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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Key words: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中图分类号:TU0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5-68(5)
常州市是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座传统的工业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较突出。为了保护常州名城风貌,规范对历史建筑的管理、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常州市政府于2008年公布了《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和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并由常州市规划局组织东南大学和常州规划设计院共同承担《常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及保护策略研究》。该研究重点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修缮程序、修缮技术导则、常州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图则、保护利用策略等方面进行探索 ,现将研究中的一些问题和思考提出,以期大家共同探讨。
1历史建筑的概念
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词在使用,根据语境或者阐述目标的不同,被赋予“古建筑”“文物建筑”甚至“近现代建筑”①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历史建筑似乎等同于建筑遗产,脱离语境或者说历史延续性的使用“历史建筑”这一词语,往往会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因而有必要对历史建筑的起源进行一些梳理。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历史建筑的概念形成是伴随着人们对遗产对象的认识而不断扩展。
1.1历史建筑概念的界定
按照时间、建筑与城市遗产的代表性、保护的参与性与目标而言,历史建筑的界定与保护伴随着下述观念的变化而获得界定:
1.1.1历史建筑在时间层面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的概念反映了遗产观念在时间层面上的拓展,从历史性的建筑的到历史的建筑,二十世纪早期的欧洲,400年以上的建筑方可称之为遗产,但按国际当下通行建筑遗产的判定规律,50年被作为一个量化的界限,在unesco亚太区遗产保护奖项的评定标准中,50年以上的就可称之为历史建筑。而杭州市更规定“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1.1.2历史建筑在保护对象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也意味着对遗产的保护对象从选择神圣的、具有政治意味的考虑扩展到地方性建筑,民居、工业建筑和城市肌理的保护,保护管理的监管部门中地方政府及相关的规划管理部门也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以英国为例,英国在欧洲有着最为严谨的遗产名录登录体制,其负责遗产保护的主要中央部门为文化、媒体与体育部(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s),而相关具体事宜则由英格兰历史建筑和纪念物委员会(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 简称为English Heritage)负责。但在近年来,出于对历史,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及需要选择登录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遗产,至1997年有约31%的地方政府有地方名录,至2007年则约有50%,制定和保护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遗产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社区及遗产保护部门的共识。地方名录目前尚没有国家统一的参考性登录标准,主要是由地方规划部门负责保护的工作人员根据地方实际并参考English Heritage制定的法定名录登录标准进行选评登录并向社会公开,有的则被纳入到由地方政府建立维护的历史环境记录(Historic Environment Records)系统中。同时,与国家法定登录遗产项目不同的是,地方名录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国家法律来进行保护,而是通过规划系统实施保护,通过地方规划部门制定地方规划政策,以常规的规划控制程序实施对这类遗产的保护。
1.1.3历史建筑在保护深度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的界定也表明在遗产的保护深度上从单纯的建筑实体的保护到面向城市和人居环境的整体保护,从单纯以博物馆为目的的保存过去时光的努力,扩展为保存城市与过去的联系,适应城市的规划发展,调适变化的力量。“保护是作为历史产物和未来改造者对当代的一种理解。”
2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
基于上述的观念界定,目前历史建筑保护应区别于传统意义上文物建筑的保护,必须保留适当的灵活性。文物建筑的保护是文物本体有价值信息的最大限度保存,而历史建筑的保护必须强调在保护前提下持续利用以及对城市历史风貌延续的功用,也就是历史建筑宜采取的方式是保存外貌,改造内部。
历史建筑的保护离不开合理的利用模式,尤其是位处城市中心区的适当提高公共性的转变不可避免。由于大量的历史建筑位于老城区当中,伴随城市的持续发展,城市的原有功能形态也在不断的转变,城市中心区逐步由传统城市的居住功能向商业、金融业、服务业转变,因而在尽可能在延续历史建筑历史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其公共性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3历史建筑的分类、修缮模式及修缮程序
由于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较广,因此其保护方式及修缮难度加大,急需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对其进行分类保护,并明确其修缮方法及修缮程序。
3.1国内城市的历史建筑分类情况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将历史建筑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等级,并在保护利用的要求上进行差别化得管理。上海则根据重要程度将优秀历史建筑分为三级,并在进行荷载复核的时候制定相应的标准,对级别较低的建筑修缮时的荷载复核适当降低标准。分级的作用是为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适当的灵活性,在对价值较高和历史意义重要的建筑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而对于一般性的历史建筑,使其在保护操作的流程相对简化,对外观和内部结构、平面形式的保护改造存在更多的自主性。
3.2常州历史建筑的分类及修缮模式
根据常州实际情况,将建筑物类历史建筑保护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以及完好程度,评估分为三个类别,借鉴了非文物建筑的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加权量化的方式确定等级(表1)。
结构体系、装饰装修上进行工程手段强度的区分。对应的修缮工程分为保养维护、修复改善、整治改造三类(表2)。
3.3常州历史建筑的修缮程序
在程序上,主要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确常州地区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实施的具体的操作流程规范及要求。具体通过明确在设计、报批、施工、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要求,同时建议设计资质要求为满足民用建筑修缮设计资质要求,其中除工业遗产外,尚需相关文物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单位需满足民用建筑施工资质要求,其中除工业遗产外,尚需相关文物施工乙级资质;加固类工程需要特种专业工程施工资质。并且根据前述价值分类和功能类型对历史建筑保护程序中涉及的测绘、检测鉴定、图纸要求和专家指导提供建议。
4常州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通过多学科的参与,针对常州地区特点,汇集梳理国内相关规范,制定具体的保护修缮要求,作为管理的参考和设计、施工的依据。包括:
4.1历史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的保护修缮要求
包括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区的要求,街巷、河道及附属构筑物保护,园林景观及古树名木保护,传统庭院的主要形式及保护,增设照明、广告设施的要求和构筑物保护的环境要素要求。
4.2房屋屋面、墙体、楼地面、地基基础的修缮要求
包含常州地区屋面、墙体、楼地面的通常做法和对应的保护修缮程序及技术要求。
4.3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要求
包括常州历史建筑的通常结构类型,木结构、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具体检测、保护设计和修缮标准。
4.4装饰装修的修缮要求
根据装饰装修材料的不同和传统工艺,针对典型的病害情况提出通常的修缮措施与方法。
4.5功能设施改造要求
针对历史建筑周边道路、地面铺装、管线敷设提出规划和改造原则,针对居住类型的历史建筑提出功能设施改造要求,针对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出历史建筑中的注意事项,鼓励新能源及新材料的运用。
4.6抗震 、消防改造要求
建议历史建筑进行抗震、消防改造,建议使用针对历史建筑特殊的抗震和消防手段。
4.7常州传统民居建筑特征图则
为了避免设计、施工中由于缺乏对常州地区的了解,导致在修缮过程中的建设性破坏,根据常州地区传统民居建筑的风貌和工艺特征,从平面组织,结构体系,造型与立面,屋面、墙垣、楼地面,装饰装修等五方面总结整理为常州地区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图则,作为对历史建筑使用和日常维护建立相关的知识体系。
5历史建筑的保护策略
5.1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历史建筑的利用从本质上包含保存的意义,因此,谈及历史建筑的利用离不开保护,保护是利用的前提。保护的目标是让历史建筑具有持续的生命力,让历史建筑所具有的场所精神在其功能再生的过程中得到延续。开发权的转移和产业升级发展是重要的手段,将重要历史建筑基地上没有使用的开发权转移到其他基地上的做法,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因为通过这样的转移,可以使历史建筑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受到影响,同时从经济上也解决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困境。
5.2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
与之配套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历史建筑往往存在产权复杂和多业主使用的状况,为延续历史功能、改善历史建筑的保存与使用状况,降低人口密度是适宜的做法。①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购买、租用历史建筑;②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修缮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③ 对外迁住户给予资金补偿或住房面积返还等优惠政策。结合历史建筑的等级划分,对部分保留居住功能的历史建筑允许进行空间的重新划分和必要功能设施的改造,以满足持续居住使用的基本要求。住户可以选择自愿外迁或结合保护规划与修缮设计进行政府主导的外迁工作,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货币安置、回迁安置等。
5.3历史建筑修缮资金筹措和产权转让
同时必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公有建筑转让、出租或通过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鼓励民间和社会团体以捐赠、购买和租用的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鼓励以基金会的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补贴奖励。历史建筑保护整治工程,包括搬迁安置、方案设计、整治修缮等,根据历史建筑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及保护整治的程度不同分别在保护资金中列支,从而引导、鼓励民间对历史建筑的自发性保护。
需要建立合理的历史建筑的产权转让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和我国的土地政策,历史建筑往往具有错综复杂的权属关系,往往成为制约历史建筑保护的核心问题。经腾空搬迁修缮的历史建筑,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采用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让受让人可以依法办理产权或租赁登记;而单位所有或个人私有的历史建筑,产权人在转让、出租后,应当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5.4常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模式
基于上述原则,课题组建议常州第一批历史建筑利用的功能设置主要有:维持原有功能、博物馆和展览馆、创意产业园区、公共会所、文化娱乐、行政机构的办公地、旅馆和其他商业开发、参观旅游对象、公共开放空间及城市小品等几种模式。
5.4.1维持原有功能
继续它原有的用途和功能,这是使用历史建筑的第一种方式,也是最好的方式。
5.4.2博物馆和展览馆
适用于整体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教育、审美价值的历史建筑,在体量等符合利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开发为历史博物馆和或展览馆等公益性用途。如老礼和堂等。
5.4.3创意产业园区、公共会所、文化娱乐、行政机构的办公地、旅馆和其他商业开发
适用于整体保护或局部保护的历史建筑,要求建筑风貌独特、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可发展办公、休闲、餐饮、会展交流、活动中心等文化商业活动。如暂园遗址、洋行旧址、民宅(玉佩弄5号)、吕宅(正素巷3、5、7号)、民宅(鹤园弄22号)等。
5.4.4参观旅游对象、公共开放空间
适用于具有休闲、旅游开发价值的局部保护或整体保护的聚集在一起的历史建筑,可结合古运河常州段的保护申遗形成常州传统特色地段,结合古运河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形成城市公共开发空间。主要指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和青果巷西段等在内的历史建筑,包括华宅、段宅、姚宅、何宅、陈宅、曾宅、潘宅、吕宅、刘仙师庙等。
5.4.5城市小品、旅游景点
适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历史构筑物,可结合其独特性和艺术性成为城市小品和旅游景点。如钱名山墓、山海镇石、古井、袈裟塔、太平兴国讲寺重修之碑、重修忠义祠记(乾隆26年)、重修常州府忠义祠碑记(道光18年)、进士坊残件、会元坊残件、塑像、烈帝码头遗址及古纤道等。
6结语
城市历史建筑是城市的宝贵财富,是城市的战略性资源,明确历史建筑的概念、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明确历史建筑的分类及修缮要求、合理长效地保护利用历史建筑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建设和谐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在这篇对2004年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解读中,历史建筑就被定义为传承文化内涵的近现代建筑。傅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一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法规,城乡规划,2004.4,P30。
参考文献:
[1]Raymond Rocher,童乔慧.欧洲建筑与城市遗产概念及其发展(一)――欧洲历史性建筑遗产[J].李百浩,译.华中建筑,2001(2):95.
[2]Raymond Rocher,童乔慧. 欧洲建筑与城市遗产概念及其发展(二)――欧洲历史性建筑遗产(续)[J].李百浩,
译.华中建筑,2002(2):34.
篇2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四条在城市建设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尚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定及撤销,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定;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注重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空间格局,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三)街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街区内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先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逐步降低人口密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原住居民的生活风貌。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公有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修缮;属私人所有的,由所有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行修缮,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确需对居民进行搬迁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居民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居民可选择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回迁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选择回迁安置的,回迁后房屋面积增加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所有人、使用人不愿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搬迁。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根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按以下分类进行保护: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第三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图则的规定,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所有人、使用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由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缮或者整修。
对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该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的设计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需要,在征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作出调整其使用性质的决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义务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的构件。
第三十四条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依法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或者设置空调、遮雨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除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外,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该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其原有的历史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搬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搬迁整修后的历史建筑,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作为参观游览场所或经营活动场所。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摘除或破坏历史建筑标志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外观,或设置的外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篇3
历史建筑是文化,是记忆,是生活,保护历史建筑是使命,是职责,是文化传承所需,是大众心灵所托。保护历史建筑是社会和民众共识,拆除历史建筑是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现实,保护与毁掉历史建筑是现实的矛盾,此矛盾的症结点是,历史建筑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要有价值,有经济价值,要超越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等,不要成为经济发展所累。激发或创造历史建筑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的活化保护是解决保护与毁掉历史建筑矛盾之思路之途径,对历史建筑的活化保护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是善用,是对历史建筑“保而不用”“保而僵用”旧思路的“扬弃”,是在国内文物界、政府逐步形成的新共识。“活化”保护历史建筑取得“善用”成效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制度构建。
一、构建政府主导的历史建筑活化保护制度
历史建筑的历史性、文化性、生活印记决定政府是历史建筑保护的最重要主体,是历史建筑保护的主导者。建立政府主导历史建筑活化保护制度是理所应当,势在必然。
政府主导的历史建筑活化保护制度是确定政府在历史建筑活化保护中的主导地位、主导权能等。主导地位指政府是历史建筑活化保护中引导、规范、助力。主导权能是引导的权能、规范的权能、助力的权能。引导权能是政府制定历史建筑活化保护规划,政府制定历史建筑活化保护方案,进行招标;政府提出历史建筑改造项目,审核批准投标者提出的项目活化保护规划,活化保护方案。建筑物、建筑街区改造使用的方向要有利于历史建筑价值的保有,建筑蕴含的历史风貌、历史风情的保有;改造的建筑物要具有经济使用性、文化使用性、社会使用性等功能,为民众所观赏、所体验、所生活,所生产,所经营、所教益,在服务社会、服务民众中获得尊重、保护。良好的活化保护会产生经济收益,此收益不能由投资者、改造者独享,应当让建筑物所在地的社区分享一些利益,应当让建筑物所有者分享一些利益,使建筑物相关者都收益,减少利益纷争造成的建筑物损害,政府要对建筑物相关者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规范是划定建筑物改造的可为与不可为,可为的范围,对建筑物改造的程度、开发者经济利益获取程度、改造中的保护措施、改造后的利用性保护。防止开发商、经营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对建筑的历史价值、建筑价值、文化价值、风情风貌价值的破坏。助力是资金助力,是协调。政府要设立活化保护基金,投入改造资金,启动改造工程,助力开发者进行改造;或者给开发者便利的融资条件,有资金接续。市县级政府要积极主动与建筑物所在地政府部门协调,为项目建设、经营提供条件,政府与建筑物区域居民协调沟通,使建筑物内居民同意改造,改善环境,为开发者的活化保护提供条件。
二、构建政府与民间合作制度
历史建筑是当地社会发展的记忆,是当地居民的记忆,是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是当地环境的组成部分。历史建筑的活化保护,对历史建筑的改造会影响他们的记忆、情感、环境,会影响当地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承担主导作用的政府应当放下身价,充分尊重当地组织、团体、居民对历史建筑的情感,对历史建筑承载文脉、生活的熟知,对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人翁地位,理应成为历史建筑活化保护的主体地位,与当地组织、社团、居民等历史建筑保护的民间力量合作,建立政府与民间合作制度。政府与民间合作制度的内容是政府组织成立的区域历史建筑改造委员会、改造方案审核委员会等组织要有当地组织、当地历史建筑保护社团、当地居民代表参加,给民间力量一定的职位,让他们参与领导决策,听取和采纳他们的科学合理意见;公开历史建筑改造方案、招标方案、投标者情况,改造后的利益分享,使当地社区、当地居民清楚历史建筑的保存、保护、利用,是当地居民能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益,成为局中人,增强他们对建筑活化保护的积极性和助力,增强建筑活化保护对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正确性,防止政府政绩观和开发者贪欲所致的破坏性开发改造,减少上级政府与当地政府、当地社区、当地居民、历史建筑所有者、实际使用者、管理者在建筑活化保护中的矛盾。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意见互传、沟通、汇集、采纳的便捷渠道与机制;建立上级政府与当地政府互动、官民互动机制,建立历史建筑改造纠错机制,梳理历史建筑活化保护实践中的民众意见、机制,对保障和促进历史建筑活化保护的重要观点、规定、做法、机制可以作为立法内容,形成辽宁省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内容,增加辽宁省历史建筑保护的法治化,形成政府与民间合作、上下互动互助、官民商互动互助的法规制度与现实有效制度,促进历史建筑活化保护的持续、顺畅发展,遂民所愿,文化传承。
三、构建历史建筑普查制度、定级制度
保护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进行活化保护,活化保护的优先次序、活化保护的轻重缓急次序,首先需要了解历史建筑的位置、类型、数量、年代、价值等历史真实与现状存在等信息资料,需要进行历史建筑普查与定级,需要建立历史建筑普查制度、历史建筑定级制度。
历史建筑普查制度可从普查范围、普查者、普查的组织协调、普查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普查的范围是各个省内的历史建筑,是留存于各省内城镇、乡村的历史建筑;普查者应当是历史研究者和爱好者,建筑研究者和爱好者,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是大学、专业的文化调查机构、资源调查机构;普查的组织者是省文化厅,辅助协调者是建设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普查条件保障是经费、普查团队到历史建筑所在的地方人员的允许与支持,提供相关资料与知情人的访谈等。普查可以是辽宁省文化厅委托大学等研究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伍,也可以是以招标专业调查机构进行。
历史建筑定级制度可以是认同各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将已经确定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认同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对没有确定等级的历史建筑,对没有达到文物保护单位所要求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我们可以在尊重文物保护单位评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标准是,在考虑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时,可以不拘泥于此三价值标准,可以历史建筑的历史生活价值、历史生活环境、氛围、情境、乡土味、城镇印记、建筑物自身的使用价值、旅游价值、文化价值方面进行历史建筑的等级评定,形成新评定标准的历史建筑评定制度,建立辽宁省历史建筑普查与保护名录,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为历史建筑的活化保护提供更切实有效的次序和方案。
四、构建历史建筑活化保护队伍制度
历史建筑活化保护不是一般的建筑物保护,不是一般建筑物的修缮、改造,是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是对历史文化的修缮、改造,是需要懂文化爱文化、懂历史爱历史的设计者、建设者,需要构建历史建筑活化保护队伍,需要辽宁省构建历史建筑活化保护队伍制度。
历史建筑活化保护队伍制度是发现、培养、支持有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保护情怀的志愿者、研究者,激励性使用有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保护情怀的企业家。
历史文化和历史建筑研究者是指当地乡土文化研究者、乡土生活研究者、地方建筑研究者、当地老工匠、老艺人等。历史文化和历史建筑志愿者是历史文化与历史建筑研究爱好者,历史文化传播志愿者、历史建筑保护志愿者。志愿者由于个人爱好、个人兴趣激起的历史研究、文化研究和服务热情,没有非文化的功利追求或者非文化功利小,有忠实于历史原真性的很高真诚度、热情,是历史建筑研究和保护的重要力量,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发挥历史建筑文化研究和保护志愿者的作用,积极支持和帮助历史建筑保护志愿者开展保护研究和活动,支持和帮助历史建筑保护志愿者组成历史建筑保护研究和行动自愿组织,建立和扩大历史建筑研究和保护志愿者队伍,增加历史建筑研究和保护力量,增加辽宁历史建筑活化保护发展力。
有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保护情怀的企业家是辽宁历史建筑活化保护投资的主力,这些企业家是敬畏历史、敬重文化的企业家,是保护性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历史建筑的企业家,是能够兼顾历史文化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企业家,是能够遵从历史文化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次序,不唯利是图的企业家。辽宁历史建筑活化保护开发应当选择这样的企业家,摒弃非此性情的企业家,以防范蛮横企业家对历史建筑的毁坏。以文化旅游开发为名,行破坏文化之实的桩桩痛悔事例,明证和警示我们要重视和培养文化企业家,摒弃蛮横企业家。
篇4
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然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活动在不断创造新的城市形象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具有珍贵价值的历史建筑的破坏和传统风貌的丧失。对于正在进入城市化快车道的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经过不断的完善,我国历史建筑已经形成了以核定制度、保护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保护资金制度、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为主的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在现时运作中仍存在缺陷,需要我们从组织结构,法律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1 明确“历史建筑”概念,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历史建筑的法律保护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与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密切相关的两部国家法律。
但是名人故居被拆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如何界定“历史建筑”这个问题的关注。看似明确的概念,实则含混不清,这也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带来困扰。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保护和监管过程中,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这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要消除这一障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暂未修订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诠释说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地方性法规,促使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明晰化。
2 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历史文物保护的组织机构总体上由中央—省—地方三个级别构成,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不够明确,例如一个重点保护文物,它涉及到的影响单位可能包括国家文物局、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省政府、地方政府,甚至项目开发商。而这三类单位有着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实际保护工作中,由于三类单位目标迥异且责权分工模糊,可能导致项目所涉及的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可参照美国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可分为直属的三个级别,它们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主干全权负责全国历史建筑的保护项目。通过规划阶段的三方听证会以及结束后的复核制度来保证各单位主体目标统一明确。
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物事业社会化、公益化的特点,决定了文物保护由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特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文物事业经费的筹集和投入渠道,文物部门要通过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增加事业收入;各级政府要通过制订和完善政策,鼓励社会、个人捐赠和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
组织的完善还在于人才的培养。虽然目前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队伍正在不断加强,但是仍和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和规定的任务有较大差距, 存在着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 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水平偏低等现象。而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有要求,也需要他们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因此培养具有建筑遗产保护理念、又具有保护工程实践的专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也显得尤为重要。
3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参与
在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社会参与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以英国为例,在英国,公众参与是全部规划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并有公众参与规划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他们积极引导、帮助社区居民关心社区建设,学习有关社区建设的知
识与技术,在规划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在”自下而上”的体系中工作。在保护规划工作中也不例外,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居民的保护意识,沟通思想,帮助政府决策,且使得保护工作超过了重点保护范围,延伸到每一幢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每一片有历史价值的城市空间中,遍及全国。
实践证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从来不能被束之高阁,在文物保护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与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都是必要的。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为例,历史文化街区往往是大量历史建筑的集聚地,然而也是当地居民的生活住所,更是是社会公众的文化教育基地,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使公众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拥有发言权,通过公众的保护要求和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约束,最终达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共识,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最大保护。
4 结语
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中国历史建筑特殊的木结构使得照搬西方国家保护经验变得不切实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其关键还是要与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国情结合。但无论修复更新方式如何,都要遵循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理念和目的;要从保护城市历史文脉的角度、保护历史建筑的角度,以及满足当代人生活对建筑需求的角度作多方面考虑,把新的生命力注入这些旧建筑和旧街区,重现历史,传承文化,焕发新生。同时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面临的基本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包括文化环境利益与居民群体利益的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曹昌智.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J].城市发展研究,2012,19(8):36-40.
[2]龙灏.美国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重庆大学建筑城轨学院,2011.
篇5
历史建筑遗产与地域性文化特色
爱默生曾经说过:“城市依靠记忆而存在”,而城市中的历史建筑恰恰是一座城市的记忆所在。历史建筑遗产代表着这个区域的经历,或许是它的辉煌、荣耀,或许是它的落败。历史建筑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不可替代的、不可还原的文化遗产,具有艺术、文化研究价值,更重要的是历史价值。
历史建筑遗产概念。广义上讲,历史建筑内涵过于宽泛,它泛指历史上存留下来的所有建筑及其历史环境。人们提起“历史建筑”,接下来的一个词语必定是“保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历史建筑都需要人们不假思索的进行保护,而人们也不可能花费巨大的成本把所有的历史建筑都保护好。历史建筑遗产只包括有形的不可移动的代表一方特色具有社会文化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即古代不动产部分。历史建筑遗产是地域发展的一种历史资源,其内涵的文化底蕴不仅是地域旅游业发展的依托,更是一种内在风貌的展现。
历史建筑与地域性文化特色密不可分。建筑是人们进行日常生产、生活的场所,是人类通过自身的智慧利用自然资源,并结合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建造的满足人类活动的人工环境。各个地方的风俗、自然环境与风水不同,建筑也各具特色。古代的建筑条件囿于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与自然环境,加之各个地方之间的交通不便,建筑经验交流较少,因此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建筑群体。随着历史的发展,各地之间交流的增强,建筑的地域文化特色也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变化,不仅吸收前人的智慧,更借鉴了其他地方的经验,扩展了当地建筑特色内涵。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历史建筑保护的收益抵消不了成本。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需要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进行评估与衡量,对历史建筑进行改造是为了在保护的基础上能获得部分收益来抵消成本。历史建筑保护的成本巨大,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迫切,使得历史建筑的机会成本在不断的增加,而历史建筑获得的收益仅有直接收益部分,因此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法律不健全。我国将历史建筑遗产纳入保护规划始于20世纪20年代,起步相对较晚,1985年中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历史建筑遗产方面与国际进行接轨。2006年国务院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通过卫星云图对遗产进行监视。就目前而言,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文物法》、《文物法实施条例》及《中国文物古迹保护规范》等,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等的保护法规尚未出台,文物博物馆的执业资格制度尚未完善,而因为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行政规章多数规避责任,在遗产管理上不能真正落实监督权。此外,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面临着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如《文物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危害省级、市县级文化保护单位安全或历史风貌的,由核定公布的地方政府调查处理;危害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开发商对历史建筑的拆迁行为多为当地政府授权或默认而行,而调查处理权又回归当地政府,这样的条款其实是苍白无力的。
公众保护意识不强。公众对历史建筑的认识度不够,认为历史建筑遗产妨碍城市开发与土地利用,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有的居民认为历史建筑遗产仅仅是国家颁布的那些,而其他的不需要进行保护;有的居民认为眼前的利益比长久的成本付出要来得实惠;有的居民认为保护历史建筑是相关责任单位的事情,与个人无关。总体而言,我国民众心中对历史建筑遗产的认识度不够,从而导致违规拆除的事情屡屡发生。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案例分析
位于河北省西北部的具有“河北省古建筑博物馆”之称的蔚县,有东亚人类起源地泥河湾遗址(至今约200万年)、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春秋时期的代国遗址、赵长城遗址、蔚州古城等历史遗迹。其中蔚县的暖泉镇被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南留庄镇的南留庄村,以及宋家庄镇的上苏庄村被列为河北省历史文化名村。
蔚县对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措施值得借鉴:一是修缮传统建筑。在响应全省“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文物遗产保护的号召,蔚县对传统建筑进行修缮,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与环境整治。对于传统建筑修缮主要采用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在保证建筑原貌性的基础上,采用与古建筑尽量保持一致的传统材料与工艺修复损坏部位。二是发展文化旅游业。蔚县充分利用古建筑遗产发展当地的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在河北省关于文物保护与利用原则的指导下,对真武庙、灵岩寺等进行修缮,把保护古建筑与古城开发结合起来,积极发展旅游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三是增加融资渠道。如前所述,历史建筑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需要政府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包括政府财政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支持,鼓励历史建筑遗产附近的有关企业捐助,尝试通过政府补贴、贴息贷款、奖励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等。此外,还应对历史建筑进行有效的利用,在保护其环境完整性的基础上开发旅游资源,增加收益。四是明确保护范围。由于蔚县的古建筑较多,文化艺术价值较高,需要参照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进行核查,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存的历史建筑遗产。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对策建议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原则。一是原真性。原真性是国际上公认的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即对历史建筑遗产原封不动的保存,《世界文化遗产公约》中强调历史建筑原真性的重要性,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重建,因为重建建筑不具有历史建筑长时间使用的痕迹,失去了真实性。对历史建筑遗产进行保存,要保存其原有的真实的历史信息,在进行适当的维修时不能破坏其历史信息,要使历史建筑遗产“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二是风貌完整性。《威尼斯》认为历史古迹的内涵不仅仅指单个的历史建筑,而应包括能从该历史建筑遗产中体现出的一种独特的文明,强调历史建筑整体性特征。历史建筑是与一定的文化及自然环境一同存在的,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历史建筑本身,更要保护历史建筑周围的环境,对于特定的街区、地段、景区及景点都要进行保护,只有保护了历史建筑的整体环境,才能保持历史建筑的格局特征,才能真正体现历史建筑的魅力。三是可读性。历史建筑是人类活动痕迹的残留,保存着人类活动的真实场景,是历史的印痕。通过造访历史建筑遗产,我们可以直接读出历史建筑的“历史年龄”,并在这一场景中读出它包含的历史事件。可读性原则要求在保护与利用历史建筑遗产时应尊重历史建筑所包含的历史,不能按照现代的理念去肆意改造它,更不应抹杀它的存在而进行大量的拆迁或重建。四是可持续性。文化是一种可以传承的精神,保护历史建筑遗产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文物遗产,更是对历史文化的一种传承。
篇6
2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
1)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明确主城区的紫线控制范围。从历史和现代情况分析,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主要分布于主城区;从规划管理的角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主城区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规划层次;从城市建设的趋势分析,主城区范围是建设量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保护与发展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故紫线规划控制范围为太原市主城区范围内已公布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主城区范围以外的部分将来作为二期陆续进行编制。
2)通过现状调研和分析,从历史遗存的集中度、风貌的整体性以及规模的完整性方面进行了初步评价,结合与其他城市历史街区的对比,认为应将文庙历史文化风貌区、钟楼街传统商业街和坝陵桥街区作为三个历史街区。
文物建筑属于历史建筑的范畴,历史建筑还包括一些非文物的古建筑和优秀的近现代建筑。优秀近现代历史建筑的界定一般是指从l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对它的评价标准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a.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b.反映太原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c.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d.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e.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这样主城区范围内划定73处历史建筑。
3)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历史街区紫线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指历史街区中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应最大限度、尽可能地包含历史街区中保存着历史信息的遗存及载有真实历史信息的传统建、构筑物。建设控制区:指为确保历史街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控制的地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历史街区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将历史建筑紫线保护范围分为绝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绝对保护区指历史建筑本身,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通道。划定的73处历史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围合院落式建筑,一类是相对独立的建筑。前者多为文物单位,以传统建筑为主,采取建筑围合庭院的布局,此类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必然包括建筑本体和院落空间。后者多为近现代建筑,采取现代建筑的设计理论,以独立式建筑为主,其绝对保护区应包括建筑本体和相对围合的空间(如工人文化宫),以及必要的通道和空间(如原市政府办公楼)。在划定绝对保护区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许多历史建筑l临城市规划道路,有些城市道路红线与历史建筑本体有冲突,考虑到历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建议局部调整红线或调整规划道路断面设计,缩窄人行道。
2)个别历史建设与规划道路红线存在严重矛盾。如校场巷工程师楼、川至医院、博爱医院等。规划综合考虑规划道路的层次及调整的可能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采取了调整规划道路或历史建筑整体迁移保护的方式解决。
3)对于其他矛盾,如历史建筑保护与危旧房改造等问题,依据紫线优先,抢救第一的原则,严格划定绝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只重视历史建筑本体保护,而忽略周围环境,整体风貌协调的问题,主要考虑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控制一定范围内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协调,保证历史建筑景观不受破坏而划定的区域。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索:
1)原则上要考虑历史建筑的观赏视线要求,避免新建建筑对历史建筑的视觉干扰,尽量保护历史建筑的原有环境格局和风貌。具体划定时,要结合现状地形地物,提高可操作性,为严格规划管理创造条件。2)由于历史建筑尤其是文物建筑周边大多是危旧平房区,综合考虑历史建筑保护与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在一些具体地段,将风貌协调区划分为A,B两区,并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A类地带:是为保护历史建筑环境景观而设置的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小品建设及修筑消防通道,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对现有违章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数。B类地带: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历史建筑高度。地带内邻近历史建筑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历史建筑的道路、视觉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新晨
3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
1)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将来制定《太原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提供技术依据,加强了对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在城市的历史与现实之间画条紫线,划定了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要求、丰富了保护内容、完善了保护体系,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城市传统文脉,构建太原城市特色提供了合理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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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缺少财政支持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阮仪三曾经说过:“历史遗产作为国家公益性的社会资源,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鼓励企业资助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财政支持方面无疑是混乱的。在这个方面,国外有大量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法国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中有15%是用来保护遗产的;意大利每年拿出大约20亿欧元用于文物保护,还在法律中规定,将彩票收入的8‰作为文物保护资金,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1.3保护路径存在误区
目前我国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主要做法是确定保护级别,划定保护范围,限制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体量以及建筑风格。这种保护方式是静态的、消极的,它只片面的强调了保护而忽视了其他因素的存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使得保护变成一句空话。另外有些城市在旧城改建的过程中无视历史建筑的价值,遗憾的将其拆除。这两种极端做法无疑对历史建筑是致命性的破坏。
2国外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方面的成功经验
2.1日本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经验
1970年以来,日本逐渐加强了对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时至今日,日本对古建筑的保护已自成体系,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2.1.1历史建筑的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居住生活模式不断变化。历史建筑的原有格局很难适应现代城市的需要。面对这个问题,日本提出了“动态保存”的概念,即历史建筑适应当代功能要求的同时又不失去其原有时代的风貌特色,改建时采取保存外壳更新内部的方式。在原有墙体的内部重新筑一道承重墙体,将两墙用螺栓与树脂相连,下部做连续的桩基,从而对内部空间进行灵活布置。目前国内也有旧建新用的不少实例,但在具体做法上缺乏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细节措施,导致不少历史建筑在后期使用时受到或多或少的破坏。
2.1.2对历史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的保护
日本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有其独特的方式,以“假古董”伊势神宫为例。伊势神宫(NaignShrine)是日本宗教建筑中最古老的类型,它是崇拜与祭祀神道教中各种神灵的社屋(见图1)。神道教与日本人民生活联系非常密切,自7世纪起神社实行“造替”制从持统天皇(686年~697年)至今1200年期间已重新修建了60次。为了保证伊势神宫的原汁原味,每次“造替”都使用相同的材料,并且用地后面保护了大片的桧柏林。与此同时,还培养了一批继承古代建筑技术的工匠,使得这种古老的建筑文化得以世代相传。站到我们的角度来看,日本的“造替”制度无疑与我们所倡导的历史建筑保护要遵守的“原真性”原则相悖,每次重建的神宫都是“假古董”。但是,在日本人眼中,他们所保护的并不是历史建筑本身,而是要保护古代的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在这点上,日本人是智慧的,在历史建筑保护上他们参透了“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我国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在建筑上也有着独特的文化底蕴,但是很多优秀的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已经失传。虽然我们在尽全力保护历史建筑,但是由于岁月的磨砺、自然的侵蚀以及人类的破坏,历史建筑最终逃不过消亡的宿命。对历史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的保护是对历史建筑最根本的保护,日本这种保护历史建筑的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1.3历史建筑的模型再现
为使后代能够全面的了解明治时代的社会和文化,日本人将明治时代有代表性的建筑物,集中移建在名古屋郊外一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取名为“明治村”,见图2。在明治村中,日本人将西方文化巧妙的与本地风俗相结合,几乎所有的西洋式建筑都有“和式”居室,大多数西式建筑的屋顶,也都是日本的“合掌”型结构。在这里,人们看到了已经消逝了百年的社会,了解了过去日本怎样进行维新,清楚的看到了日本清晰的发展道路,这是很值得学习的案例。我国有很多毁掉的古建筑,在有条件时,适当的复原,重现历史,未尝不可。
2.2美国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经验
过去几百年,美国不但在经济、科技方面有长足发展,同时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方面也已形成独自体系,美国成熟的保护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2.2.1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协作
在美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的过程中,美国政府起着控制的基础作用,政府通过立法、财政等一系列手段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与此同时,美国各地方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历史保护组织比如保护联盟、历史协会、社区组织等,这是美国历史保护的一大特色。这些组织在地方历史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2.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方面,美国设置了四个层次的机构,内政部是第一级主要负责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第二级的国家公园局负责政府决策的和文物登录最终审核;第三级的周立历史保护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及相关地方准则并为具体实施提供技术支持;第四级是实施保护的人员,他们切实的将历史建筑保护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除此之外,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筑保护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内容涉及文物定义以及类别的划分、文物保护机构及民众在保护行为中的责任和义务、对文物保护的经济支持等方面,使美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更加规范。
2.2.3参与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基金会
很多历史社区都有基金会,其内建有专项的保护基金和循环基金,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提供资助。这些基金会的基金有的来自个人,有的来自地方企业,还有的来自其他基金会或者政府组织。社区基金会关注于整个社区的福利,包括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在很多历史社区中,社区基金会已经成为历史建筑保护和再利用的主要经济来源。
3我国历史建筑再利用的发展方向
3.1历史建筑的创造性再利用
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利用丰富的建筑资源,以更好的为当代或未来社会提供多样。建筑再利用是建立人与建设之间的一种相融并存的可行性,它不仅维系历史意向的连续性,而且将城市遗产再次融入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日常经济、文化生活中,提供服务,体现价值。
3.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济大学常青教授认为:建筑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对考古学修复原理的简单运用,而且应该是一种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策略和方法的保护性设计。历史建筑不同,所处环境、使用状况及建筑本体也会不同,也理应有不同的保护利用策略。目前,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方面只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分级和保护技术措施的分类,缺少对各种策略适应关系的论证。须在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考虑历史建筑的原真性信息的保护,制定保护技术。
3.3加强公众参与
我国历史建筑的数目很大,单纯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提高公众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过程中的参与度,这样便将位于民间数量庞大的历史建筑融入了人民群众中,而通过对历史建筑提供经济刺激———即作为历史建筑的所有者,如果愿意对其所有文物进行修缮重建等项目,可以通过申请审核体系获得一定的基金或者税收抵免优惠,从而为普通民众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打下物质基础。与此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对公众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知识的传授与指导,从而为普通民众参与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打下技术基础。
3.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我国历史建筑建造时间、结构、材料构造与工艺做法千差万别。多数情况,都是由普通的修缮公司和没有专门培训的工匠承担这类建筑的修复任务。结果,修复变为了破坏,历史建筑雪上加霜。有的城市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特意引进国外先进力量来参与这项工作。但是国外的修复技术和操作经验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具体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借鉴美、日两国的做法,在高等院校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及其相关的专业,培养一批精通历史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的专业人才,为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提供根本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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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1.冰冻式静态保护单一的硬性规定保护范围、限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强调有形的物质实体环境,却忽略了无形的资源保护,只考虑了保护对象物质的现状存在,无视保护对象的未来发展,导致了保护对象脱离城市发展节拍,越来越无法融入社会。到最后,只能以孤岛的静态形式矗立在城市的重要位置。2.历史建筑保护的单一性在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片面单一地保护传统建筑遗产,忽略了近代建筑和城市肌理。造成的后果就是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的割裂,城市风貌景观特征的不连续,城市缺少片区整体环境的保护观念。3.建设性破坏在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地方官员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大量建设“仿古一条街”“假古董”等工程,后期导致历史文化氛围破坏。不仅经济效益没有达到,反而破坏了原有文化环境。4.仿建与重建也有为了商业旅游发展,许多城市在没有历史建筑的情况下,大肆重建、仿建。有的重建中国古建筑,还有的仿建国外建筑,造成了极大的文化破坏和城市环境破坏。这样的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可以说是本末倒置。
二、国外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理论研究
1.国外历史建筑新型保护方法及案例在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对发现的珍贵历史建筑采用冰冻式保护。但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上,西方强调了历史建筑保护中的延续性与持续发展,这也体现了动态的观点。西方国家在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及1979年的澳大利亚的《巴拉》中都明确提出了“改造性再利用”及保持历史街区的延续性。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方,“持续规划”“滚动开发”“控制性规划”等带有鲜明的动态性的规划思想被规划界普遍接受。在旧城保护中,则广泛提倡“循序渐进式”的改造方法。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城市景观受到了严重冲击,大量历史建筑被拆毁重建,城市历史建筑生存堪忧。在参照欧美先进文化保护制度后,日本亦开始推行本国登录制度。将遗产同日常生活贴近,复苏城市历史环境,传统建筑群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地区,划定保护区。该登录制度对于建设高品位城市、宁静美好家园有着极大的意义。法国历史建筑受国家保护,不允许被拆除,主要再利用方式为改建和加建。对于列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活动主要以修缮为主,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建筑原貌。同时,除了教堂、城堡、城墙等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仍然沿用其原始用途以外,其他建筑在维护建筑原貌的基础上,常被赋予新的使用功能,而不仅仅是需要一个外观。如奥赛美术馆,前身为奥赛火车站和旅馆建于1890—1900年,位于巴黎市中心的塞纳河边。火车站有着完整的金属结构,其装饰繁琐复杂,文化艺术价值都极高,成为了当时“现代建筑”的代表之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建筑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1987年,法国博物馆中心提出了“将原来的巴黎奥赛火车站重新规划、组织和功能重组,将其改造成一个展示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前半叶艺术作品的美术馆。”建筑的原始结构得以完整保留,其改建是对空间的重新划分。历史建筑内部空间改建,使原来的建筑实体具有新的功能,适应了新的城市要求,从而使建筑重获生命力。该历史建筑改造完成后,受到了巴黎人民的广泛喜爱,成为了又一道巴黎之景。可以看出,西方历史建筑保护已经由简单的冰冻式保护转向历史建筑的更新与发展,让历史建筑重新融合现代城市生活。奥赛美术馆就是通过动态保护模式,让历史建筑重新再一次成为了城市地标、窗口。2.保护与再利用关系在总结我国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研究西方历史建筑动态保护方法研究中可以发现,如果历史建筑在保护好必要的文物遗址前提下,可以重新融入社会,建筑自身可以符合现代社会功能并带来经济效益,那么历史建筑可以很好地再利用和发展,同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会反哺历史建筑保护。这样的历史建筑会重新具备生命力,从而形成动态的良性循环。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相结合,是一种动态的保护方法。由建筑文化历史出发,分析解决目前现状问题,增加未来建筑的生命力来达到动态保护的目的,让历史建筑继续发挥价值,服务社会。
三、基于再利用理念的保护方法
1.功能置换采用这类方法的前提是,旧的生活方式已经不能再次登上历史舞台了,必须对建筑物功能改变,才能使建筑存活下来,用建筑对之前的文化历史作为纪念。这种方法在中国成功的案例有许多,如北京798艺术区、上海新天地等。2.引入部分新元素这种方法适用于老建筑改造,在传统旧的建筑中引入新的建筑元素,可以采用加建等方式形成传统与现代的对比,达到特定的需求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护方法需要对老建筑进行分析,确定哪些是保护部分哪些是改进部分。在进行对比的过程中,需要把控空间的序列和秩序。3.深度挖掘建筑文化价值在一些特定环境下,当建筑所附属的文化价值没有被深度挖掘时,可以从建筑的附属文化入手,对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再利用。适当投入资金,建筑会带来各类价值的收益。通过经济文化收益,又可以反哺历史建筑,让历史建筑再次具有活力。4.整合片区历史氛围当单独的老建筑无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时,可以考虑将周围片区的历史文化价值重新整合归纳,让整个片区文化历史突显,获得强大的辐射力,以达到历史建筑再次复兴的作用。
四、西安历史建筑动态保护案例
1.老钢厂设计创意产业园(功能置换)陕钢厂建于1965年,曾经的老钢厂是全国冶金行业特钢重点生产企业。从建厂到1995年上税3.927亿,但由于各种原因,于2002年10月30日破产。曾经的老钢厂是几代人的记忆,是省市的骄傲。而破产后,原有的生产暂停,工人失业,一片颓废之景。面对这样的情形,西安市政府牵头,企业联合开发,将老厂房改造再生成为“老钢厂设计创意产业园”。改造再生的老钢厂既体现出了城市艺术活力和时尚精神,又实现了产业建筑文化的延续,以及城市更新型建设的示范。可以说,这样的改造是保留了老建筑、留下了城市记忆、复兴了街区活力,为城市带来了丰厚的回报。陕钢厂采用了功能置换的方法,让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大型工业厂区重新复活。2.骡马市步行街(引入部分新元素)西安市传统的购物街——骡马市步行街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的号角吹响,各方的个体户都涌向骡马市前来淘金。整齐有序的活动营业房,排满了街道两侧。同时,这里居民也把自己住的临街房改造后,租给个体户经营。这个市场经营的服装高、中、低档都有,花色品种样样齐全,生意红火,市场活跃。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人们的购物方式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淘”,喜欢购买新奇物品,传统的骡马市步行街已经不能满足新的购物方式。于是在2007年进行了翻新,对地上步行街进行了优化设计,增加了地下购物广场,使地下海淘广场满足了年轻人新的购物方式和心理需求,使得骡马市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带来了丰厚的价值回报。这种在传统步行街下引入新的地下购物广场方式,对应着传统购物方式向新型购物方式的转变。通过引入部分新元素来达到购物方式的转变,让骡马市这个西安第一条步行街又重新引领了购物潮流。3.大唐西市(深入挖掘建筑文化历史)“大唐西市”项目是在西安市政府“皇城复兴计划”的推动下,形成的一个以商业为主线、以丝路风情和文化为特色的综合性商业地产项目。大唐西市最深度挖掘建筑文化历史,建筑结合唐代历史文化、吸取丝绸之路各国风采,形成了一个占地0.3km2的大型综合性地产项目,达到了丰厚的经济文化效益。深入挖掘建筑文化历史,不仅满足了商业效益要求,也实现了历史文化再次复兴,这是一种双赢的选择。4.回民街(整合片区历史氛围)原先的西安回民街只是普通市民购买清真食品的一条商业街,可如今的回民街已经形成了一个片区,有自己独有的商业片区、宗教片区、生活片区等。整个回民片区很好地向社会展示了回民饮食生活文化特点,成为了西安市旅游的名片。回民街就是采用整合片区历史氛围来达到文化历史的突显,形成了强大辐力。
五、结语
西安的优秀老建筑众多,如何让它们重新具备生命力、同时带来丰厚回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这里仅提出四种改造方法,具体应用还是需要政府、社会、市民集体参与的一个过程。希望西安这座古城的未来更加富有活力,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阮仪三.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J].城市规划汇刊,2002(2).
[2]焦怡雪.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团体[J].规划师,2002(5).
[3]吴良镛.中国建筑与城市文化[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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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对全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建筑艺术价值或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相联系,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发展及人文历史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历史建筑参考标准
(一)重要建筑或代表作品。在城市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特色建筑。在建筑类型、形式、技术工艺上具有一定特色和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反映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三)纪念类建筑。主要指与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代表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革命活动旧址、文化名人活动旧址、纪念碑与纪念亭、名人故居、名人墓葬、烈士陵园等。
(四)在我市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宗教建筑、商业老字号等。
四、普查工作安排
年11月5日至2012年1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1月5日至20日,各区(市)县要成立历史建筑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此次历史建筑普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进行全面普查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区(市)县对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开展全面普查,完成普查资料信息的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为汇总阶段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三)汇总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1日,各区(市)县按照《历史建筑调查表》、《历史建筑调查汇总表》要求,对普查资料进行整理、复查、汇总,报送至市房管局(联系人:;电子邮箱:)。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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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具体反映了一个城市在某个时代所特有的文化、特色及历史特征,是人类的共同财富。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对建筑产生了新的要求,许多优秀的历史建筑被无情地拆除。显然,这种消极的改造方式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当采用一种更为积极的保护方式,即结合历史建筑本身的特点对历史建筑做适当的改造和功能置换,挖掘原有建筑的新潜能,使它们能够符合现代生活的要求。比如:年久失修的老住宅被改建成博物馆、美术馆;废弃的厂房被改造成展览馆和艺术中心等。
2.相关概念定义
2.1历史建筑的定义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历史建筑的定义为: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多建造于20世纪初,并且目前仍处于较好的物质结构状态。
2.2再利用的定义
美国著名景园大师劳伦斯最先提出了建筑的“再循环”理论:“再循环不同于保存或修复,再循环是功能的改变,是将其内部组成再重新调整成为人能接受的”。1965年,劳伦斯在美国旧金山市吉拉德里广场的改造中实践了再循环理论,将一个意大利家族的巧克力工厂改造为当地具有特色的综合性休闲娱乐场所。
3.历史建筑再利用研究的发展概况
3.1 国外发展概况
从20世纪开始,对于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升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及建议,确定了保护的原则。1933年,《雅典》的颁布提出了对于历史古迹保护的框架和建议。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概念,要求必须利用一切科学技术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1979年,在澳大利亚通过的《巴拉》首次提出了改造性再利用的概念,在改造的过程中尽量使对结构的改变降到最低限度,赋予建筑新的功能和用途。这些文献为各国的历史建筑再利用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在建筑再利用实践方面,在20世纪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及一系列新材料、新技术的涌现,一批建筑师开始大胆地将新的建筑修复理念融入到再利用的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先固有的修复思维。1928年,在巴黎的一栋老式公寓的改造中,法国建筑师首次运用了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有的建筑中插入一个裸露的钢结构,并将外墙改为玻璃砖墙,以充满想象力的手法创造出了适应现代生活要求的宽敞空间,也就是著名的“玻璃屋”(图3.1,图3.2)。
在第二阶段,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历史建筑的保护已经和整个城市的建设联系在一起。由于新建建筑将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因此对一些旧建筑进行再利用会是更为经济的方式。70年代中期,位于波士顿的昆西跳蚤市场由于当时的经济危机已衰败不堪,建筑师对其进行了功能改造,拆除部分隔墙和屋顶,原有帆布棚被改建成玻璃廊,使其成为娱乐休闲中心。这一实践的成功改变了以往大拆大建的观念,并在之后的类似建筑功能调整工程中被多次借鉴利用。
在第三阶段,历史建筑再利用在西方城市建设中得到大规模普及,保护的规模和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出现了一大批成功的旧建筑、旧城区的改造实例。人们对于历史建筑再利用产生了空前的热情,产业类建筑的再利用开始大量普及,越来越多原先被遗忘的废弃工厂被改造成博物馆、艺术中心和休闲娱乐场所。例如,奥地利维也纳的一座煤气厂被改造扩建成商业中心;原先生产螺旋桨的德国蔡瑟工厂被改造为汉堡媒体中心(图3.3)等等。
3.2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发展概况
我国作为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各个时代均有种类繁多,各具特色的历史建筑。20世纪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各城市快速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对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再利用。
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将有价值的古物列为保护对象。1982年国家通过了《文物保护法》,该法是文化部门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199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颁布。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法规虽然有不少,但其在保护理念上存在一种潜在的将保护与再利用对立的意识。因此,我国的建筑保护和城市建设理念与西方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有很多理论及实践的工作可以做。
我国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体改造实践起步较晚,大致始于本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盛行的改造性再利用的新理念在国内仅有少数应用的实例,这些实例的规模较小,改造方法也不够完善。当然其中也不乏一些值得一提的出色之作。例如,上海著名的“新天地”改造工程,设计者在分析了建筑物原有的结构特点后,进行了改建技术上的分析,采用内框架的结构形式形成内部大空间,同时拆除部分原有结构,完成了使用功能的置换,使其适应现代化的娱乐、休闲以及商业等生活形态。
另一个例子是位于上海沙泾路的“1933老场坊”创意园。该建筑原使用功能为上海工部局宰牲厂,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设计上将东西方特色元素巧妙融合,主体结构外方内圆,方、圆楼之间通过26座上下交错的廊桥连接,别具特色。该建筑还采用了当时非常先进的“伞形柱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是建筑艺术与生产工艺完美结合的典范(图3.4)。在改造前,由于长时间被空置已经面目全非,成为了城市的死角。2006年对其进行了改建设计,设计采用保护性再利用的策略,通过对水泥饰面的打磨保留了神秘的特色廊桥,同时在细部加入了金属和玻璃的元素,使建筑更富有现代感。改造修缮为该建筑注入了创意产业的新功能,许多设计创意公司、餐饮、工作室迁入其中,成为了时尚创意新地标。
然而,相对于国外历史建筑再利用实践的佳作频出,我国目前的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设计主要参照西方的成功经验,在改造手法上也比较质朴。已有的少数研究成果尚不足以满足我国历史建筑改造再利用的社会需求,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总结经验,因地制宜,考虑建筑的历史性、空间特性、结构特征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发掘历史建筑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使之在城市建设中发挥新的作用。
4.结语
历史建筑是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和年代沉淀下来的珍贵宝藏,也是凝结了无数建造者智慧和心血的文化结晶。对历史建筑进行功能调整转换研究可以使不同特点的历史建筑发挥其作用,展示文化的多样性,并创造出新的使用功能,更好地适应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应该以不损坏历史文化遗产为大前提,力求从物质层面上使历史建筑的功能得到延续,在有限的使用寿命内体现出尽可能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倪文岩,建筑再循环理念及其中西差异之比较[J].建筑学报,2003,(12).
[2]陆地.建筑的生与死[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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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是近代中国的旅游中心,建设有大量的历史建筑。杭州还拥有具有保护和保留价值的文物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和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建筑。杭州历史建筑根据功能可分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宗教建筑,其中,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最具代表性。
由于建造年代久远和维护管理欠缺,杭州历史建筑普遍能耗较高,其平均单位面积能耗不仅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而且与我国现行规范相比也存在明显不足。随着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矿物能源的日益枯竭,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按照杭州市建筑节能规划。通过历史建筑围护体系、采光、通风、再生资源利用、能耗管理等节能综合改造手段的实施,不仅可明显降低其能耗,还可显著提高其居住舒适度,使历史建筑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 杭州历史建筑能耗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 现状
杭州建筑能耗已不能满足当代的发展要求。我国既有住宅的单位面积能耗约为发达国家的2~3倍,而历史建筑的能耗差距更大。
2.2 存在问题
(1) 历史建筑多采用木门和配置单层普通玻璃的木质格窗。经过多年使用后由于木材的干缩和老化,木质门窗的气密性变差,热工性能显著降低;稍后的历史建筑开始使用钢窗,其采光和气密性有所提高,但其保温隔热较差,易成为冷桥,是冬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最薄弱的环节。
(2)多采用木屋架和机制粘土瓦。由于缺乏合理的屋面保温材料,常采用吊顶,形成封闭的阁楼,以保温隔热。
(3)外墙多为实心粘土砖墙,当砖墙厚度仅为20mm 时,其传热系数与现行规范存在一定差距。
(4)经多年使用后,其设备已明显老化,运行效率低。
(5)由于使用过程中的不合理分隔和添建,使室内的风环境和光环境劣化。
总之,历史建筑围护结构普遍传热系数大、保温隔热性能差,特别是冬夏两季能量损失严重;自然通风不畅加大了空调负荷;天然采光不足增加了照明用电;设备老化降低了使用效率;未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未进行能耗综合智能控制等均导致历史建筑的能耗居高不下。
3 节能综合改造措施
历史建筑由于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因而应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改造利用。在综合改造过程中应合理运用围护体系节能改造、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再生能源利用、资源回用、新型空调、能效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进行节能综合改造,全面降低历史建筑的能耗水平,显著改善历史建筑的居住舒适度。
3.1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
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其外墙、门窗和屋盖均可进行适当的节能改造,具体措施包括提高围护体系热工性能、增加门窗气密性、增加外窗遮阳系统等,其中门窗气密性和围护体系热工性能提升的节能潜力最大。在确保外立面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外墙老化损伤维护,进行外墙保温改造。在保证屋盖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屋盖维修,在屋面内侧增设保温层。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过程中,要保证保温材料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外窗节能改造主要包括4种方法:利用原有窗扇框,将原单层普通玻璃更换为双层隔热玻璃,这一方法操作简单快捷;在原有窗扇上增设隔热玻璃并用细木条封边,主要适用于木质窗框的低造价改造上;在外窗内侧增设第2道窗,装设隔热玻璃,第2道窗的材料根据内部环境的具体要求可选择木材、铝材和铝塑等;更换新的复式结构窗,复式结构窗将2道窗扇结合起来,其外侧窗扇只装单层玻璃,可用细木条固定,注重与建筑风格和历史外貌相协调,内侧为隔热玻璃,注重节能效果。
3.2自然通风改善
通风对居住条件舒适度十分重要,它是决定健康和舒适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自然通风,优化室内气流组织并提高通风效率,确保室内的卫生、健康要求,并达到节约能源、降低建筑运行能耗的目的。由于部分历史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不合理的分隔和插建,使局部通风不畅,因而自然通风改善是历史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环节。历史建筑可通过设置导风板、自然通风器,适当改变房屋内部不合理的隔断,在隐蔽处适当增加送风口等技术手段来改善室内风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降低夏季空调能耗等。当历史建筑外立面无保护要求时,还可采用调节门窗洞口大小及位置、增加通风口、改变挑檐位置等技术手段。
3.3天然采光改造
天然光是一种无污染、可再生的天然优质光源,具有照度均匀、无眩光、持久性好等特点,可减轻季节性的情感错乱和慢性疲劳等。合理使用天然光,不仅可降低历史建筑的能耗,还能提供健康的室内光环境。可采用优化照明设计,选用节能灯具,设置导光管、采光搁板和透过型遮阳等技术手段来改善室内光环境,降低照明能耗。当历史建筑外立面无保护要求时,还可合理增设采光口,改变已有侧窗和天窗的位置和尺寸。
3.4再生能源利用
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能、生物能等)的利用可节约一次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历史建筑改造再利用的环境友好性。考虑到杭州的气候特点和运营成本,历史建筑现阶段可大力推广利用太阳能发电、太阳能采暖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中,太阳能热水器系统既经济又成熟。在历史建筑改造过程中,太阳能热水系统既可成片安装在屋面或阁楼处,增加夏天屋顶的隔热效果;又可安装在阳台上,提高太阳能利用率。还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利用地能、风能、潮汐能和生物能。通过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可进一步降低历史建筑的能耗。
3.5资源回收利用
资源回用主要指节水和节材。节水主要包括开源和节流,开源主要指雨水和中水的收集回用,节流主要包括选用节水型器具、培养节水意识、养成良好用水习惯等。考虑到杭州降雨量充沛以及中水回用成本仍较高,现阶段可考虑雨水的下渗回用,同时应更换节水型器具,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和回用。在改造过程中还需考虑材料的节约和循环利用,即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实现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节材的手段主要有两种:提高原有材料的回收利用率,优先选用绿色环保的新型材料。在历史建筑改造过程中,应尽可能利用拆除的材料或绿色材料,减少材料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
3.6 新型空调
结合历史建筑特点,在其改造过程中可选用家用集中空调系统。家用集中空调系统兼具传统中央空调和房间空调器两者的优点,具有舒适、节能、容量调节方便、保证全居室所有房间的空调效果、不破坏建筑外观、物业管理方便、随用随开等优点。与传统中央空调相比,可省去专用机房,且管路安排及调试比较简单,方便室内装修。与房间空调器相比更易于引入新风,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免除“空调病”的烦恼,且能避免因悬挂空调外机而影响历史建筑外观及造成的不安全隐患。通过选用新型高效的空调系统,优化管线和风口布置,可降低历史建筑空调系统的能耗。
3.7智能控制和管理
历史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久远,普遍缺乏智能化管理系统。而有效的节能技术必须依赖成功的智能控制和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在历史建筑节能综合改造过程中,应选择合理和经济的智能化系统,以提高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通过智能控制和管理,可确保历史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和居住环境改善目标的实现。
4 节能综合改造实施的瓶颈
当前,杭州历史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推进还比较缓慢,存在的瓶颈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4.1对节能环保理念的认识不足
所有先进的理念和技术都必须依赖人去实施。虽然近年来杭州加大了对节能环保意义的宣传,也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节能环保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而成为每个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当前的重中之重仍应加大对节能环保理念的宣传力度,培养节能环保的生活习惯,使历史建筑业主具节能改造的紧迫感。
4.2对节能环保的政策法规支持不足
先进的技术措施在实施初期由于规模较小,往往成本较高,如没有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必将举步维艰。当前,我国虽然较之前加大了支持力度,但与先进国家相比,仍有巨大差距。只有加大对历史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力度,才能使历史建筑的节能改造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4.3对节能环保的研究还很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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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地处广州西部,是广州市独具岭南特色的中心城区和广佛都市圈的核心区,历来以繁荣兴旺之商都“西关”和风景优美之“荔枝湾”、“水秀花香”著称,有着“体味岭南文化到广州,不到荔湾就不算到过广州”的美誉。东部与越秀区相连,北部、西北部与白云区水陆相通,西部与佛山市南海区接壤。总面积59.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下辖22条行政街,193个社区居委会。
荔湾区作为广州旧城改造的核心地区,已编制了旧城更新改造规划。按照“一心两带三片”进行改造。按照规划,荔湾区将被分成几块区分对待:“一心”,指旧城商贸核心区,大致位于六二三路以北、长寿路以南;“两带”,指东西向的商业旅游带和南北向的商贸休闲带;“三片”指旧城核心区,主要是商贸休闲性质,中低强度开发,严格控制开发规模;一般旧城区,提高现有的居住及生活服务质量,延续高强度的开发现状;白鹅潭滨江开发区,将来是荔湾区的现代化多功能区,也是连接荔湾南北两岸发展的纽带。
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中有六处建筑被列为重点保护文物,包括李小龙故居、八和会馆、宝庆大押、銮舆堂、泰华楼和一片古老民居。荔湾区政府还指定保护216栋历史有较高价值的建筑,包括金星电影院和各式骑楼,七栋公共设施包括现有的学校、医院。
整个改造过程,荔湾区政府该将最大程度保留主干道建筑,特别是临街商铺及区域内的文物、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等都将被妥善保留,大量的石板街巷会尽量保持原有风貌。同时,有关部门将腾出部分公共用地建设公建配套设施,增加绿地、文化、体育、休闲设施等,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通过改造后,该地块将与上下九步行街形成功能互补。
因此,承接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的企业,在保时、保质和保量完成工程任务的前提下,如何保护文物安全显得十分重要。
2 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风险分析
AJ公司承接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政府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规划,做好这些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在现代建筑与文物、有价值历史建筑的协调上,整个项目实施起来还比较顺利,主要是需要移位、复建的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从工艺和技术水平看,对该公司是一个崭新的挑战。
在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取得了比较好成绩。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复建2处文物建筑;移位文物建筑1处;改造有价值历史建筑69处,修建具文西关文化特色街道4条。通过文物专家和有关部门验收,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在整体工程中,未出现因施工对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的破坏情况,基本达到广州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的要求,受到广州市文物局的好评。
在旧城改造中,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2.1 在旧城改造中,由于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振动,如打桩,可能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产生影响;
2.2 由于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年代久远,有些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处于窄巷和胡同中,平时没有得到很好的修缮,一部分有价值历史建筑本身就被认定为危房,因此,在改造过程中极易受到破坏。
2.3 污染源对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染源,如粉尘、污水、运输遗酒和化学危险品、油品的泄漏及挥发。这些污染源具有腐蚀性,操作和使用不当,对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物造成破坏。
2.4 由于AJ公司一直以来,以建设现代建筑为主,几乎没有涉及到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方面的工程项目,在工艺和技术上本身是一个崭新的挑战。
3 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策略
AJ公司承接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后,意识保护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责任重大,要求项目部一定按照政府规划和设计要求,做好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3.1 科学评估,衡量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风险系数
承接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后,AJ公司就与文物保护部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有关大学取得联系,进行项目区域内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风险评估。通过评估,把项目区域内文物分类为三个保护级别,即A级保护点、B级保护点和C级保护点。这些级别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完好程度来判定的。该公司在得到这些评估结果后,有的放矢地进行改造式保护。
3.2 开展专门培训,树立文物保护意识和提高文物保护能力
AJ公司组织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培训。聘请文物保护和文物工程方面的专家,对相关责任人和技术人员、基层干部进行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方法的培训,并重点培训一批文物保护宣传员和监督员。从而使经理到员工都能树立强烈的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意识,以及掌握一定的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技能。
3.3 加工内部管理,制定文明施工制度。AJ公司为了做好该工程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工作,制定了详细的文明施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3.1 对施工区域及其周围的建筑物进行调查,会同其产权、维护单位共同划定需要施工防护的范围,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在受到建筑单位委托的前提下,及时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并尽早拆迁。需保留的与产权单位商定加固防护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施工中正常使用及以后的使用维修。
3.3.2 对需保护的建筑物采取措施加强防护,保证其安全。建筑物附近不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必须爆破时采用控制爆破,制定可靠的防护方案及措施,所管理单位批准并派员到现场监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3.3.3 对涉及到当地少数民族民风民俗、及生活习惯的设施建筑物予以保护,确保施工时不发生破坏,避免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影响施工。
3.3.4 开展学习和教育,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立即停工封闭现场,在派专人保护现场的同时,派人迅速通知建设单位和当地文物部门。经过文物部门处理后,再进行施工,确保祖国文化遗产不受侵害。严禁对发现文物私自占有或非法转卖。
3.4 纳入项目控制计划,实行重点监控
编制项目控制计划时,将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区域内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纳入其中,并作为重要子计划重点编制。在计划中列明了主要负责人,项目部承责人,以及宣传员和监督员的设置,以及相应的激励和处罚制度。并把外聘文物保护和文物工程专家纳入控制计划,赋予这些专家的一票否定权。
3.5 规范工程作业,最大程度降低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破坏
改造工程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势必造成破坏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把破坏降到最低程度才是改造工程的重中之重。
破坏的大与小主要取决于工程作业是否规范。AJ公司在编制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控制计划时,要求面对不同级的保护对象实施不同的工程作业方法。下表列出不同级别文物和有价值文历史建筑工程作业的方法。
表1 不同级别文物、有价值历史建筑的相应工程作业方法
级 别 打桩 重型机槭使用 爆破方式 ………
A级保护点 600米范围内禁止机械打桩,实行人工挖桩和钻井绕注打桩新技术 不使用任何重型机械,如挖土机、装载机和整路机 严禁一切爆破行为 ………
B级保护点 300米范围内禁止机械打桩,实行人工挖桩和钻井绕注打桩新技术 可以使用轻型机械,如小型挖土机、小型装载机等,但不得使用整路机 严禁一切爆破行为 ………
C级保护点 100米范围内禁止机械打桩,实行人工挖桩和钻井绕注打桩新技术 可以按
3.6 开展纵向合作,主动接受相关部分指导和监督
工程建设者是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者,但具备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程度的评价能力。因此,AJ公司与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工程部门合作,主动接受这些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AJ公司与文物管理和文物工程部门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3.6.1 聘请文物管理部门作为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的外脑,为该项目出谋划策和开展相关培训。
3.6.2 主动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在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方面,文物管理部拥有一票否定权。
3.6.3 与文物工程部门合作,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并委托该开展项目前评估和项目后评价。
3.7 开始横向合作,吸纳新技术和新资源
由于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特殊性及专业性,AJ公司在这方面的能力不强。因此,AJ公司积极开始横向合作,与具有丰富经验的文物工程公司合作,吸纳新技术和新资源,主要合作模式见下图。
3.8 采取科学措施,杜绝污染源对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的破坏。
3.8.1 现场目视无扬尘;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达到100%。
3.8.2 污水排放一定要符合广州的环保规定。
3.8.3 运输无遗洒现象。
3.8.4 施工现场的化学品(油漆等)和含有化学成分的特殊材料一律实行封闭式、容器式管理和使用,杜绝泄漏遗洒。
3.9 施工过程中,要选择文物保护意识较强、经验比较丰富的挖掘工人;挖土时,如果发现土质、土层颜色改变,也就是有回填土时,就要考虑当地可能有文物;当钎探出现异常区或土层颜色改变时,说明存在文物,就不要再用机械挖土而要改用人工挖。当文物露头时,千万不能自己动手开挖,而要报告文物部门并对文物现场进行保护。
3.10 在竣工验收阶段,由文物、质检、监理、设计、咨询等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检查文物保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根据验收规范,检查施工过程中文物保存的完好程度,文物保护方案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最后,对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并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参考文献
[1]宋雁.略谈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3).
[2]黄晓勇.试谈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J].大众文艺(理论), 2009(3).
篇13
1.1基坑概况上海国际舞蹈中心项目包括了4栋新建单体(1#~4#楼),均为24m以下多层建筑;1#~4#楼地下1层地下室与地下车库连为整体,地上总建筑面积约44890m2,地下建筑面积约40040m2。剧院为框架抗震墙结构,其余建筑为框架结构。基础采用桩筏基础,工程桩采用φ600mm钻孔灌注桩。本工程基地区位条件优越,位于上海最大的外籍人士聚居区——长宁区虹桥地区,地处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周边历史氛围浓厚,更被多幢市级优秀历史建筑所环绕,保护等级均较高,且距离基坑很近。周边建筑与本基坑工程关系如图1所示。基坑周边共有图1中所示的6#~11#共6栋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其上部结构形式均为1层或2层的砖混结构,且均为条形基础,基础边线距基坑边线最近仅有3.712m。1.2基坑工程与历史建筑的关系本建设场地原为上海舞蹈学校和上海舞蹈团旧址,在拆除老建筑物的基础上新建4栋3~4层建筑,因此,场地用地面积和四周红线很受影响。基坑工程与保留的历史建筑地理位置关系复杂,基坑工程凸显如下特点。1)环境保护要求高。基坑周边分布有6栋市级优秀历史建筑,离基坑边线距离均在1倍开挖深度以内,其中南侧10#楼距离基坑边线最近为4.027m,并且历史建筑分布在基坑四周。2)基坑形状极不规则。受场地条件的限制,基坑的形状极不规则,给基坑支护设计中的支撑布置带来困难。同时,基坑开挖会从多个侧面影响同一栋历史建筑,会产生叠加影响。3)基坑开挖面积大,存在2个挖深。本工程1层基坑总面积约26609m2,其中包含2层基坑面积约14428m2。1层挖深6.4m,2层挖深10.8m,坑内标高各异,需要分坑组织施工,施工的流程与基坑支撑内力的传递路径关系复杂,有4栋历史建筑受2层地下室开挖影响。4)施工组织难度大。拟建场地地处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被多幢优秀历史建筑环绕,三面邻近交通道路,场地条件十分紧张,给施工中的材料堆场、交通组织等带来较大的困难。同时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也给历史建筑带来不利影响。本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不可避免地会对基坑周边6栋历史建筑产生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此风险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为降低和消除风险,首先必须找到对历史建筑影响较大的风险源,然后通过有效对策,对风险实施控制,以达到保护历史建筑的目的。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基坑工程影响周边历史建筑的风险进行分析。
2层次分析法理论与模型
2.1层次分析法简介层次分析法(AHP)是美国学者TLSaaty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简便、灵活、实用的多准则评价方法,它将一个复杂问题分解成若干组成因素,按支配关系形成层次结构,再用两两对比确定对策方案的相对重要性。层次分析法的重要特色是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能够用数量的形式来处理和表达主观判断,为科学决策提供理性、半定量依据。基坑开挖对历史建筑影响的分析评价思路与步骤为:首先根据历史建筑的影响因素建立分层递进的层次结构模型,构造两两判断矩阵,然后先后计算单一准则下和目标准则下的风险因素权重,并进行一致性检验,最后得到影响历史建筑因素的风险分类[1]。2.2分析模型基坑开挖和基础施工对历史建筑的影响,既与历史建筑本身的设计与使用状况及其环境有关,又与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有关。总结分析大量工程实例,可以得到图2所示的分析模型。
3实例分析
3.1影响因素风险计算根据图2所示的分析模型,采用Saaty的1~9标度,通过专家打分法构建两两比较判断矩阵。专家的评判标准是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并结合实际工程的周边环境、历史建筑物现状、基坑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情况所作出的综合比较判断。下面以10#楼为例详细介绍计算分析过程。10#楼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该建筑为2层砖混结构,无地下室。目前建筑外边线西北角距离本工程基坑最近,距离为4.027m。该栋历史建筑基础形式为条基,基础边线超出外墙0.315m,基础埋深1.19m。10#楼检测现状:楼保护较好,未见明显损伤;房屋东西向平均倾斜率0.119%、最大向西倾斜0.205%,南北向平均倾斜率0.108%、最大向北倾斜0.222%,低于DGJ08-108—2004《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程》中一级修缮的临界值(0.700%)。10#楼保护要求为:在保持原有建筑整体性和风格特点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外部作局部适当的变动;允许对建筑内部作适当变动;内部重点保护部位为空间格局及原有装饰。3.2风险归类从影响因素来看,基坑开挖对历史建筑的影响从大到小排序为:基坑设计风险、环境风险、建筑物本身风险、施工风险。具体可以根据计算结果,结合风险因素的特征,将风险分为表2所示的4类。从表2可以看出,对历史建筑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基坑挖深,因为基坑开挖深度决定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范围,这一因素是最基本的、原发性的,因为一切均由基坑开挖而引起的;然后才是历史建筑与支护体系的刚度、与基坑的距离、历史建筑基础形式等因素。其中支护体系的刚度是人为设计的,也是可调控的,距离和方位也可调控,但人们的选择余地不大。3.3对策分析评价基坑开挖对历史建筑影响的目的是控制风险,保护历史建筑。针对表2中的风险分类,对于重要和较为重要的风险,在规划、设计和施工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予以关注和预警,有时必须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这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风险和次要风险是可以接受的风险,通过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管理,就能化解风险。下面主要针对重要和较为重要的风险提出对策(表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