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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面对广阔的医药市场,各医药企业对营销人才的需求一直高居榜首。因此许多医药院校都先后开设了医药市场营销专业,培养医药营销人员。营销专业与市场联系紧密,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应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但现有的医药营销课程在电子商务教学中较缺乏应用性和前瞻性,在课程定位、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等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因此,目前我国医药营销人才的短缺不仅是数量上的短缺,更是质量上的短缺。探讨如何培养具有电子商务技能的医药营销人才,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医药营销课程体系,对于我国医药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明确课程定位,把握培养方向
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现代医药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坚实的医药营销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医药营销高级人才。电子商务专业主要培养具有电子商务活动策划与管理能力,能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互联网领域市场分析与营销策划、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维护、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高等技术应用人才。在医药市场营销课程中引入电子商务教学内容,不能照搬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内容,走入“电子化技术十商务知识”的误区。应注重医药营销理论、网络营销策划、商务信息搜索、客户关系管理等内容的教学。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网络及计算机专业知识只需做简要介绍,形成“医药营销知识+电子化贸易技能”的教学思路。要把握住医药市场营销这个教学方向,以医药市场和医药贸易为出发点,结合电子商务营销手段,培养具备医药产品传统营销和电子商务营销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提升他们在未来医药市场中的竞争力。
2 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加强外聘专家教学
高校教师除了要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后者甚至比前者更重要。传统的医药市场营销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要求教师必须掌握市场营销、医药、法律、贸易等方向的知识,并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加入电子商务教学内容后,教师不仅要掌握电子商务相关的理论知识,还要不断积累电子商务领域的实践经验。因此,要加大教师的培养力度,选派优秀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到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参加顶岗实践。不断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强化教师的实践能力锻炼,使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有机结合,有效提升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
医药市场的发展远比教学内容的更新要快。因此,建立一支外聘教师与专职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是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高校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企业的电子商务管理和营销专家到学校兼职授课,将最前沿的实战经验和市场信息传授给学生,帮助学生了解市场,拓展视野,提升专业水平,把握岗位需求。
3 加强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在医药市场营销专业引入电子商务课程要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性,要设立专用的电子商务实训室,配备计算机、课程软件并连接网络,给学生提供上机模拟操作的机会,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升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针对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的特点,课程软件应具备医药电子商务信息的和收集、网络招投标、网上药店、电子支付、物流管理等功能。使学生通过实训课程熟悉电子商务营销的流程和环节,培养独立思考,应对困难的实践能力,为走向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在完善校内实训室建设的同时,学校应积极加强校企合作,通过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真实的医药电子商务实践教学。让学生走进医药电子商务营销的工作环境,亲身体验电子商务在医药市场营销中的应用和成效。同时,聘请企业的兼职老师在实训基地开展岗位技能的教学指导,通过实际业务操作,让学生掌握电子商务在医药营销中的应用技巧,巩固实践能力,增强就业信心,提高社会竞争力。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医药市场的营销模式。早在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时要求“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市场营销中已进入全面发展和广泛应用阶段。电子商务在增强医药市场透明度、提升政府监管力度等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面对日益紧缺的医药电子商务营销人才,改革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的教学模式,为社会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医药营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希望本文能为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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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电子商务技术在国际上已广泛应用于医药流通、销售、服务等领域,是医药贸易未来发展的趋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从1996年就开始起步和探索,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随后又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医药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最近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集中度。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速医药信息、资金及实物的流转,解决药品流通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这些工作的推进,标志着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已进入全面发展和广泛应用的阶段[1,2]。
近年来,国内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势头迅猛,对医药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也逐年上升。医药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职业方向,已成为药学专业医药营销方向的重要职业拓展课程。目前,《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大多数院校现有的课程模式与企业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学习过医药电子商务知识的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大量的医药企业又找不到具有实际应用技能的医药电子商务人才[3],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
1.课程定位。目前,《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存在三种误区:第一,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理解存在片面性。认为医药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技术”十“医药商务知识”。教学内容照搬电子商务的相关理论、实验,而医药商务知识的讲授又与电子商务脱轨。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获得的是片面、零散的知识点,对“电子商务技术”和“医药商务知识”都有所了解,却不能形成“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第二,将《医药电子商务》的教学与医药网络营销混淆,教学内容侧重医药商务和网络营销的传授,导致学生形成错误的医药电子商务理念。第三,将《医药电子商务》的教学与医药物流信息管理混淆,错误的将医药物流的电子商务管理系统作为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教学内容。以上三种模式是《医药电子商务》教学中常见的误区,以前两种最为常见[4]。
《医药电子商务》课程是培养掌握医药电子商务基础知识与技能,具备在信息网络系统中开展医药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等职业能力的医药电子商务人才。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围绕信息网络环境中医药商务活动的变化展开,结合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真实案例,将医药商品交易服务各个环节中电子商务的参与形式与作用融合到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再结合我国医药体制改革的需求阐述医药电子商务在改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实用技能训练。课程定位的模糊将导致教学内容的偏差,进而产生技能训练内容脱离岗位实际需求的后果。目前,《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训练主要是进行简单的电子商务软件模拟操作,与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相差甚远。学生在获得理论知识后,缺乏必要的实用技能训练。尽管近年来一些高校都意识到这个问题,推出了医药电子商务实验室系统,供学生模拟练习,但教学使用的软件往往是企业使用软件的简化版或模拟版,只涉及或模拟企业软件系统的某个模块和功能,如交易模拟、物流模拟等。软件界面及菜单简化严重,缺乏整体性与真实性,绝大部分软件无法进行升级更新,已远远落后于现实商业环境。学生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中操作,无法积累医药电子商物的真实体验,对以后开展医药企业电子商务的实际工作造成极大限制。因此,《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必须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基于企业真实应用环境的《医药电子商务》课程设计和教学软件开发,构建模拟企业应用环境的校内实训平台。只有使教学内容与企业真实应用接轨,才能提升学生的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和岗位实践能力[5]。
3.实训基地。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其实际应用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医药电子商务》教学如果没有企业的实训基地为依托,其教学过程与书本教育将没有本质区别。实训基地建设与实训教学的设计是《医药电子商务》课程最难、最重要的教学环节[6]。一方面,企业的医药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虚拟化的平台,不同于仪器设备的操作,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各个组成部分无法直接展现在学生面前,例如零售、批发、仓储、物流等子系统界面只有在相应的负责部门才能看到,它们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协同办公过程更无法直观展现。因此,怎样在短暂的实训过程中让学生形成企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概念是实训基地构建的关键难点。另一方面,企业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涉及企业运营的诸多环节,操作稍有不慎,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鉴于此,进入企业实训前的相关培训,是学生在企业顺利完成实训的根本保证。将校内实训课程与企业实训基地有机结合,搭建“校内―校外”无缝连接的实训体系,可以让学生在校内熟悉企业的实训工作内容,进而提高他们在企业实训基地的适应力与应变能力,为在真实市场环境中进行医药电子商务实践打下良好基础[7]。
最近,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做出了重要部署,提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变,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将加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作为高校教师教学改革的指导方向,再次成为高校教育改革的焦点。《医药电子商务》是药学专业的重要职业拓展课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课程的实用性与实践性,只有正确理解《医药电子商务》的课程定位,加强对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建立与企业真实环境接轨的实训基地,才能让学生真正地理解医药电子商务的内涵,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岗位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医药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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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创业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创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世界经济合作组织专家柯林·博尔正式提出了 “创业教育”这一概念,认为创业教育可以培养人的事业心和开拓能力,是未来人除学术能力及职业能力之外必备的第三本教育护照[1]。Binks(2005)认为,创业教育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它以正式化的教学方式,教育与训练每一个对商业创造或企业发展有兴趣的人,它不能仅被当作一种纯粹的、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的教育活动,而应该传递给人们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应该涵盖“从头脑到市场”、“从创造性洞察力到成功创新”等方方面面的内容[2]。因此,从本质上讲,创业教育是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基础上发展其捕捉市场机会、进行商业创新的自我雇佣能力。
大学生创业教育可通过多样化手段进行推进,其实施途径具体包括: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实施创业教育项目,开展创业教育活动和引入创业教育方法等[1]。目前我国高校均在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有研究显示,创业教育应是集基础理论课程及行业焦点课程等于一体的多学科课程体系[4];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创业教育不应该单纯依靠某一门创业课程,而是应将创业的思想渗透到相关课程中” [5]。中医药行业类院校很难像财经类院校一样形成完善的商科类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但可以针对某些重点课程,以公共选修课的形式,向全校学生提供创业教育的机会,并紧密结合中医药的行业特点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创业教育模式。
2. 网络创业与《电子商务》课程
在大学生就业难的今天,由于网络创业具有成本相对较低、服务相对便捷、易于个人管理特点等优势,已逐渐成为最受大学生青睐的创业方式。近年来,对于多数准备网络创业的大学生来说,存在许多困惑,特别是对于完全没有网络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本的大学生而言,网络创业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创业是大学生自我价值的一种实现形式,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以遵循市场规律为平台的网络创业也给大学生带来了挑战。因此,学生急需专门针对网络环境开设的创业教育课程以指导实践,而基于电子商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也正逐渐成为目前高等教育领域的研究热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传统中医药产业与现代电子商务模式的有机结合,将会为中医药的繁荣和发展带来无限生机,同时也为中医药院校的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了无限可能。无论是已经运作多年的好大夫、药房网站,还是目前正在兴起的Web2.0医疗网站以及其他各大中医养生博客等,都是中医药领域创业机会的代表。因此,如何结合中医药行业的特点,在电子商务课程中引入创业教育的思想理念及相关知识结构,将成为中医药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重要思路与途径。
3. 基于电子商务课程的中医药院校创业教育
基于电子商务课程的中医药院校创业教育所面向的对象应该是中医药院校所有专业的学生。如何通过完善知识体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形成凸现中医药行业特色和创业教育思想的《电子商务》公共选修课教学方案,是中医药学校探索创业教育模式的重要途径。以创业教育为目标的《电子商务》公共选修课课程建设应包含如下内容:
3.1《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创业知识传授:内容建设与扩充
电子商务为传统中医药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带来无限生机,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与其他消费品不同,中医药作为一个关乎人们生命安全的特殊产品,在网络创业中可能会更多涉及法律监管环境、技术进入壁垒等多种有行业特色的创业知识。因此,以创业教育为目标的《电子商务》课程除介绍基础知识外,还应围绕中医药行业特点增加如下知识模块:中医药行业互联网创业典型商业模式解析,中医药行业网络经营法律监管环境分析,中医药行业网络创业市场需求分析等。
3.2《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创新思维启迪:方法改进与创新
培养创新精神是创业教育的核心和灵魂。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problem-based learning,PBL)被认为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有效方法。在电子商务课程的讲授过程中,以PBL为基础,通过“问题热身-案例分析-课题研究-模拟实践”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取得较好效果。在教学实践中,也应考虑学生专业背景的差异,对原有创新思维培养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以改善教学效果。
3.3基于效果监测的《电子商务》创业课程整体方案设计与改进
在扩充现有电子商务课程创业知识及发掘创新思维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电子商务》创业课程的整体教学方案后,可通过问卷调研的形式,调查该课程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创业意识及创业知识等方面的效果,同时了解他们对该课程的建议,对《电子商务》创业课程的整体教学方案进行动态调整,以进一步改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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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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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药品流通;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7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5.015
收稿日期:2015-04-04
医药电子商务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医药产品商、网络信息提供者、消费者等作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一系列电子商务活动。它具备着一些独有优势,因此在很多国家深受青睐,并有着不错的发展。
2014年,阿里巴巴斥巨资买下慧眼医药科技的医药平台交易牌照,天猫医药馆成为我国第一个网上药品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久,八百方医药健康网购商城又成为第二家网上药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试点企业。入主医药行业、抢占医药电子商务地段,已成为许多企业谋求新市场高地的战略。
1 国内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起步晚,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确定了10家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中国医药电子商务自那时起步。国内医药电商经历十余年发展,至2013年交易总额约为40亿元,其中2010~2013年,这项数据维持了250.35%的年均增速,网上药店规模从35家增长到132家,截至2013年5月,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企业共142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4 098家。
放眼世界,欧洲药剂师协会下属的药店,90%以上开展了网上药品预订服务,美国有1 000多家网上药店,市场规模将近1 700亿美元。较之国外,中国的医药电商发展慢、规模小,做专业纵深的电子商务应用,是我国医药行业的一大契机。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阻力
2.1 医院管理和国家制度的冲突
我国的处方药鲜能在网上销售,一个重要原因是医院体制和国家制度的冲突。医院长期垄断药品零售终端,在传统“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处方外流直接影响医院和医生的利益,于是一些医院在开具处方时通过种种手段阻碍处方外流。此外,医保体系未能与医药电商对接,若消费者在线上购药不能得到 “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制度的支持,便直接在医院购买可提供报销的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同时对医生开具手写、电子处方的要求进行了规范,然而医院能够“法外”限制处方外流,说明改革未能依法办事;更有诈骗单位非法广告,售卖假、劣药,造成恶劣影响。现行的与医药电商相关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缺乏一部明确医药电子交易行为、监管具体依据措施的法律。
2.2 专业的医药物流配送网络不成熟
国家对药品流通的管理十分严格,能通过认证的物流企业少之又少。在新版GSP的规定下,药品采存需要的票据管理非常严格,部分药品需要冷链配送,还有些是易碎品,像“四通一达”这样的物流佼佼者都不具备药品配送资格。此外,医药物流行业呈小、散、乱分布,国药、上药、九州通这些行业领头人,其市场份额的占比却十分微弱。传统的自建物流浪费大、效率低,费用率高达10%,利润率仅为0.6%~0.7%。普通的药店没有专业的配送网络,物流覆盖能力低,很容易失去网上交易的优势,医药物流建设体系没有与有效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整合起来,导致我国医药物流依然处于建设初期阶段。
2.3 药企对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复合型人才
国家对药品信息限制严格,因为“无利可图”,药企在网站建设上动力不足。很多拥有网上交易和服务资格的企业不重视网站的维护,互动社区、论坛反应迟缓,客户提出的问题无法立即得到解决,导致客户的积极性受挫;大多数公司不注重公司网页版本的建设、格局的更新,电子商务系统简单,功能集中于信息。
从事医药营销的人才主要有三种:经验型营销人员缺乏市场营销专业知识,营销手段简单重复、效率低下;医药型营销人员医药知识丰富,有较强的学术推广能力,但营销能力欠缺;营销型营销人员具备营销专业知识,但缺乏医药学知识,难以完全胜任学术推广工作。自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相关政策放开后,企业“人才凋零”的问题显露无疑,电商每年的人才需求量达到200万,而毕业于高校相关专业的学生仅有8万,可想而知,能适应医药电商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更加奇缺。
2.4 消费者对传统路径的依赖
在B2C方面,很多消费者处于信息盲区。由于疾病的突发性,患者习惯性地去医院求医,相关医药产品也会从医院购买。此外我国网络信息的覆盖人群主要是高学历的中青年,大量有需求的人群处于信息盲区。图1和图2是2014年我国网民与非网民年龄结构对比及网民与非网民学历结构对比。
中青年占据网民总数70%~80%,老年人群占据非网民总数的半壁江山,然而老年人群在医药市场有着很强的购买力,这造成了第一个不平衡;与网民相比,非网民学历显著偏低,受教育程度严重的影响了他们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能力,这是第二个不平衡。
3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克服阻力的对策
3.1 规范处方外流制度、加强法制建设
第一,严格执行处方外流,促使医药电子商务对接医保制度。医院管理模式根深蒂固,与改革办法有着重大冲突,这就需要政府出于民生工程的目的来进行政策导向,从点到面逐渐推行处方外流模式。2014年9月,商务部等六部委的通知提出“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自此,地方政府处方外流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种局部的改革需要扩大到全国。美国政府在1998年了电子商务纲要,该纲要明确提出要建设一系列共同的标准,以确保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在商店购物的消费者同等的权利,政府的支持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由1999年的64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3 700亿美元。
第二,完善法规,从严执法。目前较可行的方法是采用网络实名制和信用评级制度,对低信用网站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不法行为,立即封闭该网站,以此来规范网络行为。
3.2 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现代物流具有多种模式,最受社会推崇的无疑是第三方物流,即专业物流企业采用现代物流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以合同形式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普通药企专业化的结果就是主营业务与物流业务分开,属于物流的那部分最终极有可能被从中剥离出来,形成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的优势是可以统筹多个用户和多个供应者,很容易汇集成较大的流通规模,达到规模效益。此外,相关机构应出台配套的认证标准,对于药品流通中药品的名称、编码以及包装要进行统一规范,减少因标准不一而造成的货物不合格、错发少发等问题。
3.3 加强设施建设,改善人才培养模式
药企应该完善电子商务的设施建设。最好是建立起集网络信息、销售渠道以及售后保障等功能于一体的系统,拓展信息渠道,加强服务营销的意识,增强供需双方沟通,提高自身的品牌价值。美国有企业将药店联网,并完善网页、手机APP等软件设备,收购若干供应商,整合药店资源,加强与相关行业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突破了国家对药品信息管理带来的局限。
采用内外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完善公司岗位设置。医药英才网调查发现,我国80%以上的医药电商平台都没有设立产品经理和UI设计等职位,负责市场、运营以及产品的相关人才在医药电商团队中凤毛麟角。除了吸收高校人才,企业还应重视内部培养,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建设和管理。
3.4 做专业服务,克服“数字鸿沟”
对于医药电商B2C环节,在数字鸿沟困境下企业宜回归根本,做专业服务。第一,药店不能仅当“搬运工”,而是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干预性”指导,增强体验提升患者对电商企业品牌认知,实现顾客忠诚;第二,建立会员制度,开发线上社区,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加强客户健康管理,引导并满足普通患者防病、治病、养生等健康需求。
4 结语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医药市场逐步放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健全,为医药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制约因素,任重道远,在国家加强引导的同时,企业要审时度势、放眼长远,医院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共同克服医药电子商务所面对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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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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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1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现状
在我国的医疗领域中,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便是药品费用长期居高不下,而且高出国际平均水平很多。我国药品出售的主要终端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而不是零售药店。而药品作为一种高度标准化和条码指示性的商品,是比较适合从事网上交易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这种开放、透明、便捷的环境对比挑选药品,购销双方信息就比较对称,操作过程也十分透明,能够很好的减少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暴利和不法行为,给药品终端消费者较大的实惠,且能有效的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医疗改革。2005年9月2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明确药品交易必须具备两项硬性条件,一是药店必须是自营企业,二是必须连锁。也就是说,在网上经营药品必须要和实体药店一样,必须具备相关的医药经营资质。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国内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企业共92家,其中服务范围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的B2C企业有49家,其中超半数为2010~2011年期间新批准进入的企业。
2009年我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148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约7000万元左右,仅占零售市场销售的0.46‰;2011年整个医药零售市场约1800亿元,网上规模大约4-5亿,占零售市场的2‰左右。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已占其整个医药流通规模的近28%;欧洲药剂师协会下属的药店88%以上都开展网上药品预订服务,与国外医药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比较,中国医药B2C起步较晚、发展滞后、进程缓慢。我国的“十二五”规划已明确:鼓励经营规范的连锁零售企业发展网上药店,希望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积极成为推动医改的有力工具,新医改也将扶持网上卖药,将网上卖药作为医疗体系的一部分,这些都为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带来了信心。
2 医药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据艾瑞网近期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网民总数已达到4.85亿,其中有1.87亿人有过网购经历,网购交易额高达7735.6亿元,同比增长超过67%。与一般消费品轰轰烈烈的电子商务相比,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于建设和发展初期,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20多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但却没能建立专门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法规。已有的那些法规大都停留在网络的运营建设、域名注册、网络安全与发展的初步层面上,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营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涉及交易环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涉及相对较少。医药电子商务立法能够为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提供和谐统一的法律环境,从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的作用。
二是医药物流体系不完善。由于医药行业运送对物流要求更高,能快速安全的把药品送到用户手中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且还不能委托一般的物流企业,必须是取得一定资质认证的专门的物流企业。
三是医药电子商务的准入门槛高。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方可开展网络售药。经营药品需要具备GSP认证资质,根据GSP的要求,药品销售单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提供专业咨询,处理药品使用环节中的相关问题。
四是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未能有效集成。首先,因为买卖双方对于网上支付安全性的质疑以及相关法律保护的缺失而造成了现在医药电子商务的信息不够开放。其次,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网络能够覆盖全国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尚处在初期建设阶段。由于以上方面原因造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中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之间的不连贯,不能十分有效地集成,降低了电子商务的应用价值。
五是人才匮乏。医药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是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既懂电子商务同时又懂医药的人才的确太少。电子商务人才流动性本身较高,且其他行业的待遇较医药电子商务又较高一些。如何才能用好人才、留住人才也是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必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六是消费者是否信任的问题。网上诸多假药让消费者失去网上交易的信心,因此诚信与信任问题是制约现在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点。尤其对于关系到身体健康的产品,与其它网上消费行为相比,网上购药从听说到了解到尝试,需要更长的时间。另外,很多消费者想买药但是可能不清楚这种药是否可以服用,对于网络上销售的药品的价格、品牌和质量没有把握。
3 发展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几点措施对策
篇8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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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有两个层面:
(一)商务机构与商务机构之间(BtoB),包括合法的医药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原料药、制剂)、流通企业及医院的网上交易,合法的医药流通企业与流通企业(批发、零售)及医院的网上交易。
(二)商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toC),包括零售药店对消费者的网上销售等。目前,我国由于企业信息化普及率较低,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因而我国大多数医药电子商务为非支付型的电子商务,如网上电子邮件的收发、网上医药信息的、医药信息查询、在线谈判、合同文本的形成等。
三、医药电子商务物流与传统医药商务模式分析
医药行业中的流通企业所覆盖的范围很广,包括药厂、医疗机构、药品公司、药品集贸市场、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药店等。医药行业除了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外,还形成了一些行业规则。比如,医院一般从几个签约的医药公司进药;药品集贸市场一般也会到附近的医药公司去批发药品;零售药店同样也要去医药公司进行少量批发。由于地区医药公司在本地区的药品流通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将医药公司放在物流的中心,整个系统由采购、质检仓库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财务和配送管理这几个核心构成,系统实际上只处理各种物流信息,整个物流链上,药品从出厂到最终客户,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管理者,都能够很透明地看到这些信息,同时根据这些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比如,药厂可获得不同品种药品的销售情况和药品的最终流向,由此调整自己的生产计划,医药公司可以通过共享客户的信息了解客户的需求。医药电子商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与传统商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有着本质的区别。以营销人员为例,传统的营销队伍十分庞大,人数众多,科技含量低,劳动强度大,占据企业利润百分比高,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营销人员将大幅度减少,同时要求他们对微机应用、网路知识、企业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商务一般流程等多方面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企业领导层、管理层还必须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理念和技能。
四、现有的医药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BtoB模式医药电子交易主要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部分实现。近年来,我国网上医药电子交易也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海虹控股2003年承接药品招标项目的总采购量达66.78亿元,实现药品网上交易额达30.02亿元,几乎达到其总体交易额的半数。同时,在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总采购量达10.75亿元。2004年有接近80亿元药品采购在海虹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虽然BtoB的医药电子商务网上贸易额占年总交易额的比重仍然极低,但增长潜力巨大。以上海医贸网为例,正式运行8个月时间,网上交易额就已经突破了1,500万元人民币。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各种医药贸易活动。其中BtoC模式作为医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被定义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美国的独立第三电子交易市GHX是基于自身交易者较少,市场集中度高的环境和条件发展起来的,属于垂直式市场运营商,属于交易的协作平台,主要由卖方驱动,所以利益通常偏向卖方,因此公平程度不是很高。由于我国的医药市场交易者较多,市场集中度低,因此我国医药流通电子商务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跨越卖方或买方主导阶段,直接走独立第三方的道路。从实现网上集中采购、订单处理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支付、物流等系统,实现后来居上。
五、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面临的挑战
据国家信息中心的调查,被调查医药企业在回答“企业网站主要用途”一项中回答用作“信息”的占117%;“未建网站”的占184%;同时选“信息”和“客户联系”的占247%;同时选“信息”、“客户联系”和“洽谈业务”的占155%;选“网上销售”“、网上采购”或“网上支付”的比例均小于3%。以上数据说明中国医药电子商务总体水平不高。现阶段我国医药企业与拥有高信息化水平的欧美同行相比,在电子商务的总体建设与应用水平上来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医药电子商务要想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近几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行政管理方面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涉及较少。因此,必须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立法,科学有效地建立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秩序。我国医药市场基本可划分为华东地区(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华南地区(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华北地区(郑州物流区和京津唐物流区)、东北地区(环渤海物流区)、西南地区(重庆、成都物流区)、华中地区(武汉物流区)、西北地区(西安、兰州物流区)七个地区。在各区域大力发展自身物流网络的同时,一些大型医药企业也在实施着各自的“全国布点”式的扩张计划。然而,各区域间物流网络相互独立。企业自身的物流网络也不能与各区域物流实现“重叠资源”的共享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从而阻碍了医药电子商务对于提高药品流通速度上的作用发挥。
六、医药电子商务物流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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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改革教学理念
建立学生“有意义的学习”模式,让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在后期的工作中能够起到良好的辅助推动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四个环节,让学生达到上述要求。在学生入校初期,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讲座,让学生对大学五年的学习有一个系统的认识。知道想学好一个专业,系列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这个工作需要从粗到细,首先“粗”介绍这个专业,从全局的角度,告诉学生整个课程体系是如何建立的,有什么样的课程在我们的教学环节中,什么是前导课程,什么是后续课程,前导课程对后续课程的学习有知识结构上的什么帮助,让学生对本专业的学习有一个良好的把握。然后细到每个课程,通过对每个课程的简单介绍,让学生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电子商务的课程介绍就需要在该过程中渗透进去,虽然电子商务已经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通过什么方式,采取何种途径,内部的运行机制是怎么样的,学生并不清楚,也不能运用到学习和工作中去。而本环节就是通过前期的“粗”说,到后期的“细”讲,让学生知道这门课是以后工作中能够用得到的知识;在教学初期,告诉学生该专业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及发展方向;在教学中期,既要向学生讲授电子商务的基础知识,也要通过大量的案例,向学生讲解电子商务对本专业的辅助作用。本环节中,设计电子商务众多的发展以及模式,需要学院引进成套的实验软件,比如德意通电子商务实验室等,让学生有直观的认识。或者让学生“走出去”,众多的中医学院都有自己的附属医院,而医院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比较好,通过与医院的良好合作,让学生走进医院,去看看医院的变化,看看电子商务是怎么影响他们工作的。而如果这些实现不了,那就需要老师多找素材,多向学生展示;在教学后期,需要老师“走出去”,在寒暑假,走进企业,走进医院,去一些大的综合性院校看一看,跟毕业的学生多交流,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在教学初期及中期,因为有丰富经验的老师提供保证,一般都能做得到。但是作为整个教学的具体实施环节,并且是一个相对来说长期的环节,就需要教师有一个良好的知识架构,对电子商务在中医方面的发展有良好的掌握,并有自己的见解,才能为学生带来良好的知识架构中的一道有力的砖墙。在这四个环节中,往往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学生入校初期和教学后期。前者是因为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学院、教学办、学科、学生办等共同努力,才能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了解该课程学习的目的,对中医院校的学生来说,让他们学习电子商务,如果没有前期的引导,容易使学生对该门课程大意。而后者实施起来困难的原因是,我们未建立教学反馈机制。老师应该能够“走出去”,到企业、医院中去。学生能够“走回来”,加强与学生的联系,知道他们的想法。
2.2改革教学内容
“因班制宜”教学方法,中医院校有众多的学科,根据不同的学科,让教师有侧重点的讲解电子商务在该专业中的使用。比如:针灸推拿学专业,作为中医的特色专业,在向学生讲授电子商务时,除了说明针灸推拿文化需要借助电子商务进行推广,同时教学过程中,如何提高学生针灸推拿技能,需要计算机智能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向学生讲授一些网上针灸推拿的案例,以及让学生实地参观网上诊脉的实验室等;对于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该专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要求非常高,不仅需要向学生讲授电子商务的基础知识,甚至需要学生学习一些计算机方面的课程来辅助对电子商务知识的理解,相对来说,该专业要求的电子商务知识比较多,讲的要专业、细致;而对于市场营销(医药贸易方向)专业,就需要大量的营销知识的讲解,加大对电子商务在医药贸易方面案例的讲解。对于中医学院的其他专业,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讲解,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中医专业都需要开展,那些和电子商务联系不是非常大的,比如:中医诊断等,只是让学生在校园的生活中感受到电子商务气息即可。
2.3改革教学设施
提高基础设施的发展,作为一名大学生,要对社会的发展有自己的认识,而学校就需要向他们提供这样的平台。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加大电子商务的发展,建造一个优异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不仅方便教职工以及学生的生活,而且在提高学生认识方面有显著地成效。在教学方面,本校着力开展电子商务课程的同时,也在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比如:建立中医远程问诊诊室,使得全校的师生都有机会去接触到电子商务给我们工作带来的便利;建立学生实训基地,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自己后续的工作;购买各类电子商务软件,投入到教学一线上去,为了学生学习一点点知识,不惜花费更多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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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B2B模式,是医药企业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以本企业为中心主导,把药品批发价格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供下游客户浏览,并接受客户的在线订单,收益主要来源于客户的服务费和交易中介费,如原料药生产厂家将原料卖给成品药生产厂家。这是医药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85%。第二类是B2C模式,网上药店对终端消费者的交易,网上销售随着网络的出现而迅速发展,已经有了专门销售药品和保健品的网站。这种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5%左右的模式就是B2C模式。
2我国医药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医药行业推行电子商务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已是普遍现象。数据显示:全球最大的20家制药企业已开展电子商务,欧洲药剂师协会下属的药店,90%以上都开展网上药品预订服务,美国有1000多家网上药店,市场规模将近1700亿美元。而在中国,由于网络药品交易刚刚放开,医药企业还处于犹豫不决阶段。2006年,中国医药B2C开始出现,北京京卫大药房第一家获得了网上药店的资格。截至2007年年底,经审核批准,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全国一共有1257家,其中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有406家;可以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服务网站有14家,其中针对消费者的网上药店只有7家。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尚属起步阶段,但其中也蕴藏了巨大的商机,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医药业采购市场总额为280亿美元,到2010年将会达到600亿美元。
3B2B医药交易场及技术特点
B2B医药交易场是指数字化的电子交易场,交易平台覆盖全行业的垂直交易系统。它能够将所有具备条件的买方和卖方聚集到一个虚拟的中心交易场所,以动态价格进行医药在线交易。它不同于一般的招标机构,它不从属于买方或卖方,是独立的第三方交易系统,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双向服务,并致力于维护交易各方利益的均衡。BB交易场也不同于一般的BB电子商务系统,它是网络覆盖范围极为广泛的行业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完全开放、公开、公平、公正的虚拟医药市场,进入这个市场的买方和卖方都是B2B交易场运营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医药独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场是我国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B2B医药电子交易场技术特点可以总结如下:
(1)分布式系统部署:电子交易系统要求有一个全国数据中心,根据系统发展需要,逐步在一些中心城市建立同步数据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分布式的系统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系统的不稳定性,保证了医药这种特殊商品的商务过程快捷、安全、可靠。
(2)分层式三级数据:考虑到医药配送的效率问题,电子交易系统实行三级数据库,对入网商品数据实行限制性。
(3)无纸化商务过程:电子交易系统将会员企业提供的纸质证明文件加工成电子文件后,可以在会员企业指定的范围内,成为整个系统共享的数据。
加上各种加密数据交换和订单确认过程,电子交易系统基本可以实现医药交易的无纸化运作。
(4)可选择的多种成交模式:医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或本单位的采购习惯,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采购成交模式进行医药采购活动。
(5)模拟现实商务活动的作业方式:电子交易系统基本保留了医药流通过程中相对合理的交易习惯,在系统中模拟了这些交易习惯的作业方式,以满足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进行医药交易的需要。
(6)方便快捷的订单处理系统:电子交易系统为购销双方提供了界面友好的订单处理系统,便于用户进行订单制作、审批和确认,同时还提供了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
(7)功能强大的客户端软件:电子交易系统配备了与系统完全兼容的离线客户端操作系统。它可以直接接入医疗机构的HIS系统和医药企业的ERP系统,通过上网与系统服务器进行同步数据转换。既节约系统资源,又能够为用户节约通讯费。
(8)便利的网上结算和物流控制。
医药电子交易场具有成熟完整的商务模式,方便灵活的技术架构,从应用角度划分,可以分为中心数据管理、地方数据管理、成交撮合、交易结算、交易监控等五大系统。按用户划分,可分为买方、卖方、政府、中介经办机构、地方数据中心和全国数据中心六大用户体系。其目标是在行业信息数字化的基础上,建立全面覆盖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电子交易市场,交易方式以B2B为主。
4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根据市场化原则,我国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模式已经在创新中开始运做,很多医疗机构与企业通过自己建设的门户网站,小范围的在尝试运作,比如网上信息、网上产品介绍、网上技术诊断、网上订购等,但是目前依靠电子商务生存与发展的企业与机构并没有出现,而是多种渠道并行发展。电子商务部分的开发与应用在整个市场与消费领域上没有完全展开,企业对于这个方面只是观望、探索与备用。
电子商务整体的复杂性与连动性也是企业不能大规模应用的主要原因,需要企业有整个产品线的完整性,产品应用品种多元化是一个基本特征,其次是需要有一个自我消化或者资源整合的一个配送中心,有强大的服务应用平台,反馈与信息处理中心等,并不是建设一个网站就能够开展对外的商务运行,其落地更是关键的环节,所以整体涉足电子商务仍然需要有相当长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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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全国共有353家企业拥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比上年同期增加154家,开创了历史新高。从业务形式来看,B2C(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的发展最为迅猛,全国累计共有264家企业拥有交易证照,比上年增加127家;B2B(与其他企业进行药品交易)的发展比较缓慢,全国累计共有73家企业具有交易证照,比上年增加22家。从我国第一张医药电商牌照发放开始,到2010年获得交易资格证书的企业数增加到23家,网上药店增加到10家,中国医药电商发展一度十分缓慢;但是截止到2015年7月,我国获得医药网上交易资格证书的企业为442家,网上药店329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中国网上药店数量呈现高速增加状态。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
虽然当前国内的医药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规模已经呈现逐年上升的迅猛发展趋势。 2014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销售处方药品,但是自2014年颁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步放开处方药网上售卖以来,大大刺激了医药企业开展互联网经营的积极性,医药电商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加快。据工信部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医药电商市场规模为4亿元,2012年增至16亿元,2014年达到68亿元,逐年呈现高速上升趋势。此外,目前我国医药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发展速度也在加速,2014年全国共计有16家平台拥有交易证照,在上年基础上增加了5家,体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形势。
(三)目前医药电商以B2C模式发展为主
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医药电商B2C市场规模从2009年开始急剧增长,到2012年增速逐渐放缓,并呈平稳增长趋势,2015年中国医药电商B2C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60.6亿,年增长率58.9%。2015年医药电商交易额增长率也将接近60%,增速高出网络购物市场整体40%左右,由此看出我国医药电商B2C模式发展较快。对于企业来说,获得C证即可开展B2C业务,大多数企业获取网售牌照不是难题,难在盈利模式的突破。自营式B2C盈利模式是以销售价差为主,可以攫取产业链利润;平台式B2C盈利模式以收取流量佣金为主。目前,由于医疗领域市场规模大,涉及消费者购药的应用场景、服务承接者、服务内容、盈利模式等相关问题,短时间内社会企业难以解决,而且这个行业本身需要长期策划、研究、准备,只有满足用户需求的商业模式才能立足市场,获得资本的青睐,所以O2O模式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可见,B2B,O2O模式虽是未来医药电商发展趋势,但目前仍以B2C模式为主。
二、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信息化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化水平依然较低,医药电商行业信息化建设时间短,企业内部实现计算机统一管理仍难以实现。据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已建设电商平台的医药企业用作“宣传本公司医药产品”的占3%,“网络销售药品”仅占1.8%,“其它方面”占0.6%,由此看出医药企业建设电商平台用于实际交易方面规模较小。而且目前多数医药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尚未建立,技术发展缓慢,对外信息化低,医药电商企业总体发展较慢。此外,与欧洲发达国家相比,现今我国尚未出现一家信息化水平较高的综合性企业。但国外如美国沃尔格林是一家高度集中的食品、药品大型零售企业,其信息化综合水平高,发展迅猛,规模巨大。截至2015年5月,该公司净盈利从上年同期7.14亿美元增至13亿美元。
(二)医药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仍不完善
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对运行中医药电商最核心问题的规定少之又少,如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交易安全性等问题,均缺少法律依据。2014年8月,安徽省食药监局联合多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药监网剑”的活动,以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药与违法售药的行为。2015年1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查处了21家不法医药网站,公开了这些网站的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散布虚假广告信息,以低价和夸大宣传效果的方式诱导患者及家属进行网上购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关闭了违法售药网站3家;涉嫌虚假药品信息的网站4家;移交市局调查核实的网站2家;被曝光警告的网站43家。安徽大量无良商家在网络售药被查处说明,我国相关医药电商网络市场的政策法规存在巨大漏洞,急需出台相应的政策治理。
(三)医药电商领域的信息、资金、物流等方面未有效集成
我国医药电商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还未能实行有效集成,主要原因有:一方面交易双方对网上支付心存顾虑,加之目前缺乏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导致交易时出现“网上谈判,网下付款”的怪圈;另一方面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医药流通领域尚处于建设阶段,因而很多医药商业公司不得不在医药物流层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济上难以承受。在这方面做得较好的企业有商康医药网,它既能提供直接可靠的交易信息,又能提供招商、药品交易等服务,使社区的小药店能够从国际大品牌药厂直接进货,购药变得像“淘宝”一样轻松。然而,医药流通是利润最薄弱的环节,如果分散的医药电商公司都自建物流,会让不少电商觉得“入不敷出”,从而抑制了医药电商的发展。鉴于上述原因,我国医药电商交易中常常会出现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之间不连贯的现象,降低了实际利用价值,难以保证医药商品的高效流通。(四)消费主体群的电子商务意识薄弱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消费主体群电子商务意识薄弱,直接影响了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下网民数量较多的是年轻群体,他们的医药消费数量少,而老年患者对医药购买力度大,数量众多,却对网络购药了解程度不高,习惯于通过医院或药店的渠道购买。据中国食品药品行业协会调查显示,传统购药主体主要集中在50岁到70岁的人群,而老年患者网络购药只占到购药总人数的8.6%,由此看出消费者电子商务意识的淡薄,加上部分医药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在互联网中虚假宣传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严重制约了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如2015年4月,顾客王先生在网上1号店买的云牌破壁灵芝孢子粉, 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具有)保健功能、适宜人群等内容,生产单位为绵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T293442012,并注明为GMP达标企业、“军工级”等字样。但王先生服用后身体发热,头痛,发虚汗等现象出现,随即就医发现,该药品生产厂商并未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不到认证信息,涉嫌虚假宣传。此外,网络售药是众多患者对自己身体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购买,在无专业医师的指导下用药,也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改进措施
第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提高发展标准。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把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审查开展B2C医药电商企业的资格,并对流通的相关医药产品,要通过GSP的资格认证。要尽快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制度和清晰的监管流程。事前监督主要包括网上销售企业资质、产品类型和质量以及医疗电商企业硬件环境监控和网络安全等监管,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来确定;事中监管是跟踪管理网络医药电子产品的质量、网络电子的交易情况,并根据电子商务平台了解企业及其产品的动态,尽快对相关的产品进行清理、核对;事后监管主要结合电子商务用户监督和消费者,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我检查和接受用户实现事后监督报告的目标,最终形成整个跟踪系统。
第二,建立健全医药电商物流配送体系,深化电商医药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的合作。目前,我国传统医药流通每年平均周转4次 ,流通费用为12.6%,最高为30%,而美国医药行业每年平均周转15次,费用率为2.6%。良好的物流配送体系对我国医药电商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为此,首先应建立起以城市为中心的医药物流配送网络,借助药品零售店,依靠物流运输设施,支持发展第三方医药物流,完善GSP体系;其次要利用已取得医药物流配送资格及设施进行配送,对不具备自主配送条件的,可与第三方医药流通企业联手,或与具备医药物流配送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再次要加速现有物流的体系建设,提高物流企业配送的效率,高效地融合营销渠道上下游资源,进而提高订单处理能力,缩短配送过程中的时间,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最终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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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创业风险小、成本低,即使失败也能重新再来,很适合大学生自主创业。通过电子商务创业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将非常有利于大学生毕业以后进行自主创业。因此,电子商务创业活动可以成为向在校大学生提供的一种进行创业实践的良好形式。《电子商务》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核心专业课,如果在讲授电子商务课程中,有针对性地融入创业教育,探索出基于电子商务课程的创业教育体系,那么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我校学生创业意愿调查分析;二是我校学生电子商务创业教育需求分析;三是构建基于电子商务课程的创业教育体系。
1.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了了解我校学生对电子商务创业教育的需求情况,我们对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初步制定出了一份问卷,然后通过少量问卷的发放,分析这些问卷中的单项与总分的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信度分析,删除了均值和方差都很小和有异议的项目,修订了个别意思表达模糊不清的项目,从而制定出最终问卷。此次调查问卷共发放了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6份。
2.调查的基本情况与分析
2.1创业意念的调查分析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明确表示不准备开展电子商务创业的同学为9.1%,所占比例比较小,但同时明确表示有开展电子商务创业意愿的同学仅占15.7%,其它大部分同学均处于观望状态,42.7%的同学表示如果条件允许,那么他们也希望开展电子商务创业,这些数据显示同学们对于创业的态度还是比较谨慎和理性的,他们担心由于自己的知识储备或者能力不够的情况下盲目创业有可能带来风险,但是如果在电子商务课程中适当进行引导,并强化相关创业技能,有相当大比例的同学还是愿意尝试进行电子商务创业的。
男女生在创业意愿上有一定的差异,希望开展电子商务创业中,男生有18.2%,女生有12.6%,男生电子商务创业的意愿还是稍微大于女生。
表1 电子商务创业意愿
希望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条件允许就开展 不确定 没意愿
男生人数 28 64 45 14
百分比(%) 18.2 42.3 30.0 9.5
女生人数 17 58 48 12
百分比(%) 12.6 43.2 35.3 9.0
合计(%) 15.7 42.7 32.5 9.1
2.2大学生对电子商务认知度
在调查中,为了了解学生对于电子商务的认知度,我们设置了四个选项供学生选择,A-电子商务就是将平时闲置物品拿到网上卖,B-电子商务是借助于第三方平台进行贸易,C-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业而非计算机技术,D-我对电子商务相关概念都有了解,比如B2B、B2C、威客、博客等。以上选项对应学生对电子商务的不同认知度,认知度由低到高。从调查数据中我们得知大学生对于电子商务的认知度还是比较高的。这对于我们开展电子商务创业教育是有利的。
表2 大学生期望创业教育的途径
比例
网上卖闲置物品 5.2%
专业平台交易 11.6%
实质 67.2%
相关概念非常了解 16.0%
2.3影响大学生创业的因素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大学生创业能力情况以及影响创业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对“您认为自己现在是否具有创业能力”,大学生普遍认为自己的创业能力很低。对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因素调查中,可以得出当前大学生对创业意向的关键因素评价。从调查数据中我们看到,影响大学生创业的因素中缺乏创业资金排在了首位,而电子商务创业由于启动资金少,基本上排除了大学生创业的一大障碍。
表3 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原因
原因 比例 排名
缺乏创业资金 65% 1
缺乏就业技术 63% 2
缺乏创业魅力 56% 3
缺乏创业精神 51% 4
缺乏创业经验 48% 5
缺乏创业学习 46% 6
2.4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教育需求
通过大量的文献查询和对学校个别师生的访谈,我们初步做出了一个学生创业基本素质模型,然后通过少量问卷的发放,分析单项与总分的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信度分析,最终确定了3大项、11小项的学生创业素质模型,然后对全校学生做了学生电子商务创业素质现状调查和学生电子商务创业教育需求调查,调查结果如表4、表5所示,表4中,1分到5分表示程度由低到高,从统计结果来看,目前我校学生的创业基本素质还不是很理想,在表5中,1分到5分表示需求的程度由低到高,从统计结果看,各个指标均在3分以上,说明我校学生对于创业的能力和知识方面的教育需求比较大,程度基本全在较需要以上,特别是经营技能,达到了很需要的程度。
表4 学生创业素质现状评价
因子名称 指标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因子均值
计算机相关知识 计算机软件操作技巧 2.31 0.83 2.24
硬件设备使用技巧 2.63 0.95
图像处理技术 2.15 0.76
网络知识 1.86 1.21
综合性知识 政策法规 1.52 1.12 1.39
工商税务 1.23 1.03
金融保险 1.41 0.86
经营技能 营销技巧 1.62 0.83 2.02
货品选择 1.83 0.91
进货渠道 2.43 0.82
应变能力 2.21 0.86
表5 各指标的创业教育需求评价
因子名称 指标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因子均值
计算机相关知识 计算机软件操作技巧 3.62 0.86 3.37
硬件设备使用技巧 3.51 0.85
图像处理技术 3.11 0.71
网络知识 3.23 1.08
综合性知识 政策法规 3.12 0.83 3.02
工商税务 3.01 0.92
金融保险 2.92 0.82
经营技能 营销技巧 4.36 0.81 4.02
货品选择 4.13 0.88
进货渠道 3.92 0.86
应变能力 3.68 0.87
3.电子商务创业教育体系的构建
3.1重视电子商务创业意识的培养
电子商务创业意识是电子商务创业的精神支柱,也是大学生走向网络创业的重要动力。在电子商务课程授课初期,通过教学模拟软件指导学生网上开店,然后引导学生借助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开店,培养其创业能力和网店经营能力。然后通过学生建设和运营一个小型商务网站,使其掌握如何通过市场调研,发现市场机会,如何建设和管理小型商务网站,主要培养其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最后通过移动商务和电子服务项目的训练,使其知道如何把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如何利用电子商务新技术。
3.2提高学生电子商务创业技能
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注重学生学习能力的持续发展,从简单到复杂,从封闭到开放。在学生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初步掌握电子商务运作后,引导学生通过市场调研、网站规划、网站建设和网站运营等环节来进行电子商务运作,指导学生整合以前所学的市场调研、市场营销、网站建设等知识进行电子商务运作。
3.3注重相关技术学习能力的培养
电子商务是一门交叉学科,不仅需要经济学知识,同时也有大量计算机的相关知识,这一点通过调查数据也得到了证实,同学们对于计算机知识的需求是很高的,由于课时有限,不可能在课堂上详细讲解,那么在引导学生入门之后,就要重点培养其学习方法,提供优秀的参考教材和相关知识的一些教学视频,供学生自主学习,针对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
3.4重视教学质量的监控
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质量监控,每个学习项目都要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实操完成质量、任务完成的及时性来记录成绩,同时还结合劳动纪律、团队合作等表现进行综合打分,全面考核和评价学生,作为计算学期总评的直接依据。以此督促学生的学习,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为依据来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难度。
3.5重视教学资源建设
电子商务课程在教材的选择上,除了选择优秀的理论和实验教材外,我们还参考了阿里巴巴等企业编写的优秀培训教材,教学过程中一般由案例引导出教学任务,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向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电子商务教学资源:素材库、电子课件、指导书、在线考核、视频教学、学习资源、资料下载、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与录像、课程教学网站等立体化教材。
3.6改变社会观念,鼓励大学生利用电子商务自主创业
大学生创业是一项开拓性的事业,需要来自各方面的支持。本次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大学生创业意向与家庭背景以及社会关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家庭、社会要给予大学生创业多方面的帮助,同时也要打破原有的传统观念,只有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才是一份好工作的观念,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生自主创业是缓解当然严峻就业的一剂良方,利用电子商务创业是其有效途径,但如何在电子商务课程中融入创业教育,本文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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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