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甲供料”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甲供料”对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
三、甲供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安企业,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只能由乙方缴纳,但是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并不是乙方建筑劳务产生的,乙方缴纳的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税款后,必向甲方结算,实际负税人为甲方。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甲供料”征税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平衡“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方式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故施工方在其结算书中,计算营业税的基数(即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原材料价款。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企业在结算书中不包含甲供料及税金,这只是预算部门的一厢情愿,乙方还是照旧缴纳甲供料营业税,不缴纳就是逃避税收。
四、“甲供料”存在的税收风险
由于“甲供料”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因此,对甲方和施工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就“甲供料”的不同操作方式及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
(一)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
“甲供料”实际操作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甲方自购、委托乙方代购和合同外供料。
1.甲方自购材料。是指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其他考虑,在与施工方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全部或部分建材设备,这些材料设备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
其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材设备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材设备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凭票据先后计入“预收账款”和“工程施工”科目核算。此形式实质是甲方将购买的建材设备销售给施工企业。甲方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有的税务机关曾规定如下: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用材料应取得供应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在将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注明“甲供材料”字样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施工单位,并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一并作为该项成本、资产、费用的原始凭证入账,施工单位则以工程发票入收入账,以建设单位转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成本入账。
2.委托乙方代购。是指甲方出面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材并取得相应物权。甲方负责把供应商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发票转交给乙方。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这部分材料金额,甲方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时是通过乙方户头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其特点为甲方只是对材料设备采购起到监督作用,没有应税行为,甲方不缴纳增值税
3.合同外供料。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部分。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直接在“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乙方不核算。
(二)乙方应注意发票的开具金额
“甲供料”虽有上述形式,但按营业税规定除装饰劳务外,乙方都要按工程全额来缴纳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具体文件规定在“甲供料”中乙方应如何开具发票。因此,在对甲方开具发票时,乙方要依据“甲供料”的不同形式来开具不同金额的发票。
1.乙方全额缴税,全额开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甲供料”部分.乙方在实际操作时,一方面需从甲方或材料供货方索取增值税发票,登记建筑材料的购买成本。另一方面在给甲方开具建筑发票时,也要将这部分材料金额包含在开票金额中。
2.乙方全额缴税,净额开票。这种情形是指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不包含“甲供料”部分。
五、“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
(一)建安营业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未将“甲供料”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料”中的建材设备是甲方购买的,建材设备供应商肯定把材料设备发票开给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材设备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据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料”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二)增值税风险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材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料”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甲供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料”合同。给甲方。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1)施工方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2)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盖施工方公章;(3)材料采购款可以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4)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或者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上述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料合同,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
篇2
加强风险管理运行环境分析是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我们在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前,首先要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管面临的风险环境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从去年摸底的情况看,分局所得税税源税户总体户数变化不大,内、外资企业户数占比为94.24%和5.76%,税源占所得税总税源的34.08%;所得税税源前4位行业排序为:制造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和建筑业,占分局所得税总税源的90.47%;从所得税规模税源税户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分局所得税税源大户不多,微利企业偏多,且税源税户分布不均衡。实际应纳税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3585户,占税源企业总户数87.80%,而税源仅占12.86%。
2.认真开展所得税税收风险分析。
从宏观上,分局2008年度所得税企业实际应纳税额46810.42万元,比2007年度增加了8547.58万元,增幅22.34%。根据汇缴数据分析,分局所得税预缴率和查账征收面均比2007年明显提高,说明分局加强日常预缴审核和对核定征收企业风险排查工作显现成效;从微观上,分局通过市局下发重点评估项目数据分析,以及汇集日管中的异常信息,深入查找异常指标企业的风险;从中观上,分局所得税税源排名前4的行业占总税源的比例最大。其中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占分局所得税税源的比重日益增长。分局实际应纳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13户企业中有6户是房地产企业。因此,我们把风险行业确定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两个行业上,寻找这行业的风险特征。同时,分局以房地产企业项目成本为风险点,通过第三方信息比对,不断寻找建筑行业的风险特征,积极打通房产企业与建筑企业之间的税收风险链。
3.积极采取多维应对措施。
结合现有的征管体制、征管资源以及税源税户情况,分局积极探索所得税风险管理的重点内容、运行机制和手段方法,完善“面—线—点”税源风险应对模式,不断降低所得税纳税遵从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切实提高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分局各责任区管理员根据风险应对要求,结合日常巡查发现的异常变化企业,通过逐户逐项进行风险排查和应对,实现对税源“点”的风险处理;在对单户企业风险排查取得成效后,继续在辖区内对类似的企业或行业进行风险识别排序,实施风险控制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对税源“线”的风险控制;对类似的企业或行业风险排查取得成效后,向分局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在整个分局进行推广,实现对税源“面”的风险管理。
(二)抓好专业化应对,实施税源管理风险联动
分局借鉴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突出税源管理重点,强化部门联动,合理调整管理职责,整合管理资源,实施专业税源管理与属地责任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形成税源管理与责任区管理层次分明、相对独立、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格局
1.实施专业税源管理。
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分局把税源管理工作职能从责任区管理员的主要工作中分离出来,集中分局各职能科室的业务专才,实施专业化的税源管理。按职能设立三个专业税源管理团队,分别负责实施税源收入管理、税源行业管理和税源预警管理。分局指导小组按月对各税源管理部门的风险监控报告进行综合会商,将各类风险指标讨论、分析、筛选后,对有效的风险指标纳入风险特征库,并进行归类排序,按风险度高低形成高中低风险等级,确定应对方式。
2.实施属地责任管理。
由各管理科所责任区管理员负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做好制度性安排的调查、核查、巡查以及日常纳税服务等工作。
3.实施专业风险应对。
对分局指导小组确认下发的符合条件的风险指标信息,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分别明确税源管理部门、评估科、管理科所实施风险应对。对低风险指标一般由税源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应对,不下发到管理科所或评估科进行应对。对高中级风险,分别确定由评估科实施综合评估或管理科所实施宣传辅导、风险提醒或日常评估等应对方式。在明确应对方式的同时,分局指导小组将三个税源管理风险监控报告进行整合后下发各管理科所,以强化指导各责任区日常税源管理,便于确定责任区阶段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区各环节的管理方向。
(三)抓好专业团队管理,实施税源风险控管
分局紧密围绕税源管理风险联动工作,结合行业管理实际,组建“5+1”税源风险控管团队模式,打破科所限制,成立地产、压力容器、换热器、筑路机械和锻压五个行业风险控管团队。每个团队由3-6人组成,由分局选定一名具有较高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员任团队长,实行团队长负责制,制定团队工作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充分发挥团队集体作战优势,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排序,准确发现风险、正确实施应对、及时评价绩效,全面提升分局对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税收风险控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完善1个跨国税源管理团队。分局指定由八科选配具有外税管理经验的干部组成专业跨国税源管理团队。进一步强化反避税和涉外审计工作,加强对关联申报数据的分析利用,实施对关联交易大户动态监控,将跨国交易日常控管与反避税、情报交换相结合,开展跨国交易综合性分析评估。按照“风险联动防控、管理职责明确、服务效能优先、应对多措并举”的税源风险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税源风险管理,直面行业税收管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充分发挥人才优势,通过集团作战,明确重点管理行业,积极探索行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并通过学习、研讨、实践,就存在的相关行业管理风险,最终提出建设性的管理方案,确保分局把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建立在对税源税基的有效控管上,大力挖潜增收。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实践,造就了一支专业化的行业风险管理队伍,培养了一批专业化人才。通过团队攻关,促使干部不仅掌握理论知识、提高实战技能,还要懂得如何学得更快、更深入地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良好理念,进一步强化合作意识、协调意识、共同发展意识,塑造优秀的攻坚团队,全面提高了税收工作效能,推动了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风险管理取得的初步成效
税源风险管理虽然在分局推行的时间还不长,但它所带来的管理理念的转变、管理方法的改进、管理成效的提高是积极和明显的,初步实现了税源管理的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转变,促进了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风险管理在税源管理机制中的抓手作用逐渐发挥出来。
(一)税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税源管理职能转变后,各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能有条不紊的进行,工作质量与效果均不明显的局面大有改变。通过税源分析,我们抓住了影响分局所得税税源的重点行业,摸清了行业规律,根据分局的税源特点以及市局的重点评估行业要求,分局共对11户房地产企业实施评估,共计补税340万元,调减亏损979万元。
(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工作成效显著。
纳税评估检查与日常管理工作职能分离,有效促进了评估检查工作的开展。评估检查部门有精力、时间根据所辖纳税人的行业、特点探索规律,紧扣市局重点评估项目认真核查。分局在重点评估项目的核查中,紧扣项目提示信息,逐项剖析异常指标。在成本倒挂项目核查中,发现企业以暂估商品多结转成本,调减亏损327万元;另一户企业涉嫌大额账外销售,目前已移交稽查处理中。在其他项目核查中,分局也同时发现由于企业核算上的不规范,侵蚀所得税税基,共计补税106万元。
(三)税源联动机制效果明显。
通过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管理人员在对数据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对帐面库存量与实际不符的,要求其申报不开票收入;对确实无业务发生长期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建议取消其资格;综合业务部门对在认定复核环节中,对一般纳税人变更、增加专用发票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管理部门反馈建议,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逐条落实到位,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得到体现。
(四)税源管理风险大大减少。
分局在对建安企业专项核查工作中,通过第三方信息比对发现某企业在国税年申报营业收入300多万元,但对比地税代开项目发票,07、08年两年少申报收入350多万,随即补所得税100多万元。同时,我们在对该企业成本发票核查过程中,发现了该企业大量取得我科辖区内某小规模建材企业开出的大量大额普通发票。通过信息核实,发现该企业为小规模定额征收企业,发票用量很大,但申报销售很少。通过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开票不入账,06年至今有一千余万元销售未申报纳税,出现了较大的风险,我们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处,并对分局类似企业进行了风险排查。目前,分局评估的23户建筑业共计补税213万元。
(五)专业化应对措施明显增强。
分局在做好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评估的同时,开展了亏损大户、核定转查账、所得税同比减少50%以上、10万元以下亏损无调整事项以及微利企业5项自主风险项目核查。共计补税454万元,调减亏损1350万元。分局四科在汇缴时发现一户刚由核定转为查帐,第一年参加汇缴的企业,存在人为调剂计税成本的现象。经过集体讨论以后,分局认为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企业进行了筛选,在分局开展专项核查,发现有问题企业9户,合计补税414万元。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目前,我们的各个系统已经提供了大量的申报数据信息和部分财务数据,但缺乏所得税管理所需的涵盖纳税人基础信息、历史数据、行业指标、预警分析的专业平台。目前各种数据的整合还停留在手工阶段,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且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针对下步工作,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整合平台,提升风险分析的科学性。
尽快完善所得税风险管理平台,才能加快信息化成果转化,充分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规律,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实现所得税分类动态监控的无缝隙管理。
2.加强与外部联系,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篇3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现状及税收风险
当前,建筑行业施工单位注册地与施工地不一致,全国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防止税收流失,同意由业主单位代征税款,这样即确保了税款的直接入库,又防止了施工企业纳税过程中使用假票的现象。但在税款代扣过程中,业主仅代扣基建营业税及附加税,其他税种管理难度大,需要税务人员素质高,当地税务机不能实施有效管理,但注册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管理时,由于账和凭证在施工地,也不能进行精细化管理,故造成其他税种管理的漏洞,建筑企业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工地施工完成后项目经理职责就结束了,这给建筑企业留下了很高的税收风险。
二、建筑行业涉税风险分析
(一)营业税方面
1.少记收入偷逃税款。一是建设方不按工程完工进度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建造成本不相匹配,二是在甲方不付建设款的条件下,由施工方代垫建设款项后直接记入费用支出,实现少记收入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2.建筑材料由甲方直接供应(甲供材)。甲乙双方在签定建设合同时未包含甲方供应的材料供应款项,乙方只对建设款项进行申报缴税,而甲方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建筑营业税未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营业税。
3.建设过程中的水电费由甲方保障提供后直接扣除以抵工程款,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4.甲方在支付项目工程款时,按照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替施工单位缴纳的规费,乙方无票入账,收入减少。
5.建造过程中乙方直接把设备费用进行列支,增大扣除成本,减少营业税额。
6.在发票的使用上做手脚,建筑企业项目部经常会出现使用白条、假票、虚开发票的现象,实现少缴税的目的。
(二)所得税方面
1.工程收入记账不及时。建筑工程建设周期上,建筑单位往往为了中标,经常垫付工程资金,或将部分实收工程款计入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为了不按期缴纳税款,企业申报营业收入与实际已经实现的工程量收入有很大出入,通过推迟开票时间或开假票等达到来少缴企业所得税。
2.采用虚假建筑工程成本票据冲抵企业所得税税基。一是虚列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单位中标项目,常规建筑工程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建筑工程所用支出,均有项目经理全权支配。
小的建筑单位项目经理采用白条直接领款,致使建筑项目成本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对部分工程采用分包、转包的,工程成本混入整个成本账务之中,并没有工程收入配比,达到虚增工程成本,套取现金,以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大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为了满足内部财务管理和外部监管等要求,项目部采用虚开发票等手段,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在工程成本、费用入账时,到处找票列支,虚开、买假票情况很多,由于建筑工地往往远离公司,项目部往往自行采购的工程所需材料,一般只有钢材、商混有发票,其他地材都没有发票,这为虚开、代开发票提供了土壤。对实际是专门的劳务开票公司,一般按照需票方的开票额加上开票费的金额直接开具发票,虚构工程成本。
二是虚增工地施工人员,冒领工资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地项目部人员很少,一般采用劳务外包,本来项目部人员工资在建筑成本中占比例不大,但项目经理指使别人签字冒领工资,达到逃避缴纳所得税的目的。对管理层人员工资只计入管理费用,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尤其以个人承包形式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后对承包人不进行个人所得税二次核算。
3.虚列机械工程费,达到少缴工程所得税的目的。建筑工地机械很多,项目部一般采用租赁,工程机械大都是个人或私人小公司所有,为了揽工程机械租赁的活,一般愿意配合项目部多列机械费,将套取的租赁费返还给项目部,成为项目经理的小金库。
(三)印花税方面
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会按照建筑合同的金额和账簿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在购买材料等方面,管理较为规范的国营、集体性企业很少出现材料不入账的现象,而民营企业在购买材料、委托加工等方面,常会出现不及时入账,漏缴印花税的现象。
(四)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方面
在城市旧城改造项目中,建设单位常常在未签定土地合同,未取得土地开发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工程建设,税务机关常常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管理,对其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法即时进行征税。
若施工企业与建筑公司存在有承包或挂靠的形式,地税机关常常难以及时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直接将临建房归还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因没有房产原值无法记入固定资产,使房产税不能按时申报。
三、采取的主要对策
1.强化对建筑单位的税务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给出建筑子单位成本预警值,要求建筑单位报明细收入、成本到子单位工程,从逻辑关系上规避建筑公司的涉税风险。赋予工程所在地更大税务管理权限,让真正能管理的税务机关履行好职责,合理分配所得税分成比例。
2.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根据建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准确确定查账、定额、定率的征收模式。定期审核建筑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首先着重查大额成本费用的票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是否有假票、虚列、虚构行为。再次查看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是否与账务记载匹配,是否分项目和年度归集收入、成本、费用。最后根据工地实际核实工资,是否有虚开发票,虚列人员工资的情况。
3.充分利用数据管理平台,及时收集和利用好第三方信息。通过多渠道采集建筑单位的营业税和开具发票的信息比对、并利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与加征的所得税数据比对;公路、铁路、建设等相关有关部门取得第三方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应用等。
4.加大建筑企业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对大型建筑企业,应着重查看挂靠、转包现象,如存在就要关注假票报账、虚列成本费用,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小型建筑企业,应着重查看白条入账、账务不健全,挂靠别的企业施工,对在项目施工地开票的收入,有无不列或少列账。
四、管理建议
篇4
[
关键词 ]建筑施工;财务风险;控制
建筑企业财务风险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可能产生于项目的投标、施工和竣工结算等环节,由于建筑企业具有生产周期长、项目范围广、资金需求大等特点,加上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成本的预算及核算等财务工作上与一般企业有许多不同,财务风险更为复杂。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采取各种措施规避、防范、排除风险,保证资产、资金安全,提高项目盈利水平。
1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
1.1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主要表现为筹资风险、垫资风险和拖欠款风险。建筑施工企业资金需求量大,银行还贷压力大,由于融资手段有限,部分企业不惜利用民间借贷缓解资金压力;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额垫付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极大占用了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工程竣工后由于种种原因工程结算办理不及时,未能按合同及时回收工程款,进一步增大了资金压力和财务风险。
1.2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签订风险和合同履行风险。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在签订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如要求施工企业前期垫付大量资金、收取大额履约保证金等,如果工程管控不严,极有可能发生亏损,财务风险较大;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工程计价、工程变更、违约责任、税金缴纳、款项支付等不合理性进一步加大了工程项目的财务风险。
1.3成本控制风险
工程项目能否盈利的关键在于能否合理的预算和控制工程成本。工程成本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工程报价是由工程竞标时候的价格决定的,施工企业低价中标的现象比较普遍,施工过程中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要素市场价格的上涨,进一步增加了施工成本,如不能严格按施工预算控制各项成本开支,任何一个环节控制失误都有可能导致工程亏损,进而发生财务风险。
1.4税收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项目分布广、周期长的特点,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存在较大差异,纳税环境的复杂增加了税收风险;施工企业盈利空间小,基于短期利润的考虑,税务风险意识淡漠,税收遵从意识不强;忽视税收管理和纳税风险控制,更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管理流程和方法,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未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等。
2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施工企业受外部因素导致的财务风险较大
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国有、私营、外资建筑企业都在抢夺建筑市场份额,利润空间日益缩小,建材、劳动力成本日益上涨,特别是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保施工的要求,进一步增大了工程建设成本;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工程建设具有季节性,工程项目在建设周期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不同,相应的财务管理要与之配套,一旦发生偏离,导致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财务危机;此外,建筑施工的不确定因素很多,特别是灾害天气、地震、火灾、工伤、事故等的发生,也会给工程施工带来很多意外成本,进一步增大财务风险。
2.2未建立有效的内控风险监控机制
施工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财务管理未与风险管理有效结合,主要表现为:虽然制度体系完善,但很少从关注企业持续发展、风险预警和价值增值的角度去完善财务制度;片面追求产值规模和经济效益,对风险管理不重视、关键控制点风险评估不到位,无法有效识别施工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如在合同履行、变更、分包、结算等流程管理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未加以识别和揭示,并评价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对财务分析重视不够,财务分析流于形式,无法根据分析数据及时发现风险因子,及时制订风险应对措施等。
2.3缺乏健全的预算和成本控制体系
目前,施工企业的预算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投标预算水平不高;内控预算编制流于形式,成本控制失去目标;资金预算可操作性差,财务控制与资金使用分离;预算实际执行效果难以检验,预算的控制作用无法真正实现。
很多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主要对工程成本数据进行归集与核算,未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进行有效监控,如建筑工程受外部因素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工期长,材料单价波动大,工程变更量大等,财务人员由于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未能对已完产值工作量与项目账列成本进行比对分析,通过分析异常节超因素,进而发现潜在成本和亏损风险。
2.4缺乏具有风险意识的财务管理人才
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对人才的培养重视不够,特别是在管理人才培养以及机构设置方面并没有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导致建筑企业高端财务管理人才储备不足,不足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由于企业的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加上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无法有效识别经营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3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3.1规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风险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回收、资金筹集、经营亏损风险等方面。建筑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所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尤为重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风险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通过分析风险的成因,及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提高全面风险防控能力。主要措施有:在投标环节,对工程预计所需资金、人员、工程工期等进行合理预测,科学的选择投标项目,避免因低价中标给企业带来风险;加强合同风险的管理,建立合同起草、审批、履行、违约等全环节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收集建设单位的信用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其信用进行跟踪记录,对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及时主张诉求;建立经营层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层级缴纳风险抵押金,严格工程项目的目标责任制和风险抵押金的退还等。
3.2健全成本预算与核算,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取决于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好坏,成本核算的内容也是成本控制的目标。一方面,加强合同执行的监控和管理,做好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的测算工作,实现成本预算和会计核算的同步,通过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节超,减少风险,提高项目效益。另一方面,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制定成本“预警线”,严格人工、材料、分包成本的控制,主要措施有:严格按工程项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制订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完善供应商和分包商比选机制,对材料的来源、质量严格把关,材料、分包的询价应由两人以上进行,相互牵制;严格材料的出入库管理,特别是项目之间调拨材料要严格履行手续;甲供材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对账;支付材料、分包等工程款应以转账形式支付,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做好发票真伪的验证工作,发票内容应与工程项目实际成本相一致等。
3.3完善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的预算工作是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资金效益最大化的基础。通过树立“全员预算”思想,坚持全局性和系统性原则,明确各部门责任,根据项目安排和施工需要,汇总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统筹资金支出。主要措施有: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资金流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每个细节管理过程中,对筹资、投资、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控;立足工程项目高度分散的现实,适时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加快资金周转,规避财务风险;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适度负债经营,动态监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合理确定最佳负债结构;加强资金回收和工程尾款的清收工作,施工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向发包方收取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依据资料等。
3.4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体系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风险监督功能,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管理风险。主要措施有:审计技术上,采用远程审计和现场审计相结合、财务审计和经营审计相结合、结果审计和过程审计相结合;人员配备上,选聘财务会计、造价预算、信息系统、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从多角度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把控;审计实施上,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确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明确审计范围与重点,主要是:对重大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亏损项目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及时组织公司职能部门和项目人员开展风险分析,查找原因,力争将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3.5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建立包括会计基础管理、成本核算、财务管理、财产清查等一系列财务工作流程和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关键风险控制点,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建筑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根据施工企业特点和生产管理模式健全财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加快财务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定期和不定期对财务人员和项目人员进行项目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税收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风险敏感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1]刘鸣.建筑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方法[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月下).
[2]董立刚.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0(23).
篇5
(二)继续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认真开展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有关业务科)
(三)落实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简政放权”的要求,清理、减少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管理职能转变,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落实后续管理规定,加强指导,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适用;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税政科、纳服科)
(四)落实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打造阳光税务。(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办公室、有关业务科配合)
(五)完善常态化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进系统督查,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局重大决策部署与重要工作安排,并在上级局指导下在全县地税系统试行电子化督查督办工作,进一步提升督查工作成效。按照省局部署,上线运行升级版(2015版)行政管理系统收文管理模块,加快收文流转,实现收文办件闭环管理,强化跟踪督办,进一步提升办文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效率。(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六)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工作。融合县政府和市局两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完善全县地税绩效管理指标。应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实时监控、阳光考核,全面构建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继续开展绩效管理创新活动,鼓励制度、技术、管理及服务等创新工作。(落实单位:监察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七)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推行项目库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预算准确性和执行率,推进系统依法理财。(落实单位:计财科)
二、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八)落实说理式执法文书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质量,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强化文书说理效果,落实省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宁德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在重大税务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类执法文书中推行应用。(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稽查局)
(九)进一步完善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督促全县地税系统执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纳服科、稽查局、监察室)
(十)加强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不断调整和优化审理程序,继续推行书面审理,发挥政策审核和把关作用,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指导和推动全县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办理复议、应诉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畅通复议渠道,强化复议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公正审理,鼓励调解、和解,努力把税收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税务机关内部。(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十二)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根据总局、省局、市局要求和我县地税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进一步巩固税收执法督察信息应用机制,提高督察线索查找技术及数据式执法督察水平,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效。完善税收执法督察结果应用机制,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积极督促整改落实,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督察结果应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提高执法水平。(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执法督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依法落实税收政策,提高税政管理水平
(十三)落实各项税制改革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围绕落实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等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和效应分析,查找政策落实、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管理,提升政策执行水平。(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税政科、纳服科、计财科)
(十四)继续做好“营改增”工作。按照总局、省局、市局“营改增”工作部署,做好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业等行业“营改增”工作。加强地税、国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办理纳税人征管基础资料移交,推进无缝衔接,防止出现“两不管”真空地带,确保圆满完成“营改增”任务。(落实单位:税政科牵头,征管法规科、信息科等配合)
(十五)加强重点行业营业税管理。落实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利用税源监控网络,强化工程项目和以票管税双向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和比对分析,做好项目建设过程税源跟踪,应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重点行业管理风险,增强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收入规模占比较大的重点行业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加强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努力堵塞税收漏洞。(落实单位:税政科、征管法规科、计财科)
(十六)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2%。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强化高收入者征管,加强个人所得税系统推广应用,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实单位:税政科)
(十七)强化财产和行为税管理。根据省局部署,启用财产行为税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实现涉税信息集中采集、数据口径统一。加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试点。推行车船税联网征收。强化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和审核管理。(落实单位:税政科)
(十八)强化大企业管理。继续推进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深化国际税收管理,加强非居民税收分析,提升税收分析质量和税源管理水平;着力查处重大避税案件,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加强“走出去”企业管理和服务,积极动员“走出去”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境外所得,办理所得税抵免。(落实单位:税政科、征管法规科)
四、强化税费征管,推进收入质量管理
(十九)着力提升收入质量。依法科学组织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工作,坚决防止“空转”、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完善税收质量评价办法与指标体系,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与整改组织收入中的苗头性问题,促进依法征税。(落实单位:计财科)
(二十)提升完善标准化办税服务。组织实施升级版办税服务标准化,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学习和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操作,结合总局《纳税服务规范》,持续优化、完善标准化办税服务,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各业务科、信息科、稽查局配合)
(二十一)贯彻实施新《税务登记办法》和新征管法。落实新《税务登记办法》,加强与国税部门协作,开展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比对,提高税务登记完整率,降低税务登记差错率,提高财务报表报送率等,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适时开展新征管法出台后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和组织实施新征管法。(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各业务科、信息科、稽查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见和风险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上线运行税收风险分析平台,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在全县推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三)全面实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工作,配合省政府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推行网上申请资料受理、网上文书送达、移动办税等服务,努力打通网上办税“最后一公里”,打造贯通全程的电子政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税。(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纳服科、信息科、有关业务科配合)
(二十四)推进税费同征同管。抓好缴费基数管理,加强对基层的跟踪指导,配合人社部门适时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检查工作;加强税费数据比对、分析,防范执法风险;贯彻落实规费优惠政策,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做好政策执行衔接工作,提高规费征管质量。(落实单位:规费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五、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二十五)加强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稽查工作。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和系统组织考核体系,统筹使用全县稽查力量,突出稽点,推进稽查工作提速增效。组织落实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轮查,依法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单位:稽查局)
(二十六)实施税收“黑名单”制度。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税务稽查的震慑力。(落实单位:稽查局、征管法规科、办公室、信息科)
(二十七)强化稽查协作机制。制定国税、地税稽查协作实施办法,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稽查协作,形成稽查执法合力。(落实单位:稽查局)
六、切实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权益
(二十八)深化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施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严格执行标准化服务指南升级版,加强办税服务管理,积极推行创新性、可复制的纳税服务措施,提升办税服务质效。(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征管法规科等业务科室配合)
(二十九)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推动纳税信用数据共享,探索建立与国税、工商、银行和质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建全县社会信用体系。(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信息科、办公室等配合)
(三十)提升涉税咨询辅导水平。健全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的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建成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服务项目丰富的咨询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咨询辅导需求。继续建好纳税人学堂,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和纳税培训。(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各科室配合)
(三十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畅通征纳互动的多元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办理、反馈、分析和改进的良性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地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省局纳税人满意度专项调查结果和通报要求,统筹做好分析与整改,着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
(三十二)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县级主流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内外网站等自有平台,利用“税收宣传月”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积极总结报道地税机关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经验做法,创新开展税法“六进”活动,着重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落实单位:办公室、纳服科、征管法规科、稽查局)
(三十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化解涉税矛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及时公开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条例》和《税务系统工作规定》等规定,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等涉税工作,及时化解涉税矛盾,促进依法治税工作。(落实单位:办公室)
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三十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落实单位:人教科、机关党委、征管法规科)
(三十五)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在干部任职培训、素质拓展培训等各级培训班中融入依法行政有关内容。组织开展税务系统法制培训,提高各级税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举办一期依法行政培训班。做好2015年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落实单位:人教科、征管法规科)
(三十六)认真贯彻从严治吏的精神,进一步选好用好管好干部。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条例》和《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程序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落实单位:人教科)
(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将中央依法治国、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加强干部日常管理,通过举报、年度考核、监察巡视等方式,及时发现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机关党委)
篇6
积极实施征管互助
一是国税局、地税局通过整合征管资源,合作征收税款,提高了征管效率。国税局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管理抓手作用,普遍在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代地税局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地税局充分发挥自然人税收管理优势,普遍代国税局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增值税,促进了地方零散税收和自然人二手房增值税收入的“颗粒归仓”。目前,地税局共在6543个办税厅和1883个代征点设置2.3万个代征窗口,代国税局征收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75.65亿元,国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地税局征收相关地方税费171.12亿元,确保了营改增顺利落地。二是国税局、地税局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定期组织业务交流等方式,建立了经验互鉴长效机制。地税局向国税局传授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营改增试点行业管理经验,国税局向地税局传授增值税管理经验,效果良好。三是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征管协助,联合开展非正常户管理,联合欠税公告,对有地税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国税局采取限量供应发票措施,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协同开展税收执法
篇7
为响应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较于营业税模式,增值税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对企业财税管理要求更严格、管理更规范。“营改增”初期,对送变电公司造成较大的冲击,影响税负的变化。
一、“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税负分析
(一)经营业务涉及税率和征收率
1.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服务,包括送电线路服务、变电安装服务、土建工程服务等。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电力工程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其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包括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材料销售(如:送变电水泥预制盖板销售)等。
(1)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类,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租赁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销售水泥预制板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类,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3.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包括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出租不动产、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等。
(1)送变电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2)出租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前,出租不动产税率5%。
(3)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属于“营改增”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
(二)“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分析
根据增值税原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上述“营改增”前后送变电公司经营业务涉税情况分析,税负发生变化的有: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
1.“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下降的业务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特点,对于送变电公司提供电力工程服务和出租不动产业务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相较于原营业税体制,税负发生降低。但前提是送变电公司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和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保持不变的业务
特高压工器具租赁、销售水泥预制板和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
3.“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潜在上升的业务
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除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业务外,其他业务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税负变化取决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经营业务的流程管理。我们对2015年的业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具体结果如下:
通过对送变电三个主要施工业务的统计测算,比较“无进项税”与“应抵尽抵进项税(部分进项)”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水平,我们发现企业在不进行增值税管理时,即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差,导致整体税率相较于“营改增”前增加约2.5%-4.5%、税负增加幅度约50%-70%;在送变电企业进行增值税管理,即风险控制体系最完善时,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为理想。随着企业税务管理的制度、流程越发完善,整体税负将逐步接近甚至低于3%,进而达到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管理、控制涉税风险的战略目标。
二、“营改增”后导致送变电公司增值税税负上升的风险因素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管理体系若不完善,将导致送变电企业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造成增值税税负提高。包括如下方面:
(一)送变电企业采购方面
1.大宗采购
根据送变电企业采购规模,其自行购材的材料、工器具、配件等,其大部分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计占全部物料成本比重不低于20%。同时,对于大宗采购,如土建及基础施工所需的砂石料采购等,由于供应方计税方式的选择或自身管理效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采购金额小、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经办人增值税知识普及程度、工作惯例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零星采购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项目部现场辅助材料因零星采购且单价较低,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送变电企业支付人工费方面
因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工作中,根据建筑企业成本费用构成比例,人工费约占总成本费用的10%左右,送变电企业因工程体量小,其比重平均达到30%以上。
(三)送变电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方面
财税[2016]4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人工费无法取得进项,多数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即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四)送变电企业工程分包方面
建筑业的明显特征是存在分包情况,在营业税模式下,因住建部门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要求,相应不符合规定的分包合同不得进行登记备案,进而导致其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成为业内常态。增值税模式下,上述影响因素仍然存在,并且长期以来形成的价格体系和分包单位已有观念,势必造成税金转嫁为总包单位承担的风险。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部分分包单位属于自身无资质存在挂靠情况,导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存在不确实性。同时,若送变电公司强制要求分包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则需在招标、结算文件中对造价部分予以弥补,进而导致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五)送变电企业项目部异地房屋租赁方面
项目部异地施工,存在向当地居民租赁房屋情况,由于房屋出租方多为个人,且缺乏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识,导致送变电公司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业务流程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一)招投标环节
增加营销获取的信息要素,包括纳税人信息(如纳税人身份、所属行业、适用税率、社会信用代码等)、增值税开票信息(如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细化招标文件的评审,包括付款条件、付款节点、质保金、结算时间、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函等因素。
(二)造价环节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需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及适用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因此,经营管理人员应建立不含税收入思维,建立增值税下测算综合税率的模型,根据增值税综合税率作为调整投标报价的依据,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提出诉求,共同承担税制改革的成本,投标报价时应重点关注供应商的不含税价及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业务合同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均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细节描述,是决定后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关键。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和相应增值税额、双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开具发票类型的条款。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纳税识别号等企业信息准确性、齐全性要求很高,且对后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尤为关键,合同中相关信息应全面准确、表达完整。
(四)分包环节
一是增加对分包商收入规模、纳税情况、资信状况、纳税人身份、实际经营者与分包商的合同关系(社保缴纳证明)、价款支付与开具时间、发票与价格因素的登记、资料备查、年检、抽查等制度。二是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挂靠分包队伍重组,针对存在建筑市场上挂靠分包队伍规模小、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努力推进优秀承包队伍的培训、重组,是保证公司施工队伍的稳定性和降低发票虚开风险。三是尽量保证业主报量与分包报量、材料款等进项时间匹配,确保预缴税款和申报税款时分包发票和进项税额能及时抵扣。
(五)物资采购环节
采购前应充分了解销货、提供劳务单位纳税资信评级,加强对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经常性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筛选、审查。采购过程中,在总价一致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其次选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最后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应商。增加对供应商的结算管理,尽可能采取“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增加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六)工程结算环节
竣工决算过程中,针对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寻求合理理由,以价税合计计入决算成本;决算金额确定后,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并加强对分包方开票内容规范性的监管。对于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水电费、临时设施使用费及其他扣款票据的索取或者合同约定代扣成本的承担,避免全额开票、差额收款或已承担成本但无票据情况的出现。
四、“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的创新举措
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做到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是规避增值税风险的目标。企业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优化增值税管理制度,并形成操作文件,有效控制涉税风险,做到涉税处理有章可循并符合政策规定。面对“营改增”,送变电公司在增值税管理上探索如下创新:
(一)全员重视,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共同应对“营改增”
1.2015年下半年,公司就已开始重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是组织专门的工作组,以财务总监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二是成立“营改增”应对小组,举办多场内部增值税专业知识讲座和培训;三是积极进行测算和试运行的增值税模式管理,为“营改增”展开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感性认知。
2.2016年3月,公司与AAAAA级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引入“营改增”专项税务服务,在专业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顺利出台《“营改增”风险分析咨询报告》《“营改增”操作手册》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在业务流程改造、信息化管理、增值税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探索创新
1.依托真实业务交易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均以实际发生业务为基础,依托真实业务交易为准绳,严禁在没有交易或者改变交易内容情况下开具或取得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收取款项(如罚款、拆迁款等),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其他不得进项抵扣的支付款项(如餐费、利息、职工集体福利等)不得要求对方变换项目,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直接影响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收入成本,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任何一个环节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部门或者经办人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部门或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凡增值税发票涉及问题均由上述首办人负责处理(重新开具、换取等),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涉税风险
1.优化业务部门增值税管理职责
增值税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办法,制度中明确增值税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权限,详细列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等工作,支付款项时,审核款项与合同、服务、发票四流合一的执行,组织开展“营改增”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增值税管理水平。
2.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
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有利于送变电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满足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和内部增值税风险管控体系。增值税发票管理主要包括岗位设定及职责划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流程规范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
3.增设增值税风险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目的包括提升税收风险意识,提高涉税岗位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完善税务资料传递审核,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有效控制税收成本,创造税务管理效益。考核过程中,注意企业是否按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未取次数、专票丢失张数以及专票未及时认证张数等。
4.建立增值税突发事项处理机制
突发事项主要是较大金额(50 万元以上)的专票丢失、未按期认证或申报抵扣、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及税企较大争议协调等事项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项经办人需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分管领导,上报公司总部财务资产部。突发事项处理完毕后,专门小组进行总结整理,并对相关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改造完善经营业务流程,形成增值税一体化管控体系
增值税管理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梳理经营业务流程,系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的关键。企业经营环节主要包括市场营销、投标报价、拟定业务合同、物资集采、分包管理、工程结算及设施设置的购置调配等。企业财务部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找出各环节税收风险关键点。针对关键点,进行业务流程管理工作底稿的完善和改造,把增值税风险控制点串联起来,环环相扣,互动预警,形成反馈、分析、评价一体化的管控体系。
(五)组织“营改增”专题培训研讨,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为确保公司财务人员及时掌握“营改增”知识及实务操作,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增值税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以适用新形势下的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而不断努力。
五、结语
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复核基础上,结合制度、流程管控,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或规避税务风险,为实现集团税务管理战略目标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号,2008.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