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表现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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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表现

篇1

2 讨论

MS是中枢神经系统白质脱髓鞘病变为特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因不明,多在成年早期发病,女性多于男性,反复发作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间歇期症状可部分缓解,最常累及的部位为脑室周围白质、视神经、脊髓和脑干,影像学可见脱髓鞘斑块。临床上分为五型[1]:复发缓解型:疾病早期有多次复发和缓解,两次复发间病情稳定;继发进展型:症状进行性恶化,伴或不伴急性复发;原发进展型:进行性发病且仅有短暂、不明显的症状改善;进展复发型:发病后病情逐渐进展,并间有复发,两次复发间持续进展;良性型。该患临床上无明显缓解复发特点,应属于原发进展型。但头、颈核磁有多发脱髓鞘改变,存在空间上多发,脱髓鞘病灶有新旧之分提示存在时间上多发,影像学还是符合时间及空间上多发的特点。

MS可合并周围神经损害,但肌肉萎缩明显者少见,MS周围神经损害的发病机制目前有两种说法[2,3],一、由于中枢神经系统髓鞘脱失严重、范围过广而引起髓内神经根脱髓鞘及轴索损害,随着时间的延长,损害逐渐加重,发生华勒变形,而继发周围神经脱髓鞘或轴索变性。且累及脊髓者多伴有周围神经损伤。该患病史较长,一直未系统治疗,颈髓有一较大病灶,长期的周围神经损害一直未予控制可导致肌肉萎缩较重。二、从免疫学角度看,脱髓鞘疾病是针对髓鞘成分的免疫攻击,当靶器官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髓鞘时表现为MS,靶器官局限于周围神经时表现为GuilainBarre综合征。若靶器官为CNS和周围神经髓鞘的共同成分时,则中枢与周围神经同时受损。该患也可用此观点解释。治疗上考虑患者症状有加重,核磁显示有新发病灶故予激素冲击治疗,但该患因广泛神经源性损害,肌肉萎缩较重,已为不可逆损害,故治疗效果不佳。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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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3-0044-02

党的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笔者认为,既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也要提高领导干部多说“法治话语”的能力。让领导干部多说“法治话语”,这既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在领导语言上的具体体现。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载体,“法治话语”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脉相承。“法治话语”在公共话语体系中的缺失,凸显的是法治素质的堪忧和法治信仰的危机。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不少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缺乏“法治语言”的训练,自然对法治话语和法律语言有一种陌生感和疏离感。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出是创新。这个创新,是在总结和发展基础上的创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是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中继续强调了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到十八报告中,则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并且针对性地运用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基本方面。

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从“依法办事能力”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由“法制”发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是内涵创新。第二方面,由“观念”发展到“思维”,从思想理念进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维,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引领和指导意义,是工作、能力思维创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是应用领域的创新。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是什么。我认为,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

首先,非法律的思维。法治思维的关键词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维,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维。这些非法律的思维,包括经济的思维、政治的思维、管理的思维、文化的思维、道德的思维,等等。这些思维,当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思维,但是,不是也不应当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维。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维以外,我们还应当重视法的思维,想问题、做判断、行措施,还必须增加法的思维,以法为据,以法为尺。

其次,人治思维。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对应的是人治国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维直接对应的就是人治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思维包含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即民主的基础、控权的核心、人权保护的目的、依法办事的规则,等等。

另外,法制思维。法制思维是依法为前提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维,而法治思维则有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深刻的针对性,即法治不仅要“治民”,更要“治官”,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的核心,当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第一,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十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第二,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执法、人与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法治思维,必然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各级领导干部所作决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对他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漠视、蔑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另外,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就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不失职,不辱使命。一些领导干部在当地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时,采用发文件强行让公务员集资的办法,就是在蔑视和践踏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是典型的没有法治思维的表现。

第三,公平正义思维。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如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时,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才是决策中的实质性约束。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都不是法治思维,难以取信于民,也难以真正有效和长效。

第四,责任后果思维。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维也不仅仅是行为规则思维,不仅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有责任后果思维。因此,行为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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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报告又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平时不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迫切研究的课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心中有法,也就是说要养成处理问题时遵循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的选择,也就是当我们面临有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时,是否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前提,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包括:目的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它是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内容合法,即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手段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第二,“程序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路径,即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即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第四“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治思维的意识,存在人治思维

这里具体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并且只对GDP有动力,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侵犯群众权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些人治思维的存在,所以直接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有的领导干部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能力还很不足,对一些本来可以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决策的事情,却只是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由于法治思维的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导致恶性的发生,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处置中就暴露了当地领导干部驾驭法律解决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

3.决策程序不合法

做决策,不仅要做到决策结果合法,而且还要做到决策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由领导干部几个人或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或者搞所谓的“三拍式”(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决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还有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量兴建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导致发生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决策,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对策

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监督和问责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舆论评价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真正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推进器”;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2.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

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考核时要考核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水平。依法履职水平,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考量一个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因素。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领导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素质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获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者不予提名。要提拔和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促进其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形成。

3.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精神支柱。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并使这种法律思维演化成一种自觉和习惯,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法用法,进一步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从而解决领导干部学法“入耳、入脑、入心”难的问题。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给领导干部配发学法教材、学法笔记本、法制宣传台历和开通手机法治新闻报、办公楼宇法治动漫、电子杂志新型法治文化传播平台,让广大领导干部经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维实实在在内化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日常工作中去,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4.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训

虽然我们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办法,组织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但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领导干部学法的热情和兴趣不高。主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我们往往偏重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方式与方法。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形式上,我们可以采取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采取案例教学等形式来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上,我们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又要重视对领导干部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使领导干部最终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解决社会问题,法律思维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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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执政治理的过程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原则性、更能综合分析得出结果,在这里就要特别强调提高党政领导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以法治理念和倡导精神为依据,在面对日常纠纷和矛盾的时候用法治思维方法理性的去处理,自主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新时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国目前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相关的权力领导部门以及执政党的行为就应该时刻受到法律的制约。新形势就需要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制定出新的治理方案,就需要给领导干部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方式都是以按部就班为主的,所以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惯用以往的思维模式来解决问题,导致解决矛盾不给力,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群众与干部间关系紧张。

其次,建设全面法治化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久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必然的统一体,是法治走向发展的革新体现。有了法治的思维才能建设法治的国家,所以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能就是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的发展融合到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中去,实现全面法治化。

第三,党的十以后,逐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显著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也是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育以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二、新形势下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确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思维合法性。在执行任务、决策判断还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领导干部要行使公权力,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要求行为内容要合法,行为手段要合法,行为目的要合法。合法性思维既包括制度合法也包括规则合法,要按制度办事,用规则制约。

第二,保证法治思维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法治思维反映了公正公平原t,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是像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一样自作主张,而是要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决策中去,这样就可以起到集合各方意见,体现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遵循法治思维内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受法律制约,同时法律也维护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该受到权利的保护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党政干部在行事过程中,绝对遵循法治思维内容的应有之义,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平性。

第四,承担法律行为中必然的后果和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样也是后果之治,就像是不管谁犯了罪,触犯到法律,就必须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对于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所侵犯到的合法权利,就应该采取法治的保护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技术,训练规则意识。要让领导干部自身懂法,加强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制度是前提也是基础,只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制度,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法治思维的先进性。

其次,要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时刻倡导法治理念。一种理念代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信仰,听起来显得虚无缥缈,虽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里面,但要将其升华理念,将它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处事原则,就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悟它的核心作用和丰富内涵,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将理性化的观念转化为时刻铭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再者,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形象,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养成习惯。做到严格守法执法,一部法律是否有效不仅取决它的人性化,关键还在于执法人的执行力度,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做到遵法实施,如果不能实现严格执法,那么任何的法治都只是纸上谈兵,唯独只有切实的执行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硬道理。作为领导干部都有使命履行执法任务,执法是执法人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各级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坚守各自岗位,明确各自执法责任,从严执法。只有把握好源头,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建成良好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将法治精神深入到内心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行动中不忘践行法治。只有做到心里所想和手头所做的统一结合,才是领导干部符合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心口不一,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小则危害个人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对国家全面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科学发展成果,深入研究法治思维对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贡献,以此探索出符合法治教育的可行之道,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时展特点和新要求及时改良学习方法,从而优化知识结构,培育锻炼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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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主法治时代的必然需要

法治思维不可能在人的头脑中自发产生,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人具有法律知识,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思考、解决自身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当代医学教育培育的人才势必要融入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他们不仅担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医疗使命,同样也是实现民主法治的主力军。因此,在医学职业精神培养过程中必须引入法治思维培育。

1.2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需求

医疗卫生事业正走向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而医疗卫生事业制度化中法制完善是必然之势。随着各种新的医疗技术不断应用到医疗领域,每有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都需要法律做出明文规定,用法制调整、规范它们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应及时更新法律认知,明确自己在医疗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及时运用新技术、新理念,又可以维护自己和患者的权利,从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发展。

1.3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

和谐医患关系是医疗领域发展的目标取向。目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医疗过程中医学技能尚有不足,另一方面是医疗工作者人文医疗的缺失,而人文医疗能力的培养过程不仅是沟通、伦理的培育,也应该包括法治思维的培育。医德与医学法律的功能互补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的必要方式[1]。在医学职业精神的培育过程中,应加强医学生对依法行医的认知,让学生通过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既可以保护患者利益,又能维护医疗工作者的权益。在此基础上,学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如在诊治过程中明确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规范病例书写、保障患者隐私权等;在遇到医疗冲突时会合理运用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工作者和患者双方的权益,及时解决一些矛盾。医学职业精神培育过程中有效强化法治思维可以转变医疗观念,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预防或减少医患矛盾,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

2将法治思维引入医学职业精神教育的措施

2.1丰富医学法律理论知识

医学院校对于医学生的教育以培育医学技能为主,辅以医学伦理知识,相关的医学法律知识普及较少。医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在诊疗、护理环节能很好地从医学角度处理、解决问题,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医学法律知识,将可能会在医疗工作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如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章程进行医疗操作,一旦出现问题势必引发医疗纠纷,既无法保证患者利益,更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医学院校应开展医学法律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育医学生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应具有的法治思维。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了各种医疗法律法规,如《医院工作人员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既能保证患者权利,又可以维护医疗工作者的合法利益。让医学生在校及实习期间学习相关医学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明确从医实践中的权、责、利,让医学生认识到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仅要有高超的医疗技能,还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理论素质,逐渐培养他们依法行医的思维。培育医学生具备法律知识可采取多种手段,如:传统课堂的理论教学;在临床实习中依据医疗实践进行专题学习,开展案例教学,让学生感触到医学职业不仅是医学知识的承载,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2.2培养医学法治思维习惯

法治思维建立在具有法制知识的基础上,能运用法律的价值进行思考、评价、分析,法治思维培育过程的关键是培养医学生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思维习惯,就是要让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点的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常识应用到医疗行为中,积久成习。法治思维习惯一旦养成,会使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能关照各方利益,有效减少医患矛盾冲突。一是法律主体意识的培养。在法律基础知识讲授过程中灵活指导学生的思维行为,让学生从身边的事情出发,自觉与法律知识相结合,运用民主法治的原则表达自己的主张和立场。二是法律平等价值的深化。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和愿望,明确行医过程中患者与医者平等的理念,作为医者不仅要依法捍卫自身权利,更应从患者角度思考问题,依法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

2.3提高医学法律实践能力

法治思维包括对已掌握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的实践运用,因此,法治思维的形成在医学生职业精神培养中应该提升实践的能力,这需要在教育及实践中加强。

(1)创建法治环境:培育医务工作者的校园和实习场所应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医学院校的各项活动运转过程中渗透法治理念,使学生融入法治环境氛围,让医学生认识到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在社会实践中切实可行,实践能力必然得以提升。

(2)规范医疗法律行为:培养医学生不仅是让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医疗技能,也应让医学生依照各项医疗法规来规范医疗行为,强化他们行医规范的培养,并在实习期间让学生按程序、按法规开展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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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性命题:“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主席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强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依据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基于师旅团领导干部在推动部队科学发展中起着决策者、组织者和实践者的特殊作用,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应努力在提高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上下功夫。师旅团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审视部队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部队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对于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能力

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能力”,对这方面的研究理论成果很少,也没有一个权威定论。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这一研究取向决定了部队管理中的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法治思维方式。据此,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指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以法治观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军事法规)、法律原则、法律逻辑等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以下特征及内涵:

(一)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心理认知过程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治不是简单停留在工具主义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们在心中对法治的认同。对于普通军人来说,要把看起来枯燥的军事法规条令背后所应有的观念与态度作为我们的思维方式之一。对于部队师旅团领导干部来说,在部队日常事务的管理中,要自觉将法治思维方式形成一种心理逻辑,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部队问题成为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和坚定信仰。

(二)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理性认识过程

理性是认识之源,也是认识之本。理性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是解决矛盾问题的实践理性。法治思维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认知活动。理性的法治思维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情感、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不能让非理性因素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适用。对于师旅团领导干部来说,要树立理性精神,理性行使权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规制度的引导和规范功能,绝不能抛开军事法规条令另搞土政策,要切实把指导和开展工作从凭经验转到严格依据法规制度上来,要把工作注意力更多关注到建章立制、法规执行和监督检查上来,努力实现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三)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习惯性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是人们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当前,我军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机遇期,军队改革、发展面临的新任务更加艰巨,部队在工作体制、力量编成、训练模式、日常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新问题日益增多,这就需要师旅团领导干部在面临多种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中,首先要把法治思维作为一种习惯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优先选项。当法治思维在部队管理中成为习惯性思维之后,军事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为领导干部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提供了标准,师旅团领导干部就会在部队管理中时时以法治逻辑来思考、认识及解决问题。

二、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应用于部队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队管理中的旧管理理念难以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中“人治”观念的影响,加上战争年代形成的一些传统管理手段的影响,部队管理中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习惯运用行政命令和政策处理各种矛盾。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凭经验、土政策办事。比如有的单位领导安排干部转业不严格依照程序,凭个人喜好和经验选择转业对象,打球,把军事法规当儿戏,造成恶劣影响;有的领导干部插手基层事务,在干部调整、士官选取、战士考学等问题上拐弯抹角为关系户说情;有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经费下拨、物资发放等工作中处事不公,搞厚此薄彼。

(二)部队管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部队发展需求

1991年,我军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军方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军事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目前在部队管理许多方面,军事法制建设跟不上新形势下部队发展需求。当前,部队体制和机制不合理、不科学、不健全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无法可依,面对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导致我们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束手无策。比如军官转业安置、军人权益保护、士官婚恋、军人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会带来许多麻烦,严重影响部队全面建设。

(三)部队管理中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还没有形成习惯

法治“器物”易成,但法治“观念”却难立。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可应用的军事法规条令很多,但距真正实现依法治军仍然“道阻且长”。从被曝光的个别军队师旅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违法甚至犯罪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个别权力行使者并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意识薄弱到了令人不能接受的程度。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在决策和解决问题时缺乏法治思维,甚至以言压法,以权代法,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思维习惯。

三、对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建议

(一)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

当前,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和运用落后于军队法治建设,与军队改革的大局不相适应,与军队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由于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维和建国前后几十年一贯的政治思维作祟,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间用道德思维或政治思维代替法律思维。”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军事法律成为了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才用,不需要就不用,法治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任职教育培训中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在解决思维惯性上下功夫,使法治思维能力成为师旅团领导干部的一种自发心理需求,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律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法管理部队的习惯,让法治思维能力真正常为领导干部的第一任职能力。

(二)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

师旅团领导干部要实现让法治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就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是提升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基础。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要发挥资源优势和教员理论优势,加大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力度,着力增强师旅团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培育,使其形成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养成良好的法律学习习惯。尽管许多师旅团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但受时间和条件限制,系统化的法治理论学习普遍比较欠缺,在诸多法学理论问题上还知之不深不细,因而他们希望从院校学习和了解的内容不是泛泛而谈的理论讲解和灌输,而是部队官兵平时议论较多、自己又不很熟悉的法治理论难点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他们在不断的理论学习中来领悟解决,教员要注重引导师旅团干部养成常态化的法律学习习惯。

(三)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能力

让法治思维能力成为师旅团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能力,除了培育领导干部法律基本素质以外,更重要的是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能力。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师旅团领导干部的法治实践能力是检验其法治思维能力的试金石。院校教育中要注重法律案例教学,教员要多运用部队中新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现身说法,这对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培养非常重要。师旅团领导干部学员在学习中,也要多咨询法律专家。要把自己平时在单位遇到的法律难题拿到课堂上,和大家多讨论,多交流,学会分析法律问题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和法律教员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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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上,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永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核心在决策上,这是目的。如何实现决策,就是要科学,民主和依法,这是决策的与过程,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科学决策是政府环境保护与执法的合理之规。

 

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决策上,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符合中国环境现实,重调查研究、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全方位权衡决策的利弊得失,以过去、现在与未来环境发展的高度,科学评估决策的成本与效益。科学决策本身要求要尊重客观规律,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地方政府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民主决策。

 

其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之上,在内容上要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程序上真正广泛地征求意见,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决策理念。地方政府决策的前提和保障机制是法律规范。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决策。依法决策要求地方政府的目标、程序、手段、后果都应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使决策人与决策集体都意识到决策必须依法规范的程序和机制进行。依法决策应符合公共权力的本性,应当保护私人权利。

 

二、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决策与环境问题

 

(一)缺少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的主体

 

在地方决策体制中,决策主体不明确,哪一类决策由哪个主体负责,是集体负责还是决策首长负责?在集体决策中的行政首长是否在集体决策之中,集体决策中,单个主体应当承当何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首先,集体决策与首长决策的主体范围不清、职责不明,缺少法律、制度的规制,由于集体决策体制长期影响,导致目前在中国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中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确定,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严重分离,决策失误后往往无人承担责任。决策一旦失误了,通常也不会对决策个体产生影响,决策者并不需要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风险,违法决策、随意决策和不当决策不断产生。

 

(二)地方政府的决策程序存在问题

 

根据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程序要求看,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工作不到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失误。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信息工作不重视,对获取信息的方法不科学,专业信息机构不足职能错位等问题。同时,关于决策的论证制度不健全、民主参与中听证制和公示制落实不到位、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路径

 

(一)明确科学、民主与易发的决策主体,以决策责任终身制推动地方政府决策现代化

 

(1)把公共投资领域的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作为突破口。决策责任终身制从当前决策领域中最薄弱环节抓起,从群众最关注的环节和治理现代化最关键的环节抓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国家在立法层面用法律形式刚性规定决策责任终身制,明确决策者的责任,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决策追责范围,明确责任失误追责标准启动机制和追责程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2)地方政府决策主体要勇于担当,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在勇于担当上,需要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处理好集体领导和敢于负责的关系;在提升决策能力上,要先“策”后“决”,多“策”少“决”,“决”的工作由应当“决”下级、社会、市场去决。

 

(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程序

 

(1)强化地方政府决策过程的信息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信息机构建设,增加信息工作投入,改革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方法,强化决策者的信息意识。

 

(2)重视先进决策方法在拟定方案中的运用。拟定方案必须具备多样性、可行性、独立性,广开思维、精心设计、严密分析,对方案的后果进行对比评价,得出科学结论。

 

(3)建立健全论证工作配套制度。首先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政府决策过程的咨询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民主参与。

 

第三,实行重大决策审批制度,预防实施决策的“先斩后奏”现象。第四,严格落实监督和责任机制,包括决策问责制度、完善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侵权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决策评估奖惩激励机制。

 

(三)领导干部的法制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不论是首长决策还是集体决策,其单位主体是人,决策的核心问题是人在决策时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问题。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最核心的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既是当今人类共同生活的生活方式,更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表现为,第一是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要切实弄清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关系。法治思维就是特定主体按照法治精神,运用法律规范,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思维模式。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的过程。”

 

要切实区分领导干部依法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四个层次。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均是不可量化的概念,与“危险”、“好人”等俗语一样,具有模糊性。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值进行判别。不同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具有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里呈现出四个不同层次,即守法、用法、思法、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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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理论上,国际法治思维是对法治思维理论的有益补充

在法治的框架下,无论国内法抑或国际法都是为了摒弃人治,将公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以实现国内以及国家在国际中的秩序、公平、正义、自由,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国际法治思维实质上就是将国内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和运用规则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签订、认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方式置于国际社会背景之下,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可以说,国际法思维其实就是国内法思维在国际社会中的延伸。然而,尽管国内法治思维与国际法治思维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仍存在巨大差别,这些差别正是由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以及适用的不同所决定的。

( 二) 实践中,国际法治思维是文明变革的必然结果

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重大的制度变革是文明转型的必然结果,而从国内法治思维到国际法治思维的发展以及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需要国际法治思维保驾护航。近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国人带来了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双重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将我国置于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人权问题、大国威胁的言论给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带来困扰。因此,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是我们破除一切不利因素、巩固即已取得的国际地位的重要课题。在国家学说史中,国家形象与国家法治形象两者相伴而行。是否实行法治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先进和诚信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通过法治的方式塑造的国家形象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所以,健全法治、运用好国际法治思维,是完成这一课题的首要前提。

三、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运用

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性上来讲,法治思维作为规则性思维要求不仅要重视国内法建设,还应重视国际法体系建设; 社会主体尤其是权力的行使者不仅要以国内法为行为依据,还要遵守签订或认可的国际条例、国际惯例; 在预防和解决国际纷争尤其是与国外经济往来中形成的争端应尽可能用法治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政治手段。

( 一)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软法理论为支撑

软法理论产生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实践中,旨在通过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商、谈判,形成约束双方或者多方行为的规则,该规则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是基于当事方的自觉遵守和彼此间的信任。软法在处理国际组织间法律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不是国内法的法律渊源。然而,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仅强调硬法的至上性,但因硬法的确定性而衍生出的滞后性,使得法治的形象略为僵硬,无疑也缩小了法治思维运用的范围。因此,将软法纳入到法治思维所能触及到的规则的范畴,既丰富了法治思维的外延,也软化了法治建设的刚性形象,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打好坚实基础。

( 二)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内法体系为基础

完善国内法制建设,这主要是指立足国情实际,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克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滞后性之间的冲突,当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或存在漏洞时,在国际环境中签订的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认可方可作为约束我国国际行为的依据。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弥补国内法漏洞,又表明了我国对国际法重视的态度,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

( 三)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际法治环境为依托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要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而法治强国不仅仅是实现国内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还要将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拓展到国际社会当中。

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法治行为,从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出发,既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又敢于表明态度,尊重遵守国际公约、惯例,并坚决抵制违反国际公约、惯例的行为。关销毁各类共1. 65 吨。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宁夏全区犯罪案件、立案同比升幅度较大。

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虽然我区并未出现类似事件,但是非法传教活动依然形势严峻,尽管这几年加大了打击取缔力度,但非法宗教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少数地方仍有发展之势,呈现种类派另类增多,组织趋于紧密,活动转入地下等特点。加上境外宗教势力通过各种渠道,扶植境内非法宗教势力,与爱国教会争夺领导权,对宁夏非法宗教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14 年以来,不法分子散发非法宣传品活动又有所抬头。

这些都成为影响宁夏社会政治稳定的一大隐患。对于非法宗教活动假如我们不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传播,占领不了意识形态领域主阵地,那么会有更多群众被蛊惑、被蒙骗、被煽动,因而引发宁夏社会新的安全隐患,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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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

1.人治现象

民族村寨旅游人治现象主要集中在旅游资源、旅游环境、旅游人文三个方面,其中又夹杂着国家法与民族村寨习惯法、民族村寨习惯法与人治的缠斗,主要表现为:

神判。在黔东南州,古老的民族村寨还仍然保留着古朴的神灵崇拜习俗。在苗族村落社区人们普遍相信参与了“呼清”神判后若反悔必遭恶报。利用神判的“内在约束力”来规范村寨旅游行为。但是,民族村寨“村给公共权力的运作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约制,容易形成人治型管理。”

风俗习惯。黔东南州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依然信奉民族风俗习惯保护着他们的青山绿水,维持他们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然而,“对那些一时不可解释的现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进而成为他们心目中各种各样的神灵”。神灵的意志往往为少数人所控制,其实质还是人治的内核。

环境伦理。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历史进程中,黔东南苗族形成了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环境伦理思想。然而,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发育程度较低,认知水平有限,他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往往只是从感性层面出发去把握,并利用本民族世代传承的行为准则,如宗教戒律、习惯法乃至禁忌习俗等自发调节或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因此,黔东南苗族环境伦理表现出直观、朴素、自发的特点,甚至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由于杂糅了迷信色彩,这种朴素的环境伦理思想缺乏法制要素,最终还是会滑入人治的深渊。

2.人治困局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可持续。民族村寨旅游的人治是建立在思想、文化、信息等相对较低水平基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治正逐渐丧失其赖以生存的这一基础。

民族村寨旅游在发展中艰难前行。由于人治的随意性、不可预见性、短视与局部逐利等缺陷,民族村寨旅游并没有搭上法治规范化、长远化的快车,只能在人治本身所固有的各种痼疾的羁绊下,艰难前行。

民族村寨旅游健康发展难以为继。毋庸讳言,民族村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法治的理解与尊重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形成了与现代文明法治的一道看不见的鸿沟。人治已经像毒瘤一样滋长在村寨旅游发展的机体内,如不彻底拔除,村寨旅游就难以健康发展。虽然拔除人治毒瘤难免有阵痛,但如不拔除,只会后患无穷。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法治

从实用主义角度考量,人治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暂时还较实用,这与当前村寨的实际相吻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实用并不等于有用。很大程度上讲,这些人治只局限于局部利益,不考虑整体利益;只局限短期利益,未顾全长期利益;只顾及个人荣誉,未考虑公共利益。村寨旅游的发展建立在脆弱的人治基础上,没有国家法制的强有力保障,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纷至沓来,难以招架,人治的痼疾也就昭然若揭,还谈何发展。旅游品牌的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市场的管理等,这些靠神判、风俗习惯等人治手段,能够行得通吗?法治才是村寨旅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的战略构思

(一)村寨旅游法治思维的构建与培育

一是必须凝聚众力,形成研究村寨旅游法治的浓郁氛围。首先就必须努力锻造一只专注于村寨旅游法治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队伍,为法治提供强大的智力和学术理论成果支持。其次,加强有关民族村寨旅游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彻底根除目前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系统、不规范的痼疾,为法治精神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全面培育民族村寨旅游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开展法制教育, 群众要喜闻乐见,形式要丰富多彩。开展法制教育,内容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三是着力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问题,确保村寨旅游的人治逐渐向法治平稳过渡。

四是亟待革除村寨旅游法治的利益导向与参与痼疾。民族村寨法治的根本出路在于是否为大多数村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官员的政绩服务。国家法只是从宏观层面上给予了村民旅游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将实实在在的旅游利益分配到村民手中,就需要将国家法与民族自治法良性地结合起来,制定利益导向于村民利益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治才会被实行;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积极参与法治,才会认识到法治是真正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从而自觉抵制人治,接纳法治,使村寨旅游走向法治的康庄大道。

(二)村寨旅游基础要素的法治

村寨、村民和游客构成村寨旅游的基础要素,村寨旅游的法治重点在于基础要素的法治。法贵简明,制定专门治理基础要素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将游客法治融合于基础要素之中,形成村民、村寨与游客这一对矛盾体和谐共生共存的良好局面,构建利益共同体,助力村寨旅游健康发展。村民、村寨表面上与游客是矛盾的,村民、村寨一方出售服务,而游客一方购买服务,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在法治道路上由价值规律决定。但是,如果缺乏法治思维,村民、村寨一方以为自己是地头蛇就漫天要价,不但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更是饮鸩止渴,使游客望而却步,造成村寨旅游无以为继的灾难性后果。游客一方也要有法治思维,不得随意破坏旅游设施或增加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服务项目,或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或刁难村民,或举止粗俗等等,阻碍村寨旅游健康发展。村民、村寨待游客如亲人,热情周到,服务明码标价,不宰客,不黑客。同时,也可适时增加温馨可人的服务项目,让游客疲惫的心灵得到村寨旅游的慰藉,使游客流连忘返,触发其再次或多次重返的冲动,再带动一大批游客前来光顾,村寨旅游何愁不长盛不衰。游客则彬彬有礼,温文尔雅,融入当地习俗与文化当中,与村寨、村民同乐,乐在其中,诗情画意,不是神仙,胜似神仙。当然,在这一对矛盾体中,游客往往属于弱势主体。在市场机制失灵时,我们就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任务是,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使它们重新回到市场机制的轨道上来”。形成村寨、村民与游客良性互动的动态平衡局面,村寨旅游发展就可持续。在这里,法治是保障。

(三)村寨旅游市场的法治

村寨旅游管理的法治。村寨旅游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政府扶持――政府逐渐退出的发展路径。在起步阶段,单靠民族村寨现有的各种要素(既无大量的资金支持,又无丰富的管理经验),民族村寨旅游就可能被市场扼杀在襁褓之中。这时,政府应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肩负起资金支持与人才管理的重任,全力以赴开拓市场,在村寨旅游市场中起中坚力量。在熬过艰难起步阶段,村寨旅游市场有一定发展以后,此时市场还较脆弱,必须防止政府走两个极端:一是继续主导,使得旅游公司缺乏自主造血能力;与民争利,以政府名义抢夺旅游市场的红利,严重削弱旅游公司的生存能力;二是撒手不管,由于忽然缺乏支持,刚有发展的村寨旅游市场可能再一次被打回原形,彻底崩盘。在这个阶段,政府应该走中间路线,由政府主导逐渐向政府扶持角色转变。当村寨旅游公司能独立游走于市场,形成品牌与规模效应以后,政府应渐次地全身而退,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政企分开,村寨旅游公司完全市场化管理操作,村寨旅游开发的“果实”应该由人民来采摘,政府及时恢复其监管角色。在主导-扶持-退出角色转换的各个环节,必须配套有相应的法制特别是行政法、经济法予以规范,防止政府前期不作为、后期侵吞村寨旅游利益的腐败行为的发生,将村寨旅游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村寨旅游长远发展。

村寨旅游宣传的法治。目前,村寨旅游宣传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宣传乏力,碎片宣传,恶性竞争,未能形成规模效应。二是恶意或变态宣传。有些村寨旅游,为了招揽游客,壮大自身的旅游市场,不惜采用恶意或变态宣传方式。三是缺乏凝练民族文化成分的特色宣传。村寨旅游宣传不只是几张民族村寨照片、几个民族典故就叫特色宣传,村寨旅游宣传应着力于“凝练”与“特色”,“凝练”就是要对民族村寨文化价值、生态环境、民族风俗、村民文化素养、历史文化渊源、旅游交通、餐饮住宿等方面进行量化的综合评价,根据量化指标确定不同的等级,然后按等级进行宣传。“特色”不只是宏观地大谈特谈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来忽悠游客,而是要扎扎实实地分析文化旅游到底在哪里,有哪些文化,要分门别类,一目了然。要克服这些流弊,民族村寨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或自治条例,将村寨旅游宣传纳入法制化轨道。

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法治。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要采取辩证思维方法,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开发而忽略保护;也应防止畸形强调保护而轻视保护性开发。开发与保护其实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没有静止不动的保护,它总是在时代车轮的滚滚洪流中动态保护。这种开发与保护必须走法治化道路,依法推进,避免出现人治造成的开发与保护走极端化的现象。

村寨旅游品牌的法治。首先,旅游品牌要具有浓郁的民族村寨文化气息,有典型的地方性与显著的特征,便于游客识别记忆;其次,旅游品牌前期需要政府的前期投入,前已述及,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很可能胎死腹中;最后,旅游品牌并不是只是一个牌子,它具有丰富的人文与民族内涵,涵盖村寨古代文明及其演化史和现代文明的程度。璀璨的村寨古文明无疑为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增光添彩,为外地游客打开了一扇窥探古文明的天窗。民族村寨的现代文明程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旅游品牌的建立,如果村寨村民举止下流、语言粗鄙、观念陈旧,缺乏现代文明,不但为游客带来不便,而且还会使游客顿失好感,厌恶之情油然而生,旅游品牌何以建立?因此,旅游品牌的建立需要制定地方特色单行条例予以规范,走法治化道路。

村寨旅游的战略布局的法治。村寨旅游不能只局限于战术层面,更要有战略思维。黔东南州属苗侗民族聚居地区,各村寨都有丰富的苗侗文化旅游资源。但是,不能普遍撒网,各自为政。应该根据村寨人文、历史和区域特点整体布局,整合旅游资源,防止村寨内部恶性竞争,凝聚合力,从战略高度来布局村寨旅游。目前,黔东南州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沪昆高铁横穿而过,为沿线的短期游、假日游提供了大量的客源,建立“高铁沿线旅游带”正逢其时;同时,黔东南州有着丰富的红色文化,再镶嵌以苗侗文化,为建立“红色旅游区”提供了可能。因此,从战略高度构建“一带一区”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助力黔东南村寨旅游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村寨旅游的战略布局,都需要法治思维,依法推进,防止朝令夕改。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法治。要做好详尽的规划,土地、环保、税务等政府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助力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民族村寨旅游要根据这些法律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使村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更具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麻勇恒,范生姣.神判与“村治”――基于贵州J村共有资源开发利用权丧失的案例分析[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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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依法治国,关键在各级党员干部。组织部门肩负着抓好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重任,更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准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的辩证关系,运用法治思维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保障。

强化教育培训,培育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化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意识。组织部门要立足法治宣传教育新要求,突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对干部的法治培训。要完善培训内容。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相关知识及国家各项基本法律等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对各级党员干部开展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法律知识轮训,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对普通党员干部,着重锻炼提高其依法办事、依法履职能力,使他们学会用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用法治手段来解决问题,自觉做到有事情按法律规定办理、有问题用法律武器解决、有矛盾靠法律途径化解。对党员领导干部,着重锻炼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决策能力,使他们善于用法治思维来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来推动工作,无论是想问题、办事情还是作决策、抓工作,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置。要创新培训方法。采取举办专题班、报告会、案例教学、警示教育、网上在线学习等好形式好方法,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干部坚定法治信仰,培育法治精神。要健全配套制度。把党员干部参加法治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法治素养任职资格制度,让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成为党员干部工作中的自觉行动。

强化依法办事,树立用人导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与此同时,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贯彻这个要求,组织部门要主动跟进、积极探索,努力建立一套体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要求的考察识别干部机制。要严格依法选人用人。在干部考察任用工作中,切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按照条例要求,严格落实考察识别干部的程序,保证法律法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得到全面有效落实。要以“依法治国”新要求选准用好干部。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把能否坚持依法办事作为重要依据,着力将那些坚持依法依规履职的干部选。在干部推荐考察中,要多角度、全方位了解干部依法办事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和安排岗位的重要参考,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浓厚风气。要进一步加大急需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打破体制壁垒,畅通交流渠道,以选人用人的科学性、精准度和公信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

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考核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一要求,既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和任务,也对组织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提出了新的课题。第一,要拓展实绩考评范围和领域,及时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干部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把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加以强化和落实。第二,要完善考核体系,突出法治建设指标,把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作为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专项考核等手段,全面了解法治建设成效和群众评价。第三,要运用好考核结果。对自觉学法守法、坚持依法办事、政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法治意识不强、不依法办事、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进行党纪国法处理。通过运用考核结果,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四,要从严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法治监督机制,以法律法规为遵循,着重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手段,下大力气规范和约束干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强化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问责惩处力度,督促党员干部严格依法用权、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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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对法律思维重要性的认识起步并不是很早。在对法律思维概念、特征、意义上所持的不同观点也不尽相同。在这种背景下,在对法律思维研究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中,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样法治思维就以一种既熟悉又陌生的色彩面世。

在法律思维尚未研究彻底的时候,法治思维的出现似乎更加令人困惑。仅仅一字之差的词组到底有什么样的差别?是不是就是法律与法治的不同定义?本文将以两者的区别为线索以展开。

二、法律思维

思维是什么?辞海对思维的定义有三类:首先是思考;其次是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最后是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法律思维最为社会思维的一种,应取第二种定义,即法律思维中的“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我更愿意把这种“思维”看做是一种过程。

那么法律思维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定义?对此,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谌洪果老师认为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所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刘志斌老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大体上是指法律人根据现行有效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式,一种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认知与实践法律的理性认识过程。

郑成良老师的观点则更为简洁: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不难看出,以上三位老师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定义。与大部分学者把法律思维的主体定义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谌老师的定义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的主体扩大到“生活与法律制度架构下的人们”。这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主体限定的突破。同时这种宏观的角度与法治理念也有所接近。刘志斌老师的定义也是把思维界定为一种过程,其主体为法律人,其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规范”,其对象为从社会问题上升而来的“法律问题”,其影响因素为“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郑成良老师的观点则更侧重于实践,把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法所等同。站在各位老师的肩膀上,笔者尝试对法律思维做如下定义: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根据现行法律、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

法律思维的主体应限定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思维的取得不仅仅是对规则、条文的学习就能达到,而是要有对法律的崇敬、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并有实践经历才能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这当然是要经过法学院的长期、系统的教育。甚至有的学者还认为法律思维的养成和保持还在于从事法律职业。一旦离开法律职业后,其法律思维难以维持。故一般人即使运用法律规则来思考社会问题,也难以说其就有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依据是现行法律。我们当然不能把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作为解决现时问题的出发点,那么现行法的依据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进行深入的探究,或者说进行一种价值上的判断,这种法律应该是良法还是恶法?的确,纽伦堡审判把恶法的存在价值贬的一文不值,但是这种对朴素正义、公正的追求对法律思维有多大意义?如果说法律思维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过程,当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们运用法律思维来面对社会问题时,让其首先辨认作为依据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又能有多大意义?即使是恶法,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其的运用过程也是法律思维,不能否认,即使是在法西斯治下的德国,即使是恶法的存在,其法律思维的运行也是有序甚至是先进的。所以,人们对良法的追求,对恶法的憎恶无法改变法律思维的运行。对良法的追求这不是法律思维的任务而是法治思维的要求。

法律思维要运用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诚然这句话有经验论的绝对化,但是经验对法律思维的影响却是无可否认的。就像法学院的课堂,老师们常举的例子,一个刚从校园毕业进入法院的法科生,自己都没结婚经验,怎么能判定婚姻是否破裂?我认为,经验分生活经验和职业经验,在这里是指法律实践经验。而无论是生活经验还是职业经验其对法律思维过程的影响都是存在甚至是巨大的。陈金钊老师把法律思维分成三个层面:思维定式;思维的知识结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其中思维定式中就包括经验。而思维的知识结构则体现了法律思维的规则性。其他法律方法则包括逻辑推理,大陆法系奉为经典的三段论式推理就是典型。还有法律的解释,法律修辞等等其都为法律思维过程所运用。

三、法治思维

如果说自然科学是求是,那么人文科学就是求真。进入法学领域,目前求真的最好方式就是法治。郑成良老师认为,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一种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自觉的而不是被动的、经常的而不是偶然的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我更倾向于认为,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而法治的实现则必须有法治思维的引领。没有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则是难以企及的乌托邦。

法治思维又是怎样被定义的呢?

陈金钊老师认为:法治思维是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术性规定等在思维中的有约束力的表现。

蒋传光老师认为:法治思维则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社会思维,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

姜明安老师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过程和活动。

由上述概念可知,法治思维的主体在于执政者。我同样反对把法治思维的主体扩大到公民,“法治”一词重在“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管理行为(当然,是现代意义上的服务行政,而非统治)。必须注意的是,法治是依法而治,绝非用法统治,即必须是rule of law,而反对rule by law。所以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公民难以具有法治思维,用诉讼法上的话说,一般的公民难以“适格”。再进一步,政治国家中的执政者要有法治思维,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有法律思维,那么剩下的公民,当他们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识渐渐觉醒,他们自觉不自觉的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甚至像欧美法治发达的国家,凡事“找我的律师”,说出这句话的这种思维我们该用什么样的一个词组来定义?在这里,与本文主体无关,不再论述。

法治思维仍然是一种思维,所以我认为其仍然是一种过程。但是法治思维却又有其特殊性。法治思维的核心是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意味着理性统治,而人治难以避免非理性的误区。蒋传光老师也认为: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什么是理性呢?理性不仅指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可见,理性是要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并与道德紧密相连。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而这种善又是涵盖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在内的――这正好与法追求的相吻合。故法治思维中的法是也应该是良法。如江必新老师所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实质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指不仅要表面形式上要合法,而且本质上要合法。要有高度正当性、高度民主性和高度和正义性。

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形式的思维。这对当下正处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上千年的专制统治,使人们权利意识淡薄,“是官强如民”的观念根深蒂固,而不幸的是官员们也往往以“父母官”自居。甚为巧合的是,17世纪的英国,英王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英国保王政治理论家菲尔麦也是利用王权与父权的捆绑关系来论证王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他提出了著名的菲尔麦命题: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是父权存在的基础,而王权来自父权,如果父权不可避免,则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见,无论东西方都存在“权利”屈从与“权力”的历史,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何使权利得到保护,如何使权力得到限制,制度设计是基石,法治思维是关键。

四、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异同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同为思维,同为过程,差异巨大却也有殊途同归的地方。首先,两者都以制定法为依据。没有制定法,谈何法律思维,谈何法治思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次,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均以权利义务为中心。法律思维中的代表――司法思维不正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均衡为最终目标吗?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在法治思维的规范下不正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降至最低为目标吗?最后,实质上,法律思维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思维的一部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心――司法机关正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机器依照法治思维运转时,必然意味着作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思维裁判。而一旦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思维裁判,忠诚的把法律作为上级必将带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思维的推崇。

同时,在似乎具有隐约相似的外在下,也有着迥然不同的内在。

(一)两者的适用主体不同

如上所述,法律思维的适用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这是一种不经法学院教育、不经法律职业的磨砺所难以获得的。我个人反对对法律思维适用主体扩大化的解释。季卫东老师就认为这是法律人独特的思考方式而区别于其他职业,他说:这个职业法律家团体以其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而区别于其他职业。在与政治家比较的基础上,他将职业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征概括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 ”、“兼听则明的长处 ”和“ 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三个方面。法治思维的适用主体是执政者,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这同样是难以随意获得的资格,因为公权力的授予并不是随便的,行使公权力的人是要经法定程序选拨的。同样,我反对法治思维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详尽理由上文已述。

(二)两者目标不同

必须承认,这是以社会转型的当下为背景。法律思维的目标更侧重于个案的解决。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抑或法学学者若想在现时生活中解决身边的个案,就必须运用法律思维的特征,通过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正当的程序、司法标准的衡量等步骤来进行,其结果可能不是客观但是却合法,这就是法律思维所追求的。而法治思维的运用则以更好的促进经济转型与进步,更好的使行政权力服务于人民,更好的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思维更加具有宏观性,而法律思维则更加具体。

(三)两者适用方向不同

这是一种过去与将来的方向。法律思维具有过去式的特征。法律思维的启动是因为社会问题的出现,而社会问题一旦出现,一旦进入争端解决机制就说明它是过去的事实,所以法律思维的运用就是用来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所以它具有过去式的特征。而法治思维不同,它更多的是面向现时、面向未来,侧重于实施或即将实施权力时的一种理性的思考、注意和警惕。它要求实施或即将实施权力的目的合法、合理、权力的来源和权限合法以及内容和程序的合法。也就是说,法治思维就是用合法性来对执政者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权力进行规制的思维过程,它是面向当下和未来的,而不能也不可能面向过去。就像我们不能以当代社会“依法行政”的标准去要求封建社会的行政官员。

(四)两者在是否能渗透感性认识上不同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根据现行法律、法律经验、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良好或者说严格的法律思维需要绝对的理性,而拒绝个人情感的渗入。法官需要中立审判,不得先入为主,目光只能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回穿梭,甚至被比为一部机器,放进去案情和规则,拿出裁判结论;检察官同样如此,他不能因为嫌疑人故意或过失、善良或邪恶、位居庙堂抑或身处草野等等法外因素而做任何认识上的改变。他只能严格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确定罪名,提起公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等。律师也同样如此。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人们通常认为对方的人或者辩护人就是对方利益的维护者,而不管这种利益合法与否,只要是对方的,就是我反对的。故而对律师颇多责难,在我国律师的地位也不似欧美法治程度较高的社会那般崇高。诚然,律师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是合法的,是法律所保护的,是值得争取的。律师在对个案进行法律思维过程中,不能渗透入其他感性因素,特别是金钱因素。法律思维中运用的法律经验也是不同于生活经验而高度职业化的方法的一种。

法治思维则不同。从治理这个角度上说,执政者需要充满对弱者的同情。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它往往要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权力的行使如何合理,如何减轻对弱者的侵害,这需要不断的取舍衡量。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行使更需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同情去帮助弱者,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只有带着同情弱者帮扶弱者之心,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完成他的使命,当然这是在行政权行使的角度。同样,在法学界有这样一句格言:法无规定则禁止。诚然,这是对公法而言,毫无疑问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而依上文所述法治是从治理的角度来理解的,那么行政权就是其最大的载体。如此看来,作为法治载体的行政权的行使是不是就必须谨小慎微,严格依照法定事项运行呢?笔者看来并非这样,而是有选择、有区分的适用。“法无规定则禁止”是对行政权的限制,对行政权的限制是担心行政权过度膨胀导致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这里说的禁止,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在管理领域课以不利益行为的禁止,即事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项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罚。反之,在行政权服务领域是应该可以授予行政机关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即在这个领域行政权的行使需要蕴含深情。例如,对生活极其困难的弱势群体增设福利待遇,这未尝不可。

法治思维在一定的领域可以渗入感性认识,这是其与法律思维的又一个不同之处。

参考文献

[1]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J].法律科学,2003(2).

[2] 刘志斌.法律思维――一种职业主义的视角[J]法律科学,2007(5).

[3]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7月,第4期.

[4] 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3月,第21卷第2期.

[5] 蒋传光.法治思维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J].东方法学,2012(5).

[6] 姜明安.法治、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辩证关系及运用规则[J].人民论坛,2012年05中,总第365期.

[7] 丁国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J].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7日,第002期.

[8] 蒋传光.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11月,第46卷第6期.

[9] 江必新.法治思维――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必然向度[J].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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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世纪到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尤其全国性普法工作的不断实践与反思,法治素质的综合性实证指标为我们诠释出仅有知道其重要性是远远不能达致实践图景的如期而至。一般性普法教育的法治启蒙运动为中国社会带来的是,知法与懂法的个体人群数量不断增加,但知法犯法与执法犯法的具体法律事件同样随之激增,其中的主体成员也不乏在校大学生。值得追问的是,法治意识与违法犯法行为之间是否仅仅是一个知行不相一致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背离性关联,单一化的法律知识增加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运行是不能完全划等号的。“如果我们从理解的意义上认识法律解释,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因为没有人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1 近年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热点案件中,其聚焦的社会身份包括大学生,如马加爵案、付成励案、药家鑫案等已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社会影响。同时,大学生公然违反校规校纪的热点事件不是见于各类媒体。故而,我们认为,当前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实践情势与时代诉求之间的差距颇为鲜明,需要在高校法治教育中探寻其有效的培养路径。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

“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2 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在高校法治教育的一般性教学安排上,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延展性法律实践活动,也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法治内容宣讲与体验。对于现实中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遵循法治教育的教学规律,具体考察其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模式选择以及教学手段运用等三个方面。

(一)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较为贫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讲授。除去综合性院校中法学类专业的辐射功能较强的高校外,大多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科学性缺乏具有较为突出的普遍性,尤其是理工类院校。高校对公民社会的智力贡献似乎在相关教育者视域中不太重视法治教育是对此种现象较为妥当的解释。在许多学者看来,大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在相关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是完全可以解决其知识贫乏的问题,因为每一个大学生的专业要求并不是法学或者法律类专门人才的培养。但是,如果遵循法治教育的规律,注重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仅仅依赖一门课程来完成如此重大教学目标,显然其科学性值得怀疑。同时,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安排并未得到相关科学性论证,一般仅仅是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规划,其专业性不强已经在实践中受到广大教师与学生的质疑。另外,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主要是法学专业背景的学生,他们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往往是在进行法学专业性教育,将自身的学习经验具体化为教学内容选择。3 当然,导致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法治教育课程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安排需要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中得到彰显,以确保其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实践性严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选择较为单一,主要是相关法律课程的理论讲授,实践性不强。高校法治教育需要在主体的思维方式培养中得到落实,也才能据此获得较有说服力并得到普遍性认可与支持。由于法律类课程性质的特点,法律知识的一般性输出与继受是需要在直接与间接的实践中为主体所了解、熟悉与认可,才会真正产生体验性效应,因为缺乏实践性的个体感知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目标。我们实证考察高校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后发现,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竞赛中,大学生的理论考试成绩普遍较好,但是,在相关具体案件的实践性趋向把握上则普遍较差。4 造成这种鲜明对比的现象,我们认为,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严重不足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知悉,其实在实际生活中高校教师自身遇到具体法律案件时往往也是束手无策,表现出“理论水平很高,实践能力很差”的尴尬境地。当然,这也是高校其他课程教育中一个较为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对于法治教育而言,教学模式的选择上需要积极关注实践性教学的安排是解决此中问题的必然之道。

(三)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简单化倾向突出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运用较为随意,主要是教师的口头讲解,简单化倾向突出。大学生虽然在理论知识的接受方面已经与中小学生有着显著区别,但是,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性原因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不同学科背景的大学生对于简单的口头讲解是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的。教学实践中,高校法治教育的相关课程都是以大班教学形式进行安排的,教师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教学时段上完成具体繁重的教学任务,故常常采取极为原始的教学手段,“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张嘴”的教学图景也就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形态。5 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需要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尤其在新的时代中更显关键,大学生对网络技术的掌握较之于教师并不逊色,教学手段上更多的采用多媒体以及案例教学形式该是必然选项。同时,大多数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上也基本是采用将文字性讲义搬上投影屏幕的极为简单的做法,其实这种与口头讲解的教学形式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无法真正实现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及水平提升目标。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路径

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应重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增设法律类课程是提高大学生法治素质的主要渠道,同时需要在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上进行不断创新教育范式与进路,从而形成多维培养路径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一)确立科学完善的法治素质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治素质是指大学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应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因素,它不仅包含法治意识,还包括把法治意识转化为自觉地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思维方式。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上,应增设法律类课程的体系化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与感知机率,以增强其法治观念的实践性体验,改变单纯的法律知识讲解为全面的法治素质熏陶与教育。为了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在具体法律类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应以大学生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为主要选择依据,改变传统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的简单移植做法,不断创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体系。

(二)调整法治教育中实践性突出的教育模式

在具体的法治教育中,法治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的描述更是一种实践形态的具体演绎。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变单纯的理论教育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和尊重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促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渐进性增长与提高,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在高校法治教育的实践中,教师通常把法治理论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而对实践性教学不够重视,即使是案例教学也往往是法学专业性极强的案例分析,这较为容易导致大学生的一种误判,似乎法律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神秘技艺,与普通人相去甚远。其实,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技术性智识依赖,更重要的是对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公正价值追求的具体性描述。我们只有在教育模式上不断强调法治观念的实践性诉求,才能帮助大学生培养法治素质要求的法律思维方式。“所有的社会向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6 我们知悉,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树立与坚守不是理论灌输所能达致的,高校法治教育应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为目标,并且需要将大学生的现实利益关切与法治教育内容紧密关联,把实践性内容作为法治教育的切入点,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思维方式的普遍性水准提高的问题。

(三)创新践行多元化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

相关法律类课程是高校法治教育中的关键性课程,必须充分利用好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平台,发挥其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课堂教学中,应改变一般性的口头理论讲授,增加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题性辩论教学等教学手段。同时,应开启其他教学手段创新课堂教学的多元化范式,确保实现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尤其是运用典型案件进行学习交流与研讨。保罗·劳伦斯认为“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媒介,通过它某些现实情况或问题被带进教室供班级和教员研究,让大家对一些实际生活中必须面对的棘手的问题进行讨论。它是某些综合的、复杂的情况或问题的记录,在这些情况或问题能被理解之前,它们肯定是完全分散的,而后将其组合在一起,其目的是将表达各种不同态度或方式的思想带进教室。”7 在当下网络高度发达的新时代,随时都会发生大学生感兴趣的典型性热点案件,尤其是与大学生有着切身体会的案件,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高校应及时邀请有关司法人员或法学教授进行学理分析与司法评判,并与大学生展开互动交流,梳理实践性法治观念的特质表征,从而让大学生不断增强处理自身法律纠纷的能力,准确区分识别正义的现实形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致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我们对有关高校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专业背景的实证调查发现,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占其总数的比例分别是74.23%、86.15%、9.85%.

[4]我们对有关高校从2000—2011年的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成绩统计中发现,每年的平均成绩是87.87,11年的平均成绩为85.76;另外,对相关热点案件司法处理判断选择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76.52%的大学生判断案件法律适用趋向出现错误.

篇13

1.自我中心阶段

学生按照规则、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权威阶段

学生对外界的权威表现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将规则、制度视为不可更改的、绝对的。

3.初步自律道德阶段

学生从道德的他律转为道德的自律,不再将规则看做一成不变的。

4.公正阶段

学生的道德法治观念倾向于主持公正、平等。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现状及成因分析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道德水平已然逐渐达到了初步自律道德阶段,甚至步入了公正阶段,在这一时期,初中道德与法治?W科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思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足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的受关注程度不高,学生在课堂普遍呈现出一种“心不在焉”的状态。深入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受到了应试教育的影响。对于初中生来说,在中考中,以往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是一门开卷考试的学科,因此学生认为该学科的学习无需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将更多的时间分配给中考中闭卷考试的学科。

2.传统教育影响

传统的教育方式,是教师将知识一股脑倾倒给学生,很形象地被称为“填鸭式教育”。传统教育方式未能在课堂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因而新课改提出了一种新的教学方式――探究式学习,为的是能够扩大学生在课堂中的影响,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中心。然而,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使学生主动学习道德与法治学科知识有所困难。

3.课堂气氛枯燥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魅力,在于其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增加其法制知识,为学生更好地进入社会奠定基础。然而,也因为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严谨、概念抽象,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感到课堂气氛枯燥,学习没有兴趣,从而更加被动地接受有关知识。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艺术建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笔者认为,倘若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能够在课堂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能够更加轻松地教学。另外,新课改突出强调了探究式学习这一学习方式的重要作用,要求一线工作的教师能够在课堂中有所运用,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编为多个学习小组,再根据教材内容进行课堂多种教学形式的选择。

1.利用多媒体构建课堂环境

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构建良好的课堂教学环境,学习环境对学生是否主动学习、是否有效学习均存在重要影响。利用多媒体可以在恰当时候为学生提供辅助教学的微课视频,促进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例如,在教授学生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来为学生播放法制节目的节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