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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环境卫生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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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环境卫生管理

篇1

(一)建立环卫队伍

各村、镇直镇办单位根据保洁面积或人口数,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卫队伍。环卫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是:镇区10人以上,行政村3人以上,村民小组1人以上,集贸市场根据市场需要,配备专门环卫保洁人员。由镇创建办负责的省道、镇道每公里配备1名清扫保洁员。清扫保洁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路段的办法,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任务。

(二)完善环卫设施

每个村的辖区要配备1台垃圾清运车,每个行政村要规划一个垃圾填埋场,每个村民小组要建设2个以上垃圾收集点(池、房、桶);省、镇、村道环卫工人每人配备1辆人力三轮保洁车或其他保洁清运工具,镇区要配足垃圾收容器和果皮箱。

(三)健全管理制度

1.清扫保洁制度

镇区、集市和省、镇道路实行“一日两扫、全天保洁”,村道实行“一日一扫、全天保洁”的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2、垃圾清运制度

各村要实行生活垃圾、道路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到垃圾处理场,渣石、渣土、杂物要及时清运到规定的垃圾清理场。

3、“门前三包”制度

各村要与沿路(街)经营门店、单位、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并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4、散装清运车辆监督管理制度

镇安全办要做好对生产煤炭、石子、石沫、石灰、沙子等散装货物销售企业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散装货物装载不超出车厢板上沿,并采取防护措施。派出所要加强对不采取防护设施的散装货运车辆的监督和管理,严厉处罚违规车辆。

5、督查评比制度

镇创建办要建立健全环卫督查评比制度,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把日督查、周检查、月评比制度作为经常化管理的重要措施,确保环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卫和卫生管理监督机制,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加强对环境卫生、村容秩序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落实环卫经费

1、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镇政府把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村要在镇政府原有奖补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环卫经费的投入。各村环卫工人工资每月不得低于300元,环卫经费主要用于环卫基础设施维护和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环卫设备的运行保养以及环卫工人工资发放等。

2、推行垃圾处置有偿服务

篇2

区划调整后,我区成为城乡交错的新型城区,建区以来,环境卫生管理从总体上变化比较大,但从根本上的变化还是比较缓慢,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容环卫上有两大难题。无法与一些老城区能相比。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欠帐过多。二是农民占人口的大部分,城市观念差,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农村环卫管理,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农村的环卫管理是我们的一个很大的薄弱点,全区__个行政村,从总体上讲,搞得不好,有的还特别差,少数比较好的如____等。所以形势严峻,需要我们去认真思索、认真研究。

二、造成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整体不好的原因

文明意识差。认为农村环境卫生无所谓,不仅是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也有这种思想。讲卫生不在穷与富、富裕不一定都讲卫生、穷村不一定不讲卫生,全在于意识,现在我们有一种现象,各人都不扫门前雪,就更不管他人瓦上霜了。

社会公德差。为了一己私利,自己修房盖屋、土堆、石堆占掉整条马路,把城里的垃圾倒在自己村边,没有社会公德意识,其他的人看见了习以为常视而不见,认为门外的地方不占白不占,自己不自觉,别人也不过问,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习惯。

卫生意识差。生活习惯要讲究,农民也要讲究卫生,心安理得地生活在脏乱差的环境中,过去的郊区变成了现在的城区,不仅牌子要变,更重要的是改善单一的农村意识,树立城市意识环境意识。

领导素质差。我们有些领导,不做榜样,也不抓管理,一个家庭、一个村、一个乡镇、一个县区道理都是一样,主要是说领导,领导无卫生意识,整体上就难有改进,有干净的也是个体。农村卫生也是一级领导素质的综合反映之一。

宣传程度差。宣传力度不到位,有重城区轻农村的倾向,对群众宣传教育不够,在城市有“五比五看双达标”,在农村有什么?在群众的卫生行为没有达到自觉行为之前,还要靠宣传来推动。我们宣传不够、推动不够、不能全怪群众。

三、__的启示

1、领导的文明意识决定本地区文明程度,领导的文明意识提高了,必将使地区文明程度得到加强。谁也喜欢生活在好的环境中,农村城市化首先得解决观念问题。

2、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保持村容村貌的整洁,如__统一建池、规范“四堆”、垃圾装袋、上门收集,成立村容环卫管理站、集中停车等,一举两得,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抓农村环境卫生力度能促进村民良好习惯的形成,建区以来__在硬件建设上成效显著。都是由街道组织,群众自愿,集资修建。搞好了共同享受,它也是共同富裕的表现,人改造环境、环境改造人,逐步使群众在好的环境中,形成文明的行为,像__*里,什么时候都很干净。

四、全区农村环境卫生怎么搞

1、向__学习。是学习__的经验,不是照搬__的作法,也不要模拟。工作上各有所长,不要不服气,更不要叹气,结合各自实际,采用行之有效的办法,硬件上要力所能及地办一些实事,软件上借鉴好的管理经验。其实很多村都很有特色,要注重发掘、推广。

篇3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篇4

(二)教学、科研单位试验室、校办工厂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兽医站、检疫站等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和残液;

(四)其它污染城市环境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第三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特种垃圾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垃圾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环保、卫生的标准和要求,经环保、卫生、环卫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无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条件的,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收运、处理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密封包装,不得随意堆放。

第六条特种垃圾的收运车辆必须使用全封闭专用车。

第七条特种垃圾处理后的残余物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并运至指定地点深埋。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办法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处理特种垃圾的,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损坏、拆除特种垃圾收集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其它要求存放特种垃圾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垃圾收集设施破损不洁的,除责令修复整改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由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篇5

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齐心协力,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简要汇报几项重点工作:

一、大造宣传舆论,营造全民参与创建国家卫生镇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

创建国家卫生镇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支持和参与。为此,镇委、镇政府召开了创建国家卫生镇动员大会,镇委书记*X、镇长*X同志分别作了动员讲话,省、市爱卫办的领导也亲临大会,对我镇的创建工作寄予厚望,并在会上作了明确指示。5月1日,我们又在中山公园和*公园组织了创建国家卫生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万余名群众、学生和外来工人在创建国家卫生镇的横幅上签名,支持创建工作,同时还发出宣传资料1万多份,在全镇掀起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

为了使创建工作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我们还印发了5万封“同心同德,全民参与,共同创建国家卫生镇”的公开信和5万本《*镇实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则》,出动宣传车50多次,悬挂宣传标语200多条,印发宣传单张3500份。电视、报纸等宣传阵地也开辟了创建专栏和卫生知识宣传节目,并全程跟踪报道创建工作,有线电视台还将不良卫生行为,如乱丢垃圾的“垃圾虫”等,在电视上曝光,提高群众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镇爱卫会在大街小巷设置卫生宣传牌,并组织各机关干部职工、共青团员、中小学生及全镇市民开展卫生清洁大行动,各单位、门店、住户都按规定自觉清扫、洗刷门前店后外墙及道路。各街道办公室、村委会、居委会和窗口单位除做好日常卫生工作外,还在辖区内设置固定的卫生宣传栏,结合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使爱清洁、讲卫生的观念深入人心。医院加大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力度,根据不同季节和多发病、常见病及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卫生防疫部门全面落实饮食、公共场所、工厂等行业的卫生知识宣传、培训。中小学校在全面开设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课时、有课本、有教师、有考核,全镇中小学开课率达100%,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意识和卫生行为。

通过全社会的广泛宣传,营造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社会氛围,全民的卫生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经调查居民、职工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分别为92%和86%,中小学生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分别为94%和91%。

二、健全创建组织管理,完善创建规章制度

镇党委、政府一贯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长期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爱卫会主任,城建、规划、卫生、工商、城监、工交、环卫及村委会等17个部门组成爱卫会成员,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有3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措施有落实。98年取得“省卫生镇”荣誉后,长期做到组织机构不散,人员、经费不减,而且镇党委和政府还经常在有关工作会议上调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省卫生镇成果,把卫生工作成绩纳入各单位年终评议内容。年终党政两套班子集中到各公共场所、街巷对卫生情况检查,镇人大代表进行检查监督。近年来,镇政府还先后制定、颁布了《*镇城市管理规定》、《*镇实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则》等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依法治镇,使城镇卫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制度化,逐步实现科学管理。

今年提出创建国家卫生镇后,镇委成立了创建国家卫生镇领导小组,镇长*X同志任组长,进一步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保证创建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对照《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镇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实施方案》和《*镇创建国家卫生镇目标任务分解表》,制订出各阶段的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负责有关任务的检查落实,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督办,各街道办公室、各居委会设一名副主任,主管“创卫”工作,各单位有兼职卫生干部负责“创卫”工作,形成全面管理、层层包干负责的局面。同时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单位,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创建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使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市政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我们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对*的城市规划进行了重新修编,在建设新城区的同时,积极改造旧城区,努力营造现代城市环境和城市文化。*年至今,镇政府先后投入了5000多万元,改造了*江**堤段,把**建成集防洪、水利、娱乐休闲于一体的美丽的江畔公园,得到了国家、省、市领导的肯定和好评。今年又投入了6200万元,改造了旧城的*路、*路,新铺了路面、人行道,扩宽机动车道,设置计时停车位,安装亮丽的灯饰,规范了广告牌的设置,把这条较凌乱的街道改造成为次序井然的商业街;投入400多万元在新城区建成了环卫综合大楼和西湖垃圾中转站,改造了垃圾中转站,并将原来木制垃圾车全部换成美观的铁制垃圾车,增添果皮箱,改造和新建公用厕所,整治和疏通了新城区下水道,完成了旧城区排涝中心渠的改造工作。计划投入500万元在*岸大桥、*市场、*桥、*市场、*工业园、*环卫大楼等地新建公厕和垃圾中转站。我镇的绿化工作统一由镇园林管理所负责栽培和管理绿化。对新城区绿化美化亮化的同时,旧城区见缝插绿,不断提高绿化美化的数量和质量,现全镇的绿化覆盖率达25.32%,人均绿化面积20.22平方米。

为了加强市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我们对街区的单位、门店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采取门店、饮食店与城监中队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则在有线电视上“曝光”,保证“门前三包”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同时,镇环卫所加强垃圾清运工作和公共厕所管理工作,上门清运垃圾由原来每天两次增加到三次,保证道路清扫保洁率和垃圾清运率100%,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卫生填埋处理,镇区17间公厕全部改为二类以上,并派专人管理,做到清洁卫生。目前,我镇环卫所有225人,另有内街保洁员94人,楼宇保洁队伍139人。同时,我们还有170人的园林绿化队伍、12人除“四害”专业队伍、15人的卫生防疫队伍、51人的城市管理监察中队等专业城管队伍,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农贸市场做到划行归市,高台摆买,有专人管理卫生,垃圾日产日清,基本消除了鼠、蚊、蝇的孳生环境。建筑工地做到文明施工,有1.8米高的隔离围墙,工地设有无害化的零时厕所,工人厨房清洁整齐,食具有消毒措施,专人管理卫生,基本做到无垃圾、粪便存积,无大型四害孳生地。

四、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我镇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镇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环保分局每年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总结。近年来,重点解决废气、废水、废渣及噪音污染问题,先后停办了10余间污染严重的工厂;对水泥厂、电池厂和铸造厂等采取了迁址或转产等措施;对一些排放废烟、废气、废水超标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达标。*年我镇还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对污染企业实行了“一控双达标”的整治工作,对镇内12间污染企业实行了限期治理,其中*水泥厂就投入了250万元完善了水泥立窑的除尘设施,镇医院建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定饮食店必须建隔油(渣)池,烟筒要高于楼顶,工厂的垃圾规定由环卫所统一清运处理,禁止随处乱倒、乱焚。我镇正积极筹建污水处理厂,将进一步改善我镇环境质量。

目前,镇区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为0.1175mg/m³,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为0.064mg/m³,建成区噪音达标区覆盖率5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为100%,饮用水源水质和地面水质达标率为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医源性废水集中达标排放,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100%。

五、积极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

我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医院防疫科是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部门,院长兼任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组长,配备有卫生监督员8人,检查员2人,负责全镇近1200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积极开展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条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从业人员全部进行岗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现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病”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同时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监测工作,定期抽检各类食品、食具,对商场和市场的定型包装食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出售过期和无标识食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年,食品卫生抽捡合格率89.9%,食具卫生抽捡合格率90.2%,从业人员体检合格率98.2%。全镇的各类饮食行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垃圾容器加盖,排水设施完善,餐具、厨具消毒措施落实,存放合理,仓库、厨房有“三防”设施,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间基本符合卫生要求。由于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镇多年来未发生集体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故。

六、完善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认真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市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客房卫生间卫生操作技术规范》、《公共场所杯具卫生操作技术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旅业、理发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和管理,各类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全镇有公共场所119间,均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均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抽检各类卫生用具,合格率达90%。各类公共场所的用具、用品消毒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全镇有自来水厂两间,一间镇水厂,一间村水厂。两间厂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均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每天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定期对水源水、管网水进行监测,各类监测资料完整。*水厂被评为“*省农村一级水厂”和“全国百家水厂”,*村水厂被评为“市卫生先进水厂”。

全镇有二次供水单位7间,由镇水厂统一管理,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定期清洗、消毒,水池做到加盖加锁。

七、大力开展除害防病工作,减少疾病的发生

镇两间医院认真落实传染病管理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多年来传染病漏报率为0,全镇传染病总发病率逐年下降。院内感染监控措施落实,记录完整,未发生交叉感染事故。计划免疫工作按规范执行,做到一人一针一筒,计划内儿童的造册登记齐全,疫苗运转、保存、接种符合规范要求,“四苗”和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99%和99.7%,使危害少年儿童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小儿麻痹症、乙脑等疾病已经基本消灭。

我镇自1984年起就成立了除“四害”专业队伍,常年开展除“四害”工作。*年实现灭鼠达标,灭蚊和灭蝇工作于*年和1995年分别通过省考核鉴定。近年来,我们以巩固达标成果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在建设新城区的同时,配套建设公厕和垃圾转运站,管理好垃圾和粪便,对道路加强防臭防蚊闸的建设,卫生防疫部门加强饮食业等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每年的爱卫月和重大节日前,发动群众清理室内外卫生,消除卫生死角,减少“四害”生存条件,通过环境治理,控制“四害”的生长繁殖。其次,加强除“四害”队伍建设,开展科学除害。镇政府每年拨出30多万元除“四害”专项经费用于人员培训、添置器械和购买药物,同时专业队还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对一些重点单位定期检查、施药,保障了专业队的经济来源,使除“四害”专业队得以充实和发展,人员由成立时的4人发展到12人,并组织他们参加省、市举办的技术学习班,提高技术水平,每年除“四害”专业队制定工作计划和监测计划,在镇区常年开展蚊、蝇、鼠的监测,并进行总结分析,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各街道居委会也设1-2名除“四害”人员,在专业队的指导下,对街道公共环境开展“四害”防治工作。

在工作中,我们一靠专业队伍、二靠基层组织、三靠有偿承包,采取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经常与突击相结合的办法,科学使用药物,对杀虫剂进行定期更换使用。通过不断努力,“四害”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经自查和省、市爱卫办组织复查,鼠、蚊、蝇密度均能达到国家标准,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篇6

二、控制日常资金管理,提倡勤俭节约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额有两传统,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因此,无论企业发展到何种规模,都必须加强勤俭节约,只有勤俭节约才能更好为企业效益的夯实基础,具体而言,要不断加强日常管理成本的控制,一是在日常办公中,加强办公物品的管理,倡导勤俭节约,如: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对办公用品实行定量定期发放制、办公用品包干制等,此外还要大力提倡纸张双面复印,随手关闭电源等,养成良好的习惯,采购过程中严格询价制度,比价制度,物美价廉,三是积极组织勤俭节约的各种活动,通过一些活动的开展,提高全员的勤俭节约意识,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

三、加强制度的常规化,强化监督力度

制度制定后,重在执行,要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要有执行和监督这两把利剑,奖罚分明,这样才能确保有实效性。结合公司员工的着装要求,每日定期检查,每周定期通报,对凡事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要求佩戴工牌,统一服装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着装整齐,工牌佩戴完整的员工及部门给予定期通报,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个人评优的重要的内容。

四、大力开展卫生运动,营造良好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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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2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 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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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卫工作开展情况。自20__年4月中心城区创卫动员大会召开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市创卫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全市上下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民为主”的创建方针,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以块为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巩固提高、长抓不懈”的工作原则,从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创建最关键的重点、弱点项目抓起,发动全体市民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精心组织开展了六大战役、九项整治,各项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城区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强。通过重点整治,共清除垃圾死角650余处,疏通下水道110余条,取缔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场所52个,现场捕杀无证放养犬57条,清理地上口香糖34万块;拆除不规范广告700余处;整治搬迁石材加工厂7家,城区26个单位的锅炉烟尘污染得到全面治理;城区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涂乱画等不良现象基本得到根治;二是薄弱环节的卫生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15家农贸市场均已升级改造,其中新东门市场、珠泉菜市场、箭道市场、贸易广场农贸市场已改造到位;城区2984家小餐饮及“五小”行业单位已有20__家基本达标,占总数的73.6,培植样板单位33户,取缔无证和不达标小餐饮及“五小”单位244家;三是城市基础设施日臻完善。新建垃圾中转站8座,垃圾中转站由原来的7座增至15座;新建公厕8座,改造22座档次较低的公厕;新添果壳箱880只,背街小巷、居民区设置密闭式垃圾桶275个;改造小街小巷89条,改造路面103745平方米,管道10316米;污水处理厂生化池、厂区办公楼、进厂道路等土建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医疗废物处理厂土建主体工程完成80;城南排水设施改造进展迅速,城市服务功能、城市品位与档次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四是病媒生物防治成果显著。中心城区经过两次大规模的统一整治和投洒药物,现城区四害孳生环境基本消除,四害密度大幅下降。五是健康教育进一步普及。创卫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创卫及健康知识宣传。

(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通过调度,目前,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82,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76.7,健康行为形成率89.6%,市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1.7,健康行为形成率78.7;路灯亮化率98%,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8.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07,绿地率39.1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85m2;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99.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49.67db(A);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8,计划免疫安全注射率100,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85,临床用血来自无偿献血100。

二、存在主要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与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中村“破、烂、旧”,54个城中村改造点改造工作尚未真正动起来;中心城区208条背街小巷尚有50条未改造,而且保洁质量底、管理松散;家庭式旱厕较多,尤其是城中村,有的几乎家家户户都有;改制企业楼院卫生管理严重滞后,卫生死角较多;农贸市场改造动作太慢,而且投入不足、质量不高、管理不到位;小餐饮扩“五小”行业数量大、分布广、空间小、布局乱、档次低、卫生差;“四害”密度超标,尤其是农贸市场、食品、餐饮服务行业苍蝇、鼠迹、蟑迹较多,有的单位蟑螂密度远远超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传染病防治差距较大,城区儿童计划免疫实施免费接种不到位;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达到无害化处理效果;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社会化公厕改造工作还没全面铺开;市民素质还有待提高,乱吐乱扔乱倒行为依然存在,乱闯红灯的行人大有人在;各单位创卫资料收集不完善、整理不规范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固然有诸多客观上的因素,但更多的是主观上的原因,有的单位认识不到位,引导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处罚不到位,特别是领导不到位,有些事情往往是只管到局部,没有管到全面,只管到一时,没有管到长久;有的单位对创卫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作风不实,处于应付被动状态,推一下动一下,没有把创卫工作真正当作自已的事情来抓。

三、今年工作打算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次申报、一举摘牌”的目标,依据参照全国爱卫会权威专家来我市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今年,我市中心城区创卫工作不仅需要我们要有一举摘牌的雄心、战之必胜的信心,还需要我们树立攻坚克难的决心、经得起考验的耐心,更需要我们一鼓作气,紧咬目标,全力推进,一干到底。20__年,我市中心城区创卫工作在继续抓好20__年小餐饮及“五小”行业整治、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贸市场整治、交通秩序等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抓好: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公共卫生设施

1、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已建成使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中运站等设施要规范管理;进一步搞好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改造,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80%以上。

2、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医疗垃圾处理厂建设,尽快投入使用,使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3、加快城市公厕建设和改建,取缔城区所有家庭式旱厕,免费开放城市公厕及临街单位厕所,解决市民如厕难问题。

4、加快背街小巷改造,实现市区街巷路面普遍硬化,完善街巷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出行条件。

5、加快城中村“六清六改”,全面落实垃圾袋装化、排水暗渠化、闲置空地绿化,使道路平整硬化,无坑洼、积水及泥土,基本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做到村中有路灯、有公厕、有封闭垃圾池、有创卫宣传栏。

6、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开展春季绿化,加强对拆违、待建工地、闲置空地等地的绿化,改造“城中村”、背街小巷、街头巷尾的绿化,消除街巷、社区公共场地地面。

(二)加强行业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健康总体水平

1、继续抓好小餐饮及“五小”行业卫生达标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对熟肉制品、米粉米面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糕点加工销售、建筑工地食堂、学校单位食堂、贸易广场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店店过关、店店达标,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完善其他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加快医疗废物处理厂运转步伐,加强医疗污水排放的监管,保持污水排放合格;加强计划免疫工作,袁州区以乡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务必达到90;中心城区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加强临床用血量管理,保证用血质量,无偿献血率达到100;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严防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3、继续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控制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发生。进一步建立健全除“四害”消杀站,落实经费,提高专业技能。积极引入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选用低毒高效药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坚持常年、持久、反复地开展除“四害”活动,使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三)搞好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力争专家暗访一次过关

1、加大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单位楼院、居民区环境卫生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各项制度,理顺各部门、各单位、各级的工作职责,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加大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加大对城区周边的乡镇及重要道路、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

2、强化农贸市场管理,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加快农贸市场提升改造步伐,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完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行隔离屠宰,禁止违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销售,使市场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管理规范,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3、加强建筑工地管理,落实文明施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工地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施工场地、拆迁施工工地和待建工地应设置隔离户栏或实墙围档;工地内主要道路硬化,建筑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施工场地驶出车辆要进行冲洗,各类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杜绝扬尘洒漏;生活区的宿舍、食堂、厕所和洗浴间等设置及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排水畅通,无卫生死角和积水。

4、开展临街立面整治,扮靓城市脸面。对临街立面破损、陈旧、脏污现象进行修缮、粉饰、清洁,对临街老、旧、破雨阳蓬、广告招牌、公共设施进行整治,使临街建筑立面整洁靓丽、整齐协调。

5、严格中心城规划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管理“十不准”要求落到实处。

6、清理乞讨人员,对有自理能力的乞讨人员动员其回乡,对敲诈勒索、强讨恶要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违法人员依法予以打击。

7、在全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全面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在通过省爱卫会检查的基础上,打好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制”为主要内容的创卫“百日会战”,确保暗访一次过关。

8、积极开展创建卫生乡镇活动,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联动的创卫格局,改变乡镇卫生面貌,全面提高乡镇的环境质量和卫生水平。

(四)深入持久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健康意识

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持久开展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等教育活动,使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在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各类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学生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低于3%。医院要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街道和社区要围绕群众的健康需求开展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群众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自觉摒弃不良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继续开设专版、专栏、专题,大张旗鼓地宣传卫生防病和健康知识,全面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积极开展控烟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五)完善创卫相关资料建设,顺利迎接国家创卫技术评估

1、加强创卫工作的资料建设。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创卫标准要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内容,分门别类建立健全创卫资料档案,对反映创卫工作的过程、实际效果、经验体会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概况的文字和音像等资料要建档立卷,为全面深入地开展创卫工作提供完整、详实、科学的依据。

2、高水平地制作创卫材料。严格按照创卫要求,高质量地完善创卫规划、计划、 总结、技术资料、统计报表等资料,组织工作人员编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资料汇编》(分汇报、决策、管理三本)、制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汇报片》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多媒体汇报片》,切实做到图文并茂,有吸引力、感染力,更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四、需要提请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向全国爱卫会申报的时间问题。今年2月2日,新颁布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比原来的考核办法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检查时间更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由原来的≥50,增加到≥60;考核评审程序由原来的调研、考核鉴定、社会公示改为暗访、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推荐材料审核过关之后,3个月内国家爱国卫会组织专家组进行暗访,每次检查之后要求整改的时间都在2个月以上,可见从申报到一次性顺利通过考核鉴定最少需要9个月以上。而且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要求省爱卫会把好申报关,因此只有待省爱卫会检查通过之后,省爱卫会才向国家申报。

(二)关于创卫工作机构调整问题。鉴于人动,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创卫工作的科学性,建议对现有创卫工作机构进行调整,加强落实层面的力量,将外设工作组调整为“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及综合执法、环境保护、食品与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集贸市场管理、社区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治安及交通秩序”十个工作组,由各工作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专项督查、对口承接上级的检查,具体见《关于调整创卫组织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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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igation and Strategy on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nd Public Latrine Sanitation Conditions of Rural Schools in Guangdong/NIE Shao-ping, XU Yan-jun, MA Wen-jun, et al. Center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Guangdong Province, Guangzhou(5103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basic sanitation conditions of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nd latrines in rural schools so as to explore the strategy for the improvement of water and latrine sanitation. Methods Sixty schools were selected from six counties through random sampling. Five or six leaders or teachers were selected as visit object, 30-50 student were selected as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object in each school .The study methods included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visit face to face and water quality surveillance. There were 60 schools, 359 teachers, 912 students were investigated. Results About 73.3% schools supplied central water, 26.7% schools supplied non-central water. There were 30% drinking water were disqualification. 54.8% drinking water of students were taken from home, 25.9% were provided by schools, 5.6% students drunk raw water. 25.9% schools were dry latrines; one school was aqua privy established along fishpond; 30% schools had no toilet used specially for teachers; 31.7% toilets had no special hand-washing facilities; 16.9% toilets had no covers; 17.2% dejecta were put into river directly, 1.6% dejecta were buried by mud. All supplied water had not been sterilized or detected, and all were short of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number of squatting position in part of rural primary school toilet were seriously insufficient. There existed behavior of urination and defecation any place;Dry, pit and outdoor latrines had more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nclusion There are hidden sanitation danger of drinking water and public latrine of rural schools in Guangdong; Mor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improve sanitation of drinking water and latrine in rural schools, especially village primary schools.

【Key words】 Drinking; Toilet facilities; Delivery of health care; Organiz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tudent health services

农村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和公用厕所的卫生问题较为突出,是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笔者利用2008年1-7月开展广东省农村学校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资料,收集和分析农村学校饮用水与厕所卫生状况的信息,为推进农村学校改水改厕工作,制定综合性对策和方法提供科学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抽取广东省富裕县、相对宽裕县、贫困县各2个共6个调查点,每点按当地经济状况、初中与小学的比例和学校规模选择10所学校为调查学校;每校抽取2名校领导、2名卫生管理人员、2名任课教师为小组访谈对象;随机抽取小学四年级或初中一年级1个班30~50名学生为问卷调查对象。共调查60所学校,其中10所中心小学,29所村小学,21所初中学校。小组访谈359人,其中副校长/校办主任107人,一般教师135人,卫生课代课教师57人,卫生管理负责人60人。问卷共调查学生1 912人,其中小学生1 204人,初中生708人。

1.2 方法与内容 采用以现场检测为主,访谈和问卷调查为辅的调查方法进行研究。现场检测包括抽查学校饮用水,对学校厕所实地观察。饮用水采集与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对学校供水的末梢水每校采集1份水样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总硬度、pH值、总铁、锰、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硝酸盐氮、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砷、浑浊度、色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大肠埃希菌。水质评价标准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49-2006),同一水样只要有1项检测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水样不合格。访谈采用定性研究方法,由主持人组织访谈对象在学校中进行议题小组讨论[1],访谈前先制定好访谈提纲,在获得访谈对象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访谈内容包括学校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及现行策略,厕所的建造、卫生维护、管理及现行策略。每所学校访谈1次,每次5~6人,时间大约持续1 h,专人负责现场记录。访谈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在访谈完成的当天把现场记录转录为文档;对文档通过编码、分类、整理、汇总后进行定性分析和整理评价。问卷调查由专业人员组织学生集体填答调查表,内容包括相关卫生知识、卫生行为和健康教育的情况。

1.3 质量控制 对调查员集中培训,明确调查目的和意义,了解调查设计的原则和方法,统一指标的含义及填写要求,掌握调查程序和进程。在实施过程中,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督查。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组长对调查表进行审核,复查合格率在95%以上。

1.4 数据分析 调查数据采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编制的Epi Info数据库双录入数据, 用SPSS 16.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学校供水与学生饮水状况

2.1.1 学校供水 调查60所学校,44所学校采用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占调查总数的73.3%;16所学校独立供水,占26.7%。检测60份水样,合格样品42份,总合格率为70.0%;有18所学校的水质不同程度受到了污染,见表1。访谈中发现学校供水存在以下突出性问题:(1)供水水源没有卫生保障,尤其江河水、水库水水源在雨季负影响十分严重,水质混浊。(2)水井水源普遍离校较远,师生用水不方便;水量不充足,众人用水常处于无水可用的状况;当井内潜水泵损坏,水质被溢出的机油污染。(3)所有供水水源均未经消毒处理,也没有进行水质卫生检测,很难得到卫生保障。

2.1.2 学生上学期间饮水情况 54.8%的学生从家中自带水,25.9%饮用学校提供开水,9.7%不喝水,5.6%喝生水,4.1%饮用学校有偿供水(桶装水/瓶装水)。

2.2 学校厕所状况 60所学校中42所学校(70.0%)有教师专用厕所;37所学校(68.3%)有学生专用洗手设施。25.9%的学校厕所为旱厕。有1所学校没有厕所,师生借用周边村民的公共厕所。1所村小学没有围墙,厕所与周边村民共用。1所学校只有1座临时塔建在学校旁边鱼塘上的简漏水上厕所。

16.9%的学校厕所粪池无盖。厕所粪便的处理,43.8%排入下水道,21.9%由学校附近农民取出施肥,17.2%直接排入河塘,6.3%由环卫部门处理,1.6%用土掩埋。

被访教师反映,与周边村民共用的厕所经常堵塞,卫生极差;个别学校无三级化粪池处理,排粪管道敞开的厕所,环境污染较严重;旱厕、坑式或露天式厕所,常臭气熏天,雨季常粪便横流,担心传播肠道传染病;贫困县学校厕所建筑普遍陈旧、简陋或通风不好,甚至有村小学因蹲位不足,学生随地大小便的现象发生。

2.3 解决学校安全饮水与厕所问题的对策 针对学校安全饮水与厕所问题,所有被访者都认为“希望能有更多财力投入,才能有保障改善的前提”,但也存在经费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3.1 学校供水 访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有何设想和建议时,纷纷表示“学校饮用水问题是农村普遍的饮用水问题,必须加强卫生监管,包括对学校周边工厂的排污管理、水源保护、水厂或水库周边环境的卫生管理,水源水质定期监测”。提议现行改善的策略应包括“供水系统与设施、学生饮用水的改进”。

对供水系统与设施的改进:(1)采用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建镇级大型蓄水池/水厂,实行全镇统一供水,实行科学管理;(2)完善水源消毒、净化制度,建立饮用水从水源到用户的供水安全链和多部门监督管理机制;(3)自来水水管最好用PPC塑管,或定期更换铁水管,防止生锈;(4)增加学校的供水网管,如满足学校每层楼都有供水,增设学校校内洗手设施。

对学生饮用水的改进:(1)完善设置饮水设施。教学楼应安装饮水机,或提供开水或蒸馏水。(2)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洗饮水设备,加强对学生个人自带水的卫生管理。(3)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农村学校很有必要结合学生普遍存在的不良生活方式,针对性地采取学生与家长共同参与的教育方式(如结合家长会),面对面宣传卫生安全的意识,共同督促达到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饮水习惯。

2.3.2 厕所建造、卫生维护与管理 所有被访者均提议,改造和普及卫生厕所,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既是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也是控制肠道传染病流行和人体寄生虫感染的治本措施。现行改善的策略应包括卫生设施建筑和卫生管理的改进。

改进卫生设施建筑:(1)废除旱厕,建造无害化卫生厕所(包括使用集中式供水、有洗手设施、有排污管道等);(2)安装智能化或感应式冲水设施,如安装24 h滴水的水箱自动冲洗厕所;(3)按需求增建学校厕所,如每楼层建造厕所。

改进卫生管理:(1)学校制定管理制度,确定专人检查督促,如由学生轮流清洗、保洁;定期灭蝇、消毒。(2)粪便排放的管理,如建造沼气厕所。(3)加强健康教育,如注重培养学生自觉养成便后冲水的卫生习惯。

3 讨论

1981年我国响应联合国倡导,争取实现“人人享有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的全球目标(下称“全球目标”),开始了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工作,每年都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用于农村改水改厕,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2]。本次调查结果说明,广东省农村地区尚未普及饮用自来水,农村学校集中式供水只达73.3%,比浙江、四川、安徽省的农村学校低[3-5];访谈中仍发现,有污染环境较严重的旱厕、坑式或露天式厕所,部分学校所处的地区条件与其他省许多农村学校一样,仍比较贫困和落后[6]。这一结论似乎与广东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7]不一致。但何昌云等[8]调查发现,广东省农村各县(市、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的差异非常大,有的县(市、区)集中式供水普及率达100%,而有的县(市、区)只有25.68%,尤其农村学校供水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9]。而广东省农村学校改水改厕工作相对滞后,也许与各地区不平衡发展的影响有关。笔者认为各地不仅有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体系,统一规划,制定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策略[2],还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及合作机制,互通互报各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问题。只有从上述整体上提高相关工作成效,才能促使各地区达到良性的平衡发展,全省农村学校改水改厕工作就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有研究表明,城镇地面水水质合格率高于地下水 ,地下水中铁、锰、氯化物含量较高[10]。本次调查表明,广东省农村学校饮用水合格率为70.0%,高于外省一些农村学校的调查结果[5,11],可能与广东省农村学校多数采用地面水(江河水、水库水)为供水水源有关。但调查发现,供水水源普遍缺乏保护性措施,与其他省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相同的问题[2],即使是自来水,也是乡镇或村级水厂(站)供水,没有经过常规净化(过滤、沉淀)和消毒处理,也没有定期卫生监测,实际上只是“方便水”;其中30.0%的抽样学校饮用水不合格。说明饮水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学校是聚集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为一体的特定场所,人群高度密集,卫生安全责任重大,影响面更大。饮用受污染的水或食用被水污染的食物可导致各种急、慢性介水病的发生,如腹泻、传染病、肿瘤等[12]。因此,建议政府在农村生活饮用水源点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应鼓励对有条件的农村学校接通城镇地面水厂供水,从源头上达到防控介水病在学校的暴发和流行。

(志谢:佛山、肇庆、云浮市,高明、开平、电白、罗定、封开、龙川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同志也参与了调查,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4 参考文献

[1] 王绍贤,李浈,主编.云南农村妇女的心声.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 1994: 23-50.

[2] 陶勇.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及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的作用.中国健康教育,2005,21(8):580-583.

[3] 韩成星,付美华.常山县农村学校水与环境卫生设施调查分析.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9,29(6):441-442.

[4] 金立坚,张成云,康晓熙,等.四川省农村学校饮水及卫生厕所现状调查分析.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6,22(5):129-130.

[5] 王志强,黄家林,俞家玲.2005年安徽省农村学校水与环境卫生设施现状调查.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6,12(3):150-151,160.

[6] 郭琴,宋爱英.甘肃省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调查分析.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9,19(5):1122-1123.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37-62.

[8] 何昌云,曲亚斌,戴昌芳,等.广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调查.华南预防医学,2006,32(6):15-18.

[9] 梁筱健,肖兵,黄瑞伦,等.佛山市某区农村学校饮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中国校医,2009,23(3):277-278,280.

[10]杨文康,王娟芬,周伟斌.海宁市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中国学校卫生,2009,30(5):4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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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内容

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村(居)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宣传画、出宣传栏、刷写墙体标语、悬挂横幅标语并结合开展“三送”工作上门走访等形式,宣传健康、卫生防病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自我防病意识、健康意识和防病能力,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爱国卫生月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2、继续开展春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村(居)、中小学校、卫生院、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加工厂、超市等都要坚持日常消杀和集中统一消杀相结台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春季统一行动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活动,各村(居)于4月25日­­—4月28日到镇党政办领取灭鼠、灭蟑药饵,城区统一灭鼠时间为4月26日,同时加强鼠药管理,确保灭鼠有成效、安全。

3、全面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统一行动。各村(居)委会要结合实际以生活环境、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清除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疏通沟渠、铲除污泥,清理占道经营和庭院(楼院)堆积物为重点,进行彻底整治;要建立落实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制度,组织开展卫生单位(庭院)和卫生户评选活动。镇干部按照分组安排表于4月26日下午15:00统一到圩上打扫卫生。

4、加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管理。各村(居)要加强对居民和农村饮用水的水质卫生情况监测工作,增加检测频次,掌握水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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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要求

通过实施环境卫生整治工程,到20__年6月底,力争使大部分村的环境卫生达到卫生村的标准,全市环境卫生要得到显著改善,具体要达到三大目标:一是保洁范围全面覆盖,二是设施装备全面到位,三是日常管理全面加强。

三、整治内容

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重点整治镇村“脏、乱、差”和“六乱”状况,消除卫生死角,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环卫设施装备全面到位;加强道路保洁,落实“门前三包”,保证水道畅通,做好除“四害”、防病工作,具体内容有:

(一)整治卫生死角,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

实现保洁全覆盖,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镇(街道)、村(社区)、村(居)三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落实环卫专项经费,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村(社区)政绩,作为各级领导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的标准,并占一定的比例分值。二是坚持属地负责制,从村内到村外,从厂区到社区,从大街到小巷,从道路到农田,从陆地到水面,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三是签订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环卫主管部门与各村(社区),各村(社区)与辖区各单位、村(居)民小组签订责任书,搞好考评,及时向社会通报。

(二)整治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设施装备全面到位。

整治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镇村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20__年8月底完成。二是镇(街道)生活垃圾填埋场,按标准进行评估、整改,采用粘土覆盖,配有消防设施,达到无蚊、无蝇、无鼠,无人员分拣垃圾及居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三是镇(街道)的中心区新建公厕要达到国家一类标准,改造公厕不得低于国家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牌、指示牌要统一设计制作,实行免费开放使用。四是残破、生锈等不符合标准的环卫运输车辆,禁止装运垃圾进入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无证、无牌、报废车辆禁止上路运输;现有的垃圾运输车辆要全机更新改造,加装密闭装置,在20__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和更新工作。五是各单位、门店、住户必须配备统一密闭的垃圾容器,环卫部门落实上门收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散落污染。村(社区)建有一座达二类标准以上公厕和一座符合标准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或固定垃圾收集站。六是按照《城市基础设施设置规划规范》设置果皮箱。

(三)整治日常管理制度,实现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整治日常管理制度,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道路保洁管理。道路(含街巷)无乱堆放、乱倒垃圾、乱拉线缆、乱张贴广告、乱挂衣物、乱摆乱卖;路面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无渣土、无卫生死角,内街小巷有人清扫;垃圾随产随清。二是临街门店管理。签订临街商铺、单位“门前三包”责任书,监督和检查制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临街商铺、单位门前无乱丢垃圾、乱张贴、乱堆放物品、乱停车;辆、乱挂衣物,修理店门前无明显油污,绿化设施良好。三是“牛皮癣”整治。建立城监、工商、通讯等部门联动的城监制度,定期组织综合治理,设立专门部门跟踪追查和举报机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乱张乱贴行为进行查证处罚,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进行曝光,使城市“牛皮癣”有较好整治。四是下水道管理。下水道密封,水道畅通,内街全部硬底化,环卫保洁良好。五是公园、广场、道路、景点的绿化养护,绿地内没有纸屑、胶袋等杂物,没有黄土地、垃圾乱丢现象,绿化植物无缺株、死株,无折损,无病虫害,生长茂盛,整齐美观。六是鱼塘、河涌要按照“谁承包,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未承包的鱼塘、河涌由村(居)民小组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达到无臭味,无水面漂浮垃圾。七是工厂园区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卫生检查制度,确保整治卫生。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插花地、交叉地、待建地、预留地、建筑工地等没有卫生死角,村内家禽、牲畜无散放消除“四害”;建筑工地封闭施工,进出口混凝土硬化处理,施

工现场和办公、住宅、休息场所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洁消毒;落实残墙断壁、残旧广告招牌、管线的治理工作,做好建筑物外墙、玻璃幕墙、门窗的清洗和楼顶卫生死角的清理。九是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达98。十是加强环卫宣传工作,落实环卫宣传专项经费到位,设市容环卫宣传公益广告牌,有电视、报纸等形式宣传环卫知识,曝光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六乱”现象,设置环境卫生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四、整治范围

在全市__个镇(区)__*个村(社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骤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全面整治。整治工作分为五个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成立市、镇(街道)领导小组,为统筹开展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各项工作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市和各镇(街道)分别召开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整治工作;印发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内容、步骤和工作要求,为全面铺开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做好组织准备、政策准备、方案准备和舆论准备。各镇(街道)要根据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相应地召开村(社区)、村(居委)整治环境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明确整治内容和要求,提高整治环境卫生的认识,形成一个有声有色的整治环境卫生行动。

(二)综合整治阶段。8—12月,各镇(街道)要加强工作具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和人力,按照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内容、要求,认真进行环境卫生工作的全面整治,确保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查漏补缺阶段。20__年2月底之前,各镇(街道)、村(社区)对照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内容要求,进行自我检查,查漏补缺,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要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推进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深入。

(四)组织检查阶段。20__年4月中旬,各镇(街道)组成检查小组,按照相关标准,完成整治环境卫生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汇报材料,上报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__年5月,市组织检查小组对各镇(街道)进行逐一检查。

(五)总结汇报。6月底前,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作全面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__*副市长任组长,__*、__*任副组长,市城管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各镇(街道)要成立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书记或副镇长任组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城建、城监、工商、环保、环卫等部门领导和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成员,镇(街道)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镇(街道)的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有条件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村(社区)的整治环境卫生工作

六、责任分工

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部署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制订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进展情况,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街道)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属地负责原则,领导、部署本区域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研究和解决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按时报送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进展情况。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制订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整治措施,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信息报道等工作。市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协助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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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分工

(一)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1、市市政局

⑴加强市政执法监察力度,对“六乱”现象严管重罚。加强对卫生黑点的监管,规范管理街边特种行业摊档,加强对市场周边的管理,清拆有碍市容市貌的帐蓬、色布等乱搭乱建物,与交警、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联合整治占街经营行为。

⑵全面清理疏通大街小巷的“五防”装置,对已损废的进行修复。

⑶联合台城公安分局查处市区乱写乱画乱张贴行为,联合电信局、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对非法广告的通讯电话采取“呼死它”等管治措施。

2、市公资办

⑴全面检修市区的垃圾中转站、公厕、果皮箱、粪便处理场和垃圾处理场的各项配套设施,确保各项设施完整并正常运行。

⑵垃圾处理场要达到对垃圾全面填埋覆盖的标准要求,整治场内的脏、乱、差现象,杀灭成蝇,确保处理场污水排放质量达标。

⑶统一色调,全面翻新垃圾手推车。

⑷加大力度,全面整治乱写乱画乱张贴行为。

⑸加强市区公园、大街、小区花坛花基的养护,实现绿化美化。

⑹完善五大市场的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完善除“四害”设施。

3、市规划局

查处市区大街小巷乱搭乱建乱堆放现象和各类违章广告。全面清拆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违章搭建的出租屋。联合市政监察大队全面整治因储放废品而造成的环境脏、乱、差现象。

4、市交警大队

联合交通局、规划局、市政局,参照**市对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经验,对市区主要街道划线标牌、划定临时停车区。加强对停放候客摩托车的管理,划定候客区。加强对泥头车、人力和机动三轮车在市区运行和停放的整治。

5、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站

负责市区10个出入口公路路段的杂草、污水和垃圾的清理,落实长效保洁制度。

6、市建设局

⑴全面修复翻新建筑工地围墙。

⑵确保建筑工地落实“四害”防制措施,工地宿舍、厨房、厕所要符合卫生要求。

⑶联合市市政局、市交警大队落实对建筑余泥和泥头车的监管制度。

7、台城镇政府

⑴联合市市政局加强对镇属市场周边、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脏、乱、差的整治和市区禁养禽畜的管理工作,完善镇属市场的卫生设施硬件建设。

⑵把城中村的公厕改建成二类以上的卫生公厕。

8、市工商局

⑴配合和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整治占街经营、无牌经营现象。

⑵指导和监督市场经营者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和完善卫生设施。

(二)环境保护及饮用水卫生

1、市环保局

⑴联合市工商局、市市政局、台城公安分局对市区噪音扰民的门店进行查处,对噪音超标的石材、铁材等加工门店限期迁出居民区和主要街道。

⑵加强对饮食门店的“五防”装置、隔油池装置、排气装置等设施的检查监督工作,确保“三废”排放达标。

2、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联合市环保局、市疾病控制中心落实水源水质的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出厂水的检测工作。

(三)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

1、市卫生局

⑴确保从业人员体检率、“五病”调查率和门店卫生许可证发证率达100%。

⑵监督各类型门店、食堂落实卫生设施和“四害”防制设施。

⑶联合市工商局全面查处市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无证经营的食品加工厂(场)或门店。

2、市交通局

督促**汽车总站、塔山汽车站及其辖下的小巴站完善各项卫生设施,加强地面、公厕保洁,落实控烟制度。

(四)健康教育

1、市疾病控制中心

⑴落实健康教育的基层网络机构及人员,督导各行各业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

⑵修复市区健康教育专栏。

2、市教育局

督导各大中小学校落实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健康教育的规定。

3、市新闻中心、市广播电视局

⑴开设健康教育专栏。

⑵刊播“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的信息。

⑶配合迎检准备工作,加大舆论宣传、监督作用。

(五)单位和居民区的卫生和除“四害”工作

1、市除四害服务站

⑴加强对市区外城乡结合部“四害”孳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全面开展室内外消杀行动,降低“四害”密度。

⑵配合市卫生监督所督导有关行业、场所落实“四害”防制设施。

⑶不断扩大灭鼠有偿承包服务面。

2、台城镇政府、市区各部门单位

⑴督导部门单位、门店、住户每周一次以上翻缸倒瓶清理“四害”孳生地,清洁楼梯间;加强对“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检查工作。

⑵落实单位食堂、厨房、仓库等场所的“四害”防制设施。

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创建办下达的清理卫生死角任务。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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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灯饰、公共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供水、排水、环境卫生、交通、照明、燃气、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明确责任,经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不得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各类招贴物应当在公共揭示栏上招贴。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公共揭示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十八条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面装修、门窗改建,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工完场清。违反规定,擅自装修、改建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影响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复原样,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条幅。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设置,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花坛,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使用、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供电单位对夜景灯饰设施供电,应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四条占、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维护施工现场的容貌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对临街围挡的立面进行美化;并及时清运渣土,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违反规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铺装;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应当摆放、搭建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停建工程,应当保持围挡的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外形完好。

第二十七条室外停车场应当保持场地清洁,车辆停放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减少作业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开挖道路、清疏沟渠、修整绿地等行为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洗车。违反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组织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车辆应当覆盖、密闭,不得遗撒、泄漏。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得带泥土在道路上行驶。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运输车辆,清除后,返还运输车辆。

对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运输车辆,并通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随地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

(三)随地倾倒垃圾、残土、冰雪;

(四)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

(五)随地泼污水,焚烧落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六)随地便溺;

(七)随地屠宰禽畜;

(八)擅自进行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作业;

(九)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整车倾倒的,每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体业户,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处理,并按禽类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区内不准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驴、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予以没收,按家禽、食用鸽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家畜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及时清除。禁止在住宅楼房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拆除,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居民区庭院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或物业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按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清除道路冰雪责任。违反规定未完成清冰雪任务的,责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和收集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垃圾处理场(厂)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处置。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体业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业户负责收集、拉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拉运。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及时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排放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粪便收集和处置的统一管理。

粪便的处理,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标准。

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第五十一条集贸市场、公园、影剧院、商场、饭店、体育场(馆)、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未设置厕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新建、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教、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

第五十五条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的公用厕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五十六条居民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设置,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做到定期消毒,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按每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移地新建,并处以公共厕所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设施造价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卫生费。

城市卫生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清扫服务。

财政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卫生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六十条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具体划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

(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

(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

(六)开发区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标准,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履行。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涉及影响城市容貌认定或者缴纳赔偿费、补偿费、限期恢复原状、移地新建的,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第六十六条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六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