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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产权归属明确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产权主体明确,当其产权受到伤害时,可通过交易行为达成协议,以确定损害方应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资源优化的目的。反之企业产权不清晰,将会使部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形成所谓的“公共产品”,为谋求公共产品产权利益的企业往往扭曲会计信息。例如承包经营,产权界定是基于短期的利润指标,有的承包人就通过少提或不提折旧,将费用资本化等手段来追求短期利润,不顾企业长远发展,并使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全面、不真实。
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
1.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规定,企业的许多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方法中具有可选择性,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例如企业存货的计价方式就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实际法等多种方法,另外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坏帐处理方法、对外投资核算方法、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等等,都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即使是两个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完全相同,不同的方法对期末存货及销售成本的水平有不同的影响,因此,财务报表数据有所不同,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两个企业的财务分析发生扭曲。可供选择的方法越多,会计主体就越倾向于选择对反映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利的办法,而不管该办法是否能客观、公允的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供选择的方法越多,会计主体就越可能频繁地变更会计核算方法,而不论这种变更是否合理、合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004年笔者参加了集团公司200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在建工程及改造工作已基本结束,但集团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总额增加较少,多数完工投入运行资产不转资,通过少提折旧来调剂利润,达到完成承包任务的目的。
2.财务报表运用货币计量,本身就有局限性。首先币值稳定假设本身在剧烈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是不成立的,因而建立在币值稳定基础上的财务报告在物价持续、剧烈变动时,不可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次当前有不少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却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例如在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中,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巨大财富,但人力资源的价值在财务报告中却不能得到反映,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也难以在无形资产中显现出来。
3.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固有的估计和专业判断会引起会计信息的失真。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会计核算制度,都是连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桥梁,但会计学本身并不是一门精算科学,允许有大量的估计和专业判断,这种学科属性反映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就留下大量的估计和判断空间,使得会计信息或多或少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计主体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4.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滞后性是引起会计信息失真的另一制度原因。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往往落后于经济业务的发展速度,致使企业完全按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去核算,在没有相应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期间内,会计主体对这些经济业务或现象要么不作任何核算和披露,要么核算和披露不充分,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琼民源”事件的教训导致了中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产生,便是典型的例证。再如在我国前一段时间,因缺乏期货投资及其他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披露的规范,导致许多拥有期货投资和其他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主体因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5.会计的一些法规的相对不稳定性造成制度执行的效果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一项规章制度出台后,将会影响到我国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因此,如果会计规章制度变动得太频繁,将会使这些规章制度涉及的单位难以应付,各单位执行的力度不统一,久而久之,这些制度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例如资产评估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来虚增企业的资产和利润。
三、消除会计信息失真制度因素的对策
1.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真正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清楚、管理科学、政企分开。明确产权关系,完善制度,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关的产权监督系统。对于产权问题,应明确关系,划小共有产权的范围,缩减层级,变过去由政府委托管理为产权人直接委托人管理,产权人对于人有直接的任免权利,从而强化产权人的监督作用。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人市场,企业所有者从市场选择人,人市场应存在激烈竞争,构成对人的威胁机制,对于不称职的人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与此同时,完善对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使人忠实的完成其职责,克服人行为失控及操纵行为。
2.强调和规范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会计信息已真正成为投资者判断企业机会和风险、引导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适应这些变化,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许多新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企业披露各企业的分部信息,使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不同分部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了解分部风险的大小,从而在总体上把握企业风险和机会,这样投资者对未来预测就多一分把握,少一分不确定性;同样,由于会计假设和估计的存在,使得会计报表的数据只能是相对真实,而不可能绝对真实、因此必须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中,除反映货币信息外,还应通过表外附注等其他形式提供对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例如重大投资项目、人力资源、环境信息等),或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做出修正,改变确认标准增加会计报表的容量,使得现今被排除在报表之外的一些重要信息也能得到明确而恰当的反映。
3.加快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步伐,为会计核算和报告提供规范。应当看到,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尚在建设中,还需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现实情况及趋势,加紧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并适时地对已经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修订,为会计核算和报告提供及时、权威的规范,减少会计信息失真;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中,严格规定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的使用范围,加大各种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使用的审批力度,对于变更会计核算方法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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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保密要求:
1.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接,计算机应与非计算机严格区分,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已与信息系统相联的计算机,即使其与信息系统断开,该计算机不经安全处理也不得联入互联网。
2.用户访问操作权限(如授权、读、写、删除、复制、打印等)严格控制在工作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3.存储信息的数据库根据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集中管理和控制存储介质的使用信息。
5.采取安全保密审计措施,对信息的访问、存储、处理、传输等行为进行监控。
6.建立健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的制度和措施。
7.信息系统需设专用机房,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各单位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系统保密的重点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五、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监理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七、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由保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应由本单位负责,确需其他单位技术支持的,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2.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系统运行的统一管理。按照最小授权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分别负责网络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和信息访问授权管理。
3.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4.软件升级、补丁升级应统一管理,软件包、补丁包应经过安全检查。
5.建立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保密管理档案。
6.信息系统必须采用国内研制开发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并通过国家保密局的认证。信息系统所用的密码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7.携带计算机外出,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8.计算机应定点维修,并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不能清除或拆除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计算机的转让、报废,应当彻底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监控产品监控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十、信息按以下规定管理:
1.信息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件密级、接触范围及访问权限,并在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各个环节,标注与信息不可分离的密级标识。
2.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所传输密级相一致的加密设备。
3.对接触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及访问权限实施授权管理。信息应按相应密级纸质文件进行发放,规定阅读范围,控制信息的复制、分发、输出。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接触办公文件的单位、人员、访问权限按逐份文件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一、存储介质要按以下规定管理:
1.存储介质由单位统一登记编号,专人管理。不得在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单位统一登记编号的存储介质。
2.存储介质按照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载体的有关规定管理。
3.存储介质不得在非系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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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67号)(简称“67号文”),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做了系统安排。67号文指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可见,作为医改主体和主责的公立医院,改革核心逐渐聚焦到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立上。
1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架构与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1.1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政策框架
67号文是我国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文件,整个制度通过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维度,勾画出现代医院管理的结构框架[1],如图1所示。从宏观层面看,该顶层设计理清了三方面的关系,即明晰了政府与医院、社会与医院、党与医院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政府举办职能、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政府监管职能三份权力清单。也明确了两种监督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并明确了一个方向:加强医院党建。从微观层面看,该顶层设计对医院内部治理也进行了制度安排:首先,以医院章程为基础明确了医院的运行规范;其次,明晰了医院内部决策机制;第三,明确了保障医院正常运转的八项核心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是核心制度之一;最后,强调通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实施全面便民惠民服务三种软性力量来加强医院内部治理。该顶层设计第一次把信息管理制度作为医院内部治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彰显了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2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该顶层设计指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推动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现代医院必须要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2],该主要目标中提到的“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实现都需要建立在强大的医院信息系统之上。首先是管理科学,管理科学诸多先进管理理念的落地,基本都需要通过现代化的医院信息系统来实现。其次是运行高效,评价医院是否运行高效的3E指标[3],即“效益指标、效率指标、经济指标,同样需要强大的医院信息系统支持。第三是监督有力,更需要拿数据说话,比如上海申康对所属市级三级医院的监督,非常有力,主要是依靠医联信息平台上的真实数据[4]。67号文第十一部分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特别提出:医院要强化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要与医保、预算管理、药品电子监管等系统有效对接。信息化建设要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要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如上要求可知,现代医院管理需要医院信息化全方位介入。医院最重要的医疗安全保障,越来越依赖医院信息系统的先进性。24小时连续运行的医院业务,对医院信息系统的稳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另外由于“云大物移智”等先进技术的使用而导致的内外网融合,对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医院信息系统需要提供给越来越多的内部和外部人员使用,这对医院信息系统的集成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也对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中临床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研究表明,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成熟,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其集成化水平的高低。信息系统越集成,就越能发挥出信息系统在存储资料、传递资料和检索资料三方面的惊人能力。当医院信息系统的集成化水平越高的时候,医院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也越高[5]。如图2米歇模型所示,医院信息系统集成化的发展方向是“最终用户的集成化技术”,但目前大部分医院尚处在“管理信息系统”走向“集成化系统和技术”的阶段,离“最终用户的集成化技术”尚有距离,医院信息部门还有很多的信息化、集成化的工作需要做。从现代管理的角度讲,所有这些信息化、集成化工作的推进都需要有一个好的制度保障———信息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再加上《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下简称“等保2.0”)对安全的新要求,医院需要重新思考符合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健全问题。
2医院信息管理制度的主体架构
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包含的内容很多,目前各家医院并没有统一的命名规范,同样命名的制度在不同的医院其内容也不太一致。为构建医院信息管理制度的主体架构,需要有一个好的视角。鉴于医院信息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角度来分析和构建信息管理制度的主体架构,可能更容易理解医院信息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以下结合2019年5月1日最新的等保2.0,来构建信息管理制度的主体架构。
2.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框架
2019年5月1日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正式,标志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由1.0迈入2.0,和等保1.0相比较,等保2.0的安全通用要求的框架已做调整,相关的技术细节要求也有不少变化[6]。医院信息化建设,信息管理制度构建也需要重新对标思考。总体来说,医院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应该覆盖等保2.0安全通用要求所提及的所有相关内容,包括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安全系统运维。等保2.0安全扩展要求主要是技术方面的考量,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上可以和安全通用要求一致。
2.2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策略路径
如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构建医院内部治理体系,强调首先需要建立医院章程一样,等保2.0和等保1.0一样,针对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和健全首先提到三点建设总则,具体如下:①应对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类管理内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②应对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操作建立操作规程;③应形成由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单等构成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上述原则特别重要,一般来说很多医院只注意制度建设,而不太重视相应的操作规程的建立以及记录表单的设计。上述原则作为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策略路径,严格遵照执行可以提升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全面性和一致性。2.3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主体框架根据等保2.0新的基本框架和安全要求,可以勾勒出医院信息管理制度主体框架。相应制度的具体条款及制度的建设边界的编制,需参考等保2.0中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描述。另外也要部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保制度的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持续改进健全医院信息管理制度
3.1大型三级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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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企业信息化项目完成进度达到50%且资金已完全落实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预留1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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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中心,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三)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由各行政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查阅中心提供。
四、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做好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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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集团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集团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 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 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全资下属集团公司(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集团信息中心,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信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 各企业行政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实业公司销售中心办公室独立负责市场信息管理。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参照集团公司设立信息经理或专门信息管理的人员。
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 集团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 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各企业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集团信息中心设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销售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集团信息中心日常负责监察集团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 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集团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 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集团公司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 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集团公司《行政管理纲要》中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集团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集团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考虑集团公司业务竞争的特殊性质,行政信息管理不再涉及集团公司营销类(客户)信息、技术类信息和财务类信息。
第四节 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 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九条 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销售中心情报人员传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到集团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集团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销售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负责按照《区域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集团公司,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销售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公司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公司销售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公司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集团公司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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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情况:口头、电话、传真。
(二)紧急情况:口头、电话。
(三)定期沟通:依照《销售人员信息反馈表》、《顾客意见征询表》、《客户回访记录表》填写相关内容。
二、信息反馈制度
1、《销售信息反馈表》
针对整个市场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分为周、月、季度进销售信息反馈。营销人员在各阶段中定期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及信息搜集,如实填写相应表格,按要求送交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2.《顾客意见征询表》
针对一般顾客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各季度中不定期进行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前一星期内送交市场部。(重大问题须随时报告)。专卖店及商场销售人员将以书面或口头提问的方式知道顾客填写《顾客意见征询表》后传递给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填写《顾客意见处理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4、《客户回访征询表》
针对代销商以及酒店客户的调查,由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定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月末5日内完成。市场部人员可以通过登门、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填写《客户回访征询表》,并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填写《客户意见处理报告》。
三、资料管理
信息反馈制度所形成的各方面资料,市场部由专人管理。
四、信息沟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对信息沟通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对市场和客户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上报,出现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五、信息沟通考核制度
(一)提出“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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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具体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集与报告
第六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镇(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及报送工作。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信息综合、整理后上报上级食安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与时限要求:
(一)各镇(场)、各部门制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重大措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及其阶段性实施情况应同时抄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并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总结于次年**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各镇(场)、各部门应将每月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于次月的**0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办公室应当将收集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于每月的**5日前综合通报有关部门。
各镇(场)、各部门原则上每月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不得少于**条。
(三)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督监测抽检的计划及结果在报告上级部门的同时或向社会之前应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四)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在依照职责和程序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并随时上报事故发展变化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查处情况的专题报告。
(五)各镇(场)、各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季度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资料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六)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收集和报告的信息要及时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多种渠道主动向食品安全科研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收集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报告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
第三章分析与评估
第十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须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于复杂或相互矛盾的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应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诂制度。
第四章通报与
第十四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逐步实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互联。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库。
第十五条市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必要时,单位应当在信息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食品安全信息应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方可。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渠道。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
第**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人对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的、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以及全市食品安全现状评价等。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不与其他部门交叉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牵涉面广的食品安全信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食安委组织召开新闻会,统一向社会。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确定信息的形式。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所需的信息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安委综合、协调、审核后。
第二十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众网,及时向公众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程序。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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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化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市信息化建设进程按计划实施。
各镇、市直各部门也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经费预算。
第八条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镇、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信息产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条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计划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进行编制,指导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我市投资信息产业,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发生产先进的信息产品。
第十二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开发、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五章信息工程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它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四条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均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非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凡符合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工程,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要逐步完善信息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六章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各镇、市直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打破政府职能部门对可供利用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封锁,建设跨部门的,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均通过政务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各镇、各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信息网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所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信息的提供者和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信息的,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储存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本市三级域名系统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各级域名的注册使用情况;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必须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信息产业局批准方可向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章信息网络管道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网络管道专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市信息产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网络管道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应坚持先立项,后勘察设计,再施工、验收的原则。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阶段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为抓好全市的信息网络管道联合共建工作,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必须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八章无线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或不按总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处予以没收外,还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其他条款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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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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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信息委、区监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保密局、区档案局、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三、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它相关的部门机构。
四、考核内容
1、工作机制(10分)。组织机制情况(5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稳定,有变动时是否及时上报、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2分):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更新维护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3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机制是否落实,工作人员的业务是否熟练、是否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业务考试。
考核部门:监委、信息委
2、公开内容及目录(40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和《细则》的要求(政府机构职能和人事信息、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信息、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对已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进行整合和更新,是否提供重要信息的解读服务(20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目录(纸质和电子)编制是否规范、符合规定并及时更新(10分);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保密规定(10分)。
考核部门:法制办、监委、档案局、保密局
3、公开方式(10分)。是否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2分);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专栏设置是否醒目、规范,信息查阅、搜索是否方便、快捷,是否及时更新公开指南(8分)。
考核部门:信息委
4、资料送交(10分)。是否按规定及时向区档案馆送交指南、目录、年报及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软件。
考核部门:档案局
5、受理场所及响应程度(时间、程序)(15分)。是否按标准化要求设立集中查询、受理场所(并委托区档案馆进行集中查询、受理)(2分),是否按规定设立并公开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2分);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答复申请人(4分),是否按要求建立申请处理文书存档制度(2分);是否存在社会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是否办理收费许可证、有无乱收费情况(5分)。
考核部门:监委、法制办、档案局、发改委
6、月报、年报及报备工作(15分)。是否按时上报月度统计表(6分),是否按格式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指南、年报(4分);是否按要求对免于公开信息进行疏理和报备,是否对重大决议、草案的公开进行报备(5分)。
考核部门:信息委、保密局
7、创新工作(加5分)。是否采取便民利民措施,有无工作创新。
考核部门:监委、信息委、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发改委
五、考核方式
1、考核采用日常检查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各职能部门单独考核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为提高考核效果,扩大考核的影响面,考核组成员除以上6家单位外,还将在重点单位中,随机抽取若干个单位参与考核。
篇12
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一)药剂科应设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做好药品质量信息的反馈工作,定期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
(二)信息员要深入实际,收集或征询药品质量情况,并汇总整理,填写药品质量信息反馈报告表,报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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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现代化医院管理模式和优化医疗工作流程的一种重大变革。我院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13年的不断升级改造,整个医院信息系统已初具规模。总结13年来医院信息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经验,深感建立和制定相应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用制度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此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现总结如下:
1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是把医院产生的各种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完成信息的储存、处理、传输和输出,在院内形成信息共享,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但这些最终都是由人来操作和掌握的,医院信息系统只是得以完成这些任务的工具和手段。而一个好的管理手段必须要依靠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切不可以为上了医院信息系统就万事大吉,存在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了[1]。要使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一定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管理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院实施医院信息系统伊始,就将制度的建立作为首要工作,依据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状况,逐步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操作,以制度促进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我院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涉及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四个大类,每类都有若干种。具体为《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1.1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总则》是一个公共性的制度,分为四章二十三条。从总则、技术管理、工作站管理等共性管理的角度规范了医院信息系统的操作,确定了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意义及目的,对医院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提出了要求,对所有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的工作站点做了统一要求。
1.2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则》共有五章二十六条。从安全保护、安全监督、相关责任等方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网络中一切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详尽规定,并提出了对违反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2]。
1.3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各项制度》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各项制度》共有九章六十六条,具体针对计算机信息中心工作职责、机房的管理、信息储存及保管、互连网站、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网络设备的购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4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流程》涉及到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共有二十四项流程。实践证明,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应的流程规范,在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中必然会出现混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5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分为十一条,依据上述各项规定及医院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平时医院信息系统应用中易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而造成的各种损害所制定的奖惩办法,是对上述各种规定的有力补充。
2狠抓落实,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实施
建章立制并不只是写在纸上,订在墙上,而是要落在实处。自制度建立以来,狠抓制度的落实也就成为医院信息系统成功运行的关键因素。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保证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达到建设和应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目的。
2.1组织学习,领会制度的实质
整套规章制度在颁布后,印文下发到各个部门,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不但对原来在岗人员,而且对新上岗人员更是广泛宣传,组织学习,并将其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方面,列为上岗考核的内容,使之人人知晓,从而强化这些制度的执行意识。
2.2加强监督,促进制度的执行
有了规章制度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纳入医院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形成以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局面。通过这种方法,促进了制度的执行,使制度的执行成为全院各类人员的自觉行为。
2.3建立记录,细化制度的管理
可操作性是建立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为此,我们根据制度内容,建立了各种相应的记录本,如《服务器维护记录表》、《网络系统维护记录表》、《系统软件维护记录表》、《HIS应用软件维护记录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护更新记录表》、《数据备份日志》、《日常工作日志》等各种表格和日志,从而细化制度的执行,明确各级各类操作人员的职责。
3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实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和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做相应的调整,原有的规章制度必然要随着新的要求的提出而补充和修改。而且规章制度多半是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制订的,当医院信息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往往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也需要补充和修改[2]。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我院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费用结算部分做了新的规定,流程也有一定的改动;再者医院信息系统中增加的一些新子系统上线后,也都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医院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和有效应用和推广的重要保证。同时,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也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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