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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原因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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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原因

篇1

(二)建筑工程施工粉尘、垃圾污染成因

建筑工程施工在拆除高层、多层建筑物时,不管采取爆破或人工拆除,都会从高层或多层建筑物的高处往下抛撒大量的建筑垃圾造成粉尘飞扬污染环境,建筑工程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时,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没有做任何的防范措施,造成沿街、沿路抛撤建筑垃圾的现象时有出现。建筑工程施工场地乱堆乱放易扬尘物料、易扬尘建筑垃圾不采取任何封闭措施。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在楼层面乱堆乱放多余的材料及垃圾,在工程竣工清扫各楼层时从各窗户、楼层到处乱抛垃圾产生扬尘.

(三)建筑工程施工水污染的成因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一般没有任何生产用水、污水排放设施,到处污水乱流,而且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临街路面和施工现场外,清洗车辆的污水,不做任何处理直排人路面,临时给水管线也不埋人地下,经常滴漏和长流水;有的食堂生活污水,厕所下水管道没有排放口,到了夏天又臭又脏,蚊蝇草生;高层建筑作业区也没有便溺设施,随处乱尿,既不卫生又不清洁。

二、建筑工程施工造成噪声、粉尘、垃圾、污水污染环境整治解决的对策

(一)建筑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1.发挥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可能产生污染环境噪声源,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的巧天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地、占地面积、施工期限,在各施工期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采取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噪声功能区域划分》加强监督,采取监测场界噪声的方法,限制其施工时间,所有机械噪声源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环保部门还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对建设单位征收足额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以此对环境、社会和周围居民作为补偿。

2.动员鼓励“公众参与”的监督办法

环保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和群众团体公示可能发生噪声污染的情况,取得居民谅解,施工单位还必须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保护自己应享有的环境权益。而且公众还有权监督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使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以保证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得到建设单位有效的治理。

3.施工单位尽量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采取有效办法研究使用降低施工噪声的新技术施工噪声主要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在运动过程中发生的噪声。执行清洁生产,一是必须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先进的施工技术,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二是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方法实行淘汰制度。三是在施工中应采用降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方法,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有效地得到控制。推行降低施工噪声的新技术,一是采用吸声降噪的新材料,多为纤维材料、颗粒材料、泡沫材料等,可以在打桩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施工机械附近设置吸声屏,以达到降噪的目的。二是采用消降噪的办法,主要对通风机、压风机、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办法降低噪声。三是采用隔声降噪法,采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使施工噪声控制在隔声构件范围内,尽量以减少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与污染程度。四是采用隔振降噪法,在施工机械设备与基础或联接部之间可以采用弹簧、减振、橡胶减振、管道减振、阻尼减振技术,可大大降低减振至原动量2/10一2/100,降噪25一45dB。

(二)建筑工程施工产生污染环境的粉尘和垃圾整治解决的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是在拆除高层或多层建筑物(不论采取爆破或人工拆除)时,可以对建筑施工场地采取全封闭或建筑物外的脚手架全封闭,防止粉尘外漏;还可以采用高压水车经常洒水和浇水,以减少粉尘的污染。二是施工现场须按标准进行物料堆放,做到整齐、有序、有标识。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如无法采取封闭措施的,应定期采取浇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三是施工过程中积极对现场周围的环境进行保护,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对进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洗,严防污染路面。施工时如果出现古树、文物等阻碍施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隔离措施,报有关单位治理完后再恢复施工。四是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各作业班组做到工完场清,以保证施工楼层面没有多余的材料及垃圾。项目经理部派专人对各楼层进行清扫、检查,使每个已施工完的结构面清洁,运人各楼层的材料堆放整齐,保证整个楼面整齐划一。五是现场主出人口外应设有洗车台位,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方能离场上路行驶,对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派专人负责清扫及冲洗,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现场。六是大门口进出口两侧loom内派专人清扫,无建筑、生活垃圾和污染;对建筑、生活垃圾要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七是施工车辆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采取封闭清运,不得污染路面。八是对施工现场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洒水、浇水,减少粉尘,装卸有粉尘材料时,进行洒水湿润可以在仓库内进行。

(三)建筑工程施工污水的治理措施和解决的对策

①临时给水管线、生活污水管线应当埋人地下,临时排水应当自成系统,保持畅通,管线并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生活污水并保证能及时的排人城市污水管网。

②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滋流到临街面和施工现场外;污水、泥浆水要经沉淀后才能排人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③施工现场的出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进出现场车辆要冲洗,清洗车辆的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在排人城市排水设施。

④食堂、厕所应设置污水排放设施,并定期进行冲刷、消毒、防止蚊蝇孽生,高层建筑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落实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清洁,对所排污水作相应的处理后,再排人城市污水管网。

篇2

1 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1.1 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

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其中一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现阶段,国家和地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大多数都是针对企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等方面而制定的,而关于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从而导致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矩;其次,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地方财政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投入有限,无法真正对畜牧养殖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约束,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缺乏相应的科学评价;最后,在一些个别地区,政府部门迟迟不能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纳入到地区环境保护体系中,即便是有些地区出台了相应的有关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治理政策,但在具体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政策常常无法高效落实到位。

1.2 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畜牧产业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严重的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政府、畜牧养殖企业和养殖个人对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现阶段,我国畜牧养殖产业发展过程中,不管是地方政府部门还是养猪户和养殖机构,他们更加重视发展养殖业能够为自身带来多少经济效益,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畜禽粪便、尿液、污水、未全面利用饲料以及兽药等科学处理,因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再有,政府机构即便是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有一定的认识。但也由于认识不够全面,对地区的养殖场缺乏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在养殖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难以做到对环境进行科学保护,不能及时对畜禽养殖中所产生的各种粪便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3 畜牧养殖模式落后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畜牧产业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虽然最近几年,我们在积极发展集约化和规模化养殖模式,但是家庭小规模养殖是现阶段乃至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畜牧养殖产业的主要现状。现阶段,不管是养殖规模、产业化进程还是发展水平方面都比较低下,整体的养殖模式还比较落后,有些养殖户的养殖设备十分简单,根本没有专业化污染治理设备。一些小规模的养殖户随意排泄粪便,根本不会对粪便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很多环境污染问题。

2 治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对策分析

2.1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

如果想要更好的治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防治畜禽污染,首要做的就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立法工作,强化对养殖企业和养殖人员的约束力度,结合地区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逐渐对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完善,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同时,还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强化对畜牧养殖过程中饲料、兽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饲料配比科学,药物规范使用。避免药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2.2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加大执法力度。联合畜牧、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督促已经建成投产的畜禽养殖业户,必须设置固定的废渣储存场所,并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的措施,禁止直接将废渣、粪便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环保要求及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粪便不经处置直接排入环境的畜禽养殖场,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并进行严厉处罚,严防粪便、废水污染环境。通过执法,逐渐改善养殖户不注重环境保护的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畜牧养殖污染问题。

2.3 科学规划,综合防治

首先,规划先行,不留后患。根据水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畜牧发展区域规划,科学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并向社会公示。坚持“先规划、后选址,先报批、后建设,确保环保设施建设与养殖场舍建设同步”的原则,实行规模养殖申报备案制度,企业或个人在兴办畜禽规模养殖场前,必须依法履行申请、审查、备案程序,必须先过环评,先上环保设施,确保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其次,规范管理,源头防控。严格实行新建养殖场审批制度,坚决制止查处未批先建养殖场的行为。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实现禁养区生猪零养殖、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目标;最后,分门别类,综合防治。在全县开展养殖业污染情况拉网式调查,彻底摸清家底,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对小型养殖场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实施标准化改造,对大中型养殖场采取立体循环模式实行种养结合,对临近水源地的养殖场早日转产转行,对高污染养殖场坚决关停。

参考文献:

[1]肖瑞杰,蒲敬海,舒拉.畜牧养殖中的环境污染现状与治理[J]. 畜牧与饲料科学. 2015(12)

篇3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

1.1 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中对陆源污染的界定:陆源污染是:1)通过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过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约所适用区域内一缔约方管辖内所铺设的人造设施对海洋区域所造成的污染[1]。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

1.2 石油污染

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2]。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1)海底油井开采开采过程中溢漏和井喷;

2)油船运输中泄漏或发生事故;

3)炼油厂含油的废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盖12km2范围的油膜,油膜会使透入海水的太阳辐射减弱,从而影响光合作用;油膜影响海水复氧,石油的分解,会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本文由收集整理缺氧,据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3],造成海洋中藻类和微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会产生光化学反应,生产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4]。

1.3 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指捕捞超过系统能够承担的数量的鱼,使整个系统退化。捕捞了太多的某种鱼类,让它们的数量不足以繁殖和补充种群数量。

据《中国区域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书中指出:近海的过度捕捞正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生态系统中价值高、个体大的种类被过度捕捞后,人们的捕捞目标必然转向其他一些价值较低的物种,而当这些价值较低的物种生物量枯竭后,捕捞目标随之又转向价值更低的种类,这样依次将使生态系统的所有物种都被过度利用,造成渔业资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种品种的退化[5]。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鲜成为了我国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美味,为了满足人们餐桌上的需求,人类大肆从海洋中捕获渔业资源,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2海洋环境保护

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前提是要求我们增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海洋环境的污染,制约了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保护海洋环境,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2.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保护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源污染,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口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6]。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通过法律的形式,坚持把陆源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行重点规划。严格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2.2 多管齐下防治沿海城市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

随着沿海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1)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

2)制定排污指标,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总量,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加强截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4)加强沿海城市防护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

5)强化污染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治理工业废弃物,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2.3 突出科技手段,加强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目前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处理主要包括:

1)物理方法。包括围油栏、吸油物质(如麦秆、泥炭、聚苯乙烯等)、沉降和磁性分离等;

2)化学方法。包括投放化学处理剂(如乳化分散剂、凝油剂、集油剂等)、燃烧处理等;

3)生物方法。通过投放噬油微生物,进行人工石油烃类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降解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具有迅速、无残毒、低成本的优点。据研究,海洋中存在大量能够降解石油的微生物,目前能够降解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有200多种。

2.4 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海洋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是要科学利用,如果过度捕捞会导致资源匮乏,最终无鱼可捕捞。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促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1)渔业法规需要被重视起来,要加大宣传这方面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渔民依法兴渔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渔民的自觉性;另外还需要治理水产品的销售市场,要扩大宣传面,让社会广大群众都能认知到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并参与保护市场,共同抵制违法水产品的销售;

2)制定休渔期。我国每年的6至9月,相关部门会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实行2到3个月不同的休渔期,以此来保证海洋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与发育;

3)规定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可捕标准、幼鱼比例,限制对幼鱼的捕捞是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最基本措施[7]。

3 结论

篇4

引言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生态功能日渐脆弱。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环境质量下降与经济社会发展已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近年来,大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土地退化,饮用水源和农业用水受到污染,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下降的问题,致使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一、农村环境污染原因

由于农村在教育上比较落后,政府管理上得不到跟进,所以,农村居民对于农村的环境问题认识不深,认为只要自己种好地,种好菜,能够生活下去就可以了。但正是因为他们的这种想法,再加上政府管理不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当前,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农药以及化肥等使用不当

在我国农村中,化肥和农药是农民用以种得良好的农产品的最为主要的方法。但是,在农药和化肥中存在着很多危害环境、破坏土壤质量,甚至是污染水质与大气的成分,所以,如果过多使用,虽然保证了农产品的产量,但同时也不可逆的破坏了环境,降低了土壤的肥力,使得土地使用寿命缩短,最终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农药和化肥还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使患病、中毒甚至死亡。

(二)工厂污水排放

相对于工业废水来说,生活污水不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因此会引入工厂,来提高当地的经济。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废水的水量及水质污染量很大,已经成为了农村废水的来源之一,工业废水是量大、成分复杂、难处理、不易降解和净化,危害性非常大。各类污水组成互不一致,千差万别。这样的举措,使农村的环境更加恶劣了。

(三)畜禽粪便污染严重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污水、固体粪便和恶臭气体。规模化养殖业的粪尿排泄物及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悬浮物及致病菌,污染物数量大而且集中,尤其以水质污染和恶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最为严重。

(1)水质污染。

与水质污染有关的主要是BOD、COD、SS、大肠杆菌、蛔虫卵、氮和磷等。畜禽养殖场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其污水的生化指标极高,如猪粪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达81000mg/L,牛粪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达36000mg/L,笼养蛋鸡场冲洗废水的COD为43000-77000mg/L,BOD为17000-32000mg/L,NH3-N浓度为2500-4000mg/L。据环保部门对大型养殖场排出粪水的检测结果,COD超标50~70倍,BOD超标70~80倍,SS超标12~20倍。

(2)空气污浊

养殖场产生大量恶臭气体,其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污染周围空气,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对恶臭气体的排放有严格的规定,如日本在《恶臭法》中,确定了8种恶臭物质,其中有6种与畜牧业密切相关,它们是氨、甲基硫醇、硫化氢、二甲硫、二硫化甲基、三甲胺等6种,后来又追加了丙酸、正丁酸、正戊酸、异戊酸四种低级脂肪酸,这些物质在畜禽粪便别是猪粪中含量极大。

(3)、农作物危害

高浓度的污水用于灌溉,会使作物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毒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据调查,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肥水”造成周围农作物危害,农民要求赔偿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高浓度污水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后果

上述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不仅造成整个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且对广大城乡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构成种种严重威胁。1、大气环境日益恶化。2、水源环境日益严峻。局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人畜粪便未经过集中净化处理便直接排放到河流、沟渠,造成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多年前清悠悠、鱼虾相戏的河水,现在已成了污水河,臭水河。3、土壤环境日益突显。城市土地无所谓污染,但农村土地遭到污染,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农产品来自于土地,土地事关农产品品质、食品安全。4、各类污染威胁百姓食品安全,在污水灌溉的农田上生长出的农产品,农药在农产品特别是水果、蔬菜中的残留量超标,这些无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畜牧、水产等养殖户出于经济利益,大量使用刺激畜禽和鱼类加快生长的各类激素类饲料添加剂,甚至不惜在饲料中添加明知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原料,对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

三、农村环境治理措施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

对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的环境问题突出地区,政府应该分门别类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治,重在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后,通过实施环境资源税、排污收费等经济手段,完善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发展生态农业

对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种植,应加快研制出高产、高抵抗力作物,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提高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鼓励施用天然肥料和实施秸杆还田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要求政府将投资重点放在生态工程的研究和利用上。生态工程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控制工程、营养元素植物带控制生态工程、农田径流污染控制生态工程等。从根源上制止农业污染,使农业生产体现出经济和环境双重效益,并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改以往的粗放型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依靠科技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精密型的生态农业生产。强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治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处理,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

3、加大农村广大地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应该采取宣传车、张贴标语、环保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加大农村广大地区的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帮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知识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引导农村基层采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进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使得广大农民自觉投身到农村环境保护中来,充分发挥农村居民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4、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减少工业对农村的污染

除了农村居民的管理之外,乡镇企业的管理一定要同时得到重视。为了能够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情况,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以此来对乡镇企业污染规范化,同时还要注意乡镇企业的建设位置,以此来对其实施集中管理,对于有污染行为的企业进行大力度的惩罚,从而推动企业发展的清洁化。面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只是做到以上几点当然是不够的,村民们还要做到自主自觉地保护环境,认真地但其自己对环境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

5、整治生活垃圾污染

在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坚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处理,从源头杜绝污染问题。对乡镇生活垃圾采取“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处理模式,提高垃圾收集覆盖率和集中处理率,对不具备条件的偏远乡镇生活垃圾采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处理生活污水。扎实开展城乡综合环境治理,以生态创建为载体,有效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6、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立项建设。坚持“执法从严,处罚从重”的原则,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结束语

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效,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绊脚石,应加大力度,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促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并由分散发展向集约化发展转变,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这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的方法。

篇5

桑园治虫污染桑叶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日趋加重,早秋蚕饲养每年有20%户颗粒无收。从2004年开始停止饲养早秋蚕,夏蚕种也只有19%养蚕户饲养,因此从春蚕结束至饲养中秋蚕有3个月的间隔。在这段时间里,桑园害虫发生时间长、品种多、频率高,特别是桑螟、桑蓟马等害虫,世代重叠,面广量大,为害严重。如不进行多次治虫,就会出现虫抢桑叶吃的现象。因此,每年7—8月要进行4次以上的治虫。有些农户为了减少治虫次数,采用高毒、残效期较长的甲胺磷等农药进行桑园治虫。如2006年新庄村12组部分养蚕户,在7月底至8月初用甲胺磷治虫,治虫后连续34d晴天无雨,导致中秋蚕大蚕用下部叶片,造成蚕中毒情况发生。另外,由于千家万户养蚕,治虫时间难以统一,桑园使用治虫农药品种随意性较大,施药观念落后,认为浓度越高、剂量越大越有效,导致桑叶农药残留大,中毒较深的蚕食叶后吐水乱爬,最终死亡。中毒较轻的蚕一般不会表现明显的症状,长期食用这些低残留毒叶,就会出现微量农药积累性中毒,老熟后往往会出现吐乱丝、吐平板丝,结薄茧或不结茧等症状。

砖瓦厂等企业的有毒物质污染20世纪80—90年代,全镇先后建起砖瓦厂8家、铝材厂6家、水泥厂1家,在此期间时有氟化物中毒事故发生。特别是秋蚕桑叶污染更为严重,在污染企业附近桑园中下部分叶片氟化物含量超过190mg/kg,大大超过了蚕正常发育的极限浓度,从而使蚕食桑缓慢,眠起不齐,龄期延长。

做好蚕作安全防护工作在春蚕生产前,市、区政府连年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蚕桑生产期间防治氟化物污染和防止杀虫双等农药中毒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春蚕生产期间4月25日至5月25日砖瓦厂、水泥厂、冶炼厂等排氟企业停工1个月,确保春蚕生产安全,保证蚕农利益;并要求各级政府,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同时在发种前,为严肃停工纪律,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片包干,检查停工执行情况[1]。在此基础上,镇政府根据市、区有关精神,在4月和7月连续下发“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杀虫双等农药的通知”,要求全镇农资供应店和全镇农户,在4—10月蚕桑生产期间,禁止销售和使用杀虫双类和菊酯类农药。实行谁供货、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对蚕桑生产的影响[2]。

做好部门间情报互通农业植保与蚕桑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信息[3]。近年来,8—9月是水稻防病、治虫最频繁的时期,也是中、晚秋蚕饲养最为忙碌的时期,为避免蚕桑生产受农药污染,考虑到农业生产与蚕桑生产利弊关系,在禁止使用杀虫双类与菊酯类农药的基础上,选用一些高效、低毒的农药进行防治,并在防治技术、用药安全等方面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创造良好的养蚕环境[4]。

篇6

1 造成这种污染的原因

1.1 环保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社会舆论、高层领导已经将环保问题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作为基层的大众及部分地方领导的环保意识还很单薄,并没有提高认识。一是部分地方领导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将可持续发展观落实到工作中,没有考虑环境和生态因素。在生态环境的保持与经济的发展中没有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而是一味的追求眼前和局部利益。二是相当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极对待,有的甚至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搞偷排。三是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总体不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1.2 农村环保力量薄弱,环保资金投入不足

当前农村环保工作主要靠县市级环保部门,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环保考核机制,但乡镇基本上未配备专门的环保队伍,落实工作还是以县市环保部门为主,使农村环保工作在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大打“折扣”,很难将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环保投入不足,导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1.3 农业生产污染严重

一是化肥、农药的流失渗漏。由于农民盲目追求农产品单产数量,超量或不科学使用化肥,使农产品质量降低,个别地区土壤中有害重金属含量偏高,部分蔬菜含硝酸盐超标;由于过量或滥用农药,使粮食、果蔬等农产品受到污染,同时还影响到有益生物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致使生态失去平衡。二是农用地膜污染严重。农民为了追求农产品临时效益,大量使用地膜或塑料大棚,使棉花、果蔬早种植,早结果,早上市,提高单价以增加收入,但不容忽视的是,大量使用地膜,又不进行清理或科学处理,长期使用,对土壤十分有害,终将导致粮食、蔬菜减产。有资料报道,试验表明:土壤中残留残膜每公顷达37-45kg时,小麦、蔬菜将分别减产7%、10%。

1.4 生活垃圾和畜禽粪处理不当

在农村没有垃圾处理场,也没有必要的处理方法,生活垃圾在水塘沟渠、道旁地头,随意乱倒堆积,成为新的污染源。另外,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养殖专业户越来越多,规模逐渐扩大,确实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大多数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场排放废弃物的处理和贮运能力不足,畜禽产生的固体粪便随意露天堆放,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臭气四溢,粪水横流;畜禽场产生的废液污水,多数就直接排入水沟渠塘,导致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污染加剧。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含有多种致病病菌和寄生虫卵,直接作为肥料,或一遇大雨,粪便污水随地表径流入水体,导致疾病传播,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 采取的措施

我县的农村环境污染在某些方面还要超过全国水平,为此我们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小我做起,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切实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

2.1 强化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措施

保护饮用水安全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合理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管理力度。依法治理保护区附近的污染企业,坚决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杜绝任何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同时监测养殖业对水源的破坏。严格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并且一定要制定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以备不时只需。

2.2 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按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逐步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城乡统筹的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3 严格控制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工业和城市污染转移到农村。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完善限期整改治理制度。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企业、工艺、设备,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2.4 加大力度控制养殖污染

合理制定禁养、限养区域,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要从根本上改变人畜混居的状况。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集中饲养的目的。依据水体的承载能力和水质的要求,科学确定水产养殖的数量、种类,合理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坚决禁止化肥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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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实行无公害绿色消费是21世纪人类的主题。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防治水环境污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1]。

江油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涪江上游,是一座风景如画的历史文化名城。江油市境内的昌明河和涪江一道,是江油人民的“母亲河”,是穿越江油城市内十分重要的河流,盘江是江油市第二大河流。江油市境内河流两岸环境的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江油市加大对昌明河和盘江河的综合治理,对全市畜禽养殖户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积极创建省文明卫生城市。通过一系列措施,美化了江油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档次,拉动社区文明建设,使原有水质得到了极大改善。然而,在江油市境内,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对江油市畜禽养殖水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我们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重要工作。

1 江油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畜牧业发展的大量投入,江油市畜牧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一批设施先进的规模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业发展的领军产业[2-4]。

2012年,江油市全年存栏生猪67.06万头,年出栏肉猪82万头;存栏小家禽650万羽,年出栏家禽1 650 万羽。共有养殖专业户3 458户,其中鸡年出栏500羽以上的有588户,鸭存栏500羽以上的有320户,猪存栏50头以上的有 2 545户。

目前,江油市有畜禽宰杀场(点)42 个,其中25个为生猪屠宰场,另17个为家禽宰杀点。

在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畜禽粪尿对江油市境内涪江、昌明河、盘江等河流水环境的污染加剧。

2 发生污染的原因

随着江油市畜牧业的迅猛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集约化养殖程度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远远超过居民生活、农业、乡镇工业对水环境的影响。畜禽养殖业造成江油市境内水环境污染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规模较小的养殖场未建立粪污处理设施或设施落后,达不到治污要求。

(2)家禽宰杀污染极为严重。境内大部分的家禽宰杀点都无污染处理设施,尽管有少部份家禽宰杀点修建有污染处理设施,但其设施也达不到环保要求。

(3)个别生猪屠宰场修建有沼气池,但建而不用,使粪污得不到有效处理,偷排现象时有发生。

(4)外地人员到江油市租用农房从事养殖业,治污设施不到位,加重了江油市污染区。

(5)治污设施缺乏检修,达不到治污效果,甚至闲置。

3 治理措施建议

加大畜禽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力度,降低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江油市畜牧生产工作的重点。

3.1 加强领导管理,实施专项整治

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一项变废为宝、为社会和人民造福的重要工作。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费用高。江油市对此高度重视,对相应部门下达目标任务,设立领导小组,实行领导承包人制度,层层落实具体责任。

(1)推行行政主管污染治理工作的乡镇负责制。分管农业的乡镇长(街办主任)负责落实,明确具体办事人员,并与年度考核业绩挂勾,确保养殖污染治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把养殖污染纳入法制轨道,做好治理污染宣传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畜禽养殖户充分认识养殖业造成水污染和对人类的危害。

(3)及时总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各乡镇在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中及时反馈进展情况、治理经验、整治难点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有关部门协商,以便及时处理,确保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实行专人负责治污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畜牧、环保等单位进行不定期督查,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任务顺利完成。

3.2 治理措施

(1)根据江油市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小区。通过养殖小区的建立逐步规范江油市养殖业,引导全市畜禽养殖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解决好养殖污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达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2)在江油市中坝、三合、太平三镇的城区范围内设立禁养区,统一规划,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户,动员其搬迁到规范化的养殖小区。

(3)种养结合,实施生态养殖模式。对畜禽粪便可采取干燥法、发酵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4)对市内河流周边的畜禽屠宰场进行综合治理。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畜牧、工商、农业、商业、环保等部门配合对所有畜禽屠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有设施建而不用、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屠宰场一律予以取缔或停产整顿。

(5)对市内河流周边的养殖场进行规范,根据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修建沉淀池、化粪池、沼气池处理养殖粪污。条件好的养殖户修建沼气池。沼气池的修建要提高科技含量,要组织专业队伍定期进行检修、清渣、换粪等。

(6)加强对外来养殖户的管理。外来养殖户在江油市租用本地农户的场地进行养殖,由于条件所限,绝大部分没修建畜禽粪便污染处理设施。因此,应制定适当措施,对外来户必须要求他们修建粪便治理设施,无设施的当地政府要强制其搬迁。

(7)实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对病死畜禽的无公害处理。江油市境内沿河两岸有少部分养殖户向河内丢弃病死畜禽,针对这种情况,各乡镇要加强监督,设立举报制度,对乱扔病死畜禽者进行严惩。

(8)推广粪污治理新技术,继续探索粪污治理新途径。采取微生物净化、粪尿分离、粪便生物处理、利用粪尿产生沼气、改善日粮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等技术进行养殖对水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4 小结

城市河流是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城市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水环境质量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对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以促进江油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许美解,何华西.我国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J].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9(4):3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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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1.1沭阳县主要水系及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1.1.1沭阳县主要水系概况

淮沭河、新沂河为沭阳县两大河流。淮沭河河道设计流量为3000m3/s,由南向北纵穿该县,南接洪泽湖、总六塘河(泗阳县尾水通道),北连古泊善后河(连云港市送清水通道),属地表水Ⅲ类功能区,六级航道;新沂河河道设计流量为6000m3/s,由西向东横贯该县,西接沭河、骆马湖,向东流入黄海,为新沂市、山东沂蒙地区及宿迁市区重要尾水通道,沭阳县境内分为南偏泓、北偏泓,分别属地表水Ⅲ类和Ⅳ类功能区,在县城西北处,南偏泓与淮沭河交汇,北偏泓建有上清下污地涵(设计流量为50 m3/s),淮沭河清水通过地涵上方向北通过沭阳新闸,新沂河上游尾水由地涵内东流,汛期大流量泄洪时,南偏泓和北偏泓平槽,当水位高于淮沭河,将对淮沭河产生顶托,并向南倒灌至沭阳闸,为保护淮沭河上游水质,此时须关闭沭阳闸。

1.1.2沭阳县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沭阳县城区地面水厂于2006年初投入运营,供水能力5万吨/天,水源取自淮沭河,沭阳县城南6千米为淮沭河沭阳闸,在该闸北侧600米的南关洞闸,建有城区饮用水源第一取水口;在沭阳闸南部上游,2008年又建设了第二取水口和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站。

1.2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淮沭河、新沂河两岸建有防汛河堤,县内无排污口。根据水源保护需要,沭阳县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完成了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根据相关水系特征,目前水源污染主要威胁为四方面:一是汛期新沂河客水污染,倒灌汇入水源地保护区;二是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淮沭河水源污染;三是水源地保护区内外的水陆运输泄漏事故污染;四是人为破坏。以上四方面实际发生概率依次递减,地面水厂投运以来,发生最严重的水源水质事件就是2007年7月2日,新沂河南北偏泓发生平槽,上游污染导致南偏泓总磷、氨氮分别超过三类水质标准17.3倍和34.0倍,南偏泓水向南倒灌进入淮沭新河南关洞渠,致使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城区地面水厂停水近两天。

2.预警响应体制和机制

2.1预警响应组织体系

成立饮用水源预警响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水质监测工作组、环境监察工作组、协调处置工作组、信息保障工作组。

2.1.1水质监测工作组:负责保障水源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并对饮用水源人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也可提请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水质同步监测。

2.1.2环境监察工作组:负责掌握可能威胁水源地的安全生产和水污染事故,对可能的污染源防范排查,跟踪协调对污染源采取隔离、消解措施。

2.1.3协调处置工作组:负责统筹应急演练,及时了解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牵头分析水污染可能到来和持续的时间,指导和协调应急期间的供水保障及调水冲污。

2.1.4信息保障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人员调配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2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当有信息显示水源地可能或已受到污染,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分析确认,根据实际形势,分别启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应急响应。

2.2.1蓝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可能将有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受到其他威胁,但尚难以确定近日会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应启动蓝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此期间,着重作好监测、监察、气象水务信息通讯、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并及时作好提升响应级别准备。

2.2.2黄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上游有大流量污染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水质受到其他威胁,将于近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应启动黄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蓝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对污染源落实有效隔离、消解处理措施,科学实施调水冲污。

2.2.3橙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已经形成,但污染程度轻微,地面水厂可以对净水工艺实施强化处理,也可启动第二取水口及地下井备用水源,则实施橙色应急响应机制。在黄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落实供水应急保障。

2.2.4红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严重,必须暂时关闭地面水厂,立即启动备用地下水井等应急措施,则实施红色应急响应机制。在橙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启动城区地下水井备用水源、采取调集周边洁净水,保证安全供水,必要时,鼓励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应急期间有计划进行调休。

3.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反应工作规则

加强预警应急工作保障,必须在改善预警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养基础上,针对客水型污染特征,畅通上下游水务、环保部门的联络,完善联防联治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沟通和处置工作规则。

3.1环境信息快速通报交流工作规则

3.1.1适时通报重污染项目建设信息。邻域上游地区建设化工、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冶炼、电镀等重污染项目时,应及时向下游通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抄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本。

3.1.2适时通报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信息。邻域下游地区建设饮用水源地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时,应及时向上游通报。

3.1.3超前预警紧急排污讯息。当遇汛期泄洪或突发性污染事故,相邻县(市)之间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主动、实时通报河水流量、污染物浓度、水利调度等讯息。

3.2边界环境保护快速执法处置工作规则

3.2.1提前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在汛期到来之前等可能会发生环境污染情况下,经协商同意,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可适时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商讨预防与处置调度方案。

3.2.2快速处置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在遇到跨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相关县(市)应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睦邻友好、相互支持的原则,共同协调磋商、共同处理解决边界污染,积极构建和谐、安全的区域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2006.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部,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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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致水环境地质污染的主要原因

1.1地面下沉引起的污染

由于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经常会发生地面塌陷或断层的情况。并且,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发展高速阶段,不断的开土建房也加速了地面基土的塌陷速度。这两个原因直接导致了地表水被掩埋或被截断、地下水被直接泄露的情况,破坏了地下水的水循环。水资源环境一旦被破坏就会导致地表植被缺水,造成水土流失,从而又加重了地面下沉问题。

1.2管道破损引起的污染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扩建,城市管理者经常会对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进行施工。但是,由于部分施工人员的工作不严谨,导致管道材料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管道破损,使管道内的污染物质通过破损处直接渗入地质水层当中,间接的污染了地下深层的暗河。

1.3水源井不止水引起的污染

目前,大部分的施工单位仍采用传统的方式增加单井出水量和回灌量,水泥止水环节被人为取消,因而导致了水环境地质的污染。并且,由于施工工人的技术不高,责任心不强,错误的将地表水和地下深水层进行简单连通,导致了水环境地质污染的情况出现。

1.4金属井管腐蚀引起的污染

在施工当中,如果建设单位使用的是质量不合格的金属井管,那么则会造成水环境地质污染的情况出现。因为这些金属井管很容易受细菌、电偶、缝隙、氧浓差等情况的影响而遭到腐蚀,被腐蚀的金属管会产生大量的硫化亚铁和铁瘤,从而给水环境地质造成金属污染。

2.关于水文勘测技术的内容

目前我国水文勘测技术的具体运用主要有三种:水文雨量监测、水文泥沙监测、水文站网,这三项是水文勘测地质工程工作的关键所在。

2.1水文雨量监测

优质的水文雨量流量监测是水文勘测技术在地质工程的关键。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是采取自动和半自动的雨量流量监测技术。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水文监测技术已经实现了自动记录、自动存储、自动传输、自动测报等功能的完善。一个良好的水文监测自动化,需要建立一个水位监控可视系统,通过网络在线观测水位从而完成无人值守和网络数据传输。

2.2水文泥沙仪器设备

使用先进的水文泥沙仪器设备代替原来传统的、费时费力的粒径计和移液管法的泥沙监测法,直接运用同位紊测沙仪,电测沙仪,超声波测沙仪等自动测沙仪器进行直接快速的测算,从而减轻了监测人员的测量工作量。并且,运用水文泥沙仪器设备测量的数据会更为精准。

2.3水文站网

主要是要优化水文站网的分析功能,针对每个地区的水文情况的特殊性,从水文测验方式和水文勘测技术改革出发,进行分析水文站网分布的优化型。从而充实、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布局,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水文监测网络体系。

3.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技术

3.1水文勘测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有效改变污染环境地质给人们带来的不良危害,水利研究人员应该逐步对污染场地进行研讨和开发,在合理开发、勘测、改造基础上改善原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使污染场地能转变成具有商业价值和居住价值的良性土地。

3.2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技术应用范围

污染环境地质水文勘测技术主要用于探查污染场地的现状和历史活动状态的全面调查。探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来源、污染途径、污染现状的勘测,探查的项目主要有地下水的分布、埋藏、水位、流向、动态变化、地下水径流和补给、排泄等。最后再对水环境污染地质进行综合评估,并得出相关的风险评估数据,以及整改意见和探查措施。

3.3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的实施程序

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的具体实施程序的第一步为收集资料,需要充分收集和调查污染场地的环境地质的相关信息,包括对污染水质进行采样,污染场地现场勘查等。然后,再采用模拟污染计算分析的步骤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风险评估报表。最后,再结合风险评估报表拟出污染场地的整改意见并于实施。

3.4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技术的应用判断

由于水污染环境的扩散性和流动性,应该在污染的潜在区域进行勘测布点,从勘测点勘察可疑区域的污染程度,并在可疑区域设定多个勘察点去勘测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对水环境的地质污染进行详细的勘测报告记录,并从技术、经济多个方面去比较污染环境地质处理方案,最终提出合理的勘测方案和实施建议。

4.结束语

目前,水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技术的应用,不仅能改善我国水污染严重的情况,还能有效控制我国水污染范围扩大的趋势,并有效地改善我国原有的污染环境场地的污染情况,变废为宝的开发出更多有效的商业用地和居民用地。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水环境地质污染水文勘测技术定会越来越完善,提高地质环境数据信息采集的可靠性和精准性,从而提高人们治理地质环境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梁海洋.水文勘测技术在污染环境地质中的应用[J].地球,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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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可推导出的责任要件只有三项:1过错,即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2损害,即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3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言而喻,法律条文对侵权责任要件的规定与理论的通说产生了矛盾。一是法条未将不法性作为侵权责任要件;二是法条将因果关系规定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法条的明文规定似乎与三要件说相合。这表明既有的理论阐释于法无据。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一些法条在立法时或许缺乏理论上充分思考,但倘若这些规定按字面解释又在理论上合理时,我们应按合理的理论作为阐释或理解法条的根据,以完善法律解释,指导审判实践。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不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似乎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确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与环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中并无此项规定,正如常见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样,几个企业都按标准同时向河中排污,结果导致下游鱼苗死亡,这里的违法性要素何在?这种情况能说不是环境侵权?可见,不法性在环境侵权中并不十分必要。如何解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所称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便排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笔者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与普遍侵权相区别。环保法中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够赔偿。第四,在环保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动和促使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二)损害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损害的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特殊性包括:1潜伏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则不尽然。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2广泛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都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因此,因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无论在范围、内容和金额方面,都将有明显扩大的趋势。

(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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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危险犯;污染环境罪

环渤海经济区主要指渤海湾沿岸的城市,包括冀、鲁、辽三省及京津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得到飞速发展,工业基础雄厚,产业结构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但仍旧存在生产方式粗放的问题,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推动。为了实现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文态明建设协调发展,实现绿色低碳经济,必须把环境治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将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不失为有益的理论研究。

在理论上,我国刑法学者早有对实害犯和危险犯的理论界定,尤其是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中危险犯成立既遂罪名有很多,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随着修八将重大污染环境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在此罪中成立危险犯引起学者的关注:支持实害犯的学者比如陈君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发表《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还有马松建等人;支持危险犯的学者代表为高铭暄、李希慧、冀华锋等都有相关论述。在此基础上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为以环渤海区域为试点分析此罪成立危险犯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为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外好多国家在环境犯罪中都设立了危险犯,例如日本《公害罪法》,规定:“由于工业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产生危险的,应受处罚”, 还存在好多关于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规设置危险犯;德国颁布的《水法》《城市法》也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企业取得报酬……以伤害他人为目的,污染水体的行为,应受刑罚”, 此外,《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誓着人类保护环境的诉求和愿望,美国、奥地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有类似危险犯的规定,对我国污染环境罪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有重大意义。

1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修八修正后,入罪门槛也相应降低,针对污染环境罪是否已经设立危险犯的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引起了学者的思考,现行污染环境罪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构成要件仍然侧重理解为需要实际造成对他人法益侵害的实际后果,在实害结果与现实危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加以限定和规范。

2 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的制度建构之必要性

根据上文的论述,我国污染环境罪从种类上讲属于实害犯,这就导致对环境造成严重危险的行为可以逃避刑法的处罚。这样的结果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实现低碳经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保护大多数人对于环境改善的诉求。下面就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的问题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这一立法的正当性依据。

设立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来看,大多都要求该罪的危害行为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伴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及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产值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下,环境污染的解决刻不容缓。严重环境污染的案例不仅数量激增,而且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这样的一种严峻现实,也就为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提供了客观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环境类犯罪往往具有潜伏性的特征,发病周期长,归责困难,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不应以实害结果为定罪的依据。这是因为众所周知,通常环境危害行为发生后,其实害结果的出现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且犯罪行为通常不易被发现,这样就增加了该罪因果关系认定上的难度,最后不免造成犯罪人逃之法外的严重后果。比如在河流上游建有一家化工厂,居住在下游的居民长期饮用喝水,一方面有可能致使部分村民发生病变但是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证明其原因就是有害喝水所致。另外一方面这种发病周期有可能是很长的有的甚至在死亡时都没有激发潜伏在体内的致病元素,但这种损害对人民的健康是及其严重的。我国刑法将污染环境罪仍然规定为一种实害犯,这就预示着刑法的处罚适用以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时为前提,但不能因为没有损害结果的事实发生就使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而置之不理,与环境污染行为的潜伏性、周期长的特征是相冲突的。因此可以说在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就可以从危害行为的源头对罪行加以规制,从而有效避免上述后果的发生。

3 污染环境罪立危险犯的制度建构之可行性

危险犯是对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进行处罚,危险的有无应以行为时的情况为基础进行事前判断,而不是考虑事后行为的损害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是对相关人法益在结果发生之前进行合理保护的一种表现,有其设立的可行性。在文献综述部分可知,国外通过在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能够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控制和规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公民的健康,在宏观层面上有利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权理论的引进和推广同样为增设环境危险犯提供了可行性。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这也是环境权理论在我国生根发芽的表现之一。 另一方面,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为财产权和公民的生存健康权,而修八对“污染环境罪”客体在前罪基础上转变成了对国家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以及对自然环境本身的关注。可见,环境权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在被我国所接受,这同样为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扩宽了道路。

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仍要结合实际不断深入研究和细化以满足我国国民对环境保护的急切需要和诉求并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环境权益,实现对碧水蓝天的渴望。因而我们需要在污染环境罪当中增设危险犯,增大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增强司法维护环境保护的力度, 为环渤海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慧芳:《中日环境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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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

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学界的表述不同。有的学者提出,环境侵害具体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对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侵害[1]。也有的学者认为,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就是环境污染侵权[2]。《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尽管只有4条,但这是立法首次突出肯定环境侵权责任在侵权立法中的独立地位,该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导致环境被污染或者破坏,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19世纪以来,各国的立法纷纷确立了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法》、1992年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法》等。我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客观上污染了环境并造成了损害,而不问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立法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了严格的认定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一)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被污染的环境致人损害是环境侵权责任研究的核心,因此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的复杂多样,简言之,只要引起自然因素总体发生不良变化的行为都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常见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一定要具备“违法性”,对此问题,我国目前的立法存在着矛盾。《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污染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对于此条的理解,学者指出这里的“国家规定”即为法律,意即如果只是污染环境而未违反法律者,即便造成他人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3]。《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该法并未对环境侵权人承担责任提出行为违法性的要求。

基于立法上的这种冲突,学者间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不问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要其行为致有损害,则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则认为排污主体只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致有损害的,才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以下几点。

第一,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环境保护法》的订立时间都较早,从当时的立法技术上未对此问题予以审慎协调,故而学者或执法者在对条文的理解中不能只是死板教条,而应该从宏观的角度灵活地进行理解。正如有学者提出对《民法通则》第124条重新解读,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理解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项排污标准,将其理解为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4]。

第二,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维护人类良好的生存环境,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在对待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就不能只看该行为是否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排污是否超过某一量化指标,而应当从防微杜渐的角度,无论该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样一方面保护了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提高环境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从客观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是否超过排污标准,与民事责任的构成没有关系。实践中,侵权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排污标准之间有如下两种情形:行为污染了环境但是没有超过排污标准;行为既污染了环境又超过了排污标准。

(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第一,污染损害具有潜伏性。一般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不久即能显现出来,但是污染所致人的损害,如疾病的形成,往往经历较长的时间才被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及时消除。因此污染造成的损害的这一特性使得其危害更甚。

第二,污染损害具有特殊性。污染损害行为多表现为长期的累积的损害,对环境有持续的不间断的破坏,即使为一次性造成的损害,如海洋原油泄漏事故,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也会持续下去,不会马上停止。

第三,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污染造成的损害是多元而广泛的,体现在三个方面:受害地域的广泛性、受害对象的广泛性以及受害利益的广泛性。大多数的环境侵权案件受害的地域面积较大,有的甚至跨越多个国家;受害人的数量较多,往往生活在一片地域中的人都成为受害者;受害人损害的权益是多元的,既有生命健康权、休息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也有财产性的权利。

(三)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的因果关系理论要求原因行为在时间上要先于损害结果发生,原因行为的存在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等。但鉴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这类案件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有多个原因,如多家企业同时向一个环境排污,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的周期一般较长,取证相对困难,再加之损害的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使得因果关系的证明比普通侵权案件更为复杂。实践中,除了适用传统的证明方法外,学者们还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新的证明方法。

1.盖然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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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监测中水污染监测的重要性分析

环境监测工作中水污染监测是其中关键的内容,面临着严重的水污染现象和问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愈发深入,人们对环保以及资源利用加大了关注和投入力度。针对环境监测中水污染监测工作进行优化探索,能够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质量,由此加强对水污染实际情况的掌握,并提出合理的治理方案和计划,明确水体的正确治理方向。通过落实水污染的监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获取有关水资源污染的信息,掌握水污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地控制,避免发生水污染恶化的问题。保证水污染监测和治理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结合真实、可靠、全面的水污染监测数据分析,建立起相应的水污染监测和管理机制,提高对水污染情况的掌控力,为后期环境治理以及保护水资源等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切实的依据、夯实环境检测和保护的基础工作[1]。

二、环境监测中提高水污染监测质量的途径

(一)强化预先控制

环境监测工作体系中针对水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应致力于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质量与效率,加强对水污染的合理管控。为了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整体水平,首先要在监测前的环节做好相应的准备,强化预先控制工作,监测人员应构建起全面、合理的框架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和运行。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强化人员的责任意识,真正将职责落实到个人,由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水污染的监测工作。结合环境监测的相关标准要求,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一定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展开对水污染环境的监测各个事项,要求工作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水污染环境的监测相关操作,强化预先控制有效性,保证提高对环境的监管力度。落实到实际的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检查监测水污染时使用到的设备、仪器等硬件设施,做好对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仪器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避免发生监测数据丢失或准确性不足的问题。强化对监测前的预先控制,有利于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2]。

(二)建立常规监测体系

对于水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要结合常规监测的工作内容,建立起完善的常规监测工作体系,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行,提高常规监测工作的综合水平。环境监测部门要选择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和操作能力的人才,进行一系列的常规监测操作活动,包括选择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监测设备设施,以及针对水污染监测仪器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等,均要专业的水文人员操作完成。对于水环境常规监测中的样品检验和样品储备工作环节,应结合实验室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对样品的准确检验,提高对样品的储备质量。水污染环境监测人员应制定详细、规范的工作计划,做好定时段、定期水污染环境监测措施[3]。

(三)优化样品采集

水样品的采集环节对于环境监测中、水污染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监测人员在采集水样品时,保证样品采集的良好质量,详细分析采集到的水样品信息数据,加强对水资源污染来源的准确判断,分析水资源污染原因,以此制定可行的水污染管控措施。样品采集工作应保证样品采集的过程准确、及时,结合平行式的管理模式,保障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实施。采集好水污染样品时,加强样品管理,通过编码和归类,保证样品管理的规范性。对于不同地区的水污染情况,使用不同的样品编码,建立起模块化的控制管理体系,保证将水污染的情况能够系统地反映出来,样品采集的质量和样品管理有效性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为后续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后期监测工作的效率,保证后期的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各项操作能够顺利展开和实施。结合不同水体特性、选择正确的采样方式,通过单独采样、混合采样等,保证采样设备的干燥、清洁,避免采样过程中有漂浮物干扰,标注好不同的水体数据信息。完成水样采集之后进行实验室检测之前,由于采集地点和实验室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水样保存是重点环节,要结合具体的时间间隔,做好管理措施保证水体的质量不受破坏。采样完成后保护好水体样品,以免在运输过程中破坏样品质量,向实验室输送的时间要采取特定的保存方法,根据水样特性的不同,保证保存方法的准确、科学,以免二次污染水样,避免其他物质影响使水体质量发生变化

[4]。

(四)控制实验室质量

对于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要在实验室质量控制方面加强关注,操作人员要在实验开始之前做好校准工作,调整实验过程中使用到的玻璃量器、分析仪器等,准备好化学试剂以及实验过程中使用到的水,提高样品检测的校准曲线绘制质量。在实际的实验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根据样品的初次检测数据为基础,通过再次的确定,利用空白实验的方式,保证样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严格按照实验室的操作规范,加强对实验流程和步骤的严密控制,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实验室的水污染监测实验的准确性受到不利影响,保证准确的测验数据,提高水污染环境的监测总质量。

(五)分析监测数据

为了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质量,要对监测数据进行合理、准确的分析,加强对细节操作的关注,数据处理作为水污染环境监测的最后环节,直接决定着水污染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工作人员要严格的审查监测到的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性、可靠性,以数据为依据制定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操作人员对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各细节加强严格管控。例如,若是在水资源的采样过程中,采集到了大量的污染物,针对水样的数据分析则要根据污染物浓度的不同,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提高测量的精准度,划分出水污染的等级,保证水污染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得准确、可靠。通过分析数据,划分水体质量等级,优化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方案,为后续的水污染质量控制提供数据支持[5]。

结论:综上所述,新时代背景下的环境监测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随着环保理念的逐渐深入,水污染的监测工作,应致力于提高水污染监测的质量和效率。对于水污染监测的技术进行不断的改革创新,提高对水体质量的监控有效性,及时处理水污染问题,保证良好的水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慧.论环境监测中如何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质量[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21,39(01):153-155.

[2]鄢文曦,潘敏.地表水环境监测进展及问题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1(01):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