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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农业企业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显,税收筹划问题也引来了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的纳税人的关注,一些税收筹划运行良好的农业企业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益处。但是从我国农业企业的整体水平来看,税收筹划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同时由于一些农业企业不正当的减免税收手段,阻碍了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1、农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存在误区
税收筹划对我国的农业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词汇,大多数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一定的误区,缺乏一个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税收筹划是一种不合法行为。我国一直都存在着多纳税光荣的思维模式,当一些人听到税收筹划可以减轻税收的时候,他们的第一反应就等同于偷税漏税,而不会认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导致税收筹划是合法性的行为很难被接受;第二;税收筹划在需要时在考虑,未放进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很多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只有在事情发生的时候的一次,在需要时考虑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而为把税收筹划看成是一项日常活动;第三,税收筹划不是企业财务人员的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而是靠税务专家来进行的。在起步阶段,我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都是由税务专家负责的,这给农业企业的人员带来一种观点,那就是税收筹划不是企业自己能做的来的,而是要依靠外部专家才可以完成,其实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只要财务人员系统的掌握了相关知识,是完全可以对相关业务进行税收筹划的。
1.2、农业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偏低
在我国农业企业中税收筹划的人员素质不高,匮乏综合型的复合人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税收筹划人员应具备税收法律、政策和法规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扎实功底。同时还的了解企业自身情况,对企业的资金情况、税收情况、各项业务的实质、财务核算等都具有很高的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几点要求:第一,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学习和分析,特别是有关农业企业税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特别的掌握,进而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方式;第二,税收筹划人员还应具有会计业务能力,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另一个需要特别具有的能力。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熟练的掌握各项会计制度和准则,需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效益,不能顾此失彼;第三,税收筹划人员还应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包括人际沟通、团队合作等。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从事税收筹划的人员大多是会计专业出身,或者是一些税收筹划机构负责,其知识面相对狭窄,综合能力较弱。税收筹划人才的稀少已经成为制约农业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和瓶颈。
1.3、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水平较低
税收筹划引入我国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对于大多数的中小型农业企业来说还是很陌生。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都不设立税收筹划部门,普及率并不是很高,聘请外部独立税务筹划机构比较麻烦成本比较高,导致现阶段无法保证农业企业的税收筹划的长远开展。我国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低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很多农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很少或者根本就不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概念在企业中并没有形成;第二,大多数农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是雇佣外部税务机构,这些机构的原则就是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并未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具有很大的片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节税,但是他受到企业整体目标的限制,不能只为了减少税收而忽略企业的整体目标。税收利益不是企业的全部利益,只是企业无数利益中的其中一项,项目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是一种从全局考虑的手段。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从全局考虑,防止税收筹划的片面性,实现企业的整体目标。
2、解决我国税收筹划问题的建议
2.1、建立健全农业企业税收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关于税收筹划的各种法律法规还处于不够完善阶段。完善的法制化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农业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手段合法化,防止偷税漏税等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否则,农业企业可以通过其他的不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获得税收收益,将不利于建设一个好的税收筹划环境。人们对税收筹划的概念将依旧停留在偷税和漏税等不合法的手段的理解上。
2.2、树立农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现阶段,我国农业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尚处于不健全阶段,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型的农业企业中,内部控制制度很不规范,只有在一些大型的农业企业中内部控制做的还的不错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有赖于企业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健全以及各项日常活动的有序开展,会计处理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好坏。各项工作做的越规范,税收筹划的空间就越大,为农业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依据。而我国农业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的现状来看,内部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农业企业应尽快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2.3、加强农业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
当今社会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专业的人才,农业企业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税收筹划方面的人才。影响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和层次的决定性因素就是税收筹划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和在实践中的操作能力。现阶段,我国农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综合型符合人才极其匮乏,农业企业要向在税收筹划方面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离不开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因此,农业企业必须快速的培养税收筹划人才的队伍,快速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能力,以适应农业企业的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殿红.浅析中小企业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1):32.
[2]彭熠.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探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3):1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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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再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甲企业从某家个体工商户购进1,000公斤苹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就无法进行正常抵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货成本也不能结转扣除,企业的税负异常沉重。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项应纳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43.11%,税负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对于从批发或零售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在商品批发或零售市场上采购1,000公斤苹果,但仅能取得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照样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有正规货物采购发票,含税成本可以全额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种无票情形少缴税费4,000元,相对减轻了企业税负。
(三)对于从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商贸企业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甲企业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税,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含税成本也能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60.17×(7%+3%)=46.02(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应交税费合计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8.62%,比第二种情形取得普通发票少缴税费1,518.59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对于从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农业合作社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并自该合作社取得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各项税费负担如下。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20.88×(7%+3%)=22.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20.88+22.09 +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7.39%,比第三种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费197.41元,企业税负明显减轻。
(五)对于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增值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假定甲企业符合上述税收政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那么,甲企业就可以像自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一样计算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实际税负同“自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在此不再赘述。
二、选择合适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筹划思路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盈利性的农贸企业,自外部购进农产品因渠道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可谓大相径庭。在农产品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时税负最高,其次是仅取得了普通发票,再次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理想的情况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或者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进后,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针对不同渠道的税负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供领导参考,积极维护企业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减少企业税费开支,为企业开源节流创造管理效益。
三、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不违法性
国家为了鼓励农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品种适时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和试行条文。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税收筹划时必需掌握相关政策文件,不能违反税法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的情况单纯为了企业节税而做出违法行为。应熟知,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欠税,以及骗税有者本质的区别,切不可将二者混同。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做的规划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财产取得之后才产生财产税纳税义务等,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领导提出各种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方案,指引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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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筹资、投资、理财、交易、分配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分类
第一,按企业不同的阶段对税收筹划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企业设立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投资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采购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生产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销售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分配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重组阶段的税收筹划。
第二,按不同的税种对税收筹划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关税的税收筹划、资源税的税收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车船使用税的税收筹划、车辆购置税的税收筹划、房产税的税收筹划、印花税的税收筹划、契税的税收筹划。
第三,按不同的行业对税收筹划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农业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商品流通企业的税收筹划、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邮电通信企业的税收筹划、酒店企业的税收筹划、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筹划、服务行业的税收筹划、娱乐行业的税收筹划、文化体育行业的税收筹划、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四,按税收筹划的形式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节税筹划、避税筹划、税负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筹划。
第五,按税收筹划的方法进行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税基式税收筹划、税率式税收筹划、增加可抵扣税额式税收筹划、推迟纳税时间式税收筹划。
第六,按从事税收筹划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分类,可将税收筹划分为自身税收筹划与外包税收筹划。
第七,按税收筹划期限的长短,可将税收筹划分为短期税收筹划、中期税收筹划与长期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的步骤
(一)收集税收筹划必需的信息
1、企业涉税情况与需求分析。不同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纳税要求有所不同,在实施税收筹划活动时,首先要了解企业以下基本情况:企业组织形式、筹划主体的意图、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意向、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企业的需求和目标等等。其中,筹划主体的意图是税收筹划中最根本的部分,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出发点。
2、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与环境分析。全面了解与企业相关的行业、部门税收政策,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及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这对于成功实施税收筹划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以备使用。同时,企业必须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就政府对税收筹划方案可能的行为反应做出合理的预期,以增强筹划成功的可能性。
3、确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税收筹划其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上面已经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后,便可以确定税收筹划的各个具体目标,并以此为基准来设计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体目标主要有:实现税负最小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实现纳税风险最小化。
(二)设计备选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掌握相关信息和确立目标之后,税收筹划的决策者可以着手设计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对涉税问题进行认定,即涉税项目的性质,涉及哪些税种等;其次,对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即涉税项目的发展态势,引发后果,税收筹划空间大小,需解决的关键问题等;最后,设计多种备选方案,即针对涉税问题,设计若干可选方案,包括涉及的经营活动、财务运作和会计处理确定配套方案。
(三)分析、评价各个备选方案,并选择一个最佳方案
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筹划技术的组合运用,同时需要考虑风险因素。方案列示以后,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分析,主要包括:一是合法性分析:税收筹划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对设计的方案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分析,规避法律风险;二是可行性分析:税收筹划的实施,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企业必须对方案的可行性做出评估,这种评估包括实施时间的选择,人员素质以及未来的趋势预测;三是目标分析:每种设计方案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种纳税结果是否符合企业既定的目标,是筹划方案选择的基本依据。对多种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估后,选择一个最佳方案。
(四)实施该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方案选定之后,经管理部门批准,即进入实施阶段。企业应当按照选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所从事的产业、经济活动以及会计处理等做出相应的处理或改变,同时记录筹划方案的收益。
(五)对该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监控、评估和改进
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及时监控出现的问题。再运用信息反馈制度,对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其经济效益与最终结果是否实现税收筹划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执行偏差、环境改变或者由于原有方案的设计存在缺陷,从而与预期结果产生差异,这些差异要及时反馈给税收筹划的决策者,并对方案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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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会计行为的合理合规。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但是,由于会计人员受制于企业违规管理或受到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这样,会计的监督职能根本无法进行。
二、农业民营企业会计工作问题产生原因
(一)对会计工作管理力度不够随着改革开放和企业自的扩大,政府部门对农业民营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有所削弱,片面认为会计工作是企业的内部事务,由各企业抓一抓就行了,政府部门不必过多预。由于对会计工作管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对企业会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弱化,从而导致农业民营企业会计工作的滑坡。
(二)对会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农业民营企业领导认为,会计工作可有可无,抓与不抓无所谓。他们不愿在这方面花过多精力,舍不得投入,重经营、轻管理思想较为严重。由于对会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企业会计工作削弱,进而影响整个会计工作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有些农业民营企业为了达到偷逃税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骗取银行信用、私设“小金库”等非法目的,故意不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借机“混水摸鱼”,变非法为合法,干扰正常经济秩序,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了隐患。
(四)会计人员数量不足,且素质低下目前,许多农业民营企业会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有的企业会计人员身兼数职,工作超负荷运转,因而必然使会计工作质量下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同时农业民营企业会计队伍不稳定,跳槽现象严重,工作不衔接,也是影响会计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农业民营企业会计工作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第1款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作了以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因此,实行记账是解决农业民营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
(一)有利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记账最直接的好处表现在管理成本的降低上,企业聘请一名会计人员,除每月工资外,有的还要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以及招工等既费力又费财的问题,每年的花费不在少数。而实行记账,花费要比聘请一名会计少得多,按照目前普遍的价格,企业请一名专职会计,每月成本至少在2000元~2500元,这是指一般的会计,如果请主管会计会更高,而请记账公司,成本就少得多。
(二)可以为企业提供财务税收筹划记账公司在做好记账的同时,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企业做好财务规划,通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财务活动,达到企业财务筹划的目的。例如,企业在信贷、税收、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记账公司可根据经验为客户设计一个方案,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又如,记账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合理地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安排,对各种税收的方案实行优化选择,实现缴纳最低税收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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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太过于保守,对土地流转没有更清晰的认识,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土地历来是农民依赖生存的基础,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造成了农民对土地有非常强烈的依恋和占有情怀,“守田为安”的思想根深蒂固。对土地承包的意识仅停留在承包权的占有,而不是如何经营土地,认为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当农民的资本,因此即便自己没有精力和能力经营好承包耕地,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新乡市耕地面积较少,全市人均耕地不足1.1亩,部分乡村人均只有几分耕地,人地矛盾突出,农民惜地如金,寸土不让。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和农民非农就业的状况极不稳定,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土地收益也是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后顾之忧并没有有效解除,农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社会保障的功能。有些农民外出务工或无力耕种时,宁愿将土地撂荒,也不愿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将承包土地作为维持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地不断提高,家庭劳动力缺少已经不能制约农业生产,农忙季节即便是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一般农民家庭也都能应付过去。最后,由于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例如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有些农民种地的净收大于流转收入,所有,一些农户对农业生产存在着“虽食之无味,但弃之可惜”的心态,即使在非农产业就业,仍把农业经营作为“副业”进行代管。
(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
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但在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地区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仍然很不完善。其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存在交易方式单一、交易机构缺乏和交易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其二,土地流转信息的传播渠道不通畅,土地供应方与土地需求方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很大程度上无法大范围展开。土地流转信息的缺失,会直接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机会的流失;同时,可流转土地供求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偏低。其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少公正、权威的土地测量评级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体系,导致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缺乏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的科学依据。其四,缺少土地融资和土地保险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安全保障。一方面,部分农户由于缺少资金无力转入大量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的缺乏使得一些农户不敢转入大量土地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经营。
(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艰难
规模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中仍然面临着较多的困难。一是土地流转的费用较高,成本不断增加。目前新乡市全市平均每亩耕地转让费均在1000元以上,高者甚至达到1400元,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扣除生产成本后获利甚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经营大户及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土地流转期限较短,稳定性不强。在2013年7月份对新乡市全市种粮大户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中显示,土地流转年限为1-10年不等,期限在5年以下的流转合同占66.8%。土地的流转期限短直接打击了种粮大户在土地改良和农田水利方面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三是农户的承包地块零星分散,集中流转较难。由于新乡市土地贫瘠程度不一,为了达到相对公平的目的,在二轮承包时将土地分为若干个等级,大多数农户分到的土地达到3-4块,有的甚至更多。农户承包地块零星分散,要实现流转相对集中的连片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而多数农民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很难形成连片流转的土地,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难度和成本,难以实现流转后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严重制约了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成长。四是缺乏健全的对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的保障机制。由于农业依然是个弱势产业,具有投资成本高、周期长、收益低的特点,所以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影响较大,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促进新乡市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对土地流转的思想认识。政策法规的有力宣传是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特别是针对农民提出一些土地流转的惠农政策。积极拓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成功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从思想认识上有效的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其次,要做好保障农民权利的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顾虑。第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健全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敢于参与流转土地。第二,保障农民的收益权。土地流转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农民的固定收益,比如,向农民支付固定的租金,或者按“底金+分红”的形式向农民分红。若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发生不可预见的亏损或者破产,要无条件归还农民耕种。第三,保障农民的就业优先权。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之后,如果土地受让方有农业用工的需求,应当优先考虑土地流转产生的剩余劳动力。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因土地流转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激增的问题。农民有了土地流转后的就业保障,能够持续有效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前提条件。要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效减少不合理外部干预,增加土地转出方的收益,增加土地流转的市场的供给;另一方面,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农民形成稳定的土地经营预期收入,进而增加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我国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对稳定土地承包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变动所带来的土地调整使得这些稳定土地承包权的政策流于形式,因此,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要处理好承包经营权的“稳”与土地的“动”之间的关系。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土地流转交易中,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相应咨询和服务机构缺乏,土地流转的繁琐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再加上土地供应方和需求方信息的不对称,都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发展。
(三)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体
为了有效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艰难的问题,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体。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进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同时可以有效的发挥联合和协作的规模效益。为了加快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和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作者单位:新乡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