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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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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问题

篇1

 

一、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众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权利,来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现象进行诉讼,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对公众权利内容不够全面,使得一些居民发现海洋存在着污染的情况却无能为力,从而使始作俑者更肆无忌惮的对海洋进行破坏,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应有着针对性的防治方向,结合不同海洋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并将其严格的实施下去,从而保证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整体架构缺乏合理性,法律体系架构过于雷同,未能结合实际的海洋区域进行相应的设计。

 

另外,缺乏对陆源污染的重视,陆源污染作为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蕴含着多种破坏因素,而陆源污染问题却没有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进行充分的体现,影响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科学性。2013年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较少,仅仅修改了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删除了第八十条的内容,海洋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样,海洋资源的稀缺,以及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发展与近年来的深化改革,调整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和适用范围及风险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上应当进行立法调整。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问题

 

海洋资源能够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而要想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则必须对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 。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情况来看,整体运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机制的落实力度严重不足,很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过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环境防治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赋予公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诉讼权利,这样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行使请求权,从而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使用权、环境权、参与权等,公民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给居民的海洋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居民所得到的赔偿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补偿,同时对保护海洋环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坏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海洋环境防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应不断的完善海洋环境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海洋环境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上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为了提高民事责任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应重视免责情况的运用,不仅要严格的执行下去,同时要根据其发展趋势不断的对免责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对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现的重大过错,应属于正当的免责事由。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已经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视,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导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运行的不合理,应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

 

首先,应站在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对其体系架构进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点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海洋环境的进化现状,对一些重点海域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行政法,不断的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例如,渤海、东海、黄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来源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应根据这些海域污染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防范措施,从而保证各个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运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针对我国南海环境保护中,对其制定了《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质量。

 

其次,应重视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对其《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所谓陆源污染主要是在陆地上所产生的污染,进入到海洋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源,陆源污染与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构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陆源污染不仅具有较多的种类,而且,数量也比其他两种污染源多,并且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陆源污染的防治条例的完善。作者认为,在对《条例》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陆源污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致化、具体化、原则化,要将其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一致,进一步完善《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与陆源污染息息相关的法制体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应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效率,为海洋环境保护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以往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十分不足,针对这类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仅要对民事法律进行完善,更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完善

 

所谓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指海洋资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相应资源的时候所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补偿机制不够全面,还依旧存在一些补偿问题,例如,一些海洋区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其污染实施者却未能对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让更多的实施者大肆而为之,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完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法》的修订,结合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岸工程、倾倒废弃物污染等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在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根据海洋区域的实际资源使用情况确定受补偿主体、资金来源、补偿程序、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升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率。

 

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来进行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生态改变,针对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坏,通过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复能力,能够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而针对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坏,仅仅通过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修复是十分缓慢,甚至是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将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这里需要对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来加快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修复的辅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为主体对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修复,再进行适当的人工辅助,将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恢复,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完善。另外,在对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完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地区或是先进国家的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例如,建设人工鱼礁、为海洋生物建设繁殖场所、栖息场所、建设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补我国当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空白,从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效率,为海洋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还应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应重点考虑海洋环境污染与相关环境保护法之间社会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权、环境权之间的平衡,根据不同海洋区域的特点,对于一些没有超标的排污所造成的损害来说,其赔偿机制应当建立在社会化赔偿机制之上,如公害赔偿的商业保险、赔偿基金等,为保证海洋环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应该加强执法改革,从以往对海洋环境执法的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应不断地对海洋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国家的,因此,在海洋环境防治法律上,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相互之间签署国际协定、公约等进一步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从而为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总结

 

篇2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篇3

一、海水養殖环境污染问题 

1、 化学污染 

海水养殖化学污染较为严重,其中包括营养盐污染、硫化物污染以及化学试剂和药品污染等。营养盐是海水养殖中经常会用到的化学物质,其主要的成分包括NH4+-N、磷酸以及其他成分。N盐和磷酸盐在水底的沉积会导致水底产生无机氮或者导致水底缺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硫化物的污染则是由有机物水底细菌的作用而形成的,其对养殖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生存有着较大的影响[2]。一般来说,为了增加海水养殖生物的产量,海水养殖管理人员必然会在水中投放化学药品或者滴入药剂,但是大量化学用品的投入和使用会杀害水中的有益菌,造成水底环境的破坏,不利于养殖生物的正常生长。 

2、生物污染 

生物污染指的是在海水养殖的发展过程中,不少养殖人员为了增加海水养殖生物的繁殖率,认为应该要对物种进行引进,甚至引导物种相互之间进行竞争和捕食。我们常见的养殖方式就是移植和引种,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在短时间内见到成效而且有利于成本的降低[3]。但是这种养殖方式也容易造成水底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物种的基因保存也受到了一定的威胁。 

3、发展的污染 

随着海水养殖行业的大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发家致富的希望放在海水养殖上,导致养殖行业发展过剩。过大的海水养殖规模容易导致海域面积的减少,对海洋的系统也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对海水的纯净度造成不良影响,也有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紊乱等。海水养殖行业发展带来的系统紊乱问题加剧了海洋环境的污染,对海水养殖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4、饵料污染 

海水养殖生物的生长离不开各种饵料的喂养。据悉,中国海水养殖生物的饵料大部分为人工合成饵料,这些饵料富含各种营养物质,对海水养殖生物的生长起着促进作用。但是,从目前中国海水养殖饵料投喂和食用的情况来看,中国海水养殖饵料有20%会被浪费,这种浪费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海底环境污染。海鱼的排泄物在沉入海底后会造成海内异养生物损耗氧气的增加,破坏海底环境平衡,给养殖生物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对策 

1、物理和化学结合控制 

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一般指的是水质的污染和水底环境的破坏,因此养殖人员可以通过采用增氧机来增加水底氧气,或者通过换水的形式来加强对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此外,养殖人员还能够通过适当的化学方法来保持海水的质量和加强养殖环境的净化。例如,养殖人员可以通过臭氧处理、投放过碳酸钠颗粒以及电化学法等方式控制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以净化水底环境,增加水底活性氧。物理和化学方法可以结合使用,采用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具有操作简单,见效快的特征,但是其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处理方法的成本较高,且不能保证彻底治理污染问题[4],因此养殖人员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慎重考虑。 

2、生物修复法 

生物修复法指的是利用生物修复技术来进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治理的方法,是利用营养动力学和生态毒理学知识进行操作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的特征在于治理时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例如利用利生素和益生菌等有益菌治理海水养殖环境污染时,不仅能够保持水底环境的净化,还能够达到控制病菌繁殖、预防疾病的作用。 

3、实施健康养殖工程 

健康养殖工程指的是根据养殖生物的生活习性和繁殖规律进行科学养殖的发展模式。要实施健康的养殖工程必须要求养殖人员能够对养殖厂进行全天候的观察和管理,严密观察养殖生物的繁殖情况和水底的环境情况。如果观察中发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处理,这样可以帮助达到高产和优质的目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海水养殖行业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一方面提高了中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少的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目前中国海水养殖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发展污染以及饵料污染等,要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保证海水养殖行业的正常发展。实现养殖业的高产和优质必须要坚持物理和化学结合的方法,或者采用生物修复法进行环境污染控制,并实施健康养殖工程。 

参考文献 

[1] 李京梅,杨士永. 基于环境质量成本模型的海水养殖业污染控制研究[J]. 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04:89-96. 

篇4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威胁

海洋生态环境对于当前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要,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环境建设。并且在当前社会资源调查中发现,海洋中包括有当前社会发展中所需要的燃气等资源条件,所以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开始对海洋领域进行探测和发展,也关系到海洋体系的有效利用管控。而在海洋环境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海洋体系的有效控制,对于海洋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正在遭受环境污染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我国近海岸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影响到海洋污染处理效果。我国是海岸线绵长的国家,海岸资源是我国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依靠海岸资源建立了独特的旅游体系、完成核电项目建设以及水产养殖等建设,但是在各项产业建设过程中,一味的向海洋资源索取,缺乏对资源的保护,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造成了近海岸污染严重问题。一方面,近海岸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人类活动因素,工业生产向海洋排污、人类活动向近海岸释放垃圾等,都严重影响到海洋的环境安全。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主要河流污向海洋输送的污染物已经达到了2000多吨,并且陆地垃圾源也向近海岸排放垃圾,影响到海岸线的实际建设,不利于海岸线的生产。另外一方面,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区域内的整体环境变化也影响到地区内的环境建设,使近海岸海洋资源受到污染。其次,从海洋生态系统的总体生态性分析而言,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存在功能退化的现象,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海洋生态物种的多样性受到影响,使我国海洋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1.当前,我国海洋生态以及陆地滨海生态系统中无机氮。含量逐渐增加,并且磷元素逐渐减少,这是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主要表现之一,严重影响到海洋水体问题,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控制非常不利,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自我净化。2.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发生变化也势必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族群造成影响,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海洋生物种类逐渐减少、潮间带生物、底栖贝类、鱼类种类多样性明显降低。3.我国海洋面积逐渐减少,其主要原因是人为的填海工程建设实施,影响到实际的海洋工程建设,不利于海洋建设管控。最后,当前海洋灾害频繁爆发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在最近几年内海洋灾害频繁发生,台风、海啸等灾害给予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与当前的环境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灾害处理中,要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控制,确保海洋灾害控制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灾害处理效果。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正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影响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效果,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管控,确保其工作处理更加有效。

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是在当前海洋环境处理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其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为目标,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实际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问题,其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当前我国海洋安全治理体系中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问题。(1)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配套的制度实施缺乏效率,影响到安全管理效果。(2)存在有法律法规过于发散的问题,尖锐的问题分散到各个法律规章制度当中,影响到法律规章制度的处理,不利于法律规章制度的实际管控。其次,海洋安全管理不够现代化。在实际的海洋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其管理仅重视对环境污染清理,缺乏安全管控意识,影响到实际的安全管控效果。(1)缺乏对沿海地区产业的合理布局,其工业化以及化工产业相对比较多,加重了海洋的污染。(2)海洋监测以及相关海洋处理技术不够发达。我国海洋技术起步相对比较晚,落后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对发达国家的各项技术进行处理,并且海洋技术处理过程中,缺乏对先进技术的转换,其海洋环保处理技术不够现代化,影响到海洋安全控制处理效率。再者,海洋安全管控系统建设过程中,滨海地区的政府以及相关人员缺乏海洋安全管控意识,同时也缺乏对海洋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宣传,不利于海洋安全控制。

三、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对于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通过对问题的实际处理,完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改善,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管控意识,确保安全管控工作实施更加有效。以下是本文为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是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合理改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其生态环境建设进行实际的控制,确保其环境建设更有效果,最大程度上提升其处理质量。首先,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保护进行制度建设,重要完成责任制度的优化建立,规定海洋安全保护的明确职责部门,并且通过职责的明确,确保海洋安全管控系统构建更加优化,也需要完成各项工作优化建设,确保工作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提升实际的工作处理效果。其次,制度建立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污染进行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手段,海洋环境之所以受到污染,正是因为部分污染问题缺乏制止,影响到环境污染的处理效果,不利于环境污染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处理中,更应该做好各项技术控制,确保技术应用更加合理,并且在海洋环境污染惩罚制度处理中,应该做好量刑处罚设计。根据不同的海洋污染程度设计完成不同的制度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海洋污染的综合处理,确保海洋污染处理更加有效,提升海洋污染处理效果[1]。最后,完成海洋生态安全立法规划,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缺乏立法保护,是影响海洋安全生态管理的主要问题,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立法处理过程中,还需要针对性完成各项立法控制,确保海洋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实现海洋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升级。如,当前国家制定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就可以完成良好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并且各项制度的建立要以“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为依据完成制度规章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更加有效[2]。(二)现代化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方法应用。传统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安全管控,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生态安全环境治理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其治理方法进行优化改进,并完成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控制,确保各项工作处理更加优化。1.完成对我国沿海地区的产业布局,我国沿海地区产业直接影响到了海洋生态环境,尤其是化工产业以及石油开采等,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良好的处理,确保各项工作展开更加优化,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处理效果。一方面,可以大力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第三产业是当前我国鼓励发展的重要产业,同时生态旅游产业也具有绿色环保的特点[3]。2.完成海洋治理技术升级。一方面,对于海洋生产中使用新型处理技术,包括新型污染处理技术、环保海洋科技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海洋系统的优化保护。另外一方面,利用当前新技术完成对海洋的智能化检测,海水利用、生态修复、立体监测观测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攻关,应用智能化系统、北斗导航、网络技术等世界先进的技术,完成智能化海洋生态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监测更加有效,提升海洋安全处理效果。(三)完成海洋生态安全宣传。海洋生态安全保护人人有责,海洋安全保护脱离不了社会的力量,所以在实际的海洋安全体系建设中,还应该注重对其安全环保进行宣传,提升沿海居民、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对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保护的意识,提升其安全保护效果控制。

四、结语

本文笔者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从安全宣传、现代化治理制度以及现代化治理体系等三个方面阐述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构建,希望能够对海洋生态安全管控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广平,张晨晓.海洋牧场生态安全健康评价系统软件构建及应用研究[J].中国科技成果,2020,21(09):55-58.

篇5

引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B平台、C平台于2011年6月4日发生重大漏油事故(简称“康菲漏油事件”)。在超过半年的时间内,渤海被污染的海域从最初的16平方公里蔓延到超过6200平方公里。受此影响,渤海或许再也找不回昔日深邃的清澈。康菲作为作业方,将溢油事件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瞒报近一个月, 2011年9月1日,在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三停”(停注、停钻、停产)后仍然有油花溢出。康菲一而再再而三懈怠敷衍,在信息披露上遮遮掩掩,在事故处理上弄虚作假,无视环境破坏的傲慢态度让中国公众怒不可遏。事故发生以来,渤海湾沿岸上百家水产养殖户遭受的损失超过十亿元,当索赔事宜提上议程,渔民们却发现困难重重。不仅存在取证、定损、开销等各种困难,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阻力也较为明显。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 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1.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长期存在“重陆轻海”的思想,公民海洋保护意识薄弱,环保维权意识普遍不高。在此次康菲漏油事件中,除了直接损失惨重的个体养殖户外,几乎所有附近的渔业公司为了公司业绩而集体声称“没有受到影响”,完全将环保之事至于经济效益之下,对维权索赔闭口不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入大量实力雄厚的外资并给予其“超国民待遇”,但由于我们对这些跨国公司监管不到位,当出现问题时,面对强势的跨国公司,各级政府部门往往都推诿避让,疏于执法。从政府到公民,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环境维权态度淡漠,使得康菲漏油事件持续很长时间而没有得到及时控制。

2.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据此,康菲漏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应就是否给渔民造成损失而自证清白,但是需由我国确定污染造成损失的程度。尽管国家海洋局在2007年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2008年国家农业部制定了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但这些标准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所以,如何确定污染范围、如何具体量化和评估损失、索赔多少却并非易事。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颁布,其中第85条规定:违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我国法律条例中所规定的最重的处罚。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太过陈旧,对污染损害责任者没什么威慑力,与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BP)赔付的400亿美元相比,实在不值一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者的违规成本太低,这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3. 政府监管机制缺失,执法效率低下。渤海湾漏油事件前后持续半年多时间,受害方维权进程缓慢,暴露出我国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监管不力及执法不力。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这次事件中,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是直接管辖单位,应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诉讼。但是据了解,国家海洋局接到康菲石油公司的事故报告后并没有及时披露漏油信息。官方说法是想先了解情况,是否堵漏,漏油现状如何,需等确认具体污染程度后再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污染面积越来越大,许多水产养殖户并不清楚大量鱼苗参苗的死亡是与海底漏油有关,依然继续投放,最终致使养殖户总损失超过10亿元。[2]

此外,漏油事件所造成的我国海洋生态食物链污染最终会影响到我国的食品安全,这涉及卫生、质量监督和工商等部门的主要职责,由这些部门提讼当然更为合适,但是这些部门也是缄口不提。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海洋管理呈现出“九龙治水”的局面,管理者包括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其间缺乏协调合作,监管效率低下,没有落到实处。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很容易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局面。

二、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处理经验

2010年4月21日,美国墨西哥湾发生重大漏油事件,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故,引起世人高度关注。美国凭借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对英国石油公司展开了刑事和民事司法调查,最终使其赔偿超过400亿美元,英国石油公司付出巨大代价。

1.美国在处理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是一起发生在一国领域内的跨国环境侵权事件。不仅涉及到美国的环境,由于油污随着洋流移动还会影响到加拿大和墨西哥甚至南美洲一些国家的海域,而且作业方不只是英国石油公司,其参股的还有日本三井物业等多家跨国公司。在这种大规模的跨国环境污染案件中,对污染者的追索赔偿不只依据美国国内法体系,还参考了相关国际法。

在国内法层面上,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侵权诉讼中,美国《石油污染法》、《清洁水法》是主要裁判的依据。美国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扩大了石油污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和相关设施负有责任的所有者、作业者和其他主体,应对漏油负责。该法广泛包含了各种受损害的客体,不仅要求英国石油公司对因环境破坏造成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损失、政府收入减少进行赔偿,还要求对额外的消防、安全和健康等公共服务费用进行赔偿,而恢复受损自然资源的费用则以修复费用计量而不是当前市价计量,同时允许受害人和相关团体依据其他制定法,向责任者索赔以及政府对责任人的刑事处罚。[3]此外,对于《石油污染法》中关于责任限额设定在7500万美元的这一条文,在其中的1004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也有所补充:负责方的以下行为具有排除责任限额的效果:(1)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2)违反适用的联邦安全、构造或操作规则。据此,对于这一损失远远超出7500万美元的石油泄漏事故的索赔就有法可依。美国《清洁水法》311(33U.S.C.1321)条款也规定:“……发生石油泄漏事故的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行者应承担严格责任……。”[4] 依照严格责任原则,受侵害方只需要证明侵害方的行为与自身受到的侵害有因果联系即可认定责任。根据此法,美国及当地民众作为受侵害方只需提供由于英国石油公司的错误行为,造成了漏油事件这样一个结果,就可以向英国石油公司索赔。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弱势受害民众的利益和防治环境污染。英国石油公司除了承担美国《石油污染法》、《清洁水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责任外,还要面对众多的私人索赔以及特定行业或群体的集团诉讼。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已有渔民、租船船长、承运人、饭店、度假村经营者及当地居民提起集体诉讼,要求赔偿其业务或生计损失。除了《石油污染法》和《清洁水法》,美国依据1980年《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中遵循“谁污染谁负担”的基本原则,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的”责任,由此所涉及的责任人不仅有污染制造者,还可能会牵扯到项目以往的所有者甚至母公司的经理及股东。[5]

在国际法层面上,美国依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84年和1992年议定书之规定:当某一事件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领土包括领海中造成油污损害,或已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中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时,索赔诉讼可在上述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法院发起。还有199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71年《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公约》,都为采用诉讼手段解决石油污染事件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障。尽管追究英国石油公司的环境刑事责任并不可能恢复已受破坏的环境或者减轻当地居民的痛苦及损失,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处罚的力度与公正性,不仅给污染者一个沉痛的教训,也给世人一个警示。

2.美国政府的行政举措。历史上处理类似污染的实践表明,处理进程的缓慢使得受害者通过传统司法途径追索赔偿的努力不仅艰难,还往往陷入“迟来正义”的僵局,而行政力量与司法制度的结合将会使索赔行动更有效率。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10天,美国政府就确认英国石油公司为事故责任方,应承担一切清污工作和可能的花费。美国政府处理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行政举措包括:

第一,建立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美国迅速成立了由l6个联邦政府部门组成的漏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Restore The Gulf”,总体负责应对危机,并且每个州政府都建立了地区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简称ACP),这是对已有应急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该项预案在应对溢油事故中起了联系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作用,在有效协调各方力量的同时及时按照当地情况迅速调配物资。[6]

第二,加强政府监管。在政府的督促下,不到两个月,英国石油公司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事故发生当天,奥巴马政府就要求调查机构30天之内拿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后,美国政府重建了联邦海底钻探监管体系,增加了监管预算与培训,并提高监管标准以跟得上近海钻探领域的技术进步。另外,政府组织技术专家编写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油污清理技术导则用以指导清污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加强对环境的监控工作,为以后研究提供数据基础。[7]

第三,发动群众力量。美国民众有着强烈的环保意识,政府广泛调动了社会公众力量参与事故处理,如征集商业船只或雇佣当地居民驾驶自有渔船进行出海清污或者救灾货物运输工作等。

三、我国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

美国政府在应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时所采取的策略、做法值得借鉴。我们必须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加大力度。

1.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政府作为海洋环保工作的领导者,需加强海洋管理的主动性,把海洋环境保护纳入重要的管理议程。各级政府要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大力进行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教育,营造保护海洋环境的氛围,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权益维护意识,使公众认识到 “海洋存亡,匹夫有责”。同时实施“海洋保护从娃娃抓起”工程,加强对青少年的海洋环保引导教育,确保海洋环境保护后继有人。要帮助企业转变固有的“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观念,明确海洋环境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依托,只有保护海洋才能更好地利用海洋。[8]

2.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的《海洋法》已经实施了近22年,在此期间,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表明旧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求,亟需完善。第一,扩大环境污染法律范围并放宽诉讼条件。要允许政府、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诉讼单位,并且允许受害区域居民提起集体诉讼,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第二,加大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 (下转第95页)(上接第92页)古语有云:“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可以借鉴美国《石油污染法》提高最高罚款金额,可以有条例补充特殊情形,罚款金额上不封顶。这样才能让潜在的海洋环境污染者有所忌惮。第三,要求海洋开发公司缴纳生态风险基金。政府需认识到海上作业活动的风险性,提前做好应对事故准备,如提出污染标准,要求海洋开发公司预先缴纳生态风险基金等。一旦事故发生,可以预先提取基金进行污染处理工作,以免酿成更大的损失。

3.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管。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必须做到事前控制,严加防范。由于海上作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风险的特点,在海洋开发中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海上作业活动的约束及对企业行为的监督,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要调整我国目前的海洋管理体制,明确“九龙治水”中“九龙”各自的职责所在。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实时控制海上作业情况。另外,可设立专门的海洋监管机构,加强国家对海洋管理的监控与指导。[9]

4.提高应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海洋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包括解决此类事故的法律制度,抢救、协调机制,行政力量的运用,各种社会资源的调度等。同时加紧研发处理海洋环境污染的新技术和监管技术,以跟得上海洋作业活动的发展。[10]通过司法与行政力量的结合以提高污染事件的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1]王社坤,陈若英,王成.康菲漏油事件的法律追问[N].光明日报,2011-09-22.

[2]养殖户损失约13亿,康菲自称未收到索赔要求[EB/OL].新 华网,2011-08-25.

[3]李志刚.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各方赔偿责任划分分析及启示[J].国际石油经济,2010,(8).

[4]夏禹.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司法解决途径[J].法与实践,2011,(2).

[5]靳婷.从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看美国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J].中国检察官,2010,(12).

[6]刘亮,范会渠. 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溢油应对处理方案研究[J].中国造船,2011,(7).

[7]吴晓青.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处理之鉴[J].证券市场周刊,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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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

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

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

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

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

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

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

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

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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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总面积约为33600万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0.9%。海洋对于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称为“生命的摇篮”。但是在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与破坏[1]。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2]。目前,海洋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也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当面临环境问题时,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治理方法解决这一危机,逐渐成为当前环境学者们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预防主要分为两方面: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3,4]。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采取的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

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首先应该着手于对污染现状、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会带来污染。如果不及时对污染进行处理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资料情况,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海洋中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通过对比变化数据,分析污染的变化趋势,交于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突发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在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突发污染,应该及早的监测出污染状况,并把突发状况汇报应急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减少突发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5]。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制度上、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2.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学科。由于海洋污染监测涉猎因素较多,运用资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目前为止,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监测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对有效开展海洋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我国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海洋污染监测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为其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在工作职能、监测体系建设、海洋突发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等方面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规范。

2.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属于应用型学科,各种污染监视、探测工作都依赖于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的监测设备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而且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监测机构工作经费与研发经费缺乏,对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7]。许多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尚不成熟,短时间内不能正视投入使用,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随着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污染监测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海洋污染监测网络的整体发展水平呈下降趋势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3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运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高效运行,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监测缺位现象的出现,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不断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根据监测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梯队建设,推动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发挥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责任,克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实践中,关于政府的这一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时进行采取治理措施,以减少海洋污染的持续发生,对人们生活健康造成的影响。由政府承担海洋污染治理责任是同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管理者的职能相对应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时间的不同而发生适当的转变。在污染范围较小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污染责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围对海洋环境重大损害时,污染责任方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这时就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体系,对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续扩散,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体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加剧,立法工作变得更为重要。建设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填补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国关于海洋污染治理领域的立法较少。建议在创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法》、《海岸带管理法》等法规时,明确设立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专业化,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2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需要从源头解决海洋污染治理部门内部及其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使污染治理执法坚强有力。首先,要建立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每个部门责任者应亲自抓治理工作,确立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规者,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世锋,秦诗立.海洋开发战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45.

[2]宋亚莲,孙娟.浅谈环境监测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仪器仪表与分析监测,2003,4:45-46.

[3]杨留强,王彦昕.试论我国环境责任的重构[J].广州环境科学,2008,1: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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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早在1982年,联合国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构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对以前海洋相关规范进行总结的同时,更加详尽地对海洋环境保护在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说明。同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对其作出了修改。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更好予以落实,国务院相继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海洋环境的基本保护框架。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使得中国海洋环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在1996年被批准加入公约,对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废物倾倒、海洋污染应急等。在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与《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中,对于海上溢油应急系统的建立作出了规定,当发生了溢油等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做出相应,最大化减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建立有相应的海洋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如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就有所规定。总之,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多位一体的体系雏形,共同保障中国海洋环境安全。

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

(一)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河水淤积、海岸侵蚀严重、海洋灾害频发等。中国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来水质明显下降。海域内生物种类多达数万,但在大肆捕捞的情况下,也导致了物种锐减,某些物种甚至濒临灭绝。在各个主要的河口淤积现象较为严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学物质连年增加,出现了侵蚀问题。另外,由于对于海洋资源的不断挖掘,也导致诸如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公众保护意识不够

近年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长期以来老旧农耕文化的影响,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近年来出现了过度捕捞等不合理的开采现象,公众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参与不够。即使在出现了海洋环境污染的现象之时,对于事后救济的相应不够,不能较快遏制污染的扩大。与此,当自己的海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三)海洋保护规范与执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统一的规范是具体政策落实的基石,在海洋资源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之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目前缺乏海洋领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综合性也不够,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在一些地方,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实施细则。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对于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不能够得以有效的落实,不利于应急问题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环境的违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权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担这较小的违法成本。

(四)政府监管缺失

海洋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对于海洋中的物种进行开发,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态平衡,可以建立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对其进行管理。中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对海洋问题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因而,这也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反馈不及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做得不够,缺乏协作。在出现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门也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监管缺乏力度。

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上层建筑,加强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在现有法律基础之上,要迎合新的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重新梳理,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难题。在进行海洋环境法律修改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尚未纳入保护体系的内容进行设计,诸如对于海岸线的管理没有同意的保护,对于尚未纳入部门要尽快填补空白,使得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时也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海洋法律法规。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让各种标准的完善跟进。中国应该以国际标准为蓝本,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环境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出的标准,要注意在符合中国保护的标准前提下,有效填补法律规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出本地适用的地方性标准。在法律规范和海洋环境标准的共同完善下,能够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有力度的指导。

(二)提升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仍然不足,必须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这就要求广泛的公民拥有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自己亲身参与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中来。对于现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要积极运用一些现代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电视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树立保护海洋环境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公民学有标兵、赶有方向,早日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危机意识,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三)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队伍建设

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协作精神、高校有力的执法来予以补足。目前的海洋环境队伍散漫,没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虑把可将他们集合到一起,接受统一调配和培训,强化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同时,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选拔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队伍,应该秉持较高的标准,从心理素质、团队意识、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确保优中选优,真正选拔出适应于当今海洋事业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范中,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此外,还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组织,与其他国家广泛合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交流。还积极学习其他海洋强国的先进技术,加强对于海洋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软实力,与其他国家展开项目计划,获得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也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硬件设备。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要通过多措并举,共同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建设。十报告指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只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各种不足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早日将中国从“海洋大国”提升为“海洋强国”。(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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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

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

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

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

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

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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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辽宁省的庄河地区,为了发展好本地区的海洋渔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非常重视海洋环境的监测工作,力图营建安全、环保的蓝色海洋。庄河地区的水产技术推广部门,为当地海洋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海水养殖的重点内容就是海洋环境的水质监测,辽宁省庄河地区的海洋和渔业监测中心,有着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监测仪器。比如,为了更好的监测海洋中的重金属含量和药物的残留状况,就从国外引进了国际上最先进的ICPMS仪器。利用这种仪器监测海水中重金属的含量,监测限比较低,基本上能达到微克的程度。

1.设置疫病防治测报点

庄河地区的海水养殖产品中,主抓海参的防治监测,当然也不放松对海蜇和虾的监测工作。基本上是每月监测养殖户的养殖池塘两次。检测的内容有酸碱度、溶解氧、盐度、水温、硝酸盐氮、氨氮以及浮游植物等。当疫病防治测报点发现问题或者有养殖户发现水质有不好苗头时,水产技术推广站的专业人员就会马上到发现问题的水域,及时的帮助养殖户解决水质指标异常现象,以及海蜇或者海参在养殖中出现的生长缓慢、腐皮综合症等问题。同时,监测站的专家还认真的指导海产品养殖户,对养殖池内水质环境的管理和调节。

2.建成无人机航空检测基地

2012年的时候,我国的国家海洋局提出在沿海省市建立无人机航空监测基地,辽宁省的海洋和渔业厅研究决定,在大连庄河的蛤蜊岛建设无人机航空检测基地。无人机航空检测基地建成后,当沿海地区突发事件时,有关的专业人员就会第一时间奔赴海域现场。这种现代化的海洋监测管理手段,对治理修复海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海岛,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以及快速的发现和了解海面溢油和海冰状况,都可以进行实时的监测,提高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效率。

二、大力发展海洋渔业

由于庄河地区加强了海洋环境的监测工作,实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消除,因而周边地区的海域海水各项指标都很正常,非常适合海洋渔业的大力发展。2009年的时候,曾提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庄河地区这几年,不断发展自己的现代化特色渔业,提出打造东北海洋城的构想,并且做深做活海洋渔业,开拓欧美国际市场。

1.发展现代特色渔业,打造东北海洋城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就是沿海地区的渔业发展。在我国的东北地区,有个以发展现代化特色渔业的海滨城市,那就是辽宁省大连的庄河了。这些年,庄河市正在营建都市型的现代化渔业经济,就是集品牌、生态和特色为一体的渔业经济。若想做到这点,就得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水产品养殖户在苗种培育阶段,一定要保证苗种的无公害。其次,养殖户一定要时刻关注养殖池的环境建设,疫病防治站的监测人员,免费定时定点的对养殖户的养殖池进行监测。最后,在水产品的流通环节方面,力图达到保质保量,这是渔业生产的关口。同时,庄河市在海洋渔业发展中,广泛推广科技的创新技术,总之,庄河市的渔业龙头企业是海参的养殖,在海参养殖业的带动下,庄河地区的渔业经济正蒸蒸日上。在此基础上,庄河市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打算在庄河建成辽宁省的海洋产业区,并把庄河市打造成现代渔业的海洋城。

2.做深做活海洋渔业,开拓欧美国际市场

庄河海洋渔业的主打品牌是贝类养殖,这些年,贝类养殖业逐步由浅海向深海过渡,渔业产品的加工行业也由最初的加工业向终极商品转变。庄河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了“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了解决养殖户棘手的贝类人工育苗技术,庄河特意建立了一座世界上最大的贝类育苗室,恢复了庄河地区贝类养殖的优势资源,同时,庄河市还下大力气,投入近千万元,用于当地海洋环境的治理。在渔业发展方面,庄河市重视科技的创新把浅滩的杂色蛤养殖推向深海,实现贝类养殖技术的重大转变。以往的浅滩养殖有很多弊端,比如,贝类的抗风力较弱,病虫害也多,贝类的死亡率比较高。而深海养殖,就可以避免这些缺点。深海养殖的好处很多,比如,不怕自然风暴的侵扰,水质没有受到任何的污染,非常有利于贝类的生长,另外,深海养殖贝类,还可以把赤潮现象消灭掉。那是因为,养殖在深海的贝类,把赤潮中的生物当作了自己的食物。这样一来,赤潮中的生物反而促进了贝类的生长繁殖。可见,深海养殖贝类,不仅净化了海域的水质,还改变着海洋的环境,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因而,这些年,庄河海域里的鱼和虾逐渐的丰富了起来,随之而来的就是水产品加工业的繁荣发展。庄河的河豚鱼罐头和调味杂色蛤等品牌食品,深受国内外顾客的欢迎。目前,庄河的渔业产品已经打开了欧美国际市场。

三、结语

广阔的蓝色海洋,孕育了丰富的可用资源,海洋渔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主产业之一,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工作,可以保护海洋的环境,为海洋渔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辽宁省的渔业经济大市庄河,在发展海洋渔业、进行海洋环境监测方面,做出了表率的作用,也取得了很好地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练兴常;整治陆源污染净化海洋环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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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沿岸海域开发活动增多以及近岸海域集约化和半集约化养殖的兴起,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养殖污水等排放入海,渤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趋严重,以渤海三湾和部分城市近岸海域污染为甚,海水富营养化程度不断加剧。氮磷比作为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指标,一般海水中正常的氮磷比值为16∶1。在20世纪80年代初,渤海海域氮磷比为2∶1~3∶1,在90年代初为5∶1~10∶1,在90年代末升高为16∶1~24∶1,2004—2006年氮磷比均值约为50∶1,至2008年渤海海域氮磷比达到67∶1,局部海域高达200∶1,其中无机氮含量日益升高,渤海海域营养盐结构由氮限制演化为现今的磷限制。水体的富营养化使得赤潮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渤海赤潮灾害发生的频率和规模也确实在不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渤海有史以来记录到的赤潮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每年仅为0.1次,年发生面积90km2,进入90年代后平均每年发生赤潮2.7次,年发生面积超过1750km2,21世纪初年平均发生赤潮11.4次,年发生面积超过2830km2,2011年发生赤潮13次,累计面积为217km2。

2、高温高盐水入海,直接影响渤海水体环境环

渤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处海河流域、辽河流域、黄河流域下游和山东半岛、辽东半岛,是我国水资源最为紧张的区域。为缓解淡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各省市大力发展海水淡化项目,至2010年,环渤海地区主要海水淡化工程的海水处理能力已达到36万t/d,在淡化海水过程中大量浓缩的高盐海水排放入海,对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且近些年来,各地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地下水资源被破坏等问题,使得入海径流大大减少,尤其是黄河流量大幅减少,这些都是造成渤海海洋生态用水量逐年降低,海水盐度不断升高的原因。环渤海燃煤电厂已有40余座,均采用海水直流冷却方式,大量的温排水涌入海中,加之渤海湾内水动力条件较差,温升扩散相对开放型海域较差,温排水的影响使得近岸海域的生物群落结构、主要生物物种和种群密度等都发生变化,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游泳动物等的生存环境也随之改变,改变了原有的生态系统,并造成一定程度上渔业资源的损失。

3、陆源污染严重,损害近岸海域生态系统

陆源污染物入海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在近岸海域,约为90%的污染物来自陆地,2009年《渤海海洋环境公报》的数据显示:渤海沿岸实时监测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共100个,工业排污口32个,而这些沿岸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75%的监测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40%的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27%的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有所恶化。2011年,排入渤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达到97.4万t,包括化学需氧物质、石油类、营养盐和重金属、砷等,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业耕作产生的含有机污染物污水也被冲刷或直排入海,多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开始被检出,666、DDT的检出率均较高,部分排污口有机氯农药的含量明显高于我国近岸海域的平均水平(<10ng/L),海湾、河口、湿地滩涂等典型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由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巨大,各地政府向海要地的欲望越来越强,港口码头、人工岛等涉海围海造地工程不断上马,沿岸地区海岸线不断被拉直,水动力条件大幅改变,围垦、泥沙淤积及过度开发利用等因素导致岸线缩短、自然湿地面积大幅萎缩,其中以盘锦滨海湿地、天津近岸湿地和黄河三角洲湿地破坏最为严重。海岸工程的建设还影响到环渤海区域生态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分布不均、林龄老化、林种和树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凸显。

4、海源污染增多,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随着环渤海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港口建设的加快,船舶流量逐年提高,海上倾废、港口及船舶污染都在影响着海洋环境,同时因石油运量增加,船舶发生事故性溢油的风险加大。渤海海域现有20个海上油气田,165个海上石油平台,海上油气田与沿岸的胜利、大港和辽河三大油田,构成了中国第二大产油区,产量占全国50%以上,但在近两年里也是事故频发,尤其是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蓬莱19-3油田在钻井过程中相继发生两起溢油事故,导致大量原油和油基泥浆入海,河北省秦皇岛、唐山和辽宁省绥中的部分岸滩发现来自蓬莱19-3油田的油污。受溢油事故影响,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虫幼体及鱼卵仔稚鱼受到损害,底栖生物体内石油烃含量明显升高,海洋生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

二、当前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

面对渤海海域日益严重的污染状况,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到环保部门,从海洋专家学者到广大从业人员都在集思广益讨论着渤海污染的治理方法并付诸实施,为恢复渤海海域生态环境、推进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做着不懈的努力,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1、严格管控陆源污染物入海及区域排污总量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等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面对渤海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要按现行法律法规严格管控陆源污染物入海,关停和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企业,处理违法排污单位,鼓励绿色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加快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沿渤海区域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按照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原则,测算各海域环境容量,确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许排入量和陆源污染物排海削减量。加强监控、核查和监测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继续推行海洋节能减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2、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积极推进生态修复

加强海岸带的生态保护,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开展,防止海岸的侵蚀、挤占,切实加强海岸线、海滩的保护;沿海地区尤其要注意不得超采地下水,节约使用地下水资源,防止海水的倒灌和入侵,保护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加强对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过度捕捞,在内湾或浅海处选择性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可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努力搞好沿海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人工鱼礁建设等工作,加大受污染滨海滩涂、湿地的整治力度,减少或避免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侵害;建立相应的影响评估模型,评价沿岸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切实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

3、改变现有管理机制,集中海洋执法力量

环渤海区自北向南分布有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和山东省,涉及13个地市,行政区域跨度大,海洋与环保管理部门多,涉及各方利益复杂,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完善。要改变渤海污染的现状,必须要建立区域性的陆海统筹污染防治机制。各相关省市政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和交通等涉海部门须确立共同的目标,将各部门执法力量集中起来,建立联合联动共享的机制,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与执法监察工作,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环境放在首位。加强海上巡查,对海洋石油、海上航运和港口码头单位发生的溢油漏油及违规倾废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当发生严重污染事故时,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污染处置,降低污染损害。

4、以渤海环境问题为契机,完善法律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多部法律法规、规划相继颁布实施,但对于渤海这类区域性与综合型并存的海域尚缺少针对性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当发生污染损害事故时,不仅涉海管理和监测部门各行其是、缺少协调,在执法和损害赔偿方面更是各自为政。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和环境标准进行编制出台,以解决渤海的环境问题为契机,以期能推广并解决其他此类海域的环境问题。

三、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几点思路

渤海的问题受到环渤海区各省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各方面通过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海洋执法管理,控制污染源排放,开展生态修复等方式和手段加强渤海海洋环境的保护,污染状况有所好转,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进一步实现渤海环境治理的目标,构建和谐渤海、生态渤海,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1、加强对海洋从业人员的培训

海洋经济的发展,给海洋产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其中2010年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350万人,新增就业80万人,2011年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420万人,比2010年增加70万人。保护海洋环境,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不仅从事海洋行政管理、海洋执法和海洋环境监检测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了解海洋环保知识,更多的涉海从业人员,如沿海企业责任人、海水养殖户、涉海工程建设者等非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对法律法规等知识有所了解,因此对这部分涉海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很有必要,使其掌握一定的海洋环保知识,提高其海洋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在工作中身体力行的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推进海洋环保,才能逐渐改变只向海洋要经济效益、却把海洋当作垃圾场的意识,让海洋环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对海洋环保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海洋(涉海)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目前海洋(涉海)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一般采用建设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程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其中施工环境监理工作是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单位负责,但在实际当中一般是施工单位环保员负责具体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则主要负责施工进度、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上存在着重视程度不高、专业水平不够等问题。为此,应该考虑建立并完善海洋(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理制度,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环保员必须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获取相应的资质后方可负责海洋环境监理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除追究施工单位责任之外,还要对监理单位予以问责和处理,从而明确并规范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理与保护工作程序和内容,确保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3、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

目前在海洋领域实施了一些广义生态补偿范畴的海洋开发利用收费制度,如“排污(倾废)收费制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近年来,渤海沿海部分省市探索性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工作,2007年山东省确定了生态补偿的对象和标准,2009年1月的《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及其他一些与渤海社会经济与环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均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渤海治理的新的途径和手段。但与陆地生态系统相比,海洋生态补偿的系统研究较少,且尚未从产业开发的角度,运用市场手段来真正建立补偿标准。尤其是当发生诸如蓬莱19-3油田溢油灾害事故时,对渤海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养殖等相关产业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所作的补偿金额十分有限,进行生态损害补偿又缺少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支持,索赔工作进展处于尴尬境地。因此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更多的关注公众利益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4、提高海洋产业开发技术标准

目前在渤海区除了海上油气田和海上石油平台之外,还有11个热点开发区,19个海水增养殖区,5个大型海水渔场,7个倾倒区。作为河北、辽宁、山东三省和天津市海洋产业开发利用的热点区域,在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海洋执法管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的同时,应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海洋产业开发的技术标准,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涉海产业开发企业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等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确保在用海过程中能做到科学开发、综合利用,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后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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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洋农业相关人才匮乏

大连作为全国沿海城市之一,海洋农业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急需海洋农业科技人才。然而现在海洋农业的人才队伍却难以满足海洋农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已有的高级、副高级海洋农业技术人员多数已接近退休年龄,另一方面海洋农业的队伍普遍学历较低,一些人员又是非海洋渔业专业毕业,加之工作实践经验少,使得海洋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整体发展和能力建设速度趋于下降,使整个海洋农业人才队伍比较薄弱,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不足,发展的动力和后劲不强,短期无法实现科技服务质量上新的突破和革新。

1.3海洋农业资源枯竭

目前大连绝大多数的海洋农业生产活动都是在近海海域进行,由于海洋农业的发展,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与管理,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顾资源的现状,盲目开发。渔业生产主要是拖网作业方式,拖网捕捞毁坏了海底珊瑚群体,严重威胁了鱼类的生活环境,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产生巨大的威胁,导致大量鱼类资源减少。一方面,工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物过度排放,给海洋带来严重污染,造成海洋生物大幅度减少;填海造地、盲目攫取海底能源等开发行为,使海洋生态资源枯竭。造成海洋农业资源的枯竭主要有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野蛮的作业方式、环境污染问题三个方面。

(1)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一些企业和个人盲目地增加效益,人为地增加产量,超出了资源的再生能力,渔业的资源将面临严重的枯竭的危险。目前有限的海洋资源难以满足强大的捕捞强度,海洋农业的发展靠海洋资源,过度的捕捞,加速了海洋农业资源的破坏。

(2)野蛮的作业方式,海洋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各种违规方法,使海洋生物资源不断减少甚至灭绝,政府管理部门抓不胜抓,长期如此,必将破坏海洋农业的持续发展。

(3)环境污染问题,各种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加处理或处理程度不足倾流入海,成为海洋环境的重大污染源头。其他海洋经济活动对海洋的污染,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海洋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对海洋农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失。海洋农业环境恶化随着工业、农业的快速蓬勃发展和人口的膨胀,污染源迅速增多,使海洋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给海洋生物资源造成严重威胁。据2013年12月30国家海洋局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污状况,我国78个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占比过半,辽宁超标率为60.9%。辽宁省水域流入渤海的大小河流几乎都被污染。双台子河等15条河流入海监测断面水质为劣五类,环辽东湾的辽宁盘锦、营口、葫芦岛等市的海洋排污有增无减,仅锦州一市每年排入海域的工业废水达5538万t,含污染物1214万t。

2海洋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2.1政府缺乏引导

海洋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目前政府对海洋农业的管理机构虽然存在,但管理力量严重不足,海洋农业有关政策制定得不及时,并且得不到落实。海洋农业的发展,主要由渔民主导,渔民的一些不正当做法,政府缺乏引导,个别渔民还无视管理规范;另一方面,对海洋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政府不能及时掌握解决,渔民对政府失去信心,直接影响海洋农业的发展。

2.2重要水生物基因组研究过于片面

大连的海洋农业产业规模和经济总量目前正逐渐增加,但总体上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海洋农业发展的科学技术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只在半滑舌鳎、鲤鱼等少数物种开展了全基因测序工作,全基因组选择育种研究方面发展缓慢。应该增强在海洋生物基因测序方面的成果,由于只是注重少数生物基因方面的片面研究,制约了辽宁省海洋农业产业规模和经济总量的提高。

2.3渔业基础设施落后

我国是渔业大国,而不是渔业强国,表现在海水养殖业,主要体现在渔业产业基本设施陈旧老化严重、技术保障支撑不配套等问题。目前,在海洋渔获物总产量中海洋捕捞业的产量约占全国的60%。很多地方海洋捕捞的产量已接近种群数量增长曲线的临界值,一些品种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种群数量增长的临界值。海水集约化养殖技术尚未形成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急需研究在不同生产模式、不同生产对象、不同操作环节的养殖技术标准体系。目前集约化养殖方式主要以粗养、散养为主,集约化水平不高。

2.4海水养殖生物投入品研发滞后

海水养殖中疫苗、渔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对保障水产品的安全有重大影响。而我国养殖安保产品研制起步较晚,不能满足海洋农业所需的技术要求。新型安全渔药的研究比较落后,为了防治各种病害大量使用各种兽药、农药甚至化学试剂,严重影响了水产品的安全。水产动物营养需求研究缺少系统性、全面性,专用的配合型高效环保饲料开发严重滞后,饲料的开发和使用技术有待提高。海水养殖中的渔药、饲料的滥用,既浪费了天然渔业资源,又破坏了水体环境,对海洋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

2.5水产品加工技术落后

水产品一经捕捞后,如不立即采取必要的保鲜措施,就很容易造成水产品的腐败变质。目前大连主要的水产加工方式还是冷冻保藏,机械化和技术工艺难以满足现在社会的需求。在加工和综合利用方面与发达国家水产品加工相比存在巨大差距。一是水产品加工量较低,大多数都是直接出售;二是深加工技术含量低,加工的种类较少,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三是对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综合利用较少,水产品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大多数都用来生产鱼粉,对废弃物中有价值的成分难以合理利用,大大浪费了资源;四是主要加工方式还是传统产品的加工方法,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能做到工厂化生产,效率较低。

3促进海洋农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3.1转变发展思路,明确发展道路

海洋农业发展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跳出过去以海论海的观念,由传统相对独立的海水农业转变为海陆统筹发展的海洋农业;由粗放型无序捕捞海洋渔业资源向集约性工厂化利用海洋渔业资源转变;由无偿使用海域、竭泽而渔式开发海洋渔业资源向海域有偿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农业转变.走适度捕捞、集约化养殖、精深加工、标准化生产的发展道路。避免竭泽而渔式的捕捞方式,适度捕捞,逐步取消传统的自然采捕的渔业,进行人工增殖和工厂化养殖,提高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使海洋农业持续高效地发展。沿岸淡水对浅海海水盐度的冲淡而造成养殖对象的生存,破坏了养殖生物的生存环境。不要走“先污染、后治理”道路,实现科学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的有机结合。

3.2健全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海洋环境评估制度。对海洋资源开发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查,使其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管理。二是建立净化污染物入海国际化标准制度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制度。减缓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对海洋农业的影响,加强对沿岸工业和生活废水、污水等污染物的管理和治理,对影响海洋农业发展的其他海洋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三是建立起满足种群生长曲线最大捕捞量的控制制度,使渔业资源保持稳定。要严格控制近海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保持渔业资源相对稳定,完善相关海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管理制度及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海洋监察制度,为海洋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法律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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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以山羊绒贸易为例,山羊绒作为内蒙古的优势资源,产量居全国首位,其相关产业链条对内蒙古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此引致的山羊绒大量出口需求,刺激了当地农牧民饲养山羊的积极性。但是山羊不仅吃草,还吃草根、树皮,对地表植被和草原植物生态破坏极大,草原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80年代以来,80%的草地被破坏或沙化,但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山羊绒出口并没有给我国带来丰厚的利润,相反,由于我国的羊绒制品在国际上缺乏知名度,自主品牌严重不足,羊绒制品的出口一直靠低价扩张,形成低水平的数量型增长。比如,羊绒衫的出口价:2001年为每件31美元,到2006年则下降到每件2.8美元;而且企业的加工费只占到羊绒衫售价的1/40。尽管中国是全球羊绒资源和羊绒衫出口第一大国,但中国企业由于大都是以低价出口羊绒资源或为国外公司贴牌生产,付出生态代价的同时仅赚取微薄的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