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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的建议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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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的建议

篇1

二、某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基本情况

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体制,由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自上而下设置只到省级,地市金融监管体系中没有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就目前而言,某市金融监管体系中只有人行、银监局以及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一)制定金融稳定工作制度。目前,金融业打破原有的行业界限进一步交叉、融合,一些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多个市场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带来了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业务的长足发展,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在实体经济尤其是重点、热点行业经营风险对金融业回传的可能性增大的情况下,某市针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制定了金融稳定工作制度,分层次对人行、银监局在金融稳定过程中的管理与协调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完善各自单位金融稳定工作制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金融稳定报表、报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金融系统做好金融稳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金融稳定工作制度通过市政府转发至全市各有关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增强了金融风险信息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二)加强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在做好信息共享、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上,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落实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通报全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分析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面临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判断,维护金融稳定。

与此同时,金融稳定部门结合金融稳定工作职责,依据金融稳定工作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据此进行金融风险分析与预警,同时将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和银行、证券、保险在存贷款、保费收入及面临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等通过季度联席会及时发给各金融机构,实现了金融业信息共享。

三、监管协调机制运行当中的问题

(一)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长期有效运行面临挑战。由于现行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一方面,工作中各司其职,各个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对其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独立出台监管政策,难以形成有效地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涉及部门较多,但由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在人民银行,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是在基层人行的推动下,由地方政府牵头,党政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参与组成,各部门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对维护金融稳定所担负的职责认识模糊,不能保证金融稳定长效运转机制的形成。

(二)缺乏具体金融监管手段。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仅要有形式,更要有手段,目前,基层央行建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及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在实际运行中,对保险、证券机构金融稳定监管部门不仅没有检查权,仅仅是简单的业务报表,数据提取和信息收集困难重重,只能从表象上观察,金融稳定监测手段缺失。

(三)金融监管范围小。目前,以银监部门监管为主的银行业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未涵盖全部金融业务,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对金融创新监管相对滞后。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开展状况相对混乱,另外,彩票市场、购物券、代金券、社会集资等不在人行、银监部门的监管之下,监管归属不明确。

四、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漏洞,造成了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的发生,因此,要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有法可依。二是通过签署监管各方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三是依法成立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进行多边合作及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

(二)组织架构的构建。加大探索力度,积极构建以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银监局、保监会、证监会、各金融稳定有关单位参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政府的协调组织下人民银行具体实施操作,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分工,以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为手段的监管协调机制。即应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参加,以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宏观性与全局性,突出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特殊地位,确立人民银行为主的主协调制度。

篇2

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主要反映的是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

1、监管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

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来说,从人民银行总行到各县支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的是垂直领导系统。这一庞大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都是一笔庞大的成本投入。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

金融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每一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尤其是由总行统一组织的全国性现场检查工作,都必须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尽管各层次监管工作在组织实施及运作中所投人的成本大小不一,但这笔监管成本在监管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只要开展金融监管活动,就必然要对监管活动在人、财、物上有所投入。

3、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

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能够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在金融监管的高素质人才配备及监管人员培训上加大培训成本。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利用普华公司对华援助项目,对金融监管的各层次监管人员进行了信贷资产质量、衍生工具、外汇业务等多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也利用国内培训、境外培训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培训。这些培训虽然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投入的巨大监管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而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

1、监管对金融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

近几年来,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从成本理论来分析,这种监管严格,处罚严厉的金融监管,对于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审慎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秀,但由于监管的种种制度控制和各项处罚措施的实施,也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于业务的发展和自身效益的提高产生一定程度的,如金融机构“惧贷”现象。

2、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

1993年以后,通过清理整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种处罚不仅仅包括上的处罚,更加大了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这种严格的金融监管,虽然有效地遏制了一系列违规业务的无节制发展,但由于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如贷款的投放因担心出现不良而不敢进行。从这一点来说,金融监管也使金融业务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牵制,付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代价。

3、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

从理论上说,金融业务的创新,可以使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利益达到一个较佳的层次,但由于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也同样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作为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金融机构,要想获得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进行金融创新。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能完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缺乏进行金融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创新有效益,也有风险,其创新获得的收益同得到的激励,在现行体制下。难以做到相互匹配,而金融创新所形成的风险,则要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两相比较,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必然会有所遏制,由此而来,也必然会使其利益有所损失。尽管金融机构是否开展金融创新要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但同金融监管的力度加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关系的。

二、金融监管的效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效益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可以提高金融监管自身效益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以及经济效益。

(一)对金融监管自身效益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由于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视,使得对金融监管各项软、硬件的投入成本加大。在此情况下,为了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管,就必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仅包含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各项制度,同样也包含完善和提高监管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各项内部基础制度。

2、不断加强监管组织

监管组织是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一般来说,在监管成本投入较小的情况下,监管组织也必然难以得到扩充和加强。由于投入成本的加大,监管的组织体系也必然会得到不断加强,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庞大的组织体系。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的监管,也将由于监管主体的增多,而更为全面、更为细化、更为有针对性。

3、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和新领域,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培养是监管部门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投入一定程度的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成本以后。监管部门所获得的效益回报必然是监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整体监管素质的提高,虽然难以用一定量的金钱来加以衡量,但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金融机构效益

从长远来看,金融监管付出的成本代价是值得的,因为中央银行监管相对独立,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整个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稳定为重,能够为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各金融机构能够在同一外界环境中开展业务竞争,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的有序发展,推动金融创新能力的合理开发。金融机构的最终收益将远远超过由于金融监管的监督和限制而形成的成本付出。

(三)社会经济效益

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行业,关系面广,渗透力强,其业务活动关系到千家万户存款人的利益,涉及到国计民生方方面面,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稳定和国家稳定。尽管金融监管的成本付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很大,但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为节省成本而放松监管,那么金融业破产倒闭的社会成本则更大,将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危及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因此,金融监管的效益表现在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上,将是无法估量的。简单地说,金融监管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益来说,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环境的安全。

三、对促进监管成本及监管效益有效配置的建议

1、合理设置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配备监管人员,降低监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监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而最主要的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标准应该是,既能够全面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监管领域不会出现监管“真空”,对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能够做到全面的和动态的监控;另一方面应该能够以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备监管人员,以最少的监管人员来达到最佳的监管效益。

2、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自负盈亏),从体制上使其重视监管成本和效益

从降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成本的角度来说,应该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使各金融机构真正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法人机构,使金融监管的客体重视自身的风险,审慎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以此减少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频率,节约监管成本,从金融机构自身的有效运作中提高效益。

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其自我约束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保证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相应地可以减少金融监管的成本投入。

4、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促进金融业务和创新

篇3

1、银行监管功能对金融危机的影响

当银行体系爆发危机时,通常最先遭受打击的是那些银行监管较弱国家的银行,但是由于监管较强和较弱国家的银行之间存在差异,就会使得金融危机更加恶化。因为当发生银行恐慌和银行过度厌恶风险时,银行监管较弱国家的存款人和贷款人开始提取他们的资金并把其放人银行监管较强国家的银行。这更加重了银行监管较弱国家银行的压力,最终导致最弱环节的崩溃,经由传导效应,最后形成金融危机。一般而言,金融危机中,各国银行业监管功能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所使用的峪管手段也日趋严格。不同的监管功能对金融危机的严重程度以及处理金融危机所付出的成本亦有所不同。

首先,在金融危机中,普遍采取的银行监管手段就是信贷配额。正如Barrell Davis和Pomerantz(2006)探讨的一样,信贷配给是金融危机普遍存在的后果之一,其减少了消费和投资。信贷配额反映了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对风险厌恶程度的增加。信贷配额通过减少信贷供给提高贷款的价格,使存贷利差扩大,最终达到增加银行利润的目的。进一步讲,银行利差的扩大增加了价格配给并有助于银行危机后的资本重建。

其次,金融创新和国际金融一体化加剧了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和传导效应。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是伴随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以及国际金融一体化而产生的。通常而言,创新和一体化有助于风险管理,因为分散风险将增加福利,减少投资风险溢价。但是银行业中较为复杂的金融创新主要目的在于隐藏风险而非管理风险。因此,贷款的金融创新增加了借款人的风险,并且贷款人将风险完全转移了。例如,美国的次级贷款被打包出售,很难用传统手段衡量其价值。因为金融资本流动障碍在很大程度上被转移。美国次级贷款和破产监管对其他国家的市场利差风险的影响无法衡量。

最后,银行监管导致银行的收益从严格监管业务向宽松监管业务转移,促使银行开发业务创新工具并引发新的金融危机。在银行业务监管范围内,银行业务的预期收益水平不能低于替代性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否则,会使银行业务从严格监管业务转向宽松监管业务。为了保护自身的业务,这些银行抓住时机力图寻找相关的放松监管业务。例如商业银行建立其他的非银行业务渠道、使用结构性投资工具,以及运作对冲基金等。目的是将各种类型的银行监管问题限定在存款保险和稳定的传统银行业务之外。传统银行只持有流动资产和安全资产。在狭义的传统银行体系之外,都需银行的客户自行解决。在无政府支持或纳税人

金融危机后,欧美等国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加强银行监管的改革。现以美国和英国为例进行说明。一方面,美国提出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对原来的“双线多头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政策一直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危机后的改革主要包括美国现行监管体制、短期建议、中期建议以及最佳监管体系的长期建议。为了解决监管失效问题,美财政部提出了一个理想的监管框架。在此框架下,基本目标主要包括,其一,市场稳定调节监管机构,用以解决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其二,审慎的金融监管机构,用以解决有限的市场法规造成的政府担保问题;其三,商业行为的监管机构,用以解决与金融企业有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从长期看,新改革方案在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方面的措施还是很有力度的。

另一方面,早在19世纪建立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仅限于狭义的邮政储蓄银行和信托储蓄银行。官方稳定的监管网络使得银行在保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其收益性。随着英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放松管制,在政府不限制银行建立清算所时,狭义银行之外的银行体系开始迅速发展,向私人部门提供贷款,参加经济的主要结算过程。金融危机的爆发,反映了英国需要一个高效率运作的监管体系。Barrell和Davis(2005)认为欧洲金融市场必须有统一的监管办法,可以包括欧洲经济地区的所有成员。包括冰岛和挪威。但至今尚无监管框架。只有一套谨慎监管的指引,并且欧洲各国对于指引的解释通常有很大差异。根本就不存在危机管理的统一框架。

很显然,金融危机要求包括英美在内的各国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管改革会改变银行的成本结构,如果银行业市场是竞争的,那么这些成本变化就会通过增加服务成本或者增加贷款的收费传递给银行服务的客户。从而影响客户的行为,最终改变消费和投资。

2、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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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金融,2008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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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60-03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更好的实现资金融通、理财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兴起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参与者通过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传统金融业务基础上衍生的一种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为便捷的新兴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融通、支付以及理财业务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2.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2.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2.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3.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1].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3.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2].

3.4 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

互联网是更新换代飞快的时代,信息技术瞬息万变,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积极拓展与延伸,但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金融信息仍具有保密性与安全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兼容的网络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由于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和截获,将给客户资金造成损失.而黑客入侵供给系统终端以及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大量的金融信息的泄露都将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3].

3.5 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依托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金融交易.由于客户和服务提供者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客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可能刻意将不利消息隐藏的情况,金融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对于客户真实资产状况、信用记录不清楚,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做出合理的决策;另外一方面客户对于机构的实际运行能力、盈利能力也不了解,在选择机构时偏向与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机构,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4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了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这无疑加大其风险的复杂与多变性.将互联网技术渗透进入金融行业,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客户覆盖面广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虚拟化、高科技化、地域跨度广的特点,加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未完善,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也提出更大的挑战.

4.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4].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4.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4.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5].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4.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6].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5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存在被病毒入侵以及安全协议密钥不稳定性等特点,应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稳定安全的数据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硬件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提高硬件的基础上加大对信息保密的力度,互联网的兼容性导致易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因此应该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建设自主创新的安全监管体系,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安全信息不被泄露[7].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100-105.

〔2〕乔玉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研究[J].金融监管,2014(3):47-84.

〔3〕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

〔4〕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J].青海金融,2014(10):30-34.

篇6

自2011年起,中编办先后批复“一行三会”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内设机构,在各自领域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组织框架基本建立。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等部门也从不同角度承担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职责。

(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依据

中国尚未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依据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零星散落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以及《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另一部分是“一行三会”推动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金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实践

“一行三会”保护局自成立以来,积极推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咨询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持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检查评估,高度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果。但因其内设机构的局限性,独立性不强,又各自为政,导致在立法、执法、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对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1.没有专门立法,条文分散且可操作性不强。2009年,中国政府开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试点工作,但截至目前,中国尚未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尚未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亦未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只原则性提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操作性不强。

2.金融消费者是否适用新消法,存在争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般法,但目前金融消费者是否适用新消法仍存在争议。一是消费者的定义。新消法对消费者采用正面规定的方式,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使得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两个概念之间横跨了一条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鸿沟,股民、基民等的投资行为被排除在外。二是监管机构的范畴。新消法将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界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是否涵盖“一行三会”尚不明确。

3.管理办法等法律层级较低,效力不足。鉴于目前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一行三会”积极推动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指导意见等来保护各金融行业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虽然具体,但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度不够,警示作用不强,很难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一行三会”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限。

(二)监管机制不完善

1.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矛盾,加重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以备受市场关注的余额宝为例,支付宝沉淀资金系第三方支付业务,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购买天弘货币基金,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天弘货币基金的绝大部分款项以一般协议存款形式回到银行,又归中国银监会监管。购买余额宝的金融消费者一旦发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问题,很难搞清楚具体要找哪个监管机构来进行维权,将正确选择救济主体的责任强加于金融消费者无疑会加重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金融消费者维权障碍。

2.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导致监管资源浪费。“一行三会”保护局自成立以来,除了在各自领域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之外,还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但多头监管的固有弊端仍无法避免,好事、政绩抢着管,坏事、困难争着推,麻烦、投诉踢皮球等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

3.监管套利与监管容忍显现,引发金融机构逃避责任。在当前中国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头立法容易导致相同性质、相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在不同金融行业内适用的业务规范宽严不一,多头执法也极易产生不同的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从而引发监管套利与监管容忍,为金融机构逃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埋下了风险隐患。

(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

目前,“一行三会”保护局建立了一定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并不畅通:一是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包括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处理流程、投诉处理标准等,甚至个别将金融消费者投诉纳入不透明的渠道进行管理;二是缺乏有效措施手段,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普遍采用处理方式为直接转办被投诉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处理情况、金融消费者是否满意并无实际控制手段。例如,2015年前3个季度,中国人民银行系统2121家分支机构共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17265笔,直接转办金融机构处理办结11232笔,占投诉总量的65.06%。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不对称

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和发展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投资、融资等便利服务,但同时,金融产品与服务设计构造日益复杂与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普遍缺失形成的消费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难度。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信息时,采用大量晦涩难懂的金融专业术语,让金融消费者如看“天书”。西安分行就社会公众对金融知识的认知程度抽样调查发现,68%的金融消费者表示对金融知识不太了解或不了解,75%的金融消费者表示不懂股票和债券投资,83%的金融消费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金融知识和加强风险意识。

三、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

应借鉴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国台湾地区2011年《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明确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2.金融机构的义务:明确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规范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服务、信息以及风险的说明、披露义务;3.监管机构的职责:赋予监管机构足够、有效的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限;4.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引入金融消费争议ADR机制。

(二)组建独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应借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设立经验,组建独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提供完善的组织保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主要职责应包括:1.拟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政策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2.开展监督检查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3.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4.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等部门协调,共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5.开展对外交流,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规则和标准。

(三)引入金融消费争议ADR机制

应引入金融消费争议ADR机制,设立专门独立统一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金融消费争议ADR机制的设计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设立申诉前置程序,在金融消费纠纷发生后,金融消费者须先向金融机构投诉,当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或者是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处理决定时,金融消费者可向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申请争议处理;第二阶段是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受理案件后,可选择和确定案件的专业审查人员,在对案件进行一定调查的基础之上对双方当事人试行调解,调解一旦达成,案件进入终止程序;第三阶段是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专业审查人员对案件进行最终决定,决定作出后,案件进入终止程序。

(四)深化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

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使金融机构站在审慎经营的立场上,依据金融消费者的属性以适合其理解的方式对所销售的金融产品和提供的金融服务加以说明和推销。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的适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从业人员要首先了解金融消费者的属性,并依据其属性来判断决定应对其推销何种金融产品与服务,目的在于确认金融消费者对投资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阶段是在向金融消费者推销相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时,金融从业人员需依据其属性以适合其理解的方式对所推销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加以说明,目的在于使金融消费者理解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进而能够对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项目(TA8498)研究报告:《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框架建设研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81号)。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

[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发〔2013〕3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

[6]《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89号)。

[7]孙天琦报告:《应建立独立的金融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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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概念的扩大是否一定要对金融实行统一监管

很多研究人员认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在金融危机结束后采取了从分业监管模式到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综合经营的需求,那么,相关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时也应该采取相同的措施,这样才能使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得到完善。但是,笔者对此持有存有疑虑,首先,从对法律进行移植和对制度借鉴的监督来考虑,仅仅将国外的制度和法律盲目的整体全盘接受,而不考虑中国的实情,本身就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这样的理由缺乏充分性。第二,整个金融体系包含着非常繁杂的成分,其中包含了不同层级的结构和监管体系,并不是一项“统一”的理念简单的经过号召就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宏观的解决的,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之所以大家会这样来看待问题,主要是因为在1999年我国在《证券法》的设立时,选择了美国式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建立了“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机制。如今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和功能的混合,金融的经营业务和工作内容也变得更为繁杂,因此,该如何对该问题进行解决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难题。与此同时,金融业还面临着非正规的金融冲击,很多各部门是否该进行融入,是否该进行分工合作,这无论是从对金融产品的挂历还是对管理行为的定性上都是一个极大解决的问题。

二、什么是“投资合同”

现代证券法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最初的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逐渐转变为规范秩序和对投资者进行合理的保护双向并重的格局。而这种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对整个证券法在本质上起到了深远的影响。相关人员对与这个投资合同的具体该你那进行了深入巅峰分析,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指导这个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个实际的实践中引发出来,美国在路法的过程中对投资合同的概念进行延伸,在证券的范围中引入了投资合同,并且采取合适的方式对整个交易和发行的流程进行监管,这样做的说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因为他们发现在证券的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漏洞,这样中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恶劣现象。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通过我签订合同方式进行交易,他们将金钱投资与证券发行人所生成的事业时,仅仅依赖他人的经营管理来获取一定程度的受益,但是对投资实业的整体渠道和盈利方式缺乏清晰和实质性地了解,对于整个运行的流程无法有效控制。再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对此进行合适和公平的监督,那么正度的监管就尤为重要。为此,想换的证券监管部门就有效的将此类的投资合同纳入了整个证券范围之内,无论是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否为实物,还是票据或者是其他的方式,都会被纳入其中,并要求其进行相关的等级,进行信息纰漏等,这就从一定程度上版主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事业进行了有效的了解和全面的监督,进而在投资时可以更好地创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这样投资者的权力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的现实情况需求在规划的思路上也达到了一致,吻合度很高。当然,这其中也包含着例外的情况,如果投资者为已经具有良好的投资识别能力,可以对投资事业进行良好的控制,则可以排除对这个投资者的保护的必要。因此证券发行者的资质和成新状态以及对投资行为进行的有效监控称谓的必要的给监管环节和重要的关键点。而这种理论比较适合在机构投资中和小范围的私募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等应用,派出了证券法使用保护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证券概念的扩大和对金融监管的意义

在美国的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该你那和桂枝的中心思想是:投资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对相关的标准化资产和事业进行投资,那么投资人在这个依靠他人管理并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对交易的客体有足够的掌握,为了帮助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就成为了保护投资者权力的第三方,通过将交易课题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范围内,从而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这也成为了饿哦过目前在经济金融领域的规制的新思路。这种新方式的思路的引用,对于我国的各种交易所所交易的对象进行定性和使用规则方面被进行有效的使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因素变得越来越活泼,很多地区已经有很多对产权进行交易和文化艺术品进行交易的行为在这种法律环境的背景下,地方正度受到了利益上的驱动,各类产权交易所为了拓展自己的市场,谋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断地相互竞争,这就hi严重印象金融风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已经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对相关的金融交易进行合理的规定,这样重重的的措施主要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派出权益证券化发型和交易的个性化,但是从整个决定的效果和本身来看,这样的巨额不能够彻底的将交易错设立的可能性进行有效的彻底排除。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合理化发展也是各国在追求经济利益时产生的共鸣。为此,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的采取禁止的方式,而是应该从制度设立的角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各种交易对象的特征来分析,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得出这些特征符合关于投资合同的特征,应该采取引导的方式进行规划,而非简单的禁止。这样就有必要将整个证券概念进行扩大,根据实际情况来对份额的发行量已经交易的环节进行有根据的审批、等级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扩大证券的概念也可有助于企业通过系列合同安排向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定,并且在法律规制方面进行完善。在实践中,如果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各类企业和公司,为了解决经营面临的资金问题,就会主要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定程度的开发企业资金借贷渠道,对于企业的发展还是存在这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这就引起了部分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赞同,但是最终的问题关键决定权还是在政策的制定者手中。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当前的经济背景环境来看,开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或个人接待的渠道,是可以成为立法的方向之一。不过这种开放的方式确实会存在这一定程度的风险,一旦我们承认了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融资的合法性,这就会导致一些金融风险在高频率的发生,产生很多对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相关的机构构成在公开发行之前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要求严格进行登记,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实现概念扩展的最终目的。但是将融资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等级和纰漏的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正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提高其执政能力的效率,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是中国在证券市场中努力事项的主要目标之一,场外市场交易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主,以非典型的证券交易为辅,在一定策划那个度上进行展开。我国也会通过逐步开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能够保证将风险注意同时保证价格和质量的基本经济功能。这样才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功能,使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使资金能够在流动的过程中更为顺利。那么与此同时变引发了一些争议,争议的具体内容为,在我国到底应不应该将现行的《证券法》进行有效的升级,使其成为一种对金融交易和对投资者权力进行保护的法?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一些综合性的有关经济和服务的法律和法规,在综合性的立场撒很难过,将各种体制改革进行目标上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在实现和应用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阻碍,具有很大的现实性的困难,因此需要逐步推进。而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对固有的法律缺乏灵活性或者盲目性的应用,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理论与时间进行良好的结合,引入实质性的证券判断标准,从而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对金融进行监管的重要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证券在概念上的扩大是符合现在的经济规律,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的,它的理论扩展和具体在实际中的应用对于金融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个意义在作用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不可一蹴而就,相关的人员要学会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3).

[2]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02).

[3]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04).

[4]杨亭.试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J].时代金融.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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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债危机下解决农村金融操作风险问题

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非常薄弱,因此实施过程中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问题,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很多案件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金融机构通过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于一些未暴露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解决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操作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升金融发展水平。农村金融风险缺口比较大,农村很多中小企业受到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存在经营不善和长期亏损的局面,对农民工就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当前金融机构需要采取分类核算控制风险的策略,解决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三)欧债危机下需要解决资本充足程度的问题

从账面的情况看,欧债危机对农村资本金融市场的冲击是很大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虽然已经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是把其与农村快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为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资本和资金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的稳定性和真实性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发展过程中会受到金融风波的影响,特别是欧债危机对其冲击力度很大。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划清边界线,发展资本金融市场,规范资本行为,提升资本的效益水平,为农村经济注入活力。从整体情况看,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制度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另外,农村金融机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还没有全面实施,导致金融市场的秩序不是很稳定,存在资本市场越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局面,以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

(四)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需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股权极度分散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容易产生股东吃股东的局面,我国农村经济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市场还存在不稳定的局面,农村经济对金融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只有建立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持续,才能推动农村金融各项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中社员参股的机制还不健全,不能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约束,这样一旦产生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金融机构的风险自然会暴露出来,对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农村金融政策制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制度执行过程中需要拥有完善的监督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为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逐步壮大,需要解决董事会职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把权责不明确问题产生的金融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政策实施过程中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不能对金融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农村金融才能经受各种危机的考验。农村存在很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当前对这些机构的治理费用和成本比较高、效率较低,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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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树立商业银行经营理念

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邮政金融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摒弃“”束缚,遵循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加快调整经营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努力实现高质量、有价值的持续发展,实现“金融”到“专业银行”的转变。

二、分阶段推进金融转型工作

网点转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一撮而就,需要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分阶段推行。

第一阶段:解放网点生产力:网点装修改造

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网点的运营效率,解放生产力,实现由传统银行向电子银行转型,由交易操作向销售服务转型。主要内容包括网点功能布局,服务礼仪规范,服务销售流程和厅堂现场管理。重点关注 “厅堂服务营销”。一要优化网点布局,改善消费环境,突出网点装修改造,强调功能分区,营造“简约、舒适、温馨”的消费氛围。二要导入厅堂服务营销流程,分层经营客户,将排队客户分流到各自助渠道,或理财中心,提高客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三要强调网络技术和电子化产品的运用,加大自助服务设施投放,提供自助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新服务手段,使银行不再单纯依靠网点和柜台扩展来扩大规模,从而实现低成本扩张。四要实行业务流程再造。将传统的以方便柜台内部处理的交易服务流程,改变为以提升客户体验为目标的销售服务流程,并相应调整网点生产运作组织。

第二阶段: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客户全方位关系管理

实现客户分层管理,将资源重点投入到能够给银行带来80%业绩的20%中高端客户的经营上。集中资源建立理财经理队伍,建设理财中心。关注阵地由第一阶段 “厅堂营销”转移到第二阶段的“中高端客户经营”。一要提升员工的客户关系经营技能,重点关注服务营销行为动作的持续性,关注员工服务营销深入程度,关注网点效能和员工效能的产出。二要建立起销售活动管理体系,以理财中心(或大客户营销中心)作为主要营销阵地。三要强化客户关系营销管理,实行分层维护,区分客户价值与需求差异,创新产品与服务,更有针对性和更有效地满足客户需求。

第三阶段:重塑金融业务及盈利模式:机制转型

当前,金融的业务种类及盈利模式比较单一,主要经办个人储蓄业务,网点无法直接开办资产和公司业务,盈利主要依靠代办手续费,无法直接赚取存贷利差及表外收益。金融业务转型的战略方向是要发挥“自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优势,发挥邮政金融区别于其他银行的显著特点“服务三农”的优势,共同拓展农村资产业务、理财业务市场。一是业务经营要体现全业务,做稳储蓄业务,做强结算业务,规模发展理财业务,积极发展信贷业务。理财业务是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的战略性重点业务,是不断创造和加强为中高端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的有力武器,农村理财市场潜力巨大,是金融未来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信贷业务是金融业务的根本,相关部门及邮储银行要逐步、部分授权授信邮政金融,以特定方式经办小额贷款、农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粮农宝”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等贷款产品,通过邮政金融网点直接将资金直接反哺农村,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除了业务及盈利模式转型外,邮政金融还需要从提升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专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内控及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用工分配激励机制、树立专业化经营企业文化等多方面转变机制,保障转型工作顺利推进。

三、转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网点装修改造和流程优化的关系

不少人将网点销售化转型简单理解为网点的硬件改造、网点装修,而忽视了硬件改造背后的业务流程梳理优化。网点销售化转型对网点的经营环境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如环境要整洁明亮,功能分区要基本到位等,而邮政金融的网点,大部分确实存在老化和落后的现象,网点转型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就是网点改造。网点硬件改造确有必要,但如果过分重视网点装修改造,甚至认为网点转型就是网点装修改造,如果只是硬件改造而没有对网点运营流程进行有效优化,没有提高营业厅对外销售机会的发现、激发和销售实施的效率,就无法提高网点的产能,偏离了网点转型的本质。

(二)硬件建设和营造营销氛围的关系

绝大多数的网点硬件改造后,宽敞明亮,形象比以前有明显改观,客户体验有了明显提升,但网点营销氛围却没得到有效营造。交易型网点和销售型网点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网点氛围的营造。在销售过程中,氛围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根据行为心理学原理,营业厅氛围直接影响营业厅内人员包括客户和银行服务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进而导致结果的发生。网点转型,坚持“软”“硬”结合,聚焦“网点销售效率”和“客户体验”,才可能将网点转型转出成效、转出产能、转出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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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43-01

1 新法案施行的必要性

2007年的次贷危机由美国发生,进而蔓延到了世界上的很多经济体。在这场危机结束后的四年后,当我们回头仔细思考会发现一个导致次贷危机具体的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华尔街金融巨头们的监管不力,而这种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的缺失与落后。

由于大公司对于信息的账务与控制明显强于中小客户,为了消除这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公众的影响,政府应当在复杂金融活动中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

2 新法案的特点

2.1 更加宽广的检查范围

从新推行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法律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全面。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将一度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曾经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

2.2 明确了风险评估方式

新法案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自由主义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

2.3 注重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导致2007年次贷危机一个相当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美国政府深刻反思了自身在经济危机中的疏忽之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提高信用卡的信息披露,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增加消费者保护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3.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个体消费者常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无法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得评估,从而无法谨慎的判断交易风险,甚至遭遇金融欺诈。也正因为如此,此次美国政府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写入了监管法案。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需要保证金融监管接近市场,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非常重要。

3.2 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虽然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评级公司,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3.2.1 消除信用评级行业垄断

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信用评级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积极意义。受到垄断的评级体系是不公正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

3.2.2 市场主导机制与国家扶持机制相结合

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我国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完全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所以构建我国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之初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

3.2.3 建立信用信息法律体系与财产权利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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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逐步加快。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正式上市交易,揭开了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帷幕。2010年11月5日,中国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Credit Risk Mitigation)正式推出,CRM的推出是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又一项重要创新。金融衍生品是柄双刃剑,在对冲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本身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失败而引起的灾难又是触目惊心、层出不穷。由于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还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管理。

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因为衍生工具的价值受制于基础工具,因此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主要受基础工具价值变动的影响,如股票指数的变动影响股票指数期货的价格,远期汇率以即期汇率为基础等,这是衍生工具最为独到之处,也是其具有避险作用的原因所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建立在原生产品价格预期的基础上,公众对整个经济的预期与宏观经济的波动密切相关。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引起原生品价格的剧烈震荡,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机构会因此遭受系统风险,从宏观上管理信用风险就是要保证宏观经济的基本稳定,降低能引发信用风险的市场风险总量。因此,政府应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等等,以维持公众对宏观经济稳定的信心。

公平竞争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在公开、公平和自愿的基础上竞争,确保市场不被少数交易人操纵和垄断,这是防范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保证。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需要一个完善的囊括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衍生产品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衍生产品合约在签订和执行时的信息非对称性;建立健全大额订单报告制度,防止市场参与者的过度操作;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以及担保和抵押制度等。

二、加强衍生品交易监管,防止信用风险传递

这是有效防止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措施。在现代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中,政府有效的监管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显得十分重要。这些监管应包括: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稳定性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的有关资金调拨予以严格监控;公开财务制度,建立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税收制度等。

监管当局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一是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通过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者进入市场的标准并严格执行,能保证每一位交易主体都达到最低要求,包括盈利能力、资信状况、资本金等。二是完善交易者规范经营的监督机制。监管当局应促使交易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确定一系列的业务管理要求,保证交易主体能够规范经营。

三、加强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

1.健全参与者内控制度。外部监管虽然很重要,但若缺乏必要的内部自律,仍难以有效防范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自律管理就是要让各机构参与者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稽核制度;健全的内部制约体系;明确无误的交易、结算程序;清晰准确的会计报表系统;风险监测和管理的指标体系、恰当的交易头寸限额以及止损的限制等等。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早在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之技术委员会就联合发表了《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工具交易行为的公开披露》的研究报告,对改进衍生工具交易的参与者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把披露的信息分为两类即品质信息和数量信息,不仅包括衍生工具交易的范围和性质,还包括与这些交易行为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品质信息的披露问题主要指应该披露一个机构的整体经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的措施等,此外还应披露用于记录交易行为的会计准则及收入确认方法。数量信息的披露主要是对有关市场行为、信用风险和市场流动性信息的披露,此外还包括对盈利水平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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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促进经济增长。据发改委统计数据,在中国,GDP和社会销售额的五成以上、工业新增产值的七成以上、税收的四成以上以及出口总额的六成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二是促进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指任何愿意并有能力工作的人都可以找到一个有报酬的工作。中小企业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已超过就业人数75%以上。三是促进技术进步。中小企业可以在技术进步中发挥重大作用。据发改委统计数据,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

二、吉林省中小企业现状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但基础还比较薄弱。吉林省中小企业对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和对就业的贡献均低于全国10个百分点,对税收的贡献低于全国15个百分点。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考验下,吉林省小企业产品层次低、市场开拓能力弱、自主创新能力差、企业管理水平低等问题频频出现,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新产品产值率仅为5.8%,低于全国4个百分点;民营科技企业5200户,仅占全省企业户数的5.4%。

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不足的原因

吉林省地处东北欠发达的老工业基地,与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偏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尽管吉林省把中小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并相继出台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及优惠政策,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融资难的瓶颈问题。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1.转变观念,把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上升到战略高度

商业银行从战略上重视中小企业金融发展,一方面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吉林地区经济平稳发展,从而履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外部要求。

2.明确市场定位,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目标客户

吉林省中小商业银行首先应明确市场定位及战略规划,在中小企业领域形成领先的优势地位,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作为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保证信贷资金真正用于解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内需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创新贷款风险控制技术,降低中小企业的准入标准

目前,吉林省多家商业银行在识别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时主要看:第一还款来源是否稳定;第二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

4.加速创新金融产品,打造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品牌

省内各家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信贷金融产品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家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开发一系列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拳头”产品。

(二)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融资环境

1.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为解决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过程中,无法有效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一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更好地规避信贷风险提供良好的信息支持。

2.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第二还款来源达不到商业银行要求这一问题上,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一方面消除了商业银行的风险顾虑,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3.严格监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该行业的准入,对制造虚假信息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坚决要求其退出该行业,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中小企业应提高自身素质,面对挑战

1.规范财务制度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自身也要努力,不断提高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中小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确保提供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该企业财务状况,通过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从而解决阻隔在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2.加强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如何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从而消除商业银行风险顾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应解除家族式管理的束缚,加强产权主体多元化,在公司内部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管理有序、约束有力、良性互动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应该尽快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使得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像大企业一样能够取得商业银行的信任。

3.控制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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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国税系统如何抑浊扬清,落实“收好税、带好队”的队伍建设指导思想,教育和引导国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促进国税事业的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这一被实践验证了的我们党的优良传统的政治优势,则是解决这个课题的有效方法。

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和激发广大国税干部履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神圣职责的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要把促进国税干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当前和今后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以促进国税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为各项国税工作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可靠的保证。

一、用教育引导荣辱观的树立

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终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内容,要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之中,切实加强对广大国税干部的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要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牢记宗旨意识,增强为税清廉的自觉性。要积极开展“树立荣辱观,倡导新风尚”主题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以正面典型教育为引导,以税务系统反面案例为警示,以知识竞赛、歌曲传唱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为载体,使“八荣八耻”教育入心入脑。要进一步加强国税文化建设,以荣辱观教育为重点,充分发挥国税文化影响人、塑造人的作用,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以服务纳税人为荣、以损害纳税人利益为耻的良好风尚。

二、用制度规范荣辱观的要求

“八荣八耻”既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又是做事的基本规范。要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将“荣、辱”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制度化。要紧密结合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符合“八荣八耻”标准和要求的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廉洁从税的纪律规范,把“八荣八耻”融入其中,使广大国税干部说话、做事都要考虑荣和辱,自觉养成以荣辱为取舍、以荣辱辨是非的习惯。要制定对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行为的处罚规定,确保“八荣八耻”行为规范的落实。要定期组织国税干部进行自审与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剖析成因,切实加以解决,形成自我纠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三、用监督矫正荣辱观的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