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管理建议实用13篇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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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税务管理的意义

企业税务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意义重大,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压缩税收成本、提升经济效益、降低税务风险等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税务管理是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税务管理可以有效控制纳税成本,帮助纳税人摆脱税法陷阱。

2.税务管理是纳税人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提升的有效手段。税务管理从某种程度上促成了资金、成本、利润三者之间的有优化比例关系,是企业经营管理高水平的体现。

3.进行税务管理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纳税人在税收的优惠政策的引导下,促进了产业结构和产业格局的合理化分配,客观上体现了国家对产业的政策引导,从根本上优化整体国民经济结构。

4.税务管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推手。纳税人的税务管理行为客观上可以为企业减负,并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为企业发展带来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我国企业税务管理存在问题

(一)我国企业税务管理意识不到位

1.企业内部管理理念陈旧,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节。缺少企业自己的税务管理团队,对中介依赖度较高,应对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

2.企业管理层重视程度低。我国多数企业管理层在解读税务管理时存在误区,简单地将税务管理等同于处理好简单的日常税务事项,因此也不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人员来加强这一工作,通常仅靠财务或者会计兼职开展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在组织力量上严重缺乏。

(二)企业财务能力不足

1.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到位。现阶段,大多数企业在制定避税方案上的财务水平较低,造成避税方案效果不明显,无法有效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有的则将合理避税行为扭曲,从而变质为偷、逃、漏税的违法行为。

2.财务人员缺乏税务风险意识。企业面临的各项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执行不到位而引发了相当大的税务风险;一些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方案制定时往往只考虑眼前利益,忽视潜在的风险。

3.税务管理方式陈旧。以ERP系统为代表的信息化管理工具虽然广泛地运用于企业,但其中的税务相关信息远不能满足采集和运用分析。

(三)企业对国家优惠政策及法律把握不足

1.对现有政策掌握不全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政策的掌握不全、解读不深、运用不透,缺乏专业指导,因此无法准确掌握国家税收重点,更难以发掘出隐藏的特殊经济优惠政策为企业所用。

2.对发展形势缺少前瞻性。税收政策的准确性和适应性在逐步完善调整,税收风险在这种弹性变化中加剧。而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地调整其税务管理工作。

3.企业对国家相关法律了解不足。企业负责人的税务管理意识大多数只停留在照章纳税、杜绝偷、漏税的水平,甚至把税务管理人员当成会计出纳来用,导致企业对相关法律的掌握严重缺失。

三、加强我国企业税务管理有效措施

(一)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意识

1.更新企业内部管理理念。建立符合时代的内部全新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税务管理体制机制并逐步发展完善,使传统的管理理念的更新和发展。

2.提高企业领导层重视程度。企业领导层要努力营造企业重视税务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从应对市场风险、把握发展机遇的高度来制定税务管理战略和发展方向。

(二)提升业务水平

1.对财务人员提供税务学习及培训。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财务人员精通税收政策、掌握企业财务和金融等方面的知识,从而提升整体队伍素质。

2.增强财务人员税务风险意识。税务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完善涉税风险内控机制,增强防范税收风险意识。促进预防型控制,引导自我主动管理。3.构建税务内部控制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开展企业税源分析和各层级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建设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利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对主要税种数据的查询和相关分析。

(三)加深政策及法律理解

1.及时把握现有优惠政策。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一些特殊地区进行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或进军特殊的行业等。

2.推测发展趋势。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充分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做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的调整。

3.加强国家税务相关法律的学习。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要熟悉国家税务相关法律及方针政策,与有关税务部门保持沟通以便获取最新政策信息,帮助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避税。面临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更大的竞争优势,就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管理的改善,以保证整体运行机制的顺利发展。企业利用好合理避税,与国家经济政策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既是企业自身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合理快速发展的现实诉求。

作者:夏天 单位:沈阳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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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甲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甲企业集团在供电发电产业方面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利用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而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是普通转供电设施,转约为供电及其他相关产业年盈利额约为3000万元,A子公司因历史负担重尚有未弥补亏损1.5亿元。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1)流转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c.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d.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财政对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无论哪种优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税局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的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或《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首先,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其次,A子公司拥有的能源设备为普通设备,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条件;再者,若将转供电资产转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亏损额将愈发加大,没有利用未弥补亏损进行所得税节税;第四,在异地长期生产运营而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不符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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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流程整齐划一不符合分类管理原则,建议对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可简化申报和实行预退税。出口企业收集相关单证的快慢是影响出口退税申报和办理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对评定为a级,且出口规模大、管理规范、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小的重点出口企业,允许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收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期间,可先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

四、建议仅对纳税信誉差、管理风险大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单证备案制度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单证备案制度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产生了较大的税企矛盾。尤其是对出口企业一律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不但浪费了企业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建议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要求,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仅对纳税信誉评定为c类、d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过于集中不利于权责对称和提高效率,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广东省自20__年起进行下放部分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效果明显:一是有效减少了出口退税在途审批时间,加快了退税进度;二是试点市局退税部门可腾出更多精力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开展出口退(免)税的预警分析、评估监控和检查、指导工作;三是退税审批部门更加了解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征退税衔接;四是增强了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出口退税管理质量。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强化基层退税管理部门的权责,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的地区。

六、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失公平,建议均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小型出口企业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将之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而不能按月正常办理退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也有失公平。建议取消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改为按月计算办理退(免)税。

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业务开展,建议尽快明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造成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出口企业和国税部门均有顾虑。政策不明确影响了加工贸易特别是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建议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也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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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发展脉络

近些年来,我国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呈现出一个由基层实践探索到“顶层设计”、由“顶层设计” 再到基层税务机关持续探索的发展脉络。

1.1 确立全新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思路

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应确立全新工作思路,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与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保障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基本框架。同时,强调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优化服务与加强管理的关系、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关系、大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与其他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关系。

1.2 明确大企业税收主体管理制度

如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制度,选择45户有代表性的大企业作为首批定点联系企业,直接组织实施相关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制定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促进自我遵从;制定下发《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将遵从管理理念和思路落实为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制定了关于完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及有关工作机制的意见,初步建立起总局内部各相关部门既分工又合作的协调运转机制。各地也确定了本地定点联系企业。目前,国税系统已有31个省局选定了776户定点联系企业,地税系统已有12个省局选定了295户定点联系企业。

实施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近几年来,国税总局共受理定点联系企业涉税诉求300多项,处理和回复200多项,解决了企业长期积累和迫切需要处理的涉税问题;先后组织开展对45户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风险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向企业发出风险管理建议书,指出管理薄弱环节和涉税风险点,提出整改要求和完善税收风险内部防控机制的具体建议。其中11户内资企业和10户外资企业督导开展自查,发现各类税收风险点500多个,补缴税款134亿元。

1.3 建设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

总局组织开发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对45户定点联系企业的风险调查和分析评估;为了实现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正在抓紧建设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初步实现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分户主要涉税信息及数据的汇总、查询和分析功能。

1.4 建立专业机构和干部队伍

目前,总局、省和地市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已有2500多人从事个性化服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为提高人员素质,适应新的税收征管形势和要求,对从事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税务干部举办了各类业务培训班。

2 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强化对大企业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国税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海南、四川、陕西、深圳国税局和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广东地税局开展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文件明确将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确定的基本原则:属地入库、统一管理;明确任务、分级负责;上下协作、统筹互动;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确定的主要任务:个性化纳税服务、各级联动税源监控、针对性风险管理、实施信息共享、建立风险特征库和税务遵从评价体系、建立协作机制。并要求在2011年4月末前在统筹机制建立、遵从协议签订、风险管理和税源监控四个方面实现突破。

经过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探索取得明显成效。税企合作、风险管理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可,专业化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不断创新,机构和队伍建设有了一定基础,推动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取得新突破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同时,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整体设计和组织协调不够,统筹协作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框架。二是针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体系建设还需要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明显不够。三是专业化管理团队力量还比较薄弱,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四是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国税局、地税局工作基础和推进程度

不一。

此外,创新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体制,统筹工作机制还不是很明确;创新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还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推进大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强化管理手段的能力还比较薄弱;组建专业化管理工作团队,提供人才保障方面动力不足。

3 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思路

3.1 创新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体制,统筹工作机制

应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遵循总局统一管理、实体运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试点为契机,着力打造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更新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机制,走上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之路。首先,在具体税收专业化管理实施过程中,可组建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局,优化管理效能。实施针对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个和风险管理,引导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促进纳税遵从。其次,应确立统一管理、实体运作、分级负责的纵向工作机制,其目的是发挥比较优势,配置层级资源。再次,确立各级各部门横向协作工作机制。横向上,以研究解决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为重点,跨部门、跨地区设立相关管理与服务“一条龙”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最后,应确立国地税协作工作机制,为建立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联合工作机制提供保障。包括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约束,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在合作机制框架下,国地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沟通、统筹工作安排。还可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收管理经验,国地税共同制定联络员制度,定期沟通与协调相关涉税事宜。

3.2 创新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旨在从税务机关的单向监管转变为税企互信合作,共同防范税收风险。为此,税务部门要努力创新个产品。首先,签订《税收遵从协议》,明确税企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对一些涉税问题可通过遵从协议初步加以解决。其次,充分利用信息管税平台,对大企业所涉问题及时、准确下达《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并结合企业自查及税务机关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征管建议。

3.3 建立三级税企联络员体系

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应建立国、地税系统的省级、市级和所在县区分局三级税企联络员,引导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促进实现由事后管理和检查为主转变为防控和管理并重的全过程税收风险管理,并通过三级联络员建立个性化政策诉求响应机制。以纳税人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收集、受理、分析和梳理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纳税人涉税诉求,及时回应。通过调研、现场办公等方式,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

3.4 推进大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在信息管税的条件下,着手整合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整体框架应包括五个部分:一是大企业名册库;二是大企业司报表任务;三是大企业税收数据分析;四是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五是税收风险特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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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项环节

实际中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

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我们知道,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

二、规划设计环节

实际中有些企业在委托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由于设计服务合同不规范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可能导致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

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可能会不涉及境内服务,也可能会涉及境内服务。对于不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不能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与境外设计公司协定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若全部为境外提供的,应在合同中说明。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若需要境外设计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说明境内和境外的服务费金额。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这样可以避免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和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三、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六、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国税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七、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此费用能否扣除,暂无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九、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另外,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它“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我们了解到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在结算时,按项目最终的实际情况再计缴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总之,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税务问题及其改善和筹划机会的分析和总结,能为房地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篇6

什么是税务风险呢?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税务风险就是实际税务结果不同于预期的可能性,即出现并非预期的税务结果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产生的原因有多种,比如,税收法律的变化、税收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税务检查频繁度等。

(二)税务的七大风险领域税务风险通常存在于如下七大风险领域,企业应从这七大风险领域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第一,交易风险。这种税务风险是指将税收法律、规章和税收决定运用于企业的某一具体交易而产生的风险。企业应确保每一具体交易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

第二,合规风险。这种税务风险与企业税务遵从义务相关。例如纳税申报义务、税源扣缴义务等。

第三,运营风险。这种税务风险与将税收法律、规章和税收决定运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相关。当企业没有税务意识、企业交易文件的缺失、财务和税务报告系统的控制不足时,税务风险随之产生。

第四,财务会计风险(如财务会计系统和政策的变化)。

第五,管理风险(如人员的变化)。

第六,组合风险(指各种风险的组合)。

第七,名誉风险(如税务机关的调查、不利的媒体报道或市场反应、股东或投资者的不信任、税务机关之外的国家行政机关负面看法、法律诉讼)。

(三)税务风险管理的作用税务风险管理是用来帮助企业制定针对税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管理框架,这种管理框架将有如下作用:

第一,有助于识别企业现有的和潜在的税务风险。

第二,有助于企业根据影响及可能性,对税务风险进行优先次序的排列,把适当的关注度和资源倾注到最关键的税务风险领域。

第三,对重大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四,及时向关键利益相关方(包括企业高管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通报税务风险管理流程。

第五,根据企业的风险的耐受水平, 建立评估未来税务筹划机会的程序。

本质上而言,税务风险管理有助于理解税务风险何时产生并对税务风险作出应对决定。

二、内部控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税务风险与企业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运营的有效性及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遵从度)密切相关。

许多国家都以立法方式要求企业提高财务披露和股东利益保护的程度,要求提高企业税务事项的透明度。企业被要求向政府和股东提供的信息越来越多,这种趋势的代表性事件包括:

第一,2002年通过的美国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企业关注的风险管理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税务风险管理。为此,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政策和控制,以便管理税务风险和报告税务风险。

第二,中国于2008年通过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标志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第三,《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正在起草中,不久之后将在上市公司实施;2008年6月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四,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明确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在法定报告和法定披露不断强化的的环境下,公司必须实施针对税务遵从、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流程,并且,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不仅要了解上述流程,而且要监督上述流程的执行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三、税收体制现状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我国税收体制的漏洞及其所带来的税务风险对企业税务风险状态构成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包括:企业会计簿记的质量、会计系统的局限、企业文化、企业声誉、税务遵从意识、企业内部交流流程、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风险偏好程度、税务遵从流程、跨境遵从流程、立法变化、政府税收政策、立法宗旨、国家间税收安排或协定、国际经合组织税务指南等。

在中国,税收体制仍处在发展阶段,税收监管环境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风险因素。企业应特别关注如下因素:

第一,中国税法的体系不够完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企业不断尝试运用国外企业的各种运营方式,但中国税法却没有与此类国外运营方式相对应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立法机关不得不使用概括式规定的立法技术,以便日后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概括式规定进行细化。由于税法规定会对经济活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此一来,中国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难以避免地存在滞后性。并且,中国税法中存在或多或少的税法漏洞,对于利用这些税法漏洞的纳税人来说,日后税务机关可能会裁决这些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税务风险是很大的。

第二,中国税法的体制不够透明。税务机关常常会制定一些旨在补充国家税法的行政规定,而这些规定往往并不向社会公布,因而成为一些“内部规定”。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第三,中国税法的解释不够统一。由于中国税法仍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规定,税法中的很多术语没有统一的解释。在税法实施过程中,更多地依赖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地方解释”),对同一税法术语各地给出不同的地方解释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造成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困难。更糟糕的是,地方解释可能被上级税务机关,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第四,中国税法的实施不够统一。在中国,存在这样的情况:出于宏观经济控制的需要,对已经公布了的税法并未加以严格执行。例如,为抑制炒卖地皮,中国于1993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条例;然而,或许由于后来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并没有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国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对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某些税种,各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税务机关甚至根本不执行。但是,纳税人并没有收到免缴或缓缴的书面通知。这成了高悬在很多纳税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五,缺乏税务裁决制度。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通常有这样一种税务裁决制度:即当纳税人就某个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询问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答复。如果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仅仅对提出书面询问的纳税人产生法律效力,则这种税务裁决被称为“个别税务裁决”(Private letter rulings);如果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对所有纳税人产生法律效力,则这种税务裁决被称为“一般税务裁决”(Public letter rulings)。有了这样的书面裁决制度,纳税人就可以避免事后被税务追查的风险。中国税法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规定,中国更需要这样的税务裁决制度。

第六,实践中,缺少针对税法的司法审查。尽管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宜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现实中,很少有纳税人胆敢税务机关。究其原因,大致有两大主要方面:其一,精通税法的中国法官实属罕见,如果纳税人税务机关,最终仍是由税务机关向法院作出解释,这显然对纳税人不利;其二,如果真有某些纳税人胆敢税务机关,即使纳税人赢得纳税争议的诉讼,则其后,税务机关会对该纳税人成立以来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税务检查,最终凭借高悬在很多纳税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这些纳税人屈服。

随着中国税收法治的进展,纳税人的上述税务风险将逐步降低,但是,在中国最终达到税收法治前,中国的纳税人仍应重点防范上述税务风险。

(二)税务机关的关注点从宏观方面来说,企业的税务遵从决定和行为是由相互关联的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因此,各国税务机关往往会用所谓的“BISEPS” 体系(“BISEPS” system)来理解企业的商业行为(包括税务遵从行为)。

该体系具体包括:“(B)业务”、“(I)行业”、“(S)社会”、“(E)经济”、“(P)心理”“和”(S)企业内部遵从体系“。具体而言,”(B)业务“包括企业集团业务活动和交易的范围和性质、企业或集团的结构、财务业绩和财务指标等。”(I)行业“包括财务业绩和财务指标方面的行业常态、行业利润率和成本构成、影响行业的因素(如地区、规模和市场主体)。”(S)社会“包括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风险态度(即风险厌恶还是风险追求)、企业或集团如何对待纳税和财务安排等。”(E)经济“包括国内国际环境和贸易情况、政府政策(利率、通货膨胀、税制和经济税制改革)等。”(P)心理“”包括风险管理方法及风险策略驱动因素、态度和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管理目标等。“(S)企业内部遵从体系”包括税务遵从历史、交易的税务分析、质量保证标准及公司治理流程、决策体系流程及组织结构、信息取得的范围和难易程度等。

从微观方面来说,税务机关通常会高度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及企业能否合理地解释这些情况。

一是财务状况或税务状况显着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二是与以往业绩、相关经济指标和行业业绩相比,税款缴付金额及税款缴付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三是对经济业绩、生产率和税务业绩之间的差异,缺少合理解释;四是持续的或无法解释的亏损,很低的税负率,整个集团或集团部分成员仅缴付极低的税款;五是公司、集团、董事、高管人员或其聘请的税务咨询人员曾进行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六是存在重大跨境交易或避税港交易;七是税务遵从方面的结构、流程和方法存在漏洞;八是税务结果与税法的政策意图不一致。

四、企业如何建立风险管理体制

(一)税务风险管理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董事会的主要目标是取得较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税收成本是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本要素,降低税负就意味着增加利润。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越来越关注,依法缴税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联合国及经合组织(OECD)的重要课题。企业如不依法纳税,则会招致名誉损失甚至法律诉讼,这些也是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成本因素。

理论上而言,税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董事会应对包括税务风险管理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负责。

(二)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企业可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如集团型企业,可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首席税务官(chief tax officer)到底应向谁报告呢?内部审计师、财务总监、首席法律官、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这要根据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来判断。笔者认为,尽管会计簿记、财务会计和税务部门的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公司首席税务官应向董事会报告,使得公司 税务部门更具独立性,更能体现董事会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关注程度。

另一方面,对外部税务律师的聘请应由董事会作出最终决定,并且,董事会应规定,外部税务律师的收费不得与节税多少相挂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规定:如果外部审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或专业服务,则该审计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尽管此处未明确针对税务咨询服务,但是,大多数美国企业的审计委员会都制定政策规定:不得由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避税咨询服务。

(三)董事会应如何对待税务建议董事会应对税务风险管理承担督导责任,并非要求董事成为税务专家,而仅要求董事会应识别和管理好企业的主要税务风险。

针对每一个由内部税务部门或外部税务咨询机构提出的税务建议,董事会应在外部税务律师的帮助之下,提出如下问题,并根据所得到的回答审慎识别相关的税务风险:

第一,该税务建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理地论证?

第二,税务机关不同意该税务建议的可能性有多大?

第三,如果该税务建议被,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包括税款、罚款或利息、刑事责任)有多大?

第四,如果因该税务建议而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那么,就该争议与税务机关达成妥协的可能性有多大?妥协的条件是什么?

第五,税务机关发现因该税务建议引发的税务事宜的可能性有多大?在多大程度上,会因此而引发公司整体税务风险上升和全面税务检查?

第六,考虑到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是否主动联系税务机关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直至最高税务行政机关)事先指导?如果税务机关给出否定意见,是否值得冒险?

第七,如果已经根据税务建议而完成了交易,那么,是否考虑在税务申报前直接与税务机关商谈,以期建设性地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可能发生的分歧并降低税务处罚?

第八,税务建议是基于某项实际交易还是基于如何实施某项交易?如果是基于如何实施某项交易,那么,最终交易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化可能会影响最初税务建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内部税务部门的报告体系内部税务部门不可能再独立于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董事会应当清楚内部税务部门的工作及其对企业整体风险的影响。

第一,董事会应对如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1、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的具体报告程序;

2、适当的税务风险政策和适当的税务风险承受界限;税务风险管理政策需适时地加以修改;

3、须经董事会事先指示或事先授权的具体情形;

4、如前文所述的税务风险管理框架。

第二,在制定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的具体报告的程序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提交的税务报告(“内部税务报告”)的性质和形式;

2、税务风险承受界限;

3、必须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所应达到的重要性程度。

第三,“内部税务报告”的内容:

1、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果存在,已采取哪些流程或控制措施用以降低税务风险、已制定哪些策略以减少未来风险、已受到或将受到哪些税务处罚?

2、企业是否收到税务检查通知或正在接受税务检查。如此,税务检查的范围如何?已采取或将采取哪些流程来配合税务检查?已被要求或将被要求作哪些披露?可能的税务处罚(包括利息)在何种范围内?

3、企业是否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及争议解决的可能性、是否有合理论证的税务立场、是否有缴税和罚款的可能性?

4、正在进行的税务诉讼的进程?

5、是否有重大的税制改革?

6、企业是否签署或准备签署重大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水平如何,是否收到或即将收到与此重大交易相关的合适的税务建议,该税务建议的实施策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整体风险水平?

篇7

2010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为探索和积累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制度,选择了中石油、中石化等45家大企业(集团)作为总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按照总局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于2009年4月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于今年年初确定了30户企业集团作为省国税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由我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直接承担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今天的见面会,可以说是我局正式启动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全面履行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重要标志。下面,我代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坚持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提出了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理念。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就是贯彻这一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经济总量日益增大,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这些大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税收工作日益繁重、税收管理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国税部门以加强对大企业、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为突破口,调整现行税收管理模式,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克服过去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上存在的管理的专业性不强、服务的针对性不够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从国际上看,按纳税人规模设立税收管理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并着重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已成为税收管理发展趋势。据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1个成员国中,有17个国家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如西班牙,大企业管理局有800多人,管理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挪威的大企业管理局负责列名大企业的所有税收和税收事务的管理。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菲律宾、南非等国,也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这些国家的税务部门通过集中的深层次的专业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大企业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了作为主要税源的税收收入的实现。同时,税务部门提供的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服务,也提高了大企业对纳税服务的满意度,进而增强了大企业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的意愿,使税收征纳进入良性互动。

二、我省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总体设想

大企业税收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积累经验、改进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希望能得到在座各位的支持与配合。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省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总体设想,以便于大家能够尽快了解我们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相互配合。

去年年底前,我省国税系统省、市、县局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已组建完成。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是我局为定点联系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实施税收管理的归口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受理和协商解决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诉求和服务需求,帮助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实施针对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针对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反避税调查和税务审计。此外,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国税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上述工作职能也可以直观地概括为对定点联系企业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专业化税收管理,以及为定点联系企业提供以涉税需求为导向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个“导向”也是我局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以风险为导向,就是要将风险管理理念应用于税收管理实践,引导和帮助企业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强化企业税务风险的自我防控,同时,通过执行风险管理,依据企业税务风险程度差异,选择不同的税收管理方法。以需求为导向,就是要想大企业之所想,在税企双方相互信任、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深入了解纳税人,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为大企业提供针对性强、更高层次的个性化服务。以风险为导向的管理和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构建税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和谐征纳关系,促进大企业纳税人提高自觉遵从意识和自我遵从能力。

今年是我省国税系统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础之年,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将从基础入手,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做好调研和建章立制工作。本次会议后,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将有计划地走访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实地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务风险管理情况。二是为省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与定点联系企业建立工作联系,积极主动了解企业的涉税诉求,力争帮助解决一些涉税问题。三是帮助省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在《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框架下,鼓励大企业纳税人自愿与税务局合作,共同建立切合企业实际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四是试行风险导向的税收管理模式。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识别、测评纳税人涉税风险等级,根据测评结果有差别的选取后续管理手段,并结合风险测评结果向纳税人反馈改进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议。

三、几点希望

篇8

建立参事议事机制,维护纳税人表述权,实现征纳互动。一是开展 12万个税申报热点事项讨论。在申报期内,向高收入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申报提醒,组织召开12万个税申报热点事项讨论会,由办税服务厅全力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咨询、辅导,申报填写和审核把关等工作,切实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提供优质、便捷地服务。二是组织纳税评估税企约谈分析。每半年通知企业适时参与有关纳税评估约谈分析会议,就评估人员在案头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面对面进行沟通和协调,使被约谈人能够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说明,同时辅导和帮助被约谈人进行账务调整,加强财务会计核算,从而化解申报风险。三是进行发票管理征询。每年度开展一次有关发票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加强发票使用、保管、缴销的宣传,同时征询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和取得发票。四是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每半年对企业关心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整理并形成报告,与会员企业进行通报,并征求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

篇9

1 问题的提出

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12年6月,2012年8月份开始筹划一楼盘建设,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一块土地,支付地价款8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只进行了规划方案、图纸设计等工作,筹建期间未进行生产建设,通过“管理费用-开办费-招待费”科目核算招待费20万元,2013年2月取得开工许可证后开始施工,在2013年3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遇到问题如下。

企业申报:根据税务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即:20万元*60%=12万元,超出的20-12=8万元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局机关的意见:因2012年无收入,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焦点:企业认为虽然2012年无收入,筹建期可以按照税务公告2012年15号进行60%进行扣除。税务机关答复2012年6月已经成立,筹建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因此不得扣除,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该文件已废止)。

2 关于筹建期的解释税收文件不尽统一

关于“筹建期”百度的解释,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在实际工作中,关于筹建期税收实务主要有一下四种观点:

2.1 税务机关主持的观点:以工商局营业执照签发日作为筹办期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注:该文已废止)。笔者这种观点不太合理,主要是取得营业执照时企业的筹建或筹办期大部分情况没有结束,该事件跨度较短还不能正常的生产、经营。

2.2 企业主持在观点:以试营业作为筹办期

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9]第003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规定,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注:已废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但须对试运行、试营业进行准确界定,以便于实际操作。

2.3 少数人胡观点:以取得第一笔主营收入作为筹办期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注:该文已废止)。这种观点也存在明显不足之处,不能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的时间作为筹建或筹办期的结束时间,两者调控的对象不同。

2.4 较新税政的观点: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开始作为筹办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这种观点存在的不足是,主管税务机关不易判断或取得判断的证据证明各项资产已经实际运营。

3 关于对“筹建期”法律规范的建议

正因为“筹建期”企业税收法律定义的不规范,才给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和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争议、产生纠纷,只有明晰了政策依据,才能保持税收的政策“准确性”和“连续性”,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企业筹建期的税收管理规定。考虑到企业类型不同,笔者建议分3类不同规定比较合理:

1)商业企业和服务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筹建期结束。

2)工业企业和建筑业:开始归集生产成本作为筹建期结束。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开工日,开始施工[打桩](不含前期工程,如地质勘探、平整土地、拆除旧有建筑物、施工用临时道路等 ),即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考虑相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R].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翟建国.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探讨[J].河北企业,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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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后的5年中,许多国家一直忙于缩小其预算赤字。这些国家的政府将求助的目光投向了税务部门。但与此同时,为了吸引和鼓励投资,这些政府纷纷通过不同的财政措施来保持其竞争力。一个全球性的发展趋势就是许多国家开始降低所得税率。然而,这项举措与平衡财政预算的目标背道而驰。鉴于这些全球性趋势,世界各地的税务机关已经加快保护自身税收的步伐,具体措施包括对激进的税务筹划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以及对税务不合规行为处以更高的罚金。

今年年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以及相关的《行动计划》(Action Plan),用以应对激进的税务筹划。上述变化似乎已经成为国际税收领域历史上的转折点,使得海外税务合规管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困难。

多年来,为降低海外税务负担,跨国企业一直在设立复杂的海外控股架构与跨境关联企业间协议安排。这些复杂架构与安排通常是出于节税目的而设计。然而,在当前的全球税务环境中,世界各地的税务机关正致力于处理那些没有实质性或者没有足够的业务与运营实质的控股架构与跨境关联企业间协议安排。因此,在控股企业架构中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做法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

中国企业在设计对外投资控股架构时,不能仅关注潜在的税收利益;建议企业还应就按照拟议控股企业架构所在辖区税务机关要求,开展运营实质性活动,以实现预期的税收利益。另外,在设计跨境关联企业间协议安排的架构时,相关的应税收入不应人为地与产生该收入的运营活动割裂开来。

中国企业的常见误区

虽然许多中国企业进行的交易规模巨大,但并没有很多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中有经验丰富的国际税务人员参与。多数时候,海外投资团队会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跨境税务规划,而企业总部任命的同一投资项目的海外财务(或者有时候是业务)团队也会承担负责交易后税务整合与持续的税务合规工作的职责。然而,这样的安排很容易导致意想不到的不利税务后果。

例如,许多对外投资项目的交易完成周期很长,比如18到24个月或者更久。由于全球税务环境持续快速的发展变化,收购时设计的税务规划在两年后可能不再合适,或者需要进行不同层级的调整。

此外,并购后的整合通常也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例如再融资计划、资产处置或者转移定价策略的调整以将新公司整合进集团,所有这些都与税务相关。这些拟议计划的税务影响应该加以考量,以形成最高效与最有效的税务战略,同时也与企业战略相一致。然而,海外财务团队(他们甚至没有参与税务规划)很难具备足够的国际税务知识,从而恰当地执行原定的税务架构。他们更是难以跟上不断变化的税务规定与监管的发展,以关注持续的税务合规状况。因此,许多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税务合规方面存在薄弱点。

税务管理人士不应只专注于交易

多年来,跨国企业纷纷制定战略,合理配置其业务团队和税务团队,以进行全球扩展,这样的任务通常被认为仅仅是从属于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执行官的税务管理人士,他们会负责在适当的地点建立起更为有效的税务流程,将其整合入业务。税务团队可在总部和区域层面建立起拥有明确报告线的全球框架,以利于集团税务政策支持全球税务治理和风险管理。

在当今严峻的税务环境下,税务管理人士应不再只专注于交易,而是做好与管理层和业务领导层共商大计的准备,因为税务管理人士是就企业课税情况向各利益相关方和税务机关提供支持的第一线。跨国企业希望其税务管理人士能够应对以下因素带来的挑战:对透明度的更高需求,以及对企业税务工作进行管理以提高或至少不损害企业国内外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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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设置基本情况介绍

(一)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能的设置

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组织结构设置。目前世界各国大企业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的中央机构型,即只设一个中央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所有大企业的集中管理。二是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即在总部设立中央机构,另在不同地域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皆归中央机构统一管理;三是多级独立机构型,即在不同地域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不设统一管理的中央机构。

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职能的设置。征收管理职能。大多数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都具备所有的征管功能。但是各个国家在“征”与“管”上各占的份量是不同的。从功能上讲,上述提及的三类机构都有两种税收管理模式:一是将纳税咨询和辅导、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税务审计和强制执行等所有纳税服务和执法功能都集中在一起,由大企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称为“全功能型”机构。二是只实现某个单一管理功能(主要是审计功能),而不涉及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或强制执行等其他事项,称为“单功能型”(或“审计型”)机构。如法国、加拿大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只负责审计,不负责征税。行业分析职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在大企业局内设有行业分析组派驻各地, 具体分析各行业所遇到的特殊问题, 掌握各行业的动向及存在的诸多风险, 进行正确的风险分析, 以化解矛盾, 制定相应的政策, 达到合理分配人力与物力的目的, 澳大利亚企业局有40%的人在这些部门工作。美国因按行业设立分局, 因而它在行业分析方面力度最大。

(二)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

各国对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配置资源的程度和范围不尽相同。据统计,大部分国家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全职雇员的人数占整个税务机关雇员人数的比例在0.75% 和6.6% 之间。各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还需要配备各类专业人员或专家。如澳大利亚有1000家大企业和100多名最富有的个人需要大企业局来管理, 大企业局共有1350名工作人员,其中500人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其余的人散布在其它的部门, 这些工作人员多为经济行业的专家, 有会计师、律师、经济学家、统计学家、金融分析师等。

二、国外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特点简析

(一)重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通常考虑行业共性问题、不遵从历史、纳税人的内控制度与系统完善性与可靠性、可能影响纳税人经营变化的外部因素、相关问题如果不处理对纳税人未来行为的影响、关联交易比例、财务成果的稳定性、中介机构更换的频率等。如法国税务局大企业局建立了大企业集团监督机制,对集团内企业的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现在,相关信息系统拥有巴黎股票交易所所有40家企业和40家其他重要经济集团的信息。

(二)强调针对大企业专门开展的纳税服务

各国税务部门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纷纷引入“客户理念”,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可以使税务部门与大企业建立客户服务型关系。因此,各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都把协调与大企业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职能来履行。如荷兰税务局采用平面监测的方式,分别与纳税人达成税收遵从协议。税务局与大企业联系的频率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双方意愿、已达成的协议以及需讨论问题的类型等因素。

(三)以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体系建设为重要支撑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培训和实践计划,专门解决工作人员的技能问题。例如荷兰税务局的职员经常参加由高校教授、税务顾问以及特大企业的执行总裁和财务主管讲授的关于税收保证与公司财务方面的课程,定期参与谈判和合作的有关高级培训课程。

三、对国外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经验的借鉴

借鉴国际经验,笔者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专门化征管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开展税收专门化管理应以税务风险管理为核心

对于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完善高风险指标。如特别注意收集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或顾问在过去的不良税收记录和恶意税收筹划记录等等。二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推广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直接交由基层大企业管理部门进行,提高基层的税收风险意识与防范能力。

(二)建立大企业税收专门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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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风险概述

风险是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因素和可能,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是由不确定性所引起的后果。税务风险是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上预期和实际之间的差异而带来的不利因素。务风险的来源包括税法的变更、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等。企业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未依法纳税而引起的税务稽查、未正确理解税法而所缴税款增加纳税义务、未合理筹划等。根据税务风险带来的后果来划分,企业税务风险就是企业处理税务事项未能有效遵循税收政策法规,多缴税加重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损失,降低了企业利润;另一种是企业漏缴或少缴税款,导致了将要承担处罚以及诚信度受损的风险。

二、制造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内容

1.增值税税务风险

制造企业以生产加工为主要业务,将面临大量的增值税业务。增值税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环节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对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发票的取得确认、发票保管、增值税申报、税款缴纳等风险。其中,增值税税额计算上会存在收入确定上的误差而带来的风险,造成税款计算错误。增值税发票的取得风险是指销售方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提供假发票,企业在发票审核上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的发票入账。发票保管风险是指发票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毁坏等。增值税申报风险是由于税款计算不正确或延迟申报带来的风险,致使企业被税务机关处罚。税款缴纳风险是指在纳税申报环节后,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计算纳税环节涉及的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风险主要包括收入与支出的确认风险、税额计算风险与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企业所得税计算风险主要是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数额的确认存在误差或计算方法的错误引起的最终应纳税所得额的错误,从而导致税款计算错误。企业所得税采用汇算清缴的纳税方法,在税款申报上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进行。企业由于在错误时间进行申报会造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风险。

三、制造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一部分制造企业的主要管理者缺乏税务知识,还没有对税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有企业的管理者简单认为,降低税务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多缴税或者及时缴税,给企业增加了纳税负担,给企业的利润带来了巨大损失。其次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真正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没有指派专人落实税务风险与管理工作,或存在职责分配的混乱。我国的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管理控制的理论研究还很不成熟,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的人才十分缺乏。最后,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力度不强,部分企业没有组建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缺乏现代化的风险管控机制,企业相关的税务信息仍旧依赖财务报表。

四、制造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1.健全制度基础

首先,企业应完善关于防范税务风险的内控制度,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企业内部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财务系统,结合传统内控手段,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确保制度的具体落实。其次,要在制度层面明确企业各部门分工,将权利和义务细分,防止权责的滥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让制度在管理中发挥作用,减少人为操作因素,让制度来管人,使企业内部控制的过程更加真实。应将日常的管理控制工作前移,制定制度来约束涉及经济事项,起到预防、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在现金和票据的管理上要强化制度建设,保证单据的审核无误。最后,要在年度终了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总结讨论,通过对年度工作的评价来指导未来年度的工作。

2.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制造企业应正确评价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建立风险预测系统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该系统要能够做到对企业风险的及时识别,并能够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结果分析,同时要总结出应对风险的方法和建议,指导企业决策。风险预测系统要和企业的日常工作环节相匹配,涵盖企业的全部工作和全部部门。以正确评价税务风险为基础,企业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做到风险的提前预知,合理选择应对策略,调整战略战术,将风险降为最低。

3.强化风险防范的执行力

首先,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主力是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与各部门建立及时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与企业内部采购、生产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有效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筛选和处理风险信息。同时,财务部门要定期与税务机关、税务中介机构等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信息变化、优惠减免税事项等。其次,企业要执行税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保证各项收入费用计算正确。严格审核标准,对往来票据和凭证建立审核、存档制度,杜绝虚开发票等现象。最后,企业要在期末编制税务会计报告时,反映出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纳税状况。以文字形式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纳税及其变动情况、纳税变动的原因以及税务处罚等重大事项进行具体说明和披露。

4.强化人才建设

企业开展税务风险防范的首要工作是组建一个专业的财务团队,具备纳税管理等基本能力,保证人员整体素质。团队肩负着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纳税情况的责任,帮助制定解决对策,做好风险防控。保障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深度沟通和交流,企业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财务人员深入业务部门体验,对各部门的业务进行全面了解。鼓励企业财务人员参与到各类培训中,方便其了解最新税务知识,鼓励其学习先进经验后服务于本企业管理。重视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为企业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五、结语

总之,制造业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岗位,完善相关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这样才能切实起到税收筹划工作效果,保障企业经营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惠珍,陈长虹.浅议钢铁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J].中国外资,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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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电网公司财务集中核算实施情况

2010年,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积极应对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以战略为龙头,按照“集团化管理模式、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有效管控能力,明晰各层级管理定位和管理关系,提升公司综合效益”的管理定位,开展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推行战略管理。为了逐步构建符合公司整体目标和战略方向的集约高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广东电网公司积极探索,于2010年4月开始在地级市供电局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一)会计核算由三级核算体系变为两级核算体系

广东电网公司规范财务组织管理模式,由原来的省、市、县三级会计核算体系压缩为省、市两级会计核算体系,即在一个地级市供电局开设一个会计核算账套,统一会计核算、银行账户开设、资金收付、报表编报、资产价值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以此提升会计基础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财务核算运作效率。对地级市供电局所辖的直供直管县(区)供电局实行“报账员报账制”或“财务人员派出制”。“报账员报账制”即县(区)供电局设置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收集、分类、整理会计核算相关的原始凭证和单据,定期到地级市供电局办理报账手续。“财务人员派出制”即地级市供电局派驻财务人员到县(区)供电局负责分派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远程登录地级市供电局统一核算账套,处理地级市供电局交办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定期将会计资料等移交地级市供电局统一管理。

(二)税务管理仍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地级市供电局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后,仍然需要按照属地原则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地级市供电局财务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集中处理地级市及下属县级分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具体按照“统一核算,属地缴纳”的原则开展。

以云浮供电局为例,相关税费具体申报缴纳方式如下: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仍由省公司统一汇算清缴;增值税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及不含电费基金附加的电费收入销项税的15%结转省公司申报缴纳外,其余在各地方申报缴纳,地级市供电局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编制《广东电网公司云浮供电局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额经税务局确认后,方可按属地扣缴税款;其他如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地方性相关税费仍按照属地原则向各级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大大提升了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财务核算运作效率。但在目前发展阶段,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管理仍然只是侧重于就核算论核算,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更不用说从战略的高度进行税务筹划。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后,可能会使得整个公司系统的税务风险进一步加大。

(一)涉税业务范围扩大,税务风险复杂化

供电企业通常是各地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对象,经常性的税务稽查或税务审计成了企业的“家常便饭”,税务检查往往对以前年度涉税业务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常常进行前后追溯延伸检查。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仍然存在,无法简单地进行“合并”和“抵消”。财务集中核算后,涉税业务范围扩大了,涉税业务种类增多了,因此,企业税务风险点也相应增加了,税务风险更加复杂化。

(二)企业办税人员精简,税务管理粗放化

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后,地级市供电局及所属单位只有一个财务核算主体,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却需要面对多个纳税主体。同时,市局财务部只设一个税务管理岗,受现有岗位人数设置的限制,有一部分税务人员被精简,在核算范围和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企业税务人员的核算工作更加繁重,只能更多地侧重于税务核算,甚至疲于应对各项税务检查、审计,税务管理更加粗放。

(三)报账员身兼数职,弱化了税务管理效果

地级市供电局为统一财务管理需要,对所辖直供直管县(区)供电局实行“报账员报账制”,报账员一人往往身兼数职,集出纳、预算、税务、财务管理等诸多职能于一身,直接影响税务管理实施效果。甚至有些报账员没有从事过财税工作,此时,报账员变成了简单的资料传递员及信息者,无法全面、有效传导及执行税务管理政策,大大弱化了县级企业税务管理实施效果。

(四)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税务风险过程控制不足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有些县级单位领导认为没有了财务部及财务人员,则放松了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对税务风险的关注程度就更加少,甚至认为税务工作只是财务部的事情。一旦出现税务问题,往往认为税务人员没有正确计算和缴纳各种税费。另外,企业过分关注事后税务风险控制,发生税务问题后才开始重视,才开始要求“筹划”,税务风险缺乏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尤其没有从源头开始控制。

(五)战略决策权上移,纳税筹划空间进一步缩小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很多战略决策都是由省公司统一下达,下级单位只是被动的执行,更谈不上进行税务筹划,即使进行筹划,其空间也非常有限。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年金、商业保险等涉税项目由省公司统一决定,工资总额也由省公司统一控制并根据预算情况分月下达,地市供电局只能被动地按要求执行,财务部税务管理人员无法根据本单位职工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的合理筹划,通常只能在职工薪酬的发放数额及发放时间上进行合理安排。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六)纳税环境复杂,税务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税企征纳双方永远在进行博弈。目前,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比较复杂,税务管理面临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发展,企业统一开展的新业务容易成为整个公司系统的税务风险。电网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主观上通常不存在偷、漏税意愿,税务稽查补缴的税费很多是因为税务政策不透明而导致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南方电网2005―2007年度的税务稽查中关于企业年金补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2003年在企业设立年金制度还属于新兴业务,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是在2009年税务稽查过程中逐步明确的,且其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经过了多次更改和修订。据审计署公布的报告称,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公司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为职工缴纳了19.52亿元企业年金,其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达到3.3亿元。税法对于新业务的执行规定不明确使企业存在巨大的税务隐患,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这种风险将扩大成为整个公司系统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面临的税务执法环境更加多样化。随着省公司财务集中核算部署的推进,各地级市所属县级子公司也将纳入财务集中核算范围,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多个纳税主体并存。税法的不完善使得税务管理机关更多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实际中经常出现对同一税务问题不同层级或不同地域的税务机关会给出不同的税务处理观点。面对多样化及不断变化中的税务执法环境,企业税务人员无所适从。

三、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防范税务风险的对策

(一)增设税务部,提升税务风险管控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规定,企业可以参照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企业税务管理部门。

广东电网公司属于大型国有企业,仅在财务部设置税务管理岗,已不能满足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需要。税务管理部门的增设,不仅在于防范税务风险,更重要的还能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一般来说,企业希望税务部门一年节省的税额能够相当于部门运行费用的3倍―5倍,但事实上,该企业税务部门每年节省的税额往往都是该部门运行费用的10倍。

建议在省公司和地级市供电局层面增设税务部,向县级供电企业派出税务管理人员,用于管控企业涉税业务过程中的税务风险,获取纳税筹划利益。鉴于全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依据国家《会计法》及其他各项财经法规,税务管理则依据《税法》等相关税务政策法规,两者不存在矛盾和重复,因此,税务部应与财务部平级设置。

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税务部按需要设置不同岗位,但不同岗位之间仍然要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省公司层面建议考虑设置三大中心:税务政策研究中心、税务筹划中心和税务业务中心;地级市层面可以将税务政策研究中心和税务筹划中心合并成税务政策及税务筹划中心、组建政策及税务筹划中心和税务业务中心(见图1)。

税务政策研究中心的职责:负责收集和研究各地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政策、法规,及时传导税务政策,减少由于办税人员理解偏差而产生的税务风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税务政策、法规。尤其对于税法还没有明确的新兴业务及税务争议,及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开展纳税维权等。

税务筹划中心的职责:参与本单位战略决策,开展税务筹划;对本企业涉税业务进行审议,评估企业税务风险,监督并审核业务中心纳税核算业务。

税务业务中心职责:负责本企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纳税核算业务,即税款计算、申报缴纳及发票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税务管理人才队伍

作为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应具备一支高素质税务管理人才队伍。税务管理人员懂税法、能正确计算税额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熟悉整个电力行业发展特征,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精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程管理、审计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运用计量经济学、统计分析方法和信息化工具等进行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总之,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企业在加强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应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培训,并为税务管理人员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应用纳税评估方法,实时监控税务风险

企业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建立适合电力企业的税务风险指标测算体系,应用企业纳税评估方法,主动开展自我风险监控。笔者认为可以重点进行指标分析及评价,建议关注以下指标,并注重各指标的配比分析。如:各税目的税负率及税负变动率、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营业费用变动率、固定资产折旧变动率、固定资产投资变动率、职工薪酬、福利费变动率等等。

这项工作可以由省公司发起并研究建立切实可行的、适合电力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库,由省公司组织定期评估,关注异常指标,根据评估结果对地级市供电局纳税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建议分级控制如表1。

(四)赋予税务管理人员决策参与权,积极开展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安排经济业务,使纳税成本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的一种事前谋划。例如,企业所得税筹划,广东电网公司每年有大量的研究开发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支出享有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这些完全可以通过事前合理筹划充分享受该政策。2010年广东电网公司积极利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共节约了几百万元企业所得税。又如个人所得税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可以按全年12个月分摊找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知,年终奖发放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笔者曾实际测算过人事部筹划前年终奖发放方案与筹划后的年终奖发放方案之间的纳税差异,结果显示,经过筹划后的方案节约个人所得税近30万元,人均节税约400元。具体操作是避开年终奖纳税临界点,假设根据人事部绩效考核结果,某职工年终奖为20 000元,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元。筹划前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 000 ×10%-105+5 000×20%-555=2 340(元)。筹划后将 20 000元分拆为年终奖18 000元和月度奖2 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额为:18 000×3%+7 000×20%-555=1 385(元),筹划后该职工可获取税收节约利益955元。由此可见,简单的税务筹划也可以带来大的税收利益!但必须看到,税务筹划主要是事前筹划,因此开展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赋予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更多的决策参与权。但从目前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岗位职责来看,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权限仍然局限于事后相关税款的计算缴纳。建议企业领导者从项目立项开始就考虑纳税影响因素,让税务管理人员更多地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同时,税务管理人员应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只有这样,企业税务筹划目标才能实现。

(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电力行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供电企业作为国有企业,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做诚信纳税人也是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供电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做诚信纳税的表率,这需要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形成税企良性互动。同时,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争取合法的纳税利益。和谐的税企关系有利于减少税务纠纷及争议,降低纳税成本,对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企业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创和谐税企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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