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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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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统一规范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及服务
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直接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三种,中型企业采用5%的优惠税率,小型企业采用10%税率,而微型企业采用20%税率。让不同程度的中小企业享有不同程度的税率优惠,更加公平。同时现阶段,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的现象常常出现,中小企业常常需要应付这些种类繁杂的税费项目,耗费了许多的精力。改善税收服务体系成了重要的任务。良好的税收服务可以降低中小企业涉税成本,鼓励中小企业主动进行纳税。
2.完善环保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如果在生产中购置相关的环境保护设备,在交纳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给予一定的优惠。中小企业采用可再生资源作为原材料的产品,应给其免税等优惠政策,可以提现国家对环保的支持。对于高能耗的中小企业,应采取惩罚性税收,促进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科技型的中小企业除了给予相关科技成果的收入免税优惠外,还需要在进行科技创新的研发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发明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可以免除或减少税收,这样可以无形中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3.鼓励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离不开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只有小部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有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应该扩大这种优惠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对其所得税实行税率优惠。不同地方财政机构可以先进行部分所得税的减免,、减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利于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避免风险就需准备风险准备金。税前提取风险保证金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信用担保机构一部分风险,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二、优化财政支出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增加中小企业财政补贴,扩大各类专项基金规模、
财政补贴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财政支持,针对性强,比较注重财政补贴对象和方式的选择。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将就业补贴、科技补贴、创业投资补贴、出口补贴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对于能够提供许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中小企业通过科技创新研发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对于这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财政补贴,鼓励高科技人才到中小企业工作。外向型的中小企业也给予出口产品的财政补贴,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对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有助于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各类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基金都对中小企业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总量规模小,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中小企业各项基金的投入应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2.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型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日益增大,同时面临着许多阻力,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都从不同方面对这些发展中小企业进行帮助,如财政补贴、融资方面进行帮助、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等等,这个政策的实施极大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完善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立一些相关的法律使其规范化,完善采购服务的基础平台,与此同时放低对这些中小企业要求,在融资方面也给予帮助,鼓励其走向专业化和不断创新、快速的发展。
3.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设立相关政策性银行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常会陷入融资难的困境。通过国家财政的支持,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资金周转问题。各级财政通过出资持股等形式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开办了一部分具有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这批机构重点担保具有高科技、环保型或外向型,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也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便于财政完善这些企业担保资金补偿机制。
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是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问题的最好方法。以国家作为后盾,通过各种融资手段,以优惠利率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融资方式,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当中小企业走到成熟期,政策性银行可逐渐减少对它的支持力度,转变为其提供非融资类的服务。
三、结语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劣势,在市场竞争中会面临许多难题难以解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政策的作用,发挥财政这只“有形之手”,才能使得中小企业得到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邓文勇: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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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加大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建立划拨财政资金的途径,拟定关于细化节能的专项资金细则,真正接近绿色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同时把与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财政支出、资金支持视作常规的支出项目、补贴项目,为构建节约型社会提供稳定的、长效的预算支持[1]。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就必须明确绿色财政补贴范围、资金支出领域,针对滞后产能建立淘汰机制,促使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和生产厂家尽早退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行列;针对重点节能工程、绿色产品与技术开发、生产需要等提供财政支持;建立有关于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程度。
二、设置环境保护税种,完善绿色财税征管体制
为促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应及时增设环境保护税种。针对当下国家税种范围较窄的问题,应专门根据环境保护现状增加相应的特种税,例如能源污染税种、固体废弃物污染税种等,促使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广泛覆盖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正确实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制,这主要涉及设置税种、征收税负两个方面的体制。为加大征管力度,应出台更多健全的法律法规,尽量实现绿色财政税收的正规化、体系化,充分发挥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
三、大力实施科学绿色税收优惠及财政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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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全球气候变暖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人类的生产活动中,是以化石燃料的燃烧为主要能源动力的,这带来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中国必须发展低碳经济,以低碳能源发展为基点,及时、有效地出台相关财政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一、中国能源问题分析
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协调能源发展和能源安全问题。能源发展是一国经济的内动力。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能源瓶颈。
一是能源消费的环境成本制约。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居首位。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消费是能源消费中的主要部分。清洁能源和生物质能源的消费才刚刚起步。化石燃料的燃烧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污染环境,破坏全球气候。化石燃料中又以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为最多。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目前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来自国际社会的二氧化碳减排压力也愈来愈大。2008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消费总量的比重为68.67%,石油占消费总量的比重为18.68%,天然气占消费总量的比重为3.77%,水电、核电、风电共占消费总量的比重为8.89%。可以看出,煤炭消费总量远远超过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中国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能源消费需求居高不下,且不断增长。而高碳能源为主的消费结构是制约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二是能源消费供应瓶颈。中国是世界上能源生产和消费的大国,而且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中国能源资源总量丰富,包含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煤炭储量居世界前列,水力资源丰富。但是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低,而且分布不均衡。煤炭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地区,水力资源主要在西南地区。2008年,原煤占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为76.7%,原油占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为10.44%,水电、核电、风电共占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仅为8.98%。由于化石燃料的储存有限,中国的石油资源更多地倾向于依赖进口。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在2009年首度超过50%的国际警戒线。在未来发展中,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十分重要,必须依靠自身的能源供给,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提供基础。
二、中国低碳能源发展战略
首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属于无碳能源。可再生能源包含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海洋能、潮汐能和热对流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会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制造新能源发电设备时会产生碳排放,如太阳能发电所需的多晶硅,它的制造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中国目前应对以无碳能源发展为基础,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兴战略性产业。大力发展无碳能源利用技术,如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以技术革新推动产业革新。
其次,提高化石能源利用率。发展低碳能源,必须大力提高化石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提高化石燃料的利用率,减少碳排放,是短期内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措施。中国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化石燃料为主要能源,能源结构的变化不会在短时期内有大的变化。只有将化石燃料利用率提高,如提高碳捕捉和埋存技术,才能在短期、中期内实现节能减排的预期目标。具体而言,碳捕捉和埋存技术在当前尚不成熟,需要建立大量的配套基础设施,所以还需要加大技术升级力度。另外,需重点开发的技术还有煤炭资源的清洁高效率利用和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
最后,完善低碳能源发展的政策激励体系。发展低碳能源,无论是可再生能源还是高效利用的化石能源,都离不开政策激励。政策激励需要一个系统的、合理的政策体系。政策体系主要有财政政策、金融市场政策和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基础政策工具。其中,财政支出政策中的财政投资政策可以直接扩大总需求,进而对总供求进行调节,相对其他政策工具而言,传导过程更为迅速。在低碳能源发展的初期,较宜采用财政投资政策工具,以公共投资支出直接推动低碳能源产业的发展。财政支出政策中的补贴政策也对初期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保护和激励作用。财政补贴政策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补贴较为普遍。政府对低碳能源投资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适当补贴,可以激发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积极性,从而扩大总需求。税收政策也是各国经常采用的政策工具。对具有负外部性的高碳能源征税,可以起到直接限制高碳能源发展并间接促进低碳能源发展的作用。低碳能源发展,需要财政政策内部具有统一性,需要财政投资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为低碳能源发展提供适宜的政策激励。
三、中国低碳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分析
(一)中国低碳能源发展的财政投资政策分析
中国低碳能源发展,必须推动低碳能源产业的发展,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能源工业属于基础工业。新能源技术需要大量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这些均属于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公共品属性很强,基础工业又处于整个产业链的上游,为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提供必需品,是产业链中基础性、关键性的环节。
中国政府必须对低碳能源产业进行财政投资。投资包含低碳能源产业的直接投资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以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为例,风力发电成本大,投资回收期长,政府可投资一批风力发电项目,并对风力开发的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以期尽早提高风能发电的利用率。目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非常活跃,中国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清洁发展机制中的项目。清洁发展机制中的项目主要涉及到电力开发、能源开发和包含钢铁、水泥等重工业。政府可以在这些项目中进行直接财政投资,也可以建设项目发展所需要的配套基础设施。低碳基础设施的投资非常重要,建设低碳能源产业需要的道路、机场、港口、通信设施,为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必备的硬件和软件支持。这些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设施都需要政府的财政投资。
(二)中国低碳能源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分析
财政补贴政策是财政政策的常用工具之一。财政补贴政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可控性和灵活性。一般的财政补贴工具有:对投资者的补贴、对产出的补贴和对消费者的补贴。关于低碳能源产业的投资者,政府应当按照投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能源产业属于基础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获利周期长。政府对低碳能源产业投资者,如对太阳能发电产业投资者、碳捕捉和存储设备投资者、取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国内投资者给予一定补贴,则会调动投资者的生产积极性,降低他们的生产成本,进而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当然,由于财政补贴政策的特殊性,对投资者的补贴应在时间上和数额上把握适度的原则,使政策效果更好地展现。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的低碳能源产业而言,补贴政策是非常有益且必要的。
对产出量的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增加产量,提高利润。对消费者的补贴,可以扩大消费需求,从而拉动企业生产。例如丹麦政府为国家公用事业公司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支付较高的价格。这一政策,相当于对可再生能源的价格进行了补贴,既保护了可再生能源企业,也使电力消费者不受损失。丹麦政府的政策效果明显,使丹麦成为世界风能和生物质能电力的生产大国之一。中国也可以设计针对低碳能源电力的消费者实施一定的补贴政策,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中国低碳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低碳能源发展,离不开激励性的税收政策。当前可以采用的税收政策有:低碳税收的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低碳能源设备进口关税减免政策。
碳税政策已经作为一项普遍使用的工具在全球展开。对于化石燃料含碳量征税,分为生产部门和居民消费者部门,按照不同税率、不同地区,实行有差别的征收。征收碳税,可以在短期内会使化石能源的使用量下降,使高碳工业产量减少,进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使二氧化碳对气候变化的外部性内部化。在中、长期时期内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低碳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低碳能源的使用,最终实现长期经济增长。同时,对短期、中期内需要保护化石能源产业进行税收优惠,也可以为这些产业的转型提供时间条件。如挪威政府对能源密集型生产部门免征碳税,瑞典政府对生产部门征收的税率仅为居民消费部门的四分之一。
低碳能源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相当重要。所得税作为对企业征收的直接税,一直都是企业税负的最大部分。如果设计合理的所得税优惠制度,诸如针对低碳电力产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即新成立企业最初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紧接着的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将低碳能源产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范围,使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低碳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此外,也可以设计对低碳能源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加大企业研发费用的抵免额等,这些均是值得参考和采用的实用政策。例如,加速折旧制度常用于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更新。使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呈现前高后低的递减状态,加快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也会使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现值总体减少,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低碳能源设备进口关税政策,对利用国内资金进口国外可再生能源的设备,应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确保国内企业的技术更新,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含量,推动低碳能源产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明.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J].中国能源,2007,(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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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低碳经济可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前环境的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目前在北方城市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在雾霾天气的影响下人们的健康状况受到威胁,出现了很多呼吸道方面的健康问题,空气污染也因此成为目前环境问题中的重点问题。这也是我国目前将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作为发展基本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发展低碳经济的方式入手解决当前的经济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从而起到改善经济发展和民生的效果,这是目前我国经济工作和环境工作的主轴。
二、现行税收政策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存在问题
(一)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不合理
当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仅限于矿产品和盐等资源,对于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等一些稀缺资源还没有纳到征税范围内,这就很容易导致稀缺资源不注意资源保护而被被滥用。而且,目前资源税征收的主要形式是以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纳税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于企业已经开采但是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使用资源在监控方面不重视,这就在一定意义上变相的鼓励企业对资源滥采。另外,当前计税当中对资源实现从量计征的方式很难对资源税的级差调节功能有效体现,造成在实际的资源税中所对应的税价格不够灵活。当企业的税额比较低的情况下,不仅很难对资源的稀缺性有效反映,并且也容易造成对市场价格的扭曲和不合理,资源的应用效率非常低,不利于低碳经济的正常发展。
当前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包含了成品油、橡胶制品、鞭炮焰火、香烟制品以及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和环境资源密切相关的应税消费品,但从蓬勃发展的制造业来看,消费税征收物品的范围还是小了一些,一些对环境污染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也应该纳入这个征税范围,如一次性电池、化肥制品、煤炭以及白色垃圾等,要积极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起到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约束引导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税收优惠政策指的是在税收过程中对某种行为进行鼓励和引导的政策,一般来说它往往能够对于资源的开发在应纳税额中进行优惠,但是这仅仅只是在税收价格上进行优惠,形式比较单一;从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来看,主要就是对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加强了关注,并且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开发以及低碳经济发展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应用等项目中的优惠力度并不足以起到引导的作用。另外,税后优惠政策中涉及到的政策还比较少,这种现状使得税收政策体系化难以实现,从而降低了税收政策和发展之间的协调作用。
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和税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在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调节作用是无法忽视的。所以在制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同时通过在具体税收政策方面的调整对企业进行低碳经济发展方向的引导。比如在某些领域对利用新能源的企业降低税率,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高税率的政策,从而鼓励和引导企业转变为低碳经济发展的形式。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罚款等形式对企业高污染高风险的行为进行限制,将资金用于改善地区整体低碳经济发展态势,从而促进全社会的低碳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1、在财政政策上向低碳经济发展有所倾斜
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转型的发展方式之一,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有着更大的前期投入和更多技术方面的支撑。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术研发周期往往较长,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对企业而言可能难以承受,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看得见的手”进行介入,政府通过投入财政预算等方式对企业研发及新技术进行补贴,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实现低碳经济的循环发展,加强对环保科技的研发。
2、实行绿色的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的各项采购也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要多采购一些绿色低碳的产品,从而为绿色低碳产品的生产提供更多的动力和更大的空间,政府要在社会采购方面进行积极引导,从而使得全社会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能有更加自觉的意识和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
3、在财政补贴上对低碳经济有所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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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的现状及不足
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态势已经逐渐由被动趋向于主动发展,事实证明,我国现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尚存在不完备且阻碍了中小企业发展等不利因素。中小企业在具体经营运作中可能发生信息的不对称性、高风险的突发性等特点,这些特征也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相关财务成本风险,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遏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对投资的积极性。
在现形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市场经济中最重要且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属中小企业,它不仅是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的缔造者,与此同时,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中小企业在促进国家发展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中小企业在我国目前的发展过程中尚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困难,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总体偏小,加之使用较为分散,针对性不强,因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不大。而税收优惠措施虽然较多,但一些措施有门槛限制、范围限制及时间限制,因而实际的支持力度也不大。此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也不到位,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负担依然偏重;另一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制约企业发展的主、客观因素,比如:国家相关制度、财税支持政策及社会观念等。这些问题和困难都严重的阻碍或限制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如果这些问题和困难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中小企业的顺利发展,也直接的限制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因此,加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完善国家制度、财税支持政策等,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有效策略
1.财政补贴方式
财政补贴是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定的需要而向中小企业所提供的一种无偿性资金补助。财政补贴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实施,其属于政府性质的无偿性转移支付,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支付,进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或减少亏损发生的可能性。
中小企业利用国家财政补贴,采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技术能力、突破企业市场占有率等。中小企业财政支持主要表现在:对中小企业的就业方面补贴、科研方面补助、出口补贴、技术创新支持、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为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促进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业务、加强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实现科技进步,辅助中小企业吸引专业型人才、提高企业中员工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财政补贴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税政策的工具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是最为直接的政策工具。
2.财政投融资方式
财政投融资是一般性财政投资和一般性商业投资两者之间的一种政府性投资方式,它是由政府通过信用的方式来将各种闲散资金进行筹集,并交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贷款方式,将筹集来的资金投向急需要运作资金的相关企业。中小企业的财政投融资支持主体多指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者是特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扶持对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主要以信用担保来实现中小企业筹集资金,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偿还能力,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增强中小企业融资可能性,拓宽中小企业融资空间。
我国的财政投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府性质的零息贷款、贷款贴息及信用担保等,其中,信用担保主要是由专门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担保,进而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贷款过程中由于资历受限而无法取得融资的难题。信用担保与其他的政策性资金政策支持相比,可以用最少的投入来满足企业更多方面的需求,在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方面充分的发挥了作用,是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投融资政策方面的主要形式。
3.税收优惠方式
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定的减轻或减免某些经济部门、某产业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实现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系列财税政策。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相关税率优惠、税收减免、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退税、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等。
税收优惠与其他的财税政策工具相比较,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直接且最有效的工具,它既可以针对我国所有的中小企业相关主要问题,也可以有选择的对中小企业给予相关扶持,体现了政府的主要政策目标。而财政补贴和财政投融资,主要是用来针对不同的中小企业所反映出的个性问题,针对相关符合要求的项目来选择方式进行资助。
三、总结
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政策来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能够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而相关的税收政策决定权多数集中在中央政府部门职权之下,利用税收政策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主要范围是位于全国范围内,地方政府能够利用的政策资源存在非常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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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财政税收政策实行的分税制,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当前的分税制,使各地方政府独立征税,投资分散,重复建设,发展趋同,根本无法形成大宗产业链条和规模,比如,在各个城市都有汽车制造产业,但是规模大小不一,重复制造不胜枚举。其次是财政税收政策不完善,整体的税收环境还是适合于传统的产业,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和税种相对较少、分散、不成体系。比如,没有“环境税”这一税种,对于排污的企业达不到惩治的目的,对于环保的企业没有大力度的优惠和鼓励。再次是政府对绿色产业的财政预算较少,重视度不够高,科目设置尚待完善,绿色产业投资难以透明和监督。比如,对环保和绿色产业的支出没有相应独立的会计科目设置。
三、财政税收政策的完善策略
(一)针对绿色农业的完善策略
首先,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应该加大,利用农业补贴对农民增产、农业增收来促进金融业的投入,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的资金链。其次,农业基建设施的补贴应得到重视,建立健全农业基建设施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业作业的效率有很大的帮助。应加强农业基建设施的财政补贴力度,如小型农业设施以贷款等方式自行解决,中大型农业设施由政府审查,根据实际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农业补贴。并且农业补贴要有针对性,我国目前农业补贴的对象品种繁多,单一品种得到的农业补贴金额少,因此,应该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金,直接补贴直接促进我国重点扶持的农产品的培育和生产显得尤为重要。最后,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应得到完善,目前我国只是依赖政府出台一些指令文件进行调控引导,并没有明确的农业补贴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农业补贴法律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重新修订,构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具有长远意义和统一的规划,规范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
(二)针对绿色工业的完善策略
绿色工业要求投资、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投入较多的人力资源,在生产和消费环节不会产生污染物。类似软件和集成电路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绿色工业的要求,这样的产业人的智力投入多,自然资源投入少。因此,财政税收政策可以向高新技术产业上倾斜,并且加大优惠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首先,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优惠,国家重点支持的类似于生物医药产品等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于高科技含量的部分产品降低增值税率;提升高新技术再投资额在所得税额中的扣除额度;对于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采取加速折旧、扩大加速折旧范围、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其次,国家以税收信贷的形式向企业提供可抵免所得税的技术开发基金。增加企业技术开发的积极性,降低风险。最后,通过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方式,鼓励从事科研创新和技术服务的人员,提高其研发的热情,也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技术创新研究工作中去。
(三)针对绿色服务业的完善策略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需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第三产业也就是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从而逐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快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步伐,要完善营业税及增值税制度,从而实现在政策上大力扶持绿色服务业。首先是完善税目设置,制定划分税目的合理准则,杜绝交叉税目,适当增减税目,重新细化分类,对成本和盈利迥异的行业以差别税率征收营业税。其次是营业税的征收由全额向差额转变,将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并且将营业税由5%降至更低,减轻服务业企业的纳税负担。最后把对部分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样就可以进项税额抵扣,不但使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现象得以扼制,还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大大提高了服务业的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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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财税政策在农业自然灾害防御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财政在农业投入方面严重不足,导致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缓慢 由于大江大河、农田水利改造等抗灾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它们的治理、改造需要巨额财政资金投入。但目前我国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却严重不足,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总量处于增长的趋势,由1990年的307亿元上升到2008年5955亿元,增长了17倍,但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却没有多大的变化甚至呈现下降的趋势。从1990年的9.4%下降到2005年的7.9%,近几年稍有回升(2008年为9.5%)。显然,微薄的财政投入,对于庞大的农业设施抗灾体系的改善来说,犹如“杯水车薪”。 财政农业投入的短缺,产生以下方面的负效应:一是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带病运行,二是排灌设施逐年弱化。从而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
(二)中央财政支持下的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巨灾风险转移制度不健全 农业保险的原理是大数法则,如果要有效地分散风险,则需要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投保,反之则会由于风险过分集中,导致保险公司无利可盈,农业保险无法经营下去。我国农业保险是从1982年正式恢复的,但由于缺乏财政的有利支持,基本上处于一种明存实亡的状态。200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如江苏、新疆、四川等试点,实施以省级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农业保险得到一定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第一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承担的农险保费补贴比例为25%,选择6省(区)的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小麦等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补贴试点;2010年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从总体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与其需求相比,还远远不能满足,且灾后保险补偿占农业灾害经济损失的比重仍微乎其微。如在2008年雪灾中造成经济损失1516亿元,保险赔付仅为16亿元,占损失比例的1%,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这说明我国保险赔付比率低、覆盖面窄及巨灾风险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非常突出。
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市场失灵,需政府来弥补,但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却存在缺位现象,即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较少,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重要原因之一。全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政府支持下农业保险体系,如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对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民给予补贴;实施再保险;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日本财政给予农业保险15%的补贴,在特大灾害发生时财政负担80%~100%的保险补偿。但我国目前除了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减免营业税外,基本上没有其他专门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
(三)政府在农业灾害损失中直接补偿的作用非常有限 农业自然灾害管理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且农业灾害损失是一种突发的意外损失。因此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灾害损失的补偿中,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政府在补偿金额方面却相当有限,只占灾害损失的很小一部分,且财政补偿还是以传统灾害救济方式为主。从表1可知:一是财政救灾支出占灾害损失的比重非常低。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年均损失2851亿元),但财政救灾支出占灾害损失的比却非常低,2001至2010年平均比例仅为3.09%,最高为2009年的5.5%;二是财政救灾支出占GDP比重不稳定。2001年为2.02%,之后又出现下降,2009年仅为0.75%,2008年是特殊的一年,达到3.92%。虽然救灾支出的多少与当年的受灾损失程度有直接关系,但也反映出我国救灾支出缺乏稳定性,同时救灾支出的增长速度在某些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这足以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已难以继续成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主体,其在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中的分担作用和地位已经非常有限了。
(四)当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不足 虽然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减轻农业自然灾害方面,税收优惠措施在各个税种中有一定体现。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比较零散、不明确,而且在防灾、抗灾、减灾方面的总体支持力度还不够。具体如下:
(1)没有形成完整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现行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分散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单个税种中,如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酌情予以资源税减免;又如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灾、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等。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自然灾害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的作用,但自然灾害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当制定一套较完整的针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以便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有效执行。
(2)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方式较少。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冲减应税收入(所得)、直接减免税和捐赠扣除,除些之外,其他方式很少,但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税收优惠的方式却非常多,如退税、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方式还是比较单一。另外现行对于先进的防灾救灾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使用,国家也没有颁布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且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也不大,这非常不利于灾前的预防。
三、建立与完善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财税政策的措施
(一)加大财政抗灾农业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增强农业抗灾能力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防灾工作的主要内容,只有做到有备才能无患。当前应加大财政在小流域水利防洪能力建设、骨干排灌水利工程老化失修、除险加固、修复水毁工程等方面的投入,以不断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基础设施,使抗灾基础设施建设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在出现灾害时调动多方力量,力求使灾害的损失最小。在抗灾方案上,应坚持以预防为主,力争化大灾为小灾,化小灾为无灾,把自然灾害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二)建立与完善政府、市场共同作用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 政府作为众多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在农业灾害发生后,对救灾物资的调动较为迅速和集中,有利于优先扶持和保证社会的弱势群体,较好地满足灾害补偿的公平目标,因此政府理应成为救助的主力军。现行政府灾害救助主要有财政补贴、民政救助、贴息贷款三种方式。但目前的问题是,这些救助方式仅仅是“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殊救助,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针对灾害发生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特性,为克服这种高度不确定性给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因此应急需对这些救助方案进行细化,提出长久可行的可操作性救助方案,进而以文件的形势固定,上升为农业发展政策体系。以增强政府在灾害管理投入方面的计划性和预见性。
完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除了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还应引入企业、市场化的救助方式。首先要进一步健全 “龙头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建立农业生产者与企业灾害损失共担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农业灾害救助过程中的作用,分担财政救助压力。其次可考虑农产品生产风险基金的建立,这样既可以起到遭遇自然灾害后的救助作用,也可在农产品价格不稳定时、农业生产者出现亏损时给予一定补偿。第三,进一步推广并完善农村金融支撑体系,引导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农业灾害救助专项贷款业务,从而发挥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
(三)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政策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其保险水平和标准离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赔偿的要求还有很长一段距离,需要继续加以完善。现行中央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明显的不足:一是补贴范围窄,补贴品种少。虽然在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相对来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如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仍未纳入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二是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2005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险费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50%,有的补贴35%),但是试点如果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不明确,没有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再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巨大灾害,需要巨额赔偿时,地方财政的力量也是非常有限。因此,虽然中央要求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但由于缺乏中央的支持,许多地方政府坐等观望,这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尽可能扩大范围,让更多的农业品种和更多的农民受益,这样对于政府在一个更大的范围里平抑风险,提高财政补贴资金效率起到一定作用。另外,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仅仅是保成本,以后在逐步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同时下一步要对农业承保机构的进行财政补贴,包括业务费补贴、巨灾风险补贴等。
(四)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与其他国家不同,具有分散巨灾风险体系的再保险机制目前在我国仍没建立。如果巨灾一旦发生,承担农险业务的经营机构将受到严重打击,有些公司可能会一夜间倒闭,而农业保险业务也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必须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建立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它是全国巨灾风险基金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采取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巨灾风险基金债券,以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三是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四是从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结余中,拿出部分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此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农业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首先支付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这是主体。除此之外,此基金的一小部分还可用于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预防洪涝和干旱的发生;支持研究机构分析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为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以及通过疫苗注射来预防禽畜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等。
(五)完善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范围。从税种上看,自然灾害的发生对绝大部分税种的收入如所得税、财产税、流转税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建议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范围应尽量扩大到所有税种。另外还可适当下放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税收减免权限,扩大农业保险免征范围,对农业保险机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
其次,增加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形式。可考虑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级别等,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即将现行的捐赠、直接减免两种方式扩大到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另外对捐赠、金融机构贷款等适当放宽税收政策。如应允许捐赠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金融机构给予自然灾害地区的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一方面灵活应对自然灾害影响,另一方面将资金和技术较快吸引到受灾严重的地区,可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应实施对应用防灾救灾新产品、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我国现行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已颁布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优惠,但是对防灾救灾产品、技术的应用还没有给予税收支持政策,应尽快实施对应用防灾救灾新产品、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以通过这方面的税收优惠的实施,使企业广泛采取防灾救灾的新技术、新产品,这样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大大降低其破坏程度。
第四,建立专门防灾、救灾税收制度。如果每次自然灾害发生后,都由财政预算负担,导致财政压力加大,从而影响财政收支的稳定性。遇到巨灾时,还会有国际借贷,这会对整个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造成经济损失巨大,因此建议构建一套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便于实行的税收政策体系。另外从民本思想出发和民生财政考虑,国家应与时俱进,开征灾害税,为平衡税收、减轻纳税成本以及便于税收征管等,建议灾害税作为附加税种,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附加征税,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灾害税的宣传和纳税征管,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防灾、救灾财税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崔佳:《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研究》,《农村经济》2006年第12期。
[2]杨京钟:《让税“走在自然灾害前面》,《中国财经报》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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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苗崇刚、侯建盛:《建立我国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思考》,《中国地震动态》2007年第2期。
[5]聂峰:《探索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救助的新模式》,《农业经济》2008年第5期。
篇9
一、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关于财税补贴对企业R&D的影响的问题,国内外学者都对此进行了大量相关的研究。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很多人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对R&D活动的影响,布朗温·霍尔(Bronwyn Hall)(2000)提出了三种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瓦达(Warda,1996)设计出了B指数作为研究税收政策对R&D活动的影响。在研究税收政策对企业R&D活动的影响,很多学者得到了一致的结果。而20世纪90年代末学术界又对财税补贴激励企业R&D活动进行了研究。早期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政府资助对刺激企业增加自身R&D经费的促进作用上,即政府R&D补贴对企业R&D活动的杠杆作用。卡普龙(Capron,1997)的研究表明,在西方七国集团中,政府长期资助的领域内(如个人计算机、通信技术等)对企业的研发有着明显的刺激作用。同时斯潘斯(Spence,1984)认为,财政补贴能够促进企业从事更多的R&D活动。近年来国内学者如洪琳琳、戴晨等人也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在不同层次上提出了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关于财税补贴对R&D活动的影响程度,诸多学者采用了不同层面和不同来源样本进行了分析,得到的结论也差不多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都说明了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具有激励作用。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影响的实证分析。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数考虑的都是其他政策与财政补贴对企业R&D活动影响的对比分析,而本文专门考虑了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的影响。很多研究表明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具有激励作用,同时降低了企业研发投资的成本,所以本文假设:财税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呈现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的数据以财税补贴对数为自变量分析财政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关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并对数据进行了筛选,剔除了以下样本:(1)小型企业;(2)业绩过差的中型企业;(3)数据不全的公司。数据分析采用EXCEL和statall统计软件。
(二)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根据假设,建立模型,检验财政补贴对企业R&D活动的影响。
模型:RD=a0+a1SUBSIDY+a2LNSIZE+a3 ROA+a4CHARACTER
三、实证检验
回归分析:
我们以财税补贴对数为自变量,分析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投入的影响,回归结果如下:
检验结果表明:第一,财税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之间表现为正相关关系。这个结论用企业R&D活动投入与财税补贴对数通过多元线性模型回归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每万元销售收入的财税补贴强度增加时,企业每万元销售收入的R&D投入也呈现上升的状态。第二,企业R&D活动投入与公司规模呈现显著负相关。企业成长是一个过程,企业规模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在初创期,企业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抗风险能力不足;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生产能力逐渐变稳,创新的能力也逐渐增强。企业在规模扩大的过程中,急于过大企业现有的规模,缺乏了R&D投入的动力,所以在企业R&D的投入上也会做相应的减少,来支持企业规模的扩大。第三,企业R&D活动投入与企业性质呈现不显著正相关。这个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企业发展的重点也是不相同的,例如一些科研企业,他们的重点本来就是研究与开发,所以在R&D的投入上会倾注大量的资金;但对于一些加工企业,他们的重点是加工产品,那么资金的分配自然很明了,R&D投入比重自然会比较小。第四,企业R&D活动投入与盈利能力呈现显著正相关。在公司盈利能力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比较高,而且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去创新,去开发新的资源,这也促使企业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R&D活动。
四、小结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财税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财税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分析结果表明财税补贴政策给企业R&D提供了资助,直接降低了企业R&D的投资成本,对R&D活动有着激励的作用;同时,财税补贴对企业资金的筹集具有积极的影响。政府给予企业的财税补贴是企业筹集R&D经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近年来十分重视对科技活动尤其是R&D活动进行财政资金支持,每年都要拨付大量的科技拨款项以直接投资或者扶持企业进行R&D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激励了企业对进行R&D投资的积极性。通过本文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影响的研究,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和发展财税补贴,来激励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激励企业R&D活动的开展,促进我国科技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戴晨,刘怡.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对企业R&D影响的比较分析[J].经济科学,2008(3).
篇10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支持,对于文化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财政资金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文化产业的财政补贴力度,经常利用政府预算、政府信用、政府补贴等来调整文化产业结构,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文化产业政策的目标。一些地方政府还积极设立各种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用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如2010年,吉林省设立的2000万元“文化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具有开发战略性、先导性的文化产业项目。沈阳市设立4000万元的“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与创新[1]。2012年,北京市设立100亿元“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并专门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配套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文化创意产业统贷平台,旨在促进文化与资本市场对接,解决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瓶颈[2]。从目前的财政政策看,政府虽然对某些特定的文化产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其扶持的方式和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家在资金支持机制上对文化产业给予了强大的扶持,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相关公共政策,普遍降低了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图书、报纸、杂志的销售适用13%低税率;古旧图书的销售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以及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对个人的稿酬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30%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实施力度仍有待提高,实施范围也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二、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不健全
文化产业的发展虽然有政策支持,但仅有政府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还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文化企业产权评估、交易和流转、文化企业信用评级、文化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以及针对文化企业贷款特点的申贷程序和审批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再有,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大量找不到投资方向的社会资本,而渴望融资的文化企业却十分缺乏发展资金,闲置资本与文化企业二者之间的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缺乏平台和中介。这表明政府财政在投融资平台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尽管有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一系列的措施,然而实际上这些财政金融政策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不完善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是促进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投资,扩大文化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激励措施。然而,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尚不完善,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关于文化企业税收减免的政策只适合于文化企业成立初期、改革过渡期,对投资成本高、收益周期长的文化企业来说,难以形成持续的驱动力;税收优惠力度小,税收起征点较低,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吸引力不足;财政支持文化企业投融资实践中依然偏向于有实力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文化企业,而对于弱小的中小文化企业,缺乏政治资源和经济实力,民营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困境难以突破。
三、完善财政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一)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沟通平台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可以为文化产业提供其所需的发展资金。想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政府就必须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无障碍的沟通平台。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壮大,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但是纵观社会资本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还是存在很多的闲置资金没有找到投资方向,政府可以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沟通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文化产业与闲置资本可以充分实现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之间的沟通,做到需求互补,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这样不仅可以筹集到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也可以使闲置资本得到效用最大化,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得财政政策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我国税法在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方面有很多优惠措施,如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减免部分所得税,降低税率,对文化产业提供资金的企业以及个人减免所得税等等。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死板,具体运用时缺乏针对性。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试点地区新办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产业的单位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表面上看,这项政策减轻了新办企业以及转制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其发展,但是影视、动漫以及传媒等文化产业从创意研发阶段到生产制作,再到后来的市场营销阶段,这一过程往往是要超过三年的,由此可见,这些企业根本没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的特点。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根据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征,将税收优惠措施延伸到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市场转化阶段,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高文化产品研发的加计扣除比例,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其一定时期的销售额比例提取规定比例的文化产品开发基金,建立企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依据,使企业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阶段,由于国内外的知识技术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除了对传统文化产业中的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以及技术专利给予关税的减免优惠,对新兴文化产业进口以上设备和技术也应给予相应的优惠,这样才可显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篇11
2019年底,湖北全社会R&D(从事科研与试验发展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经费至957.9亿元,将近1000亿元,相比上年增长16.5%,在所统计省(市区)中名列前10。湖北科技创新规划多项指标实现大幅提升。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与其它较发达省(市区)相比,湖北省科技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了解湖北省农业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现状,加强相关执行机制和制度建设,以技术创新引领全面创新就显得至关重要。
1文献综述
财政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的比较分析在学界也引起了关注。在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效果对比方面,江静[1]通过地区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实证分析,表明对于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来讲,财政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的创新活动激励截然不同。李浩研[2]比较分析了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2种政策效应,指出应通过协调财政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2种,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来驱动创新。利用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柳光强[3]表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信息技术产业的影响存在差异。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作为数据样本,柳光强[4]实证检验表明,对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激励目标的政策效应存在差异。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2个维度,宁靓[5]基于山西33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据,表明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效应大小有所不同。国内外研究对于财税政策如何改进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促进创新并没有得出有力结论。且对实际情况的应用联系欠佳,尤其是针对我国某一省市的具体现状进行的分析较少,不能得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由此得出本研究主要内容,旨在以前人研究为基础,继续实证检验得出财税政策对农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2模型设定、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2.1模型设定
将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作为解释变量,农业企业研发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股东权益收益率、企业年龄为控制变量建立基准模型:RDit=β0+β1subit+β2taxit+β3Xit+μi+λt+εit(1)式中,i为不同企业;t为时间;RD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农业企业研发投入;Xit为控制变量,包含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股东权益收益率、企业年龄等;ui为个体固定效应;λt为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对以上公式采用双向固定效应进行参数估计和回归。
2.2数据及变量说明
本文参考刘丽莎[6]等研究方法,剔除了与本文相关指标缺失的企业数据;剔除了ST类上市公司数据;实际税率>1或者<0的农业公司,作为异常值剔除。经过以上处理,最终得到湖北省65家上市公司2014—2019年面板数据。所有财务数据及相关数据均来源于RESSET金融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其它变量指标和数据分析结果均通过软件Stata15.0运行完成。
2.2.1被解释变量
研发投入(RD),参考程曦和蔡秀云[7]研究方法,以企业研发投入的对数值作为衡量指标。
2.2.2解释变量
政府补贴(sub),以研发补贴数值的对数来衡量。如果政府研发补贴的系数显著为正,则研发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创新;税收优惠(tax),借鉴以往文献的做法,计算所得税实际税率=所得税税费用/息税前利润,税收优惠幅度以所得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来衡量,以显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2.2.3控制变量
选择以下变量进行模型建立。股东权益收益率(roe),选取加权的股东权益收益率作为公司盈利能力的测量变量。公司规模(size),本文依据陆国庆[8]的研究成果,以公司总资产的对数值衡量公司大小。公司年龄(age),用观测年份减去公司成立年份算得,取该值的对数作为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lev),衡量企业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
3结果与讨论
3.1基准回归结果
表2中列(1)、(2)为不控制其它特征的结果,列(3)为最小二乘法(OLS)的回归结果,列(4)为双向固定模型下的基准列回归结果。关注列(4)所报告的基准模型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sub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sub的系数表明政府补贴每提高1%,将导致研发投入增加14.6%,表明政府补贴对研发投入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财政补贴作为农业企业总利润的一部分,尤其是政府的科技专项补贴可以增加企业现金流量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而税收优惠的系数不显著为负,说明税收优惠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可能存在抑制作用。再观察列(1)和列(2),在不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时,政府补贴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税收优惠系数不显著为负。列(3)采用的OLS回归结果也显示了这一结论的稳健性。从控制变量来看,size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其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lev系数显著为正,同样说明lev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这说明农业企业关于研究开发投入的决策,很大程度上与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规模大小紧密相关。roe系数不显著为正,说明roe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不显著。age系数不显著为负,说明其对企业研发投入可能存在抑制作用。
3.2进一步分析
之前考察了税收优惠与农业企业研发投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变量tax的系数为负。根据吴松彬[9]的解释,这可能是税收优惠与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存在一种非线性关系。为了验证该假设,引入税收优惠(tax)的平方项,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税收优惠其平方项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税收优惠与研发投入之间存在着显著U形关系。可能是企业的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滞后性,即当期R&D税收激励并不会当前发生效果,即税收优惠长期内对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挤入作用。这意味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进一步优化。
3.3稳健性检验
列(1)~(3)中的稳健性检验使用了0.1、0.5、0.9的分位数回归,通过分位数回归表明,研发补贴显著促进了全样本农业企业的研发投入,验证了双向固定效应回归模型的稳健性。列(4)更换被解释变量衡量研发投入的指标,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代替模型(1)中的研发投入,并同样采用双向固定模型,对模型重新进行参数估计。从表4可看出,各项主要解释变量回归系数显著性均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异,且系数的符号方向也未发生大的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结果的稳健性。
4结论与政策启示
选取2014—2019年湖北省65家农业上市公司数据,建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发现,政府补贴显著促进了研发投入;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显著为U型。可能是企业的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滞后性,即当期R&D税收激励并不会当前发生效果,即税收优惠长期内对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挤入作用。这意味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进一步优化。相对应的政策启示如下。加大财政投入,实现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优化升级,科技事业的提档升级,离不开财政“真金白银”的投入支持。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湖北省近年来企业科技支出中从农业企业R&D经费来源的结构来看,呈现出结构不均衡的格局,来自政府的投入资金过少。可以通过对政府采购、优惠、补贴等多方面财政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化管理,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审计,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科技创新投入的农业企业和政府信息,实现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共同监督和数字化管理。完善科技人才开发机制,均衡人力资本投入。如,以湖北省高校和科研组织为平台,知行合一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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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是以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的方式来建造低环境负荷下安全、高效、健康、舒适的环境空间。是人、环境与建筑共生共容、永续发展的新建筑模式,是“四节两环保”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对于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对能源需求和利用的现状与趋势日益旺盛、中国自身能源供给的产能不够与储量不足日益严峻”的形势,更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此外,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能够对改善和优化环境起促进作用,也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
2012年4月,住建部和财政部印发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高度对绿色建筑提出具体放入奖励标准,并且针对我国现阶段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指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绿色建筑起步较晚,并且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各方面规章制度和经济激励政策不完善,但相信在以国家为强大后盾的支持下,我国的绿色建筑项目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会进一步的完善。
1 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绿色建筑发展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有效需求不足;绿色建筑相关产业不发达。
1.1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有效需求不足
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认识不足,是影响绿色建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人们对绿色建筑了解不深,大部分人认为绿色建筑就是“绿化”建筑,是造价不菲的建筑,而消费者往往看重的就是房屋的价格,大大忽视了绿色建筑在使用中的舒适性、成本节约等优点。在这种观念下,让广大市民购买绿色建筑显然很困难。所以,要做好这方面的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绿色建筑的好处,提高市民的绿色消费意识,这样才能扩大绿色建筑的市场需求,为推广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1.2 绿色建筑相关产业不发达
绿色建筑的建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到研发、生产、销售状况的限制,系统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或者低效都会影响绿色建筑的成功推广。国内绿色建筑相关产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技术开发相对落后,缺乏专业人才,绿色建筑产业研发资金不足。第二,绿色建筑产品发展滞后,绿色建筑对各种建筑材料、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有较高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仍以制造传统产品为主,绿色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不足,不能达到规模化生产。第三,绿色建筑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设计、安装、施工等单位的大力配合,现阶段我国从事绿色建筑的专业人员不足,为降低难度和工作量,他们往往采用比较熟悉传统的方式进行设计施工,影响绿色建筑目标的实现。
2我国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现状
我国在绿色建筑方面制定了一些经济激励政策,主要采用的手段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和信贷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绿色建筑项目的发展。下面具体介绍各个激励政策:
2.1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减轻参与绿色建筑投资者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实现对绿色建筑给予间接补贴的经济激励行为,从而提高绿色建筑投资者的收益水平。税收优惠政策实质就是减少纳税人税赋进而提高纳税人的收益水平。绿色建筑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函盖以下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契税等。
以所得税为例说明具体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凡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粉煤灰、炉渣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该项激励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对绿色建筑中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等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2008年7月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2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政策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对投资者实施补贴,直接增加收入从而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在绿色建筑建造中,财政补贴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补贴和财政贴息两种。财政直接补贴是指政府根据绿色建筑的建造规模、对周围环境的带来的贡献和建好后达到的效果对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财政直接补贴的方式有一次性财政补贴和分期支付财政补贴。财政贴息是指由绿色建筑企业或个人向银行贷款进行绿色建筑建造的投资活动,由财政对银行优惠利率与正常利率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为符合条件的节能
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2.3 信贷优惠政策
信贷资金可作为绿色建筑建造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为了发挥信贷资金在绿色建筑建造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制定信贷优惠政策,包括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内容,以便绿色建筑投资者利用信贷资金进行绿色建筑的建造工作。国家加大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力度,也是我国节能工作的一部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规定: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社会多方面加大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2007年我国出台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3针对我国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几点启示
我国对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起步较晚,虽然加大了对绿色建筑的经济激励的力度,但形势过于单一,有些激励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按质按量的实施,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这就导致了绿色建筑建造投资者积极性不高,延缓了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发展。笔者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以下启示:
3.1强制性税收政策
强制性税收政策是对非绿色建筑产品的投资者实行高强度、高标准的收费政策。如我国环境法规中规定,对于建筑主要是针对其污染而言,常见的环境法规包含“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和“绿色税”原则等。这样做不仅给非绿色建筑产品的生产者一警示惩罚,也给绿色建筑投资者一定的导向作用,从税收方面引导建筑投资者向绿色建筑建造方面发展。
3.2尽快形成绿色建筑经济激励的长效机制
在不同的政策形势下不同条件的经济杠杆作用效果不尽相同,在制定经济激励策略时,要分开对待。在制定绿色建筑激励策略时应立足于“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对策。采取建立绿色建筑专项补贴、出台多元化的税收政策、合理制定能源价格、发挥贷款优惠的积极作用等经济激励手段。经济激励政策只有形成长效机制,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绿色建筑长期健康发展。
3.3 加强绿色建筑评估的实施和监管力度
近些年来我国建设部相继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2006年又颁布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反应了我国在推动绿色建筑长期发展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当然,仅有这些标准还是不够的,更要加大该标准的监督力度。为了推动绿色建筑长期健康的发展,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绿色建筑开发与管理模式非常重要。绿色建筑的开发和管理必须走政策激励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道路,尽快开展绿色建筑等级认定工作,政府针对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项目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同时等级评价结果也可以作为市场选择的依据。
3.4 不断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有关部门应对现有的节能和能源法律进行完善,补充作为调整建设领域各项活动法律基础的《建筑法》、国家节约能源方面根本法律《节约能源法》在绿色建筑领域法律上的空白。此外,随着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逐渐深入,尽快制定出台与绿色建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专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绿色建筑实施行为。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经济奖励政策还不够完善。各级政府要以身作则,加大绿色建筑经济激励的力度,同时要不断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有效推动绿色建筑长期健康发展,为我国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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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约型社会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概述
(一)节约型社会
节约型社会属于目前社会发展的侧重方向之一,具体内容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社会所有生产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将现有资源充分、合理运用,避免资源无效浪费,以确保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解决型社会的主旨是废物重复利用与资源高效利用。在节约型社会中,实施起来有两个方向,首先是杜绝浪费问题,后是确保经济增长不受影响,尽可能的重复利用某资源,减少资源消耗,降低能源开采力度。
(二)绿色财政税收
绿色财政税收是当前形势下,我国政府加强能源管控及环保力度出台的政策,该政策是通过加强相关领域的税收,对企业或个人的能源消耗进行控制,以更好的落实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包括这些要素。政策主题: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因此在实施中占有主导地位,而企业与个人是落实方,同时是政策落实的主要力量。政策客体: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能够确保绿色财政理念与计划得以落实。政策内容:节省资源消耗、保护环境、使社会环境、经济趋于可持续性。财政的政策包含有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政策目标:确保社会经济持续拔高,人民对于环境对于资源的需求得到满足。在实际的政策落实中,人们最直观的就是生活、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活质量有所保障,长久生活不会受到影响。政策机制: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影响经济、能源以及生存环境等,二是确保经济与生存环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节能型社会视野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意义
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落实,首先带来的改变是人们的生活环境比之以前有较大改善。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地方,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资源等都是人们必不可缺的自然资源,若是空气中充斥着污漫,水源中漂浮着各种垃圾与油污等,那么人们如何生存便成为了难题。绿色财政税收利用经济管理手段约束工业工厂或化工工厂等的污染排放,来实现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的管控工作,提高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另外环境遭到破坏,农业与畜牧业也会受到波及,食物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加速了人们生活环境的恶化。其次绿色财政的落实推动经济发展。财政税收政策可以从线性生产技术、外溢效应、人力资本三个方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思想进行发展,那么经济的增长应有创新力与自主发展力,这也是我国绿色财政实行的根本。通过绿色财政税收来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借助其经济杠杆能力,使相关企业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方向转变,在集约模式及节能键盘技术的约束与“帮助”下使自身经济可持续、良性发展。
二、绿色财政实收政策推行的现状
现阶段实行的财政税收政策主要有政府环境补偿性政策、生态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三大政策体系。政府环境补偿性政策应用于征收排污费。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年加强环境保护力度,规定了企业排污标准,对于水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密切关注,共设有113项标准。为解决征收税费太低无法起到约束作用,在2003年修订的《排污费用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增加了大量需征收税费的类型与数量,并且将这部分的税收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并接入政府财政预算系统。此政策一经,我国企业污染排放量急剧下降,各地的生态环境开始回温。生态税政策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等,这些征收的税费意在强调相关企业科学利用资源,促使工厂企业格局优化,对于现有资源能够最大化合理利用。其中的资源税是节约型社会中最为关键的税种,它强调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调节能源极差收入。优惠政策有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优惠包括该税的即退、免税与折扣等优惠政策。免税政策一般用于煤炭等行业原材料的企业,折扣政策大多用于资源回收的相关企业。消费税则是对不可再生或者稀有资源特立的一个税种,另外某种能源在消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对环境产生污染因素的,也可以适用于此税种。增加资源、能源使用的成本,限制资源的消耗量,迫使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征税企业包含有烟花爆竹、工业油等。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集约型企业发展,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一项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对讲废水、废渣等废物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课免征或减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三、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实施遇到的问题
(一)政策存在缺陷
部分地区的政府为了加快现代化建设,着力于提升当地经济,对于能源开采、消耗不管不顾,对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也同样置之不理,大搞粗放型经济,在此情况能源大量消耗、环境趋于恶劣。例如制定税种及相关条例时,未与能源相联系,政策的制定无法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等综合节约意识低,资源利用得不到重视,这些依然在政府提倡解决资源的环境下,依然在排放大量的污染源,导致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无法起到效果,并且资源消耗持续亮红,节约型社会发展缓慢,甚至进入困境。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为了经济发展,走后门情况依然存在,给能源高耗企业一路绿灯通行,同时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并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实质性收益,在缺乏引导与强有力的坚持情况下,节能技术未能获得发展契机,这种一心为业绩,却对能源污染排放缺乏管理的思想,成为了节约型社会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
(二)政策标准存在疑问
截止目前,我国已存在较多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很好的推动了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但是在这些政策执行标准方面存在疑问,它们之间的执行标准有不统一、不具体、收费难、落实程度低等问题。我国现阶段还未有统一的资源经济指标,节能减排工作与发展连接不紧密,地区的节能减排实际工作虽然在明面显而易见,但是无法量化。另还有部分地区政府积极地相应上级政策要求,制定了许多地方相关规章制度,以帮助节约型社会建立,但是在配套法律方面却施工无法跟进,政策没有法律的扶持,在一些层面的落实效率便无法得到保障,逃税漏税等情况频繁发生。除此之外,很多的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等没有制定具体的节约减排方案,能源消耗问题得不到管控,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正是政策在很多方面缺乏统一和全面的执行标准,一再阻碍了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三)宣传不到位
节约型社会理念有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实施、推行办法等详细构思,但是政府采用时间较短,并且宣传力度较小,知识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不被大众人们所知晓,只有一些相关的高耗企业与个人了解还有绿色税收政策的存在。例如一些资源回收企业对减免征税方面缺乏了解,甚至不知道还有这类政策的存在,也就无法参与其中,无法向节能型企业转变。究其原因,没有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大力的宣传,没有进行相关的教育,同时也未出台相关的政策促进当地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与更新换代。这些问题还使一些节能型企业出现财政危机,最终不得不停止营业,当地政府未及时提供支持,使粗放型经济依然活跃于当地市场上,而节约型社会的集约型经济没有发展契机,经济体制改革受到较大阻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无从下手。
四、节约型社会视域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实行策略
(一)加强宣传
如何构建健全的绿色财政水税收政策,首先应针对政策进行着重宣传,增加宣传范围、宣传力度。目前我国出台的绿色税收有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这两种政策,由于缺陷宣传、宣传不到位的情况,使政策的作用无法展现,很多企业人或者机构对此政策没有认知、不清楚、甚至还未听说过该政策,使得绿色财政的引导与激励作用被埋没。故而目前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应加强宣传力度,利用当地政府的影响力,带动当地众多媒体的社交平台诸如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共同宣传,从有效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被关注度,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中,使其能够得到政策的“照料”,同时也会有众多的高耗或者高污染企业积极进行运营模式的转变,降低自身对社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环保收费应进行优化
环保收费应进行优化。自1979年开始,我国通过税种来实现对环境保护与管理。积极构建生态的“有偿”使用体制,面向对空气、水源、土壤产生污染的企业企业征收对应的“污染处罚费”。只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的经济利润与之前相比有较大提升,但是税收标准依然停留在上个世纪,过低的税收使企业产生轻视,环保问题不再被摆在桌台上,使政策的落实成为空谈,因此应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税收的标准,并且工业、工厂、先关企业的发展一些新式、新方面的材料投入使用,税种范围也应进行扩大,例如固体垃圾堆,也可纳入排污费征收项目中。地方政府对于排污费的税收资金管理应给予重视,专款专用使其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以投入在水土污染治理工程、或者绿化建设上。除此之外,可将污染管理纳入市场中,交给专业的污染处理企业来进行管理,并且将排污费收取的一部分资金按比例分成给该管理企业,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管理积极性。
(三)提高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注入
现阶段我国政府在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各方面都进行了完善与补充,但是对于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方面一直存在问题,很多节能减排工作因后续资金无法跟上,这需要政府逐步加大节能投资预算。同时政府可以采用多元化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来对企业的耗能行为进行引导,比如投资抵免、税收折扣等,这些方式都可以从侧面帮助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并且能够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能够自觉节能环保,共同建立节约型社会。
(四)通过补贴弥补企业损失
因节约型企业从事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全过程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投入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备用资金或者流动资金,全程的高投入,使的资金回流较为缓慢,会给企业的运营带来风险。因此政府应通过各项财政补贴对企业提供援助,财政补贴具有针对性与灵活性等优点,当地政府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亏损补贴、实物补贴等。实物补贴多是设备援助,一些环保设备、节能减排设备等。而亏损补贴主要是企业在研发中投入过多资金产生的连锁反应使企业本身经济发展受到了冲击,带来的经济亏损。
(五)做好配套措施建设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分配制度。绿色财政税收是由中央整理好统筹规划后,向下各级筹备实行,一直到各地区的直接管理政府部门,统归国税部门进行管理,将各地的实施概况进行记录,同时把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中,可有效提高当地政府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全身心的落实税收政策,为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添砖加瓦。协调其他财政政策的执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应和其他相类似的财政进行协调,在不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要协调好使用的比例,在使绿色财政税收政策顺利落实的情况下,不应成为其他政策落实的阻碍。进一步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及加强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思想。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非短时间内某个势力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及时宣传绿色癌症税收政策动态,让人们能够了解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加深节约环保意识,做好自己可以做到的事,逐渐的提高自身的节约环保意识,最终共同促进节约型社会对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