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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4-0079-02
1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的发展与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工作显得日益重要。目前我国兽医的科技含量在提高,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兽医服务体系也在逐步完善,有力地促进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也取得了快速发展,在兽医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基层基本建立起了畜禽疾病防治体系,菌苗和疫苗被成功研制出来,并获得推广应用,有效预防了畜禽传染病的流行。有条件的基层单位还建立了兽医服务中心和兽医化验室,使得畜禽疫病的防检工作得到有效保证,促进了畜禽业的发展,有利于畜禽业实现集约化经营。
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对于百姓食品安全十分重要,人体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包括蛋白质、脂肪,无机盐和维生素等,这些营养素许多来源于动物性食品。人们食用动物性食品,既能得到必要的营养补充,又能得到美味享受。而兽医卫生检验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如何加强兽医卫生监督与检验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又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2基层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由于兽医卫生检验工作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较差,农村基层畜禽疫情十分复杂。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日益繁荣,畜牧业产品也参与市场流通,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目前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基层畜禽单位及人员缺乏法制观念。一些单位和人员以经营畜牧业产品牟取暴利为目的,做出大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之事。甚至一些不法之徒倒卖法律明文严禁出售的含有囊虫病的猪肉,造成囊虫和绦虫等病害的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十分严重的威胁。
(2)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从目前基层兽医卫生监督人员的配备及人员的素质来看,都无法满足畜牧业开展执法活动的需要。农村基层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差距更大,通常一个乡镇也仅配备2~3名兽医检疫人员,在集市的卫生检疫与管理漏洞较多。而且农村普遍采取的是分散式的畜禽屠宰和加工,这种落后方式也为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
(3)检验技术和检验方法落后。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包括了十分广泛的内容,如畜禽屠宰前后的检疫、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检验、水产品卫生检验等。这些工作都关系到人民的食品安全与健康。而我国由于地域十分辽阔,城乡差距较大,城市具有技术先进的检疫检验技术,而广大农村地区的检疫检验技术却十分落后,有的仅凭肉眼观察来进行检验,体温遥测设备、色谱分析仪等新设备和新技术在农村还远未普及,检验中的误诊现象经常出现。
3加强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的有效对策
(1)提高对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的认识。地方领导干部首先应对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提高认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后,食品产业的经营与执法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百姓对“安全肉”和“绿色食品”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国内外畜牧产品市场都建立了准入制,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对畜牧业的发展和当地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强化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依据我国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法律法规,强化动物防疫工作,对定点屠宰和兽药销售等市场建立严格的监督控制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有意逃避检疫等各种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虽然制定了《动物防疫法》,但还缺乏相关实施细则,只有完善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基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才可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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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产地检疫工作。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重中之重,是控制疫病传播的十分有效的手段。今年,乡(镇)产地检疫工作开展面要达到100%,努力提高出栏畜禽的产地检疫率,坚决杜绝无耳标动物上市销售,上市交易的畜(禽)的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充分发挥“以检促防”的作用。
3、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屠宰检疫工作。我县县城地区已实现生猪、牛、羊、禽类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在此基础上,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从活畜(禽)进场到产品上市,要严把检疫关,严格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坚决杜绝无免疫耳标动物、无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进场和未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场。对检出病害肉必须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害肉上市,保证人民群众食肉安全,确保五个“100%”即入场畜禽持证率达100%、待宰畜禽检疫率100%、屠宰检疫率100%、出厂产品持证率10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4、狠抓队伍建设。继续执行每周一次的政治、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县站所检疫、监督人员每星期记业务学习笔记2000字以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每季度对检疫员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考核。同时加强乡镇检疫人员培训,各乡镇从五月份开始派检疫员到县检疫站进行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掌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范执法,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检疫员素质,为更好的干好动物防疫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加强内部管理,继续完善县检疫站、监督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在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和工作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使之日趋完善,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保证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员的执法行为和工作纪律,维护检疫队伍的整体形象。
6、加强各屠宰场动物防疫审核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对各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并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按《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尽量使各屠宰场的基本设施和卫生条件有较好的改观,争取改善屠宰环境。
7、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狠抓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工作。加强对各类肉品市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采用日常检查、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饭馆、餐厅、招待所、各屠宰场、各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每周不得两次。尤其要加强重大节假日的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想办法,找思路,积极落实对运入我县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工作,杜绝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我县,为严防外疫流入做好具体工作。
8、切实落实措施,严密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
对禽流感防制知识进行大力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疫意识。在疫情易发期,关闭禽类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对从外省进入我县的禽类及禽类产品进行“查、堵、处”,杜绝禽类及禽类产品在我县的流通,严格防范禽流感疫情的发生。
9、狠下工夫,理顺禽类市场。多想办法,多找路子,坚决取缔禽类交易市场私屠滥宰现象。
10、严把扶贫整村推进项目畜禽调运防疫审批及隔离观察关,严防疫病发生。
根据《关于海东地区扶贫整村推进畜牧项目技术实施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调运畜禽检疫审批制度,切实把好检疫关。检疫审批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审批。审批过程中的防疫措施、产地疫情情况及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等严格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引进,杜绝疫病流行和外疫的传入,切实发挥畜牧兽医技术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作用,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
11、加强动物防疫证照管理。分类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各类动物防疫证照的领取、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要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都能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规范填写各类动物防疫证照。
12、做好屠宰场免疫耳标的回收管理工作。将屠宰后动物的耳标及时回收,并对回收的耳标做详细的登记和核对,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销毁,防止耳标流失。
13、加强检疫业务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为了准确掌握全县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将各乡镇兽医站每月上报的检疫业务报表数据安排专人汇总,按时报上级业务单位。
乐都县兽医卫生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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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始终把优化“两员”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作为经常性的头件大事来抓,建立健全了《xxx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各种规章制度,强化检疫规范化操作程序和检疫员工作职责,对全市检疫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考核,加强了对检疫员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违法违纪,有失职行为的检疫员按章查处,有x名基层站检疫员因工作不到位,违反《xxx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受到了处罚,使全市的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二)强化检疫检验,提高检疫质量。
充分利用了快速检测箱等动保工程配套仪器设备进行检疫操作,对定点屠宰场的疑似病猪肉进行快速检测,全年共查处了x起销售病死猪肉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增强了人们对上市畜产品安全的信任度,同时提高了对外运畜禽产品的声誉。检疫执法做到检疫员到岗到位及时,检疫工具全齐,检疫质量得到保证。在检疫过程中,严格把住以产地检疫为重点的五关:一是产地检疫关;二是进场(点)检疫关;三是宰前检疫关;四是宰后检验关;五是市场监督检查关。注重了产地、屠宰两大环节的监督检查,使之形成了相互协调,相互完善,联系密切,功能互补的检疫工作机制,全年完成猪、牛、羊产地检疫xx万多头,白肉检疫xx万头,家禽检疫xx万羽。
(三)强化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全面推动检疫工作。
自从对猪、牛、羊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为推动我市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我们实行以检疫促防疫、以防疫促发展的工作方法,严格把住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关,对没有免疫标识的猪、牛、羊一律不准流通、上市和交易。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在每个猪场的围墙上都刷写了宣传标语,下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牌,并在各乡、镇交通要道涮写了xx多条宣传标语,宣传形式多样,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由于宣传力度到位,管理制度健全,促进了我市动物疫病的免疫和检疫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没有监督管理,违法行为就得不到惩处和改正,我们主要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即日常管理与经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定期监督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4月份对全市中等以上规模的养殖场、11月份对全市定点屠宰场(点)的防疫条件进行了审核,并经常组织防疫监督员对乡村级交通要道和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全年监督重点放在打击逃检,无证经营,经营死因不明病害畜产品以及检疫员、防疫员违纪违规行为上,并以集中力量查处案件为突破口,解决群众举报突出问题,推动全面检疫工作和猪、牛、羊免疫标识工作,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x起,查处逃避检疫案件x起,经营死因不明畜产品x起,不凭检疫证明运输畜产品案x起,防疫员违规使用免疫标识x起,对当事人均依法、依规给予了处罚,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
二、xx年工作要点
(一)从抓业务培训入手,重塑检疫监督队伍形象。
为切实提高“两员”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防检疫队伍形象,全年抓住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建章立制,继续推行去年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xxx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二是严把两员的审核关,对全市检疫员重新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工作能力差的人员取消检疫资格;三是抓好“两员”的业务培训,拟在x月份对全市检疫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是抓好检疫示范站建设,着重抓好xx等x个条件较差的检疫示范站建设,并对xx、xx、xx等三个定点屠宰场实行重点监督。
(二)从审证发证入手,增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是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防疫监督的重要手段,今年要重点抓好贩运户、屠工及饲养场的办证及年审工作,严格办证程序,先培训,后规范,力求《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率达xx%以上,做到依证管理,持证经营,同时加大《动物防疫法》、《xxx动物防疫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从强化免疫标识管理入手,扩大检疫面。
严格按照省、市免疫标识管理制度,严禁无免疫标识的猪、牛、羊出村出场,上市流通,做到以防促检,以检促防,防检并重,在抓好猪、牛、羊检疫的同时,加大监督力度,抓好家禽检疫和狗的检疫,力求猪、牛、羊检疫率达到xx%以上,家禽检疫率达x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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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委托主体和被委托主体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委托主体,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被委托主体。
四、委托方式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镇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镇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五、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
委托执法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执法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1.组织或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
3.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其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5.监控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并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参与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8.受理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二)责令整改和紧急处置权。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应当作出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决定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应当作出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四)行政处罚权。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
(五)提请移送权。
被委托的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机构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被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依法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关闭等的行政处罚,应提请委托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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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强化了对异地项目部的监督
建立监督办法,规范监督程序。2011年3月份,矿纪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某矿异地项目部党风党纪监督员监督办法》。该《监督办法》共分监督职责、监督内容、时间和方式、落实整改和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6个方面23条内容。规定被监督对象为异地项目部各级管理服务人员,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监督的内容涵盖党支部建设和作用发挥、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经营管理、干部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解决职工困难等九个方面,监督的方式包括听取情况说明、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参与管理、实地察看等。明确规定,属于工资奖金分配等固定事项,实行定期监督,每月不少于一次,属于临时发生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监督。为及时解决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还规定在项目部党支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一般性问题,要在20日内解决完毕,项目部解决不了的,要向矿纪委汇报处理,采取的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为及时掌握监督信息,规定各异地项目部监督员以汇报表的形式,每两月书面向矿纪委反馈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成立监督队伍,落实监督职责。经各异地项目部党支部推荐,矿纪委、监察室审定,2011年3月份,在xx铜川、xx长城等四个项目部聘请了10名党员为党风党纪监督员,在各党支部的支持下,依据《监督办法》,对干部作风形象、工资奖金分配、材料采购、干部廉洁自律、党务公开、区务公开、解决职工反映的生产生活问题等,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每名监督员都能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参与管理、实地察看等方式,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监督内容、监督时间、情况反馈制度得到较好执行。到目前为止,按照每两月向矿反馈一次监督信息的要求,各异地项目部监督员填写反馈监督情况汇报表24份,反馈监督信息86条,其中需要项目部自主解决的问题67条,矿解决的问题19条,全部得到落实。监督过程中,先后有2名干部被通报批评,5名干部被诫勉谈话,7名干部受到了经济处罚。
实施党纪巡查,规范创业行为。2011年以来,纪委会同组织、审计、工资、企管、安监等部门,先后5次深入各异地项目部,通过召开班组长以上人员干部会、职工座谈会,检查各种记录和公开栏,到职工宿舍个别了解,到井下现场督察,对干部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职工队伍稳定等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业绩、工资奖金分配、材料采购、资金使用开展专项审计,形成调查报告3份、专题汇报材料2份,专项审计报告1份。6月份,纪委、审计、企管联合对xx申南凹项目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对该项目部累计材料费欠款18.4万元的问题,纪委同志对每张材料领用单逐一进行核对,每天工作时间达14个小时以上。通过核实料单、与当地供货商对账,发现了多填少用、白条领用等不规范行为,并据实逐一纠正,为矿减少损失11万元。8月份,根据监督员反馈的信息,矿党委委派纪委同志对xx后温家梁项目部领导班子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为矿党政调整干部提供了可靠依据。
回矿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监督。从2011年年初开始,由矿纪委、组织科负责,组织异地项目分管副总、党政负责人,利用回矿参加党委工作会议的时间,集中进行了述职述廉。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纪委、组织、宣传、工会、工资、财务、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在听取汇报的同时,相关部门组织学习上级文件、布置工作,提出规范履职、廉洁自律要求。通过这一形式,对异地创业主要干部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提醒作用。
三、求真务实,监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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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于洪区对检疫员、协检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重点是产地检疫、检疫票证的填写知识的培训,提高了他们自身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和规范产地检疫工作
今年第一季度于洪区各街道检疫员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出证,规范填写检疫证明,坚决杜绝了给未经免疫动物出证,“异地出证”等现象,使产地检疫工作开展面和检疫率与上年同期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严把屠宰检疫关,保证上市肉品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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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概况
国际货代行业是国际集装箱货运行业的简称,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Cpl。从2004年5月取消行业准人限制至2008年9月,全国经商务部备案的一级国际货代企业已达17600余家,4年时间新增1200。多家,货代行业竞争非常激烈。
二、工作满意度的相关研究
1935年Hoppock最早提出了工作满意度的概念,认为对工作满意度是工作者心理与生理两方面对环境因素的满足感受。目前国内有关工作满意度的研究大多采取“参考架构性”的定义,即工作满意度是视一定参考框架对于工作的特性加以解释后所得到的结果,如工作环境、工作本身、工作回报、人际关系等构面。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参考框架性定义的特征构面数到今天为止,并没有具体的答案。
有多种因素影响到工作满意度,Locke(1976)研究指出,工作本身、公平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领导、同事与下属的人际关系是决定工作满意度的非常重要的因素。Robbins(1997)认为,决定工作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具有心理挑战性的工作、公平的报酬、支持性的工作环境、融洽的同事关系和人格与工作的合理匹配。我国学者张勉在对2568名员工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工作要素满意度由大到小依次为:报酬、晋升、沟通管理制度、工作性质、福利、认同感、上司和同事。胡蓓(2003)在对我国脑力劳动者进行研究时,认为员工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可归纳为三类:工作本身、工作关系、工作环境。
三、调查问卷的设计及实施
(一)问卷的设计
通过对厦门诚达运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员工的访谈,参考了明尼苏达满意度问卷(MSQ)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张德教授关于工作情况调查的问卷设计出本量表。量表包括工作回报、支持性的工作环境、工作本身、人际关系、行业前景等五个构面。被试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工作满意度19项考察题项进行回答,采用Liken尺度的五点衡量法,由完全不同意、不同意、一般、同意、非常同意五个尺度,由1一5评分,分数越高,表示工作满意度越高。
(二)问卷的调查
在厦门WD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26家A级货代之一、国有)、厦门CDYT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26家A级货代之一、民营),D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世界五百强之一、外资),以及成立较短但发展较快的福州LHJY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CZ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货代企业的部分员工参加了问卷调查,共得到165份问卷,删除了前后答题明显不一致的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150份。样本结构状况如表所示,可知这次调查的取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工作满意度因子分析
采用SPSS13.0对货代员工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具体结果如表2所对数据进行因子分析适合性检验的指标为KMO测度。KMO值在0.9以上非常适合作因子分析,0.8适合,0.7一般,0.6不太适合,小于0.5时,则不宜进行因子分析。
如表2所示,本研究的KMO值为0.902,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并对因子矩阵进行正交旋转,抽取特征值大于1的主成分作为因子。结果共得到5个因子、与原构思一致,对5个因子分别命名,因子F1为“支持性的工作环境”,因子F2为“工作回报”,因子F3为“工作本身”,因子F4为“人际关系”,因子F5为“行业前景”。量表各问项在其指标因素上的因素荷重均在0.55以上,因此表明该量表具有较高的构思效度。由于因子F5只有一个问题,无法进行内部一致性检验,其余各测量指标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大于0.70,表明该量表的信度可以接受。各因子解释变量程度如表3所示,5个因子累计共解释变量66.41%。
工作满意度各因子的平均值“支持性工作环境”和“工作回报”的得分大于2.5分,小于3.5分,表明这两个因子的满意度处于一般水平;“工作本身”、“人际关系”、“行业前景”超过了3.5分,表明达到较高的满意度;各因子的满意度水平由高到低依次为:“人际关系”>“行业前景”>“工作本身”>“支持性的工作环境”>“工作回报”。
五、建议
根据因子分析,“工作回报”是货代员工工作满意度最低的因子,与该因子有关的两个问题“与公司其他相似职位的同事相比收人比较满意”和“我对所付出的劳动与所得到的报酬的对等程度感到满意”的平均值也是工作满意度量表中得分最低的,表明货代企业存在薪酬分配不公的问题。根据Adams(1963)的公平理论,工作满意度的产生来自员工将自己的收益和他人相比较的结果,也就是说员工所有的不满意和满意几乎都源于自己“比较”后的公平感知。因此,薪酬分配公平的问题是影响货代行业员工工作满意度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提高薪酬公平性,可以提高“工作回报”因子的满意度水平,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满意度的目的。针对如何提高货代企业薪酬分配公平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薪酬文化
货代企业应该建立统一的薪酬公平标准,薪酬文化是全体员工对企业薪酬分配的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对薪酬公平的看法。企业必须建立并宣传合理统一的薪酬文化,以使全体员工对薪酬公平有个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同时,注重对员工公平心理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公平观,要让员工认识到公平是相对的,倡导一种公平竞争的文化,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机会。
(二)薪酬分配要做到组织外的公平和组织内的公平
尽管货代企业薪酬水平的定位取决于许多因素,但建议企业各岗位的薪酬水平高于至少是不低于市场上同类岗位的薪酬水平,实现组织外的公平。同时,根据各职位对货代企业经营目标的贡献,通过对企业中的各个职位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确立一个合理、系统、稳定的职位等级,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职位的薪酬级别和相互之间的薪酬级差。通过开发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系统,客观准确地评估员工业绩,并将报酬与业绩挂钩。在薪酬构成中增加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按照预定的标准发放,以体现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和不同的个人对企业贡献的差异性来实现薪酬组织内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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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95%以上,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知晓率95%以上,
知情选择率100%,
育龄妇女随访率100%,
非意愿妊娠率控制在1.5%以下,无引产,
综合避孕率达88%以上,
群众满意率95%以上。
围绕中心任务和工作指标,我会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高计生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街道要重视抓好计生管理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训,加强对计生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教育。一是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狠抓各项目标、任务、措施的落实。二是强化考核奖励机制。细化计划生育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奖惩方式,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计生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实有人口信息管理,提高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扎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和信息录入工作。该工作纳入今年的工作重点,目前已在宝善、安泰开始试点,将在认真总结两个试点社区经验基础上,带动其他各社区做好该项工作。要对基础信息实施分类管理,抓住重点攻克难点,要充分发挥计生管理员、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计生协会信息员的作用,依靠网络资源,对人户分离对象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建立已婚流动育龄人口动态信息登记制度,保持与流入人口户籍地的经常联系沟通,确保人口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使社区的实有人口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三、加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护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全面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情选择等有针对性的服务。继续做好“计卫二合一”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签约工作。深化“新婚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咨询师”项目,提高新婚家庭的婚检率和孕前四项监测率,指导新婚家庭优生优育,并积极引导产后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高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的落实。做好随访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及生殖健康状况。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开展帮扶困难育龄家庭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地为育龄家庭提供生产、生活和扶贫帮困服务。
四、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提高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工作水平。
发挥协会组织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的作用,稳步推进“示范协会”“优秀会员之家”创建工作的开展;扩展协会会员队伍,把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群众吸收到协会队伍中来。坚持以大型活动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创新和贴近群众相结合,坚持典型和特色相结合的方法,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高育龄群众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意识,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
宣传方面,我会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要注重做到强化宣传的首位意识,坚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的融入到优质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把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列入开展精神文明教育时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努力在“新”字上做文章,通过“四进家”活动、上街宣传、授课、培训等形式,使新型的生育文化传播到千家万户,确保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率。同时,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干部员工的计生意识,突出主题,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活动,使宣传工作深入到各个基层、各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到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与综合服务相统一是建设法制化国家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计划生育工作者必须始终做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在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要严格对自己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自查,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台账、管理制度、基础档案等,特别是对社会抚养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费用的情况逐一审查,防止漏发、错发的现象发生。
三、抓重点、突难点,努力探索重点人口的管理经验。
随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工作的开展,流动人口的密度增加,这就为加强其管理增添了难度,因此,流动人口管理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新形势下,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不断创新。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检的人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季度见面签字制度,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宣传培训工作,向他们宣传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注重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知识讲座,宣传计生法规,为他们送去人口杂志、生殖健康知识图书等,使计划生育知识、政策进入到每一个流动人口家庭中,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并定期举行新生儿知识讲座、妇女保健知识讲座等,通过以上种种工作的落实,为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奠定基础。
篇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4-0051-05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诉讼制度,弥补了私诉的法律漏洞,将更为广泛的社会纠纷置于司法的控制之下。.[1]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因为从私诉角度看,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为迅速的国家,不仅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这些国家通常具有相对发达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比较强大的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这些都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有效力量。而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明显滞后于中国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需要,如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问题都不甚明确,致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很多案件得不到及时、合理解决。上述问题中原告资格问题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瓶颈,究竟哪类主体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学界及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试对此加以探讨。
一、适格主体之争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所在,只有明确了原告资格、赋予当事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才能够进一步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其他内容关系重大,如原告资格与环境公益保护的范围、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的配置以及诉的利益等等都有着重大关系,不同原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说,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在中国,私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法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即只有与案件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适格当事人,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仍是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学界主要观点
从传统的诉权理论来看,只有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意欲对侵害行为提讼的人,才有可能成为诉讼的适格原告。当事人的直接利益与案件争议事实直接相关,这是普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中对原告资格的起码要求。众所周知,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它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公共利益的特点决定了,如果要允许通过诉讼的途径救济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就不得不扩大原告资格。环境权益也是一项公共利益,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应当突破私益诉讼的直接性的限制。环境公益诉讼所要维护的利益具有公共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该制度中原告资格的范围应当相对宽泛,即不应以受到侵害为限。所以有学者主张,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普通公民等都应当被赋予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利。.[2]
(二)现有法律规定
中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可以是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而普通公民则明确被排除在外(但普通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私益诉讼,见下文所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没有适格原告时,作为原告启动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是符合法律精神的。环保行政机关针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在必要时对其提讼,应该说这都属于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拥有的权力。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其穷尽必要的行政监管权力之后,对于环境权益进行有效救济的唯一途径,是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且它也有能力应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但是,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其行为的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见下文所述)。至于新《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很多学者评价,这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中的里程碑,因为它明确扩大了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但是,此项规定显得比较模糊,而且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组织在原告资格问题上仍具有很大的争议。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8月
第29卷第4期冷凌,等: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及程序制度的完善
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上,包括宪法在内,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可以说规定得仍不十分明确。这也是导致学界对于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的原因这一。
(三)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因为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呈现出实践先于立法的趋势。由于法律中一直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因而,各地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做法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有的地方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采取宽松的态度,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允许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有的地方法院则拒绝受理某些组织提起的诉讼;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其境遇也是千差万别。
结合以上所述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最合适的选择。
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
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机关一直是提起、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各国普遍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使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做了不少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中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例,并结合实践经验,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以此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并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公共权益的目标。
(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
第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具有最坚实的法律基础。如上所述,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虽不够明确但也可以理解为含有“检察机关”,因而,检察机关在主体地位上更便于获得合法的身份。同时,检察机关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和对相关执法部门监督的权力。这些都是其担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律基础。
第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具有举证能力。作为原告,按照现行的诉讼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或部分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而在中国目前信息公开制度并不乐观的情况下,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士。这就决定了普通公民和一般组织很难实现举证责任。而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具有较为丰富的资源,使调查取证成为可能。
第三,检察机关担当原告可以有效避免滥用诉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质量。很多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不宜设置得过宽,特别是普通公民不应当成为适格原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原告门槛设置过低,会导致滥用诉权,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种担心在中国现阶段确实不是杞人忧天。而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既可以保证诉讼质量,又可以保证诉讼效果,更有助于实现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同时,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也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标准与判决标准的统一,避免因当事人分别可能造成的当事人诉求各异、法院裁判千面的现象。
(二)环保行政机关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尽管在立法中可以找到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原告受到了各方广泛的质疑。在经济学领域,20世纪中后期逐渐兴起的“俘虏理论”是对环保行政机关担当原告合理性的最大挑战。其意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将逐渐被部分被监管者所俘虏,那么监管机构很可能会因为出于保护小集团利益、地方利益的需要,产生逐渐牺牲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4]这种理论恰恰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印证。目前,中国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损害行为监管不力的情况并不罕见,多数是因为主动或被动地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压力或利益分配的影响。所以,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是有待商榷的。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认为,虽然实践中存在许多行政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现行立法中也有关于环保部门参与诉讼的规定,但由于行政机关在中国体制中所处的地位,行政机关仍不宜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容易突破民事诉讼中的平衡原理。行政机关属于法律执行机关,握有强有力的执行权,如果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容易将行政权与诉权相互混杂一起运用,这样对对方当事人来讲会形成一种强力的预期,很可能破坏诉讼平衡原理。第二,行政权与作为原告资格的行为矛盾。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而是更多的带有司法属性,这与检察机关的职能相符,而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定位相矛盾。第三,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成为掩盖行政行为失误的挡箭牌,不利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不利于公众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行政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三)普通公民和一般环保组织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针对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排除了普通公民个人这一规定,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的反响。反对者认为,这不利于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赞同者则说,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普通公民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5]笔者认为,普通公民确实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普通公民的环境权利如果受到直接侵害,完全可以以个人身份对该侵害行为提讼,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但这不应当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其性质仍然应当是普通的私益诉讼,只是他们所要救济的权利是个人的环境权。.[6]对此,很多国家是通过立法明确区分这种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7]在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权益未被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也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讼。是否存在本人利益直接受损,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即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往往只是原告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必然承担裁决结果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区别于普通诉讼原告的最显著的特点,因而其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很特殊。但是,如果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则依照中国现实情况,公民以的方式救济环境公共权益,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诚然,考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确实有很多国家赋予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例如美国 1970 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1990年修改)第304条(a)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8]。但我们不得不看到,普通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可能性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信息公开、知情权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等等。而在中国现有情况下,并不足以使普通公民具有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能力。因而,仅仅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普通公民原告资格,不仅无益于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反而会给实务界造成一定的混乱,浪费司法资源。
民间的环保团体对保护生态环境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且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外也确实有允许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但在中国,由于环保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以及受限于其举证能力,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很难承担起原告的责任。
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中,我们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立法例,但这种借鉴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中国的国情下,由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最为合适。
三、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程序制度的完善
检察机关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意味着检察职能的扩展,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又有别于普通公民和一般组织,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必须进行一些相应的完善。
(一)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从过去的实践看,检察机关通过直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督促、支持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积累了经验。立法者应适时总结经验教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从一般意义上讲,所有的违法行为都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破坏了法制统一,因而都需要检察监督。诚然,检察机关由于权力分工的要求和检察力量所限,不可能对所有违法行为实行全面监督。但对特殊问题实行重点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9]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存在于刑事领域,同样存在于严重违反民事、行政、经济法规的其他领域。.[10]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启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既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也符合中国的体制。
对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与参与刑事诉讼一样,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应如刑事诉讼一样,定位为国家公诉人。
(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
环境公益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是否应享有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另一方面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取得的证据如何运用,证明责任如何来确定。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享有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如在美国,许多州立法规定,为了维护经济公益,授予检察总长广泛调查权以提起经济环境公益诉讼。其他国家也有相关规定。.[11]中国检察机关在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应当查明案件事实,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主要证据材料,以证明诉讼主张。在刑事诉讼中,案件证据的收集一般由侦查机关完成;而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则一般只能由检察机关自己完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侵犯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诉,有时需要面对的也是较为强势的组织或机关,如果不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就难以收集充分的证据,难以完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当然,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慎重务实的态度,防止出现公权力对民事领域的不当干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调查权。
另外,从环境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制度考虑,应着力加强环境监测告知义务。监测机构要如实、完整、及时地为公众提供环境监测数据,这不仅保障了公众环境的知情权,还有助于提高原告的举证能力。.[12]
(三)严格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处分权
当事人的处分权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部分。按照近现代诉讼当事人理论,诉讼当事人只是一个程序概念,特别是在蓬勃兴起的公益诉讼制度中,更适合用“形式当事人”来界定诉讼当事人。因为扩张的原告资格决定了,适格当事人往往只是具有被认可的诉讼权利,而并非具有直接的实体权利。在原告资格扩张和当事人资格扩大的背景下,如何真正实现公益诉讼所承载的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价值,决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是否真正具有存在的意义。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在于,合理限制原告的处分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时,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而仅仅是程序适格的当事人。国外相关诉讼制度在立法中几乎都对非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进行了处分权的限制。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也应当借鉴这些规定,适当限制原告的处分权,以保证公益诉讼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
制度设计的原则应当是:凡是可能影响到环境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的处分都应当进行限制,处分权适用的审查权应当由法官实施。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原告如果撤诉,要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法院负责审查,除已提起的公益诉讼证据不足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均不得撤诉。(2)诉讼和解应受到限制。只有在和解更经济时,或者更有助于保护公众的权益,或者更有助于弥补先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时,才允许和解,否则不应当允许和解。
(四)明确损害赔偿金的归属
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正义性和外部性,诉讼的成果是普惠大众的,而不是原告专有的,因此诉讼所得理应返还于社会公众。通常状况下,赔偿可以用于以下三个与受害人或社会公众有关的方面:第一,作为基金的来源资金,列入已经建立的环境公共基金,或由法院建立新的环境公共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恢复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和环境资源的保护;第二,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按比例支付给诉讼案件中法院登记了的受害人,作为损害赔偿;第三,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为公益诉讼或其他环保做出贡献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综上所述,中国的检察机关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重视并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确定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和相关诉讼程序,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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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科技事业发展情况 甘肃省陇西县人大常委会科技事业发展情况调研组,先后对首阳中药材示范园、陇西中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川现代农业示范点、福星镇付家川核桃示范点、渭河福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甘肃大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个示范基地和4家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组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保障科技经费投入、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王占军)
崇信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助推草畜、果菜产业发展 草畜、果菜产业是甘肃省崇信县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但产业资金投入不足、标准化生产滞后、产业链条短等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对全县草畜产业、果园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培育、养殖种植技术、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提出了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10余条。这些意见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县上及时召开了草畜产业和果产业发展专题研讨会,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崇信县果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县财政扶持草畜、果菜产业发展的办法,保障了草畜、果菜产业的科学有序发展。现已建成果树经济林11.8万亩;建成肉牛规模养殖小区25个,入驻养殖户200余户;建成日光温室1204座、蔬菜拱棚15028座,种植露天蔬菜5.7万亩、无公害蔬菜3万亩。(李永强)
篇11
2、邀请县纪委卢金富副书记作了题为《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开创风清气正新局面》讲座,对全局进行了廉政警示教育。
3、组织开展了一季度软环境和效能建设网上测评工作,我局在重点执法部门中排名第2。
4、全局开展工作人员在企业兼(任)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科级干部35名,科级以下干部113名。资料已上报县纪委。
5、回复县12345平台工单110件,舆情回复3件。该工作现已移交给局投诉中心。
6、相继出台我局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2015年软环境和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7个文件。进一步明确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7、向县纪委“两个责任”在线考核平台上传我局落实两个责任开展的各项工作资料,上传内容及时规范,活动组织开展较好,受到县纪委通报表扬。
8、参加县纪委对全县购物卡情况检查、对全县工作人员在企业兼(任)情况核查等工作。
9、开展对局机关晨会、基层分局一季度软环境网上测评情况的督查,4期督查通报。
10上传县政府网站2008年以来原工商、质监和药监三局纪检监察文件。
11、上报县效能中心3篇信息。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开展创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标准化示范点工作。按照县纪委工作部署,在全局开展“两个责任”标准化工作,编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标准化建设手册》,落实每个月度工单,在县纪委“在线考核“平台上传我局开展“两个责任”系列工作资料和图片。到年底,努力为我局创建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标准化示范点。
2、积极开展创建廉政文化示范点工作。县局积极创建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吕良、城郊分局积极创建市、县级廉政文化示范点。
3、按照党风廉政和软环境文件要求开展每月行风督查,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每季度公开督查情况。
篇12
北京市、黑龙江省、河北省劳动局(组):
关于一九五七年延期毕业的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技工训练班的学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意见,凡是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总周字27号通知的规定延期毕业和分配工作的,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列入在册职工,并且领取了工人标准工资时,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这样办的,应当照顾全局,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纠正过来。
其他年度延期毕业的上述学校和训练班的学员,其工作年限也应按上述意见办理。
篇13
省计生委
全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9月1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已于10月18日公布施行。由于新修订的《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作了适当调整,为了保证调整后的政策能够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条例》公布施行后,我省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条例》规定为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要抓紧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补充,做好《条例》的各项配套工作。
二、新《条例》公布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曾经作出处理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对新《条例》公布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尚未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按原《条例》处理;对过去违反计划生育因本人责任而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处理。
三、凡在新《条例》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生育一孩的夫妻,所发放的一孩《生育证》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二孩生育的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过去已经批准的,继续有效。
五、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过去只生育一个女孩,并已领取二孩生育指标通知书或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的,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该证书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不符合新《条例》第九条规定6种特殊情况,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按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3日内到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或有异议的,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孕检确诊为未怀孕的,应交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
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配合孕检(流动人口应回原发证书所在地参加孕检)。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七、新《条例》施行前发放的农业人口二孩生育证书,凡未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加盖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的一律无效;无二孩生育证书或持未审核盖章的二孩生育证书怀孕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孕检确诊为怀孕、以后发生流产的,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经审核盖章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自新《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农业人口中已签订的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规定6种特殊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否则,合同书自动失效。
在签订二孩生育合同书时已交保证金的,合同书失效时退还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已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一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退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