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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理解,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的服务性,决定了工程监理在当前工程建设正如火如荼、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五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和环境保护)和“两管”(合同、信息管理)以及“一协调”(对各参建方进行协调)做好服务工作。下面就我对当前如何做好各方面的监理工作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实施工程监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要求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靠各方严格自律,还需要建立工程监理制的约束机制,因此,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 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促使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是实施工程监理最重要的的工作,也是工程监理的重点和难点,意义非常重大。
工程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是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角度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监理人员懂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材料、设备以及阶段产品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留下工程质量隐患。因此,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在加强施工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生产进行监管,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一)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
(二)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
(三)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
(四)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映在,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
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建设单位--监理机构--承包人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人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展开和最终目标的达成。监理机构在其中扮演监督的角色,监督承包人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对建设单位负责,然而,监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却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时侯,监理工程师被充当作承包人的质检员。
(六)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凸显“大业主,小监理”的不正常现象。
三、监理规范化,实现适应新形势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
(一)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三)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按工作内容分,建立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如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按工作阶段分,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
2、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人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
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4、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5、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在我国,总体监理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还是很好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他们因为手中有了权力,就凌驾于承包人之上,态度傲慢,有的故意刁难施工方,更有胜者,他们中有的为了达到私利的目的,“吃、拿、卡、要”,达不到目的就在承包人需要他们进行验收、收方工作时拖拖拉拉,导致施工方施工进展受阻、计量滞后,造成恶劣的影响。有这种想法的监理人员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有些不良的施工方,他们为了利益的最大化,正是需要这样的监理人,他们会投其所好,花不多的钱满足这类监理人的胃口之后,承包人就可以甩开手脚肆意的偷工减料、有目的的进行工程变更,不仅给工程造成极大的质量隐患、安全隐患,更给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这种监理人员的恶劣行径严重损害了监理的形象,因而监理企业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大打折扣,属于严重违约。在本文的开端提到,建设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因此,我们的监理人不仅要端正思想,转变作风,更要依靠自身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监理,要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境保护“五控制”,对合同、信息“二管理”和有关参建方“一协调”的实践性很强的管理工作,真正体现服务性。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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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具体分类有:①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②工地例会;③有关专题会议;④工程验收会议。
在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中,明确规定第一次工地会议由业主代表主持;工地例会与监理工作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有关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竣工报告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监理工作会议存在的问题
1.1会议主持人与监理规范所要求的不一致;
1.2会议内容整理不全面;
1.3会议内容整理格式不统一;
1.4对会议归档保存不够重视。
2.监理工作会议记录的内容
2.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②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③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准备情况;
④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⑤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⑥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⑦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2.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④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⑥其他有关事项;
2.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专题会议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管理、工程变更、协调有关事项等。
2.4工程验收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例如:地槽(坑)、基础、主体等分部分项工程。
3.监理会议记录的格式要求
3.1①标题;②文号;③工程名称;④会议时间;⑤会议地点;⑥主要参加单位人员(详见具体签到记录);⑦缺席人员和单位。
3.2会议主持人;
3.3主要会议内容;
3.4上次例会议定事项完成情况及未完成的原因;
3.5检查分析上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措施,并明确责任到人;
3.6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明解责任到人;
3.7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3.8本期工程施工中安全有无隐患及安全生产情况,安全资料是否齐全。存在问题要具体到责任人;
3.9工程资是否齐全,能否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存在问题要有专人具体负责;
3.10合同管理过程中及工程设计变更要明确具体负责人;
3.11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3.12监理单位、项目机构名称、记录人、整理人、整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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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engineering management;professional quality requirements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3-0083-02
0引言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项目管理组织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其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
1要有宽广的知识面,这是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知识基础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最终责任人承担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工作,在时间上涵盖项目的全过程,在范围上涵盖项目的各个方面。其职责包括范围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收尾管理等,可见做好工程管理工作需要宽广的知识面。
工程管理需要和项目参建各方打交道,需要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有基本的了解。比如对设计单位,需要对设计方面的基本概念、阶段划分、基本流程有认识,这样工作起来有共同的语言平台,提要求、发指令也能够实事求是,就容易取得共识,推动工作进展。对监理单位,要知悉监理的基本工作过程、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权限,这样就可以避免管理工作越位或缺位现象的发生,使管理和监理工作各得其所,互相促进。对施工单位,要了解其基本工序、材料设备、组织分工、利益诉求,要充分认识其与业主既有利益共生的一面,也有利益对立的一面,因此树立合作共赢的思想,力求增进共识减少对立就显出其重要性。对其他咨询单位,应该掌握其工作范围的明确边界,明了其开展工作需要具备的前置条件及工作完成提交的工作成果,以便为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并对其工作成果加以评价和确认。
工程管理常见的工作如: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政府手续,工程协调,进度计划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设计管理,组织招投标,采购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财务顾问,档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工程验收,工程保修与移交,工程保险等。可见既有技术工作,也有商务工作,既有现场工作,也有非现场工作,既有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也有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宽广的知识面,是难以驾驭错综复杂的工程管理工作的。
2要有相当的服务意识,这是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必要态度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延伸,代表业主的利益,全面承担管理项目的责任,包括从前期手续、招标采购、勘察设计,再到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工作。业主把这么重要的工作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完成,作为受托方和服务方,应当充分意识到作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游戏规则,那就是尽一切可能让业主满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要表现出相当的工作主动性。
服务意识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在与一切企业利益相关的人或企业的交往中所体现的为其提供热情、周到、主动的服务的欲望和意识。即自觉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的一种观念和愿望,它发自服务人员的内心。这样的服务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弥补专业水平方面的些许不足。业主的专业水平有高有低,知识面有宽有窄,工程管理单位应该主动适应业主的需求,提供恰当的解释、说明、报告、计划等,使其对工程有正确和全面的认识和预期,从而为工程管理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项目成功与否最终由业主评判,因此让业主满意是使项目成功的重要一环。
良好的服务意识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提前预判,及时汇报,想业主之未想,急业主之未急,提供多方案供业主选择并陈明利弊给出推荐方案等等。
3要注重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总结和提炼,这是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力工具
工程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专业化的管理活动实现工程项目的成功。工程管理具有灵活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它更注重项目的计划、管控、措施、效果等。工程管理公司在建设工作中要有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这也正是体现管理公司价值的地方。比如我们倡导推行的施工总承包制、合同网络图、进度总控计划、成本总控计划等。
施工总承包制,即由一个有实力的施工承包商承担实现项目总工期及项目整体质量目标的责任,并由其协调管理其他分包商的工作。通过总包/分包合同条款解决施工总包方与业主指定分包方对业主的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问题。
合同网络图,即拟定工程的工作分解结构,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业主提出工程分项承包范围划分(即做合同分解),进而编制项目合同网络图,使设计和施工充分衔接,建安与市政工程充分衔接;充分发挥专业单位的优势,并明确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范围;利于各分包商之间工作进行协调;项目的所有要求已包含在相应的承包合同中;发生职责不清及法律纠纷的可能性最小。
进度总控计划,即由项目管理部编制并由业主、监理、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四方共同确认的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内容涵盖项目开发整个过程所有影响进度的工作。突出业主及管理公司的职能工作,如前期手续、招投标工作等。
成本总控计划,即基于经业主批准的合同网络图,对每个合同的成本进行询价计算,汇总形成项目投资总控计划。
此外,工程管理公司在建设工作不到位时也要有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月工程进度款的1%作为各承包商质量管理专项基金,该基金按项目部组织监理方每月的质量检查综合评分作为当月专项基金的支付比率,且一旦发生扣除不得索回。事实证明效果不错。再如,承建方有违反HSE手册的地方,第一次发警告,第二次则直接请第三方代替承建方完成,费用也直接从承建方的费用中扣除,因为在合同中就是这样规定的,承建方也无话可说,实际效果也很好。
工程管理方法和手段是在工程管理的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这种方法和手段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做出调整,目的是为了项目的成功,而不是单纯针对作用对象。全面的完整的项目成功,要求参建各方均能实现各自的目标,因此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以实现多赢共赢为最终目的,绝不以损害某一方的利益为目标,这样这些方法和手段才能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在应用工程管理方法和手段时应该注意,必须取得业主的理解和认同,没有业主的支持,执行效果会打折扣。有的时候这些方法和手段是针对各方的,包括业主方,这体现了公平和一视同仁,如果业主勇于遵守,对其他参建方就是一种无形的感召和威慑,有利于达成好的管理效果。
4要注重沟通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这是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软实力
前面提到,工程管理需要同方方面面打交道,可以说打交道的过程就是沟通的过程。有时沟通效果的好坏与专业水平关系不大,与沟通能力却紧密相关,考虑到工程管理的工作性质,不难理解沟通能力对于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工程项目的成功,对结果负责,工程项目失败,则工程管理必定是失败的。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应该想方设法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包括使用良好的沟通能力,来保证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争取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与合适的对象、以合适的态度,并且是有准备地进行沟通,以提高沟通效率,提升沟通效果。作为工科学生成长起来的工程从业人员,经常和硬邦邦的工程打交道,有时难免缺少些变通,但对于工程管理业者,这方面的要求还是相对高一些。毕竟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还是通过人来实现的,而工程建设存在这样大量的协调工作,每一次的小成效叠加起来,就是可观的管理成效了,这正是工程管理工作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沟通能力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沟通是万万不能的,沟通是一种关键能力,尤其是对于工程管理从业人员来讲,更是如此。
5小结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随着各类业主对投资效益的愈加关注而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相关企业应该重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设,努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本企业的生存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也为我国的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闫建.加快创新型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J].中国培训,2009,(0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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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业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虽然该规范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建设部有关通知要求,对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进行修定。2013年5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联合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及时学习、宣贯新修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很有必要,笔者通过学习,从新、旧规范的主要变化以及学习的形式和方法谈一些建议,供同仁参考。
2 新、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变化
2.1规范中增加了术语的数量,将术语从原来的19个增加到24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程延误”、“监理文件资料”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2.2 增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开展相关服务的工作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和要求。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为了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
2.3 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新修定的规范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内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整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2.4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2.5 修改了一些不够协调一致的内容,例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学习、宣贯的形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学习、宣贯,要坚持学教灌输、培训辅导、自我学习与部门学习、集中培训与分层辅导相结合等多种学习形式,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内涵实质、重要意义、基本要求渗透到企业全员中,实现认知认同。
3.1 全面系统培训。要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学习、宣贯列入年度、季度或者月度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分层级、分步骤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培训课程。要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培训老师的骨干作用,将规范的内容理解融入到培训课件中,通过培训以点带面引领员工以学促用,进一步提升员工的理论知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监理服务队伍。
3.2 部门分层学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丰富,岗位专业特点突出,为了提高宣贯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主要采取各部门常态化学习的方式进行,充分体现出专业类别和岗位特点,组建学习团队,充分利用内部会议等时间组织学习,采取现场提问、实景示范、交流探讨等方式温故知新,提高理解记忆效果。
3.3 个人自学。《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环环相扣,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要在企业员工队伍中大力倡导“处处留心皆学问”的理念,养成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尤其是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执行,做到学以致用,以表率作用影响和带动全员掀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学习、宣贯的热潮。
3.4 为了深化宣贯效果,体现宣贯成效,促使各岗位人员逐步了解、掌握规范的内容,开展学习规范创建活动。以部门为主体创建学习规范团队,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学习和应用作为岗位测评、专业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年度、季度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做好监理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的学习应用。定期组织答卷考试和提问测试等方式检查员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知识的学习理解,促使员工高度重视,主动学习,积极践行,以考促学。
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学习、宣贯的方法
4.1 学习好、理解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1.1 集中精力,排除干扰,带着问题,积极思考。因为大家都是在管理、监督、监理工作一线,在实际工作中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难免在工作中也要碰到许多问题,所以,在学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印证和加深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及规定的理解。同时,针对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找答案,通过学习“释疑解惑”。还有,就是对照自己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当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不一致、甚至有矛盾时,要“打破砂锅纹(问)到底”,要弄清为什么不一致?为什么会矛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和规定的道理在哪里?只有带着问题、积极思考,学习的东西才能印象更深,理解更透。
4.1.2 新旧对照,把握重点。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联合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00年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中间相差了12年;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大家用了这么多年,其中的规定和要求,大家应该已经是很熟悉,学习中如果能够从新、旧规范的规定要求出发,对照新、旧规范在内容上、具体条文规定上的异同,再究根问底,了解一下为什么内容和条文规定上有这样的差别,一方面便于记忆,更好掌握新办法新规范的内容、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还可以更多地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过去、现在及发展、变化情况,更多地了解修定的思路、背景和要点,加深对新规范的理解。因为大家各自的工作性质不同,职责和要求不同,对新、旧规范的理解也有差别、侧重点、关注点不同,所以,要把握的重点会有所不同。但是对所有人而言,新、旧规范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包含的内容不同的,都应是要把握的重点。
说到内容不同,新的监理规范这次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安全对施工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大家要承担起安全监督、安全监理的责任,这部分内容要学习好、理解好。
4.1.3 互相研讨、加强交流。大家除了自学,参加学习、宣贯培训或者专家讲授以外,还应该安排时间进行讨论交流和专家答疑。因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条文都是很简炼的,只说规定,只讲要求,一般不讲道理。因此,在学习中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内容、条文,各种规定和要求,展开研讨交流,通过讨论使大家对问题理解的更深更透。
4.2 应用好、贯彻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2.1 学以致用。学以致用是学习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学习、宣贯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带着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规范的目的去学。从具体的、一点一滴的工作做起,认真学习、理解掌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和实质,要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努力地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贯彻执行,按照不同的职责要求,模范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不能学完了就完了,要使学到的东西真正在工作中得到贯彻,把学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变成实际工作的本领。
4.2.2. 活学活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是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过程的内容和程序的规范,是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标准化的要求。学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一定要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要通过这些程序化、标准化的规定,使工作的内容不被遗漏、工作做的更到位。学习规范内容,要弄清楚规定要求“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弄清楚规范只所以是这样规定而不是别的规定“为什么”。规范的规定是死的,而实际工作碰到的问题千变万化,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时,要始终坚持有利于工作取得实际效果。当然,不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去严格按照规范去开展工作,而是要求,在严格执行规范的同时,要时刻注意关注工作的实际效果,一定要结合工作实际理解并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保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更切实地得到贯彻。
5 结束语
总之,学习、宣贯新修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是规范执行的基础,实施的前提条件,只有认清规范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建立学习宣贯规范的有效机制,充分发动员工在工作中有效的宣传、贯彻、实施规范,使员工理解规范、认同规范、服从规范,才能提高规范宣传、贯彻质量,使《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作用和效果产生和体现出来,真正发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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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来看,建设工程的监理已经慢慢的趋向完善,其发展历史比较悠久,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的起步比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最终能够使得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理解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速,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对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真正的定义却没有真实的概念。从其属性这方面来讲,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起项目管理的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的服务性活动。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只有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才可以履行监理职责。[1]
2 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分析
2.1 建筑市场环境限制工程监理。当前,我国的大部分的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由于前期阶段的监理的缺乏,使得在该阶段的很多方面都不能完善。许多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制度“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使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的职能往往被异化,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监理单位以“质量监理为主”,使得很少项目实行“三控制”,因此,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使得“三控、二管、一协调”未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与贯彻。[2]
2.2 工程监理范围小。建设工程监理按照服务阶段可以分为施工阶段监理、实施阶段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更加重视在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决策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明显的薄弱。例如:勘察资料不准确导致采用不适当的地基处理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从而使得工程成本提高,由于设计事故使得工程无法满足质量的要求,再有就是勘察设计的进度不能够按照正常的计划进行。
2.3 监理人员的素质低。监理是一项专业化兼有制度化的技术工作,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还仅仅在施工阶段了,监理组织、企业等等都还不成熟,人是一切重要的因素,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没有跟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和经济理论知识,缺乏相关的控制能力,从而使得对提高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没有起到监理的作用。[3]
2.4 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扩大。迄今为止,全国有监理企业6500余家,其中甲级企业大概有800余家,乙级企业有3600余家,丙级企业以及临时设立企业2100余家,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会高达26.2万人,当中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证7.1万人,注册者达5.2万人,还有20万人还获得了不同形式的培训。[4]
3 改进建设工程监理的策略
3.1 强化监理程序。规范监理市场,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好市场的行为方向。目前很多业主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的招标,选择复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该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此外,业主应该和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当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分应该强化竣工备案的制度。目前,国家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与颁布《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从而使监理招标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3.2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目前,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繁多事情,使得很多总监空挂名,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顾几个项目的,应该严格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行政管理人员挂名的现象。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应该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后的押证制度,建立起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的信息系统,最终使总监理工程师能够定岗定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从而可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存在。[5]
3.3 以市场的需要为发展方向。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主要是由于建设单位需求和监理企业素质以及能力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可以看出,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将对工程投资效益更加重视,工程前期决策阶段的监理将会不断的增加,从发展趋势来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这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从现阶段以施工为主,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展,最终做好合同监理、信息监理以及组织协调的工作。[6]
3.4 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监理的主体来看,人是最重要的因素,监理工作本身就是要求监理人员要具备高技能、高素质、高文化等等,建设工程的领域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的更新,随着工程技术标准和信息技术不断的进行着变化,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也要不断的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最优的服务,此外,需要持证上岗这个是进行监理的基本要求,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重视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监理人员真正成为素质好、技术好,并且能够吃苦耐劳的专业人才,这样才回树立起强有力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形象,更好的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7]
3.5 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接轨。建设工程监理要不断的去创新,不断更新自己,是之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的开展国际市场,给建设工程监理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建设工程监理本身就是一种技术与智能相结合的行业,每一个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都有其独特的特点,监理企业应该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以往的工程监理经验,对项目进行分层次、分类别,与此同时,企业相应的也要进行创新,对自己的项目和人员进行创新的培训,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起步比较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有着十分独特的发展潜力,在个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国际化相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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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国锐.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5(11):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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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存不足
1998年至今,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因其在建设工程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国普遍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但在某些方面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对这些方面进行简要的讨论:
1.1定位不明确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够明确。按照《建筑法》中的规定,监理人员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主要负责监管和指导施工中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但我国建筑行业员工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就是应存在第三方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外,因此,很多员工将第三方和监理人员概念弄混,误以为监理人员同建设方利益没有关联,以至于部分监理人员自身也存在概念的混淆,对自己的职责和立场没有准确的定位。不仅如此,服务内容的定位也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新出现的一个概念。随着建设工程监理的不断发展和对制度的更新,都会导致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出现新的定义。不同定义的交错导致监理人员无法准确认识建设工程监理意义,对自身责任范围和内容定位不准确。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在建设工程监理概念上存在差异,在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上,各个科研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看法也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在不断产生新的见解。因此,新步入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理人员对自身职责范围没有准确认知。并且由于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划分尚不明确,加之从业人员对建设工程监理职责不了解,导致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责任范围愈来愈小。同时,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存在着对工程安全事故追责时,惩罚力度的不规范,出现惩罚过于严苛或过于轻松现象,许多优秀监理人员由于这方面制度不足而锒铛入狱,对我国的优秀人才市场来说是一个打击。
1.2业务水平低
我国在建设工程监理的业务水平上存在水平低下问题,主要就是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就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来说,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人员广泛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问题。其原因是监理人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没有准确认知,导致监理工作的成效低。第二个原因是建筑环境的影响。在建筑工地的生活环境下,监理人员很难做到自主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无非都是借鉴前人经验。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得不到很好创新和发展,无法满足市场对于建设工程监理高要求。在部分工程人员眼中甚至存在“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没有实际作用,监理人员没有存在价值”看法。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得不到工程人员重视,工程人员对于监理人员的工作成果也众说纷纭,这就导致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无法得到提高[1]。
1.3行业弊端较多
①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未完善和健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结构还不够系统、合理。因此,同行之间广泛存在恶性竞争、盲目压价等情况。并且行业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实属凤毛麟角,因此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型人才出现极度短缺的现象。同时,从业人员低收入、低素质、人员不稳定、服务差等现象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普遍存在。建设工程监理方式单一、行业地位低、社会形象差、市场分散、缺乏诚信等问题也广泛的出现。②建立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监理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齐导致监理服务和职责履行不到位,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因此,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诸多弊端,并且这些弊端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好的改善,这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阻碍。
2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存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结合上文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极大的弊病,为了尽可能的改善这些弊病,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2.1准确的定位
改善建设工程监理弊病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监理概念和职责范围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而要想实现这一点,必须得到政府的大力的支持。我国于2014年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作的定位有着明文规定。其中,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概念和职责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督促各工程单位抛弃传统的建设工程监理观念,做到从管理人员开始实现对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正确了解。并且要对在岗有一定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集中化的培训,扭转其传统的建设工程监理观念,摒弃旧的监理方式、对施工质量和新上岗监理人员正确观念的树立造成负面影响。而对于新上岗的监理人员,要严抓入职培训,确保其对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正确理解,并且还要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2]。
2.2加大管理力度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诸多的弊病,这一点与我国监理行业的管理力度不足有着重要的联系。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严格的管理,整顿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中的不良作风。
3结语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工程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也在不断发展着,尽管在此过程中我国不断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的经验,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依旧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要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工作范围进行准确的定位、加大对建设监理队伍的工作力度、对监理行业进行严格管理,针对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素质低、业务水平不足、诚信缺乏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善。唯有如此,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的社会工程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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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由国家拨付,施工任务由行政部门向施工企业直接下达。当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是完成国家建设任务的执行者,都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互之间缺少互相监督。政府对工程建设活动采取单向的行政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主要依靠施工单位的自我管理。
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否则,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
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对国外工程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进行了考察,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1988年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经过长足发展,已经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并且已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和接受,但目前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适应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新的需求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也是整个建筑市场发展的一个方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或干预。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其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发展,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队伍,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差距。
2、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它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或者指令及时改正,并且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近年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条件下,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的项目投资意向之后,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这样,不仅可使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除了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外,还具有适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特定内涵,因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尤为重要。同时,工程质量又具有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质量隐蔽性、终检的局限性、评价方法的特殊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不能仅仅满足于承建单位的自身管理和政府的宏观监督。
有了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服务,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监理人员能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督促质量责任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实现质量目标和使用安全,从而避免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我国从1988年开始建设工程监理试点以来,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仍是发展初期,无论从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水平,都有待进一步发展,其发展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目前,我国颁发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加入WTO的角度看,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而且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屡屡发生。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的水平还较低,监理行为也经常不规范,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必须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的时间,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造成这种状况既有体制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建设单位需求和监理企业素质和能力等原因。但是应当看到,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将对工程投资效益愈加重视,工程前期决策阶段的监理将日益增多。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当前,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多样化的规律,积极扩展监理服务内容。要从现阶段以施工阶段为主,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展,即不仅要进行施工阶段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而且要进行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只有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
3.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时有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只有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是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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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篇9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属于我国建设领域取得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我国不断加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交往的结果。自1988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开始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效,从而在工程建设中所占的地位也日益显著,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笔者就立足于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作用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1 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发挥了显著的成效,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向着专业化以及社会化方向发展,从而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著。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1 促进了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的研究阶段,就融入了监理,极大程度上提高了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这主要是因为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到了项目决策的环节中,不但有效地提高了项目投资的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投资决策的失误,而且使得项目投资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
1.2 有效地规范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
由于工程监理企业逐步向着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从而在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中,有效地约束了建设所有方的行为,逐步改变了政府以往对工程建设实施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的不合理状况。工程监理企业充分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来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进行监督和管理。凭借事前管理、事中监督以及事后控制的有机结合,极大程度上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正当建设行为的发生。
1.3 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既要具备普通产品共有的质量特征外,又要具备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等特点。所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工程质量又具备质量波动大、评价方法特殊、终检的局限性等特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单纯地满足承建单位自身管理以及政府的宏观监督是不够的。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其中,就能够实施有效监管,对确保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限度避免工程质量存在的隐患。
1.4 实现了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从建设单位来考虑,立足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预订功能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额度。从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角度来分析,就是要实现建设工程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工程监理单位不但有效地提高了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而且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的投资效益。
2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趋势
2.1 建设工程监理向着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较少,《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然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制建设较为落后,尤其是市场机制以及市场规则方面。再加上监理企业合同管理意识普遍不强,监理行为非常不规范,已经无法更好地顺应该行业发展需求。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向着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2.2 由过去单纯地施工监理向着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方向发展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所进行服务的,所以,就应该在建设活动的整个阶段都应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提供管理服务。事实上,多是将施工阶段的监理作为重点,而且侧重于对质量的监理以及工期的控制,对于合同管理以及投资控制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从建设单位方面来考虑,决策阶段以及设计阶段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具有关键的影响,特别看重专业方面的管理服务,也就是说,既要实施质量控制,又要重视提供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服务。因此,施工监理向着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方向发展是大势所趋。
2.3 建设工程监理向着国际化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加大开放,许多外国企业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建设工程中。与此同时,也为我国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对国际惯例较不熟悉,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未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想在国际市场中具备竞争力,与国际接轨,向着国际化水平发展是很有必要的,从而就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积极借鉴外国企业的先进经验,以便逐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
2.4 监理工程师的综合业务水平应该向着高层次方向发展
纵观当前我国从业的监理工程师,普遍都接受过监理理论以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求在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管理方面通过考试才能够上岗执业。然而,仍有很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无法满足全方位监理工作的发展需求。而且监理执业人员综合素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工程监理向着全过程、全方位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所以,加强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迫在眉睫,这样才能够从整体上来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不断更新知识结果,以便促进业务水平向着更高层次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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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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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监理,监理的执行依据是有关建设方面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和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业主、承包商等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约束,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使工程建设活动更好地发挥效益。工程建设监理制是社会发展对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效益化要求的必然结果。
1、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无论在管理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程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但在现阶段,由于需求方对监理的认识度较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行规则不够健全,因此还有一些差异,呈现出下列特点。
1.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1.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规范。
1.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预先预防,或指令及时改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1.4、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工程师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2、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②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进而开展监理工作。③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④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⑥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⑦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3、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对策
3.1、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监理企业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制定法规部门提出完善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国监理行业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3.2、加强对监理行业的认识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提高建设领域各方,尤其是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与认识。从而使业主心甘情愿地委托有实力、信誉好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不必再组织另一套班子管理工程。防止出现所谓的、大业主、小监理、现象的产生。
3.3、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
3.4、监理取费亟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仍然比较低;二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3.5、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却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相关法规,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3.6、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堆积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7、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
结束语
总体来讲,未来监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招标、施工、保修期等各个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或业主工作或对设计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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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1.1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就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针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通信建设工程具备理想完成效果,及时指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及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修复和改正。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现阶段往往面临着较高的要求,在监理执行中同样也需要遵循应有原则,应该表现出以下基本特点。首先,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该具备全面性。监理单位可以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严格地监督把关,尤其是对于相对关键的合同、质量以及经济因素等,更是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力求为通信建设工程的有序施工营造理想条件。在通信建设工程所用各类材料以及相关人力资源方面,也应该加大监督审查力度,将监理工作做到事无巨细。其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往往还需要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其作为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三方,应该为该项目的建设提供应有监督保障,避免过度依赖于业主,进而导致自身监督管理价值受损。这也就需要在选择监理单位时重点考察其资质和能力,同时明确其权责,确保其具备较为理想的工作条件。再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因为通信建设工程相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更为复杂,涉及的相关技术手段也比较先进,往往任何细微偏差问题都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出现。这也就必然对于监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掌握较为充分的监理知识以及通信建设工程知识,如此才能够在后续具体监理工作开展中具备较强岗位胜任力,发挥理想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最后,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表现出较强的协调性。因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往往涉及了较多的参与者,而监理单位作为重要的协调监督主体,必然也就需要围绕着相关事项开展恰当合理的沟通协调,以求更好地发挥出所有项目参与者的最大作用,尽量减少相互之间出现矛盾冲突的可能性。
1.2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在通信建设工程项目中积极引入监理机制极为必要,其对于整个项目建设具备理想保障作用,也是当前通信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从通信建设工程入手进行分析,监理工作的参与和执行可以更好地明确其中存在的各个不良问题,及时发现常见的一些影响因素。监理人员能够有效借助于自身应有权限,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些问题,最终确保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满足应有要求,杜绝质量缺陷。从通信行业发展来看,因为当前通信建设工程复杂性越来越突出,相应建设压力较大,比较容易出现偏差问题,最终对于通信建设工程的后续应用产生较大阻碍,不利于通信行业发展。基于此,在通信建设工程中有效引入监理机制,必然也就可以在保障自身项目规范有序落实的同时,更好地推动整个通信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新技术以及新材料的运用,更是可以在监理参与下得到实践验证,优化效果。基于此,在未来通信建设工程中加大对于监理工作的关注度极为必要,但是目前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从多个角度予以优化完善,成为未来通信行业发展的重要关注点,具备研究价值。
2当前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2.1受重视程度不高,独立性缺失
在现阶段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其首先面临的限制因素来自建设方。因为建设方对于监理工作的重视度不够高,没有能够有效选择适宜合理的监理单位,对于监理工作的职权设定不清晰,必然会造成后续监理工作的开展相对混乱,很难达成应有的监督管理目的。当下依然存在一些企业过度重视自身经济效益,忽视了监理的必要性,监理的形式化现象较为突出,随意选择不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监理作用无法发挥的前提下,就很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出现。当然,对于通信建设工程具体施工单位而言,如果其不能够给予充分配合,对于监理单位的一些监督管理意见不够重视,同样也会影响其应有作用价值,造成监理工作名存实亡。通信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的受重视程度不足,建设单位的制约作用较为明显,施工单位又无法给予积极配合。如此也就必然会导致监理单位失去独立性,很难在工作开展中表现出较强的公正性,进而也就致使自身应有的职能得不到发挥,自身在工作执行中容易出现一些明显应付问题,最终造成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流于形式,越来越受不到应有的重视,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发展。
2.2监理的全面性不足
在当前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全面性是比较基本的一项要求,但是具体践行效果却并不是特别理想,全面性往往不足,容易存在较多的缺陷和漏洞,致使整个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受到明显影响。比如,当前很多通信建设工程项目仅仅是在施工环节才引入监理机制,监理工作仅能够在施工现场中得到应用,缺少了对于通信建设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充分参与,不仅形成直接监理缺失,还会导致后续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不够理想,更加容易出现监理偏差问题。此外,监理的全面性不足往往还表现在具体监理任务的缺失上,比如监理工作人员仅仅高度关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要求其具备较为理想的质量保障作用,忽视了对于通信建设工程成本以及进度的监管,同样也不利于通信建设工程的有序发展,由此形成的问题不容忽视。
2.3监理人员方面存在问题
当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监理人员方面,因为部分监理人员不具备与被监理项目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岗位胜任力相对较低,如此也就必然会影响到最终监理效果。随着当前我国通信行业的发展,通信建设工程数量的增多使得其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量更大,同时往往还表现出了更高的技术性要求,这一点在监理方面的表现同样如此。因为现阶段监理人员的需求量较大,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同样也比较高,所以容易形成人员方面的缺陷,在具体监理工作开展中出现较多偏差问题。监理人员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首先和监理工作存在密切联系,因为自身不能够熟练、全面地掌握监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要求,对于监理工作开展所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不够熟悉,进而也就容易在工作执行中出现较多问题和缺陷。另外,监理人员存在的岗位胜任力较差问题还表现在专业性方面,通信建设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存在明显差异,需要监理人员了解一些基本的通信工程知识和理论,准确掌握相关技术参数,如此才能够在后续监理工作中做出准确判断,该方面的缺失同样也会制约监理效果。
3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优化对策
3.1提高重视度,完善制度体系
在未来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为了保障监理工作的执行更为规范有序,往往需要提高对于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监理工作能够得到应有权限,保障自身具备较强独立性,避免因受到严重忽视,各项工作流于形式。基于此,未来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需要接受必要教育和培训,明确监理工作的必要性,充分意识到监理工作对于整个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价值,为监理机制的运行提供较强支持条件。比如在遴选监理单位时,就需要关注监理单位的资质,避免仅仅关注监理价格成分,造成后续监理工作难以有序执行。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同样也需要充分配合监理人员,确保监理人员可以有序发挥自身监督管理作用,避免出现过于应付问题。为了较好地保障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在通信建设工程中还需要逐步完善相关监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权责,要求监理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中具备较强权威性,在保障自身应有权力的基础上,发挥出监督管理作用。结合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具体到通信建设工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注重协调好监理单位、业主以及施工方的关系,保障三者间都能够明晰对方职责和权力,从而便于后续监理工作的有序执行,避免出现严重相互矛盾和冲突问题。
3.2规范监理流程
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为了确保其表现出更强的作用价值,往往还需要着眼于具体监理工作任务,对其进行优化落实,确保其能够在体现规范性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全面性。首先,监理工作的参与和执行需要尽量具备全过程性,要求监理人员尽量全面参与通信建设工程,避免仅仅监督控制现场施工操作。在前期通信建设工程准备阶段中,监理人员需要加大对相应工程项目的了解,掌握相关建设要求,以此明确自身监理职责和任务。比如,针对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会审工作就需要监理人员积极参与,重点了解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是否能够在该设计方案中得到满足,积极协调设计单位以及业主,对于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同时为后续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支持。工程交底会同样也应该成为监理人员的关注点,监理人员需要依托工程交底会针对设备、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等形成全面详细的审查报告,对于存在的明显隐患问题或者难以在现场执行的内容进行纠正。具体到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更是需要落实到位,采取精细化理念,有效监管各个施工工序,优化施工效果。此外,监理流程的优化还需要重点表现在各个监理任务的协同落实上,尤其是对于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成本、进度以及安全等基本目标,更是需要全面关注,制定更为详细可行的监督管理计划,避免任何一方面受到影响,增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性。
3.3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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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1.1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审查不严格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特性,要保证其特性,就必须保证监理企业的良好资质。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导致监理企业的资质良莠不齐,体现在监理企业的入门标准不明确、门槛较低,以及一些不正当竞争。虽然不愿意承认,但是“证件挂靠”、“人证分离”的现象在我国是司空见惯的,加上“人情社会”引发的一系列恶性市场竞争,使得市场上的监理企业资质不明确,监理企业管理混乱。
1.2建设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不统一
任何行业要想发展就必须创造足够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建设工程监理的收费不统一让建设工程监理的利润低下,不利于其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取费率相对较低,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利润空间相对较低,虽然比已废止的1992年的取费标准要高;二是建设企业压价严重,由于现在的建设企业规模大,相对而言,监理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的建设企业会强势压价,降低监理企业的利润;三是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各监理企业之间打价格战,相互压价。
1.3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的界定不明确,在建设工程中出现问题后,往往归咎于监理企业,对监理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中存在“三不管地带”,每个项目中都存在大量不同的问题,而法律规定的条文、环节有限,不能涵盖所有情况,所以在工程建设中就会出现“三不管地带”,它造成的严重后果通常会被转嫁给监理企业;二是由于建设企业的不配合造成的“真空地带”,因为监理企业只是提供监理服务,没有建设操作权与决定权,所以,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得不到建设企业的配合,就会出现被发现却不被重视的“真空地带”,发现了问题也不容易解决,尤其是涉及到建设企业利益的环节。
1.4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低下
人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只有高素质人才能促进监理企业的有效发展。目前我国的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低下,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足,虽然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少,但是相对整个建设工程来讲,数量严重不足,而且,这其中还有部分 “挂靠企业”,真正的持证工程师并没有从事监理的工作;二是监理人员资质认定不够严格,监理人员除了要求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以外,也需要有丰富的经验。目前大多数监理工程师都是考试型人才,而有经验的监管人员在考试上大都考不过考试型人才,这就造成监理工程师实力不足,而实力足够的人员又当不了监理工程师的矛盾;三是监理人员收入低,整体素质低,由于行业收入较低,难以吸引有实力的人才,所以监理行业的人才素质整体偏低。
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
2.1完善资质审查法规,严格审查监理企业的资质
目前我国评定监理企业的资质主要是看企业的注册人员与注册资金,并没有具体定位到持证个人,这就让企业有空可钻。相关政府机构在审查监理企业资质的时候,除了要确定企业的持证量之外,还有必要跟踪持证人的去向,确认该工程师是否是该企业的员工,是否存在“证件挂靠”的情况。同时,规范市场竞争,在“人情社会”中坚持“实力第一”,而不是相反的“关系第一”。
2.2统一监理的取费标准,缓解监理企业的价格竞争
不管是92《通知》还是07《规定》中的取费标准,在整个建设工程中,给监理企业留下的利润空间都是相对较低的,加上企业与企业间的相互压价,监理企业的发展非常困难。要想快速发展监理企业,我们需要规范政府文件,提高并统一监理的取费标准,以缓解企业的价格竞争,让企业在相同的取费标准下竞争综合实力与综合服务,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也保护监理企业不被规模庞大的建筑企业压榨,让监理企业能健康地生存与发展。
2.3规范监理企业的职责范围,维护监理企业的利益
建设工程监理是提供服务的行业,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没有实体产品,也不进行具体的工程操作,所以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由于进行具体操作的是建设企业,而监理企业提供的只是咨询服务,所以,监理效果的有效性很大程度取决于建设企业。比如说,在某些涉及行业利益的建设过程中,如果监理企业的实力不足,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到位,建设企业就会阳奉阴违,按照符合自己利益的不良方法操作,在出现重大事故之后,建设企业会把责任推脱给监理企业,让监理企业无辜受罪,所以,法律必须严格并明确规定监理企业的职责,让监理企业有法可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培养高素质人才,建设高品质监理队伍
人才的培养不管对哪个行业来讲都是必须的,尤其是监管企业,如果人才素质低下,就会导致整个监管工作效率低下,最终导致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低下和整体效益低下。要培养专业人才,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新进员工进行具体的岗位培训,让只有理论知识的人才进行实际操作,获得更多经验;二是对老员工进行理论知识培训,让老员工获得最新知识,与时俱进,走在技术的最前沿,同时鼓励他们不断创新;三是提高行业的整体待遇,留住并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建设高品质监理队伍。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对整个项目的建设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良好有效的监理,会使整个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优化,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发展迅速,尤其是近十年来房地产行业如火如荼,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涉及的人员广泛,为我国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帮助,所以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的说明只是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最基础的分析,未提及的重要因素尚有很多,要想建设工程监理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仍需进行大量的研究与分析,仍需加大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