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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殊资产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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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殊资产管理

篇1

银行发行类存款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服务表内业务之目的,表内外业务之间相互转化,可以起到调节财务报表、规避监管的作用,加上资金池、借新还旧、高息揽储等诟病的出现,银行理财本质问题逐步受到了监管层、业界、市场的关注和热议。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后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2 银行理财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理财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理财资金募集前实际上无具体项目融资或资产与之对应。使理财产品之间无法实现风险真实有效隔离。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无实质差异,而这种类银行运作则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掩盖了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即理财资金平均期限明显小于理财资产平均久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在产品到期需要偿付本息时,有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这时商业银行所做的,不是将理财资产在金融市场即时变现,而是通过理财产品滚动发行以补足现金。

其次,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长期留存,无法抵补。理财资金运用将不可避免产生风险,主要是非标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标准化资产的市场风险。在目前的会计及审计原则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也无依据运用理财资产及抵补损失,因而相关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将长期留存。

最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风险落空。商业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经营风险的主体。由于我国法律上尚未对金融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一旦出现投资者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容易导致相关风险责任落空。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自营业务之外经营“类银行”业务,确实需要建立适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为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积累,近日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出台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行风险,但若是要真正回归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预示着银行的“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第一个是“大市场”。中国资产管理的行业是百花齐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募、私募都在同台竞技,且市场存在零散、分割、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问题。为使其长远健康发展,未来市场应该走向统一、标准,各类机构应该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政治框架下,相同的监管标准下,同台竞技,以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开展竞争。

第二个是“大服务”。各家银行机构在做资产管理的时候,还是立足于自身的以前的业务特点,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做产品,而且以产品为中心。长远来看,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来展开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增强银行自身能力建设,不但要做原来擅长的领域,还可以通过与同业的合作,或者通过外包方式,获得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另外一个,银行做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脱离原有业务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比如提供质押融资,使得传统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充分的结合。

第三个是“大客户”。在以往,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是你的客户,但在互联网平台上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面,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也是我的客户,金融机构搞资产管理,应该积极拥抱互联网,尤其是那种营销、管理的方式,唯我所用。

第四个是“大发展”。资产管理发展的速度是突飞猛进的,展望未来有着很大的空间。与过去的市场容量和业务发展的空间相比,未来十年,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钻石的十年。

所以面对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理财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银行理财业务才能适应未来发展趋势,顺应“大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

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薛韬 家庭投资理财之道 《国际市场》2001年 第11期

2、庄乾志,刘光伟. 《家庭投资指南》,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6

篇2

一、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法律框架及职能行使

我国关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

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曾多次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例如:1997年,为了救助威海市城市商业银行提供了紧急流动性支持;1998年为了解决海发行的挤兑危机提供了40亿元紧急贷款支持;1999年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出现支付困难,央行与政府合作全力对其进行救助。

除了对这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外,人民银行还对信托和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主要用于撤销、关闭金融机构的偿付性支持。如在2005年华夏证券重组过程中,人民银行为其提供了16亿元的再贷款支持。

(二)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评述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化配套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中央银行承担了大量的准财政功能,再加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中央银行肩负着稳定和改革的双重任务,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被扩大。

1.资金安全

在资金安全的问题上,《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紧急贷款应依据《担保法》提供担保,但事实上,问题银行可提供担保的资产很少,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合格的担保。实际操作中我国申请最后贷款的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的方式,有的甚至根本不作担保。在贷款利率上,在期限内也并未规定惩罚性利率。从本次危机中可以看出,美联储为危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均要求严格的担保,并且有高额的惩罚性利率,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还贷的压力。

2.贷款期限

在贷款期限上,《管理办法》规定了最长长达两年的期限,逾期还可以延长一年。最后贷款人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因银行短期的流动性不足而发生的危机,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立目的来看,这个期限显然过长。

3.贷款用途

在贷款的用途上,《管理办法》规定仅限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优先用于兑付小额储蓄存款。显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与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符,而属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而正因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才使最后贷款人职能被扩大,人民银行的角色出现错位。

4.贷款条件

在贷款条件上,从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实践来看,出现危机金融机构往往都能得到人民银行的资金支持,存在着“逢险必救”的现象,角色错位为“最先贷款人”和“最后埋单人”,这种无限救助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这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应遵循的“建设性模糊”原则不符,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按照“建设性模糊”原则,中央银行应使其救助条件不确定,形成对银行的压力,促使其谨慎行动。

5.救助效率

在救助效率上,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救助,往往涉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协调成本高,信息不共享,耗时长。例如在对南方证券的救助中,从2003年7月南方证券出现风险到2005年4月宣布关闭,人民银行对其的资金支持从最初的15亿元增加到80亿元。而英格兰银行在救助巴林银行时,从收到报告到做出处理决定用了两天时间,美联储在救助贝尔斯登、美国国际集团、花旗银行时也都是迅速做出决定。从最后贷款人的功能来看,救助越及时,成本越低。而在我国,往往各方利益博弈而延误了最佳救助时间。

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人民银行谨慎实施,应当摆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明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规则,让陷入清偿危机的机构退出市场,对于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职能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履行。在对于向海发行这类存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违法发放贷款,股东抽逃资金等情况的无法挽救的银行,应当果断予以关闭,而不应代为行使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

二、公共资金注入

(一)发行特别国债

上个世纪末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仅为3.71%,远远低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且存在巨额的不良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和国际银行业以及与自身资产扩张规模、速度的严重偏离。

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国家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期限为30年,利率为7.2%),由四大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购买。这是国家多年来首次以此种方式直接注资国有商业银行。但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在当时,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政府发行特别国债可以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也是为了对其所承担的“第二财政”的职能的支持。

(二)外汇储备注资

外汇储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制的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外汇注资的方式有其特殊原因。

1.采取外汇注资的原因

21世纪初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5%,要实现股份制改造上市,就需要提高资本充足率,补充资本金。但在当时我国财政资金不足,加上其他的隐性财政负担,财政自身无力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为了达到对商业补充资本金的目的,我国不得不选择了特殊的外汇注资的方式。

2.外汇注资的模式

为了向商业银行注资,国家在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其主要职能是向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其也被称为“金融国资委”。

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宣布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各注入225亿美元(计1800亿元人民币),使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51%上升至11.29%,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98%上升至10.04%,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其不良资产率。2005年4月底,工行也获得了汇金公司150亿美元的注资和财政部资本金权益1240亿人民币注资,各占工行50%的资本金。2008年11月6日,汇金向农行注资190亿美元,同时财政部向农行注资1300亿人民币,双方各占农行50%的资本金。

3.外汇注资的效果

经过国家注资,我国四大国有商业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外汇注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在为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部审计、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增大国有银行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及上市等方面均创造了有利条件。相对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短。

(三)对公共资金注入制度的评述

外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相对于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较短,是我国在当时情况下的无奈之选。但也应该看到,外汇注资是一种特殊的注资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从货币供应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表现为人民币,而注入的资金为美元,货币配置存在错位。而且,银行在发放外币贷款时,也会形成货币量的扩张,对人民币的供应量形成冲击。

同时,外汇储备是我国对外国资源的所有权,适用外汇注资意味着我国干预外汇市场的能力减弱,减弱了外汇储备对经济的缓冲作用,同时也增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可见,我国选择外汇注资是一种无奈之举,由于外汇储备不属于财政部管理,其本质是国家财政向中央银行的透支,这危机到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造成的弊端不容忽视。

(四)政府向银行业注资的特殊性

在西方国家,银行多为私人银行,在发生危机时政府鼓励银行进行自救和互救,只有在危机可能蔓延的情况下,才将注资作为特殊紧急措施实施。在次贷危机中,西方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为金融机构进行了注资,注资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政府直接购买私人银行的优先股或者普通股。

而在我国,国有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在一项各国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比例比较中,中国的国有制银行的银行资产比率达98%,位列第一,而英国、美国、日本的此项数据均为0%。虽然从2006年开始,中国开始引入外资股东进入国有银行,但入股比例单家上限为20%,多家合计上限为25%。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改革模式中,银行发挥了金融支持的作用,金融和财政的制度难以分开,国有银行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正因为政府指令和行政干预造成银行经营目标无法实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理应向银行进行注资。

就注资的手段来看,不管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向银行注资,划拨中央银行的钱和财政的钱本质也是一样的。本质都是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部门间的转移,这是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就注资的期限来看,由于银行的私有性质,决定国外政府对银行的注资是一种临时措施和短期行为。但对于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到上市的过程中,政府不断为其注入资本金。从长远来看,国有银行成功股改上市后,随着业务和经营的扩大,国家作为股东仍有继续为其注资的可能性,政府注资的行为很有可能在以不同的形式长期存在。

三、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诸多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构的重要进步,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999年,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边组建、边立法、边剥离、边处置(同时进行债转股),先后共接收不良贷款13939亿元。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相应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华融接受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长城接受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东方接受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信达接受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

2000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重组与处置的资产范围、处置资产的方式、评估与交易价格、处置资产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三项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追加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三项新业务。

(二)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

1.账面价值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是采用“账面原值划转法”剥离不良贷款,即资产管理公司按面值承接不良贷款,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暂时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账面价值转让属于政策性剥离,是方便、迅速、稳妥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不涉及不良资产的评估,有利于银行快速完善其资产负债表。

2.商业化剥离

2004年6月信达以30.5%的折扣收购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资产1289亿和1498亿。2005年4月工行的2460亿损失类置换成等价的金融债券后划入财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账户,并委托华融资产公司处理;2005年6月工行的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按账面价值置换为央行票据,再以账面价值的26.38%的平均中标价出售给四大AMC。近年来,在大量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拍卖、债务追索、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对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三)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

1.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票据

在我国当时财政无力承担处理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时,由中央人民银行进行分担。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模式里,可疑类资产的账面处置是由央行发行票据支付50%的对价购买,其余50%的损失由原资本金和拨备冲销。具体处置是由央行以招标方式选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允诺的回收率和央行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由央行负责弥补。

例如工商银行于2005年6月7日以无追索权方式按账面价值459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出售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人民银行发行的五年期特别央行票据。

2.中央银行的再贷款

1998年后,再贷款从原来以信贷控制为主的职能转向了金融稳定的职能。换言之,现在的再贷款更多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比如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支持,使之有能力全额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大多为损失类和可疑类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的回收率较低,而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能力偿还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将形成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坏账。

(四)资产管理公司制度评述

1.由政策剥离到市场化运作转变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因历史原因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初若使用市场化机制处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不利于迅速化解银行危机。故我国在最初处理不良资产时,选择了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按账面价值直接剥离给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的非市场化做法。

但非市场化的处理方式现金回收率低,处置效率低,成本高。随着我国四大银行实现了股份制改造,按账面价值转让这种方式需要避免。我国有必要采取更多的市场化手段来处理不良资产,例如利用资本市场来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趋势,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原有的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操作来回收资金,加以处置,也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可以变现的企业债券或者股权,从而为通过资本市场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资金来源上,也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如吸收股权投资、发行金融票据、可转换债券、筹集长期借款、参与同业拆借等。

处理不良资产需要政府引导,但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一个竞争、开放的问题资产处理模式可以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也有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

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曾成立过的RFC和RTC等清理不良资产的公司都是以破产清算为目标的,它完成了应对金融危机的使命后即关闭。这些都得益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这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差距较大。故根据我国国情,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如何实现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业务向商业化经营模式转变,也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课题。

2.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快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改革的步伐。

2006年3月中旬,财政部向四家AMC下发《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意见》。《意见》明确提出AMC改革的具体步骤分为:核定损失、分离政策性业务、组建新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并提出AMC的转型方向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并指出AMC可开展信用评级、风险管理咨询、征信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业务,并允许其进入一般证券业务、控股商业银行。

在《意见》的指导下,四大AMC基本完成了商业化转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商业化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35亿元不良贷款,并于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已经进入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华融、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运用多种商业化手段处理不良资产,以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可以说,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同时要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些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性的机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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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资本约束的强化

资本监管一直是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对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精神。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不仅强调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的重要性,而且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该标准已经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与2016年底前达到新资本监管标准。

2.2、同业竞争的加剧

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行业市场结构主要包括完全垄断、寡头竞争、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四种类型,其市场竞争程度依次增强。银行业市场结构指银行业中银行的数量、规模和份额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的总和,集中体现了银行体系的竞争和垄断程度。一般而言,行业市场集中度与其竞争程度具有负相关关系。

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以及我国银行业的多维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思考改革,使得我国银行业同业竞争程度明显增加。从2003?D2010年,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不断降低。同业竞争的加剧必然促使我国银行业必须改变现有依赖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

2.3、利率市场化推进

自从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及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接着将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十二五”规划亦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周小川也指出目前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加速推进,从而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3、商业银行转型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一直习惯依赖于存贷款业务,但在面临我国信贷政策收紧、《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临近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转型已经日益紧迫。我国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方式已经受到种种挑战,因此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必然成为银行业转型的重要选择和方向。

3.1、不断深化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和内涵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及银行相关制度建设进程尚滞后于国际资本市场,难以在短期内推出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但金融产品创新必须及时跟进,保持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步水平。商业银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只有立足于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同时摆脱目前对银行资产管理条条框框的约束,才能拓宽思路开拓产品创新领域,尤其是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探索证券(债券)资产借贷等衍生业务可行性。在产业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重点探索和总结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管理与一般证券资产管理上的区别,以及相关的特殊要求;在信托资产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将重点放在合格信托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同时理顺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与银行自有资产管理业务间的关系;在银行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严格监管市场准入与退出,同时慎重选择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经理;在证券(债券)借贷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相关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和规定,探索作为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证券(债券)借入与借出业务申请、交易撮合、借入方抵押担保监管、结算、盯市、到期证券(债券)返还等业务的可行性。

3.2、资产管理技术系统必须切合客户需求的实际

在我国,虽然很多商业银行拥有全功能银行系统,但实际上这只是银行交易系统,而不是客户服务管理系统。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尚需设计更实用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不同类型的客户群要有不同的服务模式:对有特殊业务需求的银行高端客户,可以采用点对点服务IT技术联接模式;对大众化客户,我国银行可借鉴纽约梅隆银行WEB服务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应大力推广网上银行服务,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处理的标准化与高效化。

3.3、在资产管理业务引入受托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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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换个角度解读资产管理公司,首先需了解一下它们当时成立的特殊背景。众所周知,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曾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都感到十分棘手和头疼的问题。国际金融社会普遍认为,当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超过总资产的15%时,必须借助于专门机构,实施专业化处置。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近邻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在金融危机后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方式中找到答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决心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因此,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具有紧迫性和鲜明的时代意义。

但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各方面的准备并不充分,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一开始就面临许多“先天不足”――包括法律、政策、理论、人才等。正因为如此,就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并通过不断实践修正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偏差。从去年开始,国家审计署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审计,根据公布的审计结果来看,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和处置等环节均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然而笔者并不是有意为资产管理公司开脱,而只是想说明在现有的条件下,它们出现一些问题有其必然性。当然,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客观地、实事求是的对待和分析,资产管理公司也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并且要认真对待和坚决纠正,尤其是对那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

对资产管理要求不能太高

此外,要理性对待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损失问题,有必要对不良资产进行一些描述和分析。

银行不良资产是对那些借款人违约、还款期较长、借款人还款不确定性增加、银行潜在风险增加的贷款的统称。按照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一般地讲,可疑和损失两类资产都可以认定为不良资产,其中,可疑类贷款的特征标准是:逾期180天以上;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借款人已资不抵债;银行已诉诸法律未收回贷款等。损失类贷款的特征标准是:逾期1年以上;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等。但是,资产管理公司除当年接收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以来,其随后接受的不良资产已远远超过了上述两类贷款的标准,而且许多都是20―30年前发生的。它们接收后曾按财政部要求进行过调查分类,其中信用贷款占70%,并且有40%多属于呆账。而另外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八成多为信用和无效担保贷款,账面呆账和事实呆账合计达65%以上,大量的资产已经“空洞化”。试想,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要求,那些不良贷款特别是损失类贷款,都是可以计入成本冲销的。

但是,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开始,它们就一直面临着贱卖国有资产的诘难。当然,如果只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报出的成绩单上看,这种批评也不无道理。因为从2004年至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账面价值仅为940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不含回收资产和债转股)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仅为17.8%。

其实,不良资产还有一个名词叫“坏账”。所以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坏账清理机构也是可以的。如果按照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银行业的坏账应该通过计提坏账准备金及时冲销。我国财政部也明确规定了银行业信贷资产风险拨备(即坏账准备金)比率,按五级分类要求,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风险拨备是进成本的,因为这些拨备资金要冲销不良资产损失。显然,这对财务稳健的银行是没有问题的,而对财务拮据的银行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这也正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软肋”。因为我国国有银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加之承担了大量的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非赢利性业务,所积累的不良资产已远远超过了自身的消化能力。这也正是国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因。而且即使如此,它们在运作中也仍然要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道义等多重目标。因为在处置不良资产背后,牵扯着太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如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当我们面对几十年累积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面对如此低劣的资产、如此复杂的社会环境和背景,又能对它们提出多高的要求呢?

所以,笔者认为,在资产处置损失上,我们一定要理性对待。当然,理性对待也并不是说不要一个监督与考核标准。其实,对它们的工作和回收水平国家早就有要求。银监会已经制订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财政部也早就根据不良资产实际情况制订了《资产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

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弱势群体”

相对于银行业,证券业,还是有保险业以及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公司在当今金融产业中,应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

从法制上讲,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逐步演进,经济金融的法制化进程也明显加快,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等。但是,唯独作为代表国家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追债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只有一部行政法规层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而且还是在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之后才出台的。

实际上,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国家清理银行坏账,最终要动用公共资源,也就是说最后收不回来的钱,都要花每个纳税人的血汗钱来填充。按理说,它们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了,而且最需要有一部专门法律来依法调整和规范它们与各方面的关系。然而,迄今为止,对它们的立法问题还远远没有纳入议事日程。

篇5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经济的运行质量以及整个社会处于转轨时期等一系列原因,在国有商业银行积淀了非常多的不良资产。中央政府总结国际上的经验,为了解决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提出了改革金融体制并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及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安全等措施。在这些政策目标的引导下,我国在20世纪末逐步成立了长城、华融、东方及信达四家专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分别接管农行、工行、中行及建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规模高达1.4万亿元,目的是帮助这四家银行降低营运的风险并成功进行市场化转型。经过了十多年的运作,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总共处理了上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并且回收现金两千多亿,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并没有就此结束。新的不良资产正在并将继续产生且有待处置,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这方面的处理任务是长期性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同时,还先后成立了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保险、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及实业平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十分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国企脱困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国外现状

在许多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会在预期资产管理目标实现后被关闭或者延伸成为本国金融体系中的独立部分而继续运行。其中一些强国均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一)美国

20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机构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并己逐渐威胁到了美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数千家银行逐渐倒闭,导致美国经济出现巨大风险。美国于1989年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简称RTC)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控制,大部分人员来自FDIC,负责独立管理、处置倒闭的金融机构及其资产和负债。RTC共处置了 747家机构和四千多亿美元的资产。于1995年12月,RTC依法关闭,其剩余人员和资产又重新回到FDIC。

(二)日本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的泡沫化非常严重,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很高。于是日本政府从1991年先后成立了住专债权管理公司、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以及整理回收银行等机构,但是效果均不是很明显。后又在1999年成立了专门的不良债权清理回收机构,基本上是比照美国RTC的运营模式。

(三)韩国

1997年韩国的金融体系受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致使银行的不良资产高达118万亿韩元。韩国资产管理公社(KAMCO)于1962年成立,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出资组成。韩国立法在1997年扩大了其功能,主要从事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并且决定其为永久性机构。KAMCO通过各种专业手段基本完成了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并促进了企业资产的重组实现了结构调整,提升了企业的价值,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瑞典

1990年以来,瑞典的金融机构出现了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不良率很高。瑞典政府根据不良资产的问题程度成立不同所有制的资产管理公司Secumm。对于短期内数量巨大的不良资产由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中等数量的不良资产由银行内部成立一个附属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瑞典的资产管理公司特点是处置速度快、损失小,总体效果好特殊地位及其作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国有性质的独资金融企业,能够借助于收购处置等手段对对应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接管处置,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的资产优化升级,带动金融深化改革等。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暂定经营期限为10年,在特殊的政策支持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济社会地位存在较大的特殊性,加上这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在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方面具备较大优势。能够通过置换、转让、出租、重组、债转股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促进不良资产的价值最大化,降低不良资产风险的同时确保金融资产安全。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流程来看,资本市场的资产安全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现代金融市场的创新机制会逐步得到提升,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良好经济金融秩序的建立具备重要意义。

2.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基本情况

不良资产处置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其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央行的再贷款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长期债券,其年利率均为2.25%。此外,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还涉及到处置不良资产的各种业务手段,具体包括:通过收购的手段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并负责后续运营;对不良贷款进行债务追偿,对抵押和质押物进行资产的置换、租赁、出租及出售等相关操作,降低资产损失;对不良贷款的债券进行重组;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上市推进与股权债券承销等方式分散风险;在现有债权及盈利基础上进行直接投资;通过债券发行或者商业借款等进行融资;根据央行要求向商业银行及央行进行再贷款申请;对投资业务及财务业务等提供专业咨询顾问服务;进行资产及项目价值评估;负债相关审计与破产清算工作;经营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999年成立至今,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政策和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发展和公司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加快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回收,促进了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减轻包、转换机制、加快发展;为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改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构的重要进步,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化转型具有较强的积极性。随着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深入开展,政策性资产的逐渐减少,近年来资产管理公司也开始了商业化转型的研究和探索。同时伴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AMC的政策性束缚也正在减轻,与此相适应,四家AMC在经营思路和业务范围上也逐渐发生着变化,开始了由政策性经营向商业化经营的尝试和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为改革与转型做准备,并提出了市场化发展的设想。目前,信达、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改制方案,并肝始了与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接触工作。在我国近年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的实践中,信达公司不断扩展业务,逐步进军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金融市场领域。先后成立控股子公司,实现了在不良资产处置基础上,多元化的发展模式。而长城公司也不断提升战略转型速度,先后成立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参股某商业银行,实现了业务拓展。并且在发展中,长城公司关注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形成了新的业务发展领域。华融公司也正在逐步实践商业化转型,开始逐步探索实现公司制度创新、公司治理改革、业务创新发展、资产经营管理业务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拓展、金融服务类业务拓展等中期目标。

推进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需要在内部较好的技术支持下,由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支撑高效率不良资产处置,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市场效果,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更好发展。在目前我国现实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具备一定的内部条件:

(一)培养了一定的社会资源

AMC的商业化业务凭借自身健全的组织体系,拥有专业化队伍,拥有与母体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的合作基础,培养和开拓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不良资产为主体的细分市场中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二)专业人才积累有优势

原有AMC员工大部分来自商业银行,十年中则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的处置,积累了一些经验。AMC全面 展业务,组建了体现市场化和专业化要求,统一、高效的AMC新模式,拓展了金融新领域,培养和凝聚了一批熟悉投资银行、懂得管理咨询、精通财务分析的专业人才。

(三)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发展为商业化转型创造了条件

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已具备办成集资产处置、投资银行等多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资产管理集团模式的业务资源和社会资源优势。

3.广阔前景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高净值人群规模逐年扩大,催生出规模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根据《2011年私人财富报告》:2010年我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62万亿人民币,较2009年末增加约19%,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预计2012年可达80万亿。2011年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达5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000万人民币,共持有可投资资产15万亿人民币。UBS旗下私人银行的《全球财富报告》预期,到2015年,中国的家庭财富总值将达至1J35万亿美元,超越Et本成为全球第二高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公众对养老问题的关注会日益提升,从而增强对资产长期配置的需求。而十报告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1:15,2010年翻一番,人均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也需要一个与之相匹配的资产管理平台。目前包括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信托、公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以及PE等管理的资产有26万亿,接近4万亿美元,考虑到其中规模庞大的通道业务和机构(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有资产,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复统计问题。如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计划分别在银行理财规模和信托规模中统计,实际规模还会低于上述数据。尽管如此,从4万亿和35万亿两组数据体现的巨大差异,也足以反映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蕴藏的广阔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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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理论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成为不良贷款,与之相应的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督法》、《社会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帐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帐,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还有,例如企业利用《破产法》逃避银行债务等不正常现象,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2.短期内有大量不良资产(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上国家开发银行拟划拨的不良资产总额高达12000亿)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很难一步到位找到一个私人投资者来拥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3.amc对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出售所涉业务的高综合性高技术专业性也不适合于私人投资操作。处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是amc运作的难点:(1)转换贷款,这是最普通的方法,对于amc来说,可以获得抵押品的所有权;(2)破产清算,这可能是收回一些钱的最后权宜之计,但因为法定破产程序通常会导致很大一笔价值损失;(3)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卖掉一些次要的部分资产,通过重新组织和削减雇员,使其他部分更加有效地运作。综观国外经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最有效的做法是组织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分别去处理每一笔业务,各组有一个独立的负责人来协调工作,例如,在工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不同的领域,既需要经济学家、法律学家,又需要工业和房地产专家,这样,才有利于集中精英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各个击破,提高效率。显然这些行为私人投资难以涉足。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问题。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金融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经济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我们不应该把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从而使不良资产增值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清理和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做或许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能力进行商业操作,硬要试图使资产增值,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政府作为市场活动的仲裁者,如果本身也参与市场活动,很有可能导致市场行为的扭曲。附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料银行名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亿元)资本来源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工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农业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中国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

二、债转股成功的关键

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通过“改”、“转”类变革而推行的务新方案为数不少:“拨改贷”、“票改证”、“利改税”等人们仍记忆

犹新。那么新一轮的“债转股”政策又有何新意?表面上看,这一在“银企”资产重组的新结构中的活动如果全面展开,将可马上化解诸多企业所欠的高达数千亿元的债务。受益企业的债务被勾销,银行坏帐同时消失,债务转到了奉命接收的新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然而在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的,这里并没有出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一俟这类企业扭亏为盈,可通过股票上市、转让股权或让企业回购以收回资金,这表明“债转股”成功。所以债转股成功的关键还是要看这类企业能否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或在短期内经amc的“包装”给投资者以信心,但是,如果“债转股”没有触及到企业长期亏损的深层次问题,仅一个“转”字了事,对整个国家而言无异于将“左边口袋里的帐单装入右边口袋”,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没有减少,最终结果仍难免重蹈政府财政托底清债的覆辙。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困难的原因较复杂,高负债率只是其中之一,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有效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高负债而是存在大量非运营资产,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过高的负债率而是太低的资产收益率。单纯的企业财务失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往往并不首先采用“债转股”,运用其它方法如债务期限结构调整、债务工具和品种结构调整、债务展期和和解更为合适。所以不能把“债转股”简单地看成是解脱企业的债务负担,纠正过去“拨改贷”政策缺陷的良方,而要把“债转股”当作规范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契机。“债转股”只是企业的治标之举,是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的应急性措施,“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债转股后能否抓住契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彻底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技术创新制度。这才是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一)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事实上,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尤其是大规模严重债务危机,多是由于投资收益率过低,存在大量非营运资产所致。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给定其他条件相同,一个企业是运用自有资本经营还是负债经营,其经营绩效是不变的,不论经营资本来自何方,都具有相同的资金成本即机会成本,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经营的资本来源无关,推而论之,当然与企业债务高低无关。经营能力强、获利水平高的企业,不但不怕高负债,反而还会享受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益:在息前税前总资本收益率大于借入资本成本率的情况下,借入资本越多,则自有资本收益率就越高(财务杠杆原理)。所以企业在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必须作出经营结构的调整:该关闭的关闭,该合并的合并,该剥离出售的剥离出售,让企业自主地选择那些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流动资产的营运能力。应该指出的是,经营结构的调整应该是在债权人主导下进行,如果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人想以某些理由取代债权人来主导调整,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的。

(二)债转股后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内容提要]由于历史的、政策的或法律的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多数不良资产来源于国有企业的贷款。这种银企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所有制形式最有可能是国有的。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都是国有的,债转股并没有出现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债转股作为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应急性措施的债务重组手段再次提出有其积极意义,但它成功的关键还在于能否以此为契机,催生出一种国企良性运行的新体制:切实规范企业治理制度,彻底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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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理论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成为不良贷款,与之相应的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督法》、《社会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帐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帐,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还有,例如企业利用《破产法》逃避银行债务等不正常现象,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2.短期内有大量不良资产(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上国家开发银行拟划拨的不良资产总额高达12000亿)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很难一步到位找到一个私人投资者来拥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3.AMC对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出售所涉业务的高综合性高技术专业性也不适合于私人投资操作。处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是AMC运作的难点:(1)转换贷款,这是最普通的方法,对于AMC来说,可以获得抵押品的所有权;(2)破产清算,这可能是收回一些钱的最后权宜之计,但因为法定破产程序通常会导致很大一笔价值损失;(3)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卖掉一些次要的部分资产,通过重新组织和削减雇员,使其他部分更加有效地运作。综观国外经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最有效的做法是组织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分别去处理每一笔业务,各组有一个独立的负责人来协调工作,例如,在工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不同的领域,既需要经济学家、法律学家,又需要工业和房地产专家,这样,才有利于集中精英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各个击破,提高效率。显然这些行为私人投资难以涉足。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问题。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金融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经济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我们不应该把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从而使不良资产增值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清理和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做或许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能力进行商业操作,硬要试图使资产增值,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政府作为市场活动的仲裁者,如果本身也参与市场活动,很有可能导致市场行为的扭曲。附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料银行名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亿元)资本来源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工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农业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中国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资料来源:资本市场杂志1999年第9期第64页)

二、债转股成功的关键

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通过“改”、“转”类变革而推行的务新方案为数不少:“拨改贷”、“票改证”、“利改税”等人们仍记忆

犹新。那么新一轮的“债转股”政策又有何新意?表面上看,这一在“银企”资产重组的新结构中的活动如果全面展开,将可马上化解诸多企业所欠的高达数千亿元的债务。受益企业的债务被勾销,银行坏帐同时消失,债务转到了奉命接收的新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然而在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的,这里并没有出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一俟这类企业扭亏为盈,可通过股票上市、转让股权或让企业回购以收回资金,这表明“债转股”成功。所以债转股成功的关键还是要看这类企业能否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或在短期内经AMC的“包装”给投资者以信心,但是,如果“债转股”没有触及到企业长期亏损的深层次问题,仅一个“转”字了事,对整个国家而言无异于将“左边口袋里的帐单装入右边口袋”,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没有减少,最终结果仍难免重蹈政府财政托底清债的覆辙。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困难的原因较复杂,高负债率只是其中之一,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有效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高负债而是存在大量非运营资产,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过高的负债率而是太低的资产收益率。单纯的企业财务失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往往并不首先采用“债转股”,运用其它方法如债务期限结构调整、债务工具和品种结构调整、债务展期和和解更为合适。所以不能把“债转股”简单地看成是解脱企业的债务负担,纠正过去“拨改贷”政策缺陷的良方,而要把“债转股”当作规范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契机。“债转股”只是企业的治标之举,是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的应急性措施,“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债转股后能否抓住契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彻底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技术创新制度。这才是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一)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事实上,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尤其是大规模严重债务危机,多是由于投资收益率过低,存在大量非营运资产所致。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给定其他条件相同,一个企业是运用自有资本经营还是负债经营,其经营绩效是不变的,不论经营资本来自何方,都具有相同的资金成本即机会成本,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经营的资本来源无关,推而论之,当然与企业债务高低无关。经营能力强、获利水平高的企业,不但不怕高负债,反而还会享受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益:在息前税前总资本收益率大于借入资本成本率的情况下,借入资本越多,则自有资本收益率就越高(财务杠杆原理)。所以企业在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必须作出经营结构的调整:该关闭的关闭,该合并的合并,该剥离出售的剥离出售,让企业自主地选择那些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流动资产的营运能力。应该指出的是,经营结构的调整应该是在债权人主导下进行,如果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人想以某些理由取代债权人来主导调整,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的。

(二)债转股后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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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流失的隐忧

按地方政府官员的说法,这些资产管理公司要承接国企改革重组过程中剥离的辅业资产、无效资产和低效资产。同时,还要承担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

地方金融性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不负众望,不禁使人想起20年前的类似情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发展遇到很大的困难,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出现。为了帮助国有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加快实现银行商业化经营和上市的目标,1999年末,国务院决定在我国设立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据统计,国有银行当时剥离的不良贷款共有1.4万亿元,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处置这些不良资产, 到2005年6月30日,四家资产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7174.2亿元,占所收购不良资产总额的57.28%,收回现金共1484.6亿元,占所处置不良资产的20.69%。2010年随着中国农业银行成功上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了当初规定的任务和使命。

虽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我国国有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和顺利实现上市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放眼世界,其他国家由政府建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多是为了化解阶段性金融危机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一旦任务完成即宣告解散。

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则定位不明确,以至于在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任务已经完成后,仍继续存在。由于长期从事不良资产处置运作,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投资银行运作与管理的经验,并拥有了一批相关的人才。

但这些公司提出转制为我国投资银行的要求后,我国的监管部门却又一直没有批准,结果资产管理公司就成了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包括信用评级和资产价格评估机制都不健全,处置不良贷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法则来进行的,产生了不少弊端。

2005年6月,国家审计署对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发现四家公司都存在违规剥离、违规低价处置、违规挪用处置资金等问题,涉及金额高达715亿元,占抽查金额的13%,审计结果公布后,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认为这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不良资产”关键是透明

目前,我国地方银行不良资产压力较大,地方政府效仿当年的经验和做法,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消化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其初衷可以理解。

因为,核销坏账需要抓住价格评估的时间窗口期,一旦错过最佳时机,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资产损失。所以抓紧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有助于尽快处置不良贷款,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则有利于减轻银行的长期负担。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银行核销坏账的程序管理非常严格,不仅需要得到司法部门认可,还要得到财政部门、国资委等主管机构的认可。

此外,由于我国在不良贷款的定价和核销方面至今还没有一套成熟的机制和标准,各地方对需要处置的不良资产的界定、剥离、评估和定价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不良资产剥离给谁,谁可以来收购等等,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的资产管理公司像现在这样一哄而上,各行其是,很有可能再次出现当年曾经饱受争议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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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承继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13939亿元的不良资产,并于2000年11月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快速地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历史沉淀的不良资产的工作已正式启动。

经过两年的努力,截至2005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剥离不良资产24971亿元(其中损失类不良资产4453亿元,不含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剥离至信达公司的1304亿元)。至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降至10.49%,不良贷款总额为10724.8亿元。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见表1。

无论是政策性剥离,还是商业化剥离,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和开放进程中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器”。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剥离其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先后达到了改制上市的要求,而资产管理公司随着处置经验的积累、资源的补充,促进了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同时,国家也探索了一条化解金融风险,加快金融、国企改革步伐的新路子。实践证明,在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正确而有效的。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形式体现了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职能与经营目标的特殊需要,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然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它的弊端正逐步显现,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一)制度设计先天不足

1999年4月在未及充分论证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体制、机制、组织结构、发展前景、方向定位等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首先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各省设立办事处,实行一级法人管理,同年下半年按照相同的组织结构相继成立华融、长城、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实践表明,这种过于理想化带有明显短期行为特征的组织体系给资产管理公司日后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环境方面,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时未经过特别立法,仅仅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在发展目标定位方面,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此项工作的特殊性,选择有限存续的经营模式,缺乏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及定位的设计;

第三,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方面,以国有独资和采用原母体银行机构设置模式,未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在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方面,未能摆脱官本位的观念,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严重。

第五,在财务结构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如:良资产的剥离价格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账面原值,不良资产价值未经过科学的评估和鉴定,使得评价资产管理的业绩缺乏客观的依据;不良资产的折扣和现值未能体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折扣现值形同虚设,丧失了一次为不良资产定价估值的机会。此外,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式管理方式不利于节约成本,也不利于商业化业务的开展。

(二)内控管理相对薄弱

2004年国家审计署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面审计,彻底暴露了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存在的由主客观原因所产生的问题。客观上由于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不明、方向不清、责任目标考核单一等体制、政策原因,诱发资产管理公司短期行为,片面追求资产处置进度和现金回收率,而轻视对自身的内控内管行为,具体表现在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时未能认真尽职。

(三)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仍停留在粗放式经营上,还远未能达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资源、人员、机构的整体效应未能很好地得到发挥。

笔者认为,解决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机制着手从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实现股份制,但具体又可以分三步走:一步目标是实现商业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包括加快内部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第二步目标是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三步目标是在条件成熟时,整体上市,实现公众持股。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体制将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机构将逐步被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运行规则下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例外,从近两年商业化收购中、建、工行资产包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现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管理体制与市场化处置手段之间的不相匹配的矛盾阻碍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经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是形势之所需,是金融体制改革之所需。

(二)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必将逐步融入国际化进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目标应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市场。一者吸引国外战略投资者,加强内部经营机制改造,引进国外同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行业标准的经营与管理体系;二者创造国际品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拓展业务范围,开展国际投资与服务业务。

(三)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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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表现为其浓厚的政策性特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核拨、中央银行再贷款以及发行由政府担保的金融债券,实施债转股过程中也不同于一般中介机构参与的债务重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其二,表现为其显著的市场化特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手段十分广泛而新颖,几乎涵盖了投资银行、信托业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超级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兼有政策性和市场化双重特点。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金融企业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是金融公司,具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所应具有的一切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100亿的注册资本,有同定的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以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的国有独资金融公司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设立的,因而具有国有独资的性质。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目标,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被授予广泛的权力,管理和处置银行不良贷款资产,包括追偿债务。进行资产租赁、转让或重组,债权转股权,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和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当前,我国金融资产公司已获得多张金融牌照,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已有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多家子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进入了证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领域。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什么需要治理

奥利弗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对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诱因进行了较为经典的论述。他指出,在一个组织内,只要以下两个条件成立,就必然会产生公司治理的问题:第一,只要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问题,或者是利益冲突问题:第二,存在着交易成本,从而问题不能通过一个完备合同来解决。

按照上述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然与一般公司一样,产生了公司治理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门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与股东(政府或银行)存在着委托一关系。由于交易成本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复杂性,所有当事人与一般公司相比,更不可能签订完备的契约,只能签订不完备契约。这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问题就产生了。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国际社会和各国关于金融机构治理准则的相继颁布,公司治理无疑进入了非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并重的新阶段。从表面上看,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由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风险事故引发的,实际上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兴起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背景。仔细研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那些显赫一时、堪称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在一夜之间突然,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我们习惯上所认为的金融风险,而在于公司治理的缺陷。以巴林银行倒闭案为例,内部控制机制的缺陷和高级人员的渎职被理论界认为是两大根本性原因,而这两方面都是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所强调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续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方向

今后一段时间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市场化转型的战略机遇期,是一个复杂而相对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国际上已有许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纷纷涉足我国金融市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步伐必须提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决策部门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但应该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明确得越早,越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转型争取时间,越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尝试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承担方案

在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战略转型的主要因素中,资产处置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转型,实际上是由政策性业务向市场化业务的转型,只有把政策性业务做一个了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才能轻装上阵,专注于市场化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行股份制改造,最终实现上市,也必须与前期的政策性业务隔离,

(三)采取多种途径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资本金100亿元,全部为国有资本,与国外投资银行动辄数百亿美元的资本金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商业化转型,发展为现资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还要大量补充。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可以考虑以下途径:1 引进战略投资者,除外资入股外,还可以吸引国内企业人股,应优先考虑改制后的国有银行、证券公司、大型国企、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等:2 财政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下达了回收目标比例,国家可以制定一项政策,对超目标比例回收的部分,除按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档累进奖励外,其余的均转为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3 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然满足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补充资本金的需要,可以考虑参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的模式,利用外汇储备由中央汇金公司直接注资,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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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我国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如不采取特殊、有力的措施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将加大,最终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中国政府基于对中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借鉴国际经验,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资产管理公司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政策和手段,加快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回收,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减轻包袱、转换机制、加快发展,为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改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年大限临近,对比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转型是良好的借鉴。

一、外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对比

1.完成使命后关闭清算

这种模式指的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政府组织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关闭清算。

2.回归母体机构

这种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原剥离银行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出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财政拨付资本金,没有专职雇员,而是借用其他机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即清算,职能和人员并入原机构。

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中,美国的rtc是最为成功的模式之一。从1989年到1995年,rtc接管了747家存贷机构的4026亿美元资产。在这些资产中,有1577亿美元资产(39%)在rtc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出售,753亿美元(19%)在重组过程中出售给收购方,剩余的1696亿美元资产(42%)是在重组之后处置。在rtc基本完成资产处置任务后,美国国会于1993年12月17日通过的《rtc完成法》(rtc completion act),确定rtc的关闭时间为1995年12月。《rtc完成法》对rtc退出进行了机构规划,要求母体机构fdic与rtc共同成立一个联合任务小组,强化其资产、人员和工作调配的内部控制。到rtc关闭时,剩余77亿美元账面价值资产移交fdic的清算部门继续处理,参与资产处置的人员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员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产管理部继续负责清算问题银行、担当倒闭机构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清算人。

3.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4.作为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保留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注资成立一家持续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此基础上再设立一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然后根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适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对政府指定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政府指定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的权利。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之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建议

对于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与转型,从外部宏观环境来看,混业经营是金融深化的必然结果,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过渡期届满,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向外资开放,外资银行将利用资金雄厚的优势和综合化经营的优势,向客户提供多种产品的交叉销售和一站式服务。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来说,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像国内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单一的范围内,从而中资银行在与其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处境。因此,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应潮流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

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2006年是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年。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接近尾声,大规模的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也仅农业银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探索尝试新的业务资源。借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利益,也符合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经营和稳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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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切入点选择的争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似乎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在满足发起人的基本要求又各有差异。

商业银行缺乏证券化动力的同时也不具备发起人资产要求条件。首先,从资金需求看,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经营的起点,因此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是长期。但是从现阶段看,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并非十分迫切。其次,商业银行拟作证券化的资产为不合要求的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是,能够证券化的资产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可见,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所以,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并不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

至于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发展潜力大等特征决定将其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无可厚非。但是证券化资产的另一要求是规模大。另外,住房抵押贷款缺乏统一标准,形成对组建资产池的技术障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证券化发起人资格。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若资产管理公司能成功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解决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的“拦路虎”问题,又会推动我国银行体制改革。但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是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积累的不良贷款部分,经过这几年追偿、拍卖、债转股等手段处置了一部分相对优质的以后,剩下的部分基本处于待核销状态。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证券化发起人较商业银行更不具备条件。

中小企业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现实选择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和它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融资难已经制约和影响到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较难的融资条件下还伴随着融资渠道单一的现实,银行贷款占整个企业资金来源的78.25%以上,能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又基本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二者占用了全部企业贷款的83.77%以上。

基于上述原因,具有独特融资功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该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应该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当前选择。

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思路

对应收帐款进行证券化。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是作为大企业的配套企业存在的,它们与大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了大量的应收帐款。中小企业将这些应收帐款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获得所需资金。特殊机构则将其购买的应收帐款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作支撑发行证券。

对具体项目进行证券化。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自身积累有限,外部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资金对前期已投入营运并能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抑制了应有的发展潜力。通过资产证券化转让项目收益权给特殊机构,由特殊机构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国内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传统的信贷也不愿为这类高风险企业提供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特殊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技术处理后发行证券。

篇13

金融资产管理产业链上各类型金融机构具有不同制度优势和资源禀赋。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强大的资金募集能力,以及庞大的融资客户群体,但投资方式相对单一,能够直接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的方式相对有限。信托公司虽然是唯一能够综合运用债权、股权以及组合等多种方式,实现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但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较为狭窄,目前主要还是依靠银行和第三方理财进行销售。保险公司具有成本低、期限长的优势,但是,资金的运用能力和投资经验相对有限,在资产配置上需要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券商和基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投资经验丰富,对实业领域投资和风险管理的经验相对缺乏。

正是上述各类机构在制度优势和资源禀赋上的差异,使得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呈现出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运用跨市场和业务交叠度不断加大的趋势。 产品关联风险较高

各类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合作,体现在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的交叠渗透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无关联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此类产品的特点是,资金由金融机构主动募集,委托人主要是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所募集资金主要配置在某一类型金融资产上。比较典型的产品有: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部分融资类资金信托、公募基金、券商和基金公司的部分定向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无关联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主要在于,产品自身作为独立的SPV,可能存在着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现象。为提高盈利水平,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在设计与运作过程中普遍加大了资金运用端与资金来源端的期限错配,强化了主动性、短期性资金来源运作。以理财产品为例,为了追逐超额利润,金融机构往往在资金来源端通过滚动发行短期产品募集低成本资金,而在资金运用端配置流动性较差的高收益长期资产。这类产品运作的前提是短期资金持续供给的可能性。如果这种可能性因受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变化、资金持有机构或个人风险偏好调整等因素影响,而发生中断或者逆转,出现诸如投资者集中减少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等现象,就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资金来源端和资金运用端的构成,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串联式资产管理产品。在这个链条上,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单一信托计划,后者购买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再去购买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者投资于某个建设项目。

二是并联式资产管理产品。具体包括三种类型:

“多对一”式产品。这种产品的特点是,资金来源端多元化,而资金运用端配置相对单一,主要投向某一类型金融资产。比较典型的产品有:某些投资于单项金融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子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对多”产品。这种产品的特点是:资金来源端相对单一,资产运用端则是囊括多种资产在内的一篮子金融工具。比较典型的产品有:部分理财产品、公募基金、财富管理类信托产品等。

“多对多”产品。这种产品可以看作是前两类产品的组合。但是,由于资金运用端与资金来源端都是组合模式,交易结构更为复杂,导致此类产品管理难度更大、要求更高。

(三)通道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通道业务可以视作一种特殊的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金融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通道业务借助于各类型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上的监管成本“比较优势”,在实现了资金向实体经济的流动与输入的同时,也拉长了金融中介的链条,增强了流动性风险的传导效应。

在上述三类业务中,交叠式产品由于涉及较多的金融机构,更有可能传导流动性风险,对金融系统稳定性形成更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易传导

隐蔽性较强。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涉及多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交易结构设计较为复杂。在复杂的交易模式和多重资金链条下,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可能被掩盖,金融管理部门可能无法全面掌握跨市场交易结构全貌。例如,商业银行从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投资于某个资产管理计划,在季末、年末考核时点将其转让给理财资金或是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考核时点过后再由商业银行购回。这种行为不但使金融统计数据无法准确反映流动性风险程度,还可能加大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季节性波动。

期限结构错配相对普遍。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管理理财产品的模式是,先建立理财产品资产池(包括标准化资产、非标准资产),然后再从资产池中为理财资金配置资产。由于非标准资产主要是期限为一年以上中长期项目融资,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大多在一年以内,因此,部分商业银行往往通过滚动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来对接非标准资产融资,这就导致了期限结构错配。一旦持续滚动发行出现困难,这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明显上升。

商业银行负债稳定性降低。在利率市场化和存款脱媒过程中,资金的逐利性增强、稳定性降低。存款资金一直是商业银行赖以存在的根基和传统优势,在利率上限管制条件下,存款产品相比于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在收益率上处于劣势,因此,商业银行存款资金越来越面临着来自高收益的资产管理产品竞争。而资产管理产品普遍实行的刚性兑付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竞争。存款流失将导致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流动性补给渠道出现部分阻塞。

货币市场流动性需求趋于复杂。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迅猛发展,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产品都逐步进入货币市场。同时,在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中的占比亦逐渐提升。参与主体的增加,使得流动性需求更为多元化。同时,部分资产管理产品为博取更高收益率,从货币市场融入短期低成本资金作为配资,形成杠杆。这类资产管理产品对货币市场高度依赖,为保证实现刚性兑付,有可能以高出Shibor较多的报价从货币市场融资,并可能形成流动性需求冲击。

进入资本市场的理财产品面临市场波动风险。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主要有几种情形:理财资金购买以资本市场为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资金购买以新股认购为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理财资金为结构化产品提供优先级配资或所谓的伞型信托产品等。目前,这类以优先级配资方式存在的理财资金较为普遍,而且其中不乏以短博长的期限错配型安排。资本市场瞬息万变,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行,某个环节或某个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将会迅速波及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金融体系整体流动性风险的上升。

流动性风险上游传导与下游传导并存。从资金来源端看,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都可以发挥筹集资金的作用,而且这些资产管理产品可能以串联或并联方式存在。例如,理财资金购买信托计划,后者再购买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这种环环相扣的资金安排,一旦某环节出现流动性风险,势必影响其他产品。这种资金来源端的传导可以称为上游传导,直接影响到该产品投资人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如果一环环扣得比较紧,将引发大面积的流动性紧张甚至恐慌,而且,由于涉及金融机构较多,一旦产品流动性出现问题,容易对货币市场资金交易的数量、价格产生影响,改变货币市场流动性预期。

从资金运用端看,资产管理产品的复制性、同质性较强,很多资产管理产品在资金配置结构和方式上存在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一旦某类产品出现流动性问题,“物伤其类”,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变现能力也可能遭遇困境。这种资金运用端的风险传导,可以称为下游传导。 如何治理流动性风险传导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应回归代客理财的本位。本位是指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相对隔离的状态。回归本位,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就不应存在预期收益率和刚性兑付,这将抑制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流动性风险向外部传导。

二是充分披露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隐蔽性。应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披露每项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投资标的以及投资经理的专业能力和业绩。对于交叠式资产管理产品,受托金融机构必须公开跨市场业务合作的具体方式,以及遵循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跨市场业务相应规定的具体情况。对于通道式资产管理产品,作为通道的受托金融机构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承担资产运营和风险控制责任的主体。后者应向投资者公开交易结构、投资过程和风险。现存的以规避信贷管理、降低资本消耗为目的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应逐步消化,归入授信业务,并且不允许发生新业务。

三是严格限制期限结构错配类资产管理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状况,分别设定短期负债占长期资产的比例上限。投资标的的流动性越强,该比例可以越高,反之亦然。但是,该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最高比例只适合投资投标的为国债或金融债券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四是应将部分证券公司作为短期流动性工具的操作对象。自2012年以来,证券公司被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而且部分证券公司开始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这些都是证券公司的负债业务。除用于支持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之外,有一部分负债与证券公司的结构化分级型资产管理产品的配资相关。应该看到,作为建立了负债体系的较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对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已经产生影响。当个别大型证券公司因资产负债管理失当出现兑付风险时,必然需要从货币市场上以高出Shibor较多的价格从货币市场融资,从而可能对货币市场流动性形成冲击。当前,人民银行已经以SLF和MLF等短期流动性工具对法人商业银行开展流动性支持,并建立了“利率走廊”,稳定了法人商业银行对货币市场资金价格的预期。随着证券公司负债业务的扩大,越来越有必要将证券公司作为短期流动性工具的操作对象。

五是严格规范理财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一般通过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应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定期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对于所筹集资金最终投向资本市场的理财产品余额,应以法人商业银行为考核对象,要求其占全部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