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经营培训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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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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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重要性

1、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等这些规定,是我们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尽义务。因此,一方面我们和市局负责培训好企业单位负责人,另一方面企业单位要负责培训好企业员工和所有从业人员,这是法定要求。

2、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在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下的警钟长鸣

今年以来,在国家十分重视的情况下,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频繁,我市也用完了全年的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指标,相当大的比例是出在人为因素,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力度正在加大。事故在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如警钟一样警示着人们要深刻吸取血的教训。虽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各有不同,但究其原因,都存在一个安全意识、安全素质跟不上经济高速发展需要这一基础原因。正是为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我市和开发区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分层次、行业、工种、职能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现在强调,经济社会要坚持好字优先,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生产要发展,安全是前提。这是汲取若干血的教训和发展的最终目的得出的,需要我们对此警钟长鸣。

3、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做好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

今年以来,开发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市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综合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从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工作比较扎实,还有不少单位存在:思想不够重视,制度不够健全,责任不够落实,投入和具体工作不够到位的情况,安全隐患客观存在,整改不够及时有力,麻痹和侥幸思想有所表现,同时,安全素质需要普遍提高。加之,安全生产每天都归零,安全隐患是动态变化的,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居安思危,防患未然,提高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自觉性,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开发区工作的客观实际考虑,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十分需要。

二、参加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学习的一点要求

首先,大家要以正确的态度参加培训学习。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自古人命大于天。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各级领导,尤其是我们企业主的政治生命甚至是身家性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并对其职责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大家要以正确的态度,变要我学为我要学,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学习。

第二,珍惜机会保证参训学习时间。正确处理好日常工作、正常生产经营与培训学习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保证。培训就三天时间,大家要集中精力,保证按时听课,不要请假不要缺席不要代替,保证参训学习时间。

第三,以求知、求学、虚心的学生角色,认真听课,做好记录。课堂外是领导是老板,课堂内做学生。上课时,不随便讲话和喧哗,手机放在振动档,接打电话到会议室外,尊重教员,认真听,认真记,虚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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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safety training; counter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79.23

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仅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地进行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实践生产活动中的体现。如何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的质量,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下面,就从两个方面谈谈如何搞好安全培训工作。

二、目前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府机构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和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千差万别,安全培训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新情况。安全培训是生产经营企业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之规定,极大多数生产企业对安全培训工作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认可,能按时、按量派员参训。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职工对安全培训的认识不够。把安全培训当成一项任务,不愿意主动参加安全培训,从内心比较抵制安全培训工作。

2.2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区队领导为完成工作任务替员工请假不参加培训。对安全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2.3针对性差。安全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课程设置层次性不强,对参加培训的人都采用同一模式。

2.4生产经营企业重培训任务不重培训结果。目前在大多数企业内部只注重完成培训任务,应付上级检查,而不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只注重完成三年1次的复训任务,不注重日常的监督管理。

2.5教师注重理论教学,不注意联系各单位实际工作。

2.6教学模式还是老一套,不注重创新。

三、提高安全培训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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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减少“三违”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必由之路。经过前几年的努力,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已取得一定成绩,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逐年增加,培训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镇街道培训成效不明显,培训覆盖面达不到国家要求,培训考核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深入有效的开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大力气做好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实处。要组织、引导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深入到中小企业进行安全培训服务,针对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灵活多样、方便企业的培训工作,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工作机制。

三、严格执法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实施专项检查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档案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对无证上岗、持过期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全面推进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四、培训人员范围、内容和时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主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时间及地点按照各镇街道提报情况统筹安排,分期进行。

五、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单位将辖区内和管辖企业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4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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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2011年市安监局将根据分类培训的原则,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相应教学内容和教育频次的培训,工作目标为:1.市安监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监察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率达100%;2.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90%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率达100%,全面提高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为我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培训对象

1、市安监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监执法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人员;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等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

四、培训内容及学时

1、安监执法人员及分管领导主要培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等,培训总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镇(办事处)要根据市安监局下达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指标(见附件),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镇(办事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执行,达到全员培训的目标。

(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将培训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镇(办事处),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抓好本辖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体分工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市安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执法人员执执法人员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培训和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负责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督导镇(办事处)安全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负责承担以上企业安全培训授课辅导人员的培训。

2、镇(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3、企业作为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要将全员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所需资金,以及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费用。

(三)培训形式。培训采取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在保证教学计划、学时的基础上,灵活多样、不拘形式。可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播放影碟、集中授课或分时段授课以及到镇(办)驻地、到企业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考核发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安监部门考核发证。

其他从业人员经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教育合格证》。

对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考;对补考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

(五)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保管完善的安全培训档案,即“建立一卷一册,持有一证”。“一卷”包含材料:年度培训计划、课程表、培训教材(或教案)、上课签到表、考试试卷、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情况汇总表;“一册”包含材料:安全教育汇总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登记卡(含培训证书编号);“一证”是指: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合格证》。

六、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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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为目标,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不断拓展安全生产培训面、不断提高应培对象的参训率和培训质量,为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申请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经省局批准后可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下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2012年全市培训镇(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人员200人,培训企业“三岗”人员6000人。(其中各类安全管理人员2800人,特种作业人员3200人);“三岗”人员持证率达100%,完成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培训11000人。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落实,不断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与从业人员岗位相关的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从而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不断好转。

三、培训对象:

1、镇(区)经贸服务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安监站(安全科)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日常工作。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落实安全培训经费,依法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逐步消除安全培训的死角,提高各类培训对象的参训率和复训率。各级各部门要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参训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参训人员解决工学等方面的矛盾和实际困难,积极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2、各级、各类安全培训要注重效果,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要确保培训的覆盖面,提高应培训人员的参训率。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类法定培训对象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到“四个统一”,即“学大纲,学教材,统一收费标准,学时间”。参训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对缺课时间较多的参训人员,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禁止代训代考;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和实操形式对参训者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3、安全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全市各级、各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核发《安全培训证书》。镇(区)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特别注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以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人管,培训任务有机构落实。要把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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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统一规划,分解指标,提高全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数量和质量,大力推进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为实现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和“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培训目标

全年计划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00人,安管员250人,特种作业人员50人,从业人员8000人,行政村安管员18人,社区安管员3人。对3家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主要工作

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培训。一是对未取得《安全合格(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进行初次培训;二是对《安全合格(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进行复训;三是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进行重新培训。

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和再培训。

㈢行政村(社区)安管员培训。对全镇各行政村(社区)的安管员普遍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班组)培训和岗位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㈤执法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档案进行执法检查。

五、工作要求

㈠要及早制订计划。各村(社区)要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实际出发,依照培训指标,认真制订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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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安监局局长同志任组长,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同志任副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下属的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由胡满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培训日常工作。

三、培训对象及目的

(一)培训对象

主要是对全市的安全监管人员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强化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二)培训目的

1、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以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强化监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安全监管处置能力和业务水平。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规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抓基础性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3、职业卫生培训,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素质为目的,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培训安排

根据百日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安排,本次强化培训的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7月10日,共安排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各类培训30期62班/次,具体安排为:

2012年6月28日—6月30日(月28日报到)。

以上培训具体要求市安监局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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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相关内容。为此,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重中之重的任务抓实抓好。要从林业生产工作实际入手,组织学习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等。针对林业生产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的状况,在培训方式上,可采用现场提问解答、挂图讲解说明、操作示范引导等形式,以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进行现场测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未经培训上岗的从业人员,要重新组织岗前培训直到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对于不听劝阻、不参加培训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油锯手、集材车驾驶员、营林机械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选送到专门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安管人员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依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突出重点抓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和事中管理。因此,要求生产作业人员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要立即向本单位安管人员或负责人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同时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生产作业人员通报。安全管理机构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和排查处理的现场图片、处理的结果,按次、处造表和造册,书面登记、记录,并尽可能建立电子档案以便今后查询、跟踪进行动态管理,真正把隐患查处落到实处。

4依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管理

近年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大部份实行劳务派遣管理。新安全生产法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要严格把好派遣人员录用关,做好劳务派遣人员进场录用登记、办理工伤保险。做到进场从业人员底子清、情况明。特别是重点抓好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开展必要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让他们了解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管人员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坚持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安全管理,关心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生活。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同等对待,落实安全生产“六同时”管理,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5依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保障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

根据新安全生法规定,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因此,要求各个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每年年初安排和制订年度经济计划时,按规定足额提取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简易人身伤害保险等各类保险。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安全文化教育、安全隐患整改、安全防护用品、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物防、人防、技防经费投入。如果是因为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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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为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开展建设年活动,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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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运管科,夏光永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行业监管单位及德通路桥工程公司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建设年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

三、主要内容

1、掌握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抓实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安全状况两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现分类动态管理。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有关单位要根据《*县交通局关于推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实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对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评估标准》,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分类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体系,强化安全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台帐;依法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基础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签订率要达到100%,并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3、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按照上级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全面深入整治旧隐患、控制新隐患,全力消除隐患风险。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明职责,守规程,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创建安全企业”活动。

4、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开展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突出安全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年3月份)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统一认识,周密部署,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各行业监管单位及德通路桥工程公司的工作方案在3月25日前报局运管科。

(二)实施阶段(4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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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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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了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以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全面布置了全县安全生产月工作。6月9日在县委广场组织交通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建设局、质监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举行了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期间散发宣传资料31种,共10500份,悬挂标语60多条,出动宣传车一辆,组织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发送了安全短信息。为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三、加强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上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里举行的培训班有: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中级安全注册主任培训班,全市旅游业安全宣贯培训班,厂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建筑施工企业起重机械、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县里举行的培训班有:电工作业人员培训班,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通过这些培训,大大提高了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了安全意识。

四、加强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加强了日常检查,建立了有关企业档案,基本掌握了全县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认真组织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全国“两会”前夕和“五一”黄金周前夕开展了两次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商贸和旅游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从而保证了重要时期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安全指标的完成。

五、加强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今年上半年,重点对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专项整治,督促其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目前为止,共有26家经营单位提出了申请,对21家未申请的经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如逾期不整改将依法取缔。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乡(镇)、部分单位和个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较差,对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整治有“走过场”、“留死角”的现象。

2、安全投入不足,如一些桥梁超期服役、带病服役,而无相应的专项整改资金。

3、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市政府下达到我县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是18人,而截至5月20日止,我县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13人。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全县安全生产的关键,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全县良好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运用法律武器对全县安全生产实施监管,对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逐渐进行淘汰、更新。加大安全投入,改变生产作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劳保待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断改善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安全生产条件。

四、以交通安全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交通安全整治。针对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态势,今年下半年我局将联合交通、交警、公路等部门,深入抓好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努力遏制当前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

篇12

重点对较大的商场、饭店、旅馆的供热、供电系统、疏散通道等关键部位进行了严格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落实责任和措施,及时排除了各类事故隐患,保证了全区在节日期间生产、生活安全。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户加油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排查。**户加油站共存在各类不同隐患84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分别下达了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告知书,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

四、吸取*****矿难的教训,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区开展安全大检查。分别组成教育、卫生、消防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五个专项检查组进行检查,对各个组检查出的问题分别落实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到六月底,教育、卫生系统存在的问题基本整改完毕,其它几个单项检查查出问题的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

五、组织全国第四个安全活动月活动。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安全活动月活动方案,全面布置了全区安全活动月工作。按市政府要求,*月*日在***组织了宣传咨询活动,全区乡(镇)、街、教育、卫生、劳动、建设、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了宣传咨询活动。为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在活动月期间组织了全区各乡(镇)、街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数据库,分辖区统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分行业建立企业档案。危化、非煤、较大规模企业在局里建立档案,为全区下步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是我区安全监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区民营经济在全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民营企业的基本管理工作薄弱,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下,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下半年的工作重点对规模工业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坚持持证上岗,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全区安全生产的关键,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各乡(镇)、街、各系统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全区良好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武器对全区安全生产实施监管,对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针对夏季雷雨季节做好防雷电和防汛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逐渐进行淘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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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对较大的商场、饭店、旅馆的供热、供电系统、疏散通道等关键部位进行了严格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落实责任和措施,及时排除了各类事故隐患,保证了全区在节日期间生产、生活安全。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户加油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排查。##户加油站共存在各类不同隐患84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分别下达了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告知书,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

四、吸取#####矿难的教训,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区开展安全大检查。分别组成教育、卫生、消防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五个专项检查组进行检查,对各个组检查出的问题分别落实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到六月底,教育、卫生系统存在的问题基本整改完毕,其它几个单项检查查出问题的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

五、组织全国第四个安全活动月活动。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安全活动月活动方案,全面布置了全区安全活动月工作。按市要求,6月12日在###组织了宣传咨询活动,全区乡(镇)、街、教育、卫生、劳动、建设、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了宣传咨询活动。为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在活动月期间组织了全区各乡(镇)、街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数据库,分辖区统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分行业建立企业档案。危化、非煤、较大规模企业在局里建立档案,为全区下步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是我区安全监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区民营经济在全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民营企业的基本管理工作薄弱,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下,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下半年的工作重点对规模工业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坚持持证上岗,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全区安全生产的关键,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各乡(镇)、街、各系统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全区良好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武器对全区安全生产实施监管,对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针对夏季雷雨季节做好防雷电和防汛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逐渐进行淘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