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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准则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帐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相关部门在会计准则上于2006年颁发出台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新会计准则是对旧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改革,对旧会计准则中的很多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系统的规定,比如说在资产减值的完善上,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新会计准则在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下,已经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规范和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将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将会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全球化发展,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波及全球范围的几次大型金融危机中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1)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具有独立性的。(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主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让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促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既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又有着很明显的区别,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促进自身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的和平稳定,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产的合理流动,逐渐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马飞.会计准则国际化对银行监管的影响[J].南方金融.2005(10)
[2]甘文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关系问题探讨[J].河北金融.2012((9)
篇2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体系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至1983年,以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式管理为主,对银行的监管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第二阶段是从1983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逐步转为中央银行,逐渐成立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体系,具体执行金融监管的职责。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分别设立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大监管机构组成,但金融监管仍处于被动、单一的境地,监管运作的整体性、连续性、效率性不够,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社会审计、法律服务与舆论体系亦十分薄弱,离现代金融综合监管的要求相差甚远。
目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依法治国正在逐步深入进行阶段,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如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日益向全方位大监管的方向转变,强调政府监管当局、监管对象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的综合监管,金融监管日益走向标淮化、程序化,监管指标体系已从表内业务拓展到表外业务,已从单纯的资产负债监管发展至全方位、多层次的持续性监管。我国进行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仅有短短几年,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金融监管还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多是一次性的、分散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控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没有实现有效结合,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1]。针对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明确金融监管目标
各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相关法律对金融监管的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各国因国情不同赋予金融监管的职责又略有差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目的,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商业银行法》第一条明确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
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规定得不够全面,也不够明确,表明对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缺乏一致性的认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由于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难以发挥作用,监管仍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保证,银行监管既要与货币政策目标相区别,又要强调为货币政策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仍偏重于确保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对银行经营的现实问题,如提高效率、降低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重视不够。因此,在修订相关的法规时,应像规定货币政策单一目标那样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规
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立足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面向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全面审视现行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四法一规定”,首先是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世界发展潮流、将成为金融业发展障碍的条文;其次是补充完善有关条文;再次是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3]。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加强规范金融业的市场准人和业务范围的法规建设。目前在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严重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科学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法规制度,同时对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作出一定规范。
2.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不能代替市场约束,金融监管不能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倒闭。对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或即将引发挤提的金融机构,应视其情况对其依法关闭或破产[4]。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中,既要防止系统风险,又要防范道德风险。首先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坚持先立法后推行;其次是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第三,明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援救行为规范。目前我国缺乏金融破产的法律规定,以致金融机构的破产清偿难以推行。
三、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1.要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统一量化监管标准。明确银行业务量或银行数量与经济发展规模之间的数理关系,确定该区域应有银行的业务规模及其银行数量,确定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保证适度的竞争和防范风险。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的角度,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并促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该标准;制定货款评估和分类的适用方法及相应的会计标难;明确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严格审查其任职资格,保证任职期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2.建立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一是设计统一的、科学的金融机构报表体系,力图报表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二是开发先进的计算机报表分析软件,建立一套严格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负债运用结构、流动性、盈利性、资产质量等情况的比例分析体系;三是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对金融机构进行连续的跟踪,及早发现并重视非现场检查中早期预警信号,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在事发前进行消化。
3.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银行内控评级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骆驼评级制度,对我国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级,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管制度。
四、加快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信息不仅是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进行货币政策决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而且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政策透明度的基础。应当尽快建成一个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一、检索方便、资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以满足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满足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信审查的需要,满足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组织对金融信息的需求[5]。
1.要继续完善补充现有的宏观经济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货币统计制度,使货币供应量更加科学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情况。增加金融中间业务统计、新业务统计、内外分文机构并表统计,适应金融创新和金融调控监管的需要。完善金融市场统计,灵敏反映金融市场运行。
2.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以满足日常的监管需要,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以逐步提高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
3.加快清算系统的建设。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安全运行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资金运转的效率。中央银行应加快清算系统建设,通过建立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逐步形成一个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为基础的支付清算系统,以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的需要。
五、建立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多数国家的做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披露以下信息:经营业绩,包括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主要收支项目、净利差及影响收益的主要因素等;风险暴露,包括信贷风险(资产质量)、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及风险管理政策等;资本,包括总资本结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结构、资本充足比率及计算方法、资产损失准备金水平和政策等;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识别、监测、评价和控制体系,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工具与技术;会计政策与实践,包括计算各类资产价值的会计准则,编制年报和合并报表所遵循的会计原则,确认不良资产及其收益的会计政策与方法,提取一般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及呆坏账核销停息会计政策与方法,收入确认和资产估值的会计方法等;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包括业务发展战略,治理结构,最高管理层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经验,激励机制,以及企业文化等。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可选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披露:一是同业,主要披露可进行行业比较的一般性信息,包括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水平和盈利水平等;二是国际金融组织及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原则是应其要求和标准予以披露;三是外部评级机构,原则上应按其评级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四是社会公众,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予以披露,并需要经外部会计师或审计师审核。金融机构应根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选择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新闻会、年报等方式披露;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所在地监管当局主要以年报、报告及表格等方式披露。
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1.必须提高对监管人员素质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迎面而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这些不仅要求金融监管人员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经济金融信息乃至国际政治变化方面的信息,还要求监管人员具有临机决断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不仅是对金融监管当局的挑战,更是对监管当局人才战略的挑战。金融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占有一流的金融人才,才能站在金融发展的制高点。
2.建立选拔人才机制。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人才市场规则,要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有用人才的机制。在用人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进行面向市场的改革,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行为方式,真正按市场化来运作。作为过渡阶段,可在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先建立金融监管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监管岗位;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员等级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员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制度,规范相应的任职资格必备知识能力要求。
七、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金融的自由化、金融机构的业务混业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金融的全球化,对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都是严峻的挑战。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大规模游离于实物经济的虚拟经济(金融资本)放大了金融系统的风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消除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之间的时空限制,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对各国经济影响日益深刻,金融风险的严重性、扩散性和危害性是前所未有的,从每时每刻的汇率波动到难以预料的金融危机,从全球性银行系统的风险到货币市场交易规则,都是任何单一国家力量所不可控制的。因为国际金融活动超越了一国的行政管辖权,但在目前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却是单个国家的事[6]。因此,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协调与合作。
我国近年来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但还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国际经济地位不断上升的形势。我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和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高我国金融在国际中的地位,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尽快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何昌.发达国家金融结构演变的新趋势及其借鉴意义[J].金融论坛,2006(4):27-29.
[2]华彦勇.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5):39-42.
[3]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1):57-60.
篇3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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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篇5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篇6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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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篇8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同样具有非对称信息研究模型,即委托人——人模型的全部特征。因此,如何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引入“激励相容”的全新理念,探索适应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之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由于监管部门代表存款人和股东行使监管权,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银行业监管存在委托关系。其次,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第三,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目标函数存在偏差。
二、激励不相容监管的主要表现及负面效应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长期以来监管部门片面强调了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而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因此,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导致银行监管效率的损失,同时也制约了银行机构金融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给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种种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银行业一直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监管体制和思维方式根深蒂固,直到今天还影响着监管部门的决策和行为。在“家长制”式的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带来了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而更为突出的问题则是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激励作用基本丧失,金融创新被严重遏制。一方面,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金融创新活力不够。
(二)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迭出
在银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各种恶性违法违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是银行监管效率的低下和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的不足却是最重要的因素。现代管理学认为,任何一种组织行为都会产生激励作用,不是正向激励,就是负向激励。由于对违规者惩处过轻、对经营者约束不够,金融监管和银行内控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惩处和约束作用,而且导致违规获利的巨大诱惑力与监管规则相对较弱的强制力之间出现严重失衡,客观上促使和诱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
在传统监管体制和模式下,监管部门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于一身,而且承担着“最后付款人”的责任。因此,金融监管被过度扩张,凌驾于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之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事实证明,金融市场过分依赖于监管部门,不仅会造成金融监管和银行内控、市场约束之间的人为割裂,而且会大大削弱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的作用,导致银行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一方面,监管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监管成本居高不下。
三、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的构思
(一)激励:改善银行外部监管的必然选择
1、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一是要逐步纠正和扭转过去加强监管就是要“踩刹车”的错误认识,而要成为推动银行金融创新的“加油器”,促进整个银行业保持应有的活力,特别是要改变市场准入监管的观念,对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在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给予规范,而在市场准入监管上可以适当放松或宽松,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业务,银行机构都可以大胆进行偿试。二是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和风险提示制度,告知创新产品的潜在投资人,关于兜底收益的契约是无效契约,可以要求所有有可能经营这一业务的市场主体不间断地公示这个信息。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建立必要的考评机制,对考评不及格的创新机构强令其从市场退出。
2、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监管事先承诺,是指银行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部门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由各银行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监管部门不再介入;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部门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在这一制度安排下,监管部门而要做的就是通过设计或选择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按照区别对待原则予以惩罚,对于执行事前承诺较好的机构予以奖励。
3、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要与监管收费、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准入、新业务和新服务的开办、现场检查的实施等紧密联系起来。具体来讲,就是对于那些发展稳健、管理规范、合规守法的银行,实施激励的鼓励性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支持和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高,反之则实施严厉的惩罚性监管,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对违规事件予以及时严厉的查处,从而激励银行从节约成本、加快创新的角度考虑来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提高自己的评价等级,促进其稳健经营,而不是滑向有问题银行的边沿。实施差别监管,不但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而且可以对银行及其投资人(股东)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以此推动银行业的持续发展,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可持续发展的生长机制,真正建立银行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二)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衡作用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强化信息的披露,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并强制其按照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披露。二是要结合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三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对银行所披露信息的识别能力和监督意识。
2、发挥外部评级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已将信用评级技术特别是将专业评级公司的结果运用到银行监管之中,并据此采取跟进措施。在《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三种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中,外部评级法最为简单,尤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对于监管部门来讲,一是要进一步整合国内现有的信用评估机构,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培育全国性甚至是垄断性的权威评估公司,使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二是要规范评级市场,提高评级质量。三是要扩大商业性评级结果在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使用范围,重视参考或引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以对信用风险状况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
3、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是发达国家强化市场约束、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经验。因此,应加强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使其具有严密、详尽、方便、可操作的自律规章,包括组织纪律、市场规范、道德准则及自我监察的程序规则,特别是对违规违章者的检查、监督程序及合理的惩戒措施的设计,并有能力推行,确保会员依章运行,维护规章的强制性和有效性,从而填补监管部门为实施激励相容监管,减少直接管制带来的监管“空白地带”,弥补我国银行监管方式变革中暂时出现的“漏洞”。同时,通过行业规范加强银行内控机制,使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加强。
(三)相容:实现监管与银行目标的充分融合
1、理念的融合。银监会成立后,提出了“四四六”的指导思想,倡导审慎监管的全新理念,其基础是尊重银行自,其手段是发挥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自主性,其目的是促进银行稳健经营。从世界各国经验看,监管部门有关审慎监管的规定,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对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对于银行来讲,必须在经营管理中牢固树立“审慎为先”的理念,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快建设一个涵盖基础体制、决策体制、传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控优先”的控制环境,切实做到审慎经营、稳健发展,从而实现银行经营理念与监管理念的充分融合。
2、行为的融合。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三会一层”的作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同时,积极借鉴监管部门持续监管方法,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以及监督、处罚制度,通过实施内部评级方法,推进信贷政策和流程的重组,发挥内部评级在发现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真正承担起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同时,要实现信息共享,包括银行内部审计信息和外部审计信息、纪检监察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方面的内容,使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博弈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由对抗转向了协作,进而达到相容监管之目标。
3、文化的融合。尽管银行监管和被监管者双方最终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实现目标的过程和路径不一致,彼此之间就存在文化融合的问题,其切入点是“以人为本”,其实质是培育健康的“风险文化”。银行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强化全员风险教育,使得在内部风险问题上,能够做到主动暴露、报告而不是掩盖和回避;要加强高管人员队伍建设,破除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建立高管人员良性循环和竞争模式,降低高管人员因短期行为的选择而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从而把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真正防范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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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在很大程度上,信用评级更像是实体经济的一面镜子,危机发生近六年,至今全球经济依然尚未完全摆脱衰退,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市场依然脆弱。
3月底,彼得森参加中国高层发展论坛期间,在北京金融街接受《财经》记者专访。近两小时访谈过程中,他从自己在标准普尔和花旗银行从业经验出发,透过信用评级行业,结合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讨论公共部门债务及融资、影子银行、金融监管等热点话题。
标准普尔是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之一,一家华尔街的百年老店。
2011年9月,在标普下调美国长期信用评级后不久,彼得森出任公司总裁。面对外界对评级机构的多重质疑、趋紧的监管和评级业改革等种种挑战,他着重重新修复与政府和金融市场的信任关系。
56岁的彼得森,还被认为是“老练的银行家”、“出色的危机管理者”,他曾在美国花旗银行供职近25年,2010年出任花旗银行首席运营官。2013年11月,出任标普母公司麦格希财讯集团总裁、首席执行官。
身为银行业从业者,彼得森亲历了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危机后,全球金融市场创新一度低迷,但影子银行再度快速扩张,尤其在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他认为,对银行体系加强监管固然重要,但还应该建立覆盖各类监管之上的共同联席合作的机制,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全面监管。
他还认为,中国公共部门债务规模可控,但是面临两大担忧:债务增速过快和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主导地位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发展债券市场,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改变目前银行主导的模式,是公共部门融资改革的出路。 影子银行隐忧
《财经》:根据你的观察,中国的影子银行与美国的有哪些不同?
彼得森:中美影子银行在定义层面,并没有太大区别。
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美国的影子银行更加正式、规范,不管是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私募基金都有着大家所了解的结构,有着正规的文件,也有着正式的规则和相关监管制度。
另外,它们要接受审计还要跟投资者签署正规的法律合同。从理论上来讲,美国影子银行不应该为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
而在中国就不同了,我认为有两点:在定价、信息披露、流动性管理方面,比较缺乏透明度;中国影子银行与大量的散户投资者,也就是个人投资者,发生关系,这些投资者并非成熟、专业的投资机构。
如果对影子银行整体的规模还不十分清楚,法律框架也不清晰,信息披露和定价也不到位的话,又跟大量的散户发生关系,确实让人担忧。
《财经》:那么,你如何看待可能的风险暴露?市场监管者应对违约事件持何种态度?
彼得森:中国的一些散户投资者,正在购买一些和政府相关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和房地产项目融资相关的金融产品,他们却不清楚资金最终流向何方,这样的融资确实有风险。
目前,中国监管当局又担心风险的暴露和违约的发生。像中诚信托兑付危机,对于投资者个人是坏事,但是对于金融系统可能是好事,违约能够培养投资者金融风险意识,也能检验文档记录系统和法律框架是否到位、是否有效。
违约能够让投资者学会自律,更好地理解信用风险,了解风险定价,并有助于建立起与风险相匹配的定价体系,政府部门的融资和私人部门之间的融资利差可能会扩大,这对金融市场长远发展有利。
根据标准普尔最新的违约研究,1981年-2013年间全球企业违约率(包括投资级和投机级)介于0.14%-4.14%之间。可见,违约是金融市场正常的现象。
《财经》:既然存在风险,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如何规范影子银行?
彼得森:中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是密切相关的。
快速增长的经济,需要金融市场不断提供融资,以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从储户和投资者的角度讲,他们需要更高的利率,或者得到与他们所承担风险匹配的补偿,这也促使中国影子银行发展越来越快。
金融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影子银行大量出现。另外,中国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一个特殊的原因是与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有关。
基于此,金融监管框架不应该只是跟着传统银行体系走,应该从整个金融体系出发,包含影子银行体系,建立更为广泛的金融相关监管框架和规章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透明化,并实行更严格的审计。随着监管框架不断完善,将让影子银行的运作变得更加透明和规范。
《财经》:中国现实的障碍是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监管沟通协调渠道并不是很顺畅,怎么破解这一难题?
彼得森:美国和欧洲也出现过中国这样的情况。金融危机后,欧洲和美国成立了在各类金融监管部门之上的监管协调机构,以确保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并识别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例如,欧洲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英文简称ESRB);国际上,G20框架下,也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协调。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存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和其他金融活动,核心银行体系的有效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银行提供了信贷、存款和支付等基本的金融服务。所以对核心银行体系的监管不能放松。另外随着中国政府逐步引入银行业竞争机制,银行的竞争力会进一步加强,从而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奠定基础。再补充一点,我个人比较支持加强监管,好的监管能够加强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监管的核心是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规章制度体系。 探路公共融资改革
《财经》: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居民和企业部门纷纷进入去杆杠周期,但是政府公共部门的杠杆水平却显著提升,如何理解这一现象?
彼得森:2008年危机发生后,整个经济在衰退的过程中,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刺激经济的方式是很常见的,也是很正常的。比方说,欧洲、美国都采取了刺激政策,这些刺激是以低利率为代表的。不过,这确实带来了公共部门债务有所上升,但是债务的负担或成本并不高。
相比之下,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比较微妙的细节。比如说公共融资的来源是国内市场,还是海外市场,有没有足够的现金流还款。另外,政府是不是利用这些资金来投资长期的项目,比方说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老龄化是影响很多国家公共部门负债的一个长期因素,政府能不能满足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金和健康保险方面的需求。
《财经》:中国似乎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你如何认识中国公共部门的债务风险?
彼得森:从中国审计署公布的数据看,中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与GDP的比例是37%,相比标普全球评级体系中评级为AAA、AA、A和BBB的其他政府,仍不算高。不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不同,中国面临两方面的担忧:债务增速太快和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主导地位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若公共部门债务快速增长的势头再持续数年,则可能不仅会削弱公共财政,也会影响金融稳定。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主导地位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这使得收入对家庭的再分配更难实现,而收入分配是经济再平衡的重要因素,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降低经济增速对地方政府投资依赖的能力。
《财经》:面对这种债务结构性的隐患,如何化解这种潜在的担忧?
彼得森:除了显性的债务以外,政府可能还面临老龄化需要承担很多任务和使命,包括提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中国可以学习其他市场的经验,来慎重地审视长期债务和或有债务。
当前,中国的债务水平是可控的,应该利用这样的时机,开发新的融资工具,发展债券市场融资,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
构建一个更有效的金融市场,能够提供更多的流动性、灵活性,资金来源和透明度都能提高,但这需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从而能够衡量不同资产和债务的风险和定价。
《财经》:相比影子银行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发展债券市场融资有哪些优势?
彼得森:首先,更优的财政纪律和透明度。债券发行人需披露信息,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融资用途,以及政府的偿债计划都会公开,信息透明度大大提升。
例如,市政府需要融资,以前是和银行私底下形成了融资交易,现在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就需要披露项目信息,这意味着信息更公开透明,更有效的市场约束、信用评级。
其次,降低政府的财政风险。如果负债形式是银行贷款,可能需要在所投资项目产生收入之前就偿还贷款,这可能构成短期流动性挑战,而以固定利率长期债券融资可降低这一担忧。
再次,提高民营资本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参与。对于民营基础设施企业而言,通常需面对规模比自己大很多且与政府有关联的竞争对手,创新债券融资能够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可能会有更多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上取得成功。
《财经》:从国际经验看,PPP是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共设施的有效渠道,中国政府已经启动大范围推广PPP模式,这一模式成败的关键是什么?
彼得森:国际上PPP模式的最佳实践,的确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
篇10
一、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国际比较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
日本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与对称,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二者严格划分开来(机构分离、业务分离、管理分离、法律分离),并自成体系。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单独立法予以监督、保障与制约,并多次修改和完善。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虽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内被归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类,但它们并不受主要适用于普通商业银行的《银行法》的约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受到政府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尤其是受财务省(原大藏省)资金、财务方面的协调与制约的力度较大,但限于政府授权和法定的范围之内,金融公库受主管大臣的干预程度也很大(如公库每季度经营计划必须经主管大臣批准,并定期报告资金运用情况),但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厅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在经过了一番大的改革和调整后,于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其职能定位为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仍不属于其监管。同时,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要接受独立的审计部门即会计检察院的审计检查。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的特殊权力结构集中体现为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这种最高的决策权力机构。
(二)德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讲究秩序的德国,政策性金融由政府依法单独监督。德国是最早建立金融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当局(因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属于其监管之列,而是依据独立的法律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制约其行为的,《德国银行法》和德国有关的商法典也不适用于它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1章规定,该银行是依据公共法设立的法人团体;第12章规定,该银行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当局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该银行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奉行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依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作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补充性原则)。同时还规定,该银行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否则就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中立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该行发放贷款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借款人,基本不直接发放贷款。但它的具体业务却不受政府干预,始终保持经营决策的独立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政府还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享受税收减免的特殊政策。德国住房储蓄银行的存、贷款本息免征所得税,德国住房信贷协会的住房贷款也长期享有免税特权。
(三)美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美国对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授权。美国是一个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间接手段来干预调节经济的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决定其活动宗旨、基本原则、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体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则不必政府事无巨细统统过问。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础上:1916年的《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和1933年的《农业信贷法》,据此分别建立的美国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在还清政府的投资,成为独立的合作金融机构后,仍受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其农业信贷业务不自觉地遵从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成为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定位制约。以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为例,该法包括银行设置目的、基本权限、内部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银行融资的条件、融资出口商品的重点及种类限制、融资国别限制、融资公正性(反补贴)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资的限制等等。1978年,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对进出口银行详尽的法律定位、限制与说明,使银行的运行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便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与其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协调与制约,政策性金融监督的权力结构也主要体现于董事会的组织形式上,并由总统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5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该委员会3名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领导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任命,任期4年,8名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一个3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由总统任命。
二、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建议
借鉴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及运作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构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制。当务之急是从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主体结构和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等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和结构。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引导,尽量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有所限制其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一)尽快出台专门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督、制约和引导的规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既包括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立法,也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条例,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贷款通则》、《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划分及认定办法》等规章,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和考评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监督主体上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并体现为不同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
通过这两个监督层面或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有机统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自我调控机制等相互结合的良好的治理结构,进而为其业务行为提供行动界限和激励机制。宏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政监办”。即建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和共同组成的权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性协调、规划、考评、人事安排、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督。微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之所以称其为特殊的董事会,主要体现在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上。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和任命的、由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业界的代表以及学术机构的专家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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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089-03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元、黄金双挂钩”固定汇率制被颠覆,世界金融领域进入新的风险时代。此前,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处于可以被忽略的地位,此后,却成了影响各国经济活动甚至全球金融的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作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衍生品市场有了突破性的变革。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ign Exchange 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指外汇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具有杠杆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汇差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区分为交易所市场(Exchange Traded Derivatives,ETD,又称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OTC,又称柜台交易市场),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后者。通过历年来交易所市场与OTC市场的比较,可以发现OTC市场的成交金额比交易所市场庞大的多。其原因主要有:其一,场外市场主体资格限制较少,风险管理完全分散,市场参与积极性高。其二,监管与制度环境宽松。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工具和交易行为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只是间接地受国家法律、规章、银行业监管以及市场监督的影响。同时,场外市场的主要做市机构在全球市场上灵活运转,但却只接受本国国内的审查和监督,这无疑也促进了该市场的发展。其三,参与者类型。商业银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们天然地会选择与银行同业市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同时,非透明和公开化的场外市场更能提供可能的高额回报。因此,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促使市场成交金额呈几何倍数放大。{1}然而,OTC交易的空前活跃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交易主体的巨大亏损,表明金融政策不应当建立在完全依赖市场自己管理自己的基础上。在金融政策方面完全依靠一只“看不见的手”从下到上进行微观经济的管理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只“看得见的手”从上到下进行宏观经济的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管。
在风险管理方面,曾经由有限责任与破产保护两项制度将部分风险从借款人转移向贷款人,为19世纪工业革命获得广泛资金来源奠定了基础,对现代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今种类日益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多为分散风险而设立,投资者对利益的追逐却极大地放大了风险,风险的控制离不开制度的设置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结算机构的担保,客户用于买卖外汇的入金不受任何监管机构保护。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规定,储蓄客户、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拥有清算理赔的优先权,因而承担了较低的风险。然而在保证金交易中,外汇现货客户既不是储蓄客户,也不是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在破产时不被优先考虑,只能以无担保债权人的资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承担了极高的风险。
在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经历了一个从1992年到1993年的“一哄而上”,到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出“一纸禁令”;从2006年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重新开闸”,到2008年不到两年时间“二度叫停”的发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终于演变成一场全球金融危机,全球资本市场普遍深幅下挫,商品市场超速回调,信用风险急剧提升。在剧烈变动的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当时中国蒸蒸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不断爆发出零收益、负收益和展期等负面消息。外汇保证金交易合同的对手方主要是海外交易商,国内投资者大都缺乏专业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在较大的社会影响下,监管机构出现了剧烈反应。2008年6月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紧急叫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暂停银行经办该项业务的同时,银监会表示将继续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会同外汇管理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对此业务的风险监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新的统一规范管理的办法。
2009年中国外汇储备已达近2.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连续数年位居世界第一。为消化庞大外汇储备的不利影响,央行在外汇管制政策上作出了宽松调整。政府近年推行了“藏汇于民”、淡化取消强制结汇等政策,使国内居民的外汇存款也日益庞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不可或缺。国家对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限制,实际上只是约束了国内商业银行主体,境外交易经纪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千余家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仍然从事着外汇保证金“经纪业务”。银监会指出,参与境外机构的保证金交易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被视为违法,投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致使投资者面临更大的资金风险。进入2009年以来,在丰厚的服务利润驱动下,国内银行在银监会尚未开闸的情况下又在试探监管红线,不断开展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一个不存在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的金融市场体系是不够完善的,否认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合法性只是权宜之计,合理引导、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二、几个主要国家外汇保证金市场监管制度分析
(一)美国
美国采取了以风险管理金融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模式,该模式以其强大的竞争力推动了全球金融模式的改变,并带动了衍生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加速发展。美国将所有的金融衍生工具分为两类――“证券”和“商品”,根据衍生工具本身的属性来划分监管管辖权,分别归属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管辖。但是,由于外汇现货既不属于股票或期货也不属于商品,则出现了监管上的真空。1999年美国总统金融工作小组(PWC)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与商品交易法报告》认为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大多是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都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身的利益和控制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因此不必再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该报告还认为放松监管可以促进金融创新,有利于确保美国在衍生品领域的竞争优势。美国国会采纳了该报告的意见,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中进一步将更多场外衍生品交易排除在CFTC的监管范围之外,确认所有合格的参与者在场外进行的衍生品交易都可以免受CFTC的监管。{2}2008年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受到诸多质疑,美国国会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宣称,CFMA豁免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是一个灾难性的错误决定,次贷危机应促使政府加强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该市场的透明度。
2008年《再授权法案》首次赋予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权力,可以针对外汇交易商制定清晰的监管规则。从此美国在监管设计上,零售外汇行业被纳入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之下。根据《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外汇交易商必须在CFTC注册,成为期货佣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以下简称FCM)类别下的外汇交易商成员。然后,CFTC通过国家期货协会(US 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NFA)和实施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
2008年美国《再授权法案》通过后,CFTC和NFA即将资金风险和经纪商破产风险防范作为外汇保证金政策研究重点。2009年以来,这两大机构不断调整政策,比如要求外汇经纪商必须具有2000万美元的调整净资本,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杠杆超过100∶1,提供此项服务的外汇经纪商的净资本必须达到4000万美元。要求外汇经纪商拥有自己的交易平台,经常与国际外汇市场清算头寸的大型经纪商的净资本,必须超出7000万美元。2009年年底,CFTC提议了关于限制外汇保证金比例到10倍的新条例,通过降低杠杆比例降低投资者风险。
(二)英国
在1997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多元的、复杂的,多家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和惯例,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特别是1986年金融“大爆炸”后,金融业务融合趋势日益突出,分业监管的弊病日益显现。1997年始,英国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作为唯一的主管法律,建立了单一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并成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同时承担了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区别于美国,英国没有针对产品的监管制度,而是根据市场参与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不同的风险保护和监管。2005年,为使英格兰银行与FSA之间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有效合作机制,在英国中央银行前任行长默文・金的建议下,建立了“联合危机委员会”,进一步限缩了央行的职能,为最高效地处理市场危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由于英国在世界金融业中的地位,其监管体制的改革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
(三)德国
德国实行的全能银行制度是世界金融业务融合模式的主要代表,德国的综合银行在原则上可以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但长期以来金融业的监管却是分业监管体制。2001年初,德国推出了金融体制改革草案,内容之一为“改革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将原先的银行业监管局、保险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合而为一,成立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2002年BaFin的成立使德国的金融产品从现货、期货到衍生品都得到统一的市场监管。同时,在监管措施上,BaFin还体现了高度中央集权制的特点,交易所、券商、银行和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的全部报单和交易资料(包括交易所内成交的和OTC场外交易的)报告给BaFin。BaFin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对所有产品的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德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体现了欧盟国家在新的金融市场一体化下政府监管加强的趋势。{3}因风险控制需要,德国限制保险公司和抵押贷款运用于OTC市场。
(四)日本
日本经历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到统一监管的变革。1996年前,日本的财政和金融权集于大藏省(财政部);1996年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开始改革,日本设置了三类期货交易所,即期货公司的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交易所、银行的交易所。在2006年6月之前,分别受《商品交易法》、《证券法》、《金融期货法》的规范,按不同产品由金融厅、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分头监管。2006年6月7日,日本参议院审议通过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整合了各种金融商品,终结了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混乱的根本制度。此外,大多数国家没有对场外衍生品设定特殊的许可要求,日本则是一个例外,在日本,证券公司需要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历史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包括外汇保证金产品在内的OTC市场主要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然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及场外衍生品的迅速发展和相对不定型的特点,使得分业监管渐显弊端,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形成合力,往往成为监管缺失的根源。目前,统一监管和混业监管渐成趋势。
三、我国外汇保证金市场监管现状与政策建议
美国次贷引发全球金融动荡余波未平,目前世界各国致力于加强金融监管。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尤其是外国经纪商渗入的领域,却出现了监管盲区。究其原因,除该产品法律属性未定之外(外汇保证金产品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所明确的证券、期货、外汇没有交集,因而无法适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期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亦难以适用外汇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是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夭折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对金融业仍然采取“一行三会一局”,即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业多元监管模式,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时有出现。尽管设有联席会议制度,但仅限于进行交流和沟通信息,并没有实际上的联合监管,在外汇保证金交易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权责不明、监管缺位难以避免。{4}
(一)宏观政策方面的建议
1.循序渐进构建我国综合化监管模式或基于分业监管体制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近年来,金融跨业经营管制逐渐松动,三大金融业法的修订也为金融业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我国各金融业之间的业务渗透已经非常普遍。2000年8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千禧红”产品标志着银行保险的全面启动,此后,众多保险公司纷纷入股、参股银行。再如就银行业而言,许多银行参股或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等,可见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范围逐步扩大。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监管的制度与法律体系,不但要考虑当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问题,也要考虑未来综合经营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监管体制问题,按照推动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5}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统一监管或混业监管模式值得借鉴,通过完善统一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改变目前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因法律缺失及责任不明所致的各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无人监管的现状。
2.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可设立功能监管部门。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业务的功能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各自不同的业务,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性质划分监管权限。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名称。{6}比如新加坡以金融监管局为统一监管机构,下设银行监管部、复杂金融机构监管部、特殊风险监管部和审慎政策部,各自担当不同的功能,共同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多元化、金融活动参与者的复杂化,监管不可能细化到所有的业务流程,功能性监管的内涵应不断深化。由此,需要提高交易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交易机构的制度设计和自律性,完善微观制度和政策。
(二)微观政策方面的建议
1.净化和规范现有市场。在当前缺少制度规范,市场环境不适宜全面推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阶段,应严厉打击地下交易,查处非法炒汇机构。同时,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拒绝非法炒汇活动。{7}境外外汇交易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上,仅限于外汇交易信息咨询,无权进行具体交易。工商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某些代表处聘用“经纪人”进行开户和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必要时,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予以立案侦查。
2.明确限定交易机构准入门槛。在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在法律制度中授权监管机构对OTC交易机构的资本金要求、风险评估、实施程序等方面制定细则。并对经纪商进行严格评级,制定科学的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型。在信息全面的基础上,对评级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限定不同级别的交易商提供交易的杠杆倍数。
3.提高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和服务能力。首先,在外汇保证金交易过程中,机构应提供详细的风险预测、24小时汇市走势和完善的技术指标,提高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风险评估和能力;其次,机构应该准确地识别和细分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的投资者,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在投资者正式交易之间为其提高模拟交易培训,提高投资者对交易风险的认识;再次,禁止外汇交易员从事此项业务,避免道德风险;最后,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档案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等。
4.严格规范信息披露,执行定期报告和审计制度。很多金融衍生品相当专业和复杂,而且透明度不够,普通大众难以理解,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缺乏使得系统性风险不易察觉,除非进行特殊的信息披露,否则很难获取有关信息。外汇保证金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严于一般上市企业,不仅要求披露自身(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对集团内其他关联公司的重要信息业应该一并披露,为市场对产品和交易评价提供充分的依据,以强化其内部约束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
5.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雷曼兄弟的倒闭引起的连锁反应对整个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资本的国际化使得各国在金融领域紧密相关、互为依存。各国或地区为保护本国、本地区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状况,对跨国金融集团实施了程度不同的监管。这种监管分为两部分:一是东道国对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在其境内的分支机构的监管;二是母国对其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这实际上都是基于各自国家进行的国家单独监管。{8}对于境外交易经纪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千余家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我国应在行使属地管辖权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
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公开承认,认为金融机构自己更有动力和能力控制风险,因此之前他自己有关监管当局可以适当放松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样,在资本全球化的时代,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监管。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2010年创新课题《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研究》(编号:10YZ232)阶段性成果。]
注释:
{1}陈晗.金融衍生品:演进路径与监管措施[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97-98
{2}李扬等.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8―2009)[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92
{3}姜立文,刘长才.美国金融衍生品的异化与监管[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徐磊.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法律制度构建初探[J].法学杂志,2012(1)
{5}葛兆强,庞东.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面临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金融与保险,2008(10)
{6}同{1},第421页.
篇12
(二)德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讲究秩序的德国,政策性金融由政府依法单独监督。德国是最早建立金融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当局(因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属于其监管之列,而是依据独立的法律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制约其行为的,《德国银行法》和德国有关的商法典也不适用于它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1章规定,该银行是依据公共法设立的法人团体;第12章规定,该银行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当局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该银行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奉行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依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作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补充性原则)。同时还规定,该银行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否则就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中立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该行发放贷款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借款人,基本不直接发放贷款。但它的具体业务却不受政府干预,始终保持经营决策的独立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政府还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享受税收减免的特殊政策。德国住房储蓄银行的存、贷款本息免征所得税,德国住房信贷协会的住房贷款也长期享有免税特权。
(三)美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美国对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授权。美国是一个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间接手段来干预调节经济的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决定其活动宗旨、基本原则、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体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则不必政府事无巨细统统过问。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础上:1916年的《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和1933年的《农业信贷法》,据此分别建立的美国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在还清政府的投资,成为独立的合作金融机构后,仍受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其农业信贷业务不自觉地遵从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成为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定位制约。以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为例,该法包括银行设置目的、基本权限、内部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银行融资的条件、融资出口商品的重点及种类限制、融资国别限制、融资公正性(反补贴)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资的限制等等。1978年,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对进出口银行详尽的法律定位、限制与说明,使银行的运行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便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与其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协调与制约,政策性金融监督的权力结构也主要体现于董事会的组织形式上,并由总统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5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该委员会3名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领导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任命,任期4年,8名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一个3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由总统任命。
二、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建议
借鉴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及运作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构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制。当务之急是从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主体结构和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等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和结构。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引导,尽量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有所限制其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一)尽快出台专门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督、制约和引导的规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既包括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立法,也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条例,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贷款通则》、《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划分及认定办法》等规章,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和考评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监督主体上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并体现为不同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
通过这两个监督层面或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有机统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自我调控机制等相互结合的良好的治理结构,进而为其业务行为提供行动界限和激励机制。宏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政监办”。即建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和共同组成的权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性协调、规划、考评、人事安排、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督。微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之所以称其为特殊的董事会,主要体现在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上。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和任命的、由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业界的代表以及学术机构的专家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组成。
(三)制订一套适合政策性银行业务特性要求的科学的业绩考评标准并自成体系
考核指标要定量化和具体化,含义必须明确,可统计和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要超越类似于或雷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考评要求,在注重评价政策性金融的政策实现度的基础上,将其政策性贡献同其工作业绩和工作报酬也同时挂钩和制度化,体现规范、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一般而言,衡量和评价政策性金融的效果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财务稳健度,主要参考资产质量和利润两个指标,综合考察经营管理水平。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种金融机构,也要求其资产安全(风险大的政策性项目,应该由政府财政或相应决策部门提供担保或贴息),以及至少是保本微利基础上的非竞争性盈利。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是政策实现度,包括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度,政策性信贷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关联度,贷款、担保和保险对形成现实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贡献度,对社会投融资安排的便利度,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度,地区发展目标的实现度等具体指标。当然,要严格准确地认定和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于政策性亏损,应该由政府财政兜底;对于经营性亏损,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篇13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是以云计算、社交网络、网上支付平台为依托的资金融通和支付方式,它表现出以下方面的特点:
(一)低成本
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工具消除了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就使金融中介失去了存在空间,也使资金供求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信息采集、比对和交易,避免信息不对称而给资金供求双方带来的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在一系列互联网工具的支撑下具有较高的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水平,在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的平台建构之下,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高效地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为。
(三)监管存在缺失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由于当前我国的互联网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也不够全面,这就使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风险,如:P2P网贷平台中的非法集资和诈骗风险;互联网遭受黑客攻击风险等,导致用户的信息安全缺乏足够的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审计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审计存在的风险主要可以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两大类别来认识和分析,其中:重大错报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在审计之前就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审计人员要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全面的分析,整体把握和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风险,从而准确无误地进行互联网金融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判断和审计。而检查风险主要是指对于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而审计人员并未发觉的审计风险,这需要审计人员引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意识,更好地识别和评价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并使之降低到最低水平。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环境风险
这包括来自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和外部的风险,就内部风险而言,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对于技术的要求极高,金融产品运作的各个环节也相对复杂,存在一定的内部风险。就外部环境风险而言,这是由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所决定的,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在网络平台上的存续时间较短而引发一定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以网络为依托和支撑,高度依赖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技术,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信息技术性风险。具体包括有:一是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之中存在海量的信息数据,由于存在信息泄密或病毒入侵等问题,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对于企业和客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威胁。二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或客户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操作方面的风险,由于一些客户受到不良网站上的虚假投资产品的诱惑,导致自身的信息和经营活动受到不利的影响。三是法律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还不够完善,这就让一些居心不良的经营者有机可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造假,导致企业遭遇重大错报的风险。四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一旦存在缺失,也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够完整和真实,给审计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
(三)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
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审计风险较为隐蔽、可控性较差,因而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是关键,只有提升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才能更好地完成审计目标和任务。
(四)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
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是互联网金融审计中不可忽视的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审计是综合性的审计,相较于传统的审计而言,审计范围更为广泛,审计的方法也要求更加先进,这就对审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事实却是,部分审计人员缺乏互联网金融审计的相关知识,不够了解互联网金融审计的相关审计准则,由此也引发了互联网金融审计中的检查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审计的风险防控和应对措施分析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审计主体
要明确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审计中的主导性地位和作用,使之成为互联网金融审计的支撑和主导,并充分利用政府金融审计的资源优势,客观、合理而公正地评价和监督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时,还要引入民间审计力量,要发挥民间审计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与政府审计相结合,更好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支撑,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法律体系
为了更好地提升互联网金融审计效果,还要规定一定的设立条件,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无门槛”的现象和问题,可以借鉴和参考银行业建立存款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避免一些不法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踩法律的边缘。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方式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审计要基于风险的视角之下不断完善风险审计方式,要量化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风险,可以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方式,做好对互联网金融结构、目标、内部控制等指标的分析,重点关注和分析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可疑业务,并对其加以风险量化分析,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财务风险、客户资金运作风险设置互联网金融风险阀值,使互联网金融审计活动能够依据量化的标准进行操作,对于超出标准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和风险可以及时发现并制止。
(四)调整互联网金融审计范围
由于互联网金融削弱了证券公司、协会等信息中介机构的作用,使资金供求双方能够直接进行交流和接触,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沟通,成为了链接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桥梁和纽带,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交易不对称的现象,为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认同和接受。对此,互联网金融审计机关要合理调整审计的范围,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处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还要对互联网平台监督进行审计,要以网络平台审计为前提和基础,加强和扩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网络聊天记录、文件传输记录等内容的审计,并扩大互联网金融审计的权限,要使审计工作者拥有对普通用户的审计权限,还要能够拥有对互联网网络系统操作的审计权限、对外发文件的审计权限以及数据审计的权限,从而相对完整而全面地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审计。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是极其关键的内容,审计工作人员要采用多样化的审计方法和手段,如:询问法、观察法、计算机辅助审计法等,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测试。在采用多元化的审计方法测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之时,要重点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内部控制操作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计和测试,可以利用金融互联网企业的内部资源,获取企业内部的自我评价资料,较好地提升审计的效率。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业态,具有准入门槛低、交易成本低、操作便捷等特点,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然而同时也给金融行业带来了风险,为金融监管和审计带来了挑战和压力,为此,要全面树立现代风险导向和意识,开展内容更为宽泛、形式更为多样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做好对互联网金融审计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增强互联网金融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综合素质,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审计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