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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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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

篇1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篇2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篇3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历史性产物,“从广义上来讲,电子商务包括所有的以电子形式发生的商务、金融交易活动,包括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FT (ElectronicFunds Transfer)和各种信用卡交易;从狭义上来讲,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与企业间(Business-to-Business,B2B)和企业与消费者间(Business-to-Customer,B2C)的电子商务”[1],也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目前,电子商务以其迅猛发展之势,成为经济发展新助力。但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修订。本文首先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然后结合首例网络偷逃税案例――“彤彤屋”,分析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立法的冲击,最后提出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体系建议并得出结论。

二、 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略晚,但它却以燎原之势,在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市场上迅猛发展壮大,可以预见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中国未来商务模式的新势力。“双十一”的火爆震惊我们,从2010年至2015年我国电商行业交易市场规模(如图2.),也可看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态势,但是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与其纳税额形成明显不协调,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曾公开宣称,电商每年的交易额占到全国商品零售额的四分之一,却不用纳税,这既对传统零售企业的不公。

图2 2010年-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政府也相继出台电子商务行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2005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强调了完善电子商务这一方面税收的立法工作。201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该年度4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广使用网络发票以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三、 电子商务对税收立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给社会带来便利和经济利益的同时,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也带来前所未见的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交易,在主体信息、买卖双方信息、货物信息等方面有别于传统商业,可控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法体系目前还无法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复杂性、隐蔽性和征税体系庞大。2007年8月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 案在上海宣判,被告人张黎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元的含税商品,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人民币1 1万余元。上海普陀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彤彤屋”将实体交易转移到网络上,正是利用现行税收立法的网络征税盲区,借助电子商务逃避税款。暴露了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不完善,给我国现行税法带来以下几方面冲击。

(一) 对税收要素的冲击

首先,纳税主体不易确定。由于电子商务主体借助网络平台成立,它也可利用网络隐匿姓名、地址,不经过认证或者自行更改信息,很难与现实生活中的地址发生对应关系,使得商家注册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同时,也使核实难度加大。其次,征税对象难以认定。电子商务交易中中大量商品和劳务通过网络传输,没有实物形式,常常表现为无形的数字化,难以辨别。再次,纳税环节减少。电子商务环境下,厂商可以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税收上导致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的税基流失。最后,常设机构不易界定。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常规的由固定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和营业的方式被改变,对常设机构的传统界定已难以适应时展的需要,因为网站及服务器才是电子商务运作的主要媒介,而这一般都不是有形资产。是否把服务器、网站等作为常设机构在我国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 对税收原则的冲击

1. 对公平原则的冲击。公平税收最高原则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法律法规比较薄弱,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大部分交易处于免税状态,这无疑对传统商务的纳税人是有失公平的。而且,对于电子商务纳税和传统贸易纳税存在双重标准,这都容易导致经济的扭曲。

2. 对公正原则的冲击。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无法有效保证税收的绝对公正。由于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大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可以被轻易不着痕迹的修改。

3. 对效率原则的冲击。由于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使得纳税人更容易避税且不被察觉,这些都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同时,现行税制存的滞后性,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其征税的合法依据进行管理,也就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三) 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数字化为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提供了便利,也降低了成本。然而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发展也使得国界变得模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会产生更多的跨国所得,也难以区分究竟是在哪国所得,这容易导致重复征税或者漏税。另一方面,本来电子商务的兴起就使得对销售者和购买者身份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变得模糊,而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虚拟性更是加大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难得,很难有明确证据确认一项交易的更归属,是属于国内还是国外,究竟发生与否。

四、结论及建议

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势力,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迫在眉睫。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动态,不断探索、研究出具有具有前瞻性和全面性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和管理措施。为此,我们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 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

完善的税收法规制度可以保证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平高效原则的确立,“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我国需要以税法规范和引导电子商务活动。总体上从明晰纳税主体信息、明确征收对象和常设机构位置方面考虑。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特殊性,制定专门税收立法,关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权利,比如在网上稽查商务个体财务状况,对纳税人交易行为进行监控、货物发出点和签收点位置定位的权利等。最后,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中,更新对税收要素的界定。对其做动态调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拓展各个税收要素的内含与外含。

(二) 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力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能力提出挑战,需要更高效的税收体系来提升征管能力。首先,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出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理解电子商务运作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从而提升征收能力。其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高效的电子商务信息化税收体系,整合多方信息,确保所需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为此,我们重构了电子商务税务信息采集体系(如图3)。

(三)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全球经济逐渐实现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联动性加强。在电子商务税法方面,国际间共同合作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我国的税收政策应与国际趋同,可借鉴WTO提出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资本市场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在税法上的先进成果,指引我国相关税法的建设工作;参与国际电子商务征税理论、政策的研究和交流,加入国际对电子商务相关税法科研项目等。既可以通过增加话语权来维护我国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也可以提高我国获取税收信息源的层次、广度和宽度,从而达到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避税的效果。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诗.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冲击及其法律规制[J].财经问题研究,2012,(10):74-78.

[2] 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3):32.

[3] 黄博深.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J].商业会计,2012,(10):25.

[4] 刘征驰,赖明勇.电子商务服务业集群治理:一个分析框架[J].珞珈管理评论,2013,(01):165-174.

[5] 李孟娣,李艳,李Z.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对策探讨[J].中国商贸,2011,(02):108-109.

篇4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 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 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 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 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 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 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篇5

(二)我国税种的选择分析。

国内现行的税种主要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方面的征税。而我国经济交易方面的税务种类主要集中在流转税当中,电子商务的税收也主要围绕流转税进行研究。1、增值税选择分析。所谓增值税具体点来讲是对贸易商品在流通的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所产生的附加价值进行征收的流转税的一种。电子商务贸易中有的劳动是能够借助网络传播的,这就引发了关于增值税方面的疑问。既不能很好的区别开营业税增收的对象,又不能明确电子商务税收范围。2、营业税选择分析。这种税种的收税原则多是通过交易发生所在地确定收税数目。而电子商务的交易都是在网上实施的,并不能明确交易的具置,更无法实现税收的管理。3、所得税选择分析。该税种的纳税主体非常明确,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存在于虚拟性的网络当中,无法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同时,多数的企业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时候并不会到税收部门的登记,这就对纳税的主体的明确带来了阻碍。以上对国内的税收征管政策和税收的种类进行了研究,为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施行奠定了良好地基础,便于以下通过案例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分析。

二、电子商务税收案例分析

为了更细致的了解现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状况,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情况进行分析,意在发现税收方面的问题,为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对策奠定一定基础。

(一)案例介绍

1“、彤彤屋”偷税案例。熟悉电商的人们都会知道全国首例电子商务交易偷税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当时的事件:张黎在购买婴儿用品的时候发现了网上的商机,便用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商铺,客户群增大后她又利用公司名义开了一家婴儿用品网站,并利用电子商务纳税的漏洞,采取不开发票不计账的方式进行逃税约11万元有余。被查处后经审理,她的公司因纳税问题被罚款10万元,不仅如此她还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2、武汉出现首例个人网店交税的例子。2011年6月武汉的网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汉市税务局开出的一张四百三十多万元的第一张个人征税单。根据记录显示,该网店在2010年这一年总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同时,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税务法律,但是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交易都需要纳税,这就为武汉的个人纳税事件提供了依据。同时,武汉市还提出,将对皇冠级以上的个人网店发出纳税通知,鼓励个人网商店者办理纳税事宜。3、电子发票应用。为了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协调税收部门进行税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选择作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巨头的京东开展电子发票工作。当时的电子发票只服务于北京地区购买书籍和音像制品的消费者,并切只限于购买。同年的10月中旬,京东正式向我国首都启动电子发票服务,并且推广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报销类的电子发票。同一年10月,苏宁易购也在南京正式进行了“电子发票”的应用。并于8日开出了江苏地区首张电子发票。当时,小米也在积极的引入“电子发票”项目,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试行开具电子发票,成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备开电子发票的试点,与京东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务用户不仅是北京市的市民,还包括全国的消费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

“彤彤屋”这一案件的出现,恰恰改变了许多人认为“在网上交易不需要纳税”的误区,在电子商务行业征税还是不征税依然不是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电子商务上的贸易经济活动同样需要交税。从这个事件不难发现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在的税收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1)消费者消费习惯问题。由于我国的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没有要发票的习惯(包括网购),而多数的店家在消费者不主动要发票的时候,不会主动提供。甚至当店家提到不要发票会给消费者适当的优惠的时候,消费者就会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这一特征逃避了纳税的义务。(2)经济贸易的主体难以明确问题。目前,我国明确规定企业在网络上交易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但是虚拟性的网络无法明确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识进行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张黎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将B2B的交易模式隐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网络不能确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的漏洞,进行企业的经济往来。(3)营业额难以明确问题。在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经济贸易不会留下痕迹作为计算的标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交易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额都采用加密技术,使政府部门在监督核对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困难。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利用这一点,不记账,完全隐藏了公司的收益,为自己的偷税行为提供便利的基础。

2、武汉出现首例个体网店交纳税款案例分析。

在对“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实行收税的时候,作为网店的店主周钦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纳税之后他感觉非常轻松,并且他还透漏说在面对杭州某区对淘宝网上前100名的网店发出的招商优惠的时候,也很动心,但是最后还是留在了武汉。同时武汉的其他个人网店在纳税的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税收标准的问题,尤其是电子行业的网店经营者,面对微薄的利润,他们希望在纳税标准上有所优惠,进而减轻营业的压力。这就是说,在进行税收的时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虑优惠政策,避免网店的迁动给当地的经济造成损失。当然这个案例中也涉及到一个地域管理的问题。“我的百分之一”网店的注册地在武汉市,所以武汉市可以对其进行税务的监管。而虚拟的网络世界,许多交易的双方是不确定的,税务部门无法明确交易地点,所以不能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虽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铺在武汉注册,但是它注册时依托的网站是淘宝网,而淘宝网属于杭州企业,这就在税收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杭州和武汉就出现税收不当的现象。所以在管辖权问题上要设立明确的税收制度,避免税收的冲突。

3、电子发票案例分析。

对于开具发票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此举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报销问题。到目前为止,许多单位根本不接受电子发票,所谓的电子发票也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企业之所以不认可电子发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据的,电子发票因为是电子的形式,所以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可以进行多次下载打印,若规定其只可以打印一次,又无法避免打印过程中出现打印失败的现象。所以,这就需要我国的相关机构在提倡实行电子发票的同时,做好电子发票的防伪以及税务录入等相关的工作,解决报销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电子发票越来越普及,就降低了网络营销的优势,部分商家会将电子发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注到消费者身上,这也就无形当中使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大打折扣。大的电商商户对电子发票的实行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但对于小电商来说无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这也会变相的打击电商商户的积极性,减缓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

三、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分析

通过本文对税收的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对电子商务税收方面案例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在电子商务行业税收所存在的问题,下面将针对这几点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出相应的税收对策。

(一)强化消费者税收意识。

为了全面的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就要将税收的意识注入到每一位公民的思想当中,大力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闻报道,政策信息,让人们意识到电子商务也是需要纳税的;同时提倡大家在购物后积极的索要发票,建立起索要发票的意识,避免不法商贩为免开发票行贿消费者的事件发生。

(二)确立“谁来收”、“收谁的”的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也就是纳税主体的不确定和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想要做好电商方面的税收,就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点。解决“谁来收”的问题,就要结合我国的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凡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贸易活动都需要纳税。同时,为避免地区收税时发生冲突,应明确规定,凡是在当地区域注册的电商企业或个人都需要向当地缴纳税款,而并非挂靠网站注册地。

(三)研发电子商务税收体系。

为了避免营业额不透明现象的发生导致偷税现象,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尽早研发适合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系统。通过电子技术对所登记的电商企业或个人进行实时监控,测定其营业额,避免税款的流失。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应用电子发票,并设计出周密的防伪标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可以采用流水账号的方式,同时设置可连续打印不得超过2次等程序要求避免多次打印发票的问题。与此同时还要向有关部门信息,确立该种形式的发票的可靠性,明确其报销的可行性。

(四)拟定健全的电子商务税收机制

1、网上申报纳税登记制度。要求电商的企业和个人在网上开展业务的同时,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并设立相关部门专门审查此类问题,要求办理登记经营者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并填写网络支付相关的账号等信息。2、借助第三方平台进行交税。为了实现缴税的便利快捷,数据精准。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商企业和个人进行网络交易的重要途径,第三方平台记录了经营者的收益支出等经济状况,纳税部门可以通过平台代扣税款,提高纳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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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4年6月29日

一、概述

(一)电子商务及税收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和企业内部网上从事的商务交易或相关电子活动。电子商务事实上包含很多,电子货币、网络营销、电子数据交换(EDI)等。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间的、企业对消费者的、个人对消费者的等。归根到底,它是以商务活动为主宰,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实现这些网络商务的交易活动。

税收是指为了完成国家的一些职能,按照规定,免费地征收实物、货币来取得财政收入。所谓税收征管,就是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职能,指导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的义务。税收有着一定的特性,如:在征收税款时有强制性、在纳税人纳税时有无偿性,以及税收具有的规范性。税收的类别有很多,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状况。电子商务已经是全球网络经济的潮流名词,越来越多的已经参与和投入其中。据了解,在2012年的时候,全世界的B2C电子商务销售额已经突破了万亿元大关,和2011年相比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亚洲地区的B2C发展也很迅猛,在电子商务销售额上相比2011年增长33%,同其他地区相比是增幅最大的地区,达到了3,324.6亿美元。

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先头国家美国,在电子商务销售额上突破了3,000亿美元大关。美国在很早之前就相应地制定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中内容包括: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这一领域的发展,凡是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都免征其关税,确切来说是暂不征收或者说是延期征收,目前已经将这一制度延期至2014年11月1日。

欧盟成员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程度稍稍落后于美国,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与美国采取了相同的管理办法――免征电子商务的关税。但是在2003年7月1日,欧盟实施了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决定(就是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看作劳务销售进而征收间接税),成为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第一个国家。

发展中国家,以印度为例,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态度很保守,在该税收制度上实行以流转税为主。而且早在1999年就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说规定一些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需要征收一定预提税。印度也是较早出台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家之一。

在我国,2012年时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8万亿元,但2013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却超过了10万亿元。根据我国现有情况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指数为10。以中国最大电商交易平台淘宝为例,天猫在2013年成交额高达4,000亿元人民币,占总交易额的3/10,与2012年公布的2,000亿元交易额相比,天猫业务迅猛增长。淘宝2013年成交额高达万亿元,占总交易额的70%。换句话说,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上已经达到了一个临界点和引爆点,它对经济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我国电商发展的活动交易在1998年开始,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迅速。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也出台了类似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但还是不够全面和完整,针对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并没有出台。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电子商务领域造成的税收白白流失,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因为我国的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国情有所不同,需要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说服力和实际使用性高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的波及

(一)固定机构的概念被弱化。固定机构是指无论企业大小,都会有一个驻扎地或者是固定经营场所,而个体经营户也都有自己的实体店来做生意。在我国的传统经营理念上,都会申请自己的税务许可证,因而我国的税务局对此查税征税都有迹可循。但是,因为电子商务具有的虚拟性导致这固定机构的特点不能被很好地利用,税务当局更无从下手。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的生意搬到电子商务里,导致传统商务被逐渐忽视,传统交易也因此逐渐减少,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加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企业的网上交易进行规范,可能会造成更多的税务流失。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购买商品不会局限于在国内进行购买。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现在很多人在家里就可以淘到世界各地的任何东西。比如说,现如今网上购物已经不仅仅是在淘宝网上购物了,现在更流行的是利用微博和微信这两种软件来进行营销买卖。相信身边都会有很多朋友因在国外学习工作而开始自己的兼职,代购一些国外的商品运回我国进行交易。有些外国的产品在我国根本没有出现过,而我们更不能要求外国的销售商在本国的交易缴纳税款,这也为税务当局征税带来困难。

(二)税收管辖权被模糊。国家依据其司法所具有和使用的征税权利叫做税收管辖权。在国际上,大部分的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利益都会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大多都已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为主,但是美国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比较倾向于巩固公民税收管辖权。在我国,在税收管辖上一直是模糊的状态。在电子商务中,大多实现的是数字化产品交易,都是通过网络的服务器客户端实现,因而无法判断交易的双方到底是谁。如果企业或个人自己不主动申报,税务局会像无头苍蝇一样没有方向,无法对其进行征税。

我国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相对于美国来说就比较模糊,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影响。因此税收管辖权在电子商务问题上比较严峻,设想一下,一个企业可以存在于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国家,但它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所以,根本无法根据原则来征税,这些权利因此也如同摆设一样,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由于税收管辖权被模糊,使得我国征税纳税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无法判断。确定纳税人才可以对其进行征税纳税。但是在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里,一切事物都是虚拟的,想要在互联网上确定客户身份可以通过两种手段:一种是追踪货物,一种是追踪货款。但由于安全等某些问题,买方和卖方都可以通过隐藏自己的姓名和居住地来掩饰自己的身份,因此存在很大问题。纳税征管对象是指征管那些实际存在的物品或者是劳务等。然而,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的领域里,交易的大多是数字化的产品,都是无形的,而且这些电子形式的记录和凭证都可以随意改动。所以,因为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为征税纳税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税收的效率被影响。在我国电子商务贸易中,都是一对一进行联系和商谈。产品的提供者可以直接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省去了中间很多环节,包括批发商、商、中间人等。这一现象的发生,导致很多没有经验不懂税法这一块的纳税人卷入到商务领域中,使得税务当局的工作和排查量增大。这会大大地影响税收的效率原则,同时也会影响到税务当局的工作效率,得不偿失。

(三)税务登记无法使用。在我国传统的征税查税的制度下,通常需要纳税人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如登记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等实际存在的地点,这样税务当局才会有依有据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电子商务的出现,导致固定场所变得虚拟化,无从考究,使得税务登记无法使用。税务登记是所有一切的基础,是不可忽视的。

(四)纳税环节很难控制。在我国的传统情况下,纳税的关键是在有形商品流通的基础上。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沟通和交易,打破了空间的局限,使得税款流失。按道理来说,大多数国家都会对进口的货品进行征税,但是这些商品被数字化地运输了,普通的消费者自然也不会主动地去申报纳税了。因此,同样也为纳税征管带来了难度。

(五)税收的原则被影响。税收原则的意思是指依据税收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计划和建立该国税收制度的时候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然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税收的原则也不尽相同。税收的原则是税收设计的基础和核心,也可以用来判断税收制度确立的是否合理。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理措施

由于我国电子贸易的快速发展,应尽快地为电子商务行业税收问题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方案,在出台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解决对策时,务必遵循坚持国家原则、坚持法治原则、坚持效率原则、坚持公平原则。这样,我国才能朝着世界大国的目标稳步向前发展。

(一)通过二维码解决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无法确定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无法确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人一码方式进行实名制登录,通过互联网让税务机关和银行还有相关部门进行联网。如今,二维码的用途很多,被广泛的使用,同样可以在税收问题上使用二维码,针对每一个电子商务纳税人建立各自的二维码,纳税人将自己买卖的商品还有交易结算方法和自己的网络银行账户通过互联网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和登记,税务当局为电子商务建立相关的信息资料库,通过这个信息资料库向纳税人进行征税纳税管理。

(二)通过系统升级解决税率效率原则问题。为了提高税务征收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需要对税务机构和纳税人实行有效的科学管理,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为传统的税收审计稽查是通过纸质凭证的,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较高。根据这个问题,就可以实行电子商务登记和电子征税,并建立相关的信息数据库,税务当局通过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对纳税机构进行调整升级,应该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应该对税务人员进行集体培训,着重于外语、计算机技术方向,专门为电子商务税收建立专门小组,争取培养出全能型人才来适应适时的税收要求。这样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通过登记电子化解决税务登记无法使用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税务登记无法使用问题,可以使用电子化登记方法,因为电子商务存在的虚拟性,可以把征税纳税同样进行“虚拟化”,在网络上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人进行征税纳税,建立信息数据库,将纳税人的所有信息都记录在这个信息数据库里,检索起来也比较方便。而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人可以同样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的工作,不仅减轻了税务当局的负担,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这样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四)通过增加海关条款解决纳税环节问题。针对目前存在的纳税环节的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一些实物交易(如从国外进口运输到我国的),均通过海关进行相关的税收管理。一些国外在中国进行买卖交易的公司或企业,要求其在中国进行登记,可以让他们的中国人在中国建立一个账户,将在中国的所有收益全部存到这一个账户里,与此同时,也要与各个国家紧密联系,避免偷税漏税现象。这样有理有据,国家就可以根据此来进行纳税征收。

(五)解决税率税票等相关问题。关于征收的税率的一些问题,应该采取独立固定的税率进行征收。毕竟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的特殊性,所以固定税率也不应该设定的太高,这可以通过会议协商进行拟定。

关于税票发票的问题,我国应该采取统一的税票发票,并慢慢逐渐过渡到无纸化状态,可以减轻税务工作人员稽查的难度。

关于税收管辖权问题,应该合理明确划分征管权限,明确电商人纳税义务,进行征税纳税。而且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相关税法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争取宣传到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每一个角落。

在电子商务行业里,货物交易和服务享受的待遇应该与传统贸易平等且相同。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在迅猛地发展,它大力地带动了我国许多新兴行业产业的发展,我们不能为了国家的一些利益而打消了电商人的积极性,否则会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可以适当地采取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对建立电商交易中心提供电子服务的企业,如淘宝,可以采取税收优惠一定百分比,或者免收税款等。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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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5-0090-03

一、中国网络购物现状

随着网络购物在中国的兴起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包括e-Bay、Yahoo等国际知名的购物网站纷纷投身中国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也涌现出了卓越、当当、淘宝、易趣等著名的B to C(企业对个人)或C to C(个人对个人)购物网站。根据2008年民间商业调查机构艾瑞的《2007年中国网购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网购总交易量达594亿元,与2006年312亿元的交易量有大幅度的上升,升幅达到90.4%。其中,仅中国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的年交易量就达到了433亿元,逼近三大跨国零售集团沃尔玛(150亿)、家乐福(248亿)和易初莲花(135亿)的总和。调查显示2007年国内一共有5 500万用户参加了网购。人均消费金额为1080元,占2007年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网购开始成为社会主流消费方式。可见中国的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交易量迅速上升。

二、网络购物是否该征税

目前对网络购物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也比较激烈,建议对网络购物不征税的学者主要是从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在国家大力促进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应该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如果对网上购物进行征税,可能会对这一方兴未艾的新兴产业造成打击,阻碍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影响中国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另外一部分主张对网络购物不征税的人认为,作为网络购物中占很大比重的C to C模式,由于就业门槛较低,对于促进就业,解决目前中国就业困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一旦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势必提高就业门槛,进而削弱其在解决就业等相关问题中的作用,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的条件还不成熟。

不仅是中国,其实对网络购物是否应该征税,是各国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1997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以免限制其发展。但是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日趋普及,许多州政府担心税收会因此而缩减,因此,美国一些州的州长呼吁电子商务缴税。比如目前加利福尼亚州要征收8.25%的消费税,网上购物时,商家会自动把这笔税计入消费者应缴纳的总金额。而目前美国也正准备利用亚马逊公司开发出的一套计税系统向国内外所有的网络购物者征税。

因此,有更多的学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对其进行征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对网络购物进行免税,必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税收的流失。虽然目前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仅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6%左右。但是按近几年的年均增速和网络购物的几何式增长,2008年网络购物市场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突破1%。最晚到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有望突破l万亿元大关,届时网络购物市场将占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的份额。按照淘宝网2007年交易量433亿元,税率4%计算,仅2007年,淘宝网一家网站就“漏税”17个亿元。如果如预计的那样,到201 2年,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真的突破1万亿元的话,一年将造成几百亿元的税收流失。

2.利用网络购物逃税。由于目前还没有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所以许多商家就抓住这一漏洞,以个人名义作Ct0逃过税收监管。如2007年7月份“中国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中的张黎,就是典型的利用网络购物不征税的漏洞逃税的案例,自2006年6月起至2006年12月,张黎以公司和自己的名义在网上注册店铺搞经营,公司名义建立的网站性质为B to C模式,而个人名义的店铺开在以C to C闻名的淘宝网上。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就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网上的交易额超过了网下的交易,达到500多万元,其中,290多万元是含税商品未缴税,多是通过“不开发票、不记账”等方式实现的。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公司事实上是B to C,却用C to C的形式来交易,掩盖B to C的实质。如果这种网下交易要缴税,而网上没有缴税的现象长期存在下去,一方面是对传统销售方式的不公平,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

3.对进出口关税的冲击。由于网络购物采用网上交易,通过邮寄的方式实现货物的流转,受地域的限制较小,所以,对于一些通过网络购物的形式购买国外商家的货物,通过邮寄的形式进入国内,而我们又不能对每一件邮件进行拆包检查,实际上是让这些商品逃过了进口关税。虽然目前这种方式与总进口量相比尚微不足道,对进口关税的冲击影响也不严重。但是如果长期下去,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有些人有意识的利用这种漏洞进行不法行为,那对进口关税的影响也将不容忽视。

三、网络购物征税的难点

虽然从长远来看,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还存在着许多难点。

1.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由于没有法律支撑,征税时机和征税手段以及征税优惠等具体事宜都还不明确。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已递文件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目前尚无时间表,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十一五”期间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仍可能难产。立法滞后的尴尬将困扰整个行业,也对是否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和如何征税产生了较大影响。

2.征税对象问题。要征税就要了解纳税人是谁,是哪国人,在哪里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什么,等等。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的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极其困难。就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依据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

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个公司可能在世界各国设立用于电子商务的Web服务器,而没有派驻员工,因此,无法判定其收入来源地。

3.监管和稽查监管问题,传统的税收监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报表的基础上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应缴征管和有效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许多交易,是在虚拟状态下完成和实现的,不存在报表和凭证,即使有电子凭证,依然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且不留痕迹。这就使得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变得十分困难。

4.技术上的问题。一直以来税收征管人员都是采用传统的征缴方式进行征税,而要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势必要开发新的针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的税收系统,而这就涉及到从征收到监管的一系列技术性的难题需要解决,只有解决了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另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而且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征收和监管的技术上有了相应的突破之后,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对网络购物征税的建议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为了保证税收公平和维护税收秩序,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是不可避免的,为此,针对目前的现状,对中国的网络购物征税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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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之“大”,不仅仅在于其“容量之大”,更多意义在于人类通过对大容量数据的交换、整合、分析,可以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从而带来“大科学”、“大知识”和“大发展”。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人们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探求,取而代之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而只需要知道“是什么”。也就是说,所谓大数据就是要在海量、无序的数据中洞察规律、发现价值。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而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认识到了大数据所蕴含的重要战略意义,纷纷开始在国家层面进行战略部署,以迎接大数据技术革命正在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大数据技术的核心是大数据存储和处理技术、数据仓库技术等,其战略意义在于掌握和处理庞大的数据信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是实时数据处理、实时决策支持,其战略意义在于快速分析出数据的价值,让价值发生作用,通过内嵌到业务流程中实现的数据价值的体现。

与传统数据时代相比,大数据时代具有更为明显的特征。一是数据体量巨大。从江西省核心征管系统数据情况来看,仅为TB级,是典型计算机硬盘的容量,而一些大企业的数据量已经达到EB量级。二是数据类型繁多。从税务部门来看,大数据时代,不仅应包含征纳信息、第三方信息等结构化信息,还应包括网络、图片等非结构化信息,不断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三是数据要求较低。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对全体数据的分析,可以进行纳税人行为跟踪、分析,进而获取纳税人的纳税习惯、风险偏好等。因此,大数据时代数据量巨大,不完全依赖单一数据的利用价值,通过分析,既可以解决宏观、中观层面数据分析问题,还可以解决随机抽样解决不了的细节问题。四是数据处理速度很快。

二、大数据时代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难以有效整合利用海量涉税信息。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相比,与蓬勃发展的信息化浪潮相比,税务机关面对海量涉税信息常常显得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成效不大,甚至守着金山银山般的信息也未能充分开发利用,运用信息管理税收的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税务系统内部各种信息整合不足。各种信息分散在核心征管业务系统、两业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行政办公系统等各种系统中,缺乏有效整合。且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的系统都不相同,目前已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将逐步实现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构建覆盖各级国地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的全国性信息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3月在我省双轨运行,要真正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尚需时日。

二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日益凸显。20世纪,美国三位经济学家通过论证“柠檬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按照这一学说,涉税信息是征管的基础和出发点,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进而导致税款流失。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务机关不可能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涉税信息。纳税人隐瞒收入甚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税务机关即使知道纳税人的申报不真实,但缺乏相关的举证资料而陷入困境。

三是海量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不够。一方面,部门与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相互分割,形成信息孤岛,财政、发改委、工商、房产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类涉税数据不能有效共享互换;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上各类披露信息、媒体报道等缺乏系统的搜集、整合和分析,面对公开渠道的涉税线索反应迟钝。

2.传统的征管方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变化。

现行税收制度和传统征管模式难以应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工业经济时代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日益严重。如目前多数高科技公司的主要收入已非实体产品销售,更多的是专利授权等无形资产销售。国内知名的互联网BAT三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其大量利润并不是来自于实体商品,而是来自互联网增值服务、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些公司的产品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与实体经济相比,高科技公司更容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在美国,属于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的71家高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缴纳税收的比例平均比非高科技公司低1/3;另一方面,现有的管理手段与现代化、电子化、数字化时代特征不相适应。当前,由于社会信息化程度不统一,信息口径不完整,既有结构性数据,又有非结构性数据,而税务机关较为重视结构性数据,忽视非结构性数据,增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比如,网络、微信、支付宝等电商信息还游离于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之外,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还难以包含项目、品名、规格、单价等字段,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还更多的是依赖纳税人的纸质账簿,许多地方纳税评估主要依靠经验开展、流于形式。纳税服务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对纳税人的宣传、咨询、辅导,还处于单独的、零散的状态。但同时,由于信息来源、信息口径不同,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率极低,对信息只录入、忽视分析整理和利用,造成信息严重堆积,共享性、开放性不足,管理效率较低,无法增值,成为死信息。

(二)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在于:随着整个社会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纳税人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纳税人网上申报与电子化申报的覆盖率在逐步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采集与利用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也为税务机关信息管税与征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支撑。

1.运用大数据技术形成更为丰富的涉税情报。

如果说信息欠发达是征管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的主要原因,那么大数据有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各类涉税信息,进行税源监控,实现税收征管的目标。在大数据条件下,如果存在完备的涉税信息获取法律保障体系,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交易双方、涉税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的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分析,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这也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数据提供了有利条件。

2.大数据帮助税务机关实现管理的转型升级。

数据价值在于它的使用,而不是占有本身。数据的价值也并非单纯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其价值需要通过创新性的分析来释放。税务部门传统数据模式下,由于数据处理速度慢,税收数据分析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税源监控和风险管理无法在事先和预前解决,往往事后进行惩处和补救,难以适应社会和纳税人的变化。而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速度快,能够较好地解决及时性问题,并且可以提前发现问题,及时向纳税人预警,防范税收风险。税收遵从度的高低,既与纳税人自身的税收认知度有关,也与涉税信息透明程度、税收法治水平、社会氛围等一系列问题密切相关。运用大数据构建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应当是一个涉税信息、数据没有“死角”的征管体系。税务机关可以对涉税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对比、挖掘,从而有效提示风险、纠正偏差,使征纳双方间合作互信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三、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大数据能够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详尽的数据和技术支持,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过滤、分析、对比、甄别,避免税款流失。此外,基于大数据应用实现风险管理智能化,通过纳税人“行为指纹”,可以对纳税人遵从行为进行预测,对纳税人遵从风险进行专业的分析识别,并提出及时的应对策略建议。因此,税务机关要把握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机遇,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向纵深发展。

(一)将大数据理念融入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大数据不仅是信息技术的革新,更预示着税收工作理念的转变,必将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为构建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亟需树立大数据的理念,将大数据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改革和体系建设中。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意义的认知仍然有限,总体认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需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大数据战略与相关技术的重视程度,从更深层次认知大数据。

大数据的应用能够使税务机关透过繁杂的征纳现象甄别出深层次的税收风险,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现代化的税收风险管理必须以丰富的数据情报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庞大的涉税数据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涉税信息越丰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准确度就越高;功能强大、安全性高、操作性强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便捷化、智能化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从这一角度而言,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从庞大的涉税数据库中找出存有疑点和风险的数据进行排除和应对,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

(二)为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提供制度保障。

要发挥大数据优势还需要完善征管法与相关针对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对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做了原则性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往往以保密为由,不给税务部门及时提供第三方信息。当前必须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在《税收征管法》中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细化,明确其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标准和时限,明确他们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保障,以便税务机关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加强数据分析,强化税收管理。

此外,为将电子商务有效纳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体系,还应适当补充电子商务方面的条款,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税制构成要素,厘清电子商务活动中征纳各方的权责关系。

(三)大数据涉税情报的实践运用。

由于政府部门在占有数据上具有天然优势,大数据技术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和积极研究。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在运用大数据,通过多渠道的数据采集和快速综合的数据处理,增强治理社会的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美国,奥巴马在入主白宫第一天就签署了《透明和开放的政府》法案,之后又《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成立大数据高级指导小组,将大数据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投入超过2亿美元资金用于研发“从海量数据信息中获取知识所必需的工具和技能”。通过对各国政府部门大数据实践的研究表明,大数据应用可以从5个方面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一是实现信息透明和共享,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二是通过评估公共部门的绩效,增强内部竞争、激励工作表现,提升行政服务质量;三是增强公共服务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公众满意度,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四是用政务智能替代或辅助人工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降低出错成本;五是引导公共部门内外部创新,创造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价值。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将大数据的手段和方法引入税收管理领域,作为其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美国,超过80%的联邦税收收入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电子申报和缴纳。美国国内收入局(IRS)的分析师运用数据分析系统(DAS),可以同时选取并分析数百万甚至上亿个申报数据。通过观察数据走势、模拟环境和优化数据模型等方式选取审计案例,以往需要几周或几个月时间的审计选案工作,现在只需几小时即可确定。在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的分析师使用高端软件程序Connect来识别和显示风险。该软件使用23个资源系统和81种文件格式,存储着8亿多个记录。其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能够排除地方差异的影响,揭示出全国性的趋势和规律,使分析师轻松进行风险识别和排序,极大提高了选案成功率和单个案件产出率。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ATO)的税源监控平台与银行、保险、海关等部门可自动进行信息交换、实现交叉稽核,并自动使用风险过滤器对所有大企业进行一年两次的筛选。一旦风险过滤器筛选出风险目标,这些潜在高风险纳税人就会进入选案程序,由高级技术专家进行分析,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预测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产生的后果。

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利用外部涉税信息通过评估查补等手段增加的税收收入为1 048.12亿元。其中,利用房地产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6.46亿元,占34.01%;利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2.71亿元,占33.65%;利用金融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96.86亿元,占9.24%;利用建筑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2.84亿元,占5.04%;利用采矿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1.91亿元,占4.95%。

(四)构建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类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应用。

数据分析界古老的“拇指法则”指出,数据分析工作至少有70%~80%的工作量花在搜集和准备数据上,仅有20%~30%的工作量花在分析本身上。因此要花大力气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全面搜集并整合纳税人基础信息财务核算数据、生产经营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税务管理数据和第三方涉税数据,建立基于Hadoop等分布式基础架构的数据仓库,发展云计算技术等高速数据处理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工作:

1.非税务部门、非传统渠道(主要是网络分布数据)的数据收集、清洗。大数据时代税收管理与政策分析的需求不仅仅限于税务管理部门已有的信息系统获得的征管和财务数据,而是需要整合更多来源的信息,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等第三方提供的结构化数据和其他来源的数据,尤其是动态发展中的来自于信息网络互动中的涉税信息,以实现大数据时代所谓“数据”互联的要求。

2.非结构化数据的结构化转换。根据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中不同的数据粒度要求,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转换。

3.不同来源纳税人数据的匹配。不同来源的数据,必然存在着不匹配问题。数据匹配问题类似于经济研究中数据的弥补和插值问题,以解释不同来源数据的拼接,形成相对完整的数据信息全图,并将最终形成大数据模式下的微观纳税人税收信息数据库。

大数据时代需要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如果仅依靠手工导入和人工比对,势必费时费力,而且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能力也存在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的作用。因此,需要搭建强大的信息处理平台,对数据进行批量导入、集中存储、自动关联和分类应用,这样可以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与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机融合,大大提高第三方信息的应用效率。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的做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思维,在金税三期工程中搭建一个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全国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

(五)创新数据挖掘分析方法,打造智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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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功能等效原则。功能等效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的,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对中国的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功能等效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础上,使电子商务技术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例如,纸质文件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让文件可以被所有人识读,让文件可以被复制;让文件在一段时间内不会被改变;通过签名方式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认证;让文件以一种官方和法院可以接受的方式出现。就上述纸质文件能起的各种作用而言,电子记录如果满足了一系列技术和法律的要求,就能够在数据的生成、存储和通讯方面提供与纸质文件同等水平的安全保障,甚至在数据来源及内容的认证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 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断发展给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立法要体现技术的发展,同时又要为技术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的国家,用法律指定某一技术作为电子商务行为有效性依据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有安全性保障,这就要求法律对电子商务行为所采用的技术至少应达到的功能和最低效果做出详尽的规定,即规定只有使用具有若干技术性能,能够达到一定效果的技术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这样达到法律与技术的有机结合,避免了对特定技术的指定带来的弊害,又维持了电子商务行为较高程度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3 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对于交易载体无歧视性而言,就是指法律对于无论是采用何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的市场交易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不同而厚此薄彼。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默认的交易载体。然而电子形式的交易恰恰是“无纸”交易,不属于传统形式,因而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体的地位和待遇。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不论采用何种载体进行交易,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核心内容―――电子合同关系

电子商务虽然是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内容仍然是“商务”,即主要以合同形式表现的交易活动。因此,合同关系成了电子商务立法调整的核心内容。在1999―2000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上拍卖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成为中国“网上拍卖第一案”。由于这是一起有关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纠纷,中国目前缺少相应的法规,给法院处理这类案子造成困难。法院虽直接依据《拍卖法》判案,而实际上本案的核心仍然是买卖合同成立问题,也就是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即法律地位问题,同时也涉及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其他方面。由于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信息的通讯和存储,合同法律制度必须进行一系列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电子合同载体的“无纸化”与订立过程的“数字化”都对传统合同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判断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并未改变。因此,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配合全方位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完全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赋予电子商务合同充分的有效性,以改善网络经济时代的法律环境。

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电子通讯技术让所有经营者都有机会面对全球的市场,使交易过程变得方便、快捷,这是电子商务的优势。但是,如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利用虚拟技术的特点,隐身于电子手段之中,把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也虚拟了,那就毁掉了一切交易的信用基础。电子合同的订立,依赖于人们对其的认可程度。假使消费者交易的风险疑虑重重,担心成交之后收不到货物,担心商品的质量问题,担心发生纠纷上诉无门,更担心经营者口是心非,卷走货款……那么即使电子商务被炒的再热,网络广告做的再好,网上拍卖再绚丽缤纷,消费者也只是会把电子商务当作一道迷人的风景,不会真正付出。因此,要奠定其信用基础,经营者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电子合同中的签字与盖章。对于合同书形式而言,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而对于数据电文等其它书面形式,虽然《合同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但是纵观全球电子签名已经成为网上交易的安全与信用的保障。由于中国尚未正式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也没有建立起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当事人即使采用了电子签名也难以达到适当和可靠的安全程度,因此中国《合同法》建议,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在成立之前,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后合同再成立。然而,所谓签订确认书的方法显然属权宜之计。当事人在以电子合同达成协议之后,又要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这等于给新技术加了一顶旧帽子,违背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潮流。

3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即一方面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对方表示同意(承诺),合同就告成立。要约在到达对方即要约生效,而通过因特网订立合同时,要约是通过特定的系统进行接受的,因此,其接受或者到达具有特殊性。电子合同这一新事物的出现,使中国现有的法律(主要指“合同法”)显得相形见绌。中国《合同法》虽然对电子合同做出了一些基本的规定,但是有关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具体规则尚未确定,这正是中国未来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当然《合同法》不是专门调整电子合同关系的法律,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粗疏、简略在所难免,这也正说明中国需要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交易真正纳入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之中。

二、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其它领域

(一)电子商务立法挑战现行税收制度

1 当前存在的税收问题。(1)冲击传统国际税收。首先,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子商务课税的核心问题。发达国家如美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收入多来自国内,所以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互联网的远程特性给行使地域税收管辖带来了困难。其次是常设机构的认定。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因特网上,传统常设机构概念“有形存在”的标准几乎不再适用。(2)冲击着传统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品和服务分类的模糊、常设机构认定困难、交易地不明确等问题给税收政策带来不少冲击,所得税、流转税、关税的征管问题,也使得税收当局难以控制,使得依法纳税变得苍白无力。

2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辅助于管理手段来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功能。可尝试采用如下对策:(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企业应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3)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4)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二)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多个方面,主要是网上著作权保护、商业标识(商标、字号以及其它标识)保护等。

1 网上著作权保护。在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的电子文件、电子新闻、电子书籍以及软件,这些都被任意下载,无疑构成了对原著者的著作权的侵犯。中国已发生多起网上著作权保护纠纷,如作家王蒙等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网上发表所引起的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而263首都在线网站与《大学生》杂志社之间的关于《考研胜经》的著作权纠纷又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引起了人们对修改著作法和网络传播法等的议论。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目前中国网站及上网人数迅猛增长,而有关法律却是空白,更没有详细的网络传播法。针对本案就如何对网站进行管理,网站如何管理个人主页、个人主页出现侵权行为时网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都需要法律做出规定。

2 网上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问题。在国际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就不能不注册域名。1995年下半年国外出现了大量将注册商标在先注为域名的案件,身处世界一体化潮流中的中国亦未幸免,1996年,大量国内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而近两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域名”与“商标冲突”日益激烈。完善域名管理体制,解决域名争端己成燃眉之急。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电子合同、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全面解决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并非易事,需要通过立法和完善现有法律加以规范并开展立法的前瞻性研究。

三、对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建议

任何法律的产生,都需要实践的检验。电子商务在中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大众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受到很大的限制。当今中国已在较大程度上融入了整个世界之中,电子商务在全球推进的滚滚热浪也辐射到了中国。只有加强立法建设,才能使中国的电子商务在良性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一)筹建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二)组织力量、结合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清理、修改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仅仅是一部法律或法律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修改,实际上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目前,中国法律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税法》等。在这些法律中,可以适当增加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条款;增加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款;在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合同的格式以及对税收的征管等相关方面可以适当加以明确、补充和完善。从法理解度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修改原有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

(三)积极推进中国自有知识产权软件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硬件基础

自有知识产权软件是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基础,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密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政府要鼓励自有知识产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建立相关的技术标准,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保障。

(四)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借鉴学习外国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接轨

由于互联网突破了时空限制,使得电子商务法本身又是有关交易形式的基本规范,它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行,犹如国际通用协议一样,具有国际通用性。联合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检验。在不影响中国的利益前提下,尽量向国际规则靠拢,使得中国电子商务方法从一开始就能和国际规则接轨,避免走弯路。

(五)电子商务立法要适合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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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新生发展的状态。电子商务形成了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环境,设备、运输等曾经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的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财务会计管理更多倾向于会计信息管理、决策分析。在不同国家,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会计准则也存在国际差异。针对电子商务,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信息化法律、IT及电信法律、信息安全法律、计算机软件法律及知识产权等,因此在相关案例分析以及实践经验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将直接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这必将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比如交易信用问题,电子数据有效性问题等等。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情况时有发生,给相关企业带来了不良后果。另外,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也有一定影响。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当于电子商务税收这一领域还是一片空白,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程度相对较低。

(二)传统会计理论及模式亟待变革

传统意义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电子交易形式的出现使得会计信息实现了实时反映和自动处理,另一方面也造成会计的主要职能发生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接受客户愈加细致的监督和严格的考验,会计工作的形式也必须改变。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财务资料量的扩大,对企业资金的运作状况提出了更细致精确的标准,这就进一步要求深层次地划分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各项会计要素。我们需要打破原有工作单元之间的界限,将财务、电子商务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出财务会计的职能。另外,电子商务的不断趋于成熟必然推动财务实现网络化,传统财务将向电子财务发展。会计的基本职能将向管理倾斜。此外,必须加强对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协调交易双方利益。当前我国部分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其会计职能仍停留在原始状态,传统模式局限于信息的处理方式,没能考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缺乏合适的模式。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强化

电子商务下财务会计的正常运作,包括财务信息的传递、存储与处理大部分要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得以实现,因此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知识外,还要能熟练掌握各种会计软件的操作及开发、设计、维护和保养。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企业要在竞争中生存除了了解企业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还有必要及时了解外国企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发展。另外,电子商务的发展飞速,要求财务会计的工作模式需要不断改进创新,适应时代的特点,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还必须掌握相应产业的基本知识、有创新知识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行业门栏低,存在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的现象,在职会计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偏低,面对竞争激烈的信息时代视野狭窄,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飞速发展的要求。企业实施和发展电子商务缺乏高素质的人才,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优化和完善。

(四)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化程度的发达意味着电子商务处于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这就导致储存和处理完全在计算机上实现的财务会计信息极容易受到非法访问者的窥视甚至破坏。如果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很难保证客户信息安全,危及企业经济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安全危机表现为会计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可能被人为修改。除此以外,软硬件故障、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都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将始终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研究领域。目前,信息安全已成为良好电子商务环境发展的瓶颈,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财务会计法制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子商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安全的重要手段。比如,会计原始凭证里的合同、票据等,目前我国的《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有效内容由书面合同延伸到了电子数据的形式。然而要加强电子信息的安全有效性,还要建立更细致严格的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来保障会计原始信息的安全,比如加强网络财务立法措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电算化的立法工作首先应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反映出交易安全的核心观念,保证电子商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鼓励公平竞争;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点,建立针对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的法律保障体系,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系统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财务会计电工作安全、有效进行。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缺失问题,首先要完善税收登记制度,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合理管理;其次要严格监督电子交易的税收过程,提高税收人员的专业素质。

(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下会计从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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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mmerce Professional Teaching Course Reform

TAN Zheng, SONG Yanhui

(School of Management, Hangzhuo Dianzi University, Hanghzou, Zhejiang 310018)

Abstract Based on the "problem" as the guide, using statistical analysis method, the paper studie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professional teaching course reform. In this study, we believe that the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basi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lectronic commerce, quantity analysis method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eaching. To cater to the needs of The Times, it should strengthen the large quantity analysis data and financial data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axes and electronic payment problem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should cause e-commerce professional teaching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urse content.

Key words e-commerce; teaching reform; curriculum

关于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课程改革的研究大都是从定性的角度提出的。宋文官曾经参照,电子商务国家职业标准,建立了一个以能力为核心的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体系。①董晓英②认为电子商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学科专业,在电子商务的课程设置上,应该更加主要实训课以及实验课的强度,着眼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韩义认为信息学、市场营销学、网络技术等内容补充到电子商务课程中,研究电子商务与经济类专业、电子商务课程与其它课程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③兰洋,苏晓珂根据《电子商务专业就业形势与对策分析》中凸显的学生就业难以及企业招不到合适的人才,提出在课程设置上,要符合电子商务理论和技术的最新发展变化,迎合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特定需求。④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这些关于电子商务教学改革的论文中大多是从主观判断的角度进行专业教学课程改革的考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实践效果,但缺乏定量的研究使得电子商务教学课程改革难以获得突破性的进展。本文试图尝试以一种全新的视角进行研究,即,以“问题”作为导向进行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课程进行改革研究,并从定量的角度进行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的粗略判断。孙宇,刘叶婷,韩洁曾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过研究,但他们是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进行主动问题的设计,从而提出的在教学内容重组与教学方法改革,并进而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⑤

1电子商务专业的问题剖析

本文在中国知网(CNKI)中,以主题词“电子商务”与“问题研究”进行主题检索,获取了1883篇论文数据,这些论文基本都是对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关键性的问题的探讨,我们下载这1883篇论文的题录数据,并对这些主题词进行统计分析,这1883篇论文共包含8307个主题词,汇总重复的主题词,共有4045个主题词。排名前30的电子商务问题研究主题词如表1所示。

2电子商务专业知识体系及课程设置

基于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方案,作者梳理了国内的主要的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课程设置如下:公共基础课(政治类、数学类、英语类、计算机类),学科基础类(经济学、离散数学、管理学、会计学、运筹学、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与技术、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概论、生产计划与控制),专业核心课(电子商务技术、网络营销、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专业英语、web应用开发技术、电子支付与风险管理、网站规划与设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专业选修课(JAVA高阶、管理统计学、国际贸易与实务、XML技术、财务管理、客户关系管理、SPSS软件应用、网络应用工具、ERP系统原理与应用、面向对象技术、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决策支持系统、文献检索利用、项目管理、人工智能与专家系统、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

3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改进

我们认同大多数高校所采用如上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类、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的专业课程设置模式,但是,考虑到该专业的更好的发展,以及该专业学生得到更好的培养,我们提出一个专业特色系列课的模块,这在我们早期的研究中曾经提出过。⑥该专业特色系列课模块应该包含企业电子商务系列、电子商务企业系列、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系列、电子商务资讯系列、电子商务服务系列的内容。但在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课程设置的各模块下的专业课程上,我们认为可以根据表1中呈现的主要的电子商务问题研究进行适度的调整,可以说表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显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涌现出的某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频次排名第1的主题词“电子商务”不具有意义。排名第2的是频次为66的“电子合同”,可以说,它跟排名第5频次为48的“电子签名”,排名11频次为31的“电子支付”,排名15频次为30的“电子认证”,排名20频次为25的“电子证据”,排名22频次为23的“数字签名”,排名33频次为19的“电子提单”共同构成了电子支付的重要内容。换言之,电子支付的系列问题应该是电子商务极其关注的重要方面,在课程设置方面,我们认为应该加强该方面的力度。

表1 电子商务问题研究的主题频次表

另外,由于近几年的移动互联网以及移动支付的异军突起,很多电子商务的完成都是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实现的,因此,在电子商务应该与时俱进地增加移动支付的授课内容,以更好地进行电子商务。分析表1,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电子商务问题研究中最突出的问题应该是税收问题,因为排名第3与排名第4,频次都是49的都是设计到税收问题的主题词“税收征管”与“税收”。排名18频次为26的“税收管辖权”也是税收问题。如,在澳大利亚税务局工作长达36年,曾担任过高级局长助理的约翰・伯克斯的《国际电子商务和相关税收问题》可以作为重要的教学参考内容。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调整电子商务专业培养方案如下所示:公共基础课(政治类、数学类、英语类、计算机类),学科基础类(经济学、离散数学、管理学、会计学、运筹学、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与技术、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概论、生产计划与控制、系统分析与设计),专业核心课(电子商务技术、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系统分析与设计、专业英语、web应用开发技术、电子支付与风险管理、网站规划与设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子支付与法律法规、移动支付、国际电子商务和相关税收问题),专业选修课(JAVA高阶、管理统计学、国际贸易与实务、XML技术、财务管理、客户关系管理、SPSS软件应用、网络应用工具、ERP系统原理与应用、面向对象技术、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决策支持系统、文献检索利用、项目管理、人工智能与专家系统、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大数据分析与管理、金融数据分析与管理),专业特色系列课(企业电子商务系、电子商务企业系列、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系列、电子商务资讯系列、电子商务服务系列)。

4结语

本文的研究以目前存在的主要的电子商务研究问题为切入点,透析了我国学术界在关注的某些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正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问题为导向的基础上,我们谈到了大学的电子商务教学改革问题。我们同时认为,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教学改革应该对培养出满足社会所需求的电子商务人才是有益的。

本文受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13QN062)

注释

① 宋文官.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改革的实践[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182(12):29-34.

② 董晓英.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现代商贸工业,2009(2):267-269.

③ 韩义.对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天津电大学报,2009.12(3):21-25.

篇12

(一)显著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实施电子税务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税务能显著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税收征纳的成本。主要表现在:(1)电子税务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让纳税人随时随地通过电脑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通过网站获得税务机关的相应服务,既节省了报税纳税的成本,又可方便、快捷地办理涉税事务。(2)电子税务使得税款征收和税款划解从传统的手工化、纸面化操作向电子化、无纸化转变,由新颖的电子化票据代替传统的纸面实物票据,这必然会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3)实施电子税务必然带来税务档案的电子化。电子化税务档案既能保证纳税档案的完整、系统,又能让税务人员按其不同的需要极其方便地调阅。如可以按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不同税种、纳税人的业务特点等分别生成不同的税务档案,供调查、研究使用。(4)电子税务的实施和各种税收征管软件的运行,必然会提高税收征管数据的质量,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电子税务有利于税务公开,更好地实现法治税”

实施电子税务对于促进税务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然会利用互联网这一重要的信息工具,向社会公众公开各种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职能、组织机构、办事规程等,公众既可通过网络了解各种涉税事宜,也可通过网站公布的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监督、举报税务人员的作风和行为,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由原来的神秘、封闭走向透明、公开,成为阳光下的公正的行为。

电子税务对“依法治税”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对自身的纳税义务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同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通过网络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如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的资金流转情况就可通过网络直接反映到税务部门,这样将有利于约束、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执法人员在电子税务条件下既要受到同一层面的执法人员从不同的执法环节进行的制约,又要受到来自上级机关的监管,同时还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规范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得“依法治税”落到实处。

(三)电子税务有利于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税务机关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大量的经济分析与决策任务。电子税务对提高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电子税务借助互联网的应用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资源的能力得到空前提高,使得决策信息更加全面、丰富;第二,在决策方法方面,电子税务既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数据库技术获得大量定量、系统的分析,又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外部专家展开广泛的联系,使得头脑风暴法、特尔菲等常用的决策方法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现;第三,互联网为税务部门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提供了极为顺畅、便捷的通道,既有利于税务部门在决策时集思广益,听取公众的呼声,采纳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又有利于公众通过互联网监督税务部门的决策,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电子税务有利于纳税知识的普及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税务机关负有普及纳税知识的义务,改善税收环境也一直是各级税务部门长期努力的目标。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税务机关往往采用散发税务资料、办培训斑、面对面宜传咨询等方式,但由于传播面小、成本较高等原因,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实施电子税务后,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知识的宜传普及具有信息量大、成本低、传播面广、时效性强等特点,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在不少税务网站可以看到“政策法规”、“纳税人信箱”、“举报与投诉”、“税务论坛”、“案例分析”等栏目,这些栏目对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有重要的帮助。纳税知识的普及、纳税意识的提高,必然使税收环境得到改善。

三、电子税务的主要形式

发展电子税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实施电子税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根据网络技术的优势,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笔者以为,电子税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电子报税

电子税务的核心内容当属电子报税。电子报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两个部分。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利用电脑、电话机等相应的报税工具,通过因特网、电话网、分组交换网和DDN网等通信网络直接将申报资料传送至税务机关,以完成纳税申报的全过程。电子申报借助于先进的网络技术的应用,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电子纳税是指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在这一环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电子申报所提交的纳税信息,直接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专门的税务账户划拨税款,以完成纳税人税款缴纳的工作。

具体来说,电子报税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式。

1.互联网远程报税

互联网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并实现税款自动划转入库,完成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的整个过程。互联网远程报税以互联网为载体,使得纳税人可以将填报的相关的纳税数据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快速地传递给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去税务部门窗口完成纳税申报,同时大量的纳税申报数据可以与税务机关的电子管理档案系统无缝联接,实现对数据的存储与管理。这种报税方式对企业或个人来说所需的投入很小,因为它只需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和一根普通电话线就可以了,而且,愿意采用这种方式报税的单位与个人基本都有相应的设备,并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互联网远程申报对那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报表数据较多而且又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的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和经济性;对一些收入较高、工作繁忙、又常身处外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理想的报税方式。

2.电话报税

电话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话,通过电信、银行和税务系统的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电话报税综合应用了现代通信、计算机网络和呼叫中心等技术,使得纳税人可直接通过拨打电话自助地完成报税事宜。与互联网远程报税相比,电话报税具有设备投资少、操作简单、技术要求低等特点,所以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于纳税数额相对较少的“双定”纳税户。他们可以足不出户地完成申报缴税义务,同时也可减轻税务机关的前台工作压力,节省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电话报税的缺点是交互性差,直观性不足,信息量也很小,缺乏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直接交流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使用面。

3.银行网络报税

银行网络报税是指税务机关与指定的代收税银行进行联网,实现数据共享,纳税人(主要指个体双定户)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到该银行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存储不低于应纳税款的资金,由银行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的最后一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转入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事项。纳税人可在每个纳税期满10日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银行网点领取完税凭证,完成申报纳税全过程。

银行网络报税可以充分发挥银行网络的资源优势,对各方都具有实际意义。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增加存贷业务的数量,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对税务机关来说,通过银行网络征收税款,可以大大减少自身的工作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对纳税人而言,通过银行报税,可以节省到税务机关报税的时间和费用,还可以减少在银行反复存取现金的差错。对“双定户”而言,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电子报税使纳税人真正实现了新《税收征管法》所要求的“自行申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与电子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所以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报税方式,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都必须签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二)电子稽查

传统的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进行检查,以监督企业的经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实施电子税务后,税务机关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获取纳税人所属行业情况、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转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信息,以提高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机关还可以与网络银行资金结算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等部门联网,共同构筑电子化的稽查监控网络,以加强和改善稽查工作。另外,税务机关接受群众提交的电子邮件形式的税务举报也将很寻常。电子稽查的主要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电子邮件举报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活动的起点,群众举报是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之一。传统的税务举报通常有口头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和传真举报等方式。这些举报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口头举报因举报人的身份暴露通常会使举报人产生心理压力;信函举报随着近年来民用信函业务量的逐年下降也深受影响;电话举报由于语言沟通及书面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其信息量和准确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传真举报需有专门的传真设备,应用范围受到制约。

与传统的举报方式相比,电子邮件举报具有成本低、速度快、信息量大等优点,既可传输文字资料,又可传输图像和声讯资料,使得举报内容更为翔实、可信。另外,电子邮件举报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举报人可以随时随地提供举报材料,税务机关也可全天候地接收举报信息。同时,电子邮件举报者的身份较为隐蔽,一般不必担心身份暴露受到打击报复。举报人有自己专门的电子邮箱,便于税务机关与其进行直接、专门的联系,双方的沟通更为顺畅、快捷。

对税务机关而言,接收电子邮件举报并不需要专门的软、硬件设备,也不需要建设独立的税务网站,只要配备能上网的电脑,并由专人管理就能进行举报受理了。

2.税务网站直接举报

税务网站直接举报是与电子邮件举报既相类似又有区别的另一种电子举报方式。它是指举报者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网上举报窗口,直接向税务部门提供举报线索。这种举报方式已在一些建立起专门税务网站的税务机关中实行。

对税务机关和举报人来说,通过网站进行举报无疑具有极大的方便性和有利性。一方面表现在网上举报有统一的格式,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另一方面,网站举报通常具有举报结果查询功能,举报人有受重视和信任感。如南京市地税局的网上举报页面,举报人只要凭借税务机关提供的举报查询账号和密码,即可查询网上举报的处理结果。另外,举报人还可以直接得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邮件回复。

3.电子化查前准备

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通常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除了准备必要的文书、熟悉相关政策规定外,还要搜集、了解稽查对象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到有的放矢。

传统的税务稽查查前准备通常是调阅在税务机关存放的稽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如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资料等。现在,随着税收征管软件的运用,通常是先运用征管软件查询稽查对象的电子信息,必要时再调阅其纸质档案。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内部存有的书面或电子信息,信息量是有限的,并且往往是滞后的。

实施电子化查前准备,税务人员可以直接登录稽查对象的网站,动态地了解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大量即时的信息。税务人员还可以登录稽查对象的相关行业网站,了解该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指标的平均值,通过稽查对象与本行业的对比分析,以发现蛛丝马迹,为税务稽查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典型案件网上公示

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这个十分有效的信息工具进行典型案件网上公示,可以切切实实地为纳税人提供遵纪守法指导,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把握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税务机关在运用典型案件网上公示时,一是要注意案件选取的典型性,尽量选择在当地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让纳税人尽可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有专业人员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典型案例存在的根本问题,找出症结所在,使其他纳税人从中得到启发、受到教益。如厦门市国税局网站提供的案例公示资料翔实、典型性强,教育警示作用较大,具有借鉴意义。

(三)税收电子化服务

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一直是各级税务机关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由于受到人力、财力、场地等方面的限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无论是在服务品种还是服务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与纳税人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利用互联网来改善税务机关的服务是一条重要的途径。目前,国内不少已经建立起专业网站的税务机构,都把电子化服务作为网站基本的应用。如把税收政策法规、纳税资料、办税指南等内容在网站上,供纳税人随时随地方便地查询。也有的税务机关在网上开设了专门的咨询中心,接受纳税人的各种问询,并向他们提供专业、系统、有针对性的服务。功能全面一些的网站还提供搜索引擎、资料下载、常见问题解答(FAQ)、网上发票查询、企业资信情况查询等服务。

四、电子税务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税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初创到今天不过短短数年时间。在这数年时间里,全国各地许多税务部门结合自身征管的需要、地区的特点,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电子报税方面,上海的纳税人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后,选择、填写、提交相关申报表即可完成本次申报。在电子稽查方面,无锡市地税局设立了电子邮件地址为"ltax  @  wst.com.cn"的举报信箱,专门受理电子邮件举报案件。在电子化服务方面,北京市地税局推出了“网上地税局”,它为广大纳税人和普通网民提供了大量有关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和办税手续、复议听证程序、纳税人权利义务等信息。在其他方面,南京市国税局于2002年12月开通了远程网上发票认证,纳税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同时进行即时或批量认证。企业自行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识别后,通过Internet网络将扫描识别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就全国范围而言,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规划建设的“金税工程”三期,不仅涵盖国地税所有的税种和执法环节,还将与企业联网,从而为我国电子税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发展电子税务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实施电子税务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国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容乐观的情况,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税务部门之间沟通不足,存在信息孤岛,信息资源浪费严重;技术方面标准不统一,扩展性差;等等。这些方面必须很好地加以解决,否则将阻碍电子税务的健康发展。

要克服上述存在的情况,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因为无形的互联网部分地代替传统的税务机构完成相关的涉税事务,对人们的观念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冲击。这当中既有不少税务工作人员对电子税务的发展意义缺乏认识,也有人担心电子税务的发展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所以,要成功实施电子税务,就应首先扫清观念障碍。其次是人才问题。电子税务属于高科技的范畴,不仅需要组织大量的高精尖的信息技术人才攻关,而且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素质。而我国目前的税务人员队伍现状与这个要求尚有不少距离。大量引进人才毕竟不很现实,只有在适当引进部分高尖端人才的基础上,全体税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才是真正出路。另外,企业人员素质以及全社会人员的素质也需相应提高。再次就是投入问题。实施电子税务需要大量的投入,充足的资金来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这个问题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国税局近年来在税务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已超过5000万元,而正在建设的国家“金税工程”三期计划5年内投资逾60亿元。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各级税务部门想方设法、多管齐下地来筹集。最后还有个安全问题。税务部门的职能进入互联网,如果安全没有保证,电子税务就不能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进程中务必对安全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既要通过防止黑客攻击、限制用户的访问权限等方式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又要保证数据免受病毒破坏,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不断地解决上述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问题,电子税务将迎来长足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赵俊峰,陆海燕.电子税务初探[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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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为数字经济在全球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环境,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商业贸易中交易的方式,其对跨国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运作模式也有着深刻的影响。转让定价是常用的国际避税手段,它通常被运用于关联企业交易。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且比独立企业更容易在交易中利用协议和安排来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当然,这种人为控制交易价格造成价格不公允的做法有时候也可能是跨国企业出于其全球战略安排的考虑,但更多的是为了降低跨国公司在某国的税负率,达到避税的目的。转让定价税制是指税务机关为了约束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由某个国家、组织或不同国家之间制定的用于确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行为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应对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总称[1]。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挑战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适用性的同时,传统转让定价税制在新兴交易形式中适用性也受到了影响,对现行转让定价税制的质疑越来越多。转让定价的税收征管涉及到各国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如何做到既能很好地保护数字经济这一新兴经济形式的发展,又能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使我国的税收不受侵害,成为数字经济环境下我国税务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挑战

电子商务使传统的交易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打破了传统交易所受到的时空限制,使得市场范围扩大,交易范围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地区,交易标的范围也几乎覆盖了除法律不允许交易外的所有商品。(一)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滞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1)对关联企业的判定影响。关联企业(RelatedEnterprises)又称联属企业(AssociatedEnterprises),是转让定价税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但对于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在国际上并未统一。在传统商务条件下,如果设立一家关联企业,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租用合适的办公场地、购买基本办公设备、雇用适当数量的员工这些必要的步骤。当关联企业想要变换经营场所时,需要变更注册登记材料、重新租用经营场所、转移公司的办公设备和劳动关系,这给关联企业的流动带来了诸多限制[2]。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关联企业可以以一个网站的形式存在,不需要厂房、设备、工作人员,一切活动都在互联网中进行,隐身于虚拟数字世界,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控存在难度。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才能维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开展工作,顺利完成企业的业务。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前很多需要由人工完成的工作现在可以由计算机和软件自动完成,无人化管理的趋势越来越突出。数字经济的发展降低了对新设关联企业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的要求,这使得一些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还较弱的企业,尤其是提供在线服务或虚拟数字产品的企业和有能力设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借助网络将这类虚拟产品销往任何能够访问互联网的地区[3]。(2)对转让定价税制基本原则的影响。尽管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传统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性带来了诸多影响,但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的内涵并不会因为交易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但独立交易原则的具体适用受到了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交易的可比性下降。进行可比性分析有一定的基本条件,主要建立在能够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交易数据基础之上,但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交易信息的获取带来了障碍,导致可比性的下降。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中交易的隐蔽性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捕捉到相关交易的具体信息,也不便于判断交易发生在本国的税收管辖区域;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交易形式带来的创新性变化,使得在公开市场上找到类似交易形式、类似交易标的案例更加困难,要确定可以用来进行比较的非受控交易具有一定挑战性。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使用OSIRIS数据库中手机的中国上市公司,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有限,且大部分上市公司承担的功能风险比较齐全,而被测试企业往往系跨国公司在我国独资或合资经营的子公司,企业并不需要执行太多太复杂的功能,跨国公司划分给这些子公司的功能相对更单一,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有限,难以找到可比信息[4]。第二,功能性分析存在障碍。OECD在其《转让定价指南》中对“功能性分析(FunctionalAnalysis)”的定义是对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或独立企业在正常市场交易中发挥作用的分析。计算机服务器可能被认为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服务器承担的功能评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性造成了影响,使得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企业功能差异的调整变得较为困难。第三,无形资产评估障碍。现阶段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个难题,当关联交易中出现了无形资产时,如果要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对其进行评估,需要考虑一些特别因素,比如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对行使无形资产权利的区域限制、对利用受让权利所产生商品的出口限制、资本投资、在市场上的初始费用、被许可方的营销体系等。在全球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将面临越来越多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的情况。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产生了为数众多的专为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设计的无形资产。这一现象使得包含着无形资产的交易与包含有形资产交易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在交易中所起作用的评估也大大增加。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可能会具有特殊性,有时候交易中涉及到的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在市场上找不到类似的交易,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可以找到类似交易,但因交易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太过特殊,缺乏可比性,也会给可比性分析带来困难,税务机关在进行调整的时候具有较大的难度,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性较差[5]。(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未考虑数字经济的特征。(1)对传统交易法的影响。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具有很强的独特性,与之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情形在独立企业的交易中极为少见。在市场中找到可以进行可比性分析的交易困难重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难以实施。但因为其是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方法,目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依然是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首选。第二,对再销售价格法的影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若是想要适用再销售价格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关联交易中的买方将其买入的产品转售出去;二是买方转售产品的价格与关联交易的价格相比,没有明显的变化。然而,在数字经济中相关交易可能无法满足这两项条件。这是因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交易可以在虚拟网络中进行,交易标的通常不是以实物形态存在,而是化身为互联网中的虚拟产品,被数字化了。此时,对产品进行交易变得尤其简便,因此购买后转售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产品价值的评估越来越关键,但评估的难度非常高,这给再销售价格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第三,对成本加成法的影响。一方面,在对关联交易和独立交易进行对比时存在诸多困难。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关联交易具有特殊性,由于虚拟交易的便捷性,关联交易会涉及更多的关联企业,跨国企业集团希望在这种复杂的关联交易中整合集团内部资源,统筹安排,发挥各个关联公司自身的特殊优势来达到集团整体某一目标,既有利于在交易过程中发挥规模效应,又有利于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一举两得。然而将这种合作模式与独立企业交易进行对比发现,难以找到可比的交易模式,两种交易方式下的功能、风险分析存在障碍。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交易成本难以被准确计量。这在传统经济中是很少出现的问题,即使是数字产品,也需要借助一些存储设备来进行传播,这种传播媒介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可以被计量。但由于数字经济中交易标的的传播、复制可以依赖虚拟网络,没有了实物载体,难以确认和计量。因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由于可比性的下降和成本确认的困难,成本加成法的适用性遇到了挑战。(2)对交易利润定价法的影响。第一,利润分割法。在使用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中的各个关联方的营业活动必须具有相同的属性;二是关联企业在交易中的贡献度可以找到某一标准进行衡量,这个标准需要准确地反映出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情况;三是在进行利润分割时,对某一关联企业分配的利润,可以不只局限于与关联企业交易活动有关的跨国公司整体利润。由于利润分割法并没有仅针对产品进行对比,而是考察交易过程中的功能、风险、资产使用情况,对整体的利润进行了分割,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影响了交易的可比性背景之下,这种方法受到的冲击最小,相比其他方法而言,这种方法更具有适用性。第二,对交易净利润法的影响。这种方法的基础也是交易的可比性,但并不是从产品的角度考察可比性,而是将交易产生的利润进行对比。在使用这种调整方法的时候要考察两种交易中的净利润,一是被考察的关联企业在本企业进行可比独立交易时获得的利润;二是当前面这种情形不存在时,要考察公开市场上可以获得的独立企业在可比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数据。将两种交易中的利润数据进行对比,且考察了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功能、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情况后,对利润进行调整。数字经济使关联企业集团的联系更紧密,合作更密切,关联企业集团更能发挥其规模化经营的效应。与独立企业间的可比性下降,交易的可比性也明显下降。交易净利润法需找到净利润信息,比单纯对比交易价格的调整方法适用性更强,但也会面临一些问题。有时虽然可以找到可比交易,也可以顺利获取交易中的净利润数据,但是在考察交易的背景和涉及到的集团内部经营策略时,交易净利润法的适用会受到巨大的限制,甚至难以适用。(三)交易形式的多变挑战传统转让定价税制。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交易方式更多变,新的交易方式层出不穷,传统转让定价税制受到了巨大挑战。(1)资金融通交易。假设A公司和B公司分别位于两个国家,这两个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是A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由于A公司所在国的税负较重,为了使集团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决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贷款融资服务,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息。如果通过合理安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贷款利率,就会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这种安排实现利润的转移。如果A公司的所在国和B公司所在的国家均对非金融机构间的拆借予以禁止,这两个公司依旧可以找到其他途径进行这种安排,比如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方式。在国外,针对利率有严格的规定,比如美国财政法规定,不低于联邦政府规定利率且不高于联邦政府规定利率的1.3倍,才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我国目前并没有法规明确关联方交易中资金借贷产生的利率的合理范围。(2)无形资产交易。通过利用互联网,一般情况下都能将无形资产直接发送给受让方,这给关联企业通过设定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来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然而由于数字经济环境下交易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在对这种交易进行征管的过程中会遭受挫折。利用无形资产交易来进行转让定价,主要是在转让或授权的过程中操纵价格,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可能有专有技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延续上文中的例子进行举例说明,假设A、B公司设立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它们是关联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在一个国际避税地。A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将专有技术使用权授予B公司并向B公司收取超过这项专有技术使用权市场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这种方式来将A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3)服务交易。继续用上文中的例子来说明,假设A、B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由于业务需要,经常相互提供技术咨询、系统维护服务。从跨国公司整体税负方面考虑,为了少交税,可以想办法把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即转移到B公司。可以通过操纵交易价格来达到这个目的,如果B公司现在要提供一项服务给A公司,由于B公司位于某避税地,跨国公司出于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率的需要,B公司向A公司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反之,当A公司给B公司提供服务时,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比市场价低很多的服务费,甚至提供免费服务,达到避税目的。但如果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技术咨询、系统维护服务,服务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了人员来往,就较难监测到这类交易。(四)征管模式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如果能够做到借助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税收征管的各项业务流程,优化、重组税务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模式,可以使税收征管行为具有优质、高效、准确、及时的优点。但是目前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硬件方面。设备配置不平衡,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出于征管实际的需要,对税务机关的硬件配备的需求逐渐提高,但税务部门对征管设备的配置、更新缺乏统一规划,有时实施的硬件更新并不符合实际运用的情况,由于各应用系统设备自成体系,再加上建设目的的盲目性,使得在没有进行全局规划的情况下,硬件设备部分搁置,未得到充分利用。(2)软件方面。一是由于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各地业务需求软件水平不一,应用软件的能力不一。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比如沿海地区,业务比较多,为了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配备的软件也会比较先进,在开发方面的投入较大。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受到经费的限制,对软件开发的投入不足,对征管工作的效率造成了不利影响。二是在全国并没有对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出台整体的规范标准,各个地区的税务系统使用的软件虽然能基本满足本地区的征管工作需要,但当需要用到不同地区的数据时,可能数据口径不一,没有办法很好地整合在一起进行分析。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转让定价税制完善建议

(一)完善转让定价法律制度。(1)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明确各种已知的和可以预见的需要调整转让定价方案的情况。转让定价会侵害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权,破坏正常的国际税收秩序,而我国在应对税收遭到侵害时可能采取较为严厉的征管措施,虽然可以保证本国的税收,但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侵害到其他国家的税收权益,从而可能诱发不良税收竞争。在我国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规定了调整转让定价的实施方法,但该管理规程对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调整转让定价却没有进行系统、详细的说明。例如,针对需要调整的转让定价交易制定完善的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制度。目前,我国用于规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实际可行的制度相当缺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存在着大量的无形资产交易。而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缺乏这部分征管制度和定价规范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权益以及市场的稳定性,对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财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尽快立法以规范转让定价交易活动。(2)完善转让定价管理程序。对于如何进行“采取预约定价方法”,我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第48条规定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因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案件需要被审核,而这类审计业务的成本又非常高。于是这一管理规程允许企业提出某种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用来约束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企业的方案得到了相关税务机关的确认之后,就可以用这种方法来核算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缴纳的税额。在目前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对独立交易法进行批判,主要是由无形资产、电子商务以及集团内交易放量的影响导致,如果有企业准备运用这样的方法来对交易定价进行安排,首先必须要由企业进行申请,填写申请表即《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同时准备相关信息。相关申请表和资料的内容需要税务相关部门仔细制定。在相关资料和申请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后,企业才能采用预定定价的方法进行定价,同时税务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监督作用,保证该管理规程的正确执行。在遇到国际商事纠纷问题时,除司法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另一途径就是仲裁,它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司法诉讼。因此各国许多商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各国税务机关在应对转让定价时,一般会从保护本国税基出发,如果没有国际协调,可能引发一系列国际争端。对于现有税制中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提高税制的适用性。在实际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案例中,已经有了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先例,比如美国苹果公司的转让定价案。因此,我国可以使用仲裁来解决实际的转让定价纠纷,同时研究具体的仲裁方案对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影响。(二)完善转让定价征管机制。(1)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缺少充足且有质量的数据,目前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完善数据库以及有效利用数据库。我国的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现已合并,但系统间信息的共享还存在差距,没有一个完善的可以抽取可比交易或者公司的信息来验证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的数据库,对于关联交易的可比性分析也难以找到可比数据,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专家,即便是有数据库也缺乏处理评估这方面信息的能力,不利于规制转让定价行为,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数据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了早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历程,完善一个全面的信息系统,广泛收集数据,且与其他部门合作,实现数据共享。(2)规划技术方案。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有税收制度的冲击日益凸显,要解决这一问题,从征管方面而言,需要做好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引进专业人才和技术部门机密合作,制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解决方案。对于现有税制中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提高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性。要针对数字经济交易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征管方案,以应对案头资料审查进度缓慢且不具有时效性的缺点。在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上,大概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致的税收征管模式,不能各个地区有所区别,并在这个基础上设计税务操作规程;二是利用已建立的统一收征管规程,将征管软件进行统一,实现不同系统中数据资源的共享;三是在统一的征管软件的基础上,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产品、人员、资本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也为税基的流动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给国际协调带来影响。各国税务机关在应对转让定价时,一般会从保护本国税基出发,如果没有国际协调,可能引发一系列国际争端。我国已经意识到国际协调的重要性,正在积极参加到转让定价的国际合作中。例如由OECD于2013年提出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方案中,我国实现了深度参与。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时正式成为了《税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中的一员,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缔约国。在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继续做出努力:第一,关注国际税收协定的最新研究和各国的税收方案,有必要时要积极参与协定的签订。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转让定价成为世界国家公共的问题,当我国在税收方面的协定能够与大多数国家达成统一意见,且获得更多国家的支持,获得更多实际案例和资料,将会有利于提高我国乃至世界的转让定价征管的实用性。第二,获得其他国家在征税方面的协助,并积极提供帮助。跨国公司为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会将利润由税负水平高的地区转移到税负水平低的地区,如果税务机关想要获得和转让定价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就需要和其他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就能够有效地减少这类避税行为的发生。而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资本的流动性增加,跨境交易的数量大大增加,隐蔽性也将大幅度地增强,因此更加有必要引入国际上通用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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