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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提供公共商品的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学科。一方面,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的区别决定了公共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区别;另一方面,公共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都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决定了公共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存在紧密的联系。同时,公共经济学研究各个公共部门,公共部门主要是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那么公共经济学和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也会存在交叉领域。
目前国内高校开设公共经济学课程多是财税、公共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必修基础课程。但不同专业培养学生的社会定位或者职业取向不同,财税专业和公共管理学生的社会定位或者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不同,因此,即使财税、公共管理相关专业都开设公共经济学课程也有必要区别对待,让不同专业的学生掌握公共经济学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专业的特征培养学生熟练掌握运用公共经济学研究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
一、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定位单一
公共经济学是当今高校财税和公共管理等相关专业基础必修课。本质而言公共经济学授课对象有着不同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运用方向,那么教师在讲述时也要有相应的定位。但目前大多数高校不同专业的公共经济学由相同的教师运用相同的课件年复一年的重复相同的内容的单一教学定位,实际上出现没有反映专业特色,也没有满足不同学生多样化需求。
(二)教学效果参差不齐
一方面,公共经济学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公共部门决策,必然导致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财政与金融、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金融学、行政管理等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学习公共经济学需具备一定的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数学基础。虽然财税专业前期都开设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和数学等课程,但不同专业的课时安排不同,公共管理类专业没有前期的数学铺垫和薄弱的宏微观基础,导致同一教学内容对财税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难易效果不一,学习效果参差不齐。
另一方面,不同专业的课程设置不同,如财政学和税收学专业前期开设财政学,再开设公共经济学必然有些内容重复,公共管理类专业也一样,同时还与后续课程会有知识点的重复,一定程度的重复能起到巩固基础知识的正向作用,但也很容易使学生产生消极情绪或轻视学习的心理,从而轻视整门课程的学习也会带来学习效果参差不齐。
(三)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不当
目前许多教师习惯拿着PPT满堂灌,偏重于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与理论知识;不少学生仍习惯于应试的需要采取管用的思维与学习方法死记硬背概念,忽视对知识的理解与思考。很多高校基于教育评估的要求每门课程都要按照标准化的考核方式,这种平时考勤占多少、平时作业占多少、期中考试占多少、期末考试综合定成绩的考核方式不能全面地反映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还助碌碌无为、考前突击、死记硬背甚至“作弊”等不良倾向,既不符合培养创造性人才的需要,也有违公平规则。
二、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国家教育制度的限制
自从教育部实行教学评估以来,高校教学的创造性就被压抑得更可怜。如果教师们用一些自认为较好的教学和考核方法却可能会连累学校考核不通过。教育评估集团需要什么做就全部按照要求标准化,上课方式标准化、考勤次数标准化、试卷题型标准化,这样的教育制度下教师们只有安全起见采取单一的教学方法和标准的考核方式。
(二)学校制度的限制
学校制度的不科学一方面是学校被动的逆向选择。多数学校要靠财政拨款维持运转那么学校制度就要尽可能的配合上面制度要求,即使不靠财政吃饭的民营学院为了取得招生资格和发证资格也要通过教学评估,所以目前高等院校的教学都走上标准化的道路。
为了让这种标准化在学校执行良好,一般学校都有采取督导制度,督导顶多只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但是却有权给学校各老师打分,打分多少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收入和职称评定,为了在督导的检查中取得较好成绩或者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找你谈话、大会小会挨批评,当然还是按照标准化(即使是不适合本专业特色)授课是最优选择。
学校制度限制另一方面是少数人利益的需要。目前高校排课有些没有根据任课教师的知识结构或者特长来分担,排课者为了省时省事或者照顾部分教师利益,在安排公共经济学课程时基本上不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本科生的课程多数由年轻教师承担,这些教师经常被当做万能机,分配什么课程就得上什么课程,没能很好的理解各个专业培养定位。
(三)教师的经济人选择
大家常说现代文人没有骨气,但是现代文人没法“”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自己饿死可以但家庭的责任还是得承担,文人也活在市场经济中,生活所需也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既然学校只会按照课时付费,认真讲和应付讲差异不大,甚者当你认真尝试新的方法还可能得不到督导的认可,还是上熟悉的旧课最好。
目前很多学校的培养方案都是在不断的修改,但多数是在旧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师资结构做的调整。自各高校教学评估以来师资规模和结构鲜有变化,培养方案的巨大变化必然导致有些教师要上新课,上新课备课的压力很大,教师们又是培养方案改革的决策者,当然也可能是少数领导决策,所以逆向选择的结果就是决策者所提的修改意见都是在维护自身利益基础上的不关痛痒的变化,或者更直接用一些教学难度小的课程替代教学难度大的课程,或者领导们不考虑任课教师的时间和能力安排课程。同样,教学课程衔接设置时不排除有些决策者们考虑的都是自己每学期的任务量能否完成,所以很多时候违背课程衔接的逻辑。
(四)教师缺乏责任感
缺乏责任感一方面表现在备课不认真。目前开设公共经济学的专业一般也开设财政学,有时候是同一个教师拿着相同的课件讲授这两门课,即使公共管理专业本科生先后接受不同教师的公共经济学和财政学课程学习,由于老师之间缺乏沟通两门课程讲解内容也几乎一致。
另一方面还表现在没有能力承担的课程也不负责的承担。如果教师是具有公共经济学专业基础肯定能搞清楚两门课程的区别和联系。公共经济学是对财政学的发展,财政学研究财政的收支两翼――为什么要有财政收支,财政收支具体有哪些形式;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比财政学要宽,比如公共选择理论是公共经济学的重要的内容,均衡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等现代经济分析方法融入到公共经济中。
三、公共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为先导
无论是教育管理部门还是学校所指定的制度都应该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必须尽快采取自上而下的变革,取消标准化的教育评估制度替代人性化和科学的评估办法,教育评估制度的指定要考虑一线教师的意见,不要再做一些浪费人力物力、学生时间、毒害学生的要求,新制度要有利于教师教学的创新和学生兴趣能力的培养。只有从上而下的改革才能避免学校的逆向选择,学校才有可能科学指定教学制度。
(二)科学设置与执行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设置要真正做到为了本专业学生基础知识和就业技能必须规避培养方案决策者的个人利益导向,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教育当局必须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允许学校引进缺乏人才或者安排教师进行相关新设专业的进修,因为在学生所需学分既定的情况下开始的总课程由更多的教师分担,可能会对一些教师产生没课带无法完成任务的影响,必须载不影响收入情况下对这些教师安排进修以适应新课程的开设需要。最好是放眼未来设置培养方案,提前一两年就让一些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准备新课程。
(三)教学安排连贯
在教学安排中课时安排、不同课程内容的衔接等对教学效果影响重大。任何专业公共经济学课程开设前都应先开设西方经济学课程,不同专业相应安排不同的后续课程。
(四)教学内容因材施教
公共经济学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基础课应本着不同能力培养的需要,根据不同专业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通过课程内容和进度的不同以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和差别,特别是要避免与其它课程内容的重复。财政和税收专业的财政学课程应在强化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前提下,侧重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公共管理专业更侧重公共决策的制度过程分析。
(五)教学考核方法多元化
大学教育更多还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这就需要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财政学属于应用教学,需要打破以往的满堂灌的做法而尝试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构建从课堂上的案例讨论、到课外的自助开放实验以及校外财税相关部门实习相结合的培养体系。还应该根据不同专业培养方向的需求,安排多层次、多元化的实训和实习,构建分类设计、分层施教、分步实施、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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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高校公共经济学教学的特点
公共经济学是一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以及政治学的综合学科,具有严谨的学术内涵以及完备的体系结构。从整体上看,公共经济学一共具备以下三大特点:第一是多样的分析方式、较多的数学模型。公共经济学主要是通过较为严谨的数学模型来分析公共部门不同经济行为,例如一般均衡论、博弈论以及投入产出分析等。此外,分析问题的方式也是许多种的,例如归纳与演绎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均衡与非均衡分析法以及成本—收益法等。公共经济学学习难度较高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一特点;第二是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较多的案例。公共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而两大理论支柱是公共选择和公共产品,主要研究内容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预算管理、公共收入、公共支出、收入再分配和市场与政府的相互关系等。由此可以看出公共经济学是一门注重实践,并具备较为完善理论的学科,强调案例和理论联系实践。所以,通过合理设计课程,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让学生能够更快地掌握理论转换为实践的过程;第三,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跨学科性。公共经济学与许多学科之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以及福利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具有较为扎实的数学知识以及经济理论,并且充分运用了政治学原理。
2基于多媒体学习公共经济学教学的优势
2.1具有较强的互动性
多媒体教学的突出性优势就是互动性的学习。在过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模式中,普遍采取的都是“填鸭式”的教学模式。通过多媒体教学以及技术,教师可以将视频、表格、案例、经济学知识等放到大屏幕上直观地进行讲解和展示,这样学生就能够享受到一场视听盛宴,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能够熟练掌握理论知识。教师还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来实时改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此来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公共经济学理论。除此之外,学生也应注重运用多媒体资源,通过网上实验室、网上图书馆等各种资源,来与教师或学生进行知识上的沟通和讨论,这样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不再是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而是主动地掌握了学习,成为了学习过程中的主体。
2.2多元性的教学方式
通过利用多媒体的教学方式,突破了原有的单一教学模式,真正实现了具有多元化、开放性、立体性的教学模式。对教学内容、教学流程、作业批改以及成绩考核等各个方面的全面改革,促使教学内容丰富化、灵活化,教学过程细腻化、详细化。与此同时,通过多媒体资源还构建了合理、科学的网络平台,从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教学模式。此外,教师可以通过引导式教学,来激发学生对公共经济热点的好奇心,对其进行充分的、激烈的讨论,并且合理制定评分标准,将其视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此激励学生参与到讨论之中。
2.3共享性的教学资源
公共经济学具有众多的分支、复杂的结构以及较大的知识量等特征,再加上,经济学的热点和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和丰富。但是,在传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模式中,学生只可以从老师的讲解中或是经济学教材中了解到关于经济学的热点和学习资料。而基于多媒体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可以将各种教学信息通过大屏幕向学生展示,让学生了解更多课本以外的公共经济学知识,这样能够丰富公共经济学的教学资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性学习资源。
3基于多媒体进行公共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基于多媒体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改革应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上有所创新,具体措施如下。
3.1树立全新的多媒体教学观念
实行基于多媒体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模式,首先应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树立全新的多媒体教学观念,由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向多媒体教学模式进行转变;由应试教育向培养学习者创新创造能力的素质教育进行转变。多媒体教学模式不仅仅促进了教学模式的创新,同时也深刻变更了教学观念和教学思想。为了更好地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教师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一定针对性的教学目标,同时营造一个最好的教学氛围,设计一个最好的教学流程,让学生能够在基于多媒体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模式下,更好地体会到学习的趣味性。
3.2共享网络学习资源
学习资源的丰富性是学生进行多媒体学习的主要内容特征,同时也是多媒体教学的主要目的。现阶段,随着多媒体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各类教学领域之中,学习资源也开始逐渐越来越丰富。然而,网上质量较高的经济教学资源还是相对较少的,同时也没有形成较完善的管理和组织,这就对基于多媒体的公共经济教学改革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学校应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加大网络学习资源的建设力度。此外,教师也应不断开发和设计多媒体教学内容,进行多方的收集,有效加强网络学习资源的共享,使其得到充分的利用。
3.3丰富教学内容系统
多媒体的教学模式在节省了书写板书的时间之外,还具有较大的信息量,所以在实际的教学内容之中,不仅仅要以主流经济学观点为主要教学内容,还应重视对非主流经济学派的知识观点补充。与此同时,教师应实时关注经济学理论的前沿发展趋势,常常向学生介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案例以及新动向,从而对教学内容系统进行了丰富,强调了课程内容中的时代性。教师应不断拓宽学生的视野,把经济运行、经济理论与发展需求相结合,从而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独立研究能力以及思维能力。
4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多媒体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模式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能够为学生的日后终身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通过利用多媒体来对公共经济学教学进行辅助作用,有助于促进教育模式的现代化,推动我国构建较强的教育基础,为社会和国家提供具备更高素质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潘娟.基于网络环境下经济学教学模式改革探讨[J].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2(3):1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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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经济学的兴起和发展
公共经济学虽然在国外兴起时间相对较早,但是受到语言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直到20世纪50年代,才真正在英国社会上得到广泛流传,并于90年代中期在中国社会上兴起,得到中国经济学界的广泛研究。[1]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步和创新,经济学领域以市场和国家政府之间关系、明确政府职责并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公共经济学理论开始受到经济研究领域的广泛重视,一些关于世界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的公共经济学论著逐渐被翻译成汉语,在中国社会流传。早期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上海三联书店在1992年翻译出版的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共同著作的《公共经济学》、白景明于1994年出版的《公共经济》、刘庆旺等编著并于1999年出版的《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等。步入到21世纪后,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研究公共经济学的理论著述和教材等不断地涌现出来,如樊勇明、黄恒学、朱栢铭等相继出版了《公共经济学》,齐守印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著作了《中国公共经济学体制改革和公共经济学论纲》,杨龙、王骚、樊勇明、朱栢铭等人也对公共经济学相关案例进行了解析。[2]此后,中国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发展更为迅速,并于2007年正式成立了“中国公共经济研究会”,推动了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到当今社会,通过理论界、经济学界和教育界的多重传播,公共经济学研究的相关词语如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公共财政等词语已经随处可见,成为经济新闻的高频词汇,对中国经济学在未来的发展产生着相应的积极影响。但是尽管如此,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从严格意义上进行分析,中国经济学研究处于“前公共经济学时代”,还需要不断加大研究力度。中国公共经济学发展的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以社会对公共产品的供求和经济效应为主要线索建构相应的研究框架。经过我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界针对研究问题出版了多种版本的教材和论著,但是其基本研究框架各具特色,主要围绕公共产品的相关概念展开讨论,已经开始认识社会公共需求、公共产品、公共预算和债务、政府税收和分权等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第二,公共收入研究方面,更为重视某种单一的收入研究,例如重视税收对效率问题产生的影响,但是对税收和公平问题的研究则有所忽视,还存在巨大的上升空间。第三,对公共支出问题的研究尚处于三个研究阶段的第一个阶段,即绝大多数文章重点对应不应该增加某一项支出进行研究,但是对公共支出的预期政策效果和在此基础上进行政策调整等方面的研究较少。[3]虽然一些研究人员已经开始认识到研究的不足之处,在政府的预算编制、政府规划和公共产品等方面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索,但是这些探索一般停留在局部的专题性研究阶段,系统性相对较差。第四,我国公共经济学研究领域还存在一些著作或论述虽然冠有公共经济学的名称,但是其研究内容和方法仍然以传统的财政经济学研究为主,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当前我国公共经济学研究仍然以文本性和描述性的理论研究为主,数量化和模型化研究匮乏,处于萌芽阶段。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部分高校已经开始认识到当前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存在的弊端,并启动了相应的数据挖掘工作。一旦成功,必然会极大地推动我国公共经济学得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2中国公共经济学在未来应该重点研究的问题
2.1政府及市场的边界和效率问题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期,转型工作不断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在此影响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随着经济环境的调整处于动态变化的状态中,而公共经济学研究要想获得进一步发展那就必须适应这一动态变化状态。在实际研究中,政府与市场对公共经济的影响范围应该存在一个特定的有效边界,一旦超出特定边界,政府的宏观干预以及市场机制都会降低效率,政府调控的失败可能由于其干预太少,也可能由于其过度干预。[4]可以说,政府相关作用的有效发挥,受制于基本活动领域、规模和职能等因素,所以,针对当前公共经济学的发展需求,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主要任务,对政府的活动规模和领域进行合理界定,使其能够与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阶段、文化传统、人口数量和自然资源等国情相适应。同时,还应该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二者事权和财权进行科学划分,并对政府公共行为、激励机制、权力寻租等问题进行适当的研究,切实提升政府在公共经济方面的运作效率。
2.2最佳税收理论研究与税制改革设计
在建构最佳税收理论前,我国公共经济学中针对税制谁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大多局限于税收原则的分析和细化方面,而这一理论的提出以课税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为切入点进行分析,运用数学模型语言对这些内容进行形式化处理,在各相关税收原则之间构建了一种极其紧密的逻辑关系。从当代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和分析看,税收原则基本有三点: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经济稳定和增长原则。[5]其中,能够真正对税制设计起到帮助,并且能够在最佳税收理论中表现出来的应该是公平和效率原则,而最佳税收能够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的税收。因此,在深入研究税收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时,应该更为关注税收的公平问题以及对税制结构进行优化等。所以现阶段,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应该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适当引入西方公共经济学研究中较为科学的分析方法,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搭配问题进行分析,探寻出最合适的商品税,最大限度地降低扭曲效应和超额负担。
2.3公共预算管理问题
政府公共部门的收支决策一般是通过预算编制来实现的,而政府的预算工作会与法治国家以及民主政治共同成长和进步。纵观西方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现代政府公共预算模式的发展演进历程,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部分重要的创新和探索,并在当代社会被“新绩效预算管理理论”整合,得到了一定的突破性发展,成为政府公共预算管理模式建构的新方向。[6]总的来说,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公共预算管理的开个呈现出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结果导向预算、使命感预算、公众参与预算、灵活性预算以及中长期预算等,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是从其发展趋势上看仍然面临着一定的时代问题。对于中国公共经济预算来说,如果严格按照“涉及所有人的问题必须应该由所有人才进行批准”的标准进行衡量,我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距离基本发展目标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就政府预算而言,在未来公共经济学研究中应该重点关注政府计划与预算之间的关系,具体探究如何建立一个由一般性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共同组成的复式预算体系以及科学的权责发生制在政府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而就公共预算而言,则应该重点进一步强化人大的预算控制和监督,全面推广参与式预算,进而反映社会公众的实际预算需求,增强预算的约束能力。
2.4公共产品的选择和供给
公共产品研究理论作为公共财政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由市场还是政府提供,一般受到制度选择的影响。传统的研究理论指出,政府应该是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方,但是受到政府财政支出膨胀的影响,政府公共产品的实际提供能力相对较低[7]。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私人提供开始出现并进入到经济学研究领域,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个人从事和组织大量的公益慈善活动,向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等。基于此,中国公共经济学在未来发展中应该借鉴西方先进理论,具体研究公共产品需求表达和决策机制的建立、公共产品供给范围的界定和供给方式的选择,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等问题,促进中国公共经济学得到更好的发展。
2.5社会保障、环境卫生及教育问题
社会保证、环境卫生和教育问题关乎中国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影响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因此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应该将其作为重点课题。[8]在研究实践中结合中国基本国情,合理运用公共经济学方面的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对社会保障制度、基础教育产品、环境保护事业的公共属性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对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调整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操作模式进行尝试性分析,发现改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现状,提升教育质量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路径,为中国公共经济学在现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2.6收入再分配问题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短时间内被不断的拉大,并且在当代社会中仍然表现出强烈的继续扩大发展态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为了改善这一现状,实现共同富裕,收入再分配问题必将成为未来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中的重点课题。[9]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目标是维护社会经济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体内容包含社会大众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平、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和人们收入的均等。要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就必须要建立以政府再分配活动为核心,社会资源再分配为辅助的科学收入再分配体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再分配体系中,国家财政处于绝对领导地位,社会资源捐赠和救助等是再分配机制的补充,前者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分配依据,后者以道德原则为分配依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7公共产权和集体产权问题
一般情况下国家对产权形式的选择受到物种因素的影响,即社会意识形态和秩序、国家建设发展的双重目标以及冲突的影响、不同利益集团整体力量的对比以及利益集团对政府工作的影响、产权选择过程中路径依赖、财政的约束。[10]公共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集体产权也是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重要的产权形式,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在一些方面还存在微观的突变,但宏观层面的主体经济转型已经能够基本保持相应的平滑性。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集体产权关系到中国绝大多数人口,并且能够实现对农村地区大部分第一产业的覆盖,因此集体产权产生任何形式的变迁都会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态势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共产权与集体产权存在差异,却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未来中国公共经济学应该重点研究公共产权可能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公共产权与集体产权的协调问题等,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8公共规制和定价问题
公共规制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中一切公共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既可以是一种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标准和习惯意识,也可以是单方面或者经过相关协商而制定的能够让一部分社会大众共同遵守的条款和法则等。自然垄断是中国未来经济改革的重点内容。因此,如何对自然垄断所涉及的相关行业进行有效规制,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公共经济学的重点研究课题。[11]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如果存在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出现不对称情况,就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尽量对被规制者进行激励,进而实现激励相容,促使公共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例如,在传统公共经济学研究领域,公共事业的服务价格往往通过成本加成定价的方式进行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节约成本的激励问题,促使成本不断提升,价格上调,侵害了社会公共福利。针对这一问题,公共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人员应该在研究中对不同的激励强度进行合理划分,研究公共定价机制和基本模型,进而构建科学的公共定价体系,提升公共定价的实际水平。
2.9公共经济相关政策分析和评价
公共经济政策具体指一个国家或者正当为了实现相应的经济政治发展目标,或者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指导,而对经济活动制定的行为准则和指导建议等,一般包含财政、税收和货币等方面的政策。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我国社会基本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动,利益格局被不断的调整,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政府管理工作受到影响开始从行政管理向公共行政转变,最终将发展到以公共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为核心工作的公共经济管理阶段。因此,新时期强化政府规制和贯彻落实公共经济政策能力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12]此外,对中国公共经济政策的目标、传导机制和工具以及政策效应进行研究,并对政策的实际贯彻落实情况探究和评价,成为公共经济学重点研究课题。在实践探索中还应该注意,评价工具和手段不能局限于福利经济所提供的工具,而是应该在评价过程中积极引入数理经济学等技术对其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增强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在未来研究中,要重点注意如何保证政府在政治经济方面实施的体制改革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如何践行公平和效率原则、建立健全的公共价值取向等,增强研究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10公共危机问题和突发事件的管理
公共危机具体指在社会发展发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基本运行机制失灵而引发的、能够对公共安全以及正常社会秩序产生威胁的事件。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以及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显出来,推动了社会危机的发生,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风险,极大提升了引发社会公共危机的可能性。[13]从整体上看,近几年,中国社会公共危机的发展基本表现出以下几种趋向:群体性、广泛性、突发性、复杂性、增长性、易变性和危害性,对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的防范和处理能力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所以在未来发展中,中国公共经济学既要研究公共危机来临时政府和公众的反映特征,明确政府、媒体以及民间团体在管理公共危机过程中发挥的相应作用,也要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危机的实际发展趋势构建稳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公共危机预警系统,为社会公共危机的防范提供相应的保障。
3结论
中国公共经济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其未来发展形势仍然是不断变化的,面临着艰巨的挑战。所以在未来研究中,中国公共经济学研究者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对政府经济相关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在政府和市场的两极中探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平衡点,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指导,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相应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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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共产品的实质早在人类社会出现公共契约关系时就已经产生,但直至20世纪60年代,现代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于才在自己的代表性著作《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率先提出了公共产品的理论,此后公共产品理论才被广泛应用于公共经济学领域。公共产品理论提出后,产品的概念内涵得到了提升,以公共产品理论视角来看,产品不光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还包括公共产品以及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区别于以往的私人产品或商品经济中的产品概念,首先,公共产品有着非常典型的非排他性。也就是公共产品的使用对象是某一特定集体的所有成员,且所有成员共同享有公共产品的使用价值,而技术障碍或占有成本原因,会使任何一个使用者无法单独割裂占有公共产品的使用价值。其次,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特点。使用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出现互相影响的情况,这种非竞争性既体现在消费数量上,也体现在消费质量上,用经济学术语来讲,即每增加一个人消费公共产品,边际成本为零。在经济学家布坎南的著作《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对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进行了区分,他指出公共产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私人产品完全遵循市场规律。但是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将一些公共产品供给外包,出现了一种兼有部分私人产品性质和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也就是准公共产品,这种准公共产品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普遍。但是,混合产品同样有广义上的混合产品和狭义上的混合产品之分。广义上的准公共产品是指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中,只要有一项为零即符合;狭义上的准公共产品则仅仅指具有利益外溢性的产品。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城市公共交通就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交通一方面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因为公共交通的使用价值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同拥有,任何使用者因为政策或成本原因,都不会单独占有公共交通资源,同时,公共交通资源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任何个人对公共交通资源的正当使用都不会影响其他使用者。但是,公共交通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因为公共交通资源同样有其运行的成本,使用者必须支付一定费用后才能使用公共交通资源,而且一旦公共交通供给同需求间产生矛盾,主要是供给小于需求的矛盾,就会出现边际拥挤成本,使用者间的消费机会互相受到影响,因此竞争性因素在公共交通产品中又不能完全排除。与此同时,以狭义的公共产品观点来看,城市公共交通产品也具有典型的利益外溢性特点,私人交通会和公共交通间产生矛盾冲突,这在私人交通发达的大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城市公共交通不仅会给使用者带来交通需求上的满足,还会给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等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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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
公共经济学是在财政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的分支学科,但两者的有区别。
传统财政学,不包括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社会保障、公共选择和政府规则等问题,而公共经济学包括政府、非盈利性组织、公共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等。公共经济学研究对象是公共部门的全部经济活动,因此也称为政府经济学。它不仅关注政府,还包括企业和个人。
詹姆斯波特巴认为,财政学包括与税收及其相关问题等筹集收入方面的问题,[1]主要是税收问题,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大量与支出相关的问题。
而理查德马斯格雷夫认为:一方面,财政学仅涉及公共政策的财政工具,公共经济学则包括贸易政策、反托拉斯政策和各种形式的管制等工具;另一方面,两者可能不存在显著差异,并且两者可以通过共同预算政策将一串财政工具合并起来。
二、高等教育的成本核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逐渐由公共产品性质开始演变为准公共产品性质,向混合产品发展。
1.教育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即包括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特别是个人效益。就教育体制来说,目前的教育状况与早期的免费就学不同并开始表现为只要个人承担部分费用才能接受教育。2.高等教育明显具有产业经济属性。就办学体制来说,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使学校的事业性管理性质转变为多元化的产业属性管理性质。
三、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一)研究生教育收费观点及经济学分析
研究生教育应普及收费制度。首先,考生增多、研究生扩招政策和财政有限性是研究生实施收费制度的主要原因;其次,为适应国际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方向,[2]对研究生教育收费是必然的。
一些人认为对研究生收费是不合理的。第一,研究生教育是公共产品,实行收费可能导致部分贫困生放弃研究生就读生涯,造成相对不公平;第二,就潜在的人力资源来说,收费可能扼杀优秀人才,最终引起公共资源的分配不公平。
1、研究生教育的成本收益分析。劳动力市场也即就业市场出现的劳动力供求不平衡,增加了市场中雇佣方对高层次人才即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的需求;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现代社会结构必然要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市场竞争机制带来的有机成本的提高,接受高等教育成为必然选择,个人对研究生的需求增加,这也证明了研究生教育的私人属性。
2、效率与公平分析。公平,指实施部分收费,对于努力者或特殊才能者是公平的,这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体现。相反,对受教育者来说,研究生衡量标准过高,不收费则导致不公平;对国家来说,全盘公费不可能,由于不能获得全部收益,有必要实施收费。
(二)合理设计研究生收费制度
1.根据人力资本不同,在确定招收对象与衡量标准差额的基础上收费,从而防止差异。2.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配套措施的思考。首先,各高等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教育规模;其次,学校注重对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实施奖学金制度等,在补偿政府投资的人力资本和研究生所花费用的同时,与自费研究生相配合激励其进行科学研究。此外,引入高效的竞争机制,定量设置奖学金制度,金融机构介入,实施弹性学制且不规定教育年限。
四、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政府投入研究
(一)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状况及分析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存在缺口。农村税费改革前,义务教育经费主要靠乡级财政、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已存在困难;税费改革后,由于取消了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造成原有教育财政资源渠道的短缺;新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尚未建立。至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存在巨大缺口。
2.债务问题严重。税费改革前,由于投资不足,只能举债筹资。教育的债务可通过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保障偿还;税费改革后,两者的取消打破了偿还机制,使教育事业发展的配套资金无法得到保障而增加了教学债务。
3.财政分级负担尚未形成。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税费改革前有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税费改革后,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财政负担因此加重,无力承担对教育的投入。
(二)政府投入农村义务教育的思考
政府投入是必要的,并且政府应合理投入农村义务教育。
1.农村义务教育的外部性决定了必须由中央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农村义务教育费用。2.政府投入的保障措施: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入财政预算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透明度;转移支付上加大专项支付,适当减少一般性转移。3.政府投入的效率与公平。政府加大对学生的补贴,对学校补贴可能导致腐败和低效率。可以采取现金补贴和发放教育券的形式。
教育的性质决定教育体制的完善。投入和产出即成本和效益分析决定教育的属性。教育是公共产品。义务教育的投入大多由政府承担,由于义务教育的效益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社会效益。然而,教育也是私人产品。经济在发展,人们需求不断提高,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日益呈现私人产品的性质,作为潜在的人力资本和人们的理性特征,加之国家的财政资源的有限性,使高等教育中的研究生教育的私人效益大于社会效益。因此,一定程度上,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并注重农村与城市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最终获得更多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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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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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城市住房售价虽然在调控政策抑制下进入稳定胶着态势,但连年上涨的趋势并未见逆转。由于住房的持有成本较低,高房价不仅没有抑制对住房的需求,也没有抑制住高收入阶层对住房的投资和投机。为遏制这一态势,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调控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作为缓解住房供求矛盾,抑制部分人特殊需求的办法之一就是提高部分人的房屋持有成本,即开征房产税。国家首先在沪渝两地试点征收房产税政策以来,房产税利弊的讨论一直未有间断,政府方执意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行房产税,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证实了这一点。
然沪渝的房产税试点并不理想。从两地设计上的因素分析,房产税在沪渝两直辖市的开证试点政策各不相同。在重庆市试点对高端房产交易征税,即按规定中定义的区域和时间阶段的平均房价作为开征标准;而在上海实行的是对多套房产拥有者在持有环节上征收房产保有税。目前关注的关于开征房产税的论证,主要是在扩大房产税的开征范围,即对除自住房产之外的非经营型住宅开征房产税,以及房产税分为不同形式在多个城市全面推行。本文针对目前的情况,主要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分析改革房产税开征的意义及其利弊,对推进房产税的财政意义和社会意义进行辨析,以期有益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房产税时制定合理政策。
二、房产税及其房地产属性概述
1.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1950年,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86年10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房地产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准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很多人认为房地产是一个私人产品,因为买房是要付费的,而且现在买房很困难,因为房价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这是人们对房地产属性的误解。房地产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房地产的准公共物品属性表现:首先,从房地产的构成来看其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城市道路交通、水电供应、通信、教育、医疗卫生和公共服务等这些与物业相邻的外部物品或社会资源一般都是城市的公共资源,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房地产由于对这些公共物品的占用而也具有了某种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其次,根据政府的职能分析,政府具有社会职能,即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在任何国家,房屋都具有承担人类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所以政府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实现政府的社会职能。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向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普通住宅作为必要的生存条件显然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而相关的房地产也就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三、房产税开征的意义
对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房产,可以从公共经济学视角研究房产税开征的意义。
有学者对沪渝两地房产税施行后的房地产市场行情进行纵横向分析得到:房产税的施行没能合理引导房地产供求关系,不能有效减少囤房、炒房需求,其主要原因是房产税税率较低且对房产开发商的抑制作用较弱。尽管房产税没能取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理想作用,我们也不能全盘否定房产税,从公共经济学视角分析其在优化税收结构、调解二次分配、缩减贫富差距等方面仍有巨大意义。
1.从公平视角看开征房产税的重要意义
房产税作为具有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重要税种,有人说我国在1950年就《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列为了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以及在1986年实施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因此将房产税说成开征是不合理的,准确地说是房产税的“扩征”。我国长期未对上述规定做大范围修改,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这样的政策是符合政策制定时的国情的,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那个年代个人拥有房产的情形是非常罕见的,即使征收也毫无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但是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推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个人财富体现在拥有房产上的贫富分化及其落差,无不说明过去的房产征收制度已经很不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落后于经济形势的税制已经很难起到公平财富分配的作用,甚至会进一步加剧贫富分化。我国房产税额及占税收总量的比重都过小,而且增长缓慢,直接限制了支持公平财富分配的功能。
开征房产税,加大房产税总量,使其具有调节社会财富的意义,在坚持效率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完善我国房产税税收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平问题上有以下三个层面的意义:
(1) 收入层面调节二次分配。贫富分化加剧的趋势下, “劫富济贫”调整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比例,缩小起点差距,实现个体禀赋大体相当,体现“起点”公平原则;有助于提高财政收入,此项财政收入可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加大改善低收入人群住房条件的投入,进一步体现亚当斯密所要求的税收公平的第一特性。
(2) 在政治层面缩减贫富差距。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贫富差距悬殊等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生活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各国经验表明,社会阶层之间缺乏精神理解与利益协调途径,总体性矛盾难以缓释时,如若政府不予及时重视,通过相应政策手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潜在危机将严重影响人心稳定。
(3) 社会层面优化税收结构及其征收范围
贫富的差距将伤害穷人家庭,也使房产拥有量大的人坐吃房屋持有的收益而不负任何社会责任,其害类似于遗产继承者,既不利于激发房产囤积者的创造力和奋斗精神,可能还会带来社会阶层的分化与贫富矛盾的激化。类似“房产税”征收范围还一直局限在很窄的一个标准之间,长久来讲对于社会层面的创新、崛起的民族意识也是极为消极的。
2.从效率视角看房产税的开征
开征房产税在效率角度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1)我国房产税额及占税收总量的比重都过小,而且增长缓慢,直接限制了支持公平财富分配的功能,现行政策征收的房产税总量较小、调节功能有限。
(2)征收对象统计的难题。由于个人拥有房产情况难以核查,更有甚者是个人拥有多个身份证的案子竟有发生,如山西房姐事件,虽然是个别事件,但直接影响到百姓对房产管理部门及房产统计的信任。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房产税的监管水平良莠不齐,水准相差较大,逃税现象和税收流失很大,因而对个人拥有房产统计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将侵蚀房产税的税基。
(3)标准划定的难题。如果标准划定得太高,则征税面太小、纳税人过少,起不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严重影响房产税的成本收益比率。若标准划定过低,会使大多数家庭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影响最大的群体是中等收入者,他们很多是通过按揭贷款买房的,还贷本有了压力,还要额外缴纳房产税,对他们来说可能就形成很大负担,也违背了税赋公平原则。
(4)征收成本较高。一般来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市价来评估的,但是,每一处住房因区位、户型、楼层等因素不同,对一处房产评价具有很大主观性;个人拥有房屋套数的核准;拥有房产的面积核准等等,处置不当,等于为征税埋下了一个火药桶。这要求设置征收房产税的专门机构、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并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房产进行标准制定、核实、评估和征收。我国目前未实行房产登记全国联网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全国税费征管体制尚未健全等现实性原因,开征房产税的成本极高。
(5)固化思维阻力。受习惯思维行为影响,中国人自居房屋免征房产税已多时,民众一时难以接受政府征收“房产税” 的行为,更有学者撰文反对现在开征房产税,已有网络调查数据显示持反对意见公众占了很大的比例,如网易微博“显微镜”专栏97期“反对征收房产税”的主题调查,大约有73%的参与意见者持反对意见,可见征收房产税的阻力是很大的。
四、利弊分析及设计思路
纵观世界各国房产税征收对财政的影响,可以预见我国开征房产税假以时日,其也终将成为我国各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财源。如果政府放眼长量,将重心放在税源的扩大和增加增值收益上,大力改善本辖区的硬环境和软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居民在该地区入住,进而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目的。改革房产税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的税源更依赖于把现在的城市建设好、保持好,对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极重要的意义。但是,以遏制房地产投机为名义的政策,很有可能仅仅成为增加政府税收的政策,对我国很多地方政府来说,他们并不愿意因征收房产税而影响了土地财政大收入,因此积极性并不高。如果地方政府为财政收入,从增加税基的短视目的考虑,非但没有抑制房价上扬的主观能动愿望,从房产税的效率来看,还存在继续纵容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可能性。再考察借鉴开征房产税各国经验,有一国情是我们有距离的。开征房产税并取得良好收益的国家,其房地产市场基本上实现了供需平衡。美国在1970年城市化率超过70%,日本在1970年城市化率也超过70%,而我们城镇化率刚刚超过50%,房地产供需尚未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开征房产税可能会给目前我国政府推进城镇化战略造成不可预料的冲击。因此,如何平衡政府行为的引导、房地产业发展、城市环境建设等诸方因素,仍需政府在考量国情基础上,智慧地规避我们的局限,避免盲目加速扩围,设计良好的房产税收机制和推进策略,调动各方共同努力促进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在我国房产税制建设中,政府的干预政策,尤其是房产税的征收,应结合房地产业自身特点、税收的特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综合考量。税收典型地反映着政府的干预政策取向,在加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政策制定中,遵守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原则,避免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和市场的混乱,税制的基本定位应是公平市场竞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由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转变;优化地方税收结构,消除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五、结语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一个市场的最优状态是没有干预的竞争下的分散决策,但若市场机制失效,则需要引入必需的外界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使市场尽可能回复到分散决策的最佳状态,这就是税收政策中性原则的内涵,也是税制设计中必须考虑的规则。税收虽具有一定的市场调节作用,但并非市场的主要调控手段。税制定位,应避免税收单纯成为传递政策信号的工具,只有充分研究和掌握我国房产市场特点,把握好房产税的社会意义,才能在实现房产税的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的基础上,完成房产税的财政职能,最终实现其对市场的宏观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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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
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 public 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 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 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 “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
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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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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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特别是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全国范围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改革, 包括明晰产权关系、强化激励机制、推进财务独立、改革补贴制度等。这些措施效果显著,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供应数量和质量都有大大增加。
然而从2003-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兴起城市公共交通国有化的趋势,这是因为政府在1993年起开始推行市场化改革,过度依靠市场机制作用,导致私人企业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与城市公共交通所具有公益性的功能出现巨大的矛盾,引发了公众对城市公共交通过度市场化的不满。但是回归到“国有国营”模式,即意味着而回到改革开放前的旧有循环中,无法避免地出现国企垄断、效率低下、政府投入增加,导致财政负担沉重的恶性循环中。
在这种形势下,推行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并且在更广的范围内探索和发展PPP模式,应当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调市场化和公益性的主要模式。这不仅可以改善公共交通发展的资金短缺﹑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还能确保公共交通行业的长期有序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的公共经济学理论界定
(一)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三类: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见表1)。表1区分了各自的不同特点。
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认为,一种产品,如果能够被认为是公共产品的话,它必须同时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条件。然而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即使是一般被认为是纯公共产品的国防,学者对它的“消费的非竞争性” 和“消费的非排他性” 也提出了质疑。史蒂文斯认为:“大概现实中没有哪种物品会满足纯公共产品的严格定义,甚至国防和制止犯罪也不是谁都可以同等得到的(公共产品)。边远的阿拉斯加村民并不能得到华盛顿特区或奥马哈同等的防务”。因此学术界认为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更多地只是理论概念,依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根本不存在公共产品。
随着理论的发展,人们从公共产品的自身属性上可以明显地看出,私人部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是可以参与到公共产品的供给。例如只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而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高速公路,通过适当地收费是有可能盈利的,在现实中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供给,其供给效率与一般的私人产品没有区别。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搭便车”行为,公共选择理论假定认为,就私人物品而言,消费者对其偏好的显示,体现为在一定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下对它的认可度,这可以从消费量上得到体现。也就是说,根据谁受益谁支付的基本原则,私人物品的偏好显示是极为明显的。
然而,就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偏好显示问题而言,情况会变得复杂。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性极易导致搭便车行为的产生,从而引起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偏好显示的扭曲。公共产品本身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导致了公共产品消费过程中的“搭便车”问题。由于消费者无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否做出支付,他都可以消费公共产品,这就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即消费者会力图使他对公共产品的贡献小于他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利益;二即消费者会力图隐瞒他对公共产品的真实偏好。于是,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如果由市场来组织公共产品的生产,公共产品不是供给过剩就是供给短缺。因而公共产品应当通过集体行动做出选择。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又认为,公共部门的组织效率是劣于私人部门的,公共企业虽然承担公共产品的供给的任务,但其效率是低下的。
(三)城市公共交通的属性界定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的定义,城市公共交通可以确定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增加一个乘客不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成本,也不会影响其他个体消费所获得的效用。但是,当使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消费者超过一定承载量时,新消费者的加入将使得其他乘客无法舒适地甚至安全地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因而其消费服务具有不完全竞争性。另一方面,城市公共交通对所有人提供相同数量和相同质量的服务,但当乘客越来越多的时候,会产生拥挤问题,乘客所得的消费利益将会下降。而通过售票准入的方式排除一些人的消费,只让那些买票的人上车,而且不用花很大的成本。然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票价弹性较小,涨价会带来收入的增加,但是不能通过随意提高票价的方式,来排除大部分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消费。因此城市公共交通具有不完全非排他性。
同时,城市公共交通又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显著特征即具有利益外溢性,即在私人交通拥堵严重的大城市,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在享有其带来的利益的同时,降低了如果人们使用私人交通工具而给城市正常运行造成的社会成本、环境成本。
而针对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公共选择理论所开出的处方就是在准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引入私人部门竞争。城市公共交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而若完全由政府来提供也会在效率上造成损失。所以,在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中引进私人部门投资,既保证了公共产品提供的公平又改善了供给的效率。而公私合作制(PPP模式)即是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是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引入竞争机制的一种全新的探索。
PPP模式及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供给领域应用的优势
(一)PPP模式的介绍
PPP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其二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萨瓦斯(2002)认为,PPP模式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任意组织形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这种合作关系主要是通过一套协议和计划来进行,合作双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责任以及分享回报。PPP存在的基础是合同、特许权协议和所有权的归属,PPP在城市公共品领域中是多种模式的变体和再组合。
(二)优势分析
1.有助于缓解城市公共交通供给的融资状况。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供给都是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匮乏是制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和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私人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给,从而有效地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另外,为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给效率和质量,降低运营风险,也迫切需要引进私人资本。因此,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有利于缓解我国的城市公共交通供给困难的现状。
2.有利于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私有资本的效率往往高于公有资本,PPP模式应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给领域。其显著特点在于通过引入私营部门,将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中,以便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项目,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使项目的建设周期缩短、成本节约。所以,PPP模式将有助于城市公共交通以更低的成本、在更短的时间内提供高质量、更有效的服务,从而提高公众的社会福利。
3.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在PPP模式中,政府作为公共部门仍然是提供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者,但不再是直接的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要由特许经营公司负责。公共部门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系列合作、租赁和特许经营等协议,明确各方在公共交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各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些协议,公共部门成为标准的制定者和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监管者。同时,将特许经营公司定位为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中应用PPP模式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应该建立清晰完善的法规保障和政策支撑体系。中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法规体系存在不足之处,导致了政府在对市场监管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主体不明,权责不清,行为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同时PPP模式的运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因此,运作PPP模式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公私两部门在合作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规定,从而能够保护双方利益。
正确处理好开放度与竞争度,适度竞争。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采用PPP模式,是促进公共交通行业提高效率的外在动力。但是由于公共交通行业自身的特殊属性,若使公共交通行业实行完全自由竞争,会出现盈利领域经营者过多,运力过剩;而亏损领域无人愿意经营的现象,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造成企业经营效益和行业服务整体水平不高。过多的企业也将增加政府监管成本。因此,政府在引入竞争机制上,要正确处理好开放度和竞争度。在监管前提下适度开放,鼓励有序竞争,逐步优化市场结构,实现投资来源多元化和投资管理高度集中化相结合的局面。
提高运营效率,注意选择合作伙伴。由于现在过于强调公共品本身的特性,公共交通项目的前期确认、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公共部门单独完成,因此容易受到政府机构诸如效率低下等弊端的影响,影响效率,所以提高效率是发展PPP模式的重点。因此政府在选择私人合作伙伴时,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市场化,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二是规范化,明确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要求合作伙伴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专业水平,以达到既引进资金又引进先进技术和机制的目的。
加强对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保障运营效率。运作PPP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政府的监管。政府监管必须确定一种承诺机制,监管企业的财务状况,保证企业资产安全性和生产或运营的可持续性,降低融资成本,并保证企业回收固定成本,为其提供投资的激励。保证企业可以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效率是政府监管的最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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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灏.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5.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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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大学生社团活动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活动频繁但吸引力不强、社团数量众多但主题活动缺失、活动设计科学性较弱等。会员普遍认为社团应该举办一些有新意的活动,加强社团内部的建设与管理,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此外还应该切实提高社团领导的组织和实践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二、河南大学社团内部公共经济关系及问题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在大学社团中,只有参与公共经济活动的大学生才是公共经济活动的主体,只有这些人才能享有社团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社团提供的活动及服务,对活动质量进行批判或建议。因此,分析的关键在于,谁出了钱,公共产品是为谁提供的,谁才有对社团行为进行评价的权利。
大学社团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质的大学社团,如协会等;另一种是政府性质的社团,如社联,学生会、校报等。
(一)一般性社团
一般性质的社团服务的对象是缴纳会费进入社团的会员。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学校拨付和社会赞助。会费和外联赞助是属于协会公共财产,但是,很多会员反映自己并没有真正的享受到协会提供的这些服务。那么,肯定是社团运行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社团发展的因素主要有:
1、社团发展资金缺乏。比如说桌椅帐篷、举办活动的费用、团队科研费用等都不能满足需要,造成了活动效率低下。
2、社团创新缺乏。社团负责人追求活动不追求意义的行为,直接导致社团创新精神的匮乏,加之会员盲目跟从,重复活动,最终使各种活动流于形式。
(二)政府性社团
政府性质的社团服务的对象是全体在校大学生。以河南大学校报为例,校报部分资金来源于学校支持,而且隶属于团委。这类社团由于有学校相关部门的支持,经费状况较一般性社团稍好,但为什么还得不到广大同学的认可,需要思考。
1、社团“官僚”化严重。一些社团负责人有自大心理,对会员也没有起到应有的带领和促进作用,导致新社员进社后感到不满,进而导致人才的流失和资源的浪费。
2、宣传力度不够。社团忽视了提供公共产品的对象是全校大学生问题。比如,校报每期的发行量有一万多份,但真正发到学生手里的却不足几千份,大多都被积压在办公室里或是被当做废纸。
三、中美社团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大学学生社团的申请
美国大学学生社团申请和活动的准入机制健全,规范,包括申请、聘用指导老师、拟定规章制度和后期监管等全方面审核程序。与中国社团成立流程简单,准入门槛低,不规范相比,美国大学社团具有高质量高水准的准入机制,有效减少了垃圾社团的存在。
(二)美国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和管理
美国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比较充足,社团可以从学校的相关部门或基金会申请活动经费,也可以通过自主经营项目、举办收费活动、收取会费等筹集经费,还可以从校友会、社会团体等渠道募捐。学生社团的会费大多每人每年15美元至35美元不等。
四、中国高校社团借鉴
(一)社团拓宽经费获取渠道
大学社团的资金来源不能仅仅依靠学校的资助,充分发挥外联部的作用,为社团争取更多的社会赞助。最重要的是社团自身根据社团特点通过自己的劳动成果赚取资金。河南大学的协会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协会成员经常参加有偿性演出,这样不仅挥了社团的作用,而且使社团形成良性循环。
(二)改进学生社团的管理
我国学生社团因人成事的现象较为普遍,一度红火的社团会因人员的变更瞬息沉寂下来。究其原因,是社团组织缺乏延续性和自主性,暴露出管理上的缺憾。社团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角色的定位科学授权,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相结合,保证制度化和规范化,体现灵活性和自主性,避免了因人成事的间断性和起伏性。
(三)社团创新与人才储备
社团举办活动的形式大部分是举行讲座,社团联谊,举办晚会等,没有多大的创新和突破。所以要想实现活动的新颖,首先要实现制度创新,建立完整的公共产品提供机制,既然社员缴纳了会费就可以对其社团活动提出建议。因此,怎样去调动社员参与活动策划的积极性至关重要。
目前,我校社团的发展现状正如同整个中国公共产品机制问题的一个缩影,需要不断地探索、吸取经验和教训,借鉴美国大学社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自己的成功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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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各国开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而纳税人合法权利保护也成为社会各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较多,但是很多研究者只进行了定性研究,却未对纳税人保护权利进行经济学分析。本文将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出来,对现阶段纳税人权利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二、公共经济学下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问题
(一)税收立法方面
首先,从现阶段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来看,其立法中虽明确规定纳税承担着缴税义务,但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提及也较少。其次,在纳税人权益保护过程中,由于纳税人长期在分配理论与纳税义务影响下,导致纳税人在权利保护立法中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高。再者,在税收立法中,纳税人未能真正参与其中。主要是受到分配理论与税收权利观念影响,导致纳税人具有根深蒂固的义务纳税思想,而立法者则认为税收是一种分配形式,纳税人无需参与税收立法。
(二)税款征收方面
其一,权力滥用问题较为严重。有些税务人员认为征税权力比纳税权利高,,并常常出现人情税或者关系税等现象。有些征税机构在承受巨大的征税压力下,实施不合理征税方法,使纳税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1]。其二,知情权受影响。目前政府信息与纳税人信息存在明显的不对称现象,主要是征税机构能够对税收法规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及时获取税收信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减少耗费成本,征税机构未能主动向纳税人公开税收信息,严重侵犯纳税人的知情权。
(三)税款使用方面
首先,政府在供应公共产品上的信誉度较低。在税收契约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义务缴纳税款后,政府可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但是从目前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无法兑现承诺,纳税人也无法使用公共产品。其次,由于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经济政策及社会制度上存在差异,所以在公共产品使用上有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教育体制、户籍制度、医疗保障等方面。再者,在税收使用上的监督较为缺乏。在税收使用过程中,纳税人能够行使监督权,以确保自己上缴税款得到合理使用,政府能够依法供给公共产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但是现今很多纳税人在税款使用上的监督权基本不存在,对政府所供给的公共产品不了解,税款使用监督权毫无实际意义。
三、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对策
(一)加强我国税收立法工作
在税收立法阶段,纳税人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其一,做好立法规划工作。通过明确纳税人和政府法律关系,对纳税人合法权利保护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做出明确的权利保护法律规定,完善税收体系,使纳税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其二,加大纳税理念教育宣传力度,以转变纳税人纳税观念,提高纳税人对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意识,积极参与到权利保护立法活动中[2]。其三,提高纳税人在权利保护立法中的积极性。当纳税人合法权利未能得到法律保护情况下,纳税人对缴税义务容易产生误解,认为是国家剥夺了公民丝攻财产。所以,做好税收立法工作,将纳税人合法权利保护纳入宪法中,并加强纳税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缴税义务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有效提高纳税人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和健全税款征收机制
首先,建立税务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涉税信息服务,使纳税人在征税中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在地区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纳税人可进行涉税信息咨询,同时要不断更新税务信息服务技术,优化税务信息管理体制。再者,开展免费税收培训活动,提高纳税人对税收认识,使纳税人知情权利保护得到有效实现。其次,规范税务执法程序。在税收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执法程序,若违反税务执法程序,应给予适当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执法要点有:保证征税依据与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以使纳税人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促进税务执法规范性,杜绝腐败现象;实行回避制度,以避免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的产生,保证税收公平公正;采取惩罚制度,对执法人员在税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以减轻纳税人合法权利侵害程度。
(三)充分发挥税收使用监督权
首先,发挥人大在税收使用中的监督职能。通过健全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对预算进行硬化约束;提高人大在预算过程中的决策权,保证国家预算编制与实施与纳税人合法权利保护相适应;对国家预算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性[3]。其次,提高政府机构在公共支出放慢的透明、公开程度,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信息,而纳税人可通过各种网络方式行使监督权力,使纳税人在税收使用中的监督权得到保护。再者,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机制,使纳税人能够享用公共产品使用权,纳税人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
四、结语
从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来看,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这就要求税收立法人员,必须掌握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以健全税收制度,使纳税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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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
1.1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 违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的驱动,而产生违法行为的基础则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原料从种植或养殖,一直经过加工、包装以及运输,最后到市场的流通,整个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食品的因素。此外,食品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也都有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造成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中最重要的还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起初的食品质量因素是可以看得见的,后来发展到虽然看不见但是却可通过检测得出危害因素,但是目前食品的质量已经发展到既看不见又很难检测到的地步,因此,消费者已经没有办法依靠自己的能力对自己进行有效的保护。此外,消费者除了难以掌握施工加工过程中杀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以及非法添加物等,消费者更难以了解食品流通过程以及仓储或运输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护食品安全的措施。
虽然有很多的生产者了解产品的安全以及质量等相关信息,但是却很难将这些信息传递给食品流通系统中的加工商、分销商以及零售商等其他成员。更重要的是很多关于技术方面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相关知识的生产者都不能了解,更不用说消费者了。目前我国食品加工行业仍旧存在很多小作坊,他们除了使用传统的生产模式外,还存在技术设备落后以及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这些生产者根本就不了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技术问题。很多生产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就造成了大头娃娃以及假酒中毒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仅仅靠市场已经到了不可调节的地步,同时市场的各个主体掌握食品质量的信息量不尽相同,并且没有动机去披露这些信息,此外,消费者有偿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又太高,因此,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2 食品安全服务提供中的“搭便车”问题 归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即为公共物品。但是全体社会的成员在享用该物品的同时必须能够保证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一般来讲,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虽然监管食品市场也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但是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市场本身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第一,非正规的厂商在市场机制下,没有披露产品品质偏爱的动机;第二,市场上没有人能够充分担当有偿信息披露者的角色。
1.3 生产者、经销商公共道德的缺失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市场经济中的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经纪人如果不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就会产生损人利己的倾向。那些拥有信息优势的商家在信息严重不足以及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为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提供机会。更甚至有些生产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提供不完全或不正确的信息更加感兴趣,于是就出现了工业盐当食盐用或农药等现象,而这些损失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因此,为了有效的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政府的作用彰显的特别重要。
2 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几点措施
2.1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重视并切实做好信息传递 本文所说的信息传递实质讲的是掌握与披露食品安全信息问题。主要包括两个环节:第一,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对产品进行检验,即从产品中得到充分的质量信息,同时也应当让生产商充分了解自己生产的产品应当达到怎样的质量指标。在这个层面上,职能部门、厂家以及商家有共享的信息平台,职能部门掌握的参照标准和厂家以及商家提供的待测样品可以在同一个技术层面上进行互动交流;第二,将从厂商获得的产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给消费者,这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具备的能力。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除了保证让消费者容易接受外,还要确保传递途径的及时有效,同时还能有效的反映消费者使用后的反馈信息。在这一功能发挥中要确保职能部门扮演独立的“第三方”角色,以使其保持价值中立性,避免政府在干预过程中充当“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2.2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道德教育和舆论监督 通过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不法厂商为了牟取暴利竟然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生产或销售一些自己不食用的商品。对于这种造假行为,除了存在道德缺少外,严重的还会造成违法行为。因此,一定要对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加强道德和法律教育。人性都存在阴暗的一面,但是只有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表现出来。如果没有发现这种道德败坏或发现后不给予惩罚,就有可能使得同一环境的其他人也会效仿着做这些不道德的事情。在防止这种负面事情发生上,社会舆论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为了有效的遏制这种违法现象,还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杀一儆百并且加大惩罚的力度以及违法的成本。因此,为了在大社会环境下形成一种强有力的主体倡导,政府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2.3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健全法制体系和信用机制 由于在食品安全领域价格机制很难发挥很好的作用,因此使得非价格机制凸显的越来越重要。承诺可信是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更能有效的降低交易费用并有效的提高市场效率。能够有效的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就是信誉和法律,两者之间既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还可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因此,讲信誉的企业以及健全的法制是充分发挥市场自动调节作用的前提。产权是信誉的基础,为了有效的发挥信誉的作用,除了规范政府的管制程序以外,还应当减少与政府的直接交易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制假售假者才能有效的保证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誉。对于社会而言,法律和信用机制作为一种纯公共物品理应属于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能。但是民间资产,尤其是不包括以利益等价为交换原则的私人资本,如果将其也并入政府职能就会背离社会公益和国家安定的价值基准。因此,政府的这个职能定位是绝不能够动摇的。
2.4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规范立法,严格执法 由于很多情况下,行政裁决比法律审判更具有效率,因此,政府管制可以弥补法律框架和法律执行之间的断层。如果大量的经济争端都诉诸于法律就会加大社会成本。政府在管制市场的时候主要通过立法和裁决的方式进行,禁止农药或微生物超标的蔬菜和肉品上市是我国政府的强制规定,通过政府的这条强制性规定除了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外,还能够挽救很多人的生命。目前,我国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规范已经相对比较全面,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严格执行。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政府规制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还需要通过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之间通过相互弥补和替代来管制市场。市场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更好的体现政府的职能以及实现政府的替代作用。因此,立法虽然是前提,但是执法才是关键。政府职能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定会逐渐的转变和健全,更能有效的实现市场和政府功能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吴海华,王志江.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不对称分析[J].消费经济,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