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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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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篇1

    一是思想重视,认识到位。院领导高度重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组织公诉干警学习、传达有关精神,使干警们充分认识到量刑建议权是检察公诉权的一部分,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公诉权的充分行使,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审判程序结构的进一步科学、合理,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完善制度,熟悉规程。院里制订了《量刑建议操作规程》,对量刑建议工作予以规范,力求形成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管理体系;在制订、完善制度、规程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公诉干警进行学习、讨论,使全体干警对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和量刑辩论的庭审程序等熟记于心。  三是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首先,选择简单案件先行尝试,然后扩大到复杂案件。试点前期,多选择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轻伤)等常见罪种,且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尝试。因这类案件刑期跨度小,量刑建议准确度比较容易把握。在此基础上,边实践边总结,然后逐渐扩大到其他复杂、法定刑期跨度大的案件。其次,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为主,绝对性量刑建议为辅的方式。一般案件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幅度,提出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一般不超出两年,对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可以分别采用提出量刑最低限、最高限的方法。对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得到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我们都提出具体的轻刑建议,再次,适时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拉开“量刑公开化”的序幕。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在对事实、证据和定性辩论后,转入量刑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然后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最后,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四是强化措施,确保成效。第一,明确范围,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除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外),一般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和适用量刑辩论。在实践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对法定刑幅度较大案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情节的案件一般提出量刑建议,对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对事实与证据存较大争议的案件、可能造成对工作被动的案件一般不提出量刑建议。第二,细化量刑建议,严格办案程序,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在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对一般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主管检察长审查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所有建议均以书面发出,统一规范格式,一式多份,与起诉书一并送法院,一份附卷,一份存档;对结果实行跟踪监督,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不符时,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是否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审查和处理意见。第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提高量刑建议有效性。在审查起诉时,要求案件承办人要熟悉案情,在全面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表现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意见。同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第四,加强沟通,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研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排除干扰,有效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在庭审中引入了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进行充分答辩,以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当法院对案件认定与检察机关指控不一致或拟作出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建议幅度差别较大时,及时与法院交换意见,使法院能重新审视案件,进一步全面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实行量刑建议,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了量刑程序公正公开。  一是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了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多长刑期由法官自由裁量,极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实现了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起到事前监督和预防作用。量刑建议将量刑辩论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使量刑程序转变为控辩审三方的公开抗辩和裁量,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判,从而确保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二是增强了案件承办人责任感,促进了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高。量刑建议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也是对公诉人的另一种业务考核,这就对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必然要进行答辩和反驳,纠正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增加。量刑建议以“准”为标尺,这种责任感也必然会激发案件承办人的庭审应对意识,而这种意识会促使案件承办人不仅要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要全面搜集关于被告人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要更全面地熟悉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深刻把握案件的具体的量刑情节,较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  三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地促使了被告人认罪服判。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量刑上的监督作用,也进一步增强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使被告人了解量刑裁判形成的前因后果,增加被告人对量刑裁判的信任度,减少上诉情况的发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和谐。自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以来,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的只有1件1人提出上诉,但经上级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三、当前开展量刑建议工作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时间不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裁判文书未按规定阐明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实施办法》规定,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者辩护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据。但在试行中,法院出于自身的考虑或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裁判文书中未阐述对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以致检察机关无法掌握量刑建议采纳的有关情况,不能有效实施监督,不利于量刑建议工作的继续开展。  二是变更量刑建议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庭审中,出现影响原量刑建议的情节,《操作规程》中规定:发现案件事实与审查起诉时不一致而影响到具体的量刑幅度,导致与量刑建议书中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承办人可以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根据庭审情况做相应修改,庭审结束后将修改情况录入《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发现新情况,可能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公诉人个人因素的影响较大,出现上述情况后,要全凭公诉人的个人能力、水平和经验作出判断,现阶段公诉人的水平、能力参差不齐,容易导致建议不当的现象发生。  三是量刑建议质量不够高,采纳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量刑建议权的实施者是公诉人,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要准确认定被告人犯何罪,而且必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准确的推算,就是说公诉人不仅要具有胜任主控官的能力,还要具备胜任主审法官的能力,而现阶段的情况,公诉人的整体素质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加之当前缺乏指导科学量刑的文件,仅凭公诉人的办案实践经验,量刑建议经验缺乏,量刑建议质量不高也就不可避免。另外,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缺乏有力制约。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法院并未采纳量刑建议,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对这一方面的制约权,因此会出现量刑建议的盲点。存在的问题

篇2

(一)提供法律咨询

1.参与重大议事会议,为所议事项把关,提供法律意见

2.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为基层组织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4.为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5.参与基层环境保护、乡村治理、扫黑除恶工作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2.为村干部、村民及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上法治课等活动,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3.配合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指导村(居)委员会建立法治宣传栏。

(三)合同审查

招商引资、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等工作中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参与相关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

1.义务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做到边解答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帮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五)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处化解

参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纠纷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疑难、重大等案件的调处提供调前法律咨询或直接参与调解。

(六)工作日志等材料详实齐全

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服务村(居)走访一次,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有专门的工作台账,能够全面反映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量,相关材料详实齐全。

二、考核方法:

(一)先由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要求自评。

(二)各村(居)对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指导村(居)组织、人大代表、相关企事业、群众代表进行测评,并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司法局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确定等级。

(五)司法局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回访,并将回访结果运用到年度综合考评中。

三、工作要求

篇3

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往往针对个案进行,甚至在评议中代表对个案应如何判决发表建议意见,要求法院采纳,这种做法与法有悖。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并不允许个案监督。这种个案监督缺乏法律根据,既无实体根据,也无程序根据。加上以往个案监督屡屡出现个人批案、多头干预、代表自身涉案等状况,这种监督往往违背促进司法公正初衷,极易造成监督权僭越司法权,反而直接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判决的公正性。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法治国家,为了防止司法审判权的膨胀和滥用,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对法院审判工作已经设置了各种层次和形式的监督,包括人大立法监督、政党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院内部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公民个人的监督等等,每种监督形式各有其实现的方式,但都应置于不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前提之下。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实质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常委会要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就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蒋松柏

代表评议庭审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是人大代表视察审判工作的一种形式,也是加强对审判工作监督最直接的一种手段。但庭审后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实为不妥。

首先,就人大代表个体而言,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议案、意见、建议等形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人大代表如直接对庭审进行评议,就带有对具体个案进行处理的性质,还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就个案的判决发表具体意见。事实上,参加旁听庭审的少数人大代表作出的评价,并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意志,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本身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目前,很多地方人大代表评议法官庭审情况没有系统的量化指标,有的地方制定了一些量化指标,但害怕有违反“独立审判”之嫌,指标比较原则,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不同的人大代表对法官评定会有所差异。这样的监督,只会给法官带来消极影响,不能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再次是,人大代表评议庭审,法官难免会采取迎合人大代表“口味”的措施,做出人大代表希望的判决,这就损害了司法公正。同时,审判活动非常具有专业性,许多人大代表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由外行来对内行作出评价,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制度设计,评议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组织代表评议庭审违宪违法

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普通公民都可以旁听,人大代表旁听也无可非议。但若人大常委会主动组织人大代表去旁听并评议庭审,则有违法律规定。

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人大常委会主动组织代表旁听庭审,难免不被误解为有“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嫌疑;如果应法院方面邀请,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是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积极姿态,目的是推动和提升庭审质量,就避免了干涉司法案件的嫌疑。如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后还要对法官审理的单个案件进行评议,不仅有悖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也直接违背了代表法的上述规定。再说,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等特点,也不适合组织人大代表去评价其对与错、满意还是不满意,更不必说去对某一个案的审判提出整改意见。让“外行”去评价“内行”,也显然不妥。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照生

明确目的、科学评议不会“干预个案”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并进行评议,不能简单地视为干预司法个案,关键在于明确目的、合理组织、科学评议。

首先,要把提高代表法律素养和监督水平作为旁听的主要目的所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对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人大代表有较高的法律修养,旁听庭审正是增强代表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旁听时要做到合理有序,即事前充分了解案件内容,认真听取法院方面的意见建议,选取有重大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序组织代表旁听,使代表既增长见识,又了解法院审判工作。

其次,评议庭审情况应做到科学慎重。一是评议内容要立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评议。如对庭审程序、法院安检等问题发表意见。二是要事后评议,即一般应在案件已作出宣判之后进行评议,而对尚未宣判的案件不宜开展评议,以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三是对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本着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交由人大常委会研究,再决定是否转交审判机关处理。如此旁听和评议法院庭审,何来干预司法个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代表评议庭审有利于司法公正

一般情况下,人大组织代表旁听和评议法庭庭审要经过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总结评价、意见反馈4个阶段。为了提高评议质量,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往往来自司法界或对法律熟悉的,开庭前还要对代表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介绍案件争议的焦点,从而使评议更具实效。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是对法官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审判作风等情况的总体评价,既然是集中邀请代表旁听庭审,自然不同于分散邀请代表监督的做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和评议法庭庭审,是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与法院独立审判并不矛盾,代表也不是以个人身份随意参加庭审,不存在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当然,要规范旁听庭审代表的行为,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不得利用旁听庭审活动干预和过问个案,不直接向审判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周晓沸

组织代表评议法院庭审值得提倡

篇4

二、主要任务

一是送法律。围绕基层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针对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在9个街道开展基层干部法制培训会。把人民调解、职务犯罪等与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送到基层干部手中。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社区、学校、市场等场所,集中开展“法律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搞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向人民群众发放有关书籍和宣传资料,把民法、妇女儿童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条文印制成册送到群众手中。

二是调矛盾。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和基层工作实际,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全区33个社区,226个行政村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针对摸牌出来的突出矛盾、重点纠纷,指导基层调委会开展集中调处,切实为群众着想,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三是办实事。深入群众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调查,了解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走访调研,征求意见。深入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了解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和困难,了解其现实需要,力所能及的帮助其解决有关问题。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帮扶活动,为学习掌握一门技术、重新就业提供帮扶活动,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四是解民困。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切实发挥部门职能,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深入社区(村),通过进行咨询和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有关政策,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督办法律援助案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三、方法步骤

按照区委统一安排,局主题教育活动从2012年3月9日开始,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3月9日-3月15日)

主要任务是抓好思想动员和实施方案制定。召开动员会,组织干部学习区委“三问三解”活动文件精神,明确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司法局《实施方案》、详实的活动安排。

第二阶段:排查梳理阶段(3月16日-3月31日)

主要任务是集中查找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干部深入农村、学校、企业,采取“听、问、谈、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广泛听取群众对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将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建立工作台账,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解决问题阶段(4月1日-12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围绕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分解任务,明确整改落实的项目、时限要求、具体措施和责任人,下大力气进行整改,做到逐件落实解决。建立解决问题落实跟踪机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问效,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定期检查,并对重点整改内容,组织群众进行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主题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司法局“送法律、调矛盾、办实事、解民困”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五、工作要求

篇5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检察权,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于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二、量刑建议的现实价值

(一)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法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确有错误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提高了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质量。

(二)有利于强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

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就量刑意见辩论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决书中对是否采纳各方意见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和阐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减少滥用上诉、申诉权,也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行使抗诉权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过规范的量刑程序,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具体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这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要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素质;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同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清晰明了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三、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量刑建议权虽已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遭遇制度障碍;同时因缺乏指导量刑建议运行的统一具体规则,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其中在学术界、实务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性质及适用。有学者认为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仅对法院系统内部量刑有约束力,不对外产生约束力,故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需要参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囿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与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审判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若不参照执行,又面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有较大偏差时无应对措施的尴尬局面,庭审中更容易出现被动局面,长此下去,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会随之降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二)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没有保障,缺乏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量刑建议与抗诉之间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很难以判决 “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因为缺乏法定的说理制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说明论理;因缺乏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衔接机制,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法院量刑虽符合法定量刑范围,但量刑确有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时纠正,故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针对量刑行使抗诉权缺少法定的抗诉规格。

(三)量刑情节的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重视主观情节,法院更重视客观情节。如检察机关对与财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时的数额为准,尽量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总额负责,但法院重视退赃数额,可能根据犯罪人的辩解缩减犯罪数额,这也会导致检法量刑的差异;对关键量刑情节的掌控标准看,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严格,而法院掌握标准则过于宽泛,检法两家对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双方量刑的不统一。检察机关重视量刑建议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轻量刑,有时可能遗漏某些量刑情节,出现量刑失衡;检法两家的量刑就出现差异。需要相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标准更加明晰、统一。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将量刑与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借鉴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试点中形成的“回头看”机制。同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量刑建议的指导经验。通过召开对具体案件量刑建议的分析会,主诉检察官会议等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诉办案人员掌握科学量刑建议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并结合以往的判例,对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分析总结,提高对类罪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整体把握,对特殊量刑情节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议法律的规范体系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围绕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试行范围,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审批程序等具体问题规范、完善。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还要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笔者赞同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起诉权,故包含了对其办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内容。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设置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篇6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有一定程度的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安、司法等相关政府部门也履行了一定的职责配合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但从调查的结果和对调查问卷的分析看,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还未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需要政府给予更高的重视和支持。主要表现为:

1.法制副校长配备不齐,工作形式化

32所学校中有72%的学校聘请了兼职法制副校长,但是学校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缺乏全面了解。实践中,法制副校长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来校时间少,时间无保证,培训少,法律知识不全面,教育不能结合实际、不能结合学生特点。

2.尚未完全实现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意见”)要求,要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而调查显示,25%的学校还未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规划;只有19%的学校使用专门的法制教育教材,81%的学校是使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材和其他材料;只有9%的学校设有专门法制课教师,其他学校法制课教师大多数是由思想品德与政治课的教师担任,而63%的教师从未经过法律培训;大部分学校课时没有足够保障,9%的学校没有开设法制课。

3.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单一,难于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与学习兴趣

调查显示,学校的法制教育形式主要是上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法制课,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通安全、自我防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44%的学校除法制课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制教育。对于法制课,学生兴趣浓厚的只有22%,比较感兴趣的53%,25%的学生兴趣一般。

4.学生流动性强,法制教育缺少家长配合

只有34%的学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包括家长。学校反映,学生流动性强导致法制教育不系统,很难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原因一是家长对学校法制教育不关心,参与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识不高;二是缺乏资金。

5.校园周边环境混乱,直接影响法制教育效果

学校反映,开展法制教育缺少社会的有效配合,校园内的加工厂及校园周边的无证照经营的小卖部和饮食摊点、集贸市场、网吧、电子游戏场所、成人用品商店、停车场、台球厅、兜售制作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摊点,以及混乱的交通给校园周边带来治安隐患的同时,对学生也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教育、学习和安全,直接影响对流动人口子女法制教育的效果。

6.班里学生过多不好管理,部分学生不良行为表现明显

学校反映大多数学生能够遵规守纪,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其中在少数学生身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良行为。调查显示,只有19%的学校平均每班有学生40名以下。由于班里学生过多,加之学生在家中缺乏有效引导,少数学生的不良行为表现比较明显且在学生中互相传染。这些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旷课,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吸烟,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偷窃,故意损坏财物等,这些不良行为虽然并不是十分严重,却是法制教育不到位的体现。

调查结果和对问卷的分析说明,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在各方面都急待改进和提高。学校认为,法制教育没有专业人士辅导,无专业教师,法制教育时间少,主题活动少,法制副校长缺乏积极性,缺乏通俗易懂适宜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生法制教育教材,学生流动性强、法制教育缺乏家长与社会的配合等;这些困难和问题是限制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依法治校,对学生、教师、家长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障碍。

三、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比公立学校的法制教育困难更大,问题更多。以下是对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建议。

1.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的指导、监督与考评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研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困难与难点,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特点,对法制教育工作统一部署,明确要求。指导学校建立校内法制教育专门责任机构,健全法制教育制度和开展法制教育各项工作,保障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规划,实现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工作考核范围。同时还应当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给予特殊的支持和照顾,丰富校内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帮助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联系开展校外法制教育。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

“两意见”和北京市《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聘任法制校长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规范和完善法制校长的聘任、培训、考评机制。因此,建议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中推广和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要特别选择熟悉未成年人保护和民办教育法律知识、有时间、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法制副校长所在的部门,对其参加学校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保障法制副校长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优质地完成教育任务。同时,还应建立法制副校长的培训与工作考核机制,使法制副校长工作与其本职工作挂钩,作为对其本职工作考核的标准之一,发现不按要求到校履行职责等不适宜兼任法制副校长的应当给予及时更换。

3.组织有关人员编写适合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教材或资料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和需要的精品教材、法制影视作品、辅导读物。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主要依据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材。这些教材法律知识内容有限,尤其是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知识甚少。流动人口子女相比城市学生,生活经历较坎坷,父母双方或单方经常流动外出,家庭监护能力小,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生活、教育、人身安全得不到足够保障,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社会偏见造成他们容易受到歧视和感受到不平等而产生心理问题,容易对城市和城市人口产生不正确认识。因此,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更要有侧重点,要根据他们的年龄、心理和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家庭特点,编写适合的法制教育教材或资料发放给学校、家长及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4.推广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的建立,定期对家长开展法制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两意见”要求,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学生法制教育网络。但是,流动人口经常流动、忙于工作,往往忽视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对子女缺少有效的家庭教育和引导。建议推广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提高家长参与法制教育意识,配合学校法制教育计划。学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制副校长,在节假日定期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向家长讲解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人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定,使家长了解并尽心尽责履行家长责任与义务,有效对子女进行监护,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正确引导子女明辨是非、守法用法、预防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保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一致,密切配合。

5.加强对教师的法律培训与日常法制教育

“两意见”要求,要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在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校调查时,我们发现尚存在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教师进行法律知识专门培训和日常法制教育,使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法制课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授课水平。

6.加大净化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周边环境的力度,营造良好法制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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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院共收到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6件,主要涉及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林区基层法院管理体制、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法律执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等方面内容,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理完毕。其中,有5件已落实或正在积极推进;有1件关于组建法律执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基地的建议(省司法厅主办,我院协办),经我院多方研究论证,认为目前还不具备落实条件,已向主办单位书面反馈了协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高度重视。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交办会结束后,我院立即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世英同志在代表建议交办会上的讲话精神,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要求各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站在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度,站在改进和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的高度,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按照第三方专家评估标准,认真分析好、研究好、办理好每一份代表建议,给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二、分级落实责任。针对代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我院制发了《省人大交办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和《2016年全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意见办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及时分解任务,明确办理责任。确定5位院领导分别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责任领导,6个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直接责任人,督查联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协调和督促建议办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办部门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规范办理流程。我院继续推行办前分析、集中交办、限时办结、分级负责、跟踪督办等在内的一整套建议办理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各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把交办关、办理关、督办关,由督查联络部门分别向承办部门发出《人大代表建议交办通知》,对办理程序、办理方法、办理质量、办理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通过电话沟通、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办理工作有效落实。

四、严格绩效考评。进一步完善了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考评,将是否按期完成、是否与代表沟通、代表是否满意列为对承办部门的年度考评内容,促进了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五、具体办理情况

1.马海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这一建议与我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内容高度契合。在办理此建议过程中,为让代表更深入、更全面、更直观地了解我省人民陪审工作和改革试点情况,我院专门制定了调研方案,明确调研时间、调研方式和调研内容,并在第一时间与代表电话取得联系,简要介绍了我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和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的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今年5月,我院邀请关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3位代表,观摩了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大合议庭陪审模式的庭审,参加了大庆市中级法院召开的人民陪审工作新闻会,以及部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参加的座谈会,并将此次调研活动的内容制作成多媒体文件,分送相关代表。马海涛代表对此表示满意。

2.李景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我院责成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相关领导带队,专程到代表所在地当面介绍全省及齐齐哈尔市法院系统工作情况,使代表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了解。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亲笔致函我院党组,对我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3.曹丽代表提出的《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依法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建议》。我院将依法有序处置“僵尸企业”,为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为全省商事审判的调研重点,于3月中旬组织部分中级法院相关部门干警赴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积极做好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应对工作,并于5月制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的通知》(黑高法〔2016〕151号),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由受理法院直接依法审查立案,不再履行报请上级法院审批备案手续。目前,我院正在加快推进全省各中级法院审理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组织的设立,积极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的衔接工作,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曹丽代表对我院紧紧围绕全省发展大局开展审判工作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4.于兴桃代表提出的《关于林区基层法检两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应因地而异的建议》。我院承办部门将“人来人往”与“文来文往”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代表共同调研,面对面沟通,共商解决办法。为使代表全面了解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我院邀请于兴桃代表到铁力市法院进行现场调研,视察铁力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听取双丰、桃山、朗乡、铁力4个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就代表关心的因地而异确定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共同分析林区基层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现状和所面R的困难,研究改进措施。于兴桃代表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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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具有法律知识或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4、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来电、来访咨询事项及时输入信息系统,对经初步审查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直接输入系统,由中心在网上实时审批,并将系统逐步扩大到有条件输入信息系统的法律援助联络点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尽可能地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并完善“148”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台帐。

5、建立执业律师值班制度,要求执业律师年度内到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咨询接待不少于5日,方便当事人得到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1、根据《市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管理细则》,进一步运用旁听庭审、质量反馈、回访当事人、归档检查等跟踪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程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特别要落实对法官、仲裁员的回访制度。

2、加强法律援助档案的管理,下发归档案卷的统一标准,要求案卷材料齐全、装订规范并及时上交,并从归档案卷中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严把案件承办的结案关。

3、加强与法院、残联、妇联、总工会、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召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义务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

1、中心工作人员的自身学习。继续坚持并完善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做到学有内容、学有所得、学有记录。

2、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各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增强对各法律援助站负责人、联络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

3、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咨询、社区顾问工作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惠民服务.发挥法律专长,加强法律援助力量。

4、加强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受理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和律师协会沟通,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层面

1、加强信息和调研工作,抓好日常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典型案例,深入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或工作研究性文章,反馈工作中的亮点、难点,研究和探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动态报道,提升宣传层次,扩大宣传效果。

2、寻求长效宣传形式。在辖区选址悬挂法律援助广告牌,让群众能随时随地看得到,提高宣传的有效性、长期性、针对性。

3、多样化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结合一些有纪念意义的日子,组织较大规模的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继续以法律援助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工地为主线;与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在“三.八”维权周、“助残日”等深入开展法援扶贫、法援助残、法援济弱、法援解难系列宣传活动。

五、进一步突出特色活动,发挥法律援助的维权作用

1、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学习借鉴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便民“十项举措”,在扩大对困难群众的援助覆盖面和提高便民程度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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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教工作经验

市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好的做法,认真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向深入。

一是集中精力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按照上级总体要求,以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为契机,集中半年时间,通过集中整改、健全制度、培训考核三个阶段,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努力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升。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全体干警集中学习了《__*人民法院专项整改活动学习资料》、《“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材料选编》和《法官警示录》,观看了《中国法庭》电教片。通过学习统一干警的思想,提高参加专项整改活动的自觉性。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广泛地开展意见征求活动,向全市275名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和建议函》,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在《__*日报》刊登《致全市人民的一封公开信》,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走访了人大、政协、政法委、纪委、投诉中心、公安、检察、司法等单位,专门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律师、企业家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开庭旁听等活动,多渠道、多方面听取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各种形式,达到强化干警素质、提高司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推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二是突出重点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__*人民法院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和再整改,由立案庭对20__年集中处理涉诉上访遗留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意见;由办公室对近三年来案件归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进一步规范案件归档工作;由监察室对近三年来被改判、发回以及向纪检部门投诉反映的案件进行检查,查找突出问题。监察室、审判监督庭还重点对今年上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和申诉案件情况进行自查,抽查了155件审理、执行案件,向案件当事人发出执法执纪情况征询表311份,并进行书面通报。组织了为期两周的案件评查活动,由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庭分别对全院20__-20__年办结的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和分析,对被改判、发回、涉诉、新类型或适用法律疑难等六大类450件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并写出案件自查报告,顺利通过了中院的检查。组织院领导开展案件评查活动,通过听庭、阅卷等形式,强化院领导对审判工作的督查。院机关总支认真抓好《__*党员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落实,提高机关党务干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

三是着眼长效抓好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审判工作中,市人民法院要求全体干警做到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并着重抓了三方面工作。第一,狠抓案件质量。建立上诉案件质量通报制度,完善案件评查制度,使干警的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办案质量有较大提高。同时,严格按照差错案件追究办法,追究造成差错案件相关人员的责任,促进审判人员业务水平提高。第二,严控案件审限。对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明确了工作规范和限定时间,建立了审限警示、办案期限通报、催办和督办制度,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从制度上防止案件超审限。由立案庭负责,每月通报案件催督办情况,防止和减少新的积案。对一些难案、大案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快工作进度。并运用内部局域网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有效的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保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第三,加大执行力度,配强执行队伍,改善执行装 备。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执行效率。适时组织开展春节前突击执行、金融案件专项执行等执行活动,积极参加绍兴市中院组织的集中执行、交叉执行和赴外省执行活动。建立由乡镇政法负责人组成的执行网络,积极探索与兄弟法院联动执行等新方法,用足用好强制措施,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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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高温灼伤>和<机械伤害事故>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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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先行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或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咨询论证或研讨,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建立案件协调制度。对所有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大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的,有可能引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该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司法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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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培训的同时,收集各法制楼组代表的电子信箱,为后续的网上送法上门、网上沟通做好准备。

2、 公布《长宁房地》门户网站网址,为以后登陆该网站提供方便。

3、 培训后组织一次讨论会,对如何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组织一次现场开卷知识竞赛。

    二、在全区的每个小区张贴《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宣传海报。(4月底完成)

三、利用门户网站开设网上物业管理法制宣传专栏,并及时更新。(5月开始),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建设部、上海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文件。

 2、案例分析:近期有代表性的案件。

 3、便民问答:挑选常用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分条。

    4、网上调查: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

    5、网上竞赛:邀请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参加,其他市民也可以参加。

    6、房地万事通信箱:根据法制楼组居民或其他市民的提问,在二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答。

    四、在《时报》开辟专栏,宣传物业管理条例。(5月开始)

五、通过各个房地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小区经理业务培训一次,主要内容为《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并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内居民的宣传。(5——9月底)

    六、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违法搭建的现场执法活动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6——8月)

    七、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业委会组建现场会议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6——8月)

八、每月一次送法到家,经最新的物业管理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到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的电子信箱中。

九、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二周年之际系列活动。(9月)

1、开设一次物业管理义务法律咨询。地点设在法制楼组所在小区附近,并邀请部分法制楼组的居民或代表参加。

2、悬挂横幅。

3、在长宁时报利用半个版面宣传物业管理条例。

篇13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