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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八条明确作出了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不同,⑴符合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⑵不具有重大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分置改革中限售股明确了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首发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未作规定,由此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其会计处理方法却有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没有区分限售股是否由股权分置改革还是首发取得,首选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见其对限售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所松动,其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以上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基本一致,特别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处理
股权分置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符合条件的“重大影响以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应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性质不同决定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持有意图不太明确,可能长期,可能短期。2.两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因为他以赚取短期利益为目的,所以要计入损益,以增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风险的判断;而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3.两者计提减值的要求不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实质都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反应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此类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限售股处理方法没有区分股权分置还是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特别明确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标准,可选择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进行合理分类,进一步明确了其会计处理方法,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此为企业管理层处于特殊目的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所以,企业在取得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时按照准则解释规定对其进行正确分类,且不得随意变更。要求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决议,对该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目前实务中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不一,比较混乱,估值额差异较大,归纳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⑴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由于限售股在二级市场存在公开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该以市价为基础。⑵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由于限售股不能立即变现,应该打一定的“折扣”,但对于折扣率的确定,目前监管部门可供参考的指导意见并不多。⑶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如果估值日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市价作为估值日股票价值;如果估值日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市价,则采用估值方法,参考的主要指标是限售期、剩余期限、初始投资成本和估值当天市价。⑷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税率及执行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类内容
转让限售股纳入征税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转让限售股计征个税方法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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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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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修订的内容
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13),阐明了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并强化公允价值的披露;但并不涵盖何时以公允价值计量或要求做出额外的公允价值计量。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间,几乎所有主体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因而都将受到新要求的约束。
1.相关基本概念
(1)公允价值的定义
IFRS13提出了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于计量日在一项有序的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资产时所应取得或转让负债时所应支付的价格(脱手价格)。因此,负债的公允价值反映了不履行风险(non-performance risk)(即自身信用风险)。
(2)参照市场
IASB认为有序交易是发生在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中的。主要市场是指对于主体可以获得的资产或负债而言,交易量最高的市场。IASB在准则中提出,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则应该使用最有利市场中的价格来获取公允价值。
(3)市场参考者
这是以前准则中从未提出的定义,也是新修订准则的主要亮点。市场参与者定义为,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中,地位相互独立的,对所交易的资产或负债有了解的,能够并愿意交易资产或负债的买卖双方。公允价值的计量是以市场为基础,而非针对特定主体。
2.扩展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
(1)非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资产和负债在交易量和交易水平上都显著下降,市场进入非活跃状态,因而先前的准则不再能够很好地使用。如果主体认为出现了非活跃市场,那就需要深入分析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报价是否能够代表公允价值。若主体认定交易价格不能代表公允价值,则应当采用一种或几种估值技术来确认公允价值。IFRS13也给出了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估值技术,并提出在估值时应“最大化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变量且最小化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的原则。
(2)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13详细规定了,如果其他的准则要求或者允许在每个报告期末都使用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进行计量,就是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而若其他准则只要求在特定情形或期间内对资产或负债计量其公允价值,就是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3)资产与负债的运用
针对原准则对资产与负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较为混乱且无统一标准的弊端,IFRS13规定对于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该以市场参与者对该项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为基础,并确立了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对于负债和主体权益的公允价值计量,IFRS13明确其计量是基于转让概念,而非处置概念,对于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还必须将不履约风险纳入考量范畴。
3.公允价值披露要求提高
(1)披露范围扩大
IFRS13要求必须披露每一个层次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从以前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扩展至以公允价值计量或基于公允价值的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且同样适用于非经常性的公允价值计量。
(2)对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披露的特别要求
包括期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关于所使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和假设的量化信息、对现行估值程序的说明,及就重复发生的第三层级计量的敏感性所作的定性讨论。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修订的内容
2013年11月16日,正式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将一般套期部分加入IFRS9,新准则仍将套期分为现金流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和对国外营业净投资的套期三类,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由于以公允价值为导向的业务模式要求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并且混合合同应按其整体进行分类,当前在IAS39中所采用的三项公允价值选择标准之中的两项标准在IFRS9下不再使用。在IAS39中所剩下的那一项公允价值选择权条件将在新准则中继续沿用――也就是说,如果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可以大幅减少确认或计量的不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会计错配”,则管理层仍可采用这种做法。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指定一旦做出后是不可撤销的。
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标准保持不变,主要有:一是负债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二是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将消除或减少会计错配;三是该金融工具是否是一项应该将其中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算的混合合同(即其包含一项主合同和一项嵌入衍生工具)。
选择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常见理由是主体拥有其不希望与主合同负债分开的嵌入衍生工具。此外,对于导致与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资产之间产生会计错配的负债,主体可能选择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
对嵌在金融负债中的衍生工具的处理不于嵌在金融资产中的衍生工具的处理相对应。对于金融负债和非金融工具,IAS39中关于嵌入衍生工具的现行指引IFRS9中被予以保留。这就导致有些嵌入衍生工具仍需单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核算。
然而,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与金融资产分开核算,它们将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以确定整体金融资产是否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即该工具需仅包含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从而判断是用摊余成本计量还是用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损益。
二、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2014年初,财政部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分别修订了《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
在此次准则修订及制定过程中,公允价值方法和原则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等多项准则中均有涉及。下面对修订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14年3月17日,财政部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创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已经或者计划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创新金融工具进行融资的企业可能受到较大影响,并需要从具体合同条款的设计协商阶段起,就开始仔细研究和评估准则的实务应用和信息披露效果。
对投资方会计处理的原则性指导,也可能对计划投资于此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企业如何决策和管理产生影响。要求自之日起施行,要求追溯适用,若不可行,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2)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引入此内容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趋同。企业发行此类工具需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但准则提供一项例外,当此类工具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此类工具的发行主体通常为基金、信托等结构化主体。
(3)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强调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对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而非少数股东权益。
(4)对发行的金融工具从权益工具重分类至金融负债(或反之)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5)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了“其他权益工具”报表科目,用于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但并不包含应归属于其他工具投资方累积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此等股利包含在未分配利润中。要求发行方披露其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日或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并提供了披露的格式。
(6)每股收益计算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但若存在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等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的约定股利,无论是否宣告发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了财会[2014]6号文《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统一了公允价值计量,并改进了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几乎所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企业都将受到影响。该准则的大部分内容是对现在估值实务的汇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不会因施行该准则而需要对原计量金额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准则自2014年7月1日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中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明显增多。企业需要研究这些新增的披露要求,更新相应的内部报告内容和流程以获取这些披露所需要的信息,例如针对报告期公允价值计量所采用的估值技术、输入值及其所属的层次等信息。
(2)该准则修订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②假设有序交易是在主要市场进行的,或者当不存在主要市场时,在最有利市场进行;③应考虑市场参与者(而非特定的企业)在计量日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如资产的状况、所有位置、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资产本身的特征,而非持有人的特征;④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基于最佳用途,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基于资产的现有使用方式或状态计量公允价值;⑤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明确了以转移价格为基础计量,不再基于清偿价格,同时还应当考虑不履约风险。
(3)估值技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估值技术中的一种或多种计量公允价值,并优先采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
(4)披露要求中,从原先的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扩大至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及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需要披露其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所增加的披露要求主要包括:确定各层次之间转换时点的政策、第三层次计量的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和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不可观察输入值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最佳用途不是当前用途的事实及其原因等。
三、企业准则修订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对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的影响
IFRS9要求所有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或完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四类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收款项类投资,前两者用公允价值计量,后两者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下面对五大国有银行的年报(财务并表口径)数据进行分析。由于是财政部在年初刚颁布的修订的准则鼓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施行,所以选择的五大行2013年的财务报表都是提前遵循五项新修订的会计准则。
从表2中可以看出,按2014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编制的2013年的财务报表
大幅提升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工商银行为例,从2012年公允价值计量金额在整个金融资产的占比由869%提高到997%,低于IFRS9计算的2348%的比例。
主要原因:①这几家银行当前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多以债券类投资形式存在,在当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并不区分债券类投资与股权类投资,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而IFRS9规定,只有权益类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②IFRS9原应收款项资产全部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占比显著增加。
(二)对金融机构的持有权益工具计量的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除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外,主体持有的权益工具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类别。除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成本计量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五大行将对联营和合营公司的股权投资全部计入到“长期股权投资①,而将其他的所有权益性工具计入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前者的权益工具全部都是具有活跃市场报价的投资,而后者的权益工具包括具有公开报价和没有公开报价的权益性投资。
其他上市商业银行,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将计入到了“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的权益性投资则基本计入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金额相对很少。
篇4
1. 金融工具与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
为了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加强对上市银行的金融和会计监管, 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财政部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关于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新准则,2007年1月1日正式在上市公司中使用。新准则详细规定了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特别是重点要求金融工具交易和运用的相关风险的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披露,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准则制定和实务操作指导的空白。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我们知道,要符合会计目标,会计信息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特征。这里所说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是指可靠性与相关性。公允价值由于反映了现行市价或采用预期现值法估计的市价,因而提供的信息更具有决策相关性,有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评价和预测企业的获利能力。公允价值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可靠性不足,体现在公允价值的可核性较弱,然而它却能基本满足其真实性和中立性的要求,体现在公允价值无论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都是比较客观的反映市场价格的情况,且以市场参与者的假设为基础,独立于企业本身,为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提供了一个相对中立的基础。因此可以说公允价值计量基本满足可靠性的要求。
金融工具与公允价值的关系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这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立足于我国现实会计环境和金融环境具体国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并没有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和使用还是持谨慎的态度。
2. 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当放弃或收到对价不符合公允价值的要求时,公允价值应当采用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以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来确定公允价值。金融工具的后续确认采用了混合计量模式,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的披露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1)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利率或折现率、预计信用损失率、提前还款率等。(2)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该估值技术有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如果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必须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还须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3. 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对政府而言,一方面,我国应该密切跟踪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会计准则制定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后续动态,加强公允价值研究力度,公允价值计量受各种客观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动态当中求得计量准确是很难的。在使用和计量出现问题的时候找一些原则以及特别情况下的应对方式应该考虑得更加周全,使计量模式更加科学、更加深入。对会计准则而言,应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调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次贷引发的流动性不足、金融创新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管,金融危机并不是由公允价值导致的,恰恰相反,要通过这次金融危机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会计准则,提高会计准则在揭示、控制风险方而的功效。对金融机构而言,我国银行业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公允价值会计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公允价值会计的研究;另一方面,做好实施公允价值会计的准备工作,如加强执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禁止滥用资产负债表,防止为他人所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保证企业有能力去评估和衡量。对投资者而言,应该辩证的看待公允价值对银行业产生的影响,股市大涨时,有利于企业利润上升,业绩增长;股市大跌时,可能会导致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亏损。投资者应该客观的分析银行财务报表中有关公允价值的信息,重新树立对市场的信心。
总之,在新企业会计准中,公允价值的本质仍是反映金融工具真实价值的最佳计量属性,具有长远发展性。不过我们要客观辩证的看待公允价值问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对公允价值会计进行调整和完善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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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和深圳出台系列金融创新措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受到进一步的关注,研究其会计处理办法对反映其经济实质和提示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处于核心地位,其会计处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因此本文主要以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笔者主要结合现行准则规定探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就是发起人是否可以在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让时,从原始权益人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将金融资产予以转销,即终止确认问题。CAS23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
对证券化资产如何判断是否进行终止确认,CAS23首先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根据CAS23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断,发起人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采用后续涉入法,即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CAS23采用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相结合的综合标准,但该标准在实务中未必适用,因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以及控制权的转移难以量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将“95%”作为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标准,CAS23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这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仅会给发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使发起机构达到调整业绩或增加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会告知不同企业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会计信息可比性差。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并完善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
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笔者认为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直接采用后续涉入法更为合适。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确认标准,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这就回避了量化问题。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现行规定,发起人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将该金融资产以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将收到的对价和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转让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当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发起人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即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将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因转让取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与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并保留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
对于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CAS23第十四条规定“(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目前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取得上,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跃的市场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操作有难度。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流动性较差、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其价值用预期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新增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作出规范。新增金融资产无法确定时,这些资产价值记为零,当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转让方不应确认利得。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发起人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应进一步细化,发起人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披露:1.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及其与企业整体业务活动的关系。2.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3.资产证券化结构安排的信息,披露结构设计情况以及结构设计中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并且对关键的风险因素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还应披露、参与主体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SPE设立的方式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此外,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较晚,所以应当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级手段,以使相关人员了解相关的信用风险。4.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包括发行数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跃性市场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对产品进行估值定价,对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估值方法进行详细披露。(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披露:1.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会计政策,即对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有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2.证券化资产是整体实现销售还是部分实现销售,证券化收到的现金金额,实现销售部分和未实现销售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及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新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各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和相关信息。3.与后续涉入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后续涉入资产的成因、种类、金额及与此有关的证券化条款。(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发起人当期损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应披露损益确认的方法与金额;应结合对发起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来揭示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通过设立SPE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SPE还行使管理证券、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的职能。那么,SPE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 SPE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由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另一种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发起人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组建的子公司。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显然应属于合并报表的范围。一般来说,SPE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与发起人存在紧密的联系,当发起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 SPE 时,SPE 的资产仅限于从发起人处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及由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业务活动仅限于购买资产证券化以及发行由此支持的证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发起人实质获取了SPE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利益的决策权与权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也应纳入发起人合并报表的范围。
篇6
2011年12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IFRS 9)的强制生效日期和过渡性披露》,将IFRS 9的强制生效日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推迟至2015年1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推迟实施的原因诸多,一是国际各界对已定稿的部分评价不一,其中不乏反对的声音;二是由于保险合同(IFRS 4)等与之相匹配的一系列准则均未,单独实施IFRS 9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三是IFRS 9本身十分复杂,自2009年11月第一次其第一部分起,计划定稿时间一拖再拖,至今仍未能完成,这是实行延期最主要的原因。不管IFRS 9何时实施,也不论计划中将要重新的减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已的有何不同。我国财务人员其实关心的首要问题是:我国是否有计划跟进IFRS 9?是否会将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与负债相关的内容更新为与IFRS 9相一致?希望就此机会了解我国监管机构的准则制定思路。若计划实施IFRS 9,那么,是完全采用IFRS 9的现有框架,还是结合国内的情况,采用“有中国特色的实施方法”?
一、 IFRS 9实施的困难
IFRS 9制定的初衷是将金融资产的计量模式引导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损益的模式为主。因此,实施IFRS 9的关键在于正确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以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状况,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有以下几个难点:
(一)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部分主要金融工具流动性严重不足
除股票之外,许多金融工具缺乏必要的流通市场。即使是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国债,其流动性也不并充分。由于许多金融工具缺少流通渠道,交易成本较高,而拥有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又存在非理性炒作情况。使投资者难以直接从流通市场中获得公允价值信息。
(二)估值技术不完善
目前我国债权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主要还是需通过估值技术获得。但由于我国的债券市场尚不成熟,与西方发达市场相比,缺乏金融创新工具,估值技术也不够先进。通过估值技术获得的公允价值准确性不高。如果大范围采用公允价值,尤其是在未具备完善估值技术的情况下对非上市股权等难于取得公允价值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将导致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空间加大,财务结果真实性降低,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三)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的减值
IFRS 9制定之初,恰逢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时。为促进经济恢复,各国政府纷纷降低利率,当时我国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仅为2.25%,而目前该利率则高达3.5%。出于对投资安全性的考虑,许多金融机构(例如保险公司)会配置较大比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前段时期的加息周期,导致存量固定收益类资产面临了较大的浮亏,对公司偿付能力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于是201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纷纷集中发行次级债以补充资本,规模超过以往历年。这可以看作是会计计量方法对公司业务操作影响的一个典型例子。
IFRS 9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可以选择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选择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由于前期加息周期所带来的压力,导致公司在今后会倾向于将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类。若果真如此,IFRS 9实施后,企业仍会有相当大比例的金融资产不以公允价值计量。这样的结果背离实施IFRS 9的初衷。
二、 保险业的问题
对保险业而言,还存在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原则匹配问题。若准备金的计量方法与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有足够高匹配程度,则可以有效降低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避免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大幅波动。而资产负债计量原则的一致性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2号)的实施,解决了之前存在的保守的准备金计量原则和相对市场化的金融资产计量原则之间的矛盾。在解释2号实施之前,由于准备金计量原则过于保守,直接导致收入与支出确认的不匹配,也使得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的利润远远低于同一公司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利润。对于我公司这样的三地上市企业而言,不同准则下利润的不一致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困扰,解释2号的实施后,更多的成本费用被允许计入准备金负债,并得以在保单存续期间内摊销,减少了公司新增保单当期的成本,使得资产和负责的确认方式得以更好的匹配,也解决了不同上市地财务报告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二)IFRS4
可惜,在这个问题上,即将颁布的IFRS 4却远远不如2号解释。对保险公司而言,若金融资产主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则准备金的计量也应该采用公允价值原则。然而目前IFRS 4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的准备金计量方法中,关于剩余边际的计算方法更接近于成本法。因此,若同时采用IFRS 9和IFRS4,保险公司又将面临新的资产计量原则和负债计量原则不匹配的问题。
而且IFRS4的成熟程度远不及IFRS9,IFRS4中要求保险公司利润表不再采用通用披露科目和格式,而是分别披露各项利润来源。这个思路与常规不符,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从财务报告中获得有效的信息。譬如汽车行业,利润表中也不会将汽车各个零件的利润率一一单独披露。IFRS 4此项要求会导致保险业的财务报告格式十分特殊,使得不具备精算知识的报表使用者难以理解,我们认为这样的要求并不恰当。
目前IFRS4尚未定稿,且其征求意见稿与一般报表使用者的习惯相差甚大,我们认为它没有起到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作用。而IFRS 4和IFRS 9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关系紧密,一个涉及主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一个涉及主要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而这两者目前都改动巨大,如果中国也要跟进实施,尚需准则制定者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否则对企业而言实在是个过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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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其意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定义如下:在公平交易下,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评价根据市场信息,是市场的价值资产或负债,客观、公正。只有客观、公正的市场价格是公平价值的性能,可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标准。
基于当前的公允价值建立在现实的公平交易中,使得会计估值从滞后的历史成本会计中摆脱出来,见证了一个伟大的改变。公允价值会计的创意体现为:一是坚持会计要素的定义,强调价值是为企业带来或将导致流出的未来现金流量,回答会计测量的两种不同级别的问题(计量什么?如何计量?);二是会计测量必须基于当前时间,摒弃了传统的静态报表,坚持动态会计概念。到目前为止,FASB建立公平价值理论为核心的会计计量系统框架,在代替历史成本计量模型作为主流在这个过程中,是关键的一步。
(二)公允价值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的非议
在金融危机的各种分析和批评中,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加剧金融危机的可能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所受损失是灾难性的金融圈,一致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加剧了金融危机,要求修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的金融部门和国会成员针对美国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需求过于现实,并迅速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因此使危机的严重性进一步加深。他们的主要代表机构和人物是花旗、美林、瑞银、美国国际集团,美国金融家协会ABA ,美联储F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麦凯恩等。
会计界和经济界人士则认为,准则的指导方针没有问题,问题是金融机构对准则双向和功利主义的态度,将金融危机归咎于“公允价值”是不公平的,公平价值是忠实地记录和反映金融资产价格真正的改变,并没有恶化金融危机。他们的主要代表机构和人物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机构投资者委员会,审计质量中心,注册财务分析师协会, Robert Hertz,David Tweedie。Dennis Nally。
二、 金融危机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面临的问题
(一)各种估计参数的取得具有一定弹性
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各种参数估计是有一定的弹性。未来现金流贴现的想法简单、容易理解,但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各种变量的确定方法是非常灵活的,如果变量的选择不合理,结果并没有一个公平和可比性,从而误导投资者。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反映出不同类型的未来现金流量差异因素有五个方面: ①未来的现金流的估计;②在这些现金流的金额和实践各种可能发生变化的预测;③用无风险利率表示资金的时间价值;④存在于资产或负债价中格的不确定性; ⑤其他很难确定的因素,如资产变现困难和市场的不完善。上面的每一个方面需要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评估,不同的参数将直接导致公允价值的显著差异。
(二)资产评估流程尚不规范,资产评估队伍的建设有待加强
如果既不活跃市场中,也不能使用该模型来确定公允价值,那么一个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将成为企业获得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另一个重要的选择。但目前许多专业评估机构不遵循操作规则的实践,影响了机构评估的质量,很难获得客观、公正公平价值。另一方面,评估部门执业时的自我意识和专业水平也是影响公允价值的一个原因,评估人员素质直接影响着公平的公允价值性。金融危机期间,对于美国金融机构来说,公允价值计量很容易导致交易价格下降——提取拨备、核减权益——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必须继续增加拨备的条款,并继续减少权益的恶性循环。
(三)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交易性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当期损益,即把潜在的、未实现的投资损益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使利润不变。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 活跃的资产交换二级市场尚未形成,获得的公允价值存在随意性,给人工调整账面价值留下操纵的利润空间。此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者配股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改变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这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资产信息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甚至带来任意操纵会计数据的可能性,信息的可靠性受到质疑。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进利润,使包装利润又有了可乘之机。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改革方向及相关建议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改革方向
1、不断完善非理性市场环境下的估值技术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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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及运用做了界定,并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
为尽可能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继2006年新会计准则之后,于2012年5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具体要求。本文将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l3作出比较分析,并阐述笔者对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几点对策。
二、IFRS 13的核心内容及亮点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框架
1.公允价值的定义。IFRS 13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更进一步说明“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的当前市场条件下、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而无论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还是使用其他估价技术加以估计的”。
2.公允价值计量对象。IFRS13规定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的是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同时还规定,主体在计量特定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其定价时会考虑其本身的哪些特征(比如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以及对资产出售和使用的限制)。
3.交易情况的说明。(1)假定是在“计量日”和“当期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发生资产或负债的交换的。(2)假设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的交易发生在主要市场,如果不存在主市场则考虑最有利市场。
4.市场参与者。IFRS 13对市场参与者给出了正式的定义:指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中相互独立的,了解所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能够并愿意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卖双方。主体在计量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的假设为:市场参与者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对资产或负债定价。
(二)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13提出,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通过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其出售给另一能够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非金融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概念提出,是IFRS13关于了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更为细节的指引。此概念确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前提,包括组合与单独使用非金融资产的估价前提。同时,“最高效和最佳使用非金融资产”需要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和财务上可行等因素。
(三)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 13要求,假设在计量日,主体将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给市场参与者,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继续存在,受让的市场参与者须履行义务。同时,负债的公允价值必须反应不履约风险,并假定负债移转前后的风险相同,即隐含的一个假设是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具有与报告主体相同的信用状况。IFRS13还对其他一些情况进行了说明:比如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值中已经考虑了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存在限制转移因素的情况,那么企业不应当单独设置相关输入值及对其他输入值进行调整;比如存在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情况。
(四)估价技术及其输入值
IFRS13规定,主体计量公允价值时,应该最大限度使用相关可观察的输入值以及最小限度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主体选择的输入值的要求是:与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交易时会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相一致。
其中有三种常用的估价技术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主体应当选择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一致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然而,当该方法的变动能够相同或更好地代表公允价值时,则变动估值技术及应用可被认为是恰当的,应按IAS8的会计估计变更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但不需按照IAS8对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对此进行披露。
IFRS13指出,如果初始确认时,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而后续期间计量公允价值所运用的估价技术采用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则应调整估价技术,使初始确认时所运用估价技术的结果等于交易价格。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出价和要价的情况,应当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价格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此外,IFRS13列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包括交易所、经销商市场、经纪人市场和直接交易市场等。
(五)公允价值级次
为增加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IFRS13将计量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价技术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将活跃市场相同资产或负债(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划分为最高等级,将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划分为最低等级。与此同时,IFRS13强调公允价值级次划分的是估价技术输入值的等级,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级次由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这里所讲的输入值,指的是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评价输入值对整体计量结果的重要性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具体因素。
(六)披露
在目前IFRS和FASB会计准则中已有的披露要求基础上,IFRS13增加了一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建议的有用信息的额外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财务状况表中初始确认后以重复和非重复基础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计量所使用的估价技术和输入值;还应使报表使用者能评估对于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级)的重复性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所形成的对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IFRS13还对划分为公允价值级次中第三层次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及其转换提出的进一步披露要求。此外,对于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如果主体不是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的,则应披露这一事实以及非金融资产非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的原因。
三、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13差异比较
(一)关于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直接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使其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我国准则还对“最佳用途”进行了定义,指出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以及财务上可行等因素,以及对这些因素的解说。同时,强调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
我国准则和IFRS13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差异点在于IFRS13提出了“最高效和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的概念,我国准则将其译为“最佳用途”,两者含义存在一定差别。此外,IFRSl3规定,当主体为了竞争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积极使用或者不打算按照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如无形资产),也应按“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假设计量该非金融资产。我国准则未涉及此规定。
(二)关于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征求意见稿除依据IFRS13制定的相关规定外,对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分三种情况(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并且其他方没有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作出规范,比IFRS13更明晰。其中对于以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报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IFRS13中没有作出类似规定。
(三)关于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的、有足够可利用数据支持的估值技术,同时说明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
给出了估值技术的3种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一组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和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的估值技术。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成本法是反映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又列举了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可以变更的5种情况,以及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应当参照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来进行变更及披露。
关于估值技术的相关规定,我国准则与IFRS13没有多少出入。其中我国准则提出企业可以使用出价计量资产、使用要价计量负债,也可以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IFRS的态度是“允许”或“不排除”使用,但不作出“要求”。对于IFRS13列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我国准则未涉及此内容。
(四)关于公允价值级次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准则还对三个层次划分的要素市场情况具体展开说明。关于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IFRS13进行了详细讨论,我国准则较为简单。
(五)关于披露
我国准则关于公允价值披露的总体要求是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级次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并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这与IFRS13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几乎一致,在此就不细说披露的内容。
总的来说,IFRS 13统一了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指引及披露要求。尤其明确了非活跃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则指引(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规定),增加了对资产和负债(包括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为我国相应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用的借鉴。
四、完善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建议
(一)积极推动经济市场发展,构建完善的市场体系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相对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相对滞后。市场尚未健全和规范,这影响了市场信息和估价参数的质量,进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加快成熟与完善,努力构建一个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为公允价值的采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制定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计量指南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只零星散落于22项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操作中的许多细节问题缺少必要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特别是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指引。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指南,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披露进行明确规范,以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三)建立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保障机制
我国准则虽然就公允价值的定义与计量三层级都给予了说明,笔者认为,在实际运用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上仍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为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提供详细指导。尤其在市场信息短缺,无法取得相关及其类似资产负债的市场价格时,公允价值估计涉及大量专业判断、面临较多不确定性、估价过程以及结果存在不少风险。
笔者建议,为确保公允价值估计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应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保障机制。该保障机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1.拥有各级要素市场相关的信息数据库,提供容量大、时效性强的行业数据信息,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市场数据支持。
2.拥有独立的定价部门和相应的检查程序,可协调内部风险管理与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加强公允价值估计内部监管。
3.使用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报价(比如定价服务或经纪人报价),可获得多个第三方报价或者其他市场信息相互验证,使得确定公允价值时运用的市场数据具有可验证性,更能够为公允价值的审计提供有效的审计轨迹和足够的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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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二)进一步规范了估值技术方法
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应用估值技术中,可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计量相关资产、负债、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等的公允价值。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的估值技术。当企业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三种不同方法的应用为估值技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降低了企业估值错误的风险。
(三)明确划分三个层次公允价值输入值
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适用于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可比性。第一层次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在所有情况下,企业只要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就应当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在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时,应当根据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对输入值进行调整。这些特征包括资产状况或所在位置、输入值与类似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程度、可观察输入值所在市场的交易量和活跃程度等。企业只有在相关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市场活动或者市场活动很少导致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即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明确区分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持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的影响更重大,因此,要求披露的内容更为全面和具体。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从理论上讲,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实质,更加真实、可靠地揭示企业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变化。但是,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也会加大财务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经营不稳定的错觉。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实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后,对财务报表将产生哪些影响,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一)公允价值计量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商业银行,其资产负债金额更接近金融工具的现行市场价值,更能反映市场价值的真实变化。但是,公允价值计量也有负面作用。商业银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它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难以摆脱宏观经济环境和现行市场变化的影响。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银行财务报表会以公允价值的形式将其客观、直接的反映出来。相较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扩大市场风险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动而不断变动。若公允价值变动过大,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大起大落,不仅使资产负债率受到影响,更容易使投资者产生银行经营不稳定的错觉,不利于银行树立良好的经营形象。而且在我们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是同时并存的,这使得银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变动繁杂,从而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核算内容过于复杂。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使用者单纯从财务报表中的数字很难判断资产、负债及权益项目在多大程度上是受到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的,因此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析决策。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利润表的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对利润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和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来实现的,本文主要阐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将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当期利润。例如,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其价值会随股票价格的变动而不断变动,当股价上涨时,该投资的价值也随之上涨,这样会增加商业银行的当期利润;当股价下降时,该投资的价值也随之下降,这样会减少商业银行的当期利润。股市是不断变化的,股价必然不断波动,该投资的价值也随之不断变动,从而引起商业银行当期利润不断波动。商业银行作为大规模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机构,其当期利润受到市场波动影响的可能性非常高,甚至可能会出现破产危机。另外,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的质量也会影响银行的当期利润。例如企业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时优质贷款与劣质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同的。
(三)公允价值计量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例如,当商业银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例较高时,当市场上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提高,相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金额就比较大,就会提高商业银行当期的所有者权益;相反,当市场上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相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减少的金额就比较大,就会降低商业银行当期的所有者权益。因此,商业银行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规模直接决定了所有者权益受到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的大小,当银行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比例较大时,对该类资产的投资管理就应引起企业管理者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四)公允价值计量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对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和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分别进行披露。对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要进行更为详细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日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和金额;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在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和原因;对于第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还应当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已实现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利得或损失时的损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时的损益项目;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利得或损失时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商业银行可以进行简单披露。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在特定情况下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和金额,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于第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企业应当披露公允价值计量中使用的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对在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公允价值披露的各组资产和负债进行披露,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在发行时附有不可分割的第三方信用增级的负债,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并说明该信用增级是否已反映在该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中。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对策
我国财政部一直在积极修订财务会计准则,并于2014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现阶段,我国银行业在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方法、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才能达到准则规定的要求。下面,本文从市场环境、估值技术、信息.披露、监管措施这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银行业的推广和应用。
(一)不断改善市场环境
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是估计资产或负债在有序市场上的脱手价格,如果没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就没有有序的市场。因此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提高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相关性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动公允价值应用的关键。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改善市场环境。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市场,打破不合理的地方垄断,让资源可以在各个交易市场自由有序流动,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良好的基础。其次,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让资源回到市场中进行定价。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让有限的资源流向利用效率更高的企业,还能实现市场价格真正反映公允价值的目的。第三,建立全国通用的市场信息数据库,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于我国市场庞大且分布较广,市场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传递,资源没有统一的价格披露平台,容易造成价格体系混乱。而建立全国通用的市场信息数据库,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分享计量公允价值所需要的原始数据,实现商品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二)改进公允价值估值技术
由于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第一层次直接确定公允价值的市场信息比较有限,商业银行大多采用第二、第三层次即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现阶段,我国财政部没有针对公允价值估值技术提供统一的指引,使得公允价值的估值程序和依据并不明确。银行管理者需要根据市场条件和实际情况主观决定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参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因此,改进估值技术对于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从几个方面阐述如何提高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首先,由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统一指导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框架,包括各类估值技术的理论背景、应用条件和具体操作步骤等详细信息,从宏观上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规范和指引,从根本上杜绝商业银行通过内部估值方法操纵公允价值的情况。其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积极关注国外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动态,主动学习和引进国际上新开发的估值技术,并结合我国市场情况和经济特点,不断改进估值技术,使其日臻完善。第三,商业银行可以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自我创新,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适合自身的估值模型和系统,以提高估值技术的有效性。第四,完善估值技术对市场变化应对机制。当资产的主要交易市场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会计人员不能直接采用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应在考虑流动性风险、模型风险和经济周期等诸多因素后,采用适合的估值技术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削弱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提高估值技术的准确性。
(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尽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不断完善准则,但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实际应用中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这给银行管理层做出判断留下了可以操控的空间。由于资本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银行对与公允价值计量有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经营状况,很容易做出错误的经济决策。为了避免上述情况,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披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公允价值初始确认的依据、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化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公允价值变动幅度过大,应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变动的原因、对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影响,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其次,商业银行应按照准则规定,定期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层级、估值技术、输入变量以及其对损益、净资产的影响等信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有用性。尤其是当市场环境出现剧烈变动时,商业银行应详细披露公允价值变动的原因、公允价值变动对财务数据的影响金额,使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亏损情况。最后,商业银行应该定期披露金融工具与风险价值有关的信息。风险价值可以用来反映在一定的持有期间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最大损失额度。通过披露风险价值,市场参与者可以清楚了解金融工具在市场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对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做出相对准确的评价,以便更好地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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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位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况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弓I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全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子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斯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其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报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其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其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全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其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终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帐面价值与支付幻有价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全融资产或金融负借,应当按照公允价位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谊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砚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侧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侧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量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胜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第五十二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 、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五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篇11
(一)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比较
1.适用范围不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只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执行。而本准则全面实施后,不仅在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非金融企业对所涉及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也应采用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2.规范内容不同:本准则规范了完整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不涉及衍生工具问题。《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部分业务,如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体系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
3.分类基础不同。本准则以持有目的为主要标准,对金融资产进行“四分类”、金融负债进行“两分类”,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期限长短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如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对金融负债也采取按期限长短方式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4.确认标准不同。本准则规定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具体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采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标准在实际业务发生时(而不是成为合同的一方时)予以确认的方法,两者有很大差异。例如,衍生工具因具有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和未来某一日期结算的特点,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需要确认,但按本准则应予以确认。
5.计量基础不同。本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成本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摊余成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均采用成本法计量,一是不反应公允价值变动对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影响;二是未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折价、溢价、股权投资差额等采用的是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
6.资产减值范围、计算与能否转回规定不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般确认为账面余额与未考虑折现的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在减值迹象恢复(即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的账面余额)时可转回。按本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如果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能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计提减值损失但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可计提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确认为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减值能否转回方面,规定只有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在符合条件下才能转回,其他金融资产减值一律不得转回。
7.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的计算不同。本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8.本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并在金融工具计量方面广泛采用,因此本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估值技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则不涉及公允价值概念。
9.本准则规定,对符合确认条件的衍生工具要在表内予以确认与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会直接影响损益变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则只要求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报表的当期损益不会产生影响。
二、执行本准则对企业财务的主要影响及应做的工作
本准则引入了许多新的计量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必将对企业财务成果产生巨大影响。
(一)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直接增减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
(二)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以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格的升降,将使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本准则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投资的折价、溢价进行摊销,现行规定按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两者计算结果不同。
(四)本准则规定交易性短期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与现行相比,计提减值范围有所减少;以预计未来现金流折现方法为基础计算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与现行方法相比,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按本准则规定,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产品、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企业有一定影响。
(五)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的利息收入,按本准则规定,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与现行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相比,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存在资产减值的情况下,利息收入的计算与现行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必须加强贷款贷后管理,准确判断和预测可收回金额,否则直接影响本期损益。
(六)本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和重分类有严格限定,一经划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按十六条、十九条规定在不同类别的资产或负债中转换,并且要求在会计报告中进行详尽披露。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禁止重分类其他类别,因此,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必须慎重,不能以改变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类的手段调剂盈余。
三、银行执行本准则,应做好主要工作
(一)按本准则要求,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具体可操作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政策、公允价值确认的程序与方法、减值测试的程序与方法、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与计量相关的核算办法、设计会计科目体系。
(二)对现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分别执行“四分类”和“两分类”规定。
(三)进行相关系统改造,尤其是银行等拥有巨额的庞大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企业,执行本准则没有系统工具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系统功能主要满足以下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活期存款)公允价值提取计算与确认、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摊余成本(含减值损失计算)、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估值)模型。
(四)加强人员培训,本准则培训对象不限于会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金融工具交易人员都是培训重点,要求熟悉并准确把握相关会计政策。对涉及估值技术培训,应专项进行。
四、执行22号准则需明确的几项财政税收政策
篇12
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极大冲击了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首当其冲的是公允价值会计,公允价值被认为是导致并恶化这场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许多金融资产已失去了活跃的市场,有序交易也很难寻觅。不论是初级金融产品还是衍生金融产品的价格纷纷下挫,甚至大起大落。以美国金融界为主首先向公允价值会计即市值会计发难。认为按公允价值对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和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等次贷产品进行计量,导致金融机构确认巨额的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量的损失。由于非基本面的损失是暂时的,当市场恢复正常后,损失将逆转,因此报告损失是具有误导性的。扭曲了投资者的心理,造成恐慌性抛售持有次贷产品的金融机构股票的风潮。这种非理性投机行为反过来又迫使金融机构不惜代价降低次贷产品的风险暴露,本已脆弱的次贷产品市场濒临崩溃,金融机构不得不在账上进一步确认巨额减值损失。这就造成了极具破坏性的恶性循环,是导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金融界强烈呼吁完全废除或暂时终止公允价值会计。于此同时,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紧急稳定经济法案》。“法案”中133节要求SEC在法案生效90天内,在咨询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意见的基础上,应向国会提交一份究竟是中止还是改正FASl57即公允价值会计的研究报告。当时有一个很大的呼声要废除公允价值,回归历史成本会计。政商两界齐施压,美国2008年1月1日刚刚开始执行的FASl57公允价值面临危机。2008年底,SEC完成了国会所要求的报告。这份题为“按照《紧急稳定经济法案(2008)》第133节的建议和报告:市值会计的研究”的报告长达248页,共分:引言;公允价值会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公允价值对2008年银行(营业)失败的影响;公允价值会计对投资人可获取的财务信息的影响;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备选方法;修订公允价值的合理性与可行性;4个附录(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的数据显示,在金融机构中,无论资产或负债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报表中确认的,比重都不是很高。它们不可能构成银行经营失败的主要因素。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糟糕的贷款决策、不恰当的风险管理和当前监督方式的弱点,而不是公允价值会计,更不应归咎于SFASl57。
二、公允价值的产生和发展
(一)公允价值的产生 公允价值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William Paton在1946年提出。会计上首次提及公允价值概念,是1953~[zCPA的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会计研究报告的重述和修订》,要求“当无形资产通过证券交换取得时,其成本应当考虑其对价的公允价值或给予财产的公允价值”。20世纪70年代中期,股票市场波动较大,许多证券遭遇市场价值的大幅下跌,但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无法反映这些情况,这引发了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是否适应金融机构的质疑。20世纪80年代的储蓄和贷款危机,导致400多家金融机构破产,最终由联邦储备政府动用1000多亿美元联邦储备基金才得以补救。在事后的原因分析中,认为主要是由于“历史成本”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真实价值和所面临的风险,而公允价值则被认为是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最优计量模式。这增强了SEC和FASB在金融工具领域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决心,使他们坚信“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也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FASB,1998)。公允价值在FASBl984年发表的SFAS80《期货合约会计》中出现,并跨入现代会计准则体系的行列。
(二)公允价值的发展 SFAS80问世后,公允价值以其及时、相关的特质受到青睐,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快速发展。1990年9月SEC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指出历史成本财务报告对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于事无补,并首次提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1991年12月,FASB颁布了SFASl07《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或附注中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1994年10月又颁布了SFASl 19《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1998年6月,FASB公布了修订后的SFASl33《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资产的权利或负债的义务,故应将其在会计报表内列示。至此,美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报告完成了从表外披露到表内确认的演进历程。2006年和2007年,FASB先后了SFASl57《公允价值计量》和SFASl5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建立了公允价值的新层次,明确了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并强制美国公司尤其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特定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震撼了国际会计界。受FASB公允价值准则的影响,IASB早在2005年9月也启动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并召开了多次理事会会议。2006年11月IASB了“公允价值计量”讨论稿(Discussion paper),并将SFASl57作为讨论稿的组成部分02008年12月,IASB专家咨询小组讨论了在非活跃市场上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问题2009年5月,IASB了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Exposuredraft,ED),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意见。IASB计划于2010年适当的时候,D2IFRS9的形式《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从2009年5月的ED看,该ED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与SFASl57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三、公允价值会计在有序交易市场条件下的分析
(一)公允价值会计在有序的交易市场条件下的优势 每次危机都会涉及到一些改革,公允价值以前也是不用的,是在前一轮金融危机,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才突然要求用公允价值的,因为当时发现用账面价值掩盖了非常多的损失。公允价值会计运用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存在一个有序的交易市场,在有序的交易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比历史成本计量有更大的优越性:(1)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唯一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把可比性作为一个次要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历史成本会计相比,公允价值会计统一了资产和负债的会计计量基础和时间口径,因此公允价值会计提供的信息比历史成本会计提供的信息更具可比性。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是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客观上要求公允价值只能反映市场的共同预期。公允价值是指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市场价值),而不是“特定主体”的价值。(2)公允价值的运用超前于会计目标。会计目标研究相对滞后,在很长时间内未能形成权威的观点,而且会计目标往往
局限于提供充分的会计信息,而未能满足决策有用观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会计目标倾向于决策有用观的转变,是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模式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最终服务于会计目标。(3)公允价值的运用更符合风险管理惯例。公允价值是充分反映财务报表中潜在损失的最好方法。与历史成本会计相比,公允价值会计更符合目前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惯例。公允价值区别对待不同贷款的信用风险,更接近现代管理风险技术。借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促使金融界、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当局正视和化解金融资产泡沫。倘若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会计,投资者可能永远被掩盖在金融界创设的虚幻泡沫中。能反映出潜在的利率风险损失。这种影响能逐渐地通过未来收益减少(或损失)的形式反映出来。(4)以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资本保全包括财务资本保全和实物资本保全两类。财务资本保全是指企业期末净资产总额等于或超过按名义货币单位计量的期初净资产总额;实物资本保全是指企业期末净资产总额超过保持期初生产能力所需的净资产总额。历史成本计量不考虑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反映的是财务资本保全的概念;公允价值反映的是计量日市场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平均预期,排除了公司的“特定主体”因素,体现的是资产和负债当前的市场价值,充分反映了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体现的是实物资本保全的概念。公允价值会计比历史成本会计更能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为经营者有义务就经济环境变化对受托管理标的物的影响进行反映。另外,公允价值又是面向现在和未来的计量属性,能更好地服务于会计“决策有用”的目标。
(二)公允价值会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缺陷 不能否认的是公允价值会计有其致命的缺陷,因为这种资产计量的方法具有一种“亲经济周期效应”,金融危机更加凸显了其缺陷。(1)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尚不完善,使得可靠性和公允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有三个层次,然后依据不同层级来确定可靠性程度。首先,活跃市场中的成交价就是公允价;其次,如果在一个活跃市场中没有相同产品的成交价,与其相类似产品的近期可观测到的成交价也可认为是公允价;最后,如果上述两个层次的价格都不能获得,则需要通过估值模型计算有关产品的价值。但次贷危机中的抵押债券(ABS)和债券担保凭证(CDO)由于信贷萎缩大都变成了流动性缺失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急剧动荡的环境中,一些证券评估机构在短时间内经常调整同一家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当市场巨变和信贷萎缩导致次贷相关产品从第一或第二层次掉落至第三层次时,FASl57未能就这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提供技术指引,导致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差距很大。(2)公允价值会计理论还有待完善。公允价值表内确认的时间并不长,关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对象、计量方法(尤其是在非活跃、非流动和非理性的市场上)、账务处理方式等还存在较多的争论与分歧。从此次金融危机引发的关于公允价值会计的争论也可以看出,完善公允价值会计理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产生顺周期效应。在市场出现周期性波动时,公允价值计量会推动这种市场波动并放大。在经济上升期,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会上涨,根据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这种市价的上涨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确认价值,通过利润或资本公积的形式促使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进而提供了资本充足率,一方面这种所有者权益增加趋势吸引了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需求,促使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进一步攀升;另一方面,在所有者权益增加和资本充足比率提高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过度放款或扩大其投资规模,为经济泡沫的产生埋下了伏笔。在经济低迷期,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金融机构按照公允价值准则计提大量减值准备,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亏损和资本充足比率的大幅下降。这将诱发投资者的恐慌,大量抛售相关金融资产,导致金融资产的市价的更大幅下跌,进而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一资产减计一核减资本金一恐慌性抛售一价格进一步下跌一继续加大减值准备计提和继续核减资本金”的恶性循环。在金融危机期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资产价格迅速下跌,按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导致确认巨额且不断递增的减值损失,使得金融企业资产大幅缩水,难以满足金融资本监管政策的要求。在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无法及时从外部市场补充资本金或增加保证金,只能在非活跃市场上出售风险资产,以满足金融资本监管的要求。再加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也受金融企业大量出售风险资产的不良影响,引发市场加大相关金融资产的抛售力度,导致次贷相关证券的价格进一步大幅下跌,损失进一步扩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公允价值会计的这种顺周期效应一定程度上放大并加深了金融危机,延长了经济低迷期。(4)市场无序状态下,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FASl57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假设将一项资产出售可收到或将一项负债转让应支付的价格”。这个最新定义假设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着一个有序的交易市场,但次贷危机表明,市场并非永远都是有序的。在市场无序状态下是否继续执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否需要改变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都未在FASl57中明确。(5)公允价值计量会促使银行更注重短期利益,从而忽视高风险。金融业主要靠资金的流通、再投资和风险的承担、转嫁来保持其有效运转,实现其盈利的目的。追逐盈利是金融业的天性,但风险也是金融业与生俱来的伴生物。由于利润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而风险却具有相对滞后性,这就促使该行业产生了追逐高风险利益的劣根性。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本来就存在很多问题,当用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行业的资产、负债时,恰好为金融业劣根性的实际发挥提供了滋养的温床。
四、公允价值会计应用思考
(一)建立公允价值运用的客观环境规范健全各种公开市场,以便取得确定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大力加强市场经济建设,健全生产资料市场和资本市场,努力提供公允价值计量核心所要求的公平交易的环境,为企业提供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并缩小会计利润的操纵利润。健全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惩罚机制,尽力避免给那些利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舞弊者留下操纵的空隙;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国家监管机构,证监会、国家审计部门对会计舞弊的监督,除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外,还要充分调动稽查力量,一旦发现舞弊现象,一定严惩不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公允价值的估值与计量技术 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显然是一个进步,但由于它的估值技术和可靠性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以致理论上的滞后也导致我国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的2007年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随意性。经济社会需要更好的计量属性来替代公允价值,在目前尚未出现更好的计量属性的情况下,会计理论界必须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上进行探求和创新。随着欧美等国对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不断改进,会计界定能不断研究出能够及时跟踪市场的公允价值估值模型。虽然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的收益法被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技术的最后选择,但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在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中,
存在公开、活跃交易市场的是少数。因此能按第一等级、第二等级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负债所占比例较小,而第三等级估值是实务中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主流。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截至2006年末,存在第三方市场报价的金融资产约为17.5万亿美元,而缺乏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资产超过25万亿美元。因此如果扩大公允价值计量范围,将有大量资产无法找到活跃的市场,企业必须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进行估计。另外,“股东至上”的观点的统治地位已经动摇,越来越多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转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因此,单纯从股东的角度看待会计信息质量也应随之转向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判断会计信息质量。公认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外还包括像债权人、人力资本所有者、供应商、客户、政府等。因此企业除了列报股东眼中的资产等公允价值外,还应该在附注中披露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计算的公允价值,以便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
篇13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持有意图,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交易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等4类,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情况见表1。
由于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以传统信贷业务为主,证券投资规模较小,因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总体规模很小。我国上市银行2008年年报显示,在上市商业银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金融资产平均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为9.45%,金融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为1.2%,而美国上述两项比例分别为31%、11%;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八成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衍生金融资产不足两成。
从经济环境的角度来看,我国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大,市场非理性操作情况较多,加之我国以实体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金融创新较少,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判断仍以补偿历史成本后公司实现的利润为基础,因此在考虑采用公允价值的范围和层次上,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一定区别。
二、我国银行业运用公允价值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虽然我国银行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较窄,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风险却不容忽视,存在的问题及对商业银行的负面影响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工具分类不完善,导致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在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应用不同性质的输入值将对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可靠性产生影响。为了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其中的差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级次”的概念,根据实务操作上的可靠性和管理层运用估计的程度,将用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估值技术输入值按优先次序分为3个级次,即按公开报价计量的公允价值、按可观察信息计量的公允价值、按不可观察信息计量的公允价值。2009年3月6日,IASB了《改进有关金融工具的披露(对IFRS 7的修订)》,确定了公允价值的3个级次,这些层次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57号准则中阐述的层级类似。公允价值的确定有3个层次:Ⅰ.通过公开市场报价来确定;Ⅱ.通过自主定价模型和相似资产的公开市场价格来确定;Ⅲ.重要市场信息无法获得,完全通过估值技术来确定。总的来说,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因信息来源的不同而不同,基于市场信息比管理层估计信息可靠,也就是第Ⅰ层次的资产要比第Ⅱ、Ⅲ层次的资产可靠。
目前我国金融工具按照持有意图分类并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的方式,掩盖了公允价值信息来源的可靠程度,虽然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有关信息,但是披露仍欠充分,加剧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受到外部市场有效性的极大影响,我国目前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只有少数存在活跃市场,更多要依靠估值技术,处于第Ⅱ层次的金融资产比重较大,但是依照现行分类标准,财报上无法披露不同层次的金融资产规模及信息。
(二)增大利润和权益资本的波动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资产被处置前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本文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通过2007-2009年的数据量化说明波动程度。
从表2可以看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比重虽小,但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却远远大于它的比重。总体来看,中国工商银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营业利润的影响,2007年为6.62%,2008年为-23.25%,2009年为-9.91% 。金融资产对营业利润的影响也远大于金融负债的影响。
从表3可以看出,工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资本公积的影响各年有所不同,2008年影响较大。
根据统计,中国工商银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全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债权性投资各年均达到98%以上,股权投资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比重2007年为52%,2008年为78%,2009年为58% ,股权投资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有扩大趋势。
(三)加大信贷顺周期风险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高涨、衰退和萧条阶段,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贷风险是不同的,而公允价值会导致经济周期更加明显,加大信贷风险。经济繁荣时公允价值上升,产生未实现收益,间接传达了虚拟的良好经营业绩,这些良性信号对银行的放贷产生影响,未来有可能增大贷款损失度。相反,在经济衰退时,公允价值会计提前确认了风险,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银行对信贷业务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和更严厉的审核程序,银行信贷投放出现向信用较好的传统的大客户、大行业集中的倾向,导致银行业的客户、行业集中度风险上升。
(四)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导致信用状况与资本充足对立
银行监管的出发点是保护存款人利益,更强调银行承担风险、吸收损失的能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负债,会因银行自身信用状况好转带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上升,银行资本降低,如果金融负债占比较大,可能会出现银行需变卖资产或融资来应对监管要求的现象;反之,银行自身信用下降,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降低,从而导致银行资本虚假充足的假象。这种信用状况与资本充足相对立的状态,使得银行的风险管理面临非常尴尬的处境。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和衍生金融负债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同样面临这样的困惑。随着我国银行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规模加大,如何更好地处理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和真实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现状问题值得深思。
三、我国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划分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层次
按照公允价值信息获得的可靠程度,金融工具可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通过公开市场报价,来确定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第二层次,通过自主定价模型和相似资产的公开市场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重要市场信息无法获得,完全通过估值技术确定价值的金融工具。日常会计计量中,依据3个层次,设置“公允价值变动”的二级科目,将公允价值变动划分为3类可靠性不同的变动信息,可以直观反映估值技术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外的公允价值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不足,提供增量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对此类估计的可靠性进行判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9)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为两种: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不再按照4种类型进行分类,因此未来我国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也面临调整。按照上述3个层次划分和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不仅适应会计准则改革的步伐,而且可以提高公允价值信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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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推行宏观审慎管理,建立逆经济周期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机构已经考虑在现有监管指标基础上,加入逆经济周期指标,从动态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覆盖率、差别化流动性比率和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强逆周期监管。除了要补充逆经济周期监管指标外,还需建立和完善逆向的货币信贷调整机制。在经济繁荣期,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从产能过剩、效益不高的传统产业退出,投向高科技新型产业和新能源产业,控制信贷结构风险;在经济衰退期,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公布重点行业、企业的贷款质量变化,定期评估银行使用公允价值对整体风险计量、盈利水平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从缓解公允价值顺周期性角度看,一是进一步明确不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运用指引,对流动性不足金融产品要定期确定其风险溢价;二是根据市场的剧烈波动,公允价值计量建立估值储备或进行估值调整,将估值过程与利润、权益之间的关系适当弱化;三是增加估值技术、模型、假设和风险参数的敏感性分析并充分披露。
(三)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建立风险管理专业化体系
对于银行业自身来说,应建立健全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内部控制机制,即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用于审批和控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新会计科目、产品或交易。当银行决定是否对一个或一类新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应考虑现有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内控手段是否能够适应这些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新金融工具的特征和风险,是否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对风险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扩张。除了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统一规范估值技术和方法并加强实时检测,建立定期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审计机制以外,根据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产品线风险来分配资本,对所有风险实行组合管理,把风险管理落实到业务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并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专业化风险管理架构和团队,对整体风险实时监控和定期审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探索适合我国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IASB在2010年5月了《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阐述了对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进行制定的金融负债利得和损失进行列报的建议,旨在回应金融负债计量的对立困境。该建议要求,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将金融负债制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企业,将不能在损益中列报因自身信用风险恶化所产生的利得或者因自身信用风险提升所产生的损失;因主体自身信用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为增加透明度,该建议采用“两步法”确认此类变动:第一步,主体将公允价值变动的全额计入损益;第二步,与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相关的部分将列报为损益的抵消并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
上述IASB的建议要求区分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中归属于主体自身信用风险的部分,其前提条件是要有相对发达的信用评级体系,以及有效的市场利率等。然而,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可能还不具备实施条件。以银行业为例,我国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严格监管下的利率浮动并不能反映银行信贷风险的变化,并且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还不发达,银行的信贷数据通常由银行各自建立,缺乏贷款在活跃市场交易的数据,导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探索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完善方法,需基于我国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的自身特点,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道路上,推动我国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四、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2009年11月,IASB了《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IFRS 9),2010年5月,FASB了金融工具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上述准则或者征求意见稿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大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