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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的重要协议,协议目前已制定了三个,分别是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II》以及2010年9月通过的《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即《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了强化国际银行间的稳定与安全,消除国际上银行业内不公平竞争的根源颁布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银行资本的风险管理标准和银行的资本构成的规定:总资本由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附属资本)组成,其中二级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总额的一倍,同时还规定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分别为0、20%、50%、100%四个级别。巴塞尔协议I还重点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值)。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银行业在金融创新潮流的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与金融市场联系更加紧密。然而1995年发生的巴林银行破产事件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仅靠资本充足率一个指标控制无法充分防范金融风险,建立起一个更健全的银行监管指标体系才是治本之策。巴塞尔协议I确立了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例如风险敏感度低、易出现资本套利问题,但它以深刻的监管思想和新颖的监管理念当之无愧地成为20世纪末影响力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纲领。
《巴塞尔协议II》是在《巴塞尔协议I》无法适应国际银行竞争加剧、金融产品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产生的,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修改原协议,来提高协议的风险敏感性。与巴塞尔协议I相比,修改后的协议的对银行经营的风险范围有明显扩大,对于信用风险的衡量方法愈加科学合理,在风险权重的设置上也做出了较大的改进,在原有的标准法基准上进一步扩充了内部评级法,取消了旧协议的100%的风险权重类别,而增加了150%的权重,甚至还对国家、银行及公司等主体加以区别并就不同的主体设置相应的内部评级风险权重。但协议因此也变得分外复杂,难以在大量中小银行实施,全球实施的普遍性也受到了影响,出于这一点,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给各国的监管当局留有一部分的自我裁量权。
《巴塞尔协议III》是在2008年突然爆发的金融危机下巴塞尔委员会为了让各国商业银行采取紧急补救及应对措施,形成的关于巴塞尔协议II的一次较大范围的修订和完善。当时的金融危机对于《巴塞尔协议II》形成了重创性的冲击,因此,巴塞尔协议III更多的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救火之策。巴塞尔协议III对第二版协议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修正,在加强银行业宏观谨慎监管和风险控制方面拟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改革办法,持续严格资本定义,帮助解决相互联系的系统性风险,还大幅地增加了资本质量、数量方面的监控,以减少损失;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提高资本质量、延续性及透明度的方法增强银行面对损失的应对和吸收损失的能力;进一步扩大协议的风险覆盖范围,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衍生产品、回购和资本证券化行为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杠杆率、逆周期监管框架等对原有风险框架进行加固和补充;研究了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行为和“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方面的解决措施。
本文在梳理了《巴塞尔协议》三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和相应评价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优化监管政策变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哪些实质影响,又将推动我国银行业发生怎样的变革,都是我国银行业必须仔细考虑和无法逃避的问题。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即有积极的一面,也不能避免地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协议的修订在某种层面上讲也是大国博弈的结果,从长期来看,新协议严格的资本监管、流动性要求的严格标准的提高对我国金融行业包括银行的稳定和发展乃至全国经济的增长都将产生促进作用,但同时,短期内,会对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水平的控制可能与市场的实际不甚吻合,甚至可能打击宏观经济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积极性。
(一)积极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的严格监管和流动性要求的严格标准的提高能够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监管水平和标准的提高切实地促进了银行业的监管水平。
1、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银行业监管水平。
新协议对金融危机中银行监管架构重现的问题进行了有的放矢地讨论和修正,修改方案有力地总结了金融危机下银行监管体系所暴露出的漏洞,同时希望修订之后,严格的资本管控和流动性水平控制下,新的监管准则能够更有效地约束银行业,增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使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以防止和应对金融危机。
2、对银行业务具有全方位、多元化的推动和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巴塞尔协议III》前后历时超过两年,此次高效而大范围的修订不仅使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趋于健全和完善,同时使资本的监管得到了思想上的根本强化,在修正和完善的同时又有适度的创新,推动了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创新和改进。
3、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监管标准变严必然对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流动性水平指标的制定提高了流动性监管的可操作性,而独立于风险之外的杠杆率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以“资本充足率”作为唯一监管标准的修正和完善,银行必然会在经营管理中对流动性风险采取更加重视而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在风险中失去经营能力。
4、提高了银行跨境经营的水平。
过去的资本充足管理的顺周期不足由新协议修正后的逆周期资本、评级设计以及杠杆率等新监管指标修正和完善,尤其是压力测试这一创新监管方法的推广,为实践中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作了强有力的补充,强化了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风险控制,对于跨境交易的开展、银行内部治理的完善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都有了极大的正面促进作用。
(二)负面影响
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相比起对美国和其它经济体的影响来说,相对小一些,这是由于我国银行业及时采取措施、审时度势的结果,但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不可避免地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变革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1、加剧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新修订的协议对资本的监管愈加严格,这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设定可能会挫伤人们的投资热情,利率的提高可能会一定程度抑制人们的消费。
2、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于大银行来说还可以应对,而对于本身内在机制不够健全、经营管理进程还不甚稳固的中小型银行来说,却可能是很难应对的难题。从整个银行业大局来看,《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后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定运行将成为一个令人不可忽视的难题之一。
3、不公平问题
对于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其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同样的不公平问题还会出现在这些国家的中小型银行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如何让愈加复杂的银行监管体系得到有效的实施仍然是留给国际银行体系监管的一个未解答的问题。
4、跨境交易的发生和跨境银行的协调管理仍然处在“腹背受敌”的攻坚期
跨境交易的发生和跨境银行的协调管理仍然处在“腹背受敌”的攻坚期,《巴塞尔协议III》虽然对于旧协议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尽可能地进行了修正,但仍然存在很棘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和解决。
三、《巴塞尔协议III》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保证资本充足的监管
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要求,《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5%,核心资本充足率即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6%,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由于我国银行业采取的是审慎监管的策略,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标准略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其他与协议保持一致。我国的《资本管理办法》还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要在最低资本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计提资本留存缓冲(风险加权资产的2.5%)作为资本储备,若是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标准和资本留存缓冲标准满足之外还要再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些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不仅如此,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计提另外的附加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的1%)作为进一步地储备,同样用核心一级资本计提。我国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办法在2013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比许多国家要快速得多。
(二)保证杠杆率的监管
商业银行持有的合规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杠杆率越低即核心资本一定时表内外资产规模越大,则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所致使的杠杆化程度将越高,相反,居高不下的杠杆率虽然会使盈利收到影响,但会增强银行的稳定性。巴塞尔委员会使杠杆率的指标设定更简单、透明,来降低其风险敏感性,通过这种方式使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在可控制范围内,《巴塞尔协议III》中设定的杠杆率最低标准是3%,因此商业银行在合法范围内的核心资本可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高约为33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采取审慎的监管态度,因此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较《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更为严格,4%的杠杆率标准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能够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大为25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将继续采用更谨慎的风险控制手段来保证银行面对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抵御能力。
(三)保证流动性水平的控制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风险之一,流动性风险可能使银行陷入无法周转的困境中,当银行所拥有的可用于支付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兑付客户的取款需要的时候,就会产生挤兑危机,甚至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就银行业的流动性安全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这就放任一些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且高度依赖于金融市场中的短期融资,这种批发性的短期融资风险较高,极易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严重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金融危机之后,融资的短期批发渠道受阻,债务到期的时候便难以兑现偿还,流动性危机自然产生了。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将与贷款规模相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引入商业银行监管体系,能够显著增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预备性和防范性,这样一来,商业银行能有足够的后备资金来消化经济不景气时产生的损失,能在保证贷款的前提下提高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忠君.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D].西南财经大学,2011.
篇2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economic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公布的旧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因此,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问题,1988年的协议面临重新修订的必要。
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valueat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newcapitaladequacyframework”)文件中,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与不断改善IRB方法的过程中,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了业界比较常见的两大类信贷风险模型:Defaultmodeparadigm(简称DM)与Mark-to-marketparadigm(简称MTM)。虽然从2001年初公布的新协议中,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两类信贷风险模型对IRB方法的影响,但是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并不允许银行完全采用信贷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及其相应的资本准备。1999年4月的信贷风险模型研究报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结论是:信贷风险模型尚未到达与市场风险一样的成熟阶段,信贷风险模型受到数据有限与未能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这两个主要问题的限制,因此委员会暂时不会考虑让银行使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或计算应提取的资本准备(在新协议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点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信贷风险模型将来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因此在新协议中不能完全忽视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方面发展出的各种工具。
于是,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个明显的特点:委员会将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贷风险因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以往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贷风险工具,在新协议中,委员会允许银行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银行内部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挂钩的违约率PD,以及高级IRB中的衡量违约风险暴露EAD与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的方法,使用一些减轻信贷风险工具(Creditriskmitigation)的做法〈虽然委员会对这些做法做出比较有争议的修改〉。委员会为此作了不少准备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做法》(“RangeofpracticeinBanks’internalratings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贷评级与信贷质量的补充资料来源》(“CreditRatingsandComplementarySourcesofCreditQualityInformation”)与2000年1月公布的《业界对减轻信贷风险工具的看法》(“IndustryViewsonCreditRiskMitigation”)。另一类是委员会认为还不够成熟,不能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衡量信贷风险理论与工具。委员会在这些工具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预见风险EL与不可预见风险UL的理论〈即银行认为只需要为UL提取资本准备,EL可以由银行的一般准备与利息收入覆盖。而委员会要求银行为EL与UL都提取资本准备。〉;利用PDF函数(ProbabilityDensityFunctionofLoss)计算信贷风险VAR的风险模型(主要是DM与MTM模型)。委员会在这些其认为不够成熟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计算风险权重(riskweighting)的公式,调节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简称G)的做法,对减轻信贷风险做法的调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员会对这类理论的大幅修改成为业界在反馈意见中引起最多争议之处,也是委员会在研究业界的反馈意见之后,可能做出修订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类的风险因素,业界与委员会的分歧比较少,因此,以下简单分析IRB方法中对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构思,着重分析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构思与特点,业界的不同意见,委员会可能采纳业界的哪些意见并做出修订。
二IRB方法中关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研究,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违约率PD挂勾。另外,银行在衡量与预测违约率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
但面对数据有限的问题,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给定违约损失率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与PD相比,在LGD方面,可供银行参考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对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因此,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造成基础IRB偏于保守的特点在委员会关于基础IRB的LGD规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以下略作说明:
基础IRB方法对给定违约损失率LGD主要以下规定:
1按照是否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对LGD有以下规定﹔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但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LGD是50%。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又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LGD是75%。委员会承认这样的规定偏向保守,因为在基础IRB方法中,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十分有限,银行的大部分授信将被当作无抵押的授信。
2即便是对于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对LGD有以下规定:
(1)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委员会根据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theratioofcollateralvaluetothenominalexposure,简称C/E),订出两条线:30%与140%。委员会再制定这两条线的主要构思时﹔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才对LGD有比较明显的影响,才能在计算LGD时得到认可。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基础IRB方法中为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对LGD所起的作用。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若C/E小于或等于30%的,LGD为50%〈这实际上等于不认同押品对LGD有任何影响,因为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无抵押授信,LGD也是50%。委员会的理由是,当C/E小于或等于30%时,银行在处理押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处理押品能够得到的金额,因此,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妥善管理押品,从而认为应该将这类授信等同于无抵押授信〉。若C/E大于140%的,LGD为40%〈140%的C/E相当于授信与押品值的比率为70%,银行在借出$70元的贷款,而该贷款由$100的押品担保,委员会认为当借款人公司违约时,银行即便出售押品,也可能面临$28,即$70x40%的损失。请留意,这类押品已经局限于委员会认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种类。〉。若C/E在30%与140%之间的,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计算LGD。
(2)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即便有委员会所认可的押品作抵押,LGD仍为75%。即等同于无抵押授信处理。
委员会对于所认可的押品范围,以及对于基础IRB方法中的LGD规定引起业界比较大的反向,也是委员会可能做出修订的内容之一。
三IRB方法中关于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馈
由于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因此,以下的分析主要围绕公司授信。
(一)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简称M因素)
委员会承认M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在其它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M越短,风险越低。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风险定价,资本准备与调节风险后的回报时,往往都会考虑M所起的影响,并通过主观判断或信贷风险模型来调节与体现该影响。
虽然委员会承认在银行使用IRB方法计算资本时应考虑到M的影响,但担心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以下负面的结果:
银行在IT资源与验证过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目前的风险模型未能准确地衡量M对经济资本/风险资本(economiccapital)所起的影响,那么,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反而不利于准确衡量资本水平;
银行可能故意操纵M,例如将一笔长期的授信转变为几笔连续续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导致银行业不愿意叙作长期授信,造成借贷市场的扭曲与长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委员会在权衡以上正负两方面的考虑之后,在制定IRB方法中对M作了以下调整:
1基础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因此,在计算风险权重时,只考虑PD与LGD。
2高级IRB方法
在该方法下,任何采取高级IRB方法衡量LGD,EAD,或担保/信贷衍生的银行,在计算风险权重时都必须考虑M的影响。即银行在计算风险权重时要考虑LGD,EAD与实质期限(effectivematurity,以下为了方便识别,简称EM,在IRB文件中,仍简称M)。
委员会认为,采用EM可以减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在执行中的成本与复杂程度,但可能不够准确,而且,偏向保守。主要规定如下:
EM不能低于1年,不能高于7年。7年的上限主要考虑到研究显示,在高级IRB方法中,当M超过7年,M对计算风险权的影响将被高估,从而使得资本的衡量不准确。
对于定期分期偿还的贷款,调整权重后的期限(weightedmaturity)=
ΣtPt/ΣPt
对于其它的授信,M都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用于完全清偿所有债务的最后剩余期限。一般而言,这与授信的名义期限相同。
对于债权人银行可选择加快借款人还款速度,或债务人可选择提前还款的授信,银行在衡量M时,不能考虑这些因素对缩短M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可选择延长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银行要考虑该因素对延长M的影响。
IRB方法在计算风险权重时对M的考虑与调整,在以下风险权重部分说明。
(二)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是委员会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与资本的最大不同。银行在计算可预见损失UL与风险资本时,并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新协议的风险权重是延续了1988年协议的概念。了解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理解委员会与银行在衡量与计算信贷风险之间存在哪些异同点的重要桥梁,实际上,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新协议对银行的风险模型与衡量风险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调整,也引起了业界的很大反应。
1IRB文件中计算非零售授信的风险权重的方法
计算某授信组合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步骤,首先计算组合内每笔授信的风险权重与风险资产,并加总成为该组合的基本风险资产(abaselinelevelofRWAforthenon-retailportfolio)。接着,根据该组合在银行总体授信资产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i.e.thedegreeofsingle-borrowerriskconcentration)再作调整,风险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组合,调整后的风险资产比较高,银行要提取比较多的资本准备。
(1)计算基本风险资产的方法
风险资产等于风险权重乘以风险暴露(exposure),由于风险暴露比较容易确定,因此,复杂的环节在于计算风险权重。
在基础IRB方法下,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因此,在计算风险权重时,只考虑PD与LGD。例如,对于LGD为50%的授信,按照以PD为变量的函数来计算风险权重:RWC=(LGD/50)xBRWC(PD)或12.50xLGD,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BRWC(PD)是对PD属于某水平的企业的标准风险权重)。以低者为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按照RWC=(LGD/50)xBRWC(PD)公式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及资本不会大于LGD的金额(因为当风险权重等于12.50xLGD时,按照8%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提取的资本=RWCxExposurex8%=[12.50xLGD]xExposurex8%=LGDxExposure。要求银行提取的资本不应超过违约时损失的金额,因此,当银行用RWC=(LGD/50)xBRWC(PD)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大于12.50xLGD,委员会允许银行采取低者)。
对于高级IRB,计算风险权重函数的变量不仅有PD与LGD,还包括M。因此,对于LGD为50%的授信,风险权重为:RWC=(LGD/50)xBRWC(PD)x[1b(PD)x(M-3)]或12.50xLGD,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b(PD)是以PD为变量的函数。
委员会在设计IRB方法时,对银行采用的衡量风险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从UL扩大到包括UL与EL。由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往往只考虑UL,因此,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与研究工作,以确定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如何将UL与EL都考虑在内。委员会在制定计算风险权重的方法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在一年的时间内,预测某授信组合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根据该预测的波动性,在某置信区间内/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内,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换个角度看,置信区间也相当于银行能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例如,99.5%的置信区间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银行在一年时间内能维持偿还债务的能力)。
委员会用两种方法推算风险权重,一个是直接的方法,即根据风险模型计算出来某大型企业授信的风险资本,再根据委员会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另一个方法是比较间接,以调查为基础的。在该方法下,委员会调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银行内部对于给予大型企业的授信所提取的风险资本水平,委员会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其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在两种方法验证的基础上,委员会得出以下计算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riskrating)的公式(该公式表明授信期限为3年期,LGD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标准风险权重的关系):
BRWC(PD)=976.5xN(1.118xG(PD)1.288)X(10.0470X(1-PD)/PD0.44)
该公式实际上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N(1.118xG(PD)1.288)代表某假设的授信组合的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该假设的授信组合中的授信期限为一年,LGD为100%,组合中各授信的风险集中度极低(即无限分散的,infinitely-granular)。委员会根据Merton类型的信贷风险模型计算该组合的EL与UL,在计算过程中,委员会做了以下假设: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分布呈对数正态分布,可覆盖损失目标(losscoveragetarget,相当于置信区间)为99.5%,平均资产的相关性为0.20。实际上,从IRB文件的第八章关于风险集中度的调整(Granularity)可以发现,N(1.118xG(PD)1.288)是计算授信的系统风险敏感度F(Systematicrisksensitivity)的一个因素,F是衡量企业对系统风险的表现。F=N(a1xG(PD)a0)–PD,其中企业的a1与a0分别为1.118与1.288,这是委员会专门为企业授信制定的定量,委员会将对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与a0。因此,N(1.118xG(PD)1.288)只是计算系统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未全面计算非系统风险的影响。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风险集中度接近零,否则,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还应根据风险集中度作进一步调整。(10.0470X(1-PD)/PD0.44)是调整系数,体现出授信期限为3年期,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riskweight)。976.5是调整系数,其作用是为了让PD与LGD分别为0.7%与50%的授信,其标准风险权重能够等于100%。
(三)根据贷款年期与授信组合的风险集中度等因素对风险权重作进一步调整。
1根据贷款年期调险权重
根据MTM与DM风险模型分别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贷款年期的调整因素b(PD)。
MTM风险模型是根据某授信在整个贷款年期的风险/评级变化及其相应的利差变化(creditspread)预测授信在贷款期末的价值。
因此,贷款价值的变化不仅受违约可能性的影响,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评级下调的影响(即便未下调到违约的评级),因此,对于3年期以上的贷款,MTM模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调整,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这将加大风险资产。
MT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b[PD]=[0.0235x(1-PD)]/[PD0.440.0470x(1-PD)]
D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对于PD小于5%的企业授信,b[PD]=7.6752PD2–1.9211PD0.0774
对于PD不小于5%的企业授信,b[PD]=0
2对于风险集中度所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