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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

篇1

1.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状况

从历史上看,我国并不是一个低信任度的国家。从古至今,“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鱼父》,“言必行,行必果”《论语·子路》,等名言字句的勾勒,足以说明国民对信任度的重视程度。但是,现阶段,却存在着极大的诚信危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诚信”成为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食品安全领域频频出现的商业服务诚信经营危机,不断地在拉大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在消费者心中的负面影响。甚至据相关报道显示,香港超市基本不摆放国内蒙牛、伊犁的相关奶业产品。商业服务人员的诚信经营,并不因为自身的私欲抑或是所谓企业的集体利益而去伤害消费者的权益。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状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1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凸显,且社会影响加大

近年来围绕着商业服务诚信经营问题,在社会上掀起了极大的反响。2003年煤矿透水事故频发,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食品安全事件等曝光的双汇、色素馒头、牛肉香精等,且一次一次对社会所映射出的震撼力越来越强。商业服务的不诚信经营,已经导致众多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时,也必须看到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从最初的安全生产领域,转向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领域,从间接伤害人民生活的工作生产领域,向直接损害人民生活生产的消费领域。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范围的扩散,使得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危害的对象也在增加。甚至出现了向年纪较小的青少年蔓延。可能只会危及中壮年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领域,用三聚氰胺等不诚信的商业服务毒害青少年及幼孩。而商业服务对象的扩大,在社会引起的反响也在不断的加大。当前因社会信息共享机制的便利,诸多的社会不公平、商业服务的不诚信等,都可能通过网络媒体向全世界传播,扩大了社会负面的影响力。社会对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曝光的增加,凸显了商业服务经营诚信问题,也说明了当前的商业服务领域存在着诸多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1.2商业服务问责力度加大,反衬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

市场经济领域的商业服务问题,掺杂了太多的西方经济观念。唯利是图,自私自利。传统中国人讲诚信,却只对自己熟悉的人讲。诚信经营理念,也因现时代中国社会转轨的特殊性而被人为地弱化了。传统“熟人”基础上诞生的信任感及诚信意识,导致中国人的诚信观念具有极强的局限性及区域性,在熟人面前讲诚信,在社会大众面前可讲可不讲。市场经济的弊端性,要求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及时地对它进行纠正。于是,当前在商业服务领域,社会曝光的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事件的增加,引起了国家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并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中,正确的发挥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2003年孟学农因非典治理不利而被问责;2009年因三鹿问题而被问责了一大批的官员;2011年因温州动车追尾脱轨问责的官员等。其中,相继有众多的中低层或是直接的相关人员被问责或是追究责任。商业服务行业的不诚信经营,其归根到底在于商业服务从业人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法律进行博弈,存在投机心理。

2.提升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措施建议

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提升依赖于软环境和硬制度的双重压力,才能从根本上破除缺乏监督的软环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解决硬制度管理的教条性弊端。因此,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商业服务诚信经营归根到底是商业服务人员的诚信服务经营。

2.1制度规范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操作技能

篇2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篇3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篇4

1、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屋的维修与修缮管理、提供绿化管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车辆疏导管理、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违章建筑的管理、违章建筑的管理以及提供多种生活服务。

2、管理方面: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

3、服务方面:物业修缮;物业租售;物业清扫保洁;搬家、装潢服务。车辆出租;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应;蔬菜粮食供应;服装清洗供应;美容美发;康乐健身;幼儿教育;老年服务;家教服务;商业服务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篇6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篇7

第一条 甲方将:请记住我站域名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篇8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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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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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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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是我国一家特大型国有化工品贸易企业,70年代开始,该公司以“中化”(SINOCHEM)的品牌享誉国际石油化工领域。2000年以来,杭州也出现了一家中化公司,并在上海设立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为此,中国中化以侵犯自己商标权为由,将杭州、上海中化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于1988年注册了一椭圆加“中化”加SINOCHEM的图文组合商标,并于1998年被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至2008年。2000年8月,被告杭州中化公司经核准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商务等。该公司主营“中国化工网”,并以此对外从事营利性商业服务。在该网站页面上,杭州中化公司屡次并多处使用了“中化”二字作为缩略语,如“中化信箱”、“中化网络”、“今日中化”等。2002年4月,杭州中化公司又在上海设立了控股子公司,专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国中化以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杭州、上海中化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被告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故二被告应当知道使用“中化”作为企业名称会误导消费者,使他人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且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中国化工网”上屡次并多处使用“中化”作为缩略语,亦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二被告行为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篇10

----新发展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600个以上。力争全市远郊区县连锁超市、便利店累计达到1800个以上,基本覆盖乡镇和千人以上大村。

----升级改造社区菜市场50家,新发展便民配送菜店100家。

20*年全市商业服务业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为成功举办奥运做好准备

全面落实迎奥运培训工作,强化奥运服务的人力保障。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和培训网络,补充修订培训教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启动员工技能、英语和手语培训工作,力争300名左右师资取得手语证书并持证上岗,6万名左右一线员工接受岗位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3万名左右员工接受英语培训,5000名左右员工取得初、中级商业服务业英语考核证书。对已取得英语等级证书的5000名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对大中型连锁超市采购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把进货关,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上述培训任务将主要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区两级行业协会组织完成。

推进商业服务业"四无障碍工程",提高消费便利程度。在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推进刷卡消费无障碍、英语和手语交流无障碍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商业服务业设施无障碍工程建设。到年底,全市2001年底以后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100%;2001年底以前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50%。同时,抓紧启动实施都市消费指南信息平台建设,编辑出版《*餐饮指南》、《*西餐指南》等刊物,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餐饮消费信息服务。

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以购物环境、诚信促销、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投诉及处理、附加服务为重点,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程度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企业要及时加以改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本市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企业的顾客满意率调查结果均达"满意"以上水平。

与此同时,以餐饮、物流、设备租赁、生活服务为重点,积极配合奥组委做好奥运服务筹备工作。按照《*2008年奥运会与残奥会餐饮、购物服务运行纲要》的要求,做好奥运餐饮服务筹备工作。会同奥组委和租赁协会举办奥运租赁服务主题招商论坛会,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租赁企业积极参与奥运服务,为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全面做好准备。

(二)积极推进远郊区县和重点新城现代商业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挖掘消费潜能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远郊区县连锁超市、便利店发展。今年要首先填补"空白",即首先在尚未设立连锁超市、便利店的村镇发展店铺,提高覆盖率。在此基础上,支持区县连锁企业租用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资源建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较少的投入获得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支持,提升郊区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巩固已建成的连锁网络;加快郊区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完善配送功能。统一配送规模力争达到15亿元以上,占郊区连锁企业经营总量50%左右;加快郊区中心站点建设,发挥区域配送中心的作用,在全市远郊区县重点扶持中心站点30个左右,提高对偏远乡村及山区网点的商品配送和幅射能力,为下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各区县要鼓励城乡现代流通企业在郊区建立生产和加工基地,收购当地优质农副产品通过连锁流通网络进城销售,促进农民增收。要引导生产加工和批发(分销)企业针对郊区消费特点,开发和组织适于农民消费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充分挖掘郊区消费潜力,为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服务。

加强新城商业规划建设。根据城市功能区定位的要求,配合新城的总体开发建设,加快规划建设重点新城商业中心。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向新城延伸发展,完善商业服务体系,积极优化商业消费服务环境,为中心城区产业和人口的转移创造条件。

(三)深入推进社区便民商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消费便利程度

继续大力解决市民买菜不便问题。各区县要全面贯彻*市地方标准《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启动新一轮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完成50家升级改造。继续推进社区便民配送菜店网点建设,新发展100家便民配送菜店,力争到年底使全市社区便民配送菜店数量达到350家以上。西城、海淀、石景山等区县政府已经明确了20*年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目标,开展了《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学习培训,并安排了专项资金。其它区县也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圆满完成。

继续推进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300家。积极推广国家级和市级商业示范社区,带动本市社区商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政府扶持的97家便民浴池加强卫生和安全管理,巩固提高服务水平。支持龙头企业新开连锁洗衣店100家以上,加快推进洗衣园区建设,力争使正东百合洗衣园年内投入运行。

(四)加快现代流通方式创新发展,充分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多层次消费需求

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和业态形式。加强培训及交流,积极引导连锁企业创新盈利模式,提高主业经营能力。鼓励企业改变传统结帐方式,建立网上对帐系统。引导企业进行业态创新,鼓励超市加强生鲜商品经营,推进专业店、专卖店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邮购等无店铺业态形式的发展,优化业态结构,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大中型连锁企业要从过分追求规模扩张向追求企业信誉,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转变。积极鼓励连锁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探索农资连锁化经营,推进连锁经营在不同行业的发展,积极培育优秀特许连锁品牌。

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充分发挥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实施《*市物流发展规划(20*-2020年)》,研究建立物流业统计制度和相应的指标核算体系,研究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化、专业化物流发展。加大物流资源整合力度,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快发展。继续加快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空港物流基地"大通关基地"建设,完成空港保税物流中心一期工程。

(五)下大力量开展重点商业街改造提升,进一步完善特色商业体系

大力推进商业街改造升级。20*年各区县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两条要改造提升的重点商业街。参照国内外现代化繁华商业街的成功模式,研究制定重点商业街整体改造提升方案,市里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东城区去年结合城市环境整治,改造了鼓楼东大街,效果非常好,值得各区县借鉴。在改造升级过程中,要突出街区特色,提升商业橱窗、广告灯箱、店铺标识等视觉系统设计水平,完善停车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聚集品牌企业和品牌商品,增加休闲娱乐服务设施配置,调整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商业街的经营档次和综合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研究制定促进老字号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提升老字号发展。筹备举办迎奥运"*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论坛,加强企业咨询和人才培训,扩大开放与交流,加大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力度。开展老字号创新评比活动和特色商店评选活动,再评选30-40家特色商店。

努力打造"美食之都",进一步扩大首都餐饮消费。积极培育京味特色餐饮品牌,向中外宾客展示首都丰富多彩的饮食文化,创造条件满足*2008年奥运会的餐饮服务需求。开展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促进餐饮企业达标升级,力争20*年底国家二级以上酒家酒店达到700家以上。依托协会开展厨师竞赛评比活动,力争获得烹饪大师、名师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数达到300名以上。开展特色风味餐厅、民族清真餐厅推介评选活动,推出特色风味餐厅、民族清真餐厅各50家。依托京港洽谈会等平台,开展餐饮业交流合作,推介和引进餐饮品牌,促进本市餐饮业加快发展。

(六)健全商业服务业法律、规则体系,整顿提升行业秩序

加强商业服务业法制建设。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争取在商品交易市场管理、零售企业促销和进货交易行为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以及大型商业设施设置等方面实现立法的突破。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流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开放、竞争、有序、诚信的市场体系。

开展专业培训,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组织形式多样的贯彻实施标准宣传推广工作,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开展达标活动。制定洗染服务质量标准和家政服务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小商品市场标准,推动全市小商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制定或修订美发美容、修理、洗染、照相、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等*市地方标准,提高生活服务业和特殊流通行业的规范服务水平。各相关行业协会要提早做好必要的准备。

通过制定和落实规范,进一步优化商业服务消费环境。从总服务台、商品陈列、灯光照明、室内温度、噪音污染、背景音乐、语言文字和导向标识等细节问题入手,制定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提高消费者购物消费的便利程度,创造安静舒适的购物环境。制定商业零售企业售货员基本行为、服务礼仪等规范,解决员工仪表、着装、语言等服务细节不规范问题,提升商业零售企业服务水平。

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商业欺诈行为等专项行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和防范。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直销行业和特许经营发展,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建立健全直销业审批、监管工作机制。鼓励零售企业采取措施善待供货商。组织实施超市经营预警工作方案,对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的结帐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信息沟通,坚决杜绝连锁企业挪用供货商资金进行开店投资。

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商业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商业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商业执法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中的作用。继续整合本市生猪屠宰资源,年内将不符合规划、工艺不达标的屠宰厂整合到位,对符合规划的屠宰厂进一步升级改造。

(七)加快有形市场的布局调整和功能提升,大力改善消费环境

要抓紧制定建材家居、电子产品、汽车汽配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细化标准。鼓励各类市场进行业态升级和创新。鼓励建材家居市场、数码电子市场向商场化管理转化,服装市场和百货市场向社区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转变。

继续加快中心城区小商品市场调整工作。相关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城市中心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交通、环境的小商品市场、地下空间市场进行外迁和撤除。督促保留的市场进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调整,使其向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方向转变。

清理整顿汽配市场。按照修订后的汽车配件市场规划,引导汽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对现有的汽配市场进行分类处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实现汽配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继续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加快新发地、石门、大洋路、锦绣大地、八里桥等重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大力推进绿色市场建设,制定鼓励政策,力争创建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市场20家。加强郊区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建设,提高市场的辐射集散能力,拓宽本地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将京郊优质农产品向城区、外埠辐射,促进农民增收。

(八)继续完善市场监测和调控体系,确保首都市场平稳运行

继续完善市场监测网络,拓展社会信息渠道,搜集政府部门、中介组织、新闻媒体、专业网络等各方面的市场信息,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增强对市场波动的预测判断能力。加强市商业信息咨询中心及区县分中心建设,加强对消费市场的研究和对本市大型流通企业信息跟踪,为促进商业服务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使应急调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掌握生活必需品重点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连锁集团生产、库存、周转、销售能力,建立台帐和日常联络制度。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日常联络制度,保证应急状态下联络渠道畅通、商品供应充足。

修改完善政府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储备商品管理,保证储备商品"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与承储企业重新签订协议,合理约束政府、企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继续扩大储备商品的检测范围,保证储备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调整部分商品储备结构,提高政府调控市场能力。

建立市储备粮代储单位粮情管理系统,直接掌握代储库储备粮的存储情况。加快储备粮库建设,建立储备粮吞吐机制,实现粮食储备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由于粮食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市里还将专门召开粮食工作会议。

(九)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解决废旧物品收购不规范问题

采取"政府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市场化运作、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再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通过"规范前端、现代物流、集约分拣、厂商直挂"的运作模式,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做到回收废旧物资便民不扰民;培育专业回收物流企业,建设现代化的分拣加工中心,替代现有粗放式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为有效推进工作,初步确定以崇文区、朝阳区为试点,以废旧报纸、纸制品包装物和废旧塑料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废旧物品的再回收、再利用。同时争取将试点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政府制定政策予以扶持。

篇11

从表1数据看,2010~2014年期间,上市钢铁企业多元化投资一直处于增长态势,特别是2013~2014年,多元化投资大幅度增长。从所涉及行业看,贸易、化工和矿业一直是钢铁企业多元化经营涉及的主要行业,占多元化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

不同的投资行业受多种因素影响,其投资回报率也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对钢铁企业所涉及多元化行业的投资回报数据整理如表2所示。(表2)

从表2数据看,除商业服务和矿业在个别年份外,多元化经营所涉及各行业投资回报水平大多高于钢铁主业,说明上市钢铁公司多元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业绩,特别是2013和2014年多元化投资行业都获得了盈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钢铁主业的行业亏损。从各行业看,电子科技、商业服务与贸易方面的投资每年都有正的投资回报,说明非相关产业的投资风险要低于与钢铁相关的产业。

把表1和表2结合起来,笔者发现我国钢铁企业不同行业多元化经营投资和绩效还存在优化空间。从表2看,自2012年以后矿业的投资回报率逐步下降,2014年在七大多元化经营行业中倒数第二位,而机械制造投资回报率在2014年居于第二位。而从投资额来看,2014年矿业投资居七大行业第三位,机械制造居七大行业之末,投资额和投资回报率之间还没有实现配比。

二、钢铁企业多元化经营整体效果评估和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各不同企业在所涉及的多元化经营的行业不同,投资比例不同,因此不同钢铁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整体效果也有差异,笔者总结了各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整体情况数据,如表3所示。(表3)

从表3的数据看,无论年度的均值,还是各单个年度,多元化产业的投资回报率都大大高于钢铁主业的投资回报率,说明钢铁企业的多元化经营改进了企业资源配置效率。

为进一步考察钢铁企业多元化经营成效的影响因素,笔者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检查产权性质、多元化程度两个主要因素对多元化经营业绩的影响。在26家开展多元化的钢铁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21家,我们运用T检验方法,分析不同产权性质对企业多元化经营业绩的影响,如表4所示。(表4)

根据表4,非国有控股钢铁企业在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方面均显著高于国有控股钢铁企业,说明非国有控股钢铁企业的盈利能力更强。非国有控股钢铁企业涉及的多元化产业数显著低于国有控股钢铁企业;从多元化投资回报率来看,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业绩也要优于国有控股钢铁企业,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总结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国有控股钢铁企业具有融资优势,因此所涉及的多元化领域要多于非国有控股钢铁企业,但多元化经营的成效却未能超出非国有控股钢铁企业。

我们用回归统计方法来检验企业多元化程度与多元化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关系,以多元化投资回报率为因变量,以多元化所涉及行业数为自变量,进行一元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表5)

从表5来看,多元化涉及的行业个数与多元化投资回报率之间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随着企业多元化程度的提高,多元化经营所获得的收益越多。

三、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钢铁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经营具有显著的财务改进效应,提高了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从不同行业看,由于钢铁相关行业都属于基础生产资料行业,受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影响,投资效益要低于非钢铁相关行业。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效果随着多元化程度的提高而改进。从不同产权性质来看,虽然国有控股企业多元化程度要高于非国有控股企业,但效益并未显著提升,说明国有控股钢铁企业在管理体制方面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根据上述研究结论,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拓展钢铁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范围,提高经济增长点。为压缩钢铁等过剩产能,国务院于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从多种渠道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而从本文的分析结论看,缩减钢铁产能,将闲置资金转向投入其他行业,是一个非常有针对性的战略。钢铁企业可以通过扩大非钢产业投资,实施多元化经营的方式,逐步削减钢铁产能,最终达到化解过剩产能的目的。这样既不会大规模降低企业营业收入、也不会造成大量裁员,这不仅对单个企业稳定发展,同时对我国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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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09-02

一、银行类型与企业类型融资工作的对应性

我国的银行体系发展至今,基本形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相结合的格局。目前,国有银行基本上形成了与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关系良好的竞争优势;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与科技领先、产品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企业的后发竞争优势;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其优势领域就是中小企业。中小银行其使命就是为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配套的融资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的,在银行业的分工中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长期以来,由于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社会信用建设差、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从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大规模撤并营业网点,上收贷款权限,强调竞争成败的关键在于拥有优质大客户。据调查,中小企业贷款坏帐占同期银行呆坏帐的60%以上,由于风险难以控制和经营成本过高,大银行将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大企业身上,对中小企业设置较高的融资准入门槛,大银行难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批准成立的股份制银行,这对强化金融业的竞争,加快银行业务创新,改善服务态度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股份制银行的经营管理方式趋同于四大国有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更保守。而中小银行具有明显的地方特征,与地方经济联系密切,信息反馈具体及时,判断正确等多重优势,所以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真空”正好是中小银行赖以生存的空间,中小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门当户对”。

二、千万家中小微企业需要金融组织多元化和金融服务多渠道

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如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典当行、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和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多渠道多形式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1.城市商业银行是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生力军。城市商业银行经过10多年的发展,完成了从城市信用社系统的“蜕变”,初步实现了从“可生存”向“可发展”阶段的转变,不仅在数量上进一步增加、规模上进一步壮大、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而且在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方面基本搭建起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行框架,在资本约束与补充、联合与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开拓与创新等各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使银行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形成“立足地方、立足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色,为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了良好的助推作用,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成为中国银行业一支生力军,在各方面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金融业全面开放,监管环境日趋刚性,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城市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态势和特点将是挑战重重,影响和制约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障碍还很多,主要有金融风险化解不彻底;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产权虚位”;资本补充渠道不畅,存在“硬约束”;产品、服务等综合竞争力不强,存在“短板”。这些问题都要认真加以解决,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规范发展的方向。村镇银行是银监会主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性金融,是解决农村地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难问题。村镇银行发展定位主要集中在“贷农贷小”上。村镇银行已经成为农村金融向规范金融转型发展的方向,截至2011年末,全国总共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满足不同金融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缓解农村融资难;有利于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为民间资本提供一种新的增值渠道。村镇银行的出现,允许民间资本入股,为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打开了大门,村镇银行在其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人才匮乏、网点少、结算渠道不畅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村镇银行的发展。

3.农村合作银行是农信社基础上的新发展。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是新的、大胆的尝试。

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随着农村合作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它将为当地“三农”经济发展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没有存贷款职能的资金互助新形式。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法人,对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信社的区别在于:农村信用社属于金融部门,其业务是面向农村、农业。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以村或村委会为单位构成,没有存贷款职能,只是一种内部互助形式。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其灵活、便捷等特点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5.小额贷款公司是服务小微企业和城乡低收入阶层的金融服务新形式。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城乡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商业信贷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覆盖面大,到户率高,资金周转快,还贷率高,推动作用明显。三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已达6000多家,根据抽样评级,有19.8%的小贷公司为A级,有56.6%的小贷公司为及格或及格以上,还有23.6%小贷公司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主要是信贷集约型差,经济效益短暂,发展缺乏科学规划,对发展质量注意不够。

6.金融业的鼻祖典当业的再生。我国现代典当业具有金融业、商业服务和特种行业“三业”共融性质。从典当业经营内容看,它做资金生意,具有金融业性质,典当业务实质就是质押贷款。典当业也是商业服务业。它以发展社会经济为目的,以“支持发展、活跃流通、服务社会、方便群众”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为原则,以“手续简便快捷”为特点,为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在工业生产、商业流通和生活急需方面提供简便快速金融服务。典当行还是特种行业。典当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制订严格的“三查”制度,即:查物权合法有效证件,查当物真假质量和查当户身份证,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典当业务实施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典当业在金融领域活动中,形成了与银行业不同的行业特征,即:小额、短期、便捷和高息。这些特征也是典当业的优势。1987年12月30日全国第一家四川省成都市华茂典当行批准开业,至1995年底,全国已达3013家。为保障典当行经营运行的安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以动产质押业务为主,以不动产抵押为辅,执行“稳当,不稳不当”的做法。其次,执行典当资金比例管理,使典当行资金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安全运行。

7.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实施民间借贷阳光规范化。2012年3月29日,就在国务院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第二天,我国首个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顺利拿到“准生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金600万元,由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经营范围涉及信息咨询、信息、融资对接服务、物业管理等。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为民间资金供求双方进行直接借贷交易提供登记和公证等综合服务,包括投资(咨询)公司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公证处、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配套服务机构共同进驻。

该公司于4月26日挂牌正式开业运行。据温州日报5月31日报道:35天中心累计借出登记335笔、金额38284万元,借人登记323笔、金额96120万元,其中成交16笔,金额3731万元。民间借贷以抵押贷款为主,其中车辆抵押贷款占60%,股权质押、小房屋抵押占20%,协商担保占20%,运作比较扎实稳健。

8.温州民资管理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2012年2月28日,温州第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始试营业。该公司由5家瓯海企业和4名自然人联合发起,其中瓯海眼镜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持股20%。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经营项目为“资本管理、项目投资、资本投资咨询”。

“瓯海信通”总经理助理孙啸翔透露,公司试营业一个多月来,到3月28日已经完成多个项目的投放,总投放资金已达到2000万元。投放项目第一单是瓯海当地一家眼镜深加工企业,该企业之前一直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眼镜镀膜,现在自己有技术了,想自己投资建设一条镀膜生产线,但苦于没有资金。“一条镀膜生产线大概要投入1000多万元,这家企业能抵押的资产都抵押给银行了,面对一大笔资金缺口,他们找到了信通。经过前期会计、审计以及行业专家等实地考察等流程后,“瓯海信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了股东投票,最终一致通过对该眼镜企业投资500万元,采用固定回报的投资方式,年投资收益率为12%。

9.温州通过直接融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借金改的东风,企业吃到了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蛋糕。”“奥康国际”、“乔治白服饰”、“金卡高科技”相继登陆中国A股。温州市已发行、在审、拟申报的企业债共计100亿元,去年已发行4支企业债,包括“12温安居房债”、“12乐清债”、“12瑞安债”、“12温州港债”,共募集资金38亿元。近日,华峰集团正式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8亿元的企业债,成为温州市首次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民营企业债券。去年温州直接融资规模达88.59亿元。实践证明,只有实现融资方式和金融组织多元化及融资多渠道,才能解决千万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

参考文献:

1.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朱志玲.温州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起步与实践.2012(6)

3.杜晓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农村经济出版社,2009.6

篇13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研究的方法,围绕商业模式的文献回顾,提出研究商业模式的理论框架。张艳(2013)通过对中国零售业纵向历史演进和零售业态横向发展的对比,提出零售商业模式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零售企业以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为核心要素,创造性开发了经营管理中的某一边际要素或多个边际要素,形成独具一格的竞争优势,产生明显的市场辨识度和影响力,并获得持续稳定的价值回报,认为商业模式核心要素由“自营和套利”、“联营和销售分成”以及“租赁和租金”构成,核心要素的任一组或三组的组合都可以称为基本层的零售商业模式,即任何零售企业的开端均来自基本层的商业模式。基本层的商业模式可以无条件被模仿;边际要素则由超出一般零售企业经营的商品、价格、服务、技术应用、商誉、企业文化等有形要素和无形要素构成,核心要素加上一个或若干个边际要素则形成高级零售商业模式(见图1)。高级层次的零售商业模式难以在短时间内被模仿,因此是零售企业追求的方向。

通过对零售商业模式的核心要素与边际要素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框架(如表1所示),拟对苏宁云商不同阶段的商业模式进行纵向研究与分析。

苏宁商业模式纵向演进研究

(一)第一阶段(1990-1999年):苏宁空调

1990年苏宁家电成立,专营空调。经过三年努力,拥有300多人的空调安装队伍和4000多家批发客户,形成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分销网络,1996年批发零售销售额达到15亿元,初具规模。商业模式构成如表2所示。

商品。经营单一品类单一品牌春兰空调。1993年扩为多种品牌空调,依然是单一品类。价格。采取低价策略与南京市国有商场竞争。通过淡季打款给供应商,承担经营风险获得更低进价在旺季销售。销售规模的扩大,使得供应商愿意减少自己的利润配合苏宁给消费者降价,补贴消费者。服务。拥有300人专业安装队伍,上门服务、免费安装、即买即装即用,而当时的国有商场并不能提供上述服务。渠道控制。与厂商建立高级合作关系,达成资本融合的战略联盟,实现双方资源的集约和有效降低成本。开设覆盖全国范围的批发门市约4000家。

苏宁空调阶段成功关键词:商品(空调)、价格(低价)、服务(免费送货与安装)。这一阶段,苏宁空调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方式为自营套利。竞争对手是区域内的南京国有商场。国有商场的空调经营方式没有创新,不能提供快速上门安装服务。

(二)第二阶段(1999-2009年):苏宁电器

1999年12月,苏宁砍掉年销售额达几十亿的批发业务,在南京新街口开办当时中国单店营业面积最大的综合电器店,并全面导入连锁概念,从单品空调的批发零售转型为综合家电连锁大卖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全资、合资和特许经营三种连锁经营业态,建立集终端零售、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电器连锁服务体系。商业模式构成如表3所示。

商品。砍掉空调批发业务,转向开设综合电器连锁店。价格。大规模连锁店形成低成本采购的议价优势,在更多品类中形成双边市场,获得更大的价格优势来补贴消费者。服务。以顾客为中心拓展新服务范围。如:分期付款、消费信贷、与交通银行开通联名信用卡、与银联开辟自动缴费终端、与中国移动开通业务体验厅等各种举措。渠道控制。从一线市场到四线市场建立覆盖全国的实体连锁店,开店1700多家,开店速度更快、效率更高。2001年平均40天开一家店,2002年20天开一家店,2003年7天开一家店,2004年5天开一家店,2005年2.2天开一家店,开店的最高记录是1天开店83家(含重新开店)。与此同时,苏宁开始启动国际化进程,2009年6月收购日本LAOX公司27.76%股权,成为LAOX公司最大股东;2009年12月收购香港镭射电器。信息技术。确定信息技术系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把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后台建设信息系统的升级。2000年苏宁国产ERP上线;2006年与IBM、SAP合作,投入8000万,历时9个月,实现了全新的SAP/ERP系统的上线, 2010年仅买纸这一项,每年节约1个亿。物流建设。坚持自主发展物流,进行人才培养和物流基地的建设。

苏宁电器阶段成功关键词:商品(电器专营)、价格(低价)、服务(支付方式创新)、信息技术的应用、渠道控制方面的全国连锁和国际化战略,物流基础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营方式和盈利方式以自营套利为主,联合经营为辅。

(三)第三阶段(2009年-) :苏宁云商

2009年苏宁易购线上业务启动,2012年苏宁提出“去电器化”,提出“店商+电商+服务零售商”的云商模式,商业模式结构如表4所示。

商品。实施“去电器化”全品类经营战略,商品经营范围延伸至百货、图书、母婴、虚拟产品等。目前苏宁线上线下拥有1.5亿会员,1700多家实体店,双线平台整体SKU数量已经超过400万。苏宁与瑞典著名快时尚品牌Lindex合作,成为Lindex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计划到2015年引进10万商家,自营+第三方商户商品总数将超过1000万(SKU),满足一站式消费需求。消费者既可以通过苏宁PC端、移动端、智能电视端等实现自由便捷的购物,还可以去苏宁门店进行体验、服务,O2O融合零售,推进门店互联网化。

价格。继续保持低价的竞争优势,线上线下价格统一。

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快速、专业的服务。通过大数据、云计算预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店面采用热度分析系统、客流计数系统、摘机系统,记录客流店内分布、客流总数、消费者体验产品次数等数据,更准确的分析消费者购物行为,制定精准销售策略,挖掘每个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构建完整的网络经营理念。率先引进“电子价签”,优化价格管理;门店覆盖WIFI,为消费者体验店内电视、电脑、手机等智能终端提供网络硬件条件。未来苏宁将在全国推进建设200家3C服务中心和1000家终端服务点,双方共享服务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新机上门、软件上门服务以及延保和远程服务等,同时双方也会在苏宁门店共建服务中心,为消费者营造最优的服务体验。苏宁易购的支付工具易付宝除了线上的支付功能之外,还将会被用作线下支付。用户进入苏宁线下店之后,通过电子手段自由选择商品,购物车信息会直接到前台结算,此时用户可以选择现金支付,也可以选择易付宝支付。支付成功之后,苏宁的自动化设备会完成自动拣选和包装。

信息技术。2009年年底,苏宁易购正式上线;2013年苏宁云台启动,不仅永久免除年费、技术服务费和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图书等重点招商品类的佣金,还将免费为商户提供基本类目规划、基础店铺装修、基础流量导入、基础数据分析、服务器和带宽支持、即时通讯、信誉担保、品牌背书、易付宝第三方支付、网银支付、快捷支付等支付工具以及手机支付、门店支付、货到付款等支付方式。

渠道控制。全渠道拓展,包括实体店、苏宁易购网店、电视购物、定制等渠道、门店互联网化、O2O模式等,实现全渠道无缝衔接。

物流配送。2010年启动“物流云”规划,全国已建成16个大型物流基地、12个全国配送中心、58个区域配送中心、200个城市配送中心、5000个物流配送点,形成主销城市半日送达的高效物流网络。针对电子商务销售单独规划的自动化仓库也在南京及广州落成投入运营。获得北京、上海、天津、南京、苏州、无锡、武汉、呼和浩特等22个省市地区的物流快递牌照,快递队伍近6000人规模。

企业文化。所有的转型最后都要固化成团队的文化。因为只有文化上的转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传承,成为融入到员工血液里的基因,成为自发的、自觉的内在驱动力。企业处于不同的时代,会形成时代文化的印记;企业运用不同的技术工具,会形成不同思维文化的定势。

结论与启示

从苏宁的空调连锁经营、电器连锁经营至苏宁云商“店商+电商+零售服务商”商业模式的形成,历时23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苏宁的零售商业模式也完成了从基本模式到高级模式的演进。零售商业模式的升级从现象上看,是零售商业企业独立完成的,但从本质上看,体现了社会整体的进步及行业间的互相作用。

在苏宁商业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人力、资本和技术发挥不同的推动作用。第一阶段,人力发挥了主要作用;第二阶段,资本和信息技术发挥主要作用;第三段,信息技术发挥主要作用。

在苏宁商业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套利、租金和销售分成的基本盈利模式并未随着商业模式的演进而出现本质变化。套利、租金和销售分成是零售业利润源,也是零售商业模式的核心构成。

从传统的大众化营销向一对一营销转变,从关心成本向关心核心顾客价值转变,从提供标准化服务向定制化服务转变。

零售商业模式从基本型到高级型的演进并没有鲜明的边界或拐点。零售商业模式向更高层次的演进,并不意味着企业市场风险的降低。零售商业模式的市场风险与该行业的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相关。

双边市场的形成并不局限于大规模销售平台,即一方面拥有大规模消费者,另一方面拥有大规模供应商,单一品类商品也能实现双边市场效应。规模经济与双边市场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带来的消费者剩余最大化,是零售企业开展价格战的前提。

未来互联网零售业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将以基本零售商业模式为核心,形成产品定制、包销服务、物流供应链服务、商品和消费者数据化服务、品牌和促销的社会化推广服务,以及资金增值管理服务的一系列多维度高附加值的商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