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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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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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核心价值

现阶段,部分高等院校因创业教育体系不健全、创业法律知识涉及较少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大学生创业难以得到法律保障,使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因此,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可谓显而易见。

(一)共建法治社会

《创业学》中明确表示:“若创业者懂法,则可有效确保自身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再者任何意义上的创业行为,均属于法律角度的范畴,需以法律章程为基础,方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针对此,大学生创业阶段,应具备超高法律认知,遵循市场规则,依法完善大学生创业工作。随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召开,将法治社会提升至新高度,通过与法治国家、政府的协调部署,将公民意识分为四个重点部分,即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法律意识、参与意识,而其公民法律知识成熟度可通过法治社会影响力、建设优劣为衡量标准。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利用大学生社会责任、公民意识全面提升的方式,从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有利基础。

(二)减缓大学生创业风险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涉及法律理论、法律实践两项内容。前者通过知识系统化学习,使大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创业法律法规,从而为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后者利用创业实践的开展,有利于大学生活跃自身法律思维,从而解决创业法律问题,以免发生权益侵害现象。总而言之,大学生创业教育活动的施行,不仅可实现创业法律理论向法律意识的转变,还有助于大学生遵循法律法规,实现自身创业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可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源

依据相关学者研究结果,将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设定如下:创业者在活动施行初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从而在外界环境改变的前提下,无法做出准确判断,造成创业损失以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此概念中,明确阐明创业法律风险包含主观风险、外部风险两项因素,若将创业者转换为大学生,则该创业法律风险也同样适用,对此,下文对大学生创业各环节风险源进行详细阐述。

(一)创业阶段

首先,创业性质产生的选择风险。《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内容,将创业类型分为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然而对于大学生而言,因初入社会对创业各方面认识度的缺失,多种创业类型均存在相应的优缺点,如债务承担风险和成本管理风险等。另外,在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易出现合伙人纠纷。但在实际情况下,大学生创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选择合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创业形式。其次,租赁、融资以及招聘风险。租赁风险:办公场地租赁前,需对出租房主体资质进行核实,而在实际情况下,大学生创业期间未与房主协商,直接和房屋转租者签订租赁事宜,若出现房屋纠纷,则该租赁合同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从而造成大学生创业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融资风险:大学生由于毕业生身份的存在,普遍面临无财产抵押、无银行信用记录状况,严重增加创业融资工作的难度,而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和私募投资成为大学生创业融资主要手段,此过程涉及法律问题尤为复杂。对此,大学生融资期间,需对融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若选用民间借贷形式,应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队伍;招聘风险:依据国内现行《劳动合同法》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工作任务期限三种形式劳动合同,对雇员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其社会保险的存在,导致创业者需对工伤雇员索赔相应款项,而巨额赔偿款的发生,则会加大公司破产的几率。

(二)运营阶段

第一,合同风险。陌生环境下,大学生创业者不能仅依据自身主观意识和主体信任对事件好坏予以评定,而需结合市场主体、创业实体的角度,对创业运营问题进行判断,同时在签订合同文本时,对签订者资质和信用等级、偿债能力与履约能力进行详细审查,并对合同文本予以重点保护及保存,以免在发生诉讼、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例如某大学生加盟品牌干洗店,在客户收据上写明:“洗衣单价为20元,若在洗衣期间出现遗失或毁损状态,可赔偿洗衣费用二倍价款。”《合同法》41条详细说明:“针对格式条款,若存在两种或其以上解释,需按照不利于提供方条款予以解释。”而该案例中客户收据属于格式条款类型,更是属于“霸王条款”范畴。对此,大学生创业应在运营期间,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对合同文本风险进行审查,如违约金、仲裁规定、诉讼规定等,若融资金额相对较大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通过自制合同文本的方式,以便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权。第二,产权风险。当前国内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基于此,大学生创业运营阶段,可通过专利公开的优势,并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对他人产权进行合理利用,在他人产权不会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对自身专利开发思路、可行性方案予以协调部署,通过商标注册和产权保护的方式,避免出现商标抢注或产权侵害状况的发生。另外,创业运营阶段,大学生创业者需与多渠道市场主体进行沟通,更需要与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内部行为规范、按时年检和依法纳税、安全管理以及权益维护等多种方式,避免运营期间环节疏漏状况的发生,使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存在吊销的危险,从而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深陷囹圄之地。

三、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力度

理论中,明确表明意识对物质行为具有较强能动性,同样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也可对大学生创业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观念重视作为强化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核心环节,而其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重视度,更是关乎大学生创业艰辛以及自身创业精神、积极性等方面。对此,只有在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创业法律观念强化的基础上,方可逐渐加大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力度,使其能够在法律理论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应用与资金投入的方式,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从而为更多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展示舞台。

(二)教育体系优化

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法律意识和创业成功有着密切关联,其重要性不容人们所忽视。然而,在实际的高等院校创业教育阶段,并未将创业法律教育纳入特定范畴,仅通过案例讲解和大学生自主探究的方式,提升其法律意识。针对此,笔者结合自身教育经验,认为若要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则需对高等院校创业教育体系予以改善,通过创业思维培养、风险防范以及创业方案探究等形式,构建一体化教育体系,尤其针对创业风险、运营风险等问题进行重点提出。除此之外,各个教师均有自身擅长领域,可通过专业领域强化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教育开展专业讲授工作,而师资投入力度的增加,也可促进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从而有效避免大学生创业经济损失、创业者牢狱风险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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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创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大学生创业法律形式,是指大学生所能采取的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进行创业的具体形式,是大学生创业的法律裁体。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了多种创业法律形式,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或创业团队的状况选择适合自己形式。

创业法律形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即以个人的名义或以团体组织的形式进行。前者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后者主要是以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且企业可具体划分的更为细致。

(二)大学生创业形式特点

1.确定性

大学生的创业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创业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择但不可超出既有的范围。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创业形式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或义务并给予应有的保护。

2.变化性

法律的产生依托经济基础,法律形式的产生与消亡与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直接影响创业的法律。在发展前期只限于个体商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形式。另一方面,创业形式的变化性也体现在创业主体需求差异使得创业形式与之相应变化。

3.稳定性

创业法律形式的稳定性,是指在创业主体在选择创业形式以后,形式本身具有了稳定性,不会再任意变化。一旦创业大学生选定了某种创业形式,并进行了注册,那么就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受法律约束。

二、选择创业形式的影响因素

大学生主体在创业中的优势并不明显,创业成功一不仅要求创业者自身具备优秀品质;也需要要在分析现况的基础上,对创业形式进行综合分析。大学生选择合理的创业形式,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优惠政策

创业初期,大学生不仅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管理理念等基本条件,还要充分考虑创业的政策优惠。一些地方会出台政策对某种创业形式给予优惠。在决定创业形式前要利用既有政策,形成对自身独有的优势提高创业成功的几率。

2.固有资本

资金是创业成功的重要环节,如果创业的规模小,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若资金充足则可以考虑注册成立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即使在资金不足的情况,如若想要把创业的规模做大可以利用信用等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

3.设立要求

创业前要了解创业形式的不同设立要求,如注册条件、费用和程序等。成立较为简单的公司,如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需要的设立条件都较为简单;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就会相对复杂,这便提醒大学生要审慎选择适合自身的创业形式。

4.存续期间

团体组织存在自身的消亡,即存续期间,这也是大学生在选择创业形式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在常见的创业法律形式中,合伙企业规定了七种解散事由,存续期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不受个人状况影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三、常见的创业形式及其特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

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存在较早的一种企业形式,也是大学生创业中较为简单的形式,这与其自身优点是密不可分的:第一,没有注册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创业者仅需对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税收压力较小;第三,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没有严格要求,利于管理。

但其自身也存在问题,如不利于与其他投资者合作,吸收资本或技术等;对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投资个人压力较大。大学生创业若选择这一形式,在投资和营业场所方面会面临一些困难。

(二)合伙企业

1.概念

我国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企业合伙的优缺点分析

对大学生创业来说,合伙企业的主要优势在于:第一,只需要合伙协议,不用制定复杂的公司章程。第二,是非法人组织,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第三,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处理,可以合伙人共同决定或按照约定处理,明确的同时也有灵活性。

其自身也会存在缺点: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压力较大;不利于公司进行融资;抗击市场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弱。

(三)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是规模相对较大的创业法律形式,其主要优势有:第一,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能够维护股东利益;第二,按照法律规定,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利于日常管理;第三,可以对外吸收新的股东,利于积累和扩张资本。

具有以上优点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明显的缺点,即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和程序的要求较高,对创业初期的大学生有一定的难度,会加大前期的投入资本。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没有某种法律形式是适合任何大学生创业主体的,法律形式间都存在利弊。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并结合各创业法律形式的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的最佳创业模式。(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本项目为: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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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我国高校应届毕业生为280万人,2014年为727万人,在这十年期间高校应届毕业生增加了400多万。可见,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国家积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政策鼓励、典型示范、搭建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不少大学生在这个背景下走上了自主创业之路。但创业企业在建立、运行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并错综复杂的风险,而法律风险就是其中不可被忽视的一种。

不少大学生创业者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是为创业组织“节流”的部分。然而,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创业事实上就是一个法律行为”,从创业实体设立伊始,就创设了法律关系,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为法律行为接受法律后果,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现实生活中,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是企业诉讼的真实写照,一场官司葬送一家企业和打赢了官司执行不了赔偿的现象并不少见。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给企业带来的将是颠覆性的灾难。作为创业主体的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不少创业者被卷入到法律纠纷当中,甚至使创业企业面临毁灭性打击。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随处都隐匿着契约、人事、侵权、税务等数不胜数的法律风险,所以,加强大学生创业者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一个很紧迫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典型法律风险

创业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因为创业环境、创业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创业者法律知识、能力方面的有限性,最终导致创业活动逐步脱离创业目标的可能性。笔者主要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常见的几种典型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一)创业初期法律风险分析

1. 创业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分析

在大学生创业中,比较常见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合伙企业、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每种组织形式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相等的。就合伙企业来说,合伙协议无论是否有无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比例,企业的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任意合伙人承担所有的债务,也就是说任意合伙人都有责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的全额债务。合伙人在承担了超过自己应负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协议有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各合伙人按协议承担责任,未约定的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对造成企业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在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中户主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即创业者以自己的全额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不同的创业风险,创业者应当了解各种组织形式的风险责任,再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 场地租赁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场地是创业活动开展的载体,找一个地段好、租金适中的场地对刚刚起步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在场地租赁方面我们主要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即出租人非所有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与创业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该种情况做具体的规定。但如果出租人事前取得了事实处分权或者事后得到了所有权人的许可,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类推适用所有权人为出租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承租权的法律保障将会大打折扣。第二种是先租后卖的情况,房屋先租后卖的案例在实务界常有发生,对于缺乏法律常识的创业者来说,遇到这种情况会让其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然而立法者早在修订《合同法》时,就对作为经济弱势群体的承租人进行了特殊保护。《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能够以租赁合同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作为承租人的创业者在租赁期遇到先租后卖的情形时完全不必惊慌,应当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是租金上涨问题,第一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续订租赁契约时要求调高租金,毫无疑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也是承租方和出租方自由协商的结果。第二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要求上涨租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契约约定的租金没有严重的偏离市场行情,承租方都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租方的请求,并要求双方按照租赁契约继续履行。为了避免因场地的租赁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在此给予创业者们几条建议:第一、签订租赁契约时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确保出租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契约内应当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约定有详细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契约目的的标的物。

(二)创业组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任何商业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契约都是不可避免的,契约在带来利益的同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商业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契约应为两大类:商务契约和劳动契约。下面先来讨论商务契约的潜在风险,商务契约带来风险主要是包括对方违约给创业者带来损失和创业者因契约不能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契约风险的规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看契约双方是否为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果对方是法人应当主要审查对方是否依法成立、有无必要的财产来独立承担相应的契约责任、有无自己的名称和场所,而这些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上都大致有注明。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则主要审查对方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避免与其签订合同或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还有种常见的契约主体就是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很大部分的商务契约都是和某一产品或某一名牌的人签订。在签订代订合同时应当着重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和权限。其次看契约的内容是否合法,这要求创业者在订立契约之前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情况了解,确定契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最常见的契约内容风险主要是因为已方或相对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导致违约的出现。对于初出创业的大学生来讲一个能够为自己带来巨大收益的商务契约可谓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欣喜之余更应当谨慎审查己方的契约履行能力和对方的契约履行能力,避免最后因履行不能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契约时应极力避免口头契约,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都会因为缺乏证据而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此建议大学生创业者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契约。

随着企业的发展,业务能力的扩大,企业必定会招聘员工入职。而劳动契约的签订是员工入职的必经程序,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法》已对劳动契约的签订时间、形式和内容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契约。另外的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在劳动契约中最好明确劳动者的职责,以及劳动者在失职时应当负的责任,并确立一套可行的考勤制度。从而确保能够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个人觉得企业在夺得法律和道德制高点时,对企业员工不应过于苛刻,否则很容易陷于尴尬的境地。

除了上述的契约风险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也应当得到大学生创业者的重视。知识产权是指创作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可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生命力所在。大学生创业主体因不懂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而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09年,温州大学的几名大学生投资创办了一家电影网站,却不料被杭州一家影视公司“版权侵权”,并要求赔偿60万元。遇到这种诉讼危机,对任何大学生创业者来说都是一致命的打击。所以大学生创业者有必要去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在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又避免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三)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分析

创业组织终止是指创业组织彻底结束营业活动和市场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在创业组织终止活动中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创业组织名称没有进行依法注销登记,且被他人恶意盗用的风险。以及在本文开头所讨论过的选择不同组织形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创业者选择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作为创业组织形式,那么创业组织在终止后创业者还应当对创业组织在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创业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创业组织形式,创业者则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自己免于承担创业组织所不能的部分债务。

三、大学生创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既然创业中有如此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者又应如何提升自身风险规避能力呢?

(一)树立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下,我国的法制逐步完善,虽然创业者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确实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创业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过于淡薄,无法满足创业活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进行创业活动的过程中总是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当的维护。严重的更是直接导致企业逐步走向衰退直至企业倒闭,所以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建立一套有效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来规避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更是应当注重培养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了解和熟悉相关创业法律知识

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了解创业与法律的关系,部分大学生创业者片面的认为创业就是创建新的企业,创业与法律毫无牵扯。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创业是把机遇、资源、技术、创新进行有机整合的一项高难度活动。这种高难度活动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创业者可能会寸步难行、处处碰壁。而法律不仅能够为创业活动保驾护航,同时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契机,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欲望。所以加强对创业者的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很有必要。在此也呼吁各高校在强化专业教育的同时,更应该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律在大学生心中生根发芽。让大学生创业者认识到法律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性。在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后,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和学习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关知识。

(三)依法进行创业活动

在创业初期,创业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而依法创业是规避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人力资源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法律风险也是市场风险的集中体现。所以,大学生创业者更应当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对创业组织进行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并且学会利用法律手段,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做到依法成立、守法运营、合法终止。无可否认,任何企业都不愿陷入诉讼纠纷,但往往有些风险创业者自己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鉴于此,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当然法律顾问的最大目的不是企业的诉讼案件而是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最大限度的把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里。相信在法律的翅膀下大学生创业能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配备法律专业团队

迫于成功的大学生,最普遍的是约上几位亲朋好友一起想轰轰烈烈的干出一番事业,共创美好未来。这种想法是值得我们学习推广的,但是在选择合伙人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在创业组织形式中不论是哪种,人合性都是自始至终的影响着创业的进程,合伙人选对了成功就在眼前,合伙人不合适面临的除了创业失败之外还有可能与亲朋反目成仇。所以在选择合伙人时务必谨慎,首先合伙人之间的理念应当一致,合伙人之间的性格也不应当有太多的不合,更重要的一点是合伙人之间能够进行很好的沟通理解,志趣相同。只有合伙人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条件下创业才能够争取最大可能性的成功。再者,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合伙人在达成合伙意向时,各方看到的更多的是创业成功的辉煌,对创业背后的风险却很少去审视,也不愿作更多的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违约、散伙的约定。以至于一旦陷入困境合伙人之间相互推责,各自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就不可避免了。创业作为一种商事活动,风险是与生俱来的,我们要做的不是去逃避而是规避风险,所以在此建议起步创业的大学生在创业初期一定要与合伙人就合伙期间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散伙等与我们传统观念相悖的情形,作出详细的约定,至少要保证“买卖不在情谊在”。

参考文献:

[1]叶虹.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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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但是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曾经不愁工作的法学院的毕业生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而且尤为严重。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调查的数据显示,2011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大类是法学(86.8%),因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持续走低,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且被亮红牌。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而且由于前几年法学的热门,现在的法学在校生只多不少,这意味着法学学生就业在最近几年将更加困难。即使政府已经在尽可能多的给大学生提供岗位,创造就业机会,但就业难这一问题仍然不好解决。最近甚至爆出武汉大学300名硕士生就业难的问题。这种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一般本科生就业的情况中,而且一些知名的法学院校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法学专业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却面临了就业难的尴尬局面,这是为什么呢?

二、问题的分析

造成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学校教育模式的问题、也有社会和市场的原因,更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一)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多而不精

我国的法学教育遍布各级大专院校。其中最主要的有在各综合类大学设立的法学教育专业、专门性政法院校的法学教育、法官院校、公安学院等。其次,近年来,我国法学院的设立发展极快,在其他的各类院校如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海洋、矿业、交通、航空等院校也迅速开办法学专业,设立法律院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为国家各个行业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十一五”期间,地方高校累计培养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可以说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的跨越式发展和在规模上的爆炸式增长,这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力量。但在看到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成绩同时,也要看到高等法学教育质量与社会需求还相去甚远的差距。我国虽然己经成为法学高等教育大国,但大而不强、多而不精,法学本科生普遍缺乏创新性和实践性,全国所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几乎是同出一辙。无论是想达到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目标实现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缺乏“特色”是法学毕业生就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法学专业缺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特色要求

我国各个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过去的改革,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根本改变。比如,在大学的社会功用愈来愈增强的今天,人们便完全以社会对法学院校的衡量标准:一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开设课程,乃至设置专业;二是以考研率作为衡量标准,我们曾将法学专业细化为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专业、律师专业等等都是很好例证;在人们对素质教育加以关注以后,一些法学专业又匆匆忙忙开设几门非专业课程便再无进展。事实上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化的浩大工程,其应以塑造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为根本目标,从观念到制度、从方法到内容进行统一的、理性的改革,而不能孤立、片面的进行。非法学专业类院校,其法学教育如果缺乏法律教育的自身特色,其培养的人才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会弱于专业法律院校。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只有结合自身学校其它学科的特色优势,使自己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有别于法律专业院校,能够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从而能较好的提高其法学专业学生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从大学生自身来看

首先,“学而优则仕”受观念的影响。时下,许多法学毕业生毕业之后的主要选择之一便是考公务员,但国家每年招收公务员的数量是有限的,招考公务员的门槛也比较高,就这会导致不能保证想走仕途的人均得偿所愿。其次,期望过高。当下很多大学生仍然不能给自己很好的定位,在就业理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很多人把眼光只盯在律师和政法机关上面,而且还是非沿海大城市不去。然而,好工作必然意味着竞争激烈,不愿降低期望值的毕业生只能面临失业的困境。同时,很多大学生对月薪的期望值还比较高,不能降下身板脚踏实地干活,这些都造成了就业难的困境。《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2011届大学毕业生主动离职的前两位原因是个人发展空间不够(30%)薪资福利偏低、(21%)。再次,大学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差,难以负荷用人单位的要求。一些大学生在学校里只满足于所学课程,缺乏广博的知识积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无法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问题也成为法学大学生就业桎梏的一个原因。

(四)社会方面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设置了各种条件。最为常见的是经验障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动辄就要求求职者拥有二至三年的工作经验,一些毕业生因为缺少实际工作经验而难以落实工作。另外,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追求高学历的人才,这些都导致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难。其次,出现一些社会屏障。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落实还涉及其户籍、档案等一些因素。近年来,一些大学生在自主择业的过程中,也会遭遇“非本省或本市户口免谈”、“不能及时转档案免谈”等痛苦经历,这使一些大学生因为户口、档案等问题而与许多好工作失之交臂,再次,我国本身就业状况严峻。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内地许多企业减甚至倒闭,造成大量岗位减少,同时增减待业人数。另外,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转轨迫使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吸纳能力大幅下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严峻,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未就业人员包括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每年各高校新增的大学毕业生和城镇新增劳动力。如此多的未就业人口,与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起竞争,就业难度可想而知!

三、问题的解决

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需要调动多种力量,采取多种措施。

(一)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

第一,各高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人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根据社会供求关系,增加社会需求的专业设置,减少教学质量不高、设置不合理的专业。第二,加快高校的教育与教学改革。适当压缩当前法学本科整体招生规模,法学教育的重心向研究生阶段转移;对现有的缺乏法学教育优势的大学所开设的法学专业,强制其减少招生量,甚至强行合并法学专业;在法学教育上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发展特色教学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

我国在校法学大学生的规模已经很大,进入法学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法学教育中有一部分使是集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于一体的职业教育。高等法学教育有一部分要培养法律职业人,它不仅要求学者知晓法律,而且还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知法的初级阶段。参与地方高校特色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非常有必要,这样可以使法律实务部门由单纯的招录用人单位变成共同培养单位,发挥实务部门所具备的真实法务环境和其人员专业动手能力强的业务优势,为培养学生的法务实践能力、处理问题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创造必要的外部保障条件。地方高校法学院可以和这些法律行业协会或省一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通过实际操作和理论结合培养出能到社会中立刻投入工作的特殊人才,然大学生不但在纸面上理解,顺应市场的需求培养大量具有特殊能力的人才。

(三)学生转变自身观念

从自身而言,大学生要努力做好调整。第一,应该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法学专业毕业生要努力开拓的就业空间,不要把眼光只盯在沿海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上面。目前,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大学生应该树立基层意识和奋斗意识,到基层锻炼自己,而且国家为此也提供了很多的机会,例如现在的村官考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等等。第二,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各个方面锻炼自己。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供方市场鱼龙混杂,但是金子总会发光的,所以大学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校期间尽量通过司法考试,多读一些经济类的读物,有可能的话参加职业技能的培训,多掌握几种职业技能。

(四)社会更新观念

从观念上讲,社会要更新观念,第一,对于家长和学生以及社会大众而言,不能一味的追求高学历,高学历并不一定意味着高的就业率,而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的综合能力。第二,全社会要建立创业的氛围,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创业。毕竟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文化知识,而且学习新知识的能力较强,相较于其他社会成员而言,其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了支持大学生创业,政府、社会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比如减少创业前期的税费、给予大学生创业者资金支持等鼓励大学生创业。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是近几年来一直存在的真实问题,解决它有赖于高校教育模式的改革、观念的更新、和大学生自己的努力。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有社会的重视,相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在其他方面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大学生自己的努力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注释:

①王伯庆,郭娇.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②李林.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③杜晓.中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之路为何越走越窄[J].法制日报.周末,2009(6):19.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