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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现的。一般说来,市场缺陷可以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则由市场弥补,但市场和政府都难以弥补的缺陷仍存在,此时社会中间层主体既能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重缺陷。”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是金融监管与政府管制、金融监管权与政府公权力等同。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旨,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金融监管仍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缺陷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风险传染性,决定了必须由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对金融业实行监管,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政府也无法完全弥补金融市场中失灵的问题。所以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形成了“政府监管――金融中间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四层框架。处于金融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和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监管和市场互动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不甚完善与发达。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对世界严重的金融危机,如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行业的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业协会作为金融机构及其成员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322条规定,全美注册保险人和经纪人协会不代表美国政府,不是美国政府的一个机关,除非由国会依法解散,否则继续存在;二是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以规范其成员行为。各国的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发挥着调整金融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调整其成员行为和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监管成员执行法律,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违反法律、规则或章程的成员,作出纪律处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业协会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不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是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区别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基本点之一。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业协会并非金融中介组织。
根据前面所述金融行业协会的三特性: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们则能将其与市场经济中间层主体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会组织相区别。隶属于行业协会中的金融行业协会和隶属于中介组织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金融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首先是从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金融行业协会是以行业规章为主展开活动,而中介组织则是以委托合同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次是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机构只在纳税等商事行为方面表现其与政府的关系,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现在协助政府实现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辅助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最后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金融行业协会则是由金融机构或个体成员交纳的会费为主要活动资金,并由于其业绩大小而获得各类主体的赞助和资金支援。当然,也有些国家金融行业协会仍是半官方机构,由政府实行财政拨款,如中国。
2、金融行业协会并不等同于金融行业组织。
金融行业组织是由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这种组织主要包括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自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等;后者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行业组织其外延大于金融行业协会,即金融行业协会包含在金融行业组织之中。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契合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作为准自治性质的金融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功能;二是干预功能;三是协调功能。
(一)服务与监管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为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服务。金融市场关系错综复杂,追求个体利益的冲动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产生冲突。博弈的结果是金融机构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政府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包括金融行业协会的金融自律组织。因为,金融自律组织更接近市场,其组成人员具有各种专业优势,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对金融机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事进行调查;对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制订道德规范以约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等。
(二)干预与调控功能
在诸多国家干预经济手段中,宏观调控是被认为较好地与市场经济契合的一种措施。一方面,宏观调控仍是以承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首要手段为前提: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摒弃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计划经济模式,更多的是强调通过财政的松紧,货币投放的多少来实现经济的均发展。宏观调控常被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都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更多的是通过一些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来落实其调控政策。因此,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结构下,政府
通过包括金融行业协会在内中间组织落实其宏观调控政策。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实践证明,政府在经济调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调控过程也非静态博弈,而是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连续不断的博弈过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并非能高效的进行决策和实施调控。相反地,金融行业协会更贴近现实经济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协助政府实现其调控目标。
第二,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它们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状态主要依存社会对他们的满意度,因此金融行业协会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宏观调控的失灵。金融行业协会具有干预和调控经济功能,在于其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场主体对经济信息的反映与对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会传导到金融机构,随之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金融决策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金融政策,然后又将金融政策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
第三,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过程中,是一个连续博弈的过程。政府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机会与渠道,不断影响甚至阻挠宏观调控措施,以达到政府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博弈过程中,调控者面对的是众多的被调控者,这不仅增加了实施宏观调控的费用,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分散了市场主体与充当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进行沟通与博弈能力,不利于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公平,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政府能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减少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将金融市场信息和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帮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政策,将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社会的诉求反映到政府政策中。
(三)协调与自律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的协调与自律职能是协调金融市场各种不同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1)协调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同种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落实其法律法规、制订共同规则、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等。(2)协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在金融秩序政策上,作为金融行业的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场和政府之外,形成一个透明度较高,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协调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谋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3)检查、监督会员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自律。协会可制订自律监管规则,并要求会员按期提交经营报告及有关统计资料,处理违法交易案件,有权给予违法会员以罚款、暂停或注销会员资格等惩罚。
三、各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
第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机构民间性质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只有日本的金融行业协会为纯粹民间性质,其他国家的行业协会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使得其制订的规则和所执行的监管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赋予了金融行业协会可以依法对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和对会员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所以金融行业协会已经日趋成为西方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主体。
第二,金融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独立性较强。在这些代表性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隶属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使之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减少政府对其干预,从而有效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虽然英国的金融行业组织隶属于政府监管机构,但是由于英国是一个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并且其政府监管机构――FSA是一个私人性质的独立机构,所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SFA的独立性也毫不逊色。
第三,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机制。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从强调金融自由化的行业自律转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在金融行业协会的设置上,是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自律性组织,而银行业和保险业协会则各自单独设立行业协会占主流地位。如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的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个自律性组织,而美国则分开设立。日本在这一问题上比较特别,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组织,又建立经纪商自律组织。分别对交易所和经纪商进行自律管理。
(二)外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反思后就会发现,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也缺乏权威性,无法起到西方金融行业协会那种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行业协会不具有西方社会那样的行业自治基础,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下,金融行业协会扮演的是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执行人角色。这种角色定位,同其本应具有的行业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显冲突,必然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虽然从相关法律看,这些金融行业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但是事实上存在官方性质。问题是这种官方性又不表明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各金融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产品交易过程的监管存在缺陷。
面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对于中国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金融行业协会的转型具有主要意义。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削弱或减少国家对金融领域资源过于集中的控制力,从而使社会与国家在资源的掌握上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安排,进而减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为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治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将使中国涌现更多的产权明晰的金融主体,企业利益与个体利益将实现更大程度的契合,他们将会更关注自我利益的发展并将为此谋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充分自治无疑将是他们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国家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的同时,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在国家对资源控制力减弱的过程中,在精神层面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识。最后,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进行若干重要的制度变革和设计,改变社团登记的双重审批制,废止国家各部门对社团内部事务进行不当干预的若干文件和通知。从整个国家制定法的层面,需要对关于社团自治(包括行业协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从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视角,改变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约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的障碍。
篇2
的演变发展。
当前,我国金融业态总体上呈现四大
演变:一是金融组织形式演变。金融控股公
司陆续出现,各类新型的专业化、功能性金
融机构不断涌现。二是金融业务模式演变。
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的叠加效应明显,跨
业、跨市场融合以及同业市场、理财业务创
新层出不穷。三是融资渠道演变。金融创新
的深化,使得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资本市
场和货币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融资渠道
脱媒化不断增强,传统的银行信贷渠道在货
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四是金融
新业态演变。阿里余额宝、腾讯微信支付、
P2P、网络银行等激烈角逐,互联网、电商巨
头竞相涉足金融领域。金融业态演变在促进
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
一系列问题,给银行业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
课题。
混业经营现实存在,监管体制如何在分业与混业间科学取舍
在我国,对于基于现实存在的混业经营,是分业还是统一监管的争论一直是业界热议的话题。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最核心的原则应该是对制度变迁成本(包括监管成本和执行成本)的考量,即这种变革是否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能否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格局下的监管真空问题,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业运行面临的监管成本,能否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因此,面对金融新业态下的混业经营,银行业监管除了强化内功、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外,还应着力处理好几个问题:一是强化监管协调机制,努力降低协调成本。以部际联席会议为基础,加强三家监管机构基于整体金融市场发展视角及不同子市场之间的协调,尽可能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降低监管成本。二是加快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制度,强化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三是强化功能监管,加快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换。三个监管部门在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监管的视角应更注重于金
经济金融观察
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
影子银行与银行业转型如影随形,银行监管如何疏堵并济
影子银行是近年来业界热议的话题之一。社会各界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定义也不完全统一。国务院“107号文”从监管角度将我国的影子银行归纳为三类,但在具体细分上尚存分歧。其中第三类“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的部分业务,如部分理财业务、银信合作,被视为银行中的“影子银行”,在影子银行系统中占据核心地位。
客观地看,影子银行通过资产转移和证券化操作,拓宽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流动性,对于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影子银行迫使银行增加表外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变得更加投机,影子银行体系中出现的金融风险可能会被传导至正规银行体系,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疏堵结合。除了按照国务院“107号文”要求加强对理财业务、信托业务的监管外,关键是要推进制度创新,包括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严格的量化贷存比和贷款额度要求等。要通过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直接融资、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商业银行转型,使商业银行表内外理财产品进一步规范,促使其将一部分影子银行业务回归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影子银行的监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厘清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银行监管如何未雨绸缪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客户的泛空间性和风险依托互联网的快速传递性,使风险监管充满更多的不可控、不可测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在互联网银行呼之欲出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如何做到未雨绸缪,成为目前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科学设限。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监管要在有效创新和防范过度创新之间科学设限,努力寻求合理的平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关注金融发展一般规律和国家特定禀赋之间的良好结合。要考虑到制度选择和发展过程当中的各种基本规律,还要结合特定国家在经济基础、文化特质和制度框架等方面具体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效率性和稳定性相互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才有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其次,要坚守底线。互联网金融的道德底线、风险底线,就是不能成为传统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崛起的同时,也有不和谐音符。一些公司涉足P2P网贷,出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打球;一些公司不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注重短期的拼规模,非常急功近利,也给这个行业带来很高的风险。因此,坚守上述底线,是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
第三,要坚持差异化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客户秉性和业务内涵,表现出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特征,因此不能套用传统商业银行的标准监管互联网金融,否则互联网金融永远发展不起来。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它的风险结构,制定一个适合互联网金融成长和发展,同时又能保证人们财产安全的监管标准。
第四,要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强化行业准入,确定监管主体。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此外,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我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我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第五,要高度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海量、复杂、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增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同时,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应极端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列为互联网银行准入审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链接
篇3
20世纪末,互联网技术逐渐开始改变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方式,而第三方支付则带来了金融支付领域的颠覆。第三方支付业务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中的货币资金清算业务。在国内整个货币支付体系中,第三方支付则是整个国家货币支付体系中的有益补充。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1.8万亿元,同比增速46.9%。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第三季度中国网民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占比分别排在第一、二位,??27.1%和25.4%,超过位居第三、四位占比18.3%的网上银行和占比15.8%的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显示出越来越受到市场欢迎的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理财产品
2000年以来,国内银行理财产品蓬勃发展,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银行理财产品具有门槛不高,收益较稳的特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理财以其更加人性化和更加便利的特点,获得了不少网民的热捧。特别是余额宝等金融产品,没有理财资金门槛,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对银行存款形成了强大的分流作用。
(三)融资的脱媒
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不断丰富并不断挤压银行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市场。另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并没有停留在交易端和负债端,而是拓展到了融资端。借助向与金融机构的不断融合,通过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构建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成为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融资模式分析,互联网融资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对比传统的直接融资模式,互联网融资具有信息量大、效率及风险较高等特点。证券直接融资市场具有体量大、历史长、管理较为严格的特点,是传统的直接融资市场;互联网融资平台是新兴的直接融资市场,具有受众面广、管理较为松散的基因,具有草根性,两种方式分别是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的代表。
二、金融脱媒对经济社会管理及银行业的影响
金融脱媒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使得银行业明显受到资金脱媒压力,负债超常规增长风光不再,普遍经受存款压力。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难度增加,成为利用其它方式融资的先行者,进一步加剧了金融脱媒效应。
包括互联网金融等方式在内的金融脱媒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从正外部性来看,市场规模的扩大会产生规模经济;从负外部性来看,随着市场规模的剧烈扩张,加之监管滞后,市场失灵问题凸显,金融市场的功能可能出现紊乱,金融及经济社会风险增加,众多P2P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就是这种问题的现实反应。金融脱媒凸显的问题及影响较为广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业监管相对滞后
结合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经验,金融脱媒及利率市场化等多重因素,将不可避免的促使银行业综合经营发展。就目前我国银行经营模式来看,政策面上是分业经营,但现实中已经在逐步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近年来银行业通过销售理财产品,贵重金属,保险投资以及介入投资银行业务等,不断向证券、基金、保险等领域扩张。而我国资本市场和其他金融监管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薄弱区。混业经营趋势下的传统分业监管架构导致监管相对滞后。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现实,但相应的综合监管体制却一直没有启动,各司其责的分业监管,往往出现监管的缺位。相对于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监管制度却往往不是无能为力就是疲于应付,亡羊补牢的措施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损失。
(二)金融脱媒对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负债资金来源受到影响,负债结构呈现出短期化趋势。近年来,居民储蓄存款大量流往股市、楼市和民间借贷市场,银行吸收存款的功能逐步弱化,随之而来的流动性风险和存贷比突破监管要求日益严重。
2.银行业风险管理日益复杂。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金融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这就对银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3.客户渠道不断消减。商业银行传统的优质大客户贷款被直接融资市场分流,大客户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逐渐减轻。
4.利率市场化不断挤压银行业的利润空间。金融脱媒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的价格发现功能,而且在互联网金融的推波助澜下不断加剧。互联网金融作为交易平台,资金借方报价,贷方依据对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偏好选择贷款对象,双方议价成交,交易完全市场化。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机构不能再依赖央行的基准利率指导,只能主动在市场上寻找利率基准,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5.互联网金融具备相当强的替代能力,进一步加深了金融脱媒现象。传统银行在金融业务中,具有资金中介的重要特点,而互联网金融使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弱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平台,充当资金信息中介,资金供需双方利用平台撮合,融资交易过程由双方参与完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已能为客户提供收付款等结算服务,挑战传统银行结算业务。
(三)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不但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转型的机遇
金融脱媒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市场对银行传统中介功能提出的挑战,倒逼银行开展业务转型,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挖掘新的业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提供优质的服务。脱媒的校正效应将会减轻脱媒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商业银行摆脱对传统收入渠道的依赖,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开源节流,增强非传统业务盈利能力。
一些研究及目前发展的现实状况表明,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对金融市场、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稳定形成一系列冲击,但纯粹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如不设物理网点的网络银行)无法从根本上取代传统的金融机构与服务。具体来看,金融脱媒带来的积极效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同业业务方面的机遇增加。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同业机构增长也越来越迅速,银行业的业务机会如同业存款、同业托管等也随之增加。
2.证券质押贷款、并购贷款等新型金融将获得发展契机。随着资金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将有机会为企业收购兼并、企业证券承销业务、金融同业公司等提供更多的资金服务。
通过资产证券化、互换期权、发行债券等工具,银行业可以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补充流动性。
3.借贷资产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让。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丰富投融资工具,银行业可以摆脱传统信贷业务的桎梏,利用债券、证券等新型资本市场工具满足融资需求及转出信贷资产,优化财务报表和资金来源,改变对存款业务的过度依赖。
4.拓宽银行业务的客户和渠道。客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拓宽银行的客户群体。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球电商市场规模达22.1万亿美元,2013年到2018年,全球网购人数将增加50%,从10.78亿增加到16.23亿。互联网金融浪潮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得到新兴市场和商务人士的青睐。
此外,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仍有优势。商业银行认知和诚信度高,基础设施完善,物理网点分布广泛,实体银行可建立看得见摸得着的信任。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存贷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支付结算通道外,一些特定金融业务需要专业人士经验判断和操作,信息技术无法完全替代。
三、银行业应主动迎接金融脱媒的调整与挑战
随着科技及社会的加速变革,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环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国际局势及金融危机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金融脱媒态势加剧,对银行业产生较大冲击,须正确应对,因势利导,顺应金融脱媒的机遇与挑战。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将加速金融交易的脱媒,并对现行的法律与监管框架提出挑战。
(一)建议监管机构对金融脱媒采取的对策
金融脱媒是经济金融发展过程必然现象,是资源配置追求效率的必然要求,对宏观经济调控、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企业管理具有重要影响。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预判,科学规划,才能趋利避害,获得最大效益。我们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应对脱媒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一是有效的统计、监测和监控。准确的判断来自于准确的数据,准确统计预测表内外业务对社会融资总量和货币供应的影响规模,提高顶层政策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关注银行业表外业务,控制银行业表内外资产的整体杠杆率,避免过度创新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强化对风险源头的预测、预判和防范。
二是高度关注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风险。国内金融已经显现混业经营趋势,金融监管体系亟需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革,同时平衡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
三是加强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全面覆盖,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赋予央行更大的系统性监管职能,建立央行主导下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架构。建立并完善跨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统一监管标准。
(二)银行业应对金融脱媒的几个策略
金融脱媒仍将进一步深化,银行业需要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和模式,加强业务创新,提升服务能力,降低对传统业务的依赖,多方面开拓发展途径。
1.建立健全金融脱媒环境下的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好管理机制和人力资源两大关键问题。使经营机构的体制和机制能更好地适应金融脱媒背景下转型要求,打造一支能适应金融脱媒市场环境的人才队伍。
2.调整现有客户结构,在巩固大型客户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信贷集中度高企时虽然能带来较高利润,一旦该行业或大企业信贷萎缩,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结合国际经验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分析,信贷投入最终以广泛分布在中小企业和个人零售客户为主,这样的均衡结构有利于稳定的利润形成和降低风险。国内银行业要逐步加??中小企业和零售客户的基础夯实,而对大型企业则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发展投行机创新业务的力度。
3.大力推动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创新。长期以来,国内银行主要依靠规模的扩张实现增长,是一种粗放式的发展方式。
篇4
迄今为止,中石油的金融业务资质已经涵盖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板块,加上中石油本已存在的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座疆域广袤的“金融帝国”已初具规模。
这也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和行业风险。“关联交易的问题如何避免?业务形态如此之广,该怎么有效监管?”银行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
“金融帝国”隐现
中石油集团致力打造的金融租赁,是一种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资金支持的金融业务,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正在等待牌照的昆仑租赁,系中石油集团与重庆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下称“重庆机电”)合资成立,注册资本金60亿元,其中,中石油出资54亿元,占股比90%,重庆机电出资6亿元,占股比10%。
重庆机电对外的消息称,昆仑租赁将主要从事设备租赁,服务对象包括中小企业、大型装备制造类企业以及中石油的加油站、油田等业务部门。
依照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筹建完成后还需要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如果昆仑租赁如期获批开业,中石油集团的金融板块将包括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业务形态,阵营规模蔚为壮观。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中石油涉足金融业务的足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中石油成立了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股东主要由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组成。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称做“内部银行”,主要服务于成员单位。这一时期的金融公司因企业本身发展需要而成立,属内部企业。
2002年以后,中石油与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合资,相继成立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和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07年以后,中石油布局金融业务的步伐开始加快。当年11月,中石油与珠海市商业银行达成重组协议,但几经曲折未果。2009年3月,中石油控股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拿到银行牌照;7月,中石油再度出手,收购宁波金港信托。这一轮的金融布局,中石油集团以圈地布局、取得牌照为主要目的。
中国石油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说,中石油的做法实际上代表了近年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一种潮流。
“当前的全球经济,实际是由国际金融资本所主导,而油气资源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中石油走向国际化,需要有自己的资本运作平台,以实现与国际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冯跃威说。
在“娘家人”国资委看来,中石油的做法也被认可为培育国际竞争力的必要尝试。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曾专程前往中石油总部,就产融结合问题进行调研,明确指出“产融结合是跨国企业发展的方向”。
监管面临挑战
中石油集团2009年报显示,截至当年底资产规模突破2万亿元。这样一个“巨无霸”的进入,使得行业监管面临很大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架构下,国资委是中石油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其监管重点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涉及到相关行业问题时,还需要借助“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
中石油涉足的金融业务几乎涵盖了金融业所有的形态类型,对这样一个庞杂的“金融帝国”,到底由谁担当监管主责并不明确。而“一行三会”分行业监管的模式,能否有效跨行业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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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时间不过短短几十年,改革开放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实现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很多,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掌控银行经营创新和风险监管,不能有效构筑银行安全屏障,所以加强我国银行业监管改进办法和措施是必要的。具体说我国银行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操作性不强,比较概括笼统,不适应未来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修订,一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规范、不灵活,金融法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二是金融风险性监管不规范,目前的银行审批和经营合规范性是银行监管主体内容,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风险管理办法和能力监管力度不够,银行风险监管内容不全面,从而忽视了金融风险性监管。三是监管方式单一,效率低下。重视非现场监管,而轻视现场监管;重视重点监管,而轻视日常监管,使得金融监管综合效力不足,监管力度弱化,从而造成金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四是对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协调配套不够,监管机构信息传递的滞后或失真,导致审计、法律和舆论等机构力量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网络。五是银行监管不透明,银行监管机构执法透明度有待增强,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监管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六是银行业内部监管效率较低,在信贷风险管理、信贷资产质量审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问题较多。国内信息评级机构技术不标准,业务范围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意识淡薄等问题,阻碍了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还有我国银行外部监管环境不完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要求;内外银行业监管工具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监管内容深度和监管范围广度不够;监管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管模式不符合新时期银行业发展要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工具。首先要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监督与建设。不断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银行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借鉴外国信用风险监督模式,尽快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内部信用风险模型,及时发现监管制度缺陷加以弥补,以防止风险扩散。加强监督和约束重要岗位人员行为,积极防范操作风险,从源头控制与防范操作风险发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其次,充分发挥外部控制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督作用。逐步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是银行监管外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强银行业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细则,确保各项操作有法可依。建立一系列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法规,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投行、信用评级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到位,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得公众和金融机构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降低危机爆发。所以尽快建立银行业透明化信息网络平台,确保银行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加强监管部门主导作用,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披露信息,及时跟踪和监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最后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比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权威性,保持他们的公正性,形成监管合力;还可以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可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第二、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与范围。首先要规范银行市场准入规则,这是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市场竞争环境的良好保障。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准入规则已经形成一套系列规定限制,但是缺乏连续性,存在抽离资金的隐患,把好入关口至关重要,防止不合格银行从业人员和银行进入银行系统。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经营领域逐渐放宽,导致一些不良银行机构轻易进入银行市场和银行业务领域。还要运用市场手段规范我国银行业退出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避免政府一包到底的现象,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形势变化合理运用这两种手段,来调节金融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对公众信心的打击。经济运行良好时,可以采取破产、关闭等市场化方式,以防止对公众信心的打击;而在经济形势衰退时不采取破产和关闭的手段,以保持金融的稳定性。完善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健全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应当对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规则等方面提供依据,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可操作性。
第三、改良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手段,保证监管协调机制的良好运作。对于非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要确保其真实性,完善其数据统计口径,非现场检查数据要能够充分反应以后各种风险状况。对于银行数据真实性与否要给以有效监督和惩罚处理。不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协调性,两者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现场检查应具有连续性,对于出现问题的银行进行持续性检查,使用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整改和后续监督。在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内外监管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以确保信息共享制度实施。建立信息分享平台可以有效沟通银行业监管中介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监管合力。完善现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中心,互通有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关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可以有效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再治理造成的高成本浪费。在制定金融结构法律时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机构分散风险的能力,当银行监管措施跟不上金融衍生品创新时,金融市场就难以稳定,分散风险链条就很可能转变成传递风险的渠道。所以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银行监管力度,以确保金融创新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增强抵抗全球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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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的趋势还使得金融监管面临着众多的创新,它不仅体现在监管模式、监管方式上的变革,更多地还体现在监管的均衡性上。
所谓监管均衡,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指监管当局在“监”与“管”的角色转换中,监督与管理应适当分离,前者应重于后者。而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偏重于行业管理,“忽略”了监督,把管理行为视同于监督行为,变相弱化了监督的职责。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讲,作为金融监管当局,它应处于第三者的中立位置上,不能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那样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和监管效率的低下。事实上,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是由于产权制度的不明晰才导致了其所有者、经营者、存款者与监管者四方之间角色的错位和相互关系的模糊性,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不仅要注意风险的防范,还要指导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积极性却并未真正调动起来,这不能不说与中央银行监与管职责的重叠有着较大关系。
纵观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其监管当局的监与管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操作。因为从法理上来讲,银行董事会是银行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决策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如在美国,银行的经营管理是由自身的董事会负责,而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则分别由财政部货币监督局(OCC)、储蓄性金融监管局(OTS)、联邦储备银行(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州银行局(SBD)等多家机构共同承担。在英国,银行的经营管理也是由自身的董事会负责,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监督。
监管的第二层含义则是指监管当局的监管要自始至终贯穿于对被监管者运行的全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监管规划的制定、监管行为的实施,还要注重监管结果的落实,充分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竞争秩序。
在监管当局事前监管上,主要包含监管规划的制订等方面。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金融业监管部门制度的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样在监管实施过程中具有了相当的准法律效应,如美联储制订的中期监管规划,在指导美国监管当局监管商业银行运作中就起到了较强的辅作用,具备了较强的威慑力。从客观上讲,我国加入WTO后,逐渐放松金融的部分管制势在必行,而这部分金融管制的放松是以加强金融监管规划的长期预见性为条件的。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必然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形成直接冲击和提出新要求,这更应突出我国中央银行监管规划的系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值得我国监管当局在制定“十五”期间金融业发展规划中借鉴。
在监管当局事中监管上,监管重心应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方面转移,以切实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强化银行业风险监管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不难看出,对银行的风险监管应是当今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监管发展的方向。所谓风险监管,就是指根据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盈利性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风险带来的损失。它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体现在我国中央银行具体监管事务中就是要逐渐由监管的第一阶段向监管的二、三阶段转换,即向商业银行开办的新业务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督倾斜。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即监管的第一阶段),而对风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新兴业务监管更是疲于应付,监管时滞性尤为明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如中农信、海发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最终仍是以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为代价才得以实施就是例证。这不仅弱化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乘数效应,削弱了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而且扭曲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助长了一定的道德风险,使市场产生错误预期。
在监管当局事后监管上,应建立起激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严格落实监管结果,树立监管当局权威。要形成一种机制,对于被监管者必须遵循监管的条件要求,否则其逃避管制的成本要远走高于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使其得不偿失而不得不收敛其“不轨”行为。由于我国尚缺乏有效的处罚标准,一些法规量性规定不足,许多具体事务和除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管质量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简单(就是有明文规定的执行起来也往往大打折扣),相当多还停留在重轻处罚的层次上,监管当局权威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
三、制度约束:金融全球化中我国监管当局面临的最大难题
(一)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将信息披露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个内在要求,要求银行应向公众披露资本结构、风险构成及资本充足率三方面的信息,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也应促进被监管者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制被监管者进行信息披露,并以此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监管当局的通行做法是通过立法强制被监管者适时、真实披露应披露的所有信息,让公众知晓,并辅以严格的处罚措施进行惩戒。而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则严重滞后,尽管在此方面社会公众并没有更多迫切的要求,但这是建立在以国家的信用为担保的前提下。因为众所周知,一旦某银行出现了倒闭、破产,国家不会坐视不管。而加入WTO后,央行监管必然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向以市场约束的方向转变,外资银行同样会倒逼监管当局要享受与中资银行同样的待遇,而一旦外资银行由于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导致了其经营的亏损、倒闭,难道也要监管当局进行补偿吗?
(二)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以1995年《人民银行法》出台为起点。我国银行监管走上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制度相配套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简称“六法一决定”。但应该看到,现行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加入WTO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及监管标准国际化趋势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1)《中国人民银行法》解决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授权问题,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应针对现行法律中的薄弱环节,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准则制度,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联合、兼并、重组的法律规范以及金融新业务中的法律制度(如商务在银行业上的运用等)。
(2)《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国外担保抵押形式很多,包括:信贷资产、实物资产、或有资产(应收帐款)等。
(3)现行的处罚手段不适应风险监管需要。目前,中央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撤消等,其中,罚款是实际执行中运用得最多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罚限额偏低,相对商业银行违规所得来说,处罚金额无关轻重,因此,对处罚对象起不到预想的效果,使监管当局处于一个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4)银行监管法律涵盖范围窄,与综合监管趋势不相适应。国外发达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时,除对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监管外,也需对银行的母公司及其境外附属机构实施风险监管。我国现行监管法律只授权人民银行在市场准入审批时审查股东资格,无权对银行股东财务状况实施审查,也无义务对商业银行附属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国内银行内控制度的日益完善,加之上市步伐的加快,银行演变趋势必然是逐渐成为产权制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商业银行。从目前国内现状看,首先,上市银行的监管主体呈多元化现象,若中央银行监管手段和方式市场化步伐依旧,将难以有效发挥其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作用。其次,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推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得到加强,逐步形成了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接受的监管原则和标准。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5年、1997年和1999年分别出台《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这些文件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制定已经或正在产生广泛影响。我国即将加入WTO,该组织委员会文件——GATS及FSA协议中有关银行监管规则,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目前我国监管的国际化水平较低,加入WTO后必将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四、监管国际化:构建具有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一)积极培育适应我国市场新秩序的监管模式
对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究竟适合哪种监管模式,在全球经济界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由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其商业化进程还较为短暂,金融业发展还处于相对稚嫩阶段,而往往欠发达国家央行行使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又较发达国家更为充分,一身兼二任,既扮演金融监管的角色,又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这有助于在发展中规范商业银行的种种“不良”行为,尽量降低其在转型中的金融风险和机会成本,积累监管经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是基本适合当前国情的。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延伸,世界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是大势所趋,银行监管相应也将发生转变。
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其监管体制改革正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模式转变。美国自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化法案》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为一体,实施混业监管的策略;德国财政部所属的三个各自独立的金融监管部门(联邦贷款监督局、联邦保险监督局及联邦股票交易监督局)也合并成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监督局;日本大藏省也是单独列出一个专门机构从事对该国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目前我国入世在即,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将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治已病易,治未病难”,因此建议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征,积极培育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新秩序的监管模式。
(二)培育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坚定监管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
我国有效的银行监管应强调监管成本最小化和监管效率最大化原则,减少监管当局的审批环节和高成本的检查活动,充分发挥银行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作用,明确银行信息披露责任和范围,建立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应引进和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经验、工具和手段,适应国际惯例,使监管工作和银行运行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联系,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重点后移,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体系安全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金融机构通过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来逃避监管。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动态博奕中,监管对象将削弱内部控制机制,加之我国信用意识薄弱,金融市场环境不佳,银行内控制度约束作用更加弱化。因此,监管当局应尽快实现银行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管理和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督促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保持资本充足,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评估金融创新的风险状况,控制金融创新风险,减少和消除银行风险的传染,确保银行体系安全。
(四)加强监管长期规划,实现持续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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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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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175-02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群体经济,群体经济与各行各业息息相关。让最知晓行业的组织——行业协会——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让最熟悉企业的机构——行业金融——把控企业的金融安全,让最洞明项目的专家——行业专家—决定项目的资金投向,让最了解业主的人士——资深人士——甄别业主的行为规范。温州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行业协会组织试点的三个城市之一,现有行业协会数十家,涵盖了本土经济的传统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他们大多组织严密,运行规范,功能突出,在各自行业所取得的成效显著,奠定了本行业的良好社会基础。创立行业性金融服务机构(行业银行),打造成功示范性的行业金融服务专业机构,可以带动温州市各行业建立起行业金融与技术服务体系。
一、成立行业银行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的影响与地位,取决于本国实体经济的发达与作用;一个省市在国家经济的影响与地位,同样取决于本地实体经济的发达与作用。美国金融危机表明,实体经济才是整体经济的根基之所在,脱离实体经济的虚拟经济最终会因为实业的萎缩而使得经济呈现空心化。实体经济的发达与作用,以及对本国经济的影响与地位确立,作为行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纽带与沟通桥梁的实体经济行业协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行业协会担负着解排行业发展的瓶颈难题;引领业内企业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等诸多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
既然地方性行业经济是各省市的经济主体,温州市数十个传统著名行业和诸多其他经济构筑了温州经济的经脉。它们的生存安全与发展情况,势必决定着温州整体经济的发展态势。既然行业性协会担负着协调社会关系、协助解决难题、协商化解矛盾、协办共性事务之社会“四协”责任,那么成立实体经济行业协会金融服务组织,正好可以引领和疏导业内民间资本很好进入正规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温州民间资金的“两多两难”是一个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社会难题。国务院把温州立为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给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坚定温州市乃至浙江省金融业的改革发展信念,提振市场信心,有利于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也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如何充分发挥温州民营经济作用、利用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优势,趋利避害,开辟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途径,值得政府、各行业,乃至企业认真思考和探索。借助协会这一业内企业引领者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好其桥梁和纽带功能,成立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行业银行),因势利导引领本行业企业合理投资、规范融资,不失为一种全新的思路,在温州市“金改”过程中有必要进行探索与实践。
二、成立行业银行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因行业协会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其对业内企业有深度和广度的了解,而这种了解为成立行业银行具备了现实性和可行性。
1.对行业的了解。每一个行业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其经济规律。行业组织——行业协会是在深透地了解行业的发展规律,具体了解本地行业的优势和短板,适应这种经济规律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可以说,社会上的任何一个组织,没有能像行业组织对本行业的了解深刻充分。什么行为该支持?什么行为该制止?什么行为该疏导?以便更好避免行业发展中的失误,从而正确地引领行业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2.对业内企业的了解。每一个行业内企业情况不尽相同,有处境好的企业和处境困难的企业,同时存在着有潜在危机或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个规范化的行业组织,最能真实地了解行业内的各个企业,能最大限度对企业的现在和将来做出正确的判断,哪家企业该鼓励?哪家企业该引导?促使企业行业科学化、规范化、理性化,达到企业投资行为风险最低、收益最大。
3.对主要负责人的了解。企业的安全与发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思路、素养、能力是重要的决定因素,行业协会对业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与决策者,均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与认识,什么人该提醒,什么人该扶持?提醒与反对是协会对企业一种更负责任的支持。事实说明,这次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中深陷不拔的企业,主要是其负责人的思路、素养、行为出现了问题,他们或急功近利,或抱投机取巧心理,或私欲膨胀行为不轨。行业协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了解有利规避企业风险。
4.对企业发展态势及前景的了解。某行业协会在5年前对业内10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从领导素质、技术水平、产品优劣、团队建设、创新精神、风险意识等企业10大要素,进行隐性调查与考量打分。5年后发现,原来处于弱势,但综合得分高的企业,发展的很健康并逐年领先;原来排名在先,但某些关健因素得分较低的企业,现在反而处于劣势,逐步落后。可见,只有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要素有深层次的了解与分析,有科学正确的判断后,才能准确地鼓励企业与支持企业。
三、行业银行的特性与职能
建议创建的行业性金融服务机构(行业银行)是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并发起成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它既是银行又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特性和职能。之所以是银行,是因为该机构成立的初衷是为业内企业提供规范的信贷及融资渠道,具备一般的商业银行功能,所经营的业务也类同于一般性业务;之所以说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因其主要资金来源于行业内企业和人士闲散资金,以及社会组织融通资金,服务主要对象也为业内企业和人士,同时还具备一些其它的服务职能。
1.资金的集聚来源与特性。业内企业集聚资金,集聚本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的流动和闲散资金、集聚本行业内有一定实力人士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闲散资金、政府扶持资金,争取政府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产业规范的专项扶持资金和高新科技项目研发资金,争取地方政府对鼓励优势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和政策性金融服务资金、社会组织与银行融入资金,行业发展需要时,争取向银行和社会组织融入资金。
2.资金信贷与安全的把控职能。
(1)利于信贷前审查了解与放贷后监控,有效降低资金风险。对一个企业或一个项目的投资与否,只有真正懂行并了解企业的资深人士,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行业协会发起业内有威望、有实力、有潜力的资深人士共同参与组织的金融服务机构,对行业、对企业、对项目、对负责人都有真实全面的了解,能做出正确判断。加上日常的经常接触与交流,能够及时把控企业经营实情和老板行为动态,防范于未然,监控于过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运作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2)变被动的债转股为主动的行家监管。一直以来,银行在放出贷款后,资金无法按约收回时,要么诉诸法律,但往往追诉不能如愿;要么将无法正常收回的贷款资金无奈转为股份持有,但往往越陷越深。行业性的金融服务机构(行业银行)可以做到对业内企业进行资金流向与经济行为的动态跟踪,适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即使到了不得不介入企业经济监管阶段,行业银行较其它单位更方便指派业内行家,和企业同心同德,互谅互助,排解困境,最大限度保护投放资金的安全,争取尽可能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资金投放的良性引导。企业的产品发展引导。支持业内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新市场新经营模式的推广运作,引导产业转型与提升。
(4)企业公平竞争的维护。提倡和维护业内企业的公平竞争,通过资金的杠杆作用,遏制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及不正当竞争,营造公平合理,互促互进的社会竞争氛围。
(5)合力提升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充分利用资金优势,提升行业综合实力—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6)合力打造行业性产业品牌。行业性、地方性优良品牌,是行业与地方经济的宝贵财富,组织与引导业内企业合力创建行业性品牌,行业银行能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良荣.信息交流与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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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仍宜采取三种政策混合,即采取“对等互惠为主,适当保护为辅”的政策,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公平竞争为主,对等互惠为辅”的政策过渡。具体来说,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采取保护主义和对等互惠两者并重的作法,在具体运用方面采取灵活态度,达到对外资银行既有一定限制又充分利用的目的,在业务监管方面,目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宜采取非完全的“国民待遇”政策。
(二) 进一步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的法制体系
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相对滞后,因此难以有效地以法律手段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导致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外资银行的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应加快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修正、完善工作。一方面,要立即着手清理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清哪些规定是WTO基本原则所禁止的,那些规定是需要修改的,并及时向国内外公布清理结果。对于需要修改的,抓紧完成修改工作。另一方面,我国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的合理分工原则,并针对外资银行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根据WTO协议的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与《商业银行法》平行的基本法律,使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有法可依。在《外资银行法》中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市场退出条件、违法处理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并保证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三) 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建立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审慎监管制度
1.建立外资银行分级牌照制,对外资银行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分级牌照制符合国际惯例,以本、外币业务开放为主线,客户对象为辅线,对外资银行业务分级限制。实行分级牌照制既可将抗风险能力不同的银行进行区别监管,又能充分调动外资银行抵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自觉性。对外资银行的网点(现代技术条件下的网点还包括ATM、自助银行和网络银行终端)进行总量控制,还要考虑到收购兼并和现代技术对网点的影响。
2.在属地监管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并表监管。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跨国银行国际监管交流和合作的原则要求,并表监管有利于实现对外资银行在华业务总体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保证外资银行整体在华系统稳定的目标。另外,外资银行也将带来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中央银行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多元化和现代化,吸收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利用现代化和统计、分析方法进行风险监管的量化,尽快建立起早期风险监测、识别、预警和控制系统。
(四) 积极创建社会监督机制
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需要借助于市场力量的制约,即除企业自身在合理有效的监管下的反向激励因素外,银行监管还应该借助于企业和监管主体之外的市场监督。市场主体中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各种中介机构,如提供交易服务的交易所,提供为银行业务配套的审计、法律服务等专业中介机构等等,都由于自身的利益地位而产生了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督的自发动力。而作为金融服务接受对象的消费者群体,对所面对的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行为的知情权的诉求,是“用脚投票”力量的典型主体,对金融机构的供给行为起着重要的促进与制约作用。因而,国内的银行监管当局,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点,充分培育外资银行的外部市场力量,以合理,充分的信息披露要求来放大外资银行的自我风险管理效应。
(五) 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
在全球金融市场日益融合的环境中,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必须依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我们应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跨境银行业监管原则,加强同在华外资银行母国的监管当局的沟通和联系,以便从全球角度分析该机构。同时我们也有义务向其母国的监管机关提供信息。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微观方面
外资银行监管的微观方面即是监管的具体策略和措施,一般说来有:
(一)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对市场准入的适当限制目的是引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作风稳健的外资银行以及坚持适度引进的原则,以适应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市场准入一般包括:
1.资格要求。当前一些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调往国外,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初衷相悖,因此,我们应该严格要求其按营运资金的30%以中央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于央行或其指定银行,杜绝外资银行做无本生意。另外,关于经营状况要求,一般允许经营业绩良好的外国银行进入,如加拿大将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较佳作为准入条件之一,后者一般要求母国金融监管体系较完善,母行实力雄厚且与我国银行或企业有一定年限的业务往来关系。
2.设立的限制。包括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和形式限制,引进外资银行要适当考虑当地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和全国整体布局的需要,切不可盲目引进,在数量上也要适度,否则非但达不到引进的目的,反而还会给国内金融业乃至经济带来冲击。目前,外资银行分行占在华外资银行的绝对主导地位,占90.8%,而合资、独资银行占4.6%,这主要由于我国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但随着我国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应适当多发展中外合资银行。
(二) 业务经营监管。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监管的目的是减少或消除外资银行经营风险,保护国内尚缺乏竞争力的金融业。具体有如下两个方面:
1.限制业务经营范围。
鉴于放开人民币业务对我国金融业的负面影响比较大,因此在不违背WTO规则前提下制定一些限制措施是有必要的:①在人民币资金来源上限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渠道:一是部分资金按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作为营运资金使用;二是以其从母行调入的外汇向当地人民银行抵押取得人民币;三是吸引三资企业人民币存款,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企业的转存款;四是利用同业拆借取得人民币资金。人民银行可制定措施从上述渠道限制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资金来源。②在人民币资金运用上限制。规定贷款只能用于对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批准的企业贷款。同时要求其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制定一系列控制比例,包括准备金比例与国内银行一致、本外币业务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等,并要求人民币利率符合人民银行有关的规定。
2.再贴现和同业拆借市场进入限制。严格限制外资银行利用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再贷款的权利。目前在上海已允许外资银行有条件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但要对拆借资格、金额及用途进行跟踪监管。
(三) 强调预防性风险监管。我国的《管理条例》虽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风险监管的主要环节是稽核检查,防止和减少外资银行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及各国国际监管合作上达成的默契建立一套严密的风险及资产监管的报表体系,要求外资银行按规定递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定期对资本风险资产比例进行考察,逐步建立起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的预警和监测系统,从而使稽核检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 做好对金融机构非常时期的监管。所谓非常时期的监管是指当金融机构的风险显象化,必须在短期内予以解决时,监管当局采取的救助、接管、兼并和关闭破产等监管措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建立风险处置安全网以防止个别机构的风险扩散为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该安全网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合乎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市场退出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等。
(五) 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有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即稽核监督部门负责现场检查,职能监督部门负责非现场检查。整体上,这一做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外检查的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或检查遗漏,有利于连续地、系统地对某一机构或某一具体问题开展跟踪监管,但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具体来说,须注意如下几点:
1.明确和协调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职责分工。一般而言,综合性现场检查在被检查单位、检查频率和检查步骤安排上要与职能部门协调一致,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因为问题的处理还需要职能监督部门督促落实。与此同时,职能监督部门仍需根据非现场检查发现的某些具体问题开展专题性现场检查,以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这样才能形成有分有合,规范运作
的规范体系。
2.合理确定检查内容。以往的检查大都倾向合理性、合法性检查,而对外资银行的测评和监控似显不足,有必要加大对外资银行风险性检查力度。
3.规范检查方法,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考核相结合的现场检查制度。我们可以引入CAMEL和ROCA标准进行评审。每次检查后都根据评级结果给予银行一个综合评价,如稳健的银行、一个被发现有缺陷的银行、有问题的银行、处境艰难的银行、极可能倒闭的银行,并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 借鉴国外监管经验
1.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的深度。
以美国为例,美联储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体系,从初级到高级有不同的培训目标、内容及教材。要想成为一名有签字权的检查人员,必须经过2到3年的培训,经过两次正式的考试才能拿到华盛顿总部签发的检查员证书。另外,美联储在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的同时,还实行了合理的专业化分工,将非现场财务分析人员和机构联络人分开,机构联络人员和现场检查人员分开。
相对于我国,监管人员多数是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没有针对监管人员的培训计划,这就造成监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无法达到统一的监管标准。而且,我国目前的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是全能型监管人员,既是财务分析员,又是现场检查人员,还负责机构的日常联络,由于监管人员涉及的环节过多,监管工作无法深入进行。
2.设置在华外资银行综合监管员,负责协调对外资银行所有在华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
我国对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监管实行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分别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外资银行分行的监管,很多人力、精力用在对分行具体业务的监管检查上,而没有从总体风险控制角度来把握外资银行在华业务风险。而设置外资银行综合监管岗位,可以获得外资银行在华风险暴露的总体状况。
3.强化监管的量化分析:我国监管的最大弊端在于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和简单的定量分析上,而要进行有效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量化指标是关键。
美联储为各外国银行分行及子公司建立了一个的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法规遵守、资产质量等几方面对外国银行分行及子公司进行评级,以此作为掌握外资银行经营状况和系统地把握其潜在风险的一种工具,并且对不同类型的外资银行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法。
外资银行在中国既有分行,也有法人附属机构,外资银行的机构类型不同,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对分行的监管和对独立法人的银行的监管应有不同的侧重。但我们目前对所有的外资银行都使用CAMEL评级方法,并没有根据监管对象的具体情况修正相应的评价标准。例如CAMEL评级体系中的C和L,即资本和流动性分析对分行并不适用,因为分行没有自己的资本结构,而且由于存款来源的限制,流动性更多依赖于总行,因此,对于分行,监管当局更应注意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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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涵义。所谓金融行业的内部控制指的是由企业制定的一系列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完善合法,杜绝失误、舞弊行为出现,保证金融经济业务活动顺利进行的相关实施流程和政策。
2.金融行业内部控制目标。随着金融行业自身功能的不断健全,金融行业日渐成为了经济市场收支结算的主要平台,在不断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随之显现出来,甚至威胁到整个金融行业的存活与否。所以,金融行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微杜渐,避免潜在风险可能会给行业企业造成的巨大灾难,继而使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能够顺利实施,以达成企业设定的经营目标。
二、我国金融行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1.我国金融行业没有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目前,国家对金融行业业内的掌控制度并未形成清晰完整的的理念与认识,这直接致使业内的掌控作用在金融行业不能被发挥到最大化。对金融行业而言,它们忽略了内部控制能够有效监督经济业务动态运行的特性,认为的内部控制就是简单的建设和汇总各种相关规章制度;其次,它们将内部掌控等错误的与相互牵制关联,认为业内部控制制的相关手段与相互牵制的方法无差异,这主要因为对业内部控制制的整体理解不够透彻。
2.我国目前金融行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由于金融行业对控制环节的把控不够全面,以致于出现了控制链断裂的情况,反映了我国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不够健全。造成该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我国法律在金融行业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制度方面不够完善,使得行业内出现了监管部门无法强制约束决策者的混乱现象,造成了金融行业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缺失;第二,业内的控制重点没有受到行业中不同部门同等程度的重视,该领域的内部控制的效率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作用没有被充分体现;第三,金融行业的岗位责任制度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背道而驰,企业没有完整的量化考核措施,重要的岗位也没有有效的牵制力量,其责任分工不够具体,过于抽象化;第四,目前行业内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甚至基层行政管理者基本的监督检查职能还有被充分发挥,所以行业内出现了一些无法及时纠正并解决的违法乱纪现象。
3.构建内部控制体系缺乏有效的评价指标。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现在的会计审核与监督体系已十分完善,但其高风险行业特性决定了其体系建设必须紧跟时代,现行的监督制度和控制手段对于事前事后的经济业务风险防范功能已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对金融行业其现有的监督方式与监管职员来说,行业内普遍存在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偏低问题;其次,很多相关企业没有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流程与评价指标,致使企业不能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
4.金融行业内部控制体系无法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就企业文化而言,它是企业在实践中不断竞争的市场经验的积累和升华,被认为是行业发展与超越的核心。企业文化是在金融行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在员工心中的信仰,它是金融行业对内部控制的态度体现,二者有效结合对企业发展会产生巨大的推力作用。比如说诚信、乐观的文化与相关制度结合以后,更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发挥。
三、改善我国金融行业内部控制缺陷的建议
1.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保障机制。为保证内部控制评估能有效顺利开展,金融行业需建立完善地内部控制评估保障体系:首先,行业内部需进行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估分工,以保证相关工作能有效、顺利的进行,确保其结果能充分体现其价值;其次,每支内部控制评估队伍都需了解其理论知识,了解行业的相关制度与操作程序。另外更重视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金融行业内部控制薄弱的问题,让这些人才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的动态变化,并且善于应用监控技巧,相关企业也要定期为其开展培训课程。
2.明确金融行业管理层的职权以及责任。金融行业的管理机层主要分为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推广工作,以及对各管理层是否有效尽到监督职责进行评估的工作主要由董事会进行负责落实;而监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其他二者履行内部控制的情况,并及时纠正与阻止别的管理层作出的会损害金融业的行为;至于制定内部控制工作计划,搭建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保障各项内部控制职责有效履行等工作则主要由高级管理层担起。
3.利用激励制度,加强金融行业的内部控制执行能力。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对自己的职业要求目标,金融领域的企业可以依据“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内部控制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而营造出金融行业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4.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它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对职员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员工而言,可以激励员工的责任感,还能促使其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从行业方面来看,它还是领域内各项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使优秀人才在公平公正的平台之中脱颖而出。
四、总结
伴随经济发展,现代金融行业想快速发展,就需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划上日程规划,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企业从工作的目标出发,根据内部控制对象,重新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而对工作人员进行约束,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张红.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J].中国信息科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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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假宣传方面要注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经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货币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币防伪常识和技能,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制假、贩假、使假是违法行为,反假货币人人有责。在反假业务培训方面,要着重对一线柜员进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真假人民币防伪技能等专业知识培训,进行严格考试,要求达到持证上岗。金融系统还要经常组织人民币反假工作经验交流、人民币反假知识竞赛等,使人民币反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柜员的人民币反假水平,发挥假币收缴、堵截主力军的作用,使假币无处遁形。
三、加大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监督
金融机构担负着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台宣传和收缴工作。基层央行要对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勤于检查,对违反程序和制度收缴假币或不予收缴的临柜人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如果这个环节的问题不能解决,必将导致反假货币工作的失败。这就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调阅金融机构电子录像系统和现场试存假币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后的具体处理情况。对发现假币不与收缴,默许继续流通的坚决予以处罚。
四、尽快完善补充《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健全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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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会议的召开并没有周期性与规律性,并且,由于其不具备公开性使得监管协调会议的权威性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之间相互独立,彼此之间无相互约束的权利与义务,三者并没有资源共享的平台,这就使得信息资源无法进行及时沟通,严重影响着金融监管工作的进行。
1.2 对金融风险控制存在盲区
当前,在对金融行业的产品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对于跨行业的金融产品缺乏明确的权责分类与定位,这就使得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各个监管部门出现责任不明,重复监管,甚至是无人监管的情况,严重影响着监管的工作效率。与此同时,金融行业的主要三家监管部门欲进行对各个产业根据业务的性质与特点分类经营与监管,在进行分类监管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弊端,如缺乏监管主体等问题。
1.3 对金融的创新缺乏有效支持
金融行业的各监管部门为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欲主张进行分业监管的工作模式,因此,在具体的兼顾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意图控制其所监管的金融单位的经营范围与内容,对于一些具有创新性与开拓性的产品采取抗拒的态度,以期减少监管的工作压力与风险,通过实践可以证明,该种方式严重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无法得以有序的综合经营,在全球的市场经济竞争的过程中,逐渐处于底端。
1.4 金融全球化趋势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当前,无论国际与国内的金融体系都具有不稳定性,在当前金融全球化与一体化的形势之下,市场的竞争也就愈加激烈,因此,各金融行业为提高经济效益而不断拓宽自身的经营范畴,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对其所经营的产品与经营方式进行不断地创新,以开拓其经营范围,这就使得全球的金融体系的风险性日益增长,金融危机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也就日益严重,金融行业的交易结构变得更加复杂,由此可以得出,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增加了我国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
2 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变革路径
2.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小组,监管的主体主要是由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以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等部门构成,在进行实际的管理过程中,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应当由国务院的专管领导进行直属领导,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金融行业监管协调小组与金融协调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人民银行、财政部组成)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在此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各监管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使得对于金融行业中所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制定有效的策略与决定,通过不断地实践与完善,建立健全的沟通协调机制。
2.2 建立健全的主监管制度
在进行实际监管的过程中,为避免各监管部门出现权力争夺、监管内容重复与交叉的情况,应当通过法律的制定来对各个监管部门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其监管范畴与监管力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各个金融行业的不同性质与特点进行分类,并确定其直属的监管部门。在明确规定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的同时,也确定主要监管部门的地位,与此同时,加强主要监管部门与附属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平台,以方面日常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在此期间,应当建立应急事件的绿色通道,将具体的操作程序进行简化处理,在实践时根据以上原则,对于监管工作中所出现的不足之处给予及时的补充与完善,以推进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2.3 完善功能性的监管
借鉴先进的功能监管思想,对我国的金融行业进行全程监管,有效规避风险并且完成市场公平竞争的目标。在金融行业进行综合经营的形势下,对金融行业的全程进行科学的风险预测和监管,以避免金融行业中过多风险的堆积甚至是金融危机的出现。在具体的金融行业中,具有不同的经营产业类型,而不同的产业类型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相同或类似之处,这就使得监管的难度加大,因此,必须完善功能性的监督,根据功能监管的具体理念,根据具体问题给予与之对应的解决方法,从而推动稳定的金融秩序。
2.4 加强监管能力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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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