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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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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篇1

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高温灼伤>和<机械伤害事故>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篇2

中心安全培训工作在中心主任的关心、宣教所所长指导和五沙热电公司环保组组织下保障了培训教育顺利的进行。为了能更好的开展2015年安全培训教育,现将2014年8月份以来的工作分成以下四点进行论述。

1 培训目的及意义

1.1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班组和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以及法制水平,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使全企业人员思想上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1.2 培训意义

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学习交流的平台,使员工很好的转变角色,更能身临其境的感受到危险和不安全状态,有助于帮助员工正确的对待安全。

2 培训开展前调研

为了针对五沙热电集团内部培训需求,加强培训课程和内容,在2013年的培训课程基础上,中心到热电集团进一步了解了集团的培训需求,将安全理念树立在企业的各级从业人员心中,不断完善中心安全培训教育极致,也为了加强中心服务到企业的观念,双方就2014年下半年培训计划以座谈会形式进行了沟通,热电公司就前一年培训中反馈的问题和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在培训中体现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根据其需求中心制订了从8月份至12月开始的五个项目的计划。在巩固13年培训成果的同时做出了加强。

3 培训模式和培训方式及内容

3.1 培训模式

在8至12月培训中分别用到三种:(1)课堂讲授;(2)课堂互动分组;(3)现场拓展练习。

3.2 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律法规。

在8月份第一次的培训中,方锦烈老师的《最新法律法规》,讲解了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有关法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解释了基础概念;其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根据电厂日常生产情况提出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最后从个人经验出发谈到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参加本次培训的共有106人。

通过此次培训,全热电公司对法律的概念和效力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一线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楚的认识。

(2)作业许可管理。

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

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

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和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4 培训中问题及意见

在热电公司在专题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1)教材选用上的问题,由于培训内容广,在培训教材上很难系统的专门选用一本教材,作为专门系统的使用,建议能为公司选用一些从业人员在日常能使用到的工具书。

(2)案例分析使用的问题,课堂讲授上用到了大量的案例,但是学院作为听讲者,只能有一个大致的印象,建议如果能在现场教学中使用到还原现场,让受训者亲身参与,更能实际的理解和掌握。

(3)结合现场工作的需要,做好现场安全和交接班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篇3

一、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包含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二、建筑业界实施《安全生产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有所好转,各类伤亡事故呈下降趋势,对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但《安全生产法》在实施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普法教育存在死角

自《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政府及企业采取了各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取得了一些进展,国民的安全素质也有一定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国民的安全素质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目前全社会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不强,以人为本、依法治安的概念尚未普遍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普法教育入手,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形成“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二)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的形式主义十分严重,为了利益最大化而漠视对生产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部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所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一知半解,无法对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

(四)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五)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深入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六)工会权力落不到实处,职工安全权益得不到保证

工会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权力。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会组织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工会对劳动合同安全内容缺少监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撤离避险权等防范事故的权利难以实现;企业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没有保障;工会履行“群众监督”的职责得不到贯彻等。因此,必须加大工会对劳动者的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进行检查指导,切实履行工会职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一)规范建筑市场,提供公平、合理、平等的竞争环境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建设法定程序和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者,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进行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建设行为。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问题整改不力,或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二)创新安全管理方法

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出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

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不仅要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且要创新管理方式。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自查月报和安全诚信月通报以及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联动三项制度。通过报表,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数量、进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安全诚信行为的月通报制度的实施,各建筑企业增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压力感,减少了各类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确保了建筑施工安全。

(三)提高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企业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对搞好安全工作至关重要,要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促使施工单位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特别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单纯靠政府强制的被动行为转变为企业自愿参与的主动行为,从根本上实现安全管理模式,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外部要企业安全”向“企业自己要安全,企业会安全”转变。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

(四)确保安全设施的投入,保障施工安全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使安全投入这一重要前提得到有力保障。随着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应适当提高取费标准,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定额费用,使定额费用与安全投入相匹配。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场关。特别是对塔吊等进行垂直运输作业的起重机械必须作为特种设备采取备案、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员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使“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落到实处。安全教育培训要形成制度,适时适地,内容丰富,方式多样,讲求实效。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而有针对性。

四、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是项复杂工程,关乎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只是预防事故、提高生产安全所走出的第一步,如何保证在工作实际中较好的贯彻落实将任重道远。因此需要政府、企业以及每个国民做出自己相应的努力,为创建安全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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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6日

一、前言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正在全国各行各业如火如荼地开展,从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等高危行业到冶金、纺织、烟草等非高危行业,都向安全生产标准化迈进。

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那么何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期,煤炭行业事故持续上升,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目的是通过质量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认为安全与质量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有色、建材、电力、黄金等多个行业也相继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00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提出了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会后出台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均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随后,除煤炭行业强调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质量管理相结合外,其他多数行业逐步弱化了质量的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

“十一五”期间,国家加大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力度,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发办[2011]11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提出:“十二五”期间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验收。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取缔和关闭。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

企业标准化工作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全部活动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颁发的各项规程、规章、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按标准从事各项管理工作,按标准进行作业和工作,按标准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同时,要依据这些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起科学严格的企业内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及其他各项基础管理制度等,使企业的各项活动、每项工作和作业工序、环节、岗位及每个员工的工作都有标准可供遵循,都在标准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效益,进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全部管理过程中,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并将这些内容细化,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办法,并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中、全天候地切实得到贯彻实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使企业的人、机、环始终处于和谐和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作用

目前,我国进入以重工业快速发展为特征的工业化中期,工业高速增长,加剧了煤、电、油、运等紧张状况,加大了事故风险,处于事故易发期,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很大。如何采取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的安全监管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得以有效控制并稳定好转,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命题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全面贯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手段。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从管理要素到设备设施要求、现场条件等,均体现了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具体要求。以管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现场标准化为核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照章办事的良好局面,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从企业法人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操作岗位,强调了全员参与的重要意义。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梳理工作,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和问题,以及与考评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从而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促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体现先进安全管理思想、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和中国人文社会特性,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强化风险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比传统的质量标准化具有更先进的理念和方法,比国外引进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更具体的实际内容,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现代安全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的中国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改善设备设施状况、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各行业的考核标准在危害分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现场设备设施提出了具体的条件,促使企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设备,特别是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素质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如浙江省在采石场考核标准中,将中深孔爆破等作为基本条件,极大改善了采石场的安全条件,伤亡事故持续大幅度下降。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预防控制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有效办法。通过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系统的识别、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使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改变运动式的工作方法,对危险源做到可防可控,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了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尤其是通过作业标准化,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控制了事故多发的关键因素,全面降低事故风险,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一般事故,进而扭转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被动局面。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约束机制、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调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将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行为过程及结果定量化或定性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可控状态,并通过绩效考核、内部评审等方式、方法和手段的结合,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减少伤亡事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了企业发展,加上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及宣传手段,以及全社会关于安全发展的共识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认同,将为达标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声誉,赢得社会尊重。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有力抓手。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企业各个工作部门、生产岗位、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要求,是一项系统、全面、基础和长期的工作,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阶段性,做到用法规抓安全,用制度保安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于实行安全许可的矿山等行业,可以全面满足安全许可制度的要求,保证安全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最终能够达到强化源头管理的目的;对于冶金、有色、机械等无行政许可的行业,完善了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缺乏手段的问题,提高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

五、结束语

要消除企业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安全风险,达到本质安全水平,就必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个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有利条件和机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广泛动员,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篇6

二、危化品港口安全评价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港口安全评价贯穿于一个港口工程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到后期经营、维护管理的各个方面。目前,任何港口工程都可以做安全评价,而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化品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都必须要做,其所需要做的何种安全评价,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其明文规定。目前全国都按照执行,把安全评价作为相应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因为《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是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全国各地都有一大批已经存在的港口工程项目,没有按现时的标准作相关安全评价,已经在进行建设经营。目前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所以安全评价的费用相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其不能承受的。安全评价报告措词不够严谨,一些持证机构为了避免责任,往往用一些模糊的概念来形容一项本可以量化的安全指标,这其中是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其中一个的问题。

三、危化品港口安全评价中的各方责任与关系

篇7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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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安全观念淡薄,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部分建筑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没有处理好经营、效益、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没有确立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来抓。有的企业领导只是在口头上讲“安全第一”,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认为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进度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就行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检查,或是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解决,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这是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2.2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滞后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还有部分建筑企业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精简、合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有的虽配备了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自身素质差,监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员的巡查纠错等职能。

2.3岗前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没有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基本常识,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重。

3 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

3.1对施工人员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加强。要想搞好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首要前提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患素质,而这又依赖于企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他们进行安全施工的技能,并且增强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减少了工程和人身伤亡的事故比例。

3.2完善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体系

(1)针对承包施工的单位来说,对其房屋建筑施工的有关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在正常施工的工作情况下是否在充分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另外,还可以结合着对工地进行抽查。

(2)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现场环境和施工工程的发展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建筑施工的管理工作,将房屋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传到网上获取有价值的反馈,使得监督机关可以及时的根据具体情况作适时的施工工程调整。

(3)均衡施工。均衡安排各个施工单位内部之间以及各个项目之间的安全生产,提高整体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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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上讲,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进行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

安全监理工作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

主要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法规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其他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标准;经批准的《监理规划》;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等等。

三、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要求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所以,监理工程师应对照2002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安全)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这将对以后工程的施工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保证作用,决不能流于形式、简单应付,要达到一定的工作深度,使安全技术措施发挥实用、具体、可行、有效的作用。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安全需要。

2、施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否全面。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具体条文是否量化.例如脚手架搭设立杆间距不能笼统说1.5~2.0米,是1.5米、1.6米还是1.8米,数值必须具体。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可行。

6、冬季、雨季、夏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有指导性。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水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①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体系,审查其体系合理性、严密性、可操作性,人员的配备齐全情况,及体系中专职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分工细致,责职分明。

②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

③审查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④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⑤督促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技术交底,检查交底记录及实施效果。

⑦督怩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抢险方案

①土方工程: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脚手架: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模板施工: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模板设计应包括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模板设计图包括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l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⑥塔式起重机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项目经理到班组长,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每一个作业工人,都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特别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一线进行现场监督,随时随地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一旦发现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汇报。杜绝违章指挥、消除违章操作,把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阶段。

(2)监理工程师应着重检查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督促施工单位在上述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办公和生活区及其房屋结构必须符合防火等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尚未竣工的涵洞、闸室、泵室及桥梁下等危险区驻留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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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afety; measures;

引言:当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也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管理部门,应紧紧围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条例》的情况,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把施工现场安全评价与日常管理水平挂钩,把安全生产水平与市场信誉挂钩,加大处理伤亡事故的成本,让企业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来。),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管理,维护好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秩序。

一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 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领导不够重视

主要表现在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相互之间推诿扯皮,安全人员不足.安全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任意压缩约定工期,无证上岗,无施工方案,无审批,安全交底不履行,安全检查不执行,安全隐患不整改,越级或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等等。特别是一些施工单位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放在首位,往往专注于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条件、安全保护和环境的改善,甚至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为代价。

2 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滞后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还有部分建筑企业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精简、合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有的虽配备了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自身素质差,监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员的巡查纠错等职能。

3 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4 监督不够

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三 建筑施工安全对应措施

1 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将安全法律、法规逐件公示在安教宣传栏中。积极组织各类管理人员,参加好的安全讲座和参观受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2 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在施工中,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

3 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预防为主”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它也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对生产过程做到实时监控,提前排除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险,找出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做到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伤害和损失降至最小程度。首先是做好施工前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地形、地物、地貌进行勘查、记录,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依据实地记录、设计文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以及现场安全警示的工作。开展好安全生产的宣教,实施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中,要遵循“按图施工”的原则,充分了解、掌握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特别是井支架、脚手架、各类支撑等。卸料平台等经常性活荷载受力的部位,要按照安全计算的模式进行搭建。掌握全程施工动态,及时发现、纠正违规操作和违纪行为。

4 加强安全文化制度建设

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必须要建立一个科学、系统、适合本企业的文件化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企业形象策划系统,规范企业安全文化。进行企业策划,引进企业识别系统(cis).建立有显著个性和适合企业发展的企业安全文化支持系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0)及《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等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等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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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范混乱

从现已颁布的法律文本看,一是关于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问题的处罚规定,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处罚的主体不同、种类各异、幅度也不一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显然,在这两个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针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问题上,处罚的主体、种类和幅度都不相同。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出现内涵外延甚至于逻辑的混乱。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这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的处罚问题上,其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及违法行为的外延等规定上都截然不同。此外,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出现逻辑混乱。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从最严重情形到一般情形的渐弱式的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基本法、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与违法行为的逻辑发展不一致。不仅如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却更多的是从一般到严重情形的渐进式规定,如同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九十一等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便是从一般到严重的渐进式的。由此,安全生产立法的混乱可见一斑。

2.法律规范相互重叠

一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同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在此之中,同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不同事故的处罚,不仅在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上有规定,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二是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告知从业人员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这一规定与《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于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规定都一模一样。

3.法律规则不够严谨

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有些规则不够严谨,存在许多缺陷。譬如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整个条文来看,全文为24条,但并未明确各法律主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也即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区分。从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看,《安全生产法》中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结果。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一规定给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主体对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督促落实这一行为模式,而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没有找到,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也出现缺失。而且,处罚主体错误、处罚对象不明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该条中的所有违法行为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其行政处罚权却归劳动行政部门,很明显与目前的体制不符合。

4.法律语言不统一

在法律语言问题上,则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譬如关于“以上”“以下”等立法技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中都规定了“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安全生产法》也是如此,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却有“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规定。由于任何安全生产的立法都有可能涉及到事故的发生,均有可能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在适应法律时产生混乱,如果对《条例》不熟悉,甚至可能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又譬如关于法律语言中的数字。法律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其语言文字的权威性、统一性应该是法律语言的应有内涵,但是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数字的使用却比较混乱,比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的数字为阿拉伯数字,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数字却为中文小写,此种情况处处皆是。而且,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在数字语言文字上的使用上不统一、不规范。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数字为中文小写,可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数字却为阿拉伯数字,这是不适当的。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法技术及其重大意义

立法技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立法实践活动中,将逐步摸索、积累的知识、方法、技巧、经验加以总结而形成的规则,是立法活动所需要的技能和手段,是在立法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关于法的内容的确定、表述及完善的方法和技能的总称[1]。在立法活动中,运用语法逻辑避免法条产生歧义,运用电子表器计票提高法案通过的精确率,都是法律技术。总体上看,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由多种与法律的制订、运行相关的各种技术因素构成的技术群。正如孙潮先生所说,一个立法者“要成功而有效地工作,他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师和建筑师的秉性和才能。”这种技术群不仅非单项技术,而且具有价值负荷,是法律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统称为法律方法,其中的法律思维成为法律方法的核心。有了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思维活动,即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才有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立法技术是法律技术的重要内容,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并在立法全程运用的法律技术。作为法律技术的重要内容,立法技术具有历史性、传统性和正当性[2],既要符合事物的本质,技术本身不能与事物的情理相违背;又要体现法律原理,符合法律的基础性原理;还要契合司法经验,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陶冶而成的成熟技术;以及吻合社会常识,与现实中人们的直觉、情感等相一致[3],无论是其物质工具还是知识储备与技能,包括立法的有关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概莫能外。正因为立法技术的传统性和正当性的结合,以及理论和经验的统一,才使得立法技术具有专业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手段,更能体现出科学性质和人文精神。而且,立法技术变迁受制于法律的实体规则,受到本身内在标准的检验,并通过其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力地推动法律实体规则的生成与演进[4]。而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其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5]。其法律要素包括行政处罚的主体、相对人、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等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法要实现公平、效率及法治秩序的价值,必须有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即科学合理的立法技术。没有确定性则难以被重复适用,没有确定性就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技术的重点是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方法、技巧、经验的熟练运用,是立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技能,通常包括逻辑的技术和词语的技术。要保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各种相关法律能够为人类频繁的利用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立法就要将为社会共有的最基本的价值通过对法律技术的运用转化为法律所承认的价值,立法者就要做出各种法律价值判断,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能互相冲突的价值体系之中做出选择,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同一价值体系之内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有可能互相冲突的价值达成平衡,并将社会变化所带来的价值变化体现于法律之中,通过其特有的逻辑思维形成有效的社会控制[6]。由此可见,只有当立法者在熟练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方法、技巧、经验的前提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差池。如前所述的各种问题的存在,在较大程度上就与立法技术本身有关。譬如法律规范混乱或相互重叠,可能是由于立法者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有关的社会共有的最基本的价值把握不准,或者对先前已有的法律文本的熟悉程度不够而导致的。例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明显,《条例》中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规定包括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意思,但两个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都不同。这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可能因为立法者对于不同法律主体社会境遇的不同考量标准。法律规则不够严谨和法律语言不统一大多是因为对安全生产中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分析不够,对法律符号的严谨性重视不够,或者法律文本生成所必备的素养欠佳所致。本来,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根据法律规定的二要素说,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这不仅适用于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当立法者没有能够深入透彻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客体的具体状况,甚至于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本身的意义缺乏深入理解的时候,也就可能出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律规则的不够严谨。同样的道理,作为法律思维的核心,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说服人,即建构法律的说理性[7],但当因立法者的法律语言素养欠佳而使不同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语言不统一甚至于混乱时,法律的说理性也就大打折扣。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完善及其技术改进

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情况与未来发展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完善需要从国家到地方层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修订有关不适应和不清晰的条款,加大立法技术研究,提升立法队伍整体素养。

1.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科学立法工作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这一定义明确了科学立法要符合立法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讲,现成的立法并不一定是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支系,《安全生产法》同样应该重视科学立法原则,将科学立法作为安全生产立法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因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科学性首先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当作一项工程来看待,不能把立法当作领导者的政绩,更不应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当作一个封闭的系统,要面向整个法律体系,坚持尊重客观事实,杜绝主观立法。

2.修改不适应时代要求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法规

目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需要我们有勇气直面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变。对诸如《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由于政策改变导致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转变以及形势变更,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时展需要,可以通过制订部门规章来规范一些不适应的规定、做法。

3.加强立法技术研究进而提升立法者技术素养

从研究领域看,目前,对安全生产法的研究文章大都集中在安全生产法的教育、执行等方面,但对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研究却少之又少。正因如此,安全生产立法中没有全面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也就在所难免。若要把安全生产法归结为现行的部门法中,它大概更多地属于行政法部门,而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特征应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有所体现。同时,还要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入手,通过各项措施普遍提升立法人员的整体素养。就法律符号化现象看,既对法律的表达与运作有着重要意义,又因其受符号载体的自然属性、人们对符号认知的社会心理,以及符号的社会属性等多方面的限制而作用有限,但必然建立在人的符号化能力基础之上[8],需要立法者准确把握符号的意义,以及法律与符号诸构成要素融合共生的过程。这也就是之所以要提升立法人员的一个原因。当前,应提倡法学工匠的培养,促使立法人员关注细节,以形成正确的法的价值论,掌握切实的法的本体论,习得有效的法律方法论。

参考文献

[1]闫敏.“法律技术”概念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09上)。

[2]牟妍.我国法律技术的概念、特性与范围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3上)。

[3]胡玉鸿.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J].法学,2007(7)。

[4]郑智航,张笑.技术——一个法治不容忽视的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04(6):91-92。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265。

[6]王秀楠.法律技术的内涵与外延[J].法制与社会,2008(01,上)。

篇12

    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的概念、安全生产的意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作用,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安全生产这个客观事物,掌握和明确什么是安全生产,什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保证安全生产为什么一定要制定各项政策,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运用新的技术等等,只有在思想上对安全生产建立了正确的认识,才能为新进人员以后更好的安全生产打下好基础。

    安全生产感性教育。根据新员工的心理特点,仅有安全思想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感性方面的教育。通过教育,促使新员工对安全生产建立良好的情感和情绪,新员工自进厂那天起,他就是工厂的一员,分到工段、班组后,就是那个工段、班组的成员,所在分厂工段、班组获得的荣誉,也就是自己的荣誉,但是安全生产与集体的荣誉也是密切联系的,出了事,即使其他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也评不上先进,所以作为集体的成员要有集体荣誉感,为集体争荣誉、做贡献,总之,利用情感教育,要用个人的安全,集体的荣誉等来促使新员工对安全生产建立良好的情感和情绪,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和违章违纪教育。“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对新进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中,一定要把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随时要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各项班组安全活动并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以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责任,宣贯到位,教育员工要时刻牢记严格履行。

篇13

存在的问题状况

砖瓦产业是关系到地方民生和地方建设的基础产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一时难以替代的作用。砖瓦企业作为高危行业,砖瓦企业员工按章诚信作业、严格诚信监管,一切以诚信为基本原则,才能构筑和巩固砖瓦企业的安全防线。近来,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委、县安监局相关领导,在多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快砖瓦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安全承诺活动,促进砖瓦企业安全生产,这为砖瓦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砖瓦生产中,安全上的诚信缺失将会危及个人生命,给家庭带来不幸,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目前,主要表现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基层操作中的诚信缺失及危害。

在现场安全检查中不难发现,在每当问及岗位安全生产情况是,总有一些员工不是夸夸其谈,就是避而不谈。夸夸其谈的是功劳和苦劳,支支吾吾的是问题和不足。有的员工对操作技术规范不能严格掌握,有的甚至不懂规程、不懂标准,而且还不懂装懂,不愿或不善于虚心请教,掉以轻心地混日子。更有的明知规程标准,但为了省时、省事,就放任侥幸心理,按照老习惯不规范地作业,以至长期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为日后酿成祸端、害人害己埋下潜在危机。

1.2安全管理层的诚信缺失及危害。

安全管理上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没有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付诸实施。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时有抬头,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统揽一切、压倒一切、否定一切的位置上,存在着善于做表面文章,没有从思想深处扎根。有的是在管理上不细致,安全检查走马观花、“大纲其目”,安全设备不主动运用,安全责任不甚明确。以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得不到强化。 安全管理上的缺失或不到位,将直接给企业带来诸多方面潜在安全隐患,最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失经济、破坏企业声誉。

1.3管理制度上的诚信缺失及危害。

由于安全诚信缺失,致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更谈不上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够严谨,执行不到位,需要仔细分析完善,狠抓落实。

二、安全诚信概念和内涵

2.1安全诚信的概念安全诚信的基本内涵。

:结合砖瓦行业实际,安全诚信应该是:在诚信道德约束和诚信文化的影响下,企业和个人忠诚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忠实信守安全承诺,主动履行安全责任,以诚实守信的作风做好安全工作。安全诚信的诚,就是忠诚、真诚、虔诚。忠诚,就是忠诚地贯彻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地执行上级安全工作指令,忠诚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真诚,就是组织对员工生命安全的真诚关爱以及员工“居安思危”的真诚态度。虔诚,就是自始至终把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虔诚对待,把建成安全型企业作为终极目标而虔诚追求。 安全诚信的信,就是诺信,守信,践信。诺信,就是以道德操守为保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安全工作做出庄重的承诺。守信,就是以道德规范以依规,信守安全诺言,恪守安全约定,安危为先、安全至上、排除一切干扰。践信,就是以道德责任为约束,坚定兑现安全诺言,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2.2砖瓦企业安全诚信的概念及要旨。

根据《中国砖瓦行业自律公约》和海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百行万店”诚信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县发改委、国土局《海安县砖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方案》,砖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应该是:砖瓦企业和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和辨识安全环境、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及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安全诚信的灵魂是诚实守信,核心是责任意识,关键是实事求是,硬性约束是政策法规,柔性要求是道德规范,终极目标是本质安全。总之,安全诚信建设的目的是提升组织和个人的本质安全程度,最终实现本质安全目标。

推行砖瓦员工安全诚信管理的意义

3.1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前提。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存。离开了诚信,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就失去了道德支持,安全目标就会落空。促进从砖瓦制作到装卸运输、从进出窑到砖瓦烧结、从领导干部到一线员工不同层次、不同作业流程的责任主体把诚信作为道德底线,以组织和个人的诚信主动自觉地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予以落实。

3.2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的至要手段。

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对每一名员工的所有生产行为进行全程、全天候的暗示监督,安全监管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可能全覆盖,存在着“盲时”、“空区”。同时,管理层或监管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管容易让员工产生“依赖”、“惰性”等心理。如此,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形成安全工作靠检查推、质量标准化靠突击抓的“博弈”现象。做好安全工作,需要管理层的监督督导,更要员工靠自身的主动和自觉。提升安全诚信度,有利于弥补安全监管力量的不足。

3.3是使他律安全转向自律安全的必然选择。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就是要通过褒奖安全诚信、严惩安全失信,塑造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引导员工用诚信道德来控制和约束个体行为,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把安全诚信落实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具体行动上、自觉行动上。

3.4是安全型企业创建和成长的客观需要。

在生产要素中,人是安全自主管理最活跃、最积极、最关键的因素,也是安全诚信建设的主体。通过创建安全诚信企业和争当安全诚信员工,能不断地提高企业和员工安全自主管理意识,提升车间和班组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和员工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建本质安全型车间、作业组必须向道德伦理层延伸,通过提高“人”和“组织”的诚信水平,追求本质安全。

新型安全诚信管理与传统安全管理模式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