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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不影响基金正常业务的运转,可根据实际需要量先从财政专户一次性拨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印国债凭证一份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2
二、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责任。对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对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七、对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已离退休人员支付10年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其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篇3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
单位:%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铁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运输 |19 | 18.5
--|------------|-----|-----
3 |中铁建 |13 | 15
--|------------|-----|-----
4 |中铁建厂工程局及附属单位|16 | 17.5
--|------------|-----|-----
5 |铁道大厦 |17 | 18
--|------------|-----|-----
6 |其他事业单位 | | 18.5
--|------------|-----|-----
7 |邮电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
|电力 | |
--|------------|-----|-----
9 |生产 |18 | 18
--|------------|-----|-----
10|火电施工 |14.5 | 15
--|------------|-----|-----
11|水电施工 |13 | 14.5
--|------------|-----|-----
12|事业单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
14|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总公司 |13 | 14.5
--|------------|-----|-----
16|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13 | 14.5
--|------------|-----|-----
17|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13 | 14.5
--|------------|-----|-----
18|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
续表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19|集团(机关)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团 |13 | 14.5
--|------------|-----|-----
21|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15.5 | 17
--|------------|-----|-----
22|水运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3|公路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15.5 | 17
--|------------|-----|-----
25|路桥集团 |17 | 18
--|------------|-----|-----
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8.5 | 19
--|------------|-----|-----
27|交通印务公司 |18.5 | 19
--|------------|-----|-----
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
29|中远集团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团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
35|工行 |17 | 17.5
篇4
2.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处法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广泛覆盖才能体现公平,只有广泛覆盖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当前主要是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篇5
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
篇6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加快了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步伐,但是河南是个中部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进艰难。为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措施,促进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缓解河南城乡差距,实现中原崛起的目标。
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政府加大引导力度和宣传力度,帮助农民逐步适应由传统养老方式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的转变。基于河南省农村的实际情况,政府要积极发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组织、引导和宣传作用。首先,在宣传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辐射作用,配合其他形式,例如发放宣传资料、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宣讲、利用农村赶集日上街摆摊设点咨询、定期组织农民参加新农保知识培训等多种方式。总之,河南省及其下属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省、县、乡、村4级互动的舆论宣传机制。其次,在宣传内容上,乡镇府有关服务部门可以组织农民参加免费的养老保险知识讲座方面的培训,系统介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讲解新老农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缴费水平的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待遇的联系,引导农民认识到自身老年的风险性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消除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误会和偏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加深对新农保的认识和政府的信赖,培养农民投保的意识和自觉性。最后,在宣传过程中,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农民的民主讨论、部分地区的试点推广、典型示范等方法,帮助群众解除各种思想疑虑,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群众参加养老保险。在参保过程中,要本着先领导后群众的原则,分层次提高群众的自觉性。
二、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中原地区千千万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服务职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使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首先,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将养老保险的机构网络扩大到各个农村乡镇;统一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从根本上克服多头领导、各自为政等问题;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性质和功能,主要包括收缴保险金、核定保险金、发放养老保险金,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其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适应农村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逐步将保险费的征缴、基金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分开;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最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组织现有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来。
三、创建基金筹措模式,确保经费的持续性
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一直是养老保险问题的核心环节,科学合理的基金筹措模式是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要积极探索适合河南省省情的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模式,拓宽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养老保险经费的持续性。首先,加大各级财政和集体经济的补贴力度。在加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的基础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补贴能力。其次,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将土地转让承包、流转收益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例如,可以强制划拨一定比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偿”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最后,采取其他多种形式扩充基金筹措渠道。例如个人缴费、从计划生育统筹费和社会抚养费、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和社会捐助收入、开征养老保障税等税收来扩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
四、完善基金管理和运营方式,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农民老年生活的物质保障,是农村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基础,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是否科学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创新和完善基金运营管理方式,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提升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成立省级管理机构。要改变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县一级单位管理的方式,提升基金管理层次,把基金的管理权收到省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大幅度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能。其次,成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公司,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门的投资和运营。一是基金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费用从公司盈利中提取,不再需要政府从中提取管理成本。二是政府要加大对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定期审查这些公司的营运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信誉。三是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是各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的收益部分,政府根据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运营能力按比例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一旦某基金管理公司遭遇大的投资风险,使地区性养老基金的给付出现困难时,可由该准备金给予暂时的弥补[2]。最后,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它安全的前提下,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需要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方式,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加强基金的流动性,提高它的收益性。总之,在基金投资方式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政策保障
河南省属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中部农业大省,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不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第一,针对省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助政策,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要提供更多的补助,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相对富裕的地区,可以酌情减少补助。第二,在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方面,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应该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一样,所有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承担[3]。第三,政府从社会保障支出中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第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将土地转让的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收益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中。第五,在有条件的乡村,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总之,通过各种财政补贴政策,争取形成以下局面:国家支付基础养老金,拿大头、补出口,地方财政补入口。
六、加强法制建设,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法律支撑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之一是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首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定。尽快出台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例如《河南省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其次,河南省要依据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把政府责任分解到省属地方各级政府之中,以利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法规的顺利推行。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例如《河南省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制度。从法律的层面规范和具体明确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和明确规定政府、集体和农户在农村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和支付、经办机构、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总之,河南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从而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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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法制化程度较低,虽然2010年已出台《社会保障法》,但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等的基础法规、实施细则等基本处于空白,立法的权威性、连续性与稳定性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导致社会保障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靠行政手段推行,从宏观上影响了社保基金的积累。
2、制度存在缺陷。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国家和企业支付,个人交纳额度较小,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一是统筹层次过低,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中的主要制度缺陷,导致老百姓的保障待遇不尽公平,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二是我国现行的资金统筹方式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基金积累很少,甚至入不敷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劳动人口减少,影响基金收入,而养老、医疗、健康和护理等对期望收益却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项目的需求引发支出增加;三是新旧养老制度转型过程中,形成对中老年职工的历史欠账,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巨额缺口,支付风险凸显。
3、保障覆盖面偏小。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全社会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为3.64亿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仅为27.19%;城镇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已超过90%,而农村才只有2%,;东部沿海地区已占70%,西部地区最低仅有30%。覆盖面上的种种差异,个人缴费比例无差异和地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共同造成了缴费的个人账户出现问题,本应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行政分割,影响个人缴费积极性,制约了社保基金的收入渠道及范围,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积累。
4、农村社保制度建设滞后。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本身覆盖面就较小的农村社会保障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又十分广泛、复杂。基金管理的不规范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群众投保的积极性;加上我国尚未建立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农村社保工作还处于非规范化、非系统化阶段,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也影响了其期望贡献额,导致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加剧了社保基金的结构性不平衡。
(二)管理执行方面
1、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财政、民政、卫生、人事与劳动保障、计划生育、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都参与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多头分散,监管主体间职能重叠,监督乏力,宏观、综合管理水平相对弱化,管理成本不断加大,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
2、基金管理机制滞后。一是基金预决算管理机制难以形成。社保基金预决算是实施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多部门共同运行的保障机制,决定了基金预决算机制难以形成;二是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主体与执法主体不统一,各险种征缴工作无法有效衔接,导致征缴力度大大减弱;三是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管理平台,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缺乏完整有效的基础数据,影响基金管理效率。
3、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突出。个人账户的实施和推广,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在一定时期内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缴费个人的积极性。但目前设立的个人账户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以养老保险基金为例,“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是由国家包揽,造成社会统筹基金不断透支个人账户积累,用于支付现期退休金,节余利息也是名义的。随着“空账”规模的逐年扩大,这种“统账结合、分账管理,空账运行”的模式,根本无法满足积累养老基金的目标。
(三)基金筹措和使用方面
1、基金来源不稳定,收支不平衡。从收缴情况看,由于基金征缴缺乏法律制约,加上历史原因“空账”运行、企业经营效益差等,逃费、欠费行为比较普遍,前账未清,又欠新账,原有的筹资渠道就难以满足实际支付的需要,参加统筹的离退人员却迅速增加,绝大部分资金要靠财政筹措,增加了政府的财政风险。从支出情况看,为实现广覆盖的目标,我国最新启动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无疑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加了新的项目,而缴纳的费用远不足以抵消刚性支出;参保职工提前退休、企业破产改制等因素,导致隐性债务日益膨胀。
2、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从账户开设情况看,目前的社保基金大都开设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账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从基金征收情况看,保险费征收时因票据传递不及时造成各部门记账不衔接、征收程序不完整,收支两条线管理还不到位,基金预算仍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从监督管理情况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主要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经办机构对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监管乏力,致使经办机构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恶意套取社保基金等情况时有发生。
3、资金投资低效运营,增值保值困难。一是上述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基金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致使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二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优惠利率政策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国家发行特别国债,给予优惠利率,但与预定增值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使社保基金筹集和使用过程中增值速度极为缓慢;三是农村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基金增值范围太小,间接造成基金隐形流失,带来了预期的贬值风险。
二、实现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建议
(一)健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立法是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宏观上指导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但社会保险领域情况复杂,需要制定出分别适用于城镇和农村的两部平行的同为第二层次基本法规,围绕《社会保险法》,出台并完善统率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条例,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社保资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等行为,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效果,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法可依,执法有力,健康运行。
2、完善个人账户累积制度。一是继续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在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基础上,建议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牵头建立个人账户投资交易平台,做实个人账户,并逐步补充个人账户空账,确保个人账户积累制的实施。二是根据基本养老待遇标准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合理控制替代率水平。由中央政府集中社会统筹基金,重点落实各级财政对养老金收支缺口,逐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加快社保“费”到“税”的改革。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当前,面对社保“费”征收中存在刚性不强、措施不力等突出矛盾,要积极实施费改税,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费纳入统一的税收管理体系,以法律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这样,既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又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首先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边界,界定政府责任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正确高效引导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事务。其次应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减少基金运转环节,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协调和化解社保“费”征收分配过程中的矛盾,保障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建立预决算管理机制。建立和改善社会保障专门预算,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权,逐步确定社会保障支出作为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建立社会保障预、决算审批机制,促进基金收缴、支付和投资运营及管理提取的合理化、规范化,更好地弥补历史欠账,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2、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借鉴我国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一是明确社会保障债务风险指标控制体系标准,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对我国社保基金规模、结构和财务可持续安全性进行预测,并对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二是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控制预警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及上下级报告机制。全面及时地了解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规模、构成、发展趋势,规范披露政府财务状况,及时报告基金信息,定期预测基金结余总量的风险和结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提高社保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有效提高基金风险防范能力。
3、建立健全统筹调节的基金补偿机制。一是提高统筹级次。为提高基金的调控能力和使用效率,企业养老保险应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建立省乃至国家级社保基金统一管理机制。二是建立财政支付转移手段。必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对企业缴费能力弱、基金收缴难度大、养老金支出增多的突出矛盾进行调剂。实行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调剂分配资金,加大基金补偿力度;三是解决历史欠账问题。对全国的“老人”和“中人”要摸清底数,通过企业 、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三种渠道进行解决,按一定比例制定补偿计划,分清责任,分级负责。将企业应承担的与地方财政应承担的基金支出结合使用,逐步补清“老人”、“中人”的历史欠账,确保社保基金良性循环。
4、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省乃至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完善并普及各业务子系统及包含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政策模拟和政策评估等支持系统,把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纳入系统管理,做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实效性,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丰富资金筹集渠道 ,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1、拓宽基金筹集渠道。《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一方面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通过增加征缴的强制性来增加财政收入,解决社保资金的供给不足问题。另一方面要多元化筹集社保基金,比如通过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功能的不足,争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和援助建立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项目等多种渠道充实资金来源,逐步降低基金收入不足带来的风险。
2、完善基金运营方式。当前,要放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限制,明确投资运营政策,从长远来看,首先,要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组建专业化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安全、有效和流动性原则投资运营。其次,将地方社保资金结余统筹运营,参与实体投资,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等经验,增加基金的流动性,提高基金的中长期收益;再次,在投资过程中,还应处理好投资组合中各资产的占有比例,做出量化规定,使投资组合更加多元化,降低投资之间的相关度,确保基金投资取得预期收益,降低系统性风险。
3、制定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范围和方式的前提下,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要做到投资收益最大化,就要根据人口增长率、工资变化、物价变动、利息变动等因素开展社会保险精算,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周转金管理计划,对保险基金的增值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如对对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的档次进行长、短搭配,科学配置,形成存储周期,每个周期有到期的存单,又有新的定期存入,如此利滚利,将能实现保险基金增值的最大化。
(四)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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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健全的工伤保险经办体制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企业保险”,加之我国相关的企业工伤保险法层次比较低,因而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体现出经办体制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薄弱等缺点。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对于工伤保险中事故的认定,会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对其工伤事故进行专业的鉴定,但对于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却呈现出工作人员短缺、工伤保险管理不足等现象,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工伤案件的堆积,从而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严重时还可能会引起企业职工进行“闹工伤”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性。
(二)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
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充足,直接影响着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目前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不充足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伤保险工作在我国发展比较晚,并且所覆盖的面积有限,同时,地于一些赔偿的项目与待遇还有等修订;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因而呈现出抗风险能力弱、调剂力度小等特点,加上我国不均衡的产业分布,导致了在一些高危行业中的费率比较高。从而造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
(三)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
工伤保险中的差别费率是由根据企业行业的特定以及事故的发生管理来进行确定的,但在很多的地区,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只是简单的按照企业类型来进行确定,从而导致工伤保险中的浮动费率失效,就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经济补偿与风险的分散,并没有把工伤保险中的预防与补偿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
(四)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比较小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乡镇企业等,往往会因多种理由而不参与工伤他们,因而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基本上集在了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而且在实际具体的工作中,对于同样的工伤事件却有着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不完善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构成了工伤保险中重要的组成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工伤的发生率,同时也能够降低相关的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伤风险起到了防范的作用。而工伤康复工作,是提高职工生活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职工进行工伤治疗的一种延伸,有助于职工尽快恢复。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还是比较注重工伤赔偿,对于工伤的预防与康复还没有进行重视。
(六)老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2004年颁布的条例并没有对患有职业病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归入到工伤管理条例,而2011年薪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把这部分人纳入到保险范围中。如何对这部分人的工伤保险以及抚恤工作进行维护,是困扰职工和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在油田企业等开采性行业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发病以及工伤的几率很高,是一个工伤与职业病高发的行业。目前的老工伤职工的处理方式因企业而异,受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对于工伤的认知程度而定,这样会导致工伤员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伤员工的津贴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
(七)不完善的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企业中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为企业有工伤员工提供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障,同时,作为企业的员工,工伤保险的待遇也成为了企业员工用来维持未来生活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定是否合理与完善既关系到工伤家庭的生存水平,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还比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员工的基本待遇进行了规定,对于其他补充性的待遇还没有详细内容的制定,因此,如果企业的员工因工负伤时,只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过着艰难的生活,对没有工伤的劳动者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阻碍其积极工作。
(八)工伤认定争议问题较多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争议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的工伤认定标准较为粗略。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是经验罗列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具体的情形,但是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却较难判断,没有说明具体的细节,造成工作误差。二是劳动关系不易确认。工伤保险条例针对的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然而现实中,当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后,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时,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却无法进行准确的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复杂的用工形式所造成的,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处于一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因此,在很多的企业会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工,特别是高危行业的底层人员多是从农村来城市的务工人员,一旦发生事故,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工伤的认定,导致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二、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做好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
贯彻和解释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于原来的条例,内容调整幅度较大,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等组织也要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的认定程序也得到了优化,同时工伤保险的待遇得到了很大提高。为了防止员工在套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时有各种疑问,各单位应当充分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将条例的各个条款逐条给职工解释好,遇到具体问题处理好,防止出现法律纠纷,引起不和谐因素。
(二)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衔接工作
对于老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各个单位要查缺补漏,该增加的就应该增加。稳定员工情绪,因势利导,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新老制度运行中出现疏通不畅现象。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使工伤职工生活可以得到稳定保障。必须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原则,体现国家对工伤人员的爱护,彰显新条例以人为本的宗旨。同时对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条款以及改变太大的调控,要着重研究,使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到位,这样才能确保每位员工自身的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制度,平衡职工的权益,最大化职工的利益。(三)扩大工伤保险的应用范围社会保险应该遵循“大多数原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风险就越容易进行分散,受到伤害的人员就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即工伤保险涉及到的人员越多,工伤保险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了解,德国、日本工伤保险的涵盖氛围几乎达到了100%,在这方面,各类单位应当予以借鉴。
(四)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
首先应该树立补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规定了基本的待遇,并没有制定特别补助制度。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助制度,使我国的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其次,工伤保险待遇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而近几年都是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现象严重。虽然我国也有适当的待遇调整机制,但是太机械,太死板,只是一年调整一次。因此,对于我国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与调整,可以有效的借鉴国外一些比较科学化的待遇机制,并与国内的国民收入相结合,从而使得企业工伤待遇实现自动化的调节,有效的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伤待遇保障机制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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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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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三)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第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享受本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的职工;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给付办法。
第六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职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计征,由单位负担,职工本人不缴费。
第十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失业保险费用开支状况,市政府可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单位因经济困难暂时确无缴纳失业保险费能力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三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企业财产时,应优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职工建立失业保险档案,记录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作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训练费;
(四)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失业职工,应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资格确认后,方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给失业职工。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确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非民政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至150%,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满一年不满四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
满四年不满七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
满七年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0%;
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职工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条 再次失业的,已享受过失业救济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医疗补助费:门诊按每人每月十元包干使用;患重病住院,由本人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给予补助60%,但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抚恤费、救济费按有关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别按当年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15%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于资金有困难的,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担保,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借给一定的生产自救费,资金占用费按月5‰收取。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生活有困难的失业女职工,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二百五拾元。
第二十五条 失业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训练的;
(五)参军、就学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可依法领取养老金的;
(七)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季向市社保中心编报基金收支情况报表和上缴本季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审定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营运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按未办理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伍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30日即视为送达。被送达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按通知书要求缴纳失业保险费及利息,并按日缴纳欠缴额2‰的滞纳金。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可按欠缴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冒领失业救济金和其它失业保险费用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按所领取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管理制度,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应追回款项,责令赔偿损失,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按时、足额地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时,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职工应获得一个月以上的工资收入。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不包含单位聘用的境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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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
因宁波非公经济相对较发达,导致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相对较低。2014年宁波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9139家,职工39.27万人;根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2014年市本级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30678万家,职工117.7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为养老保险缴纳人数的三分之一。(数据引自浙江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在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公积金缴存民生话题上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执法现实情况
公积金缴存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职工不能通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来解决,也非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对企业的诉讼。
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拆维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职工投诉后,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向企业发函告知其违规,督促企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对以前未缴部分有诉求的才会督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下发函告后企业未纠正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单位予以1-5万元处罚。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像劳动部门一样有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补缴金额,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使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变得极为困难。
针对企业、员工法制意识薄弱及住房公积金维权的实际困难,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私营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直不太理想。特别对于职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更加困难。根据规定,职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补缴,其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众多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强制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私营企业的倒闭,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对的情况。政府部门对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执法出现两难是既要尽力维护员工权益,又怕企业经济压力不堪承受。这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主动强制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外,还须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国有企业应当与职工共同发展。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举报对企业下达缴存函或行政执行通知书时,国有企业应当也基本会按其规定缴存或补缴。除企业确实存在缴存困难的,按规定在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缓缴,届时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执法补缴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各个年度单位补缴金额=社保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同比例缴存个人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应对措施
保持现状。不进行缴存或补缴,基层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内不想去触碰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补缴问题,希望延续前任管理现状,把问题留给下任管理者。认为目前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问题尚属可控范围,未有人数众多的集体投诉。如一旦开始统一缴存,反而可能会提前触发集体要求补缴以前年度金额的诉求,适得其反。
这种保持现状的处理办法是多数经营管理者的想法,但这是种不作为的行为,也不符合政策规范,如果职工集体投诉,企业将处于被动状态,推迟缴存或补缴时间,随着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必然引起更大范围的群体性补缴投诉。
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未缴存的,新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对以前年度单位未缴部分进行补缴。但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一般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基层国有企业往往人数众多,且经营效益并不理想,让其补缴以前这么多年以来未缴存的部分,一般企业基本无法承受。而强制性的补缴可能直接倒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进而影响职工就业及引发更恶劣的不平稳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补缴,主动尽快按规定为国有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根据企业经营效益量力而行。随着为职工办理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越长,补缴风险将日趋淡化。缴存超过两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补缴诉求。虽然在缴存时同样出现补缴诉求风险,但通过与职工做好沟通,说明企业经营压力现状,通过现在的开始缴存来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集体补缴诉求,平稳过渡两年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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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人员的户籍常表,并负责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市农林、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优先列入安置人员名单。
(一)下列人员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的农业人员,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人员。
7、购买小城镇户口,户口仍属原居住地派出所管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计入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已安排就业、撤组转户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台账,会同市公安局实行动态管理。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由村民小组填报、村(社区)汇总张榜公布后,经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确定。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前,土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地籍调查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当地村民小组内张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后,土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的地籍资料为准。
第九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一条征地需安置人员的名单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公布后,按被征地村(社区)、组现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在册农业人员统计台账,根据比例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社区)提出名单,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5日内上报安置人员名单。
(三)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上报的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经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村(社区)负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重新审定。名单不能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五)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具体划分标准见第二十一条)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当。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确定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测算保障安置资金方案,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同时由村(社区)在当地以告示的书面形式将被征地农民分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分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的管理范畴,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2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未利用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第十四条未列入在册农业人口统计,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承包地的人员〔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保养待遇的人员除外〕,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在其承包地被征用时,不享有安置补助费,应根据该村民小组本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面积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其承包地小于该村民小组本项目征地人均农用地面积的,按其承包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的80%计算),所需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今后征用其剩余的承包地不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应由市财政局负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区)单独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资金账户,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金运行实行组有镇管、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在专项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前提下,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交地通知书明确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拒绝交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当年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提取15000元(划拨供地的按每亩15000元直接列入征地成本)。
(三)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企业退城进区、开发区建设等有偿使用收益享受先征后返扶持政策的(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在返还前每亩提取15000元,作为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进入个人账户;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市财政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本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补足6000元,补足部分的资金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达到就业年龄时,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至第四年龄段人员,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为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选择参加企保或农保的,按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给予补贴。
(一)参加企保或农保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也可以本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满足缴费年限15年。企保补缴标准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农保补缴标准以补缴时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企保每补缴1个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60元;农保每补缴1个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30元,其余资金由个人承担。
(二)参加企保的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每人每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6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含前补后延年限)。参加农保的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每人每月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3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含前补后延年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补缴或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其生活补助费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统一发放,最长发放期限为2年。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统一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二十六条参加企保或农保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当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参加农保的人员,可选择享受农保养老待遇或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如选择享受农保待遇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同上处理。
(二)参加企保或农保的人员死亡后按企保或农保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继承。
未参加企保或农保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继承。第四年龄段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补助丧葬费,丧葬费统一按其死亡时月养老金标准支付6个月,丧葬费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停止发放,待有期徒刑、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参加企保或农保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按企保或农保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纳入本市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享受相应的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交的费用,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列支。
第二十九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专项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前的劳动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凭相关证明可免费参加一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人1500元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因出国定居、上学录取或者迁居外地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须出具有关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一次性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篇13
1.内部财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在相当多的事业单位中,财务管理部门和一些职能部门并没有设立专业的工作人员,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充足,其中一些财务人员也是从其他部门转行来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在一些事业单位中,并没有设定适合事业单位发展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事业单位依靠传统的制度模式进行管理,没有意识到内控制度不够完善,一些简单的管理条例不能满足发展中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模式。还有一些事业单位中,工作岗位出现偏差,使得内部工作人员不能真正地各司其职。另外,有一些事业单位在进行资金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设置内审机构,这就使得财务人员不能真正地发挥内部管理的职能,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无章可循,在上级检查时只能应付,造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逐渐地形式化,达不到财务管理的效果。比如在会计人员之间不能形成一种内部牵制的原则,一些职能始终得不到落实。
2.财务管理内控意识淡薄
在事业单位中,要想真正落实财务管理,就需要加强事业单位整体的内控意识,但是,一些事业单位的领导在单位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内控理念,财务管理意识逐渐薄弱,不能充分地认识到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科学意义。因此,导致内控制度形同虚设。还有一些领导在进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认为内控的内涵就是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对财务部门只是施行简单的监督职责,将财务预算当成了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因而导致财会人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只是在事业单位中执行相关的财务,没有权利进行决策和管理,对内控制度的执行能力大大减弱,在实际的工作中不能真正达到相应的效果。
3.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事业单位中的财会人员并没有接受到正规的专业培训工作,因此,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无法满足事业单位的要求。就目前来看,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对国家中制定的关于财经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标准研究不到位,这样就使得财会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能真正地做到得心应手,所以就不能保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实施。对事业单位经济运行中的财务信息处理不完善,就会影响后期的财务核算工作的工作质量。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事业单位需要对财务人员开展提高整体素质的培养与训练,从而保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正常执行。
三、实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创新的途径
1.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在监督方式上实现创新
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内部控制部门是事业单位的两个同属部门,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充实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因为内部审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资金运作比较了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部门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这样能促使整个事业单位部门有效地降低经济花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对事业单位的经费进行定期审查,加强事业单位自身的建设。
2.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在人才培养方式上实现创新
高素质的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能够带动整个事业单位的成长。事业单位中的财务管理要想实现内部控制度创新,就要充分认识到财会人员的重要性使事业单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增强事业单位自身的服务价值。要大力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工作判断能力,使得事业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能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积极作用。
3.增强内控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内控制度创新
强化事业单位中领导和员工的内控意识,整个事业单位才能够真正地认识到内控的积极意义,增强对内控相关事项的理解,有效地增强事业单位中各个人员的职能,调动全体员工对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在良好的工作氛围中做好财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