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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国保监会数据,2005年到2010年,外资寿险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从8.9%下滑到5.1%,外资财险和意外险的市场份额从1.3%降低到1.0%。同时,普华永道的2010年《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显示,外资保险公司高管预测外资市场份额在未来三年内不会上升,寿险公司预计市场份额到2013年将继续维持在目前5%的水平,而财险和意外险公司的份额预计将停留在1%左右。由此分析,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反映出的现实状况是:市场份额下降且相对偏低,业务发展缓慢。
二、外资保险公司当前经营状况之原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1.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严格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将业务扩展到任何一个中国城市前,必须先获得许可证,这一程序令其难以迅速扩大规模。中国美国商会在的2010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中称,外资保险公司在分公司申请审批过程中相对中资保险公司将面临更长的等待。在保险需求非常强烈的中西部地区,外资保险公司也很难进入。同时,外资公司在业务拓展上也面临严格监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这意味着占财险市场70%的车险业务没有对外资保险公司放开。
2.中资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能力不断增强
无可否认,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经营理念等很多方面存在优势。但中资公司不断学习和进步,提升自己的产品创新能力。同时,中资公司不断巩固和发挥着自己优势,利用自身对本地市场的深度熟悉与了解,不断扩张分支机构,深入到市场最基层,挖掘客户资源,拓展市场空间。中资保险公司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使得外资公司在业务进程中面对强大竞争压力。这也成为当前制约其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3.银行业进入保险市场
自2009年下半年,部分商业银行得到国务院特批可以投资保险公司。当年9月,保监会批复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人寿51%股权。其后,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逐渐完成向保险行业的渗透。
随着银行不断参股保险公司,驱动着保险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在过去几年里,银行是很多保险公司的主要分销渠道,有的保险公司甚至新保费收入中有一半或更多源于银行保险渠道。但伴随银行保险业的这种发展变化,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必然会首选自己产品。近期,保监会又对银保渠道进行整顿,将与银行合作的保险公司限制在3家以内。显然,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发展面对更大压力。
4.金融危机的冲击
目前,全球经济已经回暖,但长期来说经济增长仍面临考验。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国内出口减速、物价上涨,使得作为外资保险公司主要客户的外资企业受到较大影响,抑制了保险需求的增长。另一方面,外资保险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也因金融危机而进行调整,影响了其对中国市场的支持力度,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规模。
(二)内部原因
1.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特长难以完全发挥
外资保险公司除了在传统保险业务经营方面经验丰富之外,一般都在特定领域具备专长,如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目前,中国的医疗、养老在推进商业化改革,但外资保险公司面临很多制约因素,自己的业务特长尚难发挥。如医疗保险需要医疗数据库作为支撑,要求相当熟悉本地市场。参与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保,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在这些方面外资公司都不具备优势。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利润波动较大
虽然中国保险监管政策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的规模扩张,但从其自身公司经营策略来讲,在机构设立方面稳健谨慎,坚持以利润为导向,注重效益,并不盲目追求扩展规模。而这种规模小、营业网点少的状况,就会造成风险的集中,特别是产险业务受自然灾害等地域性突发事件的影响更大,往往造成外资产险公司利润的较大波动。同时,规模较小也使得公司成本无法得到有效分摊,综合费用率相对较高,最终影响业务开展。
三、外资保险公司推动业务发展的措施
由于在中国市场经营状况的不乐观,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开始收缩在华业务。
恒康天安人寿的外方股东加拿大宏利金融选择退出,加拿大永明金融对光大永明所持股份从50%降为20%。但更多外资保险公司选择继续坚守,毕竟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巨大且不发达,具有十分明显的吸引力。那么,应该怎样才能发挥自身优势、扭转市场局面呢?其根本是外资保险公司必须要融入中国市场,坚持本土化经营策略。
(一)人才的本土化
人才的本土化是基础。本土人才熟悉本土文化,不论是在业务拓展、市场推广,还是经营管理等方面,他们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本土人才的培养和合理使用,如重视本土员工的培训,给予本土员工在决策经营中更多参与权和发言权。这将是外资保险公司本土化经营的一项核心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外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有的保险公司与高校密切合作,为公司做本土人才储备,如中大―友邦精算考试中心、南开―光大永明精算考试中心等项目。有的保险公司致力于培养一支本土化团队,如友邦的一线销售人员全部是当地引进,中英人寿、中意人寿、信诚人寿等外资寿险公司的销售团队也以本土员工为主。
(二)经营理念的本土化
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封闭于外资的小圈子里,进行自我隔离,以以前经验作为经营基础,出现问题不深入考虑所处市场的特点,只是片面指责中国市场的不足。对这些外资公司而言,要在中国市场谋求发展,必须先摒弃在国外市场获得成功的固有思路,切实深入到本土市场中,做到主动了解中国市场、中国消费者的真实需求,逐渐形成本土化经营理念。
(三)业务的本土化
从目前来看,很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首先开拓本国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和相关业务。这是一种聪明的做法,但不是外资公司长远经营的灵丹妙药,想凭其获得长足发展不太现实。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今后很难再出现以前那种大规模引进外资的情况。如果单纯依赖与本国投资相关的业务,其发展的速度会逐渐递减乃至萎缩。由此分析,外资公司拓宽经营领域,逐步加大中国本土业务并提升其对公司整体收入的贡献率,才是业务经营之策。
(四)产品与技术的本土化
保险产品的生存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和市场,必须适应这个社会和市场特有的文化、法律、资本市场等环境。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在产品开发设计上需要更多文化上的磨合及在此基础上的改造与提升,而不是简单的模式移植。一种保险产品和服务,一定要符合当地人的需要以及他们的思想观念,才能取得很好的发展。这是外资保险公司必须一直重视的一点。
目前,虽然外资保险公司出现业务发展缓慢、市场份额下降的局面,但其拥有先进保险理念和管理经验,售后服务完善,具备着强大竞争优势。因此,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立足中国市场,调整业务发展策略,其发展潜力巨大,这在不久的未来会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华中炜,王琳.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现状评估和政策开放趋势[J].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网,2006-11-8.
[2]吴定富,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改革发展[J],2007.
[3]外资保险公司本土化的8大问题.中国保险报,2010-04-07.
[4]普华永道.《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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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的分类统计一直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保监会要求全行业同时、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便于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目前,中国在保费收入统计时采用的是两套会计准则。已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等披露中报依照的是已和国际标准一致的香港会计准则,而其他保险公司执行的则是1998年12月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即使是在华的外资保险公司,也在执行这一会计制度。在明年年初采用新会计准则后,两种的标准将基本一致,统计数据也将更加具有可比性。
毕竟,在行业内部,各家保险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其实是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的。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行业实际状况。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宏认为:新会计准则在要求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上有多方面的体现,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通过实现可比性来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
这种可比性直接的作用有两个:第一,对希望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通过将其财务指标与国际市场同类公司进行对比,可以更容易地判断该公司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便于监管机构审核,同时还可降低该企业的上市成本;第二,对于拟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也解决了大部分准则适用性的问题,有利于国际市场解读和理解国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内含价值法。这种方法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全面反映其经营的各个方面,准确衡量和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我国保险公司则一向注重保费收入。就连目前最具权威的保监会排名,也是按照各公司的保费收入排定。
因此,保险公司往往盲目追求保费进账,这大大加剧了保险业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只管当下收益,不管未来支付,不计承保成本,这导致了产品设计的失误,大量高利率产品被设计出来。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投资理财型产品,尤其是寿险企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曾对2003年我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进行分析,发现3011亿元的人身保险收入中,分红保险业务收入为1670亿元,占到了55.48%。理财型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直很高。他认为,在销售环节上,保险公司给予业务员过度的激励,业务员往往向投保人做出超额承诺,以增大提成的基数。产品设计与销售两个环节的扭曲,导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的畸形现状。
在郝演苏看来,新会计准则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利润不实的现状。他认为,保险业应注重创造了多少价值,而非实现了多少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会计准则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具体来说,新会计准则更强调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因此,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
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这将使保险会计信息越来越透明。
德勤审计技术合伙人袁文辉表示,“新准则满足了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的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是中国保险业与生俱来的缺陷。由于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信息披露动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缺失、投保人缺乏相关的保险信息等原因,盲目消费、误导消费的现象不断出现,这对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前景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保险信息透明、规范披露是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措施。
信息披露有助于投保人实现自我保护。投保人每年将保费缴至保险公司,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依次判断保费的风险。在保险公司信息处于屏蔽的状况下,投保人无法了解风险的大小,他们往往只能通过保险业务员来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根据披露的信息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自我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信息披露对上市保险公司还具有特别的意义。信息披露既是上市的必要条件,又是吸引投资者、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只有规范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才有资格上市。只有通过公开的信息,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通过保险公司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作出投资决策,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对于上市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将经营者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才能使有限的资源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公司,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共计39项。在这39项准则中,有35项与保险业的会计核算有关。其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除非两者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
二、改变了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我国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篇3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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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机关在人力有限、任务繁重的情况下,通过把获取并处理信息的工作交给具有专业职能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完成,降低监管信息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减少监管失误 保险信用评级作为风险信息的预警系统,能够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客观的预警信号。保险监管机关通过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监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得到的结果进行比较,相互印证,以减少因信息不充分而引起的偏差或失误。
跨国监管
随着保险业经营的国际化、全球化,跨国保险集团的信息的获得,不仅仅只涉及到本国业务的相关数据资料,还需要分析其整体经营状况。因此,国际保险信用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还能够为保险监管机构提供参考依据,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国际市场的敲门砖
各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无不要求进入本国市场的境外保险公司提供其偿付能力的证据,并要求具备一定的进入条件。保险公司获得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颁发的高等级的评级证书,是其向当地政府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设立保险机构的重要条件。
与保险监管机关的强制性监管不同,在进行信用评级时,保险公司可以向评估机构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综合状况进行信用评估,通过评估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的信用情况,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在保险公司没有申请信用评估时,信用评估机构也可以主动对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如果保险公司不配合评估工作,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的评估结果肯定不利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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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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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篇7
根据最终得分,保险公司被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其中A类是指经营状况优良的公司;B类是经营正常的公司;C类是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D类则是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中保协此次共披露了69家寿险公司的经营效果评级,据统计,共有12家公司获评了A类评级,老牌险企国寿、太保寿、平安寿等榜上有名,一些较为低调的传统大中型险企如民生人寿、合众人寿也位列其中。
此外,共有47家险企获得了B类评级,其中包括上市险企新华保险,虽然2015年公司净利润达86亿元,同比有34%的上涨,但这一趋势很快出现逆转,今年上半年,公司保费及净利润出现“双降”情况,面对如此变化,新华保险方面称,目前公司正大刀阔斧地进行包括产品、渠道在内的结构调整。
获评C类的共有包括吉祥人寿、君康人寿等在内的10家险企,其中中资险企与外资险企各占5家,这些险企之所以“经营存在一定问题”,与净利润下降、持续盈利状况不佳、人事动荡、资产质量不佳等原因有关。据了解,没有寿险公司获得D类评级。
12家保险被评为A类
数据显示,共有12家险企获得了经营状况优良的评定,民生人寿、合众人寿等公众不为熟悉的保险公司也榜上有名。
公开资料显示,民生人寿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60亿元,万向控股持有公司37%的股份,位列股东之首。此次获得A类评级,民生人寿方面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公司2015年持续追求价值增长,并且对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
确实,民生人寿2015年业绩表现十分不错,年报数据显示,去年公司净利润达11亿元,同比增长近4倍,民生人寿方面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净利润的上升一个方面源于投资收益的上涨;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保费收入的增长。数据显示,2015年公司投资收益达50亿元,同比有超一倍的增长。
合众人寿去年也获得了7.63亿元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29倍,合众人寿方面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公司目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链条完整、产品性价比高,以及对养老险的差异化运营上,据了解,合众人寿投资建立了合众优年养老社区,下阶段公司将持续发展上述优势。
此外,友邦保险、华泰人寿及汇丰人寿三家外资险企也被评为A级,数据显示,2015年三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1亿元、3.2亿元、1.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321%及74%。
值得关注的是,获得A等级的险企,大多以长期寿险业务而并非以短期万能险业务作为保费的主要增长点,这使得保险公司资金风险相对降低,效益质量也更为优良。
中融人寿上榜B类业内不解
正是由于效益质量的原因,一些靠着高现价理财产品快速膨胀的险企虽然业绩表现良好,但依然只获得了B类评级,这其中包括富德生命人寿、华夏人寿、前海人寿等险企。
在人身险产品新规实施之后,以高现价理财产品占领市场的负债驱动型险企也或主动或被动地开始调整规模保费收入的结构,如富德生命人寿去年保护投资款新增交费占比达52%,而到了今年7月份,这一比例降至36%。
上榜B等级的47家险企中,中融人寿也被囊括在内,业内人士直呼“看不懂”。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中融人寿的偿付能力就已降至64.72%,远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100%的水平。
2015年,中融人寿还在二级市场疯狂投资,一度持有21家上市公司股份,浮亏严重。
2016年以来,中融人寿的经营危机不断出现,新业务停摆、股票投资被限制,目前还面临着大股东更迭的风波,传言称,中天城投将买进清华控股转让的中融人寿20%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由此看来,中融人寿能否在明年继续保持B类评级值得怀疑。
10家险企经营状况有问题
险企评级较高的原因大多一致,但评级较低的原因却各不相同。此次共有10家险企被评为C等级,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一定问题。
导致评级较低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是盈利状况持续不佳,如成立于2000年的天安人寿已连续14年出现亏损,直到2015年才实现0.3亿元的净利润。
银行系险企中银三星人寿自2005年成立以来也一直未能扭亏为盈,数据显示,去年中银三星人寿亏损1.4亿元,同比增长133%。
篇8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各保险公司将实现差异化经营,这种差异化包括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体现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直接体现在保费价格的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二)竞争更加激烈
由于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再进一步将影响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随时调整费率标准。因此,主要依赖车险经营的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费率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间成本的方式争取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增加经营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恶化。不过不能及时扭转局面,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出现长期性的恶化,进而只能被收购或兼并。
(四)保险监管对经营的压力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经转变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出现问题,其偿付能力肯定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达不到监管机关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轻者限制部分产品销售,重者会责令关闭相应机构,更重者可能会被勒令退出市场。监管机关也正在研究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监管方面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小保险公司应对举措
面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严重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影响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应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科学合理厘定车险费率
中小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分析业务风险,结合公司的发展方向,科学厘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费率。费率厘定是否科学,将决定公司短期内的经营结果。如果费率厘定的过高,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如果费率厘定的过低,又很难控制承保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费率厘定后需上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执行,费率厘定不科学,经营一旦出现问题,短时间内是无法调整费率标准的。因此费率的厘定一定要科学慎重,如果可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可以互相参考和借鉴。
(二)加大非车险的支持力度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车险业务的经营肯定会更加艰难。公司要发展,一定要摆脱对车险业务的依赖,可以通过加大非车险的投入,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实现公司业务结构的均衡。但是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坚持不懈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市场开拓,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培养非车险的专业人员,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实现非车险业务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不但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同时为车险业务的发展创造足够的空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三)审慎公司经营思路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从总公司到分公司都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思路,规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经营战略,科学、合理地制定总分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是总公司在给分支机构下达经营任务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分支机构当地的市场环境,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规模或利润,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而分支机构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方式来争取生存的空间。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实现过高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扰乱市场秩序和加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地内部和外部环境。
(四)专业化经营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经营,即使是在车险业务中也可以就某一类车险业务领域实行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开发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项目,逐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保费规模,并由此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除了要注重产品的销售外,更应注重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搭建客户服务平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贴心服务,客户服务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成本,而且见效较慢,但是只要坚持不懈,肯定能够实现用服务留住客户,用服务争取客户,用服务换取业务,用服务换取利润的目标,这才是公司发展的最佳途径。
(六)不断创新
篇9
一、保单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DAC处理方法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在保单的有效期间将保单取得成本与合同的收入相匹配。对于取得成本递延摊销在GAAP下有三种方法可以选择。第一种是分期毛保费收入为基础摊销;第二种估计毛利润的比例分期摊销;第三种递延摊消方法是以估计总边际的比例分期摊销。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保险资产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权利,净合约权利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在资产负债法下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取得成本(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应该确认为资产。根据IFRS以及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保单取得成本在确认保费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进行递延摊销。
FASB和IFRS关于保单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方式针锋相对。FASB坚持收入费用的匹配原则将保单取得成本递延摊销,而IFRS则在资产负债观的基础上力推保单取得成本的费用化。两种会计处理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二、递延摊销处理模式分析
DAC模式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遵循收入与费用的匹配原则,可以更好的反映的保险业务的经济内涵,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更贴合业务发展,利润释放更加平滑等。递延摊销法强调谨慎与稳健的会计原则,更好的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
(一)收入取得与费用支出相匹配
保险业务的收入实现与成本支出跟一般业务不同,在取得保费收入时无法确定成本。权责发生制要求保险公司需将未实现的保费收入计提准备金应对未来的赔付支出。保单初期支付的各种获得成本如佣金或手续费、营销费用等,其受益期间要持续保单有效期内。对于长期保险合同,若将保单取得成本在合同确认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则费用确认与收入实现无法匹配。保险合同带来的现金流入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存在,而因此利益的流入而支出的成本却在初期费用化,这样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将保单取得成本确认为递延资产并在保单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则可以使保费收入与保单成本相匹配。
(二)更好的反映保险业务经济内涵
保险公司通过聚集大量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以应对未来的赔付。为保持经营的稳定性、弥补经营成本以及获取适当的利润,保险公司将此部分体现在附加保费部分,主要是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手续费或佣金。长期性期缴产品的佣金或手续费的支出大部分集中在首期或前期,若将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公司在销售越多的保单时将会产生更多的费用,导致盈余亏损或保单首年亏损。这与通常保费收入与利润间的经济内涵不符。采用资本化处理使的发生的成本分布在保单期间的各年度,更好的反映保险公司收入与利润的关系,体现保险业务的经济内涵。
(三)保险公司利润释放平滑
在资本化处理下,尽管保单取得成本已经发生造成了现金流出,但通过确认为一项递延资产并在后期逐步摊销,减少当期确认费用的规模。通过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平滑释放,减少经营状况的波动。保单取得成本递延摊销的处理方法,使得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在增强偿付能力方面具有优势,有利于规模的扩大和市场规模的扩张,减少“七年之痒”之痛。
(四)保单取得成本递延摊销法的缺点
递延摊销方法虽然可以使得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保单成本更好的匹配,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内涵以及提供更加贴合保险公司经营实际的财务信息,也有助于缓解“盈余亏损”的不利情形。但基于为投资者提供准确信息以及正确反映公司现金流状况的要求,则存在缺点。以利润表观为中心的DAC处理方法可能会因为后期死亡率、退保率等前期锁定的预测值变化而无法更好的匹配收入与费用等。
三、取得成本费用化处理模式分析
保单取得成本的费用化处理方式是基于资产负债观的角度。对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的变动来体现利润。费用化的处理直接将保单获得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去计提递延资产,也减少了后期因假设条件的变更而作出复杂的会计调整。投资者等可以直接根据财务报表信息就可获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无须了解有关保单递延摊销成本部分,减少了会计信息的获取成本。在发生时计入损益减少了保险负债的规模,因此计提的责任准备金也相应减少。
然而保单取得成本的费用化,将发生的费用在保单确认当期计入损益,将会使得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波动剧烈,对长期寿险合同来说较大佣金与首期保费比例严重侵蚀了公司的利润。对于新开业公司或者处于规模扩张阶段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大量保单带来的首年亏损侵蚀了利润,使得偿付能力压力增加,对公司的发展将有不利的影响。
四、结论
虽然我国目前采取的处理方式与IFRS的原则一致,但IFRS最终的决定是否调整仍为可知。根据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关于保单取得成本的定义仍须进一步研究细化,使其更能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笔者也认为保单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采用DAC的处理模式更符合我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参考文献:
[1]陆建桥,杨海松.保险合同会计:国际动态与对策研究[J].会计研究. 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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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与文献探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环境下,大型金融集团进行跨国投资为十分常见的现象,而直接投资所成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也是这些国际金融集团进入他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方法之一。保险公司愿意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必定是有诱因驱使。依据Dunning提出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可在当地市场或对经营效率创造特定优势,其可分为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与区位优势等三方面。对于金融业而言,Fariborz认为,折中理论也可以说明其跨国直接投资的动机,但是金融业还有其产业特性与技术操作需求。在新兴市场中,一般认为外资保险公司具有比内资更高的技术、经验或是资本,可能会获得高度的竞争优势,于当地市场鹤立鸡群。我国在加入WTO后,市场也曾出现了“狼来了”一说,但是现在看来,外资保险公司却显得相当的弱势。由保监会公布数据可知,我国2011年外资财寿险市场占有率分别仅有1%与4%。而印度的合资寿险公司几乎也是连年亏损,中印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呈现明显的弱势。可是国际上其他的市场则不尽然,安盛、忠利、安联在母国以外的欧洲国家,经常具有领导市场的地位,而拉丁美洲也深受北美或欧洲的保险集团影响,墨西哥与巴西的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占有率分别可达50%与30%以上。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在国际的定位到底是如何,究竟是领导者还是追随者,与东道国的内资保险公司相比,是否拥有特定优势,这些都值得深入探讨。
以国际情况来讨论外资保险公司绩效表现的文献并不多,主要是分析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东道国市场后,对当地市场结构的影响,鲜有针对经营特性与绩效特征进行分析的研究文献。Nat和Ma使用1996~2003年国际数据研究,发现财险市场在逐步自由化环境下,维持高度市场集中将降低财险公司利润,而外资公司所带来的价格竞争对此结果有显著的影响。黄景莉使用1998~2007年数据检验国际财险市场,发现市场越开放,允许外资进入与降低外资持股限制,可增加市场效率,减低当地财险公司破产概率。Fenn等使用1995~2001年数据分析欧盟主要国家,发现跨国经营的欧洲保险集团,母国垄断力将会与整个集团的经营效率成反比。前两篇研究成果虽然未直接说明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但是也说明,更自由的市场环境,可让外资保险公司发挥效率或影响力,进而提升东道国的市场竞争。目前国内的研究乃以中国本土的情况为主,但是研究的结论逐渐由谨慎应对外资进入,转变到如何改善外资弱势的局面。在我国刚刚人世时,王国军认为,虽然外资不会摧毁一个国家的民族保险业,但是中国保险业必须彻底的改革,才能应对国际化潮流。近年的研究中,刘璐和李黎分析我国市场中的外资保险公司,其偿付能力良好,但是在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却是极端的弱势,其面临着合资、本土化、网点、产品、专业人员等问题。朱铭来和李新平发现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扩张,无法增加市场份额,全面人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都没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胡颖和叶羽钢、魏华林和张胜都使用了DEA与Malmquist指数分析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在大部分的指标中,外资保险公司落后于中资保险公司,仅有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技术效率的表现,优于中资。
二、模型与数据
(一)模型设定
本文采取面板模型的方法分析,以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作为因变量,自变量则为三部分,分别是观察变量、个体控制变量与宏观控制变量。绩效则使用保费增长率与利润率作为衡量标准,用以观察外资保险公司在东道国的扩张能力与获利能力,是否与内资保险公司存在差异性。模型设定如下:
Zijt=αO+β1Dijt+γ1EQUijt+γ2EXPijt+δ1GDPGjt+δ2INFjt+δ3PENjt+δ4DEPjt+εijt (1)其中,i、j、t代表公司别、国别、时间(年度),为常数项;β、γ、δ为系数,为误差项。因变量为保费增长率(G)与利润率(P),D是否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虚拟变量,为主要观察指标。排除其他因素对观察变量的干扰,本文参考保险经营相关理论后,选取相应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EQU、EXP分别是各公司的股东权益、费用支出变化率,作为个体控制变量;GDPG、INF、PEN、DEN分别是各国的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保险深度、人均保费(保险密度),以此为宏观控制变量。不过,许多亚洲国家(地区)对金融市场经常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与监管要求,呈现比较保守的市场形态,如此可能衍生出内外资保险公司除经营技术以外的差异,值得独立观察。因此,再将虚拟变量D分为亚洲国家(地区)的外资保险公司与非亚洲国家(地区)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模型(2):
Zijt=αO+β2DAijt+β3DOijt+γ1EQUijt+γ2EXPijt+δ1GDPGjt+δ2INFjt+δ3PENjt+δ4DENjt+εijt (2)
(二)数据使用与处理
样本公司设定在12个较具代表性国家(地区)中选取,其中6个为新兴市场国家(地区),6个为成熟市场国家(地区),每个国家以2010年为基准,选取保费收入最多的内资财(寿)险公司与外资财(寿)险公司各6家作为分析对象,观察期间从2005至2010年,在剔除部分有瑕疵的数据后,总共获得财险公司数据716个,寿险公司数据722个,共1438个。保险公司个体经营数据从《BVD-ISIS全球保险公司分析库》中取得,宏观经济与保险数据由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出版的sigma杂志2005年至2011年中取得。由于新兴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多在2000年前后成立,许多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不稳定,如此便会影响输出结果的正确性,所以本文以2005年以后数据与保费规模作为选取样本基准,除较具市场代表性外,也借此排除经营状况尚未成熟的保险公司,降低非系统性的干扰。
由于各国间必然有经济规模、法规制度等差别,将造成企业规模与投入产出的标准不一致,若直接使用原始数据,将无法准确的观察。因此本文对样本进行标准化处理,其中各公司的利润、股东权益、总资产、费用支出,皆除上2004年该国最大内资财(寿)险公司所相应的项目,因此我们以内外资经营上的差距作为分析的依据,使国际间数据得以相互比较。表1为本文所使用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绩效差异分析
本部分利用模型(2)进行分析,但是新兴市场保险公司的绩效差异可能较大,进而容易造成异方差的问题,同一国家内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有截面相关的问题。但是先前数据进行的标准化处理并无法消除此问题,为降低上述的干扰,本文的实证以可行广义最小二乘(FGLS)来修正对面板数据的估计。此外,财寿险的运作特性与市场的发展阶段的不同,都将导致不同的经营状况,所以实证中将财寿险分开进行观察,并且再分为总体市场、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来说明结果。
由表2可知,亚洲的外资寿险公司与内资寿险公司在新兴市场上相比,呈现高增长低利润的情况,成熟市场中利润率显著落后。在非亚洲的新兴市场中,外资寿险公司具有增长优势,利润率差异则不显著。由此结果发现,亚洲的外资寿险公司在新兴市场呈现以投入换取增长的情况,在成熟市场上,保费增长率并无显著差异,但利润率不佳,形成明显的弱势。非亚洲的外资寿险公司情况则较为良好,在新兴市场呈现高增长,且利润率不输内资寿险公司,而在成熟型市场则是内外资经营状况无显著差异。本次研究的样本凸显了亚洲寿险市场的特殊性,外资在优势不易全面发挥下,呈现比较被动的局面。模型(2)也可以看出国际寿险市场的特点,新兴市场的利润率不受GDP增长率的影响,成熟型市场的确因为竞争激烈,承保利润甚至为负,必须倚靠投资收益来充实盈利。另外,在新兴市场中保险深度显著呈现负号,而人均保费显著呈现正号,则表示保费收入在GDP中占比提高,市场将趋于成熟,保费增长率与利润率自然会下降,但是在人们更重视寿险的情况下,对寿险市场的增长具有正面效果。
由表3可知,亚洲的外资财险公司几乎和寿险公司呈现相反的结果,保费增长落后于内资财险公司,利润率却可以相当,此情况在新兴市场中又特别显著。寿险公司较依赖资产运用收益,因此愿意为追求保费规模而损失短期利润,但是财险多为短期保费,不易累积资金,较为看重短期的承保利润。再者,在新兴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拥有较强的精算与商品开发能力,而一般情况认为财险专业性又高于寿险,承保利润率也可有更好的发挥。本文非亚洲的样本来自北美、拉美与欧洲,其保险市场较为开放,外资财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呈现优于内资的情况。宏观控制变量的方向大致与寿险相同,较高的保险深度,代表市场的成熟,不利于保费增长与利润率。
(二)市场环境分析
由上部分可知,内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效率上有所差异,新兴市场与亚洲市场较为显著,而这些差异除了语言文化外,也可能当地一些市场限制造成。东道国通常会设定保护政策来维护市场稳定与本国利益,而本土公司的先天优势,也容易对外资公司造成一定的排挤。此部分希望可以分析市场环境的相关限制,是否会对外资保险公司造成显著的影响,或进而分析外资可否处理这些劣势。本部分仅采用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样本,将模型(1)的观察变量更改为对市场环境的观察变量,形成模型(3):
Zijt=αO+β4Vjt+γ2EQUijt+γ2EXPijt+δ1GDPGjt+δ2INFjt+δ3DENjt+δ4CAPjt+εijt (3)
V代表本文所设定的三项欲观察的市场指标,分别是HHI、金融市场自由度与持股限制,并且同样将保费增长率与利润率作为因变量观察。其中,本文所使用的HHI采用内资保费收入的前三家,以此判断内资的垄断力量。金融市场自由度是使用美国传统基金会所颁布的金融与投资两项自由度的平均值。持股限制为东道国对外资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限制。
表4的平均值是以本文的样本国家为来源,成熟市场的内资垄断力与政策限制最低,市场自由度高。新兴市场与亚洲市场相当,金融自由度逐年微幅上升,HHI则有较明显下降的趋势,但是各项市场环境的限制,仍高于成熟市场。
从表5看出外资寿险公司在保费增长率方面,虽然HHI与持股限制显著为正号,金融市场自由度显著为负号,但这并不是表示更高的市场限制,可带来更高的增长率。而是在这些限制多半来自新兴市场,在市场尚未均衡下,使得外资寿险公司仍有许多机会拓展业务。不过,由利润率的影响结果来看,要获得更高的增长率,外资寿险公司必须得投入更多的成本。综合观之,虽然市场限制会对外资寿险公司带来经营障碍,但是将资金累积与市场潜力作为未来重要的战略来看,外资寿险公司会先牺牲利润以换取新兴市场的保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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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的全民保是全民保终身养老险的意思,该保险是一款分红型的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至终身,是对社保养老险的补充。除固定的最低回报外,每月还会根据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情况分配红利。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不会由于收入下降,医疗支出等因素,使老年生活质量有较大下降,与一般投资追求收益最大化有所区别,主要作用是在保证本金安全前提下有适度收益和抵御通胀。
分红型保险特点,保险费用比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是不固定的,分红水平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经营成果。有分红为零的理论可能。分红保险的红利是保单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中分享到的金额。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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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车险费率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财险公司拟定费率的自,各财险公司可在自有风险数据的基础上合理拟定车险费率;二是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同时倡导个性化的财险公司自主拟定的条款,建立合理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三是在“偿二代”的基础上,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全方位的对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测算。
这次改革改变了传统A、B、C条款模式,由市场定价,对中小型财险公司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中小型财险公司的机遇和应对策略
(一)机遇
为了满足国内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车险市场细分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车险市场细分就是财险企业根据车险消费者需求的不同,把车险消费者划分为若干等级的群体,根据每个群体相同的车险消费需求,来确定营销策略。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型保险公司大包大揽的业务模式,所以我国车险市场细分还比较滞后,只是由大型保险公司进行了初步细分。车险费改后,财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条款和费率,车险产品差异化扩大。这给车险市场细分提供了发展机会,有助于财险公司根据不同阶层客户的不同车险需求划定服务范围。
相比于大公司“瘦身”难,中小公司人员少、经营地域范围小、负担轻、成本低,再加上成立时间短,机构层级少、队伍年轻有活力,沟通成本低,管理效率高,低成本优势将有利于中小公司细分市场、精准定位,有利扩大目标客户可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
(二)应对策略
(1)成本精细化管理。由于中小型财险公司的公司规模小、分支机构少、职员少,所以成本管理的流程和阻碍相对来说比较少,实施成本精细化管理更为容易。控制好了成本才能更好的盈利。在成本精细化管理上,中小型财险公司首先要在核保核赔上下功夫,挤干核保和理赔中的水分,切实管控风险,降低赔付率,提高车险的盈利空间。其次,就是要加强财务的精细化管理,加大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的检查和巡视工作,切实排除会计工作和资金管理方面的隐患,做到数据真实和可靠。
(2)保险精细化服务。随着费率市场的逐步放开,财险公司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中小型财险公司如果继续按照大型财险公司的意愿实施压低价格的策略,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失败。费率放开之后,中小公司可以根据其组织机构少,经营灵活的特点,实施差异化的市场竞争策略,推出专业化和个性化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这就可以避开中小型财险公司区域局限、定价能力不足和品牌知名度不高的缺陷。
二、中小型财险公司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挑战
(1)产品差异化加大.在本次车险费率改革前,全行业使用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A、B、C条款。在条款和费率上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本次车险费率改革后,各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上将实现各方位的差异化,这种差异化包括车险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财险公司车险合同保障的范围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主要现在依据不同精算能力的定价不同。中型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承保范围窄风险数据较少,专业技术人才少,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和条款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2)经营管理难度加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在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会逐渐增多,保费会下降,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中小型财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财险公司会通过抬高中介手续费和佣金的方式来保证销售,这样的话,就比较容易吸收风险较高的保单进来,赔付率就会进一步上升,盈利就很难得已实现。同时中小型财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二)应对策略
(1)利用行业知识溢出,创新盈利模式。由于中小财险公司对于车险费率的研发能力相对较低,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这就导致了中小财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中综合成本率过高,出现盈利水平低下的现象。现阶段的车险盈利模式大多数都是对赔付率的测算,从而管控风险,确保保费的充足性。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财险公司认识到现阶段的盈利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纷纷开始创新盈利模式。如“车险生命表法”、“车险4+1因子法”和“车险保费充足度法”等。中小型财险公司可以利用行业这一发展趋势,通过对行业知识溢出和转移的有效利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盈利模式,并且根据市场的反馈不断调整盈利模式的结构,最终形成独具特色的车险经营体系。
(2)建立合作联盟,实现数据共享。虽然新车险费率改革放开财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利,但对于任意一家中小型财险公司来说,要真正实现自主定价,还有很多难关需要克服,仅仅在数据方面的劣势就会使得其在定价上捉襟见肘。而且,如果只是参照大型财险公司所制定的费率和条款,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经营成本太高,使得车险业务状况迅速恶化。因此,同一地区的中小财险公司可建立同业联盟,加强业务合作,相互交换车险行业数据以达到自主定价的基本数据要求,一起开发新费率,增强承保能力,创新产品并分散风险,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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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付风险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安排,它们也有着许多共同的方面,这些共性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提高人类抗御风险能力的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的结晶,是国际合作的基础。
1 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这种市场环境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多元化(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进行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价格水准、合同条款、理赔实践、承保能力和服务等内容。三是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应客观地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监督机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四是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即竞争主体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五是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一般通过免税、迟延纳税等方式进行。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个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
3 放松管制,强化国内的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4 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逐步进入将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还要参照国际惯例,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环境,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订出一套统一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