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企业资金流向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企业资金流向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企业资金流向

篇1

(1)内部融资。内部融资是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两部分组成,内部融资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外部融资相比,内部融资不仅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更是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还可以增加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但是,对于正常运营的企业来说,仅仅依靠自身的积累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全部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对于处于扩张期的企业,在这个时期企业的投资多、回报少,内部融资这一单一的融资方式必然会成为制约企业扩张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选择外部融资也就成为必然。

(2)外部融资。外部融资是指企业把社会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吸取进来转化为自己的投资的过程。通常情况下,企业外部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也就是说是资金的需求者从资金的供求者那里直接取得所需的资金。直接融资主要有三种形式:风险资本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或是其他的个人或者单位来充当中介机构促使资金在资金盈余和短缺部门之间的流转而实现的一种融资方式。间接融资具有间接性、短期性、可逆性及非流通性。间接融资主要有银行贷款融资、民间融资、商业信用融资、典当融资、租赁融资等多种渠道。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虽然多样,但是现实中小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来源却是非常有限。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内部融资应该是其获取发展资金极为重要的途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内部融资却不理想,即使是在中小企业聚集且经济比较发达的温州地区,企业资金构成中的自有比例仅为40%,银行和民间融资分别占40%和20%,不难看出,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自身积累不足,内部融资的比重偏低。在这种情况下,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中小企业仅依靠内部资金根本不能满足其发展扩张的需要,或许更严重的情况下其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难以持续。

外部融资方面,我国目前还不存在一个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再加之我国现行的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都对中小企业不利,那么中小企业想要在资本市场上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就变的相当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在间接融资方面,虽然存在如银行贷款融资、商业信用融资、民间融资以及典当和租赁融资等多种方式和渠道。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先天的不足、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导向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区域不平衡的现状,另外,虽然近几年来典当融资及租赁融资在我国有所发展但是大都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且数量较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也就远远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因此,证券市场是供大型企业利用的融资平台,中小企业难以利用,而像商业信用、租赁及典当融资渠道又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不能完全的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所以,除了内部融资外,银行贷款就成了其主要的融资方式,但是现实状况是银行贷款融资占整个融资的比例却很小,很多的中小企业根本贷不到款。

二、基于资金流向的中小企业融资

一般相关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之后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既有外部因素的制约,同样也有内部因素的影响。如李新华(2010)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他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因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中小企业的规模和信用水平低下,制约其融资能力;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经营风险高;另外还有缺少可供担保及抵押的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因主要有:金融机构体系的缺陷、资本市场的发育不完善、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以及信用担保环境恶劣等。笔者认为,上述的研究恰当的反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也可以理解为资金流向中小企业以外的原因,那么市场上的资金流向了哪里,有没有使之流入中小企业的可能呢?本文通过讨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资金的流向来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篇2

承兑汇票在货币市场上既有较强的灵活性,此汇票经过较有财力第三者承诺兑现的保证,也就是债权人并不直接向债务人兑现,而是由此第三者兑现。这样从很大程度上和企业的汇票方式产生了较大的区别,突破了以往汇票双方进行交易的局面。通过兑现人直接兑现承诺,可以直接地降低传统的借贷关系中资金的欠贷,使得资金的流通有较大的保障,增强企业的进步。承兑汇票的灵活性从很大的程度上讲,可以加速企业中对于资金的有效使用,能够促进企业对资金进行合理化的配置,总之对于资金的流通是极为有利的。

2.承兑汇票具有安全稳定性

由于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汇票的付款日期是明确的,这样就能够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承兑人无条件地付款,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对方不承担,就形成了违约,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这种依靠法律来进行约束的合同关系,使得承兑汇票对于资金的掌控有很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正是由于承兑汇票的这一优点,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资金的运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维护了整个企业的正常稳定的发展。承兑汇票通过法律和形式上的约束,充分地保证了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归还,确保了安全稳定地运行和流通。

承兑汇票对于企业资金流通的影响

1.加速企业的资金流通

承兑汇票通过对兑现人的付款义务的约束,保证了资金的有效兑现,在很大程度上说,这样极大地促进了资金的流通性,保证了资金在借贷中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双方的归还,加快资金的使用情况。承兑汇票通过对资金的借贷和归还进行准确的控制,使得资金能够用作其他的使用,对于整个企业的运行来说,是至为关键的,资金的流动性能够促进企业的各个领域和部分的发展,使得企业的经营情况得以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案准确无误地实施,加速企业的进步,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承兑汇票充分地实现了资金的流通,这对于资金的使用产生了较强的影响,便于让资金在企业的其他方面产生较强的经济效益。

2.能够较为灵活地调整资金的流通情况

在资金的流通性上说,承兑汇票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可靠性,按照既定的日期进行归还,并在法律上进行约束,能够积极地调整资金的运行情况。通过严格的兑现人的出现,承担了归还债务的责任,这样能够实现资金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归还。从总体上讲,承兑汇票这种货币交易手段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首先有了第三方承兑人的保证,就会使得资金有了较强的支持,不会出现有借无还的情况,使得资金在兑现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形式上的约束进行,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通。这样大大地降低了到期归还的难度,与此同时,相关的债权人能够灵活地与债务人进行归还时间的切磋,能够有效地实现资金的归还情况,促进资金的流通。

3.降低企业的资金流通风险

承兑汇票具有较强的稳定和安全性,使得资金的借贷和归还能够沿着既定的方案和达成的一致,在既定的时间段内进行资金的归还,保证了资金的稳定使用。这样的结果是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流通的风险,能够使得资金在具体的使用中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的资金流通风险,能够促进企业的资金运行情况,使得资金的用途更加广泛,从根本上为企业的发展和运行提供了较强的资金保障和支持。

结语

篇3

1.1税收激励

税收是一种资本投资回报中的漏出和削减因素,直接影响资本成本和投资收益,受到融资制约的企业,如果税率过高,投资收益会大大降低,使得企业投资积极性受到打击,如果税率较低,那么就会起到税收激励作用,使得企业不断追加投资。企业的投资大部分依赖内部资金,企业往往希望所得税有所降低。由此可见,税收高低影响着企业的投资行为,如果在没有充分考虑企业融资约束的情况下,直接分析企业投资与所得税的关系,容易造成估计不准。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税收激励制度主要包括投资抵免、税收返还、税率优惠、折旧扣除等,不同企业的生产技术结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有所不同,产生的税收激励效应也不同,例如税收优惠能够激励非国有经济投资,但是对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却不明显。

1.2现金流

现金流是企业内源性融资的重要基础,能够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自由支配资金的实际情况,包括流入、流出等状态。当企业的现金流出现短缺时,企业内部资金会十分紧张。企业的实际现金流情况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内部运行和外部融资,使得企业资金链难以得到有效维持,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甚至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适量的现金流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但是过量的现金流也会导致负面作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得利润,盲目利用现金流加大投资,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风险。现金流是企业预期市场的反映,现代经济市场背景下,现金流是考量企业投资情况的重要因素,企业往往在资金流动性较强的项目中投资的可能性较大。

1.3企业投资行为特征

民营企业和非民营企业由于受到的融资约束条件不同,其体现的投资行为也不尽相同。民营企业的地域流动性较强,而非民营企业容易受到行政性因素的干扰。在不同的区域,政府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对民营和非民营企业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进而对投资行为产生不同影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模型显示,现金流较高的企业,其具有的固定资产较多;根据权益性投资模型显示,民营企业的现金流变量呈现负值,可见民营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大,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民营企业具有更高的投资风险,限制了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中的市场操作空间。但国有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小,会表现出加强的投资热情。

2税收激励与企业投资偏向的关系

2.1税收激励对企业投资偏向具有引导作用

政府针对不同的投资类型所制定的税收政策也不同,使得税收激励对企业的投资偏向产生引导作用。企业的固定化投资的收益情况是根据所得税计算得出的,而所得税的税率较高,企业的融资受到制约,高额的所得税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难以提升,资本重置的成本也得不到有效的补充。固定化投资中,政府通过征收所得税瓜分了企业的大量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为了获得较高的回报,将投资重点偏向权益性投资,通过股利和分红的形式,提升企业的收益。而根据相关规定,这类收益不在所得税的缴纳范围内,避免了所得税的缴纳,使得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增加。由此可见,在市场支配下,权益性投资具有明显的优势,吸引企业的关注力,税收激励对企业投资结构的偏向具有引导作用。

2.2税收激励下的企业投资偏向评价

税收激励导致企业投资结构偏向权益性投资,在正常情况下,税收政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企业投资结构不会因为其他影响因素而产生偏向,但是根据目前情况分析,我国大部分企业的投资结构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偏向,固定化投资所占据的总额不断降低,而权益性投资呈现出膨胀的状态,如果长期存在这种局面,会造成实体企业的融资困难,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制约,内部资金周转面临障碍,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投资偏向还会造成企业投资虚拟化,使得企业经济出现虚浮现象,权益性投资不能够真实反映经济的增长情况,不利于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的资金链面临巨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使得社会生产力降低。

3现金流与企业投资结构偏向的关系

3.1现金流对企业投资偏向的影响

当今,企业的委托现象十分普遍,当企业的现金流较充足时,方会进行过度的投资,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投资风险,造成企业的投资效率降低。根据相关研究发现,企业管理层对固定化投资投入降低,将更多的关注度放在了权益性投资,这种情况说明,受到融资约束和财务柔性作用,灵活度较高、流动性较强的权益性投资对于企业的吸引力较高,而固定化投资由于现金流的敏感度较高、流动性较差,同时受到的硬性约束较强,使得企业的投入资金很容易被牢牢束缚,这就容易让企业产生回避态度,成为我国大部分企业投资结构偏向权益性投资的主要原因。受到现金流及融资的限制,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日趋扩大,导致实体经济的资金流动困难,需要企业加强对财务柔性的研究,从而改善这种困局。

3.2平衡企业投资结构的研究

推动经济发展,平衡企业投资结构,减轻权益性投资偏向,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企业投资结构需要从税收和现金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政府要调整税收政策,适当地向固定化投资方向倾斜,为固定化投资提供更多的优惠,例如降低所得税率等,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化投资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的经济职能,对经济市场进行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面对现金流敏感性问题及资金流动性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进行深一步的探索,可以采取控制要素法等研究方法,将投资方式设置为变量,控制某些影响因素,使其处于稳定状态,然后设置研究的对象因素为可变,演算投资结构的变化,这样就可以找寻利益最大化的投资方式,同时,也可以发现隐藏的、尚未进入研究的新因素,找到控制投资的新方法。

篇4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是企业最应重视的资产。为此,企业的管理者会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去留住优秀的人才。其中,企业年金计划就被视作为约束人才流动的一副极具诱惑力的“金手铐”。

企业年金的人才约束效应

在传统的收益确定型年金计划中,其年金收益是向长期留在企业的员工倾斜的,终身就职于该企业的员工将在其退休后,获得一个相当于其退休前水平的年金收入。但如果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会中止年金计划,从而对自己未来的年金收益构成损失,甚至完全丧失年金收益。因此,在实行收益确定型年金计划的企业中,员工对于是否离开企业就会比较谨慎地考虑。企业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企业员工转换工作,以达到约束人才流动的目的。

我国目前所推行的企业年金计划,从积累方式和支付方式来看,属缴费确定型的年金模式。在此模式下,企业与员工分别向年金个人帐户缴费。当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方可领取企业年金,未达退休年龄时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与收益确定型年金模式相比,缴费确定型年金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可携带性较高,即员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以随同转移。表面上看,缴费确定型年金模式的可携带性,让员工离职时无须顾虑未来退休金的问题,但事实上,许多企业会通过企业年金受益权进度表来约束人力资源的流动。

一般来说,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其所有权归员工,跳槽时可全部转移到新就业的单位;企业缴纳部分,其所有权则根据本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的受益权进度表来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跳槽,该员工或者只能得到企业所缴金额的一部分,或者根本对企业所缴金额无所有权。马钢是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后第一家启动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马钢企业年金计划中关于受益权进度表规定:“因个人原因与马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缴纳部分的转移与支付,以其工作年资不同,标准有所差异:不满10年的不予转移和支付;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转移和支付50%;超过20年的可以全额的转移和支付。”这样做的目的,按马钢人的理解是为了鼓励员工终身为马钢服务,要留住人才。虽说在缴费确定型年金模式下,员工的“跳槽”行为,给自身的养老待遇水平带来的风险要小于收益确定型,但问题的关键是,离职的员工是否应该为其离职行为付出这样的代价呢?这将是我们不能不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年金人才约束效应的不合理性

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作为生产要素市场主体之一的劳动力,要实现有序合理的流动,就是要解除一切人为的、外在的束缚,让人力资源配置到最合适、最能发挥才能与特长的地方去。企业年金的“金手铐效应”,就其实质而言,是利用了利益的机制限制了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这种限制行为不仅会阻碍劳动力的市场化进程,而且其行为本身就不具合理性。

从企业年金的性质来看,企业无权处分年金资产。关于企业年金的性质,传统的观点认为企业年金是雇主对于长期忠诚服务的雇员的一种赏金,属于恩惠性给付,给付的决定权掌握在雇主手里。因此,雇主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某些雇员的年金支付。事实上,企业年金应该是对员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即是员工为企业所做贡献的一种延迟回报。因为员工对现金工资增加与企业年金制度二者间具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后者,则视企业年金的给付为企业支付员工的一种延期工资。员工牺牲目前的工资是为了取得退休后的收益,由于工资的延迟支付,员工可以规划退休后的消费。既然企业年金是员工本该获得的合法权益,那么,员工无论在该企业工作的时间有多长,都应有权享受到自己工作终止日前所挣得的年金收益。

从企业年金基金所有权的分离来看,企业处理起来具有难度。企业年金从建立账户开始,就要求按照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人数设立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该帐户的年金基金由企业与员工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员工退休后的年金领取额的多少很大程度取决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果对离职员工转移劳动关系时规定附条件携带的话,这就涉及到哪些基金收益具有个人所有权,而哪些基金收益又应该归企业所有的问题?马钢的年金受益权进度表在实际操作时就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企业与员工的缴费只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本金,经投资后谁又能保证只赚不亏?在亏损的情况下,如此运作,会不会侵蚀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这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从人才的合理流动来看,有违人力资源配置的公平性。

企业通过年金帐户转移的限制,来防范员工的离职与跳槽,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法。在这种状况下,员工无法适得其所、企业则无法适得其才。长此以往,将束缚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进而降低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最终不利于全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实,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无论是人才的流出或流入,企业都应担负起社会人力资源重新分配与充分利用的责任,以达到适才适所、合理使用人才的目的。更何况,企业内适度的人员流动,将有助于企业人才的选拔,加速人力资源的新陈代谢,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调动人力资本承载者的积极性。同时,人员流动也是社会资源共享的一种表现。虽说企业员工的流失,损失了企业对其早期的人力资源投资资本,但员工为其他企业服务,依然是将其所学回馈于社会的一种体现。与此同时,企业也会不断地从企业外部去招贤纳才,攫取社会的资源服务于自己。因此,企业只有认同这种资源流通的共享理念,才能对员工投入较多的照顾与关怀,相对的员工也会更多地付出自己的回报,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信赖循环。

从企业年金的功能来看,给其支柱作用的发挥设置了人为障碍。按照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企业年金制度将成为现代多支柱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和支付压力,且单一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着责任过度集中和制度单一化的弊端,预计未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比重将会逐渐下降,由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的比重将会逐步提高。企业年金将真正发挥支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从国外的发展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与企业年金的发展存在逆向关系,即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较低,那么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就会比较高;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较高,则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就会比较低。由此,可以发现,采用年金计划限制人员流动的做法,将不利于保证企业年金达到预定的替代率,使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政策设想落空,这与国家所倡导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从企业留人的目的来看,员工的忠诚度并不牢固。员工的留职意愿一般与其对企业的认同相关。而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具体又包括三种类型:即对企业的情感承诺,是指员工在情感上认同组织而留在组织中;对企业的规范承诺,是指员工在观念上认为有义务留在组织中;对企业的持续承诺,是指员工因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而决定留在组织中。情感承诺表示组织对其绝对有吸引力,凝聚力高;规范承诺下员工会认为有忠诚的义务;而持续承诺则是交易的结果,其忠诚度是极不牢固的。用企业年金拴住员工,是一种典型的持续承诺。譬如,对企业的一些资深和高端人才来说,因跳槽而放弃或丧失一笔高额的退休金,的确会使他们去慎重掂量。虽然最终企业可能会留住他们,但人是具有能动性的,缺乏忠诚度的员工又怎么可能把自己的潜能全部贡献出来?因此,企业应该利用其它可以增强员工忠诚度的诱因,与员工建立持久牢固的心理契约关系。

构建企业年金的激励效应

其实,企业年金的建立本身就叠现了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不只是单纯来自企业经营的结果,其中有一部分更是来自员工的努力付出所获得的。因此,对于员工长期努力的贡献不可抹煞。企业通过年金计划不仅补偿了员工当前的贡献,也补偿了员工未来的风险;不仅补偿了员工当前最佳状态的价值,也补偿了员工人力资本的折旧,为企业员工将来年老之后,建立了合理的“退出保险机制”。这样做,必然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声誉。此外,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基本养老保险更多的强调通过全社会的统筹进行再分配,工资水平高的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多于工资水平低的企业,但其员工享受的养老金再分配却不一定多。因此,企业为其缴纳再多的钱,员工也不会太领情。但在企业年金制度下,企业多缴一分钱,员工就多享受一份年金收益,自然对员工的激励效应会更高。

要真正发挥企业年金应有的激励作用,企业可以通过对年金计划的合理设计,达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稳定企业人力资源,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功效。具体做法如下:

提倡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上要确保制度的内部公平性。现代薪酬理论认为,没有差异的薪酬待遇,并不代表公平。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实行有差别的年金计划,将更有利于对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有效激励。因此,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应将企业年金与员工的贡献大小、在本企业服务年限的长短、劳动态度等相联系,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为不同层面的员工建立不同的缴费和分配方案。对此马钢的年金计划作了如下规定:“员工个人以本人的岗位工资、积累工资和物价补贴之和作为企业年金的交费基数,工龄不满10年的交费为7%,满10年不满20年的是9%,满20年不满30%的是11%,30年以上是13%。企业在员工缴费的同时,等额注入年金费用。”马钢的企业年金计划虽然在设计上体现了在本企业服务年限的差异,但回避了管理、技术、业绩等要素的差异性。其理由是避免管理、技术、业绩等要素在马钢重复参与分配,这样的观点有待商榷。如果把企业年金视作为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就算马钢已建有对上述要素进行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也不存在重复分配的问题。因为企业年金并不仅仅是对老年期风险的防范,更是对劳动力价值的一种认可。而关于工龄越长,缴费的比例越高的做法,马钢也有说法:是为了加速对老员工企业年金的积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钢的年金计划过分强调了社会公平,而限制了企业年金的效率。

提倡将年金计划的投资增值与企业效益挂钩。国外的做法是将企业年金以劳动股权的形式沉淀在企业中,这将使企业与员工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方面,使员工广泛享有资本,可以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更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能进一步实现员工参与企业效益的分配,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从而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更紧密的结合起来。但是在具体运作中,要避免企业利用年金基金进行过度自我投资。为此,政府一般都会对年金基金在各种资产上的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暗箱操作。

明确企业年金缴费的下限,保障中低收入者参与年金计划的权利。2004年5月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员工年金缴费的上限做出了规定:“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企业年金计划的执行,而导致企业人工成本增长过快。但就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的推行状况来看,明确员工年金缴费的下限,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对于大多数中低收入的员工来说,在未来的生活保障与眼前的现金收入之间,人们更愿意选择后者。因为养老固然重要,但要他们在有限的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企业年金缴费,势必会降低其现实生活的质量,甚至对有些低收入者来说,他们的收入可能根本不足以支付定期的年金费用的缴纳。为了给予中低收入者公平的年金保障,笔者以为,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应规定员工企业年金缴费的下限,低于此标准的员工可以免于向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缴费,但企业仍须为该员工按约定好的比例缴纳企业年金费用。这样的做法,可以视为企业对所有员工善尽社会责任的标志,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吸引和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篇5

现金作为影响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资产,对企业至关重要。在企业所有资产中,现金具有最强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现金持有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从而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战略和财务战略。企业处于不同行业,其资产结构不同,企业的现金存量、流量会因资产结构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状态。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时发现,很少有学者从资产结构的角度对企业现金存量、流量进行分析,对资产结构与现金存量、流量是否具有相关性,呈现怎样的相关性并没有十分精准和全面的研究。因此,笔者对资产结构与企业现金存量、流量的相关性进行理论探讨,希望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企业的最佳现金持有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来调整资产结构,使企业的现金存量和流量都以最佳的方式存在,最终达成建立适于自身最佳现金持有模式的目的。

资产结构与现金存量、流量相关性分析

(一)现金存量、流量对企业的影响

现金对于企业至关重要。购买货物、支付工资、偿还债务、缴纳税金、开展对外投资、向投资者支付股利等都需要支付现金。同时,企业出售产品或服务会获得现金、借贷、投资收回等行为也会使现金流入企业。企业通过不断的现金流入、流出,才能进行正常的运转,现金可以看作是企业的血液。对于何为现金,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定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用现金购买商品和服务、支付各种消费支出。这里的现金是指人们手中持有的,可立即用于支付的货币,这是关于现金最常用最浅显的解释。在会计学中,现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是企业为支付日常零星开支而保管的库存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广义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一种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财务学中的现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现金等价物。

为了准确描述现金对于企业的财务意义,分别从时点的角度和时间段的角度将现金细分为现金存量和现金流量,这里的现金存量和流量主要是指基于投资回收的现金存量和流量,从投资以及投资回收角度研究现金是财务学研究现金的主要意义之一。现金存量表现为某一特定时点上流入减去流出后的结果,是一个时点指标,反映现金的存在状态。现金流量则表现为某一特定时期现金的流入、流出和内部运动,是一个时期指标,反映现金存在的过程。将现金细分为现金存量和现金流量,从时点和时期的角度全面分析现金,以期从中找出企业最佳的现金存量和流量,并以此为基础来建立企业最佳现金持有模式。

在分析现金存量和流量对企业的影响之前,首先要明确现金存在于企业的最重要意义,即功能是什么。只有如此,才能更准确的分析现金对于企业的影响。现金的具体功能主要体现在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两个方面,并最终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从经营成果角度考虑,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来获取利润,无论是购买原材料、生产产品、销售商品,还是进行投资与筹资都需要现金来支持。现金通过购买和支付来具体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现金供应量的扩充和收缩来具体实现对经营活动的支持与制约。因此,现金用于满足支付,作为企业的支付手段是极其明显的。支付作为现金的重要功能,是经营活动的基础,并最终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财务状况角度考虑,现金资产本身的高度变现性,提高了资本的流动性,并最终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条件下,现金是资本运转的起点和终点,一切非现金形态资产,都必然转变为现金形态。同时,现金资产的高度变现性使得其可以在任一阶段转变为其他非现金资产,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现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因此,现金具有高度变现性和流动性,可很好的用于满足偿债的需要,并最终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角度分析发现,现金存在于企业的最重要意义在于满足支付和偿债的需要,这是进行其他分析的主要前提。

在满足支付和偿债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分析现金存量和流量对企业的财务意义。现金存量作为一个时点指标,表现为某一特定时点上的现金持有量。现金存量能够很好的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并最终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在某一特定时点,若现金存量越接近企业的债务偿还量,则越能够满足企业的偿债需求。同时,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离不开买和卖,将整体的经营活动分割为不同时点的买和卖,就体现了现金存量存在的意义。同满足偿债需求一样,在特定的时点,若现金存量越接近于企业的经营支付量,则越能够满足企业的支付需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对于企业的意义更为重大,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本运动,始终存在着现金的流动,现金的这种流动状态即体现为现金流量的循环。现金流量具体体现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每一次的经营业务循环,总是伴随着现金流量循环。由现金转变为非现金资产,再转变为现金,形成一条完整的现金流动链条。若现金流量的循环周期与企业的支付周期越接近,则越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现金流量体现了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的变现性反映现金流量的循环速度,变现性越强,现金流量的循环速度越强,资本的流动性越强。现金流量的变现周期与企业的偿债周期越接近,越有利于企业的资本运动,即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现金存量和现金流量在时点和时间段上的共同配合,使得企业的支付和偿债需求得以充分的满足,最终反映企业良好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此种情况下的现金存量和流量即是企业的最优现金存量和流量。

现金存量和流量对于企业的意义在于,通过时点和时间段的共同配合形成企业的最佳现金持有模式―现金流时空配合模式。现金流的时空配合模式包括时间和空间两重含义。时间上是要求变现周期的变现时点尽可能地接近企业支付时点或偿债时点;其空间含义是变现量应尽可能等于支付量或偿债量。在时间和空间上越接近的现金流,即是企业的最佳现金流。

(二)资产结构对企业的财务意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对资产的不同分类,会对资产产生不同的功能效用。按照特定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再将各类资产进行组合对比,形成各种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即资产结构。资产结构一般是指流动资产与总资产、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等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不同标准划分资产,必然会形成具有不同意义的资产结构。典型的资产分类,根据流动性的不同,将总资产划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此外,还可根据资产的功能为标准,将资产划分为以固定资产为典型内容的功能性资产和以流动资产为主要内容的对象性资产。无论是何种分类方式,都会形成具有特定意义的资产结构。资产及其功能效用对企业的意义主要通过特定的资产结构对企业现金存量、流量所产生的影响来体现。

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资源分配的侧重点不同,则资产结构不同。制造型企业和流通型企业最具代表性,制造型企业中固定资产占据主要位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比重越高,越能体现该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从而越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在制造型企业中,固定资产作为生产工具,决定着生产的内容和结果;同时也决定着生产的速度和采购周期。制造型企业一般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获取利润,降低产品成本的最有效方法是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扩大生产规模的主要途径是扩大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数量。因此,固定资产在企业所有资产中具有核心支配地位,体现着资本的增值功能。流通型企业中流动资产占据主要位置,这是由流通型企业的经营特性所决定的。流通型企业通过商品的进销差价来获取利润,这就要求企业具有充足的流动资产,以满足企业对资产变现性的要求。由此可见,所属行业不同,企业的资产结构不同。

资产结构的真正意义在于,同一资产整体中存在不同资产,不同资产的运动性、变现性不同,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不同、投资回收时间与风险则就不同。

(三)资产结构对企业现金存量和流量的影响

在分别讨论了企业现金存量、流量和资产结构对企业的意义后,可以对资产结构和企业现金存量、流量的关系进行相应的研究。通过分析资产结构与现金存量、流量的相关性,找出适合于不同资产结构的最佳现金持有模式。

企业处于不同的行业,会形成不同的资产结构,不同的资产结构则会使企业现金存量、流量呈现不同的状态。与流通型企业相比,制造型企业固定资产比重大于流动资产比重,若长期资产(在此不考虑无形资产的影响),尤其是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比重越大,则企业的产出能力越强,从而获得的利润越多。若企业不存在大量的应收项目,则利润大多直接以现金类资产的形式表现,这就间接表明资产结构对企业的现金存量、流量具有影响。除对利润产生影响外,资产结构对基于投资收回的现金也会产生影响。企业初始投资的资产主要包括以固定资产为主要内容的非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两大类。这两类资产的回收方式和回收时间是不一致的,对固定资产的垫支回收主要是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在企业整个寿命周期的各个期间逐期分次收回;对流动资产的回收则是在整个寿命周期的最后一期全额一次性收回。因此,固定资产比重大的企业,其投资回收会先于固定资产比重小的企业。依据时间价值理论,逐期回收的现值之和必然大于末期一次回收的现值。对于企业现金存量、流量来说,固定资产比重大的企业,由于其能获得更多的利润且基于投资的垫支资本能优先收回,使得现金存量在某一特定时点是充足的,能够在量上满足特定时点的支付和偿债需求。同时,也加快了现金循环周转的速度,使得在特定时期,现金的经营周转周期和变现周期能更加接近企业的支付周期和偿债周期。资产结构与现金存量、流量的这种相关性,可以使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依据自己的资产分布规律,找到适合自身的最佳现金持有模式。

结论

综上所述,资产结构与现金存量、流量在理论上是具有相关性的,资产结构会因企业所处行业,对现金存量、流量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现金管理时,可以以此为依据,结合资产结构,调整特定时点的现金持有量和特定时期的现金周转量,使得企业的现金存量能够接近于企业的支付和偿债量,现金周转期能接近于支付和偿债周期。在量上和周期上越接近的持有和使用方式,即是企业最佳的现金持有模式。本文仅从理论上探讨了资产结构与现金存量、流量的相关性,现实企业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依据企业真实的财务数据,从实证的角度来验证资产结构与现金存量、流量是否具有相关性,呈现怎样的相关性是笔者接下来研究的重点。笔者期望运用统计学和财务分析学的相关知识,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资产结构与现金存量、流量在现实企业中的相关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适于企业的最佳现金持有模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2、3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凯恩斯,高鸿业译.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商务印书馆,1999

3.陈万江,肖霞.现金功能略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4.肖霞,陈万江.资产结构的财务意义[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2)

5.Baumol W J.The Transactions Demand for Cash:An Inventory Theoretic Approach[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52,66(4):545-556.

篇6

(一)企业注册地点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内,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其团队应在国外具有良好的留学背景、在本专业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备一定的企业工作和管理经验。

(三)申请创业资金的留学人员企业,应为留学人员近期(一年之内)归国创办的,且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留学人员(团队)只能申请一次创业资助资金。

(四)申请创业资金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内应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资产;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现金部分出资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五)推荐单位应为各园区管委会、孵化机构、大学教授或本领域知名人士。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应签署明确推荐意见,推荐人须签字,推荐单位应加盖公章。

(六)提交“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二、创业资金的管理

(一)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小组,资金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决定资金的使用:审定申请、推荐对象的资质决定企业资助额度等。

(二)资金管理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总部。

(三)每季度评审一次,全年共四次,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1月的5号之前受理资金申请材料,10号左右召开资金评审会,确定对新建留学人员企业的资助和额度。

(四)资金评审会要求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留学人员本人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并出示留学证明原件(学位证书等)。

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一、申请“绿色通道”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点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内。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留学归国人员。

(三)企业创办时间在5年以内,且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四)1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五)提交“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二、受理基本要求

对申请“绿色通道”的留学人员企业,其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技术成长性好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二)主要经营者和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项目实施能力和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和详细的用款商业计划书。

(五)应具有充足、饱满的商业合同、销售协议。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技术持有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纪录,并同意向担保人披露个人资产信息和信用状况(担保人有责任为申请人信息保密)。

三、担保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

四、担保额度

企业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

五、担保费用

担保年费率1%。

评审费率0.3%。

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

中关村管委会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贷款贴息、补贴全额保费。评审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六、反担保基本要求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技术持有人承担相应的个人连带责任。

七、参与合作的银行

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中信实业银行。

八、操作流程

(一)申请企业可自行申报或由各园管理机构、企业所在创业园协助申报。

(二)申请企业应首先取得由中关村管委会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总部出具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

(三)申请企业持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与担保公司初步接触,进行业务咨询,并领取《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

(四)担保公司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正式进入详审阶段,及时组织银行信贷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安排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评审程序;出具最终担保意见。

(五)银行根据担保意见批准贷款后,担保公司将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与被担保企业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和其他事先约定的合同及《个人连带责任合同》。由中关村管委会补贴的担保费和银行利息按季度向担保公司直接拨付,评审费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篇7

2.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

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铁路等交通基础性建设投资;特别是近两年,为拉动内需,铁路每年基建投资规模保持在8000亿以上。依法合规使用建设资金是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标准、规模顺利实施的关键。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是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建设管理要求。

3.维护项目稳定的需要。

维护建设项目稳定,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上访讨薪等事件发生,是建设单位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督促参建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铁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分析

1.监管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对资金流向监管认识不到位,建设单位只要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拨款就行;认为施工单位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行为,是铁路建设管理中小问题,只要按期建成投产就行,资金如何使用完全是施工单位的事,甚至对资金流向监管持抵触情绪。

2.监管制度不完善。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基本不涉及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内容;尽管铁路总公司陆续出台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有关通知,但多年来一直没有制订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部分项目管理机构疏于建设资流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流于形式。

3.监管深度、尺度不够。

对参建施工单位而言,建设资金使用更多体现在成本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征地拆迁等方面,违规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结合施工单位的包价范围、施工程序、成本核算、合同管理、分包计价等内容,资金流向监管工作是肤浅的、片面的。

4.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与参建单位资金统一归集管理的矛盾问题。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一项要求,即确保专款专用;作为铁路参建施工企业,从集团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要求出发,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是提高企业资金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资金监管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都有资金归集诉求,加大日常资金流向监管困难。

三、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应对措施

1.加强专业培训,提升监管意识,提高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首先,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合规使用建设资金的重要性,树立强化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意识。其次,加强资金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综合管理素质。最后,组织财会、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对建设资金流向进行监管检查,提升检查力度、深度。

2.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制订监管条款,确保资金流向监管依法合规。

2006年,原铁道部首次正式发文,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必须将资金监管、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事项纳入铁路建设合同管理;铁财〔2007〕237号、铁财〔2011〕24号也分别对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提出具体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环节,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细化资金流向监管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工作依法合规,这是保证实施资金监管的前提。

3.完善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级监管职责,建立逐级负责的资金监管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及监管银行的三方监管机制,明确各级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充分发挥各级监管职能,做到项目管理机构对参建施工单位资金实施监管向铁路局负责;参建施工单位对所属项目部资金实施监管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对施工单位资金拨付实施监管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4.加大监管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应加大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检查力度,铁路局对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定期检查抽查,对查出问题、问题整改、监管制度落实、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等纳入建设单位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奖惩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对参建施工单位建设资金违规使用的,纳入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对项目管理机构违规使用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8

2、物流与资金流流向上的匹配准则

物流与资金流流向上的匹配准则是指在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物流与资金流并非对流,而是单向流动或循环流动的。倘若我们换一个角度去考虑这个监测标准,可以将此现象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下,可以等同于资金流或者物流的量其中一个为零,即交易中一方的资金或者货物流出之后,另一方根本没有相对应的资金或货物的流入;而另外一种情况则是流向上的可疑性,即流向有可能是与本次交易表面看来没有任何关系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公司,而这个公司实质上往往被转移资金的不法分子所控制,这种借助中间贸易或其他公司来转移资金的行为是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段。

3、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的匹配准则

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的匹配准则通常指的是物流与资金流在交易时间上面的一种不同步现象,此处的不同步是除预收款和赊销交易中的合理信用期限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即超出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并在合理的时间监测标准内仍存在大量资金和货物数量上的不相匹配。将这种现象按照企业间不同的销售方式可分以下两种类型进行分析。

第一种类型是,对于不是现货交易的,即赊销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情况而言,无论是赊销还是预收款销售的商品,企业与其他企业在进行交易的时侯,资金流和物流都有信用期限之外的时间差,而这个时间差往往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占有资金的可乘之机。而就本文所研究的范围界定而言,假如交易双方在合同的信用期之内完成交易,并且不存在其他的可疑点,则可以归属为正常交易,排除在我们的可疑监测范围之外。但是假如在合同的信用期之外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企业之间的交易仍然没能够完成,而且这时候未完成的交易量已经达到总量之内一定额度,就应当引起我们的重点关注。因为许多不法分子常会利用这个时间差来达到他们非法转移资金的犯罪目的,从而使得“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从企业内部流失,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第二种类型则是在赊销的情况下,卖方账户上产生“应收账款”这一科目。对于已经存在的“应收账款”,我们可以按照其是否超过了信用期限分为两类,即约定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和逾期应收账款。由于在赊销这种销售方式之下,卖方企业的“应收账款”具有回收数额和回收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其中逾期应收账款的风险比约定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风险更大。因此,不法分子就容易利用交易的这些特征来掩饰其犯罪行为,从而误导监管者,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导致企业资金的流失。

4、信息真实准则

篇9

篇10

(一)“支付脱媒”为网络犯罪提供了通道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处于“支付宝”、“财付通”两家独大的局面,其姣好的市场业绩引领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驻第三方支付领域。而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尚不成熟,一些处于初创阶段的支付机构为了获得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外部资源,其管理层利用相关监管政策存在的空白粉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较大。而一些成长期和衰退期的机构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获取更大的利益,同样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强烈动机。在支付机构外部,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洗钱、套现、诈骗、盗取资金等金融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移动支付、无卡消费的风险在逐渐增加,敏感数据和信息泄露的危险也在增多,甚至还出现了支付机构直接挪用客户备付金的事件。

(二)第三方公司垄断支付信息被,妨碍了商业银行资金流向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越来越多的银行客户不再使用银行支付体系,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完成日常收付时,这些支付信息就被第三方机构垄断,用于帮助其深入了解平台用户,量身订做推销策略,增强用户体验,培养用户粘性,这又趋势更多的用户被第三方公司的优质服务吸引,更多、更经常地使用第三方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与之相反,商业银行正越来越远离自己的客户,甚至失去客户。2015年,笔者所在审计组就第三方支付对驻地分行个人客户及部分业务的影响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使用过第三方支付的个人账户的交易占比由2013年的15.24%增长到2015年的53.91%,即个人客户的交易明细中有一半以上均对应第三方支付平台,这部分明细的支付信息开户银行无法取得,也无法通过资金流向审计法进行追踪;同时,第三方支付通过对银行账户“交易”、“投资”两大功能的影响,将部分客户的支付、投资行为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虽然平台中的部分资金最后会以各种形式流入银行,但由于漏出效应,最终会对商业银行个人存款和保险、基金等业务形成竞争性分流,导致银行失去自己的客户。

(三)资金流向追踪审计是应对“支付脱媒”风险最佳选择

资金流向追踪审计法是指按照资金的流程实施审计,即通过对单笔或多笔资金流转环节的追踪检查,搜寻资金的“跑、冒、滴、漏”线索,进而认定审计事项合规性的审计方法。通常,追踪资金流向可以采用如下步骤:锁定资金源头账户及资金量、追踪和记录目标资金的流转路线、审查和分析资金在各流转环节的细节、提取审计线索、确认审计事项的合规性。作为一种重要的常规审计方法,资金流向追踪审计法被广泛应用于操作风险、反洗钱、财务、信贷监测等专项审计项目中,以帮助审计人员发现资金在流转过程中的“渗漏”或“蒸发”。通过分析关联账户资金流动规律,可以帮助操作风险审计、反洗钱审计项目取得疑似非法集资、传销、电信诈骗、利益输送等可疑资金流动的账户,厘清客户关系,了解作案手法。在信贷、票据审计中,通过连续跟踪多个中介账户的资金流动,可以找到看似合规贷后管理背后,隐藏的贷款资金最终流入资本市场疑点线索,帮助发现票据掮客。

二、“支付脱媒”背景下开展资金流向内部审计的应对思考

(一)建立“三集中”的新型资金清算体系,提高支付行为的透明度

首先,推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不仅仅涉及金融领域,还融合了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是一个技术复合的产业,单靠人行一个部门来监管,或单纯只依靠法律法规一种形式来监管都是不够的,应当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信息产业部为辅的监管机构体系,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从机构、业务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其次,促进分管机构完善监管细则。风险导向审计应当坚守谨慎性原则,推动人行、银监会和各地金融办尽快完善监管细则。在监管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透明性,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行业特征,通过制定更贴合行业情况的监管细则,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将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依托于法律的权威,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从而降低审计风险。第三,推动建立“集中清算、集中存管、集中监督”的新型资金清算体系,增强支付行为的透明度。作为监管链上的重要一环,商业银行应推动建立以央行“二代支付系统”等跨行清算设施为技术基础,第三方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清算、集中存管、集中监督”的新型资金清算体系,将第三方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收付集中于统一的跨行清算系统进行清算,只有这样,才能在支付行为透明化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动资金流向审计向常态化监测工作转型

网络支付的繁荣,带来了支付交易的井喷式增长,加上“支付脱媒”效应的影响,仅凭项目组一己之力,要想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完成审计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以反洗钱项目为例,反洗钱审计涉及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多个方面,审计范围广,难度大,在资金流向的跟踪方面有很高的要求。为此,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在核心业务系统建立起反洗钱日常监测系统,依托核心业务系统每日供数形成基础数据源,再结合反洗钱制度和本地化的洗钱犯罪特征编制监测模型,关联各项子系统后,可最大程度地取得单笔交易的对手账户信息,实现对资金流向的自动追踪。在抓取到可疑交易信息后,系统还会将数据实时推送到开户网点,由开户网点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进行甄别,判断其是否需要向人行报送。部分银行还在系统中设计了可自动计算客户风险等级的监测模型,实时推送高风险等级的客户数据,以便开户行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和“名单制”管理。以上措施均大大减轻了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审计效率和精准度。

(三)拓展数据源,延展取证手段,打造一专多能的审计队伍。

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特征为目标培育的内部审计团队,必须是适应互联网金融风险高、管理弱、业务多元化特征的,能够在短时间内高效、快速完成审计任务的,一专多能、高素质、善专研的审计人才队伍。在此基础上,项目组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绕开支付脱媒的干扰,完成对疑点资金流的追踪:

(1)最大限度地拓展数据源。“支付脱媒”背景下,审计人员在追踪资金流向时不应局限于一个账户、一张数据表,应从纵横两方面拓展数据源。横向延伸,一是可将主明细账通过账号、明细号字段关联到“明细扩展档”,获取客户在第三方支付网关录入的自定义备注等附加信息,帮助了解交易性质;二是可以使用客户信息关联出控制账户,查看客户自己和所有控制账户明细账,绕开被“脱媒”的款项用途、对方户名信息,仅通过分析金额、交易时间和渠道特征来了解疑点客户使用每个账户的方法及其联系。如经营非法集资的客户,一般会将本金和利息分开存放,一个账户用于向集资人转入本金,另一个用于收取集资人转入的利息,且两个账户往往不会同名,通过观察小额资金汇入的频率,计算小额资金与大额资金的比例等方式,就可以大概获得集资利率、借款周期等证据。纵向拓展,则可从明细账显示的可疑线索出发,通过查询签约信息等第三方平台无法“脱媒”的客户基础资料,如ATM、POS、手机银行等子系统签约、交易数据,来取得客户在这些渠道办理业务的情况和原始信息。如对疑似在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操纵多张银行卡循环套现的客户,可以对应审查其短信银行、手机银行的签约信息,核实客户是否以自己的手机号签约多张信用卡等等。

(2)最大程度地延展审计取证手段。在追踪资金流向的过程中,当常规审计手段因“支付脱媒”效应遇阻时,审计人员可考虑借助内网和外网延展取证手段。内网方面,可以借助会计档案系统、客户等级管理系统、反洗钱系统等,如通过查看网点经办的疑点客户业务凭证,可以了解是否存在批量代办、无介质存入、存入后又无故冲正等可疑情形,通过访谈开户网点进一步了解客户情况,再返回明细账有的放矢地追踪客户资金流向;外网方面,百度和工商、税务、政府、疑点单位主管部门的网站能提供很好的辅助信息,帮助审计人员拓展审计思路。如对疑似传销的企业,当审计人员不能分辨其通过支付宝、微信朋友圈等进行的网络销售活动是正常的直销还是非法传销时,可通过查询商务部“直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备案信息来了解和取证等。

三、结束语

“支付脱媒”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必然趋势,当前应重点研究“支付脱媒”对金融传统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影响,加大审计力度,控制风险。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支付脱媒”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有益思考,以促进银行机构健康良性发展。

篇11

“代付款证明”诞生于1990年-1991年东北三省乃至全国清理“三角债”期间,当时清理资金流的债务问题就采用了出证明互抵债权债务而减少货币资金流动的方法,在当时企业资金短缺,互欠债务金额较大,“代付款证明”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代付款证明”在中小企业中也普遍存在。当资金流向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不同时,解决的一般方法是出据“代付款证明”或“委托收款证明”,以致在形式上解决两者流向不同的问题。

如A公司通过B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A公司把钱通过银行直接付给了C公司,正常情况下C公司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A公司,但A公司出据“代付款证明”或B公司出据“委托收款证明”予C公司,同时,C公司开收据予B公司,B公司开收据予A公司,要求C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

在此业务中,银行出据付款单予A公司,出据收款单予C公司,且A公司和B公司都有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B公司和C公司都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以上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业务是真实的,只是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没有付款给B公司,再由B公司付款给C公司,而是A公司直接将钱付给了C公司。

国税函[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据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依据该条规定,A公司和B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都能扫描通过,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该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所以所得税前也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据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开票方的B公司和C公司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据发票”的,接受“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许多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错误的认为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事实上,只有用于生产经营且符合税务要求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当然,实际经济活动当中,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的原因形形,有些是善意的,有些是恶意的。如有些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慎,为工作简便,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些是故意而为之,实现一些特殊的经营目的。

资金流向能比较真实的代表业务的真实流向,而票据流向不能反映真实的业务流向,防伪税控系统也不能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控制和核查。企业的经济业务较复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非正常的经济业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税务人员不好做出判断,且企业也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性质,所以,没有按照资金流向开据和取得发票的经济业务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应引起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

其实规避这样的税务风险还是有操作性的,只是财务人员不够重视。

首先,财务人员对政策法规要有所了解,提高风险意识。

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或只是一贯的按照老会计留下的方法操作,孰不知其中的税务风险。财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才能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对风险防患于未然。

其次,财务人员对取得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要求。

许多中小企业财务部门规模较小,甚至没有专职的会计,信息滞后,最终只是对票据进行归集整理,做不到事前控制。财务部要制定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对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财务知识培训,对取回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的要求,对错误的票据及时进行更换或拒绝接受。

再次,财务部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也要想办法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的需求。

如直接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有困难时,是否可以考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本票的背书来实现。

最后,业务人员也要提高税务风险意识,积极的配合财务部门要求。

许多业务人员简单的认为只要把业务做大,公司就有效益,税务与业务没有关系。孰不知税务风险的爆发可能将一个企业扭盈为亏甚至破产。所以业务人员也应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积极配合财务的要求。业务部门发生新业务前,要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定业务流程,严格按照财务的要求进行货款的支付,票据的开据。

显而易见,“代付款证明”不是解决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的最好办法,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要做到事前控制,避免在经济活动当中出现该类问题。

参考文献:

[1]国税函[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法.

篇12

3.部分银行人员充当中介。在变质后的“非阳光”直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很多时候起到了中介作用。口子获取资金的渠道第一选择一般是银行,其次才是银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掌握了大量口子的信息。此外,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银主会通过私人关系,直接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获取口子信息。此时银行工作人员担当了中介的角色,并负责资金的存取和转移。

二、存在问题

1.存在较高风险。一是各参与方均面临着诈骗的风险,目前假银主骗保证金、假中介骗项目评估费、假口子骗资金的案件屡见不鲜;二是口子存在更高的还款困难风险,直存款模式中,口子需支付银主的高额贴息、中介的不菲费用以及银行贷款利息,融资成本高于一般存款,口子承担的还款的压力同样高于一般贷款,因此,还款困难的风险也高于一般贷款;三是存在洗钱风险,由于个人大额资金进出相对于企业监管更严,个人银主往往将一笔大额资金拆分为多笔,并通过虚假的贸易往来、投资合作等形式,变通为企业存款,因此,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

2.资金流入限制性、高风险领域。直存款金额巨大,融资成本高,考虑到有限的利润收入,大多数企业不可能不计成本的融资,因此,部分直存款进入了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据业内人士透露,口子所涉及的项目大多数为收益仍可观的房地产项目,甚至部分直存款资金进入了资本市场等高风险领域。对于直存款资金进入房地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与国家政策相违背,而进入高风险领域对储户资金安全具有较大的隐患。

3.对银行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在传统“直存款”运作模式中,银行属于被动方,虽然获得存款、贷款两方面业绩,但也承担着风险,可以说,在这种模式下,直存款业务的绝大部分风险都集中在银行,一旦口子无法归还贷款,银行将直接遭受经济损失。对于不经银行贷款审批直接划款的直存款,银行虽然并不是放款单位,表面上看与银行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但整个过程中,都有银行员工的参与的身影,一旦口子未及时归还款项时,银行也会被相应案件牵扯,对银行自身经济与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4.不利于宏观经济调控。直存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贴息等操作均是在“表外”进行,监管部门难以监测,不利于有关部门对市场资金价格的准确判断,也不利于货币供应量的测算。直接划转的直存款表面上是一个企业账户的资金进出,口子在银行内部人员的协助下,顺利转移银主账户资金,完成资金出表,在表内仅仅反映为企业资金进出,这将影响社会融资总量等有关金融统计的准确性,进而对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政策建议

1.加强对银行机构吸储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直存款业务相当于银行变相高息揽储,与目前国家对银行吸收储蓄存款的管理要求相悖。因此,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吸收储蓄存款的方式进行管理,严防银行通过企业变相高息揽储。根据直存款涉及资金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监管部门应重点针对银行机构的大额长期个人及企业存款进行督查,保证存款的合规性。

2.加强对银行划转企业资金账目审核。从资金方将资金存入银行到口子运用资金,直存款涉及多项资金往来环节。为达到规避监管等目的,各参与主体经常会伪造凭证,通过虚假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审核企业间银行账目资金划转的合规性,确保资金流向与真实贸易背景相符。

3.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从资金来源来讲,直存款业务暗藏着洗钱风险,因此,直存款业务银行要严格执行可疑和大额交易有关规定,强化对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从资金运用角度来讲,直存款资金流向口子,口子存在信用风险,银行应该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保证客户身份真实有效,从而提高直存款资金的安全性。

4.加强银行内部风险控制。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各环节工作流程。在一定程度上,直存款属于口子与银行员工联合,打银行现有制度的“球”,因此,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将边缘化业务纳入表内,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同时,提高银行职工从业素质,加强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篇13

二、合理定价,减轻企业财务成本

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规定,综合考虑中小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在自身权限范围内,降低利率水平,让利于企业。严格禁止对企业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各种费用。坚决禁止强制要求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强制要求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搭售保险等行为。

三、公平竞争,规范存款组织行为

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县人民银行会议纪要[]1号精神,严格禁止月末、季末、年末和节假日存款积分倍数计算,严格禁止在组织存款时实行“贴水”行为,规范经营行为,营造正常有序的同业竞争环境。要进一步改善窗口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窗口排长队现象;要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丰富金融服务内容,提高同业竞争能力。

四、规范服务,严禁信贷业务不正常现象发生

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积极探索试行标准化、流水线式的小企业“信贷工厂”模式,建立独立的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方式和途径,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精细化。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相关制度,禁止中介机构代办个人信贷业务优先行为,严禁银行信贷从业人员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常的利益关系。

五、加强管理,防止信贷资金流向非实体经济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