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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已引起我国的重视,我国也已经在相关法规中制定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规范。然而,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规范仍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不能很好地达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目的的实现。
(一)现有规定缺乏对关联企业的系统规范
我国现行法规中虽已有部分规范对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然而,这些规范从总体上说缺乏系统性,难以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全面、有效保护。如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曾被称为我国公司立法上的创举,而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需与关联企业相联系方能使其在实践发挥作用,但《公司法》却恰恰只规定了关联关系的认定而未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予以明确,致使关联关系的认定在公司法律实务中称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有规定缺乏对相关制度的构建
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引进与构建曾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致好评 ,而有关上述制度的规定也为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对于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除上述制度外,应用于从属公司破产时的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原则"、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债务"实质合并原则"及保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等制度也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但我国公司法出于种种原因未对上述制度予以规定,不能不说是公司法修订中的一个遗憾。
(三)现有规定缺乏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突出保护
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虽已在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然而,对该问题的规定现在仍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即使是在现行《公司法》中,也没有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设立专章的保护规定,以致不能突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
(四)现有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虽已有相关规定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但这些制度多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规范,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如《证券法》虽规定了控制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却并没有规定违反此义务的处罚方法。以致在控制公司违反该义务时,法律对其无可奈何。而现行《公司法》由于缺乏对举证责任分配、破产债权分配次序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明确界定,使从属企业破产时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五)现有规定的效力参差不齐,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我国虽已在不同法律规范中制定了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规定,但不同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不同所造成法律效力参差不齐也使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缺乏应有的层次与权威,尤其是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受地域所限,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方式
关联企业中大量存在的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形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我国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又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处于两难的境地。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又使诸多成熟的立法建议在短期内无法转化为现实,故通过完善法律来实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在目前无异于望梅止渴,根本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因此,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点,结合相关法律原则,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予以处理,才是当前审判实践中问题解决的关键之所在。
(一)相应理论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如果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因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而致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适当运用相关法律原则对案件予以审判,因为法官不应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对案件拒绝予以审理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已得到各国的认可。在我国,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案件审理的前提是法无明文规定,但法律原则的运用又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原则可用来实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
1、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便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审判中为法官所应用。德国莱比锡法院在 1922 年的一件判例中更明确指出:"尽管莱比锡法院的一系列判决认为,在股份所有者就公司的利益作出决定时,少数者必须服从多数者的意思,但不等于说多数者可以毫无限制地滥用其优势甚至故意给公司造成不利益。相反,多数者压榨少数者,故意无视公司的福祉、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构成良俗之违反。"因此,要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及小股东抱有最起码的忠诚,禁止其滥用其支配力损害从属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当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题中之义。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们称为私法领域中的 "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更重要的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控制公司在行使控制权时,只能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目的,必须尊重从属公司债权人及小股东的权益,不得故意损害。
3、股权平等原则
股权平等原则要求即使小股东持股比例较少,也应享有与其持股比例相对应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不因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及优势的股东地位而被剥夺。如果控制公司、控制股东背离该原则对从属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予以侵害,法院可依据该原则判决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及少数股东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审判实践的指导
我国虽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地方法院的审判实践仍具有无可否认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当因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而法律的完善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时,最高人民法院可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对相关法理及具体适用情形予以充分说明后应用于案件的审判,使地方法院在遇到相似情形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案件予以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最高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中的判例也对地方法院的审判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作用,最高法院的判例选更是地方法院法官审判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相应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的补充
尽管法律的稳定性特质使其不可能在短期内多次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可以随时,即使新法刚刚颁布,而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被法官直接用以审理案件。因此,在法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利益保护规定不足时,最高法院应适时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总结,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对比较成熟的理论或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以解决法律缺位时从属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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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多数人普遍接触法律较早,但极其缺乏参加和学习法律活动、知识的经历。调查显示,各院系大学生在大学之前接触法律分别为:护理学院74%;基础医学院98%;检验技术学院99%;药学院95%;信息学院94%。但是,在学生填写的问卷中我们缺发现了一个与之相矛盾的问题,当问及“你经常参加法律方面的活动吗?”全校大学生选择经常参加的只有8%,有时偶尔参加的为32%,从来没有参加过占到60%。在被问及“你经常看法律方面的杂志吗?”回答经常看的有11%,而偶尔看和从来没有看过的占到了89%。当问及“你听过几次关于法律方面的讲座?”竟然有59%的学生回答只参加过一两次法律讲座。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由于重视专业课程、外语过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的学习和准备,忽视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够。
(2)大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法治观念上仍存在模糊认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在问及“你能区别违法和犯罪吗?”大学生回答能和不能、说不清的分别为51%和49%,大学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在具体的法律概念调查问题上,只有极少一部分学生知道在校学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或婚姻关系。调查显示:我校大学生认为在校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有16%、劳务关系的有53%、婚姻关系的有31%,大学生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不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法律分类混淆不清,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大学生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比较透彻,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法律信仰又表现的比较脆弱。当问及“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法律解决吗?”有82%的学生表示“会”,只有18%的学生表示不会。对法律运用方面,在问及“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时,你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吗?”根据反馈结果,大学生表示“有”的是59%,表示“没有”的也达到了41%。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对自己的用处大,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理性认识不足,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知行不一”现象。
(4)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比较迫切,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但对于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在问及“你认为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的地位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认为“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85%,认为“一般”的只有15%。而对于获得法律常识的来源途径的调查结果,有58%的大学生表示是通过讲座和网络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获得法律常识。从统计数据反馈来看,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望比较强烈,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在回答“你说知道的法律常识主要来源?”时,大多数人选择了普法教育常规形式讲座以外的其他形式,说明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缺位,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应与时俱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大学生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2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结论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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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结果与分析
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主要从贵阳市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的态度两方面展开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和表2。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们所调查的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当中,只有40%的人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30%的学生对其的了解比较模糊,而对我国法律体系一点也不了解的学生仍然占30%。同时在我们的访谈中发现,在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当中,90%的学生来自城市;而由于贵州省的农村基本处于一种闭塞贫困落后的状态,同时高中阶段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因此,90%以上的对我国法律体系缺乏足够了解的学生主要来自贵州省的农村地区;在调查中还发现,仍然还有39%的学生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一事实还缺少足够的认识,《民法通则》是我国目前已经实行的一部法律,但是在所调查的学生当中,还有70%的人对此还缺少了解,在“违法”和“犯罪”的概念理解上,绝大部分学生还不能明确的区分其差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准则》是每名大学应该了解的一项法则,但是仍然有40%的学生对其了解还不够。从以上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调查的学生当中,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还不够,这种状况势必造成这部分学生很难在实践中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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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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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人们只有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方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中学生作为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希望,更应当遵从这一发展需要,不断地在现实生活中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从而健康地成长。下面,笔者结合教学实践经验,谈谈思想品德教师如何把握思想品德学科特点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进行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教育,实现法律意识培养由浅入深、循序发展
法律意识在本质上是一种规则与秩序意识,学生只有认识规则、遵守秩序,方能够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在思想品德教学中,教师应注重开展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教育,在课程导入、教学渗透、日常交流等多个方面下功夫,使学生在思想和观念上重视法律意识。例如,教学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七年级下册的《规则与秩序》,笔者没有急于进入课堂教学流程,而是随机抽8个学生上台,让每个学生随意从课文中选择一段文字以不同的方言、语速、音量和语调同时进行朗读,台下的学生聆听。“七嘴八舌”式的朗读使得课堂一片嘈杂。笔者把握机会提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混乱不堪、嘈杂散乱的状态?”学生们陷入了沉思,很快就意识到这是因为缺少“规则”导致“秩序”混乱。这样导入课堂,自然地将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内容引出,使学生能够明白遵守规则与法律的重要性。
教师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需要在日常行为中慢慢地渗透,一点一滴地进行培养。例如,笔者在带领学生过马路的过程中,以行人“闯红灯”的现象为切入点,介绍了相关交通规则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笔者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还开展了“遵规守纪向我看”活动。
二、构建高效的思想品德课堂,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法律知识是思想品德课程的重要教学内容之一,教师提高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效能,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意识。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以通过创新课堂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来构建高效的思想品德课堂。
例如,教学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七年级下册的《法律初探》,在课堂教学之初,笔者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对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讲解,使学生对其形成基本的认知和印象。接着,笔者用“知识竞答”的形式来逐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认知,将学生分成多个小组,组织“教师提问,小组抢答”“小组之间竞答”“小组内部竞答”等多种形式的问答活动,以提升学生的学习效能。在学生初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笔者将事先准备好的小品《公交车故事》(偷盗案例)、情景剧《保护自我》(青少年保护案例)、案例演示《我的物品你别动》(物权法案例)等引入课堂,这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随后,笔者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对相关案例进行“审判”,提升了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最后,笔者组织“课堂辩论赛”,让学生围绕“道德与法律的效力谁更大?”“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法律照顾?”等辩题开展辩论。这样教学,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很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教学效果显著。
三、课堂引导与课外延伸并重,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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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大多数父母在为怎样挣更多的钱而忙碌,根本无暇顾及孩子的思想品德问题。他们认为只要把孩子交给学校,就万事大吉,若稍有差池就直接找校方负责;部分父母外出务工,将孩子交给年迈的祖父母照顾。祖辈对孙儿的溺爱只会骄惯孩子,给其提供不良习惯滋生的温床。监护人本身的思想道德偏差,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一系列原因,使学生的家庭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意识教育存在严重缺陷。学校教育存在局限性。新课标对“学科教学中要渗透思想教育”做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在低年级教学中。学校是学生生活的一个重要场所,在学校里学生不光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更要学会做人。然而学校未能建立健全的素质教育体制,学校教育仍存在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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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教材中,法律教育内容不够贴近中学生思想实际
教材中只有少量法律常识,没有将学生联系比较密切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内容系统贯穿到教材之中。教材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不够规范,学生没有全面学习法律的基本概念知识,导致学生思想上不重视,认为法律教育是一门无关紧要的课,对于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笔者总结了中学生犯罪违法行为产生的过程:好奇的想法——邪念的产生——行为的实施——伤害结果的出现。有的中学生缺乏最基本的社会知识、法律知识、道德知识、人际关系知识,容易发生冲突和感情用事,争强好胜,不加思索地作出某种行为。
(三)师资力量的配备上存在问题,缺少专业化的法律课教师
学校为了课务的安排,随便找一个老师顶替,有些老师以前自己不是学习法律的,只好硬着头皮接下该项课程,从头开始学习法律,再传授给学生。可见,这些教师无论知识面还是上课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是不称职的,而且是不稳定的。而法律课教师只要有新的教学任务就会被分配到新的工作岗位上,从而也结束了自己的法律教师的使命。
(四)复杂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中学生的学习,淡化了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有什么问题父母就会出面摆平,校园里泛起了新的“读书无用论”的风潮,有的同学干脆辍学早点回家。由于缺少必要的文化教育,对于很多的事情缺乏正确的判断,认识不清,很容易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学生是国家民族发展复兴的希望和未来。做好中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谈谈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几点思路。
(一)法律意识教育应当作为学校课务中的一门主课来安排
要加大一些国家基本法律和教育教学等法律法规理论课程的学习,不断丰富在校生知识结构,如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基本常识。要逐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意识教育,使得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在校期间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在学生走向社会以后,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
(二)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1.学校在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中,认真利用好每次“安全教育周”和“法律教育周”活动。学校每年配备1~2名兼职或专职“法治校长”,每学期集中开展1—2次劳教人员“现身说法”专题法律教育活动,讲述其亲身的经历,以增强法律引导教育等作用。要开辟法律教育第二课堂,鼓励大家撰写法律小论文,召开法律报告会,开展模拟法庭、专题黑板报、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而法律老师可以进行评比,排列名次并公布其成绩。要用这种方式丰富法律教育的活动内容,激起更多的学生参加这些活动。
2.结合实际,学校组建一个团队专门处理突发问题。可以广泛发动大家参与,如学生代表、学生家长、老师代表、律师代表、公安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法律意识要与时俱进。在国家相关新法律出台之时,让学生自己去宣传和传播,以漫画、美术、广播等形式展现出来。凡是能够由他们自己做的事,尽量组织他们去做,从而在实践中学到知识,了解新法律特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三)注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配合
《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指出:“青少年法律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注重法律教育与德育工作的结合,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比如,当学生在学校发生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事件后,学校应采取严肃的态度,通知家长来学校了解相关的情况,共同教育学生。要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从快是关键,也是基础”;要做到当时发生当时处理,尽可能不留后患。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好局面,防止事态的发展和复杂化。事情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样才能够净化校园的学习风气。
(四)加大校外法律实践活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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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 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道 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
2 调查对象的选择与简要情况
此次调查选择的是天津理工大学在校及刚刚毕业的学生。
3 调查方法与过程
此次调查采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法,在校内展开不记名调查,共征集问卷139份。
4 调查内容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特进行本次问卷调查活动,本次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
调查结果及分析
你的性别
A男 45.61% B女 54.39% 你的你所在年级
A 大一 23.68% B大二65.79% C大三4.39% D大四6.14%
本次调查覆盖面比较广,男女比例较为平均
你对法律方面的问题
A很重视 40.29% B一般关心 56.12% C无所谓3.6% 你为我们大学生的总体法律意识情况如何
A很强13.67% B一般62.59% C较弱17.88% D很弱5.87%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觉得法律与你的联系程度怎样 A 很紧密41.77% B 一般50.21% C几乎没有8.02%
被调查去的大学生平时对于法律方面,报以为所谓态度的是少数,但是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多数同学都只报以一般关心,并且同时认为总体法律意识也只是一般。重视程度不够,总体意识不强,这就是当代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最重要的问题。
大多数同学的法律知识来源于课本与电视,课本上知识过于局限,过于书面化,没有与实际生活很好的联系。而电视上的,虽然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专业性不够,甚至有可能还有错误,对接收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着很大的限制。
5 对于结果的评价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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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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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上。
一、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目的与意义
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对于环境保护事业运用自己的法律心理、思想和知识来指导自身行为的认知,是其依据对环境保护认识水平和认知程度而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生态之间相互关系的意识领域的活动。
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在毕业后各行各业的工作中都能起到广泛的表率作用,他们的一言一行会对周围的群体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因此,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水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环境保护行为的发展,加强对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培育,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长远性的工程。
二、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理论基础
替代转化理论和共生进化理论是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基础。替代转化理论将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互相联系、目不可分的整体,在这一整体中,人类社会与神态环境之间无时不处发生着能量的转化和传递,当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处于平衡状态时,相互需求相互制约,二者之间是和谐统一的状态,双方都可以继续生存发展,这也正是共生进化理论所揭示的道理,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并非对立征服关系,而是将其当做人类社会生存与进化不可缺少的共生单元,与人类利益息息相关。
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接受者,是环境保护中非常重要的一只力量,在高校加强大学生的环境法律素质教育,培育大学生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则显得非常必要,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之间共生共荣的关系,人类自身的科学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系统的良性循环,自然环境的健康发展为人类生存提供更好的生命孕育环境。
三、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现状令人堪忧,在高校环境法律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大学生环境法律教育方式单一,高校重视程度不够。在目前高校开设的有关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培育的课程中,大多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生态伦理教育等内容结合在一起,没有单独的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方面的课程,而且,采用的教学方式多为传统的灌输式教育,目的仅在于应付考试,而非实实在在地提高环保知识和认知,以对大学生的行为产生指导作用,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环境保护知识。
其次,缺乏环境法律实践和职业训练。环境保护能力的提高需要环境保护的实践,环境法律教育忽视了对环境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训练的培养。在实践中,大学生普遍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缺乏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全面的分析,因此,在环境法律教育中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职业训练,提高实践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增强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方法途径
为更好的加强对大学生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需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深化环境法律教育课程的改革,提高对环境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
面对当前高校教育中对环境法律教育重视不足的现状,必须采取相措施使环境法律教育受到学校、教师及学生的重视。为了提高大学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增强环境法律课程的教育,深化改革,拓宽法学选修课的门类和范围、增加课时、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使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生都产生对于环境法律知识的浓厚兴趣,使学生从理性的和感性的层面对整个法治、法律、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把握和深刻的理解,从而使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得到更大的提高。
第二,增加环境法律职业训练,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实践能力。
对于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培育,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更多组织学生进行与环境法律有关的活动。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定位,制定符合本校学生的环境法律教课程,注重课本知识教育的同时,高校更应该组织多种多样的与提高环境法律意识相关的活动,如组织学生旁听法院有关环境保护的案例审判、增加学生“模拟法庭”的组织举办、在环境保护日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环保法律知识的问答、举办环境保护相关讲座和培训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提供学生在律所、环保局等机构的实践机会,增加大学生对于环境保护的切身体会,提升环境保护的能力。
第三,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学生参与环保活动,规范环境法律行为。
高校应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在校园活动中,可以组织社团活动,在社会实际中,积极参见民间环保组织和政府环保组织的多种活动,开阔视野,将环境法律课程中学习到的知识有效应用到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并深化对于环境环保事业的认识,提升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规范环境法律行为,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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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中国梦是什么?是国家富强?是人民安康?这些词语都相对太过空泛,真正的中国梦,就是尽我自己所能,认真学习,努力生活,实现自己的理想。
第一次听到“中国梦”这个词是在家里的餐桌上,边吃饭边看新闻联播是我家很多年的传统了。记者正在采访路边采访一位老大爷“您觉得中国梦是什么?”听到这里,我下意识地重复了一遍“中国梦?是啥?”这时,妈妈突然用“鄙视”的语气说:“这你都不知道,最近老是说呀。”“那好,如果现在我是中央台的记者,我来采访你,你说说中国梦是什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仿佛我真的是记者一般,妈妈轻轻地说:“我觉得中国梦是中国人的梦想,所有中国人的梦想合在一起就是中国梦,实现自己的梦想就是为祖国尽力。”“那你的梦想是什么?”妈妈笑了笑说:“我就希望你能好好念书,家里的店开得顺利,你姥姥的病能快点好。”其实我只是想逗逗妈妈,但她却说得头头是道,妈妈一直为生计奔波,很少听见她关心国家大事。原来我们每个人都在关注着国家的未来,或默默,或激昂。
我心中的中国梦是什么?是国家富强?是人民安康?这些词语都相对太过空泛,真正的中国梦,就是尽我自己所能,认真学习,努力生活,实现自己的理想。从收到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起,我就立志要做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的法律人。身为学习法律的学生,我们的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决定着我们的法制建设。
虽然我们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但缺少法律实践经验。现实与理论总是有区别的,只学习书本上的知识会让人难以区分实际生活中细小的区别,但法律往往以细节定成败。我们缺少主动法律意识,一直以来社会的舆论和思考法律的惯性都使我们被动地遵守法律,我们所学习的大部分是案例判决,感受到的是法律的无情,不能以积极的方式去思考法律。根据近年来的报道,大学生犯罪率呈明显上升,“马家爵”案、“刘海洋硫酸泼狗熊”案中,施暴者都出自名牌大学,有着极高的智商和学习能力,但他们的法律意识十分淡漠,不能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不能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我教育的境界。”加强法律意识,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建造稳定的校园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有一个梦想。”马丁·路德·金的梦想焉知不是美国人乃至世界人的梦想,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路上有每个人的努力,每个人的坚持参与才有可能实现中国梦。畏首畏尾,瞻前顾后的不叫梦。美国人做了梦,于是他们现在富强文明;欧洲人做了梦,于是他们现在团结进步;日本人做了梦,于是他们现在富裕严谨,我们中国拥有优秀品质,我们也有自己的梦,我们承载着先人的梦想走到现在,先人已去但梦想永在,后人已来因梦想不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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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选修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高职院校或任课教师笼统地认为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没有针对高职学生及其专业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有的高职法律选修课就是要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与“两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定位相同,有的与专业课中法律必修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一致,而《法律基础》是带有普法性质的教学,受学时等因素的限制,其教学目标只能是让学生大致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概况;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必修课强调是专业能力的培养,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与此两者定位相同,不利于其素质教育功能的发挥。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轻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公选课的设置和教学仍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没有把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养成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课程设置上看,法律公选课程的学科痕迹比较明显,往往是选择法律专业课程中的一门或某一个部门法学来作为公共选修课,然后按照专业课程的理论和知识体系进行讲授。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教师通常采用单向的讲授法,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和传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结果导致知识和素质的双重缺失。缺乏合适的法律选修课教材受学科体系的影响,现实中,高职法律选修课的教师往往选用法学专业的本科或高职教材,而这些教材对于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工科学生来说,其内容过于专业和抽象,过于强调知识的体系化,而缺少对生活中的鲜活案例、法律现象以及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学习需求的关注,并不适合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由于缺少合适的教材,法律选修课的学生手里往往没有教材,信息的沟通方式受到限制,教学中有的学生忙于记录教师讲授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习效果。成绩评定随意性较大由于班级人数多,学生来自不同的系部和专业,教学组织实施难度大,学生成绩通常根据课程论文或开卷考试成绩评定。课程论文抄袭现象严重,往往出现雷同的题目和内容;开卷考试由于缺乏教材和资料,考试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导致法律选修课的期末成绩评定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仅影响了评价的客观公正性,也对教学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改进高职法律选修课教学的路径与措施
准确定位教学目标选修法律类课程的高职院校学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学生,他们并不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多少法律事务的操作能力。法律公选课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情感,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和遵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需要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信念。在教育过程创造一定条件,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2]在此基础上,适当强化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特别是与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能力的培养。打破课程界限,构建法律公选课程体系高职法律选修课的设置要科学化、规范化。应该打破传统法律专业课程的束缚,根据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编排课程内容,着重开发有助于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提高法律问题应对能力的课程。例如,对于法律意识和观念培养类的课程,可以开设《经典电影中的法律文化》、《经典文学中的法律精神》等课程;对于一些法律能力培养类的课程,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将本来分属不同专业课程的内容重新整合,开设系列法律公选课程,诸如《创业中不得不知的法律》、《职场中不得不知的法律》、《家庭生活中不得不知的法律》等课程,并精心选择和编排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开发校本教材,编写适合法律选修课教学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教材。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的适用,避免过于专业化。公选课不是专业课的重复,也不是专业课的简单压缩,自应有别于专业课理论知识的系统和全面。”[3]编写或选用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高职法律选修课的教学中,教师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根据需要灵活采用其他教学手段和方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程教学中常用的方法,尤其在选修课的教学中需要加强应用。所选案例应贴近生活,反映热点,真实可信,这样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法律知识的内化和法律意识的养成。可多发掘视频案例,借助多媒体设备展现,这种展示方式更为形象和生动。条件允许可以多组织案例讨论,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体验观摩教学,组织学生观摩法庭、仲裁庭的案件审理过程或调解中心的纠纷调解过程,亲身体验法律的适用过程。这样的教学哪怕只有一次,将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深刻的影响。加强过程考核,改进考核手段法律选修课必须加强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随意性。一方面要重视过程考核,如在平常的教学中多注意学生的课堂表现,多采用互动教学,记录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可以通过作业等方式,考查学生在课外的学习状态。尽管选修课有其特殊性,过程考核比必修课难度大,但仍然可以通过种种可能的手段,来提高平时成绩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改进考核手段。目前,高职法律选修课采用课程论文和开卷考试方式的居多,采用课程论文方式的,论文字数宜少不宜多,且应坚决杜绝抄袭,以增强成绩评定的可操作性。开卷考试在没有教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页开卷”的方式[4],并注意难易适度。除了传统的考试方式外,教师也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情况,采用项目调查研究、现场答辩、法律实践总结报告等方式进行。
作者:徐升 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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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职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容乐观。由于我国逐步重视中职生教育,并对中职教育给予了大力支持,中职学校陆陆续续扩大招生,导致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所下降。此外,一部分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总结当今中职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职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
在我国,中职类院校主要以技术教育为主,极少部分学校才开有法律教育学科,而且这少部分学校仅仅把法律教育当作公共课进行开设,另一方面,大多数中职院校缺乏法制教育宣传必备的基础设施,没有形成法制教育环境。这样法律教育就无法深入到学生日常学习中去,无法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另外,出于保护学校名声等一些原因,学校往往只对在校期间中职生的一些不良行为进行纪律处理而缺少法律教育,这样导致了一部分学生对自己造成的社会危害缺乏法律认识。
2.中职学生往往缺乏法律信仰
中职学生往往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律信仰,无法给与法律充分信任。中职生离开家庭进入中职院校学习,有了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但是由于大部分中职生是因为没有考上高中,无奈之下才进入中职院校,导致他们不仅在文化知识上,而且在人生理想、意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弱点,再加上他们自身年龄偏小,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很难抵制外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从而导致他们信仰的偏颇。
3.中职学生法律观念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是指学生在对国家法律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所表达的意念及思想的法律意识形态[1]。据中国法制网统计,在中职生中,约有29%的学生存在着违法犯罪倾向,包括盗窃、打架、抢劫同学财物等,有41%的中职在校生产生过退学念头,还有13%的中职生有着其他不良嗜好或者行为,在这些问题学生中,问题女生约占15%,即使在一些无不良行为的学生中,也存在着一部分人认为中职生主要是学好一门技能,法律观念与自己无关。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得知,中职生法律观念存在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二、相关法律意识对中职生的作用
1、中职生健康成长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职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教育,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新时期下中职生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2]。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我们青年一代遵法、守法、敬重法律。中职生是未来祖国新一代的建设者,他们的法律意识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发展的状况,因此,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仅仅能促进中职生的健康成长,使其从法理的角度去认识和体验社会,从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而且还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历史进程,促进社会发展脚步。
2、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是职业学校进行技术教育的前提
不可否认,中职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才,然而,高水平技术人才必须要具备高水平的法律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数据表明,近年来,具备高技术水平青年人才犯罪率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呈现高知识和技术水平发展,可见,若无相应的法律知识与中职生所学的科学文化知识相配合,中职生也无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建设者。中职生年龄大都在16-18岁,其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及差异性日益增强,要想取得全面发展,必须要法律素质与技术能力共同发展,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通过法律意识教育,可以对中职生其他素质方面的提高,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3.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可以维护学生自身权益
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还可以促进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中职生进入中职院校进行学习最终目的是学的一技之长以报效社会,然而社会中却屡屡出现拖欠中职毕业生工资、强迫学生缴纳违约金等等侵犯中职生权利的事件,中职院校通过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可以促使学生通过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持社会法律秩序,不至于在社会求职工作中受到身体或者经济上的损失。
三、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必须重视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但是法律意识不是偶然形成的,需要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不断培养,因此如何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培养中职生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
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是使他们对当代法律产生认同感,学会尊重法律,认真对待法律教育,这样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同时在生活中更好的运用法律指导自己的社会生活[3]。因此,应用具有针对性的理念来判断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能否符合中职生的本身需求,能否在中职生中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并保障其有法可依,法律的内容能否反映中职生价值追求。这些都是在培养中职生对法律认同感的重要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使中职生从内心对法律的信仰达成契合,从意识上感受到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重要性,才能自发的遵守法律。
2.创造良好的法律培养环境
环境对于人的成长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中职生。在对中职生社会环境的培养中,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司法的权威及其公信力,使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将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为中职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学校的小环境来看,在教学模式上,学校应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引动学生主动的关注社会,能够用所学的的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从管理方面,树立良好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依法育人,对遵纪守法的学生进行表扬,对违规违纪的行为不因人而异、不迁就、照章处理;在学校宣传上,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3.提高法律教育教学质量
中职学校教师的法律修养及素质水平对中职生的法治教育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校生活中,教师与中职生的接触较多,教师的教学以及对学生的引导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从而带动学生积极像教师学习,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教育也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方法,要致力于教学发放的创新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课堂中多组织学生参与讨论,利用典型案例使学生得到启示,通过多媒体等方式,使学生能够更直观的进行学习。通过教学方法的创新使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使法律意识能够更加轻松的渗透在学生的学习中。
四、小结
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学生自身的学习。在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促进中职生职业技能与法律意识共同发展,积极引导中职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