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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物业的收费水平明显较低,同时国家也没有指定完善的扶持政策,从而造成了行业税收压力过大等一系列税务风险问题,对公司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严重制约,总体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税率偏高
物业管理行业现阶段仍归为服务行业,即5%的税率,但这就与其它行业普遍的3%税率高出两个百分点。但从物业管理业的利润来看,其经营利润远低于其它服务行业,因此将其税率设置为5%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过高的税率,却相对较低的利润显然是制约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税务风险问题,极大增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生产压力。我国物业公司大多处在发展的初期起步阶段,利润空间也相对狭小,加上过高的税率,以及国家未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综合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我国超过40%的物业公司都处于非盈利的经营状态。
(二)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所带来税务风险
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主要是根据企业营业额来进行计算征收的,营业额主要为管理收费模式下所取得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的支出与酬金两个部分,收费标准通过“支定收”模式进行设定,这都有显著的行业性质。物业服务支出也具有代收性质,同时还用在清洁维持、绿化、秩序维护以及房产设备维修养护等方面,所以这种性质较强的服务支出不应归于税基之中,但在实际中,却被归入于税基中,这无疑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税收负担。
(三)重复征税问题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实施了专业分包制,很多技术性强的工作必须有专业人员完成,但很多物业公司往往不具有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例如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电梯、消防等工作必须委派专业单位进行操作。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物业公司与分包公司的利益分享,从而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风险。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开展营业税审报的过程中,先减去外包服务支出,以余额来计算营业税。但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在计征营业税的过程中,并没有扣减外包服务这一环节,而是进行收费的全额计征,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严重的税务重复征收现象。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纳税筹划对策
(一)优化公司内部环境除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税率、制度以及扶持政策外,为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物业公司应当不断优化自身的内部环境,强化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相关人员职业素质,能够充分且深入地研究国家税收政策,以过硬的财会管理能力,作为规避税务风险的有力支撑。
(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虽然目前我国税务部门没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及制度,但我们可以利用现有制度实现合理避税、减税。例如国家规定如果服务型企业退役士兵占总就业人数的30%以上,并签署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经由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再由税务部门审核,企业可在三年期限内实现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附加以及所得税等税收项目的免征。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在人员录用时,尽量向这一指标靠拢。
(三)大程度分摊费用减税法
费用的分摊指的是物业管理公司在能够保证必要费用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将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此外公司还可提升坏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因坏账准备金需要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减少利润,可缩减所得税。
(四)利用合同合理避税
除利用现有制度与费用分摊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通过合同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例如如果租赁合同的租金税率高,可以采用将合同分为租金与管理费的形式,那么税率会相对降低些。此外如果合同为场地使用费,那么也可以开服务发票,使税率降低。总之,利用合同进行合理避税也是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措施之一。
(五)转移定价避税
这种方式指的是企业在利润的转移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交易的产品或服务没有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以企业间利益作为衡量自行定价的方法。通常使用在税率有差异且存在关联性的企业,例如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将小区绿化养护工作分包给其下设的分公司负责,这笔养护费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成本列支冲减利润后按25%的所得税率缴税,而分公司只按5%的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由此可看出实际向分公司支付的绿化养护费标准越高,公司所上缴的所得税费用也会随之降低,物业管理公司可利用此种方式减少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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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的经营过程涉及各类合同的签订,而合同的条款往往离不开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等和财务相关的条款,这些条款决定了企业税收的实质。而对于很多企业,直接由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财务人员并未参与合同的审核,等到合同签订后,需要支付款项或收取款项时,财务人员才能见到合同。这就给企业带来一些税务风险。因为对于企业而言,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金额,但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各方税收利益的影响不同;合同条款表述不同,需要缴纳的税种,应税项目,适用的税率也会有所差异;合同条款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收入确认的时间;合同条款影响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合同条款不清晰还容易引发涉税争议。
2.相关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
财务工作是开展税务工作的前提,一方面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缺乏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缺少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当财务人员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提出建议时,也需要不同部门的理解和配合,给予重视。相关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会计核算过程出现纰漏,将导致纳税申报出现失误,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的情况;(2)会计人员对税法政策理解不到位将导致诸多税务风险,实务中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比如税务上的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就需要确认收入;又如销售货物时,对方交纳的违约金,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当确认收入等;(3)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财务流程不顺畅,使企业无法及时发现税收风险点,逐渐日积月累形成较大的税务问题。比如财务人员未定期清理账务,未及时发现企业不用支付而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如遇税务稽查,该往来款项均应确认为收入。(4)各部门配合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比如企业销售部门未将赊销金额报财务部门,导致账务收入小于实际收入。
3.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的税务风险
(1)未及时进行审批或备案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实际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税收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遵循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税收事项,比如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要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在实务中,很多企业未提前对纳税事宜做纳税筹划,未及时做备案或审批手续,导致企业不能享受应有的税收利益,使企业整体利益受损。
(2)未及时申报、未及时缴纳税款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应按期申报纳税,按时缴纳税款。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需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企业将面临未按时交税的滞纳金或罚款。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需按规定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手续,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4.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税务风险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企业可能因为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如果企业对税收政策不敏感,未及时知悉政策,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可能无法及时享受企业应享有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也无法根据政策的变化调整企业的业务结构。企业在准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有明确特征的对象,只有符合规定特征的纳税人,才能享受该种优惠。企业想要获取税收优惠、利益资格的时候,就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而这些政策往往对企业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综合权衡利弊,决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三、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建议
1.建立全环节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
企业的采购环节、运营环节、销售环节,包括资金运作的投资、筹资、融资等环节都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企业的高管层应当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并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税收知识,倡导企业全体员工树立风险防范的意识,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另外企业的监管层,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账务进行监督审查。
2.加强税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税务岗位,对于规模一般的企业,也应当培养具备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税务筹划虽然只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但却与普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同,需要财务人员加强自我学习,一方面全体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税务培训,并定期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财务人员也应当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获得部门间的理解和支持,在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控制税收风险点。最后,有必要时,企业应当寻求税务师事务所团队的帮助,聘请税务顾问或税务,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咨询和建议。
3.及时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和当地国税和地税网站,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并分析政策法规的变化对企业经营和税收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和当地税局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对于不理解的税收事项及时与专管员沟通。
4.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首先企业应当规范合同业务流程,保证合同条款清晰明朗,不存在歧义,并让财务人员审核与财务相关的合同条款,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税收隐患。在实务中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案将影响税收的大小,企业财务人员应尽可能评估不同方案的税务风险和税收金额,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在付款和进行账务处理时,务必要查看合同,依据合同付款和开具发票,制作合同台账,随时掌握合同的资金支付状况;再次,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按税种的性质分类,不能混淆,比如企业签订软件销售合同时包含了软件维护服务,如果企业签订总金额,则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7%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在合同中分软件销售金额和软件维护服务金额,则销售软件按照17%缴纳增值税,软件维护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5.有效识别税务风险点
财务人员及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发生的业务,逐一排查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定期检查账务,查看是否存在账务错误引起的税收错报漏报;是否存在应纳税而未纳税的情形;对公司往来定期清理,对长期挂账而不用支付的往来款项应确认为收入;(2)定期检查合同,确认印花税是否缴纳;复核已支付的款项是否和合同条款相符。(3)定期检查员工的工资构成,查看是否存在未上税的职工薪酬,比如是否存在单独发给职工的奖金未和工资合并纳税的情形等;(4)定期检查增值税销售税额和进项税额,查看抵扣联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认证;(5)合理设计费用类明细科目,以便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梳理,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应提前筹划,合理预算。
6.提高税务筹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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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税抵扣存在税务风险
有的企业在旧税制、新税制的过渡期,为了提高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会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不具有实际经济业务的餐饮发票等和企业经济无关的增值税发票中,或者修改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产品类型来抵扣进项税,上述行为全部与我国法律法规相违背,一经查处,企业将面临罚款、补缴税款甚至刑事责任等重大风险,对企业的声誉、品牌、信用记录都将造成负面影响,企业未来的运营必将重重阻碍。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不择手段,以奖励、投资、福利等方式发放的商品没有做出纳税申报,无形中埋下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二)新旧税制过渡期间存在的税务风险
1.新旧税制相互冲突:有的企业没有全面理解“营改增”税制的具体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申报增值税的涉税项目,应纳税项目的申报有遗漏,企业将会承担偷税漏税的相关责任。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旧税制实行期间,企业采购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发票没有抵扣优惠权,新税制刚开始实施时,企业领导对新税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规范管理增值税发票,以至于企业因为丢失发票、抵扣期限过期等问题,无法享有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利,还有的企业因抵扣发票的不规范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财务人员误解新税制带来税务风险
1.有的企业财务部门没有深入解读新税制内容,经常把对外投资的产品或者从企业内部领取的用于奖励的商品当成经营活动,没有申报增值税或者未缴纳足够的增值税,最终不得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2.新税制还处于过渡阶段,还有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尽管各地方的税务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帮助企业了解“营改增”制度,比如政策答疑、加大宣传力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等,但因为很多财务人员自身缺乏专业知识,而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财务人员在确定优惠政策时人为地判断错误,不仅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而且还要接受行政处罚。
(四)税收申报时间的选择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纳税时间过于提前:对某些服务行业而言,新税制的实行会提高税率,比如旧税制下服务行业的税率为5%,新税制下税率为6%,有的企业为了缓解税务负担,在新旧税制过渡的交界点采用旧税率来明确收入,这样一来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不违反税收法律,企业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确认时间相符,企业就可以享受旧税制下的低税率,但这也会给企业的运营资金造成压力;二是违反税收法律,那么企业将会接受缴纳罚金、补缴税款等处罚。
二、新税制下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启用税务风险预警措施
1.财务部门提出税收规划方案后企业应反复论证,建议请税务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从专业角度来评估税收方案,寻求没有风险、税负较低的两全其美之法;2.企业派专人收集、整理、分析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保证涉税行为合法的同时又能尽量享受到优惠政策,在合法的基础上降低税负,全面解析财务部门总结的税务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二)加强新旧税制的衔接
1.领导者在企业内部对员工反复强调新税制的重要性,通知各部门提前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2.在采购固定资产时,需获得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仔细审核采购抵税产品的所得发票,保证发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3.加强财务部门的培训力度,保证财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熟练运用新税制为企业降低税负;4.规范管理增值税发票的申报,详细记录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活动,如领用、退票等;正确使用新旧税制下的会计科目,把当月收入与税率相乘后获得营业额税。
(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强化增值税纳税管理
1.加强“营改增”政策学习。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组织辖区企业财务人员对新税制政策进行学习,同时,企业应鼓励财务人员主动、自觉学习新税法,以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理解能力,降低企业实际税负。2.新老税制下会计科目使用。营业税体制下,企业只需按照月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而“营改增”政策下,企业还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三级子科目,用于核算取得的应抵扣未抵扣增值税及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额,在财务核算方面较之前更加复杂。3.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及规范申报过程。企业应指派专人对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退票及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详细登记、管理,以避免因发票管理不规范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三、结束语
我国政策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都将受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新税制改革的全面实行,让社会各行业的分工更加趋于专业化,企业是税收负担得以缓解,对生存、经营及发展更加有利,税制带动企业、企业带动市场经济,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桂芬,程敏.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0(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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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在中职中专学校中,税务风险是指高校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涉税业务的进行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对其未来利益可能带来的损失。中职中专学校税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其一,学校因为未纳税或少纳税,而面临的补税、罚款甚至影响声誉的风险;其二,学校没有应用相关优惠政策而承担过多的税务,缴纳过多税款。中职中专学校税务风险分析与管理就是对涉税业务的相关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评估相关问题的不确定性。
1中职中专学校税务风险分析
(1)票据的不合理使用。很多相关业务人员由于对相关法规没有全面的认识,自认为不开具税务发票就不需要纳税,这使得他们在某些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不使用税务发票,转而使用其他的票据。在中职中专学校中,所使用的票据大多属于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票据以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都是财政票据。在过去,中职中专学校的收费业务大多是采用往来款票据,并且将之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依据。目前,这种票据已经被取消,其使用范围也大大缩减,更无法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的法定依据,这也让相关单位所使用的票据变得越来越符合标准。
(2)科目设置不合理。中职中专学校中涉税业务是近几年才开始增多的,学校由于缺乏相关方面的经验,常常会在科目的设置上出现问题,会计核算出现偏差,不符合标准,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中职中专学校中,涉税收入的会计核算科目并不集中,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界限模糊,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既与应税收入相关,又包含免税收入,相关人员很难结合应税收入来计算应交税费。其二,中职中专学校应该根据经营性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设置两个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学校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收支情况。然而,当前许多中职中专学校的经营性收入和支出并没有单独列出会计科目,而是笼统地并入其他收入和教育事业支出中,这让相关科目的核算工作变得更加难以进行。其三,在中职中专学校中,往往没有根据税收种类进行更加细致的科目划分,这使得不同种类的税款无法明确区分,后期对于相关税务的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涉税业务的处理也会因此而难以保证准确性。
(3)缺乏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在许多中职中专学校中,税务的相关工作是由学校财务部门的箱关工作人员分散执行的。税务发票的领购缴销、税费的计算、纳税工作等都是划分给多个项目的工作人员来执行的。这就让学校的税务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无法统筹开展。税务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分别独立进行,会让税费的检查、计算等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同时,税务工作的分别进行,会让税务的相关优惠政策无法有效应用,进而导致多缴费的情况出现,损害学校的经济利益。
2中职中专学校税务风险管理方案
(1)优化税务风险管理环境,贯彻落实诚信纳税方针,积极主动纳税。目前,大多数中职中专学校都采用校院两级管理,收入与部门和个人利益直接相关,有关部门在纳税时很容易会对部门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由于很多人并没有一定的纳税意识,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会对部门的纳税行为表示反对。所以,为了促进有关部门依法纳税,学校应当积极为工作人员开展税法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落实诚信纳税,让依法纳税成为主动,创造良好的税务管理风险环境。
(2)制定税务风险管理计划。在中职中专学校中,税务风险管理应该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合理展开纳税工作;第二,统筹管理各个税务工作;第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的相关会计核算;第四,按时缴纳税款;第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学校的财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作用,积极与其他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进行互动工作,制定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计划,依法纳税,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款,强化税务风险管理。
(3)配备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在中职中专学校,校方应当为税务工作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根据税务工作的需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高效精密的工作系统。在构建这一系统时,首先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准则;然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税务风险进行定期的识别检测与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加强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的税务工作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中心和反馈机制。此外,还要保证税务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优秀的专业素养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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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税务风险是指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之下,银行作为纳税人并未能合理、规范的遵守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商业银行在申报、缴纳、管理税务方面不规范,可能致使银行面临资金损失、声誉下降、法律制裁等风险。商业银行税务风险是商业银行风险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其在银行领域的具体表现。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具有税务风险的共同特点,主要是表现为具有客观性,税务风险是商业银行各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是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受银行内外部多因素的影响,这于银行而言具有偶然性;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性,税务缴纳出现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金额往往高于少缴纳的税款;结果可度量性,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科学的工具和分析方法来识别、判断、分析税务风险的概率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
二、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内部控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尤其重要,银行通过动态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来实现预先制定的经营目标。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要想完全实现,需要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银行的具体经营实践中,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但是内外部的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银行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和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内部的税务风险控制的知识以及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提高,针对银行内部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的认知也需进一步加强,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内部税务风险控制责任明确到各个责任人身上。
(二)商业银行的纳税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不完善
部分商业银行的一些支行和分行,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具体细则以及执行流程还不够完善,同时关于税务风险的评估与预警指标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银行税务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以及分析方面,只依靠兼职财务人员发挥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来完成税务风险的相关工作,这造成商业银行税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的相关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以及差异性,不利于长期控制和管理。
(三)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管理尚未完全实现常态化
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是一种长期的动态的活动。商业银行在实际的运营操作中,缺乏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专业人员,那么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也就难以完全部署到位,商业银行难以真正的形成常态化的税务风险防范、控制和管理,导致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出现了抓一阵有所改进,但是停一阵之后就不注重风险的管控,这使得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难以在内部产生持续的效果。
(四)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相关信息内部沟通不畅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内容和层次比较复杂、分支机构较多,那么其中涉及的信息数据量就会很大,存在的风险也就相应的增多,要想在商业银行内部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需要注重银行内部的税务信息的沟通交流。但是银行的实际经营运作中,可能存在部门之间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独立的情况,他们各自负责自己的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到位,那么税务风险的信息也就难以在银行内部有效的传递与交流,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务风险的有效内部控制。
三、构建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策略
(一)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环境
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环境优化对于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的控制至关重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商业银行内部积极的宣传税务风险相关知识,增强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第二,根据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内容特点以及税务风险的实际管理需求来设立税务管理岗位,并在商业银行内部逐渐完善专业的税务管理机构,并根据银行内部的实际需求设立相对应的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权利;第三,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及相关的奖惩应该设定明确的细则,并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税务风险内部审计机制以及内部控制管理绩效考评机制。总之,通过强化银行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理念,并在商业银行内部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以及内部控制机制、内部审计机制,这有利于为税务风险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那么税务风险才能更好地在银行内部得以识别,并进一步分析和控制。
(二)改进并完善纳税评估风险及预警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的税务征管过程中需要进行纳税评估,事先的评估不仅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相关税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减少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而且还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清晰的分析自身的各项税务相关事项,从而降低税务的相关风险以及减少纳税出现失误的现象。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纳税评估规定,将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分为资产类、收入类、利润类、成本类和费用类等几种不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确定具体相对应的指标以及计算税务风险的相关公式,从而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并完善纳税评估风险以及预警指标体系。
(三)强化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的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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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企业法人的变更或者产权的变更,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不断地实施内部经济结构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就存在对之前的税收刻意采取规避的态度,忽视了由此而可能造成的额外税收,进而导致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税款。比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采购的货物这部分的工作是交由子公司或者合作工资进行代销的,企业法人在权衡应该由哪个公司进行操作的时候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子公司的股权成分或者合作公司的销售资格,如果条件不符合,就需要交付增值税。但是往往存在的状况是:企业的经营者不惜忽视这些额外税款的增加,转而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这就会使公司陷入违法的境地。
(二)企业管理出现问题
目前企业对于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主要集中在了成本核算和财务制度的建设上,它的目的就是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即减少企业在生产和运营上的成本。同样的,在管理上,企业还是没有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这就会出现许多偷税漏税的现象。比如,某些企业将公司内部在运营上的一部分成本,换算成车费、餐饮费的形式,以此抵消,这实质上就违反了国家的税法,构成了逃税罪,但是企业并没有对此引起极大的注意,也没有对此进行处理和规范,缺乏相应的惩罚制度,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管理效力问题
企业税务规避风险的能力是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企业管理整体的效力又决定了企业在税务管理上的实际效力。管理效力的不尽人意,企业的管理者就容易疏忽了企业在经营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导致额外税务的增加;另外企业没有办法改变国家对于众多税务的征收和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也无法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及能够盈利的情况,进而进行更加精确的分析,提交报告。所以,不能及时对企业管理的税务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改革,从而就导致企业严重的税务风险。列如,对于某些企业,像以进出口为主要盈利手段的企业来说,他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时刻关注进出口的税率,及时对企业内的政策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的详细分析,根据调整预测企业下一步的税款数据。这些都需要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来从事工作,所以对于这项工作的员工来说,对他们的要求非常高,需要随时警戒,及时、有效的进行报告,否则就会导致企业要交不必要的税费,影响企业的收益。
(四)会计核算问题
会计核算可以说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影响企业进一步进行的财务工作。会计核算通过对企业进行核算,告诉企业要缴纳多少税款,所以,它的真实、准确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企业内的会计核算主要是关注统计企业成本以及企业利润的分配上,再加上会计能力层次不齐、公司规定的约束,常常使会计核算出现很大问题,即会计信息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经营的全貌,导致企业的经营者以及财务管理者对于整个企业的经营中存在的税务风险根本没有办法察觉也没有办法分析出来。据统计,由于会计核算出现问题导致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的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多达15%,这些企业都以自身付出沉重的代价来解决问题。可见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对于企业的税收管理,发挥着多么关键的作用。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相关防范措施
(一)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相关防范措施
企业管理者应该认真学习我国税务法律,并将其运用到企业的税务管理中去,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的独有的特点去分析企业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做好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自身对于税务规避风险意识的学习。同时,加强企业内部各个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做到每个人都能够明白税务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如:定期对员工进行税务知识的教育,建立起企业从上到下的有效的税务规避风险的教育,使企业税务管理有效地进行下去。
(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定,重新审核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使其有效的进行,也可以借助像中介这样的机构的力量对企业的税务进行重新评估,对中间存在的不合理、不全面指出并且加以补充、改正;同时要建立内部共同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之间的交流合作。然后,加强建立内部税务审计的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即时呈交给相关部门。
(三)提高企业管理效力,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企业管理效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会计的质量的上升是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最有效的措施。可以从以下进行:
1、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益
通过引进最新的税务管理软件,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集中管理,实现了企业税务管理、投资管理、市场管理等多个部门的配合操作,有效规避风险。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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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风险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中,由于税务筹划均是在投资和经营等经济行为之前所做的一项决策,具有超前性,再加上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及经营环境的复杂性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国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主要有以下三种风险。
(一) 政策风险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国有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与我国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的冲突,使企业面临法律追责或者发生税务筹划收不抵支后果的一种风险。
1.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导致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便会做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2.选择政策错误导致的风险。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税务筹划方案发挥更好的效益,往往喜欢打税收政策的球,虽然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可利用的条件和空间,但也有可能由于政策选择方面的失误,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失败。
3.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的风险。企业相关人员对现行的税法及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好,致使税务筹划的避税行为变成了事实上的偷税逃税行为而受到处罚,更严重的情况可能还需企业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实质上却违反了税法与政策的规定,甚至是以税务筹划为名进行实质的逃税、偷税(如退伍军人等的虚假“挂靠”)等行为。
(二)经营风险
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的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环境下制定的。但税务筹划方案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内部管理决策的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原税务筹划方案无法实施,或使企业的税负反而加重的一种风险。
1.企业预期的经营活动变化导致的风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处于经济环境多变的现实条件下,其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且无法彻底消除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均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税务筹划都是根据现有的投资和成本的合理预期下进行的,如果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忽略了企业经营中的投资决策及成本开支的影响,税务筹划的经营风险就会发生;另外,如果税务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预期的基础发生变化,没能按照原订计划落实,也可能使企业陷入税务筹划的经营风险。
2.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导致的风险。有些企业管理者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只注重税务筹划的收益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认为税务筹划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产生风险。同时,没有建立风险管理的预警机制,对税务筹划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未进行适时监控,而是待风险发生时再研究对策,这种临阵磨枪的方式可能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3.新增纳税主体或资源整合不利等导致的风险。国有企业为扩大企业规模,新增一个项目就成立一个子公司,这就增加了纳税主体;业务链拖长,增加了纳税环节;为满足上级目标要求,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预先缴纳税收,没有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资源整合不利,将同类资源分散在不同的子公司,这既不能发挥规模效益,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和内耗等等,这些都导致了税务筹划的经营风险。
(三)与各主管部门协调不一致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避税,从本质上来看,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企业在纳税时,这都需要税务机关的确认,纳税人与税务的相关部门对税务筹划的把握不到位,对纳税人的涉税项目处理存在偏差,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失败的风险;另外,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确定是否为应纳税项目,当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到位时也会产生税务筹划风险。
(四)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的风险
作为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一方面从业务素质来说,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并不高,不能很好地利用合法手段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税务筹划方案成功实施的内部约束条件;另一方面从职业道德素质来说,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高利润目标,要求筹划人员做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如伪造、隐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开支、少列收入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二、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对税收等相关政策的变更掌握不及时
为适应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国家对税收政策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变更。可以说,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但有些企业并没有对原筹划方案根据变更后的税务政策进行适时调整或者根本就没有关注税务政策的变更,这样,事前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很有可能产生政策风险。
(二)管理人员追求短期效益,忽视风险的存在
有些企业管理人员片面地认为,税务筹划就是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经济效益,甚至把节税的多少作为税务筹划方案成败的评价指标,而对税务筹划中的潜在风险却不予关注,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有些企业管理人员只注重报表数据,对内部财务人员对各种税目的申报和处理方式缺乏监督,这很可能使企业产生经营风险。
(三)与税务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不够
许多税务筹划活动都是在税法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加上我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特点、方式和具体要求都有所不同,因此,能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税务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部分企业缺乏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实施税务筹划,往往得不到认可,以偷税漏税被处罚;有的企业通过红包、人情,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税收方面的优待,运气好可以侥幸过关,但长远来看,却存在较多的隐患。
三、财务等相关人员的筹划水平不高
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对财务等相关人员的要求较高:一是对财务等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比较高;二是对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也较高;三是对企业中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也要求较高。但目前的现状是,德才兼备的员工在很多企业都相当匮乏,这就导致了筹划方案的执行水平不高。
四、国有企业规避税务筹划风险的建议
(一)对税收及地方优惠政策进行及时的了解
一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由于税务筹划具有超前性,企业就应当正视风险,并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即及时收集与企业筹融资、投资、经营等相关的税收政策、市场竞争情况、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及税务执法情况等相关信息,适时监控筹划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二是建立税务筹划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在网络信息平台,建立一套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税务筹划信息系统,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筹划方案使其与国家经济杠杆调节相一致,确保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在税法的范围内实施。
三是认真学习税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税务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生产经营特点不断变化寻找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就能更好地把握其精髓并灵活运用。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筹划风险的可控性
一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要树立税务筹划意识。领导要切实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和合法节税的理财观念,经常过问和研究本单位开展税务筹划的有关情况和产生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要具体组织好本单位的税务筹划工作,做好年度财务预算;财务人员则要负责做好税务筹划的具体落实,发现方案执行有偏差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进行适时调整以便将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要整合资源,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子公司的数量,同时对子公司的资产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资源的规模效应,以便节约企业税收支出。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税务筹划的收益大于成本和额外费用的总和,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否则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
三是做好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和报表,同时做好会计处理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
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税收管理人员搞好关系对企业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如税务管理者在制定税收制度与措施时,企业纳税人可以向税收管理者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另外,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利用自身优势与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使其制定有利于企业的相关政策,便于企业自身发展。同时,税务筹划还应主动适应税收征管特点,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认同,尽量减少或避免税务筹划执行风险的发生。
(四)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成功的税务筹划不仅要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需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和统筹规划的能力。鉴于目前这种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加强培训就显得相当重要。
一是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规避道德风险。加强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教育,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识别风险的能力,从而规避不必要的筹划风险。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税务筹划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具体需求,专心培养或聘用专业化筹划团队。优化筹划队伍的素质结构,使其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同时,给予筹划团队足够的信任,尽量减少人为干扰,使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杨展.国有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思考[J].会计师.2009(08):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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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试点后,一些租赁企业的创新业务,如售后回租,由于受制于文件规定而难以开展,严重影响了租赁企业的正常经营。具体地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之规定,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购买承租企业的设备时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时,又要按照本金加利息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承租企业通过此运行模式实现了对同一资产的两次进项税额抵扣,在企业之间形成了税负的不平衡。为此,一些租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的方法与技巧,将承租企业开具的收据作为出租方差额抵扣税款的合法凭证,私自采取差额纳税方式。这种做法存在着非常大的税务风险。
如何解决这一涉税问题,作为融资租赁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建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尽快完善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在“营改增”之后的相应具体规定,将“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不利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而不能采取所谓筹划或“想当然”的方式规避自身的纳税义务。否则,将面临着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的处罚风险。
二、通过改变经营业务性质做法产生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整体税收负担可能上升较多,对租赁行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尤其在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之间差别较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之规定: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个规定应该说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而对经营租赁企业而言,由于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变化很大。虽然增值税税负具有转嫁性特征,接受方和提供方可以共同分担增加的税负,但这取决于企业间最后的商业谈判。所以,一些经营租赁企业采取人为调整经营业务性质和改变账务处理的方式,比照超税负返还进行虚拟的融资租赁业务,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样的做法同样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款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处罚。
实际上,租赁企业不应采取此种办法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试点相关文件规定,各试点省市都制订了专门的优惠政策,如明确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性政策,规定了采取“超税负返还”的扶持政策模式。即实施“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税负如果比试点前有所增加,财政部门将设立“营改增”专项扶持资金,对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这其中就包括租赁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财政扶持资金一般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特别要求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加强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融资租赁企业对此展开税收筹划行为,可能是“得不偿失”。
三、企业索取不合规票据做法形成的税务风险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对销售额的界定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以,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对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的文件的要求。
而融资租赁虽然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作为销售收入的扣除额,即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但支付给试点地区或者试点地区以外(能取得扣税凭证的)的全部价款和费用不能作为销售收入的扣除额,按优先抵扣的原则,不能同时扣税又扣额。 例如,由于融资租赁企业在采购二手设备时取得的是4%减半的普通发票,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开展融资业务时收取的所有租金都需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因此,开展类似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都在急寻是否有合理的涉税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有些人片面强调,将上述应税行为分两种情况处理:即收租金时本金部分开具4%减半的普通发票,利息部分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就利息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这一处理明显违反现行“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只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发生上述经济业务时,应该向供货方索取正式的发票,依据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然后按照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租赁公司无融资租赁资质,必须全额按照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按差额计算销售额申报纳税。 同时,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能扣除。这里所指的凭证包括以下4种:一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是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是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在具体的经济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发生的是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算销售额时,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问题,其利息支出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差额计算的凭证。因为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有些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各种原因为借口,不愿给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发票。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应该开具正式发票给融资租赁企业的。所以,融资租赁企业不能以个别银行不给开具正式发票为由,而以利息结算单来代替差额计算的凭证。否则,融资租赁企业即便符合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情形,也是属于未按规定索取合规票据而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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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导分析
第一,公式推导。当经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别计算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1×T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T1×B2/B;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A×T1-A×T1× B2/B= A×T1× B1/B;当期应纳税额= B1×T2- A×T1× B1/B;税后现金净流量M1=现金流入-现金流出=[B1×(1+T2)+B2-A×(1+T1)-(B1×T2-A×T1×B1/B)-(B1×T2-A×T1×B1/B)×(7%+3%)]×(1-25%)=0.75(B-A-T1×A+0.1T1×A×B1/B-0.1T2×B1+T1×A×B1/B)。
不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T2;进项税额=A×T1;当期应纳税额= B×T2- A×T1;税后净现金流量M2=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B×(1+T2)- A×(1+T1)-(B×T2- A×T1)-(B×T2- A×T1)×(7%+3%)-[B-A-(B×T2- A×T1)×(7%+3%)]×25%=0.75(B-A-0.1T2×B+0.1T1×A)。
当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都对其当期应纳税额和税后净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第二,结论分析。当B1×T2- A×T1× B1/B<B×T2- A×T1时,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按增值税额小,有B/A>T1/T2。
当M1-M2>0时,即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有B/A>11T1/T2。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既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又可以增加当期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当T1/T2<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也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少,企业虽然获得了当期少交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也付出了税后净现金流量减少的代价;当B/A<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交增值税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高,相应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小。
如表1所示,因为在实务中一般有B/A>1,所以:
当T1/T2≤1时,即情况①、②、④、⑤、⑥时,B/A恒大于T1/T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的好处。此时:B/A<11T1/T2时,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变小;B/A>11T1/T2时,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税收优惠给经营企业带来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当T1/T2>1即情况③时:B/A<1.31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纳税额,税后净现金流量也较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企业是“陷阱”;1.31<B/A<14.41时,享受税收优惠较不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同时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减少;B/A>14.41,享受税收优惠会给经营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T1/T2≤1,B/A<11T1/T2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只给企业带来了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变少了,这是因为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差额的变化大于应纳税额变化的速度;当经营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3%,进项税率为17%时,并且销售额和购货成本之比小于1.31的时候,企业没有享受增值税减免带来的优惠。原因在于经营企业享受了两种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和13%的低税率。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减少本期销项税额,同时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的低税率也减少了本期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减小,并且进项税额减小的速度比销项税额减小的速度快,就会产生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比不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大;此外,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同,当期的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也就不同,当1.31<B/A<14.41时,虽然当期应纳税额有所减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企业不应盲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收益,良好的税务筹划可避免陷入税收优惠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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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竞争力,都会采取很多有效措施来取得良好的经济利益,而税务筹划则是取得良好经济利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对风险,若是不重视其风险,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形象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面临税务稽查及罚款诉讼等惩罚,所以企业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形成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部分企业只看到实施税务筹划后取得的节税效益,却忽视存在的各种风险,而企业管理者也没有树立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有些企业甚至觉得税务筹划的实施是在法律规定内的合法领域,不存在风险。还有些企业在税务筹划出现风险时,对个别风险过于重视,忽视全局统筹分析。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未能实时监控潜在风险,当风险发生之后才找对策解决,导致企业发生损失。
(二)没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自从改革税制后,税收开始走向法制化,但其进程相当缓慢。目前,税收法律尚有漏洞,税收立法层次也不高,缺乏具体细则及标准,造成纳税人理解难,征管工作随意性强。税收具有的无偿性使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没有完全对等的权责关系,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有着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解释权,部分法律法规变动比较快,没有权威性,都使企业税务筹划面临更多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人员知识更新慢
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更多的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及创造性,要求其必须熟练掌握税收、法律、会计以及财务管理等知识,所以办税人员面临着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现阶段,企业培训预算紧导致办税人员参加培训机会减少,直接后果便是知识更新慢,思维禁锢,无法制定出符合企业需要的税务策划方案,加大了税务筹划的风险。
(四)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差异
税收具有固定性,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税法在立法、执法过程存在灵活性。部分税法仅仅相当于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操作细则;出现的新经济活动,原法律中并没有涵盖;客观环境的变化,税法也未能及时修正。林林总总,使税收执法有了更多操纵空间,执法者有了更多自由裁量权。另外,执法者出于“征税任务需要”,执行中也会有偏颇,加大企业风险。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
税务筹划风险无法避免,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对税务筹划有正确的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企业应该依法筹划,管理者应明确长远的目标,调动员工积极性,用战略眼光,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税收筹划,降低风险。同时,企业还应建立风险的管理机制、预警机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实时控制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二)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
税务机关是税收主要征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所以,企业应该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以及时得到准确有用的信息,是税务筹划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征管方式具有差异及存在自由裁量权,企业有些税务筹划常被税务机关认定是偷税漏税。所以,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前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所在外企的一次企业吸收合并项目便是采取事前将税务筹划方案呈递税务机关商讨修订,事中全过程多次及时和税务专管有效沟通并在事后和专管领导做结案确认以达到最终有效规避风险,节税增收。
(三)借助税务机构
为使税务筹划风险有效降低,企业可以通过税务机构寻求帮助。税务机构人员专业,见多识广,熟悉涉税流程,能够将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给企业,具有很高的筹划水平与技巧。同时,企业通过税务机构帮助实施税务筹划,如果企业发生风险或损失,并且是机构的错误所致,则可按合同进行索赔,这样企业便把筹划风险转移给了机构,降低损失。
(四)有效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
税务筹划是理财活动,水准较高,因此,对筹划人员的要求也较高。企业必须定期对税务筹划人员组织培训,使其掌握最新的法律及法规、政策,了解最新动向,提高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挖掘更大的筹划空间,使之成为复合型人才。同时,企业还可以招聘形式聘用专业筹划人才,将税务策划工作并入其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使其有能力有动力去主动推进税务策划工作。最后,加强培养税务筹划人员在实践操作方面的能力,使其不但能够制定方案,还能正确组织实施筹划执行的整个过程,把风险尽量降低。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呈动态变化,其产生风险不仅有外部原因,而且也包括内部原因。企业必须对整体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在通过经济管理的相关理论进行主导性的分析各征纳相关方,结合自身实际,实时监控并进行评价纳税筹划,及时调整纳税筹划的方案,使企业获得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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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建筑行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但是建筑施工企业也随着增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也就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些方面上要通过降低利润空间来得到建筑项目工程,这也就导致施工企业的利润减少。施工企业受到利益的驱使,其纳税观念淡薄,缺乏纳税的积极性,因此税务风险的防范观念更加淡薄。一些施工企业甚至没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一些企业虽然建立了税务风险防范机制,但是其机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说没有建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使税收管理得不到系统和正规的管理;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虽然设立了税务管理部门,但是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另外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或建立了风险管理机制没有系统专门的管理,以及管理人员技能上的缺失,这些原因使得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机制不仅只是对税务的管理,还应该对税务风险进行防范,其中税务风险的防范是以预防为主,因此施工企业因应该建立一个风险预警系统。就目前施工企业的发展现状来说,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都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对税务的风险识别以及税务风险分析就不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也不能做出相应的措施去解决。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不仅能及时发现风险,还能在企业进行投标之前对该工程进行风险评估,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措施去补救,这对施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使企业能够有效预防税务风险,并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能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税务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
税务风险管理监督的主要部门是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一些建筑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机制并不完善,使得其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审计人员的职能也不能正常发挥,审计权力的行使也缺乏依据。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繁多,但是其只重视财务和管理等方面,忽视税务管理,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税务进行检查时,审计人员并没有深入,只是将其敷衍了事,应付检查部门,使检查过关就是他们的目的。审计人员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也没有重视其中的经验,使其在税务管理中缺乏有效的意见,并且在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时,没有提出有效建议和防范措施。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增强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要想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施工企业就要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并将税务风险管理知识向企业员工普及,使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增强,才能有利于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企业应该增加对员工税务风险管理知识的宣传,或者让专业人员开讲座让员工了解税务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重要性。施工企业在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时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为之后的税务管理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管理者在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时要起到带头作用,并且利用手中的权力将税务文化引入企业文化建设中,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通过对税务风险管理知识的宣传以及开展相应的讲座,来增强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二)建立税务管理机制进行税务管理
税务风险管理是在税务管理机制下进行的,所以企业要建立税务管理机制来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另外企业要在税务管理机制下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切实将税务中的责任落??到部门的每个员工身上。因为企业税务问题较为复杂和繁多,所以企业还要配置专业技能强和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人员来对整个部门进行管理,并对企业中的税务工作进行指导,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工作,才能有效地防范建筑施工中的税务风险。从这里就能看出建筑企业建立税务管理机制的作用了。只有建立一个有效的税务管理机制,使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体系
上文就已经提到当前的建筑企业缺少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企业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预警的重要性。因此企业首先应该重视税务风险预警的作用,并且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健全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不仅可以加强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还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减轻风险所带来的伤害。在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企业项目特点和行业风险等,还有在评估时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要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在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并且在风险发生后,要有相关的解决措施来降低该风险为公司带来的损害。
(四)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力度
企业在建立好税务风险管理机构之后,为了保证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就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力度,切实保证责任的落实。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对于税务风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发现,工作人员将其及时解决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企业要重视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并且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要想监督的力度加强就需要企业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对税务工作中的环节进行监督,还要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审计部门在监督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企业要提高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并且对于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都要提高,在税务检查部门检查完后,要学习其中的经验,发现自身税务风险防范中的不足,并且能为税务风险的管理提出有效的建议,这不仅能促进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还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篇12
风险行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风险分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准确掌握案件准确定性处理的基础数据和有关情况,导致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移交;或者审理委员会成员,对已经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故意不移送;或者对案件的审理在程序、文书证据、案件定性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准确,审委会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不正确。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税务机关承担“不移交案件”的刑事责任。
防控措施:一是判断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法收集并留存了各种执法依据。二是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极其具体条款。对于疑难点的政策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局给予明确答复,并认真遵照执行。三是按照省局的“一个标准四项制度”,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特殊情况需要高于或抵于裁量标准的,要说明原因。四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要注意把好案件依送关,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二、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类风险与防控
该类风险涉及到的岗位有税务听证岗、领导岗、税收政策管理岗、税务行政复议岗。风险易发时间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之中、税收规范行文件起草之中。具体风险行为举例分析:
例一 风险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税收规范性文件听证未公开进行,未向社会公告。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影响听证结果和行政行为的公众信服力,降低税务机关的威信,并可能导致执法行为无效,使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消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消。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税务人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防控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听证会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如不公开听证,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听证公告应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不具备以上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同时注意听证公告的证据保留,如在办税服务张贴听证公告,应当采取拍照等形式固定证据。
例二 风险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许可听证行为。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执法行为无效,使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消或被人民法院判决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程序的,税务人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防控措施:一是提高工作效率,除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等一些特殊情况外,税务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组织听证,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听证要求后20日内组织听证,超期举行听证属于执法程序违法。二是利用计算机设计听证工作流程,置于征管系统里,对于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计算机随时提醒税务机关按时组织听证,提高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心,加强内外部的监督。
三、税务行政复议类风险与防控
该类风险涉及到税收法制岗和领导岗,风险易发时间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之前、之中、之后。具体风险行为分析:
例一 风险行为: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未按规定受理;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对作出的《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对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不予处理或答复。
风险分析: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产生不作为和消极作为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败诉的风险。
防控措施:一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对行政复议高度重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杜绝有案不收、有案不办的案件发生。其次,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第4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同时符合八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可以受理后驳回复议申请;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不经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后,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补正的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处理。二是注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处理。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4类规定不合法,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的,或者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了审查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是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是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受理后,审查确定本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例二 风险行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具体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风险分析: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在诉讼中败诉。
防控措施:一是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规定何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以参照《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即属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规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对被申请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没有规定。如果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期限的。依照规定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与防控
该类风险涉及到的岗位有税务行政应诉岗、领导岗,风险易发时间在税务行政诉讼之中、之后。具体风险行为分析:
例一 风险行为:未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出庭的,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风险分析: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除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外,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能使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税务机关败诉,并影响税务机关的声誉。如税务人员渎职、失职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防控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税务机关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树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改变官僚作风,塑造亲民形象。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人应按时出庭应诉。
篇13
一、企业异地经营的常见形式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增、消、营流转税方面却又通常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处理,潜在税务风险较高,如何进行总分公司的业务处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法人实体,与母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具备独立法律行为能力,承担独立法律行为后果,其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相互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一一致。
设立办事处。企业为从事市场调查、调研、业务拓展、联络、沟通等活动,在异地先行设立办事处,按目前规定,办事处不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临时外出经营。临时到外地进行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活动,应在外地生产经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分公司“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对税务的影响分析
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与税务上是否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没有必然的联系。财务上的,是否独立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一种形式,影响的是会计核算主体,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决定的;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就要独立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独立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准确核算,并出具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如果“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则由总公司完成,也不出具报表和报告。而税务上,是否独立核算是税法对分公司性质的一种判断,影响分公司的纳税义务。
在流转税方面,分公司是否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关键看其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如果在当地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分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在当地负有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核定税种,分公司要按期申报纳税;对于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可以申请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性质”,分公司在当地不涉及流转税纳税事项。对有无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税务有其判断标准,例如应向所在地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无论是税务上的“独立核算性质”还是“非独立核算性质”,则都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在当地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的分公司(一般为非独立核算性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分公司缔约能力和开具发票风险防范
分公司的缔约能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缔约必须经过总公司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因缔约引起的民事责任却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是分公司签订被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合同上应加盖总公司的公章。但在税务上,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性质”,则总、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发票该由谁开具,关键要判断合同上的购销双方,发票、业务、合同应保持一致,避免税务风险。
分公司销售货物,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如果由总公司开具发票,销售方和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存在虚开发票风险。购货方取得发票的抬头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购货方则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关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
四、总分公司间货物移送税务风险分析
总公司向分公司(两者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移送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接受货物的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总、分公司分别在当地都要缴纳增值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因此,总分公司在货物移送过程中,为避免增值税视同销售,要同时做到: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货款由总公司收取,为方便工作可在分公司所在地开具账户直接收款,但分公司不能收取款项,特别不能为结算方便直接收款。否则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分公司在当地纳税、开具发票,总、分公司可能会同时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风险。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拔固定资产。总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但由于内部管理需要,将固定资产调拔给分公司使用(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除外)。由于资产是在总、分公司之间转移,只视为内部资产处置。增值税方面,因为不是用于对外销售,所以不能看作是总公司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上,因资产的所有权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没有发生改变,也不是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
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
1、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问题
分公司年终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年终汇算清缴统一由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公司、分公司(境内)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这里要特别注意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时,可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汇算清缴方法如下:预缴时,总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出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公司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额,再加总得出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再按前述相关文件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分公司分摊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还需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总、分公司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分公司单独使用的资产发生损失,应在当地报损,分公司发生的需经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般按属地原则报批;对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总公司依据审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六、异地分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异地分公司人员工资取得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分公司从其生产经营所得或总公司拔款中直接发放,另一种是总公司统一计算发放。工资发放地点的不同,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方式也会不同。
工资发放地点对个人所得税是有影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税种。在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发放异地分公司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需按总公司所在地税务规定计算、扣缴异地分公司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在由分公司直接发放情况下,则按分公司所在地税务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能不同,因此分公司员工工资由哪里发放,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不同,如广州市出差津贴就有每天每人50元的免税标准,而有些城市就没有此规定。如在两地均领取工资需员工自行纳税申报。在两地均领取工资的员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员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两处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定扣除费用只能扣除一次,如果某些费用两地扣除的标准不一样,如住房公积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的,建议按申报地的标准扣除。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不得变更。
七、结语
企业异地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各企业要认识到熟悉税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规避税法风险的重要意义,保证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科学发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