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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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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篇1

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成本费用筹划策略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策略。

主要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 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 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 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本报以前已通过案例《折旧方法不同,所得税各异》作过介绍,读者可参阅)。

3.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

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1)费 用分摊法。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我国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 以确认。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2)费用列支法。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盈亏抵补筹划策略盈亏抵补是准许企业在—定时期以某—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五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2)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租赁筹划策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 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但这已涉嫌租赁避税,企业在操作时应本着公允价格进行。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关联企业时,若一方赢利较高,而另一方赢利较少或亏损时,赢利较少或亏损方可以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设备租赁给赢利方,通过收取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赢利方以较高价格购入的方式使利润流向亏损方,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尤其是在关联 双方适用税率有差别的情况下,使利润流向税率较低的一方,可能效果更显著。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同时,对于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 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这样,融资租赁可以达到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筹资筹划策略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租赁筹资。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使企业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筹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投资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例如,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

篇2

1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1.1 折扣方式销售 所谓折扣销售方式就是指销售方出于销售因素考虑,而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上给予购买方折扣优惠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规定,在这种销售活动中,如果购销双方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按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就应该按照销售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征税款。

1.2 赠送实物方式销售 赠送实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无偿赠送部分价值的商品。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赠送的货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受赠送获得的货物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3 返现方式销售 返现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当购货达到一定金额时给予购货方一定的现金返还。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返现肯定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1.4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目前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比较流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按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例1:D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40%,D企业购销货物时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商品市场售价为1000元每件。为配合公司的促销,现拟定了以下三种销售方案。方案一:打折商品一律按七折销售;方案二:凡购物金额达到10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0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0元。请选择哪个方案对D企业最为有利(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解析:

方案一:该销售方式属于折扣销售

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1+17%)-600÷(1+17%)=85.4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5.47×25%=21.37(元)

应纳税总额=14.53+21.37=35.90(元)

方案一税后利润=700÷(1+17%)-600÷(1+17%)-21.37=64.10(元)

方案二:该销售方式属于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

销售1000元货物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17.44(元)

D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1-20%)×20%=75(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17%)-600÷(1+17%)=341.88(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341.88×25%=85.47(元)

应纳税总额=58.12+17.44+75+85.47=236.03(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1000÷(1+17%)-600÷(1+17%)-180÷(1+17%)-75-85.47=27.56(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一中D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下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高。

结论: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企业应根据消费者心理偏好、折扣商品范围等其他因素,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

2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我们以最为常见的工贸企业为例:工贸企业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工贸企业的运输行为如果能与货物的销售分开核算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属于运输劳务与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筹划的空间,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是否可以采用运销分离的做法,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2:E企业属工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货物80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其中货物价格为7200万元,运费800万元。购进原材料4880万元,其中原材料价格为4800万元,购进运输用油料80万元。企业的货物销售与购进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运输费用如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试说明E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运销分离的做法?(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如果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运销收入未分开核算,其采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收入全额应计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8000×17%-4880×17%=530.4(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运销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且对货物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则企业应当就货物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就货物的运输收入计征营业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运输项目,其所消耗的购进运输油料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00-800)×17%-4800×17%=408(万元)

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应纳税款合计=408+24=432(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差额=530.4-432=98.4(万元)

从以上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E企业如果采取运销分离的核算方式,比混合销售节税98.4万元,节税收益显著。

结论:工贸企业只有把运输业务彻底分开核算,真正实现运销分离,才能有效降低混合销售的税负。

3 代销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代销方式是企业在日常营销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受托方包干销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要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以尽量减轻税负。

例3:F公司与G公司由于业务关系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G公司代销F公司的产品1000件。有以下两种代销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F公司委托G公司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F公司支付20%的代销手续费。即G公司每代销一件产品,支付F公司80元,剩余的20元作为手续费收入。方案二:F公司与G公司签订协议,F公司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收取货款,G公司在市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G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方案一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缴营业税=2×5%=0.1(万元)

方案二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17%=1.36(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0-8)×17%=0.34(万元)

经比较,F公司与G公司的收入总额相同,税负总额方案一为1.8万元,方案二为1.7万元,从总体上来看,方案二可节税0.1万元。

单独从个体上来看,对于F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轻1.7-1.36=0.34万元;对于G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重0.34-0.1=0.24万元。在实际操作中,F公司可以考虑全额弥补G公司多缴的0.24万元,剩下的0.1万元的税收利益与考虑分部分给G公司,这样G公司就可以更加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3(4):223-224.

篇3

一、营改增的原因

(一)营业税的征收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的营业额进行征税, 营业额每过一个环节,就需要缴纳一次营业税,而且营业税在企业税收中还不能抵扣,无形中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提高了商品与服务的价格。 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多是第三产业和服务业, 这必然加重了服务业企业的负担,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要求对营业税进行改革。

(二)营业税打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就是具有“中性”特征,即公平性,也就是在征税过程中不对征税客体施加“区别对待”。 这种公平性客观上促进了企业做大做强,虽然增值税在征收范围上比较广泛,但是仍有很多行业的商品与服务没有实施增值税, 这就必然导致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大大折扣。 增值税在实务中实行的是进项税额抵扣制,只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营业税的存在,很多商品和服务不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势必打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双效影响

(一)降低税负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营业税重复征税、 税率过高问题。 降低税负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税率上增值税由17%和 13%两个基本税率,针对营改增企业增设 11%和 6%两档低税率,这明显对于企业来说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营业税多是按营业额的5%税率征收,而营改增企业若是被确定为小企业纳税人,只需要按纳税额的 3%缴纳增值税,中间 2%的税差对企业来说就是节约的费用;最后,增值税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企业只要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同时购买试点行业企业产品的企业由于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收负担也会同时降低。 从营改增试点企业实施以来的效果来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税负都降低了,据统计营改增后研发与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行业税负平均水平稍有降低,而营改增后为小规模纳税企业税负则大幅度下降。

(二)增加税负

看问题时在看到它有利的一面, 往往也会伴随着不利的一面,营改增后对企业的影响也不例外。 营改增对于企业最大的好处就是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 但是有些营改增企业往往在抵扣上出问题,导致进项抵扣失败。 企业的突然改变很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也会不适应,所以在开始阶段税负不会明显下降。 营改增企业的经常客户很多是缴纳营业税或为进行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获取也是个问题,某一时期进项税额的减少也会使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由于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很多企业资产结构的不同,也会影响进行税额的抵扣。 最后不同行业由于面临的税收具体环境不同,也会导致税负的影响不同,据统计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税负会稍微上升。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调整产业链定价体系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后,由缴纳营业税改缴纳增值税,获得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产业链上下企业的价值分配关系。 对于上游企业,如果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适当的提高进货价格。 对于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我方企业在进行售货时,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因为我方企业现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下游企业获得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势必降低其成本。 新的税收分配改革,影响了产业链的价值分配,所以企业应该调整定价体系来应对这一变化。

(二)选择好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在缴纳增值税时有着不同的权利。 营改增改革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额在500 万 以下的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 万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有明显的税负降低作用, 所以企业在营改增中尽量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以上,企业可以把一些应税服务分离出去建立新的公司, 使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销售额的方法,把销售额推迟使企业的应纳税额低于 500 万。 一般纳税人在财务制度、财务披露上都有严格的要求,这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而营改增这项灵活的规定给了企业以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国家在试点的同时为了照顾营改增企业,制定了很多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例如,政策规定营改增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来对营业税免税的企业,营改增后可以享有即征即退的优惠。 营改增政策对一些行业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针对此不同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优惠政策。 在试点区和非试点区税收协调上,营改增改革政策也寄予了优惠,试点区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非试点区缴纳的营业税可以进行抵扣;企业若在非试点区有分支机构的, 其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缴纳增值税前进行抵扣。 营改增改革正在分阶段、分步骤的在全国展开,很多制度与政策还未完善,对于企业来说既是好事也是坏事,企业要利用好优惠政策, 最大化的减少纳税或者把税收进行递延获得税收的时间价值,促进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总之, 企业在应对营改增税收筹划中, 应当深刻学习有关政策,税收筹划财务人员也要非常了解本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在对筹划空间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

篇4

石油作为极其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化工原料,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而油田钻井企业是一种资源密集型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过程都涉及到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如何对油田钻井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税收筹划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财务管理手段。随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对于油田钻井企业,在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下,如何调整完事组织结构,明确组织职权,并且科学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油田钻井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结构筹划企业税收,降低企业税负则更具重要意义。

二、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可以选择的会计估计方法,合理地选择纳税方案,达到减小企业税负或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从而获得最大化税后利润的一种财务活动。

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和漏税。首先,偷税漏税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后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而税收筹划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事先安排;其次,偷税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而税收筹划则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开展的财务管理活动;再次,偷税漏税获得得是不合法的税收收益,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而税收筹划获得的是正当的税收收益。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税收筹划最重要的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充分理解认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违法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适合企业的筹划方案。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化,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要随之调整。企业应该采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不能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

2、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获得税收效益的同时需要为实施这些筹划方案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应该充分比较筹划获得的税收收益和付出成本费用的大小,只有在税收收益远大于成本费用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实施此项筹划方案。

3、整体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整体性原则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从空间上来看,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实施一个税种的筹划方案对于其他税种的税负影响。税收筹划应该专注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时间上来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只关注眼前利益,而应该追求长期税负的减轻。只有在保证企业的整体税负能够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能够得到减轻,获得税收收益,这一项筹划方案才能够实施下去。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为了使用合法化的方法为企业节税,这样的方式可以抑制偷漏税行为,因此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我国的企业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纳税人经常忽视合法纳税的重要性,认为纳税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偷税、逃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当企业将纳税筹划这种财务管理活动作为一项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加以开展执行的时候,纳税人可以逐渐认识和理解合法纳税的重要性,提高了纳税意识。

(二)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利益最大化

企业进行所有财务管理活动的目标都是为了使得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也是为了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通过认真研究现行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分析企业的纳税现状,在成本效益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指引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制定多套可行的筹划方案。然后企业通过比较多套税收方案,选择企业最适合的方案开展纳税筹划。这样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小纳税人的税负,从而减小当期或者未来的利润流出,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和可支配资源,从而有助于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并且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三)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表现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本利用效率各方面。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企业可以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增加税收利润,因此增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在偿债能力方面,通过转移、减少以及合理分配当期税收负担,企业可以增加流动性,使得现金流动更加灵活,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围绕投资、筹资以及利润分配三项财务决策活动。而税收筹划活动对于这三项财务决策的制定都有显著地影响。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之前需要科学分析企业现在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财务能力,这个分析过程加强了企业的财务预测能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四、油田钻井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油田钻井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离不开投资决策。油田钻井企业应该通过选择适当的投资行业、伙伴、期限以及方式来合理筹划应纳税款。同时企业应当持续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投资对于进行纳税筹划有利的行业。例如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由于油田钻井企业的固定资产多为大型专业设备,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我国未来有实施消费性增值税的可能,因此企业可以在投资固定资产时考虑首先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等到合适的投资时机再做出购买固定资产的决策,使得将来可以从税基中较多的扣除固定资产投资额。其次,由于油田钻井企业投资与油气资源的地理位置密切相关,而我国油气分别大多数在西部地区。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考虑利用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西部投资力度。另外,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所以油田钻井企业可以尝试加大投资高新项目,从而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油田钻井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必须进行筹资活动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基础。因此企业如果在筹资过冲中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石油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对于资金的需求较高,因此筹资活动频繁。通过科学地规划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较多收益。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筹资、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三种方式进行融资。而内部筹资和权益筹资的过程较难进行纳税筹划,因此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体现在负债筹资的过程中。油田钻井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设立财务公司,采用集体内关联借贷的方法进行筹资。这样的形式一方面可以在利率有差别的企业之间转移税收负担,又可以筹划利息收入从而获得延后纳税的好处。在进行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案时需要注意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中的特殊规定和限制,防止发生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者采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筹划方法。

(三)油田钻井企业经营管理的税收筹划

油田钻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比较负责,涉及到许多类型的业务核算,因此对于经营管理过程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意义。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方面,对于普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果。而对于油气资产,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计提折耗。一般的筹划方案中尽量选用产量法,可以节省较多的纳税支出。在固定资产租赁方面,油田钻井企业需要研究分析采用经营租赁或是融资租赁的方法可以增加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企业需要考虑固定资产入账时的弃置费用。符合预计负债认定的,需要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在固定资产废弃时也应发生对应的处置费用。另外,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每年都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及国际惯例进行修正,因此常常出现新旧税法并行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油田钻井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未废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收益。但是企业在进行这样的筹划操作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避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五、结语

石油作为一种全世界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化工原料,更是一种战略物资,它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当全球能源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油田钻井企业也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和发展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油田钻井企业的管理者如何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增加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减轻企业税负正是一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因此我国油田钻井企业应该在充分掌握相关行业的特殊税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把握企业自身情况,运用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经营利润,从而增加企业价值。根据本文的研究分析,油田钻井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筹资过程和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我们相信这样的努力有利于我国油田钻井企业的长远发展,从而使得在国际激烈的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华桂峰,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的剖析[J],金融经济,2010,3

[2]陈世宝,浅谈油田企业的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09

[3]王甲山, 袁学懿, 王井中,中国油气田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篇5

一、税收筹划目标及意义分析

(一)降低税收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全流程、全方位的税收筹划体系,能够及时而高效的控制各部门的财务管理活动,不仅全面掌握各项目、各部门的研发费用、期间费用等,而且有助于分析各研发项目未来资金需要,从而提高研发项目的成功率,保障财务体系的稳定性。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本支出阻碍了其利润的获取,通过科学税收筹划体系的建立健全能够有效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发现不合理税收支出,完善税务管理流程。另外,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各项研发项目的研发周期较长、产品转换周期较长,同时需要较大的流动资金,而高新技术企业只有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减少不必要税务支出,才能为研发项目的巨大资金需求提供保障,避免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的断裂与研发项目的中断,进而避免更大的、不可逆转的损失。

(二)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将覆盖各项目部门、各层级人员,从而有利于加强企业各部门会计信息传递和合作沟通,并增强对各项税收的管理。高新技术企业构建全流程税收筹划模式能够有效减少各项目部门虚假会计信息编制行为的发生,保障财务利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不仅局限于简单的税务成本控制,而且将考虑整个财务管理体系的运行特点,进而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三)有利于制定研发战略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不仅关注于短期的税务成本控制,而且还与高新技术企业长期战略目标与研发战略目标相结合,使得长期研发资金能够得到保障,进而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做好研发规划,避免研发中断风险,为研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做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在构建全流程、全员的税收筹划体系时,能够将各项目部门的研发资金需求和未来研发成本合理预估和评价,从而为各项技术、产品的研发战略制定更完善的资源配置方案。因此通过税收筹划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目标与研发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减少研发目标实现中的阻碍,提高研发战略成功的可能性。

二、税收筹划风险探讨

(一)税收筹划理念不科学

高新技术企业缺乏科学的税收筹划理念将不利于其控制税收成本,同时只关注于短期的税收筹划策略,而忽视了长期的税收筹划战略目标确定,将影响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降低税收成本,保障研发资金支出。并且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掌握各项税收情况,缺乏宏观调控和控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只局限于财务部门及人员,并且只针对短期税收费用的控制,单纯依靠财务人员在对各项目研发费用的信息收集以及处理,使得最终实施效果较差。

(二)税务信息平台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缺乏高效、快速的税务信息平台,不利于及时控制各研发税务支出,影响税收筹划目标和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信息平台的不健全将影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获取,从而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减轻税务支出。另外,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缺乏利用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科学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从而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构建信息技术平台,降低了税收筹划效率。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信息平台的缺失将降低决策质量,影响税收筹划方案制定的全面性、科学性。

(三)税收筹划制度不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制度不完善会造成较大的风险,不利于战略目标实现和经营效益的取得。当前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形成全面的税收筹划体系,只局限于短期成本控制,而忽视了建立全流程的税收筹划体系。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对国内外科学方法的引进不足,从而未能实现最优筹划。另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目部门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足造成税收风险的存在,会计信息质量不够高,给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以及资金配置和成本控制造成了较大困难。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各部门信息沟通不足、信息传递低效率,进而未能有效帮助税收筹划人员准确、及时掌握税收问题及风险。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对实施税收筹划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控制制度,容易造成高新技术企业会计行为的规范性不足,并且缺乏对不规范税收筹划操作行为的严格惩罚制度。

三、税收筹划优化策略

(一)强化科学税收筹划理念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管理体系建设,首先应树立科学、先进的税收筹划理念,而且要加强对专业人员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应摒弃以往传统、落后的税收筹划理念,要通过对专业财务人员优化税收筹划流程所需技能和理念的培养,构建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形势和高新技术企业长期战略规划的税收筹划模式,从而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外部竞争环境的适应能力。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先进税收筹划理念和税收政策的认识,使管理人员能够帮助各基层部门利用先进税收筹划方法控制税收成本,实现经营效益的可持续增长。另外,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在财务部门人员中进行税收筹划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而应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各业务部门、各层级人员,保障各级人员参与税收筹划目标制定和实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信息平台

高新技术企业应引进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科学信息技术构建统一的税务管理信息平台,将科学信息技术合理运用到税收筹划工作中,能够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传递效率,增强税收筹划人员获取各项目部门、各层级税务信息的能力。为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内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建设,加强对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对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各部门中建立税务管理信息传递与交流机制,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各部门税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搭建科学且高效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不仅能提升信息传递效率,而且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以及长期战略规划和短期经营策略的调整提供更真实、有效的决策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应将税收筹划流程软件化,提升各部门税收筹划效率,从而全面监督、控制高新技术企业各部门的会计信息。另外,高新技术企业搭建税收管理信息平台能够及时发现各部门的税收风险,进而为税收筹划目标和内容的反馈调整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三)加大税收风险防控

高新技术企业应注重建立全方位的税收风险防御机制,为完善税收筹划方案和实现税收筹划目标建立有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应充分调查分析各部门税收管理活动中的问题,促进各部门风险防控意识,搭建及时、动态、开放的税收风险防控体系。高新技术企业应构建能够覆盖全部部门和人员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税收风险抵抗能力。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事前的风险防御机制对各部门有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进行合理估计与预判,提高税收筹划制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建立在对税收政策认识和充分利用的基础上,要加强对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掌握,了解合理避税的方法。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密切关注可以进行减税的领域,熟练了解各项税率,并及时关注我国税收政策变化,提高税收筹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外,税收筹划人员可以在全面掌握国内外高新技术行业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预测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从而最大限度地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控制税务成本。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准确把握高新技术行业的税收政策变化,才能在行业竞争者中建立优势地位,实现各项研发项目长周期资金的需要,发挥研发优势。

(五)健全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保证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目标的关键因素,而目前针对各项目部门、各流程的税收筹划行为的监督评价不够深入,高新技术企业亟须建立全面的对各部门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实现对不规范的税收筹划行为的全面监管。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监督制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目标以及内容。高新技术企业为实现高效的税收筹划必须应加强监督与评价,促进企业整体税收管理活动的规范性。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税收筹划规范流程,使各部门执行税收筹划目标的过程都能得到有效约束,并要对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和奖惩条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利润,保障研发项目资金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体系的完善涉及到财务管理活动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高新技术企业对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能力,有助于实现财务管理目标。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存在科学理念认识不足,信息平台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本文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强化科学税收筹划理念,引进科学信息技术搭建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并建立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控制税收筹划流程。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增强税收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的认识,把握税收优惠点,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切实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效果,减少高新技术企业成本支出,提升整体利润获取能力。最后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税收筹划流程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1]仝书峰.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李玉玲.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7(15):159.

篇6

1.2 赠送实物方式销售 赠送实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无偿赠送部分价值的商品。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赠送的货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受赠送获得的货物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3 返现方式销售 返现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当购货达到一定金额时给予购货方一定的现金返还。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返现肯定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1.4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目前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比较流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按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例1:D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40%,D企业购销货物时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商品市场售价为1000元每件。为配合公司的促销,现拟定了以下三种销售方案。方案一:打折商品一律按七折销售;方案二:凡购物金额达到10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0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0元。请选择哪个方案对D企业最为有利(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解析:

方案一:该销售方式属于折扣销售

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1+17%)-600÷(1+17%)=85.4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5.47×25%=21.37(元)

应纳税总额=14.53+21.37=35.90(元)

方案一税后利润=700÷(1+17%)-600÷(1+17%)-21.37=64.10(元)

方案二:该销售方式属于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

销售1000元货物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17.44(元)

D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1-20%)×20%=75(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17%)-600÷(1+17%)=341.88(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341.88×25%=85.47(元)

应纳税总额=58.12+17.44+75+85.47=236.03(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1000÷(1+17%)-600÷(1+17%)-180÷(1+17%)-75-85.47=27.56(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一中D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下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高。

结论: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企业应根据消费者心理偏好、折扣商品范围等其他因素,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

2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我们以最为常见的工贸企业为例:工贸企业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工贸企业的运输行为如果能与货物的销售分开核算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属于运输劳务与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筹划的空间,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是否可以采用运销分离的做法,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2:E企业属工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货物80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其中货物价格为7200万元,运费800万元。购进原材料4880万元,其中原材料价格为4800万元,购进运输用油料80万元。企业的货物销售与购进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运输费用如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试说明E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运销分离的做法?(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如果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运销收入未分开核算,其采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收入全额应计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8000×17%-4880×17%=530.4(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运销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且对货物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则企业应当就货物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就货物的运输收入计征营业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运输项目,其所消耗的购进运输油料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00-800)×17%-4800×17%=408(万元)

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应纳税款合计=408+24=432(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差额=530.4-432=98.4(万元)

从以上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E企业如果采取运销分离的核算方式,比混合销售节税98.4万元,节税收益显著。

结论:工贸企业只有把运输业务彻底分开核算,真正实现运销分离,才能有效降低混合销售的税负。

3 代销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代销方式是企业在日常营销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受托方包干销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要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以尽量减轻税负。

例3:F公司与G公司由于业务关系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G公司代销F公司的产品1000件。有以下两种代销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F公司委托G公司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对 外销售,F公司支付20%的代销手续费。即G公司每代销一件产品,支付F公司80元,剩余的20元作为手续费收入。方案二:F公司与G公司签订协议,F公司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收取货款,G公司在市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G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方案一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缴营业税=2×5%=0.1(万元)

方案二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17%=1.36(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0-8)×17%=0.34(万元)

经比较,F公司与G公司的收入总额相同,税负总额方案一为1.8万元,方案二为1.7万元,从总体上来看,方案二可节税0.1万元。

单独从个体上来看,对于F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轻1.7-1.36=0.34万元;对于G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重0.34-0.1=0.24万元。在实际操作中,F公司可以考虑全额弥补G公司多缴的0.24万元,剩下的0.1万元的税收利益与考虑分部分给G公司,这样G公司就可以更加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3(4):223-224.

篇7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中的竞争力,提升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新的会计准则随之出现。作为我国会计业中的里程碑,新会计准则对维持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信息能与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相符,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企业财务信息的共享,使我国的关键节点控制、财务报告形式等内容能满足国际化的发展要求,从而推动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并为企业创新会计税收筹划策略提供理论支持。但由于我国当前社会诚信意识严重缺失,且社会监督力度不足,使我国会计数据质量明显降低。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的策略,以真正促进企业会计的发展。

一、新会计准则的概述

作为我国经济相关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是我国企业经济活动中核算财务的标准。而且会计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国际市场经济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体制中的重点,其重新修订也是会计进行改革的关键。6年前,国家颁发的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使更多的企业在金融市场中得到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新会计准则通过对会计信息进行创新,使会计信息在经济市场中更具实用意义。在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信息能满足经济市场对会计信息真实与可靠性的需求,以实现全球性金融投资与企业财产信息的透明化。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上市也得到更多的机会,从而为我国企业走向世界提供重要的平台。并对企业的会计运行系统进行完善,使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透明,也为我国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对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会计质量的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保证企业的上市质量与规模,能有效促进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与发展。另外,新会计准则还能为资本市场增添生机与活力,并将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与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且能有效维持我国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新会计准则下,其前瞻性能为企业发展进行有效的预测分析,以为企业发展制定长远的计划,并提供有力的支持,使企业的收益合理分配,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与规模,并为国内经济发展及国际经济发展作出应用的贡献。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趋势

1.基本准则的变化

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会计准则的使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进行确定,使会计准则更具人性化、细则化、合理化及科学化。对于经济而言,国家的政策决定其性质与发展方向。而政治背景不同,其出台的政策也不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与市场的发展潮流相符,同时也是国家会计管理加强对企业资本控制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正确认识新会计准则,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会计准则的发展中,为企业的发展寻求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以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2.具体准则的修改

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存货》、《债务重组》以及《资产减值》中都作出全新的要求与规定。如在《债务重组》中,使“让步”概念变得更加明确,也就是只有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时才能获得债务的让步。在新会计准则下,改变以往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重组的收益还是要计入该期的收益与损失。一旦企业采用非现金形式进行债务偿还时,就必须进行账面计量。另外,对《所得税》的调整也是新会计准则的关键。企业通过根据运营规模与实际情况规定资产核查的周期,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合理利用新的会计准则,以适应税收计量。根据税法的要求,无论是确认哪一项,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这种做法能有效避免纳税企业对税法文件的滥用,从而预防税款的流失。新会计准则具有较强的实质性,其原则的强化能提升税会之间的差别,并增加税收调整的内容,使企业能更好地依法纳税。

三、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的动机

在现代企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之间是相互独立存在。企业的所有权均归业主所有,但业主并不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业主通过契约将企业的管理权委托给合适的法人承担,并从中获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形成了第一次的委托关系。而企业拥有对整体资产的占有权,并拥有处理与支配企业资产的权利。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努力探索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方法,因此导致部分企业采用各种的方法,以减少税金的缴纳,以此减少企业的资金流失。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定能将法人的意志充分体现出来,在法人中,也出现各种层次的关系,如经理人和法人、经理人和其他员工之间的关系。而业主问责的前提必须是通过划分组织机构,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员身上,在保证法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使人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就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之一。作为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要对新会计准则进行研究,以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税收计划,从而避免因不熟悉新会计准则而触及法律,并在合法的基础上,寻求减少税款的策略。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提倡企业偷税、漏税,而是寻找一种合理利用税法的方法,以控制好企业资金的外流,让企业的资金更多地应用到生产中,以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率。在当前的税收要求下,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与优化经济结构,是提高国家税收的重点手段,且有利于税法的完善与修订,并能有效提高企业税收人员的能力。因此,企业内部领导必须大力支持与认可会计人员纳税筹划工作,并加以重视。

2.会计税收筹划的形式

当企业要投资创建分公司时,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对汇率进行对比,并分析企业的注册地点、税收类型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制定出合理的投资与税收方案。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一些地区已实行了降低税率的政策,会计人员可通过综合分析减少税收的因素,以制定出能减少税收的方案。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等整个过程。因此,会计人员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为出发点,选择最优化的资本核算方式,利用合法、有效的手段,降低纳税基数,以减少企业纳税的总额。一方面,企业必须要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会计政策与核算方式。不同的核算方式,使企业所得的利润、费用也是完全不同的。在税款征收的过程中,税收机构必须要根据税法对纳税额度进行制定。另一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对不必要的活动支出进行控制,但必须控制在合理、合法的限度上,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额度。目前,部分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投资、资产使用费、托管经营、合作投资及资产置换等都会对关联企业间征税对象造成影响,而这也是会计人员在制定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由于现代企业大部分都是紧密联系的,当交易双方之间的纳税率出现异同时,可以以纳税率较低的一方作为标准,通过改变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基数,使企业间普遍使用利益转移的方式作为纳税方式。但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对这类交易进行筹划,以保证在合法的基础上,有效减少企业的缴税总额,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工作出现较大的改变,且促进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策略的改革与发展。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以充分熟悉、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含义,从而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策略,并将税收策略合理地应用到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中,在合理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与纳税义务的统一,降低企业的纳税金额,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率,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沈旭东.新会计准则下中小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策略分析.经营管理者.2013.17(7):39.

[2]董海涛.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北方经贸.2013.24(4):67-69.

[3]梁冠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策略.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7(6):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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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根源在于每个纳税义务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越轻,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因此,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一样都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财务安排。跨国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

2.外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税收构成要素、经济源和税源等税收经济活动各方面所作的制度及法律上的不同规定造成的。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基础。跨国纳税人对国家间的税收差异和不同规定的发现和利用,不仅维护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而且为他们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规避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收入或所得进行重复征税。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3)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目前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两类。①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②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如瑞士、中国香港特区、巴拿马等。

2.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3.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4.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的诸多特点,更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跨国经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来合法避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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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货渠道的筹划。由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许多企业只认准一般纳税人作为进货单位,而将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拒之门外。确实从个体工商户处进货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如将其作为长期主要的供应商是不明之举,但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的价格有商量余地,某些情况下将其作为进货渠道是合适选择。(2)结算方式的筹划。采购产品有多种结算方式,如一次性现金付款,分期付款、赊购等方式,在如今多数商品供应过剩的情况下采购方往往占据主动地位,在结算方式上进行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有以下三种筹划策略:一是尽量使销售方接受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二是尽量采取分期付款和赊销的付款方式;三是尽量使用汇票承兑的方式,而不使用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在围绕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选择结算方式还要注意对自身信誉的维护,不要让销售方丧失对自己的信任。

二、生产阶段的筹划

1.生产方式的筹划。企业主要生产方式有自行生产与委托加工,生产方式不同对纳税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税依据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依据则是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正是由于两种生产方式下计税依据的不同而导致消费税税负的较大差异。下面通过一例来说明:

例:某A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进了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准备加工生产成高档化妆品,预计化妆品售价为600万元。该公司有两种生产方式可供选择,假设生产加工成本均为120万元,一是自行生产;二是委托B厂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由A公司直接对外销售,假设B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无同类消费品售价。

自行生产方式: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600×17%-100×17%=85万元;消费税=600×30%=180万元;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85+180)×(7%+3%)=26.5万元;企业所得税=(600-100-120-180-26.5)×25%=173.5×25%=43.38万元;A公司税后净利润=173.5-43.38=130.12万元。

委托加工生产方式:A公司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纳增值税=120×17%=20.4万元,在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600×17%-100×17%-20.4=64.6万元,合计缴纳增值税=20.4+64.6=85万元。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100+120)÷(1-30%)×30%=94.29万元,收回后再销售不征消费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85+94.29)×(7%+3%)=17.93万元;企业所得税=(600-l00-120-94.29-17.93)×25%=267.78×25%=66.95万元;A公司税后净利润=267.78-66.95=200.83万元。

由上例可见委托加工比自行生产的税后净利润要多70.71×(200.83-130.12)万元,而自行生产比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多85.71×(180-94.29)万元,增值税相同,税后净利差异正是由消费税的差异所导致。消费税的差异则因为自行生产方式下的计税依据为对外售价,而委托加工方式下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企业可利用关联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关系,也可自行估算委托加工费的上限,选择税负最低,利润最多的生产方式。

2.成本费用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务筹划重心逐渐由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向成本费用筹划转移。具体规定及有关筹划策略如下:(1)业务招待费。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不论如何业务招待费有40%不能在所得税前抵免。首先企业将预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尽量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范围之内;其次筹划关键是利用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内容有相互替代的性质。例如企业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因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究竟是作为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应本着两个原则:一是优先列为业务宣传费;二是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标,则列为业务招待费。(2)研发费用。国家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自主研发,规定企业为开发三新产品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实施自身研发,既能享受税收优惠,新技术又可增强企业长期竞争力。

三、销售阶段的筹划

1.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等。由于销售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收入的确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有关结算方式筹划非常重要,筹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尽量延迟纳税时间,实现延期纳税。筹划的策略有: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尽量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而不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避免垫付税款;在手续费低廉或者存在关联企业时可采用代销方式,以递延税款。

2.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筹划。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是按其主业交一种税,而兼营销售如分开核算则分别交增值税与营业税,如未分开核算则统一交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依经营主业交一种税,筹划策略是如果主业适用的税率高于从业,且从业的应税额可观,企业可通过改变经营范围与核算方式将其转变为兼营行为,从而使从业避免主业的高税率。

例:某歌舞厅2009年6月收取门票费2万元,台位费4万元,点歌费3万元,烟酒、饮料费5万元,当地娱乐业营业税率为20%。歌舞厅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其中主业是娱乐业,从业是销售烟酒饮料的零售业,依主业交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2+4+3+5)×20%=2.8万元。若进行纳税筹划,在歌舞厅单独设立烟酒饮料等日用杂货小卖部,并专门领取营业执照,单独核算,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就转变为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营业税=(2+4+3)×20%=1.8万元,增值税=5×17%=0.85万元。合计2.65万元,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了0.15×(2.8-2.65)万元,且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也会因此而降低。

而对于兼营行为,不论纳税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但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一是增值税纳税人涉足营业税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纳税人涉足增值税货物的销售或劳务提供。第一种情况下,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如不分开核算,则要统一交税负较高的增值税,且提供劳务的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应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已统一为3%,税率较低,相当于营业税的最低税率,此时可将其与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如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3%,则应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就可全部按3%的低税率交税。第二种情况下,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涉及增值税应税范围时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与第一种情况后者的筹划方法一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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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时会导致税负不平衡,尤其是在税收过程中,经常会有出现重复税收的情况。因此,我国政府在全面考察后,提出了营改增政策,并在2012年7月正式施行。建筑施工被纳入到营改增政策范围内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具有双面性。因此,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应当扬长避短,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变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劣势。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趋势

1.积极的发展趋势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可以降低传统税收体系中的税金数,同时也能避免重复计算情况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施工企业可减少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收压力,避免因重复税收而产生不利影响,使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此外,营改增政策也推广了企业新技术。现代建筑施工企业处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缴纳大量的营业税,因而没有精力推广新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企业竞争力。一旦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将会降低企的税务压力,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设备采购和技术研究方面,有利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现代化水平。2.不利的发展趋势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虽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前提是建筑施工企业所购买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标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并没有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反而增加了税务压力。这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比较特殊,人工费用、甲供材限制流转抵扣并未在抵扣范围内,土地拆迁、零星材料抵扣等难度较大,如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资金流动面临重大的考验,企业的现有管理水平很难适应新形式的发展。

二、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务,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做好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健全企业税收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适当拓展业务范围,促进企业的业务转型。将营改增视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合理应用进项税额抵扣优势,使建筑施工企业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好处,做好业务规划和税务筹划等各方面的工作。

1.掌握政策,规避涉税风险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需要了解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果营改增涉及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及时了解优惠政策,以便合理应用。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质量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加强对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税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内涵,在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等多个方面,掌握税改的实质内容。

2.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建筑行业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主要包括生产、安装、装饰、建设等多个领域,在缴纳增值税环节中,因纳税人身份差别较大,对税务筹划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对不会产生应税的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可以用税负比较的方式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一方面,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纳税人的身份在发生转变时,需要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构建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可从外界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或培养企业中的会计人员,提高其专业能力,增加该工程的企业核算成本。此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务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投入财力和物力,会增加纳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后,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通常来说,如果企业的材料采购渠道比较正规,客户使用的发票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纳税的选取上,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相反,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3.事前规划,实现节税纳税人要合理选择材料供应商。随着产业的进一步细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供应商,企业从供应商手中购买材料时,免不了要涉及到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可以起到抵扣作用,所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在筹划项目的整体施工时,要针对企业的施工特点,制定出合理的税收措施。在制定措施的时,要将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内容纳入到统筹范围中。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多采取承包制,但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有很大差别,这就使建筑行业的材料价格不一,增加了抵扣增值税中的难度。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都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这样就可以获得税额发票,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某些项目所需要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大部分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只负责少量设备的采购。这样明显降低了施工企业所获得的进项税额度,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很多项目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带,分布比较分散,因而施工企业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常会采取就近采购原则,由偏远地区的个体商户完成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但处于偏远地区的个体材料供应商,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无法提供发票,从而使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实质上材料有甲方提供,形式上包工包料的合同”。具体过程如下:第一,甲方自行选择特定的材料供应商;第二,甲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三者应当相互协商,完成签订的协议,与此同时,施工方应当委托甲方将购买材料的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第三,在完成材料购买后,材料供应商需要将销售发票提供给施工方。总之,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加强对货源的管理,降低税负风险。

三、结语

在推广营改增的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正面面对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变。针对这一变化,施工企业要正确意识到营改增制度变化后所引起的制度变化,制定出科学的对策,合理制定纳税筹划策略,推动施工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玉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分析[J].当代经济,2014(24):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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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可以实现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效益

通过税收筹划工作,民营制造企业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而可以根据民营制造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基本特点,对这税收筹划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规划,以便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设计。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民营制造企业实现最佳利润。也就是说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民营制造企业可以根据税收优惠减少纳税支出,进而推进民营制造企业实现财务管理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税收筹划可以促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明显提高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实现企业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优配置途径之一,通过税收筹划最终促进民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一个民营制造企业想要进行税务筹划工作,那么首先应该完善企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建设为建立现代民营制造企业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制度的完善,既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又可使纳税筹划工作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三)税收筹划可以促进民营企业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在税制改革上花了很多时间,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税收筹划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调整。如果民营制造企业想减轻更多的企业税负,必然需要加强自己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规定了解与掌握。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民营制造企业的税收法律意识,而且可以更广泛地宣传推广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由此可见,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既可提升民营制造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又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与水平,加快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进而促进企业健康及可持续快速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应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加强民营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营制造企业应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管控机制,尽可能避免税收筹划风险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改的不断推进,民营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为了能够按照一定的程序或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民营制造企业的避税计划风险。民营制造企业应着重加强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管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注意仔细预测和评估分析税收计划和成本的风险,制定多套防范管控预案,进而在各种不同情况下能够选择合适管控方案,及时对纳税风险进行必要的预防。

(二)加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业务水平

当前,在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大多由财务部门从事,但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会计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和落实,这也是民营制造企业降低税收规划风险的先决条件。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及财务人员的纳税及相应的专业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在当前税法不断更新完善的情势下,民营企业必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纳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纳税。同时可邀请专家教授结合当前情势对财务人员进行讲授"如何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规划",丰富财务人员对税务规划的知识,进而提升财务人员的税务规划的本领与能力。

(三)加强民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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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主体自身来讲,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对自身的资产、收益的正常维护,属于纳税人应享有的经济权利。除此之外,税收筹划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可以是企业避免税法陷阱。所谓税法陷阱,与税法漏洞相对,企业如果陷入税法陷阱中,很可能要上缴更多的税费,这也是我国反避税措施之一。而纳税人主动进行税收筹划,会使企业全面了解认识税法,这就有效的避免了税法陷阱。同时税收筹划也会使纳税主体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主体必须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进行有关税务事项的提前安排,这也就意味着纳税主体在纳税之前就已经接受缴纳税费这一实际情况。

1.2 税收筹划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可以促进国家税收机制的持续完善

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选择的角度有很多,有的是顺应国家的政策,但也有的是因为税收法规不合理,政府通过各个企业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发现税收体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法。此外,纳税筹划也可以帮助国家实现其政策目标。一个良好的纳税政策导向所导致的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对经济的影响也应是良好的。例如,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规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这个政策无疑使软件企业的税负降低很多。反过来,这也促使软件行业的壮大,使我国的软件行业加快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的税收政策目标。

2  税收筹划的动机及方法

2.1 税收筹划的动机

从主观因素来讲,利益的驱动是让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原因。从客观因素来讲,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差别,税收执法效果的差异,以及税种,税基,税制,税惠等的不同都会让企业采取一系列方案来降低企业自身的税负。

①自我利益驱动机制。在当代这样一个市场经济背景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作为“理性经济人”,必然会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必然会有相应的成本支出,但如果筹划有效,同时也会让公司拥有非常可观的税收效益。正是这一因素,促使了纳税主体实施税收筹划。②国际上对税收控制权的不同。税收控制权是国家控制权的衍生物,是一个有着独立主权的国家在收取税金上所掌控的权力。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纳税人自身的跨国经营或投资活动就会形成重复征税或是纳税真空,企业就可以在这方面进行自己的税收筹划。

2.2 税收筹划的方法

对于公司的税务筹划手段,此篇文献综述主要从投资、筹资两方面对前人成果进行分析。

①在投资阶段投资于国家有所减免税费的项目。我国目前减免所得税的项目大致有高新技术行业,一些特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软件行业。投资地域的选择,往往也是制定投资决策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我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有高科技区,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立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②在筹资方面,纳税主体要充分考虑筹资活动对于纳税主体资本活动的影响,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于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以及融资方式的选择在优化资本结构和减轻税务负担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手段有发行股票或债券,向银行借款等,不同的手段会产生不同的融资成本,此外,资本结构的改变也会影响公司内的融资成本,这同时也影响企业不同的税务负担,如何在融资过程中找到融资成本与税务之间寻求平衡交叉点,要根据不同的企业而定。

不同的公司由于其侧重的业务不同,因此在经营阶段中的纳税筹划也不尽相同。比较普遍的方法有使用涉及进项税务的项目进行税务筹划,对购货运费实施筹划或是使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来实施税务筹划。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筹划方案更是多且灵活。

3  产生税收筹划风险的原因及其防范

3.1 税收筹划产生风险的原因

纳税主体在实施税收筹划时,之所以会产生风险,是因为以下几点主要原因。

一是税收的性质使得税收筹划存在风险。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一门法律,它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性质,强制性意味着依法纳税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从这一角度看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是不对等的。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并不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决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认定,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可能存在风险。

二是缴纳税费的角度讲,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这种合法性是要有税务部门来进行确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会尽可能多的征收税款,防止公司少纳税或不纳税,而从企业自身来讲,企业则想尽可能的少纳税,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此外,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征税的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往往是税务机关掌握着主动权,来判定企业的税收筹化是否合法,当税务机关对税法的一些规定宣传不到位或是企业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而错误地使用税收政策时,企业将会有可能遭受被罚款或是更加多的缴纳税款的税收筹划风险。

3.2 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一是企业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自身所在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都是具有多变性的,这也是使得税收筹划存在风险的因素。除此之外,纳税主体也不应只在意识上考虑到其风险性,而是应从实际出发,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特点的预警机制,从而降低风险。同时,预警机制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首次要保证该机制具有收集大量信息的功能不只是企业自身的相关信息,还应包括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税务工作人员对公司税收的认定情况,找出可能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可能因素,已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其次,预警机制还应具备风险控制的特性。当企业的税收筹划存在风险时,该预警机制应该可以迅速发觉,让纳税人或筹划者可以有时间找出对策,消除损失。

二是企业应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理性对待自身的税负。纳税主体有时为了减少公司税务负担,也可能会采取避税的一些措施,而避税的行为却并不都是合法的,同时,我国并不主张不合法的避税行为,甚至是拒绝这一行为。因此,纳税主体或税务筹划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保持理性,防止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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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