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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遍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借款的方式和范围都逐步扩大;②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这是由民间借贷的方便性和中小企业的用款迫切性所决定的;③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以,固定资产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低压要求,因此难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但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往往属于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融资需要;④差别定价严重: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调整的,不同的资金用途会有不同的借贷利率;⑤缺乏监管: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参杂着一些违法活动,民间借贷需要被监管,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法律保护,这样很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 正面影响
(1) 缓解资金压力
有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断流面临着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国家政策,很难进行对外融资,而民间却有着资金闲置,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极大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缓解了资金压力,通过借贷资金转化为投资生产,从而实现了企业的发展[1]。
(2) 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担保简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虑资金用途、借款企业发展潜力等,通过综合的分析选择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民间借贷,这就使得一些回报高、风险小的行业更容易受到民间借贷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金聚集在风险小、稳定性高的优势行业,促进了此行业的发展,小范围内的优化了资源配置。
(3)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等对外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一般是区域性的,借贷范围比较小,同时借贷双方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借款人对于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企业都比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实现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二) 负面影响
①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在担保措施、合同签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规范,这就增加了引起借贷纠纷的风险;②不利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但其利率较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数额过大、时间较长,高额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还款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③易引起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是其一个主要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企业无法走出困境,高额的利息会企业压力倍增,容易引发这种高利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④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这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并不受国家宏观调控,许多借款人并不问资金的用途,这就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有一些资金可能流入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行业中,一些受保护的中小企业反而不能获得资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可行性研究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根据其发展进度以及企业价值分为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的小企业其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是不一样的。
(一) 创业期的可行性
创业期仅仅是中小企业的一个起步阶段,在创业期阶段内,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其产品效果以及发展前景还没有经过发展的检验,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较大,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长期的资金维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过多的对外举债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还款压力,因此,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应为直接融资,如果采用民间借贷融资,应当主要考虑亲友互助、信用贷款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民间借贷方式的风险较小,且对于企业的还款压力较小,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二) 成长期的可行性
经过创业期的发展,处在成长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逐渐明朗起来,企业的风险较小,同时企业的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有了产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这个时期中小企业一般需要资金巩固生产、扩大生产以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进一步发展,虽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对外融资,此外,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厂、购买设备,企业也可以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成长期的企业已经有能力偿还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也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并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业竞争以及规模的扩大,此时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能够维持在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长远的发展,企业应当将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转型,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此时的资金需求主要为流动性的资金,除了与商业银行接触进行融资外,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并购或上市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方式,对企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进行融资,例如连锁经营、专卖等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出现短期的资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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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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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经济对民间资本的需求状况与结构分析
通过对浙江、江苏等地调查结果显示,同以前相比,民营企业短期资金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仍严重缺乏;相对做大的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规模较小的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县级以下地域的民营企业资金特别匮乏。民间资本是民营经济资金需求的重要来源。从资金需求量上看,通过对浙江、江苏、广东、福建、陕西等地民营企业所做的调查,有80%的调查企业认为资金紧张是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难题,而其中需要和非常需要民间资本的企业占有了85.6%,有53%的企业反映连流动资金的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90%以上的民营企业只得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
从企业规模看,并非所有的民营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一些特大型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已公开上市的企业,其资金相对较为充足。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实质上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困难。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17%的表示非常需要民间资金,年销售额在500-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企业中,表示非常需要资金的占46%,而年销售额在100-500万元的,这一比例为25%,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这一比例降为10%。
上表显示了浙江民营企业由于规模的不同而对民间资本的不同需求状况,年销售额在100万-1000万的企业对民间资本需求较大,而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需要民间资本这一项占比最高。企业的规模越大,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欲望越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信誉等比小企业要好,同时也较易从各种途径获得资金,企业的融资本要求也相对的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中小规模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借贷无门,且有着比较强烈的扩张欲望,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比较强烈。
从企业的地区性差异看,经济发展越快的地区,对民间资本的需求量越大,也更多地需要民间资本的支持。温州、台州、温岭三地区需要和非常需要民间资本的企业的比例分别为90%、86%和79%,相比之下,经济欠发达的丽水地区这个数字要少得多,为50%。区域经济的活跃及信贷供给不足是产生民间资本需求的主要原因。
从民营企业的行业分布看,产业技术含量及产业层次高的行业,企业的融资能力强;反之,企业的融资能力相对较弱,其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也就越大。陕西的大部分民营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餐饮业,属于产业的低层次,融资能力弱,因而这部分企业产生了对民间资本的强烈需求。如广东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的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相对较为广泛,对民间资本需求也较弱。
从城乡民营企业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看,差别也很大。各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使得资金不断向大城市和大企业集中,而对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减弱更加剧了城乡民营经济资金供求的矛盾。县域民营经济只能靠自有资金和民间资本维持生计。
二、民营企业融资构建
根据调查,我国各地民间资本供给充分,如陕西潜在的民间资本约有1313.46亿元,大部分处于闲置游离和等待状态。但民营企业对其需求强烈,需求量约为1582亿元,大部分企业却处于融资困境。要解决民营经济融资的市场失灵现象,必须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运用市场化手段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而金融成长的内生性理论表明,一国金融成长的真正动力与基点在于内生性机制的构造。金融成长的内生状态是在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能够与经济中各要素很好地契合,具有市场化运行特征和自发激励、资金互助等比较优势。民营企业作为这种内生状态的微观金融主体,天生有着资金运行的市场规律与明晰的产权,从制度上避免了行政干预和转轨金融的弊端。内生性融资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既不至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又因其包含有民间金融的自选择机制、创新功能、私人相互信息和不存在所有制的歧视而能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
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当前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成立社区民间金融服务组织
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浙江、江苏等地可考虑在县级城市成立社区管理组织。该组织非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它是由自然人、民营企业自由参加、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市场运作的金融服务组织。主要任务是搭桥、牵线,提供融资信息与融资服务,协调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融资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行业规范、乡规民俗、制度和准则约束违法或侵蚀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反对违法乱纪等欺诈活动,保障融资安全,防范融资风险。
(二)要建立社区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市场的建立为民营企业资金余缺的调剂提供了场所,使现存的民间资本合法化,为民间资本的流通和开展民间金融创新活动提供交易的平台,也便于留住自源性资金和吸引外源性资金。刚开始可考虑先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县城市试点,待有了经济后再普遍推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建立着重于市场自身的培育和融资机制的完善,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各项资源的重新配置,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制度环境,促使民间金融得到健康发展。
(三)要选择符合内生性融资机制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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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篇5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篇6
(一)益阳市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估算
为了能更完备、更客观地反映出益阳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笔者采取两种方式对县域民间融资估摸进行估算。一是根据抽样调查问卷形式,联合益阳市经济委员会和益阳人行各县支行,踩点160家中小企业和200户居民,结合收集、整理、借鉴2006-2008年《益阳统计年鉴》等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估算出2006年-2008年益阳市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二是经验估计。运用经验模型,历史数据,结合益阳实际情况,得出结论。
1、方式一
结论估算方式如下:(1)条件设定:一是县域民间融资主体为县域中小企业和居民户;二是县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借款方式限定为两种①股金(企业内部集资,向员工定向集资)。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三是有民间融资发生的县域中小企业设定为80%;四是有民间融资发生的居民户数分别按2006-2008年各年总户数的37.5%、46.5%、49.5%计算。(2)估算方法设定:民间融资总额为中小企业估算的户均融资乘县域户数加上居民户均乘县域总户数的汇总数。
2、方式二
对益阳市县域规模估摸方法:设立假设条件:(1)限于地区民间融资的主体包括县域中小企业和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县域企业融资限定为固定资产和用于流动性生产部分;(3)县域中小企业占全市中小企业比约为80%;(4)根据调查经验所得,按照50%的县域居民有民间借贷发生额。
说明:①基础数据来源于2006-2008年益阳统计年鉴
不难看出,表1和表2估算益阳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的结果根据年限的不同,存在差异。2006年推算结果总体差异根据宽窄口径不同为148093.09万元~188276.858万元,2007年差异为-32265.22万元~31870.964万元,2008年差异为254113.13~345283.42。两张表的差异可以解释为:(1)基本方法不同。表一主要为实证研究,通过对160家调查企业和200户居民调查得出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估算结果,表二更多运用历史文献经验数据,再结合益阳市目前情况推算其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给定宽、窄两种口径进行民间融资规模分析;(2)样本点选择的差异。表一样本点来源于益阳市所辖4县市,表二样本点更广泛,样本数量更大,通过样本点得出的结论来源于全国的、国外文献的经典数据;(3)调查时间的差异。表一调查时间锁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表二的部分数据来源的调查时间相比较长,也较早,调查时间区间更大。(4)被调查者对民间融资的认可态度、方式不同。调查中,被调查者的基本素质、知识水平各有参差。存在调查数据与真实情况的偏差。在调查中,部分居民被调查者的借贷资金用途在于所属企业融资,而这部分资金可能在企业中又有所反映,出现重复。总体而言,表1、表2的结论均来源于实践结果,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积累、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论证,根据有关统计数据,采取县域地区分企业和居民户相加汇总得出。两者都是对县域企业和居民民间融资状况的客观反映,较具参考价值。
(二)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县域民间融资发展迅速,总量规模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县域160家企业、200户城镇和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参见表一),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119.54亿元,比2006年增加77.09亿元,增幅为181.6%,占全市人民币贷款总额的57.6%,比2006年民间融资规模占贷款总额比率上升了25个百分点。在表二中,民间融资的规模由2006年的57.26亿元(窄口径)或61.28亿元(宽口径)增加到2008年的亿元85亿元(窄口径)或94.13亿元(宽口径),年均增长约为21.87%(窄口径)或23.96%(宽口径),民间融资总量规模在逐年扩大。同时,民间融资微观主体融资金额也呈上升趋势。县域中小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52.22万元, 比2006年增加106.53万元, 年均增长%; 样本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1.8万元, 比2004年增加0.9万元, 年均增长50%。
2、县域民间融资覆盖面广泛,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随着农业产业化、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日趋旺盛,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使民间借贷需求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新型工业、房地产等企业对民间资金都有需求,且民间借贷需求大额增加,小额减少,且需求主体比重也发生了变化。以往小额民间借贷集中在农户之间,一般用于婚丧嫁娶和小孩上学等应急性需求,大额借贷集中在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现在民间大额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中小民营企业。
3、县域正规金融相对萎缩,间融资规模逼近正规融资规模
一是民间融资年均增速快于贷款和GDP增长速度。近年来,益阳市金融指标“量”、“质”呈现双升态势,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提速。2006年-2008年贷款余额净增37.35亿元,年均增速超过了10%,益阳市经济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2006年-2007年GDP平均增速达到了14%,益阳市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年均测算增速在25%(窄口径)到35%(宽口径)之间,增速远快于贷款增速,也远快于GDP增速。二是民间融资占金融机构贷款比重逐年提升。2006年到2008年,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比重在33.65%到41%之间(规模测算模型2,窄口径)或36%到45.36%之间(宽口径)占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在68.6%到94.9%之间(窄口径)或73.45%到105.15%之间,呈逐年递增态势。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已经逼近或者超过县域正规金融规模。
民间融资在县域发展如此迅速,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主要是金融优质资源的倾斜化、集中化,县域正规金融的相对萎缩,使得县域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快于城区。历史数据显示,益阳市自2000年城市信用社退出市场,接踵而来的商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大量撤并,金融体系便呈现断层,县域金融严重萎缩,导致信贷服务空间延伸不足,广度和深度受到极大限制,近四年金融业务明显向中心城区(益阳市区)快速集中。2004年中心城区贷款余额从2001年末的49.9%扩大到51.2%,贷款增量从2002年的60.23%扩大到80.46 %,提高20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向中心城区集中的环比增速,2002年和2003年均达到2位数,农行连续3年以年均15%的增速迅速向中心城区集中,而同期中心城区GDP占比仅为总额的29.3 %,低于新增贷款份额51个百分点。县域中小企业及居民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往往求助于民间融资。
4、非正规融资性质股权化,融资行为理性化
近年来,益阳市全民创业的热情高涨,城乡居民投资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持有较多富裕资金的民间融资者已不满足于“食利”式的债权性融资,而是更具战略眼光,倾向于“投资”式的股权性融资,将借贷资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类项目,共享投资和利润。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据监测点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民间融资利率波动与银行实际利率大体相似,两者差距一般在8-10个百分点之间。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银行式付息。民间融资付息方式虽由借贷双方协商,但基本上还是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民间融资规模发展风险问题分析
(一)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不完善,易造成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发展势头强劲,规模日益扩大,但是目前民间融资的监管体制一直没有形成。为防止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就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和相应制度予以监测和合理规范发展。目前民间融资法规情况:一是我国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分散,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分散的法律法规条款不易为民间融资主体掌握,其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较低,不能从专业的法规角度来规范民间融资。二是现行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民间融资合法地位的认同。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在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功不可没的作用。三是民间融资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阻碍了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
(二)实际管理缺失,道德风险难于防范
管理的缺失易导致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由于相关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存在空白,导致对民间融资资本的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管理,民间融资资本目前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体现出了较大的风险性、投机性,很难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民间融资虽然是建立在人熟、信用的基础上,但个别人利用这种关系一次性大额借款不还,形成民间融资风险,调查中存在借出资金3万元已达4年之久,该借款户已外出打工并切断和债权人的任何联系,使债权人资金无法收回形成损失。
(三)民间借贷趋利性、盲目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资金流动盲目性导致产业结构、资金投向不均衡,不仅极易造成投资损失,更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高利贷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极大危害
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有众多民营企业铤而走险采取过高的利息来融资进行冒险,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助长了高利贷者非法在社会上吸收存款,从中渔利,使社会上出现了少数食利的“掮客”。虽一时解决了资金匮乏的矛盾,但必定受其高负债所带来的影响。若是因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企业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一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
四、指导民间融资规模发展的意见及建议
(一)法律定位:出台相关规范性法规
民间融资一直处于“半公开”状态,民间认可度极高,官方无准确定位,这不仅抑制了其正面作用的发挥,也无益于规范其借贷行为。对民间融资要加强疏导,明确其合法地位,加以规范。要加紧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方面的法规,在借贷对象选择、手续履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对民间借贷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得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三是民间借贷应缴纳相应的税收;四是明确民间借贷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四是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融资构筑合法平台。
(二)制度安排:对民间融资的相关指标进行监测
建议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地区性监测通报系统。由人民银行和统计局选点监控,定期抽样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特别对规模、利率变动等情况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增强民间融资参与者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加快金融创新力度,将民间资本导入金融体系。如利用利率手段来促进、发展关系型民间融资,就是出资者可以利用其对借款者所掌握的信息来进行区别定价,即根据风险状况、合作关系长短来确定融资价格和抵押水平。又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这样一来,大量的游离资本将吸纳入银行体系等。
篇7
1.民间金融。国外称民间金融为非正规金融,是指经由政府的批准并在其监管之下,游离在正规金融活动之外而存在的金融机构。而Ronald I. McKinnon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指出民间金融是金融抑制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被压低至均衡水平以下所形成的一种金融组织。
国内关于民间金融的界定大都是从国家监管的角度出发的,指相对官方正规的金融制度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的部分,是游离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由集体或个人所从事的合法、或不合法的资金融通活动。
2.中小企业。美国的界定标准为: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这种简单界定有利于不同的部门形成统一的认识。而日本当前的界定标准有两个。一是分业制定标准,对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分别制定了从业人员标准为300人以下、100人以下和50人以下。另一个界定标准则是复合标准,即符合从业人员和资本总额两者之中任一条件的企业就可视为中小企业。
国内学者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定义为独立经营,形式多样,规模较小,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单位。或者中小企业的界定可以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定量标准则主要包括从业人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定性标准则则是独立所有、自主经营和较小的市场占有份额。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分析
1.中小企业资金供给渠道
(1)内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据国际金融公司调查,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无论是初创时期还是发展时期,都严重地依赖于内源性融资。
(2)外源性融资。外源性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仅仅依赖于内源性融资已不能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于是外源性融资便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外源性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一种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资金融通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的双方通过直接协议进行资金的转移。主要包括股票融资,债券融资以及风险投资。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中介作用使资金盈余部门的资金流向资金需求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信贷融资,主要包括银行等正规金融融资和民间金融融资。
图1 企业资金供给渠道分析
2.中小企业资金供给障碍
(1)内源性资金不足。企业在创立初期对资金需求量小,仅依靠自有资本基本能够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自有资金的消耗,自有资本将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内源性融资的另一重要来源留存收益,则往往由于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下滑,因而通过这种渠道获得的资金数量极其有限。
(2)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十分完善,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筹措到所需资金比较困难。我国法律对股票上市的进入门槛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最低不得少于5000万元,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资本规模根本达不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另外,我国债券市场的准入制度和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也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3)间接融资极其有限。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中小企业最主要的外源性融资渠道是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而目前在我国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很少且发展不成熟。现有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是为国有企业及一些大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通过它们得到满足。
三、民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金融逐步走向规范化,且我国民间资金雄厚,却缺少足够的投资机会,因此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1.民间资本可为民间金融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我国民间金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主体的闲置资金,而且绝大部分是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我国居民向来就有节俭的传统和储蓄的习惯,因此造成巨额的社会闲散资金,从而使得民间金融有了充足的资金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加,也使得民间金融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图2 我国民间资本增长情况(亿元)
2.民间资本投向范围狭窄。 尽管城乡居民手中闲置资金比较充裕,但这些资金在正规金融领域的投向有限。目前我国相当多的居民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以期获得银行利息。通过下图可以得知,把钱存放在银行就是一种贬值。因此传统的将资金投放在银行中的做法不是最合适的。还有一部分资金流向债券市场,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安全性高,流动性强,但收益率低。另一部分投向股票市场,由于这种投资方式风险较高,因此在居民投资中所占比例极低。庞大的民间资金因为投资渠道的不畅找不到出路,导致民间资本到处“游荡”。
图3 2011年下半年我国通货膨胀率与存款利率的比较
3.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民间资本创造了投资方向。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很快,俨然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伴随着中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阻,使它们陷入严重的融资困境中。国家非常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金融发展的问题,已经出台了许多文件用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在民间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利用民间金融来打通中小企业不畅的融资渠道,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为民间资本寻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达到了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双赢。
四、民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朗。民间金融市场面临最为严峻的问题就是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民间金融已经长期存在,但一直处于未完全放开阶段,国家也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法律法规,导致民间金融没有合法的地位。这种局面使得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限制,只能局限于狭小的区域发展,区域之间的资金往来较少,从而限制了资金的融通,不利于民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而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市场没有法律的制约,一些非法的民间金融组织可能会“趁虚而入”,致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严重危害了社会和经济秩序。
2.市场监管不完善。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借贷活动是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游离于国家的监管范围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产生不利的影响。首先,民间金融活动具有不可控性,国家有关部门难以对其监管。其次,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可能会影响国家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3.缺乏民间金融机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一些民间的中小金融机构,但由于受自身资金实力的限制或国家法规的制约,多数只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一般很少设立分支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形式单一,很难与其他的一些地方性的金融机构竞争,从整体上看,以国有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国有正规金融机构仍占据着垄断地位。
五、促进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对策与建议
1.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可以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制定专门针对民间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使其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力补充;二可将现有法律中有关民间金融的零星法律条款整理归纳到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用以促进民间金融法律的形成。
2.构建多层次监管机制。政府要从国家整体金融形势出发,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以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要建立民间金融的多层次监管体系,首先应确立外部的监管主体,在明确了监管主体的同时还要确定其监管责任,使监管者各自都有明确的监管任务,做到各司其责,以免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从而造成监管上的漏洞。除了需要国家的外部监管之外,我们还要通过建立区域性的行业协会,以进行行业内的自我监督管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与政府部门的监管可以相辅相成,减轻行政当局的负担。
3.培育民间金融机构
(1)中小型投资机构。中小型投资机构由民营企业或个体企业经营者以合伙或参股的方式发起设立,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也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我国建立中小型投资机构,应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的特点,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发展中小投资机构时,应主要依靠民间资本的出资,但同时政府要给予积极的引导。
(2)股份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指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的商业银行形式,企业所有制不变,仍为国有,但由私人或特定的民间组织来经营。就我国的金融现状来看,发展民营银行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引入民间资本对现有信用社、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另一方面吸收大量民间资本,建立完全由民间资本组成的民营银行。
(3)小额信贷机构。政府应大力促进民间资金参与小额信贷组织的建设。同时,促使正规金融机构与小额信贷公司联接,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向小额信贷公司发放贷款。而事实上,民间资本参与小额信贷既促进了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又为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4)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指资产少、规模小、主要为所经营区域内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通过民间资本设立社区银行时,应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社区银行的准入资本金数量应该不大,以便于民间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社区银行从本地市场吸收的资本金也应该主要应用于本地市场。
参考文献:
[1]费淑静.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2004.
篇8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占样本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的比重不断上升。2006、2007、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20家主要房地产企业资金融入民间资金额分别为9.31、12.71、13.46和10.31亿元,分别占其资金来源总额的21.37%、22.88%、26.05%和27.01%。
(二)融资期限短于全部民间融资
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全部民间融资加权平均期限分别为152、183、186和198天;而同期流入房地产业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期限分别122、126、147和156天,分别比同期全部民间融资平均期限短30、57、39和42天。
(三)流入房地产行业民间资本的利率状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流入日照市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资本的利率水平低于整体民间融资利率,但呈逐渐上升趋势。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全市流入房地产业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17.68%、18.36%、19.13%和19.28%,分别低于同期全部民间融资加权平均利率0.93、0.89、1.23和1.28个百分点。
(四)融资方式多以现金为主,且多签有书面合同
2006、2007、2008和2009年1季度,日照市房地产业以现金方式流入的民间资金分别有1241、1011、1264和1130笔,占比均达到99%以上。同期,全市房地产业融入民间资金签订合同的分别为1215、986、1248和1124笔,分别占97.20%、97.33%、98.50%和99.38%。
(五)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主要形式
一是保值存款型民间资本流入。据调查,房地产开发商为解决临时性资金缺口进行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主要形式之一。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资金回报率在10%―20%之间,以项目建成预售或获得银行贷款为还款保证。据调查,全市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融资中约有60%以上采取了这一形式。
二是预先预售型民间资本流入。在项目开工取得预售资格条件下,以公开的形式,收取部分购房户定金,承诺在同期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并在楼层、户型上有优先选择权。据对日照市20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显示,60%的购房者愿意主动选择这种购房方式,房地产开发商对其价格优惠一般在5%―10%之间。
三是赊购链条型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工后,采取赊购建材的方式占用民间资金,以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这也是当前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的途径之一。从调查的全市20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来看,多数企业的建筑安装材料中约有30%―40%是以赊购方式购入的。
二、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 充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2008年上半年,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各家金融机构普遍压缩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规模;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经济下行风险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部分房地产企业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银行贷款跟进受阻的形势下,民间资本的流入对保持房地产行业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充实和拓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房地产业开发投资带动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进而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
(二)负面效应
1. 增加民事纠纷及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具有“无序”特征,存在市场不规范、法律无法保障等缺陷,容易引发各种融资纠纷及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引发银行信贷风险。流入房地产业的民间资本一部分来源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或抵押贷款,是部分具备贷款条件的个人将获得的贷款以个人资金投向房地产。此外,部分房地产项目开发商自有资金少,依靠民间资本前期投入,后期由银行贷款陆续跟进,容易出现民间融资风险捆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风险转嫁为银行贷款风险的现象。
3. 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一般是在土地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阶段,这一阶段的成本投入对商品房价格决定起关键作用。一方面民间资本对开发商高价参与土地招标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开发商借入的民间资本成本较高,两者对土地交易价和商品房成交价的不断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8年,在金融危机肆虐、全国房地产行业整体陷入低迷的背景下,日照市商品房价格仍然逆势上行,全年商品房成交均价为每平米3354元,同比增加187元,增长5.9%。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约束,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
民间融资一般都在私下进行,金融监管难以涉及,这使得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期限、利率水平、争议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走上规范化轨道。同时,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以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利率、投向、规模等变化情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提高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其严格执行住房贷款相关货币政策规定,确保在房屋封顶后发放按揭贷款。一方面,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购房者的影响,降低购房者的风险。另一方面,对自有资金少、应收账款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限制对其发放贷款。要把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和调控重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及所属产业链企业的风险监测,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防止房地产行业风险向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转移。
(三)构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分散房地产融资风险,防止房地产泡沫
篇9
伴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省会经济圈发展进程提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辖区小微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资金需求旺盛。2季度巢湖中支银行家问卷调查显示:小型企业贷款需求增加最显著,企业经营周转类贷款需求明显增加;对辖区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小微企业资金趋紧,融资需求迫切。辖区各金融机构近年来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2014年5月末,合肥县域当地人机构小微企业各项贷款余额101.3亿元,同比增长55.6%,增速较去年同期上升45.9个百分点。
(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1)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的特点,辖内多个金融机构推出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以及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林权抵押、保函等多元化抵押方式,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如巢湖中行利用槐林渔网产业集群及建筑行业应收账款及保函量较多的现状,适时向企业推荐保函、贸易融资等供应链授信产品;巢湖建行率先在辖内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13年全年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6户3980万元;庐江农商行推出渔网经营户“手牵手”贷款,累计发放2500万元,并推出小微企业联保贷款,截至5月末共发放22笔、金额6540万元。
(2)加强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合作,通过“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小微企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如巢湖中行成功为一小贷公司授信2000万元,解决了小贷公司资金短缺问题,间接满足了部分小微企业的授信需要。巢湖农商行目前与之合作的担保公司已有5家,3月末担保贷款余额8.2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700万元。庐江农商行与县担保公司、安徽兴泰、国融三家担保公司合作,共为153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支持,贷款金额达23871万元。
合肥县域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基本情况
(一)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规模稳定,利率较高,形式单一
合肥县域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显示,截至2014年5月末,监测的80户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从个人借贷116笔,金额共计540万元,无企业从企业借入情况,借款人包括企业股东、员工和其他自然人。
企业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4.89%,是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倍多。其中最高利率为50%,最低为8%。利率高低主要取决于借贷时间长短,利率最高的是过桥资金和临时性周转资金,此类借贷资金期限一般为1-3个月,年化利率在30%以上;借贷期限在6个月至1年以内的,多用于进货和购买原材料以及厂房建设投资,年化利率在12%-24%之间。去年以来银行“钱荒”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比大中型企业更严重,县域小微企业贷款难度加大,因此企业希望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获取资金的愿望强烈。合肥县域企业民间融资调查显示,一季度末,样本企业民间融资量仅占18家样本企业总融资量的0.7%,借贷期限均为1-6个月内。
据调查,目前辖区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5月末数据显示信用贷款占比为98.3%。借贷达成的方式主要是“打借条”,发生借贷的双方互相有一定了解,达成融资意向后,打借条注明金额、利率、借款人、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即可借入资金,手续较为简便,签订正式合同方式占比不高。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企业自身信用、实力及借款人对企业的了解达成,小微企业因自身资本金较小,获取民间借贷的难度大于大中型企业。
(二)小贷公司自身经营面临困难,对小微企业融资热情有所下降
作为民间融资的“正规军”,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四倍,经营情况受到政府监管。运行的几年来,小贷公司一是相比银行及民间借贷,成本支出偏高,二是经营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保持较高同比增速,自身经营面临一定困难。四县一市的23家小贷公司中,已经出现2家退出,3家处于停业整顿状态,非正常经营的已占总数的21.7%。小贷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的凸显直接导致其对小微企业的“惜贷”现象日益明显。合肥县域小贷公司5月贷款同比增速为2.8%,低于同期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25.5个百分点。据了解因风险较大,近两年小贷公司对于小微企业的“过桥资金”贷款已明显减少。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辖区小贷公司贷款结构有向大额、较长期限转变趋势,贷款对象中小微企业占比有所下降。2014年一季度数据显示大于6个月的贷款占比为55.9%,较去年同期上升4个百分点,大于50万的贷款占比88.7%,较去年同期上升0.3个百分点。
(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用有限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限于中介机构的资质,以及风险较难控制等原因,目前起到的作用有限。合肥县域主要的中介机构有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
问卷调查显示辖区2013年只有110户小微企业得到了担保公司的支持,且55.7%的样本企业表示“担保公司收费增加”。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合肥县域民营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基本不到1亿元左右,规模偏小,加之行业内部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能力有限。二是近年来担保公司担保客户的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不断上升,担保代偿压力加大,担保能力呈下降趋势;三是民营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自前两年民营担保公司风险集中暴发后,合肥县域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都非常谨慎,不认可民营担保机构提供的被担保企业的信息,同时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运用情况及信用状况也没有可信的公开方式,导致金融机构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热情明显降温,部分法人机构完全终止了业务合作。以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为例,2012年前该行与19家担保公司开展合作,2012年后,该行停止了与绝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合作担保公司减少为5家,且主要为政府出资担保公司。这不仅加剧了缺少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也限制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四是反担保措施要求较高。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部分担保公司要求贷款企业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以防范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微企业的可用资金,变相增加了融资成本。
辖内典当行由于资本金普遍较低,融资能力有限,加之业务发展以个人为主,在现有的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三项主营业务中,主要以贵重饰品质押和个人住宅抵押为主,对于适合小微企业类的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发展不足。以巢湖中银典当为例,注册资本仅1000万,其贷款资金完全来源于资本金,2013年累计典当总额仅1358万元。
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从事民间借贷活动),这些放款机构虽快速发展,但资金停留在炒的环节,多数并未进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且成本极高。
(四)辖区政府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辖区政府通过多项措施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有效抵押物不足的现状,巢湖市政府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推出货物质押方式,由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融资企业生产销售产品进行收储,以产品销售收入保障银行贷款资金安全;政府根据不同企业融资需求,通过联保模式协调金融机构设计对应的金融产品;转变银企对接方式,以企业为主,举办小型银企对接,促进“小合作”。以工业园区发展为抓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小企业客户和市场进行细分,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客户。
从调查情况看,辖内四县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没有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辖区也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类似组织。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
小微企业融资的突出问题及风险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
今年以来,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增大,加之劳动用工等成本上涨,辖内小微企业经营难度加大,盈利水平有所下降。同时,商业银行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管控力度加大,贷款额度(新增和收回再贷)实行全区域调剂管理,贷款获批难度增加,时限拉长。从金融机构支持的小微企业看,主要为获得政府扶持、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多数小微企业难以获取贷款支持。为提高风险覆盖水平,金融机构普遍提高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同时还要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导致企业贷款成本上涨。
(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程度低,服务供给不足
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获贷难度大,迫使较多小微企业寻求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融资渠道。但目前合肥县域仅有18家正常经营的小贷公司,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仅有典当行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且普遍规模较小。部分民间借贷组织没有营业网点,具有隐蔽性,有资金需求的企业难以获得信息。小微企业的借贷需求通过民间借贷组织的渠道难以获得满足。在有民间借贷活动的小微企业中,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多通过熟人介绍、企业职工和股东借款等方式。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程度低,且与小微企业资金供需不平衡,导致本辖区内民间借贷较不活跃。
(三)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借款利率普遍较高
辖区目前的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多为向个人借款,因此缺乏规范的借款合同和贷前调查审核程序。除部分成长中的小企业向个人借贷有中间人担保外,借款手续普遍不完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放贷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借贷行为建立在一种非制度信任基础之上,约束性不强,风险较高。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和承诺。据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有时最高利率达到了60%。企业主一般会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这种高成本高风险的借贷方式,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本息,债权人可能会采取集体上访、哄抢财产等非理,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建议
(一)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快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一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功能,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小微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加快贷款投放进度;二是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和贷款担保基金,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为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三是建立健全完善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和信用评级办法。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组建专营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和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互利互保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违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服务产品,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方式
人总行数据表明,银行贷款只占到社会融资总规模的50%左右。当前小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融资组织的飞速发展,反映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其资金流向较难监控,也带来了风险,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对于地下经营的民间借贷组织,政策上应提供公开化、阳光化、正规化的空间和条件,并明确业务范围以及对其监管要求。对正规经营的中介机构,一方面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分担等方式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对中介结构的资金流向加强监管,保证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从严控制好杠杆率,严格限制其债券融资、从银行系统借款等资本金以外的资金来源所占的比重,严格禁止其从公众渠道吸收资金。
篇10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0日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
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
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
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3.11.
篇11
从我们对50户企业资金来源构成考察情况看:截至2005年6月末,银行贷款、资本金、企业自筹资金、股票债券、集团公司内部融资、预收应付款、其它方式等融资占全部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为37.9%、26.8%、3.5%、0.9%、2.1%、26.6%、2.2%(见图1)。与2002年相比银行贷款和资本金的占比下降,集团内部融资、预收应付款和其他新融资方式占比上升。(见图2)。
图1:
图2:
具体考察银行贷款,发现其中的本地贷款、外地贷款、票据贴现占比已经发生变化:2005年6月末分别为79.1%、8.2%、12.7%(见图3),而2002年为92.1%、0.6%、7.3%,相比外市贷款和票据融资占比分别上升了7.6和5.5个百分点,本市贷款占比下降13个百分点。
图3:
纵观企业融资方式的变化,呈现如下特点:
(一)银行贷款占比下降,跨区域贷款增多,但仍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从50户企业融资情况看,2005年6月末银行贷款余额148.9亿元,占企业全部资金来源的79.2%,比2002年减少了10个百分点,虽然贷款仍占较大比重,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度下降。
在银行贷款比重下降的情况下,跨区域贷款却明显增长。在调查的50户企业中,2004年末有10户企业与外埠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比2002年增加7户,2005年6月末贷款余额12.2亿元,占了全部贷款的8.2%,比2002年增加11.5亿元,占比增加7.6个百分点。如承德钢铁公司2004年从外地银行贷款3.7亿元,比上年徒增1.6亿元,通过外地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承兑汇票10亿元,比上年增加1.3亿元,是在本地银行票据融资的2倍。
(二)票据融资受到青睐,成为规模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据调查,河北省票据贴现融资截至2005年6月末达到578亿元,比年初增加7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59亿元,增长38%。调查的50户企业,2005年6月末票据贴现18.9亿元,占到贷款余额的12.7%。票据融资、贴现之所以受到银企的欢迎,并且成为金融机构在信贷权限上收后的主要信贷投放渠道,占用银行资金少、风险小、上级行容易审批是其主要原因。加之利率低、手续简便,在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中票据融资呈现旺盛的发展势头。如唐山市金融机构1-5月份累计办理承兑汇票贴现125.7亿元,相当于同期累计信贷投放的32.5%。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2002、2003、2004年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额分别为1.2亿元、2.5亿元、4亿元,占到当年销售额的20%、40%、60%。
(三)民间借贷持续升温,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的现实选择。通过对河北省417户企业问卷调查,发现有223户企业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占企业数的53%。去年融入民间资金额45088万元,占其银行贷款的7%。照此推算,河北省企业民间融资总规模在440亿元左右。在本次调查的50户企业中,截至今年6月末民间融资增长迅猛,达5640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7.3倍。受商业银行“双大”信贷政策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贷款,只好另辟蹊径,民间借贷成为十分现实的选择。如调查的赤城县,矿产资源丰富,在铁矿石价格暴涨的利益驱动下,去年投资1.45亿元新建8个铁矿厂,仅引进民营资金就有1.06亿元,占总投资的73%。目前,民间融资正从“地下”走向公开,呈现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用途投资化,期限、利率市场化的特点。可以说,民间融资的兴盛反映了企业对资金的渴求程度,同时也昭示着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以及金融改革的迫切性。
(四)企业内部集资方兴未艾,集资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一是入股型集资。职工向公司缴纳股金,年终公司以高息返还职工,一般年利率为12%到18%;二是竞争性承包集资。公司内部以小组、车间、科室为单位,以出资多少竞聘负责人,年终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分红结算;三是期货型集资。主要出现在以销售煤炭、矿产品的公司,出资人一次性缴纳给公司资金后,约定公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将产品出售给出资人;四是招工型集资。公司招录工人时,限定每人缴纳2000元-5000元不等的保证金;五是社会型集资。一般以高息向公司内部和社会集资。调查的50户企业中有9户企业进行了内部集资,2005年6月末集资总额为26625万元。
(五)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融资渐成趋势。伴随企业重组、改造,集团公司增多,关联企业间资金相互融通使用现象呈上升趋势。其突出的优势是利率低、快捷方便。一般在国家基准利率上再下浮10%,一般用款三天内即可拨付到账。在被调查的50户企业中,集团公司内部融资的户数今年为9户,比2002年增加了6户,到2005年6月末融资金额70725万元,比2002年增加48999万元,增长2.24倍。如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并入中煤集团公司,到2005年6月末共向集团公司融资15100万元,最长期限为13年。
(六)企业拖欠有增无减,成为企业缓解资金紧张的常规方式。主要表现方式:一是产品紧俏行业可以取得购货方预先付给的预收款项;二是以企业信用作担保在购进原材料时的欠款形成应付款;三是占用职工工资形成企业的应付工资。2005年6月末,50户企业应付、预收款为104.2亿元,比2002年增加56.8亿元,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为26.5%,比2002年高8.7个百分点。其中钢铁企业通过预收、应付方式取得资金的最多。
(七)资本市场融资不温不火,发展缓慢。河北省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企业上市数量、市值和融资额十分有限。截至2004年末,全省共有上市公司41家(去年新增上市公司仅为5家),境内外融资总额66亿元。调查的50户企业中,上市公司2家,2003年、2004年从资本市场融资2.6亿元和3.6亿元,分占全部资金来源的1%和0.9%。由于五年来股市持续低迷,加上入市门槛过高,使得企业上市融资的内动力锐减。
(八)典当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补充方式。调查的唐山市上半年共办理典当业务732笔,典当金额为8200万元。在金融主渠道弱化、民间融资转移、直接融资市场门槛高的情况下,企业选择典当融资实属无奈之举。如唐山市向东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在银行告贷无门情况下,用产成品向典当公司抵押融资56万元。
(九)个人消费贷款间接流向生产领域,“私贷公用”暗渡陈仓。调查发现,不少民营企业主以个人名义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谋得贷款,既享受了消费贷款较低的利率优惠,又把资金用于了生产经营,形成事实上的“私贷公用”。调查的迁安市,通过个人消费或无用途组合贷款间接投向企业的资金规模有9.8亿元,约占其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2%。
二、企业融资新趋势给宏观调控与金融管理带来的影响
企业融资的多元化,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应运而生的,是企业在银根抽紧和宏观调控背景下的顺势而为,也是市场规则作用下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必然结果。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结构的选择在“啄食顺序理论”指导下,无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证券融资方式,还是以日德为代表的银行融资为主的模式,无不呈现出融资方式多元化并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发展趋向。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变迁,将会对经济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也给金融管理提出了新课题。
(一)积极影响:
1、企业融资的多元化,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在银行主导型融资体系下,企业产生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等诸多风险无一例外的通过信贷途径向银行传导和转嫁,成为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隐患。企业融资的多元化发展,减少了银行的承贷压力,降低了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从而减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2、企业融资方式多元化,有利于资金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主要表现:一是很多新兴融资方式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如票据使用量的增加,使资金流转加快,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通过背书转让就可完成结算,在资金紧张时,可以通过票据贴现取得资金。又如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灵活调剂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了财务费用。二是不同的融资工具之间可以功能互补,有利于优化社会资金的配置。如民间融资、内部调资、异地融资等方式具有信息灵、速度快、手续简便的优势,在捕捉商机方面优于正规金融机构,弥补了正规金融灵活性不足的缺憾。
3、企业融资的多元化,有利于企业信用意识的提升,从而推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相对于银行贷款,其他方式的融资需要企业有更高的信用度和美誉度。而对缺乏诚信的企业很难在市场上获得融资,这样会促使企业按市场规则办事,增强诚信,从而改善全社会的信用和投资环境。
(二)消极影响:
1、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削弱了金融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主要表现:一是金融调控对部分融资方式缺乏有效调控手段。如民间融资和集团公司内部融资脱离了银行体系,金融调控鞭长莫及;异地融资和“私贷公用”比较隐蔽,属于宏观调控的盲点;票据融资和典当融资属于外部调控力度较弱的融资方式,这些融资方式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二是由于民间融资、异地融资的逐利性较强,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宏观调控的力度,成为受控行业投资反弹的潜在因素。
2、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的快速发展,会使金融机构失去部分优质客户。大集团公司并购的企业多是某区域的优质客户或朝阳企业,随着其内部融资的渐长,使企业在当地银行的贷款需求明显降低,造成银行多年培植的优质客户流失,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盈利空间。
3、企业融资方式多样化,增大了银行信贷管理难度。企业通过民间融资、外埠融资和“私贷公用”得到的资金,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隐蔽性,银行难以了解其真实的资金来源运用情况,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
4、部分融资方式存在违规操作,容易扰乱正常金融秩序。集资、企业相互拖欠和民间融资等融资方式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规范,容易形成乱集资、三角债和高利贷等问题,“私贷公用”则本身就属于违规信贷操作,这样会直接或间接地形成社会金融风险,进而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三、规范企业融资行为的政策建议
(一)鼓励企业发展内源性融资,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内外部融资提供更多的路径选择。对银行贷款以外的多种融资方式,要因势利导,加强政策扶持,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监管。要通过完善法规、健全中介组织、规范交易规则,加强规范和管理,以发挥各种融资渠道特有的优势,以能建立起结构更为合理有效的投融资体系。比如,对已经从“地下”走到“地上”对民营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的民间融资,尽快制定出台《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成立民间融资中介组织,实现居民储蓄向民间资本的有效转化,同时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篇12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小企业日益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增长和GDP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瓶颈,而融资难题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相关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大都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宏观政策适用不公、融资外部环境制约、正规金融的信贷约束等外部因素,也有信息不对称、企业自身治理机制、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内部因素。如李新华(2010)分析了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认为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主要包括: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经营风险高;中小企业的规模和信用水平低下,制约其融资能力;缺少可供担保抵押的财产,融资成本高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因主要有:金融机构体系的缺陷、资本市场的发育不完善、信用担保环境恶劣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制约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内外部因素难以克服的情况下,造成相当多的中小企业转向对民间资本的依赖。
然而,现实中民间资金供需通道不畅,民间融资还处于地下状态,其不规范性和自发性特点导致资金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和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嘉思瑶、宋若峰,2009)。加强对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研究,既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燃眉之急,也是确保经济增长的最有效办法。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体制要素分析着手,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对接渠道,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理论支持。
二、将民间资金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当前发展主要障碍
1、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虽多,但可利用渠道狭窄。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可以说是多元化(如表1所示),有商业信用融资、银行渠道融资、股权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和政策融资等近40种系统性融资方式,每一种融资方式中又有很多类具体产品。但现实是符合这些融资方式约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少之又少。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只有系统性的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款、内部集资、租赁等方式,可有效利用的渠道不仅少而且狭窄。
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低,间接融资比重高。因为证券市场的高门槛,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发展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据统计调查,有65.7%的企业融资主要是依靠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的权益性融资占33.3%,其他来源融资占16.4%,债券类融资最少,仅占1.8%。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比例相对不足,直接外源融资渠道缺乏,还是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贷款进行间接外源融资。
3、对银行借款依赖性强,但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中小企业往往难以满足。当前的资金供给体制下,商业银行仍是企业资金主要供给者,但作为最重要的外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银行借款在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所占比重较低,银行也很少对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信贷。从贷款余额分布上看,贷款重点支持了大企业和大项目,而占据中小企业较大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从金融机构或得到贷款比例相当的低。从全国来看,2010年上半年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4.67%,中小企业新增贷款1.9万亿元,占新增人民币贷款的41.3%。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乡镇企业为例,近十年来中小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量银行系统贷款比例持续下降,私营及个体企业贷款比虽有上升之势,但依然较低,两者贷款之和占总贷款额比例不足10%。所以金融机构贷款不足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缺口依然较大。
(二)民间资金实质上已构成中小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
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强烈地刺激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快速发展,而民间资金的富裕也使这种需求的实现成为现实。由于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大量民间资金涌向中小企业成为现实。截至2010年8月末全国储蓄存款余额288851.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234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为16.24%;2009年8月末储蓄存款余额为248502.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8234.91亿元,增幅为24.08%,两年同期相比降低7.84%。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民间资金流向的趋利性。2008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总额虽呈增长趋势,但储蓄存款增加额与增加速率都明显回落。
以中小企业高度密集的江苏省为例,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而从民间信贷市场获得资金。2009年民间投资完成11746.2亿元,同比增长26.9%,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达62.6%,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在江苏,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兴办医疗机构,政府还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交通基础设施、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等。
(三)民间资金投资主体与中小企业有着共同的发展欲望且功能互补
民间资金投资主体和中小企业有着共同的发展欲望。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民间融资方式天然就具备了服务中小企业的个性特点,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表2分析了民间金融、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特征的契合性。
表2的分析表明,民间融资作为部分金融空间缺位时的一种过渡形式,其广泛性、渗透性优势在与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的关系中足以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成为中小企业依据资金可得性与经营特点而形成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融资渠道。
三、当前制约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体制原因分析
民间金融的天然属性与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不足,解决信贷“市场失灵”难题,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自然选择,也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自主性选择。然而现实是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与社会民间资金总供给相对宽裕之间的矛盾突出。而深层次的原因是民间融资深受体制上的歧视,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
1、民间金融本身运行不规范且保障缺位。从本质上看,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就是一种金融制度运行的困境(马方方,2001)。中小企业融资难本质不是技术上的原因而是制度上的原因(周兆生,
2003)。首先,民间金融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没有专门为民间融资服务的信用评估机构,没有规范的评估程序与方法,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其次,直接建立在以私人关系为核心的文化观念之上的民间融资,缺少如正规金融一样的信用保障制度,往往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派生出的契约约束关系较为脆弱性和人际关系约束具有超强性,掩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经济风险与社会风险。再者,民间金融信贷操作不规范,缺乏资金流向引导机制、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及妥善的担保机制。
2、缺乏法律外衣保护,民间金融在实际运行中遭遇诸多法律困境。国家虽已出台了涉及民间金融的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但不系统、不细致。一方面,没有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多数分布在各部门法律之中(郑侠,胡孙法,2009)。现有涉及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都没有随着民间融资的日益公开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协调、相互冲突的地方,民间融资缺乏统一、协调的法律依据。而最新的关于民间金融具体工作指导,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等并没有得到落实。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法制建设滞后。未明确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没有设立专门的审批部门。对于民间金融与非法吸收存款借贷的概念界定模糊,民间金融的法律性质和合法地位不明确,因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绝大多数未经批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民间金融遭到法律打击的可能性大。当前的民间金融保护法律存在明显的缺陷,已无法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吻合。
3、民间金融监管乏力且指引不足。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游离于正规机构之外的信用行为,长期以来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管理制度缺失、措施乏力。国家尚未对其形成制度性的调查统计制度(廖鹤琳,彭育贤,向莉,2006)。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1)监管主体不明确,责任履行不到位。人民银行、银监会、法院、公安等部门尚未实现信用信息互通,联动监管。(2)监管对象集中于对申请主体的审查,而民间金融监管力度不够,忽视对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的分析,民间金融处于中间模糊地带。(3)监管内容重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监管不全面。(4)监管力度侧重正规金融和监管手段侧重于形式上的现场检查而非封闭性的现场内部监管。(5)监管法律缺乏衔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与部分法律相互冲突。(6)监管服务上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足够的融资信息帮助和融资指导。
4、民间金融利率偏高且约定不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间金融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现实是民间融资行为中高息现象比较普遍,容易引发民间融资主体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第一,虽然司法解释中作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规定,但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合同利率的最高限额;第二,法律对于超过所规定利率的民间高利贷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三,外循环的民间金融资金不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在不受国家宏观调控与监控的条件下,当期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紧张,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保持稳定上升趋势,高利率情况下长期负债的中小企业发生违约的概率高,从而阻碍了民间资金的可持续流通。
5、民间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缺失。Stiglitz和Weiss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与信息经济学一致认为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引发中小企业融资供给约束的主要原因。同样,制约民间资金流向中小企业的关键性因素也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其一,民间金融基于人缘、地缘、血缘的建立基础决定了信息生产与传递以私人方式进行,具有区域范围的局限性。超越范围后双方都无法及时掌握资金供需信息,是造成这两类经济体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其二,部分地区也在政府支持下构建了有形或无形的融资信息平台,但多数侧重于“银企合作”以促进中小企业与正规金融机构在融资项目和资金供需信息上互通有无为目的,并没有不受区域限制的专门以传播民间资金供需动态的信息平台。
总体来看,中小企业民间信贷通道不畅通的根本症结是体制原因。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将其着眼点放在体制上,通过体制保障、政策协调和资本市场体制创新等措施,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创造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条件。
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管理体制建设思路
体制严重制约着民间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作用发挥,即便存在充足的民间资金供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也并不畅通。因此,必须从体系的完善与机制的改进人手,以体制服务于民间资金供需双方,以体制促进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与民间资金供给渠道的有效对接。
(一)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体制
1、明确民间金融法律地位,严格界定非法融资与民间融资界限。民间金融合法化是民间金融发展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姜旭朝,邓蕊2005)。对于合法民间融资给予法律保障与政策鼓励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与民间资金供给渠道有效对接的首要前提。第一,对于已具规模,机构完善,财务健全,管理规范,没有被非法行为所利用的民间金融形式进行合法化;第二,对于将资金用途定位于正当的盈利项目上,不是用于信贷或维持骗局循环骗贷的民间资金运作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第三,对于综合考虑相关税费,以银行基准利率为准则进行合理经营流通,而非以获取高利贷价差为目的的民间金融活动界定为合法行为。
2、修订落实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是促进资金成功对接的外部保证。一方面,以现有的法律架构为依托,适时调整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协调统一原有的涉及民间融资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制订适应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专门法律法规,对以下内容作出规范:明确界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地位和主体资格;既要有对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统一借贷流程与操作规范,又要有分门别类制定的各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细则;规范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与投融资重点;制定规范的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利率的法律有效性,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构建民间资金市场化的利率体制
民间融资是市场驱动下微观主体创新的产物,符合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要实现资金需求与民间资金供给渠道的有效对接,须打破临时性的利率制度安排,建立相对独立于正规金融的长期利率完全市场化与合法化的制度安排。第一,只要民间金融市场不存在失灵现象,民间资金供求方的行为不违反市场规则,政府就可以逐步取消利率管制,推动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第二,民间金融主体可以在银行基准利率下于可控的范围内由自主决定利率的高低。扩大民间金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通过民间金融借贷双方及双方内部相互博弈与竞争,将有限的可利用民间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达到最优。第三,在利率政策设计上给民间金融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利用利率杠杆引导民间资金回流,将中小企业可用资金合理分布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扩大民间金融规模效益。
(三)构建供需双方资金市场和信息市场体制
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有形或无形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披露平台,为民间资金和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对接和业务合作提供良好的机制,减少因为民间资金供需信息的不对称引发的资金供需对接阻力,提高民间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的成功率。一方面,建立有形的为民间金融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管理机构。机构负责对民间资金供需情况、双方信用情况、企业违约信息、现行利率等及时更新与,为强化民间金融的信息透明度提供外在的硬约束。另一方面,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信息网站,将民间金融机构交易平台延续到无形的网络,通过网络资源非排他性地将民间资金供给信息传递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信息网络平台兼具信息、搜索与匹配功能。通过这一平台,民间资金供需任何一方都可以迅速、精准、批量地找到可交流与沟通对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贷款额度、利率、速度与条件比较选择民间资金组织;民间资金供给方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违约信息、担保状况、信用等级、可接受利率进行查询,高效率的进行开拓业务、熟悉业务、控制风险和锁定目标客户。网络平台的构建以最低成本的信息源实现民间金融信息流通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成功率、降低成本、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特民间金融监管体制
保持政府部门适度干预,建立健全以中小企业民间金融审慎监管为重点的外部监管体系,将中小企业民间金融纳入银监会建立监管网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建立针对民间金融的监测体系。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定期进行民间金融的信息采集与数据收集,在监管体系内加强对民间融资资金规模、性质、利率、流向和风险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引导民间融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正轨。二是,确立合适的划分标准实施分类监管保障中小企业以合法有效的民间金融。通过政策引导放宽合法民间融资机构准入规则,并对民间金融组织提供专业化建议以及技术帮助;加大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并对其违规行为和不稳定因素加以规范降低金融风险。三是,下放监管权到地方政府,将官方监管与信贷主体的自律监管、市场方的外部监管有机结合,扩大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范围,加强对民间金融活跃地区的监测,定期采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金融运行情况。
(五)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组织创新机制
任何融资活动都要有组织载体作支撑以融资产品做营销,适应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特点的组织形式与产品创新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与民间资金供给渠道有效对接的必要条件。第一,在民间金融尚未成熟入轨阶段可以协调地方商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委贷。具体而言就是着利用银行已有的信息库调查借款的人财务状况,贷款投向及资信状况,为民间资金供求双方牵线搭桥。银行根据委托要求贷前寻找匹配的资金需求者,贷中监督民间资金的使用,贷后协助贷款回收,管理借贷双方的账户,但不承担贷款风险。银行帮助中小企业在可接受的利率的范围内得到发展急需的资金,同时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第二,加快民间金融组织创新,以民间资金相连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基础,组建行业或地域内部的民间融资机构,延伸与提升借贷双方资金供需链。在一个银行业垄断情况下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吸纳民间资本,以此抑制社会关系的随意性与负面性,拓宽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入股融资担保机构公司、典当行、创业贷款协会市场参与主体的形式提供资金,在国家制定相应的鼓励和规范政策下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投资领域创建合法化的民间投资基金或风险公司。
(六)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体制
控制在小范围内的民间金融业务可提供的信贷资金无论是规模上还是期限上都非常有限,易产生较大的关联性风险。构建完善的民间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保障中小企业民间金融通道的安全有效尤为重要。一方面,加强民间金融供给的风险防范。一是,建立针对民间金融组织的风险评级制度,根据民间金融总体风险的大小实行差别担保金制度;二是,建立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等一系列风险管理体系;高度重视事前备案制度,通过事前审核控制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比事后风险弥补更经济;三是,对涉及金额巨大的民间资本融资活动进行重点监管与维护,保障民间金融秩序的安全有效。
另一方面,抓住民间资金链条的社会资本属性,审慎提出对融资对象的要求。一是支持借贷在固定双方之间重复多次发生,而不是为了贷款利润选择信用不好的融资者。支持融资在多重社会关系中重复博弈,加强借贷风险信息的及时沟通,而不是为求速度盲目的选择融资方。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强调第一还款源,要求提供抵押品。贷前借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以及强势社会关系对借款人的身份、信用、还款源、抵押形式要详细核实和分析。理清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风险纠纷的法律诉讼责任与义务。三是,限定资金使用范围,控制融资规模。立足于以民间资金供给者提供资金满足需求者特定融资需求的民间融资功能的准确界定。在缺少法律强制执行的条件下,民间资金供给者要对融资使用情况以及规模明确限定。在双方可承担的范围内进行借贷即便发生违约风险也可及时弥补。
篇13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对丰富社会产品和服务价值、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繁荣作出了突出贡献,而且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可以说中小企业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融资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已经变得迫在眉睫。
二、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第一、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有所改善 特别是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第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但银行信贷仍是主要渠道。第三、靠自我积累进行融资将影响自身的发展规模,但是缺乏自我积累机制,高度依赖银行信贷,对利率、价格等经济参数反应不敏感,企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第四、直接融资渠道过窄 、门槛高,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中小企业融资板块,只能解决极少数高新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效果不容乐观。第五、间接融资渠道不畅 ,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成本较高。我国担保体系不够完善,因此难以通过抵押贷款获得资金支持。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几条主要途径
我国中小企业的几条主要融资途径:
第一、内源融资。内源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会发生融资费用,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
第二、银行贷款。被调查的190家温州地区民营企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约为40%,而银行贷款在企业总负债的比重平均为61%。
第三、金融租赁。金融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新生事物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第四、民间借贷。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占有较大比例,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优势、信用约束优势、交易成本优势、而且资金配置效率较高。
第五、典当融资。随着私营中小企业大规模发展,典当行更多体现的是融资功能。实践看来,典当业向融资的发展,一方面拓展了经营范围,增加了经济收益;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
第六、商业信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商业社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已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筹集短期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
第七、股权、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股票(或股份)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第八、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引进及成长期,在政策制度和操作方面,应该说是较为成熟的一种融资方式。据统计,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只有3%,且要求极高的回报。第九、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对银行来说,降低了风险,对企业来说,获得了资金,担保贷款正在成为中小企业另一条有效的融资之路。
三、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分析
(一)融资效率的界定和分析
融资效率就是分析企业融资过程中所采用的融资工具融通资金的质和量两方面效率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企业融资效率的高低体现:第一,企业能否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及时融通到所需的资金。第二,企业所融通的资金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企业融资效率的影响因素很多,下面对各融资方式进行因素比较分析。
1.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与融资效率成反比,融资成本越高则融资效率越低。从融资成本角度来说,据统计企业上市实际发行费用占发行额的1.84%~3.98%,股权融资的融资成本在各种融资方式中是最高的。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称其为黑市利率,而且民间融资的高风险。银行信贷合约一般由银行和企业直接谈判达成,灵活性强,但与内部融资和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贷的融资成本还较高。内部融资资方式表面上不需要付出代价,但实际上也有机会成本。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并不产生融资成本。但由于商业信用所筹得的资金一般较少,从企业长远发展来说,其实际总成本大于内部融资。
2.资金利用率
上述的融资方式中内部融资的资金到位率是最高的。商业信用作为自然性筹资方式,只要协议达成即可交易,资金到位率仅次于内部融资。民间借贷同商业信用相似,协议一旦达成,资金到位非常迅速,但和商业信用相比民间借贷有资金周转的时差。银行信贷资金中,信贷资金到位率一般不高。在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情况下,股本募集不仅经常出现,股权融资的资金到位率很低。
3.融资主体自由度
企业内部融资资金在所有融资方式中自由度最高。股票融资的资金的自由度也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随意更改资金投向。银行信贷融资资金使用自由度要低于股票融资,因为在借款协议中,一般对资金的使用方向都有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出借者更关注借贷的归还和高额的利息,对资金的使用过程不甚注意,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企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要高。商业信用不涉及资金的流动,且发生在专项交易中,所以资金使用的自由度最低。
4.融资机制规范度
机制规范的资金市场融资渠道多、风险小,融资效率也就高。目前我国资金市场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中小企业遇到资金问题时大部分靠银行贷款解决,所以银行信贷制的规范度最高。股权融资发展历史短,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但它作为较为正规的融资渠道,其机制规范度较高。民间借贷是种非正规的融资方式,借贷发生时主要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规范度较低。商业信用一般约束条件较少,更多的是信用道德制约,规范度和民间借贷相当。内部融资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前,可以说无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由于有公司法和新会计制度的约束有所规范,但是其规范程度仍最低。
5.融资风险
由于股权融资和内部融资都不需要偿还本金,不受使用期限的限制,不会产生因不能偿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不利影响,所以相对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方式来说二者的融资风险较小,但从控制权损失的角度讲,股票融资风险远高于内部融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从而无法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所以对资金借出者来说风险较高,但从资金借入者角度,民间融资风险要低于银行信贷融资。银行信贷借钱还钱都按协议、规定办理,逾期不还被罚款、被冻结存款,以后也得不到后续的贷款资金。商业信用融资的期限较短,如不能及时地偿还应付账款将失去信誉,以后的交易也很难达成,所以其融资风险介于银行信贷和民间融资之间。
(二) 各种融途径资效率的比较
内源融资比较特殊,几乎没有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资金的自由支配不受到影响而且资本到位率很高,因此内部融资的融资效率最高。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内部融资占的比例最高,但我们不能就此下结论认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高,这是因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整体积累能力仍很弱,并且产权问题也影响着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因此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改革,要涉及产权改革的形式,通过拍卖、出售等有偿转让的方式,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具有较强自我积累能力的企业制度 。
银行信贷的融资效率虽然低下,却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方式的第一选择。目前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到具体的监管部门,都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实,目前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竞争也开始逐渐激烈。商业银行应不断创新,发展多种方式,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效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比民间融资银行信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规范的融资机制安全性很高,但是企业贷款资金的自由支配度却受到银行很大程度的限制。
民间借贷和商业信用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间借贷手续费高、安全性低,但银行贷款效率太慢。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资金的互相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融资资金到位率很快,资金的自由支配度很大。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较高,没有规范的融资机制、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客观正确调控,因此具有较大的融资风险。对于民间借贷应完善融资的法制规章,真正的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创造和谐的融资环境;同时也要鼓励商业信用融资。
理论上讲股票融资的效率仅次于自我积累,但从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来看,股票融资不容乐观,股市的门槛过高和股票的作性太强,严重影响着股票融资的效率。应规范资本市场,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机制。虽然金融监管当局鼓励并牵头引导中小企业发行过债券进行融资,但是数量毕竟有限而且对发行债券的的企业有很高的要求,一般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这一途径获得资金。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虽然理论上效率较高,在融资实践中并不是主流的途径,并不适合大部分的中小企业。
金融租赁和典当融资也是比较受欢迎的两种融资方式。金融租赁融资与银行贷款的繁琐程序相比,手续要简便得多。金融租赁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具有很高的融资效率。典当最受欢迎的特点在于其所特有的便捷性,能够迅速及时地解决当户的资金需求。经营产品灵活机动,典当融资期限短,周转快。另外,由于是实物质押、抵押,不涉及信用。典当融资资金到位率较高、资金支配度较大没什么风险虽然必须承受抵押物转移的代价但是总体来讲有较高的融资效率。
风险投资与担保贷款解决了我国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风险投资最适合于产品或项目科技含量高,具有高发展空间和高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在企业创业之初,或者在产品研发阶段和市场进入前期,急需资金之际,这是一条比较好的渠道,利用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可以尽快启动。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具有较大的效率。担保贷款正在成为中小企业另一条有效的融资之路。由于担保贷款有较小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会通过该种方式较快的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因此担保贷款有相应的效率。
四、结束语
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任重道远。一方面,要加大内部治理,提高生产经营状况、构建合理的财务机制和培养良好的信用形象;另一方面,还要靠国家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以及立法方面的支持。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近几年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境况伴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和一大批相关法规的制定将逐步改善。灵活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和规范的融资机制使中小企业资金饥渴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缓解。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深信我国中小企业将会更加便利的融通资金,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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