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民族教育法律法规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依法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区高度重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一法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研究制定教育发展战略时,始终坚持把民族教育作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方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位置。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多次就民族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像新建的××区蒙古族小学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有关工作都是经过专题研究确定的。我区还针对民族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扶持政策和保障广大少数民族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教育制度和体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学校,解决学校困难。在编制、经费、师资、校舍、设备等方面,都对民族教育实行优先保证、重点扶持。区蒙古族小学从2005年开工建设,去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我区民族儿童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二、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教育办学条件
按照《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区对民族教育投入一直采取倾斜政策,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2006年,我区财政预算中民族教育生均教育事业费达到××元,是包头市标准的×倍;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元,是包头市标准的×倍。新建的蒙古族小学,投资×万元,占地×亩,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有×平方米的四层教学楼,×平方米的宿舍楼,×平方米的多功能教室和×平方米的餐厅,学校还配备了微机室、兴趣活动室、阅览室、图书库、多媒体教室、舞蹈室,每个教室还配备了电脑,更新了设施设备。学校还购置了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目前,××区蒙古族小学的硬件设施已达到了自治区一流标准。在改善硬件设施的同时,我区对民族学生实行了全部免费政策。2006年我区被纳入“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范围,蒙古族小学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同时,我区又在此基础上,免除了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交通费等,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免费民族义务教育。
三、严格落实“两主一公”政策
“两主一公”(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学校)的办学模式是自治区发展民族教育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是解决民族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提高,有利于资源的合理调配、教育质量的提高。我区认真贯彻执行了“两主一公”政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减轻贫困学生家庭负担,按照自治区内财教[2003]567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民族学校助学金制度,加强了助学金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对民族教育经费、助学金的拨付、使用加强了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蒙古族小学就读的少数民族住校生,发放民族中小学助学金。三年来,累计发放民族中小学助学金5.08万元。
四、不断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少数民族专任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大了少数民族教师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管理经验交流、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交流,组织在职进修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任教师的业务素质,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校长的管理水平。2005年,又面向全自治区公开招聘了7名音、体、美、蒙语文、数学和学前幼儿教师,充实了蒙小教师队伍。目前,学校××名蒙古族专任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100%,专科学历提高率达到100%,专任教师中本科学历和在读本科学历达到了96%。我区认真落实了民族学校教师职称晋升和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目前蒙古族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达到了××元。
五、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按照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区蒙古族小学开足开齐了各类课程,并全部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材。为了进一步发展民族教育,我区的蒙古族小学实行“以蒙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双语”教学模式。2002年起又在“双语”教学基础上增设英语课,配备了专职英语教师,探索实施“三语”教学,进一步提高了蒙古族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现在我区蒙古族小学三年级以上已全部实行“三语”教学。
六、加强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我区的蒙古族小学在努力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行课程改革,根据学校自身实际,选取适合蒙古族教学的课题,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形成自身特色。为了切实提高民族教育质量,今年,我区从加强民族教育入手,多次派区教研员深入学校听评课。新学期,我区还邀请××大学的××教授长期在我区蒙古族小学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积极推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提高学生表达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同时,我区还始终支持把德育放在素质教育首位,把德育与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针对学生年龄和认知特点,增加了相应的课堂教学内容、课外活动内容。开设《民族常识》活动课,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还为广大师生订阅了《××》、《××》等蒙语图书,把书本教育与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相结合,寓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观念,增强了广大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
七、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随着我区蒙古族小学生源的不断增加,住宿条件已无法满足生源要求,需再新建一栋宿舍楼,资金筹措有一定困难。
(二)我区甚至我市都没有一所公办纯蒙语教学的幼儿园,目前,我区蒙古族小学暂时开办了蒙语教学的幼儿园,但由于管理不便,计划停办幼儿园。建议我市能统筹规划,尽快建设一所公办纯蒙语教学的幼儿园,以保障广大蒙古族群众子女享受民族教育的权利。
八、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努力探索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我区实际,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向民族教育给予倾斜。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水平。
篇2
“逾期罚款”是绝大多数图书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没有对高等学校的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高等学校是被视为事业单位来界定的。于是,作为其附属机构的图书馆所具有的罚款权就受到了质疑。逾期罚款造成的矛盾冲突在图书馆不可避免,严重影响了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其症结在于图书馆究竟是否有法律所赋予的罚款权利以及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对罚款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否。在国家法制得到逐步健全,读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治馆日渐深化及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下,有必要就图书馆的逾期罚款权利与性质等问题给予澄清,打造出既具有强制力和管理功能,又能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规范读者、教育读者的规章制度。
1 高校图书馆罚款权利依据的主要观点
1.1 授权行政主体观点
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利益与自由。图书馆有罚款的权利吗?罚款的收取有依据吗?法律意义上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措施。有学者对《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读后认为,高校是具有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行政处罚权由学校的财务处来行使,或者以票据的形式委托图书馆来操作。这种观点已经有了判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在对相关案件的报道中写道:“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有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高校是“授权行政主体”。据此,高等学校享有罚款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委托其所属图书馆来行使。
1.2 非授权行政主体观点
有学者指出,以“授权行政主体”的概念来给高等学校定位将难以界定其在什么场合是行政主体,什么场合不是行政主体,造成主体地位的模糊与摇摆不定。况且,我国是成文法律国家,在法律、法规没有对高等学校“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之前,还不能以个案来认可学校(包括其所属图书馆)罚款的合理性。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高等学校不是罚款权利主体,其图书馆的罚款制度也只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于对罚款的规范。事实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二十条有意将原《规程》第八条中“罚款”之规定取消,就在于避免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1.3 公务法人主体观点
“公务法人”是指负担某种公共职能,为社会提供专门或者特定公共服务的组织。在为公务分权理论立法的国家,高等学校属于公务法人的一种重要类型,其与政府的分权基础是高等教育公务。有学者认为,把高等学校视为公务法人,有助于解决高校图书馆的罚款问题,因为这有可能使原本只有行政机关和授权行政主体享有的罚款权为高等学校以及其委托代行相关管理权的图书馆来龙去脉行使。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对公务法人立法,以此理论还不能解释我国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的合法性。
1.4 服务性收费主体观点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项服务性收费,就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这些收费只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就是合法的。因此,图书馆的逾期罚款应该属于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不同的认识是,把借阅服务当成选择服务项目,就使图书馆有了拒绝为那些不接受罚款制度的读者服务的借口,不符合《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一)规定的关于受教育者有使用“图书资料”的权利的规定,属于违法。
2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认识图书馆罚款制度
2.1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在许多判例中,法院都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依此类推,高校图书馆作为受学校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其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亦是民事法律关系。虽然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依据借前阅合同形成的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借阅合同的主体就是学校(图书馆)和读者,其客体就是图书馆与读者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书刊资源。以图书馆和读者之问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对待书刊借阅逾期问题将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尤其是有利于使图书馆的处罚权合法化,但是称之为“罚款”已不合适,宜改称“违约金”。这不仅是称呼的变化,而且寓意着图书馆对逾期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因为,图书馆不是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不能对书刊逾期采取“罚款”措施,而读者违反了与图书馆达成的借阅合同,没有按期归还图书,图书馆收取超期违约金合情合理。
2.2 图书借阅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图书借阅合同不仅约定了开放时间、借阅书刊种类、册数、归还时间等问题,而且设置了图书馆和读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读者在办证时要详细了解这些内容,而后决定是否接受,这符合意思表示的法律要求。比如,上海图书馆在读者申请办证时会先与读者签署一份《读者服务协议》,该协议完全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明确规定读者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有明确语句“同意以上服务协议并保证上表填写真实有效的,请在以下签名处签名”。借阅合同对图书馆和读者都有约束力,成为调制双方行为的规则,这种合同依约定条件得到变更,或者终止。
2.3 图书馆收取逾期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既然学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读者使用图书馆所藏书刊不按期返还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所以,读者根据同图书馆的约定向图书馆支付逾期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读者在交纳违约金后,还必须履行归还图书的义务。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图书馆对逾期违约金的收取的方法、标准等只能是在《合同法》精神和原则指导下,同读者签订借阅合同。
3 民事法律关系视野中的逾期违约金收取和管理的规范化
3.1 获权管理
高校图书馆是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只有在得到法人授权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目前的情况是,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对逾期行为的处罚没有得到校方明确授权,只有少数图书馆的借阅规则得到了学校的认可,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逾期罚款制度》、哈尔滨工业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馆借阅书刊过期罚款规则(修改条款)》等。
3.2 程序管理
我国已经颁布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无一例外地包含着“读者有向图书馆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意在指出“对图书馆制定作出的涉及和影响到读者重大权利和利益的制度、决定,读者有参与和最后表决的权利”。国外许多大学图书馆在制订政策时,有一个好的做法,就是每一项政策的开头都会写明这项政策的目的,希望读者给予支持并提出意见。既然逾期处罚依据借阅合同来规范,就要保障读者的意思表达权,必要时可以“听证会”等形式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3.3 内容管理
“内容”以借阅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反映。由于读者同图书馆相比,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加之图书馆分别同每位读者举行谈判的不现实性,合同条款往往成为类似于某些垄断部门的格式条款而强加给读者。因为,读者如果不接受条款内容,图书馆就不会为其办删借阅证。现在,高校图书馆对逾期处罚的规定五花八门,不仅标准极不统一,而且存在着明显的加重读者责任,侵害读者权益,弱化图书馆自身义务的问题。在各高校的逾期处罚制度中还普遍缺少读者申辩权、陈述权、控告权等内容,更是把读者置于只能被监管的不平等地位。
3.4 催还管理
合同不是万能的,不能因为有了借阅合同而放弃图书馆的管理职责。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图书馆要通过催还工作的常态化尽可能减少处罚的对象、处罚的次数和处罚的金额,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图书馆的管理水平。催还图书的方式如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对于网站公布这种方式的采用要慎重,因为可能涉及到读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研究者建议借鉴超市的做法,借、还书时为读者打印清单,使读者清楚自己每次借还书的册数、名称及归还日期,以起到逾期预警的作用。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一试。
3.5 诚信管理
在有的国家,拖欠图书馆的罚款将被上报到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一旦清账了,就不再成为信用问题。诚信制度是对图书馆书刊借阅的一种辅助管理措施,其总体思路就是对读者的借阅行为进行全程跟踪记录,并建立诚信榜,设置相应的分值,对遵章守纪、按期归还的读者进行加分,把名单在“诚信榜”上公布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特别服务奖励。对于逾期不还等违规读者,则降低分值,并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诚信管理是一种心灵的教化,通过对读者内心深处的触动,引导其树立遵纪意识、诚信意识。诚信管理目的、内容、方法等应写入借阅合同之中。
3.6 使用管理
篇3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教学过程中面对的对象有主体有不同。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责任的承担是有着显着的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何种类型何种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有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但是,医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进行的医疗活动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只有通过对学生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都方面的教育来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这样的约束力度和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大特点,风险因素存在在医疗诊疗活动的各个方面。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临床教育基地和临床带教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给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
3.1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当前,在医院实习的学生为独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关心旁人、缺少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他们的通病。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与临床能力培养同样重要的是医德医风的教育。“保证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过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要将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贯穿始终,不断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言传身教,要在进行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选择临床带教教师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的与德育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讲课过程中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潜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展现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示教机会以身作则,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学生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观念。要让学生理解作为医生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解决患者的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在医学生准备进入临床实践学习阶段之前,首先要让其树立感恩之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学习平台的患者,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道具而且临床学习过程中的特别教师,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知识与技能。尊重患者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才能有机会成长为优秀的医疗工作者。
篇4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教学过程中面对的对象有主体有不同。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责任的承担是有着显着的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何种类型何种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有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但是,医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进行的医疗活动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只有通过对学生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都方面的教育来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这样的约束力度和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大特点,风险因素存在在医疗诊疗活动的各个方面。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临床教育基地和临床带教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给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
3.1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当前,在医院实习的学生为独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关心旁人、缺少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他们的通病。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与临床能力培养同样重要的是医德医风的教育。“保证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过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要将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贯穿始终,不断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言传身教,要在进行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选择临床带教教师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的与德育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讲课过程中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潜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展现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示教机会以身作则,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学生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观念。要让学生理解作为医生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解决患者的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在医学生准备进入临床实践学习阶段之前,首先要让其树立感恩之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学习平台的患者,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道具而且临床学习过程中的特别教师,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知识与技能。尊重患者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才能有机会成长为优秀的医疗工作者。
篇5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篇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5-0028-02
笔者在本院学生去农村实习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调查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实习结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学生调查作业,学生在作业中记录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经统计发现,在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大量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尤其以男性教师、语文教师、数学教师和班主任使用不当语言的情况最为普遍。通过对教师不当语言使用情况的整理汇总,笔者认为,不能再以教师不当语言来界定,而应该从教师的教育语言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
一、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在学生的调查作业中,教师使用“你真是个废物”、“你说你还是人不”、“这点题都错”、“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发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等等这些侮辱、辱骂和威胁性的语言最为普遍和常见。上述语言的表述已经不再是教师的批评教育语言,教师的这种语言行为已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教师刻薄、讽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也比较常见。
例1: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打扮,教师在课堂上批评该学生:“你长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学习上好不好。”
例2:一次数学小测验后,一个学生得了28分,教师在全班批评他说:“你就长着猪脑子,根本就不是人脑子,考试得这么点分活什么劲呀,我要是你,干脆从楼上跳下去死了算了,还给国家省水省粮食,给你父母减轻负担。”教师使用如此刻薄的语言,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显示出教师自身修养的欠缺。
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批评性语言问题,已有被伤害的报道。如重庆某学校教师汪某侮辱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说明。从我院学生实习调查的情况来看,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还未引起广大教师的足够重视。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的使用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德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暴力,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软暴力,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教师语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层面加以讨论。
笔者认为,只有将教师的批评性语言置于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才可以明确什么是教师批评教育性语言,什么是教师违法性语言,这不仅可以使教师知道应该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该使教师知道不应该如何做。教师语言违法同样是教育违法行为,同样应该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可以规范教师的用语,使教师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语言,做到依法执教,实现依法治教。
二、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1 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法律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师不得做出某种言行,如果教师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言行,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
2 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教育法律依据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规范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通常表现为教师义务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表述为教师“不得”进行的行为。讨论教师语言违法行为主要从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上来加以衡量。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地方性条例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几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其他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般也将侮辱、辱骂、歧视学生等行为规定为禁止性的规定。
从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看,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语言违反了上述规定,就构成了教育违法行为。
3 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可以定义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行为。
首先,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以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则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如“这次考试,我们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们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我讲了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这些语言不属于歧视和贬损性的语言,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语言,不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应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调整。
再次,教师必须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性等语言,而这些语言应以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来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学管理特定环境中的理解问题。比如单独使用“你真傻”和“你真笨”时,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只是教师否定性评价,但当说“你就是傻子”和“你就是笨蛋”等就构成了侮辱性的语言。
最后,如果教师的教育违法语言行为已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造成身体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持久性,无法进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主要伤害是心理损害,能影响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进心,能造成学生心理压抑与恐惧,因此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不应以造成的结果来衡量,这属于违法上的行为犯,即只要教师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语言行为,就构成了教师语言的违法行为。
4 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当为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教育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教师多次存在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了学生身心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矫治
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中,对教师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得比较笼统,同时也导致了地方性教育法规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规定,对教师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应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推进依法治教中提出的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师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按照《纲要》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做到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学校要制定教师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使用的教师用语。
2 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一是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使其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认知水平,使教师知道如何执教,使教师知道不应如何执教,以消除教师的语言违法问题。
篇7
为切实加强对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布衣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当真学习关于法律方面的法规条例,尤其是与教育事业发展和广巨匠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进步依法治理、依法决议计划的水平和能力.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加强遵法遵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教育等,培养和强化法律权势巨子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组织教师当真学习与教师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认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和用法的自觉性;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法制意识的再教育,确保"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2、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依法治教建设,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巨匠生自觉学法、用法、遵法,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3、结合实际铺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加强法制副校长、家长法制学校、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充分施展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用.要把法制教育有机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之中.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学习《宪法》、《教师法》、《保密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增强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当真组织教师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教师在开展科学研究、、申请专利等流动时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正当权益.鼎力加强师德建设,提倡教师通过上行下效,带动学生自觉学法、遵法,不断进步育人水平.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载体和阵地建设.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载体和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小广播、黑板报、橱窗以及组织文艺宣传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在普法过程及教授教养过程中,铺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组织普法文艺演出、法制辨论赛等,做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在校园网上开辟学法专栏,引导青少年网上学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等流动,鼓励全校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步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利用好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流动,当真组织好"五五"普法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流动.
5、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部要切实承担起详细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施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视激励等机制.
四、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启动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1)从实际出发制定大原小学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2)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做好普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深入宣传普法教育的意义.动员广巨匠生积极参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流动,鼎力营造良好的流动氛围.(3)加强骨干气力的培训.
2、全面实施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深入学习《教师法》、《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体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的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进步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
3、总结考核验收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学校将按照本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尺度逐项对照,进行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同时,学校将组织"五五"普法验收考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和出产的需要,采取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并举的方式进行.
1、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各级部要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实际,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凸起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到实处.
篇8
现有的教材主要按照物流业务流程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安排内容,如物流仓储法规、物流包装运输法规、物流保险法规等。重点介绍两个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物流的基本业务知识。另一部分是该业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由于物流业务流程较多,每个业务流程的操作过程也比较复杂,单是基本业务知识这块内容已经比较繁琐,每个业务还需要深入学习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教学的任务无疑非常重,而这门课程作仅仅作为专业基础课,学时一般为36学时,相对较少,教师在选择教学内容的时候会面临重点讲述业务流程还是法律规则、选择哪一个业务流程的及其法规作为教学重点等问题的困扰。
(二)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物流业务流程注重标准化、制度化,每一个营运环节都有较为复杂的操作流程,法律法规更是追求严谨,不同的情况适用不一样的法律条款,这两个方面的涉及到的知识内容都很多,并且都是条条框框,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且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教学过程中很难有效利用到物流专业的实习、实训设备,教师也面临“应该怎么教”的问题。每个高职院校的教学环境不同,以上两个问题是大部分教师开展《物流法规》教学需普遍需要面对的和解决的,除此之外,不同学校的教学条件、学生学习法律存在“畏难”心理,缺乏专业课程教师、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教学方法不一样也会给课程教学带来其他一些困难和挑战。
二、就业导向对高职《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引领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明确提出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式,近10年来,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高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物流法规》这门课程将就业导向理念融入到教学中,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对于课程明确教学目标、有效选择教学内容及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明确能力培养作为首要目标
“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注重培养学而生的职业能力,属于典型的能力本位教学观(competencybasededucation,简称CBE)。该教学观念由美国教育学届提出,在欧洲发展成熟,目前,CBE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教育模式,受到很多教育专家、学者的青睐。《物流法规》是一门跨学科的课程,既有法律理论,又有专业知识,是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的融合。要适应就业导向的要求,就必须把学生能力的培养作为首要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具体而言,应该结合物流企业的需求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切实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物流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相对于传统教学方式,这也是就业导向对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选择实用性强的教学内容
在“就业导向”理念影响下,《物流法规》的课程定位必须改变,这门课不再是一门介绍物流业务和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论课程,而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法制观念,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教师应该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把握住物流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法律纠纷与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课程的整体设计,通过教学与实践让学生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内容的选择以实用为主要导向,按照知识够用为主的原则,将物流企业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作为教学重点,重点学习和训练,发生机率低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知识作为次要内容,减少教学课时或者安排学生自主学习。
(三)设计职业情境,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多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情境训练、法律实践等方法,将学生在从事物流行业过程中可能会面对的重要法律问题搬到课堂上来,这是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学习的主动性会加强;使用这些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也变得丰富多样,不再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得到有效提高。总的来看,使用“就业导向”理念作为《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课程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选择的方向,改变教学方法,对于课程教学普遍存在的教学内容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低下等问题也具有积极的缓解作用。
三、基于企业需求的课程教学项目重构
从就业市场的角度看,企业的需求实质上就是企业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是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法规》课程要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目标,就应从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出发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章节式教学,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基于物流企业的工作过程,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教学。
(一)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探讨
1.需要具备法治意识的工作者
从理论上探讨,物流企业作为行业企业的一种类型,它的经营过程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物流企业招聘也必然会提到法律素质的要求,然而笔者进行了一个物流企业法律人才招聘需求调研发现,绝大部分的物流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法律方面的要求,无论是基层的物流业务人员还是高层的物流管理者,企业普遍关心的物流专业能力及管理沟通能力,仅有个别企业在行政管理岗位提到了法律素质要求。这跟其实际需求是不一致的。这里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物流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单薄,不重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相关的问题一般都比较重大,一旦发生法律问题,需要用到法律人才,更多的企业考虑的是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而不是具备法律素质的一般员工。从这点上分析,物流企业对于一般工作者的法律职业素质要求不是太高,作为普通素质具备法治意识就可以到物流企业工作了。因此我们把在设计课程的时候,要把法治意识作为重要的能力培养目标。
2.需要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
从物流企业的业务经营流程来看,无论在哪个经营环节,物流业务纠纷是最常见也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如货物运输过程中就经常会有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运输损毁等问题和纠纷的发生,这是物流行业的特点。企业围绕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了纠纷,往往都会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使用法律途径。这就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出了要求,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知识去跟合作方沟通,使用有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物流从业者需要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也应是《物流法规》课程应该重点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而物流各项业务都可能发生纠纷,因此教学项目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设计,覆盖物流业务的主要流程,使学生能较为全面掌握物流法规的行业应用。
(二)基于物流企业法律需求的教学项目设计
从培养物流专业学生法制意识和提高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出发,围绕物流企业需要具有法制意识的员工和能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这两大需求,《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需把握住两个原则:一是教学重点侧重物流合同履行与法律纠纷的解决。二是教学方法使用“项目驱动,任务导向”,结合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分模块教学。课程可分成五个模块:第一模块:法治意识培养;第二模块:物流企业设立与注销;第三模块:物流争议纠纷解决;第四模块:物流企业经营法规;第五模块:模拟法庭实训;其中第四模块是重点,每个模块设计若干工作任务,使学生能完整了解物流企业业务流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初步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四、就业导向下的课程微课开发探讨
微课作为一种新的教学形式,对促进课堂教育的改革、在线教育开展、推进教育公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从欧美国家开始传播开来,微课、慕课,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传统教育,成为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思考
关于微课的作用,微课能否取代传统课堂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微课短小、多样化,适应学习者的不同需求,将成为未来教育的主要形式。也有学者认为微课存在缺乏互动、无法拓展教学内容等缺陷,仅仅只能作为传统课堂的一个补充。从现实情况来看,微课虽然短小灵活,但有其不足,要取代传统课堂有一定难度,可以作为教学改革的一种方式,辅助课堂教学,丰富课堂内容的同时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和兴趣。具《物流法规》这门课程,也需要微课在教学改革中发挥作用,但微课开发也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是制作成本高。虽然有许多专家指出制作微课使用手机和简单的软件就行了,也确实有教师能这样把微课做出来。但在现实中,简单制作出来的微课往往比较粗糙,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许多学校聘请专业视频制作团队来操作,虽然制作出了一批优质的微课,但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且仅限于一些有资金投入的精品课程。市场上,专业团队拍摄一节微课的费用不菲,对普通教师而言,为了一门普通课程去花费大量资金拍摄微课并不可取。其次是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高职教师教改、科研任务都比较重,许多教师还要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一门课程需要开发的微课数量很多,且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每一节微课的教学过程都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这无疑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制作好的微课还面临重新修改和更正的问题,也会给教师带来工作压力。再次是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微课的水平。不同教师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制作出来的微课质量不一,电子信息类相关专业的教师还好一些,其他不太相关专业的教师就需要重头学起,必然限制微课的制作水平。《物流法规》课程教师大多具有物流管理、法律相关专业背景,微课制作技术难度相对较大。因此,《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不能盲目进行,需要把握适用、适量有效利用等原则。
(二)《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几个原则
1.适用原则
《物流法规》微课应该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即根据课程整体教学项目的设计,围绕法制意识培养、物流纠纷解决等重点问题来开发,确保每一节微课的内容都对提升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律运用能力有帮助。
2.适量原则
微课的数量不宜太多,否则制作工作量太大,教师难以完成制作,微课数量过多也会影响到教师课堂教学过程设计。在围绕课程的重点,每一个重点内容制作一到两节微课,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要求逐步增加,是可行性较高的选择。
3、有效利用原则
微课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资源,除了在课堂上播放之外,还应根据其短小灵活、能重复播放的特点,将它作为网络资源,到网站、微信、云课堂等网络应用中,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作为复习、自主学习、学生实习就业问题解决等学习的重要资源,使其教学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三)就业导向理念下《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设计
根据“就业导向”理念的要求,结合《物流法规》课程教学项目的设计,可围绕每一个学习任务设计制作相应的微课作为学习资源。
五、小结
在“就业导向”理念指导下进行教学改革,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面临的教学内容不好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重构教学项目,注重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和提升解决法律纠纷问题的能力,是当前形势下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而有效利用科技的力量,针对性开发微课作为教学辅助资源,进一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和形式,是新时期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作者:谌爱群 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汤军.由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引发的思考[J].福建质量管理,2016(1).
[2]郑小军.微课发展误区再审析[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6(2).
篇9
(一)工作压力大
幼儿园教师不仅要完成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工作任务,还要担负起照顾幼儿的保育任务。幼儿园教师都是每天早上7:30上班,下午6:00才下班,工作时间长达将近11个小时,在下班后都表示什么都不去想,动都不想动。在幼儿园里,生怕孩子有什么闪失,时刻需要监视着孩子的一举一动,心理压力也是非常大的。巨大的心里压力导致幼儿教师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二)工资待遇低
大部分幼儿园教师认为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太低,而且合同制教师和在编老师的工资待遇差距较大,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也影响到了教师对待幼儿的态度,很多教师抱着可干可不干的态度去完成保育和教育任务,影响到了保育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部分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素质不高
幼儿园教师作为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以后才能走上工作岗位。然而当前幼儿园教师队伍当中教师学历水平不高,大部分都是大专学历水平,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许多教师在保育和教育工作中不能将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运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当中去。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幼儿权益的重要保障,当前幼儿园屡屡出现的虐待儿童的现象和法律法规的缺失有着相当大的关系。每当出现虐待儿童事件以后,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大部分当事人就是被所在幼儿园开除而已,这样的处理结果能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
二、幼儿教师虐待儿童行为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关于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有几部,但是这些法律规范里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理的规定非常少,一些规定比较模糊,处罚的措施不明确或者是处罚的程度太轻,不能从根本上去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西方的许多发达国家对于这方面的法律已经十分的健全,国内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同时结合自己国家的真实情况,制定切实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
目前幼儿园的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差距较大,两者相差的一倍还要多,应该大力提高私立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工资待遇的提高解决了教师的后顾之忧,能够调动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让幼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钻研幼儿教学,同时也能把职业道德素质高,专业能力扎实的幼儿教师留在幼儿园,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素质。
(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幼儿园要经常开展一系列的教育培训工作,给教师培训的机会,让幼儿园教师及时吸收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可以把教育培训工作和教师工资待遇、职称的评定结合起来,调动全体教师继续学习的积极性。培训教育的工作切忌流于形式,可以采取参观、一对一解答、示范园引领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从解决幼儿园教师遇到的实际问题入手,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
培养幼儿教师的师范院校应该把学生道德素质纳入到毕业成绩的考核标准当中去,开展相关的职业道德课程,促进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幼儿园也应当在教师道德水平的提高方面做出努力,经常开展优秀教师的学习感悟活动,同时将幼儿教师师德纳入到幼儿园的绩效考核当中去,也可以拿出专项的资金,用于奖励那些师德素质较高的老师,建立相应的物质奖励机制,多方面提高幼儿教师的道德素质。
(五)幼儿教师自身方面的努力
教师职业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当今社会的发展也对教师职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幼儿园教师应该树立崇高的教育理想,把教育事业当成是自己的事业,立志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园教师,不断的钻研专业知识,提高自身道德素质,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园丁。
参考文献:
篇10
一、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开设法律课程的目标与意义
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而建立的一个新型学科。该专业旨在培养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高职教育的目标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这就要求教学内容应符合产业岗位的需求。《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技术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在知识目标方面,学生可以掌握旅游法律关系和旅游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制度,了解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处理问题能力方面,一是让学生分清旅游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达到运用所学旅游法规知识分析旅游业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提高学生依法分析问题、解决旅游纠纷的能力。同时《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也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由此可知,旅游管理专业开设相关法律课程会让学生具备更强的综合职业能力。
二、高职院校有关《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改变教学目标使其符合实际教学
部分高校教学目标的设置太过于笼统,有些甚至与实际的教学内容之间没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同时教学内容的计划与制定也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只是对法律知识有了初步的皮毛了解,这是不可取的。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中,其更注重的是一种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因此对于一些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分析是较为概括的,并不是很具体。在《旅游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中,法律专业的学生主要是为了了解该项《旅游法规》的基本法条内容,了解从旅游者、旅游机构、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以及旅游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基本法律条款,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实际案例的操作与处理中。
(二)改善高校教学时运用的法律知识与技能
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中,会涉及到各类不同的法律法规,学生对此不仅要有个全面的认知框架,还需对其中基础的、应用范围广泛的几大类法律法规有更为细致的了解,以此才能更好的进行实际的应用与操作。这时就需要教师的引导式教学,教师只有在合理的安排好教学计划,设置科学的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引导学生进行系统化的学习。
三、高职院校关于对《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的探索与创新
(一)根据教学目标合理的设计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设计出科学的教学内容,才能更好的引导学生进行法律专业的学习与发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未来大多数都是以法律为主要就业方向的,因此教学内容的设计应主要以法律专业知识为核心,适当的配以必要的法律实务课程,以此来加强学生的综合运用与实践能力。如在《旅游法规与政策》这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教学内容主要应围绕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主,适当辅以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旅游条例》或是《南京市旅游条例》等。
(二)将课堂交给学生,使其掌握课堂节奏
在将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的改革之外,还需对教学方法进行一定的创新。在传统的高职法律课程的教学中,课堂上实行的都是“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学生只有跟着教师的节奏与步伐进行学习。这种被动式的学习模式在当今多元化、自主化的学习环境中越来越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因此,在当今的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将课堂的主导权交给学生,让学生体验一把引导学习的感觉,并可以采取分组团体学习的方式,使其在自主引导课堂学习节奏的过程中也能懂得团结合作的精神。尤其是在学习有关旅游法规及其政策这部分的法律法规时,教师也可以举行一次模拟法庭训练,将学生分为三组,一组为原告旅游者,一组为被告旅游机构,另一组则担当法官、书记员等角色,以此来模拟一下当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的法庭审理状况,使其更切实的了解到旅游法规与政策的基本内涵与意义。
[参考文献]
[1]由力.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9-17.
[2]邓映红.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3-12-04.
篇11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师数量也相应地增加了许多。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教师体制发生了正大的变革,教师在教学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因此,教师在聘用聘请、教学教育、职称评定以及项目申请中,难免会与学校发生纠纷,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高校教师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教师在于学校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也经常卷入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之中。
在目前这种状况下,为了进一步保障和实施好教师各个方面的政策,减少教师和学校间的纠纷,促进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急需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
二、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现状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指当学校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时,或者高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法律制度。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围绕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相关活动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保障高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依据。
从高校教师的法律法规形成过程来看,1953年12月,教育部就学校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问题函复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部,指出学校教职员工系国家工作人员,其犯有应受行政处分之错误者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继而在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在这个法规中,国务院的规定明确了“申诉”中的教育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行为,但它却为高校教职员工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行政救济办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为教师通过申诉获得救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设立,表明了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重原则,轻实践
现行的高校教师相关法规大都是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如《教师法》第39条和《教育法》第42条等,只是对教师的权益和申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相关法规在应用解决教师纠纷时会让当事人产生更多的困惑。
(二)受理范围不清晰
一方面,对符合申诉的教师概念界定不清晰是导致受理范围不清晰的根本原因。教师法的规定对高校教师的界定不准确,比如高校中除了讲课教师外的校行政人员,校医务人员,校内的后勤保障人员等,是否适合教师法以及相关规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教师权益内容界定不清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如果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导致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教师的权益有很多方面,如果一旦有权益遭受侵害就向专门机关申诉的不现实的。
这些规定都非常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当教师申诉时,会遭到条件不符等各种理由的拒绝和推诿,导致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后续救济不足
由于高校教师相关法律保障建设滞后,《教师法》只对教师的申诉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对教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申诉机关对教师的申诉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教师不服申诉处理决定时候,这些情况能否得到相关救济,教师又该走怎么样的法律程序,法律都没有对这些进行有效规范的规定。
(四)申诉保障制度不足
一方面是申诉环节不完整。尤其是缺乏说明理由这一环节,申诉处理机构没有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教师在申诉后对得到的答复不理解,而相关法律对教师提讼的各种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导致申诉人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是回避制度。申诉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也是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最大不足之一。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而上级教育部门又往往是学校的上级,管理学校的事务。在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时,教育行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教师申诉判决的公正与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权益保障机制链条的不完善,高校教师和学校的纠纷处理又有很大的限制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教师和学校的关系为特别行政管理,因此,导致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案件。这更加使教师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合理有效的保障自我的权益。
四、完善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教师是一个高知识的群体,建议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一旦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教师申诉委员会现行化解。如果事情比较严重,高校申诉委员会化解不了的纠纷,再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从而更加高效地解决教师的申诉。
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是指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教师工会等依照校有关规定成立,对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请进行处理。教师也可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同意时,向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请处理,申诉委员会也应该本着客观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相关法律校规,对教师的申诉进行初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书,送达给教师本人。这样,不仅能有效的处理教师的申诉,也极大地改善了教师法律上不利的地位。
同时,高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高校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和教师的中间组织,在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双方地位平等,这就需要委员会是独立的,这样才能做出对学校和教师都比较公平的处理建议。其次,申诉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当科学合理。要保证委员会人员组成广泛的代表性,使和教师与学校相关的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我意见的平台。教师代表、学校代表、教育行政机关代表、相关专家学者应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额,同时注重性别、年龄、职位等分布的合理性,加强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最后,委员会的民主性。每一位委员会成员,只要是经合理程序产生的,都应有相同的权利,在教师申诉处理中有平等的决定权,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申诉教师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基本制度
教师申诉困难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于各种制度机制不健全,需要在申诉实践中建立完善好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公布制度。公布制度即是对各种法律法规应该予以规定的应规定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布。在法律应用中,对不能给予过多裁量权的要明确规定法律的行使方式。在对教师的处理过程中,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理之后,对所有的信息建立档案,允许相关人员查询、质疑和询问。这样,从整个流程完善高校申诉公布制度,通过透明化、阳光化来促进教师权益的有效维护。
第二,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起源于司法制度,指任何个人或机构,在进行仲裁或判决时,不能只听取一方的说明,还要听取另一方的相关陈述。而在未听取另一方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
教师申诉制度中引入听证制度,就要在相关机构进行裁决时,允许教师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做出说明,提供证据。同时,鼓励其他人员参与听证。通过听证制度的施行,能够有效地防止偏袒以及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
第三,确保申诉公正。申诉中的公正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调查制度、责任制度、合议制度等,要保证客观公正,就要对教师申诉事项进行合理的调查研究,在取得客观真实的材料基础上,在裁决过程中采取回避制度,其他有权力的裁决人员应当进行合议,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决结果。同时,实行责任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项做出的裁决进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切实杜绝、违法裁决等行为的发生。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目前,申诉受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对决定内容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往往不作充分详尽的说明,这既难以让申诉人理解和信服,也难以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而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无论是高校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机构,在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只采取官样文章,申诉处理不是行政任命,一个决定只是呈现出了结果,而是要求各相关人员不但程序公正,而且所依据的法理是有据可循,经得起考验的。这样,在送达相关人员处理决定的同时,才会让申诉的教师心服口服,进而安心工作。
(三)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一方面,完善申诉程序的规定。现存的行政法律法规,对教师申诉的程序性规定不清楚,导致教师在维权时缺乏有据可依的程序,进而阻碍了教师权益保障的维护。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设定教师在申诉中进行非正式的申诉程序—正式的申诉程序—听证程序—申诉决定的作出程序—申诉程序的审核与送达—申诉时效,这一些列完善的法律程序过程,并对各个程序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只有在明确申诉步骤的基础上。制定好完整的申诉案件程序,处理好提出、受理、审理和处理四个环节,并对各个程序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样,申诉程序也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另一方面,明确、细化申诉时限。权益保障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以防止拖延和推诿,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在教师提交申诉书后申诉部门应在审查的基础上,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把决定送达本人。对于不符合申诉的,应告知原因,对于符合申诉的,给予受理。在受理之后,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把意见送达到教师被人和相关机构备案。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够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具体情况,并明确申诉处理期限。通过申诉时限的确定,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教师申诉制度,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小结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制度,需要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创新高校教师申诉处理制度,推荐校内申诉委员会制度,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把法律各项公平的制度引入教师申诉制度中,才能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工会)
篇12
发展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人才是关键。人才培养,教育是根本。到目前为止,我国设立信息安全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70多所。江西警察学院的信息安全本科专业2010年批准建立,2011年开始招生。在本院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指出:信息安全人才不但要精通计算机及信息安全技术,而且应掌握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是信息安全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如何有效地、整体地提高我国高校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计算机网络环境和信息安全新形势下涌现的法律领域新问题的分析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每一所普通高校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1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课程不受学生重视。本门课程属于信息安全管理类课程,学生刚接触这类课程的时候往往理解为死记硬背的法律法规课程,和技术培养毫无关系。从而把兴趣都放在信息安全技术类课程(如网络安全理论与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范技术等)的学习上。因此,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本门课程容易被学生们轻视,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谈不上达到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
1.2 过于强调理论教学,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技能脱节。本门课程主要介绍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背景知识、发展状况,并对较有影响力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由于涉及的条文都比较抽象,教师如果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则很难提起学生的兴趣。完全按照大纲照本宣科显然不是与时俱进的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在备课与课堂教学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1.3 课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更新频繁,教师备课压力大。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但体系化与有效性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形式上看,有法律、相关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我们作为信息安全专业的教师,对于信息安全技术的掌握是强项,但是相关的法律专业的知识,不仅仅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也包括随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学习几乎是随着每个案例的出现来进行的。所以,教师的法学知识需要随时的更新。如果教师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易让学生感觉正在学习陈旧过时的知识。
2 课程教学的改革
2.1 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设计教学案例,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法。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是贯彻公安教学紧贴公安实战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施“战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教师把公安一线实践作为学校教学的生动课堂和不竭源泉,在基层公安实践中收集典型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例,用案例讲解法理,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融入到鲜活的案例情景之中,使学生能够从真实的案例中感受法理,学习法理。如在讲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节内容时,选用“哈尔滨某大学学生用黑客入侵学校网站修改成绩案例”进行讲解,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更贴近学生,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他认为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同时他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予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
2.2 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的设置对成功举办模拟审判活动而言非常重要。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器材和物品。首先通过新闻、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选择有典型性的最新案例;然后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各个小组自由选择案例。小组内自由安排法官、控方和辩方,由小组组长担任审判长,具体安排小组内各方工作;第三是庭前准备。各小组人员讨论案情,拟定审判方案。正式开庭前,学生要准备好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是开庭辩论。陈述案情,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审判组给出判决结果。这一部分体现出学生提前所做的工作,是给出课后评价的主体;最后是案件答疑和提交结案报告。关于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技术知识,教师和其它同学可以自由提出问题和见解。鼓励大家进行自由讨论。小组以案例为核心,将法律知识以及技术知识写成书面报告形式。
2.3 削减部分理论课时,加大实践学时。加强实训教学,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进而提升技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起草的《普通高等学校信息安全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中建议了四种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课间实验,课程设计,课外实习。比如我们在讲解“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这一节内容时,可以通过实验首先让学生观察计算机病毒感染后计算机显现的特点,然后选用“熊猫烧香病毒案件”进行讲解,最后在取证机房让学生完成案件的司法鉴定流程。实际上,实践教学环节远不止以上四种,各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多的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锻炼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2.4 注重立体化建设。第一是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的结合。多媒体课件信息量大,能够优化教学过程。但多媒体不恰当的使用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也不利于发挥学生的想象力。所以利用文字表达困难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如播放案件的相关视频文件,对于案例分析则发挥传统的教学优势,进行课堂讨论、板书讲解、结合提问将问题层层剖析、层层深入;第二是创建丰富的网络资源环境,方便学生的学习和交流。另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微博和微信等新兴手段反映对社会上一些信息安全事件的认识,引导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拉近师生的距离;第三是课程的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库建设为基础。案例库是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的成果表现形式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案例库建成后,教师应当将该成果应用到教学中,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修订和补充案例。
2.5 考核方式的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下学生为被动的学习状态,应付考试的心理,课程的学多集中在期末考试的突击阶段。本门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成绩、实训报告成绩等)和期末笔试成绩综合评定,使学生重视平时的学习,提高教学效果。在期末的笔试试卷中,重点考核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会用所掌握的法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3 结束语
总之,只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别具匠心的钻研教材,重组教学内容,根据学生们的兴趣及爱好精心设计各种不同的案例,努力营造与人合作探究、合作交流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情感,激活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萌生强烈的探究欲望,就一定能大幅度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以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参考文献:
篇13
《药事法规》是中药和药学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目的就是要使学生们具有高素质劳动者所必需的药事法规知识。能充分掌握、理解我国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质量保证和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明确药品的安全有效和法制化管理的关系。了解药学的社会和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经济全球化中药事管理的发展趋势。在今天日趋完善的法制社会里,全体药师及相关人员在进行各项药事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药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到依法研药、依法制药、依法购药、依法管药、依法用药,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药品监督法制化管理程序及制度日渐加强,国家
药事管理法律法规正处在不断建立、健全和修订完善阶段,其中有许多法规仍处在试行阶段。
2 本课程教材
现在学校使用的教材仍是由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2002年教材,这对于一门正在不断建立、健全和修订完善的学科来讲已经是脱节了。《药事法规》并不属于技术性的学科,而应是一门有关法律法规的政治性学科,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由于教材、大纲与实际的药学行业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出入,导致教师不知该如何上好这一门课。当然,如果只按照教材作计划,学生一点意见也不会有,但对于一个教育工作者来说,这就分明在欺骗学生,这又过不了自己心理关;若只根据大纲的要求,参考新修订的药事法规来给学生授课,学生就认为教师的授课内容与教材不符(尽管在授课前已清楚解释这门学科的特点)。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只能依靠学校及时更换最新的教材。
3 授课体会
《药事法规》涉及内容广泛,应用性强,但是内容死板,每一章,每一节都是条条框框的法规,对于完全没有药品活动经验的学生来说就是两个字“乏味”,而且对于他们来说,这门学科学了不知何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人采用了以下的对策:
3.1 增强学生对《药事法规》在药事活动中的实际应
用的认识
(1)在讲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时,我们可以带学生到附近的制药厂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去参观学习。
(2)鼓励学生多登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相关的网站,了解有关药品管理的现况。
(3)在课堂教学中多列举一些有关违反药事管理法规的实际例子,对学生加以分析,增强学生对药事法规的感性认识;教育学生在今后从事药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药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到依法研药、依法制药、依法购药、依法管药、依法用药,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3.2 提高学生对《药事法规》的学习兴趣
(1)每次课必须设计有10min的课堂提问。相信很多课目都有10min的课堂提问,但那一般只会涉及一些概念掌握类的问题。而对于《药事法规》这门课来说,10min的课堂提问就不能只提问一些概念掌握类问题,要补充一些案例分析,给学生具体案例让学生思考分析,然后回答。当然这个提问的成绩要列入平时成绩,学生自然就较为积极。整个课堂由案例贯通;首先列出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思考引出新的知识,再给学生作一个全面性的分析,让学生提问,给学生作答;若条件允许,可以给学生影像案例,让学生能娱乐学习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保证学习的质量。
(3)支持学生开展关于《药事法规》的辩论会,帮学生寻找辩论的主题。可以把学生分为正反两方进行辩论,让学生从班费中买一些奖品,奖给胜利的一方作为记念。这样既可以培养学生对《药事法规》的浓厚兴趣,又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有助于学生日后的就业。
3.3 课后总结
每次课后必须及时看课时计划是否完成,及时对课堂气氛、教学方法、语言表达、提问情况等进行总结;及时找来学习委员、学习科代表询问学生对每次授课的掌握情况以及对老师讲授情况有什么看法、意见和要求。目的是寻找不足,以完善日后的课时安排。
3.4 课程结束后分析
(1)课程结束后,出试卷,通过考试来检验教师讲授和学生学习的情况。
(2)对试卷的试题类型、试卷内容、试卷的难易程度进行控制,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四种。将试卷内容中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的比例控制为30∶30∶30∶10;试卷难易程度则控制在较易和较难两类。
(3)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分析,看是否呈正态曲线分布。方法是把学生的成绩按分数段60分以下、60~69分、70~79分、80~89分和90分以上进行分类,分析各分数段的学生所占比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