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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形势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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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形势

篇1

CHENG Shi-jun HUANG Wei-liang

(No.38 Research Institute of CETC,Hefei Anhui 230088,China)

【Abstract】It is a small mobile tethered balloon system for public safety which could be used for video surveillance in urban public safety.The composition,working principle and performance parameters of the system were given,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video surveillance from the sky were described.Camera and 4G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re carried off to the sky to communicating,carrying out video imaging,capturing and tracking the ground moving target.It will be an important technology for the police to deal with emergencies.

【Key words】Tethered balloon;Public safety;Video surveillance;Emergency communication

0 引言

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在社会和政府的面前。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三大类: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1-2]。其中,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最常见、危害最广,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会破坏城市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破坏[3]。

系留气球系统作为新兴的空中平台,具有平台高度稳定、费效比低等巨大优势,已在城市公共安全领域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成功应用了车载系留气球监测系统进行安保监视和信息收集[4]。该系统的成功应用表明了系留气球搭载球载摄像机升空进行视频监控,可有效地提高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能力。但是,该系统的气球体积较大,不便机动。本文提出了一种可进行视频监控、应急通信中继的小型机动式系留气球系统。该系统将小型机动式系留气球、球载摄像机和4G应急通信设备进行组合,即可实现从空中对地面进行视频监控,又能进行应急通信,从而提高公安部门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1 系统特点

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视频和应急通信一体化

球载摄像机和4G应急通信设备组合升空,既可进行视频成像、移动目标捕获和跟踪,又能进行应急通信指挥。一旦出现况,公安部门可以迅速利用球上的4G应急通信进行指挥调度,处理险情,进而增加警察的应急反应能力,如图1所示。

2)可快速机动转场监控

系统机动灵活,对场地要求较低。能够根据需要,通过车载运输模式(如图2所示)机动至内城市内相关区域,迅速升空实现监控。

2 设计方案

2.1 系统组成

系统采用小型系留气球搭载球载摄像机和4G应急通信设备(如TD-LTE)升空,实现从空中对地面进行视频监控,并具备应急通信功能。

小型机动式系留气球系统包含小型系留气球、任务设备两大部分,如图3所示。

1)小型系留气球

小型系留气球由气球、系留缆绳、锚泊车和综合保障车组成。

气球的主要任务是携带任务设备升空,并进行长时间中系留,使之实现长时间、远距离的监控。气球主要由球体、电源设备、测控设备、压力调节设备和通信设备组成。

球体包含囊体、挂架、拉索等部件,如图4所示。囊体内部一般划分为氦气囊和空气囊,氦气囊充氦气,使浮力大于气球及系留缆绳的重力,使气球升空,空气囊充空气进行压力调节。

电源设备为球上用电设备提供电力。测控设备用于获取气球姿态和位置、气囊压力等信息,对球上供电、压力调节进行控制等。压力调节设备鼓进或排放空气囊的空气,对囊体内部的压力实时调节,从而维持球体的气动外形和一定的刚度,以及保护各气囊免受破坏。

通信设备实时传输气球信息和操作指令,传输球载摄像机的监控图像和操作指令。

系留缆绳的功能是实现气球的空中系留、电力传输和信息传输。系留缆绳内部包含抗拉纤维、供电电缆和单模光纤等,如图5所示。

锚泊车用于气球的升空、空中系留、回收及地面系留,包括平板车、锚泊平台两部分。气球系留时,平板车和锚泊平台分离;运输时,锚泊平台固定于平板车上,便于机动。锚泊平台安装有收放设备,用于控制系留缆绳的施放和回收,从而使气球升空和回收。

综合保障车提供氦气保障和供电保障。自带的氦气量可满足一次充气及充气后数月的补充。车上的发电机组可提供系统工作所需的用电。

2)任务设备

任务设备由球载摄像机、4G应急通信设备和地面显控车组成。其中球载摄像机、4G应急通信设备安装在馇虻撞康纳璞腹壹苤小

球载摄像机包括可见光摄像机和红外摄像机,用于对地面进行视频成像和对地面移动目标的捕获、跟踪,如图6所示。白天采用可见光成像和跟踪,晚上或浓雾天气时则采用红外成像和跟踪,从而实现全天时的监控。球载摄像机具有焦距调节功能,短焦可观察监控区域较大范围内的动态图像,长焦可以远距离放大观察各重点出入口或突发事件的状态,能分辨地面车辆和人员,并捕获和跟踪。球载摄像机自带稳定系统,可对气球的俯仰、横滚及方位变化进行补偿。

4G应急通信设备用于地面显控车与现场人员之间的应急通信。可采用TD-LTE模式,由一体化基站和天线组成,如图7所示。该设备安装于球上,可有效地避免地面高楼的影响,扩大了通信距离。

地面显控车安装显控席位,用于球载摄像机下传监控图像的显示和地面监控人员对球载摄像机、4G应急通信设备的控制。

2.2 工作原理

系留气球是不带动力的浮空器[5-6]。气球在浮力的作用下可以携带球载摄像机和4G应急通信设备升空,并进行长时间系留,使之实现长时间、远距离的监控和应急通信。

在正常情况下,气球由锚泊车的收放设备控制系留缆绳的释放、在浮力的作用下逐渐升空。当到达预定高度,由系留缆绳牵引系留,可长时间保持在一定的高度[7]。这时,球载摄像机和4G应急通信设备开始执行任务。获取的图像通过系留缆绳的光纤传至地面显控车显示。当任务完成后,再回收气球至地面系留,进行维护,等待执行下一个任务。

当气球空中系留时,球载摄像机可从空中监视地面动态,如图8所示。处于空中的球载摄像机具有大视角、宽覆盖、观测距离远等特点,可为重点区域、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提供及时的监控信息。白天,采用可见光摄像机成像和跟踪。晚上或浓雾天气时,可转换为红外摄像机成像和跟踪。在短焦大视场下,可对重点区域进行大面积的视频成像,实现大范围的巡检。如需要,可通过变焦转为小视场,对地面移动目标(如车或人员)进行捕获、跟踪。如发现异常情况,地面的监控人员可通过气球上的4G应急通信设备与现场处理人员进行应急通信,甚至指挥调度。

系留气球升空后,监控的视距和监控面积大幅度增加,如图所示,H为球载摄像机升空高度,R为监控半径,β为摄像机监控范围夹角。

监控视距L和监控面积S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系留气球搭载应急通讯设备可实现更远距离的无线通讯,其通讯距离主要受基站发射功率和地球曲率影响[8]。如不考虑发射功率过低对通讯距离的影响,仅考虑无线电波在大气中的衰减和地球曲率的影响因素,可推导出理论最大通讯距离。模型如图9所示,B点位地面架高基站(离地高度h),D点为对应地面上的位置,C点为气球平台升空后中继站位置(离地高度H),E点为中继站对应地面的位置,O点为地球圆心,R为理论最大通讯距离,Re为等效曲率半径。

式中H和h单位为m。

当B点为地面通讯终端时,h=0

2.3 性能参数

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如表1所示。

表1 性能参数

3 结束语

小型机动式系留气球系统机动灵活,其利用气球搭载球载摄像机和4G应急通信设备升空,既可实现从空中对地面的视频监控,又能进行应急通信。既能对地面进行远距离、大范围的成像,亦可对地面移动目标进行捕获和持续跟踪。相对地面视频监控,其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为公安部门应对恐怖袭击、等突况提供重要的信息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群祥.马鞍山市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与对策研究[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0,20(2):96-101.

[2]封毅.论城市的公共安全与社会的和谐发展[J].北京: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7,2.

[3]黄伟良,李琦.基于系留气球的空中视频监控在城市反恐中的应用研究[J].西安航空学院学报,2016,34(1):50-54.

[4]程士军.一种用于视频监视的系留气球系统[J].科学技术与工程,2011,32(11):7991-7994.

[5]单亚玲,刘耀宗.基于低空探测系留气球系统总体技术概述[J].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3):51-54.

篇2

通说认为,危险犯分两种,一种是具体危险犯,一种是抽象危险犯,前者是指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要素的犯罪,[1]后者是指被立法者推定只要实施行为就存在抽象危险的犯罪,[2]前者如我国《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后者如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4]承认具体危险犯,不仅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而且是德日等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不过,本文认为,至少就我国《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犯罪而言,这些犯罪均是实害犯、结果犯而非危险犯,认为这些犯罪是具体危险犯之观念难以成立。

一、 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是指具体危险状态

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规定的犯罪而言,一般认为,成立这些犯罪要求具体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在条文中有明文规定,例如第114、118条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第116、117条中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那么,“危害公共安全”和“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下文统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在法条中是指实行行为属性,还是指一种结果状态?通说认为,它是指一种结果状态,即法定危险状态,或者说危险结果。[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将导致这种犯罪一旦成立即属于既遂,而不可能有未遂、预备和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合理解释。因为,如果具体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通说所谓“尚未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说明它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例如,如果某放火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无罪,而不构成放火罪。[6]反之,如果具体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通说所谓“已经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则根据通说,又已经构成具体危险犯的既遂。事实上,的确有人认为危险犯没有未完成形态,认为危险犯是以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状态又是危险犯的成立所必不可少的要件,如此,“危险犯成立即告既遂,没有未遂犯形态的存留余地”。[7]“在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就构成危险犯,并以既遂罪论处。如果没有客观危险,则属于一般的破坏行为,不构成犯罪。”[8]

至于认为法定的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的成立要素而不是危险犯的既遂要素的观点,[9]则有自相矛盾之嫌。因为其一方面认为法定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实际上该论者指的是危险犯的A概念,即通说所谓具体危险犯,下同)的成立要素,另一方面又认为实害结果是危险犯(实际上该论者指的是危险犯的B概念,即通说所谓与具体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下同)的既遂要素,仅发生法定危险状态只表明危险犯(A)的成立,只有发生实害结果才构成危险犯(B)的既遂,这实际上是在考虑危险犯(A)的构成要素时,有选择性地额外考虑了实害结果这一实害犯(C)的构成要素,是用“危险犯(B)”之瓶来装“实害犯(C)”之酒,即,尽管名称是“危险犯(B)”而不叫“实害犯(C)”,但是,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成立“危险犯”既遂之前的形态(A),发生实害结果的,成立“危险犯”的既遂(B),这只不过是将通说所谓实害犯(C)改称为危险犯(B)而已,其偷换概念及乱用概念的做法并不妥当。

因此,认为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其结局必然是导致将所谓危险犯看成举动犯、行为犯。这显然与通说认为危险犯是结果犯相矛盾,也与通说认为危险犯也有预备、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态相矛盾。

第二,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将与着手理论产生冲突。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标准,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争,客观说内部又有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之别,实质客观说又可分为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两种。[10]我国目前通说是形式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是杀人罪的着手,开始实施抢劫行为是抢劫罪的着手。[11]就放火罪而言,根据通说,只要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即已经属于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如果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一种结果状态,则自着手实行放火行为至发生这种结果状态,其间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如此将导致放火行为的着手根本不可能成为放火罪的着手的局面。因为在结果状态出现之前,具体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除非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看作实行行为属性,但这显然又不是通说的看法),无法成立放火罪,也就谈不上放火罪的着手与否。推而广之,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难以认定实行行为的着手,因为它们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也无法认定着手,而不先认定着手又不能认定实行行为。

可见,根据形式客观说难以认定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那么,根据其他学说能否认定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行为危险说存在与形式客观说同样的弊病,结果危险说又比形式客观说更容易导致一着手即既遂、未着手即无罪的局面,主观说则是刑法学界早已普遍否认的学说,折衷说无疑也具有与客观说相同的弊病。例如,行为危险说认为,“实行的着手是开始实施包含着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12]结果危险说认为,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结果的具体的、迫切的危险时,才是着手。[13]前者重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后者重视行为已经造成的作为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危险状态(危险结果)。显然,所谓“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是指一种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此处指实行行为属性)的行为,已经具有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此处指实行行为实行过程中的发展阶段)。例如,根据经验常识,如果将一块重0.5吨的大石头放到铁轨上,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或者毁坏(实行行为属性),而行为人正在将一块重约0.6吨的大石头往铁轨上搬,故在行为现实地引起了法定危险状态之前(即在通说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同形式客观说一样,只能认为其行为客观上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若其已经现实地引起了法定危险状态,则又已经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而结果危险说本来就是将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法定危险状态混为一谈的学说,根据该说更不可能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认定着手与未遂。

因此,只有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危险结果状态,才能理顺其与着手理论之间的关系。

第三,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法定危险状态,将导致对相关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这突出表现在所谓危险犯的中止问题上。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导致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又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成立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应当参照哪一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来适用刑罚等,理论上有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等的激烈争议,[1417]甚至有人一方面赞成实害犯中止说,另一方面又认为应当适用危险犯的法定刑和中止制度来决定刑罚。[18] 其中,危险犯中止说明显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相违背,因为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将中止犯成立条件之一的“在犯罪过程中”扩张解释为在犯罪既遂之后,非但没有充足理由,反而破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统一性;危险犯既遂说则忽略了危险犯并非一种独立的既遂形态而仅是实害犯在实现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发展阶段,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独立的与实害犯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这一基本事实,人为地将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完整的行为分解为一个罪的两种停止形态来评价。至于实害犯中止说,则又无法回应通说关于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是危险犯既遂的质疑,因而也不妥当。[19]

因此,只有不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看作具体的危险状态,才可能有效解决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还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等问题。

二、 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更加可取

如前所述,通说将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一种法定危险状态,将造成其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和着手理论等的激烈冲突,那么,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是否更加可取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从文理解释来看,当我们说某种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本来就是要说这种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足以”、“能够”危害公共安全,不是要说它已经造成了一种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具体危险状态。

其次,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有利于克服通说的各种不足。其一,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如故意杀人行为必须“足以”杀死人、抢劫行为必须“足以”使行为人抢劫到财物、盗窃行为必须“足以”使行为人盗窃到财物一样,本来就是实行行为的应有属性,缺乏这种属性就不成其为实行行为,故具体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关键区别所在,只有具有这种属性的行为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二,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有利于对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和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因为在根据经验法则判断某种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之后,就可以根据犯罪发展阶段来认定其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结束至实害结果发生过程中的各个停止形态,而不必受制于“法定危险状态”这一错误理论的限制。其三,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危险结果状态,为什么法条中要特意规定这一行为属性呢?这是因为,许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身也同时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属性,为了提醒他人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可以在法条中强调其危害公共安全属性。例如,以放火或者投毒的方式来杀害他人的,本身也具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属性。实际上,即使刑法条文中没有特意强调危害公共安全属性,我们在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与其相对应的普通犯罪时,也自然会强调这一特性。例如,在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的房屋的例子中,要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必然要考虑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这一结论并不会因为刑法条文对放火罪是否特意强调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改变。从这个意义来讲,刑法条文中关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规定,没有太大意义。

再次,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与其相对应的普通犯罪在行为构造上完全相同,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不同。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相对应的普通犯罪,在实行行为的着手、犯罪的停止形态、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等方面,都应当是一样的,不可能因为刑法为其既遂之前的形态单独配置了法定刑而有所改变。例如,将一包毒药投入到学校食堂的饭菜中,与将该包毒药投入到被害人甲的茶杯中在行为构造上完全相同,其不同之处只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如果认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往食堂饭菜中投毒的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则同样可以认为投毒杀害一个人的行为在既遂之前也属于具体危险犯,但事实上除了少数人认为“未遂犯都是具体危险犯”之外,大多数人都不会认为故意杀人罪在既遂之前属于具体危险犯,而在既遂之后又属于实害犯!又如,行为人对自己的房屋放火,无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造都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放火的后果。如果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罪中的危险结果,则同样应当认为“足以杀死人”是故意杀人罪中的危险结果,但事实上没有人会认为“足以杀死人”是一种危险结果,而只会认为它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应有属性。而如同只要一开始实施点火或投毒行为即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一样,只要一开始实施点火或者投毒行为即可认定为放火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着手,不需要等到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出现才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因此,认为行为构造完全相同的犯罪具有完全不同的着手认定标准和停止形态标准,是不妥当的。

最后,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言,这些条文所规定的,并非一种独立的具体危险犯形态,而是实害犯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的一个阶段。因为就犯罪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即希望实害结果发生的犯罪故意,其实施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实害结果发生,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2021]更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却对实害结果毫无预料或者预料到却根本排斥。对此,有学者认为,必须根据客观构成要素来确定故意的认识内容和意志内容,由于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构成要素,其故意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并且希望或放任具体的公共危险发生就够了,因此,如果行为人仅对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而对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则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此时,危险犯就是基本犯。[22]这种观点认为可以仅对具体的公共危险持故意而对相应的实害结果持过失,无疑不切实际,正如刘明祥教授所言,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15]如果认为行为人可以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那么,这种希望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脱离了实害结果,所谓危险即不可思议;没有了具体内容,所谓希望危险发生更是难以想象;所谓危险,只能是指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而不可能是指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一种脱离实害结果的危险故意,无论在存在论上还是在规范论上都不可能存在。显然,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所规定的犯罪,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故意,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故意是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既遂形态的,理论上不可能承认一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犯罪既遂形态,所谓具体危险犯的既遂形态根本无从谈起。

综上可见,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更加可取。

三、 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

通说认为,在放火罪等具体危险犯中,必须具体地判断行为有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那么,这种所谓具体危险的判断,是一种对危险状态的判断,还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通说显然认为是指对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过,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一种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

首先,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相对应的普通犯罪的区别来看,这里的危险应是指实行行为的属性。如前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就在于其实行行为往往同时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属性。对所谓“具体危险”的判断,首先是对行为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是根据经验法则,具体地判断某一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危害公共安全。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词语中,重点在于“足以”而不是“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不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才有资格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至于认为一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则是一种对实行行为属性的误解,因为在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之外,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所谓对危险状态的判断。

其次,所谓危险状态,只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一种推测判断,并非可以脱离人脑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并非一种危害结果。[23]正如有人在反驳危险犯属于结果犯的通说时所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又怎么能说这本身就是一种结果呢?” [24]又如有人认为,说“火车、汽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危险中”,只是说“火车、汽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可能中”,这种可能虽然和现实很接近,但毕竟还未转化为现实,所以,犯罪结果只限于已经造成的侵害事实。[25]相反,赞同危险状态也是一种结果的学者则认为,虽然危险只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当这种可能性本身是由原因所引起,并且通过某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表现出来的时候,它就是客观存在的由原因所引起的结果[26];不能以危险状态蕴涵着导致另一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否认危险状态本身的现实性。[27]笔者认为,危险状态只是人们根据经验法则对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否足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所做的一种推测判断,并非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便这种推测判断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不宜认为它是一种结果;实际上,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只有诸如将毒药投入到食堂的饭菜中、将大石头搬上了铁轨等行为及其附随情状,而不可能客观存在着一个“危险状态”,所谓该种“危险状态”蕴涵着导致另一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提法,更是无从谈起。换言之,所谓“危险状态”并非可以脱离人脑想象而客观地、独立地存在,认为这种推测判断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结果,违背物质与意识两分法的哲学原理。既然危险状态并非客观存在的结果,认为对具体危险的判断是对结果的判断显然没有依据。

再次,从学者们对具体危险的论述来看,一般所论述的具体危险,实际上指的是实行行为属性。通说认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具体危险犯之具体危险必须在个案中根据行为人的认知及客观情况综合地、具体地判定,抽象危险犯之抽象危险则是立法中推定一实施行为即具有的危险。[28]但是,从学者们对具体危险的论述来看,一般所论述的具体危险,实际上指的是实行行为的属性。例如,有学者认为,在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就要看交通工具是否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并根据破坏的手段、部位、程度等具体事实来确定。[8]501另有学者认为,“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属于放火(罪的)行为,关键在于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便需要正确判断。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其次,要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对于放火烧毁现在有人居住或者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矿井等对象的,一般均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6]605可见,从这些论述来看,所谓对具体危险的判断,实际上是对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属性的判断,而不是指对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公共危险状态的判断,因为所需要判断的,均是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而不是具体行为在事实上是否已经造成了危险状态!即便能够同时确定行为已经造成了危险状态(实际上是指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也是对实行行为属性进行判断的应有含义。如果判断的结论是具体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该行为将被判断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而之所以在这些犯罪中必须具体地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属性,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往往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属性,但却未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而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地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四、 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属于具体危险犯

如前所述,“法定危险状态”并非一种可以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犯罪结果,而只是人们根据经验法则对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的一种判断;并且,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且仅有对实害结果的一种直接故意,不存在对危险结果的故意问题,因此,所谓具体危险犯,并非独立的犯罪形态,而仅仅是实害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阶段,只不过刑法为之单独配置了法定刑而已。[19]那么,所谓具体危险犯到底是什么性质?

对此,有人认为,危险犯是基本犯而实害犯是结果加重犯[2930];有人认为,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形态[20][31];有人认为,危险犯既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又是实害犯的基本犯,具体取决于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的罪过性质是否相同[22];有人认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之间是同一种犯罪的既遂形态和其他形态的关系[21]。可见,这些观点都是以“法定危险状态”属于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的结果或事物为逻辑前提的。由于本文否认“危险状态”的客观存在性质,认为其不过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对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一种推测判断,故无法赞同这些观点。那么,否认了“法定危险状态”的客观实在属性和具体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性质,则所谓具体危险犯到底是什么性质?

对此,有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行为导致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它不属于结果犯而属于行为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25]这种观点认为危险犯不属于结果犯是正确的,但是,其认为“危险”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并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的观点则是错误的,因为“危险”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危险犯也不属于行为犯。所谓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犯则是针对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设置的犯罪,是因为某种行为可能导致实害结果而提前处罚该种行为。如果某种行为不足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则不可能被设置成犯罪。

因此,刑法中独立设置的危险犯,例如《刑法》第127条中规定的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第128条中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犯罪,应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范畴。在这些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仅仅针对实施行为本身,并不针对作为立法理由的禁止此类行为所欲防止的实害结果。但是,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放火罪等犯罪而言,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所针对的始终是“严重后果”这一实害结果,并非针对所谓法定危险状态,故这些犯罪均属于实害犯、结果犯,不是通说所谓具体危险犯,如同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而不属于具体危险犯一样。由于这些犯罪的停止形态都是针对行为人积极实施行为所追求发生的实害结果而言的,所以不存在所谓危险犯的既遂、未遂和中止问题,危险犯本身即是相应实害犯的未遂阶段。而刑法为这些犯罪既遂之前的形态单独配置法定刑,目的应当只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未遂或中止的规定做出过轻或过重的裁判。因此,对实施放火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能根据上述条文在3至1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定罪量刑,不能再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和中止的处罚规定。[19]

综上所述,由于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并非能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应有的属性,[32][2]放火罪等犯罪也并非具体危险犯而是结果犯,通说认为放火罪等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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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__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__市安办发〔2014〕1号)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基础,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治理公共安全领域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涉及公共安全的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及市政设施(城市燃气、供水、热力等)、水利、学校、特种设备、旅游、电力等行业,以及重大集体活动的安全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治理危险路段、危险桥梁、隧道重大安全隐患;完善辖区国、省干道的安保工程;继续完善运输企业GPS定位监控平台建设;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两个规范”;强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路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严格排查治理相关营运车辆、交通工程建设和道路养护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严把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营运车辆的源头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旅游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二)消防。重点排查治理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重大节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夯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市政消火栓、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100%。(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程建设及市政设施。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重点排查治理供水、燃气、热力、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隐患,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营。(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水利。重点排查治理水库、河道水利设施重大安全隐患;加大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加强水库大坝、淤地坝和农村人饮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五)教育。重点排查治理校车、校舍重大安全隐患;深化校安工程,加快校舍危房改造速度,提高校舍安全等级;继续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启用校车动态监控系统,严格校车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校园重大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六)特种设备。重点排查治理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深入开展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展览馆、公园、餐饮场所、居民小区等公共聚集场所电梯、气瓶、大型游乐设施为重点的整治工作。(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七)旅游。重点排查治理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使用客运车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排查治理旅游车船、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旅游主管部门主办和承办的大型节庆活动的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依照法 律法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治理旅游经营、接待单位及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八)电力。重点排查治理电网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供电和应急保障工作;有效落实安全检查责令停止供电等处罚指令的执行;强化电力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单位:__供电公司。)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制定方案阶段(__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监管职责,迅速安排部署公共安全保障工程各项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公共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各部门实施方案要科学谋划,合理可行,并将方案于__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阶段(__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安全保障工程内容,深入开展监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位置的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等级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完善隐患台账。

(三)加大措施,集中治理阶段(7-11月)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已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对能够督促整改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专门的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整改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要加大行业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安全大检查等专项行动,严格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

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日前将本行业保障工程实施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年底,市安委办将对各行业落实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实施牵头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公共安全工程作为民生工程来抓,把公共安全保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与行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各实施单位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各级部门和企业安全责任,推动公共安全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二)统筹兼顾,有效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公共安全保障工程与“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大检查行动相结合,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工程。各牵头单位要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10日内将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篇4

二、活动时间和内容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在前期安全隐患拉网式大排查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查缺补漏,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到12月底完成15个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任务。

要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做到“整改一处、销号一处”;对风险等级高、短时间不能消除的隐患,要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深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镇工会要深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简称“查保促”活动)。安监办要把“查保促”活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协同配合工会组织指导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帮助职工识别、防范、查找安全隐患,及时督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整改落实。要将工业园区、企业聚集区作为“查保促”活动主战场,持续开展“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安全隐患随手拍”“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安全生产技能竞赛”等活动,并充分利用手机APP、QQ群、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让广大职工充分参与到活动中来。

(三)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市安委会督导组自11月2日起到12月底,定期不定期对我市进行督导检查,我市安委会也组织成立9个督导组对各镇街园区和部门单位开展督导检查。镇安委会也将成立督导组对各社区和部门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隐患拉网式大排查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情况;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化工园区、消防、森林防火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情况。

(四)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从现在起至12月底,各社区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狠抓一批违法违规典型,并在主流媒体曝光。对发现的隐患,坚决采取处置措施,做到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五)开展安全生产问题整改“回头看”。各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三年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确保以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是推动“重点工作攻坚年”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确保全镇安全生产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镇安委会将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年度评价的重要内容,统一调度、统一督导。各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抓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落实,务求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总负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分管负责同志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二)加强督导调度。镇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督导调度机制,加强协调调度,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各项工作。各社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要带头明查暗访,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社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镇安委会报送工作进展特别是执法检查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篇5

对于知识共享的分析大多是从三个层面来分析的,分别是知识共享的对象一一知识内容,知识共享的手段―会议、网络或者培训学习,知识共享的主体一个人、团队及组织。知识共享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包括规章制度、合同条文等,显性知识的共享能够通过日常学习达到最大的使用效率,而隐性知识的利用则成为组织知识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隐性知识有可能仅为组织中的个别人员所拥有,只有通过人员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才能促使隐性知识的传播,可以节约组织获取知识所投入的成本,进而上升为组织知识资源组织的无形资产,成为组织知识储备,有效知识的储备能够相应地提升组织的实际竞争力。

2、知识共享在实践应用中的约束

在实际组织管理中,知识共享依然具有一些实际条件的局限性,最为主要的原因有四个:第一,知识具有隐蔽性,很多成员将知识视为自身具有独特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素质,这也是造成阻碍知识共享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第二,组织中管理制度的制约,目前企业中职能式管理依然占有很大份额,因此,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收到很大的限制,部门之间知识的流动也收到很大的约束。第三,知识共享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是组织中人员在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只有相互之间取得信任,人员之间才能够就组织中相关问题进行及时并深入的探讨,知识共享机制才能够良性发展。

二、工程项目中的知识共享

工程项目中的知识共享的定义为项目人员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不断地沟通和交流,使彼此之间的知识进行传播和转化,促使项目总体知识容量增加。工程项目中的知识共享层次可以分为三种,分别为项目内部各个人之间的知识共享、项目中各部门之间的知识共享、项目各参与组织之间的知识共享。

知识共享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表现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共享和隐性知识共享两种类型。工程项目管理中对于显性知识的共享方式有合同、文件、制度等,隐性知识共享的方式有师徒制、团队及组织培训、例会、经验交流会等。下面主要针对于隐性知识共享方式详细地进行阐述。

1、师徒制。在组织中常常设置师傅带徒弟的制度,因为建筑施工组织中存在很多的隐性知识,如有的工程人员拥有很丰富的施工经验、技巧等,但是这些丰富的施工经验能够被显化的知识比例非常小,因此,采取师徒制能够通过师傅和徒弟之间的相互交流、口常跟随、旁观、模仿等方法达到有效传递隐性知识的效果,如此即达到了隐性知识共享的目的。

2、团队及组织培训。在建筑施工中,组织及团队的培训内容包括有各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要点分析、施工技术指导、安全施工技术指导等,培训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指导的方法、理论传授等。培训人员可以邀请施工现场的工程师、经验丰富的施工工人、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等。培训能够促使施工人员快速高效地吸收施工经验,并且培训能集中的对大批实际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辐射的范围比较广泛,知识共享群体面积大。

3、例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中通常会指定例会制度,所谓例会,就是指固定时间段举办组织内部的会议,会议内容通常会涉及到近期工程进展结果以及工程进展的下一步方向。例会制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定期对于组织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组织成员碰到的疑问能够在例会当中提出并通过与会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得以解答。通常例会的间隔时间一般比较短,常常会设定为一周左右,有的工程项目遇到紧急施工段或者工程的非常重大的情况下,例会的间隔时间也可能会更短。通过例会这种对于工程项目知识共享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能够做到对于工程问题即遇即答的效果。

4、经验交流会。现在很多的工程企业和工程项目团队都会不定期地举办一些经验交流会,邀请的都是业内经验丰富的专家,可以从组织内部邀请也可以从组织外来邀请。这些专家会专门针对工程项目中一些非常专业的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并且会结合本人在业务上的一些高效的技巧,因此经验交流会对于项目组织中的新人来讲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学习良机,能够学习到一些处理业务的精粹。

总而言之,知识共享己经越来越受到工程项目管理者的重视,知识共享能够不断地使项目组织的知识存量增多,形成一定的知识积累,而有效的知识积累能够转变为项目组织能力,进而影响到项目组织的绩效。

三、施工安全知识共享的网络性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共享与社会网络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研究发现,组织中人员进行交流沟通时会根据个人的关系偏好来选择交流沟通的对象,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共享也就是基于这样一种关系网络得以传播和转化的。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共享网络可以分为组织关系网络、个人关系网络以及跨组织之间的关系网络。下面分别来阐述这三种关系网络形式。

1、组织关系网络是指组织之间通过建立合同、制度等所维持的正式关系,一般合同中都会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并且明确提出项目施工中所应达到的安全要求或者安全技术标准。在合同和制度中涉及到具体的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时,都会明确要求按照相关的规范制度来执行。组织之间的安全知识共享一般都是针对于显性知识或者易识别的隐性知识。

2、个人关系网络是指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根据个人的人际关系偏好来选择交流和共享对象,从而建立起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网络。个人关系网络是组织中隐性知识得以显化的主要途径。施工过程中无论是现场管理人员还是施工人员之间都会经常根据个人人际关系进行交谈和讨论。如口常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问题,个人选择请教与个人关系良好的经验更丰富的施工人员得以解答等。这样一种个体之间的关系是补充正式关系中的不足的最有效的共享方式。因此,个人关系网络在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共享中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也逐渐受到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倍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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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作为公路建设中一项较为重要的环节,公路施工管理是把施工图纸变为实际的重点步骤之一。为达到公路建设的预期目标,必须控制好公路施工质量。所以,在开展公路施工管理工作时,必须将各个部门的工作落实,合理分工。目前,社会不断在进步,这使得我国在公路施工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公路建设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尽管如此,公路施工管理中经常容易出现一些状况,影响到施工进度。基于公路施工管理现状,笔者重点分析了其解决的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概述

1、安全管理的涵义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实施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就是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任务是结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政策等的需要,立足于企业的现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规范,对生产过程当中的有害和危险因素进行有效、前瞻和科学的发现,并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技术策略,积极地控制、防范职业病与事故的出现,防止或者是减少损失。

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涵义

从公路工程的开工一直到完成,整个施工过程所进行的安全管理事项就是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就是有效地管理工程项目当中的环境、物、人等因素的状态,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与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控制,以防止事故的出现,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注重监督施工企业,对安全责任人进行明确,并且对一系列会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见。此外,还需要签订安全预案与责任书以及制定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规划。

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毋庸置疑,公路工程施工的一系列特点是空间和时间跨度大、施工量大、勘测线长等,公路工程作业是需求完善细节与非常复杂的,一起也是一种牵涉许多特色,其工程是一个复杂并且需求细节完善的作业,也是一项施工开放性高、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艰苦,以及牵及面广泛的作业。在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傍边,任意环节的施工呈现问题都影响着公路工程的质量,以及要挟着大众的人身安全。在公路工程施工的全部进程傍边,不但需求修挖机械设施等工程、建筑暂时道路、平整场所,并且还需求碾压平整、挖运路基,以及浇筑场所等。因为这一系列的工程项目的主导是人力,所以施工人员所面对的不安全因素和意外是比较多的。为此,在公路工程施工的全部进程傍边,咱们必须施行合理的安全办理战略,对办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施行全员、全部、全程的动态性办理,联系公路工程施工场所的环境,有效地操控与约束工程的一系列环节,真实地搞好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办理,以保证生产和安全办理一起进行,推动公路工程项目的正常施行,尽可能地避免呈现一系列的施工事故,保证周围大众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三、公路施工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意识不强

受传统的公路建设理念的影响,施工单位忽视了公路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味地将工作放在施工技术上。这导致在整个工作中出现重心不平衡的情况,使得管理工作的效果相对较差。对整个公路进行建设时,一般而言,公路施工技术不是最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值得引起重视的应该是公路的管理机制。即使在公路施工单位设立了施工管理部门,但是通常由于资金不足、关注不够,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比如目标不明确、制度不完整、确乏威信力等等。这样造成的最终后果是,施工管理部门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仅仅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2、公路工程施工用材料未达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公路建设也形成了多元化的发展模式。

这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使得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盲目追求利益的现象,甚至一些施工单位为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了公路施工质量。在公路的建设过程中,使用劣质的材料,严重危害公路的施工质量。目前,由于公路工程施工材料未能达标造成公路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较为普遍。

3、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秩序不规范

公路建设中的一种常见问题有:在对施工设备进行更新时,速度相对较快,

然而却忽视了施工管理措施的应用。举一个较为简单的例子,某些施工单位已经在现场开始施工工作,实际上却不具备施工资格;更有一些施工单位边进行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补办资格证。这扰乱了公路建设的秩序,容易给公路建设带来一些威胁。同时,由于公路施工工程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未能控制全局,导致公路施工管理规范的漏洞较多;一些监理人员,为从中谋取更多的利益,受人恩惠,在施工质量上做手脚。这些现象将会导致施工无法顺利进行或者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

四、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1、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施工项目质量管理

对于项目组织规范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公路工程管理人员的普遍认可,制定严格的组织管理规范已成重中之重,这也成为了公路项目组织控制管理过程中人员行为的最有效、最有力的控制手段。公路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规模都很大,分项或单项工程又多,无疑增加了合同管理和施工管理的难度。然而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可以有效的避免管理盲区的出现,也就是将项目管理精确分化,具体落实到各个单位,各个个人。在具体分工方面,要将主体精炼,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对生产关系与管理层次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式管理转变进行减化。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是由多个方面的管理要素组成的,不同工程的管理重点又不相同,但项目管理的核心是不变的,始终是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成本核算制。

2、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直接反映着公路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的管理水平,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不能轻看,要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完善管理漏洞。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手段进行改进,不能忽略施工人员的生活,要改善现场的工作环境,避免“脏、乱、差”的出现。

3、完善工程监理制度

监理工作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为了避免因工程施工上的漏洞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要将监理的积极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对于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能仅仅看其资格证,要综合其年龄、工龄、工作经验进行评定任职。从根本上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再就是要扩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不能仅仅是盯着一个方面进行监理工作,要将监理范围向项目设计、工程进度、质量控制等重要环节扩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路施工管理是一项较为仔细、全面的工作,需根据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来加强管理。这对施工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他们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公路施工管理意识,并且对于施工管理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做一个清晰的理解。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将人作为整个工作的中心,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进而使得公路施工管理的力度不断增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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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权力;坚持公开透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坚持全程监督,对权力运行进行网上实时监控监察;坚持便民高效,实现流程优化、程序简化、效能提高,为加快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坚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进程相一致、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衔接,认真完成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各项工作任务。至今年年底,建成区政府绩效管理系统,在全市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工作考核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至20**年底,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成为全区各单位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至20**年底,建成全区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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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行业安全形势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化工行业,特别是石化行业发展速度持续加快,但是,当前石化行业重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据统计,2014年,我国因化工安全事故所引发的人员伤亡人数高达136人,为全球最高。虽然该数字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也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化工行业安全形势不甚理想。由于重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了企业及人员财产损失,还造成了群死、群伤等恶劣危害,极大地影响了行业、企业的声誉和社会的安定。不仅如此,化工危险品数量及种类丰富,因而运输过程中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也不容忽视。除发生在生产区的事故以外,因石化生产所需原料、催化剂、添加剂、溶剂、汽油、煤油等均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危险品,多采用罐车、槽车,以铁路、公路等方式进行运输,路经城市、乡镇等街道时,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极有可能导致危险品外泄、扩散,发生爆炸、燃烧、中毒及其他重大事故和灾害,后果危害极大。管理不当、设备问题、违规操作和员工素质低是化工行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以某企业安全事故为例,接近半数的事故是由于违规操作和违反纪律造成,管理不当、安全意识薄弱及其他原因也会造成安全事故。尽管事故带来许多不良影响,但在预防事故发生环节上仍欠缺管理。

2化工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上文已经提到,当前我国化工行业安全形势堪忧,因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1有助于促进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

近些年来,科学管理已成为化工行业的重要管理模式,安全管理作为科学管理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方可保障化工行业的管理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与技能,逐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轨道,促进化工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

2.2便于提高企业乃至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管理出效益,管理出生产力。就化工行业而言,安全管理工作是规避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战略措施。加之该行业的特殊性,一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势必会给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企业及行业形象。因而只有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方可保障企业、行业在安全环境中运行,提升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2.3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控制安全事故发生,是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石。鉴于化工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必须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避免一切有损人民安全和利益的事故发生,要加快步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由此可见,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既是化工生产的前提,又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也能满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3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一方面,应提高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应从技术、制度、管理等方面着手,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3.1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要求石化企业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珍视生命,不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切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在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重视人的价值,并将其写入安全文化中。安全管理所面向的对象是人,因而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要求法人负责,对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精神文化、物质文化的双重制约。规范员工生产、经营活动,增强集体意识、价值观。

3.2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行业应构建一个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由管理机构、管理体系文件、运行控制文件等共同构成。对于企业而言,从最高管理层到基层,均为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班组属于基本单元,各层次均应制定完善的控制文件、制度等,完善各层次的组织结构,规定各人员的权利、义务、职责。为了保障该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还应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格局,构建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体系的连续运转。此外,还应加强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工作。开展例行检查、专业、巡回、抽样检查,避免危险源发生、发展,及时掌握设备、人员、环境等状态的变化情况,及时找到安全隐患并加以消除。注重开发安全事故资源,以积极的态度改善系统安全情况,借助于现代化科学技术,深入、细致地就安全事故进行研究,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思路、方法,就能够将事故消极作用转变为积极作用,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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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专业的设备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专业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管道施工,设备大多为特种设备,就需要懂设备的人员来进行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说安全机构不能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式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浑入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专业的设备安全组织机构,也要有与之配套的安全规章制度,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制度,有利于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职工的安全教育

保证山区的安全施工,不仅仅设备的性能保证完好就足够了,就那兰郑长所出现的事故来说,如果当时的操作手能够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或许是可以避免这么严重的事故的发生的,所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也是管道施工中关键的一环。

对每一名新到达现场的员工,必须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将工程的大概情况介绍清楚,使操作人员对即将参建的工程做到心中有数,对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教育外,还要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再就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地安全教育。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人员在短时间没有出现任何事故的时候,一般会出现麻痹大意的思想,一旦从思想上放松,安全事故随时就可能发生,经常性安全教育反应安全教育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理念,有利于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映出安全生产不是一招一式、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社会化公益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常性教育的一个缩影,长期有效地班前活动更面向一线、贴近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注意那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那些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

三、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

山区管道施工,突发性的事故也是经常出现的,洪水、塌方、高边坡、滑坡等自然灾害是无法避免的,只能是尽量避免在这些情况发生时让人员、设备远离,我们在要在一个工程开工前,经过现场勘查,将那些危险源识别出,告诉员工去远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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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石油化工行业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一直以来都是相对比较高的,据不完全统计,2013~2014年,每年石油化工建筑行业发生安全事故大的次数都在500起以上,死亡人数在600人以上,由此可见,石油化工建筑行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必须尽快找到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解决安全问题,最主要的还是需要从安全管理方面入手。目前我国石油化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以下一个方面问题:

1.1安全意识

石油化工行业本身就具有高危险性,施工作业主要是高高出作业、临边作业、脚手架作业等,因此安全风险就会加大。在现场施工过程当中,如果没有针对施工问题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一些保护措施或者安全技术不到位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现象,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很多石油化工行业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都是由于管理者不具备安全意识所导致的。由于管理者不重视现场施工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执行的不到位,很多安全技术都没有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实现,由此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频繁的现象。

1.2管理方法

石油化工行业的现场施工常常会设计到危险化学品,这些化学材料都会或多或少的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对于这些化学品的管理也是尤其重要的。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并没有建立一个合理的化学品管理办法,企业领导者也缺乏安全管理经验,无法起到指导作用,很多管理经验都过分依赖于对西方国家的借鉴,由此实施的管理办法并不具有时效性,也往往得不到预期的安全管理效果。

1.3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石油化工行业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力保证。高危的施工作业、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等都是导致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破坏的最主要的原因,只有实现在制度下的管理才能切实解决好安全隐患问题。然而我国石油化工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也大多比较混乱。

2加强石油化工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

2.1明确安全目标

石油化工行业在进行现场施工之前需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意识,做好一切防范安全风险的准备,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明确自身责任以及在施工现场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作为承包方需要做到的就是对明确责任与承担责任。承包方首先需要对现场施工的性质形成一定了解,并分析现场施工的安全指数,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安全管理措施,在施工前做好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监管工作,并在施工结束后做好考核工作。

2.2建立安全网络

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网络的建立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不断满足现代化的施工需求。有关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合同,最好规划,从而使建设物资与施工人员得到有力保障。目前安全网络系统主要有:NC协同-OA办公系统、EAS金碟管理系统等,这些系统能够有效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对全过程的监督、控制与指导。通过安全网络系统还可以实现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明确责任,权责统一,促进企业高效协调的运转。

2.3强化监督

监督工作需要贯穿石油化工行业施工现场的始终。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施工数据和具体信息;在项目结束阶段需要从整体的角度做到项目优化。通过这一系列的监督工作才能保证实现对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每一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才能真正实现对资源的调控,从而从根本上实现石油化工行业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

2.4完善制度

制度保障是实现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所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每一个施工环节,每一项管理措施,每一个监管办法都要实现有法可以,有据可寻,一切现场管理都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随着石油化工的不断发展,施工作业也在不断细化,因此在管理制度上也要实现不断细化,从而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细化之后的每一个监管内容,无论是工艺还是技术还是资源等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实现全面的、健康的管理,管理者要在制度的约束和制度的保障下确保各方面人力、物力、财力的安全。石油化工项目建设是一个动态性且危险性比较高的过程,因此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就具有重大意义。实现对施工现场科学有效的进行安全管理,将会极大的推进项目运行效率,提高项目施工安全性,从而保障项目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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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行业。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一直从多个方面来加强对建筑业安全的监管,且建筑业安全事故数量及死亡人数也在逐年下降,但依然未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建筑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于安全知识掌握不够,致使盲目施工或者不安全施工,进而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施工安全知识主体网络的理论模型

1.1主体概况

建设项目的参与者一般包括: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金融机构、政府等。本文在选取节点过程中,考虑到依据建设工程最常涉及到的四个组织来分析,即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1.2关键节点的提取

本文从施工安全角度来选择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即建设项目中针对于安全问题的关键人员来着手,提取的关键岗位如下:(1)业主方:业主方工程师;(2)施工方:项目经理、工程师、安全员、工长、电工、机械操作工;(3)设计方:设计工程师;(4)监理单位: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P-P 网络构建的思路

本文选取的节点均是各个组织机构与安全知识密切联系的关键人员,从关键线路着手研究。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包括沟通交流、请教与被请教、咨询、教育传授等。知识主体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复杂的,难以用非常直观简单的描述来表达清楚各自的相互关系。而网络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症结,建立网络能够直观准确地对节点及节点之间的关系进行形象的描述。

3、P-P 网络模型的构建

以知识主体作为节点,知识主体之间的联系作为边,建立一个P-P 网络。其中P为人员(person)的简写,也就是说 P-P 网络,即人-人网络(主体-主体网络)。所建立的 P-P 网络,从知识主体之间知识沟通交流、请教咨询等这些关系来描述,并且利用一定的赋值来描述各人员之间的关系强度,进而建立关系矩阵,利用 UCINET 及 NETDRAW 软件输出网络关系。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能够反映实际施工安全知识交流现状,人员之间就安全问题进行沟通的强度等各种问题,进而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具体的建模过程如下。

令P={P1,P2,…Pn}表示为知识主体点集,函数f(pi,Pk)表示表示知识主体之间的关系(边),令f(pi,Pk)=(1,2,3,4,5),其中,1,2,3,4,5 表示知识主体之间沟通的频率,为了在问卷过程中,被调查人员易理解并易做出判断,给予加权值来定量衡量。假设以1个月为衡量的时间单位,分别设置加权值“1”为零沟通,“2”描述偶尔沟通,“3”描述的是沟通交流一般,“4”描述的是沟通交流经常,“5”描述的是沟通交流很频繁。在被访人员作答时可根据相近原则适当选择。i 和 k 表示任意两个主体节点。则该 P-P 网络模型为:

G=( P , E)

其中,E={(pi,Pk)|, f(pi,Pk)=(1,2,3,4,5)}为边的集合,边(pi,Pk) 表示知识主体i 到知识主体 k 的关系,例如可以理解为知识主体 i 主动向知识主体 k 寻求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在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处理之前,需要将施工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关系矩阵建立起来,建立施工人员安全知识共享关系矩阵的方法如下。

(1)分类汇总各岗位人员总的加权值w。即假设施工人员就施工安全知识共享所得到的加权值为 ai,则该岗位上所有人员所得的加权值

(2)将每类岗位上的总的加权值w求平均。即用总的加权值除以该岗位上所调查人员的人数n,用公式表示为w’= w /n。

(3)求出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强度比例。例如,与业主方工程师沟通交流或者请教的所有岗位上的人员所得出的平均加权值综合为33.75,其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与其沟通交流的频率平均加权值为4,则项目经理与业主方工程师沟通交流的频率占所有与业主方工程师沟通交流总频率的比例就是4/33.75=0.12。依次类推计算出矩阵中其他数值。

图1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主体网络图

整体网密度反映的是网络对于群体成员的行为和态度等所产生的影响。它表示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直接影响整体网的整体性能及产生的效益。假设整体网中所有行动者总数为 n,那么网络中可能存在的最多的关系数为 n( n-1)/ 2, 而网络中实际存在的关系数假设为 m,则整体网密度=,该关系矩阵所形成的网络的整体网络密度为0.0881。该网络中的特征向量值分布中,代号为1的节点特征向量中心度最高1.102,其余10各节点的特征向量值跟1号节点的差值很大。我们发现1号节点是业主方工程师,在国内建筑业中,业主方对于工程项目具有直接决定性的作用,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单位,业主方对于其所投资的工程项目具有绝对控制权力,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业主方对于安全问题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其他参与方对于安全问题的态度,其他参与单位在安全问题上的态度直接受制于业主方。业主方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属于责任主体。业主代表和业主方工程师是业主方的窗口,直接代表业主方行使业主方的权力和义务。因此,业主方工程师具有在该网络中极度中心的位置是对于我国建筑行业各参与方关系的一种真实直接的反映。

4. 改进建议

该网络整体网络密度为 0.0881,说明该网络中各节点之间的沟通交流比较松散,联系不够紧密。我们从实际节点所代表的岗位角度来分析,能够发现,各参与方在本组织内部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比较频繁,而跨越组织的障碍,如何能够形成各组织中的人员之间无障碍的沟通交流的形式成为一种迫切需要寻求的方法。笔者建议充分发挥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负责人的中间纽带作用。各组织其实就相当于网络中的结构洞,结构洞本身蕴藏着巨大的社会资本,在该网络中的结构洞直接代表着一种网络结构利益。可以通过发现各组织网络中的关键节点,进而促进这些关键节点同其他组织中的关键节点的沟通交流,促使结构洞之间形成一种桥接,从而能够使结构洞之间的信息得以转化和传播,产生通畅的信息流。

参考文献:

[1] 黄飞.关于土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研究[J]. 科技风. 2010(20)

[2] 杨艳.土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模式分析[J]. 中国科技信息.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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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现今已经成为了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建筑业在促进就业改善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也极大的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建筑业的从业人员素质、管理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使得我国的建筑业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我国建筑行业的施工过程中机械化施工程度虽然在不断的推进,但是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仍然具有一定的差距,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很多工作仍然需要采用人工来进行操作,在这一过程中如施工不规范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在不断的积累,当这一积累值超出某一允许范围后将最终导致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为规避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需要对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予以解决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

1 建筑施工中的人的安全行为

建筑安全行为是指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遵守作业规程并在出现危险和事故时能够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工具等物资的一切行为。但是由于受到人员自身以及周边环境的影响使得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无法完全按照安全行为来进行作业:人为失误,建筑施工过程中人为失误是无法避免的,人为失误与人自身因素及周边环境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生产作业中,人失误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人失误与人的能力有密切关系。工作环境可诱发人失误,以及反映该岗位人员职责缺陷等特性。由于人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生产中凭直觉、侥幸,是不能长期维持安全生产的。当编制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时,侧重地考虑了生产和产品条件,忽视人的能力与水平,又促使发生人失误的可能。按照不安全行为来对人为失误来进行分析也可以将人为失误归结为不安全行为,人为的失误,或通常称之为“违章作业”的那些不安全动作,除和技术不熟练、作业标准和规章制度不完善有关外,还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与指挥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后者是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大多数不安全行为的诱因。人失误的原因众多,如身体带病作业、超负荷工作等原因导致工作状态下降,此外在人的行为中非理智行为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其中非理智行为及心理表现为侥幸、逞能、逆反等,这些心理的存在从而导致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操作规范来进行施工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做好建筑工程事故的规避关键是要从人员行为入手、从管理入手以做好建筑工程的施工。

2 建筑工程施工中人的行为模式与事故之间的联系

据研究表明,在人的行为中受到心理的影响极大。在建筑工人的施工过程中其安全行为模式表现为:安全需要安全动机安全行为安全目标实现新的安全需要。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是基础,需要行动来加以实践。在需要建筑安全的基础上建筑工人才会有意识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安全施工。建筑工人的生存状况与其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是一种社会属性的生物,通过对建筑工地中的工人从年龄、经济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其他一些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筑工程的一些行为模式进行分析。

2.1 工人年龄段分析

人的不同的年龄段会对周边环境的刺激产生不同的影响并最终影响到人的行为。根据年龄的不同可以将建筑工人划分为青年、中年和老年等几个层段,青年指的是27岁以下这一层段,在这一层段中施工经验少心理素质处于可塑阶段,中年指的是28-45岁这一层级,在这一阶段家庭因素对于施工人员的心理影响较大。老年阶段人员的身体机能在不断的下降。其中事故多发生于青年阶段,为减少事故的发生应当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同年龄层段的人员进行合理的搭配以实现互补,并根据不同年龄阶层的人员进行针对性不同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以减少施工汇总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几率。

2.2 建筑工人的经济状况对于安全行为的影响

经济收入对于建筑工人的情绪影响较大,经济状况较差的工人更多的是考虑到收入问题而对于安全考虑较少,而无安全需求则无法形成产生安全行为的基础。相对的,经济情况较好的建筑工人则会更多的考虑到安全需求问题,形成了安全行为的基础并减少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为减少经济状况对于安全行为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从经济层面为工人提供满足其需求的经济收入或是为建筑安全工人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以更好的促进安全行为的发生,降低建筑事故发生的几率。(2)对于一些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家庭,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帮助以确保建筑工人能够更好的进行工作。

2.3 建筑工人人际关系对于安全行为的影响

人是一种社会属性的生物,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其也会对人的安全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调查分析中发现大多数的工地中工人与工人之间、事故人员与上级领导之间的纠纷并未进行良好的解决。为正确处理人员纠纷,需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以避免出现表面上解决了纠纷而隐患实际存在的问题,此外,在对于建筑工人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更好发挥民主化和合理化的管理优势,在人员管理工作中需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缓和各层级之间的矛盾。

2.4 建筑工人的素质对于安全行为的影响

建筑工人的综合素质包括有人员身体素质、技能等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对安全行为产生影响。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施工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做好建筑工人身体状况的定期检查。(2)增强建筑工人的安全培训及技能培训等。建筑工人的文化及技能培训普遍不强,从而会对建筑工人的安全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3)从工人的综合素质来说,建筑工人门槛普遍偏低,侥幸心理、从众心理、逆反心理、以经验至上等心理因素,这些心理因素长期存在并将影响建筑工人的安全行为,为减少心理因素对于安全行为的影响,需要在安全培训中根据年g层段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不能使得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应当使得安全培训充分发挥其作用。

2.5 工作时间段对于建筑安全行为的影响

研究表明,人的各器官系统不能在长时间内保持均匀的工作能力,这种能力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的特点。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赶工期等使得工人长时间工作。而在研究中发现,事故的发生与人的昼夜节律密切相关。为减少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安排建筑工人的施工作业时间,避开低峰点,最好安排在作业能力高峰点,当然为更好的节约和利用时间,可用轮班制的方式来进行,尽量错开夜班。(2)在特殊天气或则特殊的工作可安排合理的间断休息时间。

3 结束语

建筑工人的安全行为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建筑工人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对如何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行为进行了分析阐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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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安全施工管理的涵义

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具体涵义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相关安全监督机构、施工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改正的一项管理活动。该项管理活动的目的是保证施工安全,对象是施工设施、施工工艺、施工人员等所有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的物质。需要清楚的是,建筑安全施工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管理时必须要做好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的控制,以免任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随着建筑事业的不断扩展,近年来我国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也在原来基础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现代科学知识的应用将安全施工管理内容变得更加充实,不仅完善了安全施工管理体系,还提高了管理能力,能在施工管理期间发觉更多的潜在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进一步提高了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效果。

二、建筑安全施工管理的要求

建筑施工期间所开展的安全施工管理活动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要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机械设备是建筑施工的主要工具,保证设备的使用安全是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措施有:1)材料运输机械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要对运输车的出车时间、回归时间作合理安排;2)施工中应用到的起重机、吊装机等大型设备必须提前做好质量与安全检查,只有性能完善,并且质检合格后的设备才能正式投入使用;3)切忌使用老化、落后以及已经被淘汰的设备,同时要做好设备的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设备所存在的问题。

2、做好施工现场设施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设施管理内容包括现场用电管理和消防管理两方面。现场用电管理要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同时禁止在现场人员私自接拉电线,要加大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用电意识;消防管理包括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管理,施工现场一定要预留一条安全的消防通道,且必须配置有效、可行的消防保护设施。

3、强化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与制度对安全管理行为有制约作用,因此必须提前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同时利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来管理施工行为,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此外,还要在施工期间做好安全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搞好安全评价。相关管理部门要倡导并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学习安全法律,学习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三、安全施工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

1、可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

建筑施工及施工管理中,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影响着实际管理水平,管理人员自身所具备的安全管理意识是决定安全施工管理效率的直接因素,如果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对安全施工认识不充分,最终得到的安全施工管理质量必然也不好,严重者还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所以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完全可引入安全施工管理理念,以此来强化管理者的安全生产意识,使其做好全面的建筑安全施工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如何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呢?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首先,加强项目领导对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视,把安全工作当作责任来抓,并纳入日常理事日程并推广到全体工作人员当中,要求每位员工都要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有高度的安全敏感性,把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落实。

其次,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端正态度,并对管理班子进行良性约束,提高其执行力和工作效率。这项工作要与绩效考核。安全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管理,提高竞争力,绩效成绩与自身利益的联姻,可以使得人员管理方式由他律转向自律,从而更加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2、有助于工程监理部门真正发挥作用

安全教育是基础,是一切工作的前提;预防是手段,是实现安全施工的必要措施;班组是根本,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保证;现场是关键,是遏制事故,保证安全的重要环节。

项目监理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坚持做好对施工单位新进场人员安全教育考试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督检查,让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在安全教育和培训中,充分了解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安全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纪律,采取从源头堵截,过程检查和控制等手段防范事故,为控制事故架起第一道安全屏障。

项目监理部在不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对施工现场实行了动态的实时监控管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留下安全资料痕迹,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力度,预防重大事故发生。项目监理部坚持在施工现场实行质量、安全预知预控的动态管理,根据施工部位易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利用召开监理例会,采取提前告知的方法,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做好施工部位的安全防控,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有助于规范承包人形成良好的施工行为

承包人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时,首先应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应与监理程序相对应。如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均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并采取有力措施使得各项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得以正常实施和运行,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比如,按照质量监理程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自检合格后方可报验监理工程师验收,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这一规定程序就促使承包人必须设立足够数量的合格的质检工程师,跟踪检查工序的施工过程和质量,出现问题及时更正,避免出现大的返工现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减少甚至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在建筑工程施工工艺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本篇文章着重对建筑安全施工管理要求及重要性作了分析,指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具有强化企业安全意识,使承包人养成良好施工行为以及充分发挥监理部门职能的作用,必须得到建筑施工与建筑施工管理者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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