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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篇1

一、商业贿赔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予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气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行贿者和受贿者)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路(行贿和受贿〕时,才构成商业贿赂,经营者的范围应从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角度理解与界定。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的目的主要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③,即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或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的机会和过程,不是保护竞争者’,④。其他贿赂则是为了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竞争的目的。

商业贿赂的手段主要有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财物加以专门解释。即:“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形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结合现实商品经济社会的各种财物的表现形态,只能说《暂行规定》在此对“财物”的规定是例示性规定,即例示概括规定的简称,是指法律条款由例示用语加概括用语所构成的一种规范类型,是一种举例加概括的规范模式。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没有列举的就不属“财物”范围。“其他手段”,《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显而易见,这也是典型的例示性规定。“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都是试图以合法的方式规避法律的手段,具体把握只能根据具体案情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其他特征,对行为给予具体认定。这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属性,是区别其与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客观标准。

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主体资格、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的各种表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并不必然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亦可,也不必然是特定人,不特定对象亦可即一切掌握资源或权力的个体或群体。“有些主体虽然不与行贿人发生直接交易关系,但利用职务之便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比如象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显然这里存在一个法律对受贿主体范围规定过于狭窄的问题。

对“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的重要方面是要区分“回扣、折扣与佣金”的界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包容关系,即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但商业贿赂并不都表现为回扣。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看,“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但法律并没有将账外暗中作为其它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他商业贿赂无论是帐外暗中还是账外公开都是意图通过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来获取竞争优势,从而扰乱社会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之,折扣是明示人帐,而回扣是帐外暗中,折扣发生在购销买卖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不能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给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暂行规定》就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时,必须如实人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由此可知,佣金是合法的、正常商业行为,回扣则是不合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即商业贿赂行为。据以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应理解为: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的以财物或其他关系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促成交易,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取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赔主要表现形式的类型化与特征

(一)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类型化

任何法律规范一方面来源于社会生活,是对生活的抽象,另一方面又必须回到社会实际生活中,为调整现实社会经济关系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商业贿赂更好规制的一个前提,立法者必须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加以区分与研究,给予类型化。

1.行为主体类型化。商业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多种多样,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有经济组织,也有非经济组织,既有单位,也有个人等等。怎样将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类型化。“在绝大数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者,或为竞争者从事具体行为的人’,⑧。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包括两类:即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对各种行为主体分析,可以认定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包括购买者和销售者),受贿主体是单位或个人。这里的经营者只要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行为主体,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妨碍公平竟争,接受贿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这种类型化,就可避免现实执法中商业贿赂的主体认定的困难。

2.商业贿赂行为类型化。“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向另一个商业企业的职员或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某种利益,以使其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某个第三人’,对现实商业贿赂的行为分门别类加以类型化,其行为必须符合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从事行为;第二:行为人(行贿人)从事行为必须“以竞争为目的”,即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一项竞争行为,即任何一项可以促进竞争目的达成的行为;第三:行为人贿路与受贿的手段指向的必须是“利益”。这里所称“利益”,是指受贿人并无权利获得的、在物质方面或非物质方面客观上能改善受贿人经济状况、法律状况、社会状况或人身状况的东西;第四:行为人必须向相对人“提供、允诺的给予”某种利益。第五:行为人行贿旨在使自己或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优待。受贿人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并且为行为人能带来这种有损公平竞争“机会或环境”。当然,与商业行贿不同、商业受贿人是被动地索取或接受,行为人不需以竞争为目的。

3.商业贿赂主观目的的类型化。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即是说,行为人行贿人必须知道,自己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特定的利益,知道这种利益合适于充当对方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第三人的对待给付。反之,商业受贿人也具有这种故意。即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在商业交易中向对方索取,让人允诺或收受特定的利益,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在竞争中以不正当方式优待对方或第三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社会比较典型与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各种各样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抽象,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是对应对方的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行贿主体与受贿主体同时具备。

2.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状态。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为,均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3.行为动机一方是为了促成市场交易活动或取得权利交易条件,以获取竞争机会或环境,最后获得利益。另一方一般是为获得利益。

4。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即双方通过秘密的方式在帐外暗中给付或接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避人耳目,逃避惩罚。

5.商业贿赂具有多发性与普遍性。世界各国商品经济社会无不存在商业贿赂这一病疾。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因为商品经济的天性是要求自由公平竞争,也就会伴生其付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

6。商业贿赂具有违法性。世界各国法律与法规无不打击止“业贿”,因“这是““经济”康”展的必要“提条

三、商业贿赔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

商业贿赂产生存在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可归纳为:

1.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指市场的一种最本质的内在因素以及影响市场行为者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人们的欲望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欲望是指社会的人基于一定的需要而产生对一定物质或精神事物的渴望,是人的有意识的、并指向清晰的目的的行为倾向。一般情况下,人的欲望越强烈。其动机与目的越明确,社会意义越大。欲望的非理性特征表现为:第一潜在性和本能性;第二,冲动性和无规则性;第三,不可直接由逻辑或其他理性认识形态来把握。

欲望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育与前进的重要内驱力。没有欲望就没有个人的经济活动,没有市场行为,更没有市场的交换机制。西方商品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了这点。人的欲望不但能推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与文明发展,更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是推动欲望的机制与发动机。

但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欲望总是处于不断激发、不断扩张,保持冲动和追求满盈的状态,它把有限的本身的自然欲望变为一种对抽象财富的占有的欲望。因此,市场上往往会出现一些由欲望盲目驱动的现象,给市场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商业贿赂就是此种盲目现象之一尸

由此可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合理的欲望可以成为正当的利益激励,使人们保持旺盛的热情和干劲;可以使市场行为者能动地、积极地组织和调动各种市场要素,加速市场良性、快速发展。但是,这种欲望一旦盲目驱动或超出了合理的“度”,就会导致市场行为者抉择失误,而且导致惨重损失或出现市场道德败坏,甚至违背法律行为。商业贿赂正是这种欲望盲目驱使的行为。说明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关键看行为者如何把握与利用。

2.各种制度与规范的不健全,包括道德上法律观念的扭曲。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长,各种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不健全,加上人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扭曲,通过非正当违法途径获取财富的病态心理严重,这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伴生现象必然非常严重,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也就毫不奇怪夕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篇2

我们及时传达校纪委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精神,让全体医务工作者明白商业贿赂既损害国家利益,又损害群众利益,同时也损害自身利益。因为商业贿赂就象一个温床,引诱犯罪,并使犯罪者最终走向犯罪深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校医院领导结合身边案例讲解,使大家进一步明白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从思想上提高了大家的认识,增强了拒腐防身的能力。对学校纪委开展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的指示,校医院要求在全院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使全体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查找重点部门在医药购销领域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及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分别作出处理,完善工作措施。

二、确定自查自纠的工作原则

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反商业贿赂活动及自查自纠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医院领导经过充分研究确定的工作方针是:

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根据学校纪委的要求,重点查找xx年年以来医药购销领域和医院管理中发生的突出问题,要通过检查招投标程序、采购过程、医疗诊治过程以及学校对医院财务审计结果等方法查找、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自查情况说明

经过严格认真的自查,xx年年以来,校医院没有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在医院的财务管理和药品管理方面我们发现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医院挂号费、处置费、药费收入交款不及时,每天的各项收入未做到日清日结;在实行电脑管理前,收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帐外资金现象;在实行电脑管理前,药品管理不规范,控制不严,药库和药房的药品盘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

四、几年来反商业贿赂、加强医院管理及近期自纠的措施

根据学校纪委关于加强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武昌区药监局、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关于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会议精神,校医院在积极参与行业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在校纪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

(一)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努力防范和坚决治理药品、器材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在全员动员教育的基础上,医院领导对与药商、器械商联系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防治,医院领导要求重点部门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与药品器械商的关系,按国家法律、法规、校纪院规办事,坚决抵制收受礼金、礼品、宴请等。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医院负责人与相关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了责任书。

校医院的药品和器械的采购数量不象社会医院那样大,与药品器械商接触机会不多。但我们并不因为如此而放松警惕,相反,我们觉得量少、面窄、环节少,我们更有理由管好,把好这一关。为了避免商业贿赂现象在我院发生,明确规定校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不能与药商及生产厂家接触,更不能进行私下交易。在商家表示同意接受我们的规定情况下,并与我们签订承诺书后才允许其购买标书,签订药品供应合同书。

校医院各种药品、器械、试剂及一次性消耗器材的采购应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对于数量多、金额大的物品实行招投标,对于量少、金额少的物品实行议标。药品及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程序是:

首先医院根据各相关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分析、论证,保证所采购物品符合临床工作需要,对于大型医疗设备还要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参观考察,了解该设备性能及是否满足本院实际工作需要。经过论证符合要求,确定采购,填写论证采购报告上交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组织学校评标小组成员对投标的医药公司、器械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招标,确定六家入围公司,然后依据中标品种及数量确定四家供货公司,并且与四家供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书。

对于一次性消耗器材、试剂等,目前是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后勤保障处组织进行议标,校医院按议标决议执行。

篇3

一、动员教育,提高认识

我院及时传达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精神,让全体医务工作者明白商业贿赂既损害国家利益,又损害群众利益,同时也损害自身利益。因为商业贿赂就象一个温床,引诱犯罪,并使犯罪者最终走向犯罪深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医院领导结合身边案例讲解,使大家进一步明白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从思想上提高了大家的认识,增强了拒腐防身的能力。按开展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的指示,医院在全院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使全体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查找重点部门在医药购销领域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及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分别作出处理,完善工作措施。

二、确定自查自纠的工作原则

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反商业贿赂活动及自查自纠工作,经过充分研究确定的工作方针是: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根据要求,重点查找2011年以来医药购销领域和医院管理中发生的突出问题,通过检查采购过程、医疗诊治过程等方法查找、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自查自纠的措施及自查情况说明

医院结合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在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服务对象,通过个别走访、召开会议等形式做好调查摸底,医院、各科室、全体职工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在全员动员教育的基础上,医院领导对与药商、器械商联系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防治,医院领导要求重点部门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与药品器械商的关系,按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办事,坚决抵制收受财务物、回扣等。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医院负责人与相关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了责任书。 为了避免商业贿赂现象在我院发生,明确规定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不能与药商及生产厂家直接接触,更不能进行私下交易。医院各种药品、器械、试剂及一次性消耗器材的采购应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以及五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严格参加局统一招标,对于大型医疗设备还要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参观考察,了解该设备性能及是否满足本院实际工作需要,经过论证符合要求,确定购置。

医院还重点检查了财务科、药剂科等涉及收入支出的部门,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检查结果显示,各部门均严格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科室收支公开透明,所有科室未发现私设小金库的违规行为。

医院药品、医药耗材的采购均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整个采购过程中未发现收受贿赂、索要红包等行为。各科室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未发现有收受药品、器械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开单提成等行为。此外,药剂科还坚持每月开展抗菌素消耗统计和门诊处方抗菌素分析工作,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对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用药进行点评和建议,并及时告诫医师,以规范医师的临床诊疗行为。

通过自查自纠,20xx年以来,医院在医药购销领域未发现有收受贿赂行为,我们还将继续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查摆出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涉医领域腐败个人自查报告范文(二)

我院开展督促涉医领域落实主体责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后医院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对文件中提到的各项问题进行深刻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1领导重视,由院长牵头,主抓副院长实施,对全院医药购销领域进行全面、实事求是的检查。

2 严格按省、市有关招标文件的精神对医院招标采购超标品种进行认真筛查。

3 医院组织成立药事委员会,建立药品筛选专家科,根据工作需要及地区差别及当地经济状况,筛选制定医院用药目录及品种,科学用药。

4 自查情况详见医院自查药品及耗材自查表

5我院所购进的药品、医用耗材按照省 市招标挂网目录中进行集中采购。没有标外采购,全部通过市招标办审核盖章方才验收入库。

6我院用药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河南省中标目录采购药品。耗材购进以河南省耗材挂网目录及洛阳市耗材中标目录采购。严格按照省市招标价格执行。

7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开展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及学习,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到各个科室。基本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 。对超过科室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

存在问题;由于我们对文件精神领会不透,对医药领域采购问题没有及时学习,所以造成药品采购出现超标范围,少点超标品种数量。

通过自查对我们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将立即整改。 1 将立即整改供货企业必须按照医药购销合同进行严格配送,没有配送权拒绝办理点击入库。

2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学习。通过自查对我院更好的搞好药品卫材的采购工作。

3认真执行文件相关政策,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整改,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通过自查认真执行医药购销法规,监督医药招标程序,严格按照文件内容规范药品招标品种数量,规范配送公司配送制度,按照合同及网上采购目录合理进行采购。

篇4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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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可能侵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一)避税行为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二)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可见,商业贿赂极易在跨国公司身上发生,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极易成为商业贿赂者。首先,跨国公司为了能够进入东道国并获得市场份额,在主观上存在以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愿望;其次,跨国公司会面临诸多的审批与审核,这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人员走得比较紧;最后,跨国公司的雄厚财力、社会关系的运用能力等也决定了跨国公司有能力实施巨额的商业贿赂,这是国内小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三)并购行为

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但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规模地实现并购,最终形成市场垄断,或者对东道国的产业形成毁灭性打击。如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并购、合资、品牌再定位等策略蚕食我国民族知名品牌,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品牌塑造及发展形成极大冲击。此类并购会导致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四)环境侵权行为

跨国公司将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相对较弱,这样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节省一大笔的环境开支。在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案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利用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不同,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了,如橡胶、塑料、印染、制革、电镀、制鞋、电池等行业属于高污染型企业,而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和化工六大产业则是高耗能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迎接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环境和资源的空前挑战。

(五)其他行为

跨国公司的其他行为如社会责任承担、劳工保护、人权保障等也属于东道国法律规制的内容。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保护程度低实现经营成本的降低,在本国劳动者与外国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上采取双重标准,甚至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值得关注。

三、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目的的实现,不能一味地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过多的义务或者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更不能因为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而拒绝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经营而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相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强执法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东道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如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针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需要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等,也需要加以完善。简言之,跨国公司的出现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东道国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本国法制能够与国际接轨,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双重标准,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东道国本国法律制度在品质上的提升。

(二)加强执法能力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除了需要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在执法层面有所体现。执法是将静态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的调整目的,在法律秩序的实现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国公司法律规制之不足,固然存在立法层面的漏洞与缺失,但是与执法机制不够完善也存在密切的关联。建议我国加强跨国公司执法机制建设,提升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从而更好地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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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跨国公司可能侵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一)避税行为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二)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可见,商业贿赂极易在跨国公司身上发生,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极易成为商业贿赂者。首先,跨国公司为了能够进入东道国并获得市场份额,在主观上存在以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愿望;其次,跨国公司会面临诸多的审批与审核,这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人员走得比较紧;最后,跨国公司的雄厚财力、社会关系的运用能力等也决定了跨国公司有能力实施巨额的商业贿赂,这是国内小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三)并购行为

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但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规模地实现并购,最终形成市场垄断,或者对东道国的产业形成毁灭性打击。如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并购、合资、品牌再定位等策略蚕食我国民族知名品牌,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品牌塑造及发展形成极大冲击”。此类并购会导致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四)环境侵权行为

跨国公司将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相对较弱,这样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节省一大笔的环境开支。在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案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利用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不同,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了,如橡胶、塑料、印染、制革、电镀、制鞋、电池等行业属于高污染型企业,而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和化工六大产业则是高耗能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迎接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环境和资源的空前挑战。

(五)其他行为

跨国公司的其他行为如社会责任承担、劳工保护、人权保障等也属于东道国法律规制的内容。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保护程度低实现经营成本的降低,在本国劳动者与外国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上采取双重标准,甚至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值得关注。

三、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目的的实现,不能一味地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过多的义务或者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更不能因为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而拒绝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经营而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相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强执法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东道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如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针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需要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等,也需要加以完善。简言之,跨国公司的出现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东道国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本国法制能够与国际接轨,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双重标准,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东道国本国法律制度在品质上的提升。

(二)加强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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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我院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成立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研究制定了《哈市第九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打印下发到各科室。

2、加强舆论宣传,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院在门诊大厅悬挂活动宣传条幅,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向全院职工公布了区卫生局党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区卫生局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省卫生厅设立的“治理商业贿赂指定银行账户”;在门诊大厅向患者公布了院内举报电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了《医疗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责任状》,与各医药公司签订了《药品购销质量协议书》、《要上代表行为约束合同》;各病房均设有“严禁医药代表和器械商入内”的标志,坚决杜绝要上与医生直接接触,从而形成科较为广泛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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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犯罪档案的基本内涵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和档案的属性,在开展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机制制度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中,围绕着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信息查询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把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和单位、个人背景信息,以及一些行贿行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信息集中、整合起来,直接形成了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行贿犯罪档案,以此作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基础。目前,行贿犯罪档案库含有工程建设、金融、医疗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档案。行贿犯罪档案中也录入了一部分行贿行为信息,即客观上实施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行为信息,主要包括法院裁决认定的相对应的行贿行为事实和检察机关不决定中认定的行贿行为事实;由于这部分档案信息更加敏感、复杂,涉及更多方面的问题,仅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查询,还不能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做试点工作,待时机成熟之时才可具体运用。

2.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并没有对申请查询者的条件作明确限制,社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申请查询。如果要查询档案信息,需提交查询申请,明确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并提交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以及被查询单位的准确名称,被查询个人的姓名等材料,才能顺利进行查询。查询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查询。二是电话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预约查询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查询。人民检察院所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3.行贿犯罪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按规定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例如招投标、贷款和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监管工作的必经程序之一,并将处置的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主动对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进行监督、督促。如果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发现某单位和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置。检察机关只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处置,也不作干预。对被查询单位行贿犯罪档案的利用,最早主要根据单位名称,现在逐渐推行单位查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准、以单位名称为辅的方式,不再完全根据单位名称来查询,以保证被查询单位的唯一性,便于进行甄别,只要公司没有注销,就无法通过改名的方式逃避查询。现实中也确有一些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公司,采取重新注册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行贿史实。为此,人民检察院除了采取上述方式外,还将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和配合,及时了解企业或个人的背景信息,关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防止其借机规避查询,“洗白”犯罪记录。

行贿犯罪档案全国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其查考和利用价值正逐步显现出来,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全国联网工作处于刚起步建设阶段,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待今后的健全与完善。首先,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中资料缺乏。目前,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的是以法院判决内容为主的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贿档案录入的范围局限于经法院判决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行贿犯罪案件等档案,虽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合法性”,避免了矛盾,但也使得该机制落入了对法院判决的简单重复,没有充分发挥检察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源优势,影响了查询功效的发挥,从而导致行贿犯罪档案库中的资料少。其次,有的法律专家认为,虽然目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对竞标企业资质查询做出了要求,但对招标部门将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必须环节,仅见于一些地区的规章制度中,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相关法律专家呼吁应尽快立法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列为中标的必要条件。

优化行贿犯罪档案网站建设的思考

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服务,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有广泛影响的服务,肩负着社会民众期盼的重任。如何切实有效地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服务民生出发,优化网站建设,值得我们加以思考。

1.建设贴近大众的特色资源

行贿犯罪档案所拥有的资源具有鲜明的独特性,正是这种鲜明的独特性,成了行贿犯罪档案网站建设的重要依托和基础。因此,网站建设应立足于行贿犯罪档案的特色,体现本网站建设的价值,建设贴近普通大众的特色资源,整合一批紧扣民生与当前社会时弊的基础信息资源库。诸如中央关于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的有关政策、文件,行贿犯罪案例教育,通报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特别是反对职务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信息数据库群。与此同时,行贿犯罪档案网站还要做到两个及时:一是及时对政府、检察机关有关这方面文件进行全文扫描,尤其是公众很难接触到的“红头文件”,供公民在网上免费查阅;二是加大行贿犯罪档案的开放力度,及时解密、降密重要档案,公开非保密的行贿犯罪档案,让普通百姓全面了解党和政府、检察机关的政策方针及反对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进展情况,从中受到教育,更加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法规标准

目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具有强制性,不需要获得法律授权,功能上更接近于检察建议。因而检察机关对外披露行贿信息,只能采用被动的形式,只有在相关单位或个人主动提出查询要求的时候才能查询,也不能自行处置,否则就有违法、越权之嫌。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有效实施,靠全社会、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金融、医疗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经济活动应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实行有条件强制查询制度。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体系后,也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完整的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为行贿犯罪档案的全国联网管理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除了有法律保障依据外,还要建立和健全行贿犯罪档案管理的标准体系,统一档案的格式,规范档案的记载内容,使行贿犯罪档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要制定出案卷质量标准、分类标准、著录标准等立卷标准,制定出档案保管、交接、利用等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标准贯穿于整个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全过程,达到行贿犯罪档案从形成到最后销毁等一系列工作都有章可循。

3.构建行贿犯罪档案网站群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网站为龙头,分层次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建立档案门户网站,实现中央、各省、市、网站网页的有效链接,提高网站信息水平,为用户实现便利的跨索创造条件。也就是说,利用者不论身在何处,都能方便地找到所需要的档案信息。

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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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税务风险;创造税务价值

为应对市场经济转型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全面提升税务系统发展品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切实有效推进“三个一流”(一流的干部队伍、一流的服务水平、一流的工作业绩)创建工作的预期目标进程。全面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现代税务干部队伍。这是促进阳光执法、合规行政;公平效率、和谐发展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道有所悟必是学有所思,事有所成必是学有所得。合规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税务事业能够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证,以适应税务事业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1 合规管理概述

1.1 说文解字话“合规”

“合”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为多音字,有“符合、适合”、“关闭、合拢”等九个义项。古代通“盒”,《三国演义》中有塞外的少数民族曾给曹操送过一盒酥油的故事,当手下主管文书簿籍的杨修发现酥油盒上曹操手书的“一合酥”三个字后,便以“一人一口酥”为理由与其他人分着吃了,后被曹因妒才而借故诛杀。“规”有“规则、劝告、谋划”等四个义项,一般指规定出来可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汉语中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循规蹈矩”等说法,但《词源》、《辞海》等工具书中对“合规”的始源均无明确的释义,有待进一步考证。“合规”一词为泊来品,是由英文“服从、顺从、遵从”翻译而来。合规,即“合乎规范”,指遵守准则和符合规则的意思,“合规”通常包含两层含义:(1)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2)遵守企业伦理和内部规章以及社会规范、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狭义的“合规”则主要指强化反对商业贿赂方面的合规。合规主要包括了遵守法律、规章、道德三个层面。具体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经济惯例;行业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遵守的职业规范和准则包括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拒绝参与违法活动等内容。对税务行业而言,主要为拒绝商业贿赂,实行阳光政务,合规行政。

1.2 合规管理的基本点

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下,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区别于财务管理告诉企业“做什么”,以及“建立企业短期目标”的特点,合规管理应该是从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角度出发告诉企业“怎么做”,“如何前瞻”以及以“建立企业的长期目标”为基础,“如何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运行”。所以,在中国企业中,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也逐渐得到了中国企业的重视。

简单地说,合规是指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社会伦理。合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而对于合规管理,由于这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对它的定义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中的定义,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企业“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

我们认为,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流程,以确保公司的所有决策、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不违背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而与此相对应的合规风险,应该表述为: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诱因。

全面推动合规管理,必须全员树立合规意识。没有以全员合规意识为基础和指导的合规管理是盲动和被动的,这样推动的合规管理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2 目前实施合规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仍处在经济转轨变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并存的历史阶段,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通道已经打开,权力与市场共同参与资源分配,造成、权钱交易、权利寻租现象大量产生。目前合规管理的复杂之处在于治理标准的迷失,调整频繁,界限不清。商业贿赂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已经成为不良的行业内规,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营销和商业交际手段,是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剂”。“媒介式腐败”和“期权式腐败”相互交织,屡见不鲜,屡见不绝。世界各国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在合规问题上一定程度地面临“囚徒困境”。一方面坚持合规问题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不合规又面临比境内企业存在更大的风险,因为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则和自律规则均相对比较完善,而跨国公司大多受这些规制的约束。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合规风险管理地位的重要性为国内外业界所公认,正如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指出,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毫无疑问,在企业管理者心里,还会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合规管理究竟是有利于业务的发展,还是抑制业务的发展?因为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环境下,有些时候,一切企业活动的合规性会导致很多“边缘地带”或者“灰色地带”业务活动无法开展,甚至会导致合作伙伴、商业客户的不满和疑惑,在短期内有可能导致企业业绩的下滑。我们认为,评判合规管理的价值,要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合规管理并不有利于快车道超车的企业,如果一个企业有着长远的目标,持续的发展战略,那么合规管理将给企业带来稳定、持续、安全、有效发展的保障。

3 实施合规管理的积极意义

实现依托税务干部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促进干部职业成长与风险控制能力同步提升的目标,必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制定税务干部切实可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能够得到干部的充分认可,并认真执行,使税务干部切实感受到“一份有活干、有奔头的工作就是一份好工作”,有稳定的心理预期和工作动力。如果落于空泛则毫无意义。二是税务干部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中合规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以“尽职”为核心,以价值创造为导向,夯实责任与操守理念的认知与贯彻执行基石。

3.1 实施合规管理的积极意义

合规是税务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经济管理标准的特殊使命,更是每位税务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法定义务。合规是职业操守的需要。爱岗敬业、勤勉尽职、依法合规。由税务执法不当所产生的风险最终都会向微观经济实体经济渗透,只有阳光执法,才能做到审慎、合规、稳健方能立足长远。

合规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控制风险的需要。合规管理是对违规行为进行早期预警、防范、化解、控制风险的一整套约束机制。只有主动合规,才控制风险。十案九违规,这是长期实践的总结。在地税管理业务流程构造系统的工作中,要同步将操作准则、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要求,解读嵌入于业务流程的相应环节,实现合规管理流程与业务管理流程的有效融合,从而避免合规管理需要与业务发展需要两者之间发生排斥并产生“内耗”的现象,强化岗位约束,引导和激励全体地税干部不断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做善于风险自律的理性“地税人”,实现合规对具体业务风险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保障合规管理的执行政策水平和执行力。从历史上看,由违规引发的事件杀伤力更大。比如煤矿违规操作引发爆炸就会将一切业绩化为乌有。

合规是预防腐败的需要。税务干部要算清“四笔帐”(政治帐、经济帐、人生帐、家庭帐),筑好廉正防线。各专业操作岗位要及时对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薄弱环节、苗头性问题以及风险隐患进行梳理分析,及时进行预警提示,研究管理、处置和报告的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防扩散”。税务行业具体的执法行为具有的独特的特征,使其成为腐败的高发温床。职务腐败居高不下、腐败手段隐蔽增强、这是当前税务腐败发展的趋势。腐败案件大多都是外部人通过小恩小惠买通内部人合伙作案。这就要求全体税务干部执法行为上要严格合规、自律,防止社会不良风气的的腐蚀。

合规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合规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控制风险,税务竞争力核心就是驾驭风险的能力。

一旦违规或破坏税务执法规则,会扰乱正常行政管理秩序,影响税务系统社会形象和发展竞争力,严重时甚至会危害经济系统性安全。只有合规才能克服无序和不正当竞争,保证宏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

合规是保护税务干部自身的需要。要始终坚持制度大过人情;业绩胜于雄辩;效果重于形式等原则。目前地税征管操作系统的业务流程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即使保证了自已合规,但若出现某一个环节出现违规都有可能牵连到自已。在工作流程制约过程中,要坚持制约与协作并重,形成工作合力和效率。因此我们要大力提倡“我的合规我负责,他人合规我有责”的理念。既要保证自已工作环节操作合规,也要防范他人违规。合规免责,违规受罚,这是当前处理违规事件、实施问责的基本原则。

3.2 合规与创造税务价值

3.2.1税务干部工作合规的必要条件

做一名优秀税务干部,其前提是始终坚持“四个底线”,即:

明辨是非,遵章守法的处世底线。税务干部要学制度、学规章、学守则,了解规则,能正确区分合规与违规的界限。要严格执行制度,防止知行脱节、言行不一。

洁身自好,诚实守信的做人底线。要做人,首先要学习优秀品质,用正气激励自己,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和职业操守。其次要慎重交友行为,牢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交友原则。

取舍鲜明,抉择得当的行事底线。什么事可以办、什么事不能办,这是合规执法干部应掌握的起码要求。言行有据、主动合规,要知道我们做的每一件事在任何时候都要经得起任何检查。因此要保持理性、克服贪婪,面对利益诱惑时要把握自己,向党和人民交好忠诚、责任、执行三份答卷,追求用心办事,用情做事,精细行事的宗旨。

追求卓越,拒绝平庸的目标底线。养成定期总结,不断自省的习惯,不断提高效率,为成功找到捷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为自已制定远大的人生目标,高尚的人生追求,对合规有执着的向往。

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中,要突出强调责任与操守理念,其核心是正直与诚信;实现方法是高标准尽职;履行质量包括充分认知、认真执行与持续坚持三个层次。合规教育培训是税务干部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责任与操守理念为导向,将合规教育培训计划,科学、持续地贯穿与干部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可以有效促进“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人人有责”等合规理念持续深入人心,促进税务干部职业成长进步与风险控制能力的同步提升。

3.2.2积极创造税务价值

对于税务公共管理部门,是以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而存在并不断发展,但“服务”也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税务干部除了要及时准确地帮助企业行使纳税义务,还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辅导和帮助企业实现应得的税收优惠,实现税务价值。一般来说它包括两项内容:有形价值及无形价值。有形价值主要指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做好合理的避税和节税,促使企业创造价值。无形价值则主要是指良好的税务管理和服务可以帮助税务部门赢得良好的声誉,提升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在优化税务文明服务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创造出有意义的税务价值。

税务风险可以理解为,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税企双方在现实和未来时期一些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一些违规做法和不确定的错误因素,结果导致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最终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国家遭受税收损失。我们从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发现,税务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政策遵从风险;税基非准确性核算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涉税经济活动交易风险。

4 远大目标与现实环境的冲突

中国社会的合规管理外部环境还有待完善。合规的外部环境一般有两方面:从中国的法制建设层面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急需完善,很多违规行为无法得到根本的治理,比如,由于反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很多灰色行为屡禁不止且不会受到制裁,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合规单位和部门的不公平,从而让有些单位开展合规管理变得尴尬。这种外部法律环境的欠缺会对有关部门进行合规管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情来往”,使得很多不合规的行为在现有法律环境和社会道德环境下无法得到确认也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很多跨国公司都入乡随俗,在中国极力挑战合规的底线。这种对传统文化的错误理解和滥用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有关行业单位有效开展合规管理。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很多中国的行业单位和部门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时候,尤其是在制定内部的行为守则时,往往直接“拿来”,或来自于外部的法律顾问的标准模版。很多时候,中国有些行业单位和部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在执行上仍然放任自由,尤其是在合规和经营利益需要取舍时,经营利益往往代替了合规价值的坚持。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守则不仅无助于行业和部门的合规管理,而且由于与本单位的实际运营管理情况不相匹配而导致广大干部职工无所适从。从这个层面说,全国税务部门的合规管理工作才刚刚起步,处于初始阶段,合规管理的历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真正是任重道远。

在中国南岳衡山中,有两千年前所建磨镜台之古迹。两千年前,此地附近有一古庙,有一小沙弥,辄至此地,终日盘坐,合手祈祷,日念“阿弥陀佛”,“阿弥陀佛”,日复一日,斯得福祉。同时庙中年老之住持以一砖在石上磨琢不息,日复一日,周复一周。一日,小沙弥问住持师傅“磨砖成镜不可能也”。住持曰:“诚然。此与汝日复一日,自朝至暮无所事事,只知诵阿弥陀佛,以求福祉者,同为不可能之事也。”以此感悟我们做事不但应有理想,并应宣布这种理想,而且应以实际行动实现这种理想。借此故事以激励全体税务同仁之志向、以明心境。

【参考文献】

[1]项怀诚.许善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6.

[2]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王志乐.蒋姮.合规——企业的首要责任[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6.

[4]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1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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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现有在职在岗职工xx人,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xx人,中级职称xx人。现有编制床位xx张,实际开放床位xx张。

业务指标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全年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门诊人次xx,较去年同期上升19.5%;

出院人次xx,较去年同期上升4.37%;

住院床日xx,较去年同期上升3.7%;

床位使用率xx%,较去年同期上升3.15%;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业务收入xx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88%;

业务支出xx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3.19%;

收支结余xx万元,较去年增长11.30%。

二、今年重点抓的几项工作

(一)、切实抓好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创品牌服务”医院

1、坚持学习“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全院职工树立“一切为病人”的工作理念。推动医院各项工作以来,院领导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持医院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员先进性理论为指导。医院上下以开展“八荣八耻”的社会荣辱观教育为契机,医院结合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在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中开展了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二是结合医院特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强化以人为本的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三是开展“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一切服务于病人”的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爱心、关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通过这些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我院职工都能相互理解,相互学习,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2、改善医患关系,“创服务品牌”医院

1、让职工充分认识创品牌医院的目的和意义,树立品牌服务观念。我院将创服务品牌医院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以卫生部提出的“医院管理年”为契机,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随着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服务质量必将成为病人选择医院的一个重要指标,相对于医疗技术提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服务质量提高也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投入和时间投入,这将提高我院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的发力点,好的服务态度也能为医院带来良好的口碑和就诊量。

2、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等各种方式对职工进行服务培训。今年上半年,我院先从门诊窗口(如挂号室、门诊药房、急诊科、病员服务中心)等部门抓起,逐步以点带面全面展开,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层层签定责任书。我院请xx大酒店的客户经理来医院开展讲座,重点培训医院职工的服务态度和投诉处理,同时将门诊窗口的部分职工送到xx大酒店、移动公司等窗口服务企业学习礼仪和医患沟通。

3.为切实落实“创服务品牌医院”活动,医院还成立领导小组、质控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分工和职责,层层落实,医务科重点负责医疗秩序规范工作;护理部重点负责护理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营销科重点负责服务礼仪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我院将任务落到实处,现在病员服务中心每天到病房收集病人满意度情况,职能科室定期到责任科室监督和考核,并及时处理病员投诉。经过这段时间的整治,医院职工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观,病员反映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非常满意,“创服务品牌”医院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提高医院硬、软件设施。

1、狠抓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医院全面引入与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与服务理念,坚持“医疗安全无小事,病人利益无小事”的质量理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做了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建立各组织机构,各组织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各专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督促。努力使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作质量标准、管理方案、管理办法,使医疗护理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三是强调对一些特殊用药的管理,并对存在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的科室又进行了重点要求,对重要岗位及工作环节不定期的进行了抽查,确保了安全医疗。四是加强对临床各科室危重病人的管理,严格三级查房制度,不定期地抽查各疗区查房情况及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情况。

2、继续加强医风医德建设和行风评议活动,治理商业贿赂。坚决杜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收受回扣、开大处方等行为,实行处方评议制度和病历评阅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按照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我院将反商业贿赂、行风行业评议作为医院抓内部管理的重点。一是抓好学习教育。以科室和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人人知晓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二是抓好自查自纠。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人员要认真进行自查,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三是抓好整改提高。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找漏洞,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坚持边查边整改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3、建立公开、透明的药品、器材采购和基建维修管理机制。首先,成立了廉洁、高效、务实的药品、器材采购小组和基建维修领导小组。选择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工作熟悉的人员组成,采购小组总人数达45人,职工代表比例在20%以上,分3组随机抽取。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票决制,坚决杜绝院领导“一言堂”。其次,实行办事与监督分离的新机制。在成立采购组织的同时,还组建了采购监督小组。院主要负责人只管监督,不参与具体招投标工作,采购监督小组由医院工会主席任组长,职工代表组成。采购监督小组有权利列席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整个决策过程和经费支出情况,中标公司情况,有权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每次公开招标形成的材料交院办公室存档备查15年。第三,开放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每次公开招投标,都必须要提前在院内和网上公开招标信息,引入竞争机制,杜绝不规范招投标,第四,规范采购程序。制定了《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物资采购及基建维修管理办法》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申领、库房管理制度》,对药品、耗材、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的关键环节、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医用耗材、后勤物资凡单品种年采购量1万元以上的都纳入公开招投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院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僵化。现行奖金分配方案完全不适应当前工作,急需调整,人事用工制度也需要加快改革步伐。

2、医疗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态度需要改善。医疗纠纷较多,医院美誉度不高,社会形象有待改善。

3、由于医院占地太小,周边无发展空间,业务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西班牙政府480万欧元贷款项目即将落实。因此,区中心医院建设问题十分紧迫。

四、对今后工作的打算

1、抓住区级卫生资源整合机遇,制定科学的医院发展战略。要抓住西班牙政府480万欧元贷款项目和建设xx区中心医院这两大发展机遇,通过医院重组实现规模扩张,通过实施贷款项目使医疗设备达到市级医院水平。要制定科学的医院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保持区医院在xx的区域医疗中心地位。

2、增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能力,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一是以改革总揽医院工作全局。要加大分配制度和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力度,在向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倾斜的同时,研究对医院管理层考核、激励的办法,提高医院管理层待遇。认真执行下岗、转岗等“五岗制”,搞活人事用工制度。积极探索医院保洁等工作实现后勤社会化的可能。二是推行现代医院营销策略。对医院业务组合进行分析,确定今后重点业务发展方向,统筹人、财、物资源促进重点业务科室(项目)发展,进一步满足xx医疗市场细分的需求。三是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加强科学管理,确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以经营为主”的管理模式,继续做好“创服务品牌”医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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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医疗质量方面,着重抓好三级医师查房、典型疑难病例讨论、术前术后病例讨论等基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行医。缩短平均住院日,加快病床周转。推行整体化系统护理服务制度,病人一入院即知晓自己的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加强对病人的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让病人了解自己的病情,主动配合治疗。对出院病人实行回访制度,如妇科、内科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治疗效果及病人对医院的意见。在检查、用药方面,规定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病情合理实施检查,必要的检查一项不能缺,不合理的检查一项也不能查,既要保证检查质量、又要减轻病人负担。用药要贯彻有效、质优、价廉,先国产、后进口,先一线、后二线三线的原则,合理用药,切实为病人减轻负担。

三、狠抓行业不正之风,将反“商业贿赂”进行到底。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务于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民,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院严格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真正把“纠风”工x作与医院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开展工作,重点抓了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收受的回扣,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力争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1、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我院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成立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研究制定了《哈市第九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打印下发到各科室。

2、加强舆论宣传,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院在门诊大厅悬挂活动宣传条幅,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向全院职工公布了区卫生局党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区卫生局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省卫生厅设立的“治理商业贿赂指定银行账户”;在门诊大厅向患者公布了院内举报电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了《医疗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责任状》,与各医药公司签订了《药品购销质量协议书》、《要上代表行为约束合同》;各病房均设有“严禁医药代表和器械商入内”的标志,坚决杜绝要上与医生直接接触,从而形成科较为广泛的监督制约机制。

3、加强职工学习与教育,杜绝腐蚀思想入侵。组织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市卫生局下发的《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读本》,坚决以科室集中组织学习和个人业余时间自学相结合;利用各种方式,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组织全院职工分两次收看了2月27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以医药界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为内容的焦点访谈节目录像。广东省江门新惠区人民医院和四川省平江县医院的两个典型案例,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使职工受到了震撼,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四、从一点一滴做起,提高医院收入。除了做好医院正常诊疗外,针对自身二级医院的定位,我与院领导班子商量,我们不能“守株待兔”,积极寻找创收之路,在全院的职工大会上积极动员,全院职工热情很高,把各项体检列为创收的基础,同时我们积极发动周边企事业单位来我院进行健康体检,我们打出了“质优、价廉”的王牌,真正做到了双方互惠的目的,由于我院的优质服务、诚信,让对方非常满意,现在已经有好多院校与机关主动要求来我院进行健康体检。2006年我院除圆满完成了xx区高考体检、兵检的任务外,还进行了其他各项体检为xx次,总收入约为xx元,占医院总收入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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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狠抓行业不正之风,将反“商业贿赂”进行到底。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以实际行动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院严格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真正把“纠风”工作与医院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开展工作,重点抓了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收受的回扣,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力争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1、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我院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成立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研究制定了《哈市第九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打印下发到各科室。

2、加强舆论宣传,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院在门诊大厅悬挂活动宣传条幅,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向全院职工公布了区卫生局党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区卫生局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省卫生厅设立的“治理商业贿赂指定银行账户”;在门诊大厅向患者公布了院内举报电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了《医疗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责任状》,与各医药公司签订了《药品购销质量协议书》、《要上代表行为约束合同》;各病房均设有“严禁医药代表和器械商入内”的标志,坚决杜绝要上与医生直接接触,从而形成科较为广泛的监督制约机制。

3、加强职工学习与教育,杜绝腐蚀思想入侵。组织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市卫生局下发的《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读本》,坚决以科室集中组织学习和个人业余时间自学相结合;利用各种方式,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组织全院职工分两次收看了2月27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以医药界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为内容的焦点访谈节目录像。广东省江门新惠区人民医院和四川省平江县医院的两个典型案例,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使职工受到了震撼,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四、从一点一滴做起,提高医院收入。除了做好医院正常诊疗外,针对自身二级医院的定位,我与院领导班子商量,我们不能“守株待兔”,积极寻找创收之路,在全院的职工大会上积极动员,全院职工热情很高,把各项体检列为创收的基础,同时我们积极发动周边企事业单位来我院进行健康体检,我们打出了“质优、价廉”的王牌,真正做到了双方

互惠的目的,由于我院的优质服务、诚信,让对方非常满意,现在已经有好多院校与机关主动要求来我院进行健康体检。年我院除圆满完成了区高考体检、兵检的任务外,还进行了其他各项体检为次,总收入约为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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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狠抓行业不正之风,将反“商业贿赂”进行到底。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院严格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真正把“纠风”工作与医院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开展工作,重点抓了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收受的回扣,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力争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1、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我院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成立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研究制定了《哈市第九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打印下发到各科室。

2、加强舆论宣传,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院在门诊大厅悬挂活动宣传条幅,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向全院职工公布了区卫生局党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区卫生局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省卫生厅设立的“治理商业贿赂指定银行账户”;在门诊大厅向患者公布了院内举报电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了《医疗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责任状》,与各医药公司签订了《药品购销质量协议书》、《要上代表行为约束合同》;各病房均设有“严禁医药代表和器械商入内”的标志,坚决杜绝要上与医生直接接触,从而形成科较为广泛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