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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保险服务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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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保险服务

篇1

一、问卷调查组织开展情况

(一)调查对象范围及构成

本次问卷调查对象涉及宝鸡、汉中、延安、渭南等7个地区171家企业。从问卷反馈情况看,企业员工人数在1-50人的占46%,50-100人的占27%,100人以上的占26%;企业销售规模100-500万的占25%,500-1000万的占19%,1000万以上的占52%;企业产品出口的占13%,不出口的占86%;所属行业为农业生产的占5%,农产品加工占23%,制造加工占62%,建筑占4%,贸易占2%,服务占4%;调查企业位于集中工业园区的占53%,未在园区的占47%。

(二)问卷设计的基本情况

本次问卷设计了30个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调查企业的规模、类型等问题。二是被调查企业的融资现状,主要包括被调查企业的经营困难、融资缺口、获取融资方式和融资成本等问题。三是被调查企业获得保险支持的情况,主要包括被调查企业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对相关保险产品的认识、已投保或打算投保的保险产品、购买保险服务方面的困难障碍及意见建议等问题。

二、小微企业保险服务问卷调查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保险意识普遍不强

针对小微企业最担心的风险,本次调查设计了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产品研发风险、账款回收风险和其他风险五个选项。从反馈情况看,被调查企业选择上述五类风险的比例分别为16.67%、29.41%、12.25%、30.39%和11.27%,数据上较为分散,显示小微企业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账款回收风险占比最大。对于采取的措施,72.07%的选择通过加强管理降低风险,仅有27.93%选择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

(二)小微企业对保险功能的认识较片面

对于保险的功能作用,有89%的被调查企业选择保险可以为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77%选择保险可以为员工提供养老健康及意外保障,从而稳定企业人才队伍;40%选择保险可以改善企业信用条件,进而为融资创造便利条件;22%选择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便利。问卷结果显示,大部分小微企业对保险的认识还集中在财产损失补偿和养老健康意外保障上,对于保险的其他功能认识相对不足。在对具体险种了解情况的调查中,61%选择企业财产险、32%选择货运险、51%选择养老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其余险种选择比例较低。与上述情况一致,对于已投保的险种,有35%投保了企业财产险,51%投保了养老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16%投保了货运险,其他科技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责任险的投保比例均较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小微企业虽然较为担心账款回收风险,但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投保率却为零。

(三)小微企业对于保险融资功能的认识不足

本次调查中,86%的被调查企业对于保险能够帮助企业融资的作用选择不了解。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等可以帮助企业直接获得贷款或改善企业信用条件的险种,分别有44%、71%和60%的企业选择不了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保险宣传力度,使小微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保险的功能作用,从而促进小微企业积极运用保险工具来改善自身信用条件,提高融资能力。

(四)保险费率较高是制约小微企业投保的重要因素

在本次调查中,67%的企业认为保险费用较高,企业难以承受是购买保险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障碍,73%的企业将保费价格的高低作为了投保保险产品主要考虑的因素。对于可以承受的保险支出与销售额的比重,有57%的企业选择0.1‰以下,有30%选择0.1‰-0.5‰,这与现行的保险产品费率存在相当的差距。因此,对小微企业购买保险给予一定补贴,对于刺激小微企业保险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问卷调查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融资难是小微企业经营中面临的普遍难题

本次调查中,62.9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融资难是当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最主要困难,其余选择销售难、人员不稳定以及技术不先进的分别为21.55%、12.71%和2.76%。

在单独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中,有88%的企业选择存在融资难。可以看出,当前融资难是小微企业经营面临最为普遍的难题。对于哪些机构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方面起决定作用,70%的被调查企业选择地方政府,68%选择人民银行、27%选择银监会、33%选择信用担保机构、30%选择小额贷款公司,选择证监会和创司的分别仅为3%和6%。从上述情况来看,小微企业在改善融资环境、解决融资难题方面对地方政府寄予厚望,政府应在完善支持措施、加强金融协调、营造政策环境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二)单户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量不大,但满足率较低

本次调查中,有159家企业填写了年度融资总需求,平均融资需求为1661万元。有149家企业填写了年度流动资金需求,平均每家为948万元。有113家企业填写了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平均每家为1111万元。对于年度融资需求差额,有143家企业填写,平均每家差额为1010万元。有135家企业填写了年度流动资金差额,平均每家为633万元。有96家企业填写了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差额,平均每家为574万元。

特别是小微企业流动资金满足率仅为33%。此外,被调查企业选择融资期限在两年以上的为20%、选择1-2年的为42%、选择1年及以下的为38%。总的来看,单户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量不大,但满足率较低,融资期限多为1-2年,与保险的融资服务功能契合,保险融资服务可以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成本较高

对于解决融资难题的方式,92%的被调查企业选择银行贷款,选择企业互助借款、民间借贷的分别为34%和50%,选择其余融资方式的均不足10%。从获取银行贷款的方式看,有70%的被调查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抵押,有27%的企业选择不动产抵押,有17%的企业选择担保公司担保,其余方式选择均不足10%。从贷款外获得的金融服务看,有40家被调查企业没有获得其他金融服务,占全部被调查企业的23.39%,选择获得票据承兑及贴现、资产管理和信用证的企业分别为49%、19%和16%,选择投行业务、保函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分别为7%、4%和3%。从贷款利率浮动看,选择基准利率占30%,基准利率下浮的占调查企业的7%,其余均选择基准利率上浮,其中选择上浮10%-30%的占31%,30%-50%的占到了14%。从各类融资成本看,117家填写银行贷款利率的企业平均利率为8.64%,76家填写民间借贷利率的企业平均利率为15.07%,25家填写内部职工集资的企业平均利率为13.17%。可以看出,小微企业目前获取融资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偏高,亟需多种方式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

四、政策建议

从本次问卷调查情况看,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题,且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融资渠道较窄、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金融工具,一方面可以分散转移经营风险,提高企业资信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促进企业融资,但目前小微企业对保险的认识不足,保险支出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引导小微企业通过保险改善信用条件降低融资成本。一方面,要发挥保险公司的宣传主体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媒体,大力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案例,使小微企业进一步了解保险、认识保险,学会运用保险工具分散转移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风险,通过保险提高自身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相关政府部门在组织动员小微企业方面的优势,针对重点工业集中区,采取集中讲座、巡回宣讲、保企座谈等方式,提高保险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强对小微企业投保相关保险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首先,应建立小微企业投保融资服务类保险产品的保费补贴机制,建立保费补贴基金,以降低小微企业保费支出压力,扩大保险服务面。其次,应在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对小微企业融资有直接帮助的重点业务领域探索建立集约投保平台,以降低保险公司展业成本,提高展业效率。最后,应统筹目前各部门针对各金融行业的政策措施,将保险纳入到银行、担保等行业的政策支持措施当中,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合力。

三是引导保险机构面向小微企业积极开展保险产品服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深入中小微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企业实际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科学厘定中小微企业保险的产品费率,在确保经营风险有效控制的同时,将企业的投保成本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加强对其他省份保险服务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机制创新的跟踪研究,对于符合陕西省情况的,应及时借鉴引进。

参考文献

[1]纪琼骁,易士佳.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机制初探[J].武汉金融,2012,(1):64-65。

[2]廖新年.保险机制介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9,(9):91-92。

[3]郭左践,罗艳华,徐放.小微企业贷款保险模式创新[J].中国金融,2012,(5):48-49。

[4]课题组.正视小微企业融资难:浙江小微企业资金现状与发展策略研究[J].浙江经济,2012,(20):34-35。

[5]周杨,刘庆彬.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探析.新智慧:财经版,2014,(3):14-16。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Risk Guarantee and Insurance Financing Service Demand of Micro and Small Enterprises

1 WANG Yan LIU Lihong 2 HUANG Xin

(1 Shaanxi Bureau of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24

篇2

一、社会保险对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受到多方面影响,其中社会保险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人才队伍“军心”,解除人才后顾之忧

就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来看,社会保险是一项长期的支付计划,是企业人才队伍在劳动期间创造的,退休之后能取得的报酬。小微企业为留住人才,采用工资奖励制度,加大社会保险缴费额度,让员工在退休后得到更多的养老金。这样既有利于留住人才,还能确保员工安心工作,解除他们发展的后顾之忧,建立稳定的人才资源队伍,促进他们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减少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良好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留下人才,变相为小微企业降低了因人才流失或者更替而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此同时,小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还能够帮助企业员工抵御生活、工作不可控风险,也就为小微企业提升了抵御员工风险的能力。

(三)推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和公平化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处于主体地位,并且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规章制度,能预防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确保社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和公平化进行。

(四)激励员工并提高劳动生产率

社会保险是企业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全过程,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方式之一。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该将企业的福利薪酬与职工具体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全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消除他们的焦虑和不满因素,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同时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员工更具有安全感和归属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全身心投入工作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挥社会保险对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作用的对策

尽管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不足,专业人才队伍缺乏、社会保险缺乏长远规划等。为应对这些问题,今后应该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推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规范化,使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一)小微企业要提高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

要想激发员工热情,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人力资源管理中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提高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为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金,以解除员工后顾之忧。从而尊重和满足员工需求,吸引更多员工为企业做贡献,推动企业发展和进步。

(二)小微企业管理者要强化社会保险缴纳中的激励机制

为留住优秀员工,让他们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年薪制、分红送股等形式,更好激发员工热情。企业可以将社会保险与个人劳动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工作岗位、当地薪资水平、具体职位、不同行业等情况,设置具有吸引力的保险和福利计划,达到激励和留住员工的目的,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三)小微企业要提高自身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小微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多为广大员工着想,维护员工切身利益。要提高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保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结算,促进服务水平提高,为员工建立有激励因素在内的保险方案,维护广大员工的利益。

(四)小微企业要营造社会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利用自身多种渠道和形式,让员工对社会保险有更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思想重视程度,熟悉社会保险相关制度,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便利。

(五)健全和完善其它相关工作

推行社会保险是一种趋势,民营小微企业应该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考虑企业性质、实力等情况,维护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强化机构管理,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减少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成本,并健全管理制度,减少违法违纪现象,促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规范化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具有重要作用。实际工作中应该重视该项工作,积极采取完善对策,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更好发挥其在民营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的热情,使他们为企业做出更大贡献,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及核心竞争力提高。

【参考文献】

[1]刘军来.谈谈民营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社会保险重要性[J].财经界,2014(6),278.

篇3

(二)小微企业参保对象的特殊性

小微企业发展具有不稳定性,造成职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企业人力资源重使用、轻培养。同时,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破产倒闭现象司空见惯,造成小微企业职工归属感差,一些人会根据企业情况随时选择离职。此外,小微企业已成为吸收农民工就业的主要经济实体,农民工工作习惯具有农业季候性特征,闲时进城务工,忙时回家务农,一家企业几进几出。这对社会保险经办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也很难摸清小微企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数目。由于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不确定的工作状态,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小微企业的雇主和员工成为共同的负担,企业在没有强制要求下不会缴纳社会保险来增加经营成本;而对于没打算长期服务于一家企业的员工来说,介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繁琐,更愿意选择尽可能获得现金收入而非参加社会保险,雇佣双方在以工资增加代替参加社会保险方面更容易达成一致。小微企业员工构成复杂,用工制度不规范。小微企业雇佣大量农民工,有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下岗职工,部分失业、病退、停薪留职及退休返聘人员,还有部分小微企业聘请了许多兼职人员。这样复杂的人员结构给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甄别带来了一定难度,小微企业雇主也因如此复杂的职员构成可以选择性地为部分员工象征性缴纳保险费。同时,小微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到劳动部门备案及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用工合同的情况。用工不规范的小微企业,会逃避来自劳动监察部门强制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也为小微企业减缴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预留了空间,职工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或签署不平等劳动协议,自然会失去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此外,小微企业员工缺乏风险意识,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对其风险补偿的重要性,其对眼前考虑较多,也成为企业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理由。在没有为员工办理任何保险项目的企业中,“企业员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成为主要原因。小微企业员工自己不愿参加社会保险,自然也不会监督雇主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于是造成参保主体缺失、小微企业参保率低的现状。

二、社会保险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偏差

(一)社会保险供给价格与小微企业缴费能力的失衡

价格是影响供求平衡的最主要元素,只有社会保险价格在小微企业的承受范围内,小微企业才能形成购买力。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同时也来源于利润的再分配。所以,社会提供社保费用的能力受到劳动力成本与企业利润水平的共同制约。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单最优搭配研究”课题组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保险缴费能力进行了测算(见表1)。表1显示,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私营企业劳动者报酬占企业增加值比重最大为52%,企业利润占企业增加值最低为16%;社保缴费占企业增加值比重最高为12%。私营企业的社保费占企业利润的63%,高居各类型企业榜首。利润率不同导致企业的社会保险的缴费能力也各有差异,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力为19%,是各类型企业中缴费能力最低的。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的缴费率还不到1/3③,社会保险费用超过了小微企业的缴费能力的上限。小微企业作为私营企业的主力军,承担着社会保险缴费带来的巨大压力。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得出,我国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居多,按照工资同一比例上缴社保费用,小微企业负担的社保费用绝对值自然会高。而且,我国小微企业利润水平较低,其社会保险的缴费能力也相应比较低。其他类型的企业,如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其缴费比重比起其利润来讲,负担并不重。因为特殊的企业利润水平及劳动资本构成,使看似相同的缴费率却给小微企业带来了不同其他类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显然社会保险供给价格使小微企业难以接受,不能形成有效需求。

(二)社会保险供给项目与小微企业需求的差异

除了由价格决定需求量大小外,商品本身对需求者的满足程度也对需求量大小起重要作用,满足程度大的商品需求量自然越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项目,采取五个险种同时参保、同时缴费的原则,这样也就忽视了企业员工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缴费也缺乏缓坡过渡,成本徒然上升。根据调查,小微企业最需要的是养老保险,认同率高达80.7%,其次是工伤保险,为74%,医疗保险为66%,只有23.8%的企业认为失业保险是需要参加的,对于生育保险的回应更是寥寥无几。就2012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参保人数最多的是城镇医疗保险26486万人,其次是养老保险22981万人。小微企业真正关心的工伤保险,却与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相差不多。社会保险项目参保人数与项目认同度之间存在差距,说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供给项目与小微企业需求存在失衡情况,当前“五险合一”的制度推行方式忽略了企业对不同保险项目的主观需要。从国际经验看,保险项目供给不是齐头并进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选择将规模较小和非营利机构暂不纳入失业保险项目。从我国现阶段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看,在保险项目的设置上应考虑其实际的特殊需要,降低参保门槛,逐步丰富小微企业参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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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 :县域金融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县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9-0058-05

收稿日期:2015-06-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县域经济与县域金融服务协同发展研究” (13BJY172); 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团队项目“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机制及国际比较研究”(TD12-5055)

作者简介:高晓燕(1964-),女,河北鹿泉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金融创新和农村金融研究。E-mail:15900374451@163.com

一、引言

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主体是小微企业。发展县域小微企业是加快县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县域金融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来自自身和外界的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也限制了县域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

目前,理论界有针对性地从支持县域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如果用现有的县域金融相关理论提出能够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县域金融服务方案,则会丰富县域金融的理论性研究。这也将从理论上为提升县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这一问题提供指导,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

在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上,我国与其他国家存在着明显差异。国外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县域”的概念。国外文献主要从对区域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和理论研究对国外的文献展开简要分析与讨论。

McKinnon[1]和Shaw[2]提出了关于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的理论,认为一国的金融体制对该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或是阻碍作用,主要是看政府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安排是否适合该国经济的发展水平。Levine和Zervos[3]认为金融体系共有五种功能,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市场磨擦。而金融体系可以融通资金、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消除市场摩擦,促进经济的增长。Evrensel[4]通过研究证明在金融一体化的市场中,不同水平的区域金融发展情况对该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各不相同,同时对新创办企业倒闭率的影响也存在差异。Fung[5]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初期,这种相互关系表现得比较明显,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关系逐渐减弱。

(二)国内研究

1.县域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周俊才[6]以甘肃省定西市为例,认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信息分散、缺乏统一规划、法制不完善和人员不足等。尹帅和范满志[7]认为在我国整个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县域地区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金融网点不足、人员缺乏和贷款权限不足等。陈西平等[8]认为在县域地区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后、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有待提高、金融资源利用率不足和金融服务网点缺乏等。张向民[9]认为县域金融服务创新有三重困难——整合难、推进难、自主难;三个不够——供给与需求匹配不够、主体与客体协调不够、目标与环境适应不够;三个缺乏——缺乏差异性、缺乏品牌效应、缺乏长效机制。李新光[10]通过分析云南省宁蒗县金融发展情况,认为金融服务面临着县域金融机构和服务规模较小、金融网点少、员工素质不高、县域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和县域地区的金融供给不足等问题。

2.提升县域金融服务的对策

石晶等[11]认为要创新县域金融服务品种、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一是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贷款利率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的利息支出;二是创新贷款的抵押担保办法,降低贷款的门槛;三是尽快开展小微企业保险业务,并适应小额信用贷款的需求。潘海英和吴明[12]通过对温岭市的调查研究表明,需要大力发展非正规金融和信用担保机构,并通过业务创新和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持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许葳[13]以农业银行为例,提出县域金融机构应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发展融资租赁等多元化的间接融资模式;发展小微企业投资银行业务等;实行精细化、综合化管理等。王雅卉和谢元态[14]提出要完善县域金融体系,需要对金融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而加大县域金融资源的供给;同时,还要加强政府支持和监管,对县域金融机构进行差异化改革。

目前在国内,对于县域金融发展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理论,提出适合我国经济条件的发展对策,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和科学的理论框架。对如何提升县域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进行系统研究的更少。本文结合我国县域金融服务的现状,提出提升县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的策略。

三、县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现状分析

(一)县域小微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现状分析

1.县域小微企业的迅猛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目前县域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一方面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规模扩大。由于县域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县域小微企业得到的贷款比例不断下降,有相当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县域资金的集中化使用,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大型企业、优势产业集中投放资金,导致小微企业需要的长期资金支持也得不到满足。

2.县域小微企业的经营多元化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1)对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目前,我国县域金融市场的核心仍然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都不发达,投融资类金融品种也很少。由于县域小微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回报率低,保险类和担保类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向县域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一些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小微企业缺乏专业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估,也缺乏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支持,这都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面临更大的压力。

(2)对新型金融产品的需求。目前,相对于比较发达的城市金融市场,县域地区的金融市场存在着规模较小,机构不健全,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等诸多问题。单一的金融体系难以满足县域小微企业的多层次、宽范围的金融需求,也使小微企业难以通过金融产品的有效组合来避免经营风险[12]。

(二)县域金融服务的供给现状分析

1.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情况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银行类、证券类和保险类等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的以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县域金融体系。

(1)正规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是构成我国县域金融体系的主体。县域金融服务对县域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主要是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得以实现的。

(2)非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一些非法定的提供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包括民间借贷、合会和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对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也是我国县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县域金融服务的供给情况

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县域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县域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一些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在部分地区兴起。这些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都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金融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总量大幅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主要农村金融机构

此处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6.68万亿元,同比增长17.60%。

县域金融的发展也极大地支撑了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县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随着县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县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目前,部分县域不断探索成立了新型贷款的担保方式,提出了存货质押和应收票据质押贷款等,降低了县域小微企业贷款的门槛。

四、县域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域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1.县域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由于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大企业、龙头企业相比,金融机构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因此,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开展业务,参与县域金融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动力不足。第一,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无法满足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由于贷款审批权的上移,在县域的贷款主要是偏向龙头企业,对县域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不断减少。第二,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规模较小且分布不均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县域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整体规模偏小

第一,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小,担保额有限。对于县域小微企业来说,担保贷款是一个重要的融资途径。但由于县域小微企业自身条件和资信情况的限制,商业性的贷款担保机构也不愿为县域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第二,保费标准过高。在县域地区,由于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抵御风险能力弱,因此,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制定的保费标准也相应较高,导致投保意愿较低。第三,中小信托机构的发展也是处于初步阶段,业务规模比较小,在一些地区甚至没有相应的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其市场份额明显偏低。

3.金融产品结构不完善,创新不足

目前,由于县域小微企业普遍缺少抵质押物和有效担保,虽然有一些金融机构也专门开发了一些适合县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但这些金融产品在最低金额限制、贷款利率和期限以及还款要求等方面还是难以满足县域小微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同时,由于县域金融市场缺乏竞争,金融机构也没有产品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因而导致县域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甚至一些成熟的金融创新产品受地域和品牌的影响也未能在县域推广。

(二)县域金融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导致县域地区金融网点撤离

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把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开来,商业银行走向了市场化的道路,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开始在广大县域地区吸收大量存款,但这些资金通过上级流向了经济更发达的地区。同时,在县域地区提供金融业务大幅收缩,导致县域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以农村存贷款资金为例,1997—2009年,我国通过金融渠道的流出的农村存贷款规模基本上是逐年增加的,从1997年的2 314.8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3.30万亿元,增长了13倍,净流出总额高达14.90万亿元。特别是从2001年以后流出速度明显提高,

资料来源:1997—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这也就导致了当地的中小企业融资不足。

2.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的上移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贷款门槛

随着商业银行的改制和贷款审批权的上移,县域资金逐步向城市地区转移,同时,出于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商业银行开始将县域支行的贷款审批权上交。县级以下各营业网点主要以存款、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为主,贷款权限很小,很多县级支行只有贷款的调查权,而无贷款的审批权[7]。对于许多县域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需要上级分行的审批才能进行,这也客观增加了贷款的审批流程和时间,而贷款的终身责任制也使基层的信贷人员不愿承担风险,发放贷款非常谨慎,这都无形提高了县域小微企业贷款的门槛。

3.县域金融产品缺乏创新,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

在县域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处于卖方市场,在资金供给方面基本处于垄断地位,缺乏市场竞争。所以商业银行没有动力也没有意愿开发新的产品,这就无法满足县域小微企业“短、急、快”的金融需求。多年来,县域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是一些简单的存取款、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贷款的品种少、额度小,且在还款期限、利率等方面也不适合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中间业务品种较少,一些承兑、信用卡、保函类的金融业务在县域地区没有推广开来;而证券、保险和公司理财类的金融产品也很少在县域地区开展。

五、提升县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路径

(一)县域金融机构

1.明确县域商业银行的主渠道作用

县域小微企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获取盈利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商业银行要把握住国家大力支持县域小微企业发展这一良机,调整自身的信贷结构,支持县域营业网点将信贷政策向县域小微企业倾斜。农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和网点优势,丰富对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其他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参与到县域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中,争取向县域地区,特别是县域小微企业推出更加多元化、综合化的信贷政策。

2.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扶持作用

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小微企业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但是部分县域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如规模小、缺乏担保物等,无法达到商业银行的放贷条件,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这就需要强化农业发展银行对县域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扶持作用,为县域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业务。例如,由农业发展银行给商业银行提供贷款补贴,引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回县域地区,来有效支持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

3.增强其他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

对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说,其定位之一就是服务县域小微企业。依托其网络优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推出了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周转需要。对农信社来说,要适应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形势,不断调整信贷政策,提供更适合县域小微企业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例如,大力发展信用联盟贷款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等。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利用信息优势和贷款程序比较灵活等特点,不断完善各自的市场地位。

(二)县域金融产品

1.完善县域金融产品的供给结构

县域金融机构要拓宽对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要提供单一的存贷款业务,还要根据县域小微企业的需求,为小微企业设计和开发更加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例如结算、承兑、保险、理财和财务咨询等。为了弥补县域地区金融网点的不足,还可以向小微企业主推广网络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网络金融服务,同时还可以逐步推广小微企业保险和商品远期、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从而有效地防范和规避小微企业生产风险和信贷风险。

2.拓宽县域小微企业的抵押物范围和支付结算方式

创新和拓展县域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抵押物范围,推动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商标经营权融资等新型抵押贷款方式,同时还可以开展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融资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来解决县域小微企业因缺乏抵押物而无法取得贷款的问题。还要创新县域地区的支付结算方式,大力推进县域地区电子化金融的建设。增加ATM、CDS等自助设备,培养县域小微企业新的支付习惯。要扩大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在小微企业中的应用。

(三)县域金融业务

1.建立县域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政府要为县域小微企业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县域小微企业融资。政府还要设立专项风险保障资金等,一方面用于为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支持各地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互、商业性担保机构,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另外,还可以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发展小微企业联保、互保和上下游企业间的产业链担保等融资产品,探索各种新型担保方式。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保险业务

要健全小微企业保险体系,为县域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途径。第一,要由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全面涉足一些商业保险不愿涉足的领域,同时为其他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第二,要要鼓励现有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保险业务,形成多元化、综合化的小微企业保险体系。第三,还要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开发一些金融相对较小、风险较低、适合县域小微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丰富县域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和风险防范途径。

3.拓宽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要促进县域小微企业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改善县域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环境。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县域小微企业可鼓励其发行债券,由政府或金融机构等提供担保,加大直接融资在县域小微企业融资途径中所占比例。对于一些成长较快的科技型和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可探索股权融资和技术产权融资等,将股权、技术、知识产权等转化为资金资产,从而取得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融资。另外还可以发展其他融资途径,例如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资本开展针对县域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推广票据贴现、承兑、托收、和信用证等多种非现金类融资工具的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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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我国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特点及管理手段

(一)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特点

1.经营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差。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仍处于初创期和幼稚期,尚未形成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化程度低,产品品类单一,技术水平不高,当自然环境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时,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风险。特别是近年来全球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对许多小微企业造成重创,破产、倒闭潮“、跑路”门此起彼伏。2.管理水平低下,财务制度欠缺。我国小微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以家族式、小作坊式管理为主要形式。企业往往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在家长式管理下,财务会计人员的中立性难以有效保持,财务信息客观真实性差,缺乏透明度。为了获得融资,企业甚至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隐瞒真实融资用途。因此,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真实掌握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3.可抵押资产缺乏,增信手段不足。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基本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并且对抵押担保品类型、变现能力等要求严格。小微企业大多采取租赁或者承包方式经营,缺乏独立自主、证照齐全的土地、厂房、商业用房、住宅等符合银行标准的可抵押固定资产,因此大多数小微企业无法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要求。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小微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从而难以获得正规担保机构的支持,或者担保成本远超出自身可承受范围。4.企业主信用意识差,道德风险较高。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失信惩戒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能够提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商业信用评级机构也同样缺乏。企业主违约成本低,信用意识淡薄,恶意拖欠甚至逃债跑路思想严重。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商业银行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而往往收效甚微。

(二)我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常用控制手段

1.融资担保。信用等级低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羁绊,因此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运而生,在本世纪的前十年,年均增长率达51%。但从近些年来看,融资担保方式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银担”合作正在逐渐降温。首先,我国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资质参差不齐,大部分担保公司整体规模较小、股东实力较弱,出资分散,抗风险能力同样不足。其次,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仍不健全,担保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不规范、风险识别控制能力弱,以及违规操作、过度参与非担保业务等问题,如参与民间借贷,投资房地产、矿产等高风险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由于上述原因,担保机构资金流动性常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一旦面临担保代偿,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2.互联互保。所谓互联互保,即多家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抱团取暖”,当其中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联合体其他成员共同承担连带担保。由于可以省去担保费、操作简便、交易成本低,该方式曾赢得大多数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的青睐。然而,随着互联互保链条的不断延伸,风险也在逐渐累积,尤其是在宏观经济下行趋势下,一旦链条上的其中一个环节风险爆发“,抱团取暖”就会变成“火烧连营”,风险将呈多米诺效应在关联企业间传导而引发灾难[3]。从2010年开始,在东部沿海省份,因互联互保链条断裂而引起的小微企业倒闭潮时有发生。3.动产质押。针对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不能有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现状,一些商业银行在2006年开始在个别地区试水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所谓动产质押,即小微企业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动车等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在质押期内,质押物始终处于流动状态,出质的原材料仍可以用于生产流转,不影响正常经营[4]。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质押登记系统,标准化的物流仓储服务机构较为稀缺,因此,动产“二次质押”骗贷行为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受偿权利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还需要独自承担动产评估、监管风险,制约了动产质押融资的发展。4.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是指商业银行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以上下游贸易背景为基础,通过整合、控制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实现以自偿性资金回款作为授信还款来源的一种融资模式。例如平安银行于2006年推出的“N-1-N供应链金融”、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中国银行的融信达、融易达等产品均属于供应链融资模式。但在实务中发现,大多数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并不具有商业银行理想中的雄厚实力,仅凭自身条件仍难以获得银行对上下游的授信支持,银行还需要借助其他的风险管理工具来进一步化解风险。

二、保险参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途径

(一)贷款保证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风险的一种保险。从法律关系主体看,贷款保证保险具有三方当事人,其中《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商业银行为被保险人,三者关系如图1所示。从保险责任上看,当借款人未能按小微企业(投保人)商业银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申请贷款支付赔款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保障银行的放贷资金安全。因此,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具有担保责任性质的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可以实现为借款人增信,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我国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住房按揭、机动车购置等消费类信贷保证保险为主要形式[5-6]。但由于早期保险公司条款设计欠合理,风控手段较为薄弱,借款人道德风险激增,骗贷、骗保、拖欠等恶意行为不断发生,到本世纪初,各保险公司陆续叫停了此类业务。直至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贷款保证保险才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同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三水地区与当地政府、农信社试点开办了全国首个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同年9月,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推出,当年即实现承保小微企业贷款7527万元。从这些试点经验来看,虽然贷款保证保险具有第三方担保的性质,但与常规担保业务相比,具有以下两点显著差异:一是借款人并不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仅需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2%左右的保险费,借款人总体融资成本不高于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借款人能够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以比较合理的成本、较为便捷的手续获得银行贷款;二是保险公司吸取早期在车贷险业务上的教训,贷款保证保险并不承保全额贷款,而是坚持与银行风险共担(如3:7)。由于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也促使银行不得不注重客户的自身还款能力,于是实现了信贷风险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两家金融机构共同监管,从而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二)贷款信用保险

在贷款保证保险中,小微企业是投保人,商业银行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这种关系下,银行容易对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放松审核约束,从而出现“重保险,轻管理”的状况。另外,从目前各地贷款保证保险项目的试点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依赖政府“兜底”基金,市场化程度较低,社会效应大于经济效应。因此,发展贷款信用保险,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贷款是为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的重要资产,如果小微企业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商业银行就会面临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具有可保利益,商业银行可以为自身发放的贷款投保贷款信用保险,当借款人违约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图2所示为贷款信用保险的法律关系,与图1对比来看,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并无实际合同关系。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形成的背景下,银行业仍属于高利润行业,商业银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就是利息收入。小微企业贷款的实际利率水平往往远高于名义利率水平和大中型企业的实际利率水平,因此银行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为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投保信用保险,从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在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障下,商业银行也会减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顾虑,积极寻找利润点更高的小微客户,增强其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银行作为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使得银行与保险的合作由原先简单的关系,向支持小微信贷等深层次合作关系发展。在贷款信用保险合作关系下,双方共同对小微企业风险进行事先审核,在贷款损失、授信管理和欠款追偿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发挥各自的功能小微企业(投保人/被保险人)核心企业(买方)商业银行(受益人)保险公司(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转让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申请贷款提品或服务《贸易合同》支付货款投保、索赔《保险合同》出具保单荩荨荨襌襋襍襊和优势,相互合作、信息共享,保证贷款质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推出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3年时间,该业务按时还款率提高了15.34个百分点,证明了银保合作开展贷款信用保险的可行性[7]。

(三)贸易信用保险

贸易信用保险最早出现是基于企业间的赊销贸易行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为保证应收账款安全,将买方的付款信用作为标的来投保。其原理是把买方的付款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买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向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项下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随着应收账款收益权的质押或者转让,风险也随之由小微企业转向授信商业银行。当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实力一般,或其所在行业处于下行周期时,授信银行面临的风险随之增加。因此,如果由具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投保贸易信用保险,再将保险项下的权益转移给银行,当供应链核心企业发生信用风险,贸易自偿性无法使商业银行及时、足额地收回授信时,保险公司的赔付可以有效弥补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银行授信资金的安全性。贸易信用保险项下的供应链融资涉及小微企业(卖方)、核心企业(买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四方关系,分别由四种合同关系约束(见图3)。其中,小微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小微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在小微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赔款转让合同关系仅在触发保险合同责任且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将贸易信用保险嵌入供应链融资模式之后,原有的银企合作变成了银、保、企三方合作。由保险公司参与到对供应链风险的审核以及对下游买方企业的筛选,一方面有利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安全,另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授信风险化解,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保险参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主要优势和困难

(一)主要优势

首先,国家对于成立保险公司具有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相对于目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的其他第三方担保方式,保险公司在资金实力和品牌信誉方面具有明显的先天优势,即使发生大范围的代偿,也不会出现类似担保公司“跑路”的事件[8]。商业银行发放具有保险公司保障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以给予借款企业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从而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其次,保险公司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可以借助掌握的客户和行业信息带来的大数据优势,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履约意愿进行审核判断,并可通过贷款发放后其他险种的承保理赔情况对借款人的还款进行持续跟踪,与商业银行实现信息互补。最后,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在风险识别、计量和定价上具有技术优势,可以通过保单条款设计、分保或再保险等手段实现借款人违约风险的进一步分散。

(二)存在的困难

一是我国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开办时间较短,市场规模较小,商业银行对该险种还欠缺了解,基层分支行实践经验普遍不足,小微企业客户同样对该险种缺乏认识,主动投保意愿较弱,保险公司推广成本较高,难以介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控体系[9]。二是商业银行往往倾向于将信用保证保险当作传统的担保,存在着保险公司应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对保险公司“风险共担”的经营理念缺乏认同,合作之后银行也往往疏于管理,银保双管齐下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三是保险公司在办理信用保证保险相关业务时,其自身身份和法律地位存在部分争议,如大部分地区房产登记中心与车辆管理所尚不接受保险公司抵押登记,《担保法》能否适用、保险赔款如何追偿等问题均存在法律盲点,导致保险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容易产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四是在小微企业信贷中引入信用保证保险属跨学科、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业务,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均缺乏既懂得企业信贷业务,又精通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上的进一步合作。

四、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建议

各级政府联合税务、工商、海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加快构建全国性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平台,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逐步培育、提升我国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真正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同时,建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查询权限,帮助保险公司化解信息不对称风险,增强产品定价、市场开发、产品创新的有效性。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议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巨灾准备金等风险分散机制,稳定行业整体经营,为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联合财政、税务、商务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办法,对小微企业信贷实现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就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产生的贷款利息、保费收入等给予营业税减免、费用补贴等,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

(三)营造良好的银保合作环境

建议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进一步加强沟通,明确信用保证保险在缓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方面的定位与政策。通过联合发文或研讨会等形式为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提供更多的合作和交流平台,使银行业建立起对信用保证保险的正确认识,营造银保文化氛围,理顺银保合作关系,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完善银保风险共担机制

商业银行应逐步摆脱依赖抵押担保的痼疾,打破刚性兑付的信用幻觉,树立平等的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在合作条件、业务流程设计上,秉承公平、互惠的原则,根据银保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风险共担比例,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贷前、贷中审核及贷后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信贷资金安全,最终实现合作共赢。

(五)建立银保联动的长效机制

银保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小微企业面临的各项风险、实际融资需求都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建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制定长远规划,加强双方资源共享,加大在小微企业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等领域的沟通协作,实现自身在银保合作中的定位转型,形成银保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作者:王 鹏 彭敏敏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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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截至2014年末,天津市小微企业共有26万家,占全市企业数94%,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数占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数75%,且小微企业全面税收共1400亿元,为全市企业税收总量的50%左右。截至2015年4月末,天津市银行机构共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余额3200亿元,增长速度达36.5%。

近年来,国家和天津市政府相继出台诸多金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013年天津市政府就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出台25项实施意见,其中关于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措施包括设立金融服务超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银保合作和产品创新、支持民营服务金融服务机构发展等4项措施;2015年银监会为落实国家提出的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决策部署,印发了《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进和经济提质增效提出10项指导意见;2015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要求为小微企业减负;2015年天津市将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成长,严格落实减税政策。2015年年初,天津市归集小微企业财政补贴60亿元,联合金融部、科技部共同筛选优质企业,向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扶持,同时天津市构建风险补偿机制,银行可获得50%风险补偿。在国家和天津市政府金融支持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下融资难问题

小微企业作为天津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吸纳就业、激发活力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但是同时由于轻资产、无担保等自身原因,加之小微企业“急+短+频+小”的融资需求特点,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轻易向小微企业放款。2015年天津市财政补贴小微企业贷款中,营业收入500万元下的小微企业中仅有27%获得贷款支持,可见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仍存在。

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下融资难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小微企业金融产品难以满足企业需求,存在突出的短贷长投现象。目前,天津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中的金融产品属于周期短的产品,几乎没有小微企业长期贷款产品,使得小微企业只能获得短贷金融产品,难以有效匹配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数量,对小微企业长足发展不利;第二,天津市金融支持倾向大客户,小微企业融资难。在市场竞争中,小微企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大,对市场承受力较弱,金融支持更倾向于保护大客户,因为大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流程、成本是相同的,小微企业就会面临失血困境;第三,小微企业财务透明低,融资担保差,金融支持缺乏有效风险防范。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透明低,信息记录不全,自身融资担保差。在金融支持中,机构缺少对小微企业有效风险管理工具,面临小微企业融资交易成本大、风险高、收益低困境,金融机构出于自身风险承担等考虑因素,往往会对小微企业谨慎放款。

三、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对策

(一)出台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也只有2002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小微企业发展,但是在金融支持方面却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国家从宏观角度尽快出台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保证小微企业实现公平公正融资待遇;相关部委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监管制定专门的抵押担保、坏账核销等细则;市政府就小微企业金融扶持进一步给出细化政策,尤其要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方面的支持。如,2015年的天津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减税政策,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范围从1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20万元;天津市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和贷款风险补偿金机制,建立60亿元“小微贷”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等,在金融支持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

(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

2014年,天津市共有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共288家,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7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共有100家,同时设立了国内第一批民营银行――天津金城银行,在金融环境建设中取得新突破。但天津市仍存在着小微企业融资缺口,还应进一步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第一,大力发展金融民营机构,如第三方支付、村镇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兴农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等;同时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实行“自担风险+稳健发展”金融服务机构发展;第二,积极建设推广金融服务超市。天津市各区县积极借鉴北辰区设立的金融服务超市推广经验,在区域内大力发展金融服务超市,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整合区域内专营金融机构,构建专业化金融服务体系。

(三)不断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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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对贷款企业实行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重复办理担保。

4.鼓励银行安排一定的信贷额度,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持有的商业票据流转,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探索成立票据流动机构,促进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速流转。

5.加快地方性、社区化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镇、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服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团队,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采取有效手段,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1.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推动和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对首次成功发行票据和债券的企业由政府财政补偿前期发行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搭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合作平台,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场外进行股权融资,对应税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或通过股权融资,奖励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此项奖励企业税收增幅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2.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微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综合运用融资性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科技引导基金等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工具。探索中小微企业信贷动产抵押新模式。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会员企业,壮大基金规模,政府确保25%的财政引导基金到位。逐步整合政府奖励资金及各类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杠杆放大效应,通过相关平台建设,使其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3.鼓励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配套对接力度。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加大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争取信贷规模,对工业企业信贷增量在年度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每新增贷款1亿元奖励1万元。

2.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国家政策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3.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4.优先办理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5.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个企业摊位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上级已给予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6.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税务机关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

四、加强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强信贷资金的跟踪和监管,规范企业信贷资金用途,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妥善防范和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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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构建的背景与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同时,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创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为活跃和最具潜力的群体。因此,通过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市场链条相互融合,推进广大中小微科技型健康发展,成为当前推进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培育与壮大科技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力度,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目前,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还面临许多困难,随着经济增长的回落,生产成本增加,总体效益下降,国际国内市场萎缩,尤其是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许多企业贷不到款,贷到款的贷款费用很高,因此国家各个层面在经济转型时期,更加关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更加关注现在困难与可持续发展的结合,加强金融与科技结合的力度,强化对其政策的科学设计与制度化建设。

二、科技金融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制约要素

(一)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自身特殊性的制约

主要表现为:虽然智力资源丰富,专业化集中度高,但固定实物资产少,缺乏资金以及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和信用记录,贷款的额度相对较小,很多企业是科研人员,往往缺乏管理和市场经验,一旦技术有误或者方向有误,企业可能就会解体,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存活率较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这些特点导致其融资受到多方面的不利影响。首先,由于缺少抵押物和信用记录,导致金融机构对还款的不确定性增加,造成融资渠道不畅,只有小部分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可能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利息高。其次,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往往出现短贷长用的现象,银行逾期垫资比例高,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储蓄和借出业务具有较强影响。因此,银行往往审慎对待此类贷款。三是由于科技市场的自然淘汰和技术更新频率很高。选择项目的恰当性、发展计划的合理性、市场的开拓能力有限性等技术、市场和新型行业的发展导致的技术与市场不确定性也增加了信贷风险。

(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外部发展环境的制约

首先,由于目前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国内市场增速等因素影响导致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市场规模不足,盈利水平下降,景气指数回落,因此,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意愿受到影响。其次,政府政策支持与配套服务不足,由于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成本高、效益不确定、工作量大等固化认识,导致对其相应的法律体系、税收、信息交流、财务审计、管理咨询、金融政策等社会服务体系落后于需求,而是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大企业,大多政策都是为其量身定制。第三是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不足,不能适应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多样化需求,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备,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尚不成熟。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很多担保机构在资金规模、担保时限、担保能力上存在欠缺,风险过于集中从而束缚了其代偿能力,相应的制度改革、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内外环境的制约,导致大量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资金主要靠内部积累以及代价很高的民间借贷,融资渠道受限,直接融资比例非常低,使得大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为受到资金问题困扰的融资难企业,因此需要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共同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体系,真正激发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活力。

三、科技金融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积极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体系的构建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制定扶植政策,升级服务体系。政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倾斜,制定单列计划,实行单独管理,引导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引导成立专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服务的金融租赁机构,由金融租赁机构帮助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解决设备和资金问题,通过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拓宽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政府与交易市场之间在企业挂牌与股权融资、地方金融机头托管、债券融资等方面进行磋商。引导成立针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积极推动活跃的“民营银行”,将社会闲散资金和民营资本引入到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服务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体系中,探索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科技金融模式。为增加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引导保险体系建设,利用保险公司的进入降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等,防范信用风险。利用政府行政资源,整合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科技要素,引导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吸收、承接和转化高新科技成果等。第二,带动金融机构向科技产业聚集区集中。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往往倾向于向特定区域集中,这种集中性的特点使得配套的科技金融也应该向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密集的区域转移和集中,深入到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密集的区域,在聚集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网点,政府应该配套建设专门的服务机构和队伍。搭建金融与科技结合的推广和应用平台,使金融服务回归科技实体;第三,建立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兼顾经济与社会政策双维制支持。制定包括专项引导资金、科技奖励、风险补偿、财政补助、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合作成长基金等在内的科技优惠政策,变选择性、临时性政策支持为普惠制和长期化的政策支持,扩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产品采购力度。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赋予土地、税收、审批等有限权限,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孵化器、创业园等创业基地的建设,实行对其资金运行动态监测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进行服务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研究计划与研究课题,利用其科技创新的资源和平台,增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撑和发展后劲,鼓励创新人才自主创业,从而增强科技金融进入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信心等。第四,制定优惠政策搭建相关的协作平台。例如,对应用性较广的大型科学仪器,可以采取政府贴补、税收优惠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和相关的企业共同搭建相应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实现大型仪器的共享,减少企业的固定投入,在提高设备使用率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还可以投入建设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国内外科技文献。最后,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宣传推广,将相关的科技、财税、经济、工信、商务等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汇集,开发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建立科技服务终端,利用其信息覆盖和发送即时的特点,第一时间将各类相关信息推送到相关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使其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提高科技信息服务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二)金融机构积极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与建设性的服务

第一,制定量身定做的信贷政策,搭建相应的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应认识到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持有与市场发展迅速中的优势,在审批程序、风险补偿、考核方法与资源配置上制定专属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审批程序上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减少反担保的程序,为其提供主动授信,设计整体融资解决方案。第二,打造量身定做的创新型科技金融产品,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为解决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金融机构应着手建立专门针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比如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服务中心等,放大分布网点。成立专业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培训师团队,培训专业服务人员,在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等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将银行信贷流程进行分解,对分解的包括营销推广、业务办理、审批、放款、后期管理等程序配备专门的营销推广经理、信贷经理、风险控制管理人等,从而提高运行效率。着力进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尤其要注意识别该类企业的核心资产。在质押担保方式上,尝试以股权、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权、发明专利权质押,设计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贷产品。细分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供应链,针对不同环节的资金需求,设计供应链融资产品,为企业提供包括托收保付、信保票据买断融资、厂商银储等在内的融资组合,平衡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供应链。在还款方式上,考虑其担保物的缺失问题,设立放款专用账户,根据其现实需求放款。在融资的组合方式上,进行投资与保险结合、保险与贷款结合、投资与贷款结合、投保贷结合等不同组合方式,发挥各自所长,用投资收益弥补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性。在提高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信用等级上,发挥保险信用增肌的作用,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补偿机制,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进行风险管理咨询,投保商业保险,缓解企业信用不足的弊端,增强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增加银行向其授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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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修订的全国企业类型标准划分,我国的小微企业发展取得重大突破,占据到全国企业的90%,分布地区也十分广泛,涵盖大中城市、小型新型城市,以及乡村。在行业上,涵盖面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单一类型发展到现在多元、综合的类型。小微企业创造的价值十分可观,实体产品的价值和潜在的服务价值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在这个层面上,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发展动力。

2.小微企业是改善和服务民生的重要渠道

小微企业在创办阶段,手续比较简单,审核周期较短通过率高,准入门槛较低。由于小微企业大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在招收员工的时候要求较低。因此,能够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据调查,小微企业的从业人员占全部企业从业人员的40%左右,这个比例已经证明了小微企业服务民生的作用。在全国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的小微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经过可靠的数据分析,东南沿海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

3.小微企业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载体

小微企业从初期的传统领域向各行各业延伸。当今阶段,小微企业已经不仅仅涵盖传统加工制造业、简单商贸服务业,并且更加注重高新技术的运用,向新兴产业发展。21世纪,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发挥自身的灵活的优势,通过学习世界上先进的技术,采用全新的工艺,尝试新的设备,完善了企业规划,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推动了我国高新企业产业化的步伐。同时,小微企业为锻炼管理人才做出了贡献,其注重人才挖掘,为企业家的培养提供了平台。

强化金融支持,助力小微企业成长

小微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国家经济发展增添了一份力量,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得以解决,必须强化金融支持,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首先,需要从制度方面做出调整,为小微企业发展打好基础。再者,着眼于金融创新投入,引导各类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为此,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完善金融服务网络、推进资本融资等方面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政策。建议政府部门在搭建服务平台、建立保障机制的同时,出台包括税收、融资等在内的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建议金融监管部门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小企业贷款不良率进行单独考核,并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有关制度。同时,应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加强对有关政策落实的监管,使小微企业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各项政策优惠。

2.搭建银企沟通平台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小微企业融资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生产经营好、发展潜力大、贷款风险小的优秀企业。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培训力度,提升经营者素质。要求小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学治理,树立诚信意识,练好内功,满足市场化融资条件的要求,赢得金融机构信任和支持,进而实现小微企业与资金供应方的顺畅对接。

3.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共担风险的风险补偿机制。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微企业贷款,对有抵质押品的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对无抵质押资产的不良贷款发生的损失,由政府、银行、担保和保险公司分别承担部分损失,以缓解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发生损失赔偿的压力。二是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对向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发放信用贷款的担保公司和银行(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创投机构、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奖励。三是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所发放的贷款给予所得税前扣除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免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支持,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四是对于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通报表彰和奖励等形式,激发金融从业人员服务小微企业热情。

4.提升政策性和小型金融服务机构发展能力

充分发挥政府背景机构。如,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政策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和规范发展,与商业性机构实现错位竞争、互补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小型金融机构扶持力度,引导大型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引导和业务合作,强化小型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支持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基层服务网点,与大型金融服务机构错位发展,实现小型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联动协调发展。

5.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研究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建立专业再担保机构,建设多层次担保体系,更好地为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农业发展和全民创业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服务形式,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发展,拓宽保险业务服务领域。

6.加快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扩大新型融资方式的业务规模。引导小微企业运用融资租赁、债务性融资工具以及上市等新型模式融资。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努力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要积极改善服务环境,大力推广“信贷工厂”模式,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设计、申报、审批、发放、风险控制等业务按照“流水线”作业方式进行批量操作,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为小微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金融服务。不断探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举措,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7.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工作委员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协商交流与信息共享,通过召开银企对接会等多种方式,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向小微企业介绍金融产品,实现银企双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中小企业帮扶活动,深入基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做好融资顾问,帮扶小微企业破解经营困境和融资难题。二是抓住国务院部署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利时机,做好对小微企业政策宣传和诚信文化的培育、引导,做好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工作。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好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等各类融资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满足其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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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主要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融资险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来小微企业经营利润就很低,由于其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环境差、融资成本高、又参与高利贷的借贷,所以,既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与压力,又聚集着一定的融资风险。因为,高利贷隐含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小微企业的生存就要受到威胁、甚至破产倒闭。

2 浅析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企业资本金相对匮乏、企业自身素质差、抵押和担保难三个主面,银行为了贷款安全,在新增贷款中减少信用贷款的比例,增加抵押和担保贷款的比例。小微型企业可抵押物少,且折扣率高。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琐、收费高昂。因此造成小微型企业贷款成本高、渠道少,融资能力有限;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少、商业银行存在所有制歧视、贷款程序手续繁琐时间长、缺乏必要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四个方面。

3 解决我国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相关对策

(1)加强小微型企业的自身建设

首先,小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加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企业的自觉性,做到守法经营,提升企业规模与质量的同时努力改善自身的形象。另外各类小微型企业要加大力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杜绝两本账册情况的发生,如有可能要提供注册会计师认可的财务报表。

小微型企业还要增强信用观念,消除逃废债行为。政府、法院等部门要督促小微型企业经营者树立正确信用观念,杜绝逃废债,并与金融机构通力合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打击逃废债现象,使小微型企业经营者自觉树立"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观念,从而为社会营造良好信用氛围创造条件。

(2)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在小微企业练好内功的同时,外部金融机构也应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烦、融资贵的问题。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的同时也可以积累潜在客户,实现盈利,与客户共同成长。

(3)关于提高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放宽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并根据收益覆盖风险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定价。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防范工作。

(4)出台打分卡方式评级办法

由于小微型企业规模有限,财务管理制度宽松的情况,商业银行可针对一定额度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采用打分卡式评级方式。不对财务报表等进行考察,而针对定量指标,如"人品、产品、押品,水表、电表、税表"等现场检查,并参考当地政府给予的评价综合考评。这不仅解决了企业没有正规财务的问题,又缩短了评级时间,以满足小微型贷款企业针对资金"短、小、频、急"的要求。

(5)加强银保合作

为了解决小微型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商业银行可推广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小微型企业通过投保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的违约信用保险,通过保险公司来为自己增信。通过信用保险的方式解决了担保难的问题,同时也缩短了贷款周期,提高贷款的效率。

(6)加强银政合作

为解决小微型企业信息不对等问题,银行应与当地政府加强合作,通过政府成立公司类(不以政府财政收入为担保)借款平台或担保平台,将一定数量资信水平较高的小微型企业推荐给银行。平台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达到通过平台给小微型企业进行增信的目的。既提高了银行贷款效率,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4 结论

为了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应发挥政策性的扶持作用,尤其是银行要提高对小微型企业的服务水平,小微型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增强整体实力、提高信誉保证。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切实解决好小微型企业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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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抵贷:中信银行2015年推出的战略产品之一,“房抵经营贷”是房抵贷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特点为贷款金额最高9成,期限最长30年。该产品将大大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长的贷款期限能有效减轻企业每期还款压力,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信捷贷:是指针对小企业资金需求急的特点,简化客户申请手续,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快速满足小企业资金需求的贷款业务。具体来看,针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企业主,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方式,快速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可贷1000万,最长可贷10年。

商户贷:商户贷是指针对商贸批发及零售市场内的商户,以商户经营情况或商铺租售价值为依据,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商户贷产品种类包括物业贷、租权贷、租金贷、联保贷、流量贷、信用贷。

针对近两年来小微企业增信平台大量萎缩的情况,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的抵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公司为昆明辖内的优质小微企业搭建增信平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准确定位服务云南小微

中信银行坚定“小微化、标准化、工厂化、网络化”的定位,坚持“规划先行,风险前移”为营销的前提,坚持“先见森林,再见树木”为营销的方法,以“产品武装”为营销的手段,围绕“衣、食、住、行”的重点行业,沿着核心企业上下游、专业市场商圈等使用非标准产品的惯性思维,全力布局小微金融。

为进一步高效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着力打造全流程信贷工厂模式,从产品到效率、从服务到体验,强化贷前、贷中、贷后的一站式服务,全面开启小微企业金融“工厂化”服务。

专业化提升服务效率

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在每个经营单位配备专业的小企业金融客户经理,以标准化的专业水平开展小企业业务;同时,根据中信银行“嵌入式”风险派驻制度,中信银行拥有专业化的风控小企业专审员,专业化队伍加快了小企业贷款的服务质量及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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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微企业融资难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但在实践中,仍普遍存在融资难度大、政策扶持效果欠佳、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实力较弱、管理水平不高、企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账目不规范、融资资信差、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现象较突出等原因,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尽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瓶颈”。

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优势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本国出口或转口的放账期为一年以内的收汇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指银行对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出口信用保险可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

(1)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同时,出口商可以提前办理外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愿意提供资金融通。同时,还可以增加出口商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融资能力,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4)得到更多的买家信息,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5)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风险及小微企业对策

3.1 存在的风险(以信用证方式为例)

(1)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造成的损失。在信用证实务中,开证行通常的做法是象征性地找一两处不符点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于这些“貌似有理”的依据不会再进行审核,只能无条件接受。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并不能有效解决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拒付货款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开证行信用较差的情况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未降低在此项下的融资风险。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交或电讯过程中延迟或遗失或残缺不全而造成的损失。《UCP600》第三十五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因而,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银行的态度是一致的“概不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并未对出口收汇多一重保护,融资风险也并未降低。

(3)在出口商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发生的损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银行对已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单据等提供的短期周转贷款,它是属于类似押汇的“单后”融资,在出口商交单前不可能介入,因此,出口商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所发生的损失属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也难以降低风险。

3.2 小微企业的对策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小微企业应该抓住其优势,尽量规避各种融资风险,使其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可以有3种办法来解决风险问题。

(1)尽可能地选择信用良好的开证行。开证行一般应选择贷款银行的行或业务往来频繁的友好银行。若开证行是贷款银行相互委托的银行,则该家银行的信用额度较好,且在长期的银行结算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是第一次合作的国家,则应选择国有银行或者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避免与陌生国家的私有银行合作。

(2)提高单证员制单审单技能水平。对于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及信用证的软条款等最基本的问题,出口企业的单证员应非常谨慎。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要求客户改正,万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且一定以收到修改的信用证为准。作为制单审单的单证员,应在平时工作中加强练习,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制单审单技能水平。

(3)及时申报可损义务和行使索赔权。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就是为了能在遇到风险的时候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因此,出口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可损义务,充分行使索赔权。倘若因为出口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得到正常赔付,就丧失了投保短期信用保险的意义,同时也会白白损失那笔高额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