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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济纠纷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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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济纠纷

篇1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商有很多发展优势和灵活性,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具体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交易信用和安全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进入,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很多人开始进行网上购物,通过网络支付费用,但是与此同时,也滋生了很多诈骗集团,他们利用互联网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盗取他人的信息和财产,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消费者不敢选择网购。另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质量不合格产品也是阻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原因,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化的特点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和销售,骗取消费者利益,这就使得跨境电商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二) 支付问题。因为跨境支付系统面临的是国际性贸易,这相对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说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并且也存在更多的问题。首先,国家没有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对跨境的业务范围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监管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这就造成跨境电商在支付方面存在问题。其次,因为跨境电商是跨境消费,每个国家以及地区的汇率不相同,而整个交易又靠第三方支付系统完成,这就导致交易双方不能清楚地了解对方的金融状况,加上网络的虚拟化特点,使得非法集资有了一定的可能性。最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比较多,伴随着支付平台的开展,个别机构有违规操作的现象,导致资金支付存在安全隐患。

(三) 物流问题。首先,相对国内物流来说,跨境物流涉及到关税、运输储存以及跨境运输等问题,导致物流成本高、速度慢,这就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其次,我国物流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还有一定的欠缺,很多物流企业信息化处理水平较低,包装、分拣等流程都需要人工进行,这就需要浪费较多的时间,降低了物流操作的效率。最后,服务以及价格是跨境物流面临的又一问题。消费者选择物流的标准主要有价格、速度以及服务,目前我国很多物流企业在跨境运输方面来说,不能提供相对优惠的价格,运输过程服务也有待提升。

三、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问题的对策

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技术创新,还需要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建立全面的监控系统,从法律层面上提供保障。具体来说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问题的对策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健全全面的信用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跨境电商面临的是国际市场,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带来的影响也更为巨大,因此要想保证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加快信用体系的完善,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非常重要。因为各国的信用标准和法律各不相同,所以跨境电商网站上的商家要依据国际标准进行产品销售,政府要依据国际标准对产品信用和质量进行检测,同时各个商家也要提高检测的力度,培养企业的信用意识,与政府联合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信用认证体系,预防不法分子的有害行为。另外,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保密,并及时关闭交易页面,发现问题及时退出等等。

(二) 建立健全的支付系统。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建立全面的用户核对系统,最好采用实名制注册,对于那些采用虚拟信息注册的用户不予以审核通过,从用户方面降低安全隐患,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加大与银行的合作,让银行对消费者的支付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管,提高支付的双重安全性,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要提升自身的技术,从自身出发降低黑客入侵和病毒侵害的可能性。最后,政府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发现有违规操作或者欺诈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及时予以惩处,银行也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完善的跨境消费制度,严格避免操作漏洞的存在。

(三) 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物流体系的效率。物流作为消费者和商家的一条纽带,在跨境电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我国逐渐兴起了一大批物流企业,完善这些物流企业的发展体系,建立全面的物流系统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仓储运输或者在海外设立仓库的形式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的效率。其次,物流企业要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输费用,引进现代化物流的管理模式,促进自身效益的提升。同时,物流企业要完善基础设施,建立智能化和自动化的仓库,规范运输工具,保证运输的质量。最后,我国的物流企业要与国外先进的物流企业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模式,推动现代化物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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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对我国当前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已经进行了理论分析:杨坚争、于露采用因子分析法分析目前制约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网络运用程度、支付条件、法律规范、跨国物流等。本文以学者的分析结论为基础,尝试从行业整体发展的层面出发,以中国广西为例,探索与东盟国家发展跨境电商的优势与劣势,并根据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SWOT分析

1.优势

广西作为中国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是中国对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与窗口,具有与东盟国家开展跨境贸易的天然优势。由于毗邻东盟各国,广西成为了中国与东盟国家联系的桥梁,战略地位凸显。

为扶持和促进当地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近两年广西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下表所示),大体侧重在:降低中小型企业的压力,免除税金;完善仓储物流;建立海关监管制度等。

2.劣势

(1)人才与政策监管缺失

电子商务贸易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差较大,现行的管理体制、政策、法已经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电商平台进出口贸易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产业、新兴学科,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要求从业人员的知识面不仅要广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技能。

(2)交易国家发展程度不一致

以跨境支付为例,目前东盟各国的货币和支付方式没有统一,仍然存在不习惯在线支付的国家,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导致的网络普及率的差异(如下图所示)。新加坡的普及率高达73%,而缅甸却仅有1%。中国与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贸易机会和发展空间高于其他欠发达国家,小国的潜在市场有待于开发。

(3)物流体系不完善

随着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物流的弊端开始暴露。物流企业资金短缺,设施落后;陆路运输收费频率和费用高,货物难以快速到达;除南宁到越南的直邮路线开通,与其余东盟国家的物流运输都要绕行,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物流成本。

3.机遇

(1)网络零售市场领先

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的2015年,中国电商交易额高达5.2万亿元,同比增长约29.3%,市场规模从2014年的12.4亿增长到14.9亿,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88万元,同比增长33.3%。今年一月到七月网上零售额超过2.6万亿元,同比增长27.5%,中国已成为全球领先的网络零售市场。根据下图数据分析,2017年以后,中国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

(2)国际经济联系日趋紧密

在中国电商飞速发展的同时,近年来与东盟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也在不断扩大。中国-东盟信息港的建设工作已经拉开序幕表明中国企业正式进入东南亚市场。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规划下,国际商业贸易往来频繁,带动了广西北部湾地区的跨境电商业务。

4.挑战

在全球跨境电商贸易额增长的大背景下,双方在跨境电商领域合作的机会也随之增加,但是,正因为机遇不断增加,人才的缺失以及价格战的变化也逐渐浮出水面。许多企业在投资了海外仓之后,资金链也更加紧张。跨境电商行业必定是优胜劣汰,对于跨境销售商而言,海外广阔的市场既是机遇,更是巨大的挑战。

三、发展对策建议

1.政府层面

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政府应从规制层面入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好商务、海关、税务、检疫等各个部门,适时出台法律法规,明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指明前进的方向。

2.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中的核心问题,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支付习惯不同,因此需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客户,为其提供相应的收款方式。总体来看,东盟国家主要运用信用卡和PayPal支付,而其他支付方式可作为辅助手段,例如:香港离岸公司银行账户,可以实现不同货币直接自由兑换,从而解决东盟国家货币不统一的问题;Money Gram公司推出的速汇金汇款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全球汇款业务,手续简单效率高,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便利;对于传统的B2B跨境电商企业,则适合使用电汇,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3.物流服务

随着双方跨境电商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国际邮政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需要对物流模式进行创新。海外仓储服务可以降低物流成本,效率高,能提升海外客户的购买量。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能够很好地掌控供应链以及库存时可以采取这种方式。第二是开通直邮,以南宁到越南的直邮路线模式为基础,开通通往东盟多国的路线,完善以南宁为中心的中国-东盟跨境物流体系。第三是建立专线物流,将大批量的货物集中,再通过专线物流发往目的地,不仅能够降低配送成本还有利于海关清关。

4.人才培养

培养跨境电商人才,一是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宣传,普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培养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意识;二是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培训机构,针对对跨境电商发展需要,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又懂对外贸易的人才;三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赛事、论坛等汇集跨境电商人才;四是可以重新整合广西高校人才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多方位培养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人才。

四、结论

双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决策支持,需要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政策,才能够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支撑。当然也不能脱离企业自身的优化服务,在跨境电商这个优胜劣汰的行业中,规范化的仓储管理与高效、优质的物流配送都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多个环节做好工作,才能切实保障双方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权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

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

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

首先,在管辖权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

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权。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

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权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

篇4

二、后危机时代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后危机时代,很多国有企业经历了创伤之后,并没有太多的反省,尤其是对法律管理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高层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国企在制定政策时很少参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往往靠几个高层领导的临时决策;一般的国有企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即使有法律顾问也是在出现问题后才能想到;发生经济纠纷后,很难用法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经济利益,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尤其在后危机时代,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都会更加小心,国有企业若不加强法律管理,要想获得发展势必会举步维艰。

三、后危机时代国有企业法律管理创新的策略

1.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

国有企业法律管理创新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国企的高层管理者要认识到后危机时期,各国都重视对法律的运用,都制定了保护本国的经济政策,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切都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这个规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建有适合市场的法律。作为高层领导一定要认真研究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的政策,在制定本企业的各项政策时,严格按照已有的法律办事,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遇到经济纠纷时,也要先认真研究法律政策,尽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此外,在企业内部要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机构,建立有关法律的规章制度,一切活动都严格按照已有的规章制度执行。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国家对法律法规的大力推进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重视依法办事,法律顾问就应运而生。国有企业要加强法律管理,必须在国有企业中设置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以专门为本企业研究相关的法律政策,高层在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时,可以直接让法律顾问来解决;在对外贸易或者在拓展海外市场时,可以让法律顾问拿出具体的法律意见;在发生经济纠纷时,也可以让法律顾问去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当然,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不能成为摆设,不能是需要时才能想到用它,平时就把其束之高阁,而应把法律的运用成为常态。同时,为了提高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发挥法律顾问的最大作用,还要提高法律顾问的待遇,稳定法律顾问的队伍。

3.利用现代科技建立信息化法律平台

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多媒体的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国有企业要想做好法律管理,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建立信息化的法律平台,发挥计算机强大的计算和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可以利用计算机把国家以及国外的法律政策进行汇总,需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时,可以运用筛选的功能,把相关法律进行提取,避免了大海捞针似地翻阅文件。还可以把各种法律文件及时进行更新,避免了法律的滞后性,保证其时效性。

篇5

记:从去年年底到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中国正加紧与欧盟的谈判,可以说“入世”指日可待。“入世”无疑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同时也会对其他方面带来冲击。比如对中国法律界。您是如何看待“入世”将对中国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

吕:从整体上看,“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肯定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经初步分析、预测,认为“入世”后审判工作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其一,随着进出口贸易活动增加,与外贸相关的纠纷案件会进一步增多,如何适用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审理涉外贸易纠纷案件,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二,随着跨国公司到我国投资金融业、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的增加,涉及境外投资的纠纷案件必然增多;其三,为了适应参与国际竞争,将大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的步伐,引发的企业重组、兼并、破产等案件必然增多,如何妥善解决纠纷案件,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认真研究;其四,要遵守国际规则,客观上要求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依法制裁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触动一些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执法难度增大。

面对这种形势,审判工作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不够健全,一些新问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二是缺乏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专门人才。法官中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经济、懂国际规则,又懂外语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三是适用审判程序不够严格、规范,一些案件庭审水平不高甚至有走过场的现象,影响庭审活动的公信度。四是超审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如果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期,必将影响我国审判机关在国际上的形象。五是案件“执行难”。近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多、结案增多、存案增多的趋势。如果境外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执行不了,就会对我国投资法律环境产生动摇,影响到我国投资经商的信心。

针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必须及时更新观念,加强学习,加强研究,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快法院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运行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以适应“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对“入世”给审判工作的影响的认识也不一。广东省对入世后的紧迫感和压力是不是要强些?您认为法院应如何对待“入世”的问题?

吕:我们现在的压力就很大,有紧迫感。广东由于其所属的地理位置和较早的开放政策,使外向型经济占主导地位,独资、合资企业占很大比例。因此,经济纠纷特别是涉外经济纠纷较多。所以,入世给广东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同时可以预见涉外经济纠纷将会有较大增加。目前,我们正着手进行相关的准备,省高院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通过调查研究并结合审判工作,制定出法院入世后的对策,并将此作为今年法院的工作重点之一。

我想“入世”后广东法院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在全国各地法院都会遇到,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对“入世”法院必须要有一个清醒认识,要增强大局意识。“入世”后我国经济将逐步纳入世界经济大潮中,竞争将更加激烈,改革、发展、稳定将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入世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维护稳定放在工作首位,进一步强化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法律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政治安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同时,要依法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妥善解决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要坚决纠正并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干扰,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开展。

记:肖扬院长提出今年法院工作重点是深化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那么“入世”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对法院执法公正的要求是不是更严格和迫切了呢?

吕:我认为要适应“入世”需要,关键是确保司法公正。“入世”后,随着中国服务产业的开放和在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引进高质量的外资,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多,起诉到法院的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将不断增多。依法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投资环境和人民法院在国际上公正执法的形象。为此。人民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很抓严肃执法,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具体要确保做到四个“公正”:(1)实体公正。要正确执行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公正地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原则处理,准确适用外国法律。(2)程序公正。依法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由仲裁机构或由外国法院管辖的,只要不违背我国法院,就要予以确认;确保当事人各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使他们充分地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权利;努力提高庭审的规范化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讲清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讼。(3)执行公正。要大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依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都能得到执行,使当事人的债权得到及时的实现。(4)形象公正。要加强对法官的执行形象教育,要求他们注意在庭审中保持居中裁判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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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特点有三个,即1.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进口地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卖方不必向买方要求付款,而是转向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行)要求付款;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此话可以看出,只要信用证一经开出,各方当事人都必须以信用证条款为准,而非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书面契约或口头约定;3.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即银行只凭出口商交来的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而非与单据相关的具体业务。

从以上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特点可以看出,信用证业务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买卖,而不是真实的商品交易。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款,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一般来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换言之,如果出口商在所制作的单据上出现了某些缺陷,即所谓“不符点”(与信用证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进口银行(开证行)就可以据此提出拒付。因为在信用证业务项下,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产生的争论,纯属买卖双方的争议,银行不予介入。

显而易见,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这些基本特征也就构成了它的某些弱点,因而,引发了贸易双方的争议之声不绝于耳。那么,信用证结算方式有那些弱点呢?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纯的单据买卖,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必须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可能得到一套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由于上述基本特点,某些不良商人可能利用信用证的这些基本性质进行欺诈,诸如提供无货单据等;3.由于种种的因素,进口商或开证行无理拒付或者无力支付货款;4.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单证不符或者单单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据估计,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不符点”的单据约占总的信用证结算份额的四成上下);5.也有可能进口银行或者进口商在单据中吹毛求疵,纠缠于一些微不足道的所谓“不符点”(诸如标点符号的错位、个别文字的理解差别等)提出拒付;6.由于银行只管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的表面一致,不法商人可能制作假单据来骗取银行资金等。

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分歧意见此起彼落,各种观点层出不穷,不少争议是银行无法处理的,国际惯例的解释也难以使各方都获得一种满意的解决方式。最后只有诉诸司法解释和裁判,从而获得合理公正的解决。

信用证纠纷案司法解释范围

正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有诸多弱点,并且此种结算方式目前仍在不断扩大,所以近年来,法院受理信用证项下的纠纷案件也日渐增多。据统计,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证项下纠纷案件约占所有涉外案件的10%―15%左右。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于国际惯例”。过去,由于我国对信用证缺乏立法,因而造成各地法院的某些判决不尽一致。还有在上述《民法通则》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在信用证项下司法纠纷案件的交涉中,可以引据国际惯例,诸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出版物的解释来处理相关的经济纠纷。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国际惯例及审判实例,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为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纠纷司法解释翻开了新的一页。

《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于相关国际惯例或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开证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于本规定”。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今后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上,在相关国际惯例及信用证条款本身难以得到解释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且,此一《规定》也为各地民事法庭审理信用证项下的纠纷找到法律解释,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信用证业务中商业纠纷案例处理

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常见、最普通的案例,就是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采用空运或者陆运时,当出口商发货,并且商品到达目的地后,信用证开证人(进口商)事实上已经将货物从机场,或者从车站提走。但是由于运输方式是采用空运或陆运,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不能如同海运提单那样,做成凭指示抬头,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移货权,而只能做成收货人的记名抬头。这样,银行也就失去了物权凭证,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就可能给出口商带来收汇风险。此时,出口商可能既失去了货权,又收不到货款。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此种情况的发生,没有做任何规定(一般的情况下,银行只是说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进口商坚持不付款的话,出口商及议付行是无可奈何的。这就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明显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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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的常规,生产这种板料也有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条例。如果有这样的条例就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这个条例本身没有得到制造商的有效的执行;二是相对于美国来说,中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在这些产品的条例的控制可能是过时的,水平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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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际商法概念的探讨,怎样弄懂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各种着作中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与说明,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且听下文分解。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国际商法,就是调整所有商务贸易主体在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贸易关系、货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1.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务贸易关系的当事人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经营的商务贸易事项超越到他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以说是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这种关系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广义国际商法的范畴。

2.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除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和商务贸易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正处在形成与发展中的法律部门。依据国际习惯,从事国际商务贸易事项交易活动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个人(自然人)等,而不是国家、国际组织;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主体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而且是排除了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是指商事法律行为“跨越国界”的意思。不是指有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还认为国际商法产生的时间,比国际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要早,并且其发展的途径及意义也有所不同。

三、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和国内的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范围:

1.广义国际经济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是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企业法人、不同国家和不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商务贸易交往过程中达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既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所产生形成的经济关系。换言之,广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所有法律法规,其调整范围囊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与任何经济利益相关的商贸交易和商事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关系),也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关系)。国际经济法是法律科学多门类、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独立学科。

2.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慨念的基本含义。主体只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个体)人与企业法人。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一般所说的国际经济法是指广义的、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两者的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

从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调整对象的“跨国性”是两者共有的特点。对象的“跨国性”是指所调整的对象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是两者相通点。作为调整两者的法律法规则一定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实体及相关的企业,因此,也就必定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条例及规范时就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遵循国家、平等互利。

2.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之所说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是因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些>:请记住我站域名/

下面我们举例来看一下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联系: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事条约,这是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国际商法中,很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直接来源于各国缔结的条约、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这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3)国内立法,这是在国际商事条约或惯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的一个补充,是指各国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这些规则的来源,所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国际条约,这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这跟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同样是长期形成的,普遍为人们所习惯的一贯做法;

(3)国内立法,与国际商法的国内立法一样,同样是国家对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的相关规定;

(4)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商法渊源

里并没有写入这一个,但是细心想一下,有的直接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引进来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被引进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3.两者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还应该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3个部门法。从这个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明显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五、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果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相关关系没有区别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开设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不同可以说是本质上的不同。

1.两者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永远享有;(2)经济合作互助共同发展;(3)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必须在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交往。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平与公正。可见两者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2.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一是指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二是指一般的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然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一般的商事机构、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主体更加广泛。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3.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

4.在调整方法上,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

对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商法注重“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统治原则”。我们可以从国际商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这一调整方法,例如国际商事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都很容易体现调整方法是维持“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与国际商法不大一样,虽然部分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商法相似,例如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例如国际税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无不体现了国际经济不在调整方法上与国际商法的不同。

5.两者基本原则上的不同也就间接地决定法律属性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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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务会计的目标

(一)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二)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三、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篇10

这是一块烫手的山芋。机器长期留置,不仅安全难以保障,而且根据海关监管规定,其税款数额也将随设备的折旧而减少。

海关遇到了难题。通常,企业倒闭后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海关税收在执行破产的过程中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到保障。但这次情况有所不同,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不具备破产条件,“僵而不死”,无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国家税款面临流失风险。而且,根据海关现行规定,上述设备当前的状态并未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海关没有启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依据,无法通过提取变卖等措施抵偿税款。

但事情必须着手解决了。

就在海关大伤脑筋的时候,法院也在为同一家企业烦恼。2005年10月,加拿大某设备供应商将一纸诉状递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模塑公司的设备所有权提出质疑。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法院审理,设备供应商于2007年底胜诉,取得了这批设备的所有权,并准备将其运回加拿大。但就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企业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其对设备进行处置时,须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就模塑公司的设备而言,尽管法院已判明其归属,但胜诉方要将其运送出境,却还必须等到解除海关监管之后。

这还不是全部问题所在。按照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手续必须以该设备的进口方,即上述模塑公司的名义办理。在该公司仅剩一个空壳,既无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这显然是天方夜谭。

篇11

专家认为,随着使用外包人员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对外包人员的管理将成为人力资源经理不容回避的问题。

两边不着的外包员工

“以后再也不愿意做一名外包员工了。”阿辉摇着头,这个年轻人谈到他在摩托罗拉蜂窝机站做维修人员的经历无限感慨,“基站维修收费高、业务量大,这本是一个很有前途的部门,只可惜现在一团糟。”

2001年以来,出于对大公司的渴望,一批大学毕业不久的年轻人陆续与亚太兰特公司签约,以外包人员身份进入摩托罗拉,进行蜂窝机站维修工作。“他们工作在摩托罗拉,薪酬和管理在亚太兰特。”亚太兰特总经理齐忠说。

如果没有后来的劳动纠纷,阿辉的工作将一直平静的延续下去。

渐渐地,阿辉部门的外包员工中,多了另一家公司——汇通公司派遣的员工。两家公司派出的员工,薪水上略有不同。“我们稍多一些。”阿辉说。

去年12月,摩托罗拉公司发给亚太兰特一封邮件,称有关派遣17名工程师的外包服务合同不再延长,到期(2004年12月31日)后自然终止。2005年1月11日,摩托罗拉召开会议,要求17名员工必须与亚太兰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停止其在摩托罗拉的一切工作。“可能是想让我们中的一些人与汇通签约,从而继续为摩托罗拉工作。”

1月14日,17名员工找到亚太兰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其中的2名员工后又被摩托罗拉辞退。3月25日,摩托罗拉向尚在公司工作的原亚太兰特的15名员工发放了1~3月的工资,并多发放了25%的拖欠工资补偿金(在此期间,15名员工没有任何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3月25日之后,原亚太兰特的15名员工与摩托罗拉另一家分包商汇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1月15日~3月25日这段时间之内,15名员工继续在摩托罗拉工作,但他们没有与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获得工资。

遭遇摩托罗拉“挖墙脚”的亚太兰特总经理齐忠,决定将摩托罗拉告上法庭。

白牌与绿牌

合同的纠纷,自有法律来裁决。只是,外包人员的尴尬工作状态,必须让后来人有所了解。

从上班第一天开始,阿辉就发现自己和上司——来自摩托罗拉的技术人员胸前的牌子不一样,自己的是绿色的,而上司和其他部门摩托罗拉的“正式员工”一样,是白色的。每次在食堂吃饭的时候,员工自然地分成两国:白牌一国、绿牌一国。“除了和上司在维修工作中的接触外,白牌绿牌都各自活动,没什么交叉。”

对于这种隔阂,摩托罗拉中国区公关部负责人杨伯宁表示,这其实是需要双方以开放的心态努力的问题。沟通是双方的,任何一方没有意愿都无法达成。他觉得,绿牌者不应该因为自己戴的是绿牌不是白牌,而没有归属感。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有两个基本假设:X理论和Y理论。前者认为人生而上进,为使其努力工作,需要的是正向激励;后者则认为人生而懒惰,必须有严厉的考核和惩罚使其不偷懒。阿辉认为,管理他们的理论就是Y理论。

令阿辉印象最深的就是顶头上司背着手来检查他们的工作状态。看到埋着头躬腰苦干者,他就很满意,而有人以较为放松的姿势比如把背靠在椅子上,仰身工作,他就会很不高兴:“不允许这样工作。”

上层主管的一句名言就是:“摩托罗拉离了谁都能活!”阿辉听着很不是滋味,“总是这样高高在上地想威慑我们。”

大公司不应有的管理真空

“你是否需要让你的老板请你吃一顿饭了?”——摩托罗拉HR部门会善意地提醒员工,一个季度应该主动和上级进行一次沟通。

但对外包人员的关照并不在HR部门的职责中。当记者致电摩托罗拉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邢琳时,她表示,对外包人员的管理,职责主要在一线经理那里,而她对此了解不多,不便发言。

阿辉等人的尴尬就在于,虽然每天在摩托罗拉工作,但他们和摩托罗拉的关系是两个公司之间的,而不是个人与公司之间。来自HR的各种“凝聚人心”的活动可能无法惠及到他们。

人力资源专家张晓彤认为,在此案例中,摩托罗拉在管理上的细节肯定是有问题的:人力资源部门忽略了外包员工的合同签署、心理压力等等,部门经理的过失是没有做到一视同仁。

“员工心理有一些问题没有化解开的时候,你能指望他出什么业绩呢?人总要有渠道发泄的。如果公司忽略了这部分需求,他们的怨恨会发泄到客户、家人甚至路人身上。”张晓彤认为。

篇12

1 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性

就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已成为常态,经济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弄虚作假、事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十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法务会计作为经济发展的良性“催化剂”,有利于经济类犯罪事件的解决、良好市场竞争经营秩序的维持。近年来,国外的大量实践证明,法务会计是防止财务舞弊的新型有力武器,可有效规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现象,加大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力度,对于会计资料质量的保证及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均有着深远意义。

2 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2.1 学科属性没有明确定论,未得到官方认可

由于我国法务会计起步较晚,发展至今我国尚未对该学科的属性进行明确定论,官方对于其的认可度较低,种种因素的交叉影响下,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受到了严重制约。首先,就法务会计所涉及的内容来说,其是法律、会计学、调查学、审计学等综合基础学科知识在内的一门交叉学科,对于法务会计究竟从属于会计学还是法学,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这种争论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会计教育的开展;其次,目前我国高校在开展法务会计教育时将其列入会计学或法学下的方向,即法务会计未被国家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导致学生不能明确判断未来职业发展前景,不能保证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认可。

2.2 缺乏系统的人才培养方案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尚不具备系统性和完整性,教育过程中整体存在科目偏少、课时偏少、专业性学术活动偏少等问题。① 科目偏少,大部分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生反映,相较于法学、会计专业而言,他们缺乏了大量相关的科目课程,如法务会计、舞弊审计、经济犯罪侦查等特色课程,以致知识网络体系不全面,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较低。② 课时偏少,由于学校对于法务会计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学校对法务会计的课时安排过少,受到课时的限制,教师在讲课时“讲不精、讲不细”的现象广泛存在,许多重要的知识点一笔带过,深入教学无法展开,教学质量和教学实效性严重降低。③ 专业性学术活动偏少,我国高校的法务会计教学中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还仅仅停留在课堂上,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只能通过课本。而相关调查数据显示,超过80%的同学希望能在教学活动中增加适量的专业性学术活动,确保其能够更好的将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2.3 专业师资力量有限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全新的复合型学科领域,融合了会计、法学、审计、证据学等多个学科内容,但我国的法务会计教学主要由法学专业老师或会计专业老师担任,受到专业限制,教师在教学时难免有所不足,导致学生无法将各学科融会贯通;此外,目前我国高校尚未开展法务会计博士教育,因此在未来短时期内,法务会计专业师资力量的增强将成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问题。

3 改进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3.1 明确培养目标

明确培养目标,是制定具体培养方案的前提。首先,应当明确法务会计的属性,综合各家观点,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以法学、会计学理论为基础,同时汇集审计学、证据学等多学科于一身的交叉学科,其主体是兼具会计师、律师、调查员等技能的法务会计师,客体是经济活动中的各类经济欺诈、纠纷等违法犯罪行为,目标是综合运用调查、估算、判定等技术方法进行法务会计实践活动,进而为法律鉴定、法庭审理提供专家性意见。

其次,目标的制定严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做到目标定位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兼具专署性、简明性、前瞻性以及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可做如下定位: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学应用基础、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相关知识妥善解决各类经济纠纷,并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的需求;硕士则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和财务会计学功底,熟练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高效解决各类经济纠纷,具有创新开拓精神,可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博士能够自觉跟踪国际市场竞争变化以及学科的发展变化,具有深厚的法学、财务会计学功底,可胜任跨国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的岗位需求。

3.2 优化课程结构

针对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教学过程中科目、课时、专业性活动偏少的情况,及时优化课程结构意义重大,具体措施如下:① 增加适量的会计、法律专业课程以及融合课程,法律教学标准朝司法考试方向靠拢,加重财经类课程比例,拓宽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广度和深度。② 合理舍弃实用性不高的课程,法务、会计双科结合并融合多门其他学科知识的特点,使得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压力较大,合理舍弃部分学科、优化课程结构,一方面能够减轻学生负担;另一方面可使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授更多有用的知识,提高教学效率。③ 适当增加专业课课时、压缩选修课课时,确保教师能够将重点知识更细致、更全面地教授给学生,提高教学质量。④ 在保证学生校园生活多样性的前提下,适当削减团学活动,与专业知识相关的学术活动,并将学术活动的开展提升至战略高度,使其成为法务会计专业学生日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习氛围。

3.3 完善教学方法设计

科学、高效的教学方法能够使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事半功倍,当构建好具体的课程体系后,积极寻找配套的教学方法。传统上,法务会计理论教学以讲授为主,实践教学以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法结合为主,为进一步缩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笔者认为可引入微格教学法,首先,明确课程范围,实验实训课的教学灵活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等;其次,制定方案,并将具体的教学方案分解简化后分格,设置每一格的教学目的、对象和步骤;第三,完善相关教学设备,实况录音录像,周期性回放;最后,建立健全反馈评价机制,通过回放录像,组织学生对实践教学内容进行评议和讨论,教师根据学生反馈意见对微格实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确保学生能够通过教学实践活动加深对于专业技能的认识、全面提升自我的实践能力。

3.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教学方法设计目标能否实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意义重大。为此,笔者认为应从几点入手:① 大力引进复合型教师,由于我国尚未开展法务会计的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高层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引进十分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引进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的研究生、博士生,从而改善教师知识的复合结构。② 加强对复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积极开展在职培训,组织法务会计专业教师进修、访问、社会实践,进而不断累积专业知识、丰富知识结构。③ 聘请实务界专家兼职教师。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应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懂法律又懂会计的实务型专家,一方面弥补高校法务会计教师数量的不足,一方面强化教学活动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当从目标定位、课程体系建构、教学方法设计、师资队伍建O等方面入手,只有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不断提高法学人才核心竞争力,使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唐金雪.探析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J].商业经济,2012,(19):96-98.

[2]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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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规范的差异。行为规范的具体含义就是指被社会所共同接受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个体必然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这是因为人们的认知、思维、需要、价值取向、行为准则、风俗习惯等方面都是在多年的生活、工作、教育下形成的。正是这种文化差异所造成的个体差异导致了跨文化背景中的冲突。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套用自身所在社会的行为规范来判定对方行为的合理性,由于双方的行为规范存在差异,常常会产生误解。如我们有时拍拍孩子的头部表示友好,而西方人会认为这是一种极不尊重小孩子的做法。所以要保障跨文化交际中谈判的顺利进行,就必须理解对方的行为规范,可能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遵循入乡随俗的原则。

3.价值取向的差异。在社会化过程中,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的交往必然与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特有的价值体系,帮助人们区分美与丑、善与恶,这就是人们的处世哲学、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每一种文化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有时无法说谁优谁劣,但是它们在自己的文化体系内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比如在中国文化中,人们推崇谦虚知礼,追求随遇而安,集体取向占据主导地位。而西方文化则非常崇尚个人主义,“随遇而安”被看作是无能、缺乏进取精神的表现。人本位的思想根植于他们心中,人们崇尚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依靠自己的能力去实现个人利益。

4.法制观念的差异。在处理经济纠纷方面,有些人习惯于回避从法律上考虑问题,而是着重于从伦理道德上考虑问题,而大多数西方人却更多的是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很多应该利用法律手段正常解决的问题,有些人习惯于通过“组织”、通过关系、通过舆论来发挥道德规范化的作用,而西方人对于纠纷的处置,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作用和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去解决纠纷。

5.文化优越感的影响。有些涉外人员在经贸活动中,始终怀着文化优越感与对方谈判。认为自己的文化价值体系优于来自其他文化或群体的成员,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对其他文化习俗、行为习惯、管理方式都置之不理,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排斥对方文化,缺乏向对方学习的姿态,其行为自然为对方成员所忌恨,遭到抵制,引发冲突,造成谈判失败。

6.语用迁移的影响。在跨文化交际中,人们对遇到的现象、事物和行为的评价、解释或语言的运用通常是建立在本国文化基础之上的,因此往往会造成交际的障碍,其根源就在于习惯参照母语中的语用方式,忽略了语用的迁移,造成语用失误。社交语用失误是指不了解或忽视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而出现的语言表达失误,因此往往导致跨文化商务交际的失败。其深层原因就在于人们缺乏对社会语言差异的敏感性,会无意识地进行语用迁移。

二、如何减少跨文化商务交际冲突的对策

1.尊重对方文化。对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员要认真认识对方文化与己方文化的差异,从而表现出对文化的理解和尊重。要认识到尊重对方文化就是尊重对方个人,因为尊重对方文化是双方心理沟通的桥梁、文化沟通的桥梁,有了这座桥梁,才能对它方的民族性、国民性、行为方式、人格价值取向、风俗习惯有进一步的了解,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尊重对方,才能体会和捕捉到对方的观点及在不同文化理念引导下的表达方式,尽可能地提升自身对异地文化的包容性,通过谈判而达到真诚的合作。

2.文化互补。跨文化优势在于巨大的文化差异使得两种不同的文化之间有着极强的互补性,一种文化的存在可以充分地弥补另外一种文化的许多不足及其单一性。因此,与外方人员的接触过程,也是文化相互渗透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如果能够对它方文化进行接纳和认可,对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人员的观念和行为方式能够表示理解、体谅和支持,能容易看出各自文化的优点或不足,便于形成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局面,从而使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文化融合。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只要认可多元文化的存在、共存共荣,又有意识地去协调、构建相对统一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就可能形成跨文化全面融合的局面。通过融合的方式吸收异质文化中的精华,为我所用,是适应跨国文化环境,降低文化障碍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佳选择。这样便能发挥跨文化优势,形成良性的循环,取得预期的商业谈判目标。

4.和睦相处。有了文化融合的基础,还要营造相互信赖、真诚合作、开放沟通、以及多种文化共存的环境。这对于促进中外员工的沟通非常重要。我方贸易公司或集团可以有意识地组织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集体与团队活动,引导中外籍员工积极、主动地融入对方的生活文化环境,增进双方的人际关系、加强沟通和消除偏见,逐步建立友谊,自然地和睦相处,确保经贸洽谈有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