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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市场经济的规则主要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经济是以维护产权,促进平等和保护自由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为前提,以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为特点,以市场机制导向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
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支持者通常主张,人们所追求的私利其实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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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倾销是指一国向他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反倾销是用于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不受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所损害的法律程序,即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家市场,并对进口国相似产品 工业 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且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则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行为。
实践中,出口国家的经济被分成两类: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反倾销 调查 中采取不同的措施,最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决定倾销是否成立的方法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是基于该商品在国内的价格;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价值的计算是采用类比国(第三国)比较的方法进行的,这意味着商品的正常价值取决于该商品在类比国的国内价格,而非出口商本国的产品价格。
二、wto、美国与欧盟的规则与实践
wto、美国和欧盟是应用“非市场经济”规则最重要的三个场所,其在各自的法律体制、标准规范和争端解决
过程中广泛应用此概念。该三大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则和实践是其他国家在 国际贸易 中的引用和效仿的重要来源,分析该三大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有助于了解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和明确
2.规则适用的相关解释(gatt第六条的注释)。以上所有这些可对非 市场 经济 国家实施不同待遇的适用条件都是可以解释的,而且可以用一种以上的方式进行解释,这里面便存在着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解释的随意性。而且许多先于wto的说明和解释是依赖不同的理由和 环境 的。例如,在波兰胶泥案(portland cement from poland)中,美国的 调查 专家就认为“波兰为国内消费的销售不是以普遍的贸易过程进行的”。
第六条的注释现在已经被引用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依据。注释提到:“经证明,如果进口商品的国家贸易存在完全垄断或者是潜在的完全垄断,其所有的国内价格是政府决定的,那根据第六条第一段的目标,决定价格可比性将会特别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 合同 各方有必要考虑到在这样一个国家严格比较其国内价格可能是不适当的。”
第六条的注释提到的“一个国家”是指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其价格是由政府决定而非市场决定。这个条款为适用第二条的附属条款提供了依据,即“价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第六条的注释规定,“严格比较其国内价格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果不考虑“严格”这个词的话,这个条款可以解释成一旦决定了一个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即可自动地导致拒绝适用标准的方法进行计算的结果,因不存在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即三个标准的计算方式无法奏效,因此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比较是不适合的。但由于存在“严格”这个词,它意味着不应该作出以上解释。尽管将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严格比较可能是不适当的,然而该条款的一般意思解释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国内价格的比较也是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换句话说,一个非严格的或者是一个经过调整的与国内价格的比较是必需的。基于该解释,在运用了三个标准方法计算了正常价值之后,第2.4条的正当的补助(due allowance)条款应该剔除,因为非市场经济的存在本身“表明会影响价格可比性”。
然而,正当的补助(due allowance)是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的,对这个问题唯一的解答就是调查专家组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专家组就必须是完全没有偏见和客观公正的,实施正当的补助并不能完全否决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反映的信息。
(二)美国的规则和实践
1.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在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案(the tariff act of 1930)为其反倾销制度奠定了基础。首先,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第771a条里被界定为是“ 成本 或定价体系由 行政 职权决定,不基于市场原则进行操作的国家,在该国家的商品销售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
美国列举了六个因素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1)货币的可兑换性;(2)工资等级的决定;(3)外国合资企业的补助;(4)政府所有的程度;(5)政府控制资源的程度;(6)行政职权部门认为适合的其他因素。美国列举的因素远比gatt第六条的注释要多,意味着美国和其他效仿国对非市场经济的定义比gatt第六条的更加宽泛。
关税法案第773(c)条提到,如果“受到影响的商品是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而行政职权部门发现有效信息不能保证商品的正常价值”,则正常价值的计算将会基于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最有效的信息对商品生产要素进行估价,而提供信息的市场经济国家是行政职权部门认为合适的国家。这里的“有效信息”条件经常引用来证明产业是市场为导向的途径,此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以避免实施替代推定价值的计算方法。虽然市场导向的途径由一些例外,但美国支持替代推定价值的计算方法。因此美国反倾销制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明是遵守gatt第六条的注释而非前面解释的第2.4条。一旦确定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行政职权机关可以自主地采取“最有效的信息”来计算商品的正常价格。这被认为是第一个有效地处理非市场经济的规则。在此笔者提请注意其局限性——没有任何条件来界定什么是“最有效的信息”。
篇3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信贷困境:一边是大量的廉价贷款无处释放,一边是民营经济深陷贷款难、融资难的局面;一边是各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并放宽信用条件,一边“地下钱庄”的利率不断上升。最近的调查表明,温州和义乌的地下钱庄贷款月利率已经达到8%到10%,年息在96%以上,这几乎是正常渠道贷款利率的6倍以上。无论其背后的制度性动因是什么,问题是,如何让经济机体中淤滞的货币流向饥渴的领域才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
一个具备操作性的政策设想就是,打开我们的证券市场,让具备资格的企业走上一个“竞争性”的融资平台,以替代其此前不得不选择的“审批式”的融资平台。
我国的股票市场各方面制度尚不完善。除了法律和相关规则建设的落后之外,上市的股票垄断供给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相对比我国经济领域的流动性而言,我们的股票市场总额还远远不够。以09年数据为例,美国国内到09年年末的M2为8.5万亿美元,其股市总市值为10.7万亿。这就意味着每美元支撑着1.26美元的股票价值。而同年,我国的M2为60.6万亿人民币,股市总值为24.3万亿,每人民币支撑着0.4元的股票价值。显见的是,我国有过多的钱追逐着过少的股票。我国的股市是典型的“卖方市场”。
这就为股市大起大落埋下了伏笔。(同时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钱流向了房地产行业)而且,使得股票之间的竞争变得不那么激烈,例如,一只可以不分红的股票可以获得非常高的发行价格以及二级市场的高价格。要知道,在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只有中小企业板的股票具有这种魅力。而在我国,A股市场也一样在延续这样的“奇迹”。不论融资结构、股权结构如何与国外不同,股票供给的不足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竞争达到一定的程度,市场化程度自然会加深,而这一切需要大量可交易商品的供给。或者说,可以用另一种语言描述为,股市要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这才会是未来股市走向健康的重要保证。实际上,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也就是各个商品市场不断重演着市场力量(Market Power)从卖方向买方转变的历史,比如已经完成这一过程的白色家电行业以及处于这一过程中的汽车行业。每一次转变都意味着生产者竞争加剧、产品性价比提高以及行业自律程度提高的进化。可以预期的是,股票市场也必将经历这一阶段。
长远来看,一个走向健康的资本市场将是未来经济增长的强劲引擎。
在建立这样一个供过于求的股票市场的同时,我们会发现,相关市场的建立就会变得顺理成章。比如,一个具有成长性和创新性的企业可以选择去股票市场融资。而一个运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就更应该去企业债市场融资。
同时,当前经济的冷热不均也会得以缓解。粗略地设想一下,如果地下钱庄的贷款是通过公开的企业债或者股市进行的话,那么一笔公众所持有的资金购买的企业债月息应该在8%左右,年息将是接近100%,试问,什么样的房地产市场可以保证如此的成长率。就算是月息2%,年息也有20%以上,在很多城市,这也比房子的上涨速度要高很多了。到了那个时候,还有人坚定地认为房子是唯一的不倒翁么?届时,经济体中已经存在的热钱就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令各个行业的优秀企业得到资金的滋润,而不是仅仅是房地产行业,从而带动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复苏和增长,而所谓的内需市场也找到了启动杆。
篇4
( 二) 拓展化趋势
国际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意识发生变化,关注范围变广,使得国际经贸规则也逐渐渗透至国家其他方面,例如,政治、技术、环境等。基于此,经贸规则拓展化趋势愈发明显,出现了涵盖广泛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
微观角度而言, 拓展化趋势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了很多影响,例如,发达国家更加关注与环境等方面问题,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农业补贴等方面因素,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话题逐渐朝着多样化趋势发展, 增加了达成共识的难度;宏观角度而言,经贸规则主要是由国际社会主要行为主体参与制定的,使得规则更倾向于大国利益,基于此,国际贸易拓展程度越大,相应的反全球化声音也会越来越多。
( 三) 差异化趋势
WTO 作为国际经济组织,在解决贸易争端、协调各国家利益等方面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受到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其国家参与数量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一些谈判的难度,难以达成共识,突出表现在多哈谈判事件中,规则差异化作为国际经贸发展的新趋势,主要体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实力,其中国际知识产权表现最为突出,还包括竞争政策、劳工保护等方面,即便是在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之间,也会存在很大贸易争端。但是,受到区域化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未来国家间合作越来越多,使得强国越来越强,相反,弱国则越来越弱。
国际经贸差异化发展趋势, 在很大程度上给全球经济体制构成了一定威胁, 且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也会增加,另外,受到资金、开放度等因素的影响,区域间的经济差距越来越明显,从而直接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稳定性。
二、中国立场的确定
( 一) 重视多边贸易,构建经贸新秩序
诚然,区域贸易发展迅速,但是,多边体制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且WTO 规则依旧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在参与国际竞争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统一的多边规则发挥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巩固自身超级大国的地位,积极推广自由贸易体制, 对多边贸易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多边贸易体制发挥作用。[4]因此,我国在发展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要重视多边贸易,并坚决捍卫多边经贸体制,并适当协调区域贸易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有效提升透明度,并将其纳入大审核工作中,避免发达国家积极拓展区域贸易规则,减少经济自由化的不良影响,有效保护多边贸易,构建国际经贸新秩序,争取更多话语权,从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可持续发展。
( 二) 明确自身定位,争取更多话语权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我国坚持 引进来与 走出去路线,经济迅速发展,但是,这并没有改变我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仍然不占有优势,受到发达国家的歧视。基于此,面对新规则,我国要明确自身位置,并积极拓展发展空间,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另外,规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偏向于自身利益,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权益,应积极应对和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变化,转变被动状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我国除了要放眼于整个国际,还需要加强对一些区域贸易规则的关注力度,并参与其谈判,减少歧视性规则的数量,除此之外,我国还要加强对自身内部的调整,与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相协调,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并深入分析和研究新规则的制定,为我国经贸发展争取更多利益,提升国际秩序合理性,从而为我国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 三) 发挥主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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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提到规则或制度的“演进”的时候,本身就隐含了这样一种判断:在指导我们行为的众多规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演化而来的。对很多法律学者来说,这也许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因为我们的思维已经习惯了另外一类规则-甚至倾向于把这类规则看作是规则的全体,这类规则是由某些人或机构依靠自己的理性制定,并依靠特定组织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在制度经济学中,那种在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被称为“内在制度”;而那种由外在地设计并靠政治行动强加于社会的规则被称为“外在制度”。[1]
就制度产生的逻辑顺序而言,内在制度显然是先于外在制度的。正如梅因曾经指出的,“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于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2]制定的规则,只是在政府产生之后才出现的事物,而“早在政府被发明出来以前,许多左右我们行为的规则就已经以受规则约束的行为为基础了。”[3]即便在国家主权立法不断扩张的现代社会,规则的自发演化仍然对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历史法学派告诉我们,法律必须以习俗和人民的信仰为基础,而绝非立方者的专断意志所能决定。[4]这即是说,任何制定的规则,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以群体之中自发形成的进化的规则为基础,所谓的制定,只是用一种系统化的方式对其进行重述而已。我们看到,即便是作为人类立法辉煌顶点的法国民法典,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对法国各地习惯的整理为基础的。
谈到“内在制度”或者“自生自发的秩序”这样的概念,不能不提到哈耶克。因为,这些概念之所以在当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哈耶克的反复论述有着直接的关系。哈耶克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展开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人类制度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它就有助于这些目的的实现;一种制度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人们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而设计了它;为了使我们的所有行动都受已知目的指导,重新设计制度总是必要的。[5]而哈耶克指出,作为传统或“工具”的规则系统并不是经由人们的设计而创造出来的,因为人们自己并不拥有足够的智识去做这样的创造;它毋宁是一种集无数个人经验的大规模的“文化进化”过程的产物。[6]这一论断涉及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就规则的起源而言,哈耶克认为规则是在长期的人类生活中逐步演化而来的,而不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设计出来的。关于这一点,哈耶克指出,“毋庸质疑,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的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目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7]其次,就理性的运用而言,哈耶克认为人类的智识不可能就社会制度进行整体的建构。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建构理性主义的一个潜在前提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万能的,因此对社会秩序进行大规模的建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哈耶克看来,这完全是荒谬的,因为“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8]而且,正是这种致命的自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那种根本不知道有意识的理性之适用有限度的建构论唯理主义,在历史上一次又一次地导致了对理性的反叛”;而这是毫不足怪的,因为“对理性力量的高估,会经由人们幻想破灭而导使他们对抽象理性指导作用作出强烈的反抗,进而导使他们对特定意志的力量给予盲目的吹捧。”[9]哈耶克并不是反理性主义者,他只是告诉我们应该理性并非万能,只有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理性才能获得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0]
就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作一个全面的综述并不是本文主旨。之所以要用去一些篇幅介绍哈耶克的基本观点,是因为这种强调进化的规则的观点构成了以下论述的基点。只有承认规则系统主要是进化而来的,并在对进化的规则与制定的规则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当中,才有可能对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深入和全面的认识。[11]
二、规则演进的一般逻辑
在制度演进过程中,进化的规则与制定的规则经常是互相转化的。一方面,进化的规则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其中的某些内容就会被立法者明文制定为正式的规则;另一方面,规则一旦被制定和颁布,又会对那些非正式的规则产生影响。但是长期来看,进化的规则无疑是第一位的,而制定的规则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规则演进的一个环节。如果制定的规则反映了规则进化的结果,那么它的效力就会有保证,从而有可能进一步推动一种规则的进化;如果制定的规则不能反映进化的规则的要求,后者就会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显示它的存在-它将使这种没有习俗和民意支持的制定规则失去效力,甚至沦为一堆废纸。
篇6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篇7
市场经济是按规则运作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又是讲信用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又是德治经济。统而言之,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在这里,规则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石,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场经济框架,但是,规则和信用还是十分薄弱的环节,出现破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建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直至个别契约的正式制度。它是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的基本原则,它决定着市场内部的结构和安排是否适当,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是否协调,从而保证社会分工、合作不断发展和扩大,使市场经济制度得以正常运转。
没有一个好的市场规则,市场就难以发挥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同时,市场经济的基石和先决条件是要有可靠的产权。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自然而然就发展起来了,经济繁荣也就随之而至。没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就像是被釜底抽薪了一般,很快熄火下来,交易成本会大到让大家不得不放弃交易。沈阳这次的风波就说明我们的市场基石还是很不牢靠的,一夜退到改革前不是没可能的。
篇8
一、引言
依靠市场调节维持经济运行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性质是什么?这一问题是经济学有待回答的基础问题。现代经济理论中,市场定义比长期遭受质疑的企业定义处于更虚无的地位,经济学分析市场价格的决定,对市场本身的讨论已荡然无存。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经典的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把市场(Market)讲解为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形成价格的地方。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认识更进一步,认为市场是一种形成价格的机制。上述主流的认识有两个问题:一是概念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包含有两个值得区分的定义:市场(Market)和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市场可以随时随地产生,市场经济则是整个经济体系以价格调节为基础的经济系统。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而不是全部。二是对价格的过分强调。张五常认为价格是一种竞争的胜负标准,还需要有竞争规则。对价格的过分强调使经济学成为一种研究选择分析的学科。这一方面使经济学成为强大的分析工具或分析方法,使经济学走向了“帝国主义”的道路。另一方面使经济学的研究缺乏实质内容,成为黑板经济学。与其说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还不如说经济学是一门工具学科。很多经济学家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以科斯、阿尔钦、威廉姆森和张五常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要让经济学走向现实。因此,市场经济的定义不能被价格机制所代替,市场经济是一个具有更加广泛内涵的概念。新古典经济学简单地认为,明晰的私有产权就是比赛规则,适者生存就是奖惩规则。但是产权的界定需要成本,清晰的产权很难出现;人类的有限理性无法预知何为“适者”。走向研究对象——实际经济,是经济学发展的需要。在科斯揭开企业的盖头后,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性质》中掀开了关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面纱。市场经济在这一经典著作中得到新的解释,即市场经济为各类交易提供了可选择的治理机制。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不是就是为各种交易寻找治理机制?这和那种为各种交易寻找价格的观点又有什么区别呢?两者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从单个交易并不能看到市场经济的本质。在经济学走向现实中,这种静态的、个体的分析已经限制了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认识。对市场经济本质的认识需要一个动态的、整体的分析。从动态性上来看,市场经济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阶段;从整体来看,市场经济具有生产性和制度性。我们在此要回答的是:市场经济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市场经济如何演进?
二、对经济系统进行分析的框架
经济系统是一个生产和制度系统。从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理论出发,经济系统首先是一个为人类生产产品的系统,其生产方式决定了产品的丰裕程度,是经济系统的基本特征所在;同时,经济系统是一个将各种要素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在一起的制度系统。从整体来看,经济系统是生产系统和制度系统的结合。从动态角度来看,经济系统的演进是生产方式和制度的互动。因此,对经济系统的分析要从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两方面来进行。
生产方式是经济系统的基本属性。产品的生产是经济系统首先要完成的经济使命。高效的生产方式是经济系统运作良好的必要条件。生产方式是一个比生产技术更广泛的概念。生产方式不只是产品通过何种技术生产的,更多的是生产要素是如何组合的。如经济系统的生产是社会化的,还是分散化的?是全能型的,还是专业化的?这是要素的组合方式,而不仅仅是技术。生产技术和要素组合是相互影响,互相决定的。生产技术的发展演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的积累,经济学的分析应该更注重要素的组合,而不是生产技术的发展。
经济系统的性质更多地体现在制度性质上。一种经济系统本身是生产性的,具有自身特有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这种经济系统区别于其他生产系统的特点也体现在所具有的制度特性上。制度相对于单纯生产来说,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更能突出某一经济系统的特点。因此,研究经济系统要对制度特性进行更充分的研究。
现有制度研究视角的个体性。主流经济学的研究中,微观经济重视基于价格机制的生产和消费均衡研究,宏观经济重视基于生产函数的经济增长研究,而把一些制度归为简单的前提条件。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了市场经济内部的制度规则。但这些研究者都是从个体财产权利入手进行研究的。这一范式带有明显的个体性,在分析某项具体制度或规则时具有优势,但在把握一类经济系统的制度特性上可能存在欠缺。比如,从个体看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产权制度并没有明显不同,都是依附财产权利获得收入的经济规则。因此,转变现有的研究角度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整体制度研究的三个维度。当把经济系统看成一个整体时,关于这一整体的制度问题就转变为:对这一整体的权利是如何配置的。经济系统是一个生产和分配系统。相对应的制度维度也应该围绕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展开。那么,第一个维度就可以抽象为:参与生产的权利如何配置?我们在此把这一权利抽象为参与权,即:人类社会参与经济系统的权利是如何配置的。第二维度可以抽象为:经济系统的产出如何分配?在第二个维度中又可以引申为两个层次:对参与经济系统生产的群体进行的分配和非参与群体的分配,这是两类不同的分配。为了研究的细化,我们把这一维度的制度细分为两个维度。我们把对参与生产者的分配定位为第二维度的权利,称为收入权;把对非生产者的分配定位为第三维度的权利,称为保障权。这样我们把经济系统整体制度细分为三个维度的权利:参与权,人类参与经济系统的权利配置;收入权,生产者从经济系统获得收入的权利配置;保障权,非生产者从经济系统获得收入的权利配置。在下文中我们将从这三个维度对市场经济系统的制度性质进行分析。
三、市场经济是一个相对高级的专业化生产系统(Advanced system of Specialized Production)
市场经济代表了一种更先进的生产系统。市场经济的先进性体现在大多数的经济活动都纳入专业生产中。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再是自己需要的而是他人需要的。专业化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使人类经济进入前所未有的繁荣阶段。正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人类开始了工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在工业革命开始之前,西欧已经进入了市场社会。为人类社会带来大范围专业生产的首先是市场化革命。市场经济一经出现就体现出了相比以往生产方式的巨大优越性,使人类的产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市场经济代表了一种程度不断加深的专业化生产。市场经济在生产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化生产方面。市场经济不仅开创了一种新的专业化生产方式,而且使这种专业化不断加深。首先,市场经济使专业化范围不断加大。现代市场经济基本囊括了所有的产业。很少产业能离开市场经济而独立存在。其次,市场经济使国家经济呈现出专业化特点。各个国家通过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按比较优势进行专业化分工。不融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经很难进行发展。再次,市场经济不断深化了专业化生产。现代经济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化,不断形成新的细分产业。随着专业化的不断加深,个体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整个市场经济体现出集体劳动协作的特点。
市场经济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一个发展阶段。伴随人类产生的是原始社会的生产,以部族、群落为单位进行生产,部族内部进行简单分工,部族间很少有联系;在奴隶社会,生产单位是奴隶主庄园,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自我消费;封建社会出现了更多样的土地耕种方式,更多的行业,但其目的是维持一个国王或封建属地的产品供给;在封建社会后期,专业化生产不断扩大,带来了生产的大变革,新的生产方式出现了:市场经济,人类社会也随之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因此,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市场经济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生产发展的一个阶段。
四、市场经济的制度性质是联合产权性(United Property Right)
市场经济系统具有相对平等的参与权。我们在此再一次强调我们的视角,把市场经济看成一个整体,或一个有机的生产系统。谁可以利用这个生产系统?或者说谁对这个生产系统享有参与的权利。在原始社会中,生产系统是为某个部落使用和服务的;在封建社会是属于某个国王或封建地主的,为国王和地主使用。在市场经济下,这个制度发生了异质性改变。市场经济的生产系统不再属于某个人或某个阶级。个体可以相对平等地参与到这个生产系统中来,并且这种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障。市场经济赋予了每个人充分的参与权。充分参与权带来了充分的竞争,成为个体从生产系统获得收入的前提。正如斯密所言,市场经济是以利他为基础的,不具备利他能力的个体很难拥有参与权,这注定了市场经济的参与权不是绝对平等的。
市场经济系统具有共享性的收入权。随着专业化的加深,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天然具有集体性,任何个人的目标都是在社会集体协作基础上完成的。这就带来市场经济生产成果分配的共享性。市场经济系统中个体主要凭借个人具有的要素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做出具有市场价值的行为获得收入。这种收入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抽象为边际贡献的价格。但现实中边际贡献无法低成本获得。要素价格只是收入的数值,更多是为了实现激励目标,而不是为了精确描述贡献。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并不具备精确的贡献测度机制,而是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只要生产要素具有市场专业生产需要的特性,就可以从市场经济中获得收入。整个经济系统的收入被不同的要素所有者:资本家、普通劳动者、技术人员、职业经理人等共同享有。
市场经济系统具有普遍的保障权。除了通过市场直接获得收入外,市场经济系统还具有间接的收入方式。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个体并不具备参与专业生产的条件,如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病人等。这类人可以通过要求转移支付、更好的教育等方法来获得收入。这种收入方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零星存在,但在市场经济中,特别是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存在。因此,不具有充分生产要素的个体,对于市场经济也具有获得收入的权利。通过充分的保障权,市场经济满足了人类整体的需求。
市场经济的制度性质是联合产权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市场经济系统赋予了人类相对充分的参与权、收入权和保障权。个体可以自由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可以从市场经济中要求收入,可以要求基本的生活保障。从市场经济的整体来看,对市场经济的权利安排具有公共性。市场经济制度是共同参与和共同收益的制度。我们把市场具有的三个维度的权利:参与权、收人权和保障权,定义为人类对市场经济的联合产权。市场经济最的制度首先是联合产权制度。在联合产权制度基础上,为了竞争的合理进行,发展出了相对完善的财产权利制度。新古典经济学家忽略了制度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家只重视了财产权利制度,更具整体性的、基础性的联合产权制度被忽略了。因此,确认市场经济的联合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五、组织、私有产权、联合产权和制度演进
组织、私有产权、联合产权是制度演进的表现。组织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组织的出现先于市场经济。如果我们把原始部落看成一个组织,那么世界经济的起源就是一个组织。正是组织内和组织间的制度演进促成了人类经济制度的不断演变。组织内首先出现的是公共产权。当组织间的联系变多时,一种新的权利安排出现了:组织间的权利安排。这种权利安排打破了原先组织共享的理念,导致了私有财产权利的出现。私有财产权利制度是基于私人对财产的占有为基础的。私有产权一经出现就成为一个牢固的制度框架:经济系统是个别私人占有的。在这个制度框架内,微观组织制度的演变导致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随着生产的发展,微观组织间的联系进一步紧密,触动了私有产权对经济系统的权威,出现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改变了经济系统是私人占有的整体框架,形成了联合产权性质的整体经济框架。人类经济制度演进的过程可用图1来简单描述。
原始社会是一个简单的部落组合。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以私人(国王)占有(参与权和收入权的个别占有)经济系统为特征的社会制度。封建社会比奴隶社会具有更多种类的组织,组织间的关系也更密切。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以社会整体对经济系统的联合产权为前提的社会制度。在联合产权基础上是私有财产权利,私有产权是个体和组织间竞争的规则。刘长庚指出了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具有的联合产权的性质。在此为了区分两种联合产权制度,我们把市场经济系统所具有的联合产权制度性质定义为广义联合产权制度,而把企业内部具有联合产权性质称为狭义联合产权制度。类似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以国家对整个经济系统的占有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也是以广义联合产权为前提的社会制度。但在广义联合产权基础上不再只有私有财产权利,还包括国家财产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单纯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拥有种类更多的市场主体,体现出了一定的优势。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联合制的矛盾。在资本主义下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竞争规则,带来财产的过度集中。一是这种财产的集中限制了个体对市场经济系统的参与权。二是依靠物质资本的私人占有获得收入,引起收入和贡献的持续分离,个体的收人权受到限制。三是对私人产权的过分强调,限制了社会保障的发展,无法体现充分的保障权。基于这三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很可能带有需求不足、阶级分化、收入差距较大等问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保持活力必须反垄断、创新收入分配形式和加大社保支出。更为关键的是市场经济内组织制度的自觉变化。组织内部收入分配形式自发自觉的创新,最终会导致社会整体组织制度的变革,引起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变革。
六、总结及进一步思考
篇9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篇10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篇11
一、市场经济与政府信用的内涵
市场经济的内涵。市场经济是相对自由的不是以计划管理为前提的,所以它又被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者是自由企业经济,它是一种产品和服务生产、销售完全自由化的市场经济体系,它的内涵特征表现为:自主经济、货币经济、竞争经济、法制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的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政府信用的内涵。政府信用是社会公众对一个政府守约重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评价,是在政治委托一关系中产生的人信用,反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政府信用的主体是政府,因此,就其主体本身而言,政府信用就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践约。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示范意识,这些意识反映了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性、规则性、责任性和示范性的特点。
政府信用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在行政、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的信用承诺。政府诚信的基本要素是要尊重事实,公平公正,以客观发展规律为前提,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为根本。重信于民,施信于民。政府诚信能展示政府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凝聚民心、号召民众、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
二、政府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人无信不立,市无信不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构建社会诚信的基本要素和机制保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政府是社会经济活动规则的主导者和约束者,同时还是市场经济当中的参与者,所以市场发展的前提取决于政府信用的建立和完善,是各经济主体市场进行竞争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公信力体现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政府信用对市场经济发展有决定作用。政府信用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都起着决定作用。市场经济同时是一种法制经济,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拓建了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了信用保障机制,避免了信用危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仅凭市场的自身调控,很难保证经济的和谐有效发展,这就需要以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政府信用的建立为基础,在自由发展的市场中建立有规则的市场经济发展机制和有效干预手段。打造出一个公平、合理、积极竞争、有序发展的经营环境和信用制度。
发展有序的市场经济有赖于政府诚信的保障。市场经济要想正常的发展推进,需要良好市场环境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而这一切的保障来源于政府信用的效力执行。政府信用的效力发挥决定着市场机制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多少。如果政府信用缺失就会产生市经济的缺陷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出现有失公允的不良经济现象,冲击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稳定,产生不公平的商业交易和职权侵占,造成比市场问题更加严重的后果。
政府信用可提升市场经济主体的诚信水平。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单位,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单元。它的经营和盈利的根本是企业诚信的建立和维护,企业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一种,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和创造效益的有力工具。企业与政府的信用关系包括企业在政策规章方面的执行和遵守,依法纳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维护质量安全等等。政府信用通过一系列改革和整顿,提升和强化,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信用水平,规范了企业经营的信用环境,营造了企业经营的守信作风,从整体上提升了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水平。
三、市场经济是完善政府信用建立的有效促进力量
市场经济更新行政观念推进政府信用执行。市场经济赋予政府的行政职责、行政方式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行政观念也要相应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政府行政观念和信用执行也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依据当下的市场经济情况,以科学的经济发展观念和长远观念来促进行政的法制观念,以改革发展为基础,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要求,树立公允高效的政府信用形象,更新职能观念,实现职能转变,做好市场调节,充分发挥法制和行政职能,建立体现政府信用。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府信用机制改革。在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过程当中,政府信用机制的改革执行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其信用职能的发挥跟不上经济改革的步伐,因此在信用执行过程中也就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诸如,地沟油的横行、瘦肉精的泛滥、毒胶囊的生产等等,都是市场经济中信用缺乏的有力佐证。而面对这些问题,政府的监管和控制的滞后,食品安全、药品检测的政府公信力令人质疑。另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政府官员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诸多问题也影响着政府信用的威严和信用。当前我国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作为诚信主体,应从制定政策和制度入手,增进政府诚信,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信用理应立信于民,保障和维护市场经济体系,剖析政府信用所存在的问题,只有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和防范,才能有效保障社会诚信的建设,才能有力维护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果。所以针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变革,政府信用的改革和强化势在必行。
市场经济发展有待于政府信用的充实和强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经济主体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企业类型向市场经济企业类型转变,越来越多的大型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等多种企业类型竞相发展,使市场内多种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共同竞争、共同发展。这样的变化和发展推进就对政府信用的执行有了更多和更高标准的要求,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就需要对他们进行分别对待,协调和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使其均衡发展,不厚此薄彼,探索出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和约束保护机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市场经济给政府信用带来了变革的机遇,同时也使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四、结语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市无信不兴。”政府信用的效力直接影响着政府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效果,与此同时,经济的促进和发展也推进着政府信用的强化和提升,两相相辅相随、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立青.政府诚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6,(3).
篇12
制度内生性不仅体现出“中国模式”的基本特点,也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按照“北京共识”的提出者雷默的看法,“创新”是中国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由中国改革的特性所决定。因为,转型国家的实践表明,一个有效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包括经济自由化和所有权变革等内容,更需要足够的制度架构来支撑和推进。正如“北京共识”对于中国模式所作的概括:中国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寻求公正与高质增长的发展途径。它被定义为: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验;坚决捍卫国家和利益;循序渐进,积聚能量。创新和实验是其灵魂;既务实,又理想,解决问题灵活应对,因事而异,不强求划一。它不仅关注经济发展,也同样注重社会变化,通过发展经济与完善管理改善社会。这是理解“中国模式”的出发点。
“中国模式”的制度内生性特征
本土内生的制度创新。中国经济的新制度安排主要来自中国的经济改革实践,而非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植。例如,在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迁方面,从改革之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温州模式”和“苏南模式”,再到最近颁布的关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决议;再如,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从“体制外”的增量改革推进到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在中国特区和沿海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自由迁徙、出口导向型的外贸发展战略,等等。
这样一些制度性变革,被学者们提升为中国制度变迁的独特之处:其一,中国转型中保持政治上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专权;其二,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采用“大棒式”的私有化,而是对企业所有权进行诸如股份制改造治理等;其三,在农村提倡私营和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由此,中国学者们在对中国制度变迁做分析时指出,中国的改革一方面受到中国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伦理规范等的影响,致使中国的制度变迁采用了比较渐进的方式推动改革:不是砸碎现有不完善的制度,而是尽可能地利用不完善的体制来运作,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改革体制本身,使之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中国在形成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不断根据改革需求制定相适应的制度规则。
行为变革先于经济立法。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路径,大体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变化先于市场经济立法的制度轨迹。也就是人们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先,市场制度规则颁布于后。在中国改革的起步阶段,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制度的变化首先来自于民间、民营、体制外、计划外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民间习惯、价值观念等非正式规则的先期改变。诸如众所周之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中国企业所有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破产和债转股等行为,都是一个转变观念、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的改革过程。
在取得改革实践的认定后,中国相继问世各种新制度的法律和规则,诸如《乡镇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从一些国家的制度形成和演进规律来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例如,16―18世纪以及之后,一些国家的发展中的国家法律条款和市场规则,很多是西方国家互为参照而定;也有的是先有商品行为和市场交易,之后逐渐形成私人产权和财产制度,从而产生立法约束的诉求,以保护私人财产制度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中国改革实践看,中国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也是循着市场经济的轨迹,依据市场发展程度,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这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其他转型国家所不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行为,国家以立法方式加以确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劣质交易行为,政府则以立法加以制止和规范。这样,在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就能够将转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至最低。
政府主导的制度和规则。中国的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优势和主导地位,特别掌控市场规则的制定权。政府不仅调节和干预经济、制定发展规划、执行经济政策、制定经济规则,而且通过修订宪法和法律、颁布各项政策和规则,以促进制度转型与创新。在西方国家经济中,政府行为仅仅被限定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而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政府具体而实际参与了市场行为和制度设定;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要素存在。在中国,政府对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在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向作用。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因为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需要政府参与和推动;同时,中国又是经济转型国家,从“转型”到“定型”也必须有政府的导向和参与。
篇13
一、前言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满足宏观调控需要的,认为离开法律宏观调控必然失灵,也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总量稳步攀升,在世界整体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这双有形的大手和市场经济体质自身这双无形的大手之间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单凭过去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国外的教训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和漏洞,现代市场上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很多人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钻经济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这些现象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急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弥补市场经济自身调控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而经济法则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发挥其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最有效的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长期性。
二、经济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发挥
宏观调控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工具,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不能够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工具。经济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法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对于政府改善市场恶意竞争,惩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内在推动力量。
(二)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规则,市场经济各个主体在不破坏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完成各项经济活动。经济法则是将这些已有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更详细的市场行为法律规范准则,对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帮助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操纵者,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形势的能否向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经济法在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也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会滥用权力做出危害经济发展的事情;其次,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过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向着与预期相反的方向发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四)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维持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秩序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但总体是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的,整体趋于稳定。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的经济秩序不被打乱,经济发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共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是是政府干预经济而设置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的特征,这句话很有力的说明了经济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自身调节功能的加强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诸多的有力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经济法强加干预,反而会削弱市场经济自身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不动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无论在时间和成熟程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坚定不移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有过另外一种声音在质疑这个经济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然而事实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也得到很大的发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越是处于顺境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应该居安思危,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和漏洞,找出解决这些缺陷的办法。经济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来保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的重要手段,它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和整体方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用法律的途经予以解决。
(三)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引导、推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经济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肯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社会主义社会中艰难生存下来的诸多事物,将这些事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渐形成经济发展改革的方向,逐渐引导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双重目的。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干预
(一)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对市场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与市场经济一起推动者经济的稳步向前发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协调干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应该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预的太深,影响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也不能干预的太浅不能发挥经济法应有的职能,也就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
面对经济法干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协调功能,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不用的观点,但是总结出来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法干预程度的多少,例如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的程度就比较少,市场与政府之间也只是税收等关系,反而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则应该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住整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运行。
五、总结
经济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引导、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利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程度应该依照社会发展的水平条件来确定,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也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