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土木、工民建类相关专业;
2、1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有助理工程师资格者优先;
篇2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篇3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期中建设管理单位积极推行资金监管措施,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因为措施实施涉及对承包商工程账户的监督,必须账户所在银行的服务配合,故实施该措施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讨。同时,资金监管措施的推行,对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都会产生哪些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也有必要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认为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1.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社会效益波及范围广。例如,笔者参与建设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于2003年底开工至今,根据可研报告批复,主体工程静态投资为1435亿元。
从以上数据看出,正在修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耗资巨大,设计规划耗时长久。所以在建设期内,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是确保质量、进度、安全等工程建设管理要素的关键之一。资金的及时支付和准确使用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2.当前工程承包商的资金调配灵活,资金滥用现象频现。随着国内各施工企业大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系转向企业化进程,资金和人员调配灵活度高,较容易出现款项挪用、外借、转移等问题,造成资金浪费甚至出现缺口,进而影响工程建设。
例如笔者亲身参与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的施工。该段工程为2003年开工,没有资金监管措施。因承包商资金转移挪用、经营不善、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建设后期部分承包商陷入资金困难,建设单位的月进度款拨付刚到就被支取一空,没有剩余资金用于现场工程建设。部分材料厂商因欠款屡拖不结,频频到建设单位告状。这些经验教训是迫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在漳古段工程施工中引入资金监管措施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保证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单位在做好自身资金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各项资金执行监管措施就是迫切需要。
二、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的政策要求
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共同下发的《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文件精神,提出要求确保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推进水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强调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减少数据不实、虚假立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体系,是中央对今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点要求方面。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支付和专款专用。
三、实行建设资金监管的合理合法途径
对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在水利项目管理中并不多见,存在诸多不同部委行业政策法规的矛盾。实行资金监管涉及施工承包商经营自和现场项目部与总局的资金调度和管理权限等问题。因此顺利实行资金监管的前提是解决其合法合规的问题。
1.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资金,因为在所有权上已经发生转移,建设单位无权干预审查资金的使用,建设单位就需要得到授权具备监督权。在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的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就将实行资金监管的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内以取得监督权。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签订的,施工承包商对项目投标,就视同对招标文件所列条件的相应,其投标价格应考虑实行资金监管对施工成本产生的影响。所以,通过招标文件和监管协议等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可以明确资金监管的范围、方式、权责等,顺利解决了工程资金监管的合法合规问题。同时拟定的资金监管协议,将承包商在当地开设的账户银行纳入第三方,从而使资金监管协议具备落实的基础条件。
2.银行在协助资金管理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在银行内对资金流动行使监督具有可行性。从而通过银行的信息平台建立对资金流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实现对资金监管理论的落实。
3.资金监管协议的条款必须详尽、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对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进行约定权利范围内的监管,只有出现施工承包商转移、挪用资金等违约情况时,才能采取协议措施。就如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标承诺投入人员、设备等管理措施一样,资金监管不能给予建设单位干预施工承包商正常生产的权利。
通过以上详尽的考虑和措施,解决了资金监管在日常工程管理实施中的合理合法性问题。
四、资金监管对各方的影响分析
1.首先水利工程项目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除了技术含量较高外,建造过程持续时间相当长,就是商品交易过程复杂,期间因为政策、市场和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对于合同双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施工承包商的角度看,在施工过程中引入监管体制无疑增加成本支出和不确定因素,这是施工承包商所不情愿的。
2.在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承包商的项目部主要有以下几项资金来源:自备的资金;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质保金;其他收入。同时,项目部的主要开支有几大类: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开销;设备、材料采购租赁费;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总局收取的管理费、利润和代缴的各类费用等。在资金监管过程中,为了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承包商的人员费用、日常办公开销和各项税费等都不可避免的被纳入监管范围以内,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施工承包商调拨资金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
3.中标的施工承包商总局对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多持反对意见。因为当前工程建设市场,各承包人需要不断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需要人员、设备、材料的不断投入和更新,对于资金的使用有着自己的制度和办法。目前,市场上可供使用的融资平台或者成本高昂或者程序复杂,所以在各工程项目资金较充裕时互相调拨对施工承包商来说是常见的操作方式。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措施客观上增加了施工承包商的融资难度和成本,也使得他们对待资金监管措施缺乏积极性。
4.漳古段工程实施银行监管措施时,从银行方面得到的帮助有限。依然面临着资金拨付后对法人账户监控并不被银行系统全面接受的尴尬。银行在参与监管协议后获得了稳定的资金注入保证,同时赚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和资金占用权利。对于协议的落实,并没有过多的积极性。协议相关条款的实施完全依赖于负责监管账户的银行的负责态度、柜台员工责任心等不确定因素,造成了不同的银行出现工程监管力度迥异的现象,出现了监管期间,仍有个别违反监管协议的资金调拨情况的发生。
篇4
(一)技术标准的缺乏。信息工程监理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依赖于信息技术标准,然而该标准一直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给监理工程带来了很多问题与困难[1]。信息技术标准在现阶段是监理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当项目双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监理人员便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信息工程施工的监督,并客观解决存在于信息工程中的问题。现行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软件质量和工程标准、网络标准、安全标准等,而这些标准头远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无法满足技术需求。
(二)管理机制的缺乏和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由于信息工程监理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在管理机制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制约了监理业务的发展。现阶段,信息工程管理机制的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与完善的市场机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的地区,所出现的问题更为明显。另外,监理业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有关监理工作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很多时候所采用的法规制度都是建筑行业的法规。这种不同行业制度的挪用,不仅不利于规范信息工程监理工作,还会给其带来更多的问题,使其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化。
二、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的几点建议
(一)拓展与创新工程咨询业务。针对于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监理,具有咨询性质的业务将会变得越来越多,其在工程立项、实施、评估、设计等方面也含有大量的咨询业务,使得咨询业务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空间。因此,监理企业在发展自身的监理业务时,还应当拓展和创新咨询业务,同时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情况,形成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策略。要想使咨询业务得到良好的发展,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运作。此外,还应当成立咨询协会,制定相关的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实施咨询行业的审核制度和资格等级考核制度。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信息工程本身的特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上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且信息工程监理也是在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属于新兴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很多工作人员对于监理工作的具体业务内容都较为陌生,不了解该工作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在进行工作业务的划分时,常会出现各种纠纷。所以,政府相关人员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性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信息工程的监理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并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促使监理行业的良好发展。监理机制的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在国家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之前,根据当地监理行业的发展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以使得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处于正确的发展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
总结
总之,信息工程监理经过了几年的发展,虽然获得良好的发展,但如果想要其得到更快的发展,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应当对监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作用进行宣传,使更多的监理企业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并通过向其介绍以往成功的监理案例来获得客户的认可与信任。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制定完善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使得信息工程监理行业能够向规范化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In all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gradually improve premise and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of gradually procedure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bidding work b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rough the project bidding guarantee enterpris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equity and justice for the whol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an rapid development lifeblood. So as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supervision work more should do a fair and just, and the support in the law is going back on the right track.
Keywords: bidding, project supervision, execu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正文: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建筑行业近几年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监理工作体制也不断地走向正规。作为工程项目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通过国家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进行投标的单位进行企业间合理的竞争管理关乎每个工程的命脉。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理单位,在掌握技术规程的基础上,更要很好的运用和理解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在合理的竞争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安全生产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需要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真正的做到明确分工与义务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的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站旁,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由上述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可以看出,监理工作关乎到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作为每一个监理单位都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合理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每一个工程的各个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项目的公平与公正,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工程监理单位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几年,在很多人看来,招投标仅仅是走一个过程。随着近几年国家法规的完善以及建筑行业的规程化,在每一项大型工程上招投标成为了企业之间合理竞争的杠杆。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合适的企业,这不仅是建筑行业走向正规化的一种标志,更是对每一个企业的负责。国家《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投标方面的一些内容进行的相关规定。作为投标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了解工作的内容和相关的规定对我们每个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联合体投标。
2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投标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篇6
我国在实行监理制度之前,监理的职能是由建设单位行使的,监理制度的实施改变了单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状况,它是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理”来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的监督管理,监理的职责则通过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但在现实中,由于对监理的不信任以及旧有模式的惯性等各种原因,建设单位往往不会““放权”,这时,监理通常也会顺手推舟,“睁只眼闭只眼”,做个老好人,成为建设单位的附庸,而不会去独立履行第三方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监理的不积极作为往往又是致命的,他不仅可能会造成权利的失控、监督的真空,更是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引发各种工程事故,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更有甚者,有的监理单位和人员为了能从相关利益中分一杯羹,就会利用建设单位在专业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伙同施工单位一起欺瞒建设单位,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除此之外,监理在履职上的公平公开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实践中,监理是需要对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进行处理处罚的,而此时,监理就往往会利用自己的职权随意处罚乃至不处罚,或者对不同施工单位出现的同样问题处罚标准不统一,等等。
审计时应区分监理“不作为”和“滥作为”这两种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审计。“不作为”的审计重点是监理是否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职,是否主动履职而不是被动签字,审计时可以通过查阅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结合监理行为,审查监理是否“不作为”。“滥作为”的审计重点是监理是否、处理处罚是否公平,审计时可以分析比对同一问题在不同施工单位处理处罚的标准和处理处罚的幅度,重点关注应处理处罚未应处理处罚或减轻处理处罚的情形。
篇7
1 现行法律下监理所具有的安全责任
1.1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包括《建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而且业主们与工程监理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中也没有此方面的要求。事实上,工程监理,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没有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它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由业主们委派的,而业主对建筑的安全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所以说业主也不可能将安全责任委托给工程监理。所以,这种认为工程监理有安全责任的认识是不恰当的,它没有法律依据。
1.2 有可能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虽然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的安全责任不管不问。《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撤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所以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这就很有可能因为自身的过失而产生一定的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监理的基本职责就是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筑的实体进行验收。如果工程监理降低物资材料的技术指标,跟施工单位沆瀣一气,把不合格的设备和配件应用到施工建筑中,且还不认真督促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一旦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工程监理不但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情节严重时还要受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说明,如果工程监理人员因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一定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 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所应采取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由于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工程监理单位为此而受到处罚的风险也就比较大,并且有可能受到停业整顿、金钱处罚、降低资质等,从而对监理单位的经营和发展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另外,如果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那么相关责任人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导致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在内心里产生不安。所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做好监理的职责,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多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定分管的领导和各级部门,在各级岗位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编制工作的指导原则,确定考核检查的标准,以更好地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内部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对总监理师在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工作;为了转移相应的风险,监理单位要建立一定的监理责任保险。
2.2 强化监理队伍建设
对工程的监理需要将安全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积极协调起来,这样才能认真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在现场的监理人员是监理安全责任的主体,他们在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开展自己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与此同时,检查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说,监理单位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任何一个监理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以满足自己监理工作的需要。
另外,工程监理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个人修养和素质,树立正确义利观。人的生命是异常宝贵的,所以监理工作人员应该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质量规范进行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的安全和人生命的安全,决不允许自己以牺牲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牟取一己私利。
2.3 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在《建筑法》制定之际,根据我国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说,工程监理只是局限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而项目建设的安全事故在施工阶段发生,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负责监理工作。
为了实现对建设项目安全事故的预防目标,监理单位应该做到以下工作:针对施工所处的实际环境,制定出确保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实现提前预防控制的目的;对那些进入施工工地的物资材料、设备等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安全防护物质进行验收、标识和检查;对特别予以重视的防火部位和物质进行标识和防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文明卫生、规范有序,保持道路畅通和周围宽敞;对那些有更大危险的施工活动部位进行专人监控;做好施工过程的记录;从组织和制度上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
2.4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建筑安全管理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成为可能。该系统建立后,可以由工程监理单位将全国各地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输入系统,随时供社会从中获取经验和教训。这样,监理单位就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所建立的建筑安全管理系统做好安全工作的事先控制。
2.5 监理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供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
工程监理人员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这些法律知识条文要掌握熟悉,在自己的工作当中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的质量,避免工程项目出现隐患和安全事故,从而做好自己应尽的监理职责。
2.6 妥善保存监理资料
做好监理工作需要完善地保存相关资料。这一方面是档案管理的所要求做的,另一方面也是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之后,因为有完善地保存相关记录资料而可以防止监理单位被错误地追究责任。
3 结语
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安全责任,但是如果工程监理人员因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了工程安全事故,那他们也将承担一定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既然工程监理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责任,那么如何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监理队伍建设、做好预防预控工作、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建筑安全管理、监理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供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妥善保存监理资料。
参考文献
[1]朱贵亮,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学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体会[J],现代企业文化,2009(8)
[2]丛晓斌,呼延国,试论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2)
篇8
监理员报考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土木、工民建类相关专业;一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有助理工程师资格者优先;精通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工程概预算相关知识;有较高的判断决策能力,能及时决断,灵活应变,能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很好的语言表达、交际沟通能力;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能适应经常出差。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引言
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监理制能够大大的增强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为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的提高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就目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情况可以知道,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使得工程建设受到很大的阻碍。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简介
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
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主要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将工程的监理工作委托给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依据我国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和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是非常有目标性与针对性的,监理人员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水利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视与督促。
1.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指向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在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过程中,监理需要对商品交换双方权利和义务予以协调与落实,其目的在于使水利工程建设双方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水利工程开展监理工作时,需要依照“公正、自主、独立”的原则来进行,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的双方都要进行监督,保证双方利益都不受到损害,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的。合同中明确提出的管理目标就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需要完成的监理目标。合同管理的方式是通过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的。合同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行为需要以合同为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严格围绕合同来实施,这能有效地保证合同不只是一纸空文。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任务。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不仅需要技术人员或者质检人员,还需要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2、水利工程建设的现状
2.1、工程的准备工作不足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不断的增大,使得设计单位在承揽业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使得勘测的前期工作不到位,设计粗糙,加大了施工的难度,使得施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从而使得工程的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就目前我国招投标制度,在进行招标的时候会经常出现违规现象,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2.2、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时候,会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内部质量、三检制不到位、施工管理等方面,从而使得施工的过程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施工单位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投入到工程中的人员,设备严重不足,对于质量的管理大大放松,从而使得工程的质量大大降低。
2.3、监理水平及能力有待提高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的监理人员都是一些从事该建筑行业多年且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年龄普遍偏大,所以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工作。但是对于年轻的监理人员进行实践过程中接收能力非常的慢,从而使得工程监理的过程中不能有效的开展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4、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得到很大的发展,加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数量不断增多,国家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重视度,所以在工程监理方面制定和颁布了相关制度法规,,同时对于工程监理的工作目标做了相关的规划。工程监理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工程投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但是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因为这些方面都是针对施工阶段,所以大大的缩小了施工监理的职权范围。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所以导致了监理工作在前期投资、设计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会出现很多的不规范行为。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3、做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
3.1、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市场
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水利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主要可以从下面进行:
①严格做好水利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从而确保监理行业能够按照良好的市场秩序在行业中正常的运行。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采用多部门投资归口管理的工作模式。③监理工作规范化,成立独立的监理单位的机构。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是不受控制的公正监督的第三方。
3.2、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监理职能
要想工程项目监理发挥最好的效果就必须要组建好监理机构,进一步加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市场秩序治本力度的整顿。严格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使得项目更加的规范,能够理解和支持监理正确行使监理职责,充分的调动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3.3、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首先是工程监理人员需要根据工程监理的相关标准积极的参加业务培训,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理水平。监理单位也要建设出一批综合型、高素质的总监队伍,确保监理工程师确实负起相应的责任。
其次建立监理检查监督制度,督促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应的监理工作要求来开展监理工作,从而能够更好的去适应监理工作,同时还要加大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工作,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保障。
3.4、健全和加强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健全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和修改现有的法律条款,从而为工程监理提供完善有效的法律依据,使得监理人员的工作认识得多很大的提高。另外,需要建立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制度,从而使得工程监理机能够有更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监理企业的竞争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促进工程监理发展驶入正常稳定的轨道。
3.5、加强工程的质量控制
水利工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质量控制,一般采用的方法是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也就是需要做好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整个过程中需要坚持质量标准,预防为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没有经过工程监理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时不能够签字确认的,不能够进行下一道工序。
3.6、加强施工单位自检人员与工程监理的合作
由于施工单位内部会组织相应的工程质量自检机构,配合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实施全面、有效的管控。然而,当前很多施工单位内部质量自检人员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致使工程监理人员出现抵触情绪。对此,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人员应转变以往的错误认识,消除工程监理带来的抵触情绪。自检人员和工程监理应将所有精力集中于工程进度、质量及成本控制方面,通过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减少工程质量自检与管理工作中的压力,提高工程质量自检与管理水平,从而随时随地的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的具体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结束语
水利监理是水利施工与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效益,促进水利建设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新形势下的水利监理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想要克服这些问题,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时展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理与改进措施,以此提高水利监理水平,切实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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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任务
1、把好入口关,人员不齐,不办理开工手续。严格监理人员的监管,严格审查监理人员的执业注册资格、从业资格,确保其真实性。监理人员不到位,坚决不开工。
2、开展暗访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全县监理单位进行不定期暗访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人员在岗情况,同时对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现场工作质量、履职行为进行检查。严格处罚一批市场行为不规范和现场不达标的监理企业。
3、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动态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监理企业,纳入动态监管名单,我局将每季度对动态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全州通报,并清除出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
4、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监理资料。每次检查严格审查施工现场监理资料,严格处理监理企业资料不齐全、作虚假资料、资料签字不全或代签字的情况。
5、督促监理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逐步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综合监理企业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理企业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作计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8日??6月23日为全县所有新建在建项目监理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监理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监理管理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细致检查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及时处理并上报。各监理企业6月23日前将自查总结交建管科。
2、检查监督阶段。6月26日??7月22日为检查监督阶段。对全县监理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监理企业人员、资料、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3、总结处理阶段。8月为总结处理阶段。对全县监理企业的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汇总。对市场行为不规范和现场不达标,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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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中,累积了诸多棘手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业主行为、市场环境以及政府监管等5 个方面。
(1)监理企业本身的问题
监理企业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诸多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首要的问题是企业数量过多、规模普遍偏小,全国监理企业已超过6000 家,年产值能达到1000 万元规模的监理企业微乎其微。监理企业数量过多、规模偏小往往会引发监理企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激烈的行业竞争导致监理企业间的压价竞争行为;因低价引发的监理服务低质问题;监理企业的不良经营状况导致对长期利益的忽视,引发人才培养不力、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单一等问题。
(2)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主要指监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据调查,从业人员中专科所占比例最大,为58.9%,中专仍占有26.1%,其中,在专科中从正规院校毕业的只有12.1%,而从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只有6.7%。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经验的缺乏是制约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也存在着从业人员收入过低问题,这也是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低收入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吸引力缺失等问题导致符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不够,无法满足监理市场需求。
(3)业主行为方面的问题
业主作为监理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理企业或监理从业人员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在工程建设中,轻视监理,对监理作用认识模糊不清,定位不准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发展以来形成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引发业主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认识的误差,忽视监理单位的作用。在上述基础上选定的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及科学性都将受到质疑,况且多数业主单位将其视为自己的工具,仅为其服务,左右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削弱其决定权。以业主方为主导的监理活动中,监理服务费用被拖欠已是常事,而监理单位却不敢追讨。
(4)市场环境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环境是问题探讨的一个焦点。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中,监理服务收费过低是最明显又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它是诸多问题的诱因。与2007 年的监理收费标准相比,现有监理服务收费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伴随其产生的一个问题是监理的范围变窄和阶段缩短;监理工作的范围由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转变为仅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实施监理的阶段由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理转变为仅施工阶段的监理。为争夺监理业务及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而出现阴阳合同、盖章合同及监理企业间的“挂靠”等问题。
从业主方对监理认识的误差、左右监理工作、拖欠监理费用到监理收费过低、监理服务范围变窄及其他市场不规范现象不难看出,法律赋予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独立性地位已逐步丧失。
(5)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通过颁布地方性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限定;在监管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政府监管的方式尚未实现现代化和多样化,使得政府监管难度较大。
(6)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循环现象
在建设监理企业方面,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普遍偏小以及经营方式单一化等问题。同时,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以及人们对现存建设监理市场现状的认识等原因,使得优秀的专业人员不愿选择监理作为长久的职业选择,导致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支具有公信力及专业素质扎实的监理队伍。上述监理企业以及监理人员两方面的问题必然引发监理服务质量的普遍下降,逐步丧失
建设单位的信任。加上社会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理解的局限性,导致建设单位缩减监理服务的范围,从“三控两管一协调”发展到仅监督施工质量的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因为这些以压价竞争为核心的行业问题往往会造成监理质量的再度下滑、监理行业信誉以及行业吸引力的丧失。从而回到问题的源头——监理企业服务质量及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严重不符合市场需求,恶性循环由此而生。
二、结论与建议
从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和探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形成过程是对建设工程监理管制逐步加深的过程。从试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逐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制和约束。从建设工程监理的试水阶段、稳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到建设工程监理纠偏阶段的整个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受到的束缚在逐步加深。
(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矛盾、独立性与依赖性矛盾及供给单一化与需求多样性矛盾是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现有法律法规已全方位地限定建设工程监理,包括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实施监理的项目范围以及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限定了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范围;《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限定了监理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限定了对监理企业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限定监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监理服务收费须采用政府指导价。
解决行业内的问题、恶性循环应该从突破建设工程监理的制度框架出发,寻求制度突破与优化才能使建设工程监理得到完全释放。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形成是政府主导的,所以改善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尴尬局面必须仍以政府为主导且需从现有法律法规框架着手。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提出以下建议:
(1)适度放宽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地方性管理规定对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在建项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所以应适当缩减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如: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不实行监理,以及对于其他强制实行监理的项目类型也可适当提高规模标准等。逐步弱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政策强制性。
(2)改革对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制方式。规范和改革对监理企业的管制方式需要修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比如提高监理企业的准入门槛,以及将三级资质管理改为二级或仅一级资质管理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阻碍了高素质监理队伍的发展,因此可改为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及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长期监督和管理,此项工作可授权监理协会主持。
(3)引导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多样化发展。业主单位对工程咨询的需求并非仅监理而已,它包括项目管理总承包、CM 模式以及代建等多种形式。而监理与之却有许多功能重复之处,因此引导监理企业向专业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是满足市场需求多样化和提升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理顺其职责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理顺质检、安检及监理之间的关联与区别,理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职责,无需为保障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而额外加深对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托质检、安检、监理合同备案及监理招标备案等手段对监理活动的各参与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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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社会影响力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当中通常需要就附近的居民进行改线、征地等,极大的干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工程的整体质量高低,工程的进度是否在控制当中都将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涉及其切身利益。尤其是对于附近的一些企业影响尤为严重,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在河道或者堤堰的施工当中,往往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因素而挖断自来水管、通信电缆等,这些都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水利工程监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2.1针对设计之上的监理不足我国在设计方面的监理却十分不足,相应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不足等因素,使得工程设计存在管理不够严格,协调性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最终导致工程的设计和评价只能流于表面,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价优化技术手段落后,各专业设计工种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缺乏配合等。
2.2有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其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之时,应当立足于相关合同,落实其中涉及的各项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而最终的监理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监理工作的总体布置和之后的合理科学的管理,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业务等方面的能力能够完全与之匹配。尤其是对于其中起到领导和引导作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做到专业、业务等方面足够优秀,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就现状来看,目前还有部分的监理工作无法独立于原单位,在收到监理任务之时只是临时拼凑人员,而参与监理的人员又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于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了解不足,无法有效的提升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在这些监理人员当中又以离退休人员居多,整体结构不稳定,变化性较大。并且那些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专业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较少,人才引进也存在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开展监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想要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较为困难。
2.3行为规范不够,监理作用未能充分体现部分小型的水利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依旧无法完全依据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业主、设计单位都是属于同一家单位。这就导致了在各自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职责不清,责任制并不明确,管理工作一片混乱。当监理人员做任何的决定,或者存在不同的意见之时通常无法完全落实,监理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对于质量的监督作用也较弱。一旦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各个负责人之间互相推脱责任。
3应对措施
3.1提高专业技能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专业的技能将直接影响监理的整体效果,也是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断的提升自我的专业技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对失败的总结和成功经验的提取,最终满足该项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水利工程之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还是有不少的问题未能够解决,如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有诸多不协调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地方,并且覆盖范围也不够大,还存有部分遗漏。这就要求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相互的互补作用,扩展覆盖范围。并且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避免无证上岗、无资质承揽业务等现象的发生。
3.3提高整体素质,落实责任制,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监理单位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从意识之上转变其看法,真正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所在。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的规范每个工作人员的监理行为,认真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等。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提高其责任感。可以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联合,从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现场的监理,对于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认真仔细的进行监督和检查,自觉的规范自身行为,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且监督施工队伍及时修正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除此之外,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宣传,让所有的工程人员认识到监理的积极作用,主动的配合监理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并且将每次监理任务纳入考核当中,以此引起各个监理人员的重视性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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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经颁布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人员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包括: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工程监理情况的监督、工程施工情况的监督等,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秩序的维持,使建筑单位重视施工安全性。但是,目前部分监督人员不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监督工作,政府无法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人员专业性较低,不能更好的执行监督工作。在对建筑质量安全性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只能根据视觉与感官对其进行监督,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手段,无法有效发挥监督工作的作用[1]。
(二)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执行过程中,相关监督人员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管理工作失去效率,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安全费用,无法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导致安全监督工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对其发展造成不利影响[2]。
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重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执行过程中,应该重视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安全性。首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能够更好的提升安全管理效率。其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惩罚方式,对建筑单位以及建筑市场进行约束。第三,重视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工作,保证能利用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进而转变安全管理动向。第四,安全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包括:安全管理主动方与安全管理被动方之间的关系、安全管理宏观控制与安全管理微观控制之间的关系、安全管理成本支出与安全管理效益之间的关系等。最后,重视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完善,保证能够更好的执行监督工作[3]。
(二)监督责任的落实
在对建筑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对监督责任进行落实,保证能够更好的提升监督效率。重视监督模式的建立,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对其安全生产许可、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施工资金等进行安全监督。监督人员根据对建筑工程施工行为的管理,实行跟踪式控制,保证能够更好的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对建筑工程的分析,执行安全评价工作,尤其是容易发生安全施工的施工项目,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检查,在对施工材料以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之后,才可以允许施工。监督人员应该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重视安全事故预防工作,防止高空坠物、建筑坍塌、建筑物打击、建筑重伤害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4]。
(三)重视违法违章的管理
在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相关监督人员应该重视违法、违章情况的管理,保证能够更好的执行监督工作。监督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如果出现不服从管理的问题,就要利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处罚,保证建筑单位的负责人能够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起来。要对安全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找出其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技术、施工规章制度等问题,并且根据建筑特点制定完善的整改方案,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四)重视施工条件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