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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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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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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属于相互对应的关系:一方面,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为我国法律事业服务,而法律职业的发展一定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有效推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必须依靠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体现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共生共长,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两者之间的主要作用。法学教育必须结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学教育,但是有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相脱离,法学教育的培育目标重点是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呈现出功利现象,忽视学生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

(二)对道德教育的望而却步

道德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是自身的态度教育,具有其本质的独特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伦理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既要让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原则规范,又要让其伦理意识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品质。这就不能通过一般的传授教学方式来实现,对此人们常常持怀疑态度,而且有部分人认为,“在第一学期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还是第一学年法律实践课程,基本上不能改变学生自身价值观。”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三)教条化的考核方式

目前,法律职业道德课程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死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相应的规范,这样的方式直接违背了当时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导致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不能有效落实。对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职业人员选拔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这种教条化的考核方式不利于法律职业道德在今后法律工作中的养成。

三、关于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主要对策

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之间具有关联性,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而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科学的发展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具备高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人”。

(一)法学教育目标的改革单一化

我们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缺陷,我们要改变现行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显得尤为迫切。社会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这就需要依靠法学教育来实现。法学教育我们首先要做到体现服务法律职业的目的性,然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变化保持一致,要及时有效的关注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积极参与和回应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使其达到良性互动,创造优越的法治发展条件。“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一些争论,学界认为我们要以人为基础进行全面发展培养方式,为社会职业培育出具有创造性的法律人才”。通过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可以看出“德”排在“智”的前面,位于最首位。这就凸显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如果法学教育仅仅只注重法学学科方面的知识教育教学,而直接忽视职业道德方面养成教育、职业伦理方面的理解、职业素养教育的培养,将直接导致法律学科中学生出现头重脚轻根底浅,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缺失,导致其法律职业不能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我们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品格的养成教育和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

(二)更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念

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注重素质教育。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仅仅属于一些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知识方面的考试。但是在法学教育中主要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信仰的培养,它主要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错误观念,培养“德”、“智”双全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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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一一地学习。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侧重传授法律知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

(一)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当一个创业者有了成熟的创业想法并做了相关准备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目前,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要先对上述几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进行研究,从而选择合适自己创业的形式。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创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理想的创业选择形式。第一,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这对很多创业者而言,并不是难事;第二,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像合伙企业那样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都能对创业者起到保护的作用;第三,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采取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更有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

(二)关于企业注册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后,接下来就要进行企业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创业者需要了解清楚。另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的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和注册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司注册还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时效、日期和期间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注册。由于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投资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就要了解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企业成立之日。当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经经营自己的企业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摆在创业者的面前。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主要有:

1.商事主体行为法。任何企业在创办后都要从事各种交易活动,而每一次运作几乎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因此,《合同法》就成为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形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契约,是合同。因此,对从事市场经济工作的人来说,必须要有很强的契约观念,具有较全面的合同法知识,其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时刻刻离不开合同,如果没有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就很容易吃亏上当。除此之外,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等,也是涉及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2.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法。企业进入经济领域中开展经营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控,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之所以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因为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根本体现不出来。可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那些企图垄断市场,彻底排斥竞争或不公平的、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也是需要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市场中排除出去的。这主要就包括《税法》、《会计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企业的经营运转离不开聘请的劳动者。要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劳动者队伍。这其中就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只有全面理解和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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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社会角度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全民知法守法是前提、关键。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因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其法律素质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现状

目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越来越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其得到了大力的推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高职院校中很多公共必修课都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例如,关于宪法以及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这门课程中。而关于违法犯罪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这门课程中。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章节让课程更完整,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混合体设计让法律通识教育成为这些课程的附属品,最终被轻描淡写,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第二,有的高职学院新开了“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等法律通识课程,它主要侧重从精神程度上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让学生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思想和精神方面使学生获得启迪。但笔者认为这门课程并不适合高职学生,而更适合本科院校的学生。第三,一般作为高职院校的公共必修课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和大学生安全教育这三门课程。而从事这些课程教授的老师,其专业很多都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从教师的主体角度上来说,法律通识教育是缺乏专业性的。一部分老师基于自己专业的限制无法从更专业的角度传授法律知识。这极有可能导致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知识被弱化。总体上来说,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通识教育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思路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提高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很大。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植应该成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重要的任务。以下对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初步提以下几点设想。

(一)凸显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地位的独立性。首先,学校要意识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将法律通识教育课与其他课程独立开来,形成一门独立的课程。这是高职院校法律通识课程改革的前提和关键。高职院校可以先鼓励法律教师开设法律通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以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形式推出,供学生选择学习。待课程体系逐渐完善后,再逐步向全校公共必修课的方向转变。其次,法律教师要尽快完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之前法律与其他课程混合体的设计使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呈分散状态,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体系。因此,法律通识教育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具体内容和课程目标等很多方面都需要重新构建。

(二)提高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科学性。首先,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对象。法律通识课程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的。而将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作为法律通识课程来开设是缺乏科学性的。因此,法律通识课程的内容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不应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其次,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例如,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样的课程名称好像更能体现法律通识教育的本质,而且名称相对科学些,更接地气些。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门课程又没有体现出专门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色彩。笔者认为,确定一个合适的准确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是完善这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最后,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课程目标是课程建设的灵魂,它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的组织形态、教程的安排、课程标准的制定等。法律通识教育不仅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一般基础性的普及法律知识,重点应放在提高法律维权的技能上,但又要注意避免机械的、专业化的训练。从更深层上来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学生法律维权技能,这才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三)注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内容的实用性。课程内容是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载体和保证,课程内容的确定要以课程目标为核心。因此,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内容一定要具有实用性和可发展性。笔者认为,劳动维权方面、投资方面、消费维权方面、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应该成为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其中,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将来工作服务的。投资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校或将来自主创业服务的。而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是高职学生在校和将来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识。从学科知识的角度分析,这些课程内容更能体现法律知识的工具性,使高职学生基本完成法律维权知识的储备。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分析,无论学生是在学校还是在将来的生活工作中,这些都是常用好用管用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知识基本能满足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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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2011年韩国GDP为10 964亿美元,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为22 489美元,位居世界第33位。特别是2010年以来,韩国经济持续高速度增长,2010年GDP增长率高达6.2%,2011年亦达3.6%。①世界经济论坛《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韩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4位[1]。对于经济持续增长的贡献中,FDI起到重大作用。根据韩国知识经济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韩国吸引外资申报金额为13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6%;实际到位外资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3%。

一、FDI的概念界定

根据韩国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可将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韩国FDI法律体系

对于韩国FDI的法律体系,笔者从广义的角度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基本法律

笔者在这里所指的基本法律,主要是韩国法律中直接专门性规范FDI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这部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在1998年着手制定了《外商投资促进法》,其主旨就是开放市场、采取自由化措施,以期大力吸引外资。这部法律已成为韩国FDI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对韩国外资法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2010年4月,韩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并规定于2010年10月6日实施,这次修改部分的主要特点是鼓励和更加方便外商投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外商投资程序、对外商投资的支援、外商投资区域、外商投资的事后管理、技术引进合同、补充规则、处罚规定等部分。

2.《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

2010年10月修改,并于10月6日与《外商投资促进法》同时实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其立法主要目的为规定《外商投资促进法》所委任的事项以及实施其所必要的事项。

3.其他直接规范FDI的法令

其他直接规范FDI的法令主要以韩国知识经济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主。知识经济部是FDI的主管部门。其中,知识经济部下的贸易投资室是主要负责机构,主要从事有关FDI的相关政策、法令制定、数据等工作。其为更好地管理外国投资,可以制定类似于我国部门规章的各项法令。这部分法令主要如《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外商投资综合公告》,对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和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配套法律

除上述基本法律外,在FDI的其他方面,除有特殊规定以外,韩国主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施国民待遇,以国内法进行规范。从实用主义出发,这些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FDI的法律条款部分亦属于FDI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1.设立登记方面

在韩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除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在企业设立阶段,与内资企业一样要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韩国新设外资企业及分支设立时,《商法》、《商业登记法》等法令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应按此履行相应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资料。

2.外汇交易方面

有关外商投资的外汇及对外交易的事项需要外汇交易方面的法律进行专门规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废止了以事前管制为主的《外汇管理法》,改变了对于外汇过多管制的做法,开始逐步推行外汇自由化政策,并于1998年颁布了《外汇交易法》,该法于1999年4月生效。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可自由在韩国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完税后利润的兑换及汇出一般情况下不受限制。外国人入境时携带1万美元以上现金的,须向海关申报;离境时携带相同数额以上的,同时还需得到韩国银行的许可。除《外汇交易法》以外,这部分法律还包括《外汇交易规定》、《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等。

3.对外贸易方面

一项对外投资活动的开展,从企业设备、原材料采购,到技术的引进、服务咨询等很多方面,往往伴随着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核心法律。目前,韩国外贸行业实行完全自由化的政策,任何个人和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外贸活动。只是对药品、有害化学物质、石油等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出口需活动许可后才能进行。

4.特殊经济区域建设方面

同中国一样,韩国亦采取设立特殊经济区域的方式吸引外资。韩国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包括:FIZ、FTZ及FEZ。其中FIZ指“外国人投资地区”,可由各市、道行政首长经韩国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在辖区内的产业园区或外商希望投资地区设立,包括“园区型”和“个别型”。目前,“园区型”共18个,“个别型”共44个,入驻企业共267家。FTZ指“自由贸易区”,由知识经济部长官根据地方行政长官或其他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请求设立,法律依据为《关于制定和运营自由贸易地区的法律》,包括“产业园区型”和“物流型”。目前,“产业园区型”共8个,“国际物流型”共6个,入驻企业共184家。①4FEZ指“经济自由区域”,由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关于指定和运营经济自由区域的特别法》的规定,每5年制订一次10年期的基本计划;根据这一基本计划,地方行政首长可提出设立请求和开发计划,最后由韩国“经济自由区委员会”指定。目前,全国共设有仁川、釜山―镇海、光阳湾圈、黄海、大邱―庆北、新万金―群山等6个FEZ,入驻企业共124家。②

5.进出口检验检疫方面

韩国主要针对农产品进口方面实施较为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同许多国家一样,韩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另一方面却通过实施较为完善、严格复杂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制度对农产品的进口实施有效管制。此部分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植物防疫法》、《水产品检验法》、《自然环境保护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畜产法》、《粮谷管理法》、《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等。

6.海关管理方面

韩国海关的基本法是《关税法》,该法不仅涉及关税的课征,还包括通关、违法处罚等多方面的内容,内容已经超出税法的范畴,是兼具通关法、刑法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目前,韩国一般仅对商品进口征收关税,平均税率8%。征收方式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从价税为主。

7.赋税支援方面

从调整FDI的税赋法律方面看,最直接的为《赋税特例限制法》的第5章“关于外商投资等的税赋特例”,据此规定,FDI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财产税、购置税、综合土地税等。同时,对国有、公有土地亦有租赁费减免的规定。除此部分特例规定外,有关税赋的其他方面,统一适用韩国有关国税、地税的法律,如《国税基本法》等。

8.土地使用方面

在FDI使用土地方面,韩国除在《外商投资促进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时,在申报程序、税赋减免、国有财产出售等方面有相对集中规定外,还制定有《外国人土地法》,该法规定了关于外国人取得韩国土地的一般事项。韩国实施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制度,但是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土地行使强有力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国土利用管理法》、《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城市计划法》、《土地征用法》等。

9.劳动管理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在韩国雇用劳动者时,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韩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个别性型劳动关系法》、《集团性劳资关系法》、《合作性劳资关系法》、《雇佣相关法》等四大类。值得一提的是,从2007年开始,韩国对引进外籍劳务实施雇佣许可制,主要法律依据为《外国工人雇佣法》。其主要方式是由韩国劳动部和外国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备忘录,每年3月至次年2月为引进年度,配额和工种由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确定。2007年3月,以雇佣许可制特例方式实施“访问就业制”,允许部分居住在中国和苏联等地的朝鲜族来韩劳务。截至2011年3月,有15个国家与韩国签订《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从中国等引进的朝鲜族(H-2)累计共28万人,中国籍占98%。

10.环保管理方面

韩国对内外资企业在环保方面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企业设立阶段的环评阶段,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令》的标准进行。目前,韩国现有《环境政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纠纷调解法》、《大气环境保全法》、《噪音和震动管制法》、《水质和水体保全法》、《废弃物管理法》等60余部与环保相关的法令。

11.中国投资者特殊保护方面

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为促进双边投资贸易的发展,两国间签订了许多双边协定。在投资保护方面的有:1992年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7年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有1994年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2007年的《谅解备忘录》;其他还包括在贸易、海运、邮电合作、环境合作、水资源合作、海关互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渔业、输韩劳务人员、节能领域合作、高技术领域合作、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中韩产业园等方面亦签订有双边协定或备忘录。

韩国作为亚洲区域的发达国家之一,其FDI法律体系也呈现出较高的水平。对韩国FDI法律体系进行深入解读,并与我国外资法进行对比研究,进而提出我国在改进外资法过程中以资借鉴的内容,对我国重新建构、优化外资法体系具有较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韩国[Z].2012.

篇5

(1)大多数人普遍接触法律较早,但极其缺乏参加和学习法律活动、知识的经历。调查显示,各院系大学生在大学之前接触法律分别为:护理学院74%;基础医学院98%;检验技术学院99%;药学院95%;信息学院94%。但是,在学生填写的问卷中我们缺发现了一个与之相矛盾的问题,当问及“你经常参加法律方面的活动吗?”全校大学生选择经常参加的只有8%,有时偶尔参加的为32%,从来没有参加过占到60%。在被问及“你经常看法律方面的杂志吗?”回答经常看的有11%,而偶尔看和从来没有看过的占到了89%。当问及“你听过几次关于法律方面的讲座?”竟然有59%的学生回答只参加过一两次法律讲座。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由于重视专业课程、外语过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的学习和准备,忽视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够。

(2)大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法治观念上仍存在模糊认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在问及“你能区别违法和犯罪吗?”大学生回答能和不能、说不清的分别为51%和49%,大学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在具体的法律概念调查问题上,只有极少一部分学生知道在校学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或婚姻关系。调查显示:我校大学生认为在校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有16%、劳务关系的有53%、婚姻关系的有31%,大学生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不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法律分类混淆不清,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大学生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比较透彻,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法律信仰又表现的比较脆弱。当问及“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法律解决吗?”有82%的学生表示“会”,只有18%的学生表示不会。对法律运用方面,在问及“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时,你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吗?”根据反馈结果,大学生表示“有”的是59%,表示“没有”的也达到了41%。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对自己的用处大,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理性认识不足,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知行不一”现象。

(4)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比较迫切,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但对于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在问及“你认为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的地位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认为“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85%,认为“一般”的只有15%。而对于获得法律常识的来源途径的调查结果,有58%的大学生表示是通过讲座和网络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获得法律常识。从统计数据反馈来看,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望比较强烈,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在回答“你说知道的法律常识主要来源?”时,大多数人选择了普法教育常规形式讲座以外的其他形式,说明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缺位,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应与时俱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大学生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2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结论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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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省方针,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同依法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管理、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使进城务工青年成为城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目标

进城务工青年要重点学习与进城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懂得必要的用法途径,做到知法、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选举法、民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会法。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对进城务工青年劳动权利和劳动安全的有力保护,是进城务工青年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价格法等。这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进城务工青年学习掌握好这些法律意义重大。

(四)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和有关禁毒、禁赌、禁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基本保证,应下大力气抓好进城务工青年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四、基本方法

(一)突出重点。要以成建制单位及居住地的进城务工青年为重点对象,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活动作为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以与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推动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的学法用法。

(二)注重实效。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培训,以课堂集中教育为主,并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好进城务工青年教育培训班,并把法制课列入培训的主要内容。要以集中居住地管理为重点,搞好示范点建设,把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培训方法。要通过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橱窗、墙报、画廊、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光盘、录像、录音以及参观学习等寓教于乐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各单位、各乡镇要依托党校、普法学校及夜校等活动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法制教育。

(三)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公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个私办及街道社区管理于一体的进城务工青年管理责任制,将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中,形成党委领导、进城务工青年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法宣工作主管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参与的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成建制建筑企业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由该企业自行组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由该使用单位负责。分散居住的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法宣办要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实效。经常性地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工地等活动,做好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寓教于服务之中。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进城务工青年创造良好的法制学习环境。

(三)县法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培训。有条件的单位要对进城务工青年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将进城务工青年纳入全民普法考试的对象。普法考试合格的,颁发《“四五”普法合格证》。取得普法合格证,可以作为用工单位聘用、上岗就业优先录用依据之一。

六、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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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识观念是指人们关于法现象的思想、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是人们认识、遵守和自觉维护法制的思想意识。法制观念表达了人们对法制的理解和把握,情感和评价,意向和要求,信仰和追求。

二、问卷调查分析状况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客观反映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状况,通过以问卷的方式于德宏师专在校学生进行调查,总有500份,分别向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大一、大二和大三的在校生进行抽样调查。问卷涉及到了关于侵权、婚姻、个人隐私、道德伦理、刑法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从整体着眼,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很薄弱,法制意识观念有待提升的幅度很大,大学生对法律是感兴趣的,但只是懂而不会去实践,很多人认为法律就是来保护好人惩罚犯罪的。

(二)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1. 婚姻方面。从问卷分析来看,当代大学生在看待恋爱和婚姻观念上比起传统观念有了很大的进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普及率的提高,对待择偶上也变的多元化了,据结果显示更多的人是变的理性化了。问卷中有88%的人认为婚姻就是一种责任,有26.2%的人对闪婚闪离的现象相当排斥,认为那是一种不负责、不理智、不明智的行为,大家都认为婚姻都是建立在对对方的尊重和信任上,没有尊重和信任便无法继续维护一个婚姻,还有的人认为婚姻是两个家庭的而不仅是两个当事人那么简单,但是,还是有少部分人无法正确看待婚姻及恋爱,还有的说自己就是不婚主义者。

2. 个人隐私方面。据调查显示,当被问到个人隐私范畴时,有67.6%的人认为个人日记、信件为个人隐私,有13%的人认为姓名、体重、年龄为个人隐私,有33.4%的人认为个人财产状况为个人隐私等;其实,在问卷中索涉及到的答案都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据调查显示有35.4%的人的日记、信件被偷看过,有18.8%的人的个人情况被公开,有27.6的人受过垃圾短信的骚扰,有12%的人的住所遭过侵害等;但是大部分的人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就只会自认倒霉不懂的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3. 侵权方面。在问卷中,当被问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5.8%会自认倒霉,有36.2%的人认为可以进行和解,有52%的人认为可以向媒体投诉,有53%的人认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有24.4%的人认为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有15.2%的人认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等等。从问卷分析中还可以看出认为用法律途径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比例是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会用法律来解决的可能比较少。

4. 刑法方面。据调查结果显示,有12 %还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或者刑事责任年龄,有61.8 %认为只要自己独立或自己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就算是个成年人了,有 9%认为只要是实际脱离父母就个成年人了,有15 %认为只要自己工作了或者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就算是成年人了。据调查结果显示,有8.8 %认为年满十四周岁就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有39 %认为年满十六周岁,有25.2 %认为是年满十八周岁。从这些结果显示看,大多数同学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还不够明确,客观的来说,相当于同学们还不知道如果在不同年龄犯罪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以及该负怎样的责任。

5. 物权方面。从问卷中结果显示有 37.4%同学认为捡到东西应该交给学校,让别人来认领,有 18%认为捡到东西算是自己的,嫌麻烦就不还给主人;但是,也有同学的意见不一,有59 %同学认为上交捡到的东西是应该的,是在相互帮助,也有不少同学的思想很理性认为别人弄丢东西希望捡到的同学能够物归原主,人都是相互的,要舍己为人,相互体谅,这些也体现出了不同的价值观。

6. 法制教育方面。在我们学校里,学校都是通过举办法制宣传的活动或者举办辩论赛的形式让同学们获得法律知识,据调查分析,有48.8%的人是通过观看法制宣传片来接受法制教育的,有32.6%的人是参加法律咨询获得的,有42.2%的人是听取法律讲座获得法制知识的,还有30%的人是通过上网来了解法律。从这些数据分析来看,大学生需要了解法制教育的空间很大,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法制意识,对法律有一定的兴趣,但是真正懂得法律内涵的却甚少。

三、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缺失的表现

(一)大学生自身因素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来自大学生自身因素。对于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感到茫然,从而进一步会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大学生这种思想的片面性将直接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其次,由于大学生的个性突出、感情脆弱、心理自我调解能力差,这也是身心发展失衡的突出表现;最为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点就是价值目标的功利性,大学生在价值目标上比较急功近利,这种功利还表现在大学生的学习上,对待专业课的学习要比法律基础课重视得多,大多数学生在对待法律的学习上都是基本在应付,认为在学校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就是为了考试。

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将法律知识和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需要内在的法律信仰作为坚实的依托和动力。这说明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缺乏坚定信仰。这也是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性。

(二)社会不良影响

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在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现代社会存在着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的现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执行力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需要用实际行动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

(三)高校教育的偏颇

高校在教学上设立的教育偏颇是大学生法制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高校的课堂教学普遍重视对大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而往往忽视了法律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的教育。虽然高校教育中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是更多的是重视对大学生道德方面的培养,法制教育往往不被重视。据在学校调查大学生对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结果显示:85%以上的同学承认上过这门课,其中约93%的同学表示基本没什么效果,30%的同学承认基本没上过这门课。同时,由于就业的巨大竞争压力,高校大学生普遍认为只有把专业课学好,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获得一份理想的工作,于是大多数时间都花在了学习专业知识上。学校开设的这门课只有在考试时才被重视起来,为的也只是顺利通过考试,修满学分。

(四)家长对孩子的法制教育的忽视

家长忽视对孩子的法制教育是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缺乏的重要的外在因素。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实践家和教育理论家苏霍林斯基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说明父母在对孩子受教育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思想形成具有很大影响。很多家长过分看重孩子的成绩,在他们看来成绩就是衡量学习的唯一标准,却忽视了法律道德的教育。由于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有些家长不重视法律素质的形成,同时孩子们对法制教育也变得无所谓,才逐渐造成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浅薄。

四、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观念的途径

(一)进一步提高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要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和高校领导教师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解决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检查评价机制,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为了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在课堂教学之外,学校还应该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例如组织大学生观看法制教育专题片;举办法律知识方面的竞赛和关于大学生学法用法的演讲比赛;指导学生模拟法庭、重点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组织学生法院旁听或者结合实际聘请一些法律专家到学校做法制讲座等。

(三)构建高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多维立体式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

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把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自我教育和文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网络化进行法制教育,就是要发挥整体教育的作用,从不同途径和角度去发挥作用。

(四)有效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

为了整合更多的优势资源,开辟更广的普法渠道,建立专门的法律知识普及方面的网站作为大学生法制意识的一个有效平台和重要窗口。普法动态,新法速递,法律课堂的视频,条文解释,案例分析等;都可以加入法制教育的平台。通过网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增加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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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不少案例中可以发现,中职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不清楚实习及用工期间的劳动保障,不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五险一金”的签订,不懂得工伤事故的认定、不懂得职业防护,不懂得如何讨薪维权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还有待完善。虽然国家关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的制订工作进展相当快,这可以从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可以看出,这为中职生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相关环节的法律实施仍不完备,如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就存在学生就业时跟用工企业之间仍有没有签订书面就业劳动合同的现象;学生就业以后签订“五险一金”的情况也不完全,现在合同当中能够确定有“五险”的只占到70%,而“一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没有法律来要求,从签订的情况来看只能达到36%。

另一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中职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的教育宣传跟不上。从我校的抽样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相当薄弱,入学之前很少进行过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学习,许多学生对劳动者年龄的法律规定尚未知晓,更不论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了。而中职学习期间也有误区,不少学生认为专业课程学好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中职学生在整个就业过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按法律办事,也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认为,中职三年期间,学校应加强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宣传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年级特点分层次让学生多了解认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让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中职生劳动法规知识的教学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中职教学过程中,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方面着手,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切实保护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㈠、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缓和劳动矛盾,劳动法也作了适时修改,并且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全面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中职生在学习劳动法规方面在基本法当中至少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法中规定了国家采取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了实行就业平等的原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先就关注了平等就业问题,规定反就业歧视条款。就业平等不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的规定,还包括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对就业条件作出规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人员录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典型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另外,法规还规定保障残疾人、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应教会学生如何面对用人单位的招工限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其次,让学生在教学中清楚政府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职责问题,劳动力市场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专项设立,政府部门应对各种岗位进行按需培训并杜绝非法用工现象。再有就是明确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知道就业援助制度,知道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95年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以及执行得不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因此在教学中,应给学生强调以下问题:

关于合同主体认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与劳动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不允许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的劳动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这期间就涉及一个劳动者实际身份的认定问题,即目前中职生就业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是顶岗实习阶段,二是正式就业阶段。在顶岗实习的一年期间,他们的身份仍是学生,不能算作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出现权益受损事件,只能借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实习协议来处理。所以在教学中应强调学生对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三分协议书的重视。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问题。应注意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让学生明确合同期限不同、工种不同试用期有相应长短的规定。另外,学生应明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否则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工资制度

关于工资制度方面,其一应让学生掌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机制,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清楚目前国家关于休息休假及期间加工工资的给付问题。其二应让学生知晓国家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4、劳动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在教学中应让学生明确国家制定的生产和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明确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

5、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应强调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学生掌握解决劳动纠纷的合法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可按照法律规定“或裁或审”,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则应“一裁终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㈡、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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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y Civil Procedural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Take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Model for the Study Perspective

CHANG Baolia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Law School, Xinxiang, He'nan 453007)

Abstract In order to solve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and other educational plight law, adapt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jointly made remarkable legal talent training plan,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needs to optimize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ptimized path is recommended to expand teaching methods, in particular, it is to realize the expansion of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expand the curriculum system design, and expand teaching space,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of students to use knowledge to solve practical civil procedure law related legal issues, strengthen law students practical skills, and promote deep convergenc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Key words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Civi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高等院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之必要性

(1)高校法学教育之困境呼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日益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日益增加,但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式却日益严峻,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得出法律人才已严重过剩的结论。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人才出现过剩仅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是,我国高端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匮乏,我国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法科学生就业难昭示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出现了问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民事诉讼法学既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6门主干课程之一,又是保障和实现民事权益的程序法以及应用性、技能性、操作性很强的部门法,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是一门必不可少的法学科目和必修课程。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所以优化和创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已经变得非常现实和紧迫。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和优化,有助于解决现在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3)现有研究之不足让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研究十分必要。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探讨,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比如学者房沫从理念和模式方面论述了培养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方案。①学者李麒、王继军、叶永禄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②叶永禄主张应加大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的力度,加强法学实践性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③学者王晨光从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④另外,学者崔红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⑤主张从团队建设、案例教材建设、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方面进行培养。但学界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展开探讨的不是很多。鉴于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以及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性,深入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和优化思路以及具体实施方案,以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目标和优化原则

2.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1)强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2)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3)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4)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1)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首先,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内容庞大,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还包括程序篇。在具体讲授时需要的课时数较多。其次,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科目设置中属于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其它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其三,民事诉讼法学虽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它并不仅仅是实体法的助法,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绝不能忽视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学习。其四,民事诉讼法学属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不仅仅讲授基本理论,还讲授具体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术,仅仅靠理论学习难以掌握其精髓和实质,更多地需要进行具体的实习和实践活动。其五,民事诉讼法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必备学科。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程序运作、诉讼技能的学科,所以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能力的培养密切相关。

3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3.1 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

根据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民事实体法互为依存、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绝不能只是单纯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应当拓宽讲授范围,适时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门中和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联的知识,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 “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1)教学内容上的拓展。在教学内容上,要从程序法的讲授拓展到实体法的讲授,从理论讲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养,从诉讼法学专门知识的讲授拓展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讲授,从关注讲课质量拓展到关注学生未来就业,从诉讼法学知识的讲授拓展、渗透到社交礼仪等人文知识的讲授。(2)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从必修课程拓展到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从理论课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课程,从教材知识的讲授拓展到司法考试专题知识的讲授。(3)教学场地的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场地不仅仅限于课堂上,应从课堂教学拓展到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甚至校外实习基地等场地。

3.3 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3.3.1 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在高校都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的,且以课堂讲授为主,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比较散,不易抓住要点,难以理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教师的课堂讲授易使听者产生繁琐、厌倦的的感觉,在日本有学生将民诉称为“催眠之诉”。为了克服民诉法课堂讲授带来的弊端,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

第一,课堂教学方法的拓展。首先,讲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以采用启发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具体事例阐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此克服民事诉讼法学枯燥、空洞的特点。其次,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专业法学教学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这就涉及到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和选择等问题。如何有效培养学生在面对一个具体特定的案例时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的选择与适用的能力?必须采用专业的法学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实分析方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分析方法”、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经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

第二,教学内容上的拓展。首先,应将民事诉讼法学和相邻法律部门进行比较讲授。不能只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还应当讲解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及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和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及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协同运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间或交叉混合存在,及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其次,在课堂讲授中灌输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活动的需要,还有必要在课堂中适时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及其它人文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加深学生对民诉法实践性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3.3.2 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选修课之教学方法。在讲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选修课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例,还应当从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适当加以拓展,在案例中加入实体法方面的案情,让学生对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综合分析。此外,还应当从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从一审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审、再审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从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别程序的案例分析,从学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实务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可以采用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设问法、辩论法、总结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具体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也应当拓展视野和思路,将实体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比如在分析某个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和所要适用的法律时,不仅要运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还需要拓展运用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下转第134页)(上接第109页)础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不仅需要研读案情,并通过实体法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通过实体法中规定的要件事实,最终找到待证的要件事实。

(2)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选修课之教学方法。讲述作为选修课的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除了在内容上加以深度拓展,即将民诉法理论和原理上进行深度挖掘和知识的系统化外,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当加以拓展,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还可以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某个专题、某个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等教学方法。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因为专题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帮助学生理清民诉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较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使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变得系统化、清晰化。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是为了克服专题研究理论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民诉实践性选修课之教学方法。民事诉讼实践选修课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审判和诊所教育以及司法文书,这些实践性课程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和诉讼技能,所以首选的方法应当是情景设定法、角色扮演法、辩论法、多媒体教学法、写作训练法等。但也不能局限于这些,应将这些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拓展到教师设定专题法、设问法、教师指导法、教师原理点拨法以及总结归纳法等,以发挥教师在实践课中的导演角色,以免使学生失去了方向。

注释

① 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高教论坛,2013.4(4).

② 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国高等教育,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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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中政治教材中渗透的法制观念

本篇文章以经济生活教材为例,探讨在当前教材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在经济生活第五课企业与劳动者中,关于公司的含义以及如何成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方面有这样一些表述:“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成立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一定的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这方面的教育很重要,因为我们的教育对象也是未来的创业者、公司的经营者,在中学时代就需要强化这种遵守社会规范、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在第五课中,关于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内容,有这样一些内容:“我国颁布和实施了劳动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以合法手段、法定程序维护权益。”每位中学生都是未来的劳动者,需要了解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利,以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去维护自身权益。在第七课个人收入的分配中,关于收入分配方面,有这样一些语句:“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部分内容的教学可以加强学生的财产所有权意识以及合法取得收入的意识。另外在第七课中关于征税和纳税方面,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比较多“:有税必有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这部分内容强调要树立学生依法纳税的意识。要学生懂得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法纳税的意识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必须要具备的公民意识。第九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关于市场秩序方面,有这样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表述:“市场交易必须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禁止强买强卖、巧取豪夺、牟取暴利、坑蒙拐骗等非法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每个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的规范,又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宏观调控可运用法律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7]通过这课的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市场规则意识,建立平等、公平、诚信地进行市场交易的意识。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总之,在经济生活模块中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期望达到学生在经济活动的参与中能知法、守法、用法的目标,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公民规则意识、诚信意识的建立以及深入人心、身体力行是我国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我以为还应在选修课中选录具体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以便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可以选录这样一些法律,如公司法、劳动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对当前高中政治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点看法

现有一个关于法律常识的选修模块,因为安徽省暂时还没有把政治的选修模块纳入考试范围,所以在应试教育的环境下,基本上没有哪一个中学选修这一模块。我看了一下选修教材,更多的是法律知识的教育。其实学生对实际的案例更为感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中,会促使他们去认真研读法律条文,会从内心真正树立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学生更喜欢对案件进行判断、推理、比较、发现细节、进行辩论,从中获得探索的乐趣。可从热销的《福尔摩斯探案集》和《名侦探柯南》小说中窥见一斑。中国社会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都属于人治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人们不注重法理、没有规则意识,讲究人际关系的现象。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我国要从每个公民的内心深处建立起法律意识还任重道远。所以我以为在人生的中学阶段加强法制教育尤为迫切、尤为重要。另外在大学阶段法律教育是作为公共课进行教学的,课时也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即使完成了高等教育,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在整个学习阶段都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深入的法律方面的学习。这样的毕业生进入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一个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显然是有些准备不足的。在法制教育方面我们应该多向发达国家学习。毋庸置疑,在这方面他们做得更好。从世界各国教育立法和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上看,在重视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都将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等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日本根据《教育基本法》精神,把“自由、自律和公共的精神”作为本国面向21世纪的三项教育目标之一。美国则把培养学生的“民主价值观和诚实正直的品德”作为中小学课程改革的一项目标。可见,民主、法制、纪律观念的确立和守法习惯的培养不仅是世界各国共同的教育培养目标,而且也是世界各国衡量人才综合素质高低和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状况,我国非常需要在高中阶段加强法制教育,而且是对法律的研究式的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去改善目前的教育模式。

作者:张国华 刘燕 单位: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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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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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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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