产基地的农业生态环境还须经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省、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检测,经审核认可后,方可列为“绿色食品蔬菜生产基地”。

2.4 实施标准化生产,重点防止农药与肥料污染

制定无污染蔬菜安全食品标准和生产技术标准,既是产品质量认定的依据、基础与保证,又是食品安全性生产的规范,是控制与防止蔬菜污染的主要措施。除制定无污染蔬菜食品标准外,还应制定配套的生产技术标准。其栽培与管理技术应以减少与防止环境污染为前提,采取相关技术,包括农药、肥料及其他农用物资的使用原则,严格控制农药与化肥使用,最大限度地控制与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严禁用污水灌溉和用污泥作肥,推广病虫草害的综合防治与生物防治技术、科学施肥技术等。

2.5 严格控制产品流通过程的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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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基本性质与危害

1.1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理化性质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是梭酸衍生物中酯的一类,由苯二甲酸酐与相应的醇经酯化反应合成。PAEs的化学结构是由一个刚性平面基环和两个可塑的线性脂肪链组成。邻苯二甲酸酯类是一种低毒物质,对AMEs试验呈阴性反应。其沸点高、不易挥发、蒸汽压低、空气中浓度不高,不容易引起工业中毒。正是因为这一特性人们一直忽视了它的污染特性而大量地使用。

1.2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危害和污染状况

邻苯甲酸酯是环境激素类物质。这类物质进入人体后,与相应的激素受体结合,干扰血液中激素的正常水平的维持,从而影响人的生殖、发育和行为。长期接触环境激素可对人体造成慢性危害,主要表现为对人和动物的生殖毒性。邻苯二甲酸酯类含较弱的雌性荷尔蒙活性成分,在人和动物体内起着类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可导致分泌紊乱、生殖机能失常等。邻苯二甲酸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一个慢性的过程,可通过胎盘和授乳产生跨代影响。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可能促进女性生殖肿瘤细胞增殖作用。而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具有潜在的致癌性。目前主要通过动物试验对其毒性进行研究。

邻苯二甲酸酯类最主要用于聚氯乙烯塑料的增塑剂,在建筑、汽车、医疗器具、家用产品、衣服、玩具、塑料包装纸、饮料容器、金属罐衬里等中DBP和DEHP用得较多。DBP还用于涂料、粘合剂、印刷油墨、安全玻璃、玻璃纸、染料、杀虫剂的制造。也用于香料溶剂和多种树脂的主要增塑剂。DEHP对氯乙烯、硝化纤维素、甲基丙烯酸、氯化橡胶有良好的相溶性,特别用于塑料增塑。在以上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PAEs均可进入环境中。

邻苯二甲酸酯类侵入人体的途径有呼吸道吸入、皮肤吸收、消化道吸收和输血、肾脏透析时候从静脉侵入人体。人类接触的最大来源可能来自食物,一个人每日从饮食摄入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平均量估计为0.1-1.6毫克。我国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单中就有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

2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分析检测方法

常用邻苯二甲酸酯的分析检测方法有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最近又见关于荧光法检测PAEs的报道。气相色谱法的特点是高效、快速和灵敏,应用相当广泛和普遍。气相色谱可与SPE或SPME联用。但对于挥发性差的化合物,在高温汽化过程中易分解,易改变原有结构和性质的可用液相色谱。鉴于邻苯二甲酸酯类沸点高不易挥发,有弱极性,常温下蒸气压很低,难溶于水等特点,也适用于液相色谱进行分析检测,常见检测的报道多为气相色谱法。

2.1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污染治理研究

2.1.1 生物降解法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治理可采用生物化学处理法,即生物降解法。生物降解法是影响邻苯二甲酸酯类在增塑剂环境中行为的主要途径,是该类物质在自然界中矿化的主要过程。生物降解从种类分为好氧处理和厌氧处理两种方法,在好氧和厌氧环境中PAEs均能够被多种细菌利用,分解速度和分子烷基链长度有关。其中活性污泥法是处理废水最常见的生物降解法,是利用悬浮生长的微生物絮体处理有机废水的好氧生物处理法,处理关键在于具有足够数量和性能良好的污泥氧化分解细菌和原生动物。从应用领域角度,生物降解法主要应用于湖泊沉积物、沼泽、淹水土壤、垃圾填埋场等环境。

2.1.2 吸附法

废水中难于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采用活性炭处理后,不但能吸附降解还能脱色脱臭。所以,吸附法在有机污染物水污染中被广泛使用。其中王伯光等研究的粒状活性炭和活性炭纤维对饮用水中微量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除去效率,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2.1.3 光解法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在自然环境中的光解是通过吸收太阳光中290-400nm的紫外光而发生的分解过程,过程非常的缓慢,PAEs的光解有两种方式:直接光解和间接光解。其中直接光解是指直接吸收紫外光,然后进行降解。间接光解是指其他物质吸收紫外光,形成活性基团然后再与PAEs反应。由于自然条件下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光解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治理研究上采用引入光化学氧化和光催化氧化机制来促进这类污染物的降解。从应用领域上,光解主要应用于空气中和水体表面微生物富集污染。

2.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塑料改性添加剂,用于增大塑料的可塑性和提高塑料的强度,在我国的用量大,使用范围广和接触人口多,所以研究PAEs对环境生态系统和人身健康的影响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15]。近年来,我国学者对PAEs的分析测定及环境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表明我国部分地区PAEs污染已经非常严重,对环境生态系统的影响不容忽视,所以在广泛监测的基础上,对PAEs在环境中迁移、转化与归宿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16]。

【参考文献】

[1]金朝晖,黄国兰,等.水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预富集[J].环境科学,1998,19(1):30-33.

[2]戴树桂,张东梅,等.环境水样中邻苯二甲酸酯固相膜萃取富集方法[J].中国环境科学,2000,20(2):14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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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流县环境污染纠纷现状

近年来,双流县的环境污染纠纷频发,从近3年来处理的环境纠纷的统计数据可以初步看出:2008年处理纠纷518件,2009年589件,2010年677件。另外,出现了一些棘手的纠纷,如2006年发生三强轧辊厂、成都驱动桥厂、成都顺成机械铸造厂与周围住户关于噪音、烟尘的污染纠纷以及成都飞压粉末涂料涂装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围住户关于粉尘、噪声的污染纠纷:2007年华阳歌城与周围住户发生噪声污染纠纷;2010年煎茶镇、三星镇、永兴镇交界处的养殖厂与周围农户发生环境污染纠纷。这些纠纷的处理反复性强、难度大,还引发了集体上访事件。尽管如此,通过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县环保局与县规划局、国土局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县政府出面行使职权,以相关企业整体搬迁或取缔使上述污染纠纷得以根本性解决。

在这些污染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我发现了环保行政执法者、行政相对人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我对环境污染纠纷的本质、特点以及环保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能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依法行政是解决污染纠纷的根本之道。2环境污染纠纷的认识和实践误区

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一种“人治”文化,对纠纷的认识和处理留下深深的烙印,长期流传的“包青天”和“拦轿喊冤”的故事经久不衰,现在的省长、市长、县长热线(信箱)一定程度上也传承了这种文化。深厚的文化传统影响到人的认识,很多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认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就是只能靠环保局和局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公正调解,无论如何也不愿走司法途径,实践中就存在信上不信下、不信法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而且缠住环保局要一竿子到底,而不管环保局有无相应的执行权(司法性质)。另外,受传统文化影响,环保局及局内行政执法人员在纠纷处理的认识和实践中也存在误区,少数人唯领导指示是瞻,不以法为根据而是习惯性地参照领导意图来处理纠纷。但绝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还是尽职尽责的,有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完美的美好愿望,实践中却往往事与愿违:因袭旧的工作方式,不惜跑腿、不惜口舌、不厌其烦地调解,对反复性的环境污染纠纷也一而再地调解,却对当事人反悔、撕毁协议的行为无能为力,陷入循环反复而无法取得实质结果的状态中,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不满意,社会舆论不满意,上级领导也不满意。最后还被老百姓戏称“环保局工作人员留下了一串串脚板印,问题还是问题”。

3 环境污染纠纷的本质及特点

环境污染纠纷有时反反复复,难以解决,可以从它的本质和特点来分析原因。环境污染纠纷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常常是某个污染源头污染了自然空间,就与在这个自然空间内生存的人群发生了矛盾,所以,环境污染纠纷往往涉及到多数人的类似纠纷,易发生,由此发生的司法诉讼叫普通共同诉讼。其次,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在未出现拐点时,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我县近年来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正是经济增长、利益分化导致环保矛盾通过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而集中凸现。经济发展了,环境污染纠纷数量却多起来了、种类也日渐复杂,不是环保部门没作为,而恰是经济与环保存在相关性关系的科学体现。再次,环境污染纠纷处理难度大,反复性强。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新问题交织,使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牵涉到规划、环保、国土、建设等各职能部门,甚至有些问题要县政府出面解决,这些都使环境污染纠纷处理难度加大。正如本文前面所介绍的2006年的两起纠纷,由于规划设计过于保守,与经济迅猛发展,城镇迅速扩建不相适应,一批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厂矿很快成为“城中厂”,挤占了商住楼、住宅楼的环境空间,加上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有限,于是纠纷不断。环保局穷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到位、罚款、限期治理(限期治理这项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给环保局的,2008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这项权利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措施加上行政调解也无法完全处理好。常常是一时处理后得到短暂平息,但事隔不久再度暴发,而且不断升级、恶化。而且,这类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也未必能得到圆满解决,因为司法系统处理民事纠纷是遵循救济原则,利用赔偿或补偿方式使损失得以恢复,赔偿或补偿方式可能起到一段时间的平息作用,但环境污染问题可能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纠纷也可能再次出现。根本性的解决措施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取缔或整体搬迁,这些措施或处罚措施是县政府的职权。本文之前提到的多起环境污染纠纷最终以企业取缔或整体搬迁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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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难点及成因

(一)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据资料显示,平安产险作为较早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一的保险公司,2008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另外,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企业投保率偏低已成现实难题,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企业规避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污染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有政府兜底协调,致使其抱有侥幸心态;其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作为一项新险种,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的特点,其推行存在“三难一缺乏”:一是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二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同时,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确,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清楚,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三是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三、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相关建议

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工业三废排放、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和水资源的损害等所形成的环境污染在所难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理机制,对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缓解政府处理受害百姓与污染企业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结合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赔偿标准尚未完善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顺利推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云南颁发过《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还仅仅停留在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责任处罚层面,涉及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方面的法律少之又少,更没有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尽早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明确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清晰定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引导理念上的环保。当前,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解还停留在损失补偿上,即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来买单,这样就大大扭曲了其设立的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履行对企业的补偿责任外,更强调的是激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在这方面,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政策宣导,在对此险种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扶正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错误定位。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长,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风险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门也应在政策规定、宣传导向上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总之,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引导企业不仅在实践中环保,更在理念上环保。

第三,各方携手共同解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技术上的难题。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累积性、滞后性、转化性等特征,环境污染责任的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加之保险公司首次“试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相关的经验,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诸多难题需要解决。对此,国家应加快制定明确的环境污染损失认定和评估标准,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建设,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责任鉴定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和损失确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在条款和费率制定上加大马力,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设立不同的条款合同和费率标准,保证定价的公平合理。同时,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应积极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如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的项目推介再保险公司介入,为原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巨额赔款保障。

第四,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为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由于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家应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限制责任险项目,扩大市场主体。二是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安全培训等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于企业认识不够,投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强制投保,也未能从本质上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如前一年未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在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及定期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风险排查等,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认识,推动企业达成环境保护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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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恶化造成的严重后果

1、巨大的经济损失。2006年我国《2004年中国环境经济核算》绿皮书正式公布:2004年因环境污染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水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862.8亿元,占总成本的55.9%。大气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198.0亿元,占总成本的42.9%。固体废物和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7.4亿元,占总成本的1.2%。如果用现有的治理技术水平全部处理2004年点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性的直接投资约为10,800亿元,占全年GDP的6.8%左右。近年来政府虽然投入大量的人力,拿出巨资来对环境进行治理,但依旧难觅“鸟儿水中戏、河边畜禽满”踪迹,由于地方的保护,环境污染事件依旧上演,“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2、环境肆虐着人类的健康。根据卫生部的相关统计数据,2001~2003年出生缺陷归因于环境污染占新出生儿的25%的;有超过2.7亿的城市居民生活在空气质量不达标的环境中,大约有2.3万人死于各种呼吸道疾病,1.3万人死于心脏病;约有3亿人每天都在饮用受到污染的水,其中约有1.9亿人患病,每年约有3万儿童死于腹泻。另据肿瘤专家统计,每年200多万癌症患者中,70%与环境污染有关。

3、环境危害影响社会稳定。一是国内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呈显著上升趋势,并且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致使企民、官民矛盾不断尖锐化。二是国际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影响着我国的国际形象,像日本、韩国认为沙尘暴100%来源于蒙古和中国,还有东南亚一些国家抗议修水电站,破坏了他们的生态等。与周边国家存在的环境问题处理不好会成为外交摩擦的隐患。

二、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环境问题的根源。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创造了GDP年均增长10%以上的奇迹,然而这种增长是以资源高速损耗和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全国高利税企业,排在前面的全是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中国不能再模仿发达国家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处理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他们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必须努力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1、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富民强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良好的环境是高质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既有悖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初衷,也不利于人们保持良好舒畅的心情,不利于生产的进行。另外,污染治理和资源短缺不但会制约经济的增长、甚至制约一些产业的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2、经济增长不足或增长方式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贫困地区毁林开荒、草原过牧、陡坡种粮等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把环境成本外部化,不考虑资源更新的速度及生态服务价值,低成本的工业扩张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浪费、短缺的根源所在。

3、发展经济要有可持续性。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当代人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子孙后展的需要,给后代人留下良好的环境条件是我们必须负起的历史责任。

4、环境问题是发展带来的也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加以解决。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和缺乏改善环境的条件和资金的支持,保护环境就难以奏效。只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特点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要把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市与农村以生态链为纽带统筹规划,建立循环型社会。环境问题的本质就是发展问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必须大力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2、清洁生产指生产过程中要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减少排放物的排污量和毒性,同时也要求减少整个生产周期对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预防污染”是清洁生产的本质特征,传统生产是一种孤立的、只强调物质生产而忽视环境的生产方式,由于它已延续很长时间,成为传统习惯,要使这种观念得以根本转变,需要不间断地施以清洁生产意识教育,引导人们转变传统生产观念,让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方式深入人心,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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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目的的监测

特定目的的监测其主要的分类形式也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在污染事故中的监测,对于事故的调查监测,咨询监测等。譬如,污染事故发生的时候,环境监测应当非常的迅速,保证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源的主要位置以及其运作方式,才能给予准确的救治方案。在事故发生以后,国家会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且对相关人员以及单位进行事故的考察,以达到能够对该事故发生给予合理的解释。

3.研究性监测

研究性监测顾名思义就是对科研环境下的工作进行监测,也被称作是科研性监测。通常从事科研监测工作的人只对一种监测负责,也就是说他只需要关注这种监测的数据、结果等。因此一般科研监测都是需要标准化,具有统一性。

4.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

环境监测主要是为了清楚的了解到环境污染的程度,从而能够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给予相应的措施。并且环境监测具有快速、准确的实施目的。其目的还包括分别进行环境监测和根据人们生活环境以及污染源的环境监测。首先,人们的生活环境进行监测对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有所帮助,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有很大的帮助。其次,通过对污染源的监测,帮助人们找到环境破坏的源头,从而能够提升环境的清洁程度,以达到有效的管理环境。

二、环境监测的重要作用

环境监测对现有环境做出的数据能够帮助环境的治理。首先,环境监测能够帮助环境对于其受到污染的问题提前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能够阻止环境的再度恶化。其次,环境监测能够从本质上面找到污染源,通过不断地预防和治理,保护环境并且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最后,环境监测在高科技技术的辅助下更加增强了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三、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偏低

经济的发展导致环境的污染力度逐渐的增加,环境问题也成为重中之重。因此,国家对于环境保护以及治理的力度逐渐加强,导致环境监测任务严峻,相应设备以及工人素质无法匹配。这就导致在监测过程中不能准确的监测出污染环境的污染物,并且削弱了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力度。有些管理单位对于环境的重视度不够,导致环境监测在运作时不能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导致环境监测数据等的稳定性下降,从而影响了环境监测的质量。总体来讲这些问题致使环境监测不能够确切的展现出目前环境的基本状况。

2.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低

我国对于环保的力度越来越强,因此在环境监测方面也为相应公司配备了良好的器材。但是在环境监测过程中有些设备并不能真正的投人到使用中。并且仅仅为了满足设备的配备完全而忽略当地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不能够从本质上面减缓环境的污染,充分利用设备。这种情况导致多数高端、大型的设备仅仅充当门面,未投人使用、浪费等严峻现象。

四、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

环境监测在环境的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的管理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其促进作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有针对性。环境监测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现有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从而能够有针对地解决目前逐渐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二,具有区域特征。其监测的区域主要是在工业工厂,农业生产以及日常生活等地方。环境监测通过相对准确的监测出污染物的含量分析该地区受污染的程度,从而对当地环境“对症下药”,进行有效治理。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人员在监测的时候应当注重主次之分,对于一些危害力度较大的污染物进行着重检查。从而这样就能够帮助人员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具有着重点,并且增加了其治理的效率。其三,按步骤进行。

环境监测在进行监测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填密的步骤,从而能够监测出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形,通过这种重过程、步骤的动态监测的方式促进环境治理中间环节的加强。环境监测关注的重点是人为污染,自然污染通常是指一些自然元素导致环境受到污染。这与人为污染相差甚远,人为污染指的是因为人为的工厂、生活污水等的造成的环境污染。企业过分看中利益忽视环境上的问题,导致环境受到破坏。因此,利用环境监测的方式对企业的排污系统进行系统的检查能够帮助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环境监测还能体现我国环境的现状,提醒人们保护环境,爱惜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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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00)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01)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05)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03)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05)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04)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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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environmentalrelations;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y;environmentalpollutedcountryside;GameTheory

一、引言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基础和主要目标之一,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上所形成的环境关系的和谐。环境关系是指建立在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和实质是在环境资源利用中形成的人与人以及由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1];环境关系是以社会作为背景运行的,由于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会导致在环境资源利用能力上的差别,因此环境关系的决定因素是个人及其由个人组成的组织、集团在社会关系链条中所处的位置;环境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环境主体之间进行环境利用的动力[2],是分析环境关系的细胞,因为有了利益才会有各个环境主体之间的对抗与合作。环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主体和社会主体,环境关系中的主体是环境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受害者和管理者。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主要有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农村居民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环境关系运行主要是环境社会主体以利益为动力、以环境权利为内容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一般以环境关系失衡和和谐为表现形式。

环境关系失衡会引起环境侵权的发生,而环境关系失衡实际上是环境关系中有一方主体环境维权得不到实现,因此环境侵权是环境污染主体、受害者和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博弈过程中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根据公民环境权理论[3],环境侵权可以分为污染预防阶段和污染侵害阶段,如果在污染预防阶段公民就能顺利维权,污染侵害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在现实中,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就要考查中国农村环境侵权的发生机理有什么特点、在侵权过程中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农村居民的行为受哪些因素制约、这些主体有哪些路径可以选择以及这些主体经常会选择哪些路径等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这些问题逐步进行分析。

二、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一般分析

环境侵权发生的两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即污染预防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通过听证等形式对企业的建设规划合理与否进行博弈;第二个阶段即污染侵害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污染企业和居民,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博弈[4]。

(一)污染预防阶段的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假设前提:所引进的项目都有一定的污染发生;地方政府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非常清楚;居民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也非常清楚;潜在的受害者能够参与到项目引进中来;地方政府是项目审批和引进的管理者;政府对潜在受害者的意见给予认可。

1.地方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在项目引进的初期,居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预防污染的发生。本文把诉讼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模式简化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第二,当居民的诉讼成本大于受害或者潜在的受害成本时,居民会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有选择不作为的可能,但是它也许会由于自律而进行作为。

2.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环境质量的收益和居民因为环境污染而带来的损失需要讨论一下,因为这里有几个重要假设:对一般人来说环境质量是正常物品,因此收入增加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增加;不同的收入的人们的效用函数是近似的;环境质量的价格是固定的[5]。有了这几个假设,关于环境质量的收益和污染带来的环境损失的比较才会在同一个效用水平上[6]。

(二)环境污染侵害阶段的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环境侵害阶段主体间博弈的假设前提: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因此,就必须由政府来代表全体公民行使产权主体职责,对环境进行管理;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与企业在环境污染监督上的信息不对称;受害居民的行为受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所得决定;政府对环境污染的监督通过同级环保部门进行贯彻,并且同级环保部门能够完全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污染监督的职能。

1.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博弈

(三)影响环境主体行为的因素

通过一般博弈分析可以看出:(1)在污染预防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与居民诉讼的成本有关,诉讼成本高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的作为只能靠自律;诉讼成本低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诉讼,如果地方政府特别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作为,如果地方政府不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不作为;居民与企业的博弈主要取决于居民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建设项目带来污染损失与经济收入的对比。(2)在污染侵害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居民是否选择诉讼取决于诉讼成本高低、诉讼成功后的收益和诉讼是否能够胜诉;企业对污染的治理取决于政府监督的成本和居民诉讼的成功与否及诉讼所需赔偿的金额;政府监督取决于政府监督成本、污染治理的成本、居民得到补偿的多少和对企业罚款的多少

三、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的博弈

(一)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特点

第一,博弈主体的地位不对等。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而中国农村居民由于历史、制度的原因经济收入微薄,政治表达路径和能力有限[7],因此博弈主体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博弈,这种博弈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博弈主体。

第二,博弈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污染企业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政府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次之,所以政府在监督上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农村居民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最为少。因此这种博弈是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下进行的。

第三,博弈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很容易形成合作。由于目前中国的政治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使地方政府做到中立很难[8],并且地方政府和企业会产生合作,并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强大的两个集团的合作使农村居民很可能无法进入博弈局势而被排除在外。

(二)污染预防阶段居民和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前面分析污染预防阶段的潜在受害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几个假设中,第三个假设和第四个假设前提在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基本上不存在。在博弈论中,信息的拥有情况决定了双方的行为选择战略空间。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一方参与人拥有更多信息时,这会影响到对方的行为[9]。同时由于信息的缺乏,一方很可能会选择不利于甚至是有害于自己的战略空间[10]。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预防阶段,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村居民根本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选择,不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因此在污染预防阶段由于环境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农村居民被排除在污染预防之外,只能被动地进入到下一个阶段。

而在企业与居民的关于企业创建的博弈的分析中,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居民根本不知道企业的环境影响;再者是居民的意见对政府审批企业的决策影响较小;第三,在对污染损害不知情的情路况的下,农村居民强烈的摆脱贫困的愿望会使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摆脱贫困,增加收入。因此这一阶段农村居民是被动的,他们只能被动地进入污染侵害阶段。

(三)污染侵害阶段地方政府、受害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1.政府中立时的博弈局势

第一,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由博弈变成了合作[13],在很多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考核,不惜以污染当地的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这时地方政府与企业已经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取所需。当农村居民进行环境维权时,他们会联合在一起对农村居民进行百般阻挠,使农村居民环境维权没有任何希望。这时就不存在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博弈问题,就直接进入到地方政府、污染企业与农村居民的博弈局势。

四、结论与对策

通过博弈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环境关系失衡的本质是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其主要表现是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失利,使中国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维权缺位、污染侵害阶段维权地位微弱,因此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态势仍在加剧。

中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个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就必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的关键就是改变这种不平等博弈的局势,就是使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能够参与建设项目的决策,在污染侵害阶段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形成作用于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形成企业实现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双赢的内部动力机制[14];以规则制度形成规范企业污染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培育农村社会中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制约机制;从而以综合机制的运行形成良性的农村环境关系制衡机制。这样才能够实现中国农村环境关系的和谐,以此来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中国社会的全面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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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伟光.利益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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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陆学艺.中国“三农”问题的由来和发展[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3).

[8]杨小凯.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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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金华,吴巧生.中国环境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经济评论,2005(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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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环境问题的本质就是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与自然从远古天然和谐,到近代工业革命时期的征服与对抗,到当代的自觉调整,努力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矛盾运动和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反映。当今,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新世纪的标志。用环保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如何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坚持实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关键。科学发展观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可持续发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可实现“双赢”,处理不好则两败俱伤。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

(2)经济增长不足或增长方式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

(3)环境问题是发展带来的也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加以解决。

二、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如今面临着重大的环境污染。例如,雾霾天气、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严重的污染事件也将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一)大气污染问题

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95万吨,居世界第一位。据专家测算,要满足全国天气的环境容量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现有基础上至少削减40%。此外,2000年中国烟尘排放量为1165万吨,工业粉尘的排放量为1092万吨。大气污染是中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

(二)水环境污染问题

中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依次是: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三)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

目前,中国国土上的荒漠化土地已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27.3%,而且,荒漠化面积还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中国每年遭受的强沙尘暴天气由50年代的5次增加到了90年代的23次。土地沙化造成了内蒙古一些地区的居民被迫迁移他乡。

三、环境治理

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大国,也是一个能源需求大国和环境污染大国。能源、经济和环境三者之间密切联系,经济增长需要能源供应支撑,能源消耗带来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反过来又造成经济损失,破坏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

(一)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加强环境保护,当务之急是解决水和空气等污染加剧的问题。要加强水污染治理。我国本来就是一个缺水的国家,有限的水资源又被严重污染。保障饮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要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我国化工企业多数布局在江河沿岸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要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要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下决心淘汰那些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新上那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缓解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要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三)大力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

加强环境保护,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要把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结合起来,集中力量组织攻关,力争在环保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切实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加强环境保护,必须发展环保产业。

四、结束语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可以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当今,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新世纪的标志。用环保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参考文献:

[1][1][美]托达罗着,黄卫平等译.经济发展[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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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污染治理中的二次污染问题

1.1.1垃圾焚烧中的二次污染

现在对垃圾的处理主要采用焚烧的方法,但在焚烧的过程当中由于燃烧不充分,操作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往往会产生多种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这种有害气体主要包含污染性较强的二噁英,氯化物等,会对环境以及人的健康造成很大影响。

1.1.2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二次污染

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现在的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主要采取吸收法,具体就是将废弃气体中存在的二氧化硫,含氮污染物,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用吸收装置收集到吸收瓶内,然后使用能与之发生反应的物质进行后期处理,从而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这种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但由于用于气体吸收的物质用量难以把握和控制,造成浪费和污染,同样会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况。

1.1.3污水处理中的二次污染

现行的污水处理方法主要是通过污水处理厂对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进行物化和生化处理,将废水转化为污泥的形式进行排放。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通常被当做田地和农舍的肥料使用,因此,污泥中所含的铬,铅,铜,锌等重金属就会随着污泥渗入土壤,随着污泥肥料使用量的增加,土壤中所含的重金属污染物也会随之增加。更严重的是,随着径流及降雨过程这些污染物会由地表进去地下,对地下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1.2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技术落后。我国目前的污染治理技术较国际水平有一定差距,污染治理企业技术不过关,设备资源匮乏,从而导致了环境污染治理效果难以保证;

2)人员因素的影响。往往环境治理工作者存在信心不足,对环境治理工作认识不清晰,监管力度不够,对相关技术掌握不充分等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了治理过程中问题的产生;

3)资金问题。资金的储备不充分以及分配不合理也是导致环境治理工作产生问题的原因。

2“清洁生产”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可持续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在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同样,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也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当今的经济背景下,落实“清洁生产”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首要任务。

所谓“清洁生产”是指本质上区别于末端治理,从源头着眼,将污染治理融入生产环节的技术手段。

2.1清洁生产的强调重点

1)清洁的能源。从最基础的能源方面入手,开发利用无污染的再生能源,并结合新技术合理利用现有的常规能源;

2)清洁的生产过程。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采取先进的管理措施,采用污染较少的生产原料,并引进利用率高、中间废料产出较少的生产设备与生产模式。减少污染,提高效率;

3)清洁的产品。对所产出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控制,坚决不允许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产生,对不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回收利用,即节约能源又减少污染。

2.2“清洁生产”技术的实际应用

首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新时期环境污染问题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因此解决此问题必然要采取新模式(可持续发展)来进行。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全方位进行改革,如社会、经济、文化等,无论从哪方面开始改革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离不开科学技术。

其次,对于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体现为:节约生产过程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能源,选择无污染、无危害的原料进行生产,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生产废料的排放。和以往的污染治理模式仅仅局限于后处理的思维方式不同,“清洁生产”是将问题的解决摆放在生产过程之前,针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的前期准备,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导致环境危害控制在萌芽之中,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

再次,“清洁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并减少产品从原料的选择到产品的出产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污染。一方面,对所需资源统筹利用,减少原材料的消耗。另一方面,减少废物的排放,促进工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减少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实施“清洁生产”策略时,环境工作者起着主导作用。环境工作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信心十足。秉承可持续发展理论寻找改善环境新方法;2)清楚认识“清洁生产”策略,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3)环保工作者要将自己的工作范围拓展开来。环保工作者不仅要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正确实施“清洁生产”策略,还要采用宣传和教育等方式来培养全公民保护环境意识。

2.3施行“清洁生产”技术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技术是一种有创造性和实践性的全新理念。将整体预防的治理思想应用于产品的生产与服务过程中。区别于末端治理的陈旧思想,从根源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传统的治理方法不能满足现有的需求。所以,应从全新的角度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推行“清洁生产”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结论

在技术性和创新行层出不穷的当下,”清洁生产”成为了历史的选择。总而言之,在环境治理中推行”清洁生产”将为国内乃至国际领域中环境问题提供全新的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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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互影响的具体方式

经济活动如果不断集中,那么不可避免就会导致污染。由此可见,经济集聚导致的外部负面效应就包括了城市污染。从目前来看,很多大型城市都构建了密集的经济带,这种状况也很容易增加污染。反过来,在环境恶化的过程中,经济集聚又会受到较强的阻碍。对于此,有必要明确环境污染同经济集聚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就可以通过判断得到明确的影响效应。现今很多大中型城市都面对较严重的城市污染难题,因而亟待构建联合治污的网络。

受到地方利益的困扰,很多地区并没有构成完善的联合治污格局;某些大型城市即便设计了环保联动的策略和思路,然而这种策略仍停留于宏观管理和政策的层面,没有真正予以落实。由此可见,为了在根本上推进持续性的经济进步和发展,政府与市场就应当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才能共同防控污染。从市场机制本身来讲,在协调各区域共同推进治污的过程中,各地区也有必要接受市场化的联动机制。环境污染与经济集聚通常具有交互式的作用和影响,这种状况就在客观上决定了联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二、探析空间溢出效应

空间溢出效应,指的是在某项活动的过程中,与活动相关的组织不仅获得了期望的活动效果,与此同时还表现出其他的影响。从本质上看,溢出效应特指外部性的活动效益,这种效益应当属于其他相关的社会组织,而并非属于活动的组织本身。大中型城市在经济发展中,同样会引发空间溢出的现象。这是由于,环境污染与当地整体的经济水准通常表现出曲线相关的状态:在初期的过程中,人均排污达到的强度会不断升高;到达临界点后,环境污染反而会伴随经济增长而不断降低。出现这种曲线现象的根源在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用于治污的财政能力也在迅速提升。

近些年来,我国表现出更高的对外开放水准,这种趋势也在根本上改善了环境。为了确保社会责任的实现,政府转而更加重视治污。企业与政府能够做到紧密的配合,共同负责落实减排和节能措施,这种晕轮效应代表着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同时,新时期的治污技术和手段也在不断更新,这种趋势有助于抑制环境污染的扩散。

三、归纳得到结论

经济集聚能够作用于环境污染,通常情况下包括了两类作用机制:经济集聚扩张了产能,进而加重了污染;通过空间溢出的方式,生产率获得提高因此也很可能加剧污染。与之相应,环境污染也能够反作用于经济集聚。从空间溢出的角度来看,经济活动直接关系到城市整体的环境是否良好,同时这种影响效应也扩展于周围的城市。反过来,周围城市受到经济集聚作用从而产生污染,这种反作用又会影响到当地经济的长期发展。

从整体上看,我国落实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获得了正向的环境效应。未来的实践中,政府有必要更加重视产业承接和产业转移,在此基础上提高环保领域的准入门槛。从目前的状态看,国内很多城市仍处在关键的转折点上,因此需要把握好经济与环境的内在联系。针对环保标准,政府需要在现存标准的基础上不断设置更严格的指标,推进减排和节能的落实。

四、结论

从整体角度来看,经济集聚确保了生产率的提高;但是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却带来了负面的经济影响。环境污染与经济集聚都具有空间溢出的显著效果。对于相邻的城市而言,环境污染以及经济集聚通常又会表现出交叉式的相互影响。因此,在联合治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明确空间溢出和交互影响的效应,从全方位的角度入手来整治城市污染。为了抑制污染的扩散并且确保平稳的经济运作,各区域的有关部门也需要紧密配合,共同服务于城市治污整体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可,汪东芳. 经济集聚与环境污染的交互影响及空间溢出[J].中国工业经济,2014(06):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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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适应性主要指的是产品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对储藏和运输中的各种极端环境状态下,实现自身功能的一种性能。另一种简单的说法就是不产生不可逆损坏和能正常工作的能力。通过环境试验,充分反映出产品设计、研制以及材料选用等方面的环境适应性问题,并技术改进这些问题,以此提高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

1.2简述环境适应性的具体内容

环境工程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环境的污染问题及提升环境质量的技术研究,环境工程中涉及到了很多的学科,例如生态学科、环境医学和环境物理学、环境化学等,但是无论涉及到了多少学科,环境工程最为核心的工作重点就是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环境工程不仅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而且研究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探讨可利用资源技术、生产工艺以及按区域环境来调整进行运作和管理,以此获得更大的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益,这也是环境工程未来发展的方向。

2简要叙述环境适应性和产品可靠性的差异性

环境的适应性是检验产品可靠性的重要方式,但是在进行检测的过程中,环境的适应性也会对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意义上讲产品环境适应性不合格,说明产品不能正常使用;而产品可靠性高低,则只表示产品故障发生率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环境适应性不同于可靠性。这就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看似不明显,但是很重要。

3简要叙述环境工程对于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

现阶段的保护环境免受污染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污染环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我国目前最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因素就是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工业污染物包括三种,它们分别是:第一种工业废水;第二种工业废气;第三种工业废渣。这三种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没有进行彻底的加工,工业的原材料和生产的产品没有完全的进行利用,这样的工业污染物对于环境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现在要求工业企业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对于生产的工业流程要进行彻底的改进和创新。在这一个方面工业企业要严格的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投入经济和人力进行这方面的建设,改善现在的工业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程度。防止工业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要有效的对工业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进行规范;同时要不断的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缓解环境的污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对于环境的污染是很难给予防治的,所以环境工程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要有效的控制住外界对于环境的污染。环境工程中有很多的课题,但是大气的环境污染是环境工程中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本文就具有针对性的讲述环境工程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环境工程对于各种范围内的大气的质量要求是不一样的。环境工程中规定:相对于空旷的地域,大气的环境质量应该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对于城市的控制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对于污染源相对集中的个别城市区域的空气质量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也不能够危害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更不能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大气污染的危害表现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表现是降尘量的增加;第二种表现是降低了周边的能见度;第三种表现是导致周边的树林生长异常。但是最为严重的危害还是有可能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环境工程中对于大气污染的污染源的认识是,矿物燃料的燃烧造成了大气污染。燃烧使得大量的有害气体排放,严重的污染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同时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五种:第一种是烟尘;第二种是一氧化碳;第三种是二氧化碳;第三种是碳氢化合物;第四种是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现阶段的最主要防治措施有两点:第一点是植树造林;第二点是进行城市绿化。通过这两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的净化空气。环境工程中防治尘土扩散的方法是建立防风林。但是参照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程度,改善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还应该是在新型能源上下功夫,尽量采用无污染的能源来进行使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也要有一定的改变和创新。生产设备的创新有助于烟尘的排放,工业燃料的有效利用同样也可以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目前世界上已经在进行汽车燃料的创新工作,但是经过了大量的调研和研发后,这个项目目前还在研究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最后一个步骤是废气的处理。烟气中的粉尘可以通过过滤、洗涤、静电沉降等方法与气流分离。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将石灰石粉末吹入燃烧室,与二氧化硫化合成灰分,这样能够降低二氧化硫气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还可以用碱性物质吸收二氧化硫。本文上面简述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治理内容,但是要想最大限度的实现大气的污染治理就需要将环境适应性和产品的可靠性相结合,只有这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平衡,才能够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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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在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同样,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也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当今的经济背景下,落实“清洁生产”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首要任务。所谓“清洁生产”是指本质上区别于末端治理,从源头着眼,将污染治理融入生产环节的技术手段。

    2.1清洁生产的强调重点

    1)清洁的能源。从最基础的能源方面入手,开发利用无污染的再生能源,并结合新技术合理利用现有的常规能源;2)清洁的生产过程。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采取先进的管理措施,采用污染较少的生产原料,并引进利用率高、中间废料产出较少的生产设备与生产模式。减少污染,提高效率;3)清洁的产品。对所产出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控制,坚决不允许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产生,对不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回收利用,即节约能源又减少污染。

    2.2“清洁生产”技术的实际应用

    首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新时期环境污染问题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因此解决此问题必然要采取新模式(可持续发展)来进行。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全方位进行改革,如社会、经济、文化等,无论从哪方面开始改革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离不开科学技术。其次,对于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体现为:节约生产过程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能源,选择无污染、无危害的原料进行生产,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生产废料的排放。和以往的污染治理模式仅仅局限于后处理的思维方式不同“,清洁生产”是将问题的解决摆放在生产过程之前,针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的前期准备,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导致环境危害控制在萌芽之中,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再次,“清洁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并减少产品从原料的选择到产品的出产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污染。一方面,对所需资源统筹利用,减少原材料的消耗。另一方面,减少废物的排放,促进工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减少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实施“清洁生产”策略时,环境工作者起着主导作用。环境工作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信心十足。秉承可持续发展理论寻找改善环境新方法;2)清楚认识“清洁生产”策略,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3)环保工作者要将自己的工作范围拓展开来。环保工作者不仅要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正确实施“清洁生产”策略,还要采用宣传和教育等方式来培养全公民保护环境意识。

    2.3施行“清洁生产”技术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