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理论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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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理论

篇1

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上,如何化“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使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摆脱危机导向的轨道,逐渐提高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摆脱从惨痛的经验教训中才能获得前行的动力的魔咒,建立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理论是摆在金融理论工作者面前的紧迫任务。 

二、迅速走出市场原教旨主义“监管理念迷失”的陷阱 

凯恩斯在他的著名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结尾部分写道:“无论祸福与否,世界始终由思想统治。”这句名言精辟地阐述了秉承什么样的经济金融学思想的重要性。市场原教旨主义强调个人自利行为的合理性和自由放任的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对市场机制的顶礼膜拜,迷信市场是万能的,可以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政府以任何方式的干预。在金融领域,市场原教旨主义表现为有效市场假说,即金融市场完全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与决定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基于有效市场假说,在金融监管上主张和放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衍生产品等所谓的创新产品不受监管的无度虚拟化,完全理性人基于完全市场信息能够无偏地反映市场价格,其无限套利行为使市场自动实现均衡。具体表现在:第一,认为市场价格是正确的,可以依靠市场纪律来有效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第二,认为问题机构会遭受破产清算实现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第三,对金融创新不需要监管,市场机制自动淘汰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治理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开发风险过高的产品,信息充分的消费者理性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对金融创新是否创造价值的判断,市场优越于监管当局,监管可能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然而,个人理性之和并不能导致集体理性之结果,萨缪尔森将其概括为“合成谬误”。而博弈论将其称为“囚徒困境”。纵观金融监管理论演进与金融监管实践发展的历史,在市场原教旨主义理念的羁绊下,在稳定与效率的抉择中,金融监管一波三折,每当经济金融剧烈波动甚至发生金融危机之时,金融监管才被重提和加强,一旦经济金融回复平稳,金融监管就又被遗忘或弃之一旁。回顾左右金融监管与不监管的经济基础理论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放任经济自由主义一直都是西方世界指导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尽管中间穿插着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和其他的针对市场失灵而主张的政府干预理论,但主张市场可以自动平衡的完美市场经济假说始终占据统治地位,成为放松监管和不监管的理论基础。美国监管当局正是在市场原教旨主义理念的支配下,在意识观念上过度迷信自由市场是万能的,因而造成实际行动中有效的金融监管的缺失。 

反思金融危机,未来金融监管向何处去,是重蹈历史覆辙,回到市场原教旨主义那里去,还是居安思危,始终坚持适度监管不动摇,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 

三、探寻科学界定市场和政府干预边界的理论与实践突破口 

值得肯定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开始动摇了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权威地位。行为金融学是运用心理学、行为学和社会学等研究成果与研究方式来分析金融活动中人们决策行为的一门新兴的理论学科。该学科以真实市场中“正常”的投资者为理论基石代替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理性人”原则,结果表明现实市场不完美,有效市场假说不成立;现实市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和有限套利,使证券价格达不到理性均衡水平,因而市场不能自动实现均衡。具体表现在: 

第一,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中存在着欺诈,消费者可能购买了自己根本不理解的产品,比如迷信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受其误导,表现出非理性行为,成为“庞氏骗局”中最后跟进的“傻子”。 

第二,从微观层面看单个金融机构是审慎理性行为,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反而可能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比如混业经营模式下,单个金融机构来看是理性的风险分散行为,但如果很多金融机构采取相同的混业经营行动,类似的风险敞口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即个体理性不意味着集体理性。 

第三,市场纪律不一定能够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比如华尔街奖励短期财务业绩的扭曲的激励机制和鼓励冒险的高管薪酬制度,促使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高管们铤而走险,进行过度的投机交易和追逐短期的高额利润,助长了高管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 

篇2

本质上说,是各国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各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是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是允许竞争但国内金融市场并不对外开放的金融监管,第三种允许竞争并面对开放金融市场环境的金融监管。这三种金融监管各自所受到的制约条件和所偏好的监管手段是很不一样的,尽管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可能都是一致的,即维护一个国内金融的稳定运行并尽可能利用所有可用金融资源为本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

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放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处于从第二种金融监管模式向第三种金融模式转变。基于第二种监管模式的金融监管也正在发展和深化之中。

基于国内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两大理论支柱: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系统风险。信息不对称是出现在金融机构与其交易对象或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济的许多领域,并非金融领域殊的问题。但是,在金融领域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其特殊性,并可能伴随严重问题。一般地说,各种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是一种“复杂物品”,或者说是复杂程度较高的物品。由于这种复杂性,交易者、尤其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大众消费者通常很难识别其质量,有时甚至不能识别其真假。更重要地是,许多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或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一件象普通有形商品那样买来就可识别并可立即投入消费的物品,而是一种交易发生在先、交易结果出现在后的事物。这种时间差客观上增加了金融服务业领域中对诈骗活动的诱惑。基于保护储蓄者和投资者、防止金融市场萎缩和大幅度波动的目的,监管当局需要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监管。这种监管建立在监管当局拥有必要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建立在监管当局相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拥有显著的信息和知识优势的基础上。

系统风险指个别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对其他许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不利严重,并进而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系统风险可通过两个途径而出现。一是参加一国支付体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可能影响到整个支付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而所有金融机构的生存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以及整个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二是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公众对相关或相似金融机构的基本信心,从而引起公众行为的收缩和无辜金融机构的困难。第二个途径与信息不对称也有关系,因为公众的反应与他们对金融机构缺乏准确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的监管当局实际上是信息的集中地,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专业人士的见解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金融当局在一国范围内确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并决定金融信息的披露方式、范围和程度。公众则由于自身的信息劣势不自觉地将监管任务几乎全部转交给金融当局,并根据金融当局的信号调整自己的行为。这种模式中,监管当局面临着向金融机构收集真实、及时和全面信息的巨大任务,并且经常为了防止信息失真而诉诸于强制性行政手段。这种模式对于维护公众信心通常是有效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公众或者更准确地说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弱化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选择性,交易者缺乏必要的足够动力去自己的识别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另一个问题是只对监管当局承担被监管义务的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诱惑在未被监管或监管乏力的领域中继续滥用其信息和知识优势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监管当局也面临二难局面:为了得到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不得不更多地诉诸于行政手段,增加监管成本,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增加金融体系的效率,在采取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使用行政手段时,获得全面真实信息的保障又面临弱化的可能。这种二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这种监管模式中监管当局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化,监管当局集中了本来应当由各个交易者以分散形式承担的监管义务,而且这种监管的转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得效率低下了。

随着国内金融的对外开放和各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全球化,国别金融当局作为传统意义上“信息中心”的角色正在受到冲击。国别金融当局所需的金融信息不再局限于境内信息,国别金融当局往往也很难诉诸于简单的行政手段获取有关的境外信息。同时,基于封闭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些金融机构行为准则有的正成为过时,有的成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束缚。比如说,在金融市场开放前,许多国家的金融当局都有关于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它们有高有低。很明显,金融市场相互开放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只需要满足较低资本充足度要求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通常可以得到较快的扩张,而一个需要较高资本充足度的金融机构则可能面临较慢的增长前景。为了使来自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或者说各国相互开放的金融市场上展开平等的竞争并降低金融风险,各国金融当局应当就诸如资本最低充足度要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系统风险方面,在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中,不再存在依从于某一个行政单位的全球支付中心。事实上,尽管有多个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清算中心,大部分这样的中心都是无形的,存在于各种金融机构相互交易和联结的中。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只有多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并加上来自各个各国公私部门金融机构的努力和配合)才可能对付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篇3

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改革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其机构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及过程。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方面。金融监督侧重于复杂的日常行为,而金融管制则侧重于具有同一性规范的编制。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金融危机、特别是1997年的由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后,新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不断受到批评。另外,监管代表说的主要观点是,把金融监管看做是广大投资者及储户对金融中介实施监督措施的代表。

(二)功能观的监管理论

所谓功能观的监管,即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功能观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金融中介功能观大大地拓展了金融监管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

(三)监管激励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所有的监管经济学研究都是经验研究,而不是系统的、理论的,直到拉丰、梯若尔《政府采购与监管中的激励理论》在1993年的出版:将激励问题引入到监管问题的分析中来,将监管问题当作一个最优机制设计问题,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运用相对比较成熟的完备合约方法,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并对监管中的很多问题都尽可能地从本源上内生地加以分析。

三、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的变革

(一)加强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

审慎原则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价值,但传统的监管理念体现为微观审慎,注重对特定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关注。

(二)对顺周期性金融监管的反思

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和公允价值会计引起的顺周期性两方面上。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即在经济发展繁荣时期,在金融形势景气时期,资本充足率要求应相应增加。

(三)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

自危机爆发以来,针对金融业高管薪酬的评论和争议不断。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论坛(FSF)一致认为美国金融机构的高管为了领取高额薪酬,置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与不顾,追求高收益同时具有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放任金融风险,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国的监管体制都必须与其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

五、后危机时代下探索金融业监管的中国模式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是典型的一级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难以适应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借鉴各国的金融改革经验,我们应该要总结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

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政策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

(二)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危机的爆发表明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因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健康稳定并不能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单个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别的金融机构上,或者将风险产品分割打包出售,但是整个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是不可转移和分散的。正是由于缺乏一个机构在宏观上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才导致此次危机具有如此大的规模,破坏力堪称历史之最。我国应吸取教训,在微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植入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结论

西方各国普遍认为市场价格信号是正确的,因此金融危机前主流的金融监管理念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者不监管。同时,西方各国还认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没有必要,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会自动淘汰没有必要或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因此能在市场上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都是“好”的。正是这样的监管理念,导致了危机前金融监管的放松及金融监管功能上的重叠交叉与缺位并存,进而引发了波及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在危机过后,人们对原有的金融监管理论及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迅速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方案。我国应在危机中吸取经验教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金融发展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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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金融创新的势头异常快速,尤其是在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之下,线上与线下的新金融产品非常多。金融和产品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情况也随着复杂,金融市场的规模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壮大,逐渐开始涉及一些全新的领域,将过往完全没有关系的两个领域联系到一起,共同创造利益,使得各行各业之间得以高度的联系。但是,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金融的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我国成立之初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当时拥有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它不仅是监管者还是经营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生活品质不断的改善,对金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至此,四大银行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中脱离。90年代末,我国证券行业一时间风声大起,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的业务监管已经无法满足证券行业的需求,因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建立,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担一部分监管权力。这次事件也代表着我国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实施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又一次的分担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权力,这也代表着我国基本确定了分业监管体系。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正式成立,并一直延续至今。

三、新金融的发展概述

所谓新金融就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且具有新型交易形态的金融产业。随着进入实体经济时代,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升,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深化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新金融所表现出对我国金融业有益的创新和强大的发展活力。新金融的发展不仅减少了交易的成本、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有利作用,因此,新金融的发展对我国来说算是一件好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第一,网络金融发展潜力巨大。对我我国民众来说,新金融的盛行,最受益的就是网络金融,民众可以切身的感受到网络金融带来的便利,比如网上银行转账、一定金额内免去手续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线上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网络金融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相继推出了线上服务。现在,网络金融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民间金融的盛行。2014年,浙江温州颁布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民间金融出台的法律法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我国不再制约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合法化,这也间接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并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第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随着企业集团化、金融业务多元化等快速发展,许多信托企业、汽车金融企业、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济企业等费劲航金融机构得到快速的发展。

四、我国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的现实挑战

(一)行为金融监管的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成立了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许多金融机构也主动的配合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中去,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还处于起步状态,随着新金融的不断发展,行为金融的监督管理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为现行的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理论体制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体制,许多国家都在凭借自身的国情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筛选和改善,对于行为金融监管能够起到其应有的效果,还需要长时间实践的检验,因此,我国缺少相应的经验可以参考。

“一行三会”各自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障机构,都拥有其相应的政策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其科学合理的进行整合,以及整合之后的如何维持相关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的率政策以及行为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点应该怎么样解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的积累和不断的社会时间来研究。另外,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等这些都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来制约。

(二)金融消费者的认知不够

理性的金融消费者是以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前提的,只有当消费者可以进行真正的理性消费,且盲目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少时,才能真正的帮助市场进行良性的发展阶段。那些盲目的投资,只会导致资源浪费,造成一定程度的金融泡沫。但是因为我国金融也整体发展情况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也缺少一定的金融维权意识、投资意识以及风险意识,造成投资行为欠缺长久性。另外,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并不平衡,比如北上广这些城市,其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要比偏远地区更加快速,城市人民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在进行消费时也就相对理性,相反,偏远地区民众的盲目投资行为就会比较常见。

五、对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对策

(一)提高系统性研究,将强对行为金融监管的认知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行为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和认知有所提高,但是面对的挑战依然不小,对其的认知和界定还需不断的提升,因此,我国需要提高对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的研究,提高对其的理解,只有在顶层设计上,认清行为金融监管的含义,才有利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督管理政策。监督当局需要制定出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政策,使消费者的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确定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提高对金融机构履行相应保护行为的监管管理,切实的保障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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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的逻辑起点。一旦引入金融体制政策变量、一旦金融机构多样化,一旦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一旦我们的金融市场,引进了拆借、引进了股票交易、引进了外汇交易,引进了外汇汇率的并轨,引进多家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的竞争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时,金融机构就有的危险,就有挤兑的危险,就有贷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金融市场的交易就有不确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风险,有汇率风险、有违约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引起了金融机构的不稳定,金融机构不稳定有可能损失存款人的利益。谁知道这四大银行去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知道。你们只知道把钱存在工行、存在农行。这时,我们感到,得有人监营银行。为什么?如果不监管,比如工行,有两亿多储户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闭。这两亿人的大约三万多亿的存款就没有了,这事情很严重。所以金融监管由此而生。

这是第一个要点,即从一个没有风险的、抽象的金融体系推导出金融监管的可能性。我国1993年以前没有金融,人民银行没有监管部门。

2.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国现有的一百多家银行,有一家银行出问题的话,大家都会受感染。这家出问题的银行要想从货币市场上拆入资金,是不可能的,谁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挤兑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储户,在不同的银行有存款。一天突然发现在这家银行取款取不出来了,会立即跑到另一家银行急着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这样,那本来经营得好的那家银行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这时它从市场拆借,才发现,今天所有的银行都不拆出了。为什么?大家都危险,都把头寸放在手里。因为金融机构的负债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贷出去了。今天真正能应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现金。这时就发现金融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流动性,整个金融业就处于大家都紧张的状态。这个情况,在我国个别城市发生过。好在,我国的工、农、中、建,特别垄断,它是全国统一调配资金。人民银行在各地有很多现金仓库,每个仓库都有几十亿的现金放在那儿。谁要挤兑,现金可以很快运到那儿,使事情平息。

这是第二个要点,它是说银行的脆弱性是由银行高负债率和流动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监管。监管概念包括了这种挤兑时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条:只要金融机构情况过得去的,发生挤兑,不论什么情况,中央银行马上给钱。

3.金融监管的基础和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不一样。银行监管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它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银行跟证监会有时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问题了,证监会说你人民银行应该给钱,股东的权益要保护。但是我们给钱不是给股东,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这个钱兑付给存款者。如果存款兑不出来,对不起,你们股东砸锅卖铁也得付存款。

4.监管具有使宏观稳定的作用。

5.银行与存款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较严重,银行与贷款者也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6.为防止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优监管规则。它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提出的。这个理论说:一个国家的监管不能过度,过度了,就把市场扼杀了,没有竞争了。但是又不能不监管。什么情况维持着一种最优监管状态,很难确定。他的书中有一个证明,使我们大吃一惊:他说美国的证监会在头二十多年监管当中没有有效制止内部交易。这个意思是说,有了证监会,证券市场实际上跟原来一样。

8.监管者竞争理论。在这点上与美国的做法不一样。中国老认为一个部门一个监管者,这是最优的。我们把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分开了。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归证监会监管,保险业归保监会监管。美国一个部门必须有两个以上监管者。银行有三四个监管部门,证券有两个监管部门。不仅有中央监管部门、还有地方监管部门。为什么?它认为监管者也得竞争。如果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监管人,那么这个监管人肯定腐败,肯定低效率。各国监管模式很不一样,有英国模式、有中国模式、美国模式。现在大家比较赞同英国模式。英国模式是证券、银行、保险全部一家监管,然后跟中央银行分开。这个国家有两个部门:一个中央银行,就管货币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个金融监管,大一统监管,既管银行也管证券、保险部门。我们去英国考察了两年,探索英国模式。现在韩国、日本都学英国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业经营。我们国家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些模式体现的是,监管者要有竞争。

9.关于监管的成本效益。这个理论比较抽象。监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监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成本有多大,很难估算。监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护,证券市场更加平稳,保险市场上诈骗行业减少等,都属于监管的收益。把监管的这些制度性收益与监管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来证明监管效益有多大,这很难。

有人说,监管对全的资源配置是一种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0.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有人说金融监管完全是来自金融创新、有的金融监管又引起金融创新,像猫和老鼠的关系一样,有了监管,别人为了逃避监管,不断地创新,不断创新我又发明很多监管它。这样来回循环,金融业也就了。有好些金融产品主要是来源于两个目的:一个是规避风险,一个是逃避监管。

11.监管的学分析。很多人认为,监管,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电信、电力、金融,永远都是跟腐败有关系,跟政治有关系,跟政治利益集团有关系、跟寻租有关系。甚至有人说,监管就是人为的设租,就是腐败,让大家给你上供,给你请示。你看证监会门口,每天下班后排队,为什么?请官员吃饭。现在还这样。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审批很严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凭空赚了至少一个亿。从中你拿出一千万去寻租还是划得来的。中国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标,上市成功,一块钱的股本起码是六七块价格,收益确实大、所以有人说监管永远跟政治利益集团,跟寻租有关系。我们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一个是房地产业的监管,一个是证券监管,一个是金融监管,一个是电信、邮政,一个是国家电力,这几个是所谓监管比较严的部门,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认为是腐败比较严重的。

12.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这些监管者,又是中央银行、又是证监会、又是保监会,谁来监管?这里有四个理论假设:

第一,监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设监管者最聪明。

第二,监管者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

第三,监管者不可能永远兑现它的承诺,即监管者不可能随时都说到做到。

第四,监管者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

大家都知道,这四个假设是对的。既然如此,那么,谁来监管监管者?

13.有无一套指标体系、一种来衡量监管的业绩,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指标,你凭什么来说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谁干得好、谁干得不好?现在说不清楚。比如说,我国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中小机构都在出风险。最近都在救火。人家会断定说你人民银行监管不好,但究竟是我监管不力,贷款收不回来呢,还是因为宏观波动,才使贷款收不回来?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监管部门。比如电信业,国家信息产业部是监管部门,大家觉得它监管得不好。为什么?你可以将中国打电话的价格和国际价格比较。这个报纸上经常在讨论。学者专家们一致认为,中国的信息产业部的监管是最差的,因为中国的电信价格是世界最高的,而且服务态度最差、上网最慢。这些指标,就比较出了中国的邮电监管者比其他国家邮电监管者的业绩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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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 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 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 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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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

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先募集资金后对接项目,容易形成资金池,甚至为支付前期贷款利息而采用的庞氏骗局,通过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风险的链条式传染,会传导到正规金融体系,诱发系统性风险。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多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台宣称的高收益所吸引,购买了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其准确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较大,[1]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更为普遍了。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得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原本相对独立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银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渐模糊、趋于融合,且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下降,在购买金融产品中面临的投资风险更高。加之普通投资者人数的放大,个体利益损失时的救济能力明显不足,相比于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将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扩张理解,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监管保护和独立考量。

(二)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

传统学说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创新使分业经营状态下,原本泾渭分明的银行存款人、股市投资人以及保险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体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2]进而产生了外延更为广泛的"金融消费者"概念。[3]但鉴于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宗旨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交易双方中的弱势群体,[4]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不应扩大至非生活层面或者非个体市场行为,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环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规则。[5]

所以,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范畴,延伸了监管边界。虽然金融消费者概念并非发端于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贡献,促使大量普通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国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直接冲击不大,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并不明显,故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力相比于其他国家稍显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开启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则再次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监管边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

(一)金融法保护的滞后

首先,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样表现为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作为法律文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与色彩更为浓重,掩盖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质特征,无法适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合性,特别是对于不在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非标类产品,往往成为监管的阴影区域。

其次,金融行业主导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充分博弈,过多强调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价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投资者承担损失或消化风险,无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导致规则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间。例如合格投资者规则在公司、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统一,在投资者数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人数上的差异使得采取不同组织形式可以调整投资者数量限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因为强调"消费需要"作为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的构成要件和判断依据,导致金融投资者被排除在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范畴之外。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编写的《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6]中收录金融保险方面的投诉案件共计17宗,其中保险投诉案例为11宗,由此推断,消费者协会将调解保险投诉案件视作协会的固有职能,投保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

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处于"条块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来执行,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协会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或者代为管理。[7]工商局只能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登记等事项行使行政职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则往往难以直接依法行权,亦造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尴尬,即便将金融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对象范畴,由于执法主体的局限,亦无法实际实现对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属于典型的经济法范畴,若考虑经济法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平衡市场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平衡与良性互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经济法的保护对象范畴,以彰显法律职能。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银监会于2006年1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会层面相继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差异化立法

随着金融业务的复合与重叠,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这些投资者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和银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获得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人群,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也逐渐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务过渡。因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扩展了消费者含义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

英国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简称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贸易、商业、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务自然人。此外,还在两个方面做了新规定,其一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界定为"确保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适当水平"。其二"投资商品"覆盖领域扩大到存款、保险、集合投资计划单位、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时,英国将其区分为两类投资者: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专业消费者。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从同年7月开始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2010》,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约束。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则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之一,法案要求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下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获取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购买环节出现欺诈,以防范金融机构提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中,消费者包括"个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个人代表",而金融产品或服务则包括"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用目的而获得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不包括保险业务与电子渠道服务"。此时,该法案对于金融消费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消费领域。而对于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则被列入投资者而非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如投资累计期权产品的投资者。[9]

日本从1996年始效仿英国开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金融产品不断地规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规范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的劝诱和宣传方式。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金融消费者"被定义为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10]总结出来,金融消费者包含两个要件:,所有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统一监管取代了之前的分业监管,故而"金融产品"的概念拓展到有价证券、货币、外汇、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外币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变额保险和年金和商品期货等。[11]

而2011年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第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将三、四两个条款综合分析,台湾地区界定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指"接受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专业投资者以及有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从理论界来看,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诠释主要集中在"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作进一步的界定--"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13]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延伸解读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颠覆了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内容的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信息组合,在信息的解读能力和风险的识别能力方面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比于普通消费者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局面。

第二是交易标的的无形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仅区别于普通商品服务交易的有形动产或无形服务,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凭证单据,消费者无法从网络中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直观感知,消费者在交易决策中严重依赖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交易中的广泛适用,导致大量资金划拨依赖于电子结算机制,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时,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也加大了互联网技术风险。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基本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故而作为投资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融资方进行沟通,在文本选择和条款修订方面获得机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风险,而且因信息不对称加重了风险承担。[14]

第五是互联网营销方式的高度劝诱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往往会通过特定的网页设计、点击程序安排,诱发消费者的激情消费。譬如正常浏览新闻或社交网络页面时,通过弹窗设计,吸引注意力,同时对高收益进行显目宣传,忽略或者需要通过多次点击方能获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及风险提示。

如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把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投资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对于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监管机构设置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方能进入市场进行投资。但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客户群体则缺乏投资门槛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资者适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弥补目前投资者适格性规则的欠缺。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虑两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及财产状况?其二,是否引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识别与评级以区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以下详述:

第一,高风险或专业性金融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较高,包括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状况均设置最低门槛。所以,根据风险程度所区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的界定标准。

第二,经济学中投资[15]与消费[16]是相互排斥的两个概念,区别在于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投资财产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减值的可能性,但消费则属于低风险乃至无风险行为。传统观念中,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而以个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险等行为属于消费行为。[17]但由于传统观念中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边界逐渐模糊。现代社会中个人或家庭不仅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或接受类似金融服务,还倾向于将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以优化家庭资产配置,实现财富增值。[18]因而证券市场投资者出现大众化趋势。此外,传统观念中,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复杂,并随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加入而不断拉伸交易链条,投资者和有价证券发行人,即融资方之间形成投资关系,而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则构成金融服务关系,此时的投资者应当界定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其中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由于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而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接受高风险金融服务,应当区分为金融投资者,故而金融消费者是总概念,金融投资者成为金融消费者当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如果不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不接受高风险的金融服务,只购买简单的理财产品甚至银行存款,则依然属于金融消费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当采取行为标准和主体标准的双重标准予以明确。

四、监管边界的厘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分析

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首先明确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消费活动时的权利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非常依赖于网络技术,因而信息安全和技术稳定成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条件。消费者安全权是保障其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权利,其权利客体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内容,而资金安全则是财产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异常重要,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不仅导致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受到损失,而且平台信息的泄露会波及该平台的其他消费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网络支付最重要的风险表现在平台资金账户信息安全问题。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消费者信息系统维护方面存在道德风险,银监会于2014年4月17日颁布了10号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求商业银行"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对涉及到的客户金融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严格遵照客户意愿和指令进行支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当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均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年龄、住所、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联系方式,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取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针对性营销。但若该信息因过失泄露而被他人恶意使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19]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渐丰富与专业的同时,交易双方不断失衡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容易因误导和欺诈而受损,[20]金融消费者无从知晓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只能依赖于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全面。[21]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当知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营销过程中对于产品和服务的介绍、风险等级的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风险等不同程度地出现不完全披露。同时,现行金融法规缺乏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且由于政出多门,各类相似金融产品的披露标准和程度有所差异,为经营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选择权

与前述权利相似,金融消费者选择权是消费者法定的自主选择权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延伸与复制。选择权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其一是自主判断自主决策,其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中,自主判断自主决策要求能够保证主观上的自愿和客观上的自由。金融消费者选择权的法理依据是金融消费者的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权。孔令学根据金融牌照制度,将金融机构业务分为准行政性业务、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并区分对应不同内涵的自主选择权。[22]互联网金融多属于竞争性业务,牌照特征并不明显。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服务时,常见的三种减损其自主选择权的条款分别是金融机构免责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金融机构单方收费条款和金融机构对于合同有争议的模糊地带拥有终局解释权的条款。

所谓的"自主选择"在互联网金融语境下的含义即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其进行金融消费;其二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和交易平台,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费者有权与交易对手自主约定争议解决方案。通过这三个维度的"自主选择"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释:

[1]干云峰:《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5]马建威:《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6]中国消费者协会编:《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页。

[7]叶林:《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内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选择》,载《河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参见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载《财政与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参见张天奎:《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载《商业时代》2010年第8期。

[11]参见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3]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5]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16]消费则指换取社会产品来满足现实需要的行为。

[17]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载《金融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0]楼建波、刘燕:《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篇8

(一)关注宏观政策导向,加强政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环渤海地区能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关键取决于该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是否充分利用了该地区的比较优势,具有市场总体竞争力,可以确保投资者收益。因此在确定区域经济增长规划时,应注重把握环渤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通过政府、银行和企业畅通的信息沟通,来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格局,为银行增加信贷投放和其他投资者增加投资创造良好的产业支撑。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首先应该出台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以抑制金融机构高风险运作,切实保护老百姓和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务法制,适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特别是动产质押;着手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完善电子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等。最后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突出运用行政执法和司法手段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抑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从法律上对金融诈骗、故意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的主体、范围、条件等进行相应的规定,细化执法依据。

(三)建立良好的社会征信体系

信用制度的高度发达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创造良好信用环境,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和道德素质;其次是加快环渤海地区的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从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两个方面加速全社会重信守诺文化建设;最后是加快推进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征集评价体系,建设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数据库,进行归档管理。转贴于

(四)是加快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消除“破产"的冲击,本质上是一种规范金融主体不适当行为的准则和监管机制。首先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合作,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其次是监管方式上逐步由事后性监管、行政审批性监管向风险预警性监管和行政核准制监管转变,建立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最后是加强金融机构的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

总之,目前理论界对区域经济增长需要怎样的金融产业集聚水平也还没有定论,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以下指标将会是考核区域金融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金融业对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对自身发展的催化作用;金融业对区域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的保障作用。最后,我坚信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学术界完善的经济理论指导下、在区域经济增长成熟实践经验的推动下,环渤海地区的金融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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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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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 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 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 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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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事务所变更

独立性被看作是有效审计委员会的最重要特征,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比内部董事或灰色董事更注重对财务报告的监督,对于会计事务所的变更,需要相关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正确的判断,要保证会计质量问题,同时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督,要独立于审计委员会之外的职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有能力独立完成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和监督职能。

通过审计委员会的各成员要有专业的经验和水平,对相关任务具有独立完成审核和监督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某个成员的水平和职能给予负面的评价,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监督的职能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对于各个成员而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注册会计师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之间的分歧根源所在,要能够具有尽量降低变更可能性的能力,因为变更后的会计意见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这会使管理层运用这一点进行财务舞弊行为,这就需要审计委员会在应对这种分歧时要具有及时沟通的能力,并能够调节注册会计师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分歧所在,认识到管理层利用变更调节的真正目的,从而完成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有效的会计,因为这种会计事务所的变更意见是会影响到会计的质量,有可能这种变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2]。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

我们选择了2010年和2012年度发生会计事务所变更,且能够公开搜集到审计委员会成员名单的90家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样本,在剔除了数据缺失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后共得到82家研究样本。在这个样本中,要选择会计事务所没有发生变更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对照样本。这些数据均收集于相关部门提供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情况和网络上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相关资料,通过对比分析,采用数据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

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在控制了财务状况变化和盈余管理因素的影响之后,会计事务所的变更对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有显著影响,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显著低于没有变更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H1假设成立,则表明在会计事务所变更过程中存在“收买会计意见”的现象。

H2: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由上市农村金融机构控制权转移所导致的事务所变更与会计质量的相关性。

如果H2假设成立,则表明事务所变更与会计质量的正相关。

H3: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捆绑关系的独立董事的事务所更换与会计质量的关系。

如果H3假设成立,则表明事务所更换与会计质量有关系。

三、数据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对审计委员会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能所表现的相关指标进行核实,同时这些参数要有利于对审计委员会处理会计事务所变更所表现出的职能进行评价,如表2所示,首先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能够判断各个成员在履行财务报告监督职能的相关情况,是否有效地运用这种职能来处理好注册会计师和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会计事务所的变更的过程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也会带来质量问题,因此需要非常谨慎地态度来对待变更的意见。这种变更一般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时想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变更来达到利益调节的目的,对于这种变更会计事务所是不能同意,并且了与会计注册师的意见保持一致性[3]。

(二)回归分析

控制变量中,董事长变更、上年非清洁会计意见和财务困境与会计事务所变更显著正相关,股权制衡度与会计事务所变更显著负相关,与预期一致,而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与会计事务所变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从以上样本的情况可以看出,对于显著性水平主要所映出会计事务所的变更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密切相关,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是否会因为被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股东们收买会计意见,而会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损失,还是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保持一致,做到谨慎行事,不能因为管理层和股东们因为私自的利益而损害整个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这就需要审计委员会真正地行使监督职能[4][5]。通过变更会计事务所而“收买会计意见”的行为主要发生在连续亏损和扭亏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中,特别是连续亏损的农村金融机构表现得更加明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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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如同一把双刃剑,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又不断地诱发新的风险。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分类。按风险影响的对象,可以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按风险源自的市场,可分为外在风险和内在风险;按风险覆盖范围,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按市场主体对风险的控制力,可分为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权威性论述,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风险有以下几类。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变动或交易者都不能及时以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衍生金融工具而带来的风险,包括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预测价格变动到某一价位的概率,可以比较不同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最普遍的风险,它存在于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之中。其原因在于:每一种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都以这种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化的预测为基础,当实际价格的变化方向或波动幅度与交易商的预测出现差异时,会随之带来市场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另一方带来的风险。在场内交易中,由于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有严格的履约、对冲、保证制度约束,因而一般不存在信用风险。在场外交易市场中,由于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信用风险分为对手风险和发行者风险两种。

(三)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因人为因素或交易、清算系统故障而造成失误和蒙受亏损的风险,这些失误本质上均属于管理问题。这种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失误、人为错误等原因而带来的损失,包括经营管理上的漏洞,使交易人员在交易决策出现故意的错误或非故意的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因合约在法律上的缺陷或无法履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的形成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文件不充分,交易对手没有法律授权或超越权限,或合约不符合某些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宣布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无效;二是交易对方因破产等原因不具有清偿能力,对破产方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对冲平仓,从而加大风险导致损失。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一般特征

信息不对称是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但各种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从一般意义上讲,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都具有虚拟性、契约性、杠杆性、突发性等特征。

(一)虚拟性

衍生金融工具是虚拟资本,具有虚拟性。其虚拟性表现在:一方面它通过资本集中和资本集聚的方式实现资本的规模化和社会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有与实体经济相对独立的运动规律和运行规则。衍生金融工具的双重虚拟性使之较基础金融工具而言更不受真实资本运行的市场约束,从而更加远离实体经济运行。这就导致部分货币资本停留在这种能够生息的有价证券上以获取风险利润,使交易往往表现为纯粹的资金博弈。

(二)契约性

衍生金融工具还具有契约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是指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双方签订的一种信用合约。由于交易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利益受损。金融衍生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资源的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从而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促进经济的泡沫化。

(三)杠杆性

衍生金融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甚至远远脱离原生市场,其风险在原生金融工具上有了急剧地放大。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要求的初始净投资额很少,因而参与者只需少量保证金,就能进行巨额交易,犹如“四两拨千斤”。也就是说,保值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为庞大的金融资产找到避险港湾,投机者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巨额收益。同时,这种“以小搏大”的杠杆式交易机制也加剧了交易风险。

(四)突发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交易。其风险的突发性正是源于此。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衍生金融交易在发生之初只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交易正是基于对签约到实际履约这一期间的市场行情做出判断。但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市场价格波动的随机性、金融市场高度敏感性特点,再高明的投资者也难确保其判断的正确性。在这一期间,任何突发性的经济、社会、政治、心理等因素都可能引发市场行情的改变,因而风险事件的发生时间与影响程度都是不确定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突发性还源于传统会计核算模式跟不上现代金融交易的发展,使市场的透明度较差,监管者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三、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与管理

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有效衔接,也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国情,为国内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目前企业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完整的指引。衍生金融工具在会计上出现的表外业务表内化的重大改变,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有利于企业加强其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高风险性,业务表外化、杠杆性能等特征,这给它的会计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适应衍生金融工具广泛运用的现实状况,本文认为,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来考虑。

1、事前的会计监督。事前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未实施交易之前进行监督。它主要包括:是否确立了风险管理的原则,如分散风险原则、限制风险原则等;是否及时收集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关的历史、现在的资料,是否根据这些资料进行了科学决策;是否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指标体系,如现金流量状况、交易量的上限、当日头寸的数量上限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救急计划;是否建立了全新的报告体系,从而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督体系。例如:是否按准则的规定将表外业务表内化或是提供特殊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报表及揭示。

2、事中的会计监督。事中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交易之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如果说事前的会计监督工作是基础性的准备工作的话,那么,事中的会计监督则是核心,这个核心部分的工作包括:检查交易中是否贯彻所设立的原则,如:是否按分散风险原则进行多元化组合(品种、期限等)投资或交易,是否按限制风险原则将风险限制在一定的限度,是否按内部控制原则实行部门分工(交易部门和清算部门分离)和部门间的相互核对和监督;检查交易中的有关指标是否达到预警指标体系的要求,如现金流量总额限制量、交易量的限额(包括对外往来交易和对内交易额)、敞口头寸限额等。若现实交易量将接近这些指标,应予以警示或停止交易;检查每笔交易是否都经授权以及是否经不同级次授权,检查每笔交易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是否共同决策,检查每项合约的法律效力等。

3、事后的会计监督。事后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交易以后,从会计角度对交易事项进行及时的记录与管理。它包括:是否及时地反映在会计报告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单项报表及其他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重大事项的会计揭示和说明。建立对上报的会计报表或报告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动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制度。在审计过程中,主要检查每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交易活动有无重大舞弊行为等,并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送到决策层。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管理

1、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要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其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向投资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充分及时地提供企业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对企业的影响等信息,必须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如何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潜在的损失或收益进行确认并予以量化是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会计确认方面,与传统会计相比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有其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也为企业所控制,但合约所体现的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款项的收付,合约双方只是享受某种权力或承担某种义务,因此要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确认,需要绕开过去交易事项的约束,立足于未来的经济利益和损失。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数是待执行合约,它体现的是“或有索取权”,衍生金融工具不仅仅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除了和约缔结时需要确认以外,还将存在着再确认和终止确认,因此在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上也要慎重其事。在会计计量方面,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以反映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工具影响的市场估计,公允价值的变化反映经济环境的变化,在相同市场、或具有相同负债的信贷标准等条件,拥有资产或负债的特定企业,其公允价值是相同的。此外,公允价值在不同企业、不同年份中保持一致性,在任何计量日是可比的,因此公允价值代表一种不存偏见的计量。

2、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列报与信息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应通过表内列报和附注中披露两种方式,以向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上述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内容都需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包括缴纳的保证金、支出的期权费等签约时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合同金额,衍生金融工具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终止确认或部分终止确认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错综复杂,而且更复杂的工具还在不断创新之中,因此,光靠表内用抽象的货币量化的信息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的了解。因此,还必须通过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进行表外披露。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披露的内容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和性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政策、套期保值及有效性评价、未来风险预测(包括市场风险、信息风险、流动风险、结算风险等)及管理当局的风险控制政策等。例如企业应当将衍生工具区分为交易类和套期工具类对它们的性质、合同金额或名义金额;到期日、失效日或合同执行日以及期末公允价值进行披露;企业应当将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进行披露;企业应当就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发生的期间,以及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有关的信息的披露;企业应当就公允价值套期披露本期发生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应该将表内列报和附注中披露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说明。

参考文献:

1、周雅琴.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IAS的趋同和差距[J].财会通讯,2006(3).

2、包香明.会计新规护航金融衍生品发展[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6(2).

3、陶涛.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发展的影响[J].财会通讯,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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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英语课程的特征

1.学科层面——有跨学科性质

商务英语在学科上被定位为“应用型交叉学科”课程,金融英语作为商务英语的一个分支,同样具有显著的跨学科的性质和特征。该课程主要面向高校金融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专业的高年级学生,课程内容涵盖了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国际结算、会计、保险和证券等学科领域。“交叉学科”的学科特征要求学生英语和金融专业知识都要有较好的基础,这无疑会增加学生学习的难度。“应用型”的含义是指学生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能在其专业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等方面有较突出的特长,这也就意味着在金融英语的教学中应加强对学生进行专业语言技能的训练。

但是,现阶段我国金融英语的教学仍还停留在“用英语讲授金融知识”的层面上,即只认识到了该课程的交叉学科的性质,忽视了它同时也是一门“应用型”的课程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英语的课堂教学就仍然是以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同时,由于缺乏主动性,学生学习的热情也不高,学习的效果因而也较差。

2.语言学层面——专业性强

从语言学层面看,金融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的一个分支,其专业性较强。以词汇为例,金融英语中的很多词汇就脱离了普通词汇中的意义,并且还有一词多义的。如名词“bond”,在普通英语中有纽带和结合等含义,但在金融英语中除“债券”外,还有“保税”和“保函”等意思;又如形容词“outsanding”在普通英语中指“突出的”、“杰出的”,而在金融英语中则为“(债务)未清偿”、“(证券)已发行”。由于存在这种巨大的差别,所以就要求必须对学生进行专门的训练。再如在句法方面,由于 金融英语要表达的意思常常较为复杂,所以为了表达得明确、严谨和完整,长句的使用就较多,句子结构因而也复杂,这也要求学生必须要有较强的语法功底,如此才能正确理解某些长句和难句。

3.教材体系层面——种类单一,编排不够合理

现有金融英语教材种类较单一,阅读类教材偏多,听、说、写、译等方面的教材较少。另一方面,现有教材从编排上看偏重金融知识的传递,专业知识是其主体,而针对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则非常少,且形式单一,往往仅限于选择、完形填空或对句子或短文的翻译等。显然,这样的教材不适合教学的需要,不利于学生较全面地学习和掌握金融英语。

二、建构主义理论简述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是认知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和美国心理学家斯滕伯格(R.J.sternberg)等。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建构主义在世界各国教学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建构主义与传统的行为主义理论不同,行为主义强调应对学生进行反复训练,应以强化的方式来让学生学习知识;而建构主义则强调应培养学生的高级思维能力,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探索与对学习内容的建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1.建构主义学习观

建构主义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认为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对知识进行建构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由教师向学生传授的过程。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学习者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对外部的信息进行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了意义。通过对新信息进行的认识和编码,学习者对之建构出自己的理解,并由于新知识的进入而使自己的认知结构发生了调整和改变。所以,在建构主义看来,学习不是一个简单的对知识的认识或积累的过程,而是包含有新旧知识或经验之间的冲突,包含有由此所引发的认知结构的重组的,它是一个新旧知识或经验之间的双向作用的过程。建构主义强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无视学生在以往的学习和生活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只从外部对学生进行知识的“填灌”,而应当把他们原有的知识和经验作为他们对新知识进行认识和理解的基础。所以,教师的教学就并非是由教师向学生进行的知识的传递,而应是引导学生对知识进行建构的过程。

2.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与“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学习环境即学生对知识进行学习与建构的环境,它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情境” 情境指一种特定的真实的环境。在学习过程中,学生要借助情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习者通过思考形成自己的认识,完成对意义的建构。这就对教师的教学提出了要求,即要求教师要为学生创设有利于他们进行意义建构的情境和条件,教师因此也应从只是信息的提供者变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

“协作” 协作应贯穿于学生学习过程的始终。协作学习理论提出的背景之一是,目前教育家们越来越认识到,未来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的基础之上的。对于学习者来说,协作 对学习资料的搜集与分析、对假设的提出与验证以及对学习成果的评价等均有重要作用,它是当前深受研究者重视的一种学习形式。在具体操作方面,教师可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在小组中相互协作、相互沟通、共同负责,共同来完成共同的学习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目标的实现将增强学习者的成就感和团队精神,同时反过来又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会话” 会话是协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会话是一种多侧面与多层次的交流过程。在学习小组中,小组成员通过会话商讨并制订完成学习任务的计划,教师则通过会话对学生进行指导;学生还可通过与互联网、与专业书籍以及与相关研究报告等的“会话”来吸收新知识以形成自己的创造性的思维。会话是实现意义建构的重要手段之一。

“意义建构” 意义建构是整个学习过程的最终目标。学生所要建构的意义是指事物的性质、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情境的设置及对协作与会话等学习方式的采用等均以意义建构或称知识建构为目标。建构主义强调这种意义的建构是通过学习者的主动探索来完成的。

三、建构主义理论在金融英语教学中的应用1.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大学阶段部分学生对英语课程有抵触情绪,认为该课程实用价值不高,有的甚至因此还放弃了对英语的学习。还有一些学生对之采取应试的办法,考试前“秉灯夜读”,这虽然往往也能取得较好的考试成绩,但由于是死记硬背得来的,所以考试结束后便会将背诵内容忘得一干二净。

建构主义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强调意义建构最终要靠学习者的主动探索来完成。因此,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引导,应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通过各种手段激发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学生主动探索的习惯。只有这样,学生的意义建构才能真正实现。

2.建设体验型教材体系

对中国的学生来说,外语学习中最大的难题是语言环境的缺失,而建构主义却认为恰当的学习情境是学习者获得满意的学习效果的必要条件。为此,金融英语教学就应该有一套以有利于发挥学生主体性为目标的体验式的教材体系。

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内外部分优秀教材建设的经验,突出情境和任务的设计,重视对学生进行实用技能的训练。如英国的Market Leader系列教材,各单元主题突出,设计新颖,除主体课文之外,还编排了包括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等大量实训类的练习内容。体验型的金融英语教材应在内容的编排上多下功夫,比如以外汇兑换和汇款等具体情境为内容来编排主体课文,然后再通过完成任务和角色扮演等手段来让学生练习专业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等技能。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使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学到对英语的应用能力。

3.进行教学模式的改革

根据金融英语课程的特点,教师在教学中可适当地采用抛锚式、协作交流式及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模式。

(1)抛锚式教学模式。抛锚式教学模式于1992年创立。此处的“锚”是指一种真实的宏观背景或情境,是学习者对所学内容进行意义建构的学习环境。在这种模式中,教师的首要任务是创设“锚”或称之为是“情境”,然后将学生置于该情境之中,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在该情境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后再进行效果评价。运用这种教学模式,课堂上教师可采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模拟出真实的金融情境如银行存贷款、贷币兑换、办理信用证、办理保险业务、代办保险或基金等业务,或模拟证券公司开户及买卖股票等情境,强化学生在真实情境中的英语交流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完成知识建构。最后教师还应对学生学习的结果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学生对自己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因而能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学习动机。

(2)协作交流式教学模式。协作交流式的教学模式提倡进行全方位的协作学习,其中包括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建构主义认为,知识是个体在与外部物理环境或社会性情境的相互作用中建构起来的。个体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不是孤立存在的,知识的成功建构离不开合作与交流。一方面,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帮助者与合作者,学生的学习是学生在教师帮助下对知识进行建构的过程;另一方面,每个学习者都有自己的经验世界,不同的学习者运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对自己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寻求解决方案。建构主义还主张,学习者应与社会交流,比如可以利用网络与专业人士沟通与交流,或通过参与社会实践与同伴协作。在金融英语的教学中,对于难度较大、个人难以有效完成的学习任务,教师可利用协作型的课堂教学模式,即指定主题让学生分组讨论,或要求学生以学习小组的形式来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运用这种方式,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同时要对各小组的学习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评价,或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互评。

(3)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模式。除了以上两种模式之外,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模式也适合金融英语的教学。金融英语是一门专门用途的英语,所以学习金融英语必须紧密地与学习者的需求相结合。在模拟的情境中由学生独立或协作来完成学习任务是实现这种结合的有效途径。运用这种模式,教师在创设出恰当的学习情境之后,应向学生提出明确的学习要求,并且不同的任务应侧重听、说、读、写、译中某一方面。教师还应鼓励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尽量发挥自己的创造性,以达到在强化学生的语言能力的同时也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Piaget.J.The Psychology of the Child[M].New York:Basic Books,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