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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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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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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44-01

法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在该课程的高校教学中,由于侧重法律规范、诉讼程序的介绍,课堂气氛显得沉闷。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本人在教学实践中尝试多种授课方式,并常与学生课下交流。

为方便说明,文章以一司法考试题为例子,具体说明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的应用: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

首先,结合案例,具体阐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人尝试从案例入手,带领学生梳理案例中的诉讼法律关系,同时围绕这些关系展开相关基础知识的讲解。

该案在“诉的种类”中属于典型的给付之诉,其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诉讼参加人”有乔小伟、乔大伟、正华修理厂、钱财旺、李有良;其中李有良为原告,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人还具体向学生解析共同被告形成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应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这样,从案例主体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入手,“诉的种类”、“诉讼法律关系要素”、“共同诉讼”等理论性知识点,得到了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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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本质

案例教学法最初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后来柏拉图师承了这种教学方法,首创了历史上最早的案例教学法。但真正把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现代大学法学教学方法的,却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各伦斯部斯・兰德尔在1870年首创。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是通过师生对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判断分析,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同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技能、言辞辩护的能力和语言表达技巧等。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此方法很快被美国的其他法学院所仿效,到1910年该方法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案例教学可以说是一种讨论式教学。学生根据教师预先拟定的“教学进度表”在上课之前对指定教材中的“案例和资料”进行充分的预习,上课时教师不再陈述教材中的内容,而是让学生讨论预习的内容,讨论的方式由教师灵活掌握,不拘一格[1]。按照案例教学的要求,通常教师会先演示一遍案情或请一个学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介绍,然后教师会就这一案件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学生的发言不限于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也可向教师提出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为了得到教师的解答,也可能是对教师表达的观点进行质疑。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和教师都是主动的、积极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会形成相互的对抗,各方都成为信息的输出者和输入者,从而使教学活动成为双向的交流而非单一的灌输,这正是其与传统演讲式教学不同之所在。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除了让学生学习知识之外,更在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间题的能力,使学生能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真正的法律人。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课程中运用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其主要内容包涵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步骤、方法以及相关规则。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学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各种诉讼活动的运作规程,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程序,完成民事诉讼活动,纠纷解决的能力。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实现这一目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演讲式教学重在以举例的形式去演绎现有的法律规则,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单向的教与学的模式,这样的方式优点在于能教清楚明白地诠释法律规定内涵,但却使学生形成习惯性的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而案例教学注重学生的问、想、看,辩,学生所处地位不是被动而是积极主动,因此更能实现民事诉讼教育的目的。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让学生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难以通过讲授法理解和接受。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可以清晰地理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从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也形象直观地展现于具体的案例中,学生更容易理解程序价值,形成程序公正理念[2]。案例教学法融合了诉讼程序中的要素,一定程度上再现和模拟了真实诉讼的场景,鼓励学生在对抗辩驳中思考问题,在培养诉讼技能的同时,使未来的法律人熟知诉讼程序与习惯以及令人质疑之处,有利于将法律教育的重点从实体法转向程序的功能,认识程序法的重要性。

三、民事诉讼法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方式

随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提倡,教师已经比较注重案例在教学中的运用,但这种运用很难说就是案例教学,更像是一种案例演示或举例,因为老师还是注重对案例的讲解,注重对法律概念或条文的演绎,而并没有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能力作为教育核心。因此,如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中充分体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选择运用完整案例视频

案例教学强调完整案例的运用和再现,因此教师可以采用大量的经典案例视频,完整地向学生演示案件内容,以便于学生获取充足的信息。视频案例的选择尽量来自现实案例,这样可以拉近法律与生活的距离,让学生眼界深入社会,去理论联系实际。现在很多大学都实行多媒体教学手段,这为视频教学提供了条件,它使课堂教学更生动形象,学生记忆更强烈,课堂气氛更为活跃,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作者在讲授一审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则时,就使用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的庭审视频,通过视频完整地演示了开庭时,开庭中,开庭结束各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视频播放完毕后,让学生谈谈从中所了解的知识点,并引导学生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发表自己的看法。

2、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都是培养实战型人才,案例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理想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我们可以摆脱单纯阐述提供案例,而是让学生模拟案情,扮演不同角色,使其犹如身临其境。教师先提供一个真实案例,最好能有法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人、证人等多重角色,然后让学生分别扮演相关角色,使其站在不同立场,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则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在充分的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将情景模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培养学生实战能力。

3,在案例教学中突出辩论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辨能力最近开始提倡辩论式教学,有关研究者认为"因为我们的司法实践不是死板僵硬的,而是富有活力和生命的;我们不仅仅要 有良好的学术素养,更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我们不仅仅是撰写法律文书,更要通过口语化的表达来达到预期的效果[3]。辩论式教学可以在案例教学模式中进行,因为民事诉讼强调对抗性,辩论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程序规则中包含辩论程序和辩论要求,因此突出民事诉讼辩论教学的内容,毫无疑问更能实现民事诉讼的培养目标。民事诉讼法实践性很强,因此在案例教学中突出辩论教学,可以使学生系统的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发挥自己的空间,在准备和辩论过程中培养、锻炼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应对突况的随机应变能力以及调查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时,在对于整个案件的辩论策略和辩护方针上,可以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全方位体现[4]。

4、教师应注意总结讲评

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但也不能忽视教师的引导,因此在师生讨论结束时,教师有必要对讨论和辩论情况加以总结评析。教师讲评时,应先分析归纳学生提出的不同观点,作出评判。肯定正确的观点和意见,指出错误观点的问题所在,然后针对案例讨论不够深入的方面要进行阐析和补充,以利于下次案例课的教学。教师必须认识到讨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而是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的能力。当然教师也要注意对学生的激励和鞭策,学生是多样化的,对积极发言的学生应予以肯定,对平时不发言或极少发言的学生予以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学习热情。通过教师的总结讲评,达到巩固教学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军,关于在中国法律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思考,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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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提高认识

开展法制教学,重点在于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增强其对法律权威性的认识。目前,中专学生都通过媒体等途径对法律知识有了不同程度的认识,但大部分学生只是停留在了解的层面,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多。因此,为了对中专学生的思想动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教师在开课前,可以先以班为单位开展关于法律知识的调查问卷,然后根据调查问卷的具体情况采取科学的教学方法,并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参照问卷结果的分析,提出一些符合学生实际的课题进行课堂讨论,然后针对学生讨论出的不同观点,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辩论,使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端正学习态度,从而牢固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2 结合生活实际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引导学生学习的最好老师,是探索和了解一个人对事物的心理倾向。这个心理倾向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只有全面记忆并深刻理解了法律知识的精髓,才能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只是靠死记硬背的方式来进行法制课堂教学,只会增加学生的厌烦感。如果教师结合实际生活中的案例来开展法制课堂教学,并鼓励学生积极探索和提问,就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死板化法律条文变得形象生动。如进行刑法的教学时,可以将个别学生打架斗殴、破坏教学秩序的行为作为教学案例,并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课堂讨论和分析,以强化学生的好恶意识,从而充分理解违法和犯罪的概念。采用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开展课堂教学,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 形式多变的教学手段,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应用能力

3.1 采取“多言堂”的教学方式 “多言堂”的教学方式实质上就是通过角色转换的方法开展法制教学。当教授完一个课题后,就组织一次自由问答活动。问答的形式可以是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问互答,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这种互动方式既锻炼了学生的沟通能力,激发了其学习兴趣,更有助于其扎实掌握法律教学中的理论知识。

3.2 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提高应用能力 实际应用是我们学习法律的根本目的。我们可以要求学生利用节假日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为当地的居民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在实践过程中做好信息记录,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体现出来;与司法部门建立联系,组织学生旁听。在旁听中检验自己运用法律的能力,写听审报告和心得体会;组织模拟法庭。以综合检验和巩固所学法律知识,在模拟法庭的多种角色变换中体验法律的规范与社会作用;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可以拓宽其知识面,巩固了书本知识,调动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也为以后步入社会积累了经验和打下基础。

3.3 案例教学的选择

3.3.1 选择发生在学生中、能够对学生起震撼作用的案例 教学中,一定要选用正面的教学案例,并准备几个反面的案例作为辅助。开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把握好大方向,主旋律不能改变,要多宣扬正义,始终以正面、积极的方式教育学生。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反面教材就没有利用价值,笔者的建议是可以用,但一定要少用、慎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指导和帮助学生正确区分哪种行为方式可取,那种行为方式是违法的,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责任或义务,这是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的初衷。

3.3.2 选择与学生现实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例 在校外,学生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普通公民也在进行着社会活动,现实生活不比学校生活,其复杂性可能使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使学生感受到学法的实用性,不知不觉他们已将法律武器运用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去了。

3.3.3 结合中专生的专业特点选择案例 通过案例,将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教学内容整合起来开展课堂教学,不失为一个生动形象的好的教学方式。笔者也是将民事诉讼法以及专业法律法规中涉及民事关系的内容整合到一个民法的章节来教授,通过与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以及与专业法律法规有关联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民法理论知识的教学。在这种案例中引导认知现实生活中违反平等原则的现象,根据贴近生活的事件里对侵犯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彻底的剖析,同时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掌握通过民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3.3.4 选择学生比较关注而且时新的典型案例进行教学 教师应该根据时展形式来选取教学案例,最好选用最近发生的。这样才能使学生产生好奇心和探索的欲望。因此,我们可以从新闻焦点、电影、小说、法制电视节目中广泛取材,挑选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

3.3.5 选择与中专生将来就业有关的案例进行教学 对于一个还没有踏上工作岗位的中专生,几乎很难和社会工作群体产生经济上的关联,进而他们对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没有本质上的了解。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从学生的兴趣入手,通过案例教学,教授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和内容,直击学生最关注的劳动就业问题。通过经济法的教学,利用学生最感兴趣的劳动合同案例,让学生了解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为什么国家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意义在何处。案例教学针对具体事件展开讨论,将法律基础知识核心内容融入其中,直观易懂,帮助学生在教材的不同内容之间建立相互联系,不知不觉中增强了法律知识和基于案例推理的能力。

3.3.6 选择简单易懂的案例进行教学 顾名思义,法律基础课注重的是法律基础知识,面向的人群自然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他们虽然懂得少许的法律常识,但也只是局限在表面上而已。虽然中学进行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但是和一般公民的法律水平相差无几。因此在进行法律基础知识课教学中,运用一些简单直观的案例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更容易被理解。

参考文献:

[1]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2]陈桂明.法律基础知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罗世荣等.案例及其法律案例教学[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4]蒋石平.案例教学――连接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桥梁[J],科教文汇,2007,(7).

[5]张春林.浅谈案例教学在中职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的作用[J],中国教育创新,2009,(9).

[6]白桂香.教师实用心理学第一版[M].开明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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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学教学概述

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这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是主干性的专业课程。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从而总结出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指导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就知识层面而言,要向学生系统地讲解民法原理、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就观念和法律思维方法层面而言,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维权意识,正确把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在关系;就应用层面而言,引导和训练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

二、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

1.亲切性

所谓“亲切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真实,要紧贴学生的民事生活实践。“案件的情节虽然可能是虚构的,但其必须是现实生活的缩影”,“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深深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2.典型性

所谓“典型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具体而言,“典型性”对民法学案例的选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紧扣教学目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运用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所以案例的选取要与具体知识、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密切相连。其二,避免冗长。案例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当事人身份情况、琐碎的前因后果等与案件分析处理无关的细节在案例里要全部删除。其三,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学生容易心生懈怠;案例太难,学生无从下手,容易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综合性

选取的民法学案例不能仅局限于某个知识点,要有多个知识点的交叉渗透。“综合性”的要求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由民法学的学科特性决定的。民法学学科特性在于知识的前后密切联系性,某个知识链的脱节会影响其他知识的学习。其次,是由教学目标决定的。民法教学不仅要传授专业知识,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案件的“综合性”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判断与分析能力,使其形成较开阔的思维。同时,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细致思考的意识。

三、案例教学法的分类及运用

1.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就是拿出一个民事案例,理清案例中的人物关系,让学生分别扮演案例中的当事人、诉讼人、法官等不同角色,然后在扮演过程中,学生要自主理清身份,并且在案例的进行中按照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思考与行事,各司其职,这就相当于一次简单的模拟法庭演练,学生不用像在模拟法庭一样走程序问题,只需扮演好自身的角色,把民事诉讼环节搞清楚就可以了。这是对民法理论的一次整合运用,学生可以通过多次角色扮演,运用到民法的很多理论知识。因此,角色扮演法可以算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革新。

2.案例游戏法

案例游戏法是将学生分为数组,每组学生对同一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得出本组的结论;然后,各组合在一起各自发表意见,对不同的意见可以争论、辩论。能够取得一致的观点,必须是正确的;不能取得一致的,其观点允许保留。因为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并非没有矛盾,学生在运用法律进行分析时,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这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一案实行两审终审、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3.相对双方抗辩法

相对双方抗辩法是指教师把学生分为两队,分别代表对立的当事人双方,学生在案例分析的状况下进行对抗分辨,然后再互换角色进行辩解。在这样两次抗辩过程中,每个学生都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对法律知识运用的正确之处与偏差之处,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了解过程中也检查了自身学习的漏洞,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在以后的法律工作中有着一颗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心,这可谓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有效实践。

四、民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1.案例教学应该更加注重推理的过程

在民法学教学中,推理一般既包含法律适用的推理,也包含案例中案情的推理。教师在课堂中引导学生进行案情的法律要素以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时候,要查找所适用的一些核心的法律规范以及一些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同时获得缜密推理的结果。通过推理,可以将民法中的一些知识更加条理化和系统化,将隐含在案例背后的一些必然性以及规律性进行充分总结,引导学生的理解从具体到抽象,以达到学生对于民法的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

(上接第132页)2.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

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该充分地让学生发挥课堂的主体作用,调动班级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其参与到案例的讨论中,让学生可以大胆地表达观点,从而有效地锻炼学生的求知精神,培养学生进行主动求知的欲望。但教师要对课堂进行很好的把控,及时进行讨论方向和节奏的调整,以确保课堂的指挥权可以把控在教师的手里,以此来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确保可以在一定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

3.树立良好的教学观念

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认识到案例教学对于学生思辨能力和动手能力的重要性。通过案例教学使得学生的分析能力得到提升,这对于学生学习其他科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会对学生的一生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激发学生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乐于在课堂上交流的习惯,引导学生主动地进行知识的探索,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五、结束语

通过对民法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民法学教学的多种缺陷要求我们对案例教学法提高关注,有关人员应该从民法教学的客观实际出发,利用优势因素和条件,研究制订优化可行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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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移植自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学习也基本上采取的是欧洲大陆国家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 这一模式有助于对法律理论与条文的系统学习, 但这一模式却存在所有课堂讲授所均有的枯燥乏味, 总有隔靴搔痒的感觉。 法律就是生活,是鲜活的,是富有生命力的。 法律规范即法条不过是对人们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高度类型化,诊所式教育则以学生作为教学实践的担当者,将枯燥的法条又还原为了现实生活, 通过在生活中的应用使人对法条有更切肤的理解。

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法律应用上的实际技能和技巧,对培养应用型人才大有裨益;不仅能解决问题的现实法律需求, 而且能促进学生的理论学习,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学生为实践主体,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角色模拟、案件等实践中学习的方式, 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 而且还能培养学生法律知识之外的如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等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中,尽管教师也会通过讲解、 解剖案例的形式去展开教学,但是, 这种为了解释法律原理或法条含义而去精心选取的教学案例, 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剪裁后而得来的, 往往是为了说明问题而说明问题。 在通常的教学过程中,法律被分为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分科来学习, 学生由此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条块分割的,难以获得综合认识,欠缺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诊所式教育中学生面对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或案件, 对这些问题或案件的分析和解决既需要法律知识, 又需要案件所涉领域的相关知识和逻辑判断能力;对所需法律知识而言,既需要实体法的知识,又需要诉讼法的知识,而且可能既需要民法的知识, 又需要刑法、 行政法等知识。 在面对或处理现实问题以及案件的过程中,考验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外一个特点, 是有助于培养未来“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 它涵盖了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 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 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 可以说, 这些问题伴随案件的始终。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是以“准律师”

的身份为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 在此过程中,学生接触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案件, 面对的是形形的当事人。 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公益服务意识, 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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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其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这一重大举措对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提出了紧迫的要求。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新形势下的法学案例教学作以下浅谈,以商榷于同仁。

1 新形势下法学案例教学的意义

时下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对素质教育重视有加,而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关注不足。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律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联系较为疏远的不正常状况已经得以改观,但从目前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考试方式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在不少方面是脱节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实务人才的考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多年来秉承知识传授的传统,不仅所开设的课程偏重于理论,而且不少教师在观念上也认为司法实务只是个实际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需在大学课堂上专门教授。另外,从法律认知规律来看,案例教学也不可或缺。法律规定源于生活,是对生活中的实际案例的归纳和提炼,法律调整的基本过程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此,学习法律就不能只是讲授抽象的法理和法条,还应当遵循由抽象到具体的思考过程,其具体体现就是“把法律还原为生活案例的”的案例教学法。有鉴于此,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将其主要任务定位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具体举措方面,提出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搞好案例教学。

2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

关于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可以使用三角形来表示:“以学生为中心”是一种主体观和师生观,为三角形的底,“知识与能力并重”是一种人才观,“开拓与创新”则为一种人格观,二者均为三角形的腰,而由三条边线组成的面则是学生在专业上的自主与持续发展,这是案例教学法理念的最高价值。对此,笔者深为赞同,但认为应将人格观中的开拓与创新纳入人才观,因为开拓与创新是新时代人才观的核心内容。另外,应将“平等和尊重”作为人格观列入。

2.1主体观和人格观

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法认为学生具有建构知识的无限潜力,故而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从教师中心向学生中心的转换。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是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者、引导者和咨询者,这些角色应当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在案例的呈现环节,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能激发学习热情的教学情景,并向学生呈现双方当事人对抗性的观点以及法官们就该案处理的观点分歧。而在问题环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提问,更要引导学生自己提问题,为此,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能够激发学生从更深层面探求知识的兴趣的问题,并通过诱导、赏识等方式,循序渐进地启发学生自主学习。在思与行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大胆实际操作,边想边做,边做边学,像律师那样思考,像学者那样钻研,从实践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依据,从讨论中或辩论中相互学习,发现新知。在评价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与理由、裁判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以及教师和学生提出的观点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结合案情,从立法和法理角度进行评判。在此环节,教师应“放下姿态”,从评判者走向咨询者,作为“学习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积极寻求与学生平等、自由地进行讨论、交流和辩论。由此,也就实现了教师和学生在真理面前相互平等及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的人格观,这对于培养健全的公民人格有着重要意义。

2.2人才观:以创新性为中心

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来自苏格拉底的辩证说和兰德尔的推理说,辩证说重视逻辑推理和辨证思考的过程,要求学生对任何问题都要作深入细致的分析,而非人云亦云。而按照兰德尔的推理说,如果学生学会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具体法律条文,也同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在这两种学说指导下建构的案例教学法究其实质,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使用典型案例,循循善诱地将学生带入或真实或虚拟的案例,并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个教学过程由两方面的过程所组成,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学原理和知识,另一是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剖析和追问,使学生养成反思的习惯并不断提高反思的技能,发展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为学生开拓与创新人格品质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实现的现实途径。首先,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身份平等,共同置身于一个论战的场域之中,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差异在这儿消失了,参与者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论题自由思考、平等辩驳,而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人际氛围是创新的首要前提。其次,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和鼓励下,积极主动地重新组织其既有的经验和知识,综合运用形象与抽象、收敛与发散等不同思维形式,自主、批判、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努力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或者选择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就是学生积极面对挑战,不断开拓进取,创造性思维被激发,创造性潜能被开发,创造精神得以养成的过程。

3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和方法

3.1典型案例的准备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其选取至为关键。根据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中心法律硕士分中心近期编写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案例的基本要求有:第一,案例应当以近三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编写;第二,案例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执业技巧为导向,便于模拟实务操作;第三,案例应当有明确的所属板块,即是刑事、民事实务还是行政或非讼实务,并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第四,案例应当明确描述案情和证据,不能过于复杂,但也不宜过于简单;第五,案例不要预设案件处理结果;第六,案例的篇幅应适中;第七,案例的教学时数应适中。笔者以为,就案例的选取除了应当遵循近期性这一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典型性原则,典型性的衡量标准一是其涵盖的法律信息能够充分体现某一法学原理和知识,二是在教学法上符合教学规律,能够使学生通过某一案例切实掌握所讲理论、知识及技能。第二,针对性,即要以拟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取案例,使案例服务于讲授的知识。第三,综合性,即所选取的案例应当涉及尽可能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不能一个案例对应于一个理论或知识点,要避免案例教学成为简单的“以案说法”。第四,一定的疑难性,所选取的案例其答案不能一目了然,而是要具有一定的“模棱两可”性,有深究的价值。选取到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故而教师平时应当多多留心,注意收集、积累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分类,以为不同教学内容之用。此外,还可以考虑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以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

3.2案例教学的实施

在案例教学的实施环节,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在具体方法上,可先由教师精心设计好一系列问题,问题应当具有启发性和层次性,并由浅入深,环环相扣,然后教师围绕问题引导学生逐步深入地进行分析和讨论。为求讨论取得良好效果,教师应当在课前要求学生复习相关法学理论和知识点、熟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并在讨论开始前向学生提示案情和问题的关键所在,必要时还应就如何运用法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判断、论证具体问题作适当讲解。案例运用的具体方法有案例讲授法和课堂讨论法。实践证明,讨论法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更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也更好。因此,教师应当尽可能多地运用讨论法组织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和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问题的答案或案件处理结果,而应着重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讨论的重点和难点,以及讨论的得失,并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总结工作也应尽量让学生来做,以培养其概括和抽象能力。在案例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尽量抱持中立立场,但另一方面教师也应当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适当的启发。

3.3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个阶段十分重要,因为它是学生围绕案例对法学理论和知识的整理和系统化工作,也是课程考核的重要一环。通过课堂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所讨论的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将其外化为案例分析报告,这不仅可以使学生巩固和提高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还可以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并逐步培养其撰写学术论文或法律实践文书的技巧和能力。就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笔者所任教的学校广东财经大学有着统一的规定。但笔者以为,从案例教学的目标出发,报告的格式不宜强求统一,只要包括了案情介绍、案例的学理分析和证据分析、案例所涉法律法规、案例处理以及其他需要事项,如相关的学术文献等,就可以了。

对学生撰写的案例报告,教师应当及时进行批改,并做合理考核,然后适时向学生反馈。反馈这个环节不可或缺,但目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邵维国.案例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的生命(代序)[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2] 李昕.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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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案例教学法的提出及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课程与债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衔接

在以往的合同法课程教学实践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授课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体现在:授课教师在传统合同法课程讲授过程中,通过运用一定的教学案例或实务案例,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具体知识点,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各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来看,合同法课程教学在教学内容的处理上,与其它选修课程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它选修课程所讲授的核心知识点,在必修课程中仅作为非重点内容讲解,或不予讲解。[2]以法学专业选修课程“人格权法”为例,其所涉及的知识点在必修课程“民法总论”中虽然或有提及,但授课教师能够用于该部分讲解的授课时间一般不会超过总课时数的十六分之一。而合同之债作为债法定的发生原因之一,历来是民法必修课程“债法”(或有高校在“民法分论”课程中讲授债法)讲授的核心内容之一,无论是合同法“总论”还是“分论”均会有所涉及;也就是说合同法课程中的核心知识点,实际上也是债法课程中的主要授课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传统的理论讲授,辅以案例教学的方法,不仅难以满足“合同法”课程个性化课程设置的要求,也难免陷入到与必修课程“债法”授课内容重复的尴尬境地之中。

(二)传统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应用中的主要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案例教学法在前述问题面前不仅束手无策,反而束缚了授课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无论采取学习导入的方式,还是分析知识点的方式,传统案例教学法在知识点讲授中的主要作用都是辅的。这种授课模式在学生初次接受所涉知识点时,确实能起到帮助学生理解的目的。但由于前文所述的授课内容重复问题,学生在第二次接受该知识点时,如果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授课模式,可能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兴趣。2.传统案例教学法在辅助讲解单一知识点中的作用较为明显,但不利于对合同法课程中各相关知识点进行综合性的学习与运用。3.传统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一般较为容易,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理解具体知识点;不利于满足学生对于复杂或难度较高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的实际需求。

(三)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与价值

基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在合同法课程应用中的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在“债法”、“合同法”等课程中的实际教学经验,尝试设计一种以案例作为授课主要导向的授课方法,即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授课中采用全案例教学法至少有下述意义与价值:1.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全案例教学法以相对较为复杂的案例分析作为授课主要导向,不按照教科书中列明的授课顺序讲授知识点,以期避免学生产生学习内容重复的不良学习体验。2.全案例教学法所选用的案例不仅涉及合同法课程中的多个知识点,而且会兼顾其他民法部门法乃至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能够充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全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较为复杂,且具备一定的理论难度;既能够检验学生在债法课程中的学习效果,也能够满足学生对相对复杂案例进行分析解决的学习要求。案例分析结束,多数参与学习的学生能够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二、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的具体设计

(一)基本理念

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构建一种以案例作为主要导向的课堂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案例的讲解与延伸,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全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念在于,使学生的思维在案例和知识点中来回穿梭,反复求索,引导其自主思考、分析问题。[3]学生解决案例的过程,不仅要运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回归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学生法律检索能力的一种训练过程。

(二)案例的设计与修改

既然全案例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作为教师授课和学生参与的核心内容,那么对案例的设计、选择和甄别就将成为合同法课程准备的重要环节。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不宜采取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案例,而应以授课教师自编案例为主,当然不排斥授课教师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进行重新改编。其理由在于,合同法课程教学仍围绕教学计划要求的核心知识点展开,而实务案例往往偏重与诉讼过程与证据运用,与实体法的授课理念相悖。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相对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中的案例,应具备复杂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案例篇幅和所涉知识点两个方面。从案例篇幅的角度上来讲,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篇幅一般较长,整个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围绕着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展开。从所涉知识点的角度上来讲,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一般涉及多个知识点(并且可以适当结合其它部门法中的知识点),强调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教学案例设计完成后,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设计的核心知识点讲授顺序对教学案例进行排序,确定讲解顺序和授课时间。在实际授课之前,授课教师应对拟选取的案例进一步进行审核和校对。

(三)课堂教学与学生参与

以案例作为授课导向的教学方式,均不能脱离学生对教学环节的实际参与,全案例教学方法更加明显的体现出上述特征。授课教师在采取全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应采取一定措施鼓励和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与讨论中来;通过笔者的实际教学经验,可尝试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1.课前引导。在实际授课之前向学生提供拟讲授案例,指导学生在授课前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可以尝试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并在实际授课时由学生代表汇报研究成果。2.问题设计。在设计教学案例的同时,围绕案例中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设计思考题目。既可以起到引导学生围绕核心知识点讨论案例的作用,也可以为学生主动探索案例提供学习动机。3.课程考核。授课教师应将学生参与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的过程进行如实记载,并作为课程考核与评定成绩的依据。在采取全案例教学方法时,建议摒弃传统的理论考核方式,而以学生分析、研讨案例的成果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课后思考题目的设计

为巩固课程教学成果,授课教师应在案例分析完毕后,布置适量的思考题目,可以考虑以课后作业的形式由学生完成。思考题目的设计应尽量围绕课程中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可以考虑通过继续延伸和拓展案例的形式来展现。

三、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应用的实例及讨论

(一)案例设计实例:

张三为某工厂职工,拥有小车一辆,2000年,张三和李四两人结为夫妻,张三父亲老张拥有住房两套,其中一套自住,一套于2001年1月1日出租给自己的老友老王,两人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四年,由老王和儿子王五共同居住。2002年老张去世,张三继承了房产但未变更登记。2003年老王去世,由王五继续居住,但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04年张三与李四两人夫妻关系紧张,张三个人决定将出租的房产出卖,并先后与麻六、童七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麻六于2004年3月1日交付房款40万以后,张三将钥匙交给麻六。3月1日,麻六拿到房屋钥匙当日即前往看房,与此同时王五得知房子被出卖,王五主张:自己是承租人,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张三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王五主张张三与麻六签订的合同无效。童七于2004年4月2日交付房款40万后,张三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了童七。2004年5月1日,张三与李四两人诉讼离婚,在处理财产的过程中,李四得知房子已经被出卖,遂以张三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张三与麻六和童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4年6月2日,房屋所在地突然遭受强烈地震,房屋全部毁损。王五以无法继续居住为由要求返还租金,麻六和童七因无法得到房子,以张三一房二卖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且要求张三分别偿还各自房款40万,并赔偿各自损失39.9万元。

(二)思考问题设计问题一:

出租房屋是否归张三所有?为什么?问题二:王五是否为房屋的承租人?为什么?问题三:钥匙交付给麻六后,王五是否能够继续承租?王五主张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问题四:张三与麻六、童七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即李四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问题五:现房屋所有权归谁?该所有权是基于什么制度获得问题六:房屋因地震损毁由谁承担?为什么?问题七:麻六和童七为什么分别要求赔偿损失39.9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问题八:因房屋毁损导致王五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无法继续居住的损失由谁如何承担?为什么?

(三)案例扩展

张三个人决定将车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八,双方约定:孙八分30个月支付价款,在孙八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由张三保留对汽车的所有权。交付方式为运输公司将车子运输到孙八所在城市北京,具体交付地点等车子运送到北京后再做决定,运输公司在运输的过程中遭遇泥石流,汽车的尾部毁损,孙八花费维修费10万元,此后孙八一直要求张三偿还10万元维修费,未果,孙八从支付价款的第21个月(包括第21月)开始拒绝支付价款,到了第27个月时,孙八已连续六个月未支付到期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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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就是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改传统法学教学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讨论式、双向互动、诊所式等教学法,以便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掌握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提高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同时在教学中还应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一、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特点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相同。法律教育的任务是灌输,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由上向下的灌输模式,主要围绕着某种专门理论框架而展开。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教材按顺序有计划地组织教学,讲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主要是听、记和背,忽视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尽管在教学过程中也安排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一些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但往往采取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忽视了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不注重实际技能训练。学生总是担心自己的结论与标准答案不一样,害怕因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正确答案有出入而出错,从而忽略了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忽略了现实生活中这种纯粹的条文分析和所谓的“标准答案 ”,其实根本就不存在。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尽管会背很多法律条文和术语,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不了解案件的、审判等诉讼活动,毕业后不能马上胜任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而是培养能分析具体法律现象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确实是成就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一条捷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培养学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必须改革目前的传统教学方法。而采取案例教学法无疑是解决的途径之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

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19世纪70 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 》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学生通过自己阅读和分析法律事件,以此找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通过案例学习法律,学生们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实务的能力得到提高。

在我国高等法律院校中,大部分学生是由高中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缺乏必备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学生在高中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高考。因此,没有学习法律所必备的人文素养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艰涩的法学理论和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理解和判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比如在《刑法原理与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成立,教师可以例举大量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找到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从而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教师再对学生的分析归纳进行讲解,指出可能存在的不足,从而使学生得到理论上的升华,而不是像传统教学过程中,先讲解犯罪构成、法律的规定,然后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件。在案例教学法中,先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件找到法律依据――归纳整理知识点,而教师的作用是引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验各类角色。例如,法官如何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律师如何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并使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如何制作各类文书等等。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和解决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它对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是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特点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资料。课堂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要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真实案例或虚拟的案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采用案例教学后,教学活动不再是一支粉笔一本书,它要求教师打破教学内容的系统性、逻辑性,直接从案例分析入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演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条的内涵、解释法理知识。

案例教学法可以根据具体教学活动的需要,选择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模拟审判案例等具体教学形式。

1. 列举案例法

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其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 讲评案例法

通过剖析案例将所设定的教学内容潜移默化地被学生掌握。例如,在介绍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时,可以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的目录和内容,讲评法院如何立案、原告如何、被告如何应诉、双方如何举证质证、证据目录的整理、法庭如何审理、诉讼人如何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所需的法律文书等。

3. 讨论案例法

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4. 旁听案例

结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它既增加了学生对于诉讼程序直观、感性的认识,又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精神。让学生思考如果他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该怎样运用所学知识去判案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模拟法庭审判

当学生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同时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就可以模拟法庭审判。在前面观摩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由学生扮演模拟法庭审判所需角色,亲自参与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模拟法庭审判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组织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1. 精心挑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选择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典型性。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和本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层次性。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例,以适应不同的具体案例教学形式。如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中选择的案例,对其问题的设置就应相对于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要单一些。

真实性原则。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作为教学案例,得以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

教学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符合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2. 案例教学法教学环节设计

根据国外典型的案例教学环节,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我国法学的案例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课前准备。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教师需要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教学计划。在课前准备中,教师须精心挑选案例,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

第二阶段,呈现案例。教师将案例介绍给学生,为讨论做好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学生的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离不开专业理论,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课前预习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课前预习不好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及的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也无法提高能力和素质。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它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在布置案例后,可以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展开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大胆发言,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辩论,学会分析案例。讨论完毕后,各小组选出代表阐述本小组的讨论结果。

第四阶段,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和总结。教师应分析总结学生的发言,回答学生的疑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并在评析案例的基础上深入讲解相关理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拓展理论知识。

3.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把课堂上学习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熟悉各类法律文书写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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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编制教学大纲了解了学生的知识需求,才能有的放矢地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不求事无巨细,但求宏观上能大体把握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即可。那种一个教学大纲一旦订死,讲课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合理改动的做法,无异于作茧自缚、作法自毙。所谓“实践出真知”,一个科学的教学大纲,要经过几个学期、多名教师的教学实践才能编纂出来。况且劳动法立法变动幅度之大,也不允许一成不变的教学大纲存在。具体到劳动法上,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应侧重法学的理论体系性,从法学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从劳动法的概述到劳动法律关系,这些重要的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必然要列入大纲于课程前期讲授,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劳动监督等劳动法分论性质的知识则逐一列入大纲,在课程中后期讲授。而公选课劳动法的教学大纲,更侧重于实用性,把各类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照一个基本的逻辑脉络大体串连起来即可。笔者讲授的公选课劳动法的大纲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设计的,基本结构是:第一章——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五章——劳动纪律;第六章——工时、休假和工资制度;第七章——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这个大纲还有待在教学实践中继续完善。

适当取舍讲授内容1.教材内容与教学内容的取舍首先,教材力求体系的完整性,基本面面俱到,而教学有课时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舍弃那些相对于本课程教学理念不甚重要的内容和那些不适合课堂讲授的内容是必须的。劳动法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就完全可以舍弃或简要介绍劳动法的历史沿革,而对于现有立法概况就有必要稍加详谈。至于像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职业规则等内容,因为其中多涉及技术性规范,所以可以放在其他相关内容中原则性的讲解即可。比如,职业培训放在就业、劳动合同中分别提一下;职业安全卫生放在工伤保险中讲一下;职业规则结合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讲一讲。而公选课劳动法,很多内容更不需要赘述。不但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不必讲,劳动法律关系也大可省略。虽然法律关系几乎被视为法学的生命,但是对外专业的学生而言却是晦涩难懂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客体在其他相关章节顺便提及即可。2.讲稿可以优于教材教材,是学生课堂学习和课后复习的重要资料,但前提是它必须是一个好的教材。如果好教材一本难求,那么作为教师经验和思想的积累的讲稿就显得至关重要。片面的要求任何课程的讲解都要围着教材展开,不但是教条的,还可能是有害的。回归到劳动法教学,首先优质的教材不多。如果完全按照教材讲解,某些内容很难让人信服。比如有些教材的劳动法总论政治性过强而法学性欠缺,这不但与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不协调,而且新一代的大学生也很难赞同。这时候,教师将更为合理的理论引入课堂才是明智之举。再比如,很多劳动法教材内容抽象理论说得多、具体规定说得少,学生看得似懂非懂。这个时候,教师就要下苦功,摸清现实的法律规定,给学生必要的点拨,否则,连教师都要耗费大量精力才理清的立法脉络,要求学生去研究明白是不现实的。其次,为数不多的相对较好的教材,由于频繁的立法、修法活动而内容大量过时,学生看这样的教材就会被误导。在新的、好的教材出版以前,讲稿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教材的功能。3.本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衔接的问题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又跟行政法密切相关,而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公务员管理关系又密切相关,所以,讲解劳动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民法、行政法等相关学科的相关知识。但是,对这类知识的讲解一定要遵循联系密切性原则加以取舍。对于专业课劳动法,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章节必须展开与其他法学知识的比较分析:(1)在劳动法律关系一章中要涉及与民法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民事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隔。(2)在劳动合同一章中会涉及诸如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关系的探讨;劳动合同的私法自治与国家规制的探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和普通民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的探讨等。(3)在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一章,对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双赔问题的探讨都涉及民法理论。(4)在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一章会涉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知识。对于公选课劳动法,基于外专业学生的法学素养,上面的(1)(2)(3)都没必要讲解。但是本着实用性的宗旨,有必要增加大学生打工、实习的法律问题、公务员法律关系、人事法律关系等这类非劳动法知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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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法改革内容的探索与实践

1.优化教学内容,突出应用型教育模式

民商法课教师的任务就是培养和激励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教学任务中最艰难的一环。目前国内开设的法学课程大同小异,原因在于它们都旨在传授知识。当然,不同的课程,不同的老师的侧重点会有不同,有些课程着重法条,有些课程加入了案例,有些课程着重理论,但是无一例外,它们都是传授知识的课程,它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知识的内容。由于没有区别知识和方法的意识,以为只要将法律理论(包括其本人或其它人的评论)讲清楚,学生熟读后就会自然而然地懂得怎样适用。在大学精英教育的模式下,这种“熟读法律”的方法可能是对的,但是在大学教育普及的年代,如果希望学生在短短数年掌握分析、适用法律理论等技能,就必须进行法学方法的教育。从培育技能的角度看,法学院的教学方式──灌输知识是不当的,应该让学生在教师介入的情况下不断地练习。如果希望学会游泳,除了入水练习外,没有其它途径。不愿意入水的人,无论他多么努力聆听关于游泳的讲课,多么努力做笔记,多么成功地考笔试,他也不会懂得如何游泳。法学院应该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民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更强的应用性,学生若不了解社会而仅仅依靠书本知识则无法掌握民商法的精髓,所以有必要尽可能地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判决书、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税务单据、产权证书等等,希望他理解这些书证,先让他说出(口头或书面)他理解的是什么,然后再让他根据讼争标的去寻找应该适用的法律并加以解决。练习的含义是在没有告知学生前,让他自己去做,而从做的过程中领悟出希望他学习的内容。希望他懂得评价法律,不能告诉他老师或其它学者的评价,这只是灌输评论知识,必须让他从文本中自己发现材料之间的联系,自己作出推断、释义和评价等等。

法学方法的培养对教育资源提出在量和质两方面极高的要求。量的方面,由于要在课堂教学中运用讨论的方法,客观上要求减少上课人数,最好小班教学,甚至加开辅导课,而不是动辄上百人的合堂课,这就自然会提高校方的薪津开支。质的要求源于技能练习的风险。一方面,练习作为学习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延长记忆力,并且能够触类旁通。另一方面,如果学生在练习过程中犯错而得不到纠正,这个错误会自我复制,漫延终身。因此,培育技能对老师本身的能力要求极高。考虑到在学生起始学习技能的关键时刻错误学习的严重性,教师必须有深厚的理论底蕴,最好还具备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另外, 针对民商法不同专业学生, 根据实际情况应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以满足专业方向的要求,教授知识最具效率的方法就是讲课,法学院应该有意识地利用讲课方式,使学生在最少的时间内学到最大量的知识。当然,在保留课堂教学作为主要教授方法的同时,应该承认讲课方法的局限性,除了课堂教学不能培养更高层次的技能外,它也不能保证学生会学习到正确的知识。这是因为学生学习到的不是教师所说的,而是学生本人所听到的,而他听到的是经过他本身释义的,再将对老师的话的释义构建入他的心理图式加以保留,于是,他构造并保留错误的知识的可能性就存在。因此,有必要以辅导课作为补充,在辅导课上学生对材料的理解至少可以得到查核和纠正。

其次,仅仅让学生自己练习是不够的,甚至是有害的,这是因为个人保留的知识是他本人产生的,如果学生在练习时发生理解错误,他就会学习到错误的东西。这种错误一旦形成是很难纠正的。因此,技能培育要求校方不仅提供给学生练习的机会,还必须提供教师实时指出错误,给学生重新再做的机会。此外,学生需要的练习机会不是一次两次而是无数次。学习技能需要做的是不断的练习,直到一项技能达到自动化的程度。

2.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突出素质教育

教师可尝试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所谓互动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师生之间双向沟通的教学方法。师生双方互动式课堂教学模式是在教师的主体指导作用及学生的主体参与地位为核心的主体教育思想指导下, 运用情景备课、指导预习、主体参与、及时反馈和激励评价的实验原则, 通过构建双方及互动式的一种教学方式。

采用双方互动式教学方法后, 学生普遍反映这种方法具有信息量大、学习内容广和锻炼机会多的特点,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提高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结语

通过几年来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笔者采用模拟教学方法取得了更好的效果。但是, 模拟民商法教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教学过程中, 难免会有一些不足,表现为:

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复杂的专业技能,在此之前需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包括法院组织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法律解释、适用、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归纳等等,再以模拟法庭的方法将这些个别学习单元一并使用。但是,目前国内一些法学院组织的模拟法庭方法往往是在没有建设好基础前就使用,对于没有基础知识及技能的学生,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短时间突击了解的方法,这样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方法并不牢固,对学生没有什么好处。

篇11

(一)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

要守法就得懂法,而懂法就得学法。文化程度的高低,知识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农村成人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多为小学、初中毕业,再加上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对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常常已经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他们会选择“私了”,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甚至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旧俗,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农民工对法律是否信仰,法律是否得到农民工的普遍敬重认同,是农民工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教育的关键因素。从理论上讲,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2]一般来说,对法律的认知是对法律信仰和依赖的前提,较高的法律认知水平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赖感;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核心,直接反映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我国农村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则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源,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农村一直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视法律为统治工具,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工认为法律没有什么作用或者法律不是给他们这些人服务的,形成了“法律无能”的意识。[3]很多农民工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民告官”案件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北京宣武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报告》中显示有50%的农民工认为当前普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4]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农民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工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提升农民工的法律素质,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工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观念,使农民工学习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充分展现新生代农民工勇于用法律维护、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同时,通过普法使农民工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

(二)加强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教育培训

目前,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十分广泛,其中与农民工有关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3)自由权;(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关注、尊重、平等对待和保护社会中一切成员的人格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其中,平等权、劳动及休息权、人身权及通信自由权、获得物质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平等权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平等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是没有宪法障碍的。平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在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平等权的实现受到许多限制,应然的美好与实然的残酷之间的强烈反差成为触目惊心的现实状况。[5]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工,只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这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实际上就自愿或被迫放弃了这一权利,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更不能被选举,回户籍地参加选举或被选举的可能也因为种种的实际困难而无法实现。人格尊严平等权是人必然享有的,与人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必然的联系,与人们对社会的贡献并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和否定无关。然而现实是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歧视、排斥、侮辱农民工的事例时有发生。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社会经济保障的权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体现出来。长期以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尽管目前有些改善,但是全国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游离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此外,农民工工种比较差、劳动报酬较低,较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农民工相比较受到歧视现象更为严重,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同时,农民工应该正确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不容许滥用权利,要自觉履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立法依据和行为准则。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公民权利是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成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产生的权利要求与主张。公民权利是以主体是否具有某一国家公民资格作为其获得权利的前提,确定公民权利的标准是根据某一个人是否具有该国公民资格。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就成为其权利是否能够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切宪法价值包括自由、效率、秩序的基本尺度。宪法包括多种法律价值,如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具有根本的意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的关系,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并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出来。在宪法价值中,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只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相联系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服务,才具有合理性。[6]公民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加强刑事实体法中相关犯罪的教育培训

从国家统计局2000年公布的数据看,全国流动人口犯罪占总数的32%之多。这一统计说明,仅占全国人口1/13的流动人口的犯罪总量却占1/3。可见,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构成对社会的极大威胁,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7]尤其是近几年来更为严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已经大大地超过了本地人口的犯罪数量。农民工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30%多上升到了现在的80%多;在有些地区,2005年农民工犯罪率甚至达到了85.71%,2006年递增到了88.94%。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8]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刑法教育。刑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刑法同犯罪作斗争,是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实现的。一个是犯罪,一个是刑罚,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内容。犯罪是违犯刑法并依法应给予刑罚惩罚的行为。要理解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考虑。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它是一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各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其首要任务是让农民工知道何为犯罪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分为十章,涉及400多个罪名。据调查,在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有78.4%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占62.6%,抢劫占13.3%,诈骗占2.5%。[9]据广州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前七名排序为:盗窃23.1%,抢劫21.9%,抢夺17.4%,伤害6.8%,犯罪5.9%,诈骗4.5%,2.2%。而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的排序是:盗窃32.3%,抢劫14.5%,8.3%,伤害7.8%,抢夺5.7%,犯罪5.3%,诈骗4.2%。[10]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侵财型犯罪无论是在规模、增速还是影响力方面都要远远超过暴力型犯罪。农民工具有经济状况的贫困性,这使得获取金钱财物是他们的重要目标。而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农民工囿于自身能力和外部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安身立命的物质条件。在强烈的物质占有欲望的驱使下,他们置国家法律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顾,铤而走险,频频实施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等。同时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盗窃和抢劫等犯罪,不论被害人反抗与否,往往采取先发制人的方法,杀害、伤害或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得犯罪的暴力性程度明显增强。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要注意重点突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等常见罪的介绍和解释。刑罚与犯罪是刑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犯了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农民工犯罪也不例外。在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主刑包括管、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过刑罚的适用,能够对犯罪人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和谴责,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而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能够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愤怒和仇恨,不至于发生私力报复,从而起到平衡作用;能够威慑普通大众,使其不敢犯罪;能够给公民树立一个守法光荣,犯罪可耻的信念,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制,坚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必须注重对具体刑罚的讲授。

(四)加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根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必须签订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大多数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休假待遇,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顾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强迫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长时间的无偿加班。目前,我国农民工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但是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薪资的现象极为严重,我国农民工的薪资报酬得不到合理保障。为此,必须注重对农民工进行相关劳动法律的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具体而言,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民工能依法参加劳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环境较差和工伤事故赔偿等问题,要对其进行《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针对农民工易发劳动纠纷的现状,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

(五)适当进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农民工经常参与各种民事法律活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民工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一旦农民工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农民工有必要学习民事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农民工外出务工后,其在原居住地的权益仍需依法保护,这就需要学习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此外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有关部门还需要对农民工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交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帮助他们知道在发生纠纷、矛盾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心理上产生认为社会对其不公的“被害推定”,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讲授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规定、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不应仅仅注重介绍有关实体法的权利义务规定。许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直接通过如爆炸、自残、自杀等非正常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而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力救济。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还应注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化的教育,使农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如何通过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懂得如何保留证据并运用证据来依法维权。

三、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讲授方式的运用

(一)讲授式教学法的运用

在我国,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中主要的教学方法,即采取老师讲学生听这样的讲授方式。如果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农民工对有关法律案例做出正确的分析是相当困难的。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农民工讲授最多的法律知识,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确实具有积极的作用。比如对什么是法的理解,它直接关系到法学的研究对象。传统的法的概念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概念仅局限于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及工具两个方面。现在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认识在诸多方面达成以下共识:(1)法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反映;(2)法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的;(3)法要为经济基础服务,因而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4)法是客观规律的文化汇载。这就使得法的内涵更加理性而且被赋予了时代的精神。而对法的这些问题的理解,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优势明显。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之后,农民工对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甚至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10]。

篇12

根据国家本科专业目录,法学学科只有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这种专业设计明显是以“宽口径、厚基础”为指导思想的。但是,由于当前社会服务的要求日益多样化、个别化,所以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又倡导在宽口径培养的基础上“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的做法[1]。根据这一政策,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高年级(大三开始)按方向进行培养。下面仅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意义

(一)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法学教育以来,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争议不断。各法学院一般都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高级人才”等等。这种界定不具体,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质,也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目前,法学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之所以这样定位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高等教育的“专业”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是以学科为基础,对应社会特定的职业需求,把相关的知识组合成若干课程的体系。“专业”必须解决某种社会职业对于人才的规模性需求。在此方面,法学专业也不能例外。其次,法律的功能在于执行和应用。社会上执行和应用法律的活动本身是一种职业。正是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才催生和促进了法学教育。所以,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来培养人才。

当前,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人才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所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向职业教育的前提下,地方高校法学院开设律师方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和知识背景的同一性,导致律师人才与法官、检察人才具有互换性。在中国,高水平的律师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所以,可以说培养律师人才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才的代名词。

(二)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分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并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法律职业人才”。这明显是以职业特点为标准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做的分类。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应用与复合”。但是,这三类人才类型的内部也必须目标多元,规格个别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目标之一就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当前,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实到具体高校的法学院,分类培养与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是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3]。“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既是社会需求差异化、个别化、多样化对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也是学生自我发展差异化的必然要求。多样化应当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显著特点[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高校必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机会,为所有学生选择提供有效的专门指导,要为所有学生的公平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实施差异化分类培养,就是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最好应答和诠释。高校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现状,制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对应社会需要多样化、学生发展差异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不设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方式;二是“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种是让学生自我发展个性、自我选择发展方向;后一种是引导学生差异化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就是后一种方式。

(三)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创意化的趋势。因此,突出办学特色、培养个性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是高校扭转和克服“办学千校一面、培养学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优势,特色是个体存在的根据,特色更是创造力的源泉。突出办学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的路径很多,其中对本校的长线专业进行调整并设置特色的专业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方向时,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目前全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方向的情况大体如下:一些理工、农林类院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法方向;医学类院校设置了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财经类院校设置了经济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语类院校设置了国际法学方向;一线城市或其他律师业务发达大中城市的大学开设了律师方向。高校根据自身优势来调整或设置专业方向,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资源,可使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差异化、知识背景个性化。这十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向,一定要立足于宽口径的法学学科之上。律师方向的设置,并不窄化专业的口径,而要以宽口径培养为基础。本方向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础课是法学16门主干课程,其必须做司法考试准备,这能确保其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对于律师方向学生更应当加强应用性和复合性知识的培养,更注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培养,这正是律师方向彰显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及实践效果

广州大学是广州市政府所属的地方高校。其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始设置律师方向,每年招生40―50人,现已经有两届毕业生。下面以该校6来的办学经验为依据,论述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及毕业生培养质量的实践效果等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

1.区域经济条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直接动力,必须坚持区域特色,体现区域特色。设置律师方向的地方高校应当是位于一线城市或其他经济高度发达、服务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大城市内。虽然这些城市的大量诉讼类律师业务可能由全国各地的精英人才来承担,但是本地成千上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外地来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可以填补这一职业空白。在为本地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方面,地方高校明显具有地利的优势。

2.学校教学资源条件。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必须具有良好的律师学教学优势,其中设有律师学院是开设律师方向的重要条件。现在,广州等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城市的大学都设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一般承担三项律师教育任务:一是律师岗前培训;二是律师继续教育;三是律师学历教育。另外,律师学院还承担律师学理论与律师实践问题研究的重任。这项任务最终也能为律师教育提供教学资源。以广东省为例,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都设有律师学院。这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律师方向就具备了最基本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3.社会合作条件。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组织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首先,律师学院的设立,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当地司法局的支持。这些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机关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从事律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资质,而且必须把律师行业的培训费划拨给该高校作为办学经费。这是律师方向办学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选派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学识的著名律师做兼职教师。按律师方向培养学生,需要开设系列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课程。这类课程必须由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担任。但是,著名律师往往业务繁忙,让其长期、固定地抽出时间到高校上课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为每一门课程聘任多位业务、学识水平相当的律师做兼职教师。根据广州大学律师方向授课的经验,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师、优秀法官等做兼职教师。对这些兼职教师必须制定考核评价机制,畅通淘汰、引进机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必须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最后,律师方向的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进行办案实习。要完成这一教学任务,必须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的办案实习,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培养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设律师方向以来,已经招收律师方向本科生6届近300人,其中毕业学生80余人。下面以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为例来说明地方高校按律师方向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

1.高中毕业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根据6年来的招生统计数据,报考律师方向的学生明显比报考“大法学”的学生比率高①。前者的录取分数明显比后者高。根据招生政策,广州大学每年必须向广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额,向广州市以外广东省地区投放20%,向广东省外投放10%。从历年的招生情况来看,录取广州市的“大法学”学生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20分,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录取广州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大法学”学生的分数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3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录取广东省外的“大法学”学生要比当地一本线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社会对于律师方向的认同度较高。人们都普遍接受一个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类推,我们也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全国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并不多,相对而言,广州大学法学院设置律师方向就成为一种特色,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2年1月,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专程来到广州大学考察律师学研究及律师方向学历教育情况。另外,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及律师教育在法学教育界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说,律师方向的设置为广州大学法学教育形成特色、树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3.学生的职业技能明显提升。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律师方向的学生开设了一批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课程,包括律师模块课程、跨学科人文基础课程、“全学程”实践课程等。这些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批判和跨学科思维,注重综合性职业知识传授,注重实践性技能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规范,注重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课程的培养,学生的上述职业能力明显提高。

4.学生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明显增强。按律师方向招生,学生入学前就确定了律师职业的方向。经过在校四年的以律师职业方向为目标的系统培养,学生对于律师职业方向有进一步认识。在大三学年,律师方向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以上。在实习期间,学生可跟随律师办案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抄写两件律师办案卷宗并写出办案心得。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学生对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有了切身体会。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看到了律师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执业难度,这反而为学生毕业后将要从事该职业提前做好了心理准备。通过四年职业教育的引导,律师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意识有明显转变。到基层去、到公司企业去、到发生争议最多的地方去,往往是他们就业的选择方向。

三、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课程建设的路径

通过六年的实践和探索,广州大学在律师方向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经验:紧密围绕提升学生律师执业能力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校内外的优势资源,适当开设跨学科课程,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大幅度增加应用型课程,对每一门课都增大传授应用型知识的分量,实施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系列教学方法改革,全学程不间断开展实践教学,开发优质教学资源,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

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是通过系列课程的教学来不断提高的。素质就是一个人的身心修养。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特定品质。它来源于知识,来源于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体悟。一个人一旦具有了较高的人文素质,可以按着社会规则,充分运用、拓展所学知识,不断增强个人能力。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摄取广泛的知识,是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律师方向学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值得通过实践不断研究和总结的课题。广州大学对于律师方向学生的要求是:(1)除了完成通识类必修课程以外,还必须跨学科选修6门通识类课程。学生可从学校开设的300多门通识类课程中任选6门。(2)必须完成两门法律方法类课程,包括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二)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

律师方向的课程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课程,二专业选修课程,三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16门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即跨模块课程,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专题、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写作、税法学、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实验、法律逻辑学、侵权责任法学、婚姻法与继承法学、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国际仲裁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英美商法(双语)、司考刑法导论、司考民法导论、司考诉讼法导论、司考三国法导论、司考宪法与行政法导论、司考商法与经济法导论、法律诊所、保险法学、法哲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题、法学英语、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公司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公安学、宪法案例评析、外国刑法学、房地产法、国际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则解释学。广州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律师方向学生从上述课程中任意选修30学分。

专业技能课程亦即律师模块课程,包括中国司法制度、律师学、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比较司法制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比较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海事海商律师业务等。律师方向学生必须从中选修8学分。

(三)课程大纲重点内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养方案比作宪法,那么课程大纲就好比基本法。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讲授知识点、所占课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法学课程大纲把法学知识在有联系的各门课程的内容之间进行切割,确定某一个法律知识点在哪一门课程里讲授,此内容在另一门课程中就不要讲授,以避免重复。律师方向课程的大纲应重点突出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规定: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优化知识结构,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学术性知识,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清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与该知识的应用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应用本身。律师方向课程必须紧密联系社会需要,直接回答该知识如何应用。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规定:讲授的内容全部都是应用型知识点,其所用占课时应当相对地增加。所谓相对地增加就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或取消“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学术型问题的讲授,把节约下来的课时用到应用型知识的讲授上。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还应当规定,必须把实践中最新出现的典型性新问题纳入课堂。

2.刚性规定案例讨论的内容及所占课时。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还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法律案例教学是符合法律知识认识规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而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最符合法律规则生成的路径。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刚性地规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所占课时,事先规定好教学案例内容和案例个数。教师授课前,必须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事先分组讨论,上课时让学生发表关于案例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思考案例解决方案,讨论、感悟法学知识、培养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四)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1.教材建设。编写教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方向课程的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教材。对于第一部分教材,可对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专业基础课编写课堂案例研讨教材。编写此类型教材的指导思想是:要选择较疑难的案例,对于案例的叙述部分尽量简短,对于案例的解决方案一定有争议,一般要有两种以上观点,并写出每一种观点的根据。教材不给学生一个固定的答案。这有利于学生开动脑筋思考,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课程。编写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型律师联合编写,切实增加教材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

2.教学资源建设。高校的教学资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对于教学起重要作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等,包括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视频等。律师方向课程的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是模拟实验教学。这种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和模拟办案流程与办案技术。前者比较普遍,这里不作叙述。后者是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建设一个法学模拟实验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台电脑,与校园网联结;二是购买法律实践模拟软件;三是购买案例类型库或案件审判纪实录像资料。律师方向的实践课程可在电脑和网络上通过模拟手段来完成。

(五)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所谓“全学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特指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设置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不间断地进行校内模拟实习与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系列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外实践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广州大学为律师方向学生开设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大一的读书报告,大二的结案报告、模拟法庭,大三的法律诊所、鉴定与侦查实验、学年论文,大四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这些实践课程有教学大纲,严格考核其教学过程,有固定的教师指导。

注释:

①这里的“大法学”指的是法学专业不分方向。报考比率是

指报考学生数与拟招生数的比值。

参考文献:

[1][3]关于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的若干意见[Z].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粤教高[2102]

5号).

[2]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

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